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RUS/CO/6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6 October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俄罗斯联邦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7年9月25日和26日举行的第60和第61次会议(见E/C.12/2017/SR.60和61)上,审议了俄罗斯联邦的第六次定期报告(E/C.12/RUS/6),并在2017年10月6日举行的第7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六次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E/C.12/RUS/Q/6/Add.1)。委员会对与缔约国跨部门高级别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下列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2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3年;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

通过2016年第272号联邦法案对若干联邦法律进行修订,增加雇主对侵犯劳动权利承担的责任;

通过2013年第58号联邦法案,修订若干旨在防止贩运和剥削儿童的法律;

修订关于强制养老保险的第167号联邦法案,自2012年1月起将强制养老计划扩展到拥有永久或临时居留身份的外国国民和无国籍人;

2014年制定第419号联邦法案,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

截至2016年,缔约国全部85个联邦主体均已任命人权委员;

制定2025年前促进成人继续教育路线图;

制定《2017-2022全国妇女战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的适用问题

5.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就国家法院适用《公约》的问题提交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国家法院援引或适用《公约》条款的情况较少。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对法官、律师和政府官员的《公约》培训,在他们中间开展宣传相关义务的运动,从而落实《公约》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民间社会组织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接受外国资助并从事政治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包括促进《公约》权利的组织的运作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委员会还对关于提倡《公约》权利的人权维护者,包括工会活动人士和土著人民权利维护者面临威胁和迫害的消息表示关切。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或修订任何不当限制非政府组织活动的法律规定,包括第121和第129号联邦法的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调查人权维护者面临的一切形式的骚扰、恐吓或威胁;并且采取其他措施,确保这些维护者拥有一个安全有利的环境,支持其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工作。

克里米亚和塞瓦斯托波尔市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克里米亚领土和赛瓦斯托波尔市行使有效控制的事实,在不影响其国际法的法律地位的前提下,对该领土在《公约》权利方面依然面临艰难处境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就现有的语言学校问题提供的资料,但感到尤为关切的是,克里米亚鞑靼人和乌克兰族在行使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面临各种限制,特别是工作、表达自身身份和文化以及用乌克兰语接受教育的权利。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有效控制的所有地区,不加歧视地维护《公约》的权利。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确保克里米亚鞑靼人和乌克兰族,包括保留乌克兰公民身份的人,能够行使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尤其是工作、社会保障、健康、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不受不当限制。

工商业与人权

1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制定关于工商业与人权的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针对在缔约国内经营的公司以及在其辖下设立并在国外经营的公司的监管框架,没有充分保证尊重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第二条第一款)。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针对在缔约国内经营的公司以及在其辖下设立并在国外经营的公司的监管框架,确保公司活动不对享有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产生消极影响;

制订工商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以落实《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设在或从缔约国领土上管理的公司对其国外开展的活动所造成的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13.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商业活动范围内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自由处置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少数土著人民传统自然用地法》建立起来的保护地没有得到联邦一级的正式承认,但其中500处已经在地区一级得到建立;此外,新的立法修正案进一步削弱土著人民的土地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当局与土著人民进行的事前协商有限,特别是在其拥有或传统使用的土地上开展采掘活动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得到土著人民的自由、事前和知情同意的要求在实践中很少得到遵守(第一条第二款)。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少数土著人民传统自然用地法》建立联邦保护地,不再拖延;废除或修订任何起到削弱土著人民土地权的效果的法律规定,保障在实践中与当事人就任何影响他们的决定进行有效协商;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遵守得到土著人民的自由、事前和知情同意的要求,特别是在开展采掘活动时;

同土著人民协商,改进有关开采自然资源项目的法律和体制规定,并强化本国对采掘业的监管能力,确保采掘业不得对土著人民的权利、领地和自然资源造成负面影响;

在批准采掘活动许可前并在活动经营期间,开展社会、环境和人权影响评估;

向受到采掘活动负面影响的群体,包括索尔人在内,提供公平、适足的补救和赔偿。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于2017年8月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见CERD/C/RUS/CO/23-24,第23和第26段);

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

最大可用资源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适用于个人收入和企业收入的单一税制,会造成缔约国的收入不均和社会不公现象增多,可能证明不足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可用资源以履行《公约》义务,也无法处理逃税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尽管遭受强迫经济制裁,但仍能够维持履行《公约》义务的公共开支水平(第二条第一款)。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其税收政策具有效率和社会正义,以及最大限度地把可用资源用于实现《公约》权利,并且有效处理经济不平等和逃税问题。

