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

1994

1995

1996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21.9

18.4

16.8

15.0

塞尔维亚共和国

塞尔维亚中部

17.3

15.7

15.0

15.3

伏伊伏丁那

15.0

14.4

10.6

12.8

科索沃和梅托希亚

33.3

24.9

23.6

15.9

黑山共和国

15.0

15.4

12.1

14.0

资料来源:联盟统计局。

(b) 享有安全水和适足的卫生设施 * 。下水道的发展落后于供水系统的发展。进入供水网络,并没有保证用水安全,因为有很高比例的供水系统含有微生物和化学品污染物(分别为50%和37.5%)(1996年的数据);

(c) 1990-1995年期间强制免疫接种的儿童覆盖率不尽人意(低于95%),尽管整个期间保持在同一水平上:

1993

1994

1995

1996

百日咳、白喉、破伤风混合菌苗

84.6%

8 4.9%

84.9%

91.1%

麻 疹

84.9%

80.8%

86.0%

90.0%

小儿麻痹证

82.5%

84.3%

84.3%

91.1%

卡介苗

76.7%

70.7%

70.8%

83.8%

(d) 1993年,男子的预期寿命为69.9岁,妇女为74.7岁;

(e) 在国内所有城市设立了妇女诊所,妇女与医生的比例为每6,880名15岁以上妇女一名医生(比例最低的为5,800名妇女),每3,798名15岁以上妇女有一名妇科护士。由专业人员接生的分娩百分比,1995年为92.2%(最高的是伏伊伏丁那99.7%,最低的是科索沃和梅托希亚76%);

(f) 享有保健服务的婴儿百分比。在所有城市设立了儿童诊所(平均每1,086名学前儿童有一名医生,但从724名学前儿童到4,090名学前儿童不等,每666名学前儿童有一名护士)。

144.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保障所有公民在平等条件下享有身心健康的权利,不管他们的民族、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教育和社会状况。在卫生条例方面,主办和提供保健的基本原则以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措施的统一为基础,还包括综合、可获得、一致、持续、有效、低成本高效益和新颖等原则,这已经取得成就。关于保健的联盟条例规定:保护人口免患威胁整个国家的传染性疾病的一般性和具体措施;食品和公用物品必须要达到的卫生安全条件;防致电离辐射的环境保护;生产和贩运麻醉品以及预防和控制吸毒成瘾方面的预防性和其他措施;药品和毒药贸易以及外国人保健方面的条件。

145. 在报告所涉期间,就战略而言,国家政策没有变化。相反,由于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以及方案和计划,保健系统得到了改善和加强,即使在制裁期间,保健服务也能够运行。

146. 从确定的卫生问题以及“2000年前人人健康”的战略出发,医疗保险和保健方面通过的法律以及方案和计划对下列措施和目标作了量性规定:

缩小各类人口的健康状况在国内某些地区和区域之间存在的区别;

根除在预防方面有最新和有效的保护和免疫手段的传染病;

减少婴儿死亡率、心脏冠状动脉疾病和恶性疾病的死亡率以及交通、在家里或上班时的事故死亡人数;

加强家庭和社会群体在发展和维持健康的生活方式中的作用:教育和动员人民增强与保持健康;改善饮食习惯,促进不吸烟的习惯,加强体育锻炼和努力使身心松驰;减少对健康有害的习惯(酗酒、滥用医药和药物、驾车蛮撞、暴力行为等等);

保护生活和工作的环境;提供安全的饮用水、食物和公用物品;防护环境免受公认的空气污染之害;消除处理危险物质时对健康的威胁;保护环境以防发生职业病;

发展以全体居民的初级保健和强制医疗保险为基础的保健制度;

建立和落实向公民提供保健并测量这种保健的质量的机制;

建立和落实旨在协调初级保健所有参与者的活动的机制;

所有地区和区域得到同等的初级保健服务和资金;

对保健工作人员作规划、培训和使用,特别要将重点放在初级保健的需求和要求上;

制订和落实有助于实现全国保健目标、促进和发展初级保健以及新的医疗保险和服务制度的研究项目。

147. 每6个月对保健机构提供的服务范围和质量以及与医疗保险部门签订的有关合同作一次检查;对保健机构和医疗保险部门的收支情况作一次监测和审查,并依法根据保健机构和医疗保险财务管理情况确定医疗保险分摊率;系统全面地落实改善和维持较易得病人口类别的健康状况的所有预防措施和检查机制。

148. 在制裁前,下列疾病已被根除:沙眼、伤寒、传染性梅毒、虐疾和白喉。传染病的发病和死亡率有所降低。婴儿死亡率稳步下降。

149. 怀孕、分娩和育儿期间妇女的健康状况受到系统的监测;新生儿在出生时、在家里和在门诊所几乎每个月作系统检查;免疫接种是义务性的,还通过组织模范厨房等等来推销营养品。

150. 两个共和国议会通过了一些关于保护环境的法律,规定了许多措施和活动以及如果不落实这些措施要实行的制裁。这些法律是制订具体方案的基础。

151. 关于保健的共和国法律规定,保健权包括使用几乎所有保健机构的一切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

152. 制裁前,整个人口,特别是个别人口类别的健康状况一直在改善,婴儿死亡率和死胎数量一直在下降,生活和工作环境的条件一直在改善。然而,现在的主要问题是,非保健部门的机构和实体没有充分参与消除和解决卫生服务没有多大影响力的问题。

第 13 条

153.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小学教育是义务免费的。它得到《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的保障,关于小学的共和国法律对此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154. 小学(4,439所)网络覆盖了有关年龄的所有儿童,即903,088名学生。有233所小学(或者正规小学中的班级)向残疾儿童提供教育。有8,287名学生入学。估计的数字是,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小学教育所覆盖的儿童约95%,但完成小学教育的比例各不相同(科索沃和梅托希亚是86%,黑山是88%,中部塞尔维亚是90%,而伏伊伏丁那则是96%)。

