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ZAF/CO/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9 Nov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南非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8年10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42、43和44次会议(见E/C.12/2018/SR.42、43和44)上审议了南非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C.12/ZAF/1),并在2018年10月12日举行的第5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和在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E/C.12/ZAF/Q/1/Add.1)中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部际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委员会还赞赏南非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在就编写缔约国报告进行磋商和在审议进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处理种族隔离时代遗留下来的差距问题所作的努力。委员会赞赏缔约国自批准《公约》以来取得的重大进展,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了许多例子。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

4. 自1997年2月4日起生效的《宪法》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进步尤为显著,宪法法院对其条款的解释进一步加强了其影响。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没有纳入《公约》所载所有权利,如工作权和适当生活水准权;尽管《宪法》第39条第1款(c)项规定,对其《权利法案》的解释应考虑国际法,但法院、其他法庭或行政当局并不认为《公约》的条款可以直接适用。

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宪法》和国内法充分承认《公约》所载权利,并确保国内法院可以直接援引《公约》条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职人员的《公约》培训,并为此加强南非司法教育研究所的能力。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声明

6. 委员会对缔约国仍然坚持对《公约》第十三条第2款(甲)项和第十四条的声明表示关切。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法院2011年4月11日对“Juma Muskid小学管理机构等诉Ahmed Asruff Essay N.O.等人”一案(CCT 29/10;[2011] ZACC 13),其中指出,根据《宪法》第29(1)(a)节,接受基础教育的权利是“可立即实现的”,并且“没有内部限制,要求根据‘合理的立法措施’、在‘可用资源’范围内‘逐步实现’这项权利”。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撤销对《公约》第十三条第2款(甲)项和第十四条的声明。

南非人权委员会

8. 委员会赞赏南非人权委员会为促进和保护《公约》所载权利做出的努力,以及性别平等委员会和促进和保护文化、宗教和语言社区权利委员会的贡献,但委员会对南非人权委员会没有足够的预算资源以有效履行其任务表示关切。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南非人权委员会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地履行任务。

数据收集

1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实现土著人民权利的分类统计数据,导致难以监测在缔约国享有这些权利的程度。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进数据收集系统,以便收集全面可靠的数据,按种族、性别、省份和其他相关标准分列,以便能够评估《公约》所涵盖的权利的享有程度,特别是弱势和被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包括土著人民享有权利的程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此目的加强南非统计局的能力。

人权维护者

1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人权维护者,特别是那些致力于在采矿和环境部门促进和捍卫《公约》权利的人权维护者受到威胁和骚扰。委员会还对“公共暴力”的定义过于宽泛和模糊表示关切,这可能对参与和平集会的人产生遏制性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政府官员蓄意限制或对法律理解不足,大量抗议申请遭到驳回。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人权维护者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工作提供安全和有利的环境,包括为此:

确保快速和彻底调查关于恐吓、骚扰和暴力侵害人权维护者的所有举报案件,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确保对执法人员进行适当培训,以防止对抗议者过度使用武力;

审查第205号《集会管理法》(1993年),以防止该法被滥用于镇压和平抗议,并确保该法及其相关条例得到公职人员的正当执行。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声明(E/C.12/2016/2)。

土著人民

1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传统和Khoi-San领导法案》,承认Khoi和San是土著人民,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土著人民继续被边缘化并受到歧视,这阻碍他们享受《公约》所载的权利(第一条第二款)。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土著人民平等享有《公约》所载权利,并确保他们参与执行《传统和Khoi-San领导法案》和其他与其相关的事项,并有机会参加协商。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

最大可用资源

16. 缔约国的基尼系数为0.63,帕尔马比值为7.1,是世界上最不平等的国家之一;税收和再分配之前的市场不平等更为突出。虽然委员会充分意识到这种不平等的历史根源,欢迎缔约国自种族隔离结束以来所作的努力,但这种不平等的持续存在表明,缔约国采取的经济发展模式仍然不够包容。委员会对如此严重的经济和社会不平等深感关切。尽管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财政部于2017年推出了以农村为重点的指标,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各省之间以及城乡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地理差异。缔约国的财政政策,特别是涉及个人和公司所得税、资本收益和交易税、遗产税及财产税的政策,无法调动减少这种不平等现象所需的资源;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不够。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最近提高增值税之前没有进行人权影响评估,尽管某些项目,包括19项基本食品、农业投入、教育服务和租金为豁免项目,但委员会仍然对这一加税行为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非法资金流动和避税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缔约国履行其为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调动最大可用资源的义务的能力(第二条第一款)。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查其财政政策,以期提高调动国内资源以弥补现有差距并加强其再分配效应的能力;

