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BFA/CO/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2July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布基纳法索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6年6月9日至10日举行的第28至第30次会议 (E/C.12/2016/SR.28-30)上审议了布基纳法索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C.12/BFA/1),在2016年6月24日举行的第50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布基纳法索尽管逾期很久但仍提交了初次报告,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并对缔约国对问题单作出的书面答复(E/C.12/BFA/Q/1/Add.1)表示欢迎。委员会还对与缔约国部际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对话表示欢迎。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批准了以下国际人权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9年;

(b)《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9年;

(c)《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3年;

(d)《儿童权利公约》,1966年;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

(e)《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7年,《任择议定书》,2005年;

(f)《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99年,《任择议定书》,2010年;

(g)《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1999年;

(h)《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74年。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国家议会和全国过渡理事会建立了一般事项、体制事项和人权事项委员会。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人权部和一个关于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部际委员会。

5.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立法加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保护并且促进实现这些权利,包括:

(a)2015年12月22日颁布了布基纳法索关于私人租赁的第103-2015/CNT号法;

(b)2015年9月5日颁布了布基纳法索关于全民健康保险制度的第60-2015/CNT号法;

(c)2009年6月16日颁布了关于乡村土地保有权的第34-2009/AN号法;

(d)2015年6月26日颁布了关于布基纳法索采矿守则的第036-2015/CNT号法。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公约》所载权利的可诉性

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宪法》或国内立法未明确承认《公约》与住房、食物、民族语言推广等有关的一些权利,这消弱了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国内法院在案件中援引《公约》的案例,尽管缔约国《宪法》承认布基纳法索批准的国际文书优先于国内法(第2条第一款)。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纳入其《宪法》,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落实《公约》。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法官、律师、政府官员、执法人员和一般公众中提高对《公约》的认识,并确立一种一个便于利用且负担得起的司法补救方式。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让议会成员了解其在执行《公约》的工作中发挥什么作用。委员会就此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独立的全国人权委员会

8.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2016年3月通过了关于设立全国人权委员会的法律,并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使新的全国人权委员会完全遵守《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委员会的任务规定涵盖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划拨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确保其正常运作(第二条)第一款)。

腐败问题

9.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在这方面作出了努力,腐败和非法资金流动仍然阻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充分享受(第二条第一款))。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打击腐败、非法资金流动和相关的有罪不罚现象,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绝对透明地开展公共事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醒从政者、议员及国家和地方官员注意腐败问题的经济和社会成本,还应提醒法官、检察官和执法机构人员注意严格适用法律的重要性。

不歧视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一项涉及《公约》各项权利的全面反歧视法,缺乏有效的立法或其它打击歧视的措施。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上,农村和城市地区存在差别,受影响最严重的是最边缘化和最弱势的个人和群体(第二条第2款)。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并执行一项禁止歧视的综合法律,适用于《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所有歧视理由,并禁止一切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歧视。这一法律还应授权执行临时特别措施,照顾弱势或被边缘化的群体,包括诸如Silanko、Mossi和Fulani等少数群体,以及诸如Tuareg、Mbororo和Wodaabe等土著族裔,并照顾白化病患者和残障人士。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区域不均衡的问题,因为此问题妨碍全体人民在平等基础上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中不歧视问题的第20 (2009)号一般性意见。

资源

13.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工商企业利用土地自然资源的活动对乡村社区、小农和农牧者的权利产生有害影响。委员会极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这些活动严重影响这些群体的人权,如有关健康、环境、教育、住房和饮用水的权利,在Essakane社区尤其如此。有关采矿公司在那里没有建造一所学校,没有为市场花园提供用水,因此没有充分履行其为迁移的民众提供补偿的承诺。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更好地执行“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以确保在对依靠土地维持生计人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和取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之前不把土地转让给投资者或用于经济开发项目。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采矿和环境法》得到执行,并根据《宪法》第30条的规定,确保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犯的土地使用者能有获得补救的途径。

