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AZE/CO/4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 November 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阿塞拜疆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1年9月30日和10月1日以在线方式举行的第34和36次会议上审议了阿塞拜疆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并在2021年10月15日举行的第57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以及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部际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述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以加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落实。委员会尤其欢迎通过2018年5月31日的《残疾人权利法》,该法可促进残疾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国内法院直接提及《公约》条款的情形。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宪法条款确认《公约》为缔约国国内法律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法院很少援引《公约》条款(第二条第一款)。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对法官、律师和政府工作人员关于《公约》权利及其受法院管辖的培训。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公约》在军事敌对行动情形中的适用

6.委员会回顾,在武装敌对行动情形中,国际人道法的适用性并不排除包括独立运作的《公约》在内的国际人权法的适用。在这方面,在考虑到缔约国代表团在建设性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的同时,委员会对2020年9月27日至2020年11月9日在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军事敌对行动对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影响表示关切。具体而言,委员会注意到,有报告称,在涉及缔约国军队的武装敌对行动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遭到侵犯,一些房屋、医院、学校、幼儿园以及历史、文化、宗教建筑和遗迹遭到破坏和毁坏(第二条、第十一至十三条、第十五条)。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有效、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军事敌对行动中所有违反《公约》的行为,并确保将据称犯下这些行为的人,包括实施这些行为和下令实施这些行为的人送交法庭审判,如认定有罪,对其给与恰当惩治;

(b)使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军事敌对行动中遭到侵犯的人能够获得补救;

(c)为军队提供关于国家在人权和人道法之下的国家义务的系统培训,以确保在军事行动中遵守区分和相称原则,并确保禁止攻击平民和民用物体;

(d)继续采取措施,在受军事敌对行动影响的地区使人们能够重新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获得适当住房、卫生保健服务、教育和其他公共服务,并加大力度重建被毁坏的基础设施;

(e)与受影响的社区协商,采取必要措施,修复受损的历史、文化和宗教建筑和古迹,并考虑为此请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提供技术咨询和援助。

国家人权机构

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8年,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将阿塞拜疆人权委员会的地位从A类降为B类,同时,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阿塞拜疆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有效运作提出了一些建议。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人权专员的遴选和任命程序欠透明,各方对该程序的参与不足(第二条第一款)。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充分加强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有效运作,包括为此充分落实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提出的建议。

民间社会

10.关于《非政府组织法》、《法律实体国家登记和国家登记册法》和《赠款法》,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法律在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对非政府组织登记和获得赠款的限制过多,会阻碍这些组织保护和促进所有人权特别是《公约》之下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活动(第二条第一款)。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任何不当地限制非政府组织活动的法律条款,包括与这些组织的登记和获得赠款有关的条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保证为从事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创造有利环境。

腐败

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关于其建立的反腐败法律和体制框架的信息,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框架的实施存在局限性,高级官员腐败案件的有效调查、起诉和判决方面存在缺陷。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司法、执法、公共服务、土地管理、税务、公共采购机构和采掘部门腐败盛行,这对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享有造成严重影响(第二条第一款)。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司法机构的独立和公正,加强总检察长办公室下属的反腐败部和执法机构打击各部门腐败现象的能力,包括为此提供在职培训和充足资源;

(b)确保以独立和公正的方式调查所有腐败行为,将行为人绳之以法,如认定有罪,对行为人予以恰当惩治;

(c)在民间社会的参与下,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以透明方式管理自然资源。

工商业与人权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对受缔约国管辖的企业单位规定进行人权尽职调查的法律义务。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称,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石油公司以及在缔约国经营的跨国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对企业活动的人权影响评估不充分。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石油和天然气勘探点附近村庄的居民因土壤、空气和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而受到不利影响,这些问题对村民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造成严重影响(第二条第一款)。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监管框架,要求企业单位在其国内外经营活动中进行人权尽职调查;

(b)确保因侵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行为而追究行为责任人――在缔约国境内经营的企业单位和受缔约国管辖并在国外经营的企业单位(无论是私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的责任,并确保此类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的补救;

(c)加紧努力,确保土壤、空气和水源质量,对土壤、空气和水源实行保护,使其不因企业活动而被污染,包括为此确定参与导致这种污染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d)参考委员会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气候变化

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法实现经济多样化并增加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但注意到石油和天然气占缔约国出口收入的90%,占其自身能源需求的98%。据此,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已经采取或计划采取的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不够充分,缔约国无望落实《巴黎协定》之下的国家自主贡献,也无望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第二条第一款)。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落实《巴黎协定》之下的国家自主贡献,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特别是为此提倡采用替代和可再生能源,并在其自然资源开采和出口政策中尊重人权义务。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2018年10月8日通过的委员会关于气候变化与《经社文权利公约》的声明。

