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届会议

2006年11月6日至24日,日内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

审议缔约国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的报告

荷兰政府就在审议荷兰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一至十五条所述权利执行情况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1994/104/A dd.30)时提出的问题单(E/C.12/NLD/ Q/3 ) 的答复*

[2006 年 7 月 17 日 ]

一、执行《公约》的总框架I.

1. 请说明《公约》在国内法制中的地位及缔约国是否 认为《公约》条款是“具体和准确的”以致足以在国内法庭上直接援用。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载有国内立法不应与之冲突的国际义务。荷兰政府认为, 《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已经充分纳入国内立法。然而,如果有公民认为自己依据《公约》应当享有的权利遭到荷兰法律的侵犯,可在法庭上援用《公约》的有关条款,但是条款内容必须适合直接援用 ( 《宪法》第 94 条 ) 。然后,应由法庭裁决条件是否符合和有关条款是否遭到违反。

2. 请说明缔约国是否已经根据《 1993 年维也纳宣言》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及是否已经根据《《 1991 年巴黎 原则》建立了有效的国家人权机构。

根据《1993年维也纳宣言》,国际人权标准已经成为制定荷兰所有领域国家政策的组成部分。在性别平等、融合、少数人以及同种族歧视作斗争等分领域的政策中还有一些具体的人权战略。

政府于2004年起草了一份名为“多元化社会中的基本权利”(Nota Grondrechten in een pluriforme samenleving)的政策文件。文件说明了国家的人权状况并且得出结论说,已经确立的基本权利和国内判例法足以解决由于社会日益多元化而引起的问题(例如,歧视、荣誉杀害和女性外阴残割),足以达成各种利益(例如,禁止歧视、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

作为这项政策文件的后续行动,政府正在拟定促进基本权利的行动计划 (Actieplan“Grondrechtenbevordering”),目的在于推动和加深对于《宪法》所规定的人权的认识和理解。这项计划进一步阐述了《1993年维也纳宣言》,估计将于2006年年内最后确定。

荷兰相当多的机构在人权保护、促进和教育方面发挥着咨询或监测作用。国家监察专员根据投诉或者采取主动对公共部门的行为作出评估。评估时使用一份包括联合国公约所规定的人权标准在内的标准清单(禁止歧视、保护通讯隐私、保护住地隐私等)。此外,荷兰法律规定设立一些人权监测机构,例如,平等待遇委员会(CGB)和荷兰数据保护局(CBP)。应个人要求,CGB评估是否有人在具体案件中违反了平等待遇法律。该委员会还就平等待遇立法及禁止歧视法律的执行提供咨询,同时提供有关问题的信息和培训。

荷兰数据保护局(CBP)负责监测关于个人数据使用的法律的执行情况。CBP还就拟议中的涉及个人数据处理和保护隐私问题的立法向政府提供咨询。

尽管上述部门承担的任务涉及人权各个方面,但是荷兰没有一个统一的人权机构。政府已经委托进行了一项研究,以审查是否可能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用以推动现有机构之间的最佳合作和协调,同时监督全国的人权决策和活动。这项研究将于2006年8月1日之前完成,政府将随之作出必要决定。

二、同《公约》一般性规定(第1条至第5条)有关的问题

2.1条:国际援助和合作

3.请说明缔约国是否计划根据联合国的建议将其官方发展援助增加到占其国民生产总值0.7%的份额。

荷兰将其国民生产总值的0.8%用于官方发展援助(1997年以来的情况;1974年至1997年为0.7%),并无计划予以改变。

4(I). 请说明缔约国作为国际金融组织的成员,特别是作为国际货币基金会和世界银行的成员,是否已经竭尽所能确保这些组织的政策和决定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

荷兰密切关注货币基金会董事会和世界银行董事会的有关讨论,特别注意关于执行世界银行安全措施的的讨论。在董事会中代表荷兰和其他11个国家的执行董事保证这两个金融组织尊重《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4(II). 请说明缔约国通过何种方法在同第三世界国家的发展合作中执行人权政策以及它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立场会在何种程度上影响它有关这种合作 的战略。

荷兰于2005年开始执行人权政策。外交部人权司在国家一级制定政策、战略和培训方案,以便教育和培训国家官员以及目前和将来荷兰在实施发展合作方案的国家中的外交人员。迄今为止,已经向驻外使馆派出7个工作组介绍和执行人权政策(危地马拉、哥伦比亚、也门、坦桑尼亚、巴基斯坦、亚美尼亚、格鲁吉亚及卢旺达)。荷兰同瑞典国际开发署、英国国际开发署、德国技术合作局、瑞士发展合作署、加拿大国际开发署、开发计划署、儿童基金会以及人权高专办等伙伴合作,交流有关信息和经验。

荷兰认为,所有人权都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相辅相成。这两种人权都是荷兰发展合作政策的重要支柱。人权政策包括所有这些权利,其目的就是要促进这些权利。

2.2条:不歧视

5.请提供有关缔约国为同仇外心理和种族主义作斗争而采取的措施的最新资料。

附上关于政府为同仇外心理和种族主义作斗争而采取的措施的详细报告。

6.请说明《平等待遇法》在同歧视作斗争方面取得的成功。除了土尔其人咨询协会(IOT)及摩洛哥人和突尼斯人联盟(SMT)以外,是否还有其他代表少数民族群体的组织从事促进平等待遇的工作?

