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SRB/CO/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6April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塞尔维亚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2月21日、22日和23日举行的第12、14和16次会议上审议了塞尔维亚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3月4日举行的第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部际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强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如2021年通过了《禁止歧视法修正案法》,2018年通过了《免费法律援助法》,2016年通过了《住房和建筑物维护法》,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措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4.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表示有具体计划在2022年底之前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没有援引《公约》条款的法院裁决,也没有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行关于《公约》条款可诉性的专门培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公职人员,特别是负责执行《公约》的公职人员,对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缺乏认识(第二条第一款)。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定期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关于《公约》条款及其可诉性的专门培训,包括通过司法学院提供培训;

(b)提高负责执行《公约》的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如劳工监察员、社会工作者、保健人员和教师)以及权利持有人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认识;

(c)继续实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计划。

缔约国的义务

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地方政府的财政和行政能力水平低且各不相同,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之间缺乏协调,各地区在获得社会服务方面存在差异。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与《公约》权利有关的领域采取了许多立法和政策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在制定和实施这些措施时,没有考虑到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影响(第二条第一款)。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a)加强地方政府的财政和行政能力,以确保缔约国境内的人民,不论居住地在何处,都能平等地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b)在制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法律和政策过程中,将人权影响评估系统化;

(c)确保受影响的个人和群体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切实参与并与之协商。

司法机构

8.委员会注意到2022年1月16日举行的宪法公投以及为加强司法独立性而采取的其他步骤。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由于检察官的选举程序和高级检察官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不符合国际标准,检察工作可能受到政治影响(第二条第一款)。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加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有效运作,以此为手段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规范和最佳做法,改进检察官选举程序和高级检察官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以保证检察官独立和负责任地履行其职能。

免费法律援助

10.委员会欢迎通过《免费法律援助法》,但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地方政府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服务不足且不均衡;

(b)民间社会组织根据该法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程序不清晰,实际阻碍了最需要的人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c)尤其是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对免费法律援助的提供和申请程序缺乏了解(第二条第一款)。

1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向所有有需要的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a)通过加强地方政府的能力,确保符合条件的人无论居住在何处都能获得优质的免费法律援助;

(b)就民间社会组织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程序,包括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资格标准,向地方当局提供明确的指南;

(c)提高公众对免费法律援助及其申请程序的认识,特别提高社会福利中心工作人员以及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认识,包括妇女、青年、残疾人、罗姆人、难民、寻求庇护者、移民、境内流离失所者和人口贩运受害者。

数据收集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系统收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分类数据,这妨碍了对权利实现情况的准确评估,也妨碍了有效和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的制定(第二条第一款)。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改进其数据收集、管理和分析系统,以便定期跟踪在落实公约权利方面的进展,根据证据制定公共政策,并为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

系统收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数据,按禁止的歧视理由,包括性别、年龄、残疾、族裔和地区分列,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这些数据;

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订的关于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

14.委员会注意到,公民保护人所处理的个人申诉和审查的立法和政策中,约有一半与公约权利有关,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公共机关没有遵守其意见和决定(第二条第一款)。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有关公共机构遵守公民保护人的意见和决定,并向其办公室提供必要的财政和其他支助,以加强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专门知识。

人权维护者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22年至2030年期间为塞尔维亚民间社会发展创造激励性环境的战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再有指控称,非国家和国家行为者对倡导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维护者进行骚扰、恐吓以及人身和语言攻击。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对此类案件进行的调查和对犯罪人的起诉情况(第二条第一款)。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对举报的所有恐吓、骚扰和暴力侵害人权维护者的案件进行迅速和彻底的调查,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

采取有效措施,包括通过执行2022年至2030年期间为塞尔维亚民间社会发展创造激励性环境的战略,保护人权维护者,并为其工作提供安全和有利的环境;

