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UGA/CO/1

经济 及 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8 July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乌干达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5年6月10和11日举行的第36次和第38次会议(E/C.12/2015/SR.36-38)上审议了乌干达关于执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情况的初次定期报告(E/C.12/UGA/1),并在2015年6月19日举行的第50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定期报告(尽管延迟提交)、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E/C.12/UGA/Q/1/Add.1)中提供的补充资料,以及提交了缔约国共同核心文件(HRI/CORE/UGA/2015)。委员会也对在与缔约国代表团举行对话中代表团对提出的问题提供的口头答复表示赞赏,尽管代表团的人数有限,影响了代表团对所有问题作出回答的能力。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下列国际人权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任择议定书》,2008年9月;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5月;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1年;

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2005年;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2005年;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2003年;以及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2001年。

4. 委员会也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下列立法和政策措施:

《反洗钱法》,2013年;

《家庭暴力法》,2010年;

《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法》,2010年;

《防治人口贩运法》,2009年;

《平等机会委员会法》,2007年;

《就业法》,2006年;

《就业(儿童就业)条例》,2012年;

《国家土地政策》,2013年;

《国家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行动计划(2012/2013年-2016/2017年)》;

《国家发展计划(2010/2011年-2014/2015年)》;

《国家就业政策》,2011年;

《国家性别政策》,2007年。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5. 委员感到关切的是,鉴于《公约》不能在缔约国国内法律秩序中直接适用,并非《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都得到缔约国《宪法》或法律的保护,因而诉诸法院作出裁决(第1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和其他适当措施,将《公约》完全纳入国家法律,以确保《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可以在国内法院适用。缔约国应确保法律和司法培训充分考虑这些权利的可诉性,并促进将《公约》作为国内法的一个渊源。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

司法

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司法机构存在机制弱点,特别是尽管工作量增加,然而法官数量不足,导致法院审理案件拖延,从而剥夺正义,包括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司法机构,包括为它们划拨必要的资源,增加法官数量,以便毫不迟延地诉诸法律,实现正义。

数据收集

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最新的统计数据,因而不能对缔约国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进行准确评估(第2(1)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进行数据收集,为人权指标、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编制和使用统计数据。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订的人权指标概念和方法论框架(HRI/MC/2008/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包括关于实现每项《公约》权利的情况的统计数据,并对数据按年龄、性别、种族、城市/农村人口及其他相关状况进行分类,并进行年度比较。

最大可用资源

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键领域,特别是社会保障、卫生、住房、农业及教育配置的资源不足,而这些资源对于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十分重要(第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确定资源配置的优先顺序,为这些领域不断增加划拨可用的公共预算,以确保逐步实现《公约》所规定的权利。

国家人权机构

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乌干达人权委员会划拨的预算资源不足,这对该委员会开展授权开展的活动的能力产生了不利影响。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实施人权委员会的决定,未就该委员会发表的报告采取后续行动(第2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为乌干达人权委员会的有效运作增加分配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实施人权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并就其发表的报告采取后续行动。

腐败

1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地,缔约国2013年颁布了《反洗钱法》,采取了反腐措施。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这项法律可能不足以阻止私营公司的非法资金流动。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持续存在腐败现象,特别是在医疗部门。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采取的打击腐败的措施、包括反腐败法庭产生的影响的信息(第2(1)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解决非法资金流动问题,包括处理外国投资者的转让定价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包括增加公共部门的透明度,确保有效实施所有反腐败措施,保护反腐败活动家,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采取的措施产生的影响的信息。

民间团体

11. 委员会欢迎在当前的报告周期中许多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2014年《非政府组织注册法(修正案)》草案扩大了政府在注册、监控及解散非政府组织上的权力,其中包括从事与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有关的工作的非政府组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民间团体加强合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修改《非政府组织注册法(修正案)》草案,确保其条款尊重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及其维护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内的人权的活动。