目前,内务和王国关系部所委托的一项有关《平等待遇法》的评估正在进行之中。这项研究也将具体评价这项法律的有效性。评估结果将于2006年7月揭晓(在研究结果公布之后将把其摘要立即送交专家委员会)。

在全国少数民族协商委员会的协助下,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制定了旨在改善荷兰少数民族地位的政策。这项政策还致力于解决歧视问题和促进平等机会。以下组织派代表参加了委员会:

中国人 咨询协会 (IOC) ;

土尔其人咨询协会 (IOT) ;

全国促进 摩洛哥人福利协商委员会 (LOWM) ;

Lize ( 代表在荷兰的南欧人 ) ;

加勒比人磋商协会 (Ocan) ;

苏里南 人 咨询协会 (SIO) ;

摩洛哥人和突尼斯人联盟 (SMT) ;

在荷兰的各个难民组织 (VON) 。

7.请解释为何(根据缔约国的报告透露)《权益(居民身份)法》(第110段)规定,寻求庇护者和另外一些类别的外国人可以获得比其他外国人更为优惠的待遇。请说明缔约国是否计划对这项法律进行修订;如有此计划,请解释修订之理由。

《权益(居民身份)法》规定,在荷兰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不得领取社会安全福利;没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外国人无权享受社会服务。应当指出其中有一些例外:所有外国人,无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均有权获得教育、必要的医疗和法律援助等服务。目前并无修订这项法律的计划。

然而,一些没有有效居留证的外国人仍然具有合法居留身份,因为他们由于某些原因(例如,等待居留证申请的审批结果)而获准在荷兰居留。通常,寻求庇护者在申请过程中可在荷兰居留。因此,《权益(居民身份)法》对他们并不适用,因为他们具有合法居留身份。其他一些外国人,包括为家庭团聚之目的而申请居留证的外国人,根据具体情况在申请过程中可在荷兰居留。这项规定并不适用于那些由于被视为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而已被驳回申请的外国人。这些人在等待诉讼结果时不得在荷兰居留,也无权领取社会福利。这些规定说明,这并不是一个某些类别的外国人获得更加优惠待遇的问题,而是一个谁可获准在荷兰居留的问题。

8. 请提供有关在缔约国中的移徙工人享受《公约》所确认权利情况的补充资料和最新资料。请说明缔约国是否准备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国际公约》。

关于移徙工人享受《公约》所确认权利的情况,没有补充资料可予提供。目前,政府无意参加《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国际公约》。这个问题,除其他外,还涉及于1998年7月1日生效的区分外国人是否具有合法居留身份的《权益(居民身份)法》,涉及因此是否有权享受社会安全福利的后果。

迄今为止,有 34个国家参加了这个公约,但是其中没有一个是接纳移徙工人的。如果其他西方国家准备批准这项公约,政府可能会对目前立场进行审查。

三、同《公约》具体规定(第6条至第15条)有关的问题

6条:工作权

9.请提供有关缔约国为实现妇女净就业率到2010年达到65% 的目标而采取措施的资料。

在2000年至2005年期间,为了便于职业妇女兼顾家庭而制定了法律。估计这将加强妇女的经济独立性和参加工作的机会。《工作和保育法》规定了母亲假、父亲假、收养假、有薪和无薪家长假、育儿假以及紧急情况假。《劳动时间调整法》使得雇员有可能减少或者增加劳动时间。《保育法》确保了保育的质量,并且规定了支付薪金的办法。原则上,保育费用由雇主、雇员和政府共同承担。于2006年1月1日生效的终生储蓄计划为雇员提供了通过储蓄享受无薪假期的可能。凡是参加这项计划的家长在使用法定家长假时均可获得减税。

在实施有关平衡工作和生活的项目之后,职工更加容易兼顾工作和保育。有关规定包括:为12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日托、灵活的工作时间、在家工作及保育人员的支持服务设施。

提高妇女就业人数的百分比是政府目前改革议程的组成部分,其目标是全面增加妇女参加工作的比例。2004年,政府实施了新的《工作和社会援助法》。结果,2004年领取社会援助补贴的人数下降到了337,000人,下降幅度要大于原先估计。为了增加失业补助计划的启动效果,政府废除了《失业保险法》所规定的后续补贴。在2006年将实施各种新的计划,其中包括取代了《无效保险法》的《工作和收入(工作能力)法》。这些新的法律将重点从对人们的限制转移到了发掘他们的能力。只有真正无法重新工作的人才有权领取全额补贴。目前政府还正在逐步取消提前退休和提前领取养老金计划原先规定的税务优惠。因此,老年雇员的百分比正在逐步上升。

荷兰政府还采取了一些一般性措施以支持妇女就业:

综合性课税扣除:鼓励妇女就业或返回工作岗位的税务激励措施

补充综合性课税扣除:鼓励妇女就业或返回工作岗位的税务激励措施

支持正规保育 ( 雇主 / 税务机构 )