155. 关于在中学教育的共和国法律规定,公民有下列权利:二年、三年或四年的正规中学教育;有特殊能力和天赋学生的全日制中学教育;以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正规中学教育,即双语教育;学习特别出色的学生的平行中学教育;在学生家(被忽视的儿童的家)教学。所有学生,凡上完小学8年级的,可以上中学,包括技术和职业中学。正规的中学教育,对全日制学生是免费的,非全日上学的学生不到学校上课,自费考试。564所中学的中学教育覆盖了小学毕业生的91%以上,即愿意继续接受中学教育的所有学生。上中学不是强制性的,所有宗教、民族和不同性别的人都可以上。中学毕业率略低于小学,达75%,即入学人数的25%中途退学。

156. 中学毕业生,凡达到合格入学分数的,均可以接受高等教育(2年制的中学后学校和学院)。在1996/97学年,塞尔维亚共和国各大学总共招生130,235名,黑山共和国总共招生5,532名。约60%的学生由预算支付学费,其余的自付学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学生人数中还加上塞尔维亚各大学招收的总共1,144名外国学生。

157. 在黑山共和国,非全日上学的学生在中学所受的教育和全日制学生一样,因此不必执行成人教育的特殊制度,因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在中学教育法下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所有感兴趣的公民均可以作为非全日制学生接受中学教育。

158. 在塞尔维亚共和国,15岁以上的人,凡未被小学招入的,均在专门的成人学校,即成人教育班接受小学教育。成人教育根据教育部通过的成人课程进行。成人通过上学或考试获得小学教育。他们的教育是分级的,从一年级到八年级,持续四年。塞尔维亚共和国教育部通过了成人小学教育的特别课程,共和国全境均采用这一课程。

159. 经费由共和国预算提供,经费的管理由学校规章确定。每个市均有文盲和小学教育未完成的人的记录。劳工市场局记录上门找工作的文盲,它们也发起教文盲如何读写的制度。即使最简单的工作,如果未完成小学教育,也不能申请,因此开展了为使那些超过小学教育年龄太多、但尚未完成小学教育的人能完成小学教育的特别活动。

160. 前南斯拉夫的解体、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改变,特别是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实行制裁,在过去一段时期影响了教育的社会和经济条件。约有700,000名来自克罗地亚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难民在前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避难。其中18岁以下的儿童有215,000多名。接纳难民的家庭情况也非常困难,因为他们本身也面临贫困。难民中间境况特别困难的是儿童,特别是失去父母的儿童或者只跟父母一方或双亲都没有只身流亡的儿童。约55,000名难民小学生和中学生被招入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中小学。

161. 在这种情况下,教育遇到了严重的物质问题。由于社会产品和为某些社会活动出资的公共基金大幅度减少,因此为教育拨出的资金按实际价值计也减少了。这影响了教学人员的水准,学校经常开支的覆盖率,特别是教具的购置和教学进程的现代化。由于最大部分的教育经费是由共和国预算提供,其次是由市政预算提供,因此教育义务的履行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述资金来源。由于经费不足,因此特别注意支付正规学校活动的支出(教员工资、教材费用、学校取暖费等等),而设备购置、新教学技术以及新的教育投资等方面的支出被削减。

162. 在1994年遏制通货膨胀、采取全国性经济复苏政策和安全理事会的制裁解除(1995年11月22日)后,教育方面的经济状况在某种程度上保持稳定,但稳定在低于教育系统实际需要的水平。这就是这期间的教育成果虽然被评定为在给定条件下是令人满意的,但实际上落后于教育系统实际潜力的原因。

163. 黑山共和国目前正在按政府的方案进行教育制度的改革。改革从小学入手,将扩大到中学。持续时间5至6年。

164. 塞尔维亚共和国今后一段时期的发展,特别是经济、技术、科学和其他领域的变革,要求教育发展与社会需求进一步协调,要求对2000年前共和国教育发展的概念和政策作界定。教育面临的新的挑战首先是:必须要为教育确定新目标,特别是在人格发展以及个人与环境的联系方面的目标。

165. 学前教育的目标是为扩大学龄前儿童覆盖面创造和改善条件。推动关于学前儿童教育工作和教学活动方面的方案,可以创造更好的机会,建立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之间的联系。

166. 至于小学教育,将继续减少课程,特别是头四年级的课程,以保证课程与学生年龄和能力相适应,并与当代小学教育的需求相符,也要保证课程的方向是改进效果,加强师生的积极参与。在进一步发展小学教育中,将采取措施,控制消极现象,处理被忽视的儿童的问题;将促进学校对预防这种现象的作用,同时在儿童和青少年的教育和教学工作方面与家庭合作。

167. 将特别注意教师的教育和进修,因为教学方法的质量和现代化有赖于他们。特别重要的是,增加对学校设备和教育技术现代化的投资。

168. 在中学教育中,将继续努力调整中学网络及其能力,使之为整个社会的发展培训必要的人力资源。在这方面的打算是,中学招收所有读完小学的学生,同时也遵守对某些类别的学校招生数的规定。目标是在学生人数和学校组织、班级或教育小组的学生人数以及职业培训和实践的条件方面保持教学水准。某些学校和某几种职业培训的课程将予重新考虑,以保证它们得到更新,使学生得到更好的准备以及培训。课程的革新,特别是职业学校的课程革新,是改善中学教育的一项长期任务和重要先决条件。保证做到这一点的一个途径,是在中学里实行选修课程,使课程容易适应于社会需求和学生的兴趣。

169. 将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性,创造各种必要条件,加紧发展高等教育,更直接地将教育和科学落实在实践中,提高高等教育的总体标准。

170. 教育经费由政府收入或私营部门提供。国家各级教育机构,从幼儿园到大学和研究院,其经费是从政府收入中支出的,私人院校是由私营部门出资的。

171. 共和国政府收入和市政预算是教育经费的最大最重要来源。除政府收入外,有些中学从非全日制学生的学费中得到一些收入,学院和中学后学校从得不到预算经费的学生所缴的学费中获得收入。这些机构获得的收入中还有住宿学生所缴的膳宿费用。学生服务及其住房主要由共和国预算供资,但学生住宿舍的膳宿费用不包括在内。

