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NLD/4-5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7 July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情况

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荷兰 *

[2008年4月9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 ‑ 44

二、对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回应 5 ‑ 1234

A.任择议定书…………….5 ‑ 64

B.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7 – 94

C.《公约》条款的适用性 10 – 115

D.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应用 12 ‑ 165

E.通过互联网传播反种族歧视材料17 ‑ 356

F.少数民族妇女与劳动市场36 ‑ 428

G.妇女参与就业………………………….43 ‑ 6611

H工作和社会救助法67 ‑ 7117

I.社会救济战略计划 72 ‑ 7918

J.人口贩运……………………80 ‑ 9620

K.家庭暴力……………………97 ‑ 10823

L.儿童色情活动与对儿童的性剥削 109 ‑ 11226

M.2004‑2007年更健康的生活 113 ‑ 11527

N.医疗保健服务 116 ‑ 11728

O.避孕补助 …………….118 ‑ 11928

P.相关结论性意见的宣传 120 ‑ 12128

Q.核心文件 ……………..122 ‑ 12329

三、特定权利的行使124 – 31629

第二条…………………………………..124 ‑ 13129

第七条………………132 ‑ 15931

第八条…………………..160 ‑ 16937

第九条………….170 ‑ 19940

第十条…………………..200 ‑ 21847

第十一条………………219 ‑ 23449

第十二条………………235 ‑ 27751

第十三条……………..278 ‑ 29259

第十五条………….293 ‑ 31661

四、附录清单……………..31765

一.导言

1.本报告是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规定,按缔约国提交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订正准则提交的(E/C.12/1991/1)。

2.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所涉期间为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报告(下文单独述及)旨在对相关结论性意见(E/C.12/NLD/CO/3)做出答复,其中涉及第一至二条和第六至第十五条中所述之权利。

3.报告没有就某些主题发表意见,因为这些主题在以往的报告或荷兰对委员会问题清单(E/C.12/NLD/Q/3/Add.1)的答复中已经论及,而且在本报告所涉期间不会改变。

4.本报告主要介绍荷兰(王国欧洲部分)的情况。关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岛的报告将在后一阶段单独提交。

二.对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回应

A.任择议定书

5.委员会鼓励荷兰考虑并支持对有关个人来文程序问题的《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讨论和在今后予以通过的工作。

6.荷兰已经并将继续与委员会积极合作,对有关个人来文程序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进行讨论。荷兰还将继续加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2007年7月16日至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会议所取得的成果。

B.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7.委员会鼓励荷兰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8.在现阶段,荷兰政府还不打算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这主要与1998年7月1日生效的《利益享有权(居民身份)法》有关。《利益享有权(居民身份)法》对有合法居民身份与无合法居民身份的外国人作了区分,从而导致具有不同居民身份的人对社会保障福利的享有也有区别。

9.应当注意的是,只有那些劳工移民来源国批准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而劳工移民目的地国都不愿批准该公约。

C.《公约》条款的适用性

10.委员会建议荷兰重新评估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直接适用《公约》条款,促请荷兰依照委员会第3(1990)号一般性意见中的明确规定,确保《公约》条款在国内法院得到落实,并促使有关各方将《公约》作为国内法渊源加以采用。委员会请荷兰在其报告中介绍涉及《公约》所确认之权利的案例法。

11.荷兰将参照以往的报告,阐明它对有关《公约》直接适用性问题所持的立场。涉及《公约》所确认之权利的案例法,在本报告附录一中作了说明。

D.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应用

12.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充分利用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促进传播实用易懂的信息,宣传人们所应享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个体和群体所应享有的权利。

13.荷兰政府将充分利用互联网,让公众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荷兰社会事务和就业部通用网站(www.minszw.nl)用十分简洁的语言介绍了在该部管辖范围内适用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社会事务和就业部还分别为年轻人和地方主管机构官员建立了专门网站(网址分别为jongerenloket.szw.nl和gemeenteloket.szw.nl),介绍有关规则和立法在该部管辖范围内的实施情况,并登载各种官方出版物(特别是大臣和国务秘书向议会发出的函件),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在《政府公报》以及《法案和法令公报》上发布的各种论题也定期出现在这两个网站上。此外,社会事务和就业部还专门为生活在荷兰境外的人建立了英文网站,通过该网站提供各种基本信息,介绍希望到荷兰生活和工作的外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4.对于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而言,信息和通信技术显然是必不可少的。为此,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建立了自己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基础设施。

15.并非所有人都能登录互联网,针对这种情况,政府还印制了一些旨在介绍人民权利和义务的宣传单,供人们免费订阅。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杂志等媒体,集中宣传儿童保育或丧失工作能力等重大论题。

16.最后,广大公众可以要求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免费为他们提供更多与自身权利和义务相关的信息和说明。公众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向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发出质询,该部将依照国家监察办公室制定的标准回答公众的质询。

E.通过互联网传播反种族歧视材料

17.委员会建议荷兰继续加大力度,防止种族歧视思想的传播,包括实施适当的立法、开展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公众对种族歧视现象的认识。

18.荷兰政府与委员会都很关注种族歧视资料在互联网上的传播问题。向互联网反歧视热线提交的投诉越来越多,其原因在于人们对互联网的使用越来越普遍,知道反歧视热线的人与日俱增。另外,互联网作为一个相对匿名的媒介,对众多种族主义个人和群体均具有吸引力。

19.在2004年11月荷兰电影制作人西奥·梵谷遭谋杀后的一段时间里,互联网上充斥了大量仇外信息,在发布这些信息的人中,有的认为应当停止伊斯兰教的传播,还有的对谋杀行为表示赞许,认为“荷兰的伊斯兰圣战已经开始”。种族歧视网站和新闻集团的确切数目现仍不得而知。

20.根据互联网反歧视热线2005年的报告,该热线当年记录了1289条个人种族歧视言论,其中绝大多数是在网站论坛、网络日志等互动网站上发表的,这些网站主要是荷兰语网站。

21.就目标群体而言,直接攻击穆斯林的言论急剧增加,自互联网反歧视热线启动以来,仇视伊斯兰的案例数首次跃居第一位,多达371例。根据大量报道,对“移民”和“外国人”表示仇恨和憎恶的言论也有明显增加,其中包括仇视非洲人和歧视摩洛哥人的言论,分别达175例和186例。歧视土耳其人的言论略有减少,目前只有56例。2005年,歧视犹太人的言论(302例)和歧视荷兰少数民族的言论(38例,传播范围较小)均略有减少。

22.2005年,在互联网反歧视热线提出要求后,互联网上96%的攻击性言论被删除。大量种族歧视言论经该热线在线锁定之前,就已被相关网站管理人员删除,而且删除率很高(占总数的14%),这表明大多数人还是希望网站上没有歧视性内容。此外,2005年,互联网反歧视热线共向警方报案七起。

23.互联网反歧视热线、公诉机关国家反歧视专业技术中心以及警察机关国家歧视案件审理局等参与机构,经协商达成了在线歧视案件监测和处理补充协议。

24.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在线歧视现象的力度,互联网反歧视热线在三周内成功举办了一系列讲习班,约有700名阿姆斯特丹警官和助理公诉人(检察官)参加讲习班。另外,互联网反歧视热线还应公诉机关国家反歧视专业技术中心的邀请,在负责起诉歧视案件的国家公诉人会议上作了发言。

25.为了更加有力地打击网络歧视现象,政府于2007年进一步增加了对互联网反歧视热线的资助。

26.此外,还计划成立一个国家预防网络犯罪中心,主要重点是防止在线种族歧视行为和恐怖活动。除受理公众报案外,中心还将主动对互联网进行监测,并在对相关信息进行评估后,分别提供给公诉机关、警察部门、荷兰情报与安全总局等相应机构。然而,由于履行竞标程序所需的时间比预计的要长,因此,这条新热线的建设工程在即将启动(2006年1月1日)之前,就被无限期搁置。

27.近年来,司法部、公诉机关和警方更多地通过刑事司法系统解决歧视问题,并将继续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在此基础上,采取了下列政策措施:

(a)关于反歧视和执法问题的政策文件(2005年11月)

28.政策文件中包括公诉机关对指控率下降进行调查和依法禁止结构性歧视所取得的成果。目前,荷兰加大了对结构性歧视的惩罚力度。对于那些以种族、宗教、信仰或性取向为由,蓄意侮辱他人,并有组织地煽动歧视他人的行为,荷兰予以更加严厉的惩罚,处以两年以上监禁(2005年11月3日荷兰司法大臣关于反歧视和执法问题的信函,议会,30 300 VI, 第26号,无英文版本)。

(b)公诉机关:《2010年展望》

29.公诉机关将歧视问题纳入了其多年期计划《2010年展望》,作为六大新的优先事项之一,准备系统地加以落实。解决歧视问题的重点是分别在公诉机关下属11个地区公诉人办公室设立反歧视支助中心。地区公诉人办公室负责歧视案件的公诉人将为其所在的地区办公室和当地的公诉人办公室工作。地区公诉人办公室集中开展反歧视工作,应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还应保证并加强工作的连续性。将投入大量资金,对专门处理歧视案件的公诉人进行培训,主要培训方法是开设有针对性的特殊课程,并出版反歧视手册。反歧视手册由公诉机关起草,旨在提高公诉人及其办事人员处理歧视问题的专业水平,该手册已于2006年11月1日出版(《展望2010年》,目前尚无英文版)。

(c)荷兰国家警察部门框架协议

30.2006年10月9日,司法大臣、内政和王国关系大臣以及地区警察部队管理人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了2007年《荷兰国家警察部门框架协议》。荷兰警察部门已将打击歧视行为定为2007年工作的重中之重。《荷兰国家警察部门框架协议》包括就警方如何打击歧视行为的问题所作的承诺。具体而言,地区警察部队已商定将其有关歧视罪的政策定期告知公诉机关、地方主管机构和其他合作机构,并将落实总警监委员会2004年1月规定的打击歧视犯罪活动九项先决条件。与歧视行为作斗争并不完全是警察部门的责任;大臣们还鼓励地方主管机构、公诉机关和其他合作机构在这方面相互密切配合(2007年《荷兰国家警察部门框架协议》,目前尚无英文版)。

(d)研究和文献中心对歧视案件处罚情况的调查

31.为了确定运用《刑法》解决偶发性歧视问题的效力,司法大臣委托研究和文献中心对歧视案件处罚情况进行调查。目前所考虑的问题是:由于有效打击和预防偶发性歧视行为势在必行,因此,必须调查现行判决规定是否充分,以及法院在审理偶发性特定刑事歧视案件时是否有效适用了这类规定。相关报告定于2007年夏季公布。

(资料来源:司法部执法司犯罪与安全处反歧视/反种族主义协调员A.A.M.马特伊森。)

32.2006年,在处理在线歧视案方面越来越多地采用了《刑法》。当年互联网反歧视热线报告的三起案件均已定罪,其中包括2005年中期张贴在互联网上的《HOUSEWITZ》电影案,以及与某个网站有关的一起案件,该网站以“讽刺作品”为幌子,发表严重歧视犹太人和同性恋者的言论。对于后一起案件,法院2006年11月17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法院还驳回了该网站制作人的辩护,因为这些制作人称其作品纯属艺术表现行为,而且有助于开展公开辩论活动。法院认为,该网站登载的内容超出了人们可接受的范围,并导致了不必要的犯法行为。

33.另一个对在线歧视行为进行连续侦查和起诉的例子涉及对“www.stormfront.nl”网站的诉讼。“Stormfront”是世界上最大的右翼极端主义网站之一。警察和刑事司法部门最近开始对“Stormfront”展开深入调查,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是对相关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反歧视热线官方报道的回应。警察部门最近对Stormfront.org网站驻荷兰分支机构几名协调员的住所进行了搜查。

34.独立的平等待遇委员会在适用现行民法规定方面发挥了主要作用。该委员会是一家专门负责发布歧视案件中不具约束力调查结果的机构,人们能够非常方便的从这家机构获取信息。有关各方(包括任何个人)都可在民事法庭上援引其认为具有一定分量和价值的、由该委员会发表的调查结果。

35.最后,荷兰政府认为,必须采取国际举措打击在互联网上传播种族主义的行为。2006年11月16日,荷兰批准了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该公约于2007年3月1日在荷兰生效。然而,在报告所涉期间,荷兰未批准《网络犯罪公约附加议定书》,根据该议定书,应将利用计算机系统实施的、具有种族主义和仇外性质的行为定为犯罪。

F.少数民族妇女与劳动市场

36.委员会建议荷兰继续采取并强化有关措施,消除妨碍少数民族妇女进入劳动市场的障碍。委员会请荷兰在其下次报告中说明对上述措施的影响进行评估的情况。

37.非西方移民在劳动市场的净就业率一般低于荷兰本土人口在劳动市场的净就业率。土耳其人与摩洛哥人之间的就业率存在明显差别,另外,苏里南人与安的列斯人/阿鲁巴人之间的就业率亦有明显差别。后两个群体中的妇女在劳动市场的参与率几乎等于荷兰本民族妇女的参与率,只有男子的参与率略低。

38.另外,土耳其人和摩洛哥人在劳动市场的就业率非常低。虽然2001年妇女和男子的就业率都略有上升,但这种上升势头目前已经终止。过去两年来,来自土耳其和摩洛哥的妇女在荷兰劳动市场的就业率实际上已略有下降,而荷兰本土妇女在劳动市场的就业率则略有上升。

措施

39.关于少数民族妇女在劳动市场的状况,改善的空间仍然很大。根据《少数民族就业(促进)法》制定的计划已于2004年终止,少数民族妇女就业委员会也于2005年解散,针对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已采取另外一些措施,来提高少数民族妇女在劳动市场的地位。

40.人们普遍希望该目标群体能够首先从政府为消除劳动市场障碍(防止妇女受到侮辱和伤害)正采取的基本措施中受益。近年来,劳动市场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放弃以目标群体为主的政策,而重点实施一般性劳动市场政策。换言之,只推行对所有人均有利的措施,比如:儿童保育和培训等方面的措施。不过,在实施这种一般性方法的同时,还应实施针对个体的举措(重点是改善个人的技能和经济状况)。只有当一般性方法证明无效时,才应采取具体措施。

41.自《少数民族就业(促进)法》和少数民族妇女就业委员会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后,荷兰针对少数民族妇女采取了如下一些最重要的措施:

(a) 随着新《工作和社会救助法》的推行,融合政策已由各级地方政府实施。由最了解地方具体情况和融合对象的部门负责民族融合工作,将有助于充分发挥公共资源和公共设施的作用;

(b) 少数民族妇女就业委员会所取得的成果归纳如下:

(一) 2006年2月成立了少数民族妇女与就业协调小组,协助实际落实委员会缔结的就业协议。协调小组目前正在与地方主管机构合作,共同开展试行工作,以确定支助少数民族妇女就业的途径。协调小组成员运用委员会制定的各种方法,帮助少数民族妇女实现就业,如进行就业指导、建立就业网络、开展提高能力培训等;

(二) 委员会专为少数民族妇女建立的网络将继续作为一个独立的非盈利性机构(被称为“Pafemme”)运作。“Pafemme ”将帮助各地区建立本地网络,让网络服务惠及广大少数民族妇女;

(三) 为了贯彻落实委员会拟订的塔尔语行动计划,政府已拨款给地方主管机构,以使其能够为少数民族妇女提供更多的就地安置服务;

(四) 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同意实施委员会关于在志愿组织帮助下加强少数民族妇女社会参与的倡议(目前这项工作已由教育、文化和科学部接管)。未来几年的目标是帮助50 000名少数民族妇女就业;

(c) 在社会事务和就业部的资助下,荷兰难民事务委员会与难民学生基金会、难民职业介绍所以及工作和收入中心合作,共同打击针对难民的“阻止就业行为”。该项目旨在用三年半的时间,帮助另外的2 600名难民(包括妇女)实现就业;

(d) 与《少数民族就业(促进)法》不同,目前的政策主要基于鼓励、劝说和支持广大雇主执行多元化政策。2005年1月1日,荷兰专门为此建立了全国多元化管理网。管理网收集许多关于最佳做法的工具和例子。此外,专门为衡量员工多元化而开发的工具包括“多元化快速扫描装置”;

(e) 到去年底为止,一个由来自中小企业、大公司和中央政府的代表组成的“多元化大使网”依然存在。“多元化大使网”的主旨是促进和鼓励雇主将多元化纳入各自机构的主流。

42.政府的融合政策重点关注那些领取救济金的少数民族妇女;不过,一般用于政府融合行动的资金也可用于那些不享受救济金补贴的妇女。许多少数民族妇女既没有工作收入也得不到救济(土耳其妇女和摩洛哥妇女领取救济金的比例尚不足50%)。多数情况下,鼓励这些妇女就业往往需要采取非常具体的集约方法。少数民族妇女和就业协调小组尝试与八个地方主管机构合作,探索出新的路子,让政府的就地安置政策惠及广大少数民族妇女。同时,政府推行的平等权利和就地安置政策还重点关注那些难以在劳动市场找到工作的弱势妇女。政府希望通过加强少数民族妇女就地安置计划、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和政府融合计划之间的联系,落实旨在帮助少数民族妇女就业的综合方针。

表11995‑2006年妇女在劳动市场所占的比例(百分比)