有关学前保育和在学保育的一般性规定 目前正在制定关于允许学校在 7.30 至 19.00 这段时间内提供保育服务的计划

终生储蓄计划 这项计划使得参加者可以妥善安排职业生涯中的工作和保育

《工作和保育法》 这项法律规定了家长假和产假

有关平衡工作和生活的项目 实际上,工作和生 活往往很难安排周全:缺乏保育设施;工作时间不够灵活;工作时间同上学时间和保育设施的服务时间难以协调。平衡工作和生活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监督地方政府旨在妥善安排工作和保育的试点(试点将于2007年9月结束,随后将对政策所涉问题作出评估)。

此外,还有专为少数民族妇女制定的政策:

少数民族妇女和就业协调小组 协调小组的任务是改善少数民族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地位

解放和融合少数民族妇女的战略

上述规定之目的在于到2010年将妇女净就业率提高到65%。

10.请解释为何荷兰皇家中小企业协会为降低少数民族的失业率而同它们签订的自愿协议在20021231日到期之后不再续签。

自愿协议的签约方是:荷兰皇家中小企业协会、Arbeidsvoorziening Nederland (现在称为工作和收入中心,CWI)以及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在该协议到期时,签约各方认为,在协议执行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以及少数民族企业顾问的工作(积极调解)可以纳入CWI的正常服务。目前,自愿协议的实质性参数已经成为各方合作的组成部分。CWI中曾经参与自愿协议执行的少数民族企业顾问现在已经不再以这个头衔受雇,但是CWI仍然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来为少数民族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虽然自愿协议已于2002年12月31日到期,但是协议所代表的精神已经以其他方式融入各方的合作。

11. 由于少数民族的失业率仍然比荷兰族人高出三倍,请说明已经采取何种措施以制止这种现象。在这一方面,请说明为何《少数民族就业法》在到期之后没有延长以及这项法律在推动少数民族就业方面取得了多大成功。

政府正在计划一系列的行动以改善少数民族的就业机会。少数民族也相应地从一般性活动中受益(例如,失业青年工作队计划在2007年之前为失业青年创造4万个就业机会;失业青年和退学生或者返回学校,或者在6个月内找到工作)。他们还从以下政策中获益:为了将长期失业率降低25%,尽可能创造机会让有关部门人员返回社会。此外,还专门为少数民族开展了一些特别活动。例如,政府已经就旨在改善少数民族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地位的共同承诺同社会伙伴、执行机构、荷兰城市协会、少数民族组织以及社会团结行动(BIMB)框架内的其他公民组织签订一些协议。已经根据这个框架启动了10个项目。目前正在实施的一个BIMB重要项目是难民就业行动。荷兰难民理事会同难民学生基金会、Emplooi及CWI合作启动了这一项目,其目标是帮助2,600个额外难民在三年半以内找到工作。

另外一个关注问题是同就业领域中针对少数民族的模式化思维和歧视作斗争。已经根据需要实施了具体的补充政策,例如:

为了促进招 聘和挑选政策的实施,反对种族歧视局利用社会事务和就业部的一笔拨款制订了心理评估准则,用以确保少数民族的平等机会。

FNV 工会联合会利用社会事务和就业部的一笔拨款启动了一个项目,以便推动少数民族雇员和荷兰族雇员就文化差异及其对工作场所人际关系的影响开展讨论,尽可能改善工作关系,加强工作场所的民族融合以及讨论每个族群对其他族群的偏见 。

《(促进)少数民族就业法》 (SAMEN)

根据《(促进)少数民族就业法》,凡是雇员超过35人的公司均需提交有关公司少数民族雇员人数(同当地目标相比较)和为推动少数民族按比例就业而作出的努力的年度报告。虽然提交报告的公司数目有所增加,但是全体守法的目标从未达到过。这项法律在2002年曾经延期两年,到2004年就不再延期,因为政府认为收效甚微。

中央政府计划在今年设立国家多样化管理网络,用以帮助雇主执行多样化政策。这个网络将发挥启动知识中心的作用,以便促进多样化管理和集中供求双方的知识、能力及经验。这将确保将近年来在各个项目中所积累的知识纳入政府的多样化政策。

12.在缔约国合法居留的移民在就业方面享有同荷兰国民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否适用于其他外国人(包括没有居留证的外国人)?

在编写本报告之时,荷兰并不承认来自欧盟/欧洲经济区以外地区或是来自欧盟新成员国的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但是马耳他和塞浦路斯除外。荷兰雇主在国内雇佣来自这些国家的人员时必须要求出示工作许可证。工作许可证是同居留证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合法居留权的人不得在此工作。因此,没有居留证的外国人并不享有与具有合法居留权和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同等的就业权利。

特别是:《1994年平等待遇法》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别的工人?《平等待遇法》适用于所有类别的工人。

7条:关于公正和有利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13.请说明使用何种方法确定法定最低工资以及最低工资是否足以保证工人及其家庭适足的生活水平。

