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BOL/CO/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5November2021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多民族玻利维亚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21年10月5日和6日举行的第41和第43次会议上审议了多民族玻利维亚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2021年10月15日举行的第54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报告,尽管是逾期提交,也欢迎缔约国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补充信息。委员会对与缔约国部际代表团之间进行的坦诚而具建设性的对话表示感谢。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对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及的缔约国为更好地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表示欢迎。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创建了用以跟进、监测人权相关建议并就此收集统计数据的多民族系统,于2009年通过了明确纳入《公约》所承认权利的《宪法》,并于2012年批准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宪法规则中包含了《公约》所载权利具有可诉性以及以人为本原则,并表示注意到多民族宪法法院援引《公约》某些权利的判例,其中包括第0335/2013号、第0729/2019-S4号、第1014/2019-S4号和第0525/2019-S4号裁定。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提供足够信息说明《公约》所载权利是如何在所有四类自治实体适用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人权指标系统和用以跟进、监测人权相关建议并就此收集统计数据的多民族系统没有效果(第二条第一款)。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在所有四类自治实体均能享有《公约》承认的所有权利,包括就《公约》组织培训,尤其是针对法官、律师、执法官员、多民族立法大会成员以及其他负责实施《公约》的官员组织培训,并针对权利持有者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b)加强人权指标系统和用以跟进、监测人权相关建议并就此收集统计数据的多民族系统,以确保就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提出的建议进行有效监测,尤其是在《公约》所载权利方面。

司法系统的独立性

6.委员会欢迎代表团表示缔约国有意就建议采取行动,尤其是就跨学科独立专家组提出的司法系统独立性相关建议采取行动。跨学科独立专家组系根据与美洲人权委员会的一项协定,以支持针对2019年9月至12月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和侵犯人权情事展开调查为目的而设立的。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司法系统和公诉机关明显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权(第二条第一款)。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保障司法系统的独立性、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稳定性以及该系统妥善运转所需的充足预算资源。

人权维护者

8.委员会对人权维护者开展活动的安全条件感到关切,尤其是在维护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权利以及享有领土和自然资源的权利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监察员办公室在履行职能时面临阻碍(第二条第一款)。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实行一项旨在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维护者的综合性政策,其中包括防止攻击的措施,尤其是防止针对土著民族的攻击。此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调查威胁、骚扰和暴力侵害事件并确保实施威胁、骚扰和暴力侵害者受到惩处,打击围绕此类攻击行为的有罪不罚文化。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

(b)鉴于监察员办公室在奉行和尊重《公约》所载权利方面的关键作用,加强该办公室的能力。

气候变化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0年第071号《地球母亲权利法》的监管框架及其在水和能源领域采取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措施,例如《2017-2020年通过管理农业风险和适应气候变化发展强韧型农业的国家战略》。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林业和农业生产领域并未走上履行本国国家自主贡献承诺的轨道。同样,委员会对温室气体排放量上涨且缔约国没有足够能力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参与更新、落实和监测国家自主贡献承诺的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条第一款)。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推广替代性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并加大力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b)实行一项国家气候变化适应计划,以减轻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不利影响;

(c)加强本国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机构能力;根据《巴黎协定》审查本国的国家自主贡献承诺;加强参与更新和监测国家自主贡献承诺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在林业和农业生产领域采取旨在履行国家自主贡献承诺的措施;

(d)参阅委员会关于气候变化与《公约》的声明。

土著民族和领地

12.委员会肯定缔约国在承认土著民族权利方面有所进步,也肯定缔约国努力按照2010年第031号法将四类自治实体,即省、大区、市以及土著和原住民社区,载入《宪法》。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称土著和原住民社区在获得自治地位方面面临阻碍,例如要求就能独立治理进行认证,而已经开始的认证进程缺乏进展。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关于保护高度脆弱土著民族的2013年第450号法未辅以相关条例,2010年第073号《司法管辖范围划界法》并未保障充分保护土著和原住民的司法管辖权(第一条第二款)。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土著民族对其传统上所占有和使用的土地、领地和自然资源拥有法律上的确定性,并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土著和原住民社区获得自治地位;

(b)批准关于保护高度脆弱土著民族的2013年第450号法的相关条例,并修订2010年第073号《司法管辖范围划界法》;

(c)加速就土著民族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对公共当局和官员,尤其是司法官员,进行培训。

