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KOR/Q/3/Add.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8 August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第四十三届会议

2009年11月2日至20日,日内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情况

审议缔约国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的报告

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在审议大韩民国第三次定期报告(E/C.12/KOR/3)时提出的问题清单(E/C.12/KOR/Q/3)的答复

大韩民国*

[2009年8月13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实施《公约》的总体框架1-907

问题1........1-657

问题2..........66-6818

问题3.........................69-7219

问题4..............73-7519

问题5........................76-7821

问题6.............79-8321

问题7..........................84-8925

问题8……………….9025

二.有关《公约》一般性条款的问题(第一至第五条)91-11025

A.第二条第二款:不歧视91-10125

问题9………………..91-9225

问题10.....................93-9626

问题11...................97-9926

问题12......................100-10127

B.第三条:男女平等权利102-11027

问题13.........................102-10427

问题14..................105-11028

三.关于《公约》具体条款的问题(第六至第十五条)111-29530

A.第六条:工作权..111-12630

问题15....................111-12030

问题16....121-12632

B.第七条: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127-17533

问题17.....................127-13033

问题18....131-13735

问题19……………………............138-15336

问题20 154-15942

问题21.....................160-16142

问题22........................162-16943

问题23……………..170-17544

C.第八条:工会权利176-18645

问题24………………….176-18245

问题25...................183-18646

D.第九条:社会保障权187-19747

问题26 ............187-19347

问题27.....................194-19749

E.第十条:保护家庭、母亲和儿童198-21150

问题28.......................198-20250

问题29................................203-20651

问题30...............................................207-21153

F.第十一条:适足生活水准权212-24153

问题31......................212-21753

问题32.............................218-22554

问题33.................................226-23155

问题34 ..............232-23456

问题35 ….235-23857

问题36….239-24157

G.第十二条:身心健康权242-28358

问题37 242-24958

问题38 ………..250-25559

问题39 …..256-26460

问题40 ………265-26764

问题41 ………..268-27264

问题42273-28365

H.第十三和第十四条:教育权284-28966

问题43 ….28466

问题44285-28866

问题4528967

I.第十五条:文化权利290-29567

问题46 ..290-29267

问题47…............293-29568

表格清单

1.按年度编列的两性平等部预算(2001-2007年)9

2.按年度编列的两性平等部预算(2008-2009年)9

3.非正规劳动力的规模和比例11

4.按性别分列的非正规工人占工资劳动者的百分比11

5.非正规工人平均月工资12

6.按年度分列的非正规工人的社会保险覆盖率12

7.非正规工人的工会参加率13

8.在劳资关系方面对工人的起诉情况13

9.中小学和高中以及大学的保留率(截至2009年)16

10.按年度分列关于难民、人道主义居留和家庭团聚的统计数据20

11.按性别分列的难民地位、人道主义居留和家庭团聚的情况20

12.按年龄分列的难民地位、人道主义居留和家庭团聚的情况20

13.按国家分列的难民地位21

14.按国家分列的人道主义居留情况21

15.按国家分列的家庭团聚情况21

16.按年度分列的根据普通就业许可证被雇用的外国人数量22

17.按国家分列2004-2008年根据普通就业许可证被雇用的外国人的人数22

18.在大韩民国居留并有资格就业的外国人的人数23

19.按签证类别有资格就业的逗留外国人的人数23

20.按国家分列的有就业资格的逗留外国人的人数24

21.按国家分列的非法逗留的外国人状况24

22.按年度分列的非法逗留的外国人状况24

23.妇女在各级政府咨询委员会的参与率28

24.韩国两性平等促进和教育协会的按年教育成果记录29

25.按不同生命阶段两性平等教育方案的发展和教育情况29

26.为非正规工人参加劳动培训课程和劳动者能力培养卡方案提供财务补贴的情况30

27.有过职业教育或培训经验的非正规工人的比例及其平均培训时数............................31

28.通货膨胀、工资和最低工资增长情况比较34

29.按年比较女工月薪与男工月薪的比率36

30.有关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投诉或控告案件数量37

31.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的自查情况38

32.按性别分列的诉愿人(受害者)情况39

33.按年龄分列的诉愿人(受害者)情况39

34.性骚扰受害者和犯法者之间的关系40

35.被告人的特殊地位和职业40

36.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决定的明细表(总共49项决定)41

37.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调解纠纷的明细表(总共9项调解)41

38.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协议的明细表(总共56项协议)41

39.在劳资关系问题上遭到刑事起诉的工人状况45

40.按年从整个中央政府支出中划拨的社会福利预算比例47

41.按年从整个地方政府支出中划拨的社会福利预算比例48

42.截至2009年2月底国家健康保险所涵盖的外国人50

43.2006年至2008年受理和结案的家庭暴力案件51

44.虐待儿童发案率(按每千名18岁以下儿童计)52

45.过去五年间虐待儿童案件的分类数据52

46.按年度分列的相对贫困率54

47.无家可归者统计数据56

48.按年医疗补助方案的受益人59

49.国内韩国人感染艾滋病毒的情况60

50.国内韩国青少年感染艾滋病毒的状况60

51.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有国内韩国人感染艾滋病毒的状况(1985-2008年)61

52.按年报告的艾滋病患者状况61

53.国内韩国人艾滋病毒感染路径的状况(1985-2008年)62

54.据报死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数62

55.2007年学校结算67

56.《国家安全法》的罪犯状况68

一.实施《公约》的总体框架

问题1― ―请提供最新的具体资料,说明缔约国为执行载于“委员会对大韩民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结论性意见”(E/C.12/1/Add.59)中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国家统计数据(第34段)

1.自从2001年5月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了大韩民国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后,在“从事经济活动人口调查”(在业人口调查)方面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

2.为了确定当前非正规劳动力的规模及其就业现状,2001年制定了“从事经济活动人口按就业状况辅助调查”并且每年进行一次。在应对1997年底出现的经济危机的进程中,非正规就业成为一种突出现象。由于非正规工人人数的增加,有必要抓住非正规工人的实际人数及其各种就业状况,以保护其权益并促进劳动力市场的长期发展。

3.每月进行一次的在业人口调查不能完全捕捉到非正规工人的各种就业状况,因为按照就业合同期调查只把他们分为三类,即:正式工(工作一年以上);临时工(一个月到一年);及日工(不到一个月)。于是,政府便引进了一项辅助调查,以便生成按照就业状况分类的统计数据。原先此项辅助调查从2001年发起到2006年这一时期每年进行一次(在8月份),后来自2007年以来改为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3月和8月)。

4.根据2001年7月23日开始工作的三方委员会非常规工人特别委员会于2002年7月22日达成的协议,非正规工人包括:(a)非长期工或定期工;(b)非全时工和(c)非典型工,其中包括临时代理工(派遣工)、专项工作临时工、应招工。起初,这种辅助调查包括主要与就业状况有关的16个调查项目。后来项目总数增加到19个,补充的新调查项目包括工会会员、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等等。

5.除了基于就业状况的辅助调查之外,国家统计局还引进了有关青年、老年人、自营职业者和区域就业状况的辅助调查。这些辅助调查要么是新近附加到“从事经济活动人口调查”的,要么是从中扩展出来的,目的在于为制订有效就业和福利政策收集统计数据。

6.老年人辅助调查旨在调查5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退休年龄、再就业、求职和未来工作计划等要素情况。自2005年以来该调查每年进行一次(在5月),以便适应老龄化人口迅速崛起的趋势,为制订创造老年人工作职位和福利的政策收集必要的统计数据。

7.青年辅助调查旨在调查15-29岁年轻人的经济活动及其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情况。自2002年以来该调查每年进行一次(在5月),收集统计数据,作为制订促进青年就业政策和应对失业措施的依据。

8.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较,大韩民国的雇主、自负酬金工作者和从事经营企业的家庭成员等自营职业的个人比例较高。有鉴于此,关于自营职业者的辅助调查自2007年以来每年进行一次(在8月),其调查结果可以用作制订支持个体户政策的基本数据。

9.区域就业调查是为了收集有关每个市、县和区就业条件的统计和分析数据,以协助制订各地区的就业政策。该调查不论在项目上还是在规模上都比在业人口调查更为广泛。第一次区域调查是2008年10月进行的,并且计划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在10月)。

10.在与教育有关的统计研究中发生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引进了私人教育支出调查。私人教育支出调查是国家统计局在2007年发起的,此后一直在持续进行。该调查的目的在于通盘研究2007年以来小学、初中和高中的私人教育支出情况,并且收集有助于制订包括减少私人教育费用政策在内的教育政策的统计数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其审议大韩民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第42段中还建议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私人教育负担。此项调查每年进行两次,调查样本为30,000-40,000名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学生家长。

国家人权委员会(第35段)

1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项下第三次定期报告第7至第8段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项下第三次报告第49段至第53段(CCPR/C/KOR/2005/3)说明了大韩民国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成立及其工作的详细情况。

12.政府忠实遵守《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和职能的原则》(《巴黎原则》),在《国家人权委员会法》的基础上成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该法令保障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该委员会由11位委员组成,其中包括一位主席和三位常设委员。该法令规定应任命四名以上的妇女专员。主席和委员们的任期有法律保障,他们的地位也有保障,因为除非他们被判监禁或受到更重的处罚,否则不得违背个人意愿将其免职。此外,该委员会的经费支出由政府预算提供,以确保委员会适当履行职能。

13.目前,大韩民国国家人权委员会享有促进和维护人权各国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ICC)授予的“A”级核证地位。据该国际协调委员会评估结果,韩国人权委员会的运作符合《巴黎原则》。

14.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为改进政策和法律提供建议或发表意见;对侵犯人权或歧视行为进行调查并提供补救办法;进行广泛的人权状况调查;提供公众教育;以及提高公众对人权问题的认识等方面的任务。相关的调查和补救措施主要局限于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侵犯;其他方面的工作处理大韩民国加入获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或国际管理法所承认的总体人权。人权委员会还从事各种各样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活动。

《公约》的法律地位(第36段)

15.《公约》的国内法律效力有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项下第三次定期报告第13-16段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项下第三次定期报告第10和第11段所述。鉴于《公约》项下的几乎所有权利均已在《大韩民国宪法》中得到保障,所以凡是不符合《公约》的新法律或专项法规都被视为违反《宪法》,故须经宪法法院审查。

16.自从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以来,截至2009年5月底,国内各级法院尚未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作为判决规范直接引证。

分配给两性平等部的资源(第37段)

17.两性平等部自2001年1月29日成立以来预算逐年增加,以便发挥其作为促进妇女政策、促进男女平等和增进妇女权益的主要部门的职能。

表1

按年度编列的两性平等部预算(2001-2007年)(单位:亿韩圆,百分比)

年份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预算额

288

427

435

4 523

6 682

8 729

11 379

预算增加额

139

8

4 080

2 159

2 047

2 650

增长率

( 32.6)

( 1.9)

(937.9)

(47.7)

(30.6)

(33.8)

* 育儿和与家庭有关的工作分别于 2004 年和 2005 年从卫生和福利部转移到两性平等部。

表2

按年度编列的两性平等部预算(2008-2009年)(单位:亿韩圆,百分比)

年份

2008 年

2009 年

预算总额

原预算额

修订预算额

预算额

539

860

671

189

预算增加额

321

增长率

(59.6)

* 由于 2008 年政府改组,育儿和与家庭有关的工作于同年被转移到卫生、福利和家庭事务部。

18.2002年,政府预算中增加了139亿韩圆,指定用于:增强和利用女性劳动力;改进有性别歧视的法律、制度和惯例;以及增强妇女权益。2004年的预算比上一年增加了4,080亿韩圆。预算增加主要归因于育儿预算连同与育儿有关的工作从卫生和福利部转移到两性平等部。此外,分配给实现两性平等和改善妇女生活条件的预算增加了。由于家庭服务预算从卫生和福利部的转移和育儿预算的持续扩充,2005年的预算增加了2,159亿韩圆。

19.2006年至2008年政府增加了两性平等部的预算,以便扩充育儿和家庭服务预算。增加这方面服务预算的目的在于应对生育率低和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同时为促进培养和利用女性劳动力、保护被边缘化的群体(比如卖淫者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受害者)、推动妇女网络建设,以及扩大性别影响评估等方面的有效政策奠定基础。

20.2008年上台的新政府进行了政府改组,将两性平等和家庭部改为两性平等部;同时把卫生和福利部并入卫生、福利和家庭事务部。结果,卫生、福利和家庭事务部成为育儿和与家庭有关工作的主管部门,而两性平等和家庭部2008年预算中分配给育儿和家庭服务的那部分多达15,026亿韩圆的资金就转给了卫生、福利和家庭事务部。上述改变归因于各部门的工作重组,而这种改变并不说明两性平等部的职能削弱。

21.根据2008年6月5日颁布的《促进工龄不连续的妇女经济活动法》,政府于2009年增加了旨在通过增强职业工作能力和扩大就业机会鼓励包括工龄不连续的妇女在内的女性劳动力就业的预算分配。政府还增加了旨在对包括暴力的儿童及女性受害者和残疾妇女在内的弱势群体提供保护、支助和综合服务的预算分配。

22.与此同时,政府引进了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预算系统,以便运用性别敏感观点来分配国家资源。为了确保男女公平享有公共支出所产生的效益,性别敏感的预算系统要评估预算对性别问题的潜在影响,并且在国家财政分配中运用性别敏感观点,谋求以有利于两性平等的方式改进预算程序。其最终目标就是通过公平有效的国家资源分配充分实现韩国社男女平等。为达此目的,2006年颁布了《国家财政法》,并且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关研究和试点项目之后,将从2010财政年度开始生效。

非正规工人的状况(第38段)

23.根据2001年8月和2005年8月进行的就业状况辅助调查结果,第三次定期报告第142-148段解释了大韩民国非正规工人的有关状况。非正规工人状况调查结果如下;调查概况见下文第2至4段。

24.2005年8月以后,非正规劳动力的规模和比例在2007年3月达到峰值,现正在逐渐下降。

表3

非正规劳动力的规模和比例(单位:1,000人,百分比)

类别

2005 年 8 月

2006 年 8 月

2007 年 3 月

2007 年 8 月

2008 年 3 月

2008 年 8 月

2009 年 3 月

工资劳动者人数

14 968

15 351

15 731

15 882

15 993

16 104

16 076

正规工人人数

9 486

9 894

9 958

10 180

10 356

10 658

10 702

非正规工人人数

5 483

5 457

5 773

5 703

5 638

5 445

5 374

非正规工人比例

(36.6)

(35.5)

(36.7)

(35.9)

(35.2)

(33.8)

(33.4)

25.截至2009年3月,女性非正规工人的人数(270万,占整个非正规劳动力的51.5%)超过了男性非正规工人(260万,或48.9%)。非正规工人占工资劳动者总人数的比例,女性劳动者高于男性劳动者,各自的比例分别为40.6%和28.2%。不过,自2005年8月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以来,两性的非正规工人比例全都下降了。

表4

按性别分列的非正规工人占工资劳动者的百分比(单位:1,000人,百分比)

类别

2005 年 8 月

2009 年 3 月

工资劳动者人数

8 682

6 286

9 307

6 768

非正规工人人数

2 736

2 747

2 626

2 748

非正规工人的比例(%)

(31.5)

(43.7)

(28.2)

(40.6)

26.2009年1月至3月,非正规工人的平均月工资为123.2万韩圆,相当于平均月工资216.7万韩圆的56.9%。2009年3月,非正规工人的平均工时数为每周40.8小时,少于正规工人的每周48.1小时。

表5

非正规工人平均月工资(单位:100万韩圆,百分比)

类 别

2005 年 8 月

2 006 年 8 月

2007 年 3 月

2007 年 8 月

2008 年 3 月

2008 年 8 月

2009 年 3 月

工资 劳动者

159.3

165.6

172.4

174.5

181.1

184.6

185.4

正规工人

184.6

190.8

198.5

200.8

210.4

212.7

216.7

非正规工人

115.6

119.8

127.3

127.6

127.2

129.6

123.2

非正规工人与正规工人的工资比率(%)

(62.6)

(62.8)

(64.1)

(63.5)

(60.5)

(60.9)

(56.9)

* 本表数据不反映每月工时数。

27.虽然总的来说非正规工人的社会保险认购率一直在稳步增长,但是从2009年开始这方面的数据比上一年略有缩减。

表6

按年度分列的非正规工人的社会保险覆盖率(单位:百分比)

类别

2005 年 8 月

2007 年 3 月

2007 年 8 月

2008 年 3 月

2008 年 8 月

2009 年 3 月

国家养恤金

36.6

39.3

40.0

37.4

39.0

37.6

健康保险

37.7

41.8

42.5

40.2

41.5

40.9

就业保险

34.5

38.8

39.2

37.1

39.2

39.1

28.与正规工人相比较,非正规工人的工会参与率非常低。不过,如果把在工作场所没有工会或非正规工人不够资格参加工会的情况下的参与率排除在外的话,上述差距就小多了。

表7

非正规工人的工会参加率(单位:百分比)

类别

2007 年 8 月

2008 年 3 月

2008 年 8 月

2009 年 3 月

完全工资劳动的比率

工资劳动者

12.1

12.1

12.7

12.7

正规工人

16.0

16.4

17.0

17.4

非正规工人

5.1

4.2

4.4

3.4

有资格参加工会的职工比率

工资劳动者

68.0

69.0

69.9

70.8

正规工人

68.9

69.8

70.5

71.6

非正规工人

63.7

63.3

65.7

63.8

工会权利(第39段)

29.第三次定期报告第152段至172段讲述了公务员和教师的三项基本劳动权利以及针对工会罢工行使公共权利或提起公诉的问题。

30.下表列出了2002年至2008年底在劳资关系方面对工人的起诉情况。

表8

在劳资关系方面对工人的起诉情况(单位:人数)