男女权利平等

15.委员会遗憾的是,尽管为确保男女平等而对法律做了修订,但实际上男女之间的不平等依然存在,主要原因是关于男女社会角色的成见仍根深蒂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生活在乡村地区的妇女更处于不利地位(第三条和第七条)。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媒体一道开展提高公众认识的运动,以便在家庭和整个社会中为了妇女和男子的利益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打击对妇女歧视的法律,并采取具体措施,消除持续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这种不平等,并让妇女有充分的机会获得教育、保健和土地。在这方面,委员会谨请缔约国关注其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2005)号一般性意见(第三条)。

继承领域和婚姻制度的不平等

17.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表示,《个人和家庭法》已予修订,并将提交国民议会下一届会议。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显示,缔约国提议规定妇女和男子法定结婚年龄都为18岁,并对婚姻通过一个更广泛的定义。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对继承、婚姻制度和遗产适用习惯法,使加剧了男女待遇的不平等。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缔约国仍然存在一夫多妻制,而且《个人和家庭法》仍然准许一夫多妻制,早婚或强迫婚姻很普遍(第三条)。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个人和家庭法》中的所有歧视性规定和源于习惯法的此类规定,包括一夫多妻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早婚和强迫婚姻,并确保《刑法》中关于这些做法为非法行为的规定得到执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个人和家庭法》许可的所有婚姻,包括通过习惯仪式或宗教仪式办理的婚姻,都由国家免费予以登记,使所有已婚者得到法律规定的保护,防止早婚或强迫婚姻。

工作权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但失业率仍然很高,特别是青年人和妇女的失业率高,住在市中心的青年人的失业率甚至更高(为30%)(第三条和第六条)。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订立具体目标,更有效地落实国家就业政策,特别注重青年和妇女,改进教育及技术和职业培训质量,以满足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2005)号一般性意见。

非正规部门和社会保障

2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许多工人(超过70%)仍然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得不到劳工法保护。因此,布基纳法索很大一部分人口被剥夺了社会保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免税的社会福利金(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通过国家政策建立全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保障所有工人都享有充分的福利,而且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或家庭的福利金不予征税,使他们能够享有体面的生活标准。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5年从非正规经济向正规经济过渡的建议(第204号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使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情况正常化,并系统地将非正式部门纳入劳动监察局的监管范围。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2007年)号一般性意见及其关于社会保护最低标准的声明(2015年)。

最低工资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内最低工资仍然很低,无法保障体面的生活水平,而且最低工资不适用于非正规部门的工人(第七条)。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行政和立法措施,定期审查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水平应足以为所有工人及其家庭(包括非正规部门的工人)享有体面的生活标准。委员会就此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权利的第23(2016)号一般性意见。

工会权利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包括罢工权在内的工会权利的行使仍然受到诸多限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工会领导人和成员受到歧视,因其工会活动可被解雇(第八条)。

2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其关于工会权利的立法框架符合《公约》第八条的规定,同时铭记国际劳工组织1948年《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公约)和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保护加入工会的工人和工会领导人,使其免遭恐吓行为,包括确保对这类行为进行调查,确保责任人受到审判和惩处。

暴力侵害妇女问题

27.委员会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十分普遍,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被控行巫术的老年妇女也遭受暴力行为。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受暴力侵害的女性很难诉诸司法,也很难获得必要协助。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但女性外阴残割的做法仍然存在,在农村地区更为如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行为的预防和惩治以及受害者赔偿和照料的第61-2015/CNT 号法并没规定惩罚配偶之间的强奸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如果强奸行为是对亲密侣伴反复实施,而强奸者与该侣伴持续保持稳定的性关系,或如果该侣伴由于任何原因无法履行性行为",则对强奸者处以罚款(第三条和第十条)。

28.委员会请缔约国:

(a)修订其关于防止、惩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和赔偿受害者的立法,为受害者提供协助,无例外地惩治配偶之间的所有强奸行为;

