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NLD/CO/4-5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9 Dec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第四十五届会议

2010年11月1日至19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荷兰王国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43、44和45次会议(E/C.12/2010/SR.43、44和45)上审议了荷兰王国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NLD/4-5、Add.1和Add.2),并于2010年11月19日举行的第5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荷兰王国提交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但感到遗憾的是,阿鲁巴的报告迟交。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坦诚、建设性的对话,该代表团由来自缔约国四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均拥有《公约》所涉主题的专门知识。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上次审查缔约国的报告以来,缔约国通过了有助于实现《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立法及其他措施,包括:

库拉索和圣马丁的《宪法》中加入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立法修正案规定缔约国所有领土的儿童都要接受义务教育,无论其法律地位如何;

引入了为提供给无证移民的服务报销医疗费用的机制;

采取了立法和其他措施,以改善工作/生活的平衡;和

荷兰的官方发展援助保持着占国内生产总值0.7%的高水平。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5.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四个成员国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不平等情况(第二条第1款和第2款)。

由于缔约国负责在其所有领土上执行《公约》,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在其管辖下的所有个人和团体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为此,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其所有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所有人平等地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且,“最大限度的可利用资源”原则应适用于缔约国,而非单独适用于其成员国。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这方面已通过和执行的实际措施的信息。

6.鉴于缔约国遵循一元论体系,国际条约可以直接适用,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公约》的有些条款在缔约国不是自动生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而且法院未承认它们可用于支持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关的合法要求。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有义务使《公约》所包含的权利在每个领土上生效,以便个人能够在国家法院和法庭上寻求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且,鉴于缔约国法院的许多决定表明《公约》条款无法自动生效,因此根据缔约国《宪法》第93和94条不具约束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所有立法或其他补救措施,以确保《公约》权利适用于其所有成员国并在所有成员国都是可予审理的。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见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1998)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在其定期报告中就其所有领土与《公约》有关的案例法提供详细信息。

7.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无成员国通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根据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在其所有成员国通过并执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委员会建议这些计划包含关于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具体方案。

8.委员会关切的是,广大公众对《公约》各项条款的认识不足。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广大公众对《公约》包含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个人在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使用的司法或其他补救措施的认识,并鼓励缔约国让民间社会和国家人权机构参与这方面的工作。

9.委员会关切的是,对法官、执法人员、教师、社会工作者和政府官员的培训未能系统地包含《公约》条款及其应用。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向对促进和保护《公约》所包含的权利发挥直接作用的职业和行业成员,包括法官、执法人员、移民官员、律师、公务员、教师和医疗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公约》条款及其应用的系统培训。

10.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人权机构。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努力建立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这些机构的职权范围明确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覆盖缔约国的所有领土。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10(1998)号一般性意见。而且,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努力使这些机构获得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机构国际委员会的核证。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反歧视立法并没有针对所有形式的歧视提供保护(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即将在荷兰出台的包含四项《平等待遇法案》的新立法和库拉索、圣马丁即将通过的新的平等待遇法令全面保护平等权利,并禁止因《公约》所涵盖的一切理由的歧视。委员会进一步敦促缔约国确保歧视的受害者能够使用有效的补救措施。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2009)号一般性意见。

12.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但荷兰的移民和来自少数民族的人在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仍面临相当严重的歧视,尤其是在就业、住房、健康和教育方面。委员会进一步关切,荷兰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加剧加重了这种状况(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特别关注荷兰移民和少数民族人口的状况,并呼吁缔约国:

确定这些人群在获得就业、住房、健康和教育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并采取必要的步骤;

通过并执行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以改善他们的处境;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打击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包括通过使用媒体和教育,来克服陈规定型观念,并促进多样性,同时铭记广大公众态度的改变需要长期的努力;

在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有效执法,禁止歧视;和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移民和少数民族人口与其他人口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情况的对比统计。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在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面临歧视,尤其是在就业和教育领域(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努力促进残疾人融入劳动力市场,并方便其亲身或以其他方式接受教育。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都享有与其他人相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注意其到达公共场所的便利性。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残疾人的第5(1995)号一般性意见。

14.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所有成员国都取得了进展,但妇女仍无法享有与男性同等水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就业方面,委员会关切的是工资的差异;劳动力市场上妇女人数偏少;尽管缔约国引入了一些措施并提供了一些服务帮助她们调节工作和家庭生活,但妇女仍集中在兼职就业中,委员会还关切,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不足(第三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其所有成员国:

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性别平等的政策、战略和方案的有效性,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鼓励员工促进男性和女性采用灵活的工作安排;和

更加努力,增加妇女对政治生活的参与。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的第16(2005)号一般性意见,并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年龄、工资、兼职/全职、民族划分的关于妇女参与工作的统计数据,以及关于妇女经济独立和参与政治生活情况的数据。