类别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被起诉的人数

1 174

1 340

2 153

1 694

1 554

2 833

1 952

被逮捕的人数

170

163

71

114

188

82

52

儿童性交易和童工问题(第40段)

31.第三次定期报告第253段至第255段讲述了关于预防儿童性交易和童工的问题。

32.在提交了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后,先后于2007年8月3日和2009年4月30日对《保护青少年免遭性犯罪法》修订了两次。须纳入性犯罪者登记的范围扩大到被判为对未成年人性犯罪者。不过,在与13岁或以上未成年人的简单性交易情况下,他们应被判罪至少登记两次。登记资料的保存期已从5年延长至10年;而以前查阅这种登记资料须经国家青少年委员会批准,现在则取决于法院命令。此外,经修订的该法令扩大了登记资料的可供查阅范围。现在,掌握有罪犯地址的市、县或区管辖范围内的相关少年教养机构负责人和任何法律代表,凭借法院命令即可查阅罪犯登记资料。与此同时,从前规定的对未成年人性犯罪者自判罪算起5年内不得就业,现根据修订的法令已扩展到10年内不得就业。被判罪者非但不得就业,而且也得不到任何服务。

33.2008年4月30日,国民议会通过一项对《保护青少年免遭性犯罪法》的完全修订法案。该法案建议将法令名称改为《保护儿童和未成年人免遭性犯罪法》,以确保儿童也依法得到保护。为了进一步加强保护青少年免遭性犯罪,该法案还建议规定惩罚对儿童和未成年人的准性活动以及教唆或引诱购买儿童或未成年人性交易的活动。法案还建议改变以往的性罪犯登记制度,即只有凭借法院的命令才允许申请查阅性罪犯资料者接触此种资料。该法案建议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性罪犯信息公布制度,即根据法院命令在国际互联网上公布此种信息。

34.2008年3月31日,政府修订了《保护青少年免遭性犯罪法》,扩大了预防性交易的教育课题。负责提供此种教育的机构也从小学、初中和高中校长扩大到包括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中小学和高中校长,以及总统政令中指定的其他公共组织的领导人。此外,从2009年开始,这些机构须在次年2月底以前向两性平等部报告上述教育结果。

35.政府还在致力于进一步增加保护未成年人性交易受害者的设施,并保护其个人信息,以防止产生污名化后果。根据《预防性交易和保护其受害人法》设立的未成年人性交易受害者支助设施从2004年的12个增至2009年的14个。2009年4月,政府出台了在未成年人性交易受害者在校期间防止向师生泄露其相关信息的措施。

36.另外,为了防止曾经卷入性交易的青少年再次堕落,卫生、福利和家庭事务部为这些未成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方案和善后处理。这些方案由该部指定的7个机构执行,其中6个分别位于首尔、仁川、釜山、大田和光州,还有一个是为患有精神障碍的青少年开设的教育机构。在这些方案中,医疗和康复专家一天24小时与这些曾经参与性交易的青少年在一起,为其提供心理治疗、性教育、文化活动和职业途径规划等方案,以提升其自尊心,从而使其重新参与社会生活。完成上述方案的人有79.8%回到家中,表明这些方案对于帮助青少年摈弃性交易和预防再次堕落是卓有成效的。

37.第三次定期报告第248-252段介绍了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劳动保护政策。

适足住房权(第41段)

38.第三次定期报告第294段给出了关于住房福利当局的说明。自从2008年新政府上台及随后政府改组以来,土地、运输和海事部的住房政策总监及公共住房建设办公室一直在全面负责住房问题。尤其是,为了促进人民的住房保障与福利,住房政策总监领导下的住房福利规划处正在执行各种政策,其中包括诸如最低收入阶层、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政策,以及对那些因为经济上有困难而不能购置个人住房的贫困阶层给予扶持的政策,等等。

39.第三次定期报告第300-304段和第312-315段描述了对实施民用建筑发展规划中的拆迁户的补偿和住房补贴情况。

40.《城市和生活环境改善法》把“环境改善项目”定义为旨在改善道路、供水与排水系统、公园和指定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地块或旨在更新或建设包括住房在内的建筑物以恢复城市功能的项目。该法令将各种项目分成四类,即:“居住环境发展项目”、“住房再开发项目”、“住房再建设项目”和“城市环境改善项目”。生活环境改善项目可以直接由市长或县长执行,或者由市、县长委托韩国住房建筑总公司来执行。住房再开发和再建设项目可以由土地所有者合伙组织发起,或经合伙组织多数成员认可通过与市长、县长或韩国住房建筑总公司协作执行。城市环境改善项目可以由土地所有者合伙组织执行,或经合伙组织多数成员认可通过与市长、县长或韩国住房建筑总公司协作执行。

41.《城市和生活环境改善法》规定,在指定区域内为实施环境改善项目而征用或使用土地或建筑物所有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情况下,适用《为公共工程获得土地及补偿法》,该法令适用于国家或省政府执行的公共项目。

42.《城市和生活环境改善法》规定,除市长或县长以外的项目承包人要向市长或县长提交项目计划以获得实施项目许可证;项目计划应包括居民拆迁措施,比如提供临时住所、解决租户住房的措施,以及租赁房屋建设计划等。此外,该法令还规定项目应轮流实施,其间,环境改善项目所涉及的房主或租户可以在预定拆迁区附近新建的住宅楼里获得临时栖身之所。

43.经过2009年5月27日修订并定于2009年11月28日生效的《城市和生活环境改善法》规定,在规划一个环境改善项目的时候,市长或县长要书面通知公民并为其召开说明会。它还规定,要将居民重新安置措施纳入城市环境改善项目实施计划,比如提供临时住所,为租户提供住房的措施,以及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同时要在指定区域的市、县和区成立城区解决纠纷委员会,以解决在实施环境改善项目的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端。

44.第三次定期报告第305-311段提供了有关社会弱势或被边缘化群体住房保障方面的解释。

45.关于国家租赁住房建设,2007年总共提供了110,310套(89,228套新建住宅,政府购买了21,082套多户型房屋或违约房屋);2008年总共提供了84,882套(新建和政府购买的房屋分别为74,048套和10,834套)。

46.至于国有长期租赁房屋,2007年在保证金基础上总共出租了现有6,142套居住单元,另有1,019套租给了儿童户主的家庭。2008年的这两个数字分别为7 484套和1,029套。

47.为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住房,降低了长期租赁住房的维修费,并且从2008年开始冻结了国家租赁住房的保证金存款或租金。一个根据收入水平收取国家租赁住房租金的试点项目正在取得进展,同时政府正在考虑引进一种住房优惠凭证制度,以减轻低收入租户的住房支出财务负担。

48.对于住在小型单间或乙烯板房中的居民来说,政府正在计划为其提供各种形式的简单而适用的总共5 174套居住单元,比如商品房或租赁房,或按照大约仅相当于租赁市场价30%的保证金出租。该项目的预算约为2 494亿韩圆,预计2009年将为750套住房投入456亿韩圆。

加强公共教育系统(第42段)

49.第三次定期报告第376段解释了免费义务中学教育。

50.鉴于免费义务高中教育预算将高达2万亿韩圆以上,所以在实行这样的方案以前必须有一个保障预算的财政计划,同时还要审查长远前景并取得社会一致认同,因为需要政府划拨预算的还有其他一些方案,比如合并免费义务小学和中学教育,以及对贫困阶层的扶助。

51.为了加强公共教育,政府正在推进旨在提高公共教育质量和学生及家长满意度的各项政策,同时促进公共教育问责制。

52.首先,政府正在通过更新老校舍和创造一个良好学习环境来提升整个中小学和高中教育环境,并且坚持不懈地编制优质而均衡的教学大纲和教科书。其次,为了提高学生和家长的满意度,政府正在实施一个“多样化高中”项目,以便为了学生和家长的利益改进高中教育并使之多样化(公立寄宿学校、meister综合技工学校、独立私人学校等)。同时,政府正在扩大对各种课外方案的支持,以便在正规课时以外对学生因材施教,提供竞争教育,并促进对低收入家庭的教育福利政策,以便大幅度缩小社会阶层之间和地区之间的教育差距。第三,为了切实履行其公共教育义务,政府正在合并全国范围的普通文化课成绩评估,以便根据评估结果向学生提供适合其学业成绩的教育。与此同时,政府谋求加强学校信息公布系统,以便向公众提供有关学校和教育的总体信息。此外,政府计划引进有关教师评价和培养的制度,据此,教师们可以发展他们的能力,并通过公正的评估获得回报。

53.第三次定期报告第 376段、377段和386段至第395段介绍了公共教育机会。

54.中小学将近100%的学生保留率表明大韩民国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至于高等教育,高中生上大学的录取率为83.8%,这也表明提供了相对平等的高等教育机会。

表9

中小学和高中以及大学的保留率(截至2009年)(单位:百分比)

类别

小学升初中

初中升高中

高中升大学

保留率

99.9%

99.7%

83.8%

* 保留率 = ( 在特定年份升入较高层级教育的毕业生人数除以毕业生总数 ) × 100 。

55.为了进一步确保高等教育的平等机会,政府正在通过在法律上保障各大学可以获得来自农业和渔业地区生源、职业高中毕业生或低收入家庭的学生的入学配额,扩大低收入群体上大学的机会。此外,正在努力通过持续扩大奖学金、工读方案和学生贷款减息等措施基本实现教育平等。截至2009年,共有52,000名学生受益于奖学金,总额为2,223亿韩圆;另有36,000名学生受益于工读方案,总额为1,095亿韩圆;350,000名学生受惠于贷款减息,减让额为4,107亿韩圆。

56.政府将人权问题作为一个通用科目纳入2007年的中小学及高中教学大纲,以确保通过包括相关科目和课外活动在内的各种学校活动或由教师自行决定综合教授人权课程。政府还开设了诸如道德或社会学之类的科目,以便使得小学直至高中的学生学会尊重人权并促进适合于他们的相关单位层次的基本自由。

公众人权运动(第43段)

57.下文第70-72段介绍了人权教育情况;而下文第62段和第63段介绍了如何通过实施《国家促进和维护人权行动计划》提高公众的人权意识。

58.国家人权委员会一直在开发并且向公众传播与人权有关的各种文化内容,其中包括比如《假如我是你》系列的三部电影,两部动画片,两本连环漫画书,还有一本摄影集。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第44段)

59. 2006年5月22日,大韩民国确立了下一个五年即2007-2011年《国家促进和维护人权行动计划》(简称《人权行动计划》)。《人权行动计划》是首个关于国家政府人权政策的综合行动计划,其目的在于改进与人权有关的法律、体制和做法,它充当了国家在国内外的人权政策蓝皮书。

60.建立《人权行动计划》,是1993年在越南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越南宣言》和《行动纲领》向世界各国提出的建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审议第二次定期报告的时候也建议大韩民国制定《人权行动计划》。

61.正如第三次定期报告第10段所述,自从国家人权委员会于2006年2月6日向政府提交了关于《人权行动计划》的建议草案以来,政府已指定司法部为主管部门,并且召开了无数次的讨论会,其中包括一次各相关当局的一次会议和两次有30个相关当局和来自相关机构的个人、普通公民及相关专家出席的听证会。通过在讨论中反复推敲,终于在2007年4月提出了一个政府计划草案。2007年5月4日,该草案在国家人权政策委员会的会议上得到确认。该委员会由司法部长任主席,其成员由16个相关当局的副部长或副部级官员组成。司法部长在一次内阁会议上报告了成果,并正式宣布确立《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及其各项实施方案。

62.《人权行动计划》总共由六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序言;第二部分――维护和促进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第三部分――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第四部分――社会弱势群体及少数族群的人权;第五部分――人权教育、国内外人权合作和遵守国际人权规范;第六部分――未来的实施。尤其是第三部分――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它包含了各种各样的实施任务,涉及到维护和促进教育权;工作的权利;加入工会的权利;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人类生命权;健康、医疗保健和环境的权利;文化艺术的权利;以及家庭生活的权利,其目的在于确保全面覆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63.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人权行动计划》的多种手册并将其分发到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国民议会、法院、宪法法院、学术团体,以及全国各地的图书馆,等等。《人权行动计划》手册载有截至2006年12月大韩民国批准的各种国际人权文书,各部分还载有相关条约机构的建议。手册的印发推动提高了相关政府官员和普通公民对国际人权的认识。

64.《人权行动计划》规定,作为主管机关的司法部要每年汇编并向国家人权政策委员会报告实施成果,然后向广大民众公布。于是,司法部于2008年7月25日向委员会报告了2007年《人权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将其成果编印成册,向政府机构和民众分发。

65.此外,随着2008年新政府上台,司法部制定了一个对《人权行动计划》起辅助作用的计划,其中将与人权有关的问题纳入国家议程,由新政府作为重点政策予以推行。国家人权政策委员会在2008年7月25日的会议上通过了司法部的这一辅助计划。行将在该计划项下执行的辅助实施任务包括:鼓励低收入群体担任公职;建立适当的奖学金制度;确立性别敏感政策的稳固地位;引进成年人监护制度,等等。

问题2――请说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在多大程度上参与编写本报告。

66.政府在起草第三次定期报告的时候征求了国家人权委员会和国内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并且吸收了其中一些意见。

67.第三次定期报告是由《公约》的主管部门司法部协同各有关当局起草的,并且先后于2006年3月23日和2006年4月4日分别征求了国家人权委员会和民主社会律师协会的意见。民主社会律师协会是一个有代表性的非政府组织,它在就国际人权条约对大韩民国进行审查的时候代表非政府组织提交了“反报告”。国家人权委员会和民主社会律师协会还就提交司法部的报告草稿正式提出书面意见。

68.2006年5月17日,司法部向参加草拟报告的各当局传达国家人权委员会和民主社会律师协会的意见。通过与有关当局磋商,司法部采纳了其中的一些意见,对第三次定期报告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然后才将其提交委员会。

问题3 ――请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尚未作为判决依据适用《公约》(见缔约国报告第16段)的理由,并说明缔约国正在采取何种措施提高公众以及司法和其他公共当局对《公约》规定权利的认识。

69.正如第16段所解释的那样,截至2009年5月底以前,国内法院尚未作为判决依据直接援引《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条款。究其原因,不是因为法院消极不愿直接援引《公约》,而是因为国内基本上没有发生过与适用《公约》有关的案例。《公约》项下的大多数权利在《宪法》或国内法令中也有保障,这一事实似乎是发生上述“不适用”情况背后的重要原因。

70.司法部人权局、外交和通商部,以及国家人权委员会都通过各自的网站和媒体向广大公众推介《公约》,并且通过在政府官员教育课程和培训机构中包括有关《公约》的信息,正在努力提高政府官员对《公约》的认识。上文第62段和第63段介绍了政府如何通过印发《人权行动计划》手册努力提高公众和政府官员对国际人权的认识。

71.政府充分认识到人权教育和在维护并促进人权方面公共关系的重要性,所以把这两个要素纳入了《人权行动计划》。《人权行动计划》第五部分包括了对学生、政府官员和人权倡导者、社会弱势群体和少数族群、公司和新闻业者、终身教育机构以及全体韩国人民进行人权教育和公共关系等方面的实施任务。

72.此外,负责对进入法律职业之前业已通过韩国律师考试的人进行教育的司法研究与培训学院提供几门有关国际人权的课程,以确保未来的法律职业工作者有机会在国际水平上学到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内的各种人权知识。

问题4 ――请提供最新的补充分类统计数据,说明缔约国境内得到承认的难民、以人道主义理由获准居留者和寻求庇护者的人数,并说明自上次报告提交以来提出家庭团聚申请的数量和申请获得批准的数量。

73.自从大韩民国于1992年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公约》以来,已有107人被确认为难民,另有71人基于人道主义理由已获准在这个国家居留到2009年4月底。共有38项申请家庭团聚,这些申请已全部获准。尤其是自从2006年2月司法部国籍和难民处成立以来,被授予难民地位者、被授予人道主义地位者以及获准家庭团聚者的人数大幅增加。截至2009年4月底,总共有1,214名申请难民地位的人现在大韩民国拘留。

74.自提交截至2005年的报告以来,关于难民人数、基于人道主义理由居留人数和家庭团聚人数的统计数据,在第三次定期报告第34段和第35段做了说明。2006年至2008年的相关年度统计数据分列如下:

表10

按年度分列的关于难民、人道主义居留和家庭团聚统计数据(单位:人)

类别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4 月

被授予难民地位的人数

11

13

36

6

6

5

5

8

26

10

3

3

被授予人道主义居留的人数

13

9

22

0

10

3

2

7

16

6

0

0

获准与家庭团聚的人数

3

11

16

4

0

3

3

8

6

10

2

2

75.截至2009年4月底,关于被授予难民地位、被授予人道主义居留和获准家庭团聚者的统计数据,按性别、年龄和国籍分列如下:

表11

按性别分列的难民地位、人道主义居留和家庭团聚情况(单位:人)

类别

总计

被授予难民地位的人数

107

74

33

被授予人道主义居留的人数

71

50

21

获准家庭团聚的人数

38

13

25

表12

按年龄分列的难民地位、人道主义居留和家庭团聚情况(单位:人)

类别

总计

1-4 岁

5-17 岁

18-59 岁

60 岁或以上

被授予难民地位的人数

107

8

11

86

2

被授予人道主义居留的人数

71

1

4

65

1

获准家庭团聚的人数

38

8

11

19

-

表13

按国家分列的难民地位(单位:人)

