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RUS/5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5 January 2010

Chinese

Original: Russian

2011 年实质性会议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俄罗斯联邦 *

[2008年6月3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有关《公约》各项条款的情况...1-4163

第一条.................................................1-133

第二条........................................14-225

第三条....................................... .......23-416

第六条........................................42-728

第七条........................................73-12011

第八条........................................121-13416

第九条........................................135-16818

第十条........................................169-20321

第十一条........................................204-27825

第十二条........................................279-36132

第十三、十四条........................................362-37641

第十五条.............................................377-41642

俄罗斯联邦关于在遵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进步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有关《公约》各项条款的情况

第一条

1.俄罗斯的联邦制国体建立在各平等联邦主体的利益平衡基础上。其中要考虑到各联邦主体的民族、地域等特点。自决权在俄罗斯是以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文化自治的形式来实现的。

2.在89个平等联邦主体中,具有国家形态的联邦主体有21个共和国、1个自治州和4个自治专区。

3.《俄罗斯联邦宪法》所宣称的自决与联邦制相结合的原则已经在1999年6月4日颁布的联邦法即《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管辖范围和权力划分的原则和办法》中被固定下来。该法特别保障了各联邦主体在管辖范围和权力划分中的平等,规定不允许削弱各联邦主体的权利和利益,要求对俄罗斯联邦与各联邦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协调。该法以及依据该法通过的一些法规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联邦与联邦主体之间以往缺乏有效协调的问题。

4.俄罗斯联邦是世界上民族最多的国家之一。据2002年全俄人口统计数据,俄罗斯联邦有1.45166亿人口,160个民族,信奉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犹太教等。

5.为了切实保障俄罗斯联邦各民族文化的发展,解决民族间合作和与宗教组织协同的问题,2004年9月成立了俄罗斯联邦地区发展部,负责管辖民族政策问题。俄罗斯地区发展部全权负责俄联邦主体社会经济发展、联邦与民族关系、少数民族权利和土著民族居住环境及传统生活方式保护等领域的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法规调控。

6.俄罗斯联邦通过了许多涉及民族关系的法令。其中一份基础性文件是《俄罗斯联邦国家民族政策构想》。《民族文化自主权法》、《社会团体法》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综合社会政策的制定、民族语言和民族出版物的支持等做出了规定。

7.近年来,俄罗斯联邦在解决国家权力机关与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的民间团体的协同问题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俄罗斯已建成了有分支机构的民间团体网络。其中包括18个联邦级民族文化自治机构、超过175个地区级、371个地方民族文化自治机构和367个民族社团(协会、民族文化中心、同乡会等)。俄罗斯联邦境内共注册了超过14.7万个各种社会团体(包括宗教组织)。

8.2005年11月30日第146号联邦法对1996年6月17日“关于民族文化自主权”的第74号联邦法第7条涉及成立民族文化自主事务协商委员会的问题做出了修改。为了执行该项法律,2006年4月17日颁布了第527号俄联邦政府令。根据此令,在俄罗斯地区发展部成立了民族文化自主事务协商委员会。2006年6月13日“关于在俄联邦地区发展部成立民族文化自主事务协商委员会”的第72号令批准了该委员会的章程和人员组成。该委员会的成员由所有18个联邦级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的领导人构成。

关于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意见和建议11和39

9.俄罗斯在其国家政策中特别重视民族政策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旨在遵循国际法和俄罗斯法律的原则为最弱势民族文化团体提供法律保护。俄罗斯的法律从《俄罗斯联邦宪法》通过之初就将此类弱势民族正式定义为“少数民族”(《俄罗斯联邦宪法》第71条、第72条第1b款)、“本地少数民族”(《俄罗斯联邦宪法》第69条,后按1999年4月30日“关于俄罗斯联邦本地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第82号联邦法也定义为“少数民族”)和“人数少的族群”(《俄罗斯联邦宪法》第72条第1m款)。

10.《俄罗斯联邦宪法》将这些概念做了清晰的界定。特别是将“少数民族”的权利调整和保护同个人权利与自由的调整和保护、国家法律秩序的保障和整个国民身份问题相联系,将“本地少数民族”和“人数少的族群”的权利同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拥有权,以及同他们的居住环境和传统生活方式的保护权相联系。俄罗斯法律保证本地少数民族在其传统居住地使用土地和监督工业用地、保持传统活动和生活方式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利。

11.俄罗斯正在对工业企业与本地少数民族的协作经验进行分析,并在进行旨在将补偿和其他措施作为联邦级法令固定下来的工作。为了制定本地少数民族与当地工业企业双方代表的协作战略,已决定在俄罗斯地区发展部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联邦和地区政府代表、本地少数民族社团代表和经营主体代表组成。目前正在采用损失评估法对传统经济活动区的工业开发给本地少数民族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12.俄罗斯政府正在拟定旨在建立北方本地少数民族传统自然资源利用区的法规文件。根据2001年5月7日“关于俄罗斯联邦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本地少数民族传统自然资源利用区”的第49号联邦法,本地少数民族传统自然资源利用区是一种特别需要保护的自然资源区域。此法是一种框架性文件,其落实还需要制定政府法规文件来确定传统自然资源利用区的建立和运行机制。目前已经制定了示范性的本地少数民族传统自然资源利用区(取名为“比金”,位于滨海边疆区)条例草案。

13.目前政府正在本地少数民族权利保护方面研究制定一系列战略课题。

完善本地少数民族权利的法规保障,其中包括制定和批准俄罗斯联邦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本地少数民族稳定发展构想,制定北方本地少数民族与当地工业企业代表之间的协作战略,制定俄联邦本地少数民族联邦级传统自然资源利用区草案并批准其标准条例。

大力加强旨在扶持本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和语言的措施。

上述战略课题已被纳入俄罗斯第2个“土著民族国际十年”框架的首要系列活动。

第二条

关于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意见和建议12项和40

14.俄联邦法律保障每个人和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不分其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和职务状况、居住地、宗教信仰、社团归属等。禁止按社会、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属性等对公民权利进行任意形式的限制。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人人享有保健和获得医疗救助、教育的权利。医疗救助由国家和城镇保健机构利用预算资金、保险和其他收入向公民免费提供。学龄前教育、基本普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由国家或城镇教育机构和企业向公民免费普及(《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1、43条)。

15.俄联邦公民身份证的发放(更换)、俄联邦境内暂住和常住地的登记办法,按下列法规执行:1995年7月17日“关于批准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暂住和常住地登记与注销规定及登记负责人员名单”的第713号俄联邦政府令和1997年7月8日“关于批准俄联邦公民身份证条例、俄联邦公民身份证格式和记述样本”的第828号俄联邦政府令。

16.俄罗斯联邦内务部和联邦移民局签发命令批准了2006年12月28日“关于批准联邦移民局向俄联邦公民发放、更换旨在证明其在俄联邦境内公民身份的公民身份证和履行身份证国家登记职能的管理条例”的第1105号管理条例和2007年9月20日“关于批准联邦移民局向俄联邦公民提供在俄联邦境内暂住和常住地登记服务的管理条例”的第208号管理条例。这些管理条例规定了公民身份证发放(更换)、俄联邦全境各类公民暂住和常住地登记的办法。这些法令对拥有俄罗斯国籍的所有公民(包括茨冈人)有效。

关于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意见和建议13和41

17.根据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克拉斯诺达尔斯克边疆州主管局统计,目前该边疆州有4 877名突厥人。考虑到从其他地区重新返回的人,他们主要聚居在克里米亚、阿宾斯克、别格列琴斯克、阿普歇伦斯克和库谢夫斯克地区。该边疆州境内共登记有347名无俄罗斯国籍而属俄罗斯公民的突厥人。登记常住的突厥人有 2 888名,暂住241人。

18.根据“关于外国公民在俄联邦境内的法律地位”的联邦法的要求,无俄罗斯联邦国籍的突厥人应在俄罗斯取得移民卡并开始办理入籍程序。但只有744人完成了此项要求。

19.2004至2007年,392名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克拉斯诺达尔斯克边疆州主管局取得了俄罗斯国籍。在此期间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克拉斯诺达尔斯克边疆州主管局确定304名此类居民拥有俄罗斯国籍。

20.对于拒绝执行“关于外国公民在俄联邦境内的法律地位”和“关于俄罗斯国籍”的联邦法要求的突厥人,解决其问题的办法之一,是让他们离开俄罗斯回到他们的祖国格鲁吉亚,或者去第三国。

21.居住在克拉斯诺达尔斯克边疆州境内的突厥人迁回其祖国格鲁吉亚的问题,至今没有解决。从2004年2月16日起,国际移民组织协同俄罗斯外交部和克拉斯诺达尔斯克边疆州行政当局,开始实施美国国务院关于将突厥人迁移到美国的计划。据美方数据,有11 400多名突厥人申请参加移民计划。计划参加者同美国移民局的官员进行了交谈,美国移民局的拒签数不多。已经有6 000多人取得了入境许可。目前已有11 315名突厥人迁入美国常住,其中2007年为327人。边疆州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协助迁出的突厥人办理房产出售事务。

22.格鲁吉亚共和国议会于2007年7月12日通过了将突厥人遣返回国的法律。此法明确,受理突厥人的回国申请将持续到2009年1月1日。

第三条

23.《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了平等原则,即男性和女性均享有充分的权利,为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并享受发展的成果。

24.男女权利和自由平等的保障问题在俄罗斯的劳动法、家庭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等法律中得到了广泛体现。

关于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意见和建议14和42

25.俄罗斯特别重视女性积极参与社会生活,改善妇女状况和为实现男女平等创造有利条件。

26.目前旨在改善妇女状况和男女平等的国家机制,包括立法和执法机构。俄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设有妇女、家庭和儿童委员会,俄联邦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主席下辖一个社会委员会,负责保障俄罗斯男女的权利和机会平等。

27.2006年6月成立了一个联邦级的保障俄联邦男女平等的跨部门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联邦各部、各联邦主体、社会和科学组织的代表。委员会负责协调旨在完善男女平等的俄联邦法律的工作,对法律和其他法规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对保障男女平等有重要意义的问题进行鉴定,促进相应的方法融入各级执行权力机关的工作。

28.为了协调联邦权力机关与俄联邦社会组织的行动,成立了一个性别问题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旨在解决妇女状况迫切问题的协调一致的对策。

29.2006年9月,俄联邦男女平等问题跨部门委员会批准了《俄联邦保障男女权利与机会平等的国家战略》(《俄联邦性别战略》),此战略致力于通过将相应的对策引入国家管理、立法、教育体系来切实实现男女平等。

30.妇女问题的综合解决,已纳入俄联邦44个主体共和国政府、省长和州长下设跨部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31.提拔妇女进入国家权力机关领导岗位和整个决策层的问题,在实施2004年开始的行政改革和管理体系改革方面具有特殊意义。

32.目前俄联邦政府中有2位女性担任政府部长(卫生与社会发展部和经济发展部部长)、几位女性为副部长。妇女在地区政府的任职更高。联邦和地区级的国家公务员妇女占多数。

33.联邦立法机构中的选任职位女性数量还不多,但每个议会党派中都有妇女代表。

34.尽管妇女在联邦政坛上的代表性不够充分,但正在进行的旨在提高妇女对权力机关参与度的工作显著增加了妇女在俄联邦主体立法机关中的职位数量。在83个俄联邦主体中,只有马加丹、新西伯利亚、彼尔姆、秋明和车里亚宾斯克等5个州没有妇女代表。

35.联邦《政党法》第8条规定,政党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在政党领导机构、代表候选人及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及地方自治机关选任职务候选人名单中,为不同民族的俄联邦男性和女性公民提供平等的代表机会。

36.修改《选举法》旨在鼓励妇女参与政党活动,增加妇女在政党领导机构、代表候选人及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及地方自治机关选任职务候选人名单中的代表名额。

37.俄罗斯法律通过在劳动职业培训、工作奖励和提升方面向妇女提供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来保障妇女在劳动关系中的平等权。目前,年龄在15-72岁的女性有5 800万(男性为5 230万),其中有经济活动能力的人,女性占60.6%,男性占70.9%。

38.尽管整体上经济发展呈积极趋势,但最“女性化”的行业仍然是预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文化艺术等,这些行业的收入水平相当低。女性的平均月工资为男性的64%。

39.目前,俄联邦政府下达了在3年内将教师、医生、文化和科学等工作者的工资提高1.5倍的任务。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还有条件提前提高预算行业的工资。这些措施应有助于逐步调整女性居多行业(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的工资水平。

40.俄罗斯很重视妇女就业问题。正在制定专门的措施促进失业妇女的劳动安置、就业指导和再培训工作。考虑到妇女找工作的时间较长,因此特别重视提高妇女找工作的积极性、应聘技巧培训、职业转换指导、进修、职业自我实现,以及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造成不良情绪的心理调适。

41.俄罗斯的《家庭法》也是基于男女完全平等的原则。譬如,根据《俄联邦家庭法》第1条,家庭关系的调整,应根据男女双方婚姻自愿、夫妻权利平等、协商解决家庭内部问题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42.2002年通过了新的《俄联邦劳动法》。该法旨在保障劳动者和雇主的利益平衡,提高劳动力的稳定性和逐步取代“非正式的”劳动关系,并扩大登记就业率,以保证劳动市场有较高的平衡性,将失业率降到最低。新的《劳动法》规定,提高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首先要在加强工会与雇主的协同关系基础上进行。该法显著加强了个体劳动合同的作用,扩大了定期个体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简化了雇主(在对劳动者权益给予必要保障的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扩大了直接用合同解决问题的范围。国家有权巩固和细化适用于全国的劳动权利保障。在集体协调层面,确定了部门、地区、行业等劳动组织的特点,保证了劳动者劳动保障水平的实际提高。个别协调成为劳动者直接参与确定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明确劳动职能的性质和内容、考虑履行劳动职能的特殊情况和劳动者业务素质、拓宽各种劳动激励运用条件的基本方法。