年份

荷兰人

土耳其人

摩洛哥人

苏里南人

安的列斯人/阿鲁巴人

1995

45.00

17.00

14.00

44.00

33.00

1996

45.80

20.80

14.90

45.20

39.00

1997

48.20

20.50

22.70

48.20

40.90

1998

50.20

22.20

23.70

54.20

39.30

1999

52.20

25.80

22.20

54.10

41.50

2000

53.80

26.00

19.00

55.00

49.70

2001

54.60

33.40

25.70

58.50

47.00

2002

55.60

31.50

30.30

55.30

49.80

2003

55.80

28.90

27.90

55.00

49.90

2004

55.60

32.10

27.70

57.10

45.40

2005

56.10

31.40

26.80

54.50

48.10

2006

57.90

29.70

22.80

55.30

51.20

图1

荷兰人土耳其人摩洛哥人苏里南人安的列斯人/阿鲁巴人妇女在劳动市场的参与率

G.妇女参与就业

43.委员会鼓励荷兰采取适当措施帮助妇女(包括来自各种族群体的妇女)就业,并继续做出努力,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一切公共政策的主流。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的报告中提供详细信息,包括对所采取的措施的评估。

44.制定《工作时间(调整)法》(2000年)、《工作与照顾法》(2001年)、《儿童保育法》(2005年)和《终生储蓄计划》(2006年),是为了消除妨碍妇女在劳动市场就业的各种障碍。比如,《工作时间(调整)法》允许工人减少或延长其工作时间。《工作与照顾法》对休妊娠假和产假、陪产假、收养假、育儿假、护理假以及紧急事假的权利作了规定。2005年,《工作与照顾法》扩大了范围,将长期照顾假也包括在内。新政府已宣布,它准备将育儿假从13周延长到26周,并将确定妊娠假和产假计划是否对个体劳动者适用。

45.《儿童保育法》(2005年)规定,应在雇主、雇员和政府承担共同责任的基础上,保证儿童保育的质量,并为儿童保育筹集资金。为了保证儿童保育所需的资金及时到位,并便于父母将工作责任与育儿责任结合起来,《儿童保育法》还规定,父母有权领取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发放的补贴,用于官方认可的儿童保育。

46.《终生储蓄计划》于2006年1月1日开始生效,它为工人储蓄自己的部分工资供日后无薪假期使用提供了机会。该计划是针对个人制定的,旨在使雇员有更多的机会将时间花在有偿工作和自己认为合适的其他事情上。由于实行了额外的税款抵免,休法定育儿假的父母如果加入《终生储蓄计划》,便可获得经济补助。

47.工作――生活平衡项目取得的成果,在许多方面为人们将工作与照顾家庭结合起来提供了便利,其中的例子有:为年龄在12周岁以内的儿童提供全方位护理服务、实行灵活的工作时间、远程遥控工作以及为非正式护理人员提供支助服务等。

表22000‑2005年不同年龄妇女在劳动市场的净就业率(百分比)

年龄段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合计

52

53

54

54

54

54

15 ‑24 岁

41

43

42

40

37

37

25 ‑34 岁

71

71

71

72

72

73

35 ‑44 岁

62

64

65

65

65

66

45 ‑54 岁

52

55

57

60

60

61

55 ‑64 岁

20

20

22

24

26

27

48.《2006年妇女解放监测》表明,2005年妇女净就业率为54%,低于当年目标。究其原因,可能与2002年至2005年经济增速放缓有关。相关数字表明,年轻妇女(年龄在15到24周岁)在劳动市场的就业率急剧下降。由于工作岗位非常少,年轻人的工作机会不是很多,因此,他们倾向于选择继续接受教育。然而,55到64周岁的妇女和一些少数民族群体妇女在劳动市场的就业率却大幅攀升。

表31995‑2005年按族裔分列的劳动市场妇女净就业率(百分比)

1995 年

2000 年

2003 年

2005 年

荷兰人

45

54

56

56

西方移民

44

51

53

56

非西方移民

28

36

39

38

其中:

土耳其人

17

26

29

31

摩洛哥人

14

19

28

27

苏里南人

44

55

55

55

安的列斯人/阿鲁巴人

33

50

50

48

49.荷兰政府采取了如下基本措施,支持提高妇女在劳动市场的就业率:

混合税抵免:制定更具吸引力的财税措施,鼓励妇女就业或重返工作岗位。

补充性混合税抵免:制定更具吸引力的财税措施,鼓励妇女就业或重返工作岗位。

混合税抵免额146欧元为固定金额,支付给所有家中有不到12周岁的孩子的父母。如果父母一方没有挣钱的伴侣,或个人收入少于其伴侣的收入,可申请补充性混合税抵免(608欧元)。

官方认可的育儿费补贴(由雇主/税务机关缴付):从2007年1月1日起,雇主须缴付育儿费补贴款。这笔款项的数额达5亿欧元。2006年和2007年,政府额外划拨了大约3亿欧元的专款,作为育儿费补贴,从而大幅降低了父母的育儿费支出。

课前和课后照顾一般计划:依照目前正在制定的课前和课后照顾计划,学校将在07:30至19:00这段时间负责照顾入学儿童。

《终生储蓄计划》:本计划有助于人们更加合理地分配他们一生中花在工作和照顾家庭上的时间。

《工作和护理法》:本法规定了育儿假和孕产假等相关事项。

工作-生活平衡项目:人们常会发现,兼顾工作与私人生活并非易事,子女得不到充分的照顾,工作时间太不灵活,子女上学的时间与自己的工作时间相冲突,儿童保育计划与其他计划不十分协调。

少数民族妇女与就业协调小组:本小组的任务是改善少数民族妇女在劳动市场的就业状况。

关于平等权利和少数民族妇女融入社会的行动计划。

50.2006年制定的一项普遍评估政策旨在帮助人们兼顾工作与照顾家庭的责任。这项政策由一系列请假计划、《终生储蓄计划》以及现有的优质儿童保育服务组成。2005年之前,关于这些问题,还没有收集到任何具体的政策信息。然而,当年相关数字以及对《工作和照顾家庭法》(2004年)的评估信息,可用于评估该政策能否惠及既定的目标群体并满足他们的需要。新一届政府已将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在儿童保育和实现平等权利方面的责任转给了教育、文化和科学部。

51.荷兰最近向“欧洲就业观察站”公布了一份报告,简要介绍了与劳动市场立法和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有关的最新情况。这份报告已附在本文件之后(见附录二)。

对请假计划的需求和采用

52.通过测算愿意兼顾工作与照顾家庭责任的员工人数和实际做到的员工人数之间的差别,可以确定工作与照顾家庭政策总体目标的实现程度。“劳动力调查”表明,2005年对21%的员工适用了这项政策。关于要求请假但没有请假的职工人数和要求请假的职工总人数之间的差异,请假计划同样适用(见表4)。荷兰政府确定了在2009年之前将这种差异减少25%的目标。

表4在兼顾工作与照顾家庭责任方面存在的差异(2005年)(百分比)

愿意在工作的同时照顾家庭、但没有实际做到的职工在所有愿意在工作的同时照顾家庭的职工总数中所占的比例

总人数

在工作的同时照顾家庭的职工人数

21

23

19

要求请假但没有请假的职工在要求请假的职工总数中所占的比例

育儿假

54

43

66

短期照顾家庭假

31

35

27

长期照顾家庭假

36

52

60

53.短期照顾家庭假似乎可以满足大多数员工的需求。那些确实需要请假的员工似乎请了假,但他们并没有充分行使《工作和照顾家庭法》规定的法定请假权。

表5请假的需求和实际请假情况(2001/2002年)(百分比)

请假类型

不需要

需要但没有请假

需要而且也请了假

其中符合相关法规条例的个数

紧急事假

10

8

82

5

短期照顾家庭假

13

13

73

9

陪产假

5

5

90

100

长期照顾家庭假

29

29

43

尚不存在

育儿假

74

19

7

未知

资料来源: S. K euzenkamp 和 H. van L uijn ( 2004 年 ) 、 W erkt verlof ( 实际请假情况 ) 见表 11.1.b 。

54.雇员不请法定假可能表明他们并不需要这种请假计划,因为他们平常有足够的普通假可请。雇员可能在万不得已时才会请法定假。就此而言,这些计划可以实现政府让需要请假的雇员能够休假的目的。

55.对雇主和雇员进行调查获得的综合数据表明,由于经常得不到相关组织机构或雇主的帮助,希望请假的雇员总是面临很多障碍。这充分说明,对组织机构进行某种形式的社会革新很重要。不少雇员,尤其是来自少数民族群体的雇员,对法定假计划没有足够的认识。《2006年少数民族妇女社会发展图册》表明,来自土耳其、摩洛哥,尤其是安的列斯群岛的妇女使用育儿假的比例远低于荷兰本土妇女。许多职工并不完全了解与法定假相关的条件。顺便说一句,半数以上的雇主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帮助雇员合理兼顾工作与生活。

56.短期照顾家庭假计划可满足请这类假者的需要。大多数请此假的人发现,该计划可以使他们获得足够的休假时间。这说明目前规定的10天短期照顾家庭假是充足的。而新父亲们则可休更多的法定陪产假。

57.长假(育儿假和照顾患病亲属的长假)不包含继续领取工资的法定权利,因为有关方面认为这种事情应当由雇主和雇员协商解决。不过,休育儿假的雇员可以从政府那里领取以抵免所得税形式发放的补助,补助金额相当于最低工资的50%。而父母要想取得补助资格,必须加入《终生储蓄计划》。2006年推出的上述计划有助于雇员享受各种形式的假期。

儿童保育的需要和推行

58.《儿童保育法》(2005年)规定了儿童保育的质量和费用支付能力(针对年龄在12周岁及以下的儿童)。新立法已将关注的重点从供应方面的筹资转为需求方面的筹资,以确保子女年龄在12周岁以下的父母都能领到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发放的儿童保育补贴。这种设想的初衷在于让父母和雇主也承担部分儿童保育费用。2006年,有200000个家庭领到了政府发放的儿童保育补贴,其中部分补贴可支付大约300000名儿童的保育费。旨在促进儿童保育部门扩大托管容量的临时激励计划已帮助许多官方公认的儿童保育机构增加了托管名额。儿童保育机构的托管容量已从1990年20000个名额增加到2005年的200000个。

59.关于儿童保育服务使用情况的数据表明,许多有工作的父母,主要是有工作的单亲家长,都在使用官方儿童保育机构提供的服务,而且得到保育服务的四周岁及以下儿童多于小学生(20%比8%)。中等收入以下的社会经济群体也在有计划的使用官方认可的儿童保育服务。这些群体约占全部用户的五分之一。大多数有工作的父母之所以没有使用官方保育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因为单亲或双亲可以照顾子女,或是因为父母有能力获得其他非正式的保育服务。还有人提出另外一个原因,即官方认可的儿童保育的费用偏高,尤其是对少数民族群体的父母而言,尽管低收入家庭通常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得数额较多的补助。这种误解只能让一些有工作的父母放弃官方儿童保育服务;还有可能妨碍一些无工作的父母进入劳动市场。

60.按新《儿童保育法》进行的资源配置,可以使低收入家庭得到更多的儿童保育补助,不过,中高收入家庭有可能被排除在外。部分出于对这种情况的考虑,政府已额外拨款,用于扩大儿童保育服务覆盖面。自2005年以来,儿童保育预算一直在增加,到2007年已达15.8亿欧元,部分原因在于政府额外划拨2亿欧元专款,用于增加中高收入家庭的儿童保育津贴(1.7亿欧元)、扩大校外照顾范围、改善午餐时间照管服务、提高服务标准及加强监管工作。2007年,政府拨款1.25亿欧元,用于增加第一个孩子的保育津贴。

61.2006年,政府委托相关机构对雇主出资情况(截至2006年5月1日)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确保到2008年之前使90%的雇员从其雇主那里得到育儿补助的目标没有实现。2006年5月1日,三分之一的雇员没能从其雇主那里得到全额育儿补助。因此,政府建议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雇主补贴儿童保育费作为一项法定要求。这样一来,2007年的儿童保育补贴预算将超过5亿欧元。

特定的工作――生活平衡项目

62.从1999年3月到2003年2月实施的《照顾家庭与带薪工作合并激励计划》,旨在通过进一步开展试行活动,帮助职工更好地实现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尤其是增加妇女的就业机会)。目前进行了140个试行项目,其中包括特定的工作岗位、全方位照顾、特定照顾、特定服务、“特定时间”、“特定空间”以及特定解决方案等(主要在农村地区)。在这些试行项目中,三分之二已成为相关政策的组成部分,或继续在相互独立的基础上进行。2003年,实现工作-生活平衡指导小组发表了一份题为“韵律与节奏空间”的咨询报告。

63.实施相关激励计划的结果表明,必须确保社会基础设施能够适应那些需要或希望将照顾家庭的责任与有报酬的工作结合起来的人们的实际需求和愿望,这一点十分重要。在对上述成果进行分析后,我们确定了下列需要适应的几个主要方面:

“全方位照顾”:儿童及其父母可根据各自的需要和偏好,使用一种连续提供教育、儿童保育和休闲服务的协调设施。

“特定工作岗位”:职工可以更加灵活地决定他们自己的工作时间,以及对假期和工作周期储蓄(终生储蓄)计划的使用。

“社交时间”:工作时间与空闲时间更加协调。

农村地区的工作与生活平衡:具体关注农村地区小规划的工作与生活平衡项目。

64.必须加大力度确保工作-生活平衡概念成为各部门,包括私营部门常规政策的主流。因此,政府决定在激励计划结束后,着手落实激励计划所取得的实际成果。目前,已经在一些领域启动了一系列后续项目和试行项目(其中部分基于激励计划所取得的成果),以便总结经验。

65.从2002年到2007年,荷兰ESF‑3预算拨款多达2 400万欧元,用于实现工作与生活平衡的创新项目并落实所取得的成果。项目第四期预计在2007年9月之前实施。在前三期,有121个项目得到政府的资助。这些项目侧重于如下事项:多样化与工作-生活的平衡、提供保育和个性化服务的小型企业、农村地区、工作时间与空闲时间的协调、灵活的上班时间、灵活的上学时间、照顾子女与休闲的时间、交通与活动空间。第四期项目(共计53个)侧重于工作-生活平衡解决方案。目前正在开展的工作旨在确保早期项目的顺利交接。

66.2007年3月开始进行的一项研究涉及在全社会实施工作-生活平衡项目的效果,以及可以充分巩固这些效果的办法和途径。为了让工作――生活平衡成为最佳做法的主流,目前有关方面正在与政府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咨询顾问进行会谈。

H.工作和社会救助法

67.委员会敦促荷兰加强对《工作和社会救助法》实施成果的同步评估,以确保社会弱势成员能够长期得到适当的社会救助等福利,并在办理利益授权的行政程序方面得到帮助。委员会要求荷兰在下次定期报告中介绍有关此次评估的详细情况。

68.为了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社会救助问题,荷兰加大了在相关信息传播方面的工作力度,同时将各种社会保障执行机构的数据库相链接,以便让低收入群体知道,他们有资格获得更多的额外援助。对此问题的简短回复如下文所示。若要更全面地了解有关《工作和社会救助法》的评估情况,可查阅关于第九条的一节(标题为“社会救助”)。

解决不利用社会救助的问题

目标

相关指标

减少不利用社会救助的人数

不利用社会救助的比例

69.政府发现,许多人未能充分利用社会救助服务,因而他们的购买力低于按“官方”数字应具有的购买力。此外,在协商过程中,还有人呼吁政府采取积极主动的办法,确保政府各项政策惠及更多的人(尤其是那些生活在与世隔绝状态的人)。目前有关各方正在通过宣传活动、数据库链接、简化和帮助人们完成社会救助申请程序等方式,解决社会不利救助的问题。同时,政府还准备征求有关各方(荷兰市政当局、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等)的意见,以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更有效地防止不利用社会救助的现象。在减少不利用社会救助的人数方面,个人责任是一个重要因素,因为那些有权获得救助的人们最终须由他们自己来决定是否确实需要申请救助。

宣传活动

70.政府尽力让公众了解中央和地方各级社会福利计划。各有关机构都在宣传各自不同的福利计划,引导并鼓励服务对象充分利用他们的非正式网络。2006年开展的其他宣传活动包括开通http://www.grijpjekansen.nl/网站,该网站的对象是那些其父母可能有权获得社会救助的年轻人。这是一种很有效的办法,能让政府的社会救助计划惠及荷兰语水平很差的家长,因为他们的子女一般都十分了解荷兰社会目前正在发生的事情。

数据库之间的链接

71.自2006年1月1日以来,新闻局为社会保险银行和地方主管机构搭建了一个平台,以帮助它们有计划地交换与未全额领取国家养老金的群体有关的数据。有了这个平台,地方主管机构就可以针对这些群体进行宣传,让他们知道自己有权享受社会救助。在海牙、埃因霍温、东北圩田和克伊克等地区进行的一些试点项目中,社会保险银行还针对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适用了《工作和社会救助法》。

I.社会救济战略计划

72.委员会欢迎荷兰在下一次报告中介绍有关《荷兰社会救济战略计划》的实施成果和评估情况。今年启动的《荷兰社会救济战略计划》旨在用七年时间逐步将所有无家可归者纳入社会救济体系。