总计

缅甸

孟加拉 国

刚果

埃塞俄比亚

中国

喀麦隆

科特迪瓦

伊朗

其他

107

46

20

13

7

5

4

3

4

5

表14

按国家分列的人道主义居留情况(单位:人)

总计

缅甸

埃塞俄比亚

刚果

中国

科特迪瓦

伊朗

阿尔及利亚

伊拉克

其他

71

15

13

11

7

5

4

4

3

9

表15

按国家分列的家庭团聚情况(单位:人)

总计

缅甸

刚果

孟加拉国

中国

科特迪瓦

乌干达

埃塞俄比亚

38

15

9

8

2

2

1

1

问题5 ――请说明缔约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以及双边和多边贸易政策考虑到《公约》的程度。

76.在决策过程中,政府竭尽全力确保适当考虑到庄严载入《公约》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77.例如,在制订其双边和多边贸易政策的过程中,外交和通商部通过各种渠道(比如该部的对外经济会议和内阁会议)与所有相关部门进行协商。政府力图通过这种过程制订贸易政策,同时考虑到它们可能对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的影响。

78.必要的话,政府还召开公众听证会,以便在做出正式决定以前让各种党派和有关部门都有机会发表意见。

问题6 ――还请提供关于目前在缔约国境内的移徙工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分类统计数据。

79.自从2004年政府引进就业许可证制度(EPS)以来,截至2008年12月通过EPS总共雇用了492,311名外籍工人。就业许可证分为“普通”和“特别”两种许可证。普通就业许可证允许普通外籍工人在不需要特定资格认证和工作经验的非专业领域被雇用,而特别就业许可证的签发对象是持有旅行就业签证(H-2)的外籍工人。在总共492,311名就业的外籍工人当中,172,513人是通过普通就业许可证被雇用的,其余319,798人是通过特别就业许可证被雇用的。

表16

按年度分列的根据普通就业许可证被雇用的外国人数量(单位:人)

类别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根据普通就业许可证被雇用的外国人

3 167

31 659

28 976

33 687

74 724

80. 在通过普通就业许可证被雇用的外籍工人当中,越南人共有46,248人,占总数的26.9%。

表17

按国家分列的2004-2008年根据普通就业许可证被雇用的外国人的人数(单位:人)

总计

越南

菲律宾

泰国

蒙古国

印度尼西亚

斯里兰卡

中国

乌兹别克斯坦

巴基斯坦

柬埔寨

尼泊尔

缅甸

吉尔吉 斯 斯坦

孟加拉国

172 212

100%

46 248

26.9%

26 729

15.5%

28 349

16.5%

17 068

10%

22 532

13%

14 730

8.6%

2 176

1.3%

4 742

2.8%

2 648

1.5%

2 946

1.7%

2 038

1.2%

69

0.04%

448

0.3%

1 497

0.9%

81.与此同时,鉴于并不是每个外籍工人都是凭就业许可证被雇用的,因此很难确定目前在大韩民国被雇用的外籍工人的确切人数。不过,可以通过考察合乎就业资格的外国人的人数来确定被雇用的外籍工人的人数。

82. 截至2009年4月30日,在大韩民国居留并有资格就业的外国人的人数列于下表:

表18

在大韩民国居留并有资格就业的外国人的人数(单位:人)

类别

总计

大韩民国外国人总数

766 189

428 723

337 466

合法居留的外国人的人数

704 589

388 638

315 951

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人数

61 600

40 085

21 515

* 非法拘留在大韩民国的外国人系指要么超过了逗留期限、要么因为违反了逗留身份所必要的条件而失去其逗留地位的人。

表19

按签证类别有资格就业的逗留外国人的人数(单位:人)

类 别

居留总人数

合法居留人数

总计

428 723

337 466

388 638

315 951

短期就业 (C-4)

570

238

293

181

教授 (E-1)

1 332

543

1 330

540

外国语教员 (E-2)

12 237

9 270

12 179

9 212

科研人员 (E-3)

1 679

264

1 670

262

技术指导 (E-4)

118

7

116

5

特殊职业 (E-5)

516

7

504

6

艺术和娱乐 (E-6)

1 143

3 926

966

2 723

特定职业 (E-7)

6 635

1 926

6 178

1 783

培训就业 (E-8)

12 651

1 845

374

17

非专业就业 (E-9)

166 891

23 793

143 298

14 758

船员 (E-10)

4 359

1

3 650

1

居民 (F-2)

19 232

114 034

18 041

106 065

侨居韩国的居民 (F-4)

21 050

23 037

20 685

22 688

永久居民(F-5)

8 072

12 125

8 072

12 125

工作假日(H-1)

82

304

82

304

旅行就业(H-2)

172 156

146 146

171 200

145 281

表20

按国家分列的有就业资格的逗留外国人的人数(单位:人)

类别

中国

越南

美国

菲律宾

泰国

印度尼西亚

台湾

蒙古国

斯里兰卡

加拿大

在大韩民国逗留的外国人总数

415 111

78 098

43 021

36 917

28 838

25 428

20 363

15 752

14 276

13 603

合法逗留的外国人的人数

393 990

68 281

42 431

30 106

24 633

22 043

19 812

11 398

13 108

13 464

非法逗留的外国人的人数

21 121

9 817

590

6 811

4 175

3 385

551

4 254

1 168

139

83.与此同时,非法逗留的外国人可能要工作以满足其在大韩民国的生活开销,而不管他们逗留的地位如何。截至2009年4月30日,非法逗留的外国人总数为191,641人。

表21

按国家分列的非法逗留的外国人状况(单位:人)

类别

总计

中国

越南

泰国

蒙古国

菲律宾

乌兹别克斯坦

孟加拉国

印度尼西亚

非法逗留者人数

191 641

88 908

15 227

13 460

13 404

12 530

8 114

7 539

5 177

表22

按年度分列的非法逗留的外国人状况(单位:人)

类别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4 月

逗留者总人数

747 467

910 149

1 066 273

1 158 866

1 169 981

非法逗留者人数

204 254

211 988

223 464

200 489

191 641

问题7 ――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包括韩国和美国自由贸易区对人民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影响,特别是据报告对粮食安全造成威胁方面的情况。

84.政府努力通过自由贸易区促进改进人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因为双边贸易和投资的扩大会增加经济福利,促进快速和可持续的经济发展。

85.尤其是最近一些自由贸易协定一般都包括有关劳动力和环境的章节或条款,这会防止缔约国在实施《自由贸易协定》的过程中降低或削减劳工或环境保护水平。譬如讲,一项自由贸易协定的各缔约方必须遵守世界劳工组织的核心劳动标准和多边环境协定,并且要有效加强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86.大韩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要么包括世贸组织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要么确认缔约各方在世贸组织《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项下的现有权利和义务。就此而言,由于下述原因,很难断言自由贸易协定对粮食安全有不利影响。

87.首先,自由贸易协定明确承认各缔约方有权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与安全采取必要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只要此种措施有科学证据为依据,并且没有不公正地歧视外国供应来源。

88. 其次,即便相关的科学证据不够充分,一个缔约方也可以根据现有的相关信息临时性地采取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缔约方应谋求获得补充信息以便进行更客观的风险评估,并且在适当的时期内检查这些措施。

89. 此外,虽然鼓励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各方依照国际标准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是如果有科学依据或者如果一个缔约方断定适当的话,缔约方可以引进或维持可能导致较高保护水准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问题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答复本问题清单第4、6、15、26、32、34、39和42段提及的问题时提供过去五年的年度比较统计数据,按年龄、性别、种族或民族血统分列,如果适用,则按城市/农村住所分列。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本问题清单第11、18、19、22、24、28 和29段要求的具体统计资料。

90.所要求的统计资料已在相关部分提供。

二.有关《公约》一般性条款的问题 (第一至第五条)

A.第二条第二款:不歧视

问题9 ――请说明为确保非国民不受歧视地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制定的立法和其他措施。

91.政府正在积极追求改善生活在大韩民国的外国人的法律和社会地位。2007年7月18日,政府颁布《韩国境内外国人待遇法》,以便通过在经济活动、信息和教育方面向外国人提供支持,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并且在法律和民事诉讼方面提供咨询,为创造韩国人和外国人之间相互理解与尊重的社会环境奠定基础。该法令责成司法部长每五年确定一个与外国人有关的政策框架方案,并且逐年提出实施计划。移徙政策委员会负责审查并对这方面的计划做出最终决定,然后交由中央各行政机构和地方政府去实施。移徙政策委员会是根据总理的命令成立的,负责审查和协调有关外国人的重要政策,包括调整相关政策使之适应韩国社会。

92.此外。在外国居民、民间团体和政府共同参与下举办了各种文化活动,以提高公众对多元文化社会的认识,并创造一种人人尊重文化多样性的环境。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民间团体举行多种多样的文化活动,其中包括每年从5月20日开始的“与外国朋友联谊周”期间外国人的演出,这种“联谊周”在上述法令中叫做“联谊日”。

问题10 ――请提供详细资料,介绍《反歧视法案》的情况,包括其地位和拟议法律将涵盖的歧视理由。最后草案删除了法案关于歧视理由,包括国籍和性取向的20条规定中的7条,也请就此发表评论意见。

93.司法部在2007年12月向国民议会提交了《反歧视法案》,但是随着2008年5月底第17届国民议会闭幕,该法案未经审议就被废弃了。截至2009年5月,国民议会没有任何待审议的《反歧视法案》。

94.在拟订那项被废弃的法案的过程中,曾有人指出,在反歧视理由清单中没有提及以国籍和性取向为由的歧视问题。在初次宣布该法案的立法审议事项以前,在法案中包含了24项反歧视的理由。可是在宣布了立法审议事项以后,有人开始对反歧视理由提出质疑。司法部在考察了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国外立法、相关国内法律以及其他发源之后得出结论认为,仅作为范例提出反歧视理由清单是可取的,并且将法案中的反歧视理由数量减少到13个。尽管进行了上述修改,该法案依然涵盖包括国籍或性取向在内的所有反歧视理由,因为该法案并非仅仅列举反歧视理由,而是作为范例提出一份典型的反歧视理由清单。

95.大韩民国有许多与反歧视有关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就其反歧视的理由与规模以及保护和惩罚的水平而言各不相同。这种法律的实例有:《国家人权委员会法》、《消除对残疾人歧视及补救措施法》、《禁止就业中的年龄歧视和促进老年人就业法》、《劳动标准法》、《男女平等就业和支持调节工作-家庭关系法》、《保护定期和非全时雇员法》,以及《保护派遣工法》。因此,为了制定作为一项一般法案的反歧视法,必须考虑确保这样的法案要系统化地遵照上述诸法令并与其相一致。

96.司法部正在参照与歧视有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外立法,精心制订一项反歧视法律,同时充分考虑到它要与现行的个别反歧视法相一致。

问题11 ――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缔约国为减少难民认定审查程序的拖延情况,从而使他们充分享受《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缔约国报告第27段和第36段)所作的努力成效如何。在这方面,请提供年度统计资料,说明寻求庇护者过去五年的平均等候时间。

97.正如第73段所述,自从2006年2月成立国籍和难民处以来,被授予难民地位者和人道主义地位者以及获准家庭团聚者的人数大幅度增加。司法部正在进行结构改革以满足与难民有关工作的日益增长的需求,同时改进难民认定审查程序以缩短他们的等候时间。2009年5月,该部增加了总部负责难民事务的工作人员,并且在首尔移民局单独成立了一个主管国籍和难民事务部门。寻求庇护者的等候时间有望缩短到一年以内。

98.为了减少由于漫长等待时间而给申请者造成的困难,修订的《移民控制法》及其实施政令(定于2009年6月20日生效)给申请难民地位并已等待认定超过一年者签发就业合格证书。

99.关于在认定难民地位之前的等待时间,2006年平均为一年零五个月;2007年为一年零五个月;2008年为一年零七个月。2004年和2005年没有统计数据可用。

问题12 ――请说明缔约国是否打算根据《韩国国籍法》(缔约国报告第30段)审查与韩国人结婚的外国配偶(F-2)的现有法律地位,特别是他们依赖韩国配偶取得居住地位的情况,目的是使他们能够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100. 从2006年4月以后,就不再要求韩国人的配偶陪同对方一起去申请延长其居留期。

101. 当与韩国人结婚的外国配偶寻求通过入籍获得韩国国籍的时候,需要在入籍前经过若干调查程序,比如核实是否仍然保持婚姻关系。

B.第三条:男女平等权利

问题13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了如第45段至第47段所述的那样增加妇女参与政策决策的人数而采取的措施成效如何。还请说明缔约国是否已采取措施解决部长级职位和公职部门高级职位方面的两性平等问题。

102. 为了扩大妇女在政府咨询委员会中的参与,政府建立了妇女代表参与制度,并且坚持不懈地努力提高妇女参与率。结果,妇女参与率从1998年的12.4%增长到2008年的30.9%。不过,这个数字比上一年(2007年)的33.1%缩减了2.2%。政府对原有上升趋势的中断深感不安,所以采取了各种应对措施,其中包括物色并帮助妇女候选人参加竞选,同时鼓励有关政府机构积极配合,以期将妇女在政府咨询委员会中的代表比例提高到40%。

表23

妇女在各级政府咨询委员会的参与率(单位:百分比)

年份

类别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目标

20%

23%

25%

28%

30%

32%

34%

36%

38%

40%

40%

结果

总参与率

12.4%

17.6%

23.6%

27.7%

30.1%

31.6%

32.2%

32.4%

33.7%

33.1%

30.9%

中央级

11.8%

17.5%

22.7%

24.8%

26.2%

27.3%

27.1%

27.9%

29.6%

27.0%

27.0%

地区级

12.7%

17.7%

24.0%

28.7%

31.5%

33.3%

34.8%

35.3%

36.0%

37.0%

33.1%

103.正如第三次定期报告第46-47段所述,从2003年起,妇女就业的目标制度已经转变为性别平等雇用制度。由于实行了这种新制度,1996-2008年间通过公务员考试的妇女增加了446人;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女性候选人的通过率从1996年的26.5%猛增到2008年的41.6%。

104.《扩大女性管理人员比例五年计划》(2002年至2006年)本来是通过提供5级或以上政府高级职位来执行的。由于成就卓著,该计划从2007年开始提供4级或以上更高的职位。随着这一制度的引进,担任5级或以上职位的女性政府官员比例从2001年的4.8%增长到2008年的10.8%。

问题14 ――请说明缔约国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消除长期以来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与责任的根深蒂固的文化陈规定型观念,因为这种观念对妇女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具有不利影响。鉴于缔约国承认“妇女就业的质量仍然比男性低很多”(缔约国报告第52段),以及如果能够在确实改变性别歧视状况的同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文化改革,这种改进工作将会更加有效(缔约国报告第49段),请解释为失业女户主提供工作培训的主要领域为什么局限于“烹饪、美容美发、照顾幼儿、插花和电话推销”(缔约国报告第76段)。

105. 政府承认,增强两性平等观念是克服男女角色偏见的先决条件,所以竭尽各种努力促进社会和文化变革。尤其是政府于2003年6月成立韩国两性平等促进和教育协会(KIGEPE),以便提高公众意识,改进对两性平等的认识。

106. 两性平等促进和教育协会在男女平等教育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提供了两性平等政策分析,加强了妇女的领导作用,对中央和地区公务员、专业讲师、妇女团体、军事人员和教研室成员进行了培训。2008年创建了一门关于预防对儿童性暴力的专业讲师培训的新课程。从2003年到2008年,对来自公共和私人部门的总共170 000多人进行了培训。

表24

韩国两性平等促进和教育协会的按年教育成果记录(单位:人)

类别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总计

受到该协会教育的人数

22 471

40 660

18 680

21 823

36 581

32 747

172 962

107. 该协会为普通公民开发并提供了关于生命周期两性平等的教育方案,并且致力于通过大众传媒提高反歧视和性别平等意识。

108. 在2003年至2007年实施的生命周期两性平等教育方案,根据人们的不同生命阶段(婴幼儿、童年、青少年、成年和老年)提供不同的标准化教育。

表25

按不同生命阶段两性平等教育方案的发展和教育情况(单位:人)

年份

标准化的教育方案

受教育人数

2003 年

婴幼儿方案 ( 教育对象:父母亲、幼儿园老师、讲师 )

-

2004 年

童年方案 ( 小学师生 )

60

2005 年

青少年方案 ( 中学师生 )

107

2006 年

成年方案 ( 大学生和一般成年人口 )

287

2007 年

成年后其方案 (60 岁以上的老年公民 )

371

2008 年

-

2 423

109. 该协会致力于提高对日常生活中两性平等的敏感认识并增强男女平等意识;(在2008年,其10周年之际)向男女平等教育方案样板和广播节目颁发两性平等奖;自2001年以来在大众传媒(比如电视广播)中监督性别歧视现象;并且制定了相关的《审议广播内容指导方针》。

110. 关于第三次定期报告第76段的内容,说明如下。就工作培训领域而言,不存在基于性别的限制。诚然,对失业女户主的工作培训主要集中在烹饪、美容美发、照顾幼儿、插花和电话推销等方面。这并不是因为对妇女的工作培训局限于这些方面,而是因为大多数女户主偏爱并选择参加此类课程。为妇女开办的其他工作培训课程包括文化内容开发、校餐服务、电子会计、网上购物业务、旅馆客房管理,等等。

三.关于《公约》具体条款的问题(第六至第十五条)

A.第六条:工作权

问题15 ――请提供包括统计数据在内的资料,说明为了减少报告第104段至第112段提及的非正规工人(定义见缔约国报告第142段)人数的培训战略取得的成效。还请告知委员会旨在改善非正规工人的劳动条件的法案草案的情况(缔约国报告第146段)。