荷兰的最低工资是依法确定的,而且不得偏离集体协议。因此,最低工资是一种有效的下限。雇主同工会签订的劳工集体协议中的最低工资通常要高于法定最低工资。

凡是在荷兰合法居留但是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人均有权领取《社会援助法》所保障的最低收入补贴。这种补贴是同最低工资联系在一起的。荷兰是欧洲联盟中最低工资最高的国家之一。法定最低工资和荷兰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足以保证适足生活水平的收入。

最低工资是同由荷兰经济政策分析局(CPB)计算的市场和公共部门的平均工资增长百分比挂钩的。如果这种做法对于就业产生了负面影响或者引起了社会保障开支的大幅度增长以至于必须大大增加社会保障缴款或者税收,可予以重新考虑或废除。予以重新考虑的理由已经成为一种被称之为“不活动比例”的指数编制标准。如果由CPB计算的不活动比例超过了某一标准,最低工资就不再挂钩。政府有权修正标准(必须通知议会)。

14.请解释为何大约68,000名雇员(占雇员总数的1.1%)的收入低于法定最低工资。

一些雇主为了降低营业成本而将其雇员的工资定得低于最低工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最低工资只能通过民法加以实施。劳工问题巡视员可以根据有关工资过低的情报或者报告开展调查,然后把调查结果转交包括工会在内的有关方面,以便提出民事诉讼。

在2001年上述数字公开之后,社会事务和就业部采取了措施,将有关法定最低工资的合法权利明确通知雇主和雇员。同时,还将收入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雇员人数转告其社会伙伴(雇主组织和工会),以便他们针对有关成员采取行动。

此外,政府准备对不遵守最低工资法律的雇主实施行政罚款。目前在这一方面发挥着调查作用的劳工问题巡视处正在制订关于开展更加积极的监督的政策。

15.请提供关于儿童最低劳动年龄以及16岁以下儿童可以合法承担的工作类型。

《工作时间法》载有一些禁止童工规定的例外。禁令不适用于:

12 岁以上儿童因 为接受法庭的替代性惩罚而承担的劳动,但是在上课时间不得进行这种劳动;

13 岁以上儿童承担的非工业辅助性轻工,但是在上课时间不得进行这种劳动;

14 岁以上儿童承担的轻工,但是这种工作必须同有关儿童的教育有关连;

15 岁以上儿童早晨送报 ,但是在 上课时间不得进行这种劳动。

《工作时间法》所载的例外规定只是说明了获准参加劳动的儿童的年龄和所涉工作的类型以及在上课时间不得进行这种劳动。有关部委关于雇佣童工的命令(见下文:NRK)载有更多的规定,其中涉及:允许儿童劳动的次数、每日和每周的最高工作时数、每日和每周的最低休息时间、工间休息、监督、视察以及对于获准劳动类型的进一步解释。

NRK还将“非工业辅助性轻工”界定为在非工业环境中从事的纯粹非技术性的临时工作。

13岁以上的儿童获准承担“非工业轻工”,也即非工业环境中的工作。在确定是否属于“非工业轻工”时,儿童所从事的实际工作以及工作环境均为考虑因素。

关于轻工,NRK指出:

“不准担任过于繁重、危险或有害于健康的工作。危险工作包括可能会引起工伤的切割或冲压机床旁边的工作。有害于健康的工作包括:

a. 儿童可能会接触到危险物品的工作;

b. 儿童必须使用个人防护器具才能进行的工作。

在任何情况下儿童都不得担任收银员、装配线工人或仓库工人(例如,装货和卸货)。

16.男女收入差别从26%(1993年)降低到了23%(1998年)。请提供关于男女收入差别的最新统计数据,同时说明缔约国计划于何时完全执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同时请提供最新资料,介绍有关经法庭和平等待遇委员会裁定为毫无根据的男女工资差别的案件。

荷兰通过1975年3月20日的立法正式和完全地执行了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

荷兰无法介绍有关案件,因为审查这些案件的是平等待遇委员会,其裁决对于有关各方没有约束力。《个人数据保护法》禁止透露关于平等待遇委员会所作裁决最终导致诉讼的资料。因此,荷兰无法提供有关这两个机构得出同样结论的案件的资料。

劳工问题巡视处发表了两份关于雇员地位的报告。

报告显示,男女工资的级差已经从23%(1998年和2000年的数字,未经修正)下降到了22%(2002年数字),目前仍然是7%(已经修正)。公共部门的男女工资级差已经从15%(1998年和2000年的数字,未经修正)下降到了14%(2002年数字);已经修正的数字从4%(1998年)下降到了3%(2000年和2002年)。

劳工问题巡视处另外一份关于男女工资级差(2004年数字)的报告将在2006年发表。

造成未经修正级差的部分原因在于级别、培训和服务年限。造成已经修正级差的原因还不完全清楚,可能是由于歧视,但也有可能存在其他因素。

公共部门通过以下措施鼓励同工同酬:

同社会伙伴磋商 ( 例如,举行春季和秋季会谈 ) ;

制订文件,例如:性别中立的业绩评估手册、同工同酬情况扫描、清单及管理工具;

