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政策的基本计划
10.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审议第二次定期报告(E/C.12/1/Add.59,第44段)时要求韩国政府制定人权政策《国家行动计划》。
11.因此,韩国政府制定了《国家行动计划》起草程序:国家人权委员会将提交关于《国家行动计划》的建议草案,起草工作将由国家有关部委进行。国家人权委员会起草了《国家行动计划》的建议计划,并于2006年2月6日将其提交给政府。政府目前正在根据法务部的指示编写国家人权政策理事会基本计划,对建议草案进行研究。
12.政府计划在考虑国内政治、文化和历史因素以及国际社会提出的各种标准的同时,从韩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人权政策。
《公约》在国内法中的效力
13.在审议第二次定期报告时,委员会提出了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国内立法的影响有关的问题(E/C.12/1/Add.59,第15段)。
1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KOR/2005/3,第10-11段)已经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
15.韩国《宪法》第六条第1款规定,“根据《宪法》适当缔结且公布的条约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应与大韩民国国内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根据这一条款,一般认为《公约》与国内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关于这一点,委员会对有可能制定新的国内法从而使《公约》无效的问题表示关切。不过,因为国内立法需要在颁布阶段由立法部和国会先行进行审查,包括新法律是否与韩国批准的国际协定发生冲突,故几乎没有可能颁布与《公约》发生冲突的法律。
16.《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多次与国内法一起被援引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介绍了几个这样的例子(CCPR/C/KOR/2005/3,第12‑14段)。但到目前为止,作为判决依据适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还没有先例。
人权教育
17.在审议第二次定期报告时,委员会表示其关心对那些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工作的人员开展人权教育的问题(E/C.12/1/Add.59,第31段)。
18.《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KOR/2005/3,第124-125段)和关于《禁止酷刑公约》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AT/C/53/Add.2,第39-49段)介绍了关于人权教育方面的详细情况。
19.法务部在2004年为负责起诉、劳动教养、移民管理和其他领域的政府官员出版了一本关于人权教育的课本。司法培训中心也在扩大其对政府官员及执法人员的人权教育活动。另外,最近在法务部内部成立的人权局也在制定计划,对执法人员开展系统化的人权教育。
20.警察部门已经制定了加强人权教育的基本计划,要求所有警察每年接受10个小时的人权教育。警察部门目前正在与国家人权委员会联手执行人权教育方案,并培训警察部门人权讲师,以便负责警察部门的人权教育。人权课程已经成为各级警察教育和工作训练的一门必修课程。
21.为了提高公众对人权问题的认识,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已将人权教育纳入其《国家行动计划》的建议计划之中,并且据预计,政府的最后草案将包括针对政府官员的人权教育计划。
22.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一直在开展有关促进学校人权教育的各种活动,包括制定和传播可以被纳入学校课程的人权教育方案,并对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开展人权教育。委员会开办了旨在培训人权教师的课程,目的是让他们在各级警官培训中心教授人权课程。随着军队中的人权保护成为一种社会问题,委员会为军队中的将军们开办了大约10期人权教育,并对军队中负责人权事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另外,为了提高和促进韩国社会对人权问题的认识,政府制作了人权电影、人权动画片、人权漫画等宣传材料,并且还制作和传播了人权摄影集、人权故事系列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一条
23.正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初次报告、第二次定期报告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68/Add.1,第21‑22段;CCPR/C/114/Add.1,第17‑18段;CCPR/C/KOR/2005/3,第21-23段)中所介绍的那样,韩国政府一直在尽其最大努力实现国内外所有人民的自决权。
第二条
24.韩国一直在逐步努力做到充分实现《公约》项下规定的各项权利。本报告涉及各项权利的有关段次将介绍更为详细的信息。
25.第2段和第3段的主要部分已经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KOR/2005/3,第24‑59段)中进行了说明。
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在防止歧视方面所做的努力
26.为了在韩国社会全面改进和防止歧视,政府将以前分属于许多不同机关、分别负责对受歧视者进行救济的各机构整合起来。由于这些努力的结果,性别歧视促进委员会和男女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在2005年被并入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
27.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对发生歧视的案件展开调查,并就拟将采取的补救措施提出建议。截止2005年12月,它已经为135起案件推荐了救济措施,其中关于92起案件的建议被采纳,12起案件的建议被拒绝,31起案件的建议正在审议之中。建议的采纳率保持在88.4%左右。