111. 支持非正规工人职业能力培养的培训制度包括:对劳动能力培训工作的财务支助;对雇主的付款和对参加培训课程的劳动者补贴;在“劳动者能力培养卡方案”项下对非正规工人的支助。

112. 正如第三次定期报告第111段所说明的那样,如果雇主依照《保护定期及非全时受雇者法》(以下简称《定期雇员法》)为定期工人提供职业培训、依照《劳动标准法》为非全时工提供职业培训,以及依照《保护派遣工法》(以下简称《派遣工法》)为派遣工提供职业培训的话,他们即可获得占其培训成本一定比例的补贴以及在受雇者参加培训期间为其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工资。

113. 对参加培训课程的补贴和通过“劳动者能力培养卡方案”提供的支援,目的在于对固定合同工、非全时工、派遣工和日工的培训花费给予补助,以便使他们能够自主参加培训而无须得到雇主许可,从而得以找到较好的工作。为参加职业能力培养培训班的劳动者提供培训补贴,用以支付其所需的全部或部分培训支出。另一方面,根据“劳动者能力培养卡方案”,劳动者只要出示发给他们的能力培养卡,即可参加培训课程,同时向培训机构领导人提供一笔补贴。不论在哪种制度下,每个人的补贴金额都不得超过每年100万韩圆,或者从培训课程开始算起五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韩圆。

表26

为非正规工人参加劳动培训课程和劳动者能力培养卡方案提供财务补贴的情况(单位:1,000人,1亿韩圆)

年份 / 类别

培训课程援助

劳动者能力培养卡方案

受益者人数

援助金额

受益者人数

援助金额

2006年

14

32

-

-

2007年

38

90

8

19

2008年

52

126

29

74

114. 自2007年8月以来,对“从事经济活动人口就业状况调查”的“补充调查”包括了关于最近几年获得教育或培训以提高和培养其职业能力的非正规工人比例及其平均培训时数的调查项目。根据这方面的调查,自2007年8月首次开展这方面调查以来,这种非正规工人的比例及其参加培训的平均时数持续增长。

表27

有过职业教育或培训经验的非正规工人的比例及其平均培训时数(单位:百分比,小时)

类别

2007 年 8 月

2008 年 3 月

2008 年 8 月

2009 年 3 月

有过职业教育或培训经验者的比例 (%)

雇用劳动者

24.9

24.5

26.8

30.8

正规工人

28.4

28.4

30.4

34.6

非正规工人

18.6

1 7 .5

19 .8

23.4

平均培训时数

雇用劳动者

32

36

38

38

正规工人

33

37

39

39

非正规工人

30

32

34

35

115. 第三次定期报告第146段提到的旨在改善非正规工人权益的立法草案是指关于定期雇员和非全时受雇者的法案以及对《派遣工法》的修正案,二者都在2004年11月8日由政府提交了国民议会。这两个法案在议会审议期间经过部分修改,均于2006年11月30日被议会通过,并于2006年11月12日正式颁布。《定期雇员法》规定,定期工人的雇用合同期应限定为两年,并且把合同期超过两年的定期工人视为无限期合同受雇者。《派遣工法》则规定,雇主必须雇用被其非法使用的派遣工。这两项法令都从200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与此同时,这两项法令中关于禁止歧视待遇和签发补偿令的规定现正在实行,但是直到2009年7月1日以前它们仅适用于雇用100人以上的企业或基层单位。

116. 根据《定期雇员法》和《派遣工法》的规定,如果与有关企业或工作场所从事同样或类似工作的正规工人相比较,仅仅因为定期合同工、非全时工和派遣工的非正规地位致使其遭到歧视待遇的话,他们有权就此寻求补偿令。它们可以在三个月之内提出投诉,依法向劳资关系委员会请求补偿;如果该委员会经过调查证实确有歧视待遇,即可向有关雇主发出补偿令。对于通过行政诉讼证实有关雇主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执行补偿令者,劳工部长可对其处以不超过1亿韩圆的罚金。

117. 上述两项法令项下的歧视补偿制度是富有意义的,因为它有助于引起社会对歧视非正规工人的关注,并促使各公司自愿努力改善非正规工人的工作条件。事实上,劳工部在2008年5月进行的一次调查结果表明,在早期受歧视补偿制度管理的大约有73%的大公司和46.1%的中型公司自愿改善了非正规工人的工作条件。有人判断劳资关系委员会的补偿制度尚未适当发挥作用。不过应当指出的是,这个制度仍处在初期阶段,它对雇员不足百人的小型企业或基层单位的适用还有一定的局限性。截至2009年1月底,在该委员会受理的总共2,124宗案件中,签发补偿令的有96宗案件,调解案件有487宗,撤诉案件有851宗。不予受理或驳回的案件,大多是因为雇主接受了工人提出的要求。

118. 政府正在努力加强其协商、教育和宣传活动,以确保歧视补偿制度能够贯彻落实到工作场所。政府还计划采取措施减少非正规工人在投诉请求纠正歧视方面所面临的挑战。这些措施将包括加强劳资关系委员会的调查程序和允许工人接受持有执照的劳工事务法律专家提供的免费咨询服务。此外,劳工部与2009年4月1日向国民议会提交了一项对《定期雇员法》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将把工人申请纠正歧视的期限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以便增加非正规工人提出此种申请的机会。

119. 根据《定期雇员法》和《派遣工法》,定期合同工的雇用合同期或派遣工人的总派遣期不得超过两年;超过此限以后,有关工人的地位要升级为正规工人。2009年7月1日标志着上述两法令生效两周年,随着这个日子逐渐逼近,一些公共代理机构、银行等都在纷纷将其非正规工人的地位提升为正规工人,但是也有不少公司赶在两年雇用期结束前解除了与非正规工人的雇用关系,以避免背上雇用他们为正规工人的负担。这种情况正在导致许多非正规工人尤其是定期合同工的下岗,从而在非正规工人当中传播就业不安全感。加之金融危机造成的经济衰退,下岗之风更使得非正规工人的就业状况愈益恶化。

120. 为了缓解非正规工人就业无保障的紧张状况,政府宣布了旨在确保非正规工人就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这些措施基础上,政府于2009年4月1日向国民议会提交了对《定期雇员法》和《派遣工法》的修正案,还有一项关于“改善非正规工人等雇用条件的特别措施”的法案,定于2009年4月20日临时实施。对两法令的修正案的目的在于缓解非正规工人就业无保障的困境,并通过将定期合同工的最长雇用期限和派遣工人的最长派遣期限从两年延长到四年来帮助他们保住工作。另外,关于“改善非正规工人等雇用条件的特别措施”的法案意在鼓励雇主把非正规工人地位提升为正规工人。该法案规定,在雇工5至299人的中小公司将其非正规工人提升为正规工人以后的两年之内,把雇主向各种社会保险(诸如国家养老金、健康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支付的缴款额减少一半。目前这些法案正在国民议会等待审议通过。

问题16 ――请提供最新补充资料,说明缔约国为消除就业领域性别歧视而通过的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其中包括为消除妇女在非正规工作,特别是非全时和临时工领域工作人数过多的现象而采取的措施。

121. 第三次定期报告第48至52段、第71、126和127段介绍了政府为消除就业领域性别歧视所作的努力。

122. 政府禁止在招聘和雇用中基于性别的歧视,并支持通过向继续雇用怀孕和产后女工的雇主以及雇用产后妇女的雇主提供补贴,将女性非正规工人提升为正规工人。政府还通过实施职工能力培养卡方案和给参加培训的非正规工人提供补贴来支持对培养劳动能力的培训工作。

123. 《平等就业和支持调节工作-家庭关系法》第7条禁止在招聘和雇用中的性别歧视,并且规定对违规案件处以5亿韩圆以下的罚款。政府正在通过每年对女工密集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努力消除招聘和雇用方面的歧视,以确保这些工作场所在雇用中实行男女平等。

124. 2006年7月,政府启动了一个新制度,就是向雇主提供补贴,用以在紧接在合同期满之后重新雇用至少已怀孕34周或正在休产假的定期(一年或以下)或派遣工人。在2006年7月引进这个制度的初期对怀孕时间长度的要求是34周,但是从2007年4月27日以后缩短为16周。另外,为了鼓励重新雇用女性非正规工人为正规工人,自2008年4月30日以来,与提供为期一年或以上固定期限雇用合同的雇主相比而言,政府向那些提供无固定期限雇用合同的雇主提供期限更长、金额更多的补贴。

125. 自2007年4月以来,政府一直在向雇用先前因为怀孕、生育或抚养子女而离职的女工为正规工人的雇主提供补贴,以鼓励中断职业生涯的妇女作为正规工人再就业。为了扩大中断职业生涯的妇女正规就业的机会,政府于2008年4月30日取消了关于妇女须在离职五年之内再就业的要求。

126. 上文第111-114段介绍了关于非正规工人的职业能力培养情况。

B.第七条: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

问题17 ――尽管第121段提供了年度调整数的资料,请依照第七条(a)款(二)项,说明目前的最低工资是否能够让所有工人,特别是城市工人及其家属达到体面的生活水准。请说明最低工资和生活费之间的关系在过去五年间的演变情况。还请提供资料说明拟对国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修订的情况,特别是关于能否确定省级最低工资的情况。

127.政府在考虑到工人生活费、类似工人工资、劳动生产力、收益分配率,以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最低工资。由劳工、管理和公共部门代表组成的最低工资委员会经过90天的审议之后敲定最低工资。劳工部经过反对阶段之后,每年在8月5日确认并且宣布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在次年1月1日至11月31日有效。

128. 自2000年以来,最低工资平均每年增长10.2%,而从2000年到2007年,平均最低工资增长率(11%)一直高于平均通货膨胀率(3%)和平均工资增长率(7%)。2009年的小时最低工资定为4,000韩圆,是2000年1,600韩圆/小时水平的2.5倍。结果,受到最低工资剧增影响的人数也从54,000人(占总人数1.1%)猛增到200多万人(占总人数13.1%)。

表28

通货膨胀、工资和最低工资增长情况比较(单位:百分比,1,000人)

类别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通货膨胀率 ( % )

2.3

4.1

2.8

3.5

3.6

2.8

2.2

2.5

-

-

工资增长率 ( % )

8.0

5.1

11.2

9.2

6.0

6.6

5.7

5.6

-

-

最低工资增长率 ( % )

4.9

16.6

12.6

8.3

10.3

13.1

9.2

12.3

8.3

6.1

受惠者比例 ( % )

1.1

2.1

2.8

6.4

7.6

8.8

10.3

11.9

13.8

13.1

受惠者人数

(单位: 1 , 000 人)

54

141

201

849

1 035

1 245

1 503

1 784

2 124

2 085

* 2003 年受惠者比例大幅增加,因为从 2002 年开始调查范围从局限于雇工 5 人以上的基层单位扩大到所有基层单位。

129. 最低工资制度意在通过从法律上强制要求雇主至少支付最低工资来保护低收入工人,最低工资是作为政府对劳工与管理层的工资谈判进行干预的结果确定的。这个制度有许多积极作用:通过处理低工资问题缩小收入差距和改进收入分配;保障最低生活标准,稳定工人生计;提高工人士气,促进劳动生产力增长。然而,如果与小企业工资或工人的劳动生产力相比而言把最低工资标准定得过高的话,弱势工人群体就会在就业方面变得更加没有保障,因为在要求雇主支付最低工资的同时,政府还要根据《国家基本生计保障方案》确保最低家庭收入。在这方面,政府正在竭力确定适当水平的最低工资,即在不减少就业的同时通过扩大《国家基本生计保障方案》的覆盖面加强社会安全网,并且向低收入工人提供补贴,以便进一步保障最低生活标准。

130. 截至2009年5月底,由立法者提出的对《最低工资法》的四项修正案都在国民议会等待审议通过,但没有一项修正案是由政府提出的。在这四项修正案当中,2008年11月18日提出的那一项包括:签约各方承担的连带责任;降低60岁或以上者的最低工资;延长可适用不同最低工资的受雇者的试用期(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在计算最低工资时扣除住宿费用;规定适当评估标准;确定最低工资的补充方法;以及为实行按地区引进不同最低工资提供法律依据。

问题18 ――请提供比较数据说明男女在同值工作同酬方面的差距,以及为解决基于性别的工资不平等而采取的措施。是否为女性雇员制定了应对这类不平等的补救措施,如果是,其实效有多大?

131. 法律保障在同一企业中同值工作同等报酬。政府提供多种多样的咨询;编印并散发了关于判断是否发生了性别歧视的手册,还有为确保同工同酬而进行自查的手册;以及在工作场所进行劳工检查。根据政府每年进行的工资结构调查,男女工人之间的工资差距正在不断缩小。

132. 根据《平等就业和支持调节工作-家庭关系法》第8条,雇主应对同一工作场所的同值工作给予同等报酬;任何违反此规定的雇主可被判处最多三年监禁或者不超过2,000万韩圆的罚金。在判断工作是否同值的时候要考虑到各种判断标准,其中包括工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和工作时间长短,以及有关工作所需的技术能力、努力程度、责任心和工作条件等。

133. 在大韩民国,基于等级的薪酬制度占主导地位,工资水平取决于工人的教育、工龄和经验方面的考虑。因此,不同工龄的工人之间可能会存在工资差距,即便他们有相同的学历且属于相同的职业群体。男女工人之间的工资差别也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比如职业上的性别分割,男女工人的不同类别的工作,以及雇用男工或女工的基层单位的特征等。因此,为了扩大同工同酬原则的适用范围,有必要根据各个工作场所劳工与管理层之间达成的协议改变每个公司的现有人事管理和薪酬结构。为了处理职业性别分割和男女工资差别问题,政府正在实施各种形式的劳资协商项目,比如协商促进妇女就业,支持改进工资和工作结构,以及通过韩国工作场所创新中心提供咨询。

134. 政府编印并散发工作场所自查手册,以便劳工和管理层能够独立检查造成本单位基于性别的工资歧视的主要因素,并鼓励自愿采取旨在确保贯彻同工同酬原则的各项措施。政府还编印并散发了用以判断是否发生了基于性别的工资或其他歧视现象的手册,以鼓励雇主自愿参与消除歧视。还有一些编印的手册意在通过提供有关在包括招聘和雇用在内的就业过程的各个阶段性别歧视的具体案例和判断标准,防止工人在就业和工资方面受到不利的待遇。

135. 政府将继续促进各公司对男女工薪酬差距的认识,并且通过工作场所检查提供指导,以缩小男女工之间不是因为工龄、学历和工作差异造成的工资差距。

136. 政府每年都对劳动力市场上的工人进行工资结构调查。调查表明男女工人之间的工资差距正在缩小。

表29

按年比较女工月薪与男工月薪的比率(单位:1,000韩圆,百分比)

类别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月薪

1 533

1 651

1 750

1 888

2 014

2 127

男工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女工

64.8

65.2

65.7

66.2

66.5

66.4

* 月薪 = 基本工资 + 加班费 ( 不包括奖金和计件工资率 ) 。

137. 一个想要对工资歧视提出反对意见的工人可以通过援引《平等就业和支持调节工作-家庭关系法》第8条,将案件报告劳工监察员或者向检察官控告雇主。这位工人还可以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投诉,或者提起民事诉讼,就工资差异主张权利。

问题19 ――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发生率,以及为制止这种骚扰制定的法律框架的成效。还请提供关于受害者人数、犯罪者、定罪和处罚类别的统计数据。

138.在《平等就业和支持调节工作-家庭关系法》、《国家人权委员会法》和《妇女发展框架法》中对有关性骚扰的调查、建议、处罚和预防教育的问题做出了规定。最近对《平等就业和支持调节工作-家庭关系法》的修订补充了关于在服务行业经常发生的顾客性骚扰行为的规定。

139. 如果一个工人指控在工作场所遭到了构成刑事犯罪、应依法予以惩罚的性骚扰,政府须对骚扰者违反《惩罚性犯罪和保护相关受害人法》的罪行进行惩治;对性骚扰案件的控告涉及到利用工作场所的上司地位、通过通讯工具讲猥亵的话语、或者与《刑法典》第303条项下的被监督人通奸。

140. 一旦在工作场所发生性骚扰事件,受害工人可以向本地的劳工办事处投诉或提出控告。2006年的投诉或控告案件数量为33宗,2007年为106宗,2008年为147宗。

表30

有关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投诉或控告案件数量(单位:案件数)

年份

性骚扰立案数量

结案结果

总计

投诉

控告

其他

总计

刑罚

行政处分

罚款

2006 年

37

33

4

-

37

4

22

11

2007 年

106

96

9

1

106

11

77

18

2008 年

147

135

11

1

147

24

108

15

141. 近来工作场所性骚扰投诉和控告数量增多似乎是因为人们对工作场所性骚扰和自身权利的意识增强了,而不是实际发生的性骚扰案件增加了。

142. 由于性骚扰的受害人很少寻求补偿,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性骚扰行为又往往被遮掩,所以很难确定性骚扰案件的实际发生率。2009年3月,劳工部进行了一次“国民意识调查”,意在间接确定在大韩民国人们对性骚扰的认识。根据调查结果,认为性骚扰是工作场所的一个严重问题的人所占比例从2008年的50.2%下降到今年的40.7%。

143. 《平等就业和支持调节工作-家庭关系法》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为,要求雇主提供预防性骚扰教育,并且在一旦工作场所发生性骚扰的情况下对违纪者给予纪律处分。为了消除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政府责成雇主防范第三方(比如顾客)的性骚扰行为。有关性骚扰的纠纷应由雇主或有关的劳资关系委员会自主解决。政府每年随机选择一定数量的工作场所,请他们自行检查性骚扰预防教育情况并报告检查结果。任何雇主违反这些规定都将被处以罚款或受到惩罚。