15.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荷兰被拘押者存在强制劳动的情况。委员会进一步关切,被拘押者以很低的工资为私营实体工作(第六条和第七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荷兰采取适当措施,使被拘押者不再接受违反《公约》第六条的强制劳动。而且,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被拘押者的工作条件公平、公正,包括工资和社会保障福利。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其立法符合《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强迫劳动的第29号公约。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阿鲁巴和前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失业人数仍然很多。委员会对缺少关于缔约国就业不足情况的统计数据感到遗憾(第六条和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呼吁缔约国加强努力,以打击失业,尤其是在阿鲁巴和前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通过和执行其就业政策时考虑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2005)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成员国、性别、民族和经济社会状况分列的、关于报告提交前五年中失业和就业不足情况的统计数据。

17.委员会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的所有成员国,家庭工作者无法享受与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保护,处于不利地位,因为他们的雇主不像其他部门的雇主一样帮助支付他们的健康保险和养老金(第七条和第九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立法或其他补救措施,以给予家庭工作者他们应得的、与其他工作者所得相同的权利和福利,尤其是社会保障福利。

18.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荷兰立法中没有明确承认罢工权,行使该权利要经过法院的审查,以及在库拉索和圣马丁,禁止罢工的禁令仍然有效(第八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荷兰立法中在其可允许的限制内明确承认罢工权。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在库拉索和圣马丁新《刑法》中关于行使罢工权的条款符合《公约》第八条规定。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荷兰和前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有权使用的人们很少使用社会援助(第九条和第十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提高荷兰和前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对社会援助权利的认识,并确保所有需要社会援助的个人和家庭都能有效地获得社会援助。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将这些措施包括在国家贫困行动计划中。

20.委员会关切的是,在荷兰要获得全额政府养老金需要入籍很长时间,这对于在缔约国工作的移徙工人是歧视性的。委员会进一步关切,领取养老金者存在贫困的风险,因为全额养老金的数额与最低工资水平相当(第九条和第十一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消除在养老金权利方面对移徙工人的歧视。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评估其关于高龄养老金的法令对领取养老金者生活标准的影响,同时铭记工人不断加大的流动性。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社会保障的第19(2007)号一般性意见。

21.尽管采取了措施,委员会仍关切荷兰的家庭暴力规模,以及家庭暴力在荷兰仍不是一项具体的犯罪。而且,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关于阿鲁巴和前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家庭暴力规模的信息(第十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在荷兰将家庭暴力列为一项明确的犯罪;

继续正在进行的努力,以打击家庭暴力,包括加强家庭暴力行为的检举和继续提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根据荷兰家庭暴力状况调查的结果采取行动,包括解决其根本原因;

确保有效执行阿鲁巴、库拉索和圣马丁制定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新条款;

对阿鲁巴、库拉索和圣马丁的家庭暴力规模进行研究并在缔约国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调查结果的信息;和

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包含缔约国所有成员国关于报告家庭暴力案件的数量和性质的信息、关于对犯罪者的定罪和制裁的信息,以及关于为受害者提供的任何援助和恢复措施的信息。

2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阿鲁巴并不禁止体罚(第十条和第十三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条和委员会关于受教育的权利的第13(1999)号一般性意见引入法定禁令,在阿鲁巴的家庭和所有教育机构中禁止体罚。第13(1999)号一般性意见中提到,体罚不符合个人尊严的基本原则。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如缔约国进行的一项调查所确认的那样,男孩在前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所有岛屿上都受到歧视,这影响了他们的教育(第十条和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通过处理其根本原因,如社会对男孩和女孩的定型观念、对男孩和女孩的期待等,继续解决前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各岛屿上男孩所面临的歧视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除家长和教师的参与外,通过和执行的政策中还应包含公众认识活动,以改变公众对性别角色和男女儿童教育的态度。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所有成员国都存在贫困地区。而且,委员会关切的是,阿鲁巴、库拉索和圣马丁尚未通过官方的贫困线或者打击贫困的战略或行动计划(第十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以单亲家庭、移民及儿童等脆弱群体和边缘群体为目标,与贫困和社会排斥作斗争,并重申其建议,呼吁缔约国:

为每个成员国制定一个官方的贫困线,使缔约国能够评估贫困程度并监测和评价进展情况;和

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拟定和执行反贫困战略和行动计划。

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见2001年通过的其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2002/22-E/C.12/2001/17,附件七)。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年度收集的、关于生活在贫困中的个人和家庭数量的分列比较数据,以及关于战胜贫困方面的进展的信息。