土地权利

1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许多人对自己的房子和土地仍然没有正式所有权,关于土地的纠纷长期存在,因权利要求和所有权混乱而进一步加剧。委员会还对延迟修订1998年《土地法》感到关切,修订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妇女、牧民和传统土地拥有者,包括族群在内,获得和拥有土地的权利。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土地政策》未得到充分执行(第1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统一规范土地权利的法律框架和有关土地的所有法律,尤其是根据2013年的《土地政策》修订《土地法》和《森林法》,2013年的《土地政策》为传统土地所有者和土著人的土地权利提供了额外保护。缔约国应该采取进一步措施,有效地执行《土地政策》,包括为此配置必要的资源。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2004年通过的《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土著人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包括贝内特人(Benet)、巴特瓦人(Batwa)及放牧人(Pastoralist)群体在内的许多土著人被剥夺他们祖传的土地,被阻止保持他们传统的生活方式。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宪法》中没有对土著人的适当定义,另外完全没有提供关于土著人实际上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的情况的信息(第1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承认土著人民对他们祖传的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与土著人进行磋商,让他们就对他们的土地有影响的开发活动给予自由表达的事先知情的同意。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将承认土著人民纳入《宪法》,更多与土著人进行磋商,确保他们有效地行使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开采活动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由于开采活动,掠夺土地事件增加。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没有与拥有这些项目所涉及的土地的群体进行事先的、有意义的磋商之前,就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及采矿活动。委员会也对掠夺土地对妇女和传统土地拥有者造成过大影响感到关切(第1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关于规范开采和采矿活动的法律框架。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批准在土地上进行经济开发之前,总是与有关群体进行事前的有意义的磋商,履行获得他们自由表达的事先知情同意的义务,包括和特别是获得妇女和传统土地拥有者的同意。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必须保障在任何情况下,这种开采活动都不侵犯《公约》确认的权利,并给予有关群体公正公平补偿。缔约国应进一步确保,这些活动及其产生的资源为人口行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带来实实在在的益处。

不歧视

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涵盖所有禁止歧视的理由的综合反歧视法律,普遍存在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种族及残疾的社会污名化和歧视现象。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平等机会委员会的职能和实际运作情况的信息(第2(2)条)。

回顾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订一个涵盖《公约》第2条规定的所有禁止歧视的理由的综合反歧视法律;

采取措施打击和防止歧视和社会污名化,特别是对残疾人、白化病患者及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及双性人的歧视和社会污名化,并确保他们享有《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尤其是获得住房、就业、社会保障、医疗服务及教育的权利;

为平等机会委员会有效独立地履行职责配置必要资源。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16. 委员会感到高度关切的是,关于“禁止推广不自然性行为”的法律草案包含对人的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缔约国《刑法》将双方自愿的同性性行为定为犯罪。委员会也对关于自2014年颁发《反同性恋法》以来任意拘留和警察虐待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及双性人事件增加的信息感到关切(第2(2)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撤销关于“禁止推广不自然性行为”的法律草案,采取紧急措施,修订《刑法》,将双方自愿的同性性行为非刑罪化。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调查、制止和防止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及双性人的歧视,将违法者绳之以法,向受害者提供补偿。

在乌干达北部和东北部的人民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

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历史上的冲突和动荡对乌干达北部和东北部地区的影响比其他地区大。委员会对缔约国为解决区域不平衡而采取的措施表示赞赏,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方面,包括获得适足生活水准、住房、卫生、孕产妇医疗保健及教育权利方面,继续存在区域性差异,主要影响在乌干达北部和东北部地区居住的群体,特别是在东北部卡拉莫贾次区域居住的群体(第2(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地实施旨在改善北部和东北部地区,特别是卡拉莫贾次区域的人口享有《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的举措,以及采取其他资源充足的必要措施,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些措施产生的影响的信息。

男女平等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包括《继承法》、《离婚法》及《婚姻法》在内的法律中含有基于性别的歧视性条款。委员会也对长时间延迟通过《结婚和离婚法》感到关切。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继续存在关于女性和男性在生活各个方面的角色和职责的男权态度和根深蒂固的陈旧定型观念,这妨碍妇女拥有土地,导致妇女参与政治受限,加重了职业性别隔离和妇女集中在低薪行业工作状况(第3条)。

回顾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有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实施立法改革。为此,作为优先事项,废除缔约国法律中仍然含有的所有对妇女的歧视性条款;

加大努力不再拖延地通过《结婚和离婚法》。一旦通过,提高司法人员、检察官、警察及广大公众关于这些法律条款的意识,确保该法得到充分实施;