43.2006年签署了“关于对《俄联邦劳动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法律。进行了如下修改和补充:确定了签订定期劳动合同和合同成立(即必须由双方同意签订)的情形范围,扩大了免试上岗的人员范围。此类人员中包括有不满1.5岁小孩的妇女。补充条款详细规定了中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明确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属于超时工作和非额定工作日条件下的工作。恢复了在特殊情况下未经劳动者同意而让其参加超时工作的许可。条款的修订并不违反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强迫劳动的第29号公约》,除了禁止用酒类饮品、毒品、毒药、有害物质和其他毒素物质、武器、弹药等物品作为工资发放外,现在还禁止用债券、借据、流通债券和息票顶替工资。引入了“按职业技能类别支付的基准劳动报酬水平”的新概念,规定工资标准、固定工资(职务工资),以及基础工资(基础职务工资)、按劳动者职业技能类别支付的基准工资额应不低于最低劳动报酬标准。规定:如果定期劳动合同在妇女怀孕期间到期,雇主应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将劳动合同的期限扣除其法定孕产假期后予以延长。强调了《宪法》的规定,指出人人有权采用法律未予禁止的各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和自由。劳动权利基本保护体系增加了诉讼辩护,做出了一些修改,旨在对组织和雇主(法人)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关于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意见和建议15和43

44.《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7条规定,劳动是自由的,人人有权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能力,选择工作种类和职业。禁止强制劳动。人人拥有失业保护权。

45.在《俄罗斯联邦居民就业法》(以下简称《就业法》)序言中指出,该法确定了国家政策促进就业的法律、经济和组织基础,包括对实现俄联邦公民享受劳动和失业社会保障的宪法权利的国家保障。这意味着法律在就业保障方面为失业居民提供歧视保护。

46.促进就业方面的国家政策,旨在保障俄联邦所有的公民在实现自愿劳动和自由就业权利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不受性别、民族、年龄、社会地位、政治信仰和宗教关系的限制。

47.《就业法》第1条规定,公民享有支配自己生产、创造性劳动能力的绝对权。任何形式的强制性劳动都是不允许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48.《就业法》第9条规定,俄联邦公民(包括妇女)享有免费咨询、免费获取就业指导信息和就业指导服务的权利,法律保障无工作公民按就业指导方向免费接受心理援助、职业培训、进修和提高专业技能的权利。

49.《就业法》第12条保障俄联邦公民(包括妇女)自由选择工种、职业(专业)、劳动种类和性质的权利,无偿协助公民利用就业中介服务选择合适的工作和获得劳动安置,实施积极的居民就业政策,包括按就业指导方向免费接受就业指导、心理援助、职业培训、进修和提高专业技能。

50.2007年1月以来,无论整个俄联邦,还是几乎所有的俄联邦主体,失业率出现稳步下降的趋势。同时,部分俄联邦主体的本地劳动力市场仍然形势严峻。北高加索和中亚共和国仍然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这些地区的登记失业率大大超过了俄罗斯的平均水平。截止2007年9月1日,俄联邦的失业人口总数为426.4万人。

51.促使失业率下降的主要因素,是在2007年实施全民卫生、教育、建设和农业计划框架内创造了大量的工作岗位。这些工作岗位不仅仅局限于上述经济行业,也涉及相关的领域。

52.2007-2010年劳动力市场行动构想计划确定的一项重要的国家任务,是促进在劳动力市场上竞争力不足、安置有困难的失业人口,特别是扶养有残疾儿童以及渴望在生育孩子之后恢复工作的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

53.妇女就业问题在每个俄联邦主体实施的地区性居民就业促进计划中得到高度重视。此外,正在制定改善妇女状况的专项计划,旨在采取综合措施改善失业妇女的安置、职业指导和再培训工作。

54.据官方统计,截止2007年9月1日,在俄罗斯国内有经济能力的居民构成中,15-29岁年龄段的青年占俄罗斯国内有经济能力居民总数的26.2%(2005年为23.1%)。青年人分布在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但他们最感兴趣的是批发零售、公共饮食、金融、信贷、保险、经济管理、建筑、工业等领域。

55.15-29岁无业青年的比例占无业总人数的45.8%。青年人在无业总人数中所占比例较大,说明这部分居民的就业安置困难很大。近年来劳动力市场上来自相对年长的公民的竞争力在增加,说明雇主更倾向于聘用有工作经验和有熟练技能的应聘者。同时,青年失业率也呈现下降趋势。如果说1990年代青年失业率(20-24岁青年)曾一度上升,那么自2000年开始,青年失业率从17.5%(2000年全国平均失业率为12.1%)下降到2007年的13.1%。

56.在15-29岁年龄段的青年中,去就业机构寻求就业帮助的人占无业青年总数的35%。其中求助于商业性就业机构的人更少,平均只有3-6%。与年长者相比,青年人求助于专业化居民就业机构(居民就业中心)的比例较低,证明大部分青年求职者在找工作时更愿意投亲靠友、直接寻找雇主、利用媒体和网络等。

57.促进青年就业是国家,特别是普通和职业教育机构以及就业部门的一项关键任务。这些机构和部门负责对青年人进行专业分类,指导其合理选择职业或工种、根据劳动力市场的要求接受职业教育。无论联邦级还是地区级的青年就业措施,都是要首先发展青年就业指导和安置的基础,完善法规,保证青年有效就业,向俄联邦主体的青年机构提供信息方法支持,并鼓励青年人自主创业。

58.在俄联邦主体国家就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中,针对提高无业青年的就业竞争力,目前主要有3个方向,一是采取预防措施,包括向青年人提供就业指导和劳动力市场信息;二是促进就业,包括职业培训、帮助择业;三是促进自主创业。

59.解决居民就业和为经济发展提供高素质劳动力资源的问题,可以通过提高劳动力市场运行效率来实现。一方面要增强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另一方面要遵守社会劳动权利和保障。

60.劳动力市场调控领域国家政策的主要方向是:使《劳动法》和《居民就业法》符合现代要求,形成劳动力市场监测体系,保证职业教育与劳动力需求的平衡性,提高地区劳动力的流动性,发展干部潜力,优化国外劳动力吸收机制,鼓励居民的经济能动性,提高工作岗位的质量等。

61.为了促进居民就业,居民就业主管部门根据《居民就业法》开展在俄联邦主体实施专项计划的工作,其内容包括向失业居民提供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心理援助、就业指导、职业培训、进修和提高有市场需求的职业(专业)技能、安排在企业从事临时工和见习、为临时工和见习者提供物质援助、协助失业人员异地就业等。

关于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意见和建议16和44

62.2007年1-9月,有18.77万残疾人向国家就业部门寻求就业帮助,占求职总人数的4%。2006年度就业部门帮助8.34万残疾人找到了工作,占求职残疾人数的34.4%。截止2007年10月初,就业部门帮助6.74万残疾人找到了工作,占求职残疾人数的36%。

63.截止2007年10月初,就业部门登记在册的残疾无业人口有13.13万(占登记失业总人口的7.5%)。

64.2006年,国家就业主管部门安排7 500名残疾人参加了职业培训,占求职残疾人总数的3%。

65.自2007年10月1日以来,共安排7 800名残疾人参加了职业培训,占求职残疾人总数的4.2%。

66.残疾人就业临时安置组织致力于扩大弹性就业的范围,为有针对性地增加无业居民的收入创造条件。

67.吸收残疾人参加临时工作可以降低劳动市场的压力,保护无业公民的劳动积极性,为公民在积极寻找固定工作期间提供临时就业和物质援助。

68.为了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就业部门向残疾人提供一系列信息、咨询和教育服务。截止2007年10月初,共有4 000名无业残疾人(占求助安置残疾人总数的2.1%)得到自主就业服务。

69.根据2005年11月24日“关于俄联邦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第181号联邦法(2004年8月22日第122号联邦法修订版)第21条,可以由俄联邦主体法律对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组织按其人数百分比规定雇用残疾人的配额(不低于2%,不超过4%)。

70.残疾人社会联合组织以及由其成立的组织,包括法定(公摊)资本来自残疾人社会联合组织的经营合作社和公司,可以免除安置残疾人的法定配额义务。

71.根据《俄联邦行政违规法典》第5.42款,拒绝按规定配额接收残疾人的雇主,将被处以20-30名职员最低工资额的行政罚款。

72.制定和实施鼓励雇主创造残疾人就业岗位的机制,包括拨款补偿雇主因雇用残疾人而产生的费用(如工资、工作岗位设备以及运送残疾人到达工作地点的开支等),可以对发展残疾人就业产生重要影响。这种雇主激励机制在很大程度上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并在有大量小企业的条件下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手段。

第七条

73.《俄联邦劳动法》第2条确定了劳动关系及其他直接相关问题的法律调控的基本原则,包括禁止强制性劳动和劳动歧视,保障劳动者根据其劳动效率、专业技能和工龄等享有平等的不加任何歧视的工作提升机会。

74.《俄联邦劳动法》第3条为每个劳动者创造了实现其劳动权利的平等机会。任何人的劳动权利和劳动自由都不能受到限制或者获得某些特权,这一原则不受性别、种族、肤色、民族、语言、出身、财产、家庭、社会和职务地位、年龄、居住地、宗教关系、政治信仰、社会团体属性,以及其他与劳动者职业素质无关情况的限制。

75.认为其受到劳动歧视的人士,有权向法院提出恢复权利、赔偿物质损失和补偿精神损失的申诉。

关于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意见和建议17和45

76.在俄联邦法或俄联邦的国际条约无另行规定的情况下,涉及居民就业,包括劳动者权利保障方面的法律,也适用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77.根据2002年7月25日“关于外国公民在俄联邦的法律地位”的第115号联邦法第18条第3款,由俄联邦主体负责居民就业的国家机关签发招聘外国劳动者的鉴定,并根据该法第13条第9款取得雇主或工程(服务)定购人雇用外国人劳动的通知书。

78.根据新版联邦法,对于无需签证而进入俄联邦的外国公民缩短了发放工作许可的期限(10个工作日内),并确定了所需文件的明细。雇用此类外国劳动力的雇主无需获得相应的批准。

79.非正式兼职就业率仍然处于相当高的水平。截止2007年,有260万人兼职。2006-2007年大中型企业正式招工180万人。据统计,在非正式部门就业且为本人唯一收入来源的总人数为1 290万人。

关于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意见和建议18和46

80.俄联邦在劳动报酬方面所实行的国家政策的一个主要优先方向,是规定和保障最低劳动报酬。《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7条规定,人人有权获得不带任何歧视的劳动报酬,且不低于联邦法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标准。

81.为了将《俄罗斯联邦宪法》的相关条款具体化,《俄联邦劳动法》第130条作为对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国家保障,确定了交由联邦法具体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的标准。

82.《俄联邦劳动法》第132条禁止在确定和改变劳动报酬条件时附加任何形式的歧视。每个劳动者的工资取决于其专业技能、工作难度、所付出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对劳动报酬不设上限。

83.根据《俄联邦劳动法》第134条,保证工资实际水平提高的措施,包括随商品和服务消费价格的上涨而实行工资的指数化。

84.根据2007年4月20日“关于修改‘最低劳动报酬’的联邦法和其他俄联邦法”的第54号联邦法,整个俄联邦境内的最低劳动报酬为2 300卢布。

85.为了考虑地区特点,《俄联邦劳动法》第133.1款允许俄联邦主体以地区协议的方式确定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俄联邦主体的最低工资标准是考虑到当地社会经济条件和劳动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确定的。

86.俄联邦总统在致联邦会议2008-2010年预算政策的预算咨文中,提出将继续实施旨在将最低劳动报酬分阶段提高到劳动人口最低生活费水平的措施。计划在2011年将最低劳动报酬提高到劳动人口的最低生活费水平。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顺利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目标的速度会更快一些。

87.根据全俄工会联合组织、全俄雇主联合组织与俄联邦政府之间签署的2008-2010年总协定,拟对2007年9月1日起将最低劳动报酬提高到每月2 300卢布的社会经济后果和俄联邦主体确定最低工资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

88.为了从2008年12月1日起将最低劳动报酬提高到劳动人口的最低生活费水平,拟于2008年4月举行协定各方的协商会。

89.社会合作伙伴各方一致认为,应采用合理的方式提高最低劳动报酬,以便使最低劳动报酬的提高不会对俄联邦经济和各联邦主体的经济状况产生消极影响。

90.考虑到上述情况,将最低劳动报酬提高到劳动人口最低生活费水平的幅度和速度,应以相应的对近期法律修改后果的监测和对各级预算能力的经济分析作依据。

91.2006-2008年进行了旨在完善联邦预算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建议草拟工作。根据俄联邦政府的工作结果,通过了2007年9月22日“关于在统一工资等级表基础上实行联邦预算机构工作人员和部队文职人员新的工资制度”的第605号政府令。

92.上述政府令批准了关于建立联邦预算机构工作人员和部队文职人员工资制度的条例,并授权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制定和通过在联邦预算机构施行新的工资制度所需要的法律法规。

93.新的工资制度根据联邦法、俄联邦其他法令和上述条例(以集体合同、协议、地区法令的形式)在机构级确定。

94.新的工资制度中固定工资(职务工资)的额度,由机构领导人根据对相关职业活动对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的要求,并考虑到工作难度和工作量确定。其中还要考虑国家工资保障、按职业技能分类的基础工资和机构工会组织的意见。

95.根据俄联邦总统指示的关于从2008年2月1日起将联邦预算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增加14%的任务,俄联邦财政部拟定了反映2008-2010年对联邦预算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开支追加预算拨款需求的报告。

96.各种所有制组织劳动者的工资拖欠正在稳步下降。如,据各组织统计,截止2007年12月1日,整个可监督经济活动的工资拖欠总额为34.61亿卢布,比当年11月1日下降了4.86亿卢布(12.3%)。为了向拖欠工资的组织的劳动者提供劳动法保护,2007年1-11月国家劳动监察部门在整个俄联邦境内组织实施了超过5.37万次工资执法检查,国家劳动监察员在检查中共查出10.25万件违法案例。

