联 合 国

E/C.12/GAB/CO/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7December2013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加蓬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2013年11月18日和19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举行了第50、51和52次会议(E/C.12/2013/SR.50,51和52),审议了加蓬关于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情况的初次报告(E/C.12/GAB/1),并在2013年11月29日举行了第68次会议,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加蓬提交了遵循委员会准则编撰的初次报告(E/C.12/GAB/1),虽说报告滞迟了相当久之后才提交。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缔约国未对委员会的问题单(E/C.12/WG/GAB/Q/1)作出答复。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国派出了由司法部和国家健康保险和社会保护基金代表组成的代表团。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下列人权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分别为2007年10月1日和2010年9月21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0年9月22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7年10月1日)。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了各项法律和措施,加强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并且促进落实这些法律与措施,包括:

2007年8月21日颁布了为收入有限的加蓬人设立提供家庭补贴计划的第0023/PR/2007号命令;

2002年1月8日颁布了打击童工现象的第0003/PR/MTEFP号法令;

2002年2月4日颁布了界定融合残疾人国家中心职能、组织和资金筹措问题的第000152/PR/MNASBE号法令;

2006年1月6日颁布了创建条件实施核查、调查和搜寻行动,打击加蓬境内贩运儿童问题的第000024/PR/MTE号法令;

2006年11月17日颁布了关于确立全国儿童监察署职能和运作问题的第000873/PR/MFPEPF号法令;

2011年加蓬决定拟向所有境内出生的儿童免费颁发出生证以及向滞迟登记儿童发放替代出生证的裁定书。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6.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在涉及开发传统领土自然资源的决策进程时,尚无任何具体条例或立法框架规定可形成制度化的做法,以落实与土著人民进行事先知情磋商的权利(第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和系统地落实事先与土著人民进行磋商的原则,给予必要的时间和空间周密审思决策,并允许实现某个项目自由发表言论以及尊重他们认同意见。

7.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尽管《公约》及其条款拥有宪法地位,然而,缔约国法院从未援用过《公约》及其条款。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由于法庭诉讼程序令人畏的费用,以及缺乏对《公约》和现行补救办法的意识,一旦发生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情况,可诉诸的有效补救有限(第二条第1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恰当的步骤,在国内法律秩序中落实《公约》,致使国内法普遍与《公约》接轨,并提高广大公众和司法机构成员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以及上述权利可诉诸司法裁决性质的认识。为此,委员会敦请缔约国设立可诉诸和可承担得起的司法补救措施。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国内援用《公约》问题的第9 (1998)号一般性意见。

8.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尚无可靠统计数字可用以精确评估缔约国履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情况(第二条第1款)。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鼓励收集、编辑和利用显示人权指数,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统计数字。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研订人权指数的概念和方法框架(HRI/MC/2008/3)。委员会请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基于年度比较方式,按年龄、性别、族裔血统分列出城镇/乡村人口享有每项《公约》权利的统计数字。

9. 委员会注意到,虽依据第19/2005号法案,设立了全国人权委员会,然而,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并未遵循《关于国家机构地位的巴黎原则》(1993年12月20日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而且现有人力和财力资源不足保证全国人权委的有效运作(第二条第1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可使全国人权委员会全面遵循《巴黎原则》的措施,并争取获得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认证。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确保全国人权委员会的任务全面涵盖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并拨出可使全国人权委员会有效运作的必要资源。

10. 委员会注意到2003年5月设立了国家整治非法牟利敛财行径委员会并推出了“整治腐败和洗钱行径的国家战略”。无论如何,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境内腐败猖獗的现象,实为令人关注的问题(第二条第1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从法律和实践两方面,加强打击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的力度并确保绝对透明地履行公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警示政治人物、议员和国家及地方官员腐败的经济和社会代价,并提醒法官、检察官和执法机构人员注意严格履行法律的重要意义。

11. 委员会关切《宪法》第13条和缔约国境内实施的立法,并不保障依据《公约》第二条规定,提供防止一切形式歧视的保护(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全面禁止歧视议案,为人人享有《公约》所列每项权利,提供避免遭受直接和间接歧视的有效保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第20(2009)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就此领域采取的任何一项措施设立具有威慑力的惩处以遏制侵害者的歧视性行为。

12.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对所有低收入和遭排斥人员和群体,包括妇女;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非婚姻出生的儿童;移徙工人及其家庭和侏儒族群所持的歧视和鄙视态度(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确保所有低收入和遭排斥个人和群体均可行使《公约》确认的权利,尤其是谋求就业、享有社会服务、保健和教育方面的权利。