28.《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KOR/2005/3,第53段)详细介绍了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就歧视问题提出的主要建议。
为保证居住在韩国的外国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29.2002年4月,政府决定向持有“居留”签证(F-2)且居留时间超过5年的外国居民发放永久居留签证(F-5)。2005年9月,修改后的《移民控制法》将已经与韩国国民结婚且持有居留签证(F-2)的外国配偶取得永久居留签证(F-5)的最低年限从5年缩短为2年。持有永久居留签证(F-5)的外国人在就业方面几乎没有什么限制。
30.当与韩国人结婚的外国配偶(F-2)想在韩国找工作时,其必须获得工作许可证。但是,从2005年9月起,修改后的《移民控制法》允许属于低收入等级的外国人可在未获得工作许可证的情况下找工作。
31.自从《外国工人就业法》于2004年8月生效以来,政府和公共机构对完全公平和透明地引进和选择外国工人负起全部责任。合法雇用的外国工人受劳动法律的管辖,包括《劳动标准法》和四种主要保险制度(工业事故赔偿保险、就业保险、国家养老金和国家健康险)。因此,他们受到与国内工人同等的待遇,并且能够工作长达三年。另外,为了与发展中国家开展工业和技术合作而与《就业许可制度》一起实施的工业学员制度将在2007年1月1日废除。
32.自2004年8月实施《就业许可制度》以后,截止2006年4月已雇用外国工人总数量达到106 333人。其中,有50 228人是根据《一般就业许可制度》雇用的,有56 105人是根据《特殊就业许可制度》(对于利用访问和居留签证(F/1-F/4)进行入韩国并在韩国找工作的海外韩国人)雇用的。下表说明了根据《一般就业许可制度》雇用的每个国家的雇员数量:
表2
根据《一般就业许可制度》雇用的每个国家的雇员数量
(单位:累计人次)
分类 |
总计 |
越南 |
菲律宾 |
泰国 |
蒙古 |
印度尼西亚 |
斯里兰卡 |
雇员数量 |
50 228 |
12 442 |
10 838 |
10 122 |
7 646 |
5 033 |
4 147 |
33.与外国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是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4小时。另外,外国工人劳动合同上的平均工资是:蒙古工人每月700 822韩圆,印度尼西亚工人每月681 449韩圆,各国工人之间的工资略有不同。同时,就拖欠外国工人的工资而言,截止2005年,1 343个工厂共计拖欠外国工人工资51.72亿韩圆,其中,有1 126个工厂拖欠的外国工人工资40.92亿韩圆已经支付。政府正在尽一切努力防止,以便改善外国工人的生活条件。
表3
各国平均工资
(单位:韩圆)
国家 |
蒙古 |
越南 |
斯里兰卡 |
印度尼西亚 |
泰国 |
菲律宾 |
平均月工资 |
700 822 |
692 043 |
694 541 |
681 449 |
687 091 |
699 080 |
表4
与外国工人有关的拖欠工资现状
(单位:公司、人、百万韩圆)
年份 |
发生次数 |
已解决 |
正在解决 |
||||||
工厂数量 |
工人数量 |
金额 |
工厂数量 |
工人数量 |
金额 |
工厂数量 |
工人数量 |
金额 |
|
2005 |
1 343 |
2 133 |
5 172 |
1 126 |
1 742 |
4 092 |
217 |
391 |
1 080 |
扩大对难民地位的承认
34.自从韩国在1992年加入1951年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来,已有2人在2002年之前获得难民地位。但是,截止2006年4月底,已有870人申请难民地位。其中,有47人已经获得难民地位,有32人获得人道主义地位,有188人被拒绝给予难民地位,有91人自愿撤销申请,有73人提出申诉。共有439起申请案件正在审议之中。
35.自从本届参与性政府就职以来,授予难民地位的数量稍有增加(2003年12人,2004年18人,2005年9人,2006年前4个月6人)。另外,对于没有资格获得难民地位但已经因人道主义原因获准在韩国居留的寻求庇护者,为他们设立了一种新的地位(人道主义地位)。共有32人已经获得人道主义地位。
36.造成难民地位审查程序拖延的原因是难民地位申请者的数量在过去一两年里大幅度增加(2004年以前的寻求庇护者总数为399人)。但仅在2005年就有410人申请难民地位,使申请人总数达到809人。因此,造成快速处理难民问题的专业部门和人手不足。
37.因此,法务部一直在大力加快难民地位认可程序。2006年2月3日,法务部成立了国籍和难民司,负责处理以前由移民控制司办理的与国籍有关的工作和难民事务。国籍和难民司的工作通过招聘难民事务专家而得到加强。
38.根据《移民控制法的执行法令》第23条,必须在就业方面对获得承认的难民予以照顾。另外,在公共救济和公共援助方面,他们获得与韩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39.韩国政府授予难民地位所使用的标准是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的有关条款确定的。2005年6月1日, 认可难民地位理事会调整了其人员组成,使政府和个人成员的比例相等,从而扩大了私人专家的参与,加强了难民地位认可程序的公平性。
40.2005年2月,法务部成立了难民法制定(修正)研究委员会,由检察官、律师和教授组成,负责完善难民认可制度,保护难民的权利和利益。经过五次会议,该委员会起草了一个关于以下方面的发展计划:(1) 延长拒绝的申请期(从7天延长到14天);(2) 保证获得认可的难民享有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规定的地位和待遇;(3) 如果外国人未得到《公约》承认,可在特殊情况下授予其人道主义地位;(4) 允许申请认可其难民地位的申请者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就业活动,包括已经获得人道主义地位的申请者;和(5) 授予已被授予难民地位的配偶及20岁以下子女以难民地位。根据这一计划,法务部目前正在着手修改有关保护难民权利和利益的法律。
第三条
4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KOR/2005/3,第60-98段)非常详细地介绍了韩国政府为促进性别平等所做出的努力。
修改《家庭法》,包括废弃家长制等