97.《俄联邦劳动法》第137条规定,只有在劳动法和其他联邦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扣除工资。而且,俄联邦劳动法第138条规定,每份工资的扣款总额不能超过应付劳动者工资的20%,最多按联邦法规定情形不能超过50%。

98.《俄联邦劳动法》第136条和140条规定,应按内部劳动规章、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确定的工资发放日,至少每半月发放一次工资。向劳动者发放工资通常在其工作场所完成,或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将工资汇入劳动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工资开支日逢休息日或非工作节假日时,工资发放提前完成。

99.发放工资时,雇主应向每个劳动者书面告知其相应工作期内应得工资的组成部分、扣款数额和理由,以及应发工资的总金额。

100.在中止劳动合同时,雇主应在解雇劳动者之日向劳动者发放其应得的全部工资。

关于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意见和建议19和47

101.近年来俄罗斯的致亡工伤率出现下降态势。开采加工业、建筑业的人身事故仍然占比最高。如,2007年俄联邦境内无论个别工伤总数还是群体性事故、重大人身事故、死亡事故的总数均呈现下降。

102.为了保持工伤率下降趋势,俄联邦坚持采取一系列综合措施,不断完善对遵守劳动保护法的监督和检查。除采取组织措施、发展方法保障外,提高监察效率的一个首要任务就是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俄联邦主体国家劳动监察部门的物质器材保障。

103.应当指出,对《俄联邦行政违规法典》的修订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该法修订后加大了对雇主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规要求的处罚力度。

104.“关于工伤和职业病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联邦法规定为保护工伤受害人的利益提供了可靠保障。该法的施行基本上完全解决了伤害的补偿问题。

105.根据《联邦法》第8条,保险的保障形式包括:由工伤和职业病强制性社会保险支付保险事故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金、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死亡时有权领取该笔保险金的人士一次性或按月支付保险赔偿金、偿付由保险事故直接引起的被保险人在医学、社会和职业恢复中产生的额外费用等。

106.从2000年起,俄联邦卫生和社会发展部与俄联邦社会保险基金会联合组织不同群体被保险人的劳动保护培训工作。每年有250多家相应的机构对约20万人进行培训。俄联邦社会保险基金会每年都有这方面的预算开支。

107.2003-2007年间,批准了30个跨部门劳动保护条例,批准了工伤调查登记的文件格式,由俄联邦政府令批准了职业病(中毒)通报、调查、记录、登记条例,批准了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服、工伤鞋和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的条例,以及一系列规定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工作服、工伤鞋和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的标准。在劳动卫生和安全方面,俄罗斯有大约1 000个跨行业和约700个行业性法令。共有250多个规定劳动卫生和安全基本条件的法令。

108.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的国家检查,由联邦劳动与就业局下属联邦劳动监察署和其他被授予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监察权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实施。

109.俄联邦在危险、繁重、有害工种方面采取的法律手段,从全面禁止所有女工和少年从事这类工作,延伸到涉及接触具体物品或试剂的行业或职业限制,以及只针对孕妇和哺乳期母亲的具体限制等。

关于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意见和建议20和48

110.《劳动法》建立了女工歧视保护体系。这些保障涉及妇女招工和辞退、工作和休息制度、劳动保护和保健等。这些保障内容载于“关于妇女、承担家庭义务的人士的劳动管理特点”的《俄联邦劳动法》第41章。不允许雇主单方面对孕妇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被清算的情况例外。对于有3岁以下孩子的妇女、养育14岁(残疾孩子18岁)以下孩子的单身母亲和其他养育上述丧母儿童的人士,雇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按其申请和根据医学鉴定向妇女提供孕产假,假期取决于新生儿的状况和数量。对有一岁半以下孩子的女工,除提供工间休息和就餐时间外,还应提供孩子哺乳时间。此外,根据其申请,向女工提供照料3岁以下孩子的假期并保留其岗(职)位。

111.《俄联邦劳动法》第3条(“禁止劳动领域的歧视”)的内容完全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第111号公约》和《关于就业政策的第122号公约》的条款。因此,现行的《劳动法》禁止性别歧视。此外,《劳动法》禁止要求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没有规定的工作。

112.劳动领域的性骚扰定义俄罗斯法律尚未涉及。然而《俄联邦刑法》第18章规定了违反性不可侵犯和个人性行为自由的犯罪构成,包括利用受害人的物质或其他依附地位强迫实施性行为的犯罪。

113.依法调控劳动关系的一般原则(《俄联邦劳动法》第2条)包括保障劳动者捍卫自己尊严的权利,这是制定和实施劳动领域反性别歧视措施的法律基础。实现劳动领域禁止性别歧视的原则,包括对劳动者和雇主制定一些禁止性和约束性的行为规范,可以在地区性的法令,特别是组织内部规定、人员行为道德准则中予以体现。

114.根据《俄联邦劳动法》第135条,非国有制组织的领导人应考虑到劳动者代表机构的意见确定劳动报酬,以及地区性法令所确定的职务在劳动报酬中所占的职务工资比例。可见,劳动薪金的确定不可能是随意的,而应符合组织现行的劳动报酬制度。因此,当某个女工被确定的工资额低于同等职务的男性职员时,她有权要求(包括通过司法途径)支付工资差额。

115.根据《俄联邦劳动法》第64条,禁止以妊娠或有孩子为理由拒绝同妇女签订劳动合同。对因上述理由拒绝招收妇工的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

关于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意见和建议23和51

116.俄联邦打击买卖人口犯罪的法律基础,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了《世界人权宣言》保证的基本人权与自由)、一系列俄联邦国际条约,以及其他的俄罗斯法律,首先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117.2004年4月俄罗斯批准了2000年11月15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及《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118.为了缉拿买卖人口的犯罪分子和保护受害者权利,履行俄联邦所承担的义务,根据2003年12月8日“关于修改和补充俄联邦刑法”的第162号联邦法,在《俄联邦刑法》中补充了第127条“买卖人口”。根据该条款,以奴役为目的的人口买卖、人口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等均将受到刑事惩罚。构成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是以奴役为目的的人口买卖。奴役人口是指强迫他人从事卖淫和接受其他形式的性奴役、奴隶劳动(服务)、人身依附状态,以及窃取人口器官或组织等。

119.为了加强对买卖人口犯罪受害人的保护,2004年8月20日通过了“关于向受害人、证人和刑事诉讼程序其他参与者提供国家保护”的联邦法,并从2005年1月1日起生效。该法确定了向受害人、证人和刑事诉讼程序其他参与者提供国家保护的措施体系,包括对上述人员的安全措施和社会保障措施(包括买卖人口刑事案件相关人员的安全保障)。根据该法,国家保护措施可以在刑事案件起诉之前对申请人、犯罪证人或受害人,或其他有助于防止或破获犯罪的人士启动。国家保护的对象也包括《俄联邦刑事诉讼法》所列举的上述人员的近亲、亲属和亲密人士,因为犯罪分子可能通过加害于他们来对刑事诉讼程序参与者和受国家保护的人员施加影响。

120.2004至2006年,根据《俄联邦刑法》第127条,对8名买卖人口的犯罪人进行了审判,其中6人在实施这种犯罪中存在《刑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的加重量刑的情节。

第八条

关于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意见和建议21和49

121.俄罗斯联邦是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结社自由和保障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公约)》和《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第98号公约)》的缔约国。俄联邦政府关于上述公约运用情况的例行报告已于2006年呈交国际劳动局。

122.保障加入工会权方面的条款已载入《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0条:

“人人享有结社权,包括建立旨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工会的权利。对社会团体的活动予以保障。”

实现上述权力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5月19日“关于社会联合组织”的第82号联邦法和1996年1月12日“关于工会、工会权利及其活动保障”的第10号联邦法。

123.工会的活动也由《俄联邦劳动法》进行调控:涉及的条款包括第29条“劳动者代表”、第30条“一级工会组织对劳动者利益的代表”、第31条“其他劳动者代表”、第52条“劳动者参加和管理组织的权利”和第53条“劳动者参与组织管理的基本形式”等。

124.居住在俄罗斯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可以在俄罗斯工会中任职,联邦法或俄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例外。

125.现行法律对某些类别的劳动者,包括国家公务员、军人和内务部职员加入或成立工会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譬如,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各级执行权力机关的国家公务员都加入了俄联邦国家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的工会。武装力量中的文职人员加入了俄联邦武装力量工会联合会。

126.2007年12月21日,全俄工会联合组织、全俄雇主联合组织与俄联邦政府之间签署了第10个《2008-2010年总协定》。《总协定》为下一个三年期社会劳动关系及其相关的经济关系的发展奠定了基调。与前几期不同的是,新协定在签署时没有分歧,体现了各方互信达到了高水平,并证明了社会伙伴关系的质量有新的提升。

127.根据“关于工会、工会权利及其活动保障”的联邦法第2条第5款,工会有权按照行业、地区或其他职业特点建立自己的联合组织(联合会),如全俄工会联合组织(联合会)、跨地区工会联合组织(联合会)、地区性工会组织联合组织(联合会)等。工会及其联合组织(联合会)有权同其他国家的工会开展合作,有权加入国际的、工会的和其他的联合组织,有权与它们签订协议。

128.《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7条承认劳动者的罢工权是解决集体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2004年7月27日“关于俄联邦国家公务”的第79号联邦法第16章确认了对公务员个人公务争议的审议。根据“关于军人地位”的联邦法,军人参加罢工视同变相的中止服役,禁止以此种方式解决与服军役相关的问题。

129.与2006年相比,2007年登记的集体劳动争议从18例降至9例,其中已调解7例。涉及人数7 200人。与2006年相比,2007年的罢工次数从8次降至7次。参加罢工的人数为2 900人。

130.由1992年1月24日第45号俄联邦总统令在联邦级成立了俄罗斯调控社会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三方委员会的工作参照1999年5月1日“关于俄罗斯调控社会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的第92号联邦法执行。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调控社会劳动关系和协调各方社会经济利益(第3条第1款)。

131.根据该联邦法第1条(第1款),委员会由全俄工会联合组织、全俄雇主联合组织和俄联邦政府的代表组成。这些代表构成了委员会的相应各方。委员会以公开表决方式做出决定。每一方均可以到会委员会成员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独立做出决定。委员会的决定在三方中的每一方表决之后视为通过。

132.对《俄联邦劳动法》进行了修改,旨在加强社会伙伴关系的作用,包括工会对权力机关决策的影响。《俄联邦劳动法》第35.1款旨在提高劳动领域社会伙伴关系的主要机构――调控社会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对制定和实施国家劳动政策的参与度,将社会伙伴关系各方建言参政的机制具体化,使它们的意见在通过(联邦、地区和城镇级)法令和社会计划时能得到必要的考虑。

133.考虑工会组织和雇主联合组织的意见,可以保证通过的法令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劳动者、雇主和权力机关各方利益的协调性。

134.俄罗斯调控社会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的工作实践表明,考虑社会伙伴关系各方的意见以及俄联邦政府、全俄雇主联合组织和全俄工会联合组织各方的协调工作,正在产生积极的成果,并对形成更加稳定的社会关系起到促进作用。

第九条

关于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意见和建议22和50

135.俄联邦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是国家建立的一种法律、经济和组织措施体系,旨在补偿或最大程度地减轻有工作的公民因其物质和(或)社会状况的变化所遭受的后果,或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补偿或最大程序地减轻其他公民因失业、工伤或职业病、残疾、疾病、受伤、怀孕和生育、丧失养育(赡养),以及衰老、就医、疗养和其他法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范围内的社会保险损失等而导致的其物质和(或)社会状况的变化所带来的后果。

136.1999年7月16日通过了“关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基础”的第165号联邦法(以下简称“第165号法”)。此法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调控强制性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关系,确定了强制性社会保险主体的法律地位、保险主体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基础和履行程序、强制性社会保险主体的责任,并规定了强制性社会保险国家调控的基础。

137.“第165号法”规定,被保险人为俄罗斯联邦公民,以及根据劳动合同工作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自主就业人士或其他依据强制性社会保险具体险种的联邦法而形成了强制性社会保险关系的公民。

138.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保险种类包括:养老金、残废抚恤金、丧失赡养保险金、社会养老金、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补贴、工伤和职业病补贴、怀孕和生产补贴。保险理赔办法、保险指数化额度和办法根据强制性社会保险具体种类的联邦法确定。

139.依靠统一社会税保证养老金、残废抚恤金和丧失赡养保险金的基础部分,依靠联邦预算拨款保证无劳动能力公民的社会养老金和军人、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人群的国家养老金。

140.退休金可能由以下部分构成:基础部分――按固定额度确定的固定部分;保险部分――有差别的部分,取决于以个人账户上结算养老金体现的具体人的劳动成果(此部分是指公民所得退休金权利的多少,具体与其整个工作期间交纳的指数化保险费有关);累积部分――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专用部分的数额支付的部分。

141.退休金的基础部分由列入联邦预算的统一社会税(缴费)支出,保险和累积部分由俄联邦养老基金预算支出。其中养老金累积部分由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专用部分的退休金累积额负担。

142.对于因某些原因而不享有养老金权利的公民,设置了社会养老金,其取得条件和办法由2001年12月15日“关于俄联邦国家养老金保障”的第166号联邦法确定。

143.社会养老金用于由联邦预算向年迈、残疾或丧失赡养人而未获得退休养老金权利的公民提供物质援助。

144.2006年12月29日“关于向纳入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公民提供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怀孕和生产补贴”的第255号联邦法(以下简称“第255号联邦法”)规定了向纳入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公民提供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怀孕和生产补贴的办法。第255号联邦法不适用于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部分涉及补贴理赔期限、计算方法等条款例外。

