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CMR/CO/2-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3 January 2012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委员会

第四十七届会议

2011年11月14日至12月2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草稿

喀麦隆

1.经济、社会和文件权利委员会在2011年11月21日和22日举行的第41次至第43次会议(E/C.12/2011/SR.41-43)上审议了喀麦隆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E/C.12/CMR/2-3),并在2011年12月2日举行的第59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喀麦隆提交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报告总体上遵循了委员会的准则,说明了为落实委员会在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建议而采取的措施。但是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晚了七年才提交。

3.委员会也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对问题单(E/C.12/CMR/Q/2-3/Add.1)做出书面答复,并就对话期间提出的问题作出口头答复,但委员会认为答复常常过于空泛。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做的努力,包括:

缔约国努力达到“重债穷国倡议”的完成点,使它能够减免债务,从而释放出额外的资源用于保健部门优先领域;

2000年6月30日的《财政法》(第2000/08号)规定小学教育免费;

2010年4月13日通过保护和推进残疾人工作的第2010/002号法;

在公共保健中心开设60个艾滋病毒/艾滋病诊疗部,增加结核病筛查和治疗中心数量;

发展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包修建基本保健中心和翻修其它卫生设施;

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通过了2009年4月14日关于法律援助的第2009/004号法案。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10年4月13日的第2010/004号法案,修订和补充了2004年7月22日关于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的设立、组织和开展工作的第2004/016号法案,它提高了缔约国遵守《巴黎原则》的程度,最突出的是赋予政府的代表以磋商作用,而不是投票的权力。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7.委员会关注的是,虽然《公约》超越国内法律,但在法庭裁决中从未援引过《公约》。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步骤,使公约在国内法律系统中生效,并在必要时通过执行《公约》的法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提高司法人员和一般公众对于《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由法庭审理的意识。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介绍法庭和行政当局落实《公约》规定权利的裁决情况。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1998年)一般性意见。

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开展了关于腐败后果的宣传活动,并起诉了腐败案件的涉案者,但缔约国仍然广泛存在腐败问题。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腐败。

委员会注意到具有A级地位的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为推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开展的活动,建议缔约国确保该委员会获得充足的工作人员和资金。

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口头答复中没有就反歧视保护的法律框架提供充足的信息(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按《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中的规定,列出一切禁止歧视的理由。

10.委员会继续关注,尽管如缔约国报告第194段所述开展了针对土著人民的项目,但有些群体不具备和其他人一样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对缺少一份有关土著人民的综合政策感到遗憾(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一份系统全面的政策,以推进土著人民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2009年)一般性意见。

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启动增长和就业政策文件中规划的主要项目时保障土著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因此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提高土著人民关于自身有权在这些项目的各个阶段参与影响自身的决策的意识。

11.委员会对残疾人在教育和劳动市场上面临明显的困难感到关切,因为尽管缔约国通过了立法和体制措施,但近期国家公职部门雇用的25,000中只有52名残疾人。此外,委员会注意到部委间为便利残疾人接受教育而作出的决定,但同时表示遗憾的是,委员会没有收到关于残疾人在实际生活中获得教育和就业机会的具体信息,也没有基于《保护和推动残疾人事业法》中规定的便利残疾人进入和使用公共或建筑和机构的决定而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措施的具体信息(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和有效的措施,为实施《保护和推进残疾人事业法》分配所需的资源。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推动将残疾人纳入教育和就业市场,特别是引进一个规定比例制度。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作为一项政策内容,保证将拒绝提供合理的照顾视为法律下的一种歧视形式。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分类的比较数据,说明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并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残疾人的第5号(1994年)一般性意见。

12.委员会再次表示关注歧视妇女的立法条款,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中建议撤销的那些条款在缔约国依然有效(第三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尽快修订《家庭法》、《劳动法》和《刑法》中的有关条款,确保在目前审议的法案中去掉任何歧视妇女的规定。委员会建议,这些新法律的措辞要能使缔约国履行其按照《公约》第三条的规定确保男女平等行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义务。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第16号(2005年)一般性意见。

1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目前的立法将监禁和强迫劳动相结合,即使对因见解被关押者也是如此。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根据法律,私营机构无需经本人同意即可雇用被拘押者(第六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废除强迫劳动的处罚,使本国立法与《公约》第六条相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和其它措施,确保囚犯仅在其自身同意的情况下才工作。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被拘押者工作条件的信息。

14.委员会继续对失业率和就业不足率较高的情况感到关切,自缔约国经济危机发生以来,这一情况进一步恶化,特别是在年轻人和妇女当中。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绝大多数年轻人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第六条)。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计划于2012年开展的大型项目应当能够提升就业,同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就业政策中列入一些措施,克服阻碍年轻人和妇女进入正规劳动市场的因素;