腐败

18.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关于为打击腐败而采取的措施产生的影响的资料缺乏,据报道,腐败问题在缔约国内依然普遍存在(第二条第一款)。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反腐败措施,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以确保公共行政的透明度,并确保有效保护腐败行为受害者、举报人及其律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介绍反腐败行动取得的成果。

官方发展援助

2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的0.08%)远远低于国际商定的0.7%的承诺(第二条第一款)。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逐步提高官方发展援助的水平,以便兑现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0.7%的国际承诺,并将《公约》所载权利和人权影响评估全面纳入发展合作政策。

不歧视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代表团提供了关于反歧视的现有规定(包括缔约国《宪法》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的资料,但缔约国仍然没有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普遍存在社会污名化和歧视现象,特别是以残疾、族裔、性取向、性别认同或健康状况为由的歧视(第二条)。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立法需涵盖所有歧视理由,包括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并考虑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承认同性关系中的个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公约》权利,包括向他们提供已婚夫妇才能享有的福利;废除和修订一切可能导致个人因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遭受歧视、迫害和处罚的立法,包括第135号联邦法;

建立一个迅速,透明和便利的性别法律承认程序,以便利变性人享有《公约》权利;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和打击社会歧视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残疾人、无国籍人、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包括罗姆人)、土著人民、在性行业工作的人和吸毒者的行为,并确保人人平等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男女平等

24.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通过了新的《2017-2022全国妇女战略》。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持续存在的性别角色社会观念,导致妇女担任高级和决策岗位的人数依然较少,集中在低收入工作部门中,这导致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持续存在,削弱了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妇女被视为家庭的主要照料者(第三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拨出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充分执行《2017-2022全国妇女战略》,建立有效的监测和衡量机制,确保用一套清晰的指标衡量这一战略,使其产生预期效果;

审查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期消除歧视妇女的任何方面,并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

分析造成妇女在高级和决策岗位上任职人数较少的根本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改变社会对性别角色的观念,包括就业方面的观念,为此应促进培训妇女进入非传统领域和为其提供平等职业机会的领域;

加强提高认识运动,使男性和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平等分担责任,以及协调工作与家庭之间的责任;

考虑委员会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第36段),以及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失业

26.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总体失业率近年来下降的资料,但对青年和农村居民的失业率高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为处理这些状况而采取的措施不是非常奏效(第六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针对性措施,更有效地处理失业问题,尤其是青年和农村居民的失业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评估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从而增加总体和特定群体的就业机会,并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工作权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妇女工作的权利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依然保有一份列有456个妇女不得从事的职业的清单,这些职业可能对妇女的生殖健康造成的实际影响没有得到科学或医学评估。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实际上,这些限制进一步加大了男女之间的不平等现象。委员会赞赏代表团提供资料,缔约国目前正在讨论审查这份清单(第六条)。

29.委员会重申其建议(见E/C.12/RUS/CO/5,第16段),即缔约国应审查限制妇女从事的职业和行业清单,确保该清单只涵盖孕产期保护所必需的限制措施,并严格建立在医学考虑基础上(见第23号一般性意见,第17和第47(a)段)。

最低工资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缔约国起草法案以将最低工资提高到温饱水平,工资已经实现增长;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最低工资无法使工人及其家庭过上体面的生活,500多万工人的收入远低于最低温保水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俄罗斯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收到大量关于工资低于最低水平的投诉(第七条)。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第23号一般性意见(第18至第24段),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包括起草一份最低工资法案,确保所有工人获得最低工资,使他们及其家庭能够达到体面的生活水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步骤,包括劳动监察措施,以监督最低工资标准得到有效落实并对违规雇主予以适当惩罚。

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移民工人的工作条件往往是工作时间长、不支付工资、拖欠工资,以及工作场所没有健康和安全规范。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来自欧亚经济联盟以外国家的移民工人获取社会保障和健康保健服务的机会受到限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执法和劳动监察机制没有采取充分行动以消除劳动市场的剥削做法。委员会注意到解决非正规经济问题采取的措施产生了积极影响,但对非正规就业在缔约国内依然普遍表示关切(第七条)。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移民工人与其他工人享有同等条件,包括薪酬、免受不公平解雇、休息和休假、工作时间限制、医疗保险覆盖和社会保障保护;

