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届会议

2007年4月30日至5月18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结论性意见

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7年5月4日举行的第9和第10次会议(E/C.12/2007/SR.9和10)上,审议了荷兰王国关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C.12/ANT/3),并在2007年5月14和15日举行的第21、22和2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关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第三次定期报告的提交,报告的编写符合委员会的准则,载有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实际信息。委员会欢迎对有关问题单(E/C.12/ANT/Q/3/Add.1)的书面答复。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些答复没有充分提前提交,以便翻译为委员会的工作语文。委员会注意到,与缔约国代表团建立了公开和建设性的对话,并注意到该国代表团努力对提出的问题作出口头答复。

B. 积极方面

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已采取措施,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新《刑法》中作出规定,惩处家庭暴力行为。

4.委员会欢迎2000年在劳动法中作出新规定,保护工人,尤其是在生病、怀孕期和生育期中提供保护,以及在参加工会活动时提供保护。

5.委员会欢迎旨在延长义务教育和反对辍学的各项措施。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相关主管部门最近决定,除了荷兰语和英语之外,另将帕皮阿门托语作为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官方语文。

C. 妨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存在妨碍有效执行《公约》的重大因素和困难。

D. 主要关注问题

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一些主管当局,没有充分认识到《公约》所引起国际义务的重要性。

9.委员会对在直接适用《公约》所列权利方面没有什么进展表示遗憾。委员会注意到有关信息:只有在国家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的范围内,这些权利才可由国家法院直接适用。缔约国认为,大部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可直接适用,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未向其提供任何案例表示遗憾。

10.委员会对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失业率很高表示关注,尤其是年青人的失业率在2006年达37%。

1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能收到关于诸如免除库拉索多数行业在解雇、安排工作时间以取得更大灵活性、采用短期雇用合同等方面须获批准的措施的确切资料以及关于这种措施对就业产生的影响的更确切的资料。

12.委员会对未能收到资料,说明最低工资是否能为工人及其家属提供体面的生活表示遗憾。

13.委员会对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未通过立法或其他措施,确保同工同酬表示关注。委员会关注男女工资的差别很大;妇女的收入比男子低27.4%。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并不认为这种情况是妇女受到歧视的反映。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罢工权,但遗憾地指出,缔约国未能澄清为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维持对《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丁)款的保留的理由。

15.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收到所要求的有关社会保险体制所涵盖各类工作人员按性别与年龄分列的数据,也没有收到有关将这种保护的范围扩大,以纳入被排除在外之人的措施的资料。委员会对于社会保险涵盖的人口比例很低的信息表示关注。

16.委员会对于社会保险提供的津贴不足,无法使受益人脱离贫困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注关于向所有需要社会援助者提供的援助无法为他们提供适足的生活的信息。

17.委员会对单亲家庭的境况极为严峻,以及单亲家庭得到的援助不足表示关注。

18.委员会对据报日托服务不足,尤其是荷属向风群岛上的日托服务不足的情况感到关注。

19.委员会对有资格领取家庭津贴者只包括公务员和教员表示关注。

20.委员会深为关切荷属安的列斯群岛上早孕率高的现象,早孕对少女的受教育权和健康权具有不利影响。委员会还关注少女堕胎率。委员会感到遗憾,缔约国未提供充分资料,说明为阻止这种情况而采取的措施。

21.委员会关注地感到,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尚未设有关于对儿童性剥削及其他虐待行为案件的共同统一备案制度,从而难以评估有关情况。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尚无关于保护男孩使其免遭性剥削的具体资料,特别是《刑法》关于强奸的规定。

22.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尽管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当局保证扫贫是当局的优先工作之一,但仍未制订一个可示出荷属安的列斯群岛贫困程度的官方贫困线。此外,委员会还对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减贫方案尚未纳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表示关注。

E. 建议

23. 委员会再次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缔约国义务性质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1990年),并请缔约国重新审查公约条款直接适用的可能性问题。委员会建议,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可由法院审理问题,以及关于《公约》所列权利直接适用的可能性问题,为法官和律师提供具体培训。

24. 委员会建议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一样充分纳入库拉索新《宪法》中。

25. 委员会建议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设立一个独立的人权机构。委员会还建议制订和执行一项充分考虑到《公约》所载权利的人权行动计划。

26. 委员会建议在不久将来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通过一项关于待遇平等的法令。

27. 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提供有效和充分的保护。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促使将纳入新《刑法》的惩处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尽快生效和实施。

2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倍努力,开展目标明确的方案,尤其为年轻人开展这种方案,减少失业率。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应纳入关于采取这类措施收效情况的详情资料,并同时纳入可供比较的分列失业统计数据。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当根据《公约》第六和第七条和关于工作权(第六条)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评估关于工人权利的劳工法修正案所产生的影响。

31. 委员会建议,最低工资应当足以保证工人及其家庭能够根据《公约》第七条(甲)款第(2)项的规定享有体面的生活,同时希望得到有关这方面的更充分资料。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早日完全消除不同类别最低工资之间的差别。

32. 委员会迫切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尤其是立法措施,保证立即落实同工同酬原则。委员会就此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第三条)。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认真考虑撤销对《公约》第八条(丁)项的保留。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保障每个人得到社会保险的权利。缔约国应对目前无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的情况进行深入研究,说明这些人无法参加的原因及为处理这种情况而采取的措施的结果,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一研究。

3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所有需要援助的人、尤其处境不利和被排斥的个人和群体提供这种援助,以便他们能过上适足的生活。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保护单亲家庭,包括提供家庭津贴、托儿服务和资金补助,以便保证这类家庭能够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平、获得适足的保护和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37. 委员会迫切促请采取一项有关日托服务的全国政策。此项政策尤应力争确保为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所有群岛提供数量足够的日托服务。

3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扩大可领取家庭津贴的类别,以便所有有待扶养子女的家庭均能领取家庭津贴。

39.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详细资料、包括数据,说明少女早孕和堕胎的情况以及为消除这种现象而采取的措施。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保护儿童,包括男童,以防止性剥削、暴力以及其他一切形式的虐待。应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设立针对虐待行为案件的共同的报案制度。

41. 委员会建议,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确定贫困线,并应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充分融入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减贫方案。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贫困现象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

4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消除辍学现象。

4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更确切的资料,说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人口族裔构成情况,以关于个人和群体行使文化权利的情况。

44.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公约》和本结论性意见翻译成帕皮阿门托语和荷兰语,并在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公务员和司法人员中广为宣传,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缔约国为此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让各非政府组织及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缔约国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所展开的全国性讨论进程。

45.委员会请缔约国按国际人权条约监测机构最近通过的编写共同提交核心文件的统一准则,更新其核心文件。

46.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应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其第四次定期报告。然而,由于关于荷属安的列斯的报告是在2007年5月审议的,委员会决定延长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期限。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提交涵盖荷兰王国全部领土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并请缔约国在报告中列入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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