被协商权和事先在知情情况下自主表示同意权

1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迟迟未能通过一项关于事先在知情情况下自主进行协商的框架法律,而有关采矿和碳氢化合物的法规并不保障开展符合国际标准的协商进程。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可能对土著民族造成影响的决策中,包括在与采矿、碳氢化合物和基础设施项目有关的决策中,土著民族事先被协商的权利并未得到广泛尊重。委员会尤感遗憾的是,围绕伊西博罗原住民保护地国家公园的道路建设项目,存在着很多违规行为(第一条第二款)。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在制定促进享有被协商权和事先在知情情况下自主表示同意权的法律、行政和公共政策框架方面与土著民族开展协商来加强本国的相关法规,尤其是更新本国关于采矿和碳氢化合物的法规;

(b)确保就可能对土著民族造成直接影响的所有法律或行政措施与其进行充分协商,并确保需经土著民族事先在知情情况下表示同意;

(c)采取措施,保障伊西博罗原住民保护地国家公园的廉洁公正。

财政政策与不平等

16.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所涉时期内税收收入增加且经济显著增长,自上一次报告以来社会支出增加且不平等现象显著减少。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平等程度依然很高,而税收制度因过于依赖间接税而不能算是累进税制,从而意味着缔约国没有利用机会进一步减少不平等并获得更多可用于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资源(第二条第一和第二款)。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收直接税,以便建立起旨在尽资源能力所及减少不平等和确保人们更好地享有《公约》权利的累进税制。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参阅“国家外债和其他有关国际金融义务对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影响问题独立专家”在其访问缔约国的报告中提出的建议。

不歧视

18.委员会希望着重强调这方面取得的进步,例如通过了2010年第045号《消除种族主义和一切形式歧视法》和《多民族玻利维亚国2016-2020年打击种族主义和一切形式歧视多部门计划》。但是,委员会指出,反种族主义和一切形式歧视全国委员会缺乏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人员和预算(第二条第二款)。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反种族主义和一切形式歧视全国委员会的能力,并就根据第045号法举报、受理和惩处的案件保有一个登记册,收集分列数据,以便确定最受影响的群体;

(b)实施一项内容全面的反种族主义政策,对该政策进行充分的评价和监测,并确保为实施该政策提供充足的资源。

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16年第807号《性别认同法》,但对宪法法院第0076/2017号裁决限制变性人和跨性别者的基本权利感到遗憾。委员会表示注意到拉巴斯省法院第127/2020号宪法裁定首次允许一对同性伴侣登记,但对其他同性伴侣提出的申请遭拒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因其性取向和性别认同遭受暴力侵害和歧视,而实施此类行为有罪不罚(第二条第二款)。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就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仇恨犯罪通过一部法律,保护他们免遭暴力侵害和歧视并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包括针对司法系统、立法机关和广大公众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b)确保第807号法得到有效实施,并确保机构内部的规章和程序完全符合该法;

(c)更新本国法律,以保障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享有同样的权利,尤其是在获得诸如医疗保健、社会保障和养老金等法定福利方面。

寻求庇护者、难民和移民

2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很多难民和移民因没有适当的证件而在身份正常化和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方面面临障碍(第二条第二款)。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寻求庇护者、移民和难民融入社会,包括按照委员会关于《公约》规定的国家对难民和移民的义务的声明,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并消除他们在受益于社会福利政策方面所面临的障碍,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

男女平等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于《2016-2020年瓦解重男轻女制度和促进妇女福祉多部门计划》的结果缺乏问责;男女家庭和社会角色方面的成见宿弊难除,从而使妇女长期在诸如教育、医疗保健、就业、政治参与等领域面临歧视,遭受性别暴力,并将时间花在无报酬家务劳动和照护工作上(第三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对《瓦解重男轻女制度和促进妇女福祉多部门计划》的影响进行评估,尤其是对弱势群体妇女的影响;采取为实现妇女充分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这一平等权利而可能有必要采取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内;

(b)就时间的使用问题收集证据,以期制定出使人们得以在工作与生活之间取得平衡的综合性照护制度,并组织活动与性别问题上的重男轻女和陈旧定型观念作斗争;

(c)承认无报酬的照护工作和家务工作有价值,虑及此类工作对经济作出的贡献,并将其纳入国民账户;