73.《社会救济战略计划》是专门针对生活在四个大城市(G4)、处于贫弱状态的21800人制定的。该群体由10000个确实无家可归的人和11800个已知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组成(尽管他们已经在相关的福利机构正式登记注册)。前几年,工作重点是改善无家可归群体的状况,并防止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最后变得无家可归。《社会救济战略计划》的目标是改善这些人的境况,并减少他们对社会的危害。《社会救济战略计划》所要实现的五大主要目标已经确定,都与可预测的指标有关。

表6《社会救济战略计划》的主要目标和相关指标

五大主要目标

相关指标

1. 彻底消除迫迁所导致的实际无家可归现象。到2008年,迫迁人数应当降至2005年数字的30%以下。

(a) 地方当局管辖区房屋协会勒令迁离的住户数量与其管辖的住户数量之比。

(b) 在迫迁一个月内向庇护所报告、寻求庇护的迫迁个体数量(在干预期内确实无家可归)。

2. 彻底消除因监禁而导致的实际无家可归现象。

释放后向庇护所报告、寻求庇护的释囚人数(至少一个月内无家可归)。

3. 彻底消除住院病人出院后实际无家可归的现象。

出院后向庇护所报告、寻求庇护的病人数量(至少一个月内无家可归)。

4. 向目前已经无家可归的10 000人和从现在起有可能无家可归的人提供一份收入和符合个体需要的稳定住所,实施一项基于实证的强制性照顾计划……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为他们安排合适的工作。

(a) 纳入收容程序并有个人计划的无家可归人员数量。

(b) 在收容程序的最后阶段,至少应向无家可归的人提供:

稳定的住所

稳定的收入

医疗保险

定期与辅助服务机构沟通

一些稳定的日常活动或工作

5. 减少大部分目标群体中出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七年后达到当前水平的75%)。

涉及目标群体违法行为和危害社会行为的举报数量。

74.《社会救济战略计划》将采用“双轨法”:

(a) 基于个人计划和个人客户端管理器的个性化方法。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该方法将惠及生活在四个主要城市(G4)总数为21 800人的社会弱势群体;

(b) 有关各方与有关机构之间的全面合作关系。这种综合方法将充分体现在行政层面和实践层面。

75.2006年3月地方选举结束后,四个主要城市新一届议会将《社会救济战略计划》纳入各自城市的总体计划。每座城市都有一名行政长官具体负责《社会救济战略计划》的实施。

76.2006年,市议会开始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实施《社会救济战略计划》,该计划某些部分已经落实,其中就有三个G4城市的社区中心救助点提供的庇护所。

一站式服务的登记与收容机构

各城市都有一个一站式服务机构,负责对受助对象进行登记,并为他们办理收容手续。海牙将社区中心救助点庇护所与社会事务和就业项目服务机构的前台办公室合并到一起。新的中心协调点负责办理收容手续,以及引导、转介、登记和监控等工作。前台办公室是服务链的第一个环节,在那里,人们可以查询与住宿和社会福利有关的信息。

资料来源:海牙市议会教育、文化和福利机构社会弱势群体救助规划署发表的HOU‑VAST公报(无英文版本)。

77.城市最重要的优势在于它们可以自行决定《额外医疗费用法》规定的哪些服务应当向目标人群提供。海牙已经就此问题与医疗管理机构达成共识。其他城市也将在2007年开展这项工作。他们已决定如何将一半的预算用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承包服务,也就是说,他们会将价值高达0.15亿欧元的服务外包出去,委托其他机构提供,在鹿特丹新增建291套庇护性住宅和230套支助性住宅便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例子。海牙希望再建造152套庇护性住宅和226套支助性住宅。

78.地方管理当局在债务咨询服务方面增加了额外投资。比如,海牙将在其城市贷款银行形成额外的贷款能力,为人们提供不受限制的贷款,帮助他们过上稳定的生活。该计划将适用于170位有资格得到社区庇护和毒瘾防控服务的居民。鹿特丹信贷银行已针对《社会救济战略计划》的目标群体成立了专门的服务团队。

79.在上述所有四个城市,《社会救济战略计划》对现有政策的实施起到了促进作用,使现有政策能够得到更快、更加广泛的执行。所有其他地区级庇护机构也按要求在政府和荷兰市政协会的帮助下制定了类似的计划。所有主管机构都希望各自的计划在2008年4月1日之前得到落实。他们的计划将与G4计划一样得到相应的资助。

J.人口贩运

80.委员会敦促荷兰政府继续加大力度,打击贩运人口以及对妇女儿童进行商业性剥削等犯罪活动,同时请荷兰在下次报告中说明《全国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和这方面遇到的困难。

81.委员会已经收到旨在解决附加问题的《全国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附加措施》。委员会要求得到有关实施《行动计划》所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碰到的困难和问题。

82.《行动计划补充措施》分别在2004年12月和2006年2月通过后,各实施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迅速将许多行动要点落实到位。很多措施的重心在于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加强参与打击贩运人口的不同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保护受害人,以及提供有关贩运人口的更多信息。对一些具体成果的简要说明见下文。

83.打击贩运和走私人口专业技术中心于2005年5月18日启动。该中心是一个由全国打击犯罪小组(国家警察署)、国家刑事情报中心、皇家宪兵和边防警察部队、移民归化局、社会保障信息调查服务中心组成的合作机构,是负责收集、综合、整理和分析有关贩运和走私人口的信息与知识并将其提供给相关调查机构的中枢部门。该中心主要负责向本系统内各合作伙伴提供业务和战略分析与信息服务,目的在于确定相关的联系,为侦查工作提供帮助。另外,该中心还负责向参与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各调查机构和合作伙伴提供相关的培训。

84.一名专门负责处理贩运人口案件的国家公诉人(检察官)业已任命,其任务是监督检查全国打击犯罪小组侦办的贩运人口案件。该国家公诉人同时负责协调贩运人口案件的侦查与起诉工作。各级检察机关都有一名公诉人,负责贩运人口案件的相关联络工作。他们将出席在检察署召开的全国部际联席会议,交流相关的信息、知识和专业技术,同时确定存在问题的领域。

85.在对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和起诉方面,荷兰已将人口贩运列为国家优先处理的六种犯罪活动之一。

86.检察署检察长委员会已签发打击贩运人口令,该命令于2006年4月1日生效,其中包含有关在贩运人口案件或其他形式的剥削案件中强制执行《刑法》的政策规定。2006年1月,开展了一场主题为“制止强迫卖淫”的大规模公众宣传活动。

87.有关机构编制了一份确定贩运人口受害人的清单,其目的在于为那些与受害人接触的人提供一种用户友好型系统,帮助他们尽快识别受害人。

88.2005年2月成立的全国儿童卖淫问题信息股主要承担儿童卖淫方面的广泛责任,信息股的主要任务是将儿童卖淫问题提到政治议程上来,作为信息站收集准确的证据和情报,确定最佳工作方法和与综合方法配套的要素,并根据长期战略提出相关建议。

89.与其他国家一样,荷兰也面临打击贩运人口方面的挑战。下文将详细审议荷兰面临的一些特殊挑战。

90.依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规定,自2005年起,除了性剥削外,其他形式的剥削也属于《荷兰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为了依照《刑法》惩罚贩运人口务工或其他劳务的犯罪活动,我们需要更多有关此类问题的影响范围和性质的信息以及各有关机构间合作协议的信息。目前已对该问题的性质和影响范围开展了多项研究,而且由检察长委员会签发的检察署打击贩运人口令中确定了商定程序。由此可见,今后将有更多的案件提交刑事法院审理。

91.此外,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都必须对新的犯罪趋势(尤其是与科技发展相关的犯罪动向)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互联网和移动电话可以使人口贩运受害人更安全地隐藏,因此,调查机构必须对这种科技发展带来的挑战做出适当响应。

92.2000年10月,政府取消了禁止开设妓院的禁令,自此,只要符合某些条件,开设由成年妓女自愿提供性服务的机构将不再属于刑事犯罪行为。2001年对这项新政策的第一次评估结论认为,对性服务行业的改革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评估结果表明,大多数地方主管机构没有完成相关的许可程序,仍在对这个最近才合法化的行业实施监管和开展执法活动。关于解除妓院禁令的第二次评估报告于2007年发表。该报告介绍三项研究结果:

(a) 查封的妓院:对解除妓院禁令的评估:非法卖淫;

(b) 对解除妓院禁令的评估:地方主管机构的政策;

(c) 对解除妓院禁令的评估:2006年妓女的社会地位。

国家报告员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第五次报告将于2007年年中提交。

93.2007年2月,荷兰政府宣布对性服务业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同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打击贩运人口、洗钱以及其他非法活动或犯罪活动。对有意离开性服务行业的受害人和妇女提供特殊保护和照顾。政府将与其他有关各方(检察署(公诉机关)、警察部门、地方主管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协商拟定官方应对计划,该计划将充分考虑对解除妓院禁令的第二次评价结果,以及国家报告国对人口贩运情况的调查结果。

94.目前,政府正在草拟一项禁止卖淫行为的框架法案,该法案规定从事性服务和陪侍服务的各行业必须取得市政府颁发的许可证。该法案允许各市区实施“零点方案”,完全取缔从事性服务和陪侍服务的行业,要求签发许可证的市区必须更加审慎地执行此项规定。司法系统也将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打击性服务行业的虐待行为,尤其是在恐吓、胁迫和拐骗的情况下发生的性虐待行为。此外,相关部门正在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以查明在非法卖淫的情况下,嫖客是否有犯罪行为和其他虐待行为。2008年,内政部和司法部将联合向众议院提交该议案。

95.由于多年来打击贩运人口的运动在不断升级,因此,对这类罪行的调查、诉讼和审判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同时,在加大对受害人援助力度、为所有参与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机构提供更有价值的信息和情报方面,仍然有很多工作要做。国家报告员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第四次报告摘要见本文件附录三,其中包含各种有关荷兰人口贩运情况的统计信息。国家报告员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第五次报告将于2007年6月提交荷兰政府。

96.2007年6月,荷兰政府提交了《2007-2011年政府政策方案》。新的政策措施旨在打击有组织犯罪。贩运人口问题是政府应当优先考虑的问题之一,主要重点是在预防、禁止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加强各相关机构之间的跨专业、全方位合作。

K.家庭暴力

97.委员会促请荷兰通过有关家庭暴力的具体法规,并强化在《防止家庭暴力战略计划》(涉及私人暴力、公共议题)框架内采取的社会、心理和法律措施。委员会还要求荷兰在其下次的报告中提供所举报的家庭暴力案数量的分类信息。

98.荷兰家庭暴力发生的规模与其他国家差不多。家庭暴力是不可能彻底消除的;人们希望采取的最好办法是防范于未然,尽一切可能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数量。荷兰已制定出由相关措施和一系列行动组成的广泛计划(见前次报告)。另外,荷兰还提出了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新办法,即把家庭暴力当作公共安全问题来处理。

99.荷兰政府认为,与家庭暴力问题相关的法律条例很多,因此,没有必要针对该问题单独立法。与家庭暴力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

刑法

100.暴力在一般刑法条款的管辖范围内。虐待、严重的身体伤害、过失杀人(误杀)、私闯民宅、刑事伤害、强奸、性侵害等各类暴力行为,无论其发生在公共空间还是私人空间,均属犯罪行为。而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的伤害和盗窃行为不应视为刑事犯罪行为。如果丈夫和妻子合法分居,那么只有在当事人指控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提起诉讼。此外,当发生婚内侵害行为和严重的身体伤害时,相应的处罚可增加(最高刑罚)三分之一。简单侵害犯罪最高可判处三年监禁,而严重身体伤害最高判四年。

101.自2006年2月1日以来,警察已有权逮捕家庭暴力嫌疑犯,即便嫌疑犯不在犯罪现场,只要有可靠证据,也可将其抓获。这是一次重大转变:在过去,只有在作案现场发现家庭暴力犯罪人或在受害人报案的情况下,才能将犯罪人逮捕和拘留。

民法

102对于从事非法活动的人,可对其实行临时阻止令程序,并申请制止令。对于妻子申请离婚,丈夫继续对其实施暴力行为并侵犯妻子隐私的情形,禁止令十分有效。

103.《民法》第一卷修正案(关于禁止父母在教育子女时使用暴力的法案)将于2007年春季生效。从其生效之日起,第247条第2款将禁止父母在教育子女时使用心理或身体暴力,或任何其他有辱人格的做法对待子女。

行政法

104.政府单独立法,允许对那些严重危害受害人及相关子女的家庭暴力犯罪人执行临时制止令。制止令将在10天内有效,可由警察部门以市长令的形式签发,并且在签发后三日内由法院负责审核。法院有权撤销或批准该禁止令,亦可延长禁止令的有效期(至多四周)。此外,对于虐待儿童的案件,也可签发禁止令。禁止令发出后,将立即对相关人员启动劝解程序,与此相关的法案将于2008年生效,同时,开发对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工具和其他必要工具的程序已经启动。

统计信息

105.令人遗憾的是,自上次报告提交以来,一直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最新数字可供使用。即将于2008年开展的大型公共调查应能提供关于家庭暴力的更多更可靠的数字。

私人暴力、公共议题

106.政府政策文件“私人暴力、公共议题”于2002年4月公布后,《打击家庭暴力行动计划》于2002年正式启动,《行动计划》的实施将一直延续到2008年。这项计划要求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提供更多的资金。到目前为止,所取得的主要进展如下:

共有35个地区妇女庇护主管机构成立了家庭暴力咨询救助服务台。

妇女庇护部门目前正在卫生、福利和体育部的资助下,实施一项旨在简化收容程序、加大保障力度的计划。2007年第一季度,正式启用为实施该计划专门开发的风险筛检表。

一项旨在提高妇女庇护服务质量的行动计划将在2007年秋季到来之前提交众议院审议。

截至2007年,用于妇女庇护服务的专项预算金额增加了400万欧元,庇护能力大幅有所提升。

已于2005年将www.huiselijkgeweld.nl网站建设成为介绍反对家庭暴力相关信息的权威数字门户。从2005年8月9日到12月31日,该网站已吸引216511名访客。

2006年8月,一项关于向家庭暴力犯罪人签发临时禁止令的建议案提交众议院审议。

2005年10月,临时禁止令法案实施程序正式启动;从2007年2月起,三家地方机构对专门开发的工具和培训课程进行了检验和测试。

关于禁止在教育子女时使用暴力的新法规将于2007年4月生效。

2007年初,发行了一本旨在帮助亲眼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的实用手册。

2005年家庭暴力案件举告率达40%,犯罪人拘留率达60%。

2007年4月,一场反对家庭暴力的全国性公共教育活动正式启动,一条全国服务热线和一个专题网站也正式开通。这条全国热线和专题网站将在五年内有效。

荷兰政府决定下一阶段的《打击家庭暴力行动计划》将一直延续到本届政府任期结束。

表72006/2007年用于实施《打击家庭暴力行动计划》的资金

2006‑2007年预算(以欧元计)

2006年

2007年

来自司法部

2 350 000

3 350 000

荷兰市政协会规划

500 000

100 000

国家资助平台

350 000

450 000

相关限制令的实施

250 000

200 000

禁止令的磨合成本(含2007年评估费用)

1 000 000

2 000 000

儿童卖淫信息单元

100 000

100 000

“名誉犯罪”案例分析拟定措施的实施

50 000

50 000

解决家庭暴力/工具开发措施的研究/监测

100 000

150 000

来自卫生、福利和体育部的预算资金

7 600 000

9 000 000

妇女庇护所额外的收容能力

3 200 000

4 000 000

家庭暴力咨询和支助服务平台临时激励计划

2 400 000

3 000 000

性与家庭暴力及性别护理国家专业技术中心

1 600 000

1 600 000

创新、研究与监测项目

400 000

400 000

来自社会事务和就业部的预算资金

1 750 000

1 500 000

主题为“权利与保障”的平等权利赋予计划

1 500 000

1 500 000

关于家庭暴力的全国人口调查

200 000

专业培训所涉及的性与家庭暴力范围的调查

50 000

107.荷兰新一届政府于2007年2月22日开始执政。联合政府协议规定,新政府将继续采取严厉措施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因此,预计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的“私人暴力、公共议题”解决方案将顺延并升级。今后这方面工作的重点是在巩固以往成果的同时,对新的事态发展做出响应,比如:政府将更多的关注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早期鉴定工作。此外,政策的重点是消除妨碍与家庭暴力问题专家进行信息交流的障碍。

108.近期公布的一份报告(荷兰语)旨在介绍目前警察部门、检察机关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所开展的各项工作。研究表明,尽管近年来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在工作方法优化,尤其是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方面,仍然有很多工作要做。今后一段时期,荷兰政府将与各利益攸关方协商制定一系列重大措施。

L.儿童色情活动与对儿童的性剥削

109.委员会建议荷兰继续加大力度打击儿童色情活动和对儿童的性剥削。

110.荷兰法律规定,拐卖儿童、诱骗或强迫儿童卖淫或从事色情活动均属犯罪行为。依照《刑法》第240b条、第242‑250条和第273a条的规定,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均属犯罪行为。根据荷兰有关性犯罪法律的规定,性成熟的年龄为16周岁。而在滥用权力或委托权等具体情况下发生性接触以及以卖淫的形式发生的性剥削等案件中,适用的最低年龄为18周岁。旨在认定儿童色情活动和以除卖淫外的其他性服务形式剥削他人的行为属犯罪行为的性犯罪法规部分条款修正案已于2002年10月1日生效,同时,适用于诱骗或强迫儿童从事色情活动案件的最低年龄改为18周岁。