144. 根据《平等就业和支持调节工作-家庭关系法》第12条,雇主、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均不得在工作场所进行性骚扰。特别是,犯有性骚扰行为的雇主要被处以不超过1,000万韩圆的罚款。

145. 《平等就业和支持调节工作-家庭关系法》第13条规定,雇主应提供预防性骚扰的教育,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基于“预防为上策”的信念,政府强制要求雇主提供这种预防教育,并且对没有履行此项义务的雇主处以不超过300万韩圆的罚款。

146. 《平等就业和支持调节工作-家庭关系法》第14条第1款规定,一旦在工作场所发现有性骚扰行为,雇主必须毫不拖延地对违法者采取纪律处分或其他同等效力的行动。如果雇主没有采取此种行动,他(她)将被处以不超过500万韩圆的罚款。

147. 此外,根据《平等就业和支持调节工作-家庭关系法》第14条第2款,禁止雇主对性骚扰受害人或声称为受害者的工人采取比如解雇之类的不利措施。并且禁止雇主以某个雇员寻求关于性骚扰的咨询、或向主管机关投诉或提起法律诉讼为由对其采取不利措施。任何雇主违反此项规定都要被判处三年以下的监禁或被处以不超过2,000万韩圆的罚款。

148. 根据《平等就业和支持调节工作-家庭关系法》第14-2条第1款,如果一个工人请求帮助摆脱由于与其工作关系密切的人(包括顾客)对其性骚扰而造成的痛苦,雇主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比如调换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这是一种组织手段,旨在保护工人免遭性骚扰,这种骚扰已经使得工作人员在工作时蒙受性羞辱和侵害,而加害者是与其工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方(比如顾客)。鉴于雇主不能直接对第三方采取纪律措施,所以雇主不得不通过调换相关雇员的工作地点或者必要的话换个岗位竭力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以防再次遭到等顾客的性骚扰。

149. 《平等就业和支持调节工作-家庭关系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雇主不得解雇或采取不利措施对待声称为性骚扰受害者或拒绝性要求的工人。任何雇主违反此规定将被处以不超过500万韩圆罚款。

150. 根据《平等就业和支持调节工作-家庭关系法》第25条,如果一个工人向其雇主报告性骚扰案件,雇主要努力自行解决这个案件。雇主应直接处理该案件或在向其报案后的10天之内将案件委托劳资关系委员会处理,除非有特殊情况不能这样做。

151. 劳工部要求各工作场所每年独立检查其性骚扰预防教育情况并逐年报告检查结果,同时报告雇用人数。

表31

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的自查情况(单位:工作场所,百分比)

年份

需要检查的 工作场所

检查的工作 场所数量

违章情况

解 决

违章人数

违章率

惩罚

罚款

2005 年

雇员 20-29 人的非制造企业

7 354

1 058

14.4%

1 058

-

2006 年

雇员 20-29 人的制造企业

7 593

1 313

17.3%

1 313

-

2007 年

雇员 20-29 人的非制造企业

8 041

1 788

22.2%

1 788

-

2008 年

雇员不足 10 人的企业

检查对象

8 165

1 625

20.0%

1 625

-

获得宣传教育手册的企业

22 293

152. 正如第三次定期报告第26段所述,原来由性别歧视改进委员会和男女平等就业委员会提供的纠正歧视的服务业务于2005年6月23日移交给了国家人权委员会。国家人权委员会把性骚扰作为一个违反权利平等的问题来处理,如果委员会经过诉状调查发现确实发生了性骚扰,就会提出相关的建议。正在做出各种各样的决定,以便基本上找回受害者的权利。现将国家人权委员会自2005年6月23日至2008年5月底收到的性骚扰受害者和犯法者的分类统计数据列表如下:

表32

按性别分列诉愿人(受害者)情况(单位:案件数,百分比)

类别

总计

案件数

10

382

392

发案率

2.5%

97.5%

100.0%

表33

按年龄分列诉愿人(受害者)情况(单位:案件数,百分比)

类别

19 岁或以下

20-29 岁

30-39 岁

40-49 岁

50 岁或以上

总计

案件数

6

151

109

63

17

346*

发案率

1.7%

43.6%

31.5%

18.2%

4.9%

100.0%

* 不包括受害者不愿公开其个人信息的案件。

19岁或以下 20岁至29岁 30岁至39岁 40岁至49岁 50岁或以上

表34

性骚扰受害者和犯法者之间的关系(单位:案件数,百分比)

类别

工作场所的关 系

顾客

师生关系

特殊权力 关系

其他

总计

上下级关系

同事关系

案件数

250

49

7

37

22

27

392

发案率

63.8%

12.5%

1.8%

9.4%

5.6%

6.9%

100.0%

* 特殊权力关系:是指涉及提供食宿、保护、羁押和调查的关系。

\s

表35

被告人的特殊地位和职业(单位:案件数,百分比)

类别

公共部门

教育部门

企业部门

公共组织

或 机构

工作人员

医生

其他

总计

普通 公务员

军人

检察官 和警察

管教 人员

教授

中小学教 师

补习学校 讲师

企业主和经理

执行官

一般 职工

案件数

30

5

7

5

25

24

13

69

48

102

37

13

14

392

发案率

7.7%

1.3%

1.8%

1.3%

6.4%

6.1%

3.3%

17.6%

12.2%

26.0%

9.4%

3.3%

3.6%

100.0%

12.0%

15.8%

55.9%

* 被告是特定地方 ( 学校、公司、组织、设施,等等 ) 领导人的案件数量总共为 114 宗,占案件总数的 29.1% 。

\s

153.下表列出了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和采取的措施的详细情况。在做出正式决定之前相关各方就某种补救措施达成一致的案件量多达74宗。

表36

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决定的明细表(总共49项决定)(单位:案件数)

类别

专项人权教育

损害赔偿

纪律措施或惩罚 个人的行动

预防再次发生的措施

要求法律协助

案件数

37

12

14

21

1

* 一项决定可以包括许多建议。

表37

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调解纠纷的明细表(总共9项调解)(单位:案件数)

类别

道歉

损害赔偿

专项人权教育

预防再次发生的措施

保护受害人

案件数

8

7

3

1

1

表38

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协议的明细表(总共56项协议)(单位:案件数)

类别

道歉

损害赔偿

专项人权教育

自愿退休 / 接受纪律处分

预防再次发生的措施

案件累积数

34

35

12

8

3

问题20 ――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改善缔约国境内移徒工人的工作条件。鉴于只有拥有社会保险号或外国人登记号的人员才有权得到移民局及卫生、福利和家庭事务部的电话咨询服务,所有移徙工人如果在工作场所受到歧视性待遇或虐待,可以获得哪些法律或其他解决途径?

154. 《外籍工人就业法》在2004年8月生效后,政府和公共机构开始全力以赴地引进和选择外籍工人,因而大大提高了引进和管理外国劳动力的透明度和客观性。

155. 外籍工人待遇所依据的法律和韩国工人是一样的,其中包括《劳动标准法》、《最低工资法》和《工业安全与健康法》。他们还享有平等的各类社会保险覆盖面,比如工业事故赔偿保险、国家健康保险和国家养恤金(视互惠原则条件而定)。尤其是为了保护外国工人,政府提供的保险在工人离职后满期,或者保证返程路费,事故赔偿和逾期工资,等等。

156. 于是,如果一个外籍工人受到违反上述法律的不公正待遇,劳工部就会进行劳工检查,其中包括真相调查、纠正行动或其他措施。

157. 并非只有拥有社会保险号或外国人登记号的人员才有权得到移民局及卫生、福利和家庭事务部的电话咨询服务。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也可以不受限制地获得这些服务。

158. 从2008年3月31日开始,全国各地呼叫移民局服务的不同电话号码统一改成“1345”。包括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在内的广大用户均可获得这些服务。要求外国人键入一个社会保险号或外国人登记号,目的在于提供更恰当、更适合需要的信息,但是社会保险号或外国人登记号并不是先决条件;即便没有这种信息也可以得到同样的服务,而不论用户是不是非法居留的外国人。

159. 卫生、福利和家庭事务部、国家健康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审查与评估局的各呼叫中心也根据请求向外国人提供咨询服务,而不管他们是否持有外国人登记卡。至于国家健康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审查与评估局的咨询服务,要求呼叫者输入一个社会保障号码是为了加快服务流程。不过,如果他们不愿意提供个人信息,他们可以直接拨通顾问的电话获得咨询服务。

问题21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执行《移民控制法的执行政令》第23条制定反歧视行动方案的情况;该条规定“必须在就业方面对获得承认的难民予以照顾”(缔约国报告第38段)。还请向委员会说明发展计划草案的最新情况,这项草案除其他外,允许申请认可其难民地位的申请者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就业活动,包括已经获得人道主义地位的申请者(缔约国报告第40段)。

160. 第三次定期报告第38段称道,“根据《移民控制法的执行政令》第23条,获得承认的难民应在就业方面受到有利的待遇。”这部分翻译不够准确,容易造成误导。确切来讲,此句应译为:“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移民控制法的执行政令》第23条获得承认的难民不应因为其在大韩民国的居留地位而在其就业方面受到限制”。

161. 2008年12月19日,《移民控制法》经修订允许那些在申请难民地位之后已在大韩民国逗留一段时间的人就业。此项业经修订的法令及其《执行政令》已于2009年6月20日生效。就业许可证签发给司法部长认为有必要发给此种许可证的人,其中包括已经基于人道主义考虑获得居留许可证的人,已经等待确定其难民地位超过总统政令规定期限(一年)的人,以及已经申请其他形式难民地位的人。

问题22 ――请提供包括统计数据的资料,说明劳工检查工作在监督执行职业安全和卫生标准方面的成效,尤其对小型企业、特别是工人在4人以下的企业,以及造船、化工和建筑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业执行此类标准方面的成效,以及对外籍工人及其雇主的安全和健康教育措施的成效(缔约国报告第131段)。还请说明工人根据《职业安全和健康法》实际行使拒绝在危险条件下工作的权利而不存在被解雇风险的情况。

162. 建筑和造船业的工业与整个工业相比事故发生率都比较高。这是因为它们涉及到复杂的工序,高空作业,需要操控沉重的物料,所以总的来说其风险或危险水平相对较高。2008年整个工业的平均工业事故发生率为0.71%,而造船业竟高达1.76%。因工死亡率最高的产业之一――建筑业2008年在因工死亡率和造成死亡的职业事故发生率两方面都创下了最高纪录,分别高达28%和40.9%。

163.为了预防造船工业事故,政府鼓励工作场所根据其规模、安全程度和健康管理能力自主进行安全和健康管理。对于缺乏自我管理能力的工作场所,政府通过地方劳工办事处提供监督并通过韩国职业安全与健康局提供技术援助。为了预防建筑工业事故,政府鼓励大型建筑工地的自我安全与健康管理和社会间接资本(SOC),并在最容易发生事故的季节(解冻期、季风期和冬季)或在必要时(即所谓巡回检查)对中小型建筑工地进行现场安全检查。与此同时,政府通过韩国职业安全与健康局或通过专门从事预防事故指导的研究所提供技术援助。2008年对造船和建筑行业进行的劳工检查分别为167次和27,847次(其中包括由韩国职业安全与健康局或专门从事预防事故指导的研究所提供技术援助的20,805项案例)。

164. 为了预防严重工业事故,比如火灾、爆炸和有害物质泄漏,政府正在实施“工序安全管理”,其中要求,一旦改变主体结构或者安装或拆卸有害或危险设施,雇主必须编制工序安全报告并将其上报审批。凡是属于七种指定工业或操作21种指定化学品超过规定数量的工作场所都要编制或拟定下列四种文件:(a)工序安全数据;(b)工序风险评估;(c)安全作业方案;(d)应急方案。

165. 根据《工业安全与健康法》,雇主要像对待韩国工人一样对外籍工人进行安全和健康教育。为了便于在这种教育中进行交流,政府(即韩国职业安全与健康局)储备了会讲外语的志愿者。为此,政府于2007年5月2日与韩国海外志愿者协会签订了关于提供翻译服务的“谅解备忘录”,从而落实了139名翻译和21名讲本族语的人,他们总共涵盖了16种不同的语言。

166. 此外,政府还与各个就业培训中心合作,向74,857名外籍工人提供就业前的安全和健康教育,以增强其安全意识。2008年,政府在外籍工人较为集中的大型建筑工地和地区巡回开办了262期学习班,并且为496名雇主开办了11期学习班。

167. 为了查明为外籍工人开办的工业安全与健康学习班的成效,政府在2006年至2008年委托一个外部机构进行了一次有关安全意识和对学习班满意度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安全意识逐年提高,打分从2006年的84.9点增加到2007年的90.48点高和2008年的90.95点。另外,每年的满意度都很高:2006年纪录为84.3点,2007年为91.23点,2008年为90.26点。

168. 《工业安全与健康法》第26条规定,如果一个工人以适当的理由逃避了近在眼前的危险情况,那么雇主不得因此种逃避而对该工人施加任何不利的待遇(比如解雇)。不过,由于没有规定报告此种不利待遇的义务,所以很难得知上述规定的实施成效如何。

169. 《工业安全与健康法》第52条规定,工人可以向监管机关举报有关工业安全与健康的违章行为,而雇主不得针对此种举报给予任何不利的待遇(比如解雇)。为了执行这一规定,政府在全国各地的劳工办事处成立了紧急报告中心。如果有工人用电话或书面向中心举报违章行为,将派一位劳工检查员到有关工作场所,以改进这个地方的工业安全与健康措施。政府就是通过这种办法来保护工人权益。2008年,总共向紧急举报中心举报了335个工作场所,被司法处理的有48个场所,被命令中止有关作业的有94个场所,被命令停用的有40个场所,被命令纠正违章行为的有373个场所。

问题23 ――“方便营商的政策”对劳工权利产生了什么影响?请在这方面详细说明缔约国劳动法和标准中专门针对经济特区做出的例外规定,特别是关于经济特区工人权利的规定。

170. 作为“监管改革”的组成部分,劳工部奉行诸如简化提交文件要求和统一类似业务的不同提交文件阶段以创造一个对企业友好型的环境。

171. 在劳动权利法律改革方面,政府正在计划将整体制度改善纳入法制轨道,集中致力于争取实现促进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保障劳工权益的平衡。至于集体劳资关系,政府正打算根据自主解决纠纷的原则,集中力量提出为确保公正和平等劳资关系所需的最低标准。至于个体劳资关系,比如劳动标准和就业机会均等,政府打算集中致力于在改进管理质量的同时严格保障最低劳动条件。

172. 根据《经济特区划定与管理法》第17条,劳动法规的某些部分不适用于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人。这种特殊情况包括减少雇主在雇工方面的义务和限制诸如《劳动标准法》和《保护派遣工法》等法律的适用。

173. 关于减少雇主的雇用义务,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承担一般企业根据《对国家有杰出贡献者荣誉待遇和支助法》优先雇用对国家有杰出贡献的爱国者和退伍老兵的义务,以及根据《促进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康复法》雇用一定比例残疾工人的义务。此外,它们也不承担根据《禁止在就业和促进老年人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法》尽力雇用老年人的义务。

174. 除了依照《劳动标准法》第55和第73条规定雇主必须至少每周给工人一天带薪假日、每月给女工一天带薪月经例假以外,还允许上述外资企业批准不带薪假日或月经假。此外,这种企业也被排除于《劳动标准法》第57条的适用范围之外,该条根据雇主与工人代表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允许雇主对加夜班或假日工作准予补假,而不是支付补偿金。

175. 尽管《保护派遣工法》第5条和第6条限制了允许派遣工从事的职业范围及其最长派遣期限,但是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所考虑和决定的专业领域限度内,扩大派遣工的工作范围并延长其派遣期限。

C.第八条:工会权利

问题24 ――除了缔约国报告第172段表34提供的资料以外,请援引有关立法并提供最新统计资料,说明对罢工工人实施罚款、起诉和逮捕的情况。尽管有第166段提供的资料,请对据报告警察和安全部队对罢工的非正规工人过度使用武力,其中包括在“衣恋”(E-land)百货商店过度使用武力的情况发表评论意见,并评论这种行为是否符合《公约》第八条。

176. 关于劳资关系,根据每一种控告的性质适用《工会和劳资关系调整法》、《刑法典》、《集会和游行示威法》或《惩治暴力法》。在这方面仅有的可用数据是在劳资关系问题上被起诉或羁押的劳工人数。由于政府不收集比如罚款人数之类的其他数据,所以目前不能提供更详细的统计资料。

表39

在劳资关系问题上遭到刑事起诉的工人状况(单位:人)

类别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起诉案件数

1 174

1 340

2 153

1 694

1 554

2 833

1 952

羁押案件数

170

163

71

114

188

82

52

177. 迄今为止还没有关于对合法行使罢工权利的工人进行不公正处罚的案例。经过对每个案件进行严格审查之后,由法官裁定罢工的合法性以及是否给予刑事处罚。对于明显非法的行为,比如暴力集会,要依据相关法律和原则来处理。

178. 在“衣恋”(E-Land)事件中,工人们非法占领了全国的百货商店,从而干扰了商业运作,同时参与了非法暴力行为,比如往供销售的服装上投鸡蛋,并且向店内泼屎尿。在这种情况下,当局不可避免地派出了有限的警察部队以缓解紧张形势;而关于警方过度使用公共权力或镇压工人之说是不真实的。

179. 从2007年7月到2008年1月,韩国工会联合会和E-Land/Homever工会的会员通过往商店的服装上扔鸡蛋、往停车场的移动步道上泼屎尿、用扩音器反复喊叫口号,以及封堵大门口等手段阻碍各个 E-land/Homever 连锁店的业务运转,而其中没有一种行为可以被视为合法行使罢工权利。