不歧视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的宪法和立法框架载有反歧视条款,但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和政策框架缺乏;

(b)尽管缔约国努力改善国内流离失所者的生活条件,但大量国内流离失所者仍然生活贫困,他们获得适当住房、依法就业、接受教育、获得医疗保健的机会有限;

(c)尽管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的解释,表示法律中没有直接歧视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间性人的条款,但由于实际上普遍存在的歧视、污名化和成见,这一群体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遇到困难;

(d)法律不承认变性人的性别认同,这使变性人在切实就业、接受教育和获得保健服务方面面临障碍(第二条第二款)。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个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和政策框架,以便确保平等,处理基于任何理由包括性别认同、性取向、居住或证件状况等的直接、间接、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

(b)加强努力,确保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包括国内流离失所者,不受歧视地获得适足住房、就业、教育和医疗保健;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间性人的成见和污名化,包括对公众、医疗保健提供者、教师、社会工作者、执法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d)制定有效的法律性别承认程序,无论当事人是否接受过变性手术,以便利变性人平等享有《公约》权利。

男女享有平等权利

20.委员会确认,缔约国设法制定促进男女平等的政策框架,但关切地注意到:

(a)仍有一些依据法律不得雇用妇女的职业,而且由于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的固有观念—这一观念尤其存在于农村地区—经济机会的获取利用进一步受到限制;

(b)妇女在私营和公共部门高级和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仍然不足;

(c)男女工资差距仍然很大,女性平均工资只有男子的一半左右;

(d)男女之间无偿家务劳动和护理责任的分配不平等,这仍然是阻碍男女平等的一个重大因素,这一障碍因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对妇女社会经济权利的有害影响而进一步加重(第三条)。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尽快废除歧视性法律,确保妇女在所有职业中都能在与男子平等基础上就业,并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的固有观念,以期促进就业机会均等;

(b)继续提倡提高妇女在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促进妇女参与私营部门的管理工作;

(c)采取有效措施缩小男女工资差距,包括处理导致妇女从事低报酬工作和在与男子平等基础上享有职业机会方面面临障碍的结构性原因;

(d)制定政策,提倡男女分担家庭责任,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努力消除家庭和社会中的性别成见,从而减轻妇女的无偿家务劳动和护理工作的负担;

(e)参考委员会关于男女平等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失业

22.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促进就业所做的努力,但仍对失业率高和就业不足状况严重感到关切,妇女、青年、残疾人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因此受到极大影响。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就业数据收集方面存在缺陷,因此,现有的就业数据可能无法充分反映缔约国就业不足和失业的程度(第六条)。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其社会伙伴协商:

(a)加紧努力,减少失业,减轻就业不足状况,并确保就业政策和战略处理缔约国失业和就业不足特别是妇女、青年、残疾人、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失业和就业不足状况的主要原因;

(b)继续努力提供多种多样的职业和技术培训,以便利人们获取劳动力市场所需的技能;

(c)改进就业、就业不足和失业分类数据收集系统,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年龄、地域、残疾、民族血统、居住地或证件状况分类的最新数据,以及衡量工作权的实现取得的进展所需的任何其他参数。

非正规经济

24.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为实现非正规经济向正规经济过渡所作的努力,但仍然关切地注意到,大量工人受雇于非正规经济部门,主要从事农业、建筑业工作和家政工作,这些工人没有得到劳动法和社会保护法的充分保护,包括在最低工资、职业健康和安全以及免受经济剥削等方面(第六至第七条、第九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逐步将工人纳入正规部门,并确保他们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能够获得社会保护并能够提出申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在非正规经济部门也开展劳动监察,并提供职业健康和安全服务。

最低工资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表明,2019年提高了最低工资,使其超过维持温饱所需水平,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最低工资是否能够使工人及其家人过上体面生活以及为在所有经济部门实行最低工资所采取的措施的资料缺乏(第七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全国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部门和行业的所有工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社会伙伴协商,定期审查最低工资,以便将其与生活费用挂钩,并确保最低工资使工人及其家庭能够过上体面生活。

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农业、建筑、石油和天然气部门,侵犯劳工尤其是移民工人权利的现象较为普遍,包括不付或少付工资、工资歧视以及工作场所伤亡等。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有报告称许多经济部门都存在侵犯劳工权利的现象,但根据2015年10月20日关于暂停创业领域监察的法律,劳动监察已经暂停(第七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

(a)确保所有工人特别是移民工人不受歧视地享有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并受到保护,免遭职业伤害和事故、剥削和虐待;