开发满足劳动市场需要的专业培训;

确保国家就业基金的活动能有助于增加正规经济的就业机会,如支助创办微型商业和职业培训;

为国家就业基金和国家就业和职业培训监督局提供正常运作所需的资源。

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工作权的第18号(2005年)一般性意见。

15.委员会仍然关注经三方谈判达成的最低工资保障不能为劳动者及其家庭提供象样的生活(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最低工资保障足以为劳动者及其家庭提供《公约》第七条所规定的过得去的生活。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规定和审查最低工资的机制要考虑到最低限度的生存要求和生活成本指数。

16.委员会重申其对种植园缺乏安全劳动条件的关切,种植园缺乏监管,采取分包做法更加重这一问题。种植园主广泛采用分包劳务,迫使一些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成为承包者(第七条)。

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即呼吁缔约国采取切实有效的步骤,强制种植园执行基本劳动标准。具体说来,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关于分包的监管框架要充分保护种植园中劳动者的权利。

17.委员会认为,有报告称工会权利受到侵犯,工会领导人和成员受到逮捕或开除,缔约国干预工会的运作,这些都是引起关注的问题。有报告称缔约国对某些工会高看一眼,而又拒绝承认其它的工会,特别是公共部门的工会联合会(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八条尊重所有人组建工会和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保障各个工会在实践中得到平等待遇。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社会保障系统只建立在正规经济活动的基础上,从而将绝大多数人口排斥在外:即失业者和非正规经济部门从业者(第九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推行社会保障系统的现代化,以保障人人享有这项权利。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确保这一系统提供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委员会进一步建议逐渐引入非缴款制度,以便涵盖无力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2007年)一般性意见。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4岁。委员会同样关切的是,有15岁以下的儿童在种植园和私人家庭中从事劳动。鉴于公共机构照料的儿童数目很少,委员会也怀疑缔约国为打击童工现象所采取措施的效力(第十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使本国法律符合国际童工问题标准,特别是有关最低工资和各类危险工作方面的标准。

此外,委员会大力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增加劳动监察员视察次数,以落实禁止童工的立法,确保非法雇用童工者受到起诉。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介绍这方面起诉和定罪的情况。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委员会以前提出了建议,但缔约国的法律并未明确禁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家庭暴力、女性外阴残割乃至性骚扰行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的法律下没有对婚内强奸和乳房熨烫等行为规定处罚。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可靠的信息说明这种做法在缔约国的普遍程度(第十条)。

委员会大力建议缔约国加速审查和通过法律,以加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法律框架,确保家庭暴力、女性外阴残割和性骚扰以及乳房熨烫和婚内强奸都是根据《刑法》应受处罚的行为,并确保肇事人员受到起诉。委员会也建议在全国开展提高意识活动,打击各种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介绍有关各种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问题普遍程度的信息,并提供关于起诉和定罪的统计数据。

21.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做出了努力,推动减轻城市贫困问题,但农村地区以及Adamaoua、东部省、北部省和最北省的贫困问题在恶化(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消除贫困工作力度,特别是在农村、弱势和边缘化地区。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将重点放在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和儿童以及其他处境不利和被边缘化群体的权利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贫困问题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分配了多少预算用于消除处境不利地区的贫困现象,并提供按性别、区域和城/乡分列的关于贫困比率的比较数据。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住宅短缺问题,估计城市约缺房600,000套。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城市中有70%的家庭所住区域缺乏充足的基础设施。此外,委员会虽然注意到有各种修建新房和准备地皮的项目,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是否存在国家住房战略的信息。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引进一份关于适足住房权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确保新修建的社会保障房面向处境不利和被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特别是贫民窟住户。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大幅度增加住房预算,解决广泛存在的住房短缺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1999年)一般性意见。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告有很多强迫拆迁住房的情况,既未经充分通知,也没有提供充足的补偿或另行安排住处。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提供2008年4月23日关于土地管理程序和要求的第2008/0738/PM号法令的详细内容,也没有提供关于相关人员获得救济渠道的信息(第十一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关于城市开发项目的法律框架要保障为拆迁提供适当的补偿或另行安排住所,并保障相关人员获得救济。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事实上不会有任何人由于拆迁而无家可归。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强行驱逐问题的第7号(1997年)一般性意见。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土地保有权体系与该国的经济和文化情况脱节,使一些土著人民群体和小型农场主的土地容易遭受掠夺。委员会还关注表示,过高的土地交易费等障碍阻挡了获得土地所有权的道路,特别是就妇女而言(第十一条第一款(a)项)。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速土地改革进程,保障土著人群体和小农对世居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权利,确保消除土地所有权障碍,特别是妇女在这方面遇到的障碍。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改进了提供安全饮水工作,并正在开展向农村地区扩大供水和供电的方案,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大部分农村人口仍然得不到供水和供电。委员会还注意到,水费高,自来水接入费高,大量儿童不得不帮家里去取用安全饮水(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改善获得安全饮水问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措施,改进向住家供水工作,确保规划中的70,000个社区接水项目造福于处境最不利的群体。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水权的第15号(2002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公众的认识,即儿童背大罐水非常不利于其健康。