委托研究:平等待遇委员会利用社会事务和就业部的一笔拨款制定了用以分析工资制度的模拟方案。同工同酬情况扫描可以迅速和有效地评估是否需要开展进一步研究。这样,就可以在无须长期等待和没有延误的情况下对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进行大规模的测试,检查是否存在歧视。同时,还开发了一种“简易的”扫描方法。

雇主组织、工会、荷兰人事官员协会、平等待遇委员会等所有有关组织参加同工同酬工作队;以及

提供信息 ( 社 会事务和就业部编辑了各种关于同工同酬问题的小册子和报告;也可上网查阅 ) 。

平等待遇委员会的决定对于有关各方没有约束力。然而,在80%的案件中其决定得到执行,因为否则投诉人就会提出诉讼并且引用委员会的决定。法庭将有关决定作为考虑因素,但其裁定可能会不同于委员会的决定。无法举出发生过这种情况的案例。

17.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向欧洲联盟新成员国国民支付工资的情况,并说明劳工问题巡视单位如何确保这种工资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

没有关于来自欧盟新成员国的工人工资过低情况的具体数据。然而,劳工问题巡视处在检查《外国人就业法》的执行情况时发现,相当高比例的来自这些国家的工人工资过低(低于法定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只能通过民法加以实施。劳工问题巡视员可以根据有关工资过低的情报或者报告开展调查,然后把调查结果转交包括工会在内的有关方面,以便提出民事诉讼。

关于来自欧盟新成员国的工人自由流动的辩论,众议院已经接到通知:将对《最低工资和最低假期补贴法》进行修订,将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雇主处以行政罚款(也见问题14,第2段)。

社会伙伴保证雇主根据集体劳动协议支付工资。

劳工市场诈骗调查局和劳工问题巡视处负责监督最低工资规定和《外国人就业法》的执行。

8条:工会权利

18.某些类别的政府雇员的罢工权利受到限制。哪些类别的政府雇员不得行使罢工权利,其根据何在?

荷兰的法律或宪法没有规定罢工权利。然而,《欧洲社会宪章》第6条第4款承认这种权利。最高法院在1986年5月30日的裁决书(NJ1986, 688)中裁定,第6条第4款具有直接效力。因此,可以说罢工权利来自在《欧洲社会宪章》“指导”下产生的“裁决法”。由于最高法院的裁定,该条款规定了荷兰的最低罢工权。规定适用于私营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但是现役军人和国防部下属的文职官员除外。

直到最近,还是对《欧洲社会宪章》第6条第4款有所保留,政府官员也在例外之列。由于民法的演变,政府官员参加集体行动的权利原则上得到承认,这项保留因而再也没有任何意义。2005年12月1日有关批准经修订的《欧洲社会宪章》(1996年5月3日,斯特拉斯堡)的立法又作了一项新的保留(2005年第694号法律和法令公告),但是这次保留只限于现役军人和国防部下属的文职官员。目前正在制定关于这类政府官员集体行动的法律,因此,规定的具体措辞还不清楚。

9条:社会保障权利

19.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为了确保个体户妇女享受产假而制订和执行的措施,同时要考虑到私营保险公司的合约并不包括签约后头两年的保险。

在这一方面,荷兰正在等待法院和平等待遇委员会的裁决。

目前 ,一项关于保险公司等候期规定的上诉案件正在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等待裁决。估计法院将于 2006 年作出裁定。

应参议院要求,已请平等待遇委员会提出有关等候期规定的咨询报告。

10条:保护家庭、母亲与儿童

20.根据缔约国的报告,缔约国内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很高,影响到40%以上的妇女。请提供资料,说明有关产生这种高比例的原因以及实施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项目的成效。

40%的数字并不仅仅涉及妇女,而是涉及荷兰全体人口。在调查过程中 40%的妇女和男子声称自己遭到家庭暴力的伤害。由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妇女,荷兰遭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的百分比可能超过50%。然而,另外一项研究认为,在荷兰大约20%的20岁至60岁的妇女曾经遭到其性伙伴所施加的身体暴力。

关于问题的第二部分,2002年4月发表的政策文件“家庭暴力,社会问题”导致家庭暴力战略方案的实施,其执行期从2002年至2008年。这一方面迄今为止所发生的主要情况摘要介绍如下:

35 家地区妇女庇护所都成立了家庭暴力咨 询和援助中心。

目前,妇女庇护所正在执行一项计划,用以改进接待程序和加强受庇护者的安全。

妇女庇护所已经拟定了一套风险评估办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以来,就一直使用这套办法来审批庇护申请。

网站 www.huiselijkgeweld . nl (“huiselijk geweld”= “ 家庭暴力 ”) 已于 2005 年成为关于家庭暴力的主要的数码信息来源。从 2005 年 8 月 9 日至 12 月 31 日,该网站有 216,511 人到访。

关于向家庭暴力肇事者发出临时禁制令的法案已于 2006 年 2 月提交参议院,估计将于今年夏天提交众议院审议。

有关临时禁制令法案的筹备工作开始于 2005 年 10 月。目前,正在三个城市进行试点。从 2006 年 10 月起将在这些城市试用特别研制的工具和试办培训班。

2006 年 3 月,关于禁止对儿童实行体罚的法案提交众议院审议。

家庭暴力的风险评估办法的第一稿已经完成。

一本名为“儿童的历程”的指导手册将于今年夏天出版,其中载有关于帮助那些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的战 略。