42.韩国政府认为,家长制是由男性担任户主、以家庭为中心的一种传统制度,不符合《宪法》所保障的个人尊严和价值以及性别平等的要求。为了建立更加公平的家庭制度,韩国在2005年3月对有关民事法律进行了修改,废除了“家”(韩语称“Ga”)的概念和家长制。另外,子女的姓氏和族裔也可以随母亲。如果对保护儿童的福利有利,经法院许可,可以更改姓氏和族裔。修改后的法律将从2008年起执行。废除家长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因为这对消除在韩国社会长期占主导地位的主要性别歧视产生了影响。
增加妇女在政治中的代表性
43.包括《政党法》在内的各种选举法律在2002年3月7日第三次地区选举之前进行了修改。截止3月7日,就各省市的代表比例而言,女代表目前必须占50%或以上。就候选人提名而言,每两位被提名人中必须有一名女性候选人。如果违反了本条规定,国家选举委员会将保留阻止候选人登记的权利。同样,女性代表配额制度也得到实际加强。因此,在省市议会按比例选举的代表中,2002年女代表占67.1%(总数为73人,其中女代表为49人),2006年女代表占73%(总数为78人,其中女代表为57人)。
44.2004年4月15日,在选举第17届国会代表之前,修改后的《选举法》获得通过。因此,女性提名候选人所占的比例已被扩大到占候选代表总人数的50%或以上,地方议会的情况也是如此,每两位候选人提名中必须有一位是女性。另外,在提名某一政党的区域代表候选人时,应该为妇女预留30%或以上的提名资格。通过这种制度改革,有39名女代表在第17届大选中当选。
扩大妇女在政策决策进程中的参与
45.在政府系统内部设立的政府顾问委员会为审查政府各部委的主要政策和提出建议建立了一种私人参与制度。这些机构使政府能够制定有效的性别平等政策,反映妇女在国家政策中的观点和需求。为了扩大妇女对该委员会的参与,建立了女代表参与制度。因此,女代表的参与比例从1993年的6.9%增加到2005年前的32.2%。各种制度正在促进妇女在政府顾问委员会中的参与比例在2007年之前增加到40%。
表5
妇女委员会成员的参与情况
(单位:委员会,人,百分比)
类别 |
委员会数量 |
委员会成员数量 |
女成员数量 |
2005 年的参与率 ( A ) |
2004 年的参与率 ( B ) |
浮动比例 ( A-B ) |
总数 |
1 434 |
19 968 |
6 470 |
32.4 |
32.2 |
0.2 |
中央行政机构 |
365 |
7 742 |
2 157 |
27.9 |
27.2 |
0.7 |
地方政府 |
1 069 |
12 226 |
4 313 |
35.3 |
34.8 |
0.5 |
(截止2005年12月底)
46.为了在决策期间进一步反映女性观点,已努力加快女性公务员的晋升步伐。1996年至2002年期间进行的公务员考试的目标雇用制度是要根据目标雇用比例雇用一定比例的女性公务员(10-30%)。由于女性公务员的目标雇用制度,女性在公务员考试中的通过率从1998年的19.9%上升到2002年的42.9%。
47.从2003年起,妇女就业的目标制度已经转变成性别平等雇用制度:如果一种性别中通过考试的人数没有达到目标雇用率(30%),则该性别中未通过考试的最高分申请者有资格填补考试中规定名额中的剩余名额。这种制度将在2007年之前得到充分执行。另外,为了便于妇女向管理岗位晋升,已从2003年起执行《扩大女性管理人员比例五年计划》。随着这种制度的引入, 5级或以上女性政府官员的比例要在2006年前达到10%的目标,而这一比例已从2001年的4.8%增加到2004年的7.4%。
性别平等就业
48.另外,为了改变对妇女的就业歧视,平等就业指示在工作场所得到执行。政府正在努力消除就业中存在的歧视现象,在女性职工比例高的公司开展检查性别歧视状况和预防骚扰教育,并根据需要发布纠正命令或司法处理决定。
49.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大大减少,但在工资、晋升等核心领域仍然存在歧视因素。由于工作中的性别歧视与家务和照顾子女的负担密切相关,因此如果能够伴随必要的社会和文化改革,则实际改进工作将会更加有效。
表6
每年性别平等就业的检查结果
(单位:工作场所,起)
类别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检查主体 |
672 |
1 066 |
1 026 |
1 192 |
纠正命令 |
324 |
671 |
690 |
562 |
50.为了消除在就业当中存在的结构性和习惯性的性别歧视,政府决定采取反歧视行动,并调查公营法人和政府关联机构的性别就业状况。从2005年开始,员工人数在500人或以上的公营法人和公司现在必须每年向政府提交有关就业状况的报告(员工人数在500-999人的公司必须在2008年3月之前遵守这一规定)。对于女性工人未达到数量标准的公司,必须提交有关改善就业状况的计划报告。自从2006年3月以来,政府对各公司的规划和表现进行了评估,并且对表现优异的予以奖励和鼓励。
51.政府目前正在推行的主动改善就业状况行动预计会增加妇女的就业机会,特别是对于那些希望晋升到高级职位的妇女而言。这一作用预计会对不必遵守主动改善就业状况要求的公司产生积极影响,从长期来讲,将扩大女性就业,改进长期以来在就业方面存在的性别歧视状况。
52.虽然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所占的比例一直在稳步提高,但妇女就业的质量仍然比男性低很多,临时工和日工的比例较高。这是由于在女性就业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造成的:怀孕和生儿育女使妇女在职场机会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即使妇女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她们的工作条件也会恶化。政府正在采用通过有关保护非正规岗位的法律的方式,设法解决针对非正规工人的不合理歧视问题,通过为非正规女性工人建立职位稳定支助制度和产假保护制度来保护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另外,政府还在通过缩短在育儿期间的工作时间和增加社会服务工作等方式,尽一切努力创造更加体面的兼职工作机会。
防止出现性产业受害者和支持她们离开性产业
53.由于自1961年起生效的《反卖淫法》在防止卖淫方面收效甚微,故已在2004年3月22日之前废除该法,并出台了《惩治买春及相关行为法》和《预防卖淫和保护卖淫受害者法》。新法律已经于2004年9月23日起生效。
54.最近通过的与防止出现性产业有关的法律规定,卖淫仍然属于非法行为,在性产业中从事介绍卖淫活动应该受到处罚。这一全面做法为大大缩小韩国性产业规模提供了一个制度性的框架。另外,这些法律引进了性产业受害者和以卖淫为目的贩运人口行为受害者的新概念。这些法律免除了受害者的刑事处罚,从而促进了对人权的保护,并且明确了政府在支持受害妇女独立和复原方面的责任,为政府确立了更加积极的作用。