(d)参阅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问题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失业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7-2022年创造就业计划》之下减少了失业情况,但感到遗憾的是,未采取足够举措解决因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所引发危机而导致的失业问题,尤其是在诸如年青人、土著、残疾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间性者以及寻求庇护者、难民和移民等传统上即已受失业影响的群体中间导致的失业问题(第六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COVID-19疫情所引发危机导致的工作机会减少背景下,采取紧急措施,重振经济并加大力度为求职者提供支持,尤其是来自弱势群体的求职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应COVID-19疫情而对劳动法作出的暂行调整进行监测,以防止发生侵权情况。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非正规经济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非正规就业率高企――非正规就业率的上升是COVID-19疫情导致的一个结果。尤其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非正规经济部门妇女的人数过多。她们在非正规经济部门从事着诸如家务劳动等朝不保夕的就业形式。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一生都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和其他弱势群体很难获得养老金。委员会还对残疾人失业率高企且在获得像样工作方面面临障碍感到关切(第三、第六和第七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减少非正规经济部门中工作者的数量,尤其是减少非正规经济部门中妇女的数量,并将其纳入正规经济部门;

(b)采取具体举措缩小获得养老金方面的现有差距――此种差距尤其影响到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人们;

(c)对公共和私营部门有效实施残疾人平权行动措施的情况进行监测。

工作条件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某些群体在非正规经济部门面临着艰苦的工作条件、暴力侵害和虐待,尤其是土著、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间性者以及寻求庇护者、难民和移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从事家务劳动的妇女和女孩以及以非正规形式受雇于畜牧业和农业部门及伐木公司的土著工人遭受剥削。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免遭骚扰和歧视,且私营部门从事同类工作的男女之间长期存在着工资差距(第二、第六和第七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举措,促进妇女的工作稳定性,缩小工资差距,防止和惩处工作场所的骚扰和歧视行为,并促进在工作与生活之间取得平衡。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对家政工人的就业条件进行监测,确保家政工人有获得有效补救的渠道,以打击虐待或剥削行为;

(b)收集分列数据,并增加对偏远地区的监察次数以发现相关情况,从而加大力度消除影响着土著人口的劳动剥削现象和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现象;

(c)实施一项旨在促进残疾人在包容性就业市场中获得像样工作的政策,并对遵守在工作场所提供合理便利这项要求的情况进行监测;

(d)参阅委员会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童工

32.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多民族宪法法院第0025/2017号宪法裁定废除了允许未成年人自10岁起开始工作的规定,而2018年的第1139号法允许自14岁起开始工作。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14岁以下儿童工作,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护已经工作的任何14岁以下儿童(第六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14岁以下儿童工作并保护已经工作的14岁以下儿童,为极端贫困家庭提供社会援助,保障女孩和男孩有机会受教育并能持续受教育,并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和劳动监察活动。

结社自由和罢工权

34.委员会对将罢工权非刑罪化并保护工会特权的2012年第316号法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工会在注册方面面临障碍,且据称对包括医疗保健人员在内的公共部门工作者的罢工权施加了过多限制(第八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障组建和注册工会的权利,并避免干涉其内部进程;保护从事工会活动者;防止并惩处一切形式报复行为;就基本服务工作者的罢工权制定监管框架,并承认公共部门雇员享有罢工权。

社会保障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针对弱势群体实施统一医疗制度,为缓解COVID-19疫情影响而推出了普惠补助金和家庭补助金,并增加了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数量。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劣势和边缘化群体在获得社会保障方面面临障碍,例如在朝不保夕的非正规就业岗位工作的妇女以及寻求庇护者、难民和移民(第九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以弱势群体为特别关注重点,加强努力,保障不受歧视地获得社会保障福利;

(b)针对仅从事无报酬家务劳动的人员扩大覆盖范围并改进服务,并推广积极看待移徙工人为社会保障体系所作的贡献;

(c)虑及COVID-19疫情的影响,确保养老金足够为受益人提供适当的生活水平;

(d)参阅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保护家庭、儿童和青少年

3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暴力、早婚和低龄同居现象以及根深蒂固的体罚习俗持续高发。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多民族儿童和青少年综合保护体系”缺乏充足的资源(第十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针对性暴力侵害儿童和青少年的案件展开妥善调查,并施以惩处;

(b)采取举措,包括开展提高认识运动,防止并根除早婚和低龄同居现象以及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身心惩罚的现象;