111.荷兰制定了《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和《国家行动计划附加措施》。《国家行动计划附加措施》侧重于预防和禁止儿童卖淫,并且为此专门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措施:

(a) 非政府组织ECPAT对负责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警官进行了培训,以增强他们对儿童卖淫潜在迹象的敏感性;

(b) 供警察和刑事司法系统其他合作伙伴使用的贩运人口犯罪目录中包含儿童卖淫;

(c) 目前正在考虑完善儿童卖淫登记程序的方法。本文件上下文中使用的贩运人口犯罪目录,尤其是涉及儿童卖淫的部分,旨在增强刑事司法系统相关合作单位对该问题的认识;

(d) 在司法部和卫生、福利、体育部的资助下,儿童卖淫国家信息中心正式启动。中心负责收集和传播与地方政策、预防活动、救助等相关的信息。而且目前正在考虑今后确保该功能充分行使的方法;

(e) 司法部负责资助一系列关于“情人男孩(引诱女孩卖淫的人)”的特殊教育项目;

(f) 关于对涉及未成年受害人的案件的调查和诉讼,我们可以公布,公诉机关(检察机关)新的《贩运人口案处理指南》及其原有版本都规定,应当优先考虑涉及儿童的案件。新的规定同时指出,只能安排训练有素而且具备相关资质的官员与未成年受害人面谈;

(g) 最后,旨在加强和改进无人陪伴、寻求庇护的未成年人失踪登记程序的行动以及旨在加强和改进贩运人口活动可能受害人收容中心的身份识别程序的行动都已准备就绪。

112.荷兰王国司法部长近期在西班牙的兰萨罗特签署了欧盟委员会《防止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依照《公约》第20条第1(f)款的规定,相关各方承诺,在事先知情的情况下故意获取儿童色情作品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此项规定在国际层面上都是最新的;荷兰开展了一场广泛的讨论,以确定将获取并占有儿童色情作品定为犯罪,是否能完全解决采用现代化方法在互联网上获取儿童色情作品的问题,讨论结束后,此项规定正式写入欧盟理事会《防止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这项新规定意味着获取并占有儿童色情作品的行为将被定为犯罪行为(即使色情资料不是保存在犯罪人的计算机系统中,也可将其定为犯罪,而这是“占有儿童色情作品”的必要条件)。司法部计划加紧实施《荷兰刑法》第240b条,作为批准并实施欧盟理事会公约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相关的法律正在起草。顺便说一句,维韦·琼克尔学会对荷兰性侵害相关法规部分修订内容的审查发现,对这些法规的调查不存在任何问题。然而,抓紧实施《荷兰刑法》第240b条的目的在于扩大调查范围。

M.2004‑2007年更健康的生活

113.委员会要求各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介绍有关题为“2004‑2007年更健康的生活”计划实施情况。

114.目前一份题为“身体好能长寿”的政府政策文件第一次重点关注以下三个主要问题:“吸烟、肥胖和糖尿病”。同时,也是第一次根据不同的情况(家庭、学校、工作、地方社区等)制定相关措施。此外,荷兰还专为解决三大主要问题起草并实施了相应的行动计划:

(a) 吸烟:报告所涉期间,实施了《2002年烟草法》,禁止发布烟草广告,规定向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儿童出售烟草属非法行为,同时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2004年1月1日,提出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2005年1月1日又提出了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的规定。此外,还与酒吧、俱乐部、餐馆等服务行业达成了关于分阶段创造无烟环境的自律协议。虽然吸烟的人数在审议期间略有减少,但禁烟的目标仍未实现;

(b) 肥胖:与众多主要来自私营部门的参与者达成一项志愿服务协议,在不同阶段,主动采取措施改善饮食(降低食物中的脂肪含量、摄入有益健康的脂肪酸、食用更多的蔬菜和水果)。关于体育运动的最新政策文件第一次包括有关锻炼身体的章节,同时制定了一项关于锻炼身体和体育运动的行动计划,确定了关于体育锻炼的宏伟目标;

(c) 饮食:为了将预防、保健、治疗以及医疗信息处理紧密结合起来,荷兰专门制定了一项旨在加强多学科综合保健计划。

115.在本计划执行期内,卫生、福利、体育部以及整个医疗保健行业都将大部分注意力集中在医疗保险系统的重大改革上。尽管此项重大改革行动使得政策文件列出的各项疾病预防活动黯然失色,但仍然为目前即将开展的疾病预防活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为将疾病预防活动重新界定为医疗保健服务的组成部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而也使得人们将疾病预防活动纳入亟待审查的基本医疗保险方案成为可能。

N.医疗保健服务

116.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继续做出努力,缩短人们在医疗服务机构的候诊时间。

117.目前荷兰已投入更多资金,用于解决候诊问题(见第十二条提供的相关信息)。目前,从总体上看,候诊问题并不十分严重。更多资金的投入似乎已使问题得到缓解。

O.避孕补助

118.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重新考虑继续向年龄在21周岁以下的妇女发放国家医疗服务计划规定的避孕补助。

119.2007年2月签署的《同盟协议》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方案中,应恢复向年龄在21周岁以上的妇女发放避孕药丸。

P.相关结论性意见的宣传

120.委员会要求荷兰在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在政府官员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中)宣传相关的结论性意见,并在本国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其为落实这些结论性意见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同时,委员会鼓励荷兰在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之前,安排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团体成员参与相关的全国性讨论。

121.荷兰已做出各种努力,宣传上述结论性意见(尤其是在政府官员中宣传)。同时,也在国会印发这些结论性意见。本报告简要介绍了荷兰提出的一系列旨在回答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各类相关问题的具体政策措施。

Q.核心文件

122.委员会要求荷兰依照近期国际人权条约组织批准的、关于相关报告的协调性指导方针中共同核心文件要求,更新修订本国核心文件。

123.荷兰将在近期研究本国核心文件更新修订的问题。

三.特定权利的行使

第二条

非歧视原则

124.在讨论第三次定期报告时,委员会要求荷兰具体说明《平等待遇法》如何有效消除歧视现象。委员会还希望了解参与推动“平等待遇”行动的少数民族群体组织(土耳其人社区咨询协会、摩洛哥人与土耳其人联盟除外)的情况。

125.为了确定《平等待遇法》能否有效解决歧视问题,内政与王国关系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了第二次相关立法审查。审查中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在于:《平等待遇法》是否为人们所认识?能否为人们所运用?是否有效?现主要在下列四个问题的基础上,对这一关键问题进行审查:

126.调查问题之一:

“平等待遇立法能在多大程度上为广大公众认识和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提供充足依据”?

答:平等待遇立法不能为广大公众认识和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提供充足依据。

127.调查问题之二:

“广大公众如何才能更多的了解《平等待遇法》”?

答:一般公众深入了解《平等待遇法》的途径很多,其中包括电视上提供的信息和学校关于平等待遇问题的介绍等。这些措施能否取得成功,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公众对《平等待遇法》的重视程度,以及是否具备得到有关该主题更多信息的意愿。一般而言,少数民族背景的荷兰人比其他荷兰人更想了解有关《平等待遇法》的信息。

128.调查问题之三:

“《平等待遇法》能在多大程度上为专业人士有效落实相关法律提供充足依据”?

答:《平等待遇法》为专业人士有效落实相关法律提供了十分可靠的依据。然而,他们在实际应用直接和间接歧视的概念上仍然面临很多困难。专业人士会发现平等待遇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比《平等待遇法》本身问题更大。

129.调查问题之四:

专业人士在实践中如何处理涉及不平等待遇的案件?范围有多大?《平等待遇法》在这方面起着什么作用?

答:

(a) 投诉方面的专业人士(比如:反歧视机构、律师以及为特殊利益群体工作的人员)在发生不平等待遇相关案件时,会定期采取相应行动,而且着重采用非正式手段。《平等待遇法》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但不是核心作用;

(b) 执行方面专业人士(比如人力资源经理、工会官员等)在发生不平等待遇相关案件时,很少采取任何独立的行动。《平等待遇法》在这些案件中起着次要作用。

130.目前,荷兰政府正在针对评审结果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平等待遇法》评审结果的英文概要已附在本文件之后(见附录四)。

国家少数民族咨询委员会

131.社会事务和就业部责成国家少数民族咨询委员会参与制定有关改善少数民族群体地位的政策。反对歧视、促进平等是这项政策的两大关键要素。加入国家少数民族咨询委员会的组织如下:

华人社区咨询协会;

土耳其人社区咨询协会;

全国摩鹿加群岛人福利事务咨询委员会;

代表南欧居民利益的LIZE组织;

荷兰加勒比社区咨询委员会;

苏里南人社区咨询协会;

摩洛哥和土耳其人联盟;

代表难民利益的荷兰难民组织。

第七条

最低工资

132.在荷兰,虽然相关法规对最低工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但不得偏离社会伙伴集体协议的规定。因此,最低工资是劳动市场一条十分有效的基准线。雇主和工会在集体协议中约定的最低工资通常高于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

133.在荷兰合法定居但生活拮据的居民均有权得到《工作和社会救助法》规定的最低收入保障。这些救助均与最低工资有关。荷兰是欧洲联盟中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国家之一。法定的最低工资与荷兰社会保障体系将为居民提供足够的收入,保证它们过上体面的生活。

134.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增长率指数每年编制两次,以荷兰经济政策分析局的计算为准。如果最低工资标准对就业产生了负面影响,或者有可能导致社会保障支出上升到必须大幅增加社会保险费或税收的地步,可重新考虑或暂停对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最低工资对平均工资增长指数进行编制。重新考虑的这些理由已经转化为独立的指数编制标准(即“静止率”),如果分析局计算得出的静止率超过一定限度,指数编制工作应暂停。政府可对相关限值进行调整(但必须向议会报告)。

135.一些雇主向雇员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达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目的,然而,如果这样做,他们将违反《最低工资和最低假期津贴法》。目前,此类案件只能提交民事法庭审理。对于有关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或拖欠工资的投诉或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可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各利益攸关方(比如工会),它们可决定是否对雇主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政府也计划对未能执行《最低工资和最低假期津贴法》相关规定的雇主实施行政罚款。目前负责依照《最低工资和最低假期津贴法》调查此类案件的劳动监察部门正在制定一项更为灵活主动的监督政策。而员工从中得到的好处是,无须诉诸法院便可讨回他们应得的工资。

136.2001年,相关方面公布了以上数字之后,立即提出了此项措施。同时,为确保雇主和员工都能更好地了解其各自这方面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加大了有关最低工资问题的宣传力度。此外,社会合作伙伴(工会和雇主协会)也开始关注工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员工,以便通过基层会员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劳动监察部门的最后一次调查表明,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目前正在产生积极效果。2004年的数字表明,工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所占比例已降至0.6%(合计36000人)。

工作时间法

137.《工作时间法》对禁止童工的一些例外情况作了规定:

(a) 12周岁或12周岁以上儿童从事的工作(可代替法院规定的惩罚),但不得占用上课时间;

(b) 13周岁或13周岁以上儿童从事的非工业性轻量辅助工作;

(c) 14周岁或14周岁以上儿童从事的轻量工作,但必须是边上学、边工作或与其所受教育相关的工作;

(d) 15周岁或15周岁以上儿童从事的晨报投递工作,但不得占用上课时间。

138.这些例外规定只明确了什么年龄可以从事什么样的工作以及不得在上课时间从事这项工作的事实。而《童工细则》(以下简称NRK)对此问题作了详细规定。NRK包含有关儿童工作频次、每日及每周至多工作多少小时、每日及每周至少休息多长时间、工间休息、岗位培训与监督的规定,同时详细界定了儿童可从事工作的种类。

139.《细则》还将“非工业性轻量辅助工作”定义为在非工业环境中从事的工作,主要是辅助性的帮工。

140.15周岁或15周岁以上儿童可从事“非工业性的轻量工作”。在界定哪些工作属于“轻量工作”或“非工业性工作”时,应当考虑与这些工作相关的实际活动以及工作环境等因素。

141.关于“轻量工作”,NRK规定:

(a) 儿童不得从事过于繁重、十分危险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工作;

(b) 操作机器或在机器上作业等多少存在一定危险的工作(可能会以撕裂或挤压的形式伤害身体的作业);

(c) 可能会危及人体健康的工作:

(一) 儿童可能会与有害物质接触;

(二) 为此,儿童将不得不穿着防护设备和防护服;

(d) 禁止儿童从事任何校验工作、禁止安排儿童在装配线上作业或在仓库、装卸卡车上工作。

142.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休期的制度也涉及有关童工的规定,将在审议《工作时间法》时修订。修订后的法规将于2007年4月1日生效。

同工同酬

143.《男女平等待遇法》和1975年3月20日法案推出后,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正式生效。

144.自从平等待遇委员会公布不具约束力的调查结果后,荷兰没有相关的法庭案例出现。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我们无法了解法院根据平等待遇委员会调查结果进行判案的情况。荷兰不能提供任何关于平等待遇委员会和法院做出同一裁决的案件的信息(如有必要,可提供平等待遇委员会或法院最近的裁决书副本,但不是针对它们处理的案件的裁决)。

145.2006年,荷兰劳动监察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了两份关于同工同酬的报告。荷兰统计部门关于“为何同工不同酬?”的报告,分析了在公共部门工作的荷兰本土工人和少数民族工人之间同工不同酬的情况。该报告已于2006年6月提交众议院审议。劳动监察部门关于“2004年劳动市场雇工状况”的报告(已于10月提交众议院),深入剖析了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工作的男女员工之间以及专兼职员工之间、固定工和临时工之间以及在私营部门工作的荷兰本土工人与少数民族工人之间的工资差别。

146.上一次报告第三章突出强调了一个时期的发展趋势,对这些趋势的分析表明,男女员工之间的工资级差已从22%(2002年数字,未校正)降至21%(2004年数字),男女员工的工资仍相差7%(校正后的数字)。在公共部门,男女员工之间的工资级差已从15%(2002年数字,未校正)降至14%(2004年数字),男女员工的工资之差略有上升,从3%(2002年校正后的数字)升至4%(2004年数字)。而这种上升主要是由百分率的四舍五入导致的。

147.出现未校正差异的部分原因在于,员工之间在工作水平、培训与受教育程度、工作年限等方面存在差异。对于校正后差异存在的原因,目前仍然无法解释清楚。尽管可能归因于工资歧视,但也有可能与其他因素有关。公共部门主要采取下列办法鼓励同工同酬:

(a) 与社会合作伙伴协商(比如:春秋两季举行的两轮会谈);

(b) 编制不分性别的工作岗位评定、同工同酬快速扫描、同工同酬检查表、同工同酬管理工具等正式文书;

(c) 开展调查研究:平等待遇委员会利用社会事务和就业部的授权和补助金,制定了一套旨在分析薪酬体系的模拟程序。这种同工同酬快速扫描工具可以快速高效地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这种工具有助于大范围筛查薪酬体系和薪酬政策、从而确定是否存在歧视性因素,无需长时间等待,也不会发生延误。此外,平等待遇委员会还开发了一套“精装轻便版”的快速扫描工具;

(d) 成立一个有雇主组织、工会、荷兰人事主管协会、平等待遇委员会等各相关机构参加的同工同酬专门工作组;

(e) 提供相关信息(社会事务和就业部编制了各种有关平等待遇、同工同酬等问题的宣传册和报告,也可在互联网上查阅)。

148.平等待遇委员会对《男女平等待遇法》第7条中“同工”一词作了一个广义的解释,认为现行规定是合理的。平等待遇委员会对《男女平等待遇法》第1b条的解释也非常宽泛。建立与工作(词语的广义性见《荷兰民法》第7:646条和第7:647条)相关的权力关系以及出现与适当工资报酬相关的纠纷时,平等待遇委员会有能力对相关主张和要求做出裁定,并且可适用《平等待遇法》第7-9条的规定。

149.虽然平等待遇委员会的裁定不具约束力,但80%的案件都基本服从委员会的裁决。如果出现无视委员会裁定的情况,原告可引用委员会的裁定申请由法院最终裁决。法院会充分考虑委员会的裁定。尽管法院的判决可能与平等待遇委员会的裁定不尽相同,但实际上没有一例具体案件发生过这种情况。

缔约国向欧洲联盟新成员国国民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标准或集体谈判约定的工资水平

150.目前没有具体的数据表明,来自欧洲联盟新成员国的工人工资低于最低标准。然而,劳动监察部门依照《外国公民(就业)法》实施监察的经验表明,一些来自欧盟新成员国的工人工资低于劳资双方集体谈判约定的工资水平或最低工资标准,这些工人目前只能通过民事法庭,来争取他们获得最低工资的权利。对于有关工资低于最低标准的投诉或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可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各利益攸关方(比如工会),它们可自行决定是否对雇主提起民事诉讼。

151.荷兰边界向中东欧国家的工人开放后,《最低工资法》将依照行政法正式实施。劳动监察部门可对支付给雇员工资低于最低标准的每名雇主处以6,700欧元的罚款,也可责令这些雇主足额支付雇员应得的工资,否则将支付罚金,在这种情况下,雇员就没有必要再诉诸法院。