172. 中小学经费来自政府收入,即从共和国和市政预算中拨款。教学人员的工资和进修由共和国预算出资,中小学的部分维修费和投资也由共和国预算出资。中小学的经常性材料费以及部分维修建筑费由市政预算出资。塞尔维亚共和国预算中教育所占份额在1995年只有28.29%,而黑山则达到近40%。

173. 由于前一段时间工作条件困难,教育方面的最大部分支出花在经常性费用上。1995年,拨给教育的经费总额中有95.28%花在教育机构的工资和经常性材料费上,只有4.72%花在投资上。相当一部分的经费拨给保健、文化中心、出版活动、体育和类似的中小学生的活动。1995年,国家提供85.81%的教育经费。其余的来自私人收入(学费)。

174.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保证公民不管姓别、社会背景等等,都能平等获得教育。在接受教育方面,没有性别歧视。所有的学校都是男女同校。同样,学生的社会背景或学校选址方面也没有区别对待。这就是说,同样的法律、课程和规则适用于城乡地区的所有学校。为农村学校发起的活动首先是为了协助这些学校获得更好的设备,能够利用现代化教具,并使师生获得教育发展和改善方面的必要信息。

175. 中小学生的助学金制度是由另一项法律规定的,适用于所有年轻人。助学金发放的一个基本标准,是中小学生的物质状况。为智商和天赋高的学生设有特别的奖学金,适用于他们的最重要标准是他们的才能和成绩。

176. 课程确定教育目标、任务和内容;教育期限;学生入学年龄;一个班级的学生数等等。对于残疾学生,可以找到有同一种残疾的儿童可以获得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的特殊学校。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几乎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得到小学教育。难民儿童与出生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儿童一样得到同等的待遇,有同等的机会接受教育。

177. 少数民族在他们所居住的地区正式使用自己的语言和文字。《宪法》规定,属于少数民族的人有权接受母语教育。另外有关于儿童社会保护、小学、中学、中学后学校、大学的法律以及关于中小学生的服务及其住房的法律较详细地阐述和规定少数民族语言教育的权利。对属于少数民族的人的教育以下列语言按照适用的法律作安排:阿尔巴尼亚语、匈牙利语、斯洛伐克语、罗马尼亚语、鲁塞尼亚语、保加利亚语、土耳其语,在黑山是阿尔巴尼亚语。在有法律条件以少数民族语言开展教育的社区,教学用它们的语言安排;在不同民族合居的社区,也可以安排双语教学。因此,目前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对属于少数民族的人的教学以三种方式安排:(1) 用母语;(2) 用两种语言;(3) 用塞尔维亚语,母语和民族文化另外学习。如果学生不够,或者正规学校/班级没有适当的条件,则在特殊学校或特殊班级中安排这种形式的教学。

178. 在学前机构,父母表明他们喜欢哪一种少数民族语言的教育。这些机构的教育活动按自己的条例进行,学校将学生所学的语言方面的情况通知家长。落实《少数民族语言教育方案原则》的方式和条件由教育部长规定了。这些原则是塞尔维亚学前儿童综合方案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依据是关于少数民族在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的国际文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和欧洲委员会的建议。学前机构的少数民族语言教育方案由在有关语言方面获得适当学位的教育者执行,如果没有获得适当的学位,那么他或她则必须在有关的中学后学校或院校参加这种语言的考试。

179. 法律规定,属于少数民族的人的小学课程,如果在一年级至少有15名学生入学,那么则按他们的母语或用双语教授。如果学生数不足15人,学校也可以经教育部长的允许,用一种少数民族语言教课,但是,教育部长规定教授双语课的方式。在用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学校,学生每星期上二次塞尔维亚语课。塞尔维亚语还可以作为另一门学科教授,从小学一年级开始。在用塞尔维亚语教学的班级,属于少数民族的学生可以学习自己的母语以及他们的民族文化(每周二节课)。母语和母语文学的教授,也可以从小学一年级起,另作一个科目安排。学习母语和母语文化的同时,也学习民族文化、艺术和历史。

180. 如果教学条件(如场所、组织、人员等等)允许,并有足够数量的学生希望学习母语,那么可以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中学教育。《中学法》设想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法定学生数。中学的教学,可以用某一少数民族的语言或者用两种语言进行,如果至少有15名学生这样决定。学校也可以为班内较少的学生安排少数民族语言的教学,但要经过教育部长的批准,而且要有基本的教学条件。中学教育有下列少数民族语言的教学安排:塞尔维亚共和国有阿尔巴尼亚语、罗马尼亚语、土耳其语、鲁塞尼亚语和斯洛伐克语,在黑山有阿尔巴尼亚语。如果保加利亚少数民族成员愿意,他们的儿童也可以得到双语教育。

181. 《中学法》允许属于少数民族的人用他们在小学所学的语言参加中学一年级的入学考试。

182.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所有公民,不管他们属何民族,均可以按照法律和其他条例在学院或大学中学习。申请入大学的人必须要达到的基本条件由关于学院和大学教育的法律规定,这些机构的章程对此有较详细的规定。根据《学院法》和《大学法》,学院、学校或大学可以用少数民族的语言教学。这种决定必须得到共和国政府的批准。塞尔维亚各大学安排对要在双语学校或班里工作的教师的必要培训。

183. 教育制度的变化以及教育方面的总体情况,决定了教师在教育过程各阶段的地位、作用和参与情况。物质工作条件困难,教具缺乏,学生人数多,包括难民,工资低,在过去几年里对教师们造成了一些问题。有些教师离开学校,寻找工资较高的工作。塞尔维亚的中小学都特别严重缺乏数学、英语、信息学、音乐、艺术、计算机等等方面的教职人员。在这期间,一些年轻的助教和大学教授辞职,因此大学也缺乏年轻教师。