55.2004年3月31日,政府制定了《防止卖淫的全面行动计划》,目的是要支助以前曾经做过妓女的人重新融入社会。它还成立了审查《防止卖淫的全面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特别工作组,由总理亲自领导和14个中央行政机构参与,共同监督该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目前,已有40个为被迫卖淫的受害者提供支助的机构:29个为被迫卖淫的受害者提供支助的咨询中心;2个为外国妇女提供支助的支助中心;2个复原支助中心;4个教养院;还有1个防止卖淫的中央支助中心。这些机构帮助卖淫妇女返回社会,为卖淫受害者提供营救、保护、医疗救治、法律救济、职业培训、创业支助和其他各种复原服务。随着保护和复原支助服务的加强,在2005年有313人获得就业,282人获得362项执照,并有43人开办了34家企业。
表7
性产业受害者和其他受害者的支助机构和咨询处
(单位:办事处)
类别 / 年份 |
2002 年底 |
2003 年底 |
2004 年底 |
2005 年底 |
2006 年 |
性产业受害者支助机构 |
25 |
26 |
38 |
38 |
40 |
性产业受害者咨询处 |
‑ |
8 |
17 |
29 |
29 |
教养院 |
‑ |
‑ |
‑ |
4 |
4 |
复原支助中心 |
‑ |
2 |
2 |
2 |
2 |
外国妇女支助机构 |
‑ |
2 |
2 |
2 |
2 |
预防性产业中央支助中心 |
‑ |
‑ |
‑ |
1 |
1 |
表8
支持妇女脱离性产业并创办企业
(单位:人,百万韩圆)
类别 / 年份 |
2004 年 |
2005 年 |
总计 |
支助公司数量 |
24 家公司, 31 人 |
10 家公司, 12 人 |
34 家公司, 43 人 |
支助金额 |
8 . 79 亿 韩圆 |
3 . 66 亿 韩圆 |
12 . 45 亿 韩圆 |
表9
接受性产业受害者支助机构支助的人员所获执照的情况
(单位:人 )
获得执照的人数 |
获得的执照数 |
美容美发 |
计算机 |
全国中学考试 |
其他 |
|
全科 |
每科 |
|||||
282 |
362 |
34 |
54 |
76 |
65 |
133 |
表10
性产业受害者参加就业和升入高校的情况
(单位:人)
总计 |
服务 |
生产 |
文书 |
销售 |
高校 |
其他 |
313 |
120 |
49 |
48 |
26 |
26 |
44 |
表11
通过性产业受害者支助机构和咨询处提供的救治服务、法律服务、教育提高和职业培训
(单位:例)
类别 / 年份 |
医疗救治 |
法律支助 |
高校 |
就业培训 |
2004 年 |
5 856 |
2 530 |
848 |
1 261 |
2005 年 |
11 005 |
24 077 |
1 061 |
1 204 |
56.另外,为了加强对需要支助的妇女提供复原支助,政府于2004年在两个地区专门为涉及在妓院卖淫的妇女启动了一个试点项目,并在2006年3月之前扩大到12个地区。政府经过与建设和交通部协商,为被迫卖淫的受害者和以前的卖淫女提供住房以满足她们的住房需求。另外,政府还与信贷恢复委员会协商,设立一种复原支助制度,帮助受害者恢复其在信贷方面存在的不良记录。
表 12
通过复原支助为性产业受害者提供支助
(单位:例)
类别 / 年份 |
外联 (次数) |
咨询 |
生计支助 |
医疗救治 |
法律支助 |
工作培训 |
2004 年 |
49 |
897 |
162 |
83 |
5 |
23 |
2005 年 |
196 |
13 417 |
2 707 |
2 930 |
93 |
776 |
表 13
为恢复性产业受害者的信贷信用而提供的支助
(单位:人)
咨询 |
申请 |
采取行动 |
||||
免除利息 |
延期还款 |
消除信贷不良记录 |
其他 |
总计 |
||
320 |
162 |
136 |
126 |
126 |
‑ |
136 |
57.特别是从2004年起,政府获得补充财政资源,为受害者复原方案提供了40个帮助受害者从受到的精神打击和犯罪伤害中复原的心理咨询机构以及游戏治疗、艺术治疗、恢复营等复原机制。由于这些努力的结果,共有971人在2005年共计获得3 914次服务。
58.在为被迫卖淫的受害者和以前的卖淫女提供保护和复原支助的同时,还开展了一次全国提高公众认识的运动,以提高全国公众对非法卖淫行为的认识。由于开展了这次运动,2005年9月开展的一次调查结果表明,95.6%的韩国人民认识到卖淫是一种非法行为的事实,这比2004年9月在新法律实施之前只有30%的韩国人民有这样的认识有了大幅度提高。
第六条
劳动力市场
59.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的比例在1990年代稳步增长。但在1998年下降到60.6%,也就是在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比前一年下降了1.9%。由于经济持续恢复,这一数字在2005年前上升到62.0%。
60.工作人口的规模从2000年的21 156 000人增加到2005年的22 856 000人。不过,就业率并没有显著增长(2005年的就业率为59.7%)。虽然在金融危机之后经济已经恢复过来,但就业率并没有完全回到危机前的水平(1997年的就业率为60.9%,2005年的就业率为59.7%)。就业率低的一个最重要原因是从事经济活动的妇女人口的比例低。例如,在2004年,有53.9%的韩国妇女(15岁至64岁)就业,而经合组织成员国妇女的总体平均就业率为60.1%。另外,金融危机过后,由于受到高等教育的人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数量迅速增加,劳动力市场上出现了在数量方面的错位现象,同时出现了青年失业和中小企业劳动力短缺的情况。
61.据预计,韩国将在未来18年内从老龄化社会步入老年社会,这意味着55岁或以上人口数量预计在2018年前将占到14%,比2000年的7%增加一倍。因此,韩国正在史无前例地快速经历人口老龄化阶段,日本经历这一阶段用了24年,美国用了72年,法国用了115年。另外,由于韩国的出生率稳步下降,据预测将有一半以上的韩国工作人口在2050年之前达到50岁或以上。
表 14
就业趋势
(单位:1000人,比例)
类别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口 |
22 134 ‑ |
22 471 (1.5) |
22 921 (2.0) |
22 956 (0.2) |
23 417 (2.0) |
23 743 (1.4) |
经济活动参与率 ▪ 男 ▪ 女 |
61.2 74.4 48.8 |
61.4 74.3 49.3 |
62.0 75.0 49.8 |
61.5 74.7 49.0 |
62.1 75.0 49.9 |
62.0 74.6 50.1 |
雇员数量 |
21 156 ‑ |
21 572 (2.0) |
22 169 (2.8) |
22 139 ( ‑0.1) |
22 557 (1.9) |
22 856 (1.3) |
失业率 |
4.4 |
4.0 |
3.3 |
3.6 |
3.7 |
3.7 |
* 括号里的数字表明与上一年度同期相比比例增加。
就业政策
(1)减少失业的行动方案