25.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荷兰寻求避难的人和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受到长期拘留。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未注册移民,包括有孩子的家庭,没有获得居住地的基本权利,被逐出接待中心后变得无家可归。委员会还关切,尽管无证移民有权获得医疗和教育,但实际上,他们往往没有机会享受这些待遇(第十一、十、十二、十三条和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确保荷兰立法保证寻求避难者只在绝对必要时被拘留,而且被拒绝的寻求避难者和非正常移民被拘留的时间严格限于最短时间;和

根据《公约》履行其核心义务并确保尊重、保护和实现无证移民最低水平的基本住房权、健康权和受教育权。

2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据报告,缔约国的毒品消费量很高,但未收到清晰、详细的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包含关于缔约国毒品消费和贩运,以及依赖治疗的可用性,包括对被拘押者的可用性的详细信息,包括统计数据。

27.委员会表示深切关注的是,据报告,前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实施的堕胎数量很高,而缺少对这一问题的程度的官方估算。而且,委员会还特别关切,堕胎主要涉及青少年,且在库拉索和圣马丁,堕胎仍是非法的(第十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库拉索和圣马丁的立法,考虑在治疗性堕胎或因强奸或乱伦导致怀孕的情况下对堕胎禁令规定一些例外。另外,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其所有领土采取有效的措施,以协助妇女避免不必要的怀孕,包括在学校执行强制性教育,以及在主要医疗体系中广泛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用品,尤其关注青少年和其他脆弱、边缘个人和群体是否能够使用这些用品。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早孕和青少年堕胎,以及为应对这些问题所采取的措施的影响提供详细信息,包括统计数据。

28.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在荷兰缉获了多批从一个发展中国家运往另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一般药品,这对健康权的享有造成了不利影响(第十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其国际义务,尊重每个人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在未来停止此类缉获。

29.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由于看护者不足、受过足够培训的人员缺乏,以及没有关于老年人护理的法规,许多老年人无法得到适当的照顾,包括在养老院(第十二条和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老年人护理体系作为优先事项,以履行其确保对他们的护理可用、便利、可接受且优质的义务。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2000)号一般性意见,紧急通过一项关于老年人健康的战略。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通过有效的检查机制来监测为老年人提供的设施、物品和服务的质量。而且,考虑到人口老龄化问题,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一项连贯、全面的战略,以应对老年人所面临的困难。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老年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第6(1995)号一般性意见。

30.委员会关切的是,据报告,由于监所缺乏经过训练的人员,并且缺少对充分、优质护理的监控,荷兰大部分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囚犯都未得到他们所需的医疗援助。委员会还关切,当罪犯造成麻烦时,不适当考虑所涉健康影响,将隔离作为一种惩罚形式的做法(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解决有心理健康问题的罪犯的医疗问题,并采取必要措施增加监所内经过训练的心理健康人员数量,或保证在心理健康机构进行适当的治疗。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不要在有心理健康问题的罪犯造成麻烦时使用隔离作为惩罚。

31.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儿童无论法律地位如何都要接受义务教育,但由于荷兰的工作许可要求,选择进入职业教育方案的无证儿童尚无法完成其学徒期(第十三条和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确保荷兰进入职业教育方案的无证儿童能够完成其学徒期。

32.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国家学校课程未提供充分的人权教育(第十三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在各级学校和大学提供人权教育,并确保其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

3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利用库拉索和圣马丁正在进行的体制建设过程,来确保其法令和政策使《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付诸实施。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缔约国义务的性质的第3(1990)号一般性意见。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四个成员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渐进式改革,鼓励缔约国在未来将要采取的改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举措中,考虑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1997)号一般性意见(第九条)。

35.在认可荷兰所采取的打击人口贩运的措施的同时,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只要荷兰仍是贩运的目的地或过境国,便继续并加强其打击人口贩运的努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前荷属安的列斯群岛人口贩运问题及所采取措施的影响的详细信息(第十条)。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国家行动计划,以打击荷兰无家可归现象的增多,并考虑其原因,确定防止无家可归和使无家可归者回归社会的方法和手段(第十一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缩短荷兰需要心理健康护理的儿童和青少年六周的等待期(第十二条)。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第六次定期报告中就享有每项《公约》权利的情况,以报告提交前五年分年度比较的方式提供按年龄、性别、民族来源、城市/农村人口、经济和社会状况及其他相关状况分列的更新数据。

39.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社会各层次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在国家官员、司法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中;将其翻译并尽可能远地传播,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将为执行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告知委员会。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其下一次定期报告前继续让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参与国家一级的讨论过程。

4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已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4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并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42.委员会邀请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组织近期核准的报告协调准则(HRI/GEN/2/Rev.6)更新其核心文件。

43.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2015年6月30日前根据2008年通过的经修订的委员会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制并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