同工同酬

152.政府制定的《同工同酬行动计划》将于2000年5月8日提交众议院审议,《行动计划》号召政府、雇主和雇员全面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同工同酬的实行。从2003年到2006年,荷兰实施了下列政策措施:

(a) 劳工基金会2001年制定的同工同酬检查表已于2006年1月更新;

(b) 2003年,相关方面审查了不分性别工作评估系统相关指导方针。众议院也已获悉《2004年关于同工同酬的第四次工作进度报告》中列举的事实,审查发现大多数有不分性别工作评估系统的机构在使用该工具,并对此表示满意;

(c) 同工同酬快速扫描工具:平等待遇委员会可使用这套工具确定公司内部是否存在工资级差,该工具于2003年底正式启用;

(d) 2005年和2006年,使用简化版同工同酬快速扫描工具实施了一项计划,以查明是否可使用这套工具确定工资级差。据认为,尽管劳动监察部门可使用这套工具确定工资级差,但关于这些级差是否合理的判断必须由平等待遇委员会或法院做出;

(e) 对同工同酬问题的微观研究已于2003年提交众议院审议。人们将这项研究作为开发同工同酬管理工具的基础。同工同酬管理工具是一套比较工具,可用于查明薪酬的不平等问题。继2005年完成书面版本的制作后,2006年初数字版本也可投入使用,并可通过szw.nl、gelijkloon.nl网站,在所有雇主和雇员协会组织中广泛传播;

(f) 一个名为“实行同工同酬!”的工作组已于2005年12月成立,工作组成员分别来自所有雇主和雇员协会组织、平等待遇委员会、NVM(一个专门致力于促进就业的组织)、全国人事管理与机构发展协会。工作组主席由工资指标机构主任PAULIEN OSSE担任。工作组的任务是增强人们对工资差别等复杂问题的认识,并在2007年1月(工作组任期届满时)向政府提出相关的建议。工作组已做出安排:与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合作开展下列活动:

(一) 对雇员开展薪酬谈判培训;

(二) 举办有雇主和雇员参加的集体劳动合同研讨会;

(三) 举行有人力资源经理参加的工作岗位平等会议;

(四) 成立一个汇集所有有关同工同酬信息的gelijkloon.nl网站;

(五) 成立Postbus gelijkloon(任何人都可在此询问有关同工同酬的问题);

(六) 组织荷兰第一个同工同酬日活动(2006年10月24日);

(g) 劳动监察部门分别在2004年和2006年开展了两次年度调查,并向众议院提交了有关调查结果的报告;

(h) 2006年,荷兰统计部门对在公共部门工作的荷兰本土工人和少数民族工人之间的工资差别开展了调研,相关的调研报告已于2006年夏季公布;

(i) 2006年下半年,工会联合会得到一笔用于资助CLOSE项目的补助金,CLOSE项目旨在调查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之间的工资差别,并且重点关注医疗卫生等“弱势”部门和行业以及与银行等“强势”部门和行业;

(j) 在此期间,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已通过互联网、广告、宣传册和其他媒体全程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人们对同工同酬问题的认识。

工作时间

153.于1996年1月1日生效的《工作时间法》在报告所涉期间仍然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因此,前次报告中关于该法的条款继续适用。

154.在报告所涉期内,对相关立法作了如下修改:

(a) 2004年9月1日,将行政罚款的规定列入了《工作时间法》。从此,劳动监察部门得以更有效地执行该立法;

(b) 为了落实欧洲法院关于待命时间的判决,《工作时间法》修正案已于2006年6月1日生效(SIMAP(C‑398‑98)与JAEGER (c‑151/02))。

155.2006年4月21日,政府在众议院提出了一项《工作时间法》修改议案(议会文件二,2005‑2006年度会议 30 532,第1‑3号)。该议案旨在简化现行规则、让广大雇主和雇员能够在更大范围内达成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相关的专门协议,同时更好地保护广大雇员的健康、福利和安全。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于2006年10月3日和2006年11月28日通过了该议案。经修改的《工作时间法》将于2007年4月1日生效。

新的《工作条件法》

156.《工作条件法》修正案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这部新法将取代1998年的《工作条件法》,让广大雇主和雇员有更大范围内,执行他们认为适当的法律法规,其有利因素在于,各个机构从此能够实施一项充分考虑各自行业具体特征的健康和安全政策,比方说,一家建筑公司所面临的情况与一家医院的情况毕竟有所不同。因此,“一刀切”办法已让步于与员工协商制定的最恰当的政策,正因为如此,这些政策可以在机构内得到的支持,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的减轻相关机构的行政管理负担。

157.政府提供的立法架构缺乏必要的规章,同时涉及基本的行政管理。广大雇主和雇员将就如何达到政府规定的条件、记录“健康与安全目录”中约定的各种方法和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健康与安全目录”可包括对技术、方法、最佳做法、标准和实用指南。

158.劳动监察部门仍然负责执法以及监督雇主和雇员是否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任何滥用职权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惩处。《工作条件法》规定的罚款金额在原有基础上翻了一倍。

159.简而言之,制定新的《工作条件法》旨在:

(a) 确保工作场所更健康、更安全;

(b) 保证企业内部有更多的健康和安全政策扶持;

(c) 制定更多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d) 确保本国立法更符合欧洲相关的法律法规;

(e) 简化相关细则、减轻企业的行政管理负担;

(f) 明确劳动监察部门的不同角色,对与需要采取预防措施的健康安全重点问题和重点领域相关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做出反应;

(g) 简化相关细则、简化对相关志愿组织的管理,但仍应保留在法律上对最严重风险采取的防范措施。

定期审查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荷兰工会的组织结构

160.2006年,荷兰主要的工会组织基本上都隶属于三大工会联盟组织:工会联合会:约有 1171000个会员单位;全国基督教工会联盟:约有342000个会员单位;管理人员工会联合会:约有161000个会员单位。

161.下列工会组织隶属于工会联合会:

工会联合会Bondgenoten(共有465 000名会员),群众基础非常广泛,主要代表来自多个行业的职工;

AbvaKabo(共有365 000名会员),由在公共部门工作的职工组成;

工会联合会 Bouw(共有150 000名会员),由建筑行业工人组成;

工会联合会 Kiem(共有46 500名会员),由艺术、出版和媒体从业人员组成;

Algemene OnderwijsBond(共有74 000名会员),由教育部门从业人员组成;

工会联合会 Horecabond(共有27 500名会员),由酒店餐饮等服务行业和其他小规模工会组成。

162.下列工会组织隶属于全国基督教工会联盟:

全国基督教工会联盟 Bedrijvenbond(共有90 000名会员),群众基础非常广泛,主要代表来自多个行业的职工;

全国基督教工会联盟Publieke Zaak(共有79 000名会员),由在公共部门工作的职工组成;

全国基督教工会联盟 Dienstenbond, 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组成;

Houten Bouwbond CNV, 由建筑行业工人组成。

163.中高层管理人员工会联合会是一个由多个其他联合体组成的联盟组织:

独立同业工会组成的联盟(共有94000个成员单位);

中高层管理人员工会联合会(共有61000个成员单位);

银行家与保险公司专业协会(共有3000个成员单位)。

164.除这三家工会联盟组织以外,荷兰还有许多专门针对小型工人群体成立的工会组织,比如VVMC铁路工会。另外,还有一些在意识形态基础上成立的工会组织,比如:只有新教徙才能加入的RMU工会和GMV工会。规模比较小的LBV工会也代表多个部门和行业,但没有任何政治背景。不隶属于三大工会联盟中任何一个的工会组织估计共有会员192000名。

劳资纠纷

165.2006年,共发生了31起引发工人罢工行动的劳动纠纷,达到自1989年以来的最高记录。然而,未发生一起重大的行业动荡事件,参与罢工的工人总共也只有11000名。2005年共有 29000名工人参与罢工行动;2004年共有104000名工人参与罢工。

图2损失的工作天数、工人及纠纷数量

损失的工作天数 参与的工人数量 纠纷数量(见右轴)资料来源:荷兰统计局

损失的工作天数在减少

166.2006年因罢工等劳工行动所导致的工作日损失(16000)远低于往年。工作日损失波动非常大:2000年共损失9000个工作日,而2002年损失的工作日不下245000个。2002年因罢工等劳工行动所导致的工作日损失绝大部分应归因于建筑行业的罢工。

大多数罢工行动的持续时间不足一天

167.由13起劳资纠纷引起的罢工行动持续时间不足一天,而其他7起罢工行动持续时间长达五天甚至更久。有几起罢工行动的持续时间较长,但参与罢工的工人较少。这也是工作日损失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的主要原因。

图3劳资纠纷与罢工持续时间

5 个工作日或更久 1到5个工作日 不到1个工作日资料来源:荷兰统计局资料来源:荷兰统计局

图5因劳资纠纷导致的工作日损失

资料来源:荷兰统计局工作日停业集体谈判私有化与强行收购其他

在各种问题上的纠纷

168.大多数工作日损失是因私有化纠纷或可能的强行收购纠纷或集体谈判纠纷导致的。上述两大问题的纠纷导致的工作日损失约4500个。停业罢工导致的工作日损失达4000个。

交通运输和通讯行业损失的工作日最多

169.一半以上的工作日损失发生在交通运输和通讯行业(8300个),主要是由公共汽车公司和有轨电车公司的纠纷导致的,而这些企业的纠纷则主要与工作时间、对员工的暴力侵害行为、私有化以及对管理层的不满有关。工业部门的工作日损失合计达6300个,位列第二,导致工作日损失的纠纷主要与企业重组、因工厂倒闭或生产布局调整引发的工人失业、下岗有关。

第九条

孕产假补贴

170.在第三次定期报告审议期间,考虑到私人保险合同签订后的头两年不在合同保障范围内,委员会曾要求荷兰介绍本国政府拟采取并实施的、旨在确保从事个体劳动的妇女有权得到孕产假补贴的一系列措施。

171.荷兰目前正在等待法院对该问题的判决。关于保险公司所适用的等待期问题,目前已上诉到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何时宣判目前还不得而知。

172.2006年4月28日,平等待遇委员会强烈建议社会事务和就业部长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取消除外责任、等待时间或额外保费,以确保从事个体劳动的妇女在孕产假期得到足够的收入。这项计划既适用公法,也适用私法。自工会联合会2006年1月就同一问题对国家启动法律诉讼程序以来,一直在等待法院的审判,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因此认为对平等待遇委员会建议的实质内容做出回应是不合适的。同时,目前正在启动相关的诉讼程序。法院的判决预计到2007年夏天才会公布。

退休金

173.2006年的主要工作是为2007年1月1日推行《退休金法》做准备,相关方面对荷兰几乎所有的年金计划作了修改,使其符合《提前退休/预退休金(税收政策调整)和终生储蓄计划法》的规定,《终生储蓄计划法》法案的出台使得提前退休在财政上的吸引力有所减少。

174.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包括用《工作与收入(工作能力)法》代替《残疾保险法》。《工作与收入(工作能力)法》实施后,关于哪些项目可视为残疾人(辅助追加)退休金项目的问题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这是因为,为了保证那些丧失工作能力的社会成员一段时间后福利水平不降低,部分年金计划通常可以弥补法定残疾人救助计划中的某些不足之处。

175.2007年1月1日,《退休金法》正式取代1952年的《退休金和储蓄基金法》。新法规所要实现的目标与其所代替的旧法规的目标完全一致:即确保预留的资金足以支付员工的退休金。新法的重要特征在于通过更有效的信息沟通增加退休金发放的透明度、改善雇主、雇员与退休基金之间的关系。

176.《职业养老金计划》始终建立在集体化和团结一致的原则基础之上,也就是说,不得以年龄或健康状况为由区别对待任何人,必须平等对待男职工和女职工、平等对待全职员工和兼职员工。而政府的参与原则上仅限于员工在退休前调到另外一个雇主单位的情况。此外,自1970年代以来,相关保护行动已经延伸到其他群体。

177.平等对待配偶/登记伴侣和未登记的同居伴侣:与《退休金与储蓄计划法》相比,《退休金法》中关于年金计划实质内容的规定更多。比如:《退休金法》规定,如果年金计划中包含向员工未婚同居伴侣发放的遗属抚恤金,则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也同样适用,与确定配偶或登记伴侣抚恤金的情形基本一致,再比如,如果配偶或登记伴侣的抚恤金保险是在权责发生基础上购买的,那么同居伴侣的抚恤金保险就不得在风险发生基础上购买。

178.平等对待已婚员工和单身员工:《退休金法》也规定了员工享有以遗属抚恤金换取额外养老金的法定权利,这样,没有受抚养家属的退休员工可将其遗属抚恤金兑现。

179.平等对待男员工和女员工:现行法律也规定,对男员工和女员工的养老金投入必须产生相同的回报。男女员工缴费额平均数也必须相同,即男女员工的缴费额在其工资中所占的比重也应相同。研究表明,现行的男女平等缴费制度不一定促使国家采用不分性别的税率或预期寿命表。但对于养老金投入比例的计算,这条信息非常重要。

180.自2005年1月1日以来,对男员工和女员工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都是相同的。

181.自1999年开始,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182.其他规定:《退休金法》最后也包含其他有关确保平等的规定,即无论是否签订退休金合同都应一视同仁,在额外收费方面也应一视同仁;在出现个体放弃年金计划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情况下,不分性别的缴费率也同样适用,另外,在禁止转续方面也应一视同仁。

183.成员参与与退休基金的管理:制定年金计划是雇用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也是雇主和雇员双方都应承担的共同责任。但退休基金如何管理也与退休员工休戚相关。《退休金法》规定退休基金管理人员有义务妥善保管退休基金,也就是说,退休基金管理人员必须对有权领取退休金的员工和雇主负责,要管理好退休基金,必须有内部监督。这项法定要求在劳工基金会于2005年12月向社会事务和就业部提交的《妥善管理退休基金的原则》中有全面而具体的规定。

184.依照CSO(老龄协会联合会组织)和劳工基金会于2005年12月做出的关于“退休基金管理”的具体安排,对它们关于成员参与的第二份公约的审查工作被推迟了一年,计划在2008年开展这项工作。制定该公约的目的在于以成员理事会、提交退休金领受人委员会讨论的形式赋予退休基金成员更多的发言权。

185.2006年12月,劳工基金会和老龄协会联合会组织所代表的社会伙伴签署了一份共同意向宣言,提出了一系列旨在增强委员会成员、成员理事会以及相关责任委员会专业技术水平的建议。

186.《职业年金计划(强制加入)法》。《职业年金计划(强制加入)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既包含有关强制参加的规定,也包含与强制参加的职业年金计划相关的实质性规定和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同时《职业年金计划(强制加入)法》也可视作一部针对从事自由职业的专业人士的一部退休金法案。

187.《2005年国家年金战略报告》。如需有关追加退休金的更多信息,请参阅荷兰向欧洲联盟委员会提交的《2005年关于足额支付可持续年金问题的国家战略报告》(见附录七)。报告认为,荷兰退休金系统可实现欧洲委员会制定的全部11项养老金保障目标。荷兰退休金系统有能力长期向全国65周岁及以上的人口提供充足的收入,并且为应对今后人口老龄化、妇女在劳动市场的就业率日益上升和半日工作等社会趋势做了充分准备。

社会救助

188.《工作和社会救助法》评估报告已附在本报告正文后(见附录五)。报告导言如下:

我们如何保证社会保障惠及全体社会成员,保证真正需要社会保障的社会成员得到社会保障?我们如何在全国有能力自食其力的人口和不能自食其力因而需要救济的人口之间实现良好平衡?这些至关重要的问题都很难回答。我们要让那些出于年龄、健康状况、技能水平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工作的人得到社会保障。但近期在荷兰及其邻国,由于靠社会保障养活自己的人太多、靠工作生活的人太少,这种平衡已被打破。如果局势进一步恶化,社会将面临经济威胁(见图1)。我们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应对挑战。而要想躲开减少每项保障金额度等吃力不讨好的工作,我们努力的目标和对象必须有所不同。我们需要检查目前领取社会保障金的人或申请救济金的人事实上能否自食其力或能否在参加一些培训后重新工作,而这是我们目前正在做的事情。为了保证对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公平,必须严格执行这项政策。

189.过去几年,荷兰政府对全国社会保障体系实施了全面改革。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建设一个更具活力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可持续的公共财政和适当的集体保障。

190.本文件主要涉及社会事务和就业部的福利政策,尤其是新的《工作和社会救助法》。通过与来自瑞典、英国等邻国的同事们的交流,我们了解到各国在社会政策和福利方面正在处理的问题和挑战基本上是相同的,这说明我们可以相互借鉴彼此的经验,之所以在本报告中实现经验共享的原因也在于此。

图61965‑2000年家庭得到的福利

家庭得到的福利(X 1000)

191.没有其他生存手段的人们最后只能依靠《工作和社会救助法》规定的救济生活。只有那些没有工作、也没有任何资产,而且不与有足够收入的伴侣或父母住在一起的人才能申请《工作和社会救助法》规定的救济金。而失去工作的人可申请《失业保险法》规定的救济金;如果是残疾人,可以通过《工作与收入(工作能力)法》申请救济金。领取失业救济金有一定的时限,但依照该法发放的救济金没有时限。《工作和社会救助法》是社会保障体系下综合安全保障网。65周岁以上的人口有权领取《基本养老金法》规定的国家养老金以及多数情况下的职业年金。参加同行评审会的人员如需从总体上了解荷兰社会保障体系的更多信息,可参阅与会期间我们提供的一本名为《荷兰社会保障简报》的小册子。