13.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国内立法维持了对一些包括在继承问题上适用习惯法和不承认已婚妇女为土地独立所有者等在内的歧视妇女现象(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立法并修正任何一旦实施任何带有歧视性或诸如此类可导致直接或间接歧视的条款,确保法律禁止针对行使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任何形式歧视现象。

14. 委员会尤其关切,长期来奉行的一些危害妇女和女孩的习俗,诸如早婚、强迫婚姻、一夫多妻制上、守寡之道、迎娶寡嫂和女性生殖器割礼等以及歧视妇女的陈规陋习,构成了侵犯《公约》所列妇女基本权利的行径(第二条第2款和第三条)。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加倍努力打击一切危害妇女和女孩的习俗,采取例如,依据就上述习俗根源的经验数据印证的调研结果采取行动,给予各类族裔群体的表现形式以及习俗应有的关注,并持续不断地开展提高意识运动,提醒谨防这类危害性习俗。

15. 委员会表示,尽管缔约国实施了将解决就业问题列为“最优先要务”的国家政策,然而,国内失业现状则令人担忧。委员会还关切目前60%年轻成年人失业的状况(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采取并实施融入立足于人权的国家就业政策和长期实施的行动计划。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推出一项切实解决青年人就业问题根源的战略,与此同时,为青年人就业创造机会,加强顺应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活动。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工作权的第18(2005)号一般性意见。

16. 委员会注意到政府阐明推行“加蓬人化”就业政策的立场,并非旨在设立歧视外籍工人的做法。然而,委员会担心,由此政策可产生的歧视做法,因为该政策对外国原籍的加蓬国民就业设置了壁垒,或为解雇这些外籍血统的加蓬国民打开了便利之门(第二条第6款)。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有义务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加蓬政策和立法,一无例外地履行人人应享有的工作权,包括每个人可通过自由选择或接受的工作,维持自己生活的权利。

17.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缔约国尚未提供可行和可比较的数据列明残疾人人数及其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特别是享有就业、保健和教育等领域权利的情况。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情资料,按年度、性别和年龄分列出残疾人的现行状况;以及为使他们能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所采取的措施;这类措施的成果以及有关残疾人就业比率的统计数字。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颇低的最低工资水准无法让工人及其家庭享有体现的生活。委员会还担心,最低工资不适用于在非正式经济领域打工者(第六和七条)。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确保定期修订最低工资,严谨地兼顾到工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开支,从而最低工资可使所有工人及其家眷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准。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包括非正式经济领域,落实最低工资制。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提供资料,阐明最低工资的涵盖范畴,其执行机制和实效。

1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男女之间并没有机会和职业平等,以及薪金报酬方面的不均等现象(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查所有阻碍妇女就业和工作生涯的因素;

采取增强妇女谋取所有就业和从事所有职业的暂行措施;

《劳动法》应明确列明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并确保该原则的切实执行;

参照关于男女在享有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应享有平等权利的第16(2005)号一般性意见。

20. 委员会关切缺乏对非正式经济部门的管控,以及在非正式经济领域打工的人们被剥夺了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状况(第七条)。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加强对非正式经济的管控力度。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包括规定不论雇主是否注册,所有工人一律享有登记和加入社会保险权,逐步减少非正式部门的就业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系统地将非正式部门纳入劳动监察局的监管业务,排除非正式部门创造就业的障碍,提高公众对劳工权利,特别是对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权,适用于非正式经济领域的认识。

21. 委员会关切有报告称,工会领导人和会员由于参与工会活动遭歧视或解雇的问题(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循《公约》第八条规定,尊重每一位工人参与工会活动的权利。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保护组建起工会的工友及工会领导人,不遭受恫吓,包括确保对恫吓行为展开调查,将责任者送交审判并予以惩处。

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设立医疗保险和社会人保障方案的第0022/PR/2007号命令和关于为收入有限的加蓬人提供家庭补贴方案的第0726/PR/2007号命令业已生效,然而,缔约国境内颇大比例的人口仍未被列入任何医疗保险或社保障方案(第九条)。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加快执行上述法令,从而实现扩大对全体人民,特别是低收入或遭排斥人员和群体的覆盖率并确保享有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方案。

23. 委员会担心缔约国数量颇多的人口遭出于色情剥削和强迫劳动的目的过境和境内贩运,然而,这些人贩子遭追究和判罪的比率却偏低,而且为证人提供保护的方案有限(第十条)。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加紧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的力度,包括确保:

系统地收集关于缔约国境内各类形式贩运人口的数据;

调查、追究并按所犯罪行的相应程度惩处责任者;

拨出充足资金,落实全打击贩运人口问题的方案;

为受害者制订出提供充分援助、康复和重新融合的方案以及为证人提供保护的方案;