考虑修订省和地方政府公平分享方案,以减少区域之间在享受《公约》权利方面的差距;

评估提高增值税的影响,特别是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加大努力打击非法资金流动和避税行为,以期增加国家收入,加大对国内资源的依赖,方法包括打击跨国公司内部的贸易定价混乱问题,并为此寻求与相关国际组织以及跨国公司来源国的国际合作;

重新审查其增长模式,以便走向更具包容性的发展道路。

紧缩措施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为减轻债务采取了紧缩措施,但没有确定重新审查或取消这种紧缩措施的时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措施导致卫生、教育和其他公共服务部门大幅削减预算,并可能进一步加剧享有《公约》权利方面的不平等,甚至逆转已经取得的成果,特别是卫生和教育部门取得的成果。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审计长查明了不正常支出(违反采购法的支出)和无用及浪费性支出的情况,尽管查明了国有企业管理不善的情况,但缔约国还是采取了这种财政紧缩措施,结果降低了缔约国为公共服务提供充足资金的能力(第二条第一款)。

19.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在紧缩措施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这些措施应该是临时性的(只在危机期间使用),而且是必要和相称的;这类措施不应导致歧视和加剧不平等;这类措施应确保处境不利和被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的权利不会受到不成比例的影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增加用于社会保障、卫生和教育领域的供资;

要求规划、监测和评价部确保公共政策旨在实现《公约》涵盖的权利;

确保国民议会公共账户常设委员会(以及省议会中的同等机构)在评估国家和省政府的预算选择时考虑到这些权利。

20.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2012年5月16日就经济和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问题给缔约国的公开信。

不歧视

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00年《促进平等和防止不公平歧视法》第五章规定社会所有成员,包括私营部门成员,都有义务促进平等,这一章的规定仍未得到执行(第二条第二款)。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对该法的审查,以确保该法第五章所载的条款得到执行,不再拖延。

白化病患者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白化病患者在享受《公约》之下的权利,包括工作权和受教育权方面继续受到攻击和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白化病患者的状况缺乏全面的法律和政策方针(第二条第二款)。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对白化病患者的歧视和暴力,包括为此加强法律框架,提高公众认识,以协调一致的方式与传统领导人和治疗者接触,并通过向白化病患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援助,为他们工作和受教育提供便利。

寻求庇护者

25.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收容了大量被迫逃离本国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使《难民法》第11(h)条生效的《难民修正法》第22(8)条剥夺了寻求庇护者的工作权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处理庇护申请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但也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大量庇护申请在上诉过程中成为积压案件,有人建议在边境地区设立庇护处理中心,这可能限制寻求庇护者获得法律援助、医疗服务、教育和社会援助津贴(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六条)。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尽快处理在上诉程序中积压的庇护申请;

确保保证寻求庇护者获得有效法律援助、基本医疗服务和教育及其他社会服务,并支持他们申请社会援助津贴;

确保尽最大可能使寻求庇护者能够自立并享有工作权,包括为此修订《难民修正法》第22(8)条。

27.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规定的国家对难民和移民的义务的声明(E/C.12/2017/1)。

失业

28. 缔约国的失业率占普通人口的27.5%,占年轻人的39%,并且还会进一步增加,一旦不受求职鼓励的人被计算在内,上述两个比例将分别达到37%和6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帮助求职者找到工作的方案,但对失业率如此之高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就业率低,私营部门没有充分落实残疾人2%的就业配额(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六条)。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一切努力降低高失业率,包括为此增加职业培训机会和教育课程,并制定方案,特别是针对年轻人的方案,以满足当前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并向雇主提供雇用年轻人的激励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有效落实残疾人2%的就业配额,特别是私营部门,并确保在工作场所为这类工人提供合理便利,向雇主提供经济奖励可以促进这一点。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工作权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和关于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权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正规和非正规经济中的不稳定就业