192.此时此刻,有多少个家庭成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家庭在领取救济金?目前(2006年12月),大约有302,000个家庭靠救济金生活。领取救济金的人中大多数是单身人或单身父亲或单身母亲(占总数的84%)。很大一部分领取救济金的人(占总数的82%)靠救济金生活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193.为了阐明《工作和社会救助法》的实施效果以及社会救助计划的执行情况,现举以下实际例子加以说明:

《特殊费用计划》报销数据库之间的链接《特殊费用计划》

依照《特殊费用计划》,医疗费用高但收入低的单身人和单亲家庭可领取一笔不完全由税务机关报销的特殊费用补贴(财政补贴)。特殊费用只发放给那些提交纳税申报单的人。然而,目标群体中许多人不习惯提交纳税申报单或由于程序繁琐而放弃。到2005年,目标群体中也只有10%的人从特殊费用中受益,因此,政府不得不重新考虑这种救助办法

在与目标群体的代表充分协商后,政府制定了新的救助办法。代表们的建议如下:

确定有多少钱可退还,以便于弄清楚是否有必要提交纳税申报单;

由于基本信息不太有效,因此建议直接向目标群体发放;

事先尽可能完整的填写纳税申报单,这样,就不要求申请人提供业已得到的详细信息;

只问几个必要的问题并且按照逻辑顺序提问,从而简化相关的申请表;

在可能的情况下,确定各类费用实际可扣除的最高金额。

完成相关数据库的链接后,便可根据家庭收入、居民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以及《特别医疗费用法》规定的居民个人缴费情况,确定哪些荷兰居民有资格领取特殊费用救济金。到2005年底,共寄出400 000张纳税申报单及附函。税务机关希望得到的回复率为25%;而实际的得到回复率高达62.5%。

一项顾客满意度调查显示,最令目标群体感到高兴的是,纳税申报单大部分已经填妥,而且申报单中其他哪些费用可能被扣除也非常清楚。

资料来源:税务与海关管理局。

申领程序简单

194.作为对一般国民收入政策的补充,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了一套定制化服务,其中包括个别社会救助。《工作和社会救助法》法制化体系有助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简化地方救济金的申领程序。比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可开展事后抽样调查,以确定他们从社会救助基金中拨出专门作为特殊费用支出是否合法。由于现行法制化体系让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有足够的机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因此,无需扩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向特定类别的申请人支付救济金的范围,那样做可能会逐渐削弱国民收入政策的基础,掩饰提供定制化解决方案的重要性。

豪尔顿杜绝官僚作风

任何有资格得到社会救助的人都应当很快得到救助,不需要费任何周折。这是豪尔顿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决定采用一套适用于常见类型的救济金快速申领程序的初衷。申请人在为修补假牙、为子女上幼儿园或为子女购置学校设备支付费用后10分钟内便可领到相应的补助金。申请人只需在一张表单上标出所购项目,注明其花去的费用,附上发票,在表单上签字,10分钟内便有结果,钱就会转到申请人的账上。唯一的限制是,该程序只适用于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所熟知的居民,换句话说,只适用于过去一年内曾经得到社会救助或在过去一年内申请过社会救助的居民。市行政和议会已确定表单上的各类费用都是最基本的,申请人无需再次证实。由于社会福利机构对申请人的情况已非常熟悉,因此,也无需对其进行收入评估。

资料来源:《城市扶贫政策》(2006年),西布拉邦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195.此外,政府也需要通过《一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补贴法》,简化与收入相关的计划,尤其是医疗卫生、儿童和住房方面的计划,从而不断增强对公众的透明度、降低实施成本、更有效地解决贫困陷阱问题。这些补贴今后将由一个独立的机构(税务与海关管理局)管理。因此,更多有资格得到相关计划补助的居民有望得到实际的补助。自2006年以来,育儿补贴、住房补贴、医疗补助都已归入《补贴法》项下。从2009年开始,教育费用补贴也将纳入子女税务优惠范畴。《补贴法》是在充分征求住房协会、医疗保险公司、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儿童保育学会意见的基础上起草的。

196.2006年7月,参议院通过了一项旨在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更大权力的法案,法案规定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可向领取最低标准救济金的居民发放特殊补贴。这项补贴专门针对年龄在23周岁到65周岁之间,依靠救济金生活的时间长达五年以上并且没有机会得到工作机会的居民。参议院通过的这项修正案规定,即使受益人能够挣到一份微薄的收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也可向他们发放补贴,在此情况下,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可自行确定哪些人有资格得到补贴,根据居民的家庭状况,每年的补贴金额从300欧元到500欧元不等。

帮助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

197.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可为申请人申领救济金提供帮助。一种办法是利用“填表服务队”的帮助。

阿姆斯特丹填表服务队

许多人不清楚自己有资格得到哪些补助,或想当然的认为自己没有资格领取住房补贴或免交城市供水费用等。阿姆斯特丹几乎各个区都有一支“填表服务队”为人们提供帮助。“填表服务队”是一支由100人组成的团队,团队的任务是让辖区的居民了解自身的权利,帮助居民填写各种表格(无论是轮椅申请表、纳税申报表、团体医疗保险登记表,还是市政费用减免申请表或学习费用报销申请表等)。2005年,服务队共帮助24000名阿姆斯特丹居民填了27400多份表格。

填表服务队大多数成员本身是已失业,长期靠救济金生活。他们经过培训后,在一名辅导员的监督下,在工作中学会如何与他人共事、如何处理异常情况等。每年都有20%的队员转到了有报酬的工作岗位。

因此,填表服务队的成员不仅是在帮助其他阿姆斯特丹居民填表,而且是在改善他们自己的就业前景。服务队提供的帮助也让表格的发行机构受益,因为准确完整填写的表格可以很快得到处理,处理效率大幅提高,这样可以让所有人都高兴。

资料来源:阿姆斯特丹市议会。

工作与社会救助记分卡(WBB记分卡)

198.记分卡可帮助人们全面了解荷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七项专题和13项指标的执行情况,这些专题和指标,无论是从个别上看,还是综合来看,都是在向人们展示《工作和社会救助法》的实施情况。记分卡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工具,市议会可利用这种工具对《工作和社会救助法》的实施情况实行绩效管理,记分卡也可帮助市行政部门和本地客户委员会就实施质量可能的改进事宜提出建议。出于比较之目的,可将地方管理当局分成人口规模相当的八个组,然后将每个城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实施结果与同等人口规模城市的平均结果进行比较。然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可自行选择同一地区的其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所辖的或劳动市场情况与本地区相似等具备一定参考价值的城市进行比较。

199.记分卡主要基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向荷兰统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这些数据主要用于编制与《工作和社会救助法》相关的统计表(关于救济金、社会融合、债务和欺骗行为等)。由于记分卡包含有关2004年和2005年相关法规实施结果的信息,因此,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也可监督他们自身的工作是否有所改进。记分卡只显示客观事实,不对所取得的成果做出任何解释或评价。

第十条

青少年及其家庭

200.2006年,公布了多项关于青少年问题的咨询报告,主要介绍广义上的青少年政策以及青少年关怀照顾服务的实施效果,其中包括政府任命的青少年政策专员史蒂文·范·艾克提交的一份报告。这些咨询报告以及政府对报告的批复都已于2006年7月提交众议院审议。政府的批复中包括关于青少年关怀服务改进日程的声明。2007年2月上台的新一届政府在参考上述报告和其他资料的基础上,起草了一项《关于青少年及其家庭的计划》。

201.新一届政府上台以来,荷兰任命了历史上首位青少年与家庭事务大臣。青少年与家庭事务大臣的任务是确保儿童有一个良好的人生开端。家庭为青少年打下良好的基础,由青少年与家庭事务大臣协调与青少年、家庭、教育和工作相关的政策。这些政策目前是由多个部门负责制定与实施的。

202.新政府的结盟协议将更多地关注青少年及其成长的家庭。政府认为,家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机构,儿童得到家庭的培养,家庭为儿童提供安全保障,教会儿童最基本的价值观。父母必须有足够的时间、资源和技能完成这些非常重要的任务。政府计划在未来几年实行家庭友好型政策。

203.2008年开始发放与家庭收入相关的子女补贴,纳入目前的子女税费抵扣项目中,额外资金将分阶段到位。需要照顾患有慢性病的儿童或残疾儿童或寄养儿童的单份收入家庭也可得到财政资助。

204.父母必须有能力将工作与家庭、工作赚钱与养育子女结合起来,父母必须有可能在“人生的高峰期”抽出时间来照顾子女。因此,作为每一个员工法定权利的育儿假应当从13周延长至26周,而且不得转让。

205.子女年龄不到5周岁靠社会救济生活的单亲父母,最长六年内,可以不用迫于生计出来找工作养家糊口。但是他们必须参加必要的培训,为今后的工作做准备。即将实施的一项计划可以让半日工作对那些迫于生计找工作的单亲父母更有吸引力。目前荷兰正在考虑对那些从事个体劳动的妇女和在其配偶的企业工作的妇女实施一项产妇津贴计划是否可行。

206.关于儿童保育、幼儿园保育、入学前和儿童早期教育的法规,包括对妇女的财政资助等,都必须协调一致,主要目的在于减少儿童保育/幼儿园的种族隔离,提高保育水平,确保入学前和儿童早期教育与小学第一年之间更有效的衔接。学校可自行选择是否开设衔接班,形成一套综合体系,这套体系可以在早期教育阶,识别并帮助那些存在语言障碍的儿童。

207.荷兰将开放青少年和家庭服务中心,为广大家长和儿童提供医疗、社会和教育方面的帮助。中心还将提供婴儿和儿童诊所服务、父母育儿救助以及家庭辅导等。同时,荷兰还将简化青少年关怀服务机构的组织结构,使之与中央政府相关机构合并。轮候名单的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此外,有待家庭督导处理的案件数也将大幅减少。

208.必须尽早将问题家庭的子女置于监管令的保护之下,而且议会应当立法,允许儿童法官在对儿童发育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发生前,尽早采取不十分严谨的措施,比如必须实施的育儿救助。对于任何对未成年子女所造成的伤害,父母在法律上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09.政府应当充分认识离婚对子女的影响,同时继续审议并通过一项旨在促进夫妻共同养育子女和负责任的离婚行为的议案。

210.相关机构也制定了一系列旨在安排青少年在上学期间完成为期三个月的社区服务,让他们有机会深入认识社会,同时与教育部门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协商确定应当采取的具体形式以及如何将其有效的组织起来。

211.荷兰计划在2009年之前为儿童建立电子档案。27周岁及27周岁以下的青少年都必须参加半工半读课程的学习。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可取消他们领取救济金的资格。

212.如需有关荷兰实施《儿童权利公约》的信息,请参阅关于荷兰实施《公约》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117/Add.1,2002年3月)以及关于落实联合国儿童问题特别会议(2004年9月,海牙)成果文件“一个适合儿童的世界”的《全国儿童行动计划》。

213.关于25周岁以下的荷兰人口的确切信息以及有关荷兰青少年政策具体问题的确切信息,请访问下列网站:荷兰青少年问题研究会网站www.youthpolicy.nl(英文),收录了大量有关儿童保育、早期教育、父母育儿服务、青少年关怀和青少年参与社会等问题的情况说明和宣传册;荷兰统计局网站www.cbs.nl/en‑GB(英文),收录了大量有关青少年问题的确切资料。

214.2006年1月1日,荷兰共有3580000名儿童(0到17周岁),而荷兰总人口数为16340000人。由此可见,儿童占总人口的22%。

215.从社会和人口统计学角度看,未来家庭可能发生的变化小于1970年代和1980年代的预期。多数居民会养育子女,而且这种情况会一直延续到可以预见的将来。

216.荷兰大多数儿童和父母双亲一起生活。然而,单亲家庭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2005年1月1日,单亲家庭几乎占家庭总数的18%,而且大多数是单身母亲的家庭(尽管越来越多的父亲在独自养育子女)。此外,非西方(尤其是安的列斯人和苏里南人群体)单身母亲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一半以上的安的列斯儿童和大约40%的苏里南儿童是在单亲家庭长大的。

217.单亲家庭数量激增的原因很多,离婚可能是最重要的原因。未婚夫妇感情破裂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虽然离婚率一直都很稳定,但近年来又开始上升。现在每四桩婚姻中至少有一桩是以离婚告终的。大约60%的离婚案涉及儿童,也就是说,每年有35000名儿童在承受父母离异的痛苦。另外有18000名儿童牵涉到未婚伴侣感情破裂问题中。这些儿童中预计有25%的人最终将与自己的生身父亲或母亲失去联系(也可参见附录六)。

父母育儿服务与促进发展

218.2006年12月启动的“饮酒与父母养育子女”项目旨在建议并帮助父母防止年幼的子女饮酒。Trimbos研究所目前正在与荷兰健康促进与疾病预防研究所合作实施该项目。2006年,该项目的工作重点是通过大众传媒(广播、电视、海报等)开展宣传活动,同时编写发放给父母的宣传资料。从2007年到2009年,该项目的重心已经改为向父母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第十一条

获得食物的权利

219.政府正在努力确保在荷兰人们能够得到可持续生产的安全食品,荷兰是食物和粮食产品净出口国,食品供应量远大于国内需求量。荷兰进口的食品一般是由于气候或季节等方面原因国内无法生产的热带农产品(比如:咖啡、可可、热带水果等)以及稀缺的一些特殊食品,价格因素也会起到一定作用。此外,荷兰有一套覆盖面极广的社会保障体系,救助那些生活不富裕的家庭,保证它们的基本需求(包括购买食品)得到满足。近期启动的一系列私人行动计划将向特定目标群体家庭提供价格低廉的食品,继续帮助那些依靠社会保障生活的人。

220.在瓦吉宁根大学研究中心举办的2006年度专题研讨会上,以及在去年全国纪念世界粮食日的一系列活动中,荷兰政府都重申了民众食品权的重要意义,引起了与会人士的广泛关注。最近政府赞助的一场专题讨论会专门探讨了粮食主权和食品权概念之间的异同点。

政府的粮食生产政策

221.荷兰是世界上国土面积最小、人口密度最大的国家之一,因此,荷兰农村地区面临的压力相当大。人们在乡村生活、工作和享受休闲时光。虽然农村的空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交通运输,但同时也要努力为后代人保留有价值的自然生态区和独一无二的景观区。因此,应当继续保持农村地区各项功能之间的平衡。

222.鉴于本国粮食供应充足,可极大满足国内需求,政府措施的重点主要放在食品安全和质量以及粮食生产对环境和消费方式的影响上,而且政府行动日益受到欧洲联盟政策法规的影响。

223.在确保粮食安全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之一是欧盟通过了《一般食品法规条例》,其中包含有关食品生产过程可追溯等问题的一系列重要规定。在荷兰,主要由粮食与消费品安全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的执行。

224.食品行业确保其产品质量的责任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除基本质量要求外,对产品特征的合法管制在日益简化。同时,新的欧盟法规和现行法规对有机农业、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以及传统特色农产品的保护等问题的影响越来越大。

225.目前,荷兰农业生产日益受到一系列专门为保护环境、工作条件、动物福利和食品安全而制定的管制措施的影响。而在欧盟背景下,这些新的变化也在不断发生。肥料和杀虫剂使用规定对耕作方法的影响尤为明显。无论采取哪种耕作方法,都必须充分考虑到环境问题。

226.此外,荷兰正在大力促进实施将农业生产与环境保护融为一体的措施,其目的在于转变耕作方式,在确保高产出、高效率的同时,为实现濒危动植物物种的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管理、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等环境目标服务。农民如果采用新的耕作方式产生额外的生产成本,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补偿。

227.在制定并实行有关转基因作物种植的政策时,必须适度谨慎。虽然政府鼓励人们开展新品种的研究与开发工作,但在环境中引入转基因品种将受到非常严格的许可管制。至于转基因食品的销售,相关政策规定,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和贴标签的方式,赋予消费者尽可能大的自由选择权。

世界粮食供给利得的公平分配

228.荷兰的发展议程是根据千年发展目标制定的。荷兰在世界粮食供给方面做出的努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 增强发展中国家分析、监测和解决弱势群体粮食不安全问题的能力;

(b) 为针对弱势群体的粮食援助融资;

(c) 帮助发展中国家充分利用贸易自由化提供的机会。

229.2001年5月,荷兰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共同启动了一项合作计划,该计划旨在增强粮农组织在粮食安全、农业生物多样化、林业等方面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能力。这项合作计划将延续到2004‑2007年度。在粮食安全方面,该计划旨在增强粮农组织协助发展中国家分析、监测和解决粮食不安全问题以及完成本国能力建设的能力。每年在确保粮食安全方面的财政资助将达300万欧元。

230.尽管向一些活跃在人道主义援助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承诺的财政捐款都已到位,荷兰政府仍然通过现金捐赠的方式,将荷兰绝大部分粮食援助提供给了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尤其是在发生灾难以及旷日持久的危机和难民危机等情况下的粮食援助)。此外,荷兰也为粮农组织支持灾后重建的行动捐献了大笔资金,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是让灾民得到良种和生产工具。在此期间,政府每年总支出约合6 000万欧元。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委员会)也是接收荷兰人道主义援助款项的一个重要机构,每年大约3 000万欧元,其中部分用于粮食援助。