184. 大多数学校(99%)为公立学校。法律也设想创立私立学校。《儿童社会保护法》允许创立私立的学前机构。它们必须达到与公立机构同样的条件。自然人可以根据《小学法》设想的条件创立初级音乐和芭蕾舞学校。教育部确定私立学校是否达到了所有的条件以及何时可以开始工作。如果校舍、设备、教职人员等等方面的所有法律条件已达到,自然人也可以创立中学。教育部对所有这些学校进行了行政和职业监督。《两年制中学后学校法》和《大学法》均设想设立私立大学,但要经共和国政府批准。设立私立大学的条件与公立机构的条件相同。

185. 关于教育系统的法律中与教育机构的运作和教学本身有关的、,适用于国立机构的所有规定也适用于私立学校和私立大学。

186. 就管理而言,学校创办者选择学校董事会董事和校长以及大学理事会的一半成员。贝尔格莱德有一所私立中学,约有100名学生。还有二所两年制私立中学后学校,三所学院,一所大学,有234名学生(1995-96年的数据)。私立中学采用与国立中学同样的课程。经教育部批准后,大学采用了自己的课程。

187. 中学一年级招生人数和大学入学人数方面的决定由这些机构的创办者和管理机关独立作出。

第 15 条

188.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有必要在科技发展领域确定一些政策,通过和落实联盟法、其它规章和一般性条例。根据这一原则,联盟政府通过了一项决议(1993年),其中规定了:科技发展的目标、原则和方案;在财政和其它方面对落实科技发展政策的奖励;咨询机构和其它团体以及数据库;对科技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和国家科学研究制度的评估;科技发展政策的规划和监测;与成员共和国的合作。

189. 根据科技发展政策,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科技发展融资法》于1993年通过,对联盟科技发展资产的提供和目的及其使用的条件和方式、监测和执行科技活动以及结果的评估和应用等问题作了规定。该法在落实科技发展政策方面设想了四类方案,即:科技研究员方案、公共研究基础设施建立方案、人员培训和组织基础设施方案以及国际科技合作方案。

190. 联盟一级的科技发展融资在法律意义上与欧共体一样。但实际上,这一制度尽管已运作了三年多,仍然没有最后定下来,所有的组成部分也没有达到同样的发展程度。联盟政府科技发展政策设想的咨询体制机制也没有充分发展。

191. 应该指出,除了科学/专业能力标准外,规章本身及其应用从未承认过联盟科技发展活动预算资产拨款的其它标准。资金的分配以能力以及提议的活动对联盟政府科技发展政策的重要性为基础,不管申请人的民族、政治和区域渊源。

192. 这项制度从一开始就遇到了极其不利的财政情况,严重阻碍了它的发展和完成。

193. 科技发展制度的一个特殊部分是传播有关所取得的成果和使用这种成果的可能性的资料,这些成果是联盟共和国的财产,被认为是公物。资金短缺,造成这部分系统的工作人员的短缺,以及落实研究项目的延误(也因资金短缺所致),都是这部分系统发展水平低的原因。

194. 成员共和国的宪法保证艺术和科学作品创造和出版以及科技发现的自由,创造者的精神权利和产权得到保障。《宪法》规定,国家必须支持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和艺术的发展,保护科学、文化和艺术价值。《联盟宪法》(第53条)保障科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并规定行使和保护这些权利的方式由联盟法管制。因此,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精神和物质权利由《版权法》管制,发明者的精神和物质权利由《专利法》管制,工业创造者的精神和物质权利由《模型和样品法》管制。1996年9月,联盟政府通过了《版权及有关权利法案》,使这些权利与最新的国际规章(《知识产权的贸易方面协议》、欧盟条例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议)保持一致。联盟议会即将通过这项法案。该法律设想更有效地保护软件、数据库和信息技术方面的其它知识及权利。

195. 南联盟是下列国际公约的成员:

版权领域—— 《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1952年世界产权公约》;

发明者权利领域——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

模型与样品保护领域—— 《1925年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

196. 在作者权利和工业产权的保护方面,其它国家的公民根据国际合同和互惠原则享有与南斯拉夫公民同样的权利。南联盟是《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签署国,因此这两项公约签署国的所有公民享有同等待遇。互惠原则适用于其它国家的公民。

197. 在南斯拉夫科技信息系统的发展方面作出了努力,因为这是研究人员和南斯拉夫经济所必需的基础结构。这一基础结构包括连接各大学和各科学研究组织并与全世界类似网络和系统联系的单一计算机网络。

198. 联盟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信息学制订了一项包括60项措施的战略,除其他外将有助于建立国家信息基础结构和战略信息系统,向所有人提供信息服务,保护文化和民族特性,保证言论自由、通讯、安全和保护隐私的权利。

199. 文化问题属于成员共和国的职权范围。不象其他领域通常只有一项或几乎没有基本法律,文化领域有若干所谓的基本法律。

200. 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文化公益事务法》具有22个细目。该法列出了最重要文化机构、共和国资助的若干文化活动或部分活动、各种文化庆典、少数民族文化、国际文化合作、向青年艺术家提供的援助、盲人的出版活动。还有些活动通过私人,按市场法则、当地自治原则、赞助、捐赠等方式,或者通过公民协会、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组织等形式来举行。立法者希望对那些对社会具有特别重要性的文化领域作出全面的规定,并授权文化部管理这些领域。

201. 我们仅举几项法律。根据1994年的《图书管理员法》,这项活动是一个单一的系统,包括当地图书馆出借书籍、单一的图书馆登记册、图书保护规则、图书馆工作条件、接受监督图书馆工作的专门知识。特别注意旧书的保存和修复、专业和主题目录的汇编以及电子数据处理。

202. 根据1994年的《文化财产法》,对文化财产的保护有类似的规定。该法按传统的民法承认动产和不动产。文化不动产大多是中世纪的寺院,分三级保护:教科文组织清单上的首要文化财产、特别重要的文化财产和很重要的文化财产。

203. 1991年《电影摄影法》对电影的摄制、推销和上映作了全面的规定。它规定了国内电影摄制的条件。合制享有与塞尔维亚电影同样的利益。也规定了影视俱乐部的地位和保护外国影片不被盗印的问题。