3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工人,包括自营职业者,在没有劳工权利和缺乏充分社会保障的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监管非正规经济的立法框架,从而使非正规经济中的工人面临被雇主和执法当局虐待的风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正规经济中的临时就业现象越来越多,为缓解这种情况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对《劳工关系法》的修正仍然不足。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非正规经济规模以及在其中就业的工人状况的信息(第六条和第七条)。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监管非正规经济的立法框架,以期保护在非正规经济就业的工人免遭虐待,包括执法人员的虐待;

扩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覆盖范围,将这些工人纳入其中;

考虑国际劳工大会关于从非正规经济向正规经济过渡的第204号建议,为在非正规经济就业的工人向正规经济过渡提供便利;

防止和减轻正规经济当中工作的临时化或外部化现象;

为此加强执行《劳资关系法》修正案;

定期收集关于非正规经济的信息,包括非正规经济的规模及工人的工作条件的情况。

性工作者

32. 委员会注意到南非法律改革委员会正在就性工作者问题进行的辩论和提出的建议,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工作者(其中大多数是妇女)不享有《公约》所涵盖的权利,特别是工作权、健康权和工会权;此外,他们经常遭到骚扰、任意逮捕和拘留。由于买卖性行为被定罪,他们被迫使从事免费性行为和向警察行贿,导致很难举报他们遭到的身体暴力和性暴力(第二条第二款、第六条和第八条)。

33.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确定性工作的法律地位之前立即暂停逮捕性工作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考虑将性交易非刑罪化;

保护性工作者免受警察骚扰以及贩运者、机构所有者和其他人对他们实施性暴力和身体暴力及剥削;

向骚扰、暴力和剥削的受害者提供支持和援助;

采取措施,遏制对卖淫的需求,并为性工作者提供其他谋生机会。

家政工人和农场工人

34. 委员会注意到《基本就业条件法》和《部门决定7》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劳动和社会保护,但关切的是:

家政工人和农场工人经常在剥削性条件下劳动;

《职业伤害和疾病赔偿法》关于职业伤害和死亡的条款未包括家政工人;

虽然提供住宿是工资的核心组成部分,但住宿标准不受监管;

法律既没有规定对家庭环境中未经宣布的劳动进行监察,也没有规定允许家庭佣工对其工作条件提出正式投诉的有效机制(第六条和第七条)。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保护家政工人和农场工人免受剥削,并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劳动和社会保护,包括为此:

进一步加强立法框架,使《职业伤害和疾病赔偿法》适用于家政工人的职业伤害和死亡的情况,并就住宿标准提供法律指导;

对家庭环境中未经宣布的劳动进行定期监察(无需通知或监察令);

确保家政工人和农场工人可以利用有效的投诉机制;

提高公众对家政工人权利的认识。

36.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第47(f)和(h)段。

采矿部门

37. 委员会对采矿工人的工作条件和采矿部门缺乏劳动监察表示关切,这导致职业伤害和疾病高发现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多数矿工生活在矿井周围的非正规住区,没有水、卫生设施或电力,雇主往往不执行社保和劳工计划。委员会还对女性矿工的弱势处境表示关切,她们经常受到歧视并遭受性暴力(第三条、第七条和第十一条)。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吸取Marikana事件的教训,加紧努力改善矿工,特别是女性矿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特别是为此:

确保采矿部门严格执行《矿山健康和安全法》和《职业健康和安全法》;

加强矿业部门的劳动监察;

确保受伤的矿工和患有职业病的矿工,无论其地位如何,都可以获得有效的补救,包括提出要求其雇主赔偿的诉讼;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了解矿工,特别是临时工或合同工的安全和健康面临的危害;

促进女性矿工的安全和尊严,处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问题,消除该部门以男性为主导的工作氛围;

改善矿工社区的生活条件,确保矿工获得适当的住房、水、电、卫生设施、医疗服务、教育和其他社会服务;

严格执行与社会劳动计划相关的义务,对不遵守规定的雇主进行处罚,包括吊销他们的执照。

最低工资

39. 委员会欢迎实行国家最低工资,但感到关切的是,目前的每小时最低工资(20兰特)不能确保工人及其家庭享有适当的生活水准,家政工人和农场工人的最低工资水平甚至低于过渡期的水平;大量工人没有被纳入最低工资法案(第七条)。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对所有部门,包括家政工作、农场和零售部门适用相同的最低工资;