考虑到委员会2016年10月7日通过的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

工商企业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8.鉴于存在贩运人口和采矿作业和造成的侵犯人权事件,以及在提供保护和福利方面存在歧视,且涉及缔约国企业的活动,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缺乏一个政策框架,以确保工商企业实体尊重《公约》规定的权利并提供有效补救。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通过关于工商企业与人权的国家行动计划,以落实《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行动计划将为确定国家优先问题、减轻和防止工商企业侵犯人权行为以及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申诉机制提供一个连贯和系统的框架;

(b)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工商企业实体在其业务和供应链中履行人权尽责;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缔约国运作以及总部在缔约国境内或在缔约国境内管理的公司对其活动造成的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的补救;

(d)遵循并遵从委员会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冠状病毒疫苗接种机会不平等,而且由于COVID-19相关的医疗服务,其他医疗服务的提供受到限制;

(b)缺乏保护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具体COVID-19应对措施;

(c)未能通过根据关于向私营部门经济实体提供财政优惠和直接优惠以及向公民提供财政援助的法令所采取的措施,向非正规经济部门中处境最不利和最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及工商企业实体伸出援手(第九、第十一和第十二条)。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促进普遍和公平地获得COVID-19检测、治疗和疫苗接种,并确保医疗服务的提供不因COVID-19相关医疗服务而受到干扰;

(b)立即向被排除在外的人员提供COVID-19相关现金福利,包括由于缺乏永久居留权和身份证件而被排除在外的人,以纠正情况;

(c)在COVID-19恢复背景下,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护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包括非正规经济中的工人和工商业实体以及非传统就业形式的工人。

紧缩措施

22.委员会注意到2014年后缔约国为应对金融危机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对社会住房征收财产税、提高增值税率、削减养老金和减少公共部门雇员人数。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措施实施前没有进行充分的公众协商或人权影响评估,也没有逐步取消这些措施的具体时间表。委员会还对这些措施对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重大不利影响感到关切(第二条第一款、第六、第九和第十一条)。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适用人权标准来审查为应对金融危机而采取的措施,以确保人人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b)确保根据危机后经济复苏取得的进展逐步取消紧缩措施,加强对《公约》所载权利的有效保护。

(c)恢复危机前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水平,并确保国家机构的有效运作;

(d)考虑到委员会2012年5月16日就经济和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问题致缔约国的公开信,以及委员会2016年发表的关于公共债务、紧缩措施和《公约》的声明。

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的税收制度缺乏累进性,表现为严重依赖消费税,个人和公司所得税非累进制且税率低,遗产税率极低;

(b)缔约国的收入不平等程度很高,税收和转移支付在缩小不平等方面的再分配作用很小;

(c)用于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资金分配水平持续偏低,而且经常被挪作他用,包括用于军事开支(第二条第一款)。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更有效、渐进和社会公正的财政政策,以期扩大税基和财政空间,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增强其再分配效果;

(b)增加对就业服务、社会保护服务、社会住房、医疗保健、教育和与《公约》权利有关的其他领域的预算拨款;

(c)避免挪用专用于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资金,如确有必要,确保以透明的方式作出决定,并进行适当磋商。

腐败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获得公共服务方面普遍存在腐败现象和贿赂行为,反贪局未能调查腐败案件,特别是涉及高级官员的腐败案件。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举措来审查规定某些具有战略重要性的基础设施项目不受公共采购规则约束的法律条款。鉴于在采购过程中发生了若干腐败案件,包括涉及高级官员的案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条款可能对缔约国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的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第二条第一款)。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对所有腐败案件,特别是涉及高级官员的腐败案件进行彻底和独立的调查和起诉,消除有罪不罚现象;

(b)加强包括反贪局在内的反腐败机构的权力和能力,以独立和有效地执行其任务;

(c)审查《关于实施对塞尔维亚特别重要的线路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建项目的特别程序法》,以期使这项法律,特别是关于豁免的规定,符合相关国际规范和最佳做法。