采取有效措施,包括通过实施《国家性别政策》,与民间团体合作,消除歧视女性的传统做法和陈旧定型观念,提高包括传统和宗教领袖在内的社会各阶层的女性和男性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工作权利

19. 委员会对缔约国旨在解决青年和残疾人高失业率问题的措施没有取得效果感到关切(第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地落实《国家就业政策》。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

研究年轻人失业率高的根本原因,并在分析的基础上,着手实施旨在逐步降低青年失业率的资源充足的项目和举措;

参照委员会关于残疾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1994年),强化残疾人工作配额制度,重新实行税收优惠,作为雇用残疾人的奖励,以及建立一个高效执行程序和补救措施。

非正规经济部门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工人集中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没有充分覆盖他们(第7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逐步减少非正规经济规模,增加正规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机会。在过渡时期,缔约国也应该采取措施,确保包括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工人在内的所有工人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从非正规经济向正规经济转变的第204号建议(2015年)。

最低工资

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自1984年以来,缔约国没有修改过最低工资标准(第7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与社会合作伙伴密切合作,毫不拖延地修改最低工资,确保最低工资能够使工人及其家庭过上体面的生活。

工作条件和劳动监察员

2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旨在保护工人的健康和安全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仍未得到实施。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为劳动监察员和工业法庭提供的人力和资金资源有限(第7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建立有效地执行劳动法的机制,在全国增加训练有素的劳动监察员数量,向工业法庭提供必要的资源,以使它有效地履行职责。

工会权利

23.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和《工会法》(2006年)规定了加入和组建工会的权利。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工会中工人代表性有限,工人关于工会的作用的意识有限(第8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工人对工会重要性的认识,更有效地实施《劳动法》,通过工会增加工人的代表性。

社会保障制度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制订社会保障计划。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包括医疗保险和失业救济金;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工人占全部工人的很大一部分,但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社会保障只覆盖了2%的老年人。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拖欠发放公共部门的福利,现金转移方案的实施依赖于捐赠(第9条)。

回顾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社会保障改革确保在不歧视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方案,面向最弱势群体和个人,包括医疗保险和失业救济金。委员会还建议,提供足以使人过上适足水准的生活的养老金。此外,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使现金转移方案可持续运营,确保委员会在实施现金转移方案上贯彻以人权为本的方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参照国际劳工组织为实现社会保护权利通过的2012年《关于国家社会保护底线的建议书》(第202号)和委员会2015年3月6日通过的关于社会保护最低标准的声明,考虑制定社会保护最低标准。

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

2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普遍存在,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暴力法》未得到充分实施,延迟通过《性犯罪法案》,暴力受害者向警察举报的数量少,而诉诸常常否定妇女权利的传统的调解方式。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向受害者提供的保护和恢复服务及设施数量有限(第10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执行《家庭暴力法》,包括提高司法人员、检察官及警察对该法条款的认识。缔约国应该通过和有效地执行《性犯罪法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全国开展宣传活动,打击针对妇女和女童的各种形式的暴力,鼓励暴力受害者向警方举报这种案件。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加强采取措施,保护暴力受害者,使暴力受害者康复。

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有害做法

2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一夫多妻制仍是合法的,被广泛地实行。委员会也尤其对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早婚和包办婚姻感到关切。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在法律上禁止,在卡拉莫贾和东部次区域仍在实施女性生殖器切割(第3和10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采取综合措施,消除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有害做法。为此,缔约国应:

采取有效措施废除一夫多妻制,包括与民间团体合作,针对社会所有组成部分,开展全国性的宣传活动,培育男女平等文化,为制订将一夫多妻定为犯罪的法律条款创造必要条件;

提高关于结婚法定年龄的意识,确保严格遵守关于最低结婚年龄的宪法条款,遵守包括习惯法在内的所有法律,并制订和实施关于早婚问题的行动计划,如在对话中所表示的;

确保有效实施关于女性生殖器切割的禁令,防止和调查此类事件,将违法者绳之以法,使受害者得到康复;