实施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必须接受关于贩运人口问题和严格适用惩处贩运行径的刑事条款培训。

2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为禁止童工现象作出了努力,然而童工仍普遍泛滥,特别是农业和非正式部门中甚为严重的问题。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法律框架并未在童工问题领域,特别是关于危害性工作的具体分类方面,充分体现出相关国际法律标准(第十条第3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打击一切童工形式的力度,包括实施:

(a)开展对农业和非正式部门的劳工巡察;

(b)确保对剥削童工的雇主实施追究;

(c)通过将国内法律构架与《公约》和其它适用国际法律标准,包括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99年(第182号)《禁止最有害童工形式公约》接轨的方式,加强本国法律体制;

(d)确保遭上述剥削的受害儿童及其家庭得到支持,并列入为适应他们特殊需求所设立的恢复方案。

2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执行了减轻贫困战略,然而,仍有很大部分人口,包括妇女、老年人和青年人生活贫困。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贫困所采取的极端方式,以及城镇地区人们危害更深重的状况。城镇区域收入分配仍不均等的现象尤其令人担忧(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减轻贫困和增进就业战略的优先要务,并拨出资源消除城镇和最贫困区域的贫困状况,以期具体减轻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题为“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2002/22-E/C.12/2001/17,附件七)。

2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大部分人口住房短缺以及没有安全饮用水或适足的卫生设施,岌岌可危的住房现状。由于2011年新建住房的指标未得到兑现,尤其考虑到再往后十年更为宏大的住房指标,令委员会感到担忧(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拨出充足的预算资金,用于保障执行该国颁布的住房计划和政策,特别是解决低收入或遭排斥人员和群体的住房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保障以可承担得起的价格,获得安全饮用水并改善卫生设施。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用水权的第15(2002)号一般性意见。

27. 委员会关切制订和实施土地改革步履缓慢的现状(第十一条)。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制订和实施设有数量指标和执行限期,始终一致且有效的土地改革战略,以消除获得土地所有权方面的阻碍因素,并允许享有土地保障权、信贷和农业机制和技术,从而可加强缔约国境内自耕农满足自身及其家庭需求的能力,并增进粮食保障和享有食粮权。

28.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然而,为卫生部门拨的资源仍不足。为此,委员会注意到人力资源匮乏和基础设施不足;医保费用高以及诸如虐疾、腹泻疾病、营养不良和婴儿及孕产妇死亡率等一系列广泛的公共保健问题(第十二条)。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扩大为执行全国卫生政策拨出的资金,并提请注意兑现《阿布贾宣言》指标的时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采取必要措施,缓解公共卫生问题,落实该政策的部分内容。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享有尽可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水准权的第14(2000)号一般性意见。

29. 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境内,特别是处境不利群体中高度蔓延的艾滋病毒传播率。委员会欢迎2011年通过的第19/83号决议,扩大了获得免费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途径。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为患染艾滋病毒者提供的支持并未覆盖至全国其他地区。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有效履行2011年第19/83号决议,包括在广大公众和负责执行该决议的主管机构中树立起对之的意识。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扩大向全国各地提供免费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范围,确保低收入和遭排斥人员和群体可获得平等的治疗,并保证为此目的提供稳定的拨款,以防止抗逆转录病毒药品供应出现任何中断。

3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高度的文盲率、辍学率和复读率。委员会还关切教育制度饱受培训有素教员严重缺乏和教学课程不足之患(第十三和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拨出充足资源,维护人人享有受教育权,消除辍学率和复读率的根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推行扫盲和非正规教育政策,继续努力确保从教育制度的各个层级着手开展人权教育。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受教育权的第13(1999)号一般性意见。

31.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缔约国未为之提供资料,阐明缔约国就各族裔群体适用文化自我认同原则或关于对之实施法律保护权的情况(第十五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提供资料,阐明缔约国适用文化自我认同原则的情况。鉴于缔约国存在着多种族裔的状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法律保护各族裔群体应享有各项得到保障的权利,包括享有各自文化多样性、各族传统、种族习俗和各族语言以及表达种族自身特征和文化关联关系的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人人有权参与文化生活问题的第21(2009)号一般性意见。

3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该国2009年9月24日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

3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34.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所有各部门,尤其是公务部门、司法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广为宣传上述结论性意见,并在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阐明采取了哪些落实上述结论性意见的步骤。委员会鼓励缔约邀请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在全国层面举行的讨论,以商讨编撰拟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

35.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MC/2006/3),更新补充其1998年提交的核心文件(HRI/CORE/1/Add.65/Rev.1)。

36.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照2008年委员会通过的准则(E/C.12/2008/2),编撰拟于2018年11月30日之前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