145.纳入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公民在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孕产期间,方可享受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补贴和孕产期补贴。被保险人为俄联邦公民,以及常住或暂住俄罗斯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146.根据2007年7月21日“关于俄联邦2008年及2009和2010年计划期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第183号联邦法(以下简称“第183号联邦法”),一个整日历月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补贴的最高限额(因生产中的人身事故或职业病发生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补贴例外)不能超过17 250卢布。

147.孕产补贴按一个完整孕产假期的补贴总数向被保险的妇女全额发放。一个完整孕产假期为产前70个日历日(多胎妊娠84个日历日)和产后70个日历日(难产86个、双胞胎以上110个日历日)。

148.收养一个(或多个)3个月以内的孩子(为义子)时,孕产补贴按收养之日起70个日历日支付(同时收养2个以上孩子按110个日历日支付)。

149.孕产补贴按平均工资的100%支付。

150.孕产补贴的额度不能超过俄联邦社会保险基金本财年预算联邦法规定的孕产补贴上限。如果被保险人同时受聘于多个雇主,其孕产补贴的额度不能超过每个工作单位该项补贴的上述上限。

151.第183号联邦法规定,一个整日历月的孕产补贴额度最高不能超过23 400 卢布。

152.在报告期间,孕产补贴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因自然人停止个体经营、私人公证人停止履权和放弃律师地位,以及其他自然人停止应依法获得国家注册许可的经营活动而被解雇的妇女,这些妇女在正式登记失业日之前12个月之内因上述原因被解雇时享有获得孕产补贴的权力(2006年12月5日“关于对有孩子的公民提供国家援助的部分俄联邦法令进行修改”的第206号联邦法)。因此,孕产社会保险和补贴既适用于公有制女工,也适用于在小公司工作的女工。

153.在妊娠早期(前12个星期之内)已在医疗机构办理登记的妇女,在享受孕产补贴的同时还可享有一次性补贴。在孩子出生时,父母中的一方或其替代人可得到一次性补贴。如果生育2个以上孩子,则对每个孩子均支付一次性补助。在报告期内一次性补贴的额度有了提高,并在2007年达到了8 000卢布。

154.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对照料孩子的月补贴政策进行了改革(2006年12月5日“关于对有孩子的公民提供国家援助的部分俄联邦法令进行修改”的第207号联邦法)。对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公民的补贴额度的确定办法进行了原则性修改:不再实行固定额度而是采用按工资的百分比来确定补贴额度的办法。未就业的公民(没有工作、没有学习、没有服役的公民)获得了补贴权。补贴额度按孩子出生顺序和照料的孩子个数确定。

155.照料孩子的月补贴发放到孩子年满1.5周岁。对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公民和军人的补贴额度分别为工资的40%和平均津贴的40%,但每月不超过6 000卢布。同时规定了最低补贴额度:照料第一个孩子时为1 500卢布,第二个及后续的孩子时为3 000卢布。

156.对未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公民确定的补贴标准为:第一个孩子1 500卢布,第二个及后续的孩子3 000卢布。

157.照料2个以上孩子的补贴额度按标准相加即可。同时,根据平均工资(收入、津贴)比例累加出的补贴总额不能超过平均工资(收入、津贴)的100%,但不能低于累加后的最低补贴额度。

158.截止2007年底,有273.96万人领到了照料孩子的月补贴,其中118.94万人没有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对加入保险公民的一个和两个以上孩子的月平均补贴额度2007年底分别达到了2 369卢布和3 371卢布(2006年无论照料几个孩子每月均为700卢布)。因2007年补贴改革而由俄联邦社会保险基金和联邦预算支出的补贴总额为596亿卢布,超过2006年该项开支的近7倍,从而减少了家庭在孩子出生后1.5周岁以前照料孩子期间加剧的贫困程度。

159.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家庭收养孩子实行一次性补贴政策(2006年12月5日“关于对有孩子的公民提供国家援助的部分俄联邦法令进行修改”的第207号联邦法)。家庭收养2个以上孩子时,对每个孩子都有补贴。对家庭收养孩子的一次性补贴额为8 000卢布。

160.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应征服役军人的妻子实行一次性妊娠补贴(2007年10月25日“关于对有孩子公民提供国家补贴的联邦法进行修改”的第233号联邦法)。对应征服役军人的妻子实行一次性妊娠补贴的额度为1.4万卢布。

161.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应征服役军人的孩子实行月补贴政策(2007年10月25日“关于对有孩子公民提供国家补贴的联邦法进行修改”的第233号联邦法)。对应征服役军人的孩子发放月补贴,与国家对有孩子公民的其他补贴无关。对应征服役军人的孩子发放月补贴的额度为每个孩子6 000卢布。

162.对不富裕家庭每个孩子的月补贴一直发放到16周岁(对在普通教育机构就读的学生发放到毕业,但不超过18周岁)。

163.经济状况的改善、2001-2004年联邦预算对孩子月补贴的专项拨款完全解决了拖欠支付补贴的问题(拖欠补贴的数额到2001年初达206亿卢布)。

164.自2005年起,发放孩子月补贴的额度和条件由俄联邦主体的法令确定。其中保留了对单身母亲、父亲应征入伍的家庭,以及父母一方逃避抚养费的孩子提高补贴标准的要求。因此,俄罗斯正在形成日趋多样化的地区性儿童补贴制度。

165.孩子月补贴的发放由俄联邦主体的预算资金支付。联邦预算为此用途向俄联邦主体提供补贴(2007年为45. 4亿卢布,占地区此项开支总额的18%)。

166.考虑到不少地区对有孩子家庭的物质援助水平较低,向俄联邦主体提出了逐步提高孩子月补贴额的任务。

167.在一些按规定采用地区工资系数的地区,所有法定补贴的额度、妇女孕产补贴上限、照料孩子月补贴的下限和上限等,均参照这些系数予以确定。因此,可以保障补贴额度在各地自然气候差异条件下的适应性。

168.为了维持补贴金额的实际购买力,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对本财年通货膨胀水平的预测,对补贴金额实行定期的年度指数化。

第十条

169.提高家庭的作用并增强家庭的重要性和社会功能的问题,正在俄罗斯上升到首要位置。为此,俄联邦总统在2007年4月致联邦会议咨文中宣布2008年为家庭年。专门成立的俄罗斯家庭年组织委员会制定了相应的活动计划,包括系列研讨会和学术会议等,其中也有涉及儿童状况问题的研讨活动。

关于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意见和建议24和52

170.《俄联邦刑法》对保护妇女儿童不受各种暴力侵害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刑法》的特别条款规定了违反性不可侵犯和个人性自由的犯罪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加重了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和性不可侵犯的故意犯罪的责任(无论在何处制造犯罪、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有无亲缘关系),并加重了杀人罪,特别是杀害明显处于无助状态、患有重病和年迈者、幼童、患有心理和其他障碍性疾病者的责任。

171.规定了导致自杀、故意伤害健康、殴打、虐待、导致身体或心理伤害等行为的刑事责任。首次将虐待定性为不仅是对受害人身体造成伤害,而且是对其造成心理伤害的一种特殊方式。

172.对违反性不可侵犯和个人性行为自由的犯罪、强奸或其他性犯罪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惩罚期限。

173.规定了针对家庭和未成年人犯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反社会、系统性使用酒类饮料、麻醉品、从事卖淫、流浪或行乞等)的责任。

174.规定了提供涉及求助于家庭和儿童社会服务机构的人员信息的程序。按所制定的分性别统计方式,收集因有性犯罪企图而求助的人员数量信息。

175.内务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采取措施改善不幸家庭的状况,在危急情况下可以采用行政或刑事手段。根据俄罗斯内务部的现行法令,警方特别重视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

176.在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中,有3 421个家庭和儿童社会服务机构,且其数量还在不断增加。所有的俄联邦主体都有这些机构。诸如地区性的家庭儿童社会援助中心,作为提供全系列多样化社会服务的基础性多专业机构,正在得到最充分的发展。

177.此外,在俄联邦境内,居民社会保障机构下辖有23个妇女危机中心和2个男性危机中心,以及117个危机处(居民社会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和22个供带未成年儿童妇女使用的社会旅馆。危机中心向陷入困境或遭遇暴力的妇女和幼女免费提供心理、法律、医学、教育和社会生活服务。还设立了旨在救助遭遇性暴力和性奴役的青少年女性的危机收容常设机构。

178.暴力受害人不仅可以在国家机构,也可以在妇女非政府组织设立的机构中获得救助。目前,妇女社会组织设立了50个妇女危机救助中心,这些机构与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保持着密切联系。

179.一些俄联邦主体还有保护妇女免遭各种暴力的社会运动和组织,正在拟定旨在预防妇女儿童遭受暴力的地方法草案。开展了超过485个“信任电话”的工作。通过这些电话可以获得紧急心理援助、专业化的心理、法律和其他社会咨询。

关于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意见和建议26和54

180.儿童问题是俄罗斯社会政策的一个关键方面。保障儿童权利的问题始终处于俄罗斯领导人的视野中。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在其权限内实施旨在减少孤儿和丧失父母监护的儿童(以下简称“孤儿”)的数量、改善上述儿童状况的措施。

181.继续进行完善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方法保障方面的工作。2006年12月29日通过了“关于修改涉及完善权力划分的部分俄联邦法令”的第258号联邦法。该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安排监护和照顾事宜的权力由地方自治机构移交给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此联邦法将有助于在地区级进一步解决相关的问题,包括预防社会致孤、排查、登记和安置孤儿、建立救助困难儿童和家庭的有效体系等。

182.为了向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提供履行所接管职权的方法支持,俄联邦教育和科学部于2007年6月向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领导送交了关于组织实施和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工作的若干建议。这些建议显著地促进了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在制定旨在规范未成年人监护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面的工作。

183.为了向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提供系统的方法支持,帮助其制定和实施孤儿权利保护及其相关工作的协调措施,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定期开展全俄和地区性的活动。

184.目前正在拟定俄联邦政府对“关于监护和照管”和“关于因通过《俄联邦监护和照管法》而修改部分俄联邦法令”的联邦法草案的修正案。对部分联邦法的修改是由一些国家杜马议员提出并由国家杜马在2007年11月7日一读通过的。

185.通过《俄联邦监护和照管法》和“关于因通过《俄联邦监护和照管法》而修改部分俄联邦法令”的联邦法,将有助于建立相关机构开展丧失父母监护和家庭不幸儿童(以防止其丧失父母监护)的预防工作的法律基础,有助于建立向监护机构提供协助的专业服务体系,确定基于计划的保护儿童权益的统一过程,从而减少失去家庭的儿童数量和寄宿机构扶养的孤儿数量。

186.2007年,俄罗斯教育和科学部拟定并向政府提交了“关于修改《孤儿和丧失父母监护儿童社会援助的补充保障联邦法》和《俄联邦住房法》第57条”(涉及明确向孤儿提供社会援助的办法和条件的问题)的联邦法构想。该法案已纳入2008年俄联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187.2007年3月21日第172号俄联邦政府令批准了“2007-2010年俄罗斯儿童”联邦专项计划。在该计划的“孩子与家庭”子计划框架内,在“孤儿”方面正在落实措施,研究和采用预防社会致孤的现代技术、安置孤儿家庭扶养、优化国家丧失父母监护儿童数据库、宣传孤儿家庭安置、改进孤儿生活和教育条件等。这些措施的拨款总额为44.106亿卢布,其中联邦预算出资16.25亿卢布。

188.为了帮助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解决孤儿住所问题,2007年联邦预算从联邦社会开支基金中向联邦主体划拨了5亿卢布的预算补贴。

189.2006年12月19日“关于2007年联邦预算”的第238号联邦法和2007年7月24日“关于2008年和2009、2010年计划期间联邦预算”的第198号联邦法载有以下涉及联邦预算为解决俄联邦人口发展问题在促进俄联邦公民家庭收养孤儿方面的补贴条款:

对于以任何形式收养丧失父母监护儿童的家庭,由联邦补偿基金向俄联邦主体预算支付一次性补贴(2007年共支付补贴6.77亿卢布,2008年10.634亿卢布、2009年11.241亿卢布、2010年11.648亿卢布)。

由联邦社会开支基金提供补贴,对俄联邦主体的孤儿收养预算开支进行部分补偿。对监护人(照管人)家庭和领养家庭收养孤儿的最低补贴标准不低于每月4 000卢布,对领养人劳动的补偿标准不低于每月2 500卢布(年拨款总额为61. 74亿卢布)。

190.2006年12月29日“关于向有孩子的家庭提供国家援助的补充措施”的第256号联邦法规定,生有第2个、第3个及更多孩子的公民可按补充措施的规定获得母亲(家庭)资本形式的国家援助。

191.俄联邦主体的法律对领养家庭制定的援助标准不尽相同。所有俄联邦主体对监护人(照管人)家庭和领养家庭收养孤儿,以及领养家庭的劳动都制定了基本月补贴标准(收养补贴和劳动补贴分别不低于4 000和2 500卢布)。

192.2006-2007年,总共向俄罗斯公民的家庭移交了10.642万名儿童,其中10.212万被收为义子监护、领养,4 300人接受地方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的家庭安置。

193.2006-2007年统计数据表明,在俄罗斯家庭安置(包括收为义子)的孩子的数量进一步增加,而由外国人收为义子的孩子数量在下降。同2004年相比,被俄罗斯公民收养的孩子数量增加了10%(从7 000人增加到7 740人),被外国人收养的孩子数量减少了近30%(从9 400人减少到6 700人)。

194.领养家庭和领养家庭中孩子的数量仍然呈增加趋势。领养家庭中的孩子数量2007年为8 550人。2000-2007年领养家庭的数量增加了近6倍,从1 900家增加到11 300家。领养家庭中的孩子数量增加了4.75倍,从4 400人增加到2.09万人。

195.俄联邦主体根据《俄联邦家庭法》第123条,积极发展地区性的孤儿安置形式。如,有30多个地区由俄联邦主体法律确认了监护教养这种家庭安置形式。截止2006年底到2007年初,俄联邦共有3 747个监护家庭,收养了5 393个孤儿。基于针对需要社会康复的未成年人的专业化机构,将孩子分组安置在监护教养家庭的实践在许多地区得到了发展。