进行关于早婚和强迫婚姻及女性生殖器切割的不利影响的广泛的教育活动。

保护儿童

2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大量6至13岁的儿童从事劳动活动。委员会也对街头儿童数量增加和广泛存在侵害儿童的暴力表示关切,其中包括在学校、家中及福利院的体罚。委员会进一步对约有500万5岁以下儿童没有进行出生登记感到关切(第10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有效实施《国家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行动计划》,对童工情况进行监测,确保逐步根除童工现象。缔约国也应该考虑制订一个保护儿童的综合计划,采取措施援助街头儿童和在福利院的儿童,禁止体罚。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进行全民出生登记,尤其在必要时修改《出生和死亡登记法》。缔约国还应该提高父母对出生登记的重要性、包括将出生登记作为防止早婚和童工的手段的认识,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贫困

28. 委员会对缔约国近年来贫困下降表示赞赏。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农村地区、乌干达北部及卡拉莫贾次区域和残疾人、土著人及老年人的贫困率高。委员会也对扶贫政策执行得不够感到关切(第11条)。

回顾委员会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200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贫困,提高所有乌干达人的生活水平。缔约国应该继续和加强采取措施,在更容易遭受贫困的地区减少贫困,特别重视残疾人、土著人及老年人。此外,鼓励缔约国与社会合作伙伴合作,确保为包括《国家发展计划》在内的旨在减少贫困的所有政策提供充分的资源,并采用以人权为本的方针有效地实施这些政策。

获得住房的权利

2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特别是在乌干达北部,住房条件恶劣,住房单位缺少,出现了以基础设施差和基本服务不足为特点的非正规居住点。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获得社会住房的机会有限,社会住房以私营部门为主(第11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解决乌干达北部的住房条件问题,有效地解决住房短缺问题,以确保在非正规居住点居住的人享有获得适当住房的权利。为此,缔约国尤其应该有效地实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也鼓励缔约国考虑为最弱势和被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提供社会住房。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

强迫驱逐

3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群体的强行拆迁事件一再发生,而向这些群体提供的补偿或替代性住房数量不足。委员会对Mubende区案件尤感关切,由于Kaweri咖啡种植园,Mubende区的居民2001年被从家园驱逐出来,迄今为止,该地区的居民能够获得的法律补救不包括恢复土地权。此外,委员会对下述情况表示关切:据提供的信息,2014年《反同性恋法》通过之后,发生了多起驱逐租户的事件。委员会也对关于在缔约国存在的无家可归的人的程度的信息缺乏感到关切(第11条)。

参照关于适足住房权:强迫驱逐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避免强行驱逐个人和没收土地,包括在开发项目情况下。委员会回顾称,即使在认为驱逐或转移是合理的情况下,缔约国在实施时也应该严格遵守国际人权法的有关规定;

立即采取措施,确保Mubende区的群体及所有其他被强行驱逐的群体的权利得到恢复;

对举报的关于非法驱逐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及双性人的所有事件进行调查,确保他们得到补偿;

考虑制订一个关于强行拆迁的法律框架,其中包括进行有效的有意义的协商、提供适足的法律补救和补偿的条款;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包括关于在缔约国中存在的无家可归的程度的分类数据和为解决问题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获得充足食物的权利

3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拖延通过2009年《食物和营养法》,而该法将允许制订一个国家食物权战略。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

普遍存在营养不良,导致几乎三分之一的儿童发育不良,在乌干达北部和在女性户主家庭中持续存在食物不安全问题;

在农业上的投资有限,对食品生产产生负面影响;

向小规模农民提供的支持和保护不够(第11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食物和营养法》,批准《国家食品和营养战略》,这将为实现所有乌干达人享有获得足够食物的权利提供平台和议程。缔约国应该更有效地解决营养不良和粮食不安全问题,面向最被边缘化的和弱势个人和群体。此外,作为提高粮食产量的一种办法,缔约国应该增加在农业上的投资,特别是小规模农民为他们的群体增加投资,确保外国投资者不对这些农民的权利,包括他们获得食物的权利造成负面影响。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2004年通过的《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健康权利

3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医疗上的预算减少,贫困的个人和家庭在获得医疗服务上存在差异。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大多数医院对于残疾人来说不是无障碍的,缺乏必要的医疗用品及适当的住宿设施。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及双性人经常被剥夺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特别是同性伴侣在获得与艾滋病毒/艾滋病有关的预防、治疗、护理及支持服务上面临严重困难(第12条)。