231.由于荷兰认识到粮食安全总体而言是粮食获取的问题,而不是粮食供应问题,因此,优先考虑在就地采购的基础上提供粮食援助。为此,报告期内所有的粮食援助都是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提供的。荷兰政府坚信,这种提供粮食援助的方式是确保世界粮食生产和贸易利得公平分配的关键,它有助于刺激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创收机会,从而减少对援助的依赖。

232.为了确保世界粮食供给与贸易利得的公平分配,荷兰通过关于市场准入问题的世界社会发展伙伴峰会,积极支持发展中国家充分利用贸易自由化提供的机会。这些伙伴关系旨在帮助伙伴国生产和出口符合欧洲市场质量要求的产品。

关于营养的信息

233.荷兰营养中心是一家由农业、自然和粮食质量部以及卫生、福利和体育部共同资助的机构,该机构主要在提供关于营养的信息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该机构开展的健康饮食宣传活动和相关项目重点关注预防肥胖、平衡膳食、食品卫生学、过敏症、水果与蔬菜、母乳喂养、脂肪消耗等问题。

234.荷兰建立了一套用于采集荷兰社会不同群体及全国人口营养状况信息的监测系统,即由卫生、福利和体育部出资建设、国家公共卫生与环境研究所负责协调的“荷兰全国食物消费调查”系统。2003年完成了对19-30岁年龄组人口的营养调查。2005‑2006年完成了对2到6周岁低龄儿童的调查。今年开始对7到69周岁的一般人群进行调查。相关调查结果和其他信息可在www.voedselconsumptiepeiling.nl上获取。

第十二条

政府医疗卫生支出(关键的统计数字和指标)

235.对荷兰医疗卫生系统主要特征的介绍见第三次定期报告(E/1994/104/Add.30)第12条第407款。此外,下表所列最新信息为医疗卫生总支出占国内总产值的比重。表中所列数字均与荷兰全部三种医疗保险有关。

表8荷兰医疗卫生总支出占国内总产值的比重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8.1%

8.7%

9.2%

9.2%

资料来源:国家公共卫生与环境研究所《 2006 年荷兰医疗卫生情况报告》第 139 页

236.荷兰花在使用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25到64周岁人口身上的费用合计达253亿欧元,占总支出的44%。花在65周岁及65周岁以上人口身上的医疗费用合计达233亿欧元,占总支出的41%。从性别的角度看,年龄仍然是医疗卫生支出方面一个非常重要的解释变量。30-50岁年龄组人口每年人均医疗费用为2500欧元。而65周岁及65周岁以上人口每年人均医疗费用则高达5000欧元。95周岁及95以上人口的年均医疗费用最高,人均47000欧元。

237.不同年龄组主要疾病的治疗费用不等。婴儿围产期疾病的治疗费比较高。中青年男性容易患的重大疾病有智力缺陷、龋齿、骨疡、听觉障碍、精神分裂症以及酒精效应和吸毒症等。对于中青年妇女而言,智力缺陷和龋齿、骨疡的治疗费用较高,与妊娠、分娩、妇科病相关的治疗费用也相当高。其他与老龄相关的治疗费用主要与心脏病、癌症等有关,其次是老年痴呆症。有关疾病治疗费用的更多信息见www.kostenvanziekten.nl。

儿童死亡率

238.荷兰婴儿死亡率(活产儿出生后第一年的死亡率)与围产期死亡率(胎儿死亡率+出生后第一周的死亡率)的变化趋势基本类似。目前,荷兰五周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在欧洲联盟国家中最低。

表9荷兰婴儿死亡率(每1 000名活产婴儿中死亡婴儿数)

1995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5.5

5.1

5.4

5

4.8

4.4

资料来源: 世界卫生组织数据库 , 2006 年 6 月。

预期寿命

239.2005年,出生人口预期寿命为男性77.2岁,女性81.6岁。之所以相差4.4岁的主要原因在于60周岁以上妇女的死亡率低于同一年龄组男子的死亡率。65周岁男性预期寿命与女性相差16.4岁,65周岁女性预期寿命与男性相差20岁(资料来源:2007年3月1日《全国公共卫生指南》第3.9版)。2001年荷兰出生男性人口的预期寿命相当于15个欧盟“老”成员国平均水平,而出生女性人口的预期寿命则远低于15个“老”成员国平均值。荷兰妇女预期寿命实际上低于欧盟全部新老成员国的平均水平。

240.荷兰公民汉尼·范·安黛喜波尔是2004年5月29日到2005年8月30日世界上最年长的人(享年115岁)。

享受医疗服务

241.在荷兰,每一个人都有权享受必要的医疗服务。由于人们都有医疗保险,所以部分或全部治疗费用都由医疗保险来支付。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必须自己支付医疗费用。为在荷兰没有合法居住权的外国人提供必要的医疗、却无法收取相应费用的医疗服务机构,可以申请由一项依照《利益享有权(居留状况)法》设立的专用基金偿付。

242.荷兰医疗保险体系有三大支柱:

(a) 长期治疗与护理;

(b) 治疗护理服务;

(c) 补充(私人)保险。

243.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医疗保险法》(原“ZFW”,现“ZVW”)规定,治疗性护理费用由医疗保险支付,而《特殊医疗费用法》明确规定,长期护理与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支付。

244.荷兰已从六大广义的医学功能的角度,对《特殊医疗费用法》规定的权利作了分类。因此,目前关注的重点是有权享受医疗服务的人们的需求,而不是医疗服务的有效提供。这种重心的转移预计将为提供定制化医疗服务铺平道路。人们十分清楚并且坚信自己享有获得医疗服务的权利,而且他们合理安排自己生活的愿望日益强烈,因此,社会变革必然推动医疗服务从供给面向需求面转变。《特殊医疗费用法》的另外一项基本原则是,人们应当尽可能长期住在家里,他们既可以在家里得到医疗服务,也可在医疗机构内得到医疗服务。

245.依照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医疗保险法》提供的医疗服务,等同于原《医疗保险基金法》规定的服务。然而,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式以及医疗服务提供机构与顾客之间的协调配合程序都已发生改变。政府将定期审查《医疗保险基金法》规定提供的各项服务,以保证相关法规仍然适用而且可以满足全体居民的需要,而这必然要求相关部门对一揽子医疗服务计划中是否需要去除或添加某些类型的服务做出评估。

246.荷兰新的医疗服务体系减少了政府对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部门的直接参与。目前的医疗服务体系,在一系列旨在确保某些标准不降低的法律框架内,将为顾客提供更多自由选择的机会,也为广大医疗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提供更多决策的自由和更大的激励。

医疗保健方面的弱势群体

社会经济群体在健康方面的差距

247.在荷兰社会,按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或职业级别来衡量,处于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的人们在健康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男子和妇女的人均寿命分别比受教育较高的同胞低4.9岁和2.6岁。而受教育程度高的群体与受教育程度低的群体在健康生活年数的平均差高达15年。这些差距并未随着时间的流失而缩小。在失业群体和申请残疾补助的其他社会经济群体中,也存在健康问题。

在风险因素和健康选择方面存在差异的根源

248.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群体健康状况较差,其中部分原因在于他们面临更多的健康风险。他们极有可能长期保持一种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吸烟、酗酒;同时与富裕群体相比,他们很少食用蔬菜和水果,很少参与体育锻炼。此外,他们的物质条件(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往往比他们的健康状况更糟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物质条件会分别或共同对他们在健康方面的差距产生影响,而在共同影响方面,我们必须注意到,生活方式取决于物质条件。但是,不同群体之间之所以在健康方面存在差距,部分原因在于他们的健康选择不同。健康状况差可能是一个人社会经济状况差的原因,因为由于健康原因,他/她可能无法工作。然而,社会经济状况与健康之间的关联度到底有多大,至今仍然无法解释。

政府的目标是将不同社会经济群体在健康方面的差距减少25%

249.荷兰政府为自己设立的目标是在2020年之前,将目前不同社会经济群体在健康方面的差距至少减少25%。政府计划通过对各种现状的干预,改善社会经济条件较差群体的健康状况,从而实现既定的目标。政府为其政策确定了四个中心点:

(a) 减少在教育、收入、社会经济因素方面的差距;

(b) 减少对社会经济条件差群体的健康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c) 通过对健康决定因素施加影响,来减少社会经济状况差对健康的负面影响;

(d) 提高社会经济状况差群体的医疗卫生服务的获取率和效率。

250.《2006年公共健康预测》包含大量有关荷兰公共健康、疾病预防与医疗服务的最新信息。此外,这些信息可查阅国家公共卫生与环境研究所全国公共健康指南网站(www.nationaalkompas.nl)。

251.《选择健康的生活》(www.minvws.nl/themes/prevention)是一份旨在确定2007-2010年度的公共健康优先事项的全国性政策文件,政府在文件中详细介绍了在基层实施这项政策的行动计划。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相关机构和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将在中央政府确定的框架内,对大部分荷兰疾病预防政策的实施承担主要责任。

改善儿童生活条件的措施

饮酒与青少年

252.滥用酒精不仅是一个公共卫生问题,而且与人身侵害、犯罪、公共秩序及交通安全等问题密切相关。夜间发生在酒吧、俱乐部和大街上的暴力行为70%是受到酒精的影响。另外,大约四分之一的交通事故是由酒后驾驶导致的,有时也与吸食毒品有关。在荷兰所有健康状况欠佳的人群中,4.5%的人是由滥用酒精导致的。此外,饮酒导致生活质量严重下降(2.5%)。

253.研究表明,近年来,在荷兰有青少年长期酗酒,荷兰青年人是目前欧洲酗酒量最大的群体之一。有鉴于此,2005年,荷兰卫生大臣专门拟订了一份政策备忘录《酒精与青少年》,明确规定了一揽子平稳连贯、协调一致的政策工具,这些政策工具有望对儿童酗酒问题产生重大影响,其中不仅包括为人们提供子女教育和抚养方面的帮助、而且包含更多具有约束力的措施,比如加强对酒精类饮料交易的管理、征收高额消费税以及对饮酒加以限制等。

254.《选择健康的生活》主要概述了 2007-2010年的公共卫生政策,将“防止酗酒”作为荷兰公共卫生政策的一项新的优先规定,其中更多的强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作用。

反对青少年吸烟的措施

255.青少年中吸烟的人数在下降。过去几年,不吸烟(过去四周没有吸烟)的青少年所占比例与2002年相比有所上升。2002年,10到19周岁的群体中72%的人不吸烟,到2005年这一数字已经上升至77%(资料来源:STIVORO 报告,2005年,www.stivoro.nl)。也可参见下表:

表10青少年中不吸烟的人所占比例

年龄组

2002年

2005年

2006年

10‑14岁

89

93

94

15‑19岁

55

61

63

10‑19岁

72

77

79

256.STIVORO(为了一个无烟的未来)是一家专门介绍有关预防未成年人吸烟、鼓励吸烟的人戒烟以及防止不吸烟的人被动吸烟的信息的机构。2006年,STIVORO开展了各项旨在解决儿童和青少年中主动吸烟和被动吸烟问题的活动:

针对青少年的大众传媒宣传活动;

无烟学校(无烟环境以及有关吸烟的教材);

戒烟运动(学校内不吸烟协定);

“不得当着孩子的面吸烟”的运动;

“儿童仿效”运动;

针对孕妇及其伴侣的教育活动。

《烟草法》及其实施

257.《烟草法》明确规定:

禁止烟草方面的广告宣传和赞助式广告(2002年11月7日);

购买烟草产品的最低年龄(16周岁;2003年1月1日);

无烟工作场所(2004年1月1日);

公共交通工具内无烟化(2004年1月1日)。

从2002年11月开始,食品和消费品安全局有权代表卫生、福利和体育部即时对违反《烟草法》的行为实施处罚。该局委托开展的一项研究发现,过去几年,购买烟草的青少年(16周岁以下)所占的比例急剧下降,1999年高达26%,而到2005年已降至6%,同期购买指数(基于青少年的购买企图以及由卖烟人的反应确定的成功交易几率)从23%降至5%。

卫生保健

疾病预防

258.自2005年以来,荷兰一直在对父母一方或双方生于乙型肝炎高发或流行国家的儿童例行接种乙型肝炎疫苗。母亲是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的儿童也可接种乙型肝炎疫苗。2005年初,非细胞成分正式取代DPTP‑B型流感嗜血杆菌的全细胞百日咳成分。2006年4月,针对肺炎球菌的疫苗接种工作也纳入国家疫苗接种计划。

259.《传染病法》和《公共卫生(预防措施)法》规定,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抗击传染病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地方基础设施功能正常,有能力解决大约90%的传染病突发流行的问题。

260.荷兰于2005年成立了传染病控制中心,负责做好危机发生期间的各项协调工作,同时帮助地方政府开展常规疾病预防活动。荷兰传染病控制中心是国家公共卫生与环境研究所下设机构,在相关研究以及向卫生大臣提出有关传染病控制的建议方面也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261.政府越来越重视疾病预防问题。为了预防糖尿病的发作,同时预防或推迟与糖尿病相关的并发症,政府启动了一项全国糖尿病预防计划。

262.荷兰制定了许多由政府实施的计划,这些计划主要由国家公共卫生与环境研究所全国筛查计划协调中心负责协调。国家公共卫生与环境研究所全国筛查计划涉及子宫颈癌、乳癌、遗传性高胆固醇血症、孕妇(传染病与红细胞免疫)和新生儿(足跟穿刺)筛查等。足跟穿刺筛查计划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目前已完成对新生婴儿17种疾病的筛查。此外,中心还负责协调唐氏综合症的胎儿期筛查工作。政府将重点关注这些国家计划的实施效率、质量和效力,从而改善公众的健康状况。

治疗性医疗救助与服务

263.荷兰建立了一套发达的初级医疗卫生保健体系,公众可直接享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而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主要由独立专业人士(比如:家庭医生、牙医、助产士、医疗辅助人员)和家庭护理机构提供。家庭医生充当把关人,在必要的情况下将病患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比如:医院)治疗。家庭医生本身可以处理大约95%的病患治疗要求。

264.由于以往工作量太多,导致近来出现了在夜间和周末开展的医生急诊服务。这种急诊服务主要由执业医师负责提供,其他最新的发展成果包括执业护士(一般是资历更高的护士)制度的实施,这些执业护士将帮助家庭医生提供医疗服务,尤其是慢性病的治疗服务。

265.作为对众多实验结果的响应,荷兰对相关的法律作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允许病患得到理疗师的治疗服务。今后的目标是在社区提供综合性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表11每千人口拥有的执业医师数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3.2

3.3

3.4

3.5

3.6

资料来源:经合组织健康数据(2006年)第1版。

266.大多数荷兰专科医生是在小型合伙制诊所工作的独立专业人士。而且专科医生在非医院性质的私人诊所工作的趋势仍在继续,究其原因,一部分在于近年来医疗卫生体系的改革。荷兰医院一般是非盈利性质的私营机构。

267.对心理疾病的治疗是荷兰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荷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包含强大的心理精神疾病治疗部分。在荷兰,很大一部分医疗卫生支出用于心理疾病和其他精神疾病的治疗服务(见国家公共卫生与环境研究所2003年题为“Gezondheid op koers”的报告),其中包括购置用于治疗吸毒成瘾症和酗酒症的设施的费用。从2008年1月开始,依照《医疗保险法》,用于心理和精神疾病治疗的经费将减少,直至与用于躯体疾病治疗的经费一致。

医疗卫生保健费用及其对老年人的影响

268.目前,荷兰年龄在65周岁及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多达230万,占全国人口的14%。相比之下,在德国,这一比例高达16.9%、法国为16.2%、瑞士高达17.2%。大约1 400万人口年龄在64周岁以下,比例为1比4.4(资料来源:中央统计局, 2006年)。

269.在荷兰,绝大部分老年人居家养老(占总数的92.8%),到2030年,大多数人仍将住在普通街区里普通的房子里。因此,需要修缮更多的房屋以满足老年人的住房需求。自1994年《服务残疾人法》实施以来,相关方面修缮了大约600000间适合老年人居住的房屋。目前,全国大约有498000间专门为老年人设计或修缮的房屋,其中大约有415000间(占总数的83%)确实是由不同程度残疾的老年人居住(资料来源:《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老年人政策》,卫生、福利和体育部,第30页,2006年2月)。

270.荷兰目前有370家养老院,66000个床位。在居家养老方面,目前大约有100000个床位。在荷兰,大约有355家机构提供居家养老照顾服务,平均每月为442000多人提供护理服务(资料来源:NZA与CAK)。

271. 2006年,荷兰用于医疗保健(治疗和护理)不同部类的资金约合483亿欧元(占GDP的9%)。用于老年人护理和其他照顾服务的费用高达120亿欧元(资料来源: 卫生、福利和体育部, 2006年)。

272.过去几年,医疗服务费用和医疗服务需求都在急剧增加。政府为了保证人们能够得到廉价的医疗服务,不得不采取相关的干预措施。某些医疗服务将依照《社会救助法》的规定,纳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的其他法定计划中,其他一些医疗服务也将纳入《医疗保险法》规定的计划中。

《社会救助法》

273.《社会救助法》于2007年1月1日生效。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在于确保每一个(包括年轻人、老年人和残疾人)都能参与社会。然而,参与社会首先是个人的责任,但是人们自身无法参与社会,因此,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必须鼓励和帮助他们参与社会生活。