196.越来越多的俄联邦主体相继采取措施,建立旨在对领养孤儿的家庭进行遴选、培训和综合跟踪的服务体系,其中包括基于教育机构、居民社会保障机构和其他部门所属机构完成上述工作。

197.向从事对社会有危害性的儿童的教育和康复、为处境困难的儿童创造性发展、康复和临时就业创造条件的机构提供资源保障。

198.为了发展预防未成年人失管和违法的新技术和新方法,正在与家庭儿童社会服务机构实施试验计划,内容包括早期发现需要国家提供社会保护的儿童、综合康复不同年龄组的未成年人、单亲家庭未成年人的管教、建立领养家庭和少年司法的现代模型等。

199.为了执行2005年8月18日第525号俄联邦政府令,由联邦预算拨款,完成自愿离开家庭和机构的未成年人在俄联邦主体间和独联体国家境内的转送。

200.发展家庭安置孤儿的形式,其成果之一是减少了这种儿童的机构数量。2006年孤儿园和孤儿托儿所的数量比2005年减少了26家(从1 564家减少到1 538家,减少了2%)。

201.在2007年6月28日第825号俄联邦总统令批准的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工作效率评价指标构成中,增加了家庭安置丧失父母监护儿童的工作指标。

202.俄联邦总检察院于2007年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内务机关执行预防未成年人失管和犯罪、排查和安置丧失父母监护儿童方面的法律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检察官下达了纠正违法和切实恢复儿童合法权益的整改令。将检查结果向俄联邦政府进行了报告,并呈报了俄联邦内务部长、联邦卫生与社会发展督察署和联邦教育与科学督察署的领导。

203.通过制作和播出预防未成年人失管和违法的电视片,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电视片有助于形成支持预防未成年人失管和违法体系宗旨和任务的社会舆论。

第十一条

关于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意见和建议25和53

204.俄罗斯正在实施首先致力于提高俄罗斯公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经济和社会改革。

205.提高居民福利的基础,是国内生产总值和产品生产规模以及基础经济行业服务的增长、经济投资和各级预算对社会需求开支的增加、完善税收政策和平衡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措施。

206.2000-2007年居民货币收入的增长超过了生活成本的上升,使得居民的实际货币收入年增长率为11%。2007年居民的实际货币收入比1999年增加2.3倍,实际工资收入增长3倍,实际养老金平均增长2.4倍。

207.上述时期居民收入的购买力得到了提高。人均货币收入与最低生活费的比值从1999年的1.83提高到2.9。

208.最低生活费以下货币收入的居民人数减少了2倍(从1999年4230万减少到2006年2 160万),在总人口中的占比从28.4%下降到15.3%。2007年上半年穷人总数为2 230万,占总人口15.8%。

209.尽管几乎所有居民的生活水平有所好转,货币收入有所增加,最低货币收入保障有所提高,但减小居民收入差距仍然未能实现。2007年10%最富裕居民与10%最贫穷居民的收入比值(基尼系数)为15.6(2000年为13.9)。

210.生活水平指标的好转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劳动报酬和养老金保障问题的关注度有所提升,以及采取了提高部分居民工资和社会补贴的具体措施。

211.在2000-2007年间:大幅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从2000年132 卢布提高到目前的2 300卢布(提高17.4)。2000年的最低工资为在岗居民最低生活费的8%,而目前已提高到55%(详见第7条和第9条)。

212.2007年1-11月,居民货币收入总额为18.331万亿卢布,比2006年同期增加21.7%。

213.一个重要方向,是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本”发展,这是推动未来经济增长的因素。

214.在《俄联邦中期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专门有一章题为“发展人力资本和提高生活质量”。本章节载有旨在为提高居民收入和减少贫穷、提高对居民国家社会救助效率、完善俄罗斯养老金制度创造条件的措施。

215.从2005年开始,在卫生、教育、居民住房保障、发展农工综合体等领域实施全民优先计划。根据这些文件而采取的措施是对全民优先计划的补充,并致力于发展人力资本和提高生活质量。

216.2000-2007年,社会政策的立法保障取得了重要进展。为了集中资源帮助最贫困的房屋管理所,进行了社会优待、补贴和偿付改革。根据2004年8月22日第122号联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对部分居民施行社会援助措施,旨在保障受“优待”公民平等享受公共服务、具体受益人能够选择所需要的公共服务,以及对“受优待者”的充分稳定的资助。

217.对于有权获得国家社会援助的人建立了联邦和地区登记,以便对受助人和援助数量进行严格的统计。

218.在将物质优待转换为货币补偿时,俄联邦主体和城镇机构应考虑到公民的法律、财产地位以及其他情况,利用有效的法律机制,保证公民原有的社会保障水平不致降低甚至有所提高。

219.完善了最低生活费(即俄罗斯的贫困线标准)的确定办法。2006年3月31日“关于俄联邦消费篮子”的第44号联邦法确定了可作为计算最低生活费依据的新的消费篮子。与现行消费篮子相比,新的消费篮子提高了食品消费标准,增加了生活必需品、运输服务和其他服务种类的消费量。

220.将继续落实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的措施。增加养老金、发展养老金形成的积累原则和鼓励自愿交纳养老保障金,以及完善居民非国家养老保障体系和专业养老体系等,都将对提高养老保障起到促进作用。

221.2008-2010年将继续改革法定社会保险体系,此间将确定轻重缓急并拟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222.将落实措施,进一步发展公民社会保障的国家援助体系,增强俄联邦主体和城镇社会救助的针对性。将优先保障对贫困线以下家庭的救助。

223.这方面的措施连同其他社会援助措施将促进以下主要问题的解决:即持续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减少贫困,保证人民应有的生活条件和发展社会国家。

224.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计划到2010年将贫困水平控制在11%以内,即将货币收入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的居民数量减少到1 500万人。

关于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意见和建议28、38和56

225.2003年7月以来,检察机关对2003年7月4日“关于对在解决车臣共和国境内危机中丧失住房和财产的车臣常住居民实施补偿的办法”的第404号俄联邦政府令的执行情况进行不断监督。截止2007年12月1日,总共向46 919人发放补偿金164亿卢布。

226.开展监督以来,车臣共和国检察机关提交了750起制止和消除补偿工作中的违法后果的案件:对公务人员提起303件公诉,对地方行政官非法支配提出27起异议,宣布了15起违法警告,向法院提交了48份涉案总值达1 760万卢布的起诉书,其中34份总案值1 250万卢布的起诉得到补偿。

227.车臣共和国检察机关和内务机关对违反补偿规定事实提出了788起刑事案件。在移交法院的243起刑事案件中,有242起涉及267人,已由法院做出了有罪判决。

228. 在所有起诉的刑事案件中,有88起涉及公务人员(车臣共和国政府补偿委员会、格罗兹尼技术资产登记局工作人员、村镇行政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车臣共和国内务部反经济犯罪处人员)。目前已有25起刑事案件移交法院。

229.此类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总额达1.275亿卢布,其中在预先调查中追回1 200万卢布。制止的损失为1.584亿卢布。

230.此外,车臣共和国检察机关经常通过媒体向居民通报护法机关在保障合法实施补偿、制止舞弊方面所做的工作。

关于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意见和建议29和57

231.俄联邦法律规定,对违反军人间相互关系条令规定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载有相当严厉的惩罚规定。如,对违反军人间相互关系规定的行为(《俄联邦刑法》第335条),若当事双方无隶属关系,案情涉及伤害受害人尊严或侮辱其人格,或伴随有暴力行为,过失方可能受到在惩戒部队关押2年以下或剥夺自由3年以下的惩罚。团伙对2人以上使用武器施暴或对受害方身体造成中等伤害的行为,肇事人将被剥夺自由5年以下。若上述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将剥夺其自由最多达10年。

232.俄联邦武装力量中维持法制和军纪的工作,是在俄联邦国防部维持法制、改进部队工作和保障俄联邦武装力量军役安全的年度综合计划,以及俄联邦国防部与军事总检察院在俄联邦武装力量中维持法制和军纪联合工作计划的框架内进行的。

233.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法制(包括军官犯罪)和军纪问题分别在第二次全军部队级军官会议、俄联邦国防部部务委员会会议、俄联邦武装力量领导成员集训、中央军事指挥机关工作总结、俄联邦武装力量军种、军区(舰队)、兵种军事会议、军事指挥机关各类人员会议和集训上进行了讨论。

234.旨在对俄联邦武装力量加强法制和军纪、预防违法的工作规程进行修订的工作,已经制定了计划,并正在实施中。

235.俄联邦武装力量的领导做出了将部分部队和兵团分阶段转为合同制的组织决定。此外,从立法上解决了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应征服役期缩短为12个月的问题,这将有利于加强军纪和法制。

236.鉴于要在2007-2008年间分阶段将应征服役期缩短到12个月,2007年6月,拟定并向俄联邦武装力量提交了开展教育工作的方法建议。建议中详细描述了领导干部如何保持所属人员精神心理健康(首先是在可预测的部队压力可能的上升期)的工作方法大纲。

237.俄联邦国防部正在协同其他部门采取综合措施,抵制非正常军人相互关系(所谓的“老爷兵”现象)的问题。

238.俄联邦国防部和俄联邦人权代表于2005年6月21日签署 了关于为公民权利和自由协同提供国家保障的备忘录。

239.俄联邦国防部与俄联邦公众院之间建立了密切协同和建设性合作关系。

240.俄联邦国防部下设的公众委员会开展了积极的工作(根据“关于在俄联邦国防部下设公众委员会”的第490号俄联邦国防部长令)。2007年6月18-19日,在北高加索军区举行了这方面问题的公众委员会现场会。

241.2007 年1月,根据俄联邦国防部长指示,在部队和俄联邦主体兵役局成立了家长委员会,旨在协助指挥机关加强军纪和法制,预防人员违法,加强集体团结和保障兵役安全。

242.军事检察机关在防范此类犯罪方面也做了建设性的工作。为此,成立了防范不良现象、动手打人等暴力犯罪的跨部门工作组(定期到部队现场办公)。这样的小组在各军区也已成立。2006年研究了预防军人个人关系方面暴力违法的工作,并对一些指挥部、军区和舰队等军事指挥机构给予了具体的实际帮助。

243.为保证军人及时获得司法援助的权利,各部队均可提供军事检察机关、军事法院、上级指挥部、执行权力机关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信息。军事检察机关的联系电话也在大众媒体上公布。从2008年1月起,在武装力量的驻地设置了有关俄联邦国家人权保护机构和俄联邦国防部公众委员会的信息公布栏。

244.军事检察机关与代表军人家长利益的社会组织开展密切的协作。军事检察机关的军官在俄罗斯士兵母亲委员会联合会协调委员会的接待室(莫斯科)接待军人及其家庭成员。

245.军事总检察院与俄联邦人权代表和俄联邦主体人权代表建立了密切的协作关系,它们在协作中交流部队法制状况的信息,联合检查对军人权利和自由的遵守情况。

246.俄联邦国防部、军事总检察院和俄联邦最高法院军事委员会在法制和军纪较差的部队以及对俄联邦国防部军事院校的毕业班学员联合开展法制教育和预防工作,并开展旨在提高法律修养、法律咨询、需求调查、保障军人及其家属权利与自由的工作。正在研究部队指挥官遵守俄联邦法律要求、监管被判处不剥夺自由的刑事惩罚的军人的问题。类似的联合措施在军区和卫戍区级也在按计划系统地进行中。

247.“关于对军人施行监禁时的粗暴惩戒过失的诉讼程序和执行惩戒”的第199号联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该法将显著提高部队领导维护所辖部队条令秩序的能力。

248.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法,以提高俄联邦武装力量军职和文职人员的法律修养,实现俄联邦武装力量军职和文职人员、退役人员及其家属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249.得益于军事检察机关连同武装力量指挥机构采取的综合措施,2006年违反军人相互关系条令和打架斗殴犯罪的现象分别减少了3.9%和8.9%。2007年违反条令方面的犯罪明显下降,其中违反军人相互关系条令的犯罪占28.1%,打架斗殴犯罪占41.7%。

250.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上述类型的刑事案件是由预先侦查部门进行调查,由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理的。

251.应征服兵役的军人的安置问题,按俄联邦武装力量共同条令执行。

252.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96号俄联邦政府令,对应征服兵役军人的口粮供给标准进行了修改。从2008年1月1日起,全军每份口粮的卡路里量增加185千卡,每昼夜合4 374千卡。

253.为了改善对应征服兵役军人的医疗服务质量,采取了下列措施:

根据2004年8月22日第122号联邦法,对1998年5月27日“关于军人地位”的第76号联邦法第16条涉及应征服兵役军人驻地无医疗机构以及其他紧急情况下医疗救助的保障问题进行了修改。

根据2005年12月31日第199号联邦法,在1998年3月28日“关于兵役和军役”的第53号联邦法中新增加了第5.1款,规定了对公民进行与履行军人职责相关的医学检查的必要性和主要方面。

关于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意见和建议30和58

254.俄罗斯移民局车臣共和国主管局联合车臣共和国和印古什共和国执行权力机关在遣返内部移民重归车臣共和国方面做了大量工作。1999年至2007年11月1日,共遣返并在常住地安置、遣返入临时安置点和简易居住地共达25万人。其中8万多人获得暖气、食品和所有必需品保障。

255.据俄罗斯移民局印古什共和国移民处统计数据,截止2007年12月18日,在印古什境内来自车臣共和国的内部移民的简易居住地,共居住过3 763人。2007年返回车臣共和国常住地的上述人员有2 143人。

256.另外,在印古什共和国境内登记有4 270名来自车臣共和国的被迫移民。这些移民表示了留住印古什共和国的愿望。递交了申请的被迫移民家庭已由当地国家权力机关安排了改善居住条件的登记。