改善为移民工人提供的投诉机制和法律援助;

确保有效监察机制监督移民工人的工作条件,从而将剥削工人的雇主绳之以法并令其赔偿受害者;

加紧采取措施,逐步规范从事非正规经济的工人的地位,同时确保将他们纳入劳动和社会保护法律;

考虑委员会第23号一般性意见。

罢工权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市政工人、不以国家名义行使职权的公务员和铁路工人的罢工权在法律上受到广泛限制(第八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其立法,包括《市政服务、国家公务员和联邦铁路运输法》和《劳动法》确保工人能够行使罢工权,不得施加不合理限制。

社会保障权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完全覆盖多个人群,特别是从事非正规经济的工人、性工作者、来自欧亚经济联盟以外国家的移民工人、少数群体和土著人民,以及某些类别的无国籍人(第九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项全民社会保障制度,以期使各阶层民众都能得到充分覆盖。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建立2012年劳工组织社会保护底线建议书(第202号)所定义的社会保护底线。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及其2015年关于“社会保护的底线: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

家庭暴力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修正案将没有导致身体伤害的家庭暴力初犯不再定为刑事犯罪,缔约国内普遍存在家庭暴力情况(第十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不再将家庭暴力初犯定为刑事犯罪的《刑法》修正案,以期保护家庭暴力的所有受害者,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防止有罪不罚现象发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家庭暴力,包括(a)加强提高认识运动,(b)向受害者提供支助,以及(c)培训执法官员,使他们了解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替代照料中的儿童

40.委员会注意到,生活在收容机构中的儿童数量大量减少。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许多残疾儿童仍然被安置在收容机构中(第十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进一步减少生活在收容机构中的儿童人数,同时特别关注残疾儿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考虑加强向父母提供支助,以履行其对子女的义务,尤其是残疾儿童,并加紧努力制订家庭和社区照料办法。

气候变化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气候变化可能会影响到缔约国内人口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情况。委员会尤其注意到,北极地区气候变化也将影响到缔约国的其他部分领土,对于生活在该区域的个人和群体,包括土著人民造成影响(第十一条)。

4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监测气候变化对缔约国居民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造成的影响,并提供相关资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设定有时限基准的国家目标。

贫困

44.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内的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均有增加,农村地区和儿童中的贫困状况较为严重。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委员会此前提出相关建议,但仍缺乏关于少数族裔和土著人民的贫困流行状况的分类数据(第十一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贫困,特别是消除有子女需抚养的家庭和农村家庭的贫困。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根据委员会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贫困问题与《公约》的声明,制定并有效地实施一项消除贫困国家战略,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纳入其中。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进其数据收集系统,并收集关于少数族裔和土著人民等人群的贫困流行状况的分类数据。

住房权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增加提供负担得起的住房,包括通过家庭住房方案的方式。然而,委员会对仍然缺少社会住房和负担得起的住房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罗姆人的住房条件较差,其中多数居住在非法住区中,无法获得基本服务。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罗姆人的非法住区采用惩罚性做法,这表现在多起拆毁房屋和强迫迁离的事件中,正当程序得不到保障,并导致无家可归状况(第十一条)。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紧努力,以提供更多的负担得起的住房,同时特别关注低收入家庭,并划拨必要的资源,以有效执行家庭住房方案。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全面和基于人权的方法,发展罗姆人的适足住房权的条件。在此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与罗姆人代表进行公开和有意义的对话,以期大幅改善其住房条件;

优先努力寻找罗姆人住区的持久解决办法,包括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合法化的办法,并且把基本服务覆盖面扩大到罗姆人住区;

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规定禁止强迫迁离的法律保障,同时纳入赔偿和替代性住房的规定,并确保拆除房屋和强迫迁离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

考虑委员会于适足住房权利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和关于强迫迁离问题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

征用土地

4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5年4月的《土地法》修正案赋予当局权力,可应第三方(特别是采掘业企业)的请求没收土地,这有可能将商业利益置于人民的适足生活水准权之上(第十一条)。

4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步骤,以确保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防止任意征用土地、侵犯《公约》权利的行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公众了解,并可诉诸此类保障措施,并确保向受到影响的人口提供替代性住房和补偿,包括罗姆人和土著人民在内,以期防止他们丧失获得生产资源的机会和无家可归。