(b)保障受害于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人以及因被控行巫术而受暴力侵害的老年妇女能投诉司法,鼓励举报此类犯罪,并确保犯罪者受到起诉和定罪;

(c)加大力度打击女性外阴残割的习俗,根据由经验数据证实的对这种习俗的根本原因的研究结论采取行动,定期开展反对这种习俗的提高认识运动;

(d)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适当的复原、心理辅导和康复服务,并确保采取措施,就杜绝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现象的必要性问题,提高执法人员和公众的认识。

29.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2016)号一般性意见。

针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从事农业和家政服务的许多儿童受到经济剥削,他们常常在危险的条件下劳动,在手工采矿业特别如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乡村地区家庭贫困,儿童接受教育的机会有限,使其受到经济剥削的风险增加(第十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打击对儿童的经济剥削,确保禁止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劳动法》规定得到有效实施,特别是进行更加严格的检查,进行调查,起诉和处罚责任人,帮助受害者康复,为他们提供帮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有关童工的立法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尤其是在矿区和农业地区以及在儿童往往从事家政工作的城镇开展这种活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帮助贫穷家庭,使他们的子女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贫穷问题

32.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实施了减贫措施,但很大比例的人口仍然无法享有适足生活水平,贫穷仍然很普遍,有超过25%的人口生活在极端贫困中。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和乡村人口贫困率最高,不成比例(第十一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消除贫困,特别是赤贫,确保从注重权利的角度来实施“加速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必要资源,优先考虑满足最弱势和最边缘化的个人、家庭和社会群体的需要。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2001年)。

粮食不安全和营养不良

34.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实施了国家农业服务发展方案和其他方案,粮食不安全问题仍然影响着众多人口。虽然在解决营养不良问题方面取得进展,但委员会忧虑的是,五岁以下儿童严重营养不良的问题持续存在,坏疽性口炎疾病流行,令人震惊。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促进农用工业的政策对国内土地肥沃地区的家庭农场产生有害影响,会妨碍最脆弱的社会阶层享有食物权,特别因为由此造成资源过度集中。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根据关于农村土地保有权制度的第34-2009/AN号法的规定执行发放土地所有权证的方案方面出现延误,而且没有颁布执行该法第74条法的政令(第十一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紧努力,保障获得足够食物的权利,并加强消除饥饿和营养不良的斗争,特别是解决5岁以下儿童的问题。委员会指出,在这方面,制定关于食物权的框架性法律也许十分有益。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鼓励合理使用土地,消除现有歧视性做法,特别是消除对小农户的歧视,并严格监督农业投资,确保这类投资不妨碍地方社区获得资源,严格监督投资者要遵守的条件。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参照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2012年通过的《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土地、渔业及森林权属负责任治理自愿准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帮助小农户获得适当技术,并改善其进入当地市场的机会,特别通过推广农业生态做法来提高乡村地区的收入。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关于适足食物权的第12(1999)号一般性意见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的《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适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强行驱逐问题

36.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黄金采矿作业和农产工业的需要,Kounkoufouanou、 Essakane等地乡村地区许多家庭被强行驱逐(第十一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强行驱逐行为,确保强行驱逐的受害者获得切实补偿,包括归还其财产或给予适当的赔偿。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适足住房权:强迫搬迁”的第7(1997)号一般性意见。

享有适足和可负担得起的住房的权利

3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很大比例的人口的住房条件很差,低于标准。委员会担心,缔约国建造住房单位数量和规划不足以解决现有严重的住房短缺问题,在瓦加杜古特别如此,国家没有制定关于负担得起的住房权利的政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由此引起了房价上涨,城市地区涨幅尤甚(第十一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基于人权的国家住房战略,其中说明需要采取的措施和逐步解决住房短缺问题所需资源。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执行有关私营租赁租约的法律,以保护租户,防止房租过度上涨。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1991)号一般性意见。