(b)废除2015年10月20日关于暂停创业领域监察的法律,并确保劳动监察机制发挥作用,劳动监察员对工作条件,特别是农业、建筑、石油和天然气部门的工作条件进行监测,以期充分执行就业标准;

(c)使侵犯劳工权利行为的所有受害者都能获得有效补救,确保提供赔偿并保证侵权事件不再发生;

(d)参考委员会关于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权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工会权利

3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法律保护工会权利,但工人,特别是在石油和天然气部门的跨国公司工作的工人,由于担心报复而不参加工会活动。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对航空和铁路部门工人的罢工权利的限制过多(第八条)。

31.委员会建议,工人包括石油和天然气部门的雇员可以自由行使工会权利,包括集体谈判权、罢工权和工会代表权,并建议对工人实行有效保护,使其免遭报复。委员会还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修改基本服务定义的范围,以确保有效行使罢工权,包括让航空和铁路部门的工人行使罢工权。

社会保障权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这些资料显示某些社会保障福利金数额逐年增加,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社会福利金数额,特别是失业救济金、残疾补助金或老年福利金数额仍然不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不同社会保护措施的协调存在缺陷,导致一些受益人无法充分获得社会保障(第九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调整社会保护措施的水平,建立可持续的指数化系统,并在必要时重新计算社会津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分配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开展培训,以加强社会服务的行政能力,从而确保社会保护措施的协调,并确保为受益者提供充分、有针对性和个性化的支助。

性别暴力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提供资料,介绍为消除性别暴力所做努力,但仍对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发生率高和报案率低,特别是家庭暴力的报案率低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为受害者提供的庇护所和支助服务有限(第十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便利和鼓励报告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行为,并确保所有报告的案件都得到及时和彻底的调查,行为人受到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受害者得到充分的支持,包括临时住所、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提高公众对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认识,并向执法和司法人员提供关于如何处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的性别敏感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

适当住房权

3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负担得起的住房,这种情况因快速进行的城市化进程而加剧,巴库及其周边地区的情况尤其严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大量边缘化和贫困家庭仍然在不适当和非正规住所居住,这些住所据称为无证住所,在非住房开发区建造而且地基往往不稳定(第十一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并实施基于权利的住房战略,以处理负担得起的住房短缺问题,落实长期住房解决方案,提高住房质量,并提供负担得起的住房单元和社会住房单元,特别是为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提供此种住房。

贫困

38.委员会注意到官方统计数据显示,缔约国的收入不平等率较低,但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收入不平等现象实际上十分普遍,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受其影响尤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4%以上的人口生活在国家贫困线以下(第十一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收入不平等状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贫困并处理其根源。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委员会关于贫困与《经社文权利公约》的声明。

食物权

4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人口易受粮食不安全的影响,饥饿和营养不良现象普遍存在,致使人口中发育迟缓、肥胖和贫血的比例很高;

(b)与获得土地、土地登记、农业信贷以及食品运输和分配有关的挑战;

(c)小农在销售其产品方面遇到困难,同时考虑到有报告称,小农在收获后由于无法出售、保存或加工其作物,不得不将作物扔弃;而且缔约国向小农提供的支持不足;

(d)由于气候变化,可耕地退化、干旱、缺水、土地和水污染以及粮食安全面临的其他环境风险预计将进一步加剧(第十一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以便:

(a)通过一项处理营养不良问题的全面政策,并为这项政策的实施分配充足的人力和资金;

(b)加强粮食安全,包括为此确保有效获得土地,保障土地保有权,确保食品运输和分配,以及提供农业信贷;

(c)应对小农面临的挑战,提高小农的生产率,为小农获得适当技术和进入市场提供便利,以提高农村地区的收入;

(d)制定包含气候变化适应措施的可持续土地和水管理战略,以加强可持续农业生产;

(e)参考委员会关于适足食物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以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2004年通过的《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适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健康权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为建设和改善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卫生保健基础设施投入了资金,但卫生保健的提供、获取利用和质量仍然有限,农村和偏远地区的情况尤其如此。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医疗从业人员接受患者的非正式付款的做法十分普遍(第十二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卫生部门分配足够的资源,并继续努力确保医疗服务的提供、获取利用、可接受性和质量,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包括为此确保足够数量的合格医务人员,并继续确保充足的医疗设备、基础设施和设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禁止保健从业人员接受非正式付款,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在全国推广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并确保该制度覆盖面充分,以保证包括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在内的所有人口群体都能获得负担得起的医疗保健服务。