274.《社会救助法》对残疾人(包括儿童)参与社会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引入了“赔偿责任”。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必须提供住房、交通、家政服务和社会联系方面的设施(独立或共用设施),方便人们参与社会生活,而且必须为那些无法使用常规设施的残疾人提供高价值的专用设施。这样,当地社区的基础设施应当可供全体居民使用。

275.即将取代《社会福利法》和《残疾人服务法》的新法规规定,由地方政府负责为残疾人提供家政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教育培训服务、保证残疾人就业和收入也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中央政府预计,针对残疾人的两项政府责任合并后,可为制定多个政策领域的综合解决方案提供依据。

276.地方政府负责监督住房服务、医疗服务和社会福利保障,与其他相关各方(其中包括住房协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协商。地方政府草拟的《住房愿景》包括为残疾人(包括老年人)提供护理、住宿等综合服务。地方政府与住房协会之间达成的实施绩效协议要求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住房和其他社区服务设施(比如:社区服务中心)。

277.可用于实施《社会救助法》的资金约合45亿欧元,其中花在老年人身上的资金比例有多大,目前尚无任何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

278.制定教育法规的目的在于确保与每一名儿童的个人发展密切相关的发展过程不间断。因此,教育旨在促进儿童的情感成长和智力发育,不仅要让儿童学到知识,更要让儿童具备社交技能、文化技能和身体机能。

279.荷兰教育政策的另外一个基本设想,是让儿童在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中长大。因此,教育必须促进积极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融合,确保儿童充分了解和体验与其同龄人不同的背景和文化。这项任务在《初等教育法》、《专业技术中心法》和《中等教育法》中也已明确界定。

280.中等学校应当每两年编制一次学校计划、学校章程和学生守则,其中要明确涉及教育方面的问题。尊重其他人的观点和文化是这些文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主题。

281.中等学校自1990年代开始用阿拉伯语和土耳其语(最常见的少数民族语言)教学。学校如果愿意可将这些语言作为考试科目。

282.荷兰教育的基本前提之一(实际上也是荷兰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基本前提之一)是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任何人。荷兰的教育政策明确适应于向男孩和女孩提供平等的机会,重点关注打破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教材和教科书。教育政策达到的目标将具体关注女孩的平等机会。

283.历史学和社会学的教学目标之一是使学生能够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和他人的价值观形成独立而且适当的判断。地理学的教学也将更多地关注跨文化问题。小学必须教导学生认识不同的宗教和信仰体系。此外,许多学校的跨文化教育也涉及和平与国际合作等主题。科学、环境教育、生物学教导儿童尊重环境、养成一种对性与健康负责任的态度。

人权教育

284.荷兰政府希望教育部门勇于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自行决定应当如何组织和安排教学。干预学校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的政府将与本原则背道而驰。学校和学校董事会在履行自身职责时应当享有充分的自由,但必须完成既定的任务。

285.政府应当通过制定通用的教学目标,引导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健康发展。在“发现自己、发现世界”主题范围内确定的教学目标与良好的公民道德直接有关,比如,让学生大致了解荷兰政府和欧洲联盟运行方式以及公民的职责等,同时也教育学生学会尊重一般认可的价值观。

286.自2006年2月1日开始,学校必须在法律上承担增强学生公民意识和社会凝聚力的责任。政府已委托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指导方针,帮助学校完成这项任务(2006年3月)。指导方针要表明,人权是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287.制定学校在增强学生公民意识和社会凝聚力方面所要实现的目标,目的在于确保更多来自社会各阶层的人学会参与社会生活,这些目标将让所有学校明确什么是公民意识。由于学校有助于为学生养成良好的公民道德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学校认真思考如何采用最好的方法教育学生非常重要。公民意识不是单个的人或机构独有的;它与全体社会成员密切相关。“发现自己、发现世界”涉及与其他人互动、解决问题与价值归属等问题。这些教学目标旨在确保学生学会与公民意识相关的知识。

义务教育

288.《义务教育法》规定,五至十六周岁的儿童必须到全日制学校上学;十六至十八周岁期间,他们必须到半日制学校继续学习。从2007年8月起,不具备基本资格的青少年必须参加半工半读课程的学习。事实上,年满四周岁的儿童便可上学,而且97%的儿童都是四周岁上学的。

学费

289.2005/2006学年度,政府取消了三种形式中等教育阶段的学费以及18周岁以下青少年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学费。家长无需再为子女的教育缴纳相关费用。家长/学生可自行购买中学使用的课本,而且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可报销部分费用。由此可见,学费不再是儿童继续教育的障碍。然而,学校可请求家长以自愿的方式赞助学校组织的相关活动(比如:修学旅行),但不得对子女是否被学校录取构成任何影响。

290.从2005年8月1日起,开始对中等职业教育3/4级学生发放与学习成绩相关的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18周岁及18周岁以上的学生与高等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与学习成绩相关的助学金制度实施后,政府已通过助学贷款的形式向学生提供了基本助学金、补充津贴和公共交通卡,作为学生毕业的礼物。

职业教育

291.法律明确规定,职业教育机构必须为学生提供职业咨询和就业辅导。2005年政府专门为此额外拨款250万欧元。教育督察负责监督学校的服务质量,同时政府将提供更多激励和支持。从2005年12月1日开始,互联网门户网站www.opleidingenberoep.nl 一直在向职业教育机构的学生介绍有关课程和职业选择以及劳动市场的各种信息,同时,学生也能方便快捷地拨通专家咨询热线,询问有关半工半读课程的信息。这些新的课程允许临时辍学的未成年人探索今后可能从事的工作,而不是让他们立即做出具体的职业选择。

受教育的自由权

292.《宪法》第23条旨在保证公民受教育的自由权,同时使得公民开办学校、提供教育成为可能。学校要获得资助,必须符合某些条件,其中包括招收一定数量的学生、称职的教职员工以及适当的资质结构等。宗教团体或意识形态群体都可开办它们自己的学校。这些私立学校只要符合各项条件,都可以与公立学校相同的方式得到相应资助。荷兰大部分学校(大约65所)是私立学校。类似的自由在宗教教育的提供方面也存在。

第十五条

293.在报告所涉期间,荷兰科学研究体系在政策、结构和手段方面发生了许多变化。

科研政策

294.在报告所涉期间,荷兰公布了几份有关科学研究的政策文件。

295.2003年11月,荷兰教育、文化和科学大臣公布了题为“聚焦卓越和更大价值的2004年科学预算”。“科学预算”是展示政府科学政策愿景的主要文件,其中介绍的主要问题包括:

296.深度和广度:为了保持并提高荷兰在科技方面的地位,必须将研究资金重点投向国家优先课题,而且应当增强负责实施这些优先课题的研究团队的实力。目前优先研究的课题涉及人类基因组、信息和通信技术、纳米技术等。这些领域的研究课题都是根据供给需要确定的:全世界都投入了大量资金,发展非常迅速,其研究成果对许多学科都有影响,而且应用非常广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研究领域得不到政府的资助。从社会特定需求的角度看,有些研究领域对荷兰也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297.奖励优秀:“2004年科学预算”建议政府拨出专款,奖励杰出的研究成果和出色的合作形式。这条建议的实施促使荷兰采取了多项行动:其一,2006年初,教育、文化和科学部与经济事务部公布了一项费用合计1亿欧元(各5 000万欧元)的联合计划,这项计划的名称为“巧妙的组合”,旨在促进企业、民间社团组织、知识型的机构(大学和研究所)之间的合作。其二,大学再投入1亿欧元,根据它们从研究委员会(NOW)和合同研究组织那里获取资金的能力进行分配,目的在于让大学研究体系更具活力,形成优秀的研究成果。2006年分配的资金高达5 000万欧元,2007年将增至1亿欧元。

298.研究成果利用率:“欧洲创新困境”是许多研究成果审定验证活动的出发点,其中包括强化大学的社会作用、转变大学的融资方式、刺激大学专利政策的实施。2005年初,教育、文化和科学大臣致函大学董事会,重申大学负有对相关研究成果的审定责任,这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和工程学研究,而且也适用于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研究。

299.人力资源:人力资本是知识经济的奠基石。由此可见,一个国家必须有一支受过良好教育的劳动者队伍,尤其是在科技和工程领域的人才队伍。然而,荷兰在科技和工程领域知识型工人和研究人员严重不足,这种迫在眉睫的短缺局面源自人们的教育选择。

300.公众意识:要实现荷兰在欧洲的理想,不仅要求加大对研究与创新的投入力度,而且要求改革教育体系,在传播科学技术方面,制定适当的战略。目前的问题在于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生很少选择科学技术专业,高等教育阶段的学生也是如此。关于科学技术的公共宣传政策旨在激发广大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学习科学技术,培养并增强他们对科学技术的兴趣,为此必须建立一个由大大小小科技中心组成的全国性网络,而且该网络必须高效有序的运行。

301.知识型机构在传播科学技术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机构自身也必须将传播科学技术视为本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

302.2004年,政府启动了“三角洲计划”,即《国家科学技术行动计划》,这表明政府有信心使科学技术专业入学、在读和毕业的学生人数增加15%,为此,政府建立了专门的科技平台。科技平台正在努力实现上述目标,它通过高质量的科研方法、定制化的解决方案以及具有吸引力的研修课程,包括一些新的选修课程,来满足当前和今后人才市场的需求,同时确保毕业生能够得到有吸引力的工作。

303.科技平台在整个教育系统制定了符合各个教育部门和劳动市场要求的计划。这些计划使得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有机会管理并实现它们在科学技术和创新方面的目标。科技平台从学校或企业的机制政策及其相关要求出发,尽一切可能让最终成果得到合理利用并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科技平台也在为学校制定一系列解决科学技术创新问题的策略和方法,还与学校或企业签订了旨在实现最终目标的创新协议和绩效协议,而这种做法的核心在于学校享有自主权。

304.科技平台还与那些将科学技术创新目标和计划纳入本机构制度体系的机构合作,以确保短期激励结束后,它们的创新活动仍在继续。为了便于操作,科技平台制定了具体的方针政策,明确了实现科学技术目标的指导原则。这些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是根据一些机构的成功经验形成的,广大企业和科研机构可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科技创新政策。学校和企业自身的政策制度中采纳的科学技术创新成分越多,未来科学技术创新的前景越广阔。

305.培养更多有才能的研究人员:2005年9月,政府通过了一份关于科研人才及其流动的政策文件,其中特别关注那些有才能的青年研究人员。这份政策文件关注的重点包括:

(a) 设计出更具吸引力的博士研究生课程,鼓励更多的年轻人从事科研工作;

(b) 在学术界内部和外部同时为早期的研究人员和博士后创造更加美好的职业前景;

(c) 鼓励妇女和少数民族群体从事科研工作;

(d) 鼓励科研人才跨地域、跨部门流动。

科学系统的结构

306.2003年9月建立了“创新平台”,目的是提出增强荷兰知识经济实力的战略计划,其依据是将荷兰知识经济与各参与方的角色融合的观念。“创新平台”鼓励在荷兰实现知识创新,并鼓励企业和知识型机构通过合作取得具体成果,同时配合政府制定鼓励知识开发、转让和创新的政策。“创新平台”有意成为“一艘破冰船”,为人们提供开创性、突破性的建议。“创新平台”目前有18名成员,大多数遴选自企业界和知识型机构。“创新平台”要求其成员充分利用自己丰富的专业经验,在创新方面提出建设性和创造性的意见和想法。荷兰王国首相代表政府出任“创新平台”主席,此外,经济事务大臣及教育、文化和科学大臣也参与其中。

307.仿照“领先技术研究所”成立的“领先社会研究所”将高质量的研究工作与社会组织(包括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联系起来。下列三家领先社会研究所业已成立或预计在近期成立:NICIS(城市创新研究所)、HILL(法律国际化研究所)、NETSPAR(退休金与保险问题研究所)。

科学政策方面的法律文书

308.优先课题指导委员会:“2004年科学预算”公布后,为了确保在科学研究方面与国家优先领域(人类基因组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相关的研究更具深度和广度,荷兰科学研究组织的作用不断加强。在该组织的帮助下成立的指导委员会负责这两大领域研究活动的规划和协调工作。

309.巧妙的组合:经济事务部与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合作,达成了“巧妙组合”协议。“巧妙组合”是一种工具,旨在(a)加强高级科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b)完成经济、社会和文化验证。为此,“巧妙组合”将主要针对基于两大标准做出评判的大型研发项目,但重点只可能是其中之一或介于两大标准之间的其他标准。对于企业和民间社会团体认为比较重要的研究课题,可制定研究日程。因此,研究项目的内容变化范围非常广,从基础研究到流程、服务和产品竞争前开发,无所不包。“巧妙组合”已于2006年3月底公布。从2007年开始,相关部门将共同投资这些大型研究项目,每年投资额合计高达1亿欧元,这些项目主要以联合体的形式合作实施,参加联合体的有私营部门和/或民间社团组织以及知识型公共机构(比如:大学、科研机构和技术研发机构等)。联合体可提交项目建议,2007年4月,多个项目获得资助。目前,“巧妙组合”计划主要由荷兰科学研究组织和Senter-Novem负责实施。

310.关于投资知识型基础设施激励计划:投资知识型基础设施激励计划是为巩固荷兰经济结构而制定的一般融资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不断巩固和加强社会公众认为重要的相关领域的知识型基础设施,投资知识型基础设施激励计划将加大力度资助或补贴公共部门和私人机构联合体实施的相关项目。目前上述两项计划都已付诸实施。第三项计划的执行期为2004年到2010年,预算额高达8亿欧元。2002年3月,荷兰政府选定了五个专题研究领域:信息和通信技术、微观系统/纳米技术、人类基因组/生命科学、高品质空间规划、可持续的系统创新;2003年11月,向上述五大优先专题领域内的个别项目拨付了相应的研究经费。

311.技术研发机构需求驱动的研究工作:Wijffels委员会已完成对TNO和关键技术研究所(GTI)职能转变的评价(相关报告已于2004年5月公布)。委员会建议,两家机构的作用在动态创新体系内应当适应现代化的需要。委员会建议的主要内容如下:(a)机构体系向完全由需求驱动的体系转变(在需求驱动的体系内,政府和私人部门可以十分明确地表达自己的诉求);(b)私人部门主动参与其中;(c)政府层面的指导模式应当更加协调统一。

312.荷兰政府赞同委员会对TNO和关键技术研究所的看法。一个完全由需求驱动的体系将促使研究所的研究工作更加符合研究所客户的需求,而客户的需求反过来又可增加客户实际运用研究成果的机会,也就是说,加强知识供给与需求之间的联系可帮助人们走出创新困境。目前,荷兰正在制定一套新的战略规划与计划程序,相应的金融工具也应当完全符合最新的战略规划与计划程序。由此可见,由需求驱动的体系有两大支柱:需求规划和项目融资。

313.相关建议的实施计划如下:按计划继续实施近期启动的研究项目;2007到2010年,逐步推广;到2010年底,确保所有政府资助课题研究项目资金到位,并且对资金实行有效管理。

媒体

314.2006年,荷兰政府在回应政府政策咨询理事会一份题为“关注政府职能” (www.wrr.nl)的报告时,阐明了政府关于未来媒体政策的意见。荷兰政府重申了奠定媒体政策基础的下列基本原则的重要性:独立原则、多样化原则、高品质原则和方便使用原则。在不断变化的数字媒体、国际媒体以及商业媒体版图上,政府的职能是全面贯彻这些原则。

315.2005年和2006年,公共广播服务机构成为激烈的政治辩论的主题。国家文化部副部长范德兰建议实行改革,在广播系统内部继续实行规划决策集中化,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允许公共广播机构与独立制作公司之间开展竞争。她建议制定一部新的《媒体法》,但联合政府倒台后不久,议会决定不再采纳她的建议。新政府计划改善公共广播系统的组织结构,其中包括明确多媒体的作用。政府多年一直在削减对媒体的投入,每年的投资在1亿欧元以内,而2007年预算总额为7.5亿欧元。

316.在四个大城市(阿姆斯特丹、鹿特丹、海牙、乌德勒支)和其他移民人口相对较多的地区,地方公共广播系统为少数民族群体提供的专题节目是向他们传播信息的一个很好途径。自2001年以来,荷兰政府和四个大城市一直在向荷兰多元文化电视台拨款,这家电视台与各地区和地方公共广播公司合作,共同制作面向四大目标群体(土耳其人、摩洛哥人、苏里南人和安的列斯人)的电视节目。几年后,荷兰政府和四个大城市开始向一家名为“FunX”的地方公共广播公司广播节目提供资助。这家主要播送流行音乐、新闻资讯的电台,在青年、城市和少数民族群体混居的亚文化社区办得非常成功,深受听众的欢迎,目前这套节目正在国家电台播出。

四、附录清单

317.可在秘书处的档案中查阅下列附件:

附录一:与《公约》相关的判例法调查

附录二:欧洲就业观察站MISEP, 2005年基本信息报告

附录三:贩运人口问题:国家报告员第四次报告摘要

附录四:平等待遇的原则与实践、《平等待遇法》评估研究

附录五:荷兰《工作和社会救助法》:制度变迁与初步结果

附录六:父母育儿方式的变迁:今天的子女,明天的父母

附录七:2005年关于退休金制度可持续性与适当性的国家战略报告: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