180. 政府部署警力为的是防备静坐罢工可能扩展到其他商店并演变成非法的暴力罢工,同时也是为了依据《警察执勤法》预防和震慑犯罪行为。可以把使用警察部队视为《公约》第八条第1(c)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的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确保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之一。

181. 关于警方关闭每个大门和紧急出口只留一个通往属于“衣恋集团”所有的“新核市场”Gangnam分店地下一层的大门这件事,国家人权委员会指称此项行动为侵犯人权,并建议政府要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政府尊重此项建议,并指示相关当局采取措施,以确保将来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182. 2009年4月底,与“衣恋”事件有关被起诉的所有27名抗议者都被判有罪。其中25名抗议者已获终审裁定,另外两人正在等待上诉法院裁定。

问题25 ――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保护移徙工人不被解雇或驱逐出境,包括缔约国的无证移徙工人和参与工会活动的移徙工人工会领袖。

183. 根据包括《劳动标准法》在内的相关劳工法规,外籍工人享有同韩国工人一样的保护不被解雇。

184. 跟韩国的本国工人一样,外籍工人也有三种基本劳工权利保障,可以自由组织或加入工会。为了成立工会组织,应根据《工会和劳资关系调整法》就其成立事宜向劳工部或地方政府首长报备。截至2009年5月底,还没有外籍工人向政府报告他们成立了工会。没有收集到有关个别工作场所参加工会的外籍劳工人数方面的数据。

185. 2007年12月13日,所谓“移徙工人工会”的三名执行者被驱逐出境;2008年5月15日,又有同一组织的两名执行者也被驱逐出境。他们是因为在大韩民国非法居留而被驱逐出境的;驱逐出境与其在该组织从事的活动无关。所有这些执行者都是非法移徙工人,至少已在大韩民国逗留了七年零七个月。他们的驱逐出境是根据《移民控制法》执行的。

186. 即使在外籍工人面临被驱逐出境的情况下,也可以给予他们特别居留许可或中止执行驱逐出境,直至完成对其权利的法律补救程序。如果存在着影响到他们在大韩民国居留的特殊情况,比如和一个韩国配偶共同生活,可以根据人道主义理由予以签发居留许可。此外,如果工人需要临时居留以解决工业事故补偿、完成审讯、解决欠发工资、取回住房保障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如果符合特定要求的话,可以暂缓对其执行驱逐出境或者从拘留所临时释放。

D.第九条:社会保障权

问题26 ――请说明国家总预算和地方行政预算过去五年间用于社会保障的拨款比例有多大。请提供最低社会保障福利,特别是在最低工资中取代与丧失工作有关的收入(失业、疾病、生育和养老金)的福利方面的分类统计资料。

187. 关于社会福利预算,保有从整个中央政府支出划拨的那部分社会福利的相关统计数据。政府设法维持这些统计数据以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整个中央政府支出(A)包括中央政府预算和基金。社会福利部分(c)涵盖最低生活水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支助、公共养恤金、育儿、家庭、妇女、老年人、青少年、劳工、爱国者和退伍老兵优待、住房、一般社会福利,等等。公共卫生部分(d)包括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国家健康保险援助、与食品、医药和安全有关的事务,等等。约为2万亿韩圆的国家健康保险公司的年度健康保险支出没有包括在这些统计数据之内。

表40

按年从整个中央政府支出中划拨的社会福利预算比例(单位:万亿韩圆)

类别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年均增长率

中央政府支出 (A)

209.6

224.1

237.1

262.8

301.8

9.5%

社会福利预算 (B=c+d)

50.8

59.7

61.4

68.8

80.4

12.2%

社会福利预算比例

24.2%

26.6%

25.9%

26.2%

26.6%

社会福利 (c)

45.8

54.4

56.1

52.9

73.4

12.5%

公共卫生 (d)

5.0

5.3

5.3

5.9

7.0

8.8%

* 内含经修订的 2009 年补充预算。

188. 关于社会福利预算,现有从整个地方政府支出划拨的那部分社会福利的相关统计数据。政府设法维持这些统计数据以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整个地方政府支出(A)不包括基金。2008年把以往地方政府的“逐项预算制度”改为“计划-规划-预算制度”,并且从此以后公共卫生部分(d)单独处理。社会福利部分(c)涵盖与最低生活水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支助、育儿、家庭和妇女、老年人和青少年、劳工、爱国者和退伍老兵、住房、一般社会福利等等有关的事务。公共卫生部分(d)包括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食品、医药、安全,等等。

表41

按年从整个地方政府支出中划拨的社会福利预算比例(单位:万亿韩圆)

类别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年均增长率

地方政府支出 (A)

107.1

115.5

128.0

144.5

137.5

10.5%

社会福利预算 (B=c+d)

12.9

15.3

18.8

25.2

26.0

25.0%

社会福利预算比例

12.0%

13.3%

14.7%

17.4%

18.9%

社会福利 (c)

12.9

15.3

18.8

23.1

24.1

21.4%

公共卫生 (d)

-

-

-

2.1

1.9

-

* 2005 年至 2008 年的统计数据系基于最终预算,而 2009 年的统计数据则基于预算草案。

189. 没有关于社会保障福利最低水平的统计数据,尤其是取代与丧失工作有关的收入(比如养老金)的福利在最低工资中所占百分比的统计数据。不过,关于国家养恤金福利水平,如果一个人按平均收入比例缴款40年的话,他(她)可以领取其2008年平均月收入的50%。

190. 国家养恤金福利水平相当于受益者2008年平均收入的50%。从2009年开始,该水平将逐年递减0.5%,这样,到2028年这个福利水平就会降至40%。支付给国家养恤金持有者的是养老金、残疾养恤金或遗属养恤金,以防老年、残疾和死亡风险。对于已向养老金计划缴款40年的投保人,在其年满60岁的时候,其养老金水平相当于(截至2008年)平均月收入的50%。残疾养恤金提供给在保险期内因伤病导致身残或精神残障者,所供福利金额依残疾程度而有所不同。遗属养恤金是在养老金持有者或其受益人去世的时候为其遗属提供的,用以保障其生计。

191. 失业津贴相当于失业前最后三个月内平均工资的50%。可以提供的失业津贴的最高限额为每日40 000 韩圆;最低限额为最低工资的90%乘以每日工时(8小时)。

192. 至于不是由工业事故造成的疾病的病假,没有法律规定硬性要求雇主给予带薪病假。换言之,雇主没有法定义务支付病假或事假工资,除非雇主和工人在就业合同中就病假长短、病假是否带薪、付款多少等问题达成的协议另有规定。

193. 关于产假福利,要求大公司在90天产假的前60天支付全工资,其余30天由就业保险基金支付最多不超过135万韩圆。与此同时,在公司获得优惠扶持的情况下,就业保险每30天产假向工人支付不超过135万韩圆。如果30天的正常工资超过135万韩圆,则要求雇主补足前60天的差额,因为这一阶段雇主必须给予带薪产假。可是不要求雇主补足其余30天的差额。如果30天的正常工资低于135万韩圆,要求雇主在其余30天支付全工资,但是如果工资超过135万韩圆,则要求雇主支付135万韩圆。此外,如果正常工资低于最低工资,要求由雇主或者由就业保险基金支付全工资。获得优惠扶持的公司是指小于《就业保险法》规定的特定规模的公司。除了被指定为优惠扶持公司以外的其他所有公司都归入大公司类。

问题27 ――请提供最新的分类统计资料,说明缔约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边缘化的弱势个人和群体,包括低收入家庭、移徙工人及其家属、与韩国公民结婚的外国女性、出于人道主义理由获得居留许可的人员、寻求庇护者和非正规工人的情况。

194. 国家养恤金制度涵盖所有韩国国民,而不论其收入多少。低收入阶层的人们跟其他养恤金领取者一样也被纳入国家养恤金覆盖范围,要么属于“基于工作场所的被保险人”一类,要么属于“个人被保险人”一类。国家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的受益人不在强制覆盖范围(要么是基于工作场所的被保险人,要么是个人被保险人)。不过,他们可以自愿加入国家养恤金。工作一个月以上和每月工作80小时或以上的非正规工人属于基于工作场所的被保险人覆盖范围。如果一个非正规工人工作不满一个月或者少于(每月)80小时,他(她)就属于个人被保险人。

195. 侨居大韩民国的外国人也属于国家养恤金覆盖范围。有资格参加保险的人包括移徙工人及其家属、与韩国公民结婚的外国妇女,以及出于人道主义理由被授予居留许可的人。尤其是在大韩民国居留的无国籍的人和难民也属于覆盖范围。由于国家养恤金适用互惠原则,所以来自不向韩国公民提供相应国家养恤金方案的国家的人被排除于这种福利之外。国家养恤金对下列人等不适用:尚未获得根据《移民控制法》延长其居留期的许可证的外国人;尚未根据《移民控制法》被注册为大韩民国境内的外国人;已被下达驱逐出境通知的人;以及被卫生和福利部命令授予某种居留地位的人,诸如:文化艺术(D-1)、国外留学(D-2)、工业培训(D-3)、一般培训(D-4)、宗教事务(D-6)、家属探亲(F-1)、受扶养家属(F-3)、其他(G-1),等等。

196. 国家健康保险涵盖生活在大韩民国的所有韩国公民。低收入阶层的人,比如国家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的受益人,受“医疗补助体系”的保护。

197. 对于根据《移民控制法》登记并依据《国家健康保险法》工作的外国人,要求他们与其韩国工友一起投保。不为《国家健康保险法》所涵盖的公司工作且获得在大韩民国居留三个月以上居留地位的外国人可以选择作为个人被保险人参加国家健康保险。

赋予外国人个人投保资格的居留地位

居留地位(类别编码)

1. 文化和艺术(D-1);国外留学(D-2);工业培训(D-3);一般培训(D-4);新闻工作(D-5);宗教事务(D-6);公司内部转账监督(D-7);法人投资(D-8);贸易管理(D-9)。

2. 大学教授职位(E-1);外国语讲师(E-2);研究(E-3);技术转让(E-4);专业雇用(E-5);艺术表演(E-6);特殊职业(E-7,E-8);非专业雇用(E-9);船员(E-10)。

3. 家属探亲(F-1);居住(F-2);受扶养家属(F-3);海外韩国人(F-4);永久居留(F-5)。

4. 就业访问(H-2)。

表42

截至2009年2月底国家健康保险所涵盖的外国人(单位:人)

类别

总计

基于工作场所的被保险人

个人被保险人

小计

有关工作场所的雇员

受扶养人

外国人

357 947

271 076

214 918

56 158

86 871

E.第十条:保护家庭、母亲和儿童

问题28 ――请说明根据《惩罚家庭暴力特别法》和《预防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缔约国报告第241段)提起诉讼的比例的情况,并介绍其执行障碍。还请说明缔约国是否打算按刑事罪论处婚内强奸。

198. 《惩罚家庭暴力特别法》将家庭暴力罪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进行殴打、伤害、遗弃、虐待、拘押、禁闭、恐吓等以致于造成身体、精神和财产损害的行为。该法令体现了家庭暴力罪的各种特征,它不但规定了普通刑罚程序,而且规定了家庭保护案件的保护令程序,比如限制接触家人、缓刑考验、疗伤与咨询,以及委托监护等。下表列出了2006-2008年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结案情况。2008年因家庭暴力罪被起诉的总人数为1,841人,要求法院采取保护性处分的有4,833人。因家庭暴力犯罪被诉诸法院程序的总人数为6,674人,占家庭暴力嫌犯总人数的50%。这个数字高于同期被起诉或通过起诉被发往家事法庭者占嫌犯总人数的比例。

199.当检察官认为鉴于罪行或损害轻微不适合惩罚罪犯的时候,当罪犯对其不端行为有足够的悔改之意的时候,当罪犯与其家属之间的关系能够恢复的时候,将中止起诉。另外,根据《惩罚家庭暴力特别法》,2007年8月引进了在罪犯接受劝告的条件下中止起诉的办法。因此检察当局于2008年决定,中止了起诉的451名家庭暴力嫌犯在指定的管教机构接受指导。与此同时,对一些家庭暴力轻微犯罪,在受害者不想惩罚罪犯而检察机关认定在这种案件中“无权起诉”的情况下,法律禁止起诉。

表43

2006年至2008年受理和结案的家庭暴力案件(单位:人)

年份

受理 案件数

已决案件数

小计

起诉

不予起诉

移交 家事法庭

其他

起诉

即决起诉

澄清嫌疑

中止起诉

无权起诉

否决 ( 不构成犯罪 )

2006年

13 507

13 531

315

1 657

279

3 449

3 457

45

4 197

132

2007年

12 782

12 807

265

1 492

200

2 847

3 091

35

4 735

142

2008年

13 334

13 341

354

1 487

227

2 593

3 707

22

4 833

118

200. 在执行《惩罚家庭暴力特别法》和《预防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的过程中,在收集证据和惩罚罪犯方面遇到一定的困难。

201.在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中,罪犯和受害者或证明人通常都是密切相关的,而罪行往往已经秘密发生了很长时间。因此,警方时常会在侦察和取证方面遇到种种困难。另外,在许多情况下涉案人员往往作虚假陈述或夸大事实,并且在和解后还推翻原来的陈述。

202. 将家庭暴力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可能会造成被告对原告的仇恨,从而使情况变得更加恶化。鉴于绝大多数原告都想要告诫或防止再次发生暴力行为而不是要惩罚施暴者,所以据认为,教育改造犯罪者和修复家庭关系的较有效措施是采用家属保护程序而不是进行刑事惩罚。

问题29 ――请提供分类数据,说明缔约国过去五年虐待和忽视儿童的情况。有没有出台一项综合国家计划或战略,用以解决涉及预防、康复和护理以及起诉等所有方面的虐待和忽视儿童问题?

203. 最近五年来虐待儿童的发案率持续上升。不过,此种变化未必可以归因于虐待儿童案件的实际增加,而可能归因于政府改进了相关的行政制度从而加大了对虐待儿童案件的探查力度。政府通过增加儿童保护设施和顾问的数量并扩大虐待儿童医务报告人的规模,坚持不懈地努力提高对虐待儿童的认定率和负有义务报告虐待儿童事件者的报案率。此外,鉴于充分确定虐待儿童案件数量有困难,所以虐待儿童发案率是根据确认的虐待儿童案件数或被认定为受虐儿童人数估计出来的。虐童率是按每1 000名18岁以下儿童受虐案件数计算的,而虐待类型包括身体、精神和性虐待、忽视,以及遗弃。

表44

虐待儿童发案率(按每千名18岁以下儿童计)(单位:百分比)

类别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虐待儿童发案率

0.25

0.33

0.42

0.48

0.52

资料来源 : 2003 - 2007 年关于虐待儿童的国家报告。

表45

过去五年间虐待儿童案件的分类数据(单位:案件)

类别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人身伤害

347

364

423

439

473

精神伤害

207

350

512

604

589

性侵害

134

177

206

249

266

忽视

965

1 367

1 635

2 035

2 107

遗弃

113

125

147

76

59

多种虐待

1 155

1 508

1 710

1 799

2 087

总计

2 921

3 891

4 633

5 202

5 581

204. 每年编制《关于虐待儿童的国家报告》,目的在于确定预防虐待儿童的项目方向,并提供保护和支助受虐待儿童的措施。《关于虐待儿童的国家报告》分析虐待儿童的根源和趋势,同时就制定相关政策和改进机构提出建议。卫生、福利和家庭事务部建立了预防虐待儿童项目,并根据该报告促进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205. 由于负有义务报告虐童案件的人的报案率很低,卫生、福利和家庭事务部致力于修订《儿童福利法》,以扩大有义务报告虐童案的人的规模。2000年的时候,有义务报告虐童案件的人包括教师、医务工作者、儿童福利设施内的工作者,以及负责社会福利的政府雇员。到2006年,其规模扩展到包括幼儿园和私立教育机构的教师以及急救队成员。

206. 鉴于许多虐待儿童的案件发生在家里,是父母所为,所以卫生、福利和家庭事务部制定了以父母为对象的教育促进计划,比如给父母放映有教育意义的电影。

问题30――请说明已采取什么措施制止和防止儿童在家庭和学校受到体罚,以及这种行为是否应受法律惩处。

207. 包括教师在内有些群体被指定为有义务报告虐童事件者。被指定的群体、父母和其他群体受到教育,并成为预防虐待儿童运动的宣传对象。

208. 《儿童福利法》将《中小学教育法》项下的教师和诸如医生、护士及相关设施工作人员等其他群体认定为有义务报告虐童事件的人。政府正在致力于引进一种对忽视上述举报责任者的罚款制度。

209. 从2008年6月开始,针对有义务报告虐童事件的群体在网上提供预防虐待儿童教育课程,2008年总共有5,773人学完了该课程。此外,遍布全国的保护儿童机构(约有44个)围绕预防虐待儿童问题,针对有义务报告虐童事件的群体和各机构辖区内的广大民众实施教育方案和开展宣传运动。

210. 各学校通过修订校规正在继续限制体罚,并且在每个都会城市/省(道)选定试点学校实行一种与校规有关的“绿色里程制度”(通过奖励或扣减点数实施),以此来替代体罚。目前在各都市/省(道)教育局属下大约有100所试点学校在试行“绿色里程制度”(首尔有106所,京畿道有225所)。

211. 如果把家里和学校的体罚视为虐待儿童的话,根据《儿童福利法》可以对此进行惩罚的。该法令第29条第1款禁止可能造成儿童身体伤害的体罚行为。根据该法令第40条第1款,违法者应被判处五年以下的监禁或不超过3 000万韩圆的罚金。