204. 《捐赠、基金和资金法》根据的是关于使用私人财产没有限制和每个公民有权建立基金的宪法规定。该法规定了基金用于人道主义、科学或文化目的必须要达到的条件。

205. 出版由《出版法》管制。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参加出版业。根据这项法律,出版商必须向国立图书馆送去完整的长条校样,以建立单一的目录。书籍免交销售税。塞尔维亚共和国文化部不断为图书馆购置主要的艺术文化著作供资。

206. 黑山共和国的文化部门由下列法律管制:《社会事务法》、《图书馆法》、《博物馆事务法》、《捐赠、资金和基金法》、《保护文化遗迹法》、《档案法》、《出版法》、《电影摄影法》、《独立艺术家法》、《遗迹、历史事件和人物法》。

207. 1996年,南联盟拨给文化方面的预算为2.04%。1997年,塞尔维亚共和国文化部为保护91件文化不动产提供资金,这些文化财产中有下列寺院:Kalenic、Sopocani、Gracanica、Decani、Pec Patriarchy、Fruska Gora等等;它帮助为12部电影融资,为180个图书馆购买了300多部主要文学著作,为26份艺术杂志合作供资,为一些文化活动供资。文化部为150名青年艺术家到其他国家或旅行深造提供短期赠款;90多名艺术家参加国际竞赛得到资助;300多名画家得到鼓励在家乡以外的地方展出;购买了250多件艺术作品作为博物馆收藏等等。

208. 南联盟文化机构网络由若干主要团体组成。

209. 塞尔维亚共和国有123个博物馆,馆藏物品300万件,但只展出了115,000件(3.8%)。约15个专业研究所,有400名工作人员从事保护文化遗迹(2,787件)的工作。有185个机构,2,700多名工作人员从事保护领域的工作。监督所有这类机构工作的主要机构有:贝尔格莱德国立博物馆、塞尔维亚档案馆和共和国保护文化遗迹研究所。

210. 黑山共和国有17所博物馆。登记物品500,000多件,但只有2%展出。博物馆的主要机构是采蒂涅的黑山国立博物馆;保护文化遗迹的主要机构是共和国文化遗迹保护研究所,也在采蒂涅。有367个文化遗迹,其中530个作了登记。采蒂涅的黑山国立档案馆是一个行政组织,覆盖黑山共和国的整个档案网络。

211. 第二个重要的团体是国立学院和大学图书馆、专业和综合图书馆。塞尔维亚共有460所这种图书馆:2所国立图书馆,166所学院和大学图书馆、297所专业图书馆、10所综合图书馆。总共藏书有10,631,000卷。49座学院和大学图书馆和39座专业图书馆向公众开放。还有一个广泛的国立图书馆网络,共有904所,工作人员1,635名,其中1,204名(73.6%)为专业图书馆管理员。这些图书馆藏有14,724,000卷书籍。黑山共和国有44所图书馆,一所国立图书馆,3所大学图书馆,20所专业图书馆,20所综合图书馆。

212. 下一个重要的文化机构群体是专业剧院。根据1994/95年的数据,塞尔维亚有36个专业剧团—— 塞尔维亚本部25个,伏伊伏丁那8个,科索沃和梅托希亚省3个。最著名的有:诺维萨德的塞尔维亚国立剧团以及尼什、克拉古耶瓦茨、乌日采、扎耶查尔、莱斯科瓦茨、皮罗特、克鲁塞瓦茨、普里斯蒂那、苏博缔察、贾科维察等地的剧团。塞尔维亚还有9个儿童剧院—— 6个在塞尔维亚本部,3个在伏伊伏丁那。但是,塞尔维亚的戏剧生活中,还有44个业余剧团,其中有些具有悠久的良好传统。只有90名专业人员在业余剧团中工作。

213. 塞尔维亚的音乐生活中拥有16个管弦乐队。还有一些大合唱团,有的全部为女声,有的是男女混合,如著名的Collegium Musicum Choir。

214. 文化艺术和文化教育协会是塞尔维亚共和国文化,特别是音乐生活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有303个协会,3,900名成员;97.4%积极参加这些协会)。这些协会有1,724个部门:503个是民间舞蹈,290个为民歌,197个为器乐,136个为诗歌朗诵,135个为戏剧创作。

215. 黑山共和国有3个专业剧团:黑山国家剧团、“Zetski dom”皇家剧院和儿童剧团,儿童剧团不拥有自己的剧院。在新海尔采格有一家业余剧团,整个黑山有10个左右的业余剧团。黑山最著名的音乐机构是黑山广播电视台的交响乐团,该共和国有28个文化艺术协会。

216. 塞尔维亚共和国有119所电影院:塞尔维亚本部有89所(74.7%),伏伊伏丁那有20所(16.8%),科索沃和梅托希亚省有10所(8.5%)。黑山共和国有22所电影院。

217. 要更好地了解南联盟在文化方面的潜力,就必须要谈到广播电视台。南联盟有108个注册广播站(186个广播站申请了许可证),播出444,000小时的广播节目。音乐节目占191,000小时,文化艺术节目占19,000小时。有23个注册电视台,19个在塞尔维亚,4个在黑山。它们播放节目的时数为59,318小时。电影和连续剧占12,682小时,音乐节目占8,104小时。除了注册电视台外,还有约70个电视台仍然在取得合法地位的过程中,但得到临时许可播放节目。

218. 最后,还有一个称为人民大学或工人大学的特殊文化机构团体。它们举办一些活动,其中有一个目前非常受欢迎的机构—— 文化俱乐部或文化中心。塞尔维亚有761个这样的机构。379个文化俱乐部(49.8%),133个文化中心(17.5%),100个人民大学(13.1%)。大小城镇的文化中心从事各种活动,包括出版活动(如塞尔维亚的Pozarevac、Vranje、Loznica、Vajevo和其它城镇)。波德格里察有一所人民大学。

219. 私人发起的文化活动最近在南联盟越来越流行:除了传统的大量私人画廊外,还设立了几个私人发行制作公司;私人出版商出版当代南斯拉夫作家的书籍以及大量的翻译作品,过去六年里在出版业务中占了相当大的部分。但是,由私人发起的文化活动在建立大量广播和电视台站中最为活跃,其中有些台站这时已停业,但大多数生存了下来,扩大了文化娱乐节目。