提高全国最低工资水平,并根据生活费用对其进行定期调整,以确保工人及其家庭的适当生活水准;

确保完全遵守最低工资标准(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第18至24段)。这预先假定缔约国将制定一个综合指数,定期评估生活费用,以支持其确保工资为工人及其家庭提供体面的生活水准的努力(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本结论性意见第48(a)段)。

性别工资差距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

4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在就业方面长期存在纵向和横向的性别隔离,男女工资差距高达27%;此外,从事不稳定就业的人主要是妇女,这对她们终生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产生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劳动法和集体协议没有纳入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缩小男女薪酬差距,解决纵向和横向隔离问题,并确保将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纳入劳动法和集体协议,并得到有效实施。

劳动监察

4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分配给监察和执法事务局的资金不足,而且长期缺乏合格的劳动监察员,这限制了该局的有效运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局的调查结果缺乏后续行动(第七条)。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增加划拨给监察和执法事务局的资金;

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合格劳动监察员,并确保向劳动监察员提供的工资和资源有助于使这类人员的高更替率放缓;

确保劳动监察员的合规令得到适当执行。

工会权利

4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某些类别的工人――家政工人、农场工人和就业不稳定的工人――比其他工人更有可能被排除在集体谈判进程之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修订《劳资关系法》过程中提出的某些建议可能会从总体上削弱罢工权(第八条)。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确保所有工人,包括就业不稳定的工人,有效参与与其工作条件有关的决策过程,并行使其合法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对《劳资关系法》的修正加强对劳工权利,包括对罢工权的保护。

社会保障

47. 委员会注意到,社会补助金是缔约国减贫的一个重要工具,近年来在这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的贫困率在2018年达到了令人无法接受的55.5%的高比例,但是:

缔约国没有生活费用综合指数,无法提供一个基准,以充分确定符合确保人人享有适当生活水准要求的社会福利水平;

所有非缴费型社会援助福利的水平太低,无法确保领取者及其家庭的适当生活水准;

那些18至59岁、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但有工作能力的人未包括在现有计划范围内;

失业保险基金福利覆盖面仍然很低,不包括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季节性工人和自营职业者;

属于社会补助金领取者的数据和银行账户被滥用,记录了大量未经授权的社会福利扣款(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并定期更新生活费用综合指数;

将非缴费型社会援助福利水平提高到可确保受援者及其家庭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的水平;

确保18至59岁之间、收入很少或没有收入的人可以获得社会援助;

根据劳工组织2012年“社会保护最低标准建议书”(第202号)中规定的基于权利的定义确定社会保护最低标准;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福利,使其覆盖所有工人,不论其身份如何;

考虑引入普遍基本收入补助的可能性;

纠正社会补助金支付系统外包导致的问题,并确保在过渡期间及时支付所有款项。

49.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及其关于社会保护最低标准: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E/C.12/54/3)。

出生登记

50. 委员会欢迎儿童出生后可以在医院进行登记,而且不再适用通常要求的逾期登记费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有10%的儿童仍未登记,特别是有一名父母或父母均为外国人的儿童和单亲父亲的子女出生登记受到阻碍,因为这类情况有额外的要求,例如亲子鉴定,目的是防止被贩运到该国的儿童被虚假登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公民身份修正法》(2010年)第4(3)条被限制性地解释为仅惠及2013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儿童,使许多在那一天之前出生的儿童面临无国籍的风险(第三条和第十条)。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简化登记程序,帮助父母满足要求,从而为出生登记提供便利。这可能包括在亲子鉴定确定生父的情况下,报销亲子鉴定的费用,并不再集中管理国家卫生实验室服务中心的亲子鉴定设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公民身份修正法》(2010年)第4(3)条适用于所有外国国民的子女,包括适用于在该法于2013年生效之前出生的儿童。

婚姻

5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第38号《儿童法》(2005年)(关于同意的年龄)与第25号《婚姻法》(1961年)的规定之间存在差异,后者规定男孩的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女孩为16岁,并规定例外情形需经部长书面许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律不承认穆斯林婚姻,这对于其穆斯林婚姻没有得到正式登记的妇女产生负面影响(第三条和第十条)。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统一其所有相关立法,以确保男孩和女孩的最低结婚年龄符合国际标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促进承认穆斯林婚姻,同时为妇女权利提供适当保障。