(c)加强“多民族儿童和青少年综合保护体系”及其与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办公室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并为之提供充足的资源。

性别暴力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颁布了2013年第348号《保障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法》并制定了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审判规程,但暴力侵害妇女(包括杀害妇女在内)现象持续高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针对此类案件不展开彻底调查,有罪不罚现象严重。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为身陷暴力处境的妇女提供的基本服务不足(第三和第十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第348号法,并通过提供基础设施、设备、专业人员以及适足的预算,提高针对身陷暴力处境妇女的基本服务能力;

(b)确保所有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均得到有效的调查,且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并监测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审判规程的有效实施;

(c)创设对性别暴力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的专门法院。

贫困

42.委员会对报告所涉时期内贫困显著减少且几项社会指标有所改善表示认可。但是,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贫困率依然居高不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未采取充足措施缓解COVID-19疫情的经济影响,且城乡人口之间以及土著和非土著人口之间长期存在着社会经济差距(第十一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旨在缓解COVID-19疫情的社会和经济影响的直接措施,尤其是旨在缓解对弱势群体的社会和经济影响的直接措施。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大力度,进一步减少贫困,并弥合城乡人口之间以及土著和非土著人口之间的不平等差距。为此,委员会建议将人权方针纳入减贫战略。在这个问题上,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参阅委员会关于贫困与《公约》的声明。

食物

4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五岁以下儿童中间长期营养不良情况有所减少,而粮食产量有所增加。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农村地区长期营养不良率一直居高不下;超重率和肥胖率有所增涨(第十一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提供充足的健康而有营养的食物,尤其是为劣势群体提供,并阻止食用有害健康的食物和饮品。

水和卫生设施

4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享用更优质水源和更完善卫生设施的机会显著增加。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拥有享用卫生设施机会者的比例依然不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享用此类服务方面,城乡之间以及各省之间存在差距(第十一条)。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最劣势和最边缘化群体为特别关注重点,继续在增加享有水、卫生以及环卫服务的机会方面投资。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水权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

适足住房

48.委员会表示注意到国家住房事务署实施的多项方案降低了住房赤字。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负担得起的住房和社会福利住房供应不足,从而尤其对劣势和边缘化群体造成了影响(第十一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国家住房政策,保障提供适足而负担得起的住房,且保障有机会获得适足而负担得起的住房,尤其要扩大社会福利住房的供应量并提供住房补贴;

(b)改进本国的数据收集系统,以就获得适足住房的情况生成按禁止的歧视理由分列的可靠数据。

健康权

5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借助2019年第1152号法实施了统一医疗制度。该制度保障短期社会保障计划覆盖范围之外的人员可获得免费的医疗保健。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第1152号法资金不足;卫生系统在结构上存在薄弱之处――上述薄弱之处因COVID-19疫情而进一步恶化,表明在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方面依然非常不平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可归因于COVID-19的死亡情况存在漏报。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实行了《跨文化家庭和社区卫生政策》,但上门探访次数不足,在采用跨文化处理方法上接受过培训的专家人数也不足;残疾人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在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方面依然面临障碍(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在基础设施、设备以及训练有素的人员等方面加大投资力度,加强本国的卫生系统,以缩小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方面的差距――上述差距对最劣势群体造成影响;

(b)改善本国的流行病学监测系统,尤其是就COVID-19疫情而言;

(c)在《跨文化家庭和社区卫生政策》模式框架内,促进参与式管理和公民监督机构在卫生共同管理中参与决策;

(d)确保医疗设施以及信息和通信方面对残疾人无障碍;增进医疗保健人员对残疾人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权利的了解,并针对上述群体制定医疗保健规程。

孕产妇死亡率

52.委员会对孕产妇死亡率下降表示欢迎,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仍是该地区孕产妇死亡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在土著妇女和农村妇女获得产科服务方面,依然存在着差距。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并缩小农村妇女以及土著和非裔玻利维亚人在获得产科服务方面的差距。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5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于堕胎属刑事犯罪,长期存在着不安全堕胎情况;即便是在法律上允许堕胎的情况下,妇女也会因为没有必要的药物、须出示提告副本以及在医务人员出于良心拒绝实施堕胎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替代办法等因素,在获得安全堕胎机会方面面临阻碍。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少女怀孕率高企。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一项内容全面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政策;获得现代避孕药具的机会有限;迟迟未能通过《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综合法》(第十二条)。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本国禁止堕胎的刑事法律,使其符合妇女权利,包括生命权以及身心健康权在内,扩大法律上允许堕胎情况的范围,并取消对堕胎施加限制的限制性规定。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寻求堕胎的妇女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确保向所有妇女和少女,尤其是偏远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少女,提供优质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相关信息和服务;