257.在俄联邦检察机关实施监察过程中,没有发现在未提供可选住房的情况下强制关闭内部移民临时居住点的事实。

258.然而,发现有内部移民被移民部门非法注销的事实。就此,印古什共和国检察院于2007年12月14日向俄罗斯移民局印古什共和国移民处呈交了关于纠正违法和处罚相关职员的报告。

259.据俄罗斯移民局地区机构的官方统计,截止2008年1月,俄联邦境内来自车臣共和国的被迫移民达9 570人,其中5 500人在印古什共和国。

260.为被迫移民提供住房保障,是俄联邦一项重要的社会任务。对被迫移民在住房方面的国家援助是在《2002-2010年“住房”联邦专项计划》的《履行为联邦法规定的人群提供住房的国家义务》的子计划框架内实施的。该《专项计划》的协调人是俄罗斯地区发展部。

261.2007年为此用途划拨了1 287份国家住房证,这还不足以解决包括印古什共和国境内的被迫移民的住房需要。

262.鉴于这种情况,根据俄联邦总统关于制定统一的机制向车臣共和国危机中丧失住房的公民以及来自前苏联各共和国的被迫移民提供住房保障的指示,各相关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在2007年讨论了此问题的解决途径。根据俄罗斯地区发展部与俄罗斯移民局联合工作的结果,拟定了相关的法令草案和经济技术论证文件。

263.计划近期在政府下一财年和计划期间预算计划委员会上对拟制的建议进行讨论。研究的结果应能确定拨款的规模和下拨期限。

264.在制定向车臣共和国危机中丧失住房的公民以及来自前苏联各共和国的被迫移民提供住房保障的统一机制时,考虑到了来自车臣共和国但计划继续留住印古什共和国的被迫移民和内部移民。

265.采取积极的解决办法,有助于大幅加快被迫移民,包括住在印古什共和国境内移民的安置问题。

266.印古什共和国的内部移民数量为3 780人(主要为计划落户印古什共和国的本土印古什人)。他们被安置在23处由联邦预算出资租赁的简易聚居地。俄罗斯移民局按照2001年3月3日第163号俄联邦政府令,对这些居民充分履行收容和给养职能。

267.根据2001年3月3日第163号俄联邦政府令,由联邦预算资助,被安置在临时住地的居民每人每天可得到25卢布的食品,安置在私人聚居区的居民可得到6卢布作为食品补贴。对愿意返乡者,由政府解决交通费,并将其行李送达车臣共和国境内原住地。

268.随着车臣共和国局势稳定化,居民返乡的积极性有了提高。

269.在执行2001年7月11日第1277号俄联邦总统指示的框架下,俄罗斯移民局和其他相关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开展了为内部移民返回车臣共和国创造条件的工作。相关的工作是在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协助下进行的。

270.2007年这项工作基本结束了。俄罗斯移民局会同车臣共和国政府,为绝大多数此类居民自愿返回车臣共和国原住地提供了协助(共30多万人,其中2007年6 000多人)。

271.此外,在执行2004年5月17日关于为被迫离开车臣共和国常住地的俄罗斯公民和在格鲁吉亚的俄罗斯公民返乡创造条件的第810号俄联邦总统指示的框架下,俄罗斯移民局与俄罗斯外交部协同联合国驻格鲁吉亚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格鲁吉亚相关国家权力机关,实施了协助俄罗斯公民自愿返回车臣共和国的措施。相关的措施是分阶段完成的。有组织地遣返了324人。此项工作的成果得到了大众媒体的积极评价,获得了积极的社会政治反响。

272.为了在车臣共和国安置返乡居民,由联邦预算出资修复了32个临时安置点(主要在格罗兹尼)。这些安置点都有电、气、水、暖保障。

273.内部移民可以享受卫生保健服务,其子女可以在普通教育学校就读。还在组织孩子接受保健休养。

274.为了给孩子们的教育文化发展和休闲娱乐创造更好的条件,依靠人道主义组织的协助,在一些临时安置点开设了计算机教室,文体厅、图书室、儿童心理康复中心、缝纫间等。

275.截止2007年11月,临时安置点和简易聚居点的房舍已移交车臣共和国政府,内部移民已在俄罗斯移民局登记薄上注销。

276.目前,车臣共和国领导人正在通过向车臣共和国临时安置地的内部移民提供可选住房,来解决其安居的问题。

277.在实施《恢复车臣共和国经济和社会环境》的联邦专项计划框架内,正在利用联邦预算资金,开展旨在恢复车臣共和国住房、社会设施、机构、组织和其他设施的工作。

278.车臣共和国境内所有的国家权力机关、法院、护法机关等都在充分运行之中。居民点的卫生、社会机构、普通学校、3所高校、非政府组织等也在正常运作。

第十二条

279.根据俄联邦总统在保健和延长人口寿命方面下达的任务,科学和教育机构的科学研究工作致力于实施全民保健优先计划。其中特别重视发展初级卫生网点、紧急医学救助、疾病预防(包括接种疫苗和有效防治制度)、提高高技术医学救助的普及度。

280.科学组织和医学教育机构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是根据“俄联邦2010年前和未来科学技术发展政策原则”,在2006年5月21日俄联邦总统批准的俄联邦科学技术优先发展方向和俄联邦关键技术的框架内进行的。优先方向首先是指“活的系统”、“生态学和自然资源合理利用”、“新材料和化学工艺”,以及20项关键技术。这些关键技术要研究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居民保健必须解决的国家优先课题:基因诊断学和基因疗法、膜片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免疫校正技术、人的生命保障和保护系统等。此外,生物安全问题、细胞技术、基因组学、蛋白质组学、生物技术、最具社会意义的疾病问题(包括心血管和肿瘤学)研究日趋活跃。在确定科学研究方向时,还考虑到了一些重要的地区生态、公共卫生、医疗人口学问题和其他一些影响地区疾病形成和传播的因素。

281.通过开展保健领域的科学研究工作,取得了人口患病率和患病结构的系统数据,论证和形成了完善预防工作的组织和卫生体系,研制出了新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技术。

282.在科研过程中,对固定场所医疗救助、职业病防治,以及输血部门的器材装备、血液质量及其成分等标准的制定方法进行科学论证。在关于标准制定与采用的方法建议中,说明了确定居民医疗救助质量指标的标准形成的科学依据。

283.制定了一些标准算法,用以在医学遗传学咨询防治所和内分泌学机构研究母婴死亡率、肾上腺生殖综合症和半乳糖血症患儿的健康状况,以及接受兵役登记和应征入伍的青少年的健康状况。

284.根据科学研究的成果,建立了一级和二级预防脑血管炎的居民补助模型,面向大众推广,以提高保健知识水平、中风患者的生活适应能力和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等,并为初级保健工作者编写了关于养成健康生活方式的资料。

285.正在实施全民保健优先计划,其主要方向包括发展一级医疗卫生救助、发展预防性医学救助、普及高技术医学救助等。

286.在一级保健领域实施全民保健优先计划的主要成果如下:

行业在发展保健干部队伍方面获得了可观的国家投入(近三分之一的一级保健医生通过了进修);

一级保健医生得到了实质性的物质奖励(社区医生的工资平均增长了2.7倍,门诊临床主治医师的工资平均增长了2.1倍,孕产妇保健部门医务工作者的工资平均增长了1.9倍,初级医务人员的工资平均增长了1.7倍);

增强了一级保健机构保留医疗干部的能力(门诊临床合并系数从2005年的1.6下降到2007年的1.3);

一级保健网的器材基础得到加强,使得公民在门诊临床机构的候诊时间从10天缩短至7天,急救到达时间从35分钟缩短至25分钟;

居民疾病防治制度得到恢复(1 300多万工作人口接受了疾病系统防治,其中55%的人被建议接受进一步检查和治疗,23%的人需要改变对自身健康的态度);

“分娩证”计划覆盖了92%以上的产妇,从而加强了产科医院和妇幼保健医院的器材基础,改善了妇女在门诊阶段的药物保障,提高了医生和护士的工资。

287.死亡率在2年期间下降了9.8%,劳动人口的死亡率也呈现下降趋势(原因之一是心血管病得到了控制)。婴儿死亡率下降了14.6%。

288.出生率正在上升。2007年比2005年增加9.9%。

289.很高的居民预防接种率(95-98%)使得系统性感染的发病率明显下降。

290.初级残疾率下降18%,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下降2%。

291.出生时的预期寿命从2000年的66.3岁增加到2006年的66.6岁,城市居民从2000年的65.7岁增加到2006年的67.3岁,农村居民从2000年的64.3岁增加到2006年的64.7岁,男性从2000年的59岁增加到2006年的60.4岁,女性从2000年的72.3岁增加到2006年的73.2岁。

关于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意见和建议31和59

292.在实施《2006-2007年全民保健优先计划框架》内,在向俄联邦主体提供诊断设备、卫生运输工具和药物方面,为医疗机构提供了约4.3万件诊断设备、1.3万多件卫生运输工具。为1万多家治疗预防机构,包括约1 000家儿童治疗预防机构配备了医疗器材。

293.为俄联邦主体大量采购并提供了免疫和抗病毒药品、艾滋病毒感染诊断检测系统、В型和С型病毒性肝炎治疗药物、新生儿普查耗材等。

294.同时也在国家教育机构中开展一级医疗网点医生(社区医院内科医师和普科实习医生)的培训工作。根据现行法律,向俄联邦土著民族提供一系列医疗保障。譬如,根据1999年4月30日“关于俄联邦土著民族权利保障”的第82号联邦法第8条第9款,向俄联邦所有的土著民族提供免费医疗救助,包括在为俄联邦公民免费提供医疗救助国家保障计划框架下,在国家和城镇保健机构中提供年度例行的疾病综合防治服务。

295.国家“北方”政策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建立能够在遗传学诊断、预防性纠正法和病理学预防的基础上保证所有居民健康的医疗服务体系,来改善人口状况、降低死亡率(特别是对儿童和劳动年龄的人群)。

296.为了有效落实所有的既定措施,必须进行充分的科学跟踪,继续开展传染病和非传染病在北方土著居民中的流行病学研究,研究现行保健体系的有效性,研究和采用新型医疗救助组织形式,探索环境生态保护与恢复的新手段和新方法。

297.在保证医疗救助的质量和普及性方面,全民保健优先计划为北方地区的居民和土著民族提供了有力支持。在该计划框架下所实施的居民保健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

发展预防性医疗救助(预防检查、综合防治、接种疫苗);

加强一级保健、医学急救、孕产妇保健机构的器材基础;

解决干部问题、增进医务工作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物质利益;

为居民提供高技术医疗救助。

298.对于人口状况不佳的北方地区,最为迫切的任务是把降低由可防原因、高致亡疾病和职业病造成的死亡率的措施纳入《全民保健优先计划》。

299.《全民保健优先计划》确定的目标是,根据各地区的社会基础、居住分布等特点,构建旨在提高一级保健效率和加强一级保健职能的基础和条件。

300.因此,俄罗斯卫生与社会发展部于2006年8月4日颁布了“关于分片组织居民医疗服务的办法”的第584号令,旨在根据地区特点,协调解决包括极北及相似地区、高山、荒漠、缺水和其他气候恶劣、长久季节性隔离地区,以及低人口密度地区的居民分片医疗保障问题。

关于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意见和建议32和60

301.《俄罗斯保健法原则》第六章(下简称《原则》)确立了公民在接受医疗社会援助方面的权利,规定了公民寻求司法和司法外保护的可能性。譬如,根据《原则》第30条,患者在求医和就医时有权得到医疗服务人员的尊重和人道对待,有权得到符合卫生条件的治疗和食宿,有权要求医疗服务机构对其求医事实、健康状况、诊断和其他检查治疗信息等予以保密。

302.《原则》第十二章载有涉及损害公民健康的责任条款。如《原则》第66条规定,在损害公民健康的情况下,责任方应按俄联邦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方式向受害方进行赔偿。

303.除上述《原则》外,现行的行业法规也制定了涉及保健领域损害赔偿的标准。如“关于药物”的联邦法第45条规定,在本条款规定的情形下,药物使用造成人的健康损害时,药物生产者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失。如果损害是因违反药物批发规定或药店药剂规定而使用了不能用的药品造成的,应由负有销售或发放问题药品责任的药器批发组织或药店给予赔偿。

304.根据“关于俄联邦公民医疗保险”的联邦法,俄联邦公民有权对运营于强制医疗保险体系的保健机构和私营医生提出起诉,包括有权获得对损害给予的物质赔偿,无论医疗保险合同中是否有此项约定。

305.关于职业道德问题,应当指出,《原则》第5条授权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确定成立公民保健道德问题委员会及其活动的办法。

306.职业化的医学和药学协会参与医疗道德规范的制定和违规问题的解决。这些协会由一些医学和药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旨在保护医药学工作者的权利、发展医药学实践、促进科学研究、解决与医药学工作者的职业活动相关的其他问题(《原则》第62条)。

关于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意见和建议33和61

307.俄联邦刑事犯的保健是国家保健体系的组成部分,依据俄联邦法律开展工作。

308.改进刑事执行系统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和近年来有效运用现代结核病监控战略,使得刑事执行系统的流行病状况得到明显好转。

309.在世界银行和“全球基金”计划资助下,“俄罗斯保健”基金会在2006-2007年间向刑事执行系统提供了细菌学临床实验室设备、耗材、X射线荧光照相器材、汽车,并购置了价值超过8.2亿卢布的储备药品用以治疗带有明显抗药性的患者。俄罗斯肺结核病研究所、俄罗斯卫生与社会发展部和世界保健组织的资深专家对俄罗斯刑事执行系统300多名专业人员进行了现代结核病防治法培训。

310.俄罗斯刑事执行系统在2002年只有15个结核病细菌学诊断实验室,到2007年已新增90个现代化的结核病细菌学诊断实验室和518个临床诊断实验室。建立了1.5年的结核病防治基本药物储备,而向拥有大型实验基地的地区充分提供了二代药品用以抗药性结核病的治疗。刑事执行系统主要关注带菌病人的排查和对结核病防治药物敏感性的确定。