62.1997年的金融危机之后,政府通过扩大就业保险和加强公共职业咨询的方式,扩大了社会安全网络。同时,政府还通过提供公共工程等临时工作和扩大职业培训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失业问题采取了全面措施。减少失业的行动方案包括支助法人维持就业、创造就业机会、提供职业指导和培训以及发放失业补贴。这些措施的框架一直持续到2002年前;政府从2002年起开始把工作重点放在强调职业培训、创造就业机会和工作安排等方面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上。
(2)采取全面措施,创造就业机会
63.韩国政府在2004年选择“创造就业机会”作为重要优先任务之一,以克服所谓的“无就业经济增长”,同时创造收入和就业。目的是在2008年之前新增200万个就业机会,2004年新增就业机会420 000个,超过了原先400 000个就业机会的目标。
64.为创造就业机会采取的措施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扩大创造就业机会的政策,由负责经济事务的各部委打头阵;第二,创造社会就业项目、实行轮班制和扩大中小企业招聘,这一部分由主管社会问题的部委负责执行,主要是劳动部。在2003年启动的创造社会就业机会的项目已被扩大,增加了社会服务工作的数量,使之与老年人福利和育儿等社会服务的增长需求保持同步。轮班制意味着通过缩短工作时间或重新安排工作时间的方式,增加就业机会。为此,政府为采用减少工时和实行轮班制的中小企业提供补贴。中小企业招聘一直被用来解决劳动力短缺和增加更多就业机会的问题,因为虽然在劳动力市场仍有大量青年失业,但中小企业在招聘人才方面却有困难。为此,政府正在提供更多的信息和实施各种奖励制度及“清洁项目”来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
(3)采取全面措施,解决青年失业问题
65.2003年9月,政府为解决青年(16-29岁)失业问题采取了全面措施,但这一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2004年有8.0%的青年人口失业,2005年有8.3%的青年人口失业)。与韩国在2005年10.2%的失业率相比,经合组织成员国2004年的平均失业率为13.4%;因此,从统计数字来看,韩国的失业问题似乎并不严重。但实际上,人们实际感受到的失业情况远比上述数字要严重得多。这是因为许多不从事经济活动的青年人没有被列入失业人口当中,但他们在找工作方面遇到实际困难。
66.政府拨出7 885亿韩圆专款用于解决青年失业问题,包括在公营部门的就业,为253 000人提供就业机会、工作经验和培训。另外,政府还在2004年3月颁布了《青年失业特别法》,并在2004年11月成立了青年失业特别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劳工和管理层代表、民间组织、妇女协会、学术界以及处于总统直接监督之下的有关部委的部长们共同组成。
(4)制定和修改有关就业的法律和法规
67.经过1998年对《基本就业政策法》修改之后,劳动部被授权执行为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培训、为失业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和医疗补贴以及对提供就业安全的雇主实施奖励方案等失业项目。如有必要,劳动部可授权韩国劳工福利公司执行这些项目。2005年,该法经过修改,加强了实施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和支持创造区域就业和社会就业机会的依据。另外,经过2001年对《就业保险法》修改之后,政府开始提供产假补贴,包括产假补助金和育儿假补助金。2004年,就业保险对非正规工人的适用范围显著扩大,包括日工和小时工。另外,通过在2005年进行的修改,工作保障和能力培养项目方面的内容也在立法中得到适当体现。
就业歧视
68.《基本就业政策法》禁止在招聘和就业中因信仰、年龄、社会地位以及性别而进行歧视。基于年龄和病史的歧视也分别在2003年和2004年被禁止。为了消除一切歧视性做法,《基本就业政策法》在2005年经过修改,规定禁止在就业保障组织和培训中心实施性别歧视。
69.同时,由于认识到在就业方面仍然存在歧视行为,国家人权委员会在若干歧视案件中发出了纠正建议。
70.《残疾人福利法》禁止在人生所有阶段实施任何歧视行为。该法禁止在雇用、晋升、调动以及教育和培训方面歧视残疾人。
对弱势群体的就业支助
(1)妇女就业政策
71.自从2001年以来,从事经济活动的妇女所占的比例或妇女就业率一直维持在48%至49%左右。但这一数字在2005年增加到50.1%,这表明妇女就业出现适当增长趋势。为了打击就业当中存在的性别歧视行为,政府在2003年根据《平等就业法》制定了男女平等就业的第三个基本计划,并准备在2007年实施。由于认识到妇女参与经济活动和妇女就业对当前社会生育率迅速下降和人口快速老龄化问题极其重要,故政府在2005年制定了关于促进妇女就业的妇女劳动力培养的全面计划和若干措施。
72.为了使妇女能够兼顾她们的工作和家庭生活,政府通过实施修改后的《婴儿和育儿法》,建立了公共育儿制度,并且目前正在寻找各种形式的支助。同样,政府也在执行各种政策,通过采取分担育儿责任的方式,鼓励已婚妇女参加工作。应该在雇用全职女工300人以上的公司设立育儿机构。在2006年1月以前,雇用全职女工500人以上的公司应该设立育儿机构。因此,工作场所育儿机构的数量在今后会有所增加。
73.自从2000年以来,已向13个公司发放了25亿韩圆的贷款用于建立工作场所育儿机构,53个公司的工作场所育儿机构已经得到了33亿韩圆的免费修理补贴。另外,家庭和性别平等部是负责育儿事务的主要部门,它的育儿预算已经增加了3倍多,从2001年的3 610亿韩圆增加到2005年的13 355亿韩圆,并且育儿机构的数量和育儿中心里的儿童数量已经增加了约30%。
表 15
育儿项目的扩大
(单位: 场所,人)
类别 / 年份 |
2002 年 6 月 |
2005 年 6 月 |
增长率 |
育儿机构(场所) |
21 267 |
28 040 |
31.8% |
育儿儿童(人) |
770 029 |
972 391 |
26.3% |
74.由于已经从支助育儿机构改变为支助儿童,故对育儿设施的财政支助已经比较公正。同时,政府也在按合理的费用促进育儿服务。另外,领取育儿补贴的父母数量已从2004年的270 000人增加到2005年410 000人。2006年,政府实施了对参加日托中心的婴儿发放基本补贴的制度。另外,政府还实施了育儿教师资格和日托中心评估认证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目的就是要提高育儿服务的水平。
表 16
育儿机构的情况,按年分列
类别 |
总计 |
国家和公营育儿机构 |
企业育儿机构 |
私人育儿机构 |
得到父母协助的育儿机构 |
家庭育儿机构 |
工作场所育儿机构 |
||
小计 |
非企业 |
私人 |
|||||||