220. 除文化机构外,南联盟还经常举办大量的文化活动。全年都举办一些表演、节庆、会议和聚会等。这些活动按其性质可分为如下:国际(8次)、南斯拉夫(9次)、共和国(4次)、省(6次)、当地(18次)。国际性的文化活动有:贝尔格莱德国际戏剧节—— BITEF(1967年成立)、贝尔格莱德音乐庆祝活动—— BEMUS、国际电影节—— FEST、欢乐的欧洲—— 欧洲儿童聚会。黑山每年举行约35次文化活动,即:4次戏剧活动、5次音乐活动、9次文学活动、5次画家活动、2次电影活动和10次综合性活动。国际性的活动有“Grad teatar”(戏剧城)、“Cetinjski bijenale”(2年一度在采蒂涅举行的展览)和“FIAT”,8次南斯拉夫的活动,9次共和国的活动,15次当地的活动。

221. 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价值方面的数据载于南斯拉夫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落实情况的报告。

222. 南斯拉夫最大的少数民族—— 阿尔巴尼亚族—— 的特殊情况,使得有关少数民族的教育和文化情况的统计数据很难提出。1991年以来,阿尔巴尼亚族许多人拒绝使用立法规定的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的设施。他们离开了所有正式的社会机构。支持分裂主义的人宣布抵制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官方机构,建立并保持了一个平行的政治、教育、保健和文化系统。虽然这些机构没有正式登记,但当局没有禁止它们的活动,因为它们争取和平解决阿尔巴尼亚族成员因分裂主义支持者的压力而被迫陷入的自我孤立问题。整个非法的平行教育系统是在现行系统外组织的,违背可适用的课程,因此无法得到学校和学生数量方面的数据。只有媒体的工作是显而易见的,有50份左右的日报和杂志,大多是政治团体办的,自由流通。

223. 但是,属于阿尔巴尼亚族的人参加所有文化艺术领域的活动,其中有许多人在文化机构工作,如在国家剧团、国立博物馆、国立图书馆和大学图书馆等等。阿尔巴尼亚族的成员能够读到国立图书馆藏有的他们母语的书籍,这些图书馆是由塞尔维亚共和国供资的。国营电视台也播放阿尔巴尼亚语新闻。私人聚会也举行一些其他的文化活动,塞尔维亚共和国的政府和官方机构是不知道的。由于文化方面的自我孤立,他们未能与邻近的文化建立关系。年轻一代不懂塞尔维亚语,而这正是他们传统上获得其居住地外文化活动消息的渠道。

224. 1995年,用居住在南联盟的少数民族语言播送的新闻节目用8种少数民族语言(阿尔巴尼亚语、匈牙利语、罗马尼亚语、鲁塞尼亚语、斯洛伐克语、罗语、土耳其语、乌克兰语)播出42,437个小时的广播节目,占这一年广播节目总量的约10%。统计表明,从节目的语言看,广播时数最多的是匈牙利语(19,131小时)和阿尔巴尼亚语(7,197小时)。1995年,4个电视中心,即贝尔格莱德、波德格里察、诺维萨德和普里斯蒂那,用少数民族语言播放了7,364个小时的电视节目,总共播放了31,684个小时这种节目。

225. 杂志和日报是用少数民族语言传播信息的另一个重要途径。各少数民族都有本族语言的报纸或杂志,通常为周刊。1995年7个少数民族语言和吉普赛语有57份报纸,占这一年出版报纸总数的10%。以少数民族语言出版了140本书(还有227本双语书籍)。出版量最大的是匈牙利语书籍—— 63本;用捷克语和斯洛伐克语出版的书籍有33本,用阿尔巴尼亚语出版的书籍11本。

226. 匈牙利族人数众多,经济和教育背景良好,文化上享有最高程度的自治。他们有一个组织完善的专业和业余文化机构网络。匈牙利族有四个专业剧团:诺维萨德剧院—— Ujvideki Szinhaz、国立剧院—— 苏博蒂察的Nepszinhaz、Salasarsko剧院—— Tanyaszinhaz、儿童剧院—— 苏博蒂察的Gyermekzinhaz。匈牙利族作家编写的许多戏剧在伏伊伏丁那上演,那儿有十二所剧院。

227. 伏伊伏丁那匈牙利族的全国性政党在省、共和国和联盟议会中有代表席位,他们与其他党派合作为本族的利益呼喊,他们常常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因素。

228. 在黑山生活工作的少数民族成员参加共和国所有文化、科学和教育机构的工作。

229. 虽然日报和周刊大多有专版报道文化情况,但电视和广播仍然是文化信息和满足公众文化需求的主要媒介。这是因为在大城市以外地区的文化活动很少,而且没有钱,因此大多数人只能以最廉价的方式满足自己的文化需要,即看电视,听广播。在首都贝尔格莱德,除了国营电视台外,还有几个广播和电视台站播放出色的文化节目,如B台、Politika电视、艺术频道(只播送文化节目的私营电视台)。但是,这些台站的范围较小,只针对贝尔格莱德及其周边地区,塞尔维亚的其他公民只能收看国营电视台的节目。

230. 从1994年和1995年的收视率测验来看,塞尔维亚公民喜欢幽默和娱乐(70%)、电影和连续剧(61.8%)和民间音乐(55.5%),兴趣最低的是介绍书籍和作家(11.7%)、艺术(10.2%)和古典音乐(6%)等的节目。至于广播节目,兴趣最大的是民间音乐(51.8%)、幽默和娱乐(46.6%),兴趣最低的是广播戏剧和文学作品改编的戏剧(6.4%)、书籍和作家(4.3%)、古典音乐(4.6%)。上述结果引起很大的不满,因为这里的民间音乐通常被认为是最近创作的歌曲,被官方文化政策认为是垃圾,因此塞尔维亚文化部宣布1995年为文化年,在“促进文化”的口号下发起了一次运动,想推动塞尔维亚的文化生活。这次运动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但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介:报刊、广播和电视。还采用了所谓的户外宣传,如公共场所的招贴榜和广告等等。在大城市举办了重大的文化活动,并在各种艺术领域举行了比赛。报纸的一些文章和报道,电视上的报道、表演、录像和歌曲以及标语、招贴榜、广告、标牌和粘胶标签等都对这次运动作了宣传。这次运动的宣传材料,目的是为了在文化和文化活动方面影响公众,鼓励积极参与对文化需求的满足。