2005 年,在警察局登记的家庭暴力事件的数目上升到 40% ,在 60% 的登记事件中都有人被捕。

21.请解释为何2002年的国家综合安全政策侧重于公共部门的家庭暴力,但是这种暴力行为却主要发生在私营部门。

政府认为,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误解。我们在荷兰语中讲“de publieke zaak”,意思是说政府为了公众利益采取措施以制止私营部门的暴力行为。

为了执行关于对付家庭暴力的有效战略,政府于2002年发表了名为“家庭暴力,社会问题”的政策文件。根据这份文件,司法部和其他部委、荷兰城市协会、警方、检察院以及其他社会伙伴于2002年制订了一项旨在发展共同战略和良好的基础设施以有效制止并酌情防止家庭暴力的多年性方案。

一些方案目标已经实现。例如,同地方单位建立了越来越多的伙伴关系。所有地区的妇女庇护所都利用卫生、福利和运动国务秘书的一笔特别拨款成立了家庭暴力咨询和援助中心。TransAct (一个处理医疗方面性别问题和防止家庭暴力的中心)为这个体系中的所有伙伴制订了一项全国援助方案。在警察项目方面取得了进展。警方不仅大大改进了自己的专门知识,而且还制订了一种特别登记制度,从而可以更为深入地了解家庭暴力的性质 和范围。

几年以前,总检察长办公室就家庭暴力问题发出了指令,并为警方、检察院和缓刑处制订了指导方针。指令鼓励警方和检察院:即使在受害者没有报告的情况下也要就家庭暴力案件采取行动。

荷兰城市协会在司法部拨款的资助下将于 2006 年完成一个项目。到 2006 年年底, 250 多个城市将开始协调在家庭暴力问题上的做法。在卫生、福利和运动部的资助下,将在所有 35 家地区妇女庇护所和大城市内建立家庭暴力咨询和援助中心。

据估计,有关 发出临时禁制令禁止家庭暴力肇事者进入家中的法案将于 2007 年生效。将为警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开办培训 班。此外,还将拟定包括风险评估办法在内的表格和文件。新材料将在试点项目中试用。可能在 2007 年发起全国性的宣传运动以传播以下信息:家庭暴力是不能接受的;家庭暴力从来都是毫无道理的。

22.请提供资料,说明于2002年到期的《反对性虐待儿童全国行动计划》 (NAPS) 是否已经实现预定目标。请说明为何这项计划到期之后不再延长。

《反对性虐待儿童全国行动计划》(NAPS)的目标在于改进政策连贯性以及这个领域中有关机构之间的合作。计划所规定的活动旨在加强对于受害者的援助、减少重犯和增加从业人员的专门知识。司法部在2002年年底向众议院提交了关于NAPS成果的最后报告。

已经取得不少成绩,但是这个问题需要不断关注。因此,行动计划的后续措施已被纳入经常性的预防虐待儿童和关怀青少年的政策,同时也被纳入有关打击虐待儿童和 家庭暴力的战略。

源自NAPS的措施包括:

已经实施虐待儿童案件报告守则。目前正在开展关于修订《关怀青少年法》的筹备工作,今后一些行业必须执行这项守则。

RAAK 是荷兰语的缩略词,意思是“虐待儿童案件反应和行动组”,其目的是要拟定一项有关解决虐待儿童问题的综合战略。自从 2003 年以来, RAAK 的做法已在四个 地区实施。有关的评估报告将于 2006 年年底完成

Leiden 大学和阿姆斯特丹大学目前正在研究荷兰虐待儿童问题的性质和范围。估计今年会有结果。

司法部目前也正在关注一种很可能会导致性虐待的新现象。一份研究报告将于2006年年底完成,报告调查了青年性行为的一些新的形式,例如,聊天、发短讯以及其他利用手机和互联网进行“有色情意味的”通信方式。青年人很容易上当,而且这些活动可能会导致虐待、青少年卖淫、青少年纵欲派对以及男孩(主要是摩洛哥族男孩)遭到性虐待和最后被迫卖淫(有些案件涉及黑社会“老大”的控制)。

这个项目还研究了这种性质的行为是否可以说是自愿的以及它是否会导致卖淫。

NAPS本身没有延长。相反,政府选择将其积极成果纳入经常性政策及有关打击虐待儿童和家庭暴力的战略。

23.既然卖淫在缔约国是合法的,请说明已经制定和实施了何种措施来打击为性剥削之目的贩卖妇女与儿童的行为。

荷兰并不赞同这个问题的基本假设:卖淫合法化会自动导致人口贩卖。

至于荷兰为打击一般性人口贩卖而采取的措施,请参看附件《打击人口贩卖全国行动计划》。

24.请解释为何已经结婚或者具有正式同居关系的18岁以下人士不被视为未成年人。

从法律角度来说,18岁以下人士是没有法律能力的,必须接受家长或监护人的管教。这就意味着,未经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他们不能完成法律行为(例如,购买机器脚踏车),除非这种行为通常是由未成年人自己完成的。