(b)对《2015-2020年多民族预防青少年怀孕计划》进行评价,并加大力度,通过开展内容全面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以及为青少年量身定制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减少此种问题;

(c)就性权利和生殖权利通过一项综合法,并实施一项其中包含目标、指标、监测制度并配备充足的技术资源和资金资源的国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计划。就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毒品政策

56.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对吸毒行为长期采取惩罚为主的处理方针,没有针对吸毒者的减少伤害方案,也没有为大麻药用提供便利的法律(第十二条)。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用公共健康和减少伤害方针,改革有关吸毒问题的法规,并制定便利授权大麻药用的规程。

受教育权

5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降低辍学率和文盲率方面取得的成就。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中等教育完成率方面依然存在挑战,尤其是就来自农村地区、土著和非裔玻利维亚人背景或是其他劣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学生而言。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一项内容全面的全纳教育政策;缺乏充足的资源;教育环境中普遍存在歧视性成见;各级教育中入学的残疾学生人数不多;残疾学生辍学率高;存在着实行隔离政策的学校;缺少与残疾学生打交道的专业教师(第十三条)。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就来自农村地区、土著和非裔玻利维亚人背景或是其他劣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学生的辍学率问题汇编分列数据;

(b)采取具体的特定措施,降低来自农村地区或是土著和非裔玻利维亚人背景学生的辍学率,尤其是中等教育辍学率;

(c)制定并实施一项综合性政策,确保残疾人能入学接受全纳教育,并解决残疾学生辍学率高的问题;

(d)采取措施消除教育环境中对残疾学生的歧视性成见,并确保教育机构不让此类成见长期存在;

(e)划拨充足资源,用以实施上述措施,包括对与残疾学生打交道的教师进行培训。

COVID-19对受教育权的影响

6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20年因COVID-19疫情传播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暂停面对面授课在内,对教育产生了影响,从而进一步拉大了获得优质教育方面的差距,尤其是就生活在农村地区且/或无法上网也无法利用新技术的土著学生而言(第十三条)。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实施具体的特定措施,确保恢复面对面教学,确保获得优质教育,并确保缩小学生之间的数字鸿沟。

多语言和跨文化教育

6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多语言和跨文化教育政策》以及《多民族教育系统基础课程》框架内,采取举措采用和实施了若干区域性跨文化课程,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上述课程未得到充分实施,且没有针对Juaniquina、Cayubaba和Itonama土著民族和人民的此类课程(第十三和第十五条)。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对上述区域性课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确保根据不同土著民族的需要对上述课程进行调整;

(b)采取措施,批准并实施针对Juaniquina、Cayubaba和Itonama土著民族和人民的区域性跨文化课程。

土著语言

64.委员会对支持土著民族和人民语言权利的广泛监管框架表示欢迎,例如2012年第269号法。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土著语言在缔约国的保护问题,尤其是那些濒临消失的语言――语言濒临消失直接影响到土著民族行使其文化权利。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只有少数公职人员满足会说一种土著语言以保证人们能利用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这项要求(第十五条)。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土著语言,包括批准关于有效实施第450号《高度脆弱土著和原住民民族和人民保护法》的条例。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确保促进所有土著语言在公共领域的使用。

文化多样性

66.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针对土著民族的一系列歧视表现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存在着一种将族裔身份作为排斥和分裂标准的公开言论,尤其是在2019年社会政治危机背景下(第二和第十五条)。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实施一项重视多样性和多元化并拒绝一切形式歧视的综合性政策;

(b)为共识和对话创造空间,以保护、促进和欣赏文化多样性,并确保公众将其视为一种丰富社会而非分裂社会的元素。

D.其他建议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6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所有四类自治实体中,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邀请监察员办公室、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70.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9(a)段(人权维护者)、第11(c)段(气候变化)和第15(a)段(被协商权和事先在知情情况下自主表示同意权)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7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10月31日前按照《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议周期发生变化而另有通知。根据联大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