不歧视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在获得工作、社会保护、住房、保健服务和教育方面面临实质性歧视。由于仇恨言论,包括通过社交媒体发表的仇恨言论日益增多,情况进一步恶化(第二条第二款、第六、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2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促进平等,消除对罗姆人和少数民族群体成员、残疾人、难民、寻求庇护者、境内流离失所者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歧视。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举措,取消所有歧视性法律规定,毫不拖延地通过尚未通过的反歧视立法,并加强反歧视法律的执行,以确保在实践中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b)按照《禁止歧视法修正案法》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共机关在制定影响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新法规或政策时进行平等检验;

(c)提高公职人员和公众的认识和敏感性,包括对网上仇恨言论的认识和敏感性。

身份证件

30.鉴于拥有身份证件是获得大多数社会服务的先决条件,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大量儿童无法获得出生登记,许多人无法按照《公民永久和临时居留法》的规定用社会福利中心地址进行居留登记,因此限制了他们获得社会服务的途径(第二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3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刻采取举措:

(a)纠正没有身份证件的人无法获得社会服务,包括社保护、保健服务和教育的情况;

(b)扩大《公民永久和临时居留法》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居住在非正式安置点、已在科索沃登记永久居留的境内流离失所者,以便他们能够用社会福利中心的地址进行居留登记;

(c)审查与出生登记有关的法律,包括细则,以确保塞尔维亚所有儿童都能获得出生登记。

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

32.委员会对庇护程序的缺陷、收容条件仍然不足以及为孤身和离散儿童提供的保护和支助不足表示关切(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改进庇护程序,以确保决定的一致性和遵守法定期限;

(b)改善接待中心的条件,改善获得卫生保健和其他基本服务的机会;

(c)为所有孤身和离散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安排和监护保护,并确保他们在适当支持下继续接受教育,包括适当的语言学习。

残疾人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没有被视为一种歧视形式,而且残疾人基本上无法使用公共设施和公共交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继续被送入收容机构,提供的社区服务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就业和融入社会的水平持续偏低(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六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法律上承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一种歧视形式,并确保提供合理便利,特别是在工作场所和学校;

(b)改善公共设施,包括医务室和公共交通的无障碍性;

(c)促进取消对残疾人的机构收容,并扩大为他们提供的社区服务;

(d)改善残疾人的就业,包括制定奖励措施和特别措施,并将残疾工人纳入主流劳动力市场。

男女平等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新的“2021-2030年国家性别平等战略”,但感到关切的是,“2016-2020年国家性别平等战略”的影响不足,特别是在妇女参与劳动力和就业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由于学校关闭而需承担更多照料责任,大流行病期间家庭暴力的风险也有所增加,而缺乏对妇女的保护和支持来面对这些问题(第三条)。

3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全面落实新的“2021-2030年国家性别平等战略”;

(b)查明阻碍妇女加入劳动力队伍和获得体面工作机会的根本原因,针对这些问题调整就业服务和职业教育及培训,并提供社会服务,以更好地协调工作和家庭生活;

(c)扩大社会照料服务,以实现男女之间照料责任更平等的分配,并促进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和公共生活;

(d)加紧努力,防止和惩罚所有场合,包括在家庭、工作场所和学校发生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包括通过执行《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

工作权

38.委员会关切的是,失业率高,特别是长期失业率高,而且没有接受教育或培训,没有就业的青年人数过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为改善难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积极的就业政策措施,成效低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双重教育制度下的学生和实习方案下的年轻人工资低于最低工资,而且往往在低于标准的条件下工作(第六和第七条)。

3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加紧努力减少失业,特别是青年人的失业;

(b)改进积极的就业政策措施,查明难就业人群的根本原因,并制定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方案,以便为他们提供体面和可持续的就业机会;

(c)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双重教育制度下的学生和“我的第一份工资”方案等实习方案下的年轻人免遭劳动剥削,并确保他们得到劳动法规的保护。

贩运人口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了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中心,但仍感关切的是,存在关于贩运和经济剥削的指控,缺乏对贩运受害者的支持和保护,以及为防止贩运人口活动划拨的资金不足(第六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防范和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特别是:

(a)确保对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进行适当培训,以便更好地及早识别受害者;

(b)与民间社会组织协调,改善对受害者的保护以及对受害者的身心支助和法律支持;

(c)为预防贩运人口和支持受害者划拨充足资金。

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劳动法》对“就业人员”的定义狭窄,将非正规经济和非传统就业形式的大量工人排除在劳动和社会保护之外(第七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劳动法》中“就业人员”的定义符合《公约》第七条和国际劳工标准,并确保所有工人,不论其部门、行业或就业形式如何,都得到《劳动法》和相关劳动条例的平等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使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向正规经济部门过渡。

最低工资

44.委员会关切的是,最低工资数额不足,低于最低消费篮子的价格,并遗憾地注意到没有资料说明落实最低工资的情况(第七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高最低工资,并根据生活费用定期调整最低工资,以确保工人及其家庭过上体面的生活;

(b)确保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部门和所有就业形式的所有工人;

(c)确保充分遵守最低工资;

(d)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公正良好工作条件权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第18-24段)。

劳动监察局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劳动监察局进行的劳动监察范围有限,导致发生像玲珑轮胎厂工人那样的情况,尽管进行了多次劳动监察,也没有察觉到违反劳动条例的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劳动监察局有效执行任务的权力和能力有限(第七条)。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劳动监察的范围,加强劳动监察局的能力和权力,并提高劳动监察的质量。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劳动监察局提供足够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并为劳动监察员提供专门培训。

工会权利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起草一项修订《罢工法》的法律,但对《罢工法》中关于最低限度服务的规定表示关切,这些规定限制了众多工人的罢工权(第八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八条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和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规定的义务,修订《罢工法》。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限制最低限度服务定义的范围,以确保有效行使罢工权,不受任何不当限制。

社会保障权

5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社会保护预算拨款不足,社会保障福利的覆盖面和总体数额不足,导致社会保障制度在减贫方面没有效用。委员会还对社会救济福利附带的特定条件表示关切,这些条件实际上剥夺了某些弱势和边缘化群体获得社会保障福利的机会。其中包括以特定标准为条件的父母津贴,如儿童入学和接种疫苗,这对罗姆人家庭具有严重的歧视性影响,还包括以从事无报酬工作为条件的社会财政援助。委员会还对申请社会经济援助的行政程序复杂表示关切(第九条和第十一条)。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高社会保护预算拨款,增加社会保障福利的覆盖面和金额;

(b)审查社会救济福利,特别是父母津贴和社会经济援助的附加条件,以期取消歧视性或具有歧视性影响和违反人权准则的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这类福利的接受率;

(c)简化行政程序,以期使之易于使用和方便用户。

童婚

52.委员会注意到《家庭法》规定男女的结婚年龄为18岁,但感到关切的是,童婚习俗,特别是女童童婚的习俗继续存在,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造成严重影响(第三和第十条)。

5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严格遵守将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的法律规定,并采取一切措施消除童婚现象,使公众认识到这种习俗的有害影响。

贫困

5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贫困率仍然很高,特别是罗姆人、少数民族、残疾人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贫困率。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社会包容和减贫股的撤销,并对缺乏具体的减贫政策和体制框架表示关切(第九和第十一条)。

5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以加速减贫。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减贫框架政策,特别关注系统性贫困者,包括罗姆人、少数民族群体成员、残疾人和境内流离失所者;

(b)建立一个机制,协调各行为方执行减贫政策的工作,并监测进展情况;

(c)为减贫措施分配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并在设计这些措施时使它们能够惠及生活贫困的人,以期提高减贫措施的效力。

适当住房权

5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向罗姆人和其他弱势和边缘化的个人和家庭提供的社会住房有限。此外,委员会对居住在社会住房中的人的生活水平不断下降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非正式安置点生活条件低于标准表示关切,包括无法正常获得安全饮用水、适当的卫生和排污设施、供暖和供电。委员会还对据称未遵循《住房和建筑物维护法》规定的正当程序而进行的迁离感到关切,这使许多迁离者无家可归(第十一条)。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向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家庭提供的社会住房单元的数量;