未成年人必须获得司法部长同意才能结婚或者建立一种正式登记的伙伴关系。司法部长只有出于十分重大的理由才会给予这种同意。

问题中的规定涉及一条基本原则:如果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结婚或者建立一种正式登记的伙伴关系,他们就不再接受家长或监护人的管教,因此就有了完成法律行为的法律能力。这就是法律认为这个群体已经达到成年年龄的原因。

11条:享受适足生活水平的权利

25.既然荷兰全面发展合作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同极端贫困作斗争,请说明这项政策是否已经实现其目标,特别是在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以及处于不利地位和被边缘化的群体。

这项目标已经纳入构成荷兰发展合作政策核心内容的《千年发展目标》(MDGs)。有关少数民族、残疾人以及处于不利地位群体和其他被边缘化的群体的政策是全面发展合作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MDGs特别强调妇女地位。

外交部通过关于其活动的评估报告和进度报告经常地和系统地监测荷兰发展合作政策的效果和影响。从政府和独立机构编写的定期报告来看,一般来说,荷兰的发展合作活动为同贫困进行的斗争作出了贡献。然而,官方发展援助的有效性仍然是目前荷兰国内的辩论(由外交部效果和质量评估司组织)以及整个国际社会的辩论(例如,联合国改革问题)的主题。

26.请提供有关造成缔约国内无家可归问题的原因的资料,并且说明缔约国是否已经制定有效解决这个问题的战略。

造成无家可归问题的原因很多:有人因为拖欠房租或者反社会行为而被逼迁;心理问题和毒瘾会引起流浪;有时有关部门没有为离开收容机构的人士作好后续安排;在一些情况下是因为某些人的行为在所在机构造成了极大混乱;有时是由于刑满释放人员无处可去。

今年,中央政府和四个大城市(阿姆斯特丹、鹿特丹、海牙和乌得勒支)共同提出了旨在大大减少无家可归现象的社会救济战略计划。这项计划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其个人化做法:将为每一个无家可归者制定个人规划,其中规定在住房、医疗、收入及日常活动等领域中的个人目标。所有无家可归者将在七年之中逐步纳入这一体系。目前正在进行协商,以探讨是否可能在其他城市执行这项计划。

12条:享有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的权利

27.只有60%的人口享有医疗保险。请说明其余人口如何投保。

在过去许多年中,荷兰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分散而不统一的。在2006年1月1日之前,很大一部分荷兰人(60%)根据强制性医疗保险制度投保。在强制性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和法定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范围以外的人要向私营保险公司购买医疗保险。然而,人们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购买。一些高风险群体可以获得由法律明确规定标准服务项目的医疗保险。此外,某些公务员团体也向特别的私营医疗保险公司投保。

根据《医疗保险法》(ZVW)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一种荷兰所有居民都必须参加的单一的保险制度,以前的分散保险制度随之废除。这项法律规定全民参加医疗保险。新的保险制度旨在尽可能地提供有效的和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新制度保留而且酌情加强了一些已经确立的权利,例如:个人选择的范围、规定保险公司负有财务责任的比较有力的私法以及良好的可及性。

28.请提供资料,说明《特别医疗开支法》(AWBZ)同《医疗保险法》(ZVW)如何互动以及这两项法律关于医疗开支的规定。在这一方面,也请提供有关将于2006年实施的新的《医疗保险法》的资料。

荷兰医疗保险制度有三个支柱:

长期护理 (AWBZ) ;

治疗 ( 以前是 ZFW, 现在是 ZVW) ;

补充性保险。

已于2006年生效的《医疗保险法》(ZVW)规定了医疗开支的承保范围,而AWBZ则规定了长期护理的承保范围。

《特别医疗开支法》

《特别医疗开支法》对于其中所规定的各种服务项目作了明确的说明,重点在于有权获得医疗的病人的需要,而不是提供医疗的能力。估计这种重点的改变将为提供专门医护铺平道路。之所以需要将重点从供应方转移到需求方,是因为社会发生了变化,人们日益强烈地表达自己的愿望,要求按照自己的想法安排生活。《特别医疗开支法》的另外一项基本原则是:病人应当尽可能待在家中。他们可以在家中或在医疗机构里接受治疗。

七种明确规定的服务项目使得病人在同医疗机构商谈医护时有了相当大的自由。这些项目是:

1.家庭佣工:例如,整理、清洁及预备饭菜。

2.个人照料:例如,帮助淋浴、床上擦洗、穿衣、剃须、护肤、上厕所、饮食等。

3.护理:例如:处理伤口、发放药品、注射、传授治病知识及教会病人如何自我注射。

4.支持性指导:帮助病人更好地安排日常活动和生活、提供白天护理以及帮助病人照顾家庭。

5.启发性指导:例如:通过谈话帮助有行为问题或心理问题的病人修正其行为或者学习新的行为方式。

6.治疗:根据病情实施治疗,例如:中风病人的康复。

7.住宿:一些病人没有能力独立居住,例如,由于严重的遗忘症需要有人日夜看护或者入住护理机构。有些病人的的照料要求是家庭无力承担的,因此必须入住护理机构。

照料是通过产品的形式提供的,例如,为有身体或精神残疾的人提供家庭照料、精神病护理、安排入住精神病院或其他护理机构全部都是《特别医疗开支法》所列的产品。一种产品包括一项或几项明确规定的服务,例如:B先生患有脑溢血;他在康复过程中需要护理和一般性照料。因此,他需要四种服务:“一般性照料”、“护理”、“治疗”及“住宿”。通过安排入住护理机构统一提供这些服务。