311.在《公共疾病预防(2002-2006年)联邦专项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俄罗斯预防结核病的紧急措施》子计划下,进行了旨在使受侦讯者在隔离侦讯室和犯人在改造机关的收容条件符合俄联邦法律并达到国际收容标准的工作。增加了刑事执行系统防治机构的医疗设备,修建和改造了犯人、传染性结核病人收容和门诊治疗的防治机构。总投资额达到19.0438亿卢布。上述子计划的专项拨款改善了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药品保障,并使其诊疗设备开始得以更新。

312.近年来,同俄罗斯卫生与社会发展部、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国际发展署、“健康伙伴”、挪威“心和肺”联合会、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等国际权威组织开展了合作,对刑事执行系统结核病和艾滋病流行状况产生了积极影响。

313.通过采取措施改善刑事执行系统的保健资金投入,病人的药物保障得以改善,建立医疗机构现代实验基地并配备现代设备的问题正在解决。

314.通过落实一系列措施,近5年来刑事执行系统中结核病的发病率下降了2倍,结核病死亡率下降了1.7倍。刑事执行系统中收容的结核病人总数减少了2倍(截止2007年12月1日,刑事执行系统中共收容过45 252名结核病人)。

315.刑事执行系统中收容的传染性结核病人的数量指标,主要靠再度送入隔离侦讯室的病人支持。

316.所完成的旨在改进与地区保健机构及其结核病防治部门合作的组织工作,吸收国际非政府组织、人道组织和维权组织参与解决结核病问题并在一些地区与这些组织共同实施防病计划,为实现俄联邦刑事执行系统结核病流行状况的好转创造了条件。

317.在《公共疾病预防(2007-2011年)联邦专项计划》的《结核病》子计划下,2007年为俄联邦主体采购并提供了总价约1.8亿卢布的二代结核病防治药品。

318.按上述子计划,向俄联邦主体提供了总价约1.6亿卢布的废料处理设备、X光透视设备、生物芯片实验室、脉冲式空气消毒氙灯等。

319.此外,在包括车臣共和国、极北地区在内的俄联邦主体正在系统开展旨在优化居民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方法活动。

320.总体上看,上述俄联邦主体境内的流行病状况虽然复杂,但比较稳定。居民结核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指标仍然处于高位,但已出现下降趋势,从而证明了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321.车臣共和国境内有13个肺结核病治疗机构,其中包括3个结核病防治所和5个拥有380个床位的结核病医院。

322.关于肺结核病治疗机构的状况、加强器材保障的措施、在地区专项计划框架内改善结核病防治的拨款等问题,曾再度提交车臣共和国政府和卫生部审议。共和国议会2006年11月1日通过了“关于向车臣共和国居民提供结核病防治援助和防止结核病流行”的第35号共和国法。

323.根据《预防结核病的紧急措施》地区计划,拟拨款2 140万卢布,已拨出1 990万卢布。

关于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意见和建议34和62

324.俄罗斯在艾滋病防治领域实行法规调控。从艾滋病流行之初,俄联邦就制定了一系列法令。

325.艾滋病作为一种疾病,是由1995年3月30日“关于预防由人体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疾病(艾滋病感染)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流行”的第38号联邦法(以下简称《联邦法》)认定的。根据《联邦法》第3条,其条款适用于俄联邦公民、在俄联邦境内的外国公民和包括常住俄罗斯境内者在内的无国籍人士。该法还适用于已按规定在俄联邦境内注册的企业、机构和组织,无论其采用何种法律组织形式。

326.此外,根据《联邦法》第4条,其中一项国家保障是“定期通过大众媒体向居民通报艾滋病预防措施,在学校教学大纲中增加道德和性教育专题内容,向俄联邦艾滋病感染者提供社会生活援助和教育、进修及劳动岗位,在预防艾滋病传播国际计划框架内发展国际合作和定期信息交流。”

327.艾滋病感染者的权利和自由保障由《联邦法》第5条提供。第5条第1款规定,“俄联邦的艾滋病感染者在俄联邦境内享有《俄罗斯联邦宪法》、俄联邦法律和俄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自由和义务。”根据第5条第2款,“俄联邦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因艾滋病感染而受到限制时只能由《联邦法》施行。”

328.2006年10月9日第608号俄联邦政府令批准了艾滋病预防、诊断和治疗政府委员会条例。根据此条例,该委员会是一个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与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在艾滋病预防和艾滋病医疗救助领域的行动。

329.此外,2007年5月10日第280号俄联邦政府令批准了“2007-2011年预防公共疾病”的联邦专项计划。该计划包括了一项“艾滋病感染”子计划。根据该子计划,正在完善预防艾滋病传播的方法,改进艾滋病诊断、治疗和康复的方法,研制和应用现代抗病毒药物,以及修建和改造专业医疗机构并配备现代化医疗器材。

330.在上述子计划有效期内,拟由联邦预算拨款14.71亿卢布,2007年已拨出1.89亿卢布。

331.在实施计划过程中,继续加强了艾滋病防治中心的器材基础。计划并已拨出3.51亿卢布,用于保障供血、医学免疫生物药品、器官和组织生物液体以及医疗操作的安全,并用于改进艾滋病诊断和治疗。在该计划框架内,为艾滋病防治中心的实验室购置了人体免疫缺陷病毒DNA(脱氧核糖核酸)和RNA(核糖核酸)自动分析器(用于进行聚合酶链反应分析的准备)和自动洗涤器板。

332.在《2007年全民保健优先计划框架》内,计划将约30万艾滋病感染者纳入防治所观察,将3万多艾滋病患者纳入抗病毒治疗。

333.在艾滋病预防方面,制定并向俄联邦主体教育主管部门、青年工作机构、保健主管部门发放了《教育界艾滋病预防教育构想(2005年)》。

334.俄联邦从2006年开始实施《全民保健优先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在此计划框架内,正在开展旨在排查艾滋病感染者的人口普查。其中包括对艾滋病感染者进行治疗以及利用国家资助开展艾滋病感染的预防工作等。

335.通过实施2006年《计划》措施,诊断出2 150多万人为艾滋病感染者,其中14 433人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约4 000名艾滋病感染者通过全球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防治基金会资助获得了抗病毒药品。

336.截止2007年7月1日,俄联邦共登记艾滋病感染38.8871万例(截止2006年12月31日为37.4411万例),预防性查出有艾滋病感染的俄罗斯公民1 243.9866万人(截止2006年12月31日为2 165.6763万人)。2007年6个月之内查出22 056例新增艾滋病感染者(截止2006年12月31日新增感染者为38 997例)。防治所登记艾滋病感染者29 341例,其中包括新查明的和过去没有纳入防治所登记的艾滋病感染者(截止2006年12月31日为50 674例)。

337.2007年6个月内,需要治疗的艾滋病感染者总共为27 274人,而2006年全年需要治疗的艾滋病感染者为20 270人。截止2007年7月1日,有20 801名艾滋病感染者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而2006年全年有14 433名艾滋病感染者接受了抗病毒治疗。

338.根据《计划》监测数据,截止2007年7月1日,纳入防治所观察的艾滋病感染者占应纳入人数的76.4%。自2007年年初以来,共有29 341名艾滋病感染者在防治所登记。

339.在《计划》和《联邦专项计划》框架内,正在开展艾滋病感染的预防工作,包括对居民的信息发布和教育、防止艾滋病感染在弱势群体中的传播、预防艾滋病由母体向婴儿的传染、采取综合措施减少对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的歧视并提高对他们的宽容度,以及吸收艾滋病患者加入旨在保持和提高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信心的政策实施中。

340.在《计划》框架内,扶持了45个预防弱势群体感染艾滋病的地区性计划。在俄罗斯57个城市中开展了预防艾滋病感染的宣传活动,建立了全俄艾滋病问题的免费热线,播出了39期“艾滋病急救”电视节目(每周一期),对5 000多名医务人员和教师进行了艾滋病感染问题的培训。

关于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意见和建议35和63

341.在俄罗斯联邦,产妇和婴儿以及4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正在稳步下降。儿童死亡率进化的主要方向,是减少现代保健条件下可以预防的损失比例。

342.近5年来,婴儿千人死亡率下降了24%(从2002年的13.3‰下降到2006年的10.2‰),主要得益于产前和产后死亡率的下降。这种情况也表现为2000年以来全国出生率的上升(千人出生率从1999年的8.3提高到2006年的10.4)。俄联邦所有地区均呈现出由可控原因(呼吸、消化系统和感染及寄生性疾病)导致婴儿死亡率的下降趋势。

343.一岁之内儿童的死亡原因主要源于围产期状况和先天发育异常。近年来产院广泛采用围产期技术、新生儿救助技术、现代胎儿和新生儿先天发育异常和遗传性疾病早期诊断法,以及儿童专业医疗康复援助的完善等,对降低儿童死亡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已经做出了关于发展心脏外科学,特别是所谓产前或腹内心脏外科学的重要决定。

344.解决母婴保健领域战术课题的重要机制,是自2006年开始实施的《全民保健优先计划》。

345.正在对新生儿开展肾上腺生殖综合症、半乳糖血症和(胰管)粘稠物阻塞症的大规模诊查。这些遗传性的重病若不及时诊治,就会导致婴儿死亡。对新生儿进行诊查,提早有计划地对先天性疾病进行治疗,不仅对减少婴儿死亡而且对保障这些孩子的生命质量都很重要。

346.《计划》还包括对儿童进行听觉普查,以便对听觉迟钝的孩子有效配备助听器。这是患者融入正常听力人群的保障。

347.为了提高对儿童医学救助的质量,正在实施一系列旨在改善儿童保健机构器材基础、充实医疗机构专业队伍的措施。

348.儿科学实践中的一个优先方向是预防。鉴于家庭外扶养儿童的高发病率,为了做到对疾病的预防、早期诊断并实施个别化康复计划,对孤儿和丧失家长监护、安置于常设保健教育机构的儿童引入了年度性防治措施。

349.产妇死亡率也有好转。据俄罗斯统计局数据,近5年来产妇的十万人死亡率下降了30.9%,绝对数从529减少到387。其中堕胎后的产妇死亡率下降了1.5倍多。这在不小程度上得益于早期安全止孕法的广泛采用。在产妇堕胎后死亡原因中,脓毒性并发症的占比减少了三分之一。

350.产妇死亡率的降低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绝对堕胎数(首先是非法堕胎数)的减少。如,2002年至2006年间,俄联邦境内的绝对堕胎数减少了20%多(从178.2万减少到140.7万),其中非法堕胎数下降了1.5倍(从1838例减少到1221例)。15-19岁女孩的非法堕胎数减少了近2倍(从2002年的255例减少到2006年的132例)。

351.育龄妇女的避孕方式正在发生变化。近5年来采用激素避孕药的妇女增加了22.7%,达到了400万人。对青年人开展的现代安全避孕法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功不可没。

352.为了提高妇女孕、产期专业医疗的普及性并改善医疗质量,发展围产技术,建立集中接收有严重产科和围产病征的复杂孕妇并向孕妇、产妇和新生儿充分提供高水平和高技术医疗的围产中心,成为目前母婴保健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战略方向。

353.作为上述战略的证明,2007年12月4日俄联邦第1734号政府令宣布,在2008‑2010年利用联邦预算设计、修建和装备联邦围产中心,并对俄联邦主体的预算给予补贴,用于资助2008-2010年州(边疆区、共和国)围产中心的修建和装备。

354.为了支付国家和城镇产院及儿童诊所向孕、产期妇女和一岁内儿童提供的医疗费用,并向这些医疗机构增加药物供给和器材装备,俄罗斯实施“分娩证”联邦计划。

355.俄罗斯将一系列专业计划作为推动母婴保健战略的重要的国家机制,来实现母婴保健、降低母婴发病率和死亡率以及儿童残疾率、预防儿童致孤、使生活困难儿童得到社会救助并融入社会等目标。

关于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意见和建议36和64

356.落实预防和康复措施,包括预防学生丧失监护、违法和学生保健问题等,在教育机关和教育机构的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些工作是在跨部门基础上开展的(联合内务机关、居民社会保障机构、卫生保健机构、未成年人事务和权利保护委员会、毒品控制机关等)。

357.这方面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流行病预防首先是吸毒和艾滋病感染等具有社会危害性疾病的预防工作。

358.为了完善预防工作的科学方法保障,教育界在2002-2007年利用《防止滥用毒品和毒品非法流通的综合措施》国家专项计划资助,编写出版并向各地发放了60多种总共180万份预防滥用毒品和其他精神药物的教育方法材料。俄罗斯教育与科学部在拟定国家教育标准和下一代示范教育计划的构想、结构和内容过程中,正在进行旨在完善吸毒和艾滋病感染预防科学方法保障的工作。

359.2002年以来,每个联邦区主要的高等教育和补充职业教育机构都组织了预防儿童和青少年吸毒及艾滋病问题的专业培训。

360.在上述问题的跨部门协作框架内,俄罗斯教育与科学部拟定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

会同俄罗斯内务部和联邦毒品流通监管局草拟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地区内务部门和毒品流通监管部门下发了关于组织这些部门协同预防教育机构中非法毒品流通的信函。

会同俄罗斯卫生与社会发展部草拟并向俄联邦主体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下发了关于协同救助滥用精神药物未成年人的信函。

361.2007年,俄罗斯联邦毒品流通监管局和俄罗斯教育与科学部倡导举办了“为了我们孩子的健康和安全”全俄行动,旨在拓宽公众,包括家长和教师参与的方式,以促进青少年养成健康生活方式、预防各种偏常行为和吸毒流行。