(b)取消对社会住房征收的房产税;

(c)为居住在非正式安置点和非法建筑中的人提供持久的住房解决办法,同时改善他们在非正式安置点的生活条件;

(d)确保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迁离工作按照适当的法律程序进行,事先与当事人协商并考虑替代方案,而且可以对其提出上诉,并提供足够的补偿或适当的替代住房。

(e)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强迫迁离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

健康权

5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应对金融危机和大流行病而采取的措施对卫生保健系统,特别是该系统的财政可持续性产生了不利影响。委员会还对不同社会经济群体在获得保健服务方面的巨大差距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虽然法律允许,但无登记住所的人往往在获得基本保健服务方面受到限制,而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特别是住在私人住所的人,仅限于获得紧急保健服务(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分配给卫生保健部门的预算水平,并确保该部门不受缔约国采取的任何紧缩措施的影响;

(b)扩大国民健康保险提供的卫生保健服务的范围和覆盖面,提高其质量,以消除在获得保健服务方面的社会经济差距;

(c)确保向居住在该国的所有人提供初级卫生保健。

精神卫生

60.委员会注意到正在通过一项精神卫生法案,但感到关切的是,对有精神卫生问题的人的法律保护薄弱,特别是在强迫治疗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精神卫生方案》没有得到充分执行,特别是在取消机构收容和扩大社区精神卫生服务方面(第十二条)。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一项符合《公约》第十二条和国际人权规范的精神卫生法,其中包括保障患者同意权的规定;

(b)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培训医疗专业人员和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提高公众对精神卫生的认识,取消对有精神卫生问题者的机构收容,并改善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的提供、无障碍性和质量。

毒品使用

62.委员会对将持有少量毒品定为刑事犯罪表示关切,这导致毒品使用者被监禁和边缘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减少伤害方案的可用性有限(第十二条)。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取消将为个人消费而持有毒品定为犯罪,并审查其毒品政策和立法,使之符合国际人权规范和最佳做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改进减少伤害方案的提供、无障碍性和质量,并向毒品使用者提供专门的卫生保健服务。

环境与气候变化

64.委员会对主要由热电厂造成的严重空气污染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诺制定一项绿色议程,但仍感关切的是,这些计划和举措不足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履行《巴黎协定》规定的义务(第十二条)。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与气候变化政策相关的措施,减少空气污染。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期履行《巴黎协定》规定的义务,并在其适应框架内处理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不利影响。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2018年10月8日通过的关于气候变化与《公约》的声明。

受教育权

6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罗姆儿童中小学辍学率过高,学前教育和中学入学率低;

(b)尽管取得了进展,但残疾儿童在特殊学校和班级中继续遭到隔离;

(c)COVID-19对弱势和边缘化儿童受教育机会造成尤为严重的影响(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儿童,特别是罗姆儿童能完成义务教育,解决阻碍他们完成义务教育的根本原因;

(b)继续扩大残疾儿童接受全纳教育的机会;

(c)弥补因疫情而失去的学习机会,特别是弱势和边缘化儿童失去的学习机会,并防止教育进一步中断。

文化权利

6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对全国少数群体理事会的任务和权力缺乏明确的了解,以及理事会执行任务的能力不足,该理事会无法有效运作(第十五条)。

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全国少数群体理事会成员提供关于理事会任务和权力的适当培训,并向理事会提供充分的财政、行政和技术资源,以便其有效运作。

D.其他建议

7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7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层面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从COVID-19大流行中恢复。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行动十年的全球承诺。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7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国家、省市各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邀请公民保护人、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73.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17段(b)项(人权维护者)、第19段(a)项(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和第31段(b)和(c)项(身份证件)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7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3月31日前按照《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议周期发生变化而另有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