应对COVID-19疫情方面的医疗保健

4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提供资料,介绍该国努力遏制COVID-19的蔓延,提高COVID-19疫苗接种率,包括启用流动接种站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COVID-19疫情对人人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水准身心健康的权利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妇女、儿童、境内流离失所者等弱势和边缘化群体受到的影响尤甚(第十二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设法为普遍、公平获取COVID-19检测、治疗和免疫服务提供便利;

(b)定期收集并向公众传播关于COVID-19疫情的可靠和科学上准确的信息和统计数据,包括关于COVID-19疫苗的信息;

(c)确保医疗保健资源因COVID-19疫情而受到的限制不会在相当大程度上阻碍医疗保健服务的获取,包括因基础病而获取医疗保健服务;

(d)参考委员会关于科学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以及委员会的三项声明,即关于COVID-19疫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关于普遍、公平获得COVID-19疫苗的声明和关于普遍接种负担得起的COVID-19疫苗、国际合作和知识产权的声明。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4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介绍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方面取得的进展,并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生殖健康战略为促进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而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包括青少年、农村居民、低收入者和残疾人在内的人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和教育的机会不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现代避孕药具的提供和获取使用有限(第十二条)。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包括青少年、农村居民、低收入者和残疾人在内的所有人都能获取并利用负担得起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现代避孕药具。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全面、非歧视性、循证、科学上准确和适合年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吸毒

4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介绍减少伤害方案,但对吸毒者严重的健康状况—艾滋病毒感染率高,以及由于社会污名,吸毒者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获取利用类阿片替代疗法和减少伤害方案的机会有限,监狱中的情况尤其如此(第十二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打击针对吸毒者的社会污名化现象,包括为此对警员、监狱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医疗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并提高公众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增加减少伤害服务和类阿片替代疗法的提供,并为相关方案分配必要的资源。

精神健康

50.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提供了资料,介绍为促进精神健康而采取的立法和政策措施,但仍然关切地注意到,为有社会心理障碍者和有精神健康问题者提供的非住院和社区精神保健服务不足,而且普遍采取的做法是将这些人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委员会还对有社会心理障碍者和有精神健康问题者被污名化表示关切(第十二条)。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专业精神卫生保健服务包括非住院和社区服务的提供、获取利用和质量,并提供更多的熟练人员。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打击对有精神健康问题者的社会污名化现象,包括开展提高公众认识的活动。

受教育权

5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普及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尤其是在学前教育方面。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弱势和边缘化儿童普遍面临的困难,以及在获得优质初等和中等教育方面存在的地区差异。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职业培训和高等教育的接受所面临的资金和物质障碍(第十三条)。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对教育的资源分配,以确保在全国普及和平等接受高质量和包容性的中小学教育,包括为此减少对国内流离失所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的社会排斥和对贫困家庭儿童的经济排斥,并克服残疾儿童面临的障碍;

(b)继续采取措施消除资金和物质障碍,确保人们不受歧视地接受职业培训和高等教育。

COVID-19疫情对教育的影响

5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COVID-19疫情期间,由于学校关闭和远程学习的实行,教育不平等状况日益加剧,对贫困家庭儿童、残疾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造成了极大影响。委员会特别注意到,缔约国约有30%的儿童无法上网,因此无法上网课(第十三条)。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在COVID-19疫情期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能够安全地在学校接受教育,并确保儿童尤其是弱势和边缘化儿童能够在教育方面获得支助,以免在学业上落后。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COVID-19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的第7和第15段。

文化权利

5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为一些少数民族语言包括格鲁吉亚语和俄语教学提供便利,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全面的措施和机制缺乏,这项措施和机制可使缔约国人口中不同的少数民族能够推动和表达其文化特征,充分行使其文化权利,并学习和使用其语言;而且还可促进整个社会中不同群体之间的尊重和跨文化理解(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并建立机制,为维护、发展、促进和表达缔约国人口中少数群体的特征、历史、文化、语言、传统和习俗创造有利环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筹划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并采取其他措施,包括针对大多数人口的综合措施,以促进各民族和各种族、族裔或宗教群体之间的理解、容忍和友谊。

数字鸿沟

5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改善数字基础设施方面所做的投资,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数字鸿沟普遍存在,致使农村地区居民、低收入家庭和残疾人无法获取利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及服务。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在该国存在数字鸿沟的情况下,COVID-19疫情期间,由于对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依赖度上升,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无法充分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第十五条)。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缩小数字鸿沟,扩大利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机会,特别是为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扩大此种机会。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科学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

D.其他建议

6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6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国家、省市各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邀请人权专员、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63.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15段(a)分段(工商业与人权)、第29段(b)分段(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和第53段(a)分段(受教育权)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6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10月31日前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议周期的变化而另行通知。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该报告的字数限制为21,2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