2000 年 |
19 276 |
1 295 |
2 010 |
9 294 |
324 |
8 970 |
未列入 |
6 473 |
204 |
2001 年 |
20 097 |
1 306 |
1 991 |
9 803 |
313 |
9 490 |
未列入 |
6 801 |
196 |
2002 年 |
22 147 |
1 330 |
1 633 |
11 046 |
575 |
10 471 |
未列入 |
7 939 |
199 |
2003 年 |
24 142 |
1 329 |
1 632 |
12 012 |
787 |
11 225 |
未列入 |
8 933 |
236 |
2004 年 |
26 903 |
1 349 |
1 537 |
13 191 |
966 |
12 225 |
未列入 |
10 583 |
243 |
2005 年 |
28 367 |
1 473 |
1 495 |
13 748 |
979 |
12 769 |
42 |
11 346 |
263 |
75.1988年,只有妇女能够休育儿假。2001年,经过修改后的《平等就业法》也允许男子休育儿假,目的是促进妇女就业。但在2005年,在总数10 700人中只有208位男性职工休过育儿假(占1.9%)。为了推动这种制度,政府在男性职工休育儿假期间为每位休假男性职工每月补贴200 000韩圆,为雇主每月补贴400 000韩圆。另外,政府还对寻找替代职工的费用给予部分补偿。
表 17
育儿假补贴的支付情况,按年分列
(单位:人,百万韩圆)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8 月 |
2005 年 |
||||||
人 |
金额 |
人 |
金额 |
人 |
金额 |
人 |
金额 |
人 |
金额 |
人 |
金额 |
3 136 |
2 804 |
2 227 |
2 836 |
3 877 |
5 255 |
4 561 |
6 733 |
3 073 |
4 804 |
4 594 |
7 216 |
76.政府为失业的女性户主提供工作培训,培养她们在找工作方面的技能。工作培训的主要领域包括厨师、美容美发、照顾幼儿、插花和电话推销。培训费完全由政府报销,并且每人还提供400 000-500 000韩圆的培训补贴。
表 18
失业女性户主的培训记录,按年列示
(单位:百万韩圆,人,%)
类别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金额 |
3 050 |
3 831 |
3 287 |
3 427 |
接受培训者 |
2 458 |
2 823 |
1 409 |
1 985 |
就业率 |
40.7 |
30.9 |
39.2 |
42.3 |
77.如果失业女性户主想开自己的店铺,韩国政府将帮助租赁办公场所。财政支助的限额为每人1亿韩圆,租金的年利息为4.5%。截止2005年,已有167名失业女性户主得到88亿韩圆的支助。
表 19
对失业女性户主开办自有企业提供的支助,按年列示
(单位:人,百万韩圆)
类别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被支助人 |
246 |
213 |
197 |
167 |
支助金额 |
11 900 |
9 963 |
10 632 |
8 814 |
78.韩国政府为拥有高技能的妇女提供企业启动资金。被支助妇女应该在五年内支付相当于启动资金费用4.5%的年利息。
表 20
为拥有技能的妇女提供创业启动资金支持,按年列示
类别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被支助人(人) |
‑ |
295 |
309 |
172 |
支助金额( 1 亿韩圆) |
‑ |
100 |
100 |
48.9 |
79.韩国政府还帮助低收入女性户主支付办公租金。
表 21
对低收入女性户主开办自有企业提供的支助,按年列示
类别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被支助人(人) |
‑ |
‑ |
83 |
85 |
支助金额( 1 亿韩圆) |
‑ |
‑ |
30 |
29.6 |
80.对于那些因为生儿育女和成为家庭主妇而不再工作的妇女,政府为她们提供有关服务业的培训,这些行业相对比较容易找到工作。另外,还向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妇女提供有关新知识或本地专门业务领域内的工作教育,并通过工业、政府和学术界之间开展合作,由政府为青年妇女提供就业促进项目。
表 22
对妇女职业培训的支助,按年列示
(单位:人)
类别 |
2002 年 |
20 个就业能力 |
2004 年 |
2005 年 |
对家庭主妇再就业的支助 |
785 |
874 |
1 310 |
1 115 |
对社会工作就业的支助 |
‑ |
‑ |
‑ |
1 197 |
对地方社区就业的支助 |
‑ |
118 |
180 |
604 |
81.政府已经制定并支助了妇女资源开发的政策,目的是在全国50个妇女资源开发中心的支持下促进女性劳动力的增长。为了促进受过教育的青年妇女就业,在2003年成立了4所大学妇女职业培训中心,此种中心的数量已在2005年增加到23所。
(2)促进残疾人就业
82.1990年1月13日,政府实施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法》,并在2000年1月12日修改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复原法》,目的是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复原做出贡献,从而使他们能够通过适合自己能力的劳动过上体面的生活。另外,政府还在2003年启动了“第二个促进残疾人就业五年计划”,该计划从2003年开始,目的是改善残疾人的就业状况。
83.随着残疾范围的扩大,大量身体残障人士的能力已经得到认可。但他们参与经济活动的比例仍然很低:残疾人参与经济活动的比例只有38.2%,失业率为23.1%(即使考虑到不被雇用的原因)。另外,他们的就业质量不高,因为雇用他们主要是从事手工业、农业、林业和渔业。
84.《促进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复原法》规定,残疾人必须占全部国家和地方政府职工的至少 2%。另外,在雇用全职职工不到50人的所有私人企业中,残疾人必须占总工人人数的2%。私人企业未能遵守这一要求者,必须每年支付由劳动部长规定的残疾税。雇主遵守这些要求雇用的残疾工人的数量已从2001年底的17 640人增加到2004年底的46 674人。另外,国家或地方政府雇用的残疾政府官员的数量已从同期的4 420人增加到6 079人。
表 23
私人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现状和国家机构中残疾政府官员的数量
(单位:人,%)
年 份 |
私人企业 |
国家机构 |
||||
工人数量 |