有害习俗

54.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31条保护文化、宗教和语言社区的权利,但感到关切的是,第38号《儿童法》(2005年)第12(5)条允许按规定取得16岁以上儿童同意和与其进行适当协商后,对其进行童贞测试。委员会还对东开普省和夸祖鲁-纳塔尔省最近重新出现的ukuthwala习俗表示关切,同时注意到,在未征得有关女孩同意的情况下,这种习俗被视为一种贩运形式,因此可能受到起诉(第三条和第十条)。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儿童法案》,以禁止童贞测试;

打击ukuthwala和童贞测试等有害习俗,包括为此提高对这种做法对女孩和妇女一生的负面影响的认识,并确保彻底禁止这类习俗。

营养不良与食物权

5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粮食不安全和营养不良率很高,特别是在儿童中。缔约国2017年有12%的儿童生活在饥饿中,2016年有27%的儿童发育不良,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儿童支助补助金(每月400兰特)已远远低于粮食贫困线,而估计有18%符合条件的儿童由于缺乏证件而无法获益于补助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确保食物权的框架法律(第九条和第十一条)。

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提高儿童支助补助金,使其至少达到粮食贫困线水平;

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儿童都可获益于补助金;

加快通过2018年《社会援助修正法案》,增加对与亲属生活在一起的孤儿和被遗弃儿童的儿童支助补助金,该国已经为此划拨了专项资金;

通过保护适当食物和营养权的框架法,并制定国家粮食和营养安全战略,考虑2004年《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适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和委员会关于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住房权

5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继续努力向低收入家庭提供社会住房,但表示关切的是,许多住房条件不足,包括生活在非正规住区的人得不到基本服务;由于快速城市化,城市地区的非正规住区越来越多;此外,缔约国提供的社会住房单元数量有所减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非法驱逐和驱逐期间过度使用武力,以及在市政当局没有提供适当替代住所的情况下进行驱逐的事件。委员会注意到《延长保有权保障法修正案》即将通过,但还是对农场居民恶劣的住房和生活条件以及第62号《延长保有权保障法》(1997年)在这方面的潜在负面影响表示关切(第十一条)。

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大努力改善住房条件,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包括继续在城市地区提供适当的社会住房,并改善非正规住区的住房条件;

确保只是将驱逐作为最后手段,不使用武力,并遵守国际标准;

鼓励农民改善农场居民的住房和生活条件,并确保《延长保有权保障修正案》(2018年)的执行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标准,特别是关于被驱逐的住客可要求适当替代住所的要求。

60.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和关于强迫驱逐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

土地权

6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努力确保土地重新分配(以及归还自1913年以来被征用的传统社区),但仍远未达到它在这方面为自己设定的目标,而且随着白人商业农民放弃他们的农场,土地集中度事实上有所提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定居后支助不力,特别是缺乏培训,导致土地重新分配的许多受益者未能改善其生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仅拥有13%的农用地,由于传统的继承做法,她们在获得土地方面仍然面临歧视。

6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执行土地再分配和归还政策,并向受益者提供充分支持,使他们能够有效利用土地,改善生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第58段,确保妇女平等获得土地和土地所有权。

健康权

6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旨在通过《国家健康保险法案》实现全民医疗保险,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公共和私人医疗保健系统之间存在巨大差距,公共系统在医疗专业人员、医疗设备和医疗支出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农村和城市地区在向国家健康保险基金登记和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方面也处于不利地位。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医疗专业人员严重缺乏,85%以上的人口依赖的公共卫生部门提供的服务范围有限,有时服务质量不高。委员会注意到在向艾滋病毒感染者提供抗逆转录病毒治疗方面取得的进展,但感到遗憾的是,大量患者仍然无法获得这种治疗。

6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快通过《国家健康保险法案》;

处理公共和私人医疗保健系统之间以及农村和城市地区之间存在的巨大差距,为此确保提供足够数量的医疗专业人员、改进医疗设备、扩大公共医疗服务范围和提高质量,特别是在初级和社区医疗保健部门以及农村地区;