231. 塞尔维亚和黑山,即现在的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注册文化不动产都列入1994年编制的清单中。根据新的分类,有2,287件注册文化不动产,上达旧石器时代,下至20世纪,其中2,347件(84.2%)在塞尔维亚。

232. 清单对宗教建筑按特征、宗教渊源、建造时间及其目的作了分类。这一框架中的建筑物有东正教(792)、天主教(90)和伊斯兰教(49)。东正教的建筑物通常是修道院(200)和教堂(564)。有四大类住宅建筑:大厦(95)、住宅楼(304)、住宅商业楼(88)、其他住宅楼(9)。在专门记载公共建筑的那一部分中,我们确认了管理机构的建筑(74)、文体娱乐建筑(59)、教育科学建筑(76)、卫生保健建筑(38)。受保护的注册文化遗迹大多是十八、十九世纪的—— 有1,259处(45.2%);621处文化遗迹上溯到第十至第十七世纪。

233. 贝尔格莱德艺术大学(1956年)有四个学院:戏剧学院、音乐学院、美术学院以及应用艺术和设计学院,它是南斯拉夫唯一专门培训所有艺术领域的艺术家和专家的大学。有关文化教育的其他大学有语言文学、哲学和政治学方面的大学,这些大学的毕业生(特别是艺术史、考古学、人种学、图书馆学、文化社会学、文学等等科系的毕业生)通常在文化中心工作,或者担任博物馆馆长、图书馆管理员、编辑以及为报刊和其他大众媒体报道文化情况的记者。贝尔格莱德有两所私人艺术大学,它们拥有专业工作人员。虽然每年的学费高达7,000美元,但人们仍然对这种教育感兴趣。学生人数比类似的国立学院多,竞争也较少。然而在教育投资方面,它们落后于国立学院。高学费和赞助者赞助的资金仍然不够支付教学费用。私人大学的教学方案不同于国立大学的方案。实践工作比理论和一般性知识得到更多的重视,因为后者需要额外资金。因此,私人学院看上去比较象讲习班。

234. 通过在某些艺术领域开办一些课程,进行非正式教育。这些课程是由从事此项活动的艺术家根据关于独立从事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法律举办的。文化中心以及私人专门机构也举办这类课程。课程大多是美术课,数年来,这些课程为想进艺术院校的人做准备。

235. 在黑山,采蒂涅的黑山大学有下列学院:戏剧学院、美术学院和音乐学院。尼克希奇的哲学院也参加培训从事文化工作的人员。

236. 塞尔维亚共和国有60多个艺术家协会和专业协会从事文化领域的工作,这使人了解到知识和艺术层次的结构。有15个艺术家协会,其中最大最重要的有:作家协会、文学翻译家协会、美术家协会、美术家和设计师协会、作曲家协会、戏剧艺术家协会、电影艺术家协会,总共约有5,000名会员。还有许多专家和科学家协会,即:艺术史学家学会、人种学会、哲学会、社会学会、斯拉夫学会、历史学会协会、心理学会协会、博物馆学会、图书馆管理员协会,总共有6,000多名会员。

237. 黑山现在有15个以上的协会:即黑山美术家协会、黑山作家协会、黑山戏剧艺术家协会、黑山作曲家协会、黑山电影艺术家协会、黑山学会、穆斯林学会和儿童文学作者协会。

脆弱群体,包括少数民族

238. 南联盟的吉普赛人拥有少数民族的地位。据有些估计,塞尔维亚有几十万吉普赛人,实际数字难以确定。根据1991年的普查,南联盟有143,519吉普赛人,其中140,237人在塞尔维亚。大多数吉普赛人不再是无家可归的流浪者。他们参加自己居住地区的社会活动,但他们的文化大多停留在口头和民间传说上。他们文化发展的一个主要障碍是,尽管过去曾努力为他们的语言制定语法,但仍未能整理出语言和文字。没有一种发达的语言,他们便无法得到母语教育,也不能对自己的文化作可靠的记载,但已经采取了一些初步的重要步骤。大多数吉普赛儿童没有很好地掌握塞尔维亚语,因此需要有特殊的学前预备。在现代文化成就方面,诗歌的成就最大。有许多诗人创造了独特的诗歌,将神话与现代结合在一起。他们通过文化艺术学会满足自己的文化需求。吉普赛人有少量文化工作者善长主办文化活动。

239. 一些吉普赛知识分子争取通过参加塞尔维亚吉普赛人协会从事教育文化活动;但他们的同胞常常对他们的活动表示不理解。较富裕的吉普赛人很少认识到需要对他们自己的文化提供捐款和投资。吉普赛人协会历来与文化机构和文化部合作良好,文化部对他们的文化活动的支持比对有自己的母国和其文化生活有较多资金来源的少数民族的支持更多。

240. 其它脆弱的社会群体也作为非政府组织从事活动,并根据《社会组织和公民协会法》登记。

241. 领取养老金者协会和照顾老年人的协会较多,但它们有一个主要的社会职能。这类协会举办文化节目,即艺术家不收费参加的演出。老年人较少从事有组织的业余文化活动。

242. 残疾人协会的组织是按照他们的情况以及后果(盲人、聋人、营养不良者、截瘫患者)或者按照发生伤害的方式(职业性残疾、战争残疾、内战受害者)。塞尔维亚共和国有18个残疾人协会,但没有联合会。每一协会按其成员或自己的组织和财务能力执行自己的项目。文化部只为盲人的出版方案供资。对其他类别的残疾人提供少量赠款,通常是帮助庆祝和纪念大庆。残疾人组织的方案大部分由劳工、卫生和社会政策部供资。这些资金包括对文化活动的少量赠款。