残疾工人数量 |
就业率 |
公务员数量 |
残疾公务员数量 |
就业率 |
|
2001 年 |
1 977 928 |
17 640 |
0.87 |
274 488 |
4 420 |
1.61 |
2002 年 |
2 035 725 |
20 709 |
0.99 |
281 454 |
4 676 |
1.66 |
2003 年 |
2 101 610 |
22 718 |
1.08 |
289 158 |
5 421 |
1.87 |
2004 年 |
3 550 370 |
46 674 |
1.31 |
297 505 |
6 079 |
2.04 |
85.经过在2005年5月对《促进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复原法》进行修改,强制性的残疾人就业定额制度已被有力地扩大,涵盖了以前没有涉及的政府职位。另外,私人企业可以不遵守强制性就业定额制度要求的条款也已经废除。
86.对于已经按照残疾程度和性别雇用残疾人超过强制定额的私人企业,政府会支付一定的就业补贴。从2001年至2004年底期间,共向企业支付3600亿韩圆的残疾人就业补贴。特别是在2004年,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无论企业是否超过强制性就业定额,都可以获得促进就业补贴。
87.开办职业培训中心的目的是提高残疾人的工作能力。除此之外,政府还通过提供培训支出、培训费、培训补贴、机构和设备贷款及拨款等形式,向公共职业培训机构(不管是公营还是私人培训机构)以及向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的特殊机构提供帮助。
88.为了系统性地支持残疾人工作保障和就业维护所需的各种辅助设施,辅助技术中心自2004年12月成立以来一直得到政府的支持。
89.由于对残疾人职业能力的偏见和社会对雇用残疾人的不关心,故残疾人的就业率很低。但最近,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未能达到强制就业率要求的私人企业已被要求根据刚刚实施的分级征税制度交纳更多的税费。同时,政府正在加强对执行强制性就业定额的雇主予以各种奖励。
90.政府正在采取各种方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包括使培训多样化,从基本培训变为“定制培训”,将其作为雇用的前提条件。另外,为了考虑残疾对工作能力的影响(例如,视力或听力残疾和脑损伤),也在扩大对专业培训方法的利用。
(3)促进老年人就业
91.韩国社会正在迅速老龄化,65岁及以上老年人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预计会从2000年的7.2%增长到2019年前的14.4%,并在2026年前增长到20.0%。有鉴于此,政府一直在制定政策措施来鼓励老年公民从事适当职位的工作。《促进老年人就业法》将“老年人”或“老年公民”年龄为55岁或以上的人。截止2004年,老年公民主要工作的行业包括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分别占57.9%和16.9%。
92.自从2001年以来,政府一直在监测老年人在雇用300名工人以上的企业中的就业情况,敦促那些没有达到政府规定定额的企业扩大老年人的就业机会。老年人在雇用300名职工以上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已经稳步上升,从2000年的3.44%上升到2002年的3.70%和2004年的4.51%。
93.“促进老年人就业补贴”包括对大量雇用老年工人的补贴、对新雇老年工人的补贴以及对退休后继续雇用老年工人的补贴。有266 000人在2004年获得补贴,共计支付补贴费用413亿韩圆。
94.政府已经指定那些拥有专门人力资源和设施用于职业指导和工作安置的组织作为老年人人力资源库(45个场所),并为老年人退休后进行找工作登记和招聘、职业指导、咨询、工作安置提供支持。通过人力资源机构找到工作的人数从2002年的26 935人增长到2003年的24 878人和2004年的28 320人。
职业培训政策
(1)制定和修改职业培训相关法律和法规
95.1999年1月1日,《职业培训促进法》废除了《职业培训法》规定的强制职业培训制度;扩大了私人培训中心的培训机会;建立了培训机构和培训程序的评价制度;并使培训领域多样化,从制造业扩大到办公室管理和服务等领域。
96.2004年12月31日,《职业培训促进法》被更名为《工人职业能力培养法》,其中载有关于提高被培训者职业能力培养效率和公正性的条款。该法的修改包括:设立了由劳动者和管理层共同参与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强了培训中对弱势群体的支助(例如,中小企业职工和非正式工人);扩大了对劳工和管理组织及联合会以及职业能力培养组织的支助;并且加强了对培训基础设施的支助。
(2)完善制度的现状
(一)中小企业工人职业能力的培养
97.从性质来讲,中小企业更具有创造性,更加灵活。在所谓的无就业增长时代,它们是经济发展和创造替代性就业机会的增长动力。但是,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差距正在继续扩大。
98.为了缩小这一差距,政府已经执行了各种项目,目的就是促进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支持职业能力培养。
99.政府引进了中小企业首席执行官和人力资源开发工作人员培训方案,以便帮助首席执行官们和从事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的工作人员认识人力资源开发和需要发展能力的重要性。政府还开展了一个中小企业核心能力提高项目,帮助中小企业职工加强其职业能力和提高生产力。
100.另外,为了促进对人力资源的投入,政府还引进了最佳人力资源开发奖励制度,因为知识型社会中核心的企业竞争力就是人力资源。根据这一制度,政府在协助企业自愿创建人力资源开发制度的同时,在规划、基础设施和传授方式以及对教育和培训的投资方面为领先企业提供证明和支持。
101.为了缓解中小企业劳动力短缺和提高工人的工作能力,政府在2001年成立了中小企业职业培训联盟。利用这种制度,政府在大型公司、雇主联合会、公共培训机构和大学为中小企业开展职业培训时,以联盟利用其自有培训设施的形式,提供培训设施和设备及培训费。
102.2001年,先是在6个机构启动了一个试点项目,截止2005年12月,中小企业职业培训联盟已经扩大为47个机构,有33 000家中小企业的71 000人参加。2005年,该联盟基本培训的就业率为78.4%。
103.为了通过促进终生学习的方式提高工人的职业能力和企业的竞争力,执行了中小企业学习组织支助方案。
(二)非正式工人的职业能力培训