F.第十一条:适足生活水准权

问题31 ――请说明缔约国是否确定了正式贫困线,确定贫困线的方法是什么。还请提供分类统计数据,说明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人口的比例。

212. 为了统计目的和为了提供公共援助的目的而确定的贫困线是分开计算的。后者被政府用作确定最低生活费的正式贫困线。

213. 为统计目的计算的贫困线也叫做相对贫困线,政府将其定义为全国中等家庭收入的50%,用作收入分配指数。中等收入将收入分配划分为两个相等的组别:一半的收入高于该指数,另一半的收入低于该指数。

214. 最低生活费的定义是“人们为维持体面生活所需的最低支出”,并且由卫生和福利部依照《国家基本生活保障法》第2条第6款的规定公开宣布。最低生活费充当提供公共援助的贫困线和政治贫困线。同时,它还用作选择国家基本生计保障体系项下福利受益人的资格标准,该体系是大韩民国穷人的基本安全网。最低生活费是通过由政府官员、专家和民间团体组成的中央生计保障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确定的。

215. 最低生活费调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大韩民国使用市场篮子(或Rowntree)量度,它把最低生活所需各种项目的最低费用结合到一起。在没有进行调查的干预年份,最低生活费是在考虑到通货膨胀率、生活条件和其他因素的情况下确定的。考虑到2009年的通货膨胀率,一个四口之家的最低生活费计算为1,326,609韩圆,比上一年增长了4.8%。

216. 008年,作为包括单身住户和农业住户在内的所有住户中的一个比例,根据可支配收入计算出来的相对贫困率为15.1%。

表46

按年度分列的相对贫困率(单位:百分比)

类别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在所有住户中所占比例

根据市场收入(A)

17.5

17.5

18.1

根据可支配收入(B)

14.6

14.8

15.1

改善

2.9

2.7

3.0

* 改善幅度 = A – B 。

217.2008年,生活在最低生活费以下的住户在有正常收入的住户总数中所占比例为11.4%(2007年的这个比例为10.8%)。

问题32 ――请提供分类统计数据,说明有多少个人和家庭的现有住房低于标准,以及鉴于公共租房部门的租金高昂,正在采取什么措施增加被边缘化的弱势个人和群体负担得起的社会住房。

218. 第三次定期报告第296段介绍了大韩民国的最低住房标准。2004年6月15日宣布的这些标准至今依然有效。最低住房标准包括一个对“住房供应比率”起辅助作用的新的政策指数,它一向是大韩民国住房政策的最重要指数。住房标准分为三类,即:最低限度的住房面积和间数标准;必要住房设备标准;以及房屋结构、性能和环境标准。“必要住房设备”方面的最低住房标准要求有独立的厨房间,有抽水马桶和洗浴设备,有公用自来水供应或优质地下水源。此外,为了确保房屋达到住房结构、性能和环境方面的标准,要求房屋具有足够的结构强度,有隔热、防火、热辐射、防潮、隔音、通风、照明等性能,有一个适合相关标准的环境,并且把自然灾害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等等。可以认为这些住房标准基本体现了委员会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中提到的关于适足住房权利中“可享有服务、材料、设备和基础结构”、“适合居住性”、“地点”和“文化适宜性”等方面的要素。

219.关于根据最低住房标准被认定为住房低于标准的住户统计数据,在2005年人口与住房普查基础上,政府与韩国人类居住研究所于2006年合作进行了一次分析。分析结果表明,2005年低于标准的住户数为206.2万户,占1,588.7万住户总数的13.0%。可是,这一分析不包括21,620户居住在小棚屋、聚氯乙烯板房或泥土屋中的普通住户、集体户(有6个成员以上非家庭住户、集体宿舍、社会机构,等等)和外国人住户,因为这些住户在人口与住房普查中没有包括在内。

220. 由于人口与住房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所以自2005年以来有关低于标准的住户的全国统计数据将在2010年公布。

221. 为了促进社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长期租赁住房管理费降低了,而国有租赁房屋的保证金或租金自2008年以来也冻结了。政府正在实施一个国有租赁房屋根据不同收入实行差别租金率的试点项目,并且正在考虑引进住房优惠凭证制度。

222. 政府正在计划通过改进供暖设施和减少管理人员,到2010年将2008年的长期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降低40%(即从2008年的34,600韩圆减至2010年的20,700韩圆)。

223. 为了缓解无房公民的住房开支负担,由韩国住房总公司管理的国有租赁住房单元的保证金或租金已经冻结两年了。

224. 关于根据租户收入水平确定不同租金的制度,政府正在计划以国家基本生计保障体系受益者和准贫穷群体为对象,在2007年至2009年间实施一个试点项目,并且在分析试点项目成果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引进主项目。

225. 为了减轻低收入租户住房开支的财务负担和促进民间租房业,政府正在考虑引进一种覆盖部分月租金的住房优惠凭证制度。

问题33 ――请提供资料,说明“首尔新城开发”政策对适足住房权,特别是因开发项目流离失所的个人和家庭的这种权利的影响。

226. 鉴于新城开发区的原有住户必须拆迁,政府正在通过法律强制建设租赁住房单元、对任何企业损失支付补偿和支付各种迁居费用,竭力确保公民的住房保障。

227. 根据《促进城市改善特别法》赋予首尔新城开发政策的使命意在促进首尔的均衡发展,以利于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准。要通过制定和有效实施一项旨在改善欠发达地区的住房环境、扩大基础设施和恢复城市功能的城市项目综合计划,来贯彻执行新城开发政策。

228. 在首尔市的情况下,自从2000年代汉江南部地区房地产价格飙升以来,汉江南北两地的区域差别就变成一个严重问题。1970年代,当首尔全力贯彻人口疏散政策的时候,各有关当局对进入汉江以北地区尤其是市中心的各种设施或建筑活动施加限制。为了疏散江北地区人口,政府限制北部地区的发展而促进南部地区的发展,同时奉行将集中在北部地区的学校、私营机构、公共设施等转移到南部地区的政策。结果,两个地区之间便在各个方面出现了区域差别,比如预算规模,主要道路、住房和生活条件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工商企业和经济,以及教育等。特别是两地区间在教育环境和房地产价格上出现了巨大差异。在迁移到南部地区的人当中,把教育环境视为最重要的迁移原因者大约占40%。

229. 为了解决地区差别问题,首尔大都会政府于2002年提出缩小地区差别和稳定住房市场的关键政策目标,并且提出一项旨在改造老旧城区的新政策,叫做“首尔新城开发”政策。在老旧城区贯彻这项政策拆除废弃的或违章建筑、建造新建筑物的过程中,要求那些没有能力获得租赁房或店铺租用资格的人迁居。

230. 为了保障适足住房权,《促进城市改善特别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开发促进计划的发起者要调查对租赁住房、小片住宅区或搬迁到开发区附近地区的需求,并且在其开发促进计划中体现这些调查结果,以便帮助租户再定居。该法令第30条第1款规定,地方政府首脑和项目经营人要确保开发区内租户和小房产或地产所有者的住房。该法令第30条第5款还规定,为了在实施开发促进计划的过程中保障房主(仅指开发区内的房主)或租户的住房,项目经营人可以向他们提供在附近地区自建的国有租赁住房单元或购-租公共住房作为临时过渡住房设施,或者在分期分批的基础上通过采取循环开发方案来实施项目。该法令第31条第1款规定,为了均衡租户住房保障与开发受益,项目经营人应向租户提供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这个比例须由相关的总统政令来确定,限制在不超过特定开发项目建筑面积指数增加的75%。

231. 此外,搬迁户有权利:根据《公共工程征用土地等与补偿法实施规则》第45条获得商业损失补偿;根据该规则第46条获得因企业关闭造成损失的补偿;根据该规则第47条获得因为暂停营业造成损失的补偿;根据该规则第53条获得搬迁费和安家费;根据该规则第54条获得迁居费用补偿;以及根据该规则第55条获得动产搬迁费。

问题34 ――请用分类统计资料说明缔约国无家可归者的人数有多少。还请提供资料说明国营无家可归者收容所的数量及其收容能力。

232. 《无家可归和流浪者设施经营规则》自2000年8月1日开始生效。该规则规定了无家可归者的定义和为其设立保护设施的标准。根据该规则,“无家可归者”系指没有正常和适当住所而住在不是供人食宿的地方的人,这些地方包括街道、车站、公园,以及废弃建筑物或者临时庇护设施。

233. 据调查,截至2008年底,大韩民国的无家可归者共有12,328人。

表47

无家可归者统计数据(单位:人)

类别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无家可归者人数

13 777

13 049

12 233

12 328

234. 截至2008年底,共有112个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支持的庇护所,接纳13,180名无家可归者食宿。

问题35 ――请说明强迫迁离是否根据委员会第4和7号一般性意见进行。请提供与强迫迁离有关的判例法。

235. 《城市和生活环境改善法》、《促进城市改善特别法》和《公共工程征用土地等与补偿法实施规则》具体规定了有关住房和补偿问题的应对措施。不过,在因补偿要求过高而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根据民事法院判决进行的强制遣离则是另一回事。

236. 《城市和生活环境改善法》在公民表达意见的权利、公民搬迁的措施、租户的住房措施、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潜在开发项目、临时住宿设施……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237. 《促进城市改善特别法》做出了以下有关规定:为租户或小房地产业主提供保障的义务;指导开发促进计划朝着有助于租户再定居的方向发展的义务;提供国有租赁住房或购-租公共住房作为临时住处;利用循环开发项目;以及提供租赁房等。

238. 《公共工程征用土地等与补偿法实施规则》对有关商业损失、企业关闭损失,以及暂停营业损失的补偿做出规定;对搬迁费和安家费,以及迁居费用补偿做出规定;并且对动产迁移费用补偿做出规定。

问题36 ――请告知委员会缔约国是否正在采取措施改善羁押将被驱逐出境的无证移徙工人的拘留所的条件,特别是卫生标准、过分拥挤及其人身安全受到的威胁等方面的情况。

239. 为了给被拘留的外国人提供系统、卫生的伙食服务,司法部于2009年1月颁布了关于“关于被保护外国人伙食服务管理条例”的指令,并且至今仍在执行。该指令对有关伙食服务和卫生管理做出规定,比如集体伙食服务设施的卫生管理,伙食供应标准,伙食分配方法,菜谱的编制,等等。

240. 为了防止外国人拘留设施过分拥挤,各地区的拘留所分布很广。此外,所有负责管理拘留所的机构都通过严格观察设施标准尽力防止由于人满为患而侵犯人权。

241. 自2007年以来,政府加强了对全国各地羁押外国人的拘留设施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统一用耐火材料更换了牢房里的易燃材料。此外,在诸如Hwaseong拘留中心、青州拘留中心和Yeosu移民办事处等一些专门机构都在2008年安装了喷水灭火装置,其他一些有拘留设施的机构也在2009年上半年完成了喷水灭火系统安装(Suwon、Uijeongbu和Chuncheon三地的移民办事处除外,它们有的是新建设施,有的正准备安装这种设备)。

G.第十二条:身心健康权

问题37 ――请提供资料,说明大韩民国保健系统的私有化程度,以及这种私有化对缔约国所有居民不受歧视地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权的影响。缔约国是否评估了这一问题的影响,并特别侧重于边缘化的弱势个人和群体?

242. 政府谋求保健系统私有化程度的最小化,以维持保健系统的现有基础和增强其竞争力。政府还力争确保大韩民国境内的所有人都能不受歧视地享受基本保健服务,并且计划持续不断地进行有关私有化对边缘化的弱势群体的影响评估。

243. 现行的《医疗服务法》将大韩民国的保健提供者划分为公共医疗机构、非盈利法人团体和个体经营者三类。该法令禁止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比如股份公司)经营医疗机构。保健服务大多由非盈利的和私立医院来提供。在经合组织中公立医疗机构的份额是最低的。

244. 《国家健康保险法》经过修订之后,从1987年7月1日起国家健康险的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公民。根据这项修订的法令,要求生活在大韩民国的所有人都要参加健康保险,任何医疗机构都不得拒绝为国家健康保险病人提供服务。虽然90%以上的医疗服务都是由私营部门提供的,但是国家健康保险以较低的费用为公众提供医疗服务。截至2008年底,国家健康保险覆盖了总人口的96.3%,或者共有4,816万人参加了国家健康保险。2006年国家保健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4%,低于经合组织平均8.9%的水平。

245. 关于边缘化的弱势个人和群体,通过医疗补助方案而不是国家健康保险向国家基本生计保障体系的受惠者、灾难受害者,以及对国家有功人员提供最低限度的医疗保障。截至2008年底,医疗补助方案的受益者共有184万人,占总人口的3.7%。第三次定期报告第245-250段介绍了国家医疗补助方案的详细情况。

246. 对于既无“国家健康保险”又享受不到“医疗补助”的弱势个人和群体,通过医疗费用支助体系和免费医疗服务为其提供基本保健服务。

247. 近来,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一些团体在有关韩国医疗系统私有化的问题上,主张政府要放松强制要求个人参加国家健康保险并要求各医院根据《国家健康保险法》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以便让盈利公司来经营各医疗服务中心并促进私人医疗保险。然而与这种意见相反的是,政府将坚持以国家健康保险为保健制度的基础。政府还将仔细考虑引进以盈利为目的的医院对公众利益的影响,并据此决定要不要引进此种医院。即便在追求旨在提高保健系统竞争力和效率的政策的情况下,政府也将对边缘化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考虑,以确保在大韩民国人人可以不受歧视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248. 在推行保健系统私有化政策的时候,政府将只是谋求为增强竞争力和效率所必要的最低限度的私有化,同时坚定不移地将国家保健制度扎根于国家健康保险的基础之上。由此可见,私有化基本上不会对不加歧视地向生活在大韩民国的所有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产生什么影响。此外,政府正在不断努力实施已经超过经合组织其他成员国的共同支付率缩减的政策,同时在总体保健服务中增加公共保健的份额。

249. 政府致力于扩大基本公共保健和国家健康保险覆盖面,同时简化享受医疗补助方案的资格标准,以期推动保健系统的普及。这样一来,就不太有必要进行保健系统私有化对弱势个人和群体的影响评估了。但是今后在推行私有化政策的过程中,政府将进行保健系统公共性质的影响评估,重点放在边缘化的弱势个人和群体方面。

问题38 ――请说明医疗补助方案在过去五年间覆盖边缘化的弱势个人和群体的情况。请提供资料,说明正在采取什么措施确保低收入的个人和家庭都能负担得起参加该方案的费用。

250. 自1977年以来政府就在经营一项面向穷人的医疗补助方案。在大韩民国,医疗补助方案是与国家健康保险并列的健康保障的一个主要支柱。

251. 医补方案以税收为其资金来源,它为诸如国家基本生计保障体系的受益人、对国家有功人员或灾难受害人等弱势群体提供保健服务。截至2008年底,医疗补助方案的受益者人数估计为184万人,占总人口的3.7%。医疗补助方案以较低的价格提供与国家健康保险相同的服务。政府一直在稳步增加“医补”和“国家健康保险”的受益人,同时扩大津贴类别和范围。通过医补方案提供的服务将达到同“国家健康保险”一样的水平。

252. 从2004年到2006年,政府分期分批地将医补的参加资格扩展到准贫困阶层。并且从2005年开始向领养儿童提供津贴。

表48

按年医疗补助方案的受益人(单位:10,000人)

类别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医疗补助受益者人数

153

176

183

185

184

253. 政府正在通过缩减能工作的医补受益住户的共同支付份额和扩大补助项目来加强医疗补助方案。

254. 2004年,政府将共同支付率从20%降至15%,放宽了共同支付补偿标准(将“门槛”从300,000韩圆降低到200,000韩圆),并且引进了共同支付限额制度(每六个月120万韩圆)。根据共同支付补偿制度,如果一个人的共同付款超过了每个月的定额,政府就将支付超出部分的50%;而根据共同支付限额制,如果一个人的共同付款额超过了每六个月的定额,政府就全额支付超额部分。根据该制度,自然生育或新生婴儿住院护理费用从2005年起免除了;而6岁以下儿童住院护理的共同付款在2006年免除了。

255. 覆盖项目及其适用范围也扩大了。2005年,对参加医疗补助方案的残疾人的补助类别清单中增加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轮椅两个项目。另外,政府从2007年开始承担呼吸道病患者的氧气治疗费用,又从2008年开始承担慢性肾衰竭病人在家里进行的自动腹膜透析费用和孕妇的产前检查费。

问题39 ――请提供包括分类统计数据在内的资料,说明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人数有多少,缔约国正在采取什么措施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蔓延。将采取哪些措施制止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及包括吸毒者和性工作者在内的易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员的歧视,并确保维护隐私和获得保健的权利?缔约国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能够免费或者以低廉的价格获得新开发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吗?