毒品政策

5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的吸毒问题高发,缔约国基本上采用惩罚性办法来解决毒品问题。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刑罪化政策使得吸毒者往往不寻求医治,使吸毒者被监禁的情况增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减少伤害方案(如分发注射器),并且禁止类阿片替代疗法。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的艾滋病病毒蔓延,丙型肝炎和结核病流行,特别是在吸毒者中(第十二条)。

51.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应该对吸毒者采用人权为本的办法(见E/C.12/RUS/CO/5,第29段)。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制定遏制毒品问题的全面政策,包括打击毒品贩运,并考虑不再将以个人吸食为目的持有毒品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开展提高认识的方案,宣传与吸毒相关的严重健康风险;

解决歧视毒品依赖者的问题,包括他们在获取医疗保健服务方面受到的歧视;

向此类人员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心理支持和康复服务,特别是使有效的毒品依赖疗法合法化,如类阿片替代疗法;

按照对话过程中表示的那样采取减少伤害方案,如针头和针管以旧换新,同时确保其覆盖范围,尤其是覆盖监狱,以期遏制结核病传播,并支持非政府组织提供此类服务;

更有效地解决艾滋病毒/艾滋病快速传播以及丙型肝炎和结核病流行的根本原因,包括按照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建议,使相关措施合法化,在注射吸毒者中预防艾滋病毒,并增加药品和医疗的覆盖面及可获取性,如抗逆转录病毒疗法;

考虑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权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

获取医疗保健服务

5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性工作被定为刑事犯罪,性工作者面临获取医疗保健服务方面的障碍,容易遭受警察暴力,职业风险增多,容易感染艾滋病毒和其他疾病(第十二条)。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取消对性工作者刑事定罪,确保他们可以不受歧视地充分获取医疗保健服务和信息,包括在治疗和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惩处和防止警察暴力侵害和剥削性工作者的行为,打击贩运性工作者的活动和剥削性工作者的贩运者。

生殖健康和性健康服务

5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堕胎在事实上仍被当做一种避孕措施使用,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贫困妇女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学校课程中缺乏全面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适龄教育(第十二条)。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人人均可获取、使用并负担得起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现代避孕药具,尤其就农村地区和低收入者而言。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学校课程中纳入全面、不歧视、基于证据、科学上准确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适龄教育。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问题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受教育权

5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公众获取优质教育方面取得进步,教育方面的公共开支达到较高水平。然而,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

资源划拨分配不均,导致入学水平上持续存在区域差距和城乡差距;

大量残疾儿童就读于特殊学校或失学,没有合理的便利条件以促进儿童接受全纳教育;

学校中发生骚扰事件,包括骚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或变性人家庭的子女;

发生寻求庇护的儿童和儿童难民因没有身份或登记文件,而在接受教育方面面临障碍的情况;

缔约国继续实行将罗姆儿童安置在特殊班级或特殊学校中的做法,罗姆儿童获取优质教育的机会有限,辍学率高,特别是在中学阶段(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实现全民优质教育。为此,缔约国应确保在各区域间公正和公平分配资源,对农村地区给予特别关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残疾儿童接受全纳教育,包括划拨资源以提供合理便利和任何其他所需的支助,并培训教师;

执行零容忍政策,打击学校中的骚扰问题,特别关注男女同性恋、双性恋或变性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或变性人家庭的子女,并确保有效保护受害者免受欺凌,保护其家人;

采取步骤,确保入学不受行政条件限制,并提请学校校长注意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未作登记不能作为拒绝入学的理由;

停止实际上对罗姆儿童的学校隔离做法,采取有效和有针对性的措施,增加所有罗姆儿童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以期提高罗姆儿童的中学结业率;

考虑委员会关于受教育权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文化权

58.委员会对多种土著语言面临灭绝风险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土著人民的谋生手段施加任意限制措施,例如限制狩猎和捕鱼(第十五条)。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推广和保护土著语言。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废除或修改可能会妨碍土著人民保持谋生手段的任何限制措施,包括限制狩猎和捕鱼。

D.其他建议

6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步制定和采用衡量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落实情况的适当指标,以便评估缔约国履行对人口各阶层的《公约》义务方面取得的进展。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订的关于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见HRI/MC/2008/3)。

6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联邦、地区和地方各级,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请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65.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之后的18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以上第8段(民间社会组织)、第15(a)段(土著人民的土地权利)和第51(d)段(吸毒者的医疗保健)中所提的建议的执行情况。

66.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第七次定期报告,并于2022年10月31日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