26.委员会对缔约国北部缺乏粮食保障和该国营养不良水平过高感到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采取了一些举措,如对某些产品提供补贴,与分销商谈判价格等,但该国始终存在某些粮食价格上涨以及经常性或间断性短缺问题(第十一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适足食物权,包括为处境最不利和边缘化地区和群体建立公共粮食分配系统。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解决缺乏粮食保障的结构性问题,如小农的土地权保障,食品的运输和销售,提供农业贷款等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适足食物权的第12号(1999年)一般性意见以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的《支持在国家粮食保障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导则》。

27.委员会仍然对缔约国没有实施充足的政策降低母婴死亡率问题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青少年怀孕率仍然很高,尤其是20%的少女堕胎中都是非法进行的,使她们的健康和生命陷于危险境地(第十条和第十二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降低母婴死亡率,便利妇女和少女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计划生育和避孕信息。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评估关于防止非法堕胎导致产妇死亡的法律是否充分和有效。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乏合理定价的产品,因此有低质量的药品在黑市上出售(第十二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措施,清除非正规供应和销售低质量药物的网络,改进获得非专利药品渠道。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权的第14号(2000年)一般性意见。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努力控制霍乱传染病,但霍乱传染仍然经常发生,这与清洁设施差有关。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喀麦隆国家统计所的数据,农村家庭只有14.2%拥有象样的厕所(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预防霍乱,在农村地区包括学校中发展公共清洁和垃圾处理服务,提供安全的水。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改进提供充足的清洁设施。缔约国应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落实这项建议工作的信息,并介绍配备充足和男女分开的厕所的学校比例。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卫生设施权的声明(2011年)。

30.委员会对缔约国内的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播比例感到关注,尽管近年来由于采取了措施而有所下降,但这一比例仍然很高(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改进获得预防艾滋病服务的途径,提高预防艾滋病服务的供应和质量,同时也发展治疗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尤其重视妇女、年轻人和儿童等容易受影响的群体和性工作者和囚犯等风险群体。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确保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了解自己的人权以及对自己提供保护的那些法律。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采取措施降低烟草消费,但吸烟人口比例很高(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有效的政策,打击烟草消费,强化禁止香烟产品广告的要求,颁布法律,规定在所有封闭的公共场所严格禁烟,并加强公共意识宣传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烟草税收的一部分用于鼓励戒烟工作。

32.虽然实行公立小学教育免费,但委员会关注的是相关费用过高,包括儿童入学登记时家长必须交的家长协会费。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Adamaoua、北部省和最北省存在小学教育机会不平等问题,女童受教育少。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提高了入学率,但在初小和高小中能坚持读下来的学生比率低,这是出现童工问题的核心所在。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人口中只有5%接受高等教育(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实行免费教育,确保人人享有接受教育的平等机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低收入家庭提供资助,以支付与教育有关的费用。委员会还坚持,必须采取更有力的措施降低辍学率。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扩大高等教育机会,为劳动市场提供该国增长所必需的技能。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受教育权的第13号(1999年)一般性意见。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从法律上承认居住在本国领土上的土著人民的文化权利,但缔约国将Baka Pygmy人和Mbororo人等一些群体迁出其世居的土地,开放这些土地给第三方伐木,从而迫使这些人不得不转而接纳该国其他的主导文化(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每个土著人群体对其世居土地及其上自然资源的权利,确保国家发展方案符合每个土著人群参与和保护其独特文化特征的原则。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的第21号(2009年)一般性意见。

3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签署和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3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和食物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即将对喀麦隆的访问提供充分合作。委员会也鼓励缔约国考虑邀请赤贫与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访问该国,并向处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其他各位特别报告员发出邀请,以便在制订解决委员会关切的各项政策中借鉴这些特别报告员的专业知识。

37.委员会大力建议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及相关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和计(规)划署合作,以便按照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就这些结论性意见采取后续行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

38.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广泛分发这些结论性意见,特别是向国家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分发,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而采取的所有步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让民间社会组织参与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前国家层面的讨论进程。

39.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构核准的报告统一准则更新本国的核心文件。

40.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准则(E/C.12/2008/2)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并在2016年12月2日以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