256. 2008年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人数估计为797人。截至2008年12月底所有此类感染者的累计人数为6,120人。在艾滋病患者总人数当中,1,084人已亡,5,036人还活着。男性艾滋病毒感染者大约是女性感染者的10倍。通过性接触感染者总计5,082人,占已知其感染路径的总数5,136人的99%。最初诊断出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年龄,20岁至40岁的有4,810人,占感染者总人数的80%。据报国内韩国人艾滋病患者累计总数为783人。

表49

国内韩国人感染艾滋病毒的情况(单位:人)

类别

总计

1985-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总计

6 120

517

105

124

129

186

219

327

398

534

610

680

750

744

797

5 604

453

93

107

111

160

194

292

363

502

557

640

688

701

743

516

64

12

17

18

26

25

35

35

32

53

40

62

43

54

表50

国内韩国青少年感染艾滋病毒的状况(单位:人)

类别

总计

1985-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10-19 岁

119

19

0

0

2

1

2

6

5

6

12

16

13

17

20

表51

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国内韩国人感染艾滋病毒的状况(1985-2008年)(单位:人,百分比)

类别

总计

感染人数

感染率(%)

感染人数

感染率(%)

感染人数

感染率(%)

总计

6 120

100.0

5 604

100.0

516

100.0

0-9 岁

13

0.2

10

0.2

3

0.6

10-19 岁

119

1.9

105

1.9

14

2.7

20-29 岁

1 401

22.9

1 266

22.6

135

26.2

30-39 岁

1 968

32.2

1 828

32.6

140

27.1

40-49 岁

1 441

23.6

1 340

23.9

101

19.6

50-59 岁

792

12.9

709

12.6

83

16.1

60 岁或以上

386

6.3

346

6.2

40

7.7

* 系指发现感染艾滋病毒当天的年龄。

表52

按年报告的艾滋病患者状况(单位:人)

类别

总计

1985-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总计

783

41

22

33

35

34

32

42

88

62

79

67

75

103

70

719

36

20

29

34

30

29

37

79

57

73

64

71

94

66

64

5

2

4

1

4

3

5

9

5

6

3

4

9

4

表53

国内韩国人艾滋病毒感染路径的状况(1985-2008年)(单位:人,百分比)

类别

总计

感染人数

感染率 (%)

感染人数

感染率 (%)

感染人数

感染率 (%)

总计

5 136

100.0

4,692

100.0

444

100.0

同性恋的性接触

3 075

59.9

2,641

56.3

434

97.7

异性伴侣间的性接触

2 007

39.1

2,007

42.8

0

0.0

输血/血液制品

46

0.9

40

0.9

6

1.4

围产期感染

6

0.1

2

0.0

4

0.9

毒品使用

2

0.0

2

0.0

0

0.0

* 已知感染路径的 5,136 人的统计数据。 ( 不包括其他回答者和未回答者 )

表54

据报死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数(单位:人)

类别

总计

1985-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总计

1 084

76

33

36

46

43

52

58

76

96

114

91

109

150

104

死于艾 滋病者

753

37

25

30

37

34

32

42

58

63

81

65

76

105

68

死于其他 疾病者

331

39

8

6

9

9

20

16

18

33

33

26

33

45

36

*与艾滋病有关的死亡情况包括:直接由艾滋病造成的死亡;其他原因造成的死亡;非艾滋病因造成的死亡

257. 政府控制艾滋病传播的措施包括:加大预防艾滋病力度;加强公共关系和预防教育工作,面向全体公众,利用大众传媒或国内公共汽车或地铁中的广告宣传;根据各种群体的特点――比如青少年、性病(性传播疾病)检查人口、MSM (和男人发生性关系的男人),以及接受性病检查的军人――量身定做的公关和预防教育工作。此外,政府还建立了“网上韩国艾滋病信息中心”和旨在培训艾滋病专业工作者的网上教育课程。

258. 政府向性病检查人口、男同性恋者和军人免费发放安全套,并计划在2009年大约发放300万个安全套。

259. 政府致力于促进艾滋病毒/艾滋病检测,以利于早期探查和控制。尤其对特别容易受感染的人群一直在持续实施检测。在这方面,现有许多咨询中心在运行――面向一般公众的有11个,针对男同性恋的有两个,针对外国人的有两个。鼓励各公立保健中心、医院和自愿咨询与检测中心(VCT)提供匿名艾滋病毒/艾滋病检测。各医院和诊所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报告系统也有所改进。

260. 政府向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提供持续不断的支持。它协助支持各种相关设施,其中包括一个艾滋病毒/艾滋病援助中心、两个庇护所和一个晚期病人收容所。这些援助设施也向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提供咨询。为了向外籍居民提供咨询和检测服务,政府为外籍居民设立了预防艾滋病中心和检测咨询办事处。此外,还对已被感染的作为韩国国民配偶的外国人、已获承认的难民或申请相当于韩国人那样的中立地位者提供医疗费补助,而外国人也可以通过卫生、福利和家庭事务部面向包括移徙工人在内边缘化的群体提供医疗援助服务的项目或者通过韩国消除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会享受医疗费补助。

261. 与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和管理以及对被感染者保护与扶助有关的《预防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法》于2008年3月21日被部分修订。修订后的该法令有一项新规定,就是雇主不得以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为由歧视工人;它并且引进了一个匿名检测制度,即接受艾滋病毒检测者有权不透露自己的姓名或者可以使用假名字;同时它还着重规定医生或医疗机构只能将检测结果通知受检者本人,而不得将其告知任何其他人,以保护被感染者的个人隐私。

262. 为了保证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能够获得健康护理,政府全额承担病人的共付医疗费。作为国家基本生计保障体系的受益人,受感染者还有权获得生活补助。

263. 最好把医疗价格定在一个政府或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负担得起的范围,因此,政府通过把艾滋病毒/艾滋病医药置于其报销清单之下来确保相关药品价格被定在适当的水平上。在大韩民国供应的21种艾滋病治疗药品中,有13种是可以报销的,而在这13种药品当中是2000年以后新研制的。其余8种药品不能用,有的是因为其制造商拒绝供应,有的是因为副作用问题,或者是因为正处在被纳入报销清单的进程之中。

264. 由于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人数在不断攀升,尽管新的药品尚未在大韩民国供应,但资助医疗费支出的预算也还是不够用。一旦高价新药被纳入报销清单,卫生、福利和家庭事务部可能会在确保足够预算方面遇到困难。该部将继续通过与相关当局合作来应对这个问题。

问题40 ――请说明正在采取什么措施确保青年人获得精神保健服务,尤其是鉴于青年人因学业上的竞争过于激烈面临着特定的难题。

265. 政府要求学校和各个公立卫生中心(社区精神保健中心)对儿童和青年进行考察,以早期诊断和治疗主要精神疾病,比如临床抑郁症和注意力缺乏多动症。在政府预算的支持下,政府每年都增设新的社区精神保健中心。

266. 鉴于需要在社区一级实施儿童和青年精神保健项目,所以政府增加了社区精神保健中心的数量。社区精神保健中心的数量逐年增长:2003年有16个中心,2004年有24个,2005年有31个,2007年有32个,2008年有35个,2009年有42个。

267. 学生们接受主要精神疾病的早期诊治检查,因为有越来越多的青少年由于学业压力患有临床抑郁症。2009年对儿童和青年进行了临床抑郁症和注意力缺乏多动症的检查和治疗。对小学一年级和四年级、初中和高中一年级学生进行了抑郁症和多动症筛检。被发现高危的学生在公共保健中心接受咨询(在社区精神保健中心经过第二次彻查之后)。如果诊断患有某种精神紊乱症,比如临床抑郁症和注意力缺乏多动症,有关学生就要接受医疗单位的治疗。

问题41 ――鉴于20岁至24岁的妇女堕胎率特别高,缔约国正在采取什么具体措施提高人们对包括避孕药具使用方法在内的性和生殖服务的认识,加强获取这种服务的机会?

268. 在大韩民国,没有正式的官方统计数据描绘20岁至24岁妇女的高堕胎率。《母婴健康法》允许在非常限制性的条件下进行人工流产,其中排除了一些情况(人种改良、类属紊乱,等等)。没有这些理由的人工流产被认为是非法行为,要根据《刑法》予以处罚。就此而言,很难判定堕胎操作的规模和状况。根据韩国大学2005年进行的一次调查结果,相较于其他年龄组而言,20岁至24岁妇女的堕胎率并不是较高的。

269. 政府支持育龄妇女的生殖保健工作,以确保安全孕产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不想要的怀孕。政府还促进制定和拓展各种辅助方案,其中包括关于根据目标群体特征制定的生殖健康和教育方案的情况调查。

270. 政府利用电视、广播、有线电视、地方广播以及报刊杂志等各种媒体作为公关手段来防止人工流产和增强性别意识。尤其在青少年方面,政府进行了一次关于生殖健康状况的调查,编制和散发了教育材料,比如教育视频光盘,并且在卫生教科书中包含了性教育话题。

271. 每个地方政府都制定了成年人性教育计划并与公共保健中心协商的计划,并采取主动,与本地区的专门机构协作推进相关方案。地方政府培训性教育和咨询专家,并且向全国各地中小学和高中派遣这方面的教师。政府还通过经营流动诊所向那些难以找产科医师、妇科医师和泌尿科医师看病的青少年提供性保健服务。

272. 此外,政府还发动群众运动;编印和散发有关预防人工流产的宣传教育材料,以提高对生命意义和堕胎负面影响的认识;利用流动诊所提供性保健服务;监测人工流产的非法宣传;并加强在线及离线咨询。另外,政府还通过与民间团体和专家合作举办论坛和UCC(用户自创内容)知识竞赛,以及通过促进群众运动等办法,力图创造一个抵制人工流产的社会氛围。

问题42 ――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正在采取什么措施防止和制止使用毒品,特别是青年人使用毒品。

273. 政府谋求通过针对非法毒品实施公关和教育以及提供咨询方案,保护公众健康免受非法毒品的毁灭性影响。

274. 政府通过有关精神药物的公共关系做出努力,因为此类药物经常被滥用或误用于抑制食欲和提高学习能力的目的。从2008年8月到2009年5月,这方面的广告和信息节目一直在电视上和地铁里播放。自2009年2月以来,已向大学校园的年轻人散发了20,000余份题为“药品――你知道自己在吃什么吗?”的宣传小册子,意在说明恰当的用药方法和经常误用或滥用药物的副作用。

275. 为了给毒品使用者提供康复和治疗的机会,政府向毒品使用者提供一个自愿戒毒期。在初中和高中用一张关于根除毒品和预防毒品使用的光盘对青少年进行教育,让学生们了解毒品的危险性和严重性。2008年总共为72,485名学生开办了824期学习班。

276. 韩国禁止药物滥用协会(KAADA,禁毒协会)是根据《麻醉药品管制法》第51条第2款成立的一个专业法律基金会,其宗旨是推进提高认识的运动,提供关于非法药物危害的教育。它是1992年作为一个非政府法律基金会而成立的,后来随着2002年12月上述法令的修订,被确认为一个专业法律基金会。

277. 2008年,禁赌协会关于非法药物危害的公益广告通过电视、广播和机场大屏幕显示器播放了173,337次,并且发起了150场根除毒品的宣传活动,共有3,000余人参加。通过与各省市的教育局、学校和公共保健中心合作,禁赌协会向青少年提供关于防范药物滥用的教育。2008年办了4,979期学习班,共有393,801名学生参加。为了提高青少年对吸毒的有害后果的认识,禁赌协会利用它的网站(www.drugfree.co.kr)并且组织竞赛,比如写网上博文和制作动画片。此外,2008年禁赌协会还为总共2 283名吸毒者和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其他人提供咨询。

278. 政府正在为强化反对药物滥用和误用系统教育奠定基础。

279. 政府促进在学校正常课时或机动安排课时进行有关预防药物滥用和误用的系统教育。经过修订的《学校保健法》要求各学校:由校长确定利用正常课时和机动课时至少进行17小时的健康教育;将“保健课”确定为中小学校的一个教学科目,并安排专职教师授课。根据《学校健康检查规则》第3条和第4-2条,要求校长每年对全体在校生进行一次调查,以检查学生是否吸烟、喝酒和使用毒品,并且在制订保健计划和提供指导时考虑到上述调查结果。

280. 对教师进行培训,以帮助他们更好地教育学生,提高其对药物滥用的认识。2008年,各省市教育局和教师培训学院共培训了56 792名教师。教师培训学院在其教师培训方案中提供关于预防包括吸烟在内药物滥用的课程;必要的话还开办专家培训课程。

281. 在国家一级制定、分发和实施了一个关于预防药物滥用和误用的方案。现有85%的中小学和高中在根据年龄和面临风险的不同情况实施这一方案。

282. 正在执行的预防药物滥用项目涉及到与学校和公共保健中心的协作。政府传播信息,举办展览,培训教师,指定试点学校,并经营一个与预防药物滥用有关的咨询机构。

283. 此外,2008年12月成立了一个学生保健信息中心网站,为学生、教师和家长提供各种保健信息和教育材料。

H.第十三和第十四条:教育权

问题43 ――根据移民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A/HRC/4/24/Add.2, 第31段),依照司法部2006年8月21日发布的政策,无证移民的子女上小学的,必须报告他们的非正规地位,未报告者将被驱逐出境。除缔约国报告第425段和第426段提供的资料以外,这方面的政策有任何变化,请通知委员会,目的是让所有移民的子女无论其父母的地位如何都能行使受教育的权利。

284. 2008年2月22日对《中小学教育法实施政令》第19条第1款进行的修订现已生效。根据这项修订的法律,外籍儿童可以凭借居住证明而无需外侨登记或移民证书在小学入学或转学。在此次修订以前有人认为,由于相关法律所要求的证件不完备,无证外国人的子女不能入学或转学到小学,从而侵犯了他们的受教育权利。所以才通过上述修订来解决这个问题。修订以后,现在无证外国人的子女只要有租房合同或居住证明确认其住在大韩民国就能在当地的小学入学或转学。

问题44 ――请提供资料,说明正在采取什么措施减少教材、考试费和课外活动等间接教育费用造成的经济负担。

285. 政府正在全国促进课外方案,以满足补充小学校科目的学习需求,并通过在全国推广这些方案来取代私立教育。政府通过为这些课外方案提供教育补助金券来支持出身低收入家庭的中小学生和高中生,以保证他们不会因为学费问题而不能参加这些方案,同时缩小不同收入阶层的教育差距。这种教育补助金券的预算已从2008年的1,146亿韩圆增加到2009年的1,265亿韩圆。

286. 各种各样的辅助方案――比如课外方案、提供教学材料的方案,以及对基本生计保障受益者、准贫困者、跨国婚姻配偶的子女和北朝鲜叛逃者的监测方案――起到了稳定学生情绪、提高学习成绩和改善对学校和班级的态度的作用。从2003年到2008年,“教育福利投资优先领域项目”支出2,013亿韩圆;2009年政府计划为538所学校提供865亿韩圆。

287. 2008年12月,政府宣布“教育福利措施”将减少低收入阶层承担的教育费用并缩小不同社会阶层和地区间的教育差距。除了已经提供的学费、校餐费、课外教育补助金券和信息费之外,政府还打算资助校外旅行考察和培训活动。

288. 不过,考虑到国家教育经费状况,有必要从中长期的观点来审查旨在减少家庭承担教育支出的政策和国家财政能力。

表55

2007年学校结算(单位:10亿韩圆)

总计

校外旅行考察

培训

课余教育活动

年刊

青年团体活动

教科书

其他

17 899

4 151

1 846

8 197

748

737

368

1 852

问题45 ――据说,考上“一流大学”的竞争非常激烈(报告第382段),有鉴于此,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提高公共教育的质量。

289. 第三次定期报告第51和第52段介绍了加强公共教育的措施。

I.第十五条:文化权利

问题46 ――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什么保障措施防止可能以不符合对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做出规定的《公约》第十五条第1(a)款的方式适用《国家安全法》。在这方面,请说明在过去五年间援引《国家安全法》限制知识分子和艺术家的活动的案例(另见E/C.12/1/Add.59,第32段)。

290. 鉴于《国家安全法》以非常严格的方式在为确保国家安全和维持自由民主基本秩序所需要的最小范围内适用,该法令与《公约》项下的文化生活权利没有冲突。具体规定了刑事起诉要件和程序的《刑事诉讼程序法》以适用于其他罪犯的同样严格的方式适用于违反《国家安全法》的罪犯。法院采纳严格的法律解释,为的是在其裁决中排除任意适用《国家安全法》。

291. 该法令的罪犯人数正在迅速下降,这说明对该法的解释和适用是严格的。

表56

《国家安全法》的罪犯状况(单位:人)

类别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记录在案的人数

165

114

64

62

64

46

被逮捕的人数

84

38

18

22

17

16

292. 政府没有保管按社会地位(比如知识分子和艺术家)分类的《国家安全法》统计数据。另外,由于法院严格执行该法令,所以迄今没有发生错误适用该法令的案例。

问题47 ――请说明通过保护缔约国境内民族群体享有其文化遗产的权利等方式促进文化多样性而采取的措施。

293. 为了给一个所有社会成员都能理解并尊重文化多样性的成熟的多元文化社会奠定基础,政府每五年制定和实施一项跨部门的框架计划,并且每年制订适用于外国人的年度政策实施计划。政府意在借助这些计划建立一个韩国本地公民和外国居民都能理解并尊重彼此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的社会环境。为了促成这样一种社会氛围,确定每年的5月20日为“与外国朋友联谊日”,并每年举行一次纪念仪式和各种各样的文化活动,以便各种不同民族和族裔背景的人民和谐共荣。

294. 为了帮助移徙居民的文化适应过程和与韩国人的交流,政府在外国人集居地建立并支持一些小型图书馆。政府还提供资助,确保这些小图书馆可以操办多文化方案,以帮助面临语言和文化困难的外籍配偶和外国人保持他们的民族身份与自尊,同时帮助他们了解韩国文化。此外,政府建立了一个提供多元文化信息的“多元文化门户”网站,以帮助本地韩国人和大韩民国的外籍居民了解彼此的文化及生活方式。该“门户”用七种语言(韩语、越南语、英语、日语、华语、菲律宾语和泰语)向韩语还不熟练的移徙居民提供有关政治、生活、文化和教育领域的必要信息。为了促进移民登陆门户网站,政府在公共图书馆及相关组织的主网页展示相关广告标志。此外,政府握有多种多样的文化方案,以便于本地韩国人和外国居民参与其中。

295. 另外,政府已批准通过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现正在致力于批准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