根据这项法律,人们还有权享受以下服务:领取护理工具、一年之后的入院护理和康复、产前护理、某些遗传性新陈代谢疾病的测试以及国家计划规定的疫苗接种。

新的《医疗保险法》(ZVW)

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的《医疗保险法》所规定的服务与以前的《医疗保险法》(ZFW)所提供的服务相同(见问题27)。然而,提供服务的方式以及医疗机构同病人的关系有所改变。

政府将定期检查法律规定的服务项目,以确保法律规定依然有效,依然能够满足人民的需要。这就涉及评估是否需要取消或者增加某些服务项目。

荷兰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减少了政府对于医疗服务部门的直接干预。目前的重点在于有权获得医疗的病人的需要,而不是提供医疗的能力。估计这种重点的改变将为提供专门医护铺平道路。在法律规定的确保前医疗保险制度的服务水平的框架内,现在病人有了更大的选择自由和决定权,医疗部门也更加愿意参加竞争。

新的《医疗保险法》所承担的医疗开支如下:

医疗

辅助医疗

语言障碍矫正

产妇护理

药物治疗

医疗器具

治疗牙病

住宿和交通。

从2007年1月1日起,精神健康护理(包括初级心理治疗)将由医疗保险承担。这种治疗在2006年将仍然由《特别医疗开支法》承保。在2006年初级心理治疗仍未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报告附有一本小册子,其中概述了《医疗保险法》及其提供的各种服务。

13条和第14条:教育权

29.请说明缔约国内的所有儿童是否都能根据《义务教育法》享有教育权。

是的,根据《义务教育法》(1969),在荷兰居住的所有儿童都享有教育权。

30.缔约国实行12年制的义务教育,而最低工作年龄却是16岁,请对此作出解释。

荷兰的义务教育从儿童满五岁后的第二个月的第一个返校日开始并在以下日期结束:

a. 儿童在校第十二个学年的结束之日;

b. 儿童年满16岁时的学年结束之日。

部分上学规定适用于18岁以下非全日制学校的学生。这种规定在学年的最后一日结束。

31.请说明缔约国是否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以打击日益严重的将少数民族学生同荷兰族学生隔离的做法,特别是在阿姆斯特丹的做法。

在荷兰,家长可自由选择小学。大部分家长把子女送往住家附近的学校。这样一来,少数民族学生就集中在这些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主要是在包括阿姆斯特丹在内的大城市的学校里。2005年5月,教育理事会发表了一份名为“分散和融合的方向”的咨询报告,其中提出了一些减少教育方面隔离现象的办法。政府在针对报告的政策反应中纳入了理事会的一些建议。荷兰政府计划在保留自由选择制度的情况下增加混合学校的数量。地方政府和当地学校需要就此达成协议。从2006年8月1日起,所有学校都必须就如何解决教育方面的隔离问题同当地政府进行协商。有关方面将根据当地情况自行作出安排,但是可能的协议应包括:学生集体登记、向家长提供有关选择学校的信息等。其他的备选办法还有:进行学生交流及共同开展体育或文化活动。政府支持地方当局、学校和家长共同努力创办更多的混合学校。教育巡视处责成学校为这项目标作出贡献。

15条:文化权利

32.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为确保个人及少数民族群体享有文化生活而采取的措施,同时请提供关于旨在保留少数民族文化特点的具体计划的资料。

政府执行一种让荷兰所有人都能参加文化生活的积极政策。

政府支持各种组织设法提高文化机构对于多样性问题的认识,例如:

CS网络:该组织鼓励文化机构在服务大众、做计划及执行人事政策方面更加注意文化多样性;

Atana组织旨在改进董事会的民族多样性;

Miramedia组织努力增加传媒部门的民族多样性。

政府支持各种通过举办特别展览等方法对民族团体进行具体指导的组织,例如:Wereldmuseum、Tropenmuseum、Marmoucha、理性的节奏、Rast、NiNsee以及ImagineIC等组织。

政府资助九个公共文化基金会及促进不同文化交流的传媒(组织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共同参加活动)。

政府资助“从才华到职业”计划,帮助熟悉两种文化的有才华的年轻人投身艺术工作。

一般来说,文化政策的重点正在从目标群体转移到普通民众,例如,政策侧重的可能是一般的年轻人而不是具体的少数民族青年。

政府执行一种通过资助项目保护荷兰少数民族文化背景的积极政策。这些项目包括:

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项目和资助计划:增加对于荷兰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认识(例如,奴隶制、伊斯兰教及移民的历史等);

由Wereldmuseum组织的摩洛哥文化遗产项目:在博物馆展出荷兰的摩洛哥文化和艺术作品。Wereldmuseum将负责收藏作品的管理和租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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