委员会建议,必要时,缔约国将健康权包括在《权利法案》和有关法律中。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逐步增加卫生部门的预算,以达到在《关于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结核病和其他有关传染病的阿布贾宣言》中商定的基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为每个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采取措施解决残疾人及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在获得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治疗在内的医疗服务方面所面临的挑战。

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

3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孕产妇、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仍然很高,而许多死亡是可以避免的,尤其是妇女死于分娩并发症。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未得到充分执行(第1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为此,确保有关法律和政策得到有效的执行,提高配备充分的产前、围产期和产后护理机构的可获得性,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消除在获得服务上的任何差异,包括基于教育或贫困的差异。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参照《在实施旨在减少可预防的孕产妇发病率和死亡率的政策和规划上采用以人权为本的方针的技术指南》(A/HRC/21/22及Corr.1和2)。

精神卫生

3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精神卫生法案》陈旧过时,其中含有贬损语言和歧视性条款。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缺乏,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第1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精神卫生法案》,确保其中包括精神病人的权利。缔约国还应该采取措施,增加农村合格的精神卫生医务人员数量。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3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准许堕胎的条件过于严格。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流行不安全堕胎做法,这是造成孕产妇死亡的一个主要原因。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青少年怀孕率高,而青少年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及教育缺乏,避孕用品供应和使用有限(第1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关于堕胎的法律,包括考虑将堕胎合法化,在某些情况下在关于堕胎的一般禁令上作为例外处理。缔约国还应该提高妇女和医务人员对合法例外的认识,确保妇女可以不受歧视地获得堕胎和堕胎后保健服务,以消除不安全和非法堕胎做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降低少女的高怀孕率,确保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的可得性、可用性及可购性,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在中小学课程中扩大和加强综合的适龄的男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内容,并为广大公众实施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

受教育权

36. 委员会对缔约国在提高小学儿童入学率和在小学一级实现性别平等上取得的进展表示赞赏。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在所有教育等级的毕业率的统计数据。委员会也对下述情况表示关切:

主要由于早婚、青少年怀孕和过多的家务,高中辍学率高,学生从小学到中学的升学率低,特别是女生;

公立学校的教育质量下降,有隐性费用,教师缺乏动机和缺勤,这可能与低工资和过时的教学材料有关;

私立教育机构增加导致在获得优质教育上的差距扩大,对女童和低收入家庭的儿童造成过大影响;

在主流学校上学的残疾儿童人数有限;缺乏对教师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以及与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开办的学校招收这种儿童有关的高费用,导致残疾学生辍学(第13和14条)。

回顾委员会关于受教育权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向所有儿童提供优质教育上承担主要责任。为此,缔约国应该:

制订和有效地实施旨在防止儿童、特别是女童辍学的计划,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使怀孕的青少年能够继续接受教育;

为教育部门提供足够的资源,改善学校的基础设施,包括改善环境卫生、教师的工作条件及教材;

加强关于私立教育机构的法规,扩大对私立教育机构的监测和监督机制;

采取紧急措施,确保残疾儿童的包容性教育,包括对教师进行强制培训(特殊教育教师除外),实现学校及其设施进出无障碍。

文化权利

3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单独的文化预算,为地方机构分配的资源不足以促进文化活动。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土著人和少数民族的人行使文化权利的范围有限。委员会特别关注关于Batwa文化面临灭绝危险的信息(第15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为文化,包括地方机构划拨足够的资源,以促进文化活动,确保保护传统知识和技能,尤其是为了妇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促进和保护土著人和少数民族的人的文化权利,包括Batwa文化。

D.其他建议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40.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缔约国在实施条约义务上面临许多挑战的信息。为了改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使,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除了在国内自己加大努力产生额外资源外,加强努力寻求国际合作和援助。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缔约国义务的性质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

4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关的问题上,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专门机构和有关联合国方案继续和加强合作。

4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向议会议员、缔约国官员、司法机构分发,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为实施本结论性意见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委员会也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让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的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实施。

43.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 第一章)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并请缔约国根据要求更新其共同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