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

40.委员会关切的是,安全饮用水供应缺乏,在农村地区尤其缺乏,国家用水和环境卫生局饮用水供应不正常。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关于卫生设施特别是处理和处置固体废物和废水问题的国家战略。

41.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为所有人特别是乡村地区的居民提供安全和负担得起的饮水和卫生设施。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用水权问题的第15(2002)号一般性意见和委员会关于卫生设施权的声明(2010年)。

健康权

42.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通过了一项关于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法律,但感到遗憾的是,尽管缔约国在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和提供医疗服务方面作出努力,处境不利和被边缘化的个人或群体,特别是乡村地区的居民和残障人士,在获得医疗服务方面继续遭遇困难。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卫生预算不足以覆盖全体人口。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卫生设施、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药品供应有限(第十二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保健预算,继续努力提供便利高质医疗保健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做到这一点。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改善初级保健系统基础设施,并确保医院配有必要的医务人员、医疗设备和药品。委员会谨回顾其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的第14(2000)号一般性意见(第十二条)。

婴儿和产妇死亡率

44.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缔约国在降低婴儿和孕产妇死亡率方面取得进步,但死亡率仍然很高。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死亡的不满5岁的儿童大多数死于容易预防和治疗的疾病(第十二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降低很高的婴儿死亡率,尤其是不满5岁的儿童的死亡率,确保婴儿都是在适当合格的保健专业人员的协助下出生,并为5岁以下的儿童提供定期体检。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特别让妇女有更多机会获得基本产科和新生儿护理,防止孕产妇死亡和发病。委员会就此建议缔约国铭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采取基于人权的方式执行降低可预防的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1/22)。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堕胎所有情况下无一例外在都被定为犯罪,迫使妇女求助于危险的堕胎方法,可能使其生命和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怀孕率很高,少女怀孕率也很高,原因包括妇女无法获得适当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或缺乏这种服务,妇女难以获取避孕用品。委员会遗憾的是,强奸受害者实际上不能获得紧急避孕药具,并且不得不自行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第十二条)。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其惩处堕胎做法的法律,通过保护妇女生命权、健康权和尊严的法律,并采取措施防止危险的堕胎;

(b)加倍努力,确保提供便利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特别是向包括强奸受害者在内的妇女提供紧急避孕药具和免费医疗检查;

(c)在中小学校扩大和改善针对男女学生的全面、适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

48.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注意其第22号一般性意见。

受教育的机会

4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特别由于实行免费初级教育使小学入学率提高,但感到关切的是:

(a)有报告称,就学仍然需要间接费用,即要求父母提供捐助,这将限制获得初等教育的机会;

(b)在获得教育机会方面持续不平等,对残障儿童和乡村地区的儿童影响特别严重;

(c)中小学学生、尤其是女童辍学率很高;

(d)由于没有足够数量的合格教师,而且缺乏基础设施和教学材料,教学质量差;

(e)文盲率很高,在乡村地区和妇女中特别如此(第十三条)。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更有力的措施,确保在小学切实实施免费教育,并逐步在中学实施;充分执行《发展基础教育战略规划》,以期保障所有儿童进入教育系统,重点注意学龄前教育和对残障儿童全纳教育的支持;通过执行全国女童速成教育政策,迫切解决中小学尤其是女童辍学率较高的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教育质量,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在乡村地区特别需要这样做,同时继续努力实施扫盲计划。

使用互联网

5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使用互联网的人口有限(第十五条)。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互联网的利用,并加倍努力开设教育和信息中心,重点放在新技术和互联网的使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改善全国各地的电力覆盖面。

D.其他建议

5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逐步制定和应用关于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适当指标,以便评估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对不同群体的义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就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编写的人权指标概念和方法框架(HRI/MC/2008/3,第1章)。

55.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尤其是政府官员、司法官员、议员、律师和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为落实上述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让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在国家层面开展的讨论。

56.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涵盖共同核心文件和各项文书报告)统一提交报告准则(HRI/MC/2006/3)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并请缔约国更新其共同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