第十三、十四条

关于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意见和建议37和65

362.保证儿童接受教育并保持儿童教育的公益性是预防未成年人丧失监护和违法的一个重要方向。

363.根据俄联邦《教育法》、《未成年人丧失监护和违法预防体系基础》联邦法,为保证儿童接受普通义务教育,开展了非正当理由失学或系统性旷课儿童的调查统计工作。

364.截止2006年10月1日,共查明7-15岁失学儿童6 835名,占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总数(1 350万)的0.05%。同期比较:2005年共查明失学儿童8 718名,占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总数(1 450万)的0.06%,2004年失学儿童12 693名,占总数(1 580万)的0.08%,2003年16 229名,占总数(1 650万)的0.1%。

365.综上所述,违法失学的未成年人数量自2003年以来减少了9 394人,占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总数的比例下降了0.05%。

366.正在采取补充措施,以保障处于生活困难境地的各类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

367.俄联邦主体教育主管部门为发育、行为、学习和社会适应能力有问题的儿童的差别化教育机构网络的发展提供保障。譬如,各地有700多个提供心理和医学社会援助的儿童教育机构,61个封闭式专门教育机构和35个开放式专门教育机构(针对有违法和反社会行为、需要特殊教育和专门辅导的未成年人),约70所士官武备学校和寄宿制士官武备学校,1 900多个针对有能力限制儿童的专门(校正)教育机构,以及普通教育和其他教育机构为此类儿童开办的校正班。

368.2007年7月21日颁布的“关于因规定普通教育义务而对俄联邦部分法令进行修改”的第194号联邦法,于2007年9月1日生效。该法对所有三级普通教育的义务做出了规定。

369.根据修改后的法律,如果学生以前未能接受相应的普通义务教育,现在他要求接受普通义务教育的权利在18岁之前均有效(以前为15岁)。从 2006年起,提高了未成年人从教育机构开除的年龄下限(从14岁提高到15岁)。有权要求同未成年人事务及其权利保护委员会协商解决未受普通义务教育学生被开除的问题。

370.教育和科学领域的联邦监督部门(俄联邦教育督察署)、各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负责对教育领域执行俄联邦法律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包括对处于危害社会境地的未成年人和家庭、非正当理由失学和失去未成年人教育改造机会的儿童进行调查统计的情况。

371.为了防止侵犯儿童受教育权,俄联邦教育督察署在2006年草拟并向各联邦主体教育主管部门下发了一封“关于俄罗斯联邦儿童受教育权”的信。

372.俄罗斯教育与科学部同俄罗斯内务部联合制定了关于教育主管部门、教育机构和内务机关协同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的建议,建议要求采取措施对违法失学的儿童进行排查。

373.根据第120号联邦法第14条,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有责任对非正当理由失学或系统性旷课的未成年人进行登记、对此类未成年人和处于危害社会境地的未成年人进行排查,并采取管教和复学措施。

374.此外,根据第120号联邦法第9条第2款,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有义务协助并及时向其他预防未成年人丧失监护和违法系统的部门和机构(未成年人事务及其权利保护委员会、监护和托管机构、居民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保健主管部门、内务部门等)通报上述儿童的情况。

375.几乎在所有地区都设有视察员,负责实施预防性工作,包括儿童返校复学等工作。随着预防工作的不断深入,视察员的人数将继续增加。

376.俄联邦教育督察署计划在2008年就预防未成年人丧失监护和违法的问题,增加对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的专项执法检查。

第十五条

377.《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了每个公民参与文化生活、利用文化机构、享受文化财富的权利。

378.2002年6月25日第73号联邦法即《俄罗斯联邦各民族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古迹)保护法》旨在协调俄联邦各民族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古迹)的保存、利用、普及和国家保护等方面的关系,致力于落实公民享受文化遗产的宪法权利和履行公民关心历史文化遗产保存、保护历史文化古迹的宪法义务,以及落实俄联邦各民族和土著族群保存和发展本民族文化、保护、恢复和保存历史居住文化环境、保护和保存文化产生与发展的信息源的权利。

379.为了保持俄联邦各民族特别重要的文化遗产的完好性,并创造其必要的利用条件,1992年11月30日颁布了“关于俄罗斯联邦各民族宝贵文化遗产”的第1487号俄联邦总统令。

380.1999年10月6日“关于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立法(代表)和执行权力机关一般组织原则”的第184号联邦法和2003年10月6日“关于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一般组织原则”的第131号联邦法对俄罗斯联邦、俄联邦主体和城镇组织在文化艺术领域的权力进行了划分。

381.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俄联邦文化法律基础,并借鉴国际法准则和该领域的世界经验,制定了1996年5月26日颁布的“关于俄联邦博物馆资源和俄联邦博物馆”的第54号联邦法,用于协调俄联邦博物馆资源的形成、保存、国家登记和利用,以及博物馆非商业化建立和运行方面的法律关系。

382.2000座俄罗斯博物馆为现代人和后人保存着约8 000万件代表多样化物质世界和人类历史的宝贵文物。每年博物馆的参观人数都超过了俄罗斯总人口的一半,并在逐年增加。

383.近年来俄罗斯的博物馆在履行各种社会文化功能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384.“俄联邦博物馆资源和俄联邦博物馆”联邦法不仅是俄罗斯而且是全世界博物馆界的一件大事,俄罗斯因此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单独为博物馆资源保护和博物馆活动专门立法的国家。

385.对博物馆领域的国家政策的发展,在“2001-2005年俄罗斯文化”和“2006-2010年俄罗斯文化”等联邦专项计划中也得到了体现。在这些计划中,“俄罗斯文化遗产”一节占有关键地位。

386.俄罗斯联邦图书馆事业保护与发展的第一个法律基础是1994年12月29日“关于图书馆事业”的第78号联邦法。

387.据专家估计,俄罗斯的图书馆系统大约有13万个图书馆。这些图书馆分布在全国各地,隶属于各级国家机关部门、城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

388.俄罗斯教育和科学部拥有数量最多的图书馆网:近66 000个中学图书馆和3 000多个中专和高校图书馆。俄罗斯科学院建立了379个图书馆。工业、运输和电信部门有3 500个科技图书馆,农业部门有720个专业图书馆,医疗卫生部门有1 500个图书馆。俄罗斯国防部和其他有能力的部门也拥有自己的分布式图书馆网络。

389.公众图书馆的数量约为4.95万个,其中4.7万个归文化部门管辖。在4.95万个图书馆中,地区性图书馆264个(85个综合科学类、35个青少年类、74个少儿类、70个盲人类),城镇图书馆4.68万个(其中3.61万个为农村图书馆)。另外,文化部门还管辖有博物馆、剧院、部门培训机构的图书馆,以及以俄罗斯书库为首的书库网。俄罗斯书库负责俄罗斯出版物的存档和国家图书馆义务收藏的管理。

390.1999年3月25日“关于为俄罗斯联邦舞台艺术提供国家支持”的第329号俄罗斯联邦政府令和由此令批准的俄罗斯联邦剧院条例,确立了剧院在发展舞台艺术和个性自我实现、社会人文化和保持俄罗斯文化民族特色中的主体地位。

391.在剧院活动领域,根据国家统计数据,迄今约有600家固定的国家剧院和城镇剧院,对于这些剧院的国家扶持是由各级预算对剧院主营业务进行拨款来实现的。国家扶持能够使剧院演出门票为多数居民所接受,能够使剧院经常更新曲目,定期进行院外演出和巡回演出。

392.同时,现行法律不限制剧院的法律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形式。1991年通过立法将剧院活动的自组织权固定了下来。此后,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得到积极发展,从一次性的戏班子和巡演团到自编自演的固定剧团等。粗略估计,私人演出团体的数量已接近甚至正在超过国家或城镇文化管理机构主办的剧院数量。

393.对于这些组织方案的国家扶持,是通过专项拨款(如来自《2006-2010年俄罗斯文化联邦专项计划》的资金拨款)来实现的。其条件是这些方案必须符合国家专项计划的目标和任务。财政拨款是按现行法律对订货、施工、为国家和城镇提供服务所规定的程序来实施的。对于音乐厅的演出活动也有类似的国家扶持政策。

394.文化艺术领域的职业教育,执行1992年7月10日“关于教育”的第3266-1号联邦法和1996年8月22日“关于高等和高等院校后职业教育”的第125号联邦法。

395.文化艺术领域的教育机构网络是文化资源保障的基础。该网络有57所高等(44所联邦直属)、278所中等专科学校(18所联邦直属)和大约6 000个归各联邦主体管辖的儿童补充教育机构。文化艺术部门几十年来形成了一个如今在世界上占有一席之地的职业艺术教育体系(小学-中学-大学)。

396.在57所定向培养的高等院校中,占比例最大的是14所文化艺术院校。它们在保持和发展俄罗斯人民的文化和智力潜力中扮演着特殊角色,并为分布在所有俄联邦主体境内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宫)等文化机构培训干部。

397.12所高等音乐学院、7所艺术学院、2所舞蹈学院、7所戏剧学院、1所美术学院和2所电影学院承担着培养高等文化艺术人才的任务。

398.据2006年统计数据,高等职业教育机构拥有8 117名专家(6 976名在联邦直属院校),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有16 439名专家(其中1 254名在联邦直属院校)。

399.每年有8 097名(联邦直属院校7 552名)青年专业人才从高等院校毕业,13 394人(联邦直属院校1 371人)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

400.国家旨在保持和发展电影业的主要工作方向和国家扶持电影业的办法,依照1996年8月22日“关于国家扶持俄联邦电影业”的第126号联邦法执行。

401.国家档案馆通过在阅览室提供档案文件、出版文件和举办档案展览并提供免费参观等途径,保证公民拥有接触信息的平等权利。

402.为了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获得退休费、优待等),档案馆向公民免费提供其劳动档案,以及参加战争和武装冲突的档案查询、档案复制等。

403.联邦出版和大众传播署在其权限内,对大众传媒领域致力于保护公民参与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成果之权利、支持俄罗斯少数民族族群和地区文化独特性的方案给予扶持。譬如,在电子大众传媒领域,联邦出版和大众传播署在2004-2007年间从联邦预算中为公益性节目的生产和传播总共拨款达18亿卢布。此间还为电视台、广播电台和因特网349个启蒙教育和文化学方案提供了支持。

404.在大众出版传媒领域,为老战士和青少年儿童出版物、文学艺术和文化教育出版物提供了补贴。其中在2007年有32种以俄罗斯少数民族语言出版的此类出版物获得了补贴。2007年在大众出版传媒领域有下列选题计划获得了资助:22个具有公益性的“扶持和发展文学、音乐、美术、科学技术和其他民间有益创作”的方案、20个“发展民族间和宗教间交往,保持俄罗斯民族独特性”方案、17个“保持和发展俄罗斯联邦传统民族文化”的方案、11个“俄罗斯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本地民族生活、文化和艺术”的方案、1个“知识产权领域的信息政策”方案。

405.保持和发展俄罗斯民族母语、传统和文化的权利,固定在“关于俄罗斯联邦民族语言”和“关于民族文化自主权”的联邦法中。譬如,1991年10月25日颁布并先后于1998年7月24日和2002年12月11日两次修订的“关于俄罗斯联邦民族语言”的第1807号联邦法解决了在俄罗斯境内使用俄罗斯民族语言的法规体系问题。

406.为了充分挖掘俄罗斯各民族的民族文化潜力,法律规定为全面平等地发展各民族语言、自由选择和使用交际语言而创造条件。法律强调保护个人语言选择权不受个人出身、社会和财产地位、种族和民族属性、性别、教育程度、宗教关系和居住地的限制。2002年为了统一俄罗斯联邦国语字母的书写规则,对该法(第3条第6款)进行了补充,规定在俄联邦“俄联邦国语和各共和国国语的字母采用基里尔字母表的书写法”。同时,批准了“可以由联邦法规定俄联邦国语和各共和国国语字母的其他书写法”应参照的标准。

407.上述法律也为俄罗斯联邦各共和国基于其主权解决本民族语言保护、发展和使用的自由提供了保障。法律重视保障俄罗斯土著民族和无国土少数民族,以及在本民族地区以外居住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语言的自由发展。

408.俄联邦法律规定各民族和其他少数族群享有“保持和发展本民族文化特点,保护、恢复和保持文化历史居住环境”的权利。

409.由于此方向的优先性,对俄罗斯联邦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持和发展给予国家扶持的问题曾被提交到俄联邦国务委员会进行讨论。

410.俄联邦国务委员会讨论上述问题的会议在2006年12月26日举行。工作组为本次国务委员会会议草拟了一份报告,报告分析了俄联邦民族传统文化保持和发展及其法律保障的现状,详细阐述了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问题,以及该领域的国家扶持措施等。根据俄联邦国务委员会会议的结果,俄联邦总统对俄联邦政府下达了一个任务清单。

411.目前正在落实上述为民族传统文化发展提供国家扶持的任务,具体涉及以下方向:

与俄罗斯科学院共同制定保护俄罗斯联邦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构想和计划;

制定旨在完善俄联邦相关法律、为保护和发展俄联邦民族传统文化创造条件的建议;

制定旨在修订《俄罗斯文化(2006-2010年)》和《2010年前乡村社会发展》联邦专项计划的建议,以确定扩大资助规模的办法(包括利用联邦预算拨款)、发展俱乐部文化机构的物质技术基础并完善其专业人员的物质鼓励等。

412.俄联邦法律保障文化艺术机构创作活动的独立性,禁止干涉任何人的创作活动。

413.为了促进创作和科学信息的自由交流,俄罗斯联邦在近10年来开展了文化艺术机构活动的信息化工作。目前,分布在大中城市所有的联邦级和其他级别的文化艺术机构均可以接入国际互联网。

414.为保证农村居民的信息访问能力,从2001年开始实施为所有乡村图书馆提供上网能力的“乡村示范图书馆”计划。正在构建的国家电子图书馆也将服务于信息的自由交流。

415.文化艺术领域的国际交流也经常得到《俄罗斯文化》联邦专项计划和文化机构联邦预算的资助。

416.每年在俄罗斯境内外举办1500多场国际会议、学术交流、讲课,约500场馆藏和现代艺术国际展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