确保所有需要救生治疗的人都可以获得负担得起的药物,特别是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65. 委员会注意到,1996年《终止妊娠选择法》(第92号)允许在某些条件下堕胎,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只有7%的医疗中心提供堕胎服务,这在实践中对服务构成阻碍,因为医务人员出于良心拒绝实施堕胎,而且提供这种服务的设施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对少女怀孕率高,导致女孩辍学率高表示关切。

6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

向所有人提供,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设施和服务,包括提供堕胎设施和服务;

出于良心拒绝实施堕胎的医生向病人提供在自己的设施或附近设施的转诊服务,从而不至于因为他们的反对而妨碍妇女获得堕胎服务;

降低已经很高的少女怀孕率,确保所有人,包括少女和男孩,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少女和男孩,都能接触和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及避孕药具;

为怀孕少女提供必要的支助服务,包括使她们能够继续接受教育的措施。

67.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种植非法作物

68. 委员会对缔约国将草甘膦用于空中喷洒大麻作物以控制Pondoland地区非法种植的大麻表示关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将草甘膦列为可能使人类患癌的物质。

6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暂停在空中喷洒这种物质,代之以向受影响社区提供替代发展方案,鼓励其放弃非法种植大麻,包括探讨小规模社区农民通过许可方案参与医用大麻市场的可能性。

受教育权

70. 委员会尤其欢迎缔约国在增加受教育机会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这包括几乎普及初等和中等教育;促进早教机会,使88%的5岁和6岁儿童受益(但来自最贫困家庭的儿童获得早教的机会仍然非常有限);以及目前向低收入家庭一年级学生提供免费高等教育和培训。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宣布为低收入家庭学生的高等教育和培训提供五年的全额补贴。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公立学校基础设施很差;由于预算削减以及在某些情况下资金管理不善,一些学校获得水、卫生设施或电力的机会有限或没有。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主要由于学习基础薄弱,学童辍学率很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免费学校存在以自愿捐款的形式收取费用的做法,而收费学校免除费用可能产生歧视性影响,特别是对单亲儿童的歧视性影响。此外,委员会对缺乏关于私营部门行为者在教育方面的作用和责任的指导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但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参与早期教育的比例仍然很低(第十三条和十四条)。

7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以便:

通过分配和有效管理足够的资金,改善学校基础设施,确保所有学校都能获得水、卫生设施和电力;

通过提高基础算术和识字率降低辍学率;

确保免费学校停止向家长收费,并审查收费学校的免学费要求,以确保弱势和被边缘化儿童不受歧视或侮辱;

加强监管框架,以界定私营部门行为者的作用和责任并监测这些行为者提供教育的情况;

保证为所有儿童,特别是来自弱势家庭的儿童提供高质量的早期教育。

7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为残疾儿童开办的国立学校将成为免费学校,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残疾儿童没有上学,这些儿童,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儿童没有从免费学校中受益。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残疾儿童受教育状况的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约有30%的无证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没有接受正规教育。

7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立即在国立学校为不能在主流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推出免费教育方案;

确保将全纳教育作为所有教育计划和方案的指导原则,包括为残疾儿童提供合理便利;

确保所有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儿童,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都有机会接受教育。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及其关于各国在《公约》下对难民和移民的义务的声明。

文化权利

7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濒危语言得不到保护,公立学校系统缺乏土著语言和知识体系的教学(第一条第2款和第十三至十五条)。

7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大努力保护濒危语言,确保学校系统教授土著语言和知识系统;

为此加强泛南非语言委员会的任务。

使用互联网

7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学校,互联网接入有限,而且最弱势群体无法负担得起互联网(第十五条)。

7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相关措施,确保互联网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特别是在学校和农村地区以及最弱势群体当中。

D.其他建议

7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7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8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公约》规定的义务,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确保《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充分享有,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和合作。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

8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步制定和采用衡量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落实情况的适当指标,以便评估缔约国履行对各阶层人口的《公约》义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订的关于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见HRI/MC/2008/3)。

8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国家、省和市各级,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向议员、公务员和司法当局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说明为落实这些意见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请南非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以及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在国家层面开展协商进程。

83. 根据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第48(a)和(c)段(关于制定生活费用综合指数以及18至59岁的成年人获得社会援助)、第57(c)段(关于通过《社会援助修正法案》(2018年))和第73(c)段(关于无证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的受教育机会)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8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10月31日前提交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的第二次定期报告。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按照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更新其共同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