243. 残疾人的独立文化正在发展。所有协会出版的杂志在内容和排版方面的质量超过了普通杂志。很大一部分杂志专门讨论艺术和文化问题。这些协会有时安排一些节目,有著名艺术家和文化工作者参加。残疾人有一个诗歌学派。从1995年起,残疾人协会开始组织出版活动。第一批书籍大多是诗歌,艺术价值很高。

244. 一些热情人士,包括专业服装设计师和残疾人,建立了一个为残疾人设计服装的小组,已经在这一领域取得了成就。克拉列沃有一所残疾儿童参加的儿童剧团。贝尔格莱德的妇女团体争取建立一个由残疾人当演员的剧团。虽然所有残疾人组织几乎都有社交俱乐部,但因场地不足,只有少数成员能利用。大多数文化机构用的是陈旧的大楼,缺乏残疾人可以通行的设施,妨碍了这一类人口进入文化机构的机会。

245. 在黑山,黑山共和国文化部支持残疾人的文化活动,特别是盲人的出版活动。

246. 国际文化合作是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整个对外政治活动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是,安全理事会第757(1992)号决议关于科学文化领域制裁的那部分(第8(c)段)说:安全理事会决定所有国家应“暂停涉及由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官方赞助的或代表该国的人员或团体所参与的科技合作和文化交流和访问。”从那时起,凡是按缔结的国际条约从事的所有活动都中止,通讯和信息交流受阻,执行国际文化合作领域的项目和活动遇到严重困难。南斯拉夫专家被拒绝参加文化教育领域的会议、研讨会、讲习班和其他专家聚会,因此南斯拉夫被剥夺了就这些领域最近的趋势采取某种立场的机会。

247. 上述决议通过后,许多国家立即采取具体步骤和活动,其中有许多在法律上是可疑的,构成具体的侵略形式:例如,上面引用的第757号决议那部分,没有提到暂停教育合作,但正是在这个领域几乎所有国家都停止了与南斯拉夫的合作。在实行制裁时,有些国家甚至比上述决议更加苛刻,对什么可以或不可以执行采用迄今不为人知的选择标准。因此,例如,在1993年1月初瓦尔特·迪斯尼出版公司决定冻结南斯拉夫报刊杂志出版迪斯尼卡通画的权利,惩罚了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儿童。

248.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几次指出必须要在各个层次上保持国际联系,强调有必要保持国际合作的连续性,并特别强调国际文化合作。更具体地说,为了鼓励在制裁情况下发展文化领域的国际合作,联盟政府于1994年通过了一份文件,题为“在制裁情况下与若干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国际文化教育合作以及制裁取消后拟采取的措施和从事的活动”。

249. 然而,尽管作出这些努力,对我国采取的文化孤立措施,使我们的文化生活陷于相当程度的贫乏。在这几年里,没有南斯拉夫在过去经常邀请的杰出艺术家和剧团的来访,使我们感到若有所失。南斯拉夫既没有了重要的展览,我们的展览团也不访问外国。与我们经常交流文化方案的是那些没有与南斯拉夫撕毁文化合同的国家:俄罗斯、希腊和中国。但是,这种来访的数量很小。

250. 安全理事会1994年10月5日通过关于对包括文化在内的某些领域部分减少制裁的第943号决议后,联盟政府从自己的方案目标出发,在国际教育文化合作方面规定了下列优先次序:重新融入国际组织和协会,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与区域和分区域协会联系,与前南斯拉夫各共和国和邻国的关系正常化,恢复与欧洲各国的长期合作,重新推动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由于这些努力,与下列国家缔结了文化合作协议/方案:俄罗斯联邦、乌克兰、斯洛伐克、白俄罗斯、希腊、意大利、塞浦路斯、中国、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现在正在准备与下列国家缔结文化教育合作的有关文件: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以色列、南非、几内亚、巴西、墨西哥、印度、大韩民国等等。

251. 科技发展政策包括了国际技术合作方案,但要落实这些方案,就必须先为下列活动创造有利条件:科学院、艺术学院、研究所、大学、公司、协会和个人之间的国际合作;根据南联盟在科技合作方面的利益编制一份国家清单;选择主要符合国内战略方案的国际合作主题;保证传播这种国际合作在每一合作主题方面取得的研究结果和其他结果。

252. 在这一方案内规定了与联合国系统(开发署、教科文组织、工发组织、贸发会议、欧洲经委会、粮食署、卫生组织、产权组织)、国际组织(国际度量衡局、国际法定度量衡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子技术委员会)、区域组织(与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共同体计划纲要的项目(欧洲科学技术研究合作计划和其他方案)、经合组织、“灯塔”计划基金会合作)以及双边伙伴(亚洲活跃经济集团的国家、俄罗斯、邻国和南联盟的主要出口国)的合作的优先次序。由于制裁,与大多数上述组织和国家的合作没有得到落实,但上述优先次序仍然是得到关注的。所有多边活动不是暂停,就是冻结或者单方面取消,很少例外。

253. 取消安全理事会的制裁,为恢复和重建科技合作创造了条件。但是,负责发展的联合国系统的组织在发展合作,即科技合作方面仍然实行限制,很少有例外,它们根据第47/1号决议为自己的行为辩解,这项决议仍然生效,而且涉及南联盟不参加联合国大会的问题。一些最大的区域组织,如经合组织和欧盟,遵循联合国系统的政策和惯例。

254. 取消制裁的影响在双边科技合作领域最为显著。1995年,南联盟政府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和俄罗斯联邦等国政府签署了科技合作协定(1995年12月)。恢复了1992年中止的与法国科技合作方案。1996年,南联盟政府与白俄罗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等国政府签署了技术合作协定(1996年5月)。南联盟与希腊签署了一项科技合作议定书。1997年,南联盟与意大利签署了一项科技合作议定书,与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和乌克兰草签了科技合作协定草案。现正准备与克罗地亚共和国和波兰签署类似的协定。根据与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签署的协定,法国、希腊和意大利恢复了合作,缔结了包括一些项目、研究人员交流和奖学金在内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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