104.金融危机发生后,非正式工人的数量迅速增加,非正式工人的问题成为一个尖锐的社会问题。有鉴于此,除了扩大社会安全网之外,政府还制定了保护非正式工人和防止虐待工人的政策。但在采取全面措施有效解决非正式工人数量增长的深层原因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限制因素。
105.当前的职业培训制度不能充分反映不断变化的培训环境和弱势工人的各种需求。因此,非正式工人(例如,定期工、日工)的培训参与率较低。
106.因此,为了鼓励非正式工人参加职业能力培养,政府需要采取全面措施,准确分析非正式工人的问题,从而找到社会解决办法和制定出政策措施。
107.在这方面,政府完善了各种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的传授方法,并且还探索和执行了新的项目。
108.政府计划为促进非正式工人参加职业能力培养编写培训课程,尤其是通过鼓励他们随时随地参加职业培训的方式。为此,政府正在计划通过取得证书的方式发展和传播电子学习内容。另外,重点关注集体培训的中小企业职业培训联盟也将得以扩大,以便包括电子学习和混合学习培训。
109.非正式工人在参加职业能力培养方面不积极的原因可能有二,一方面可能是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可能是雇主对培训的消极态度。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非正式工人培训的优待支持。
110.由于目前通过合作方式提供的培训支助不够充分,故政府正在计划引进“工人能力培养卡”制度。按照这种制度,政府将向非正式工人提供培训服务,以帮助他们通过各种机构选择和利用培训服务,并在没有企业参与的情况下提供培训补贴。
111.另外,如果雇主为非正式工人开展培训课程,政府不仅提供培训费,扩大参加培训课程补贴所涵盖的人员数量,最高报销100%的学费,而且还为参加培训的工人发工资。
112.政府正在计划编写各种统计指数,反映非正式工人参加职业培训现状,从而为制定适当政策打下基础。
(三)对失业人员的职业能力培养
113.对于就业保险制度所涵盖的工人而言,如果被企业解雇,政府将在培训费用和补贴方面提供帮助。截止2006年,在2 674种培训课程中有53 459人参加了这一培训。
114.当失业人员在获得关于职业培训的咨询之后到再就业培训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时,他们能够免费参加培训课程。而且,他们还可以获得每月110 000韩圆的补贴用以支付其交通和食物费用。
第七条
对工作条件的保护
115.《劳动标准法》自1953年颁布以来,政府一直在保护工人的基本工作条件,包括工资、工时、节假日、休假、解雇等。为了满足因制定新法律带来对行政事务日益增长的需求,如《职工退休福利保障法》和《关于设立和管理公务员工会的法律》等,劳工监察员的数量从2005年的442人增加到2006年3月的1 238人。
116.为了保护工作条件,政府逐步扩大了对《劳动标准法》的实施。关于劳动合同、工资、保护女工和未成年人等工作条件的主要条款也在2005年适用于职工数量不到4人的工作场所。随着《职工退休福利保障法》的制定,法定退休补贴制度将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开始适用于职工数量为4人或4人以下的工作场所。
117.同时,由于对《劳动标准法》进行了修改,如果雇主拖欠向其退休工人支付的退休金,则雇主有义务按照2005年7月实施的20%年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工人提出要求支付其未付工资的民事诉讼,则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如果工人决定不对雇主提出指控,则雇主将被免除任何形式的刑事处罚,以便更有效地保证工资的发放。
最低工资制度
118.《最低工资法》原则上适用于所有规模的企业或工作场所。分阶段实施的《最低工资法》首先在1988年开始适用于雇用10名或以上正式工人的制造企业。自从1990年以来,该法开始适用于所有雇用10名或以上工人的制造企业,不管他们是正式工人、临时工人,还是兼职工人。从2000年11月起,该法开始适用于雇用1名或以上工人的所有工作场所,不管他们是专职工人、临时工人,还是兼职工人。
表 24
最低工资制度及其覆盖范围
(单位: 1000人)
年份 / 类别 |
1988 年 |
1989 年 |
1990 年 |
1999 年 |
2002 年 |
2005 年 |
涵盖的工作场所 |
雇用 10 名或以上工人的制造企业 |
雇用 10 名或以上工人的采矿和建筑企业 |
雇用 10 名或以上工人的所有工作场所 |
雇用 5 名或以上工人的所有工作场所 |
雇用 1 名或以上工人的所有工作场所 |
雇用 1 名或以上工人的所有工作场所 |
涵盖的工人数量 |
2 267 |
3 053 |
4 386 |
5 031 |
13 216 |
14 584 |
实际受益工人数量 |
94 |
328 |
187 |
54 |
849 |
1 503 |
119.2005年,《最低工资法》经过修改后,适用范围扩大到参加首次培训的工人和学徒工,这些工人原先不适用于最低工资制度。学徒工现在适用于一种被降低了数额的最低工资。完全涵盖也被扩大到未成年人,这些人原先适用于一种被降低了数额的最低工资。另外,收入分配的比例也成为确定最低工资的标准,以确保最低工资制度能够帮助完善国民收入分配。
120.所有雇主都有义务至少向其工人支付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法》第6条)。任何违反这一条规定的雇主应被单处或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圆以下罚金(第28条至第30条)。政府正在集中检查有可能违反《最低工资法》的工作场所,尽其最大努力确保企业遵守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121.根据《最低工资法》,由劳动部长请最低工资委员会在每年的3月31日之前审议下一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委员会必须在接到劳动部长的请求之后90天内审议、确定和提出最低工资建议。在最低工资委员会审议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它组织一个独立的专家委员会,并且开展相关的研究和讨论,以便在适当考虑工人生活费、同类工人的工资、劳动生产率、收入分配比例等相应标准的情况下确定最低工资额度。如果工人代表或雇主代表在劳动部长已经宣布拟议的最低工资之后提出反对意见且劳动部门认为反对意见合理,则可以请最低工资委员会进行重新审查。下表是按年列示的最低工资额。
表25
按年列示的最低工资
(单位:韩圆,%)
类别 |
2000 年 9 月 -2001 年 8 月 |
2001 年 9 月 -2002 年 8 月 |
2002 年 9 月 -2003 年 8 月 |
2003 年 9 月 -2004 年 8 月 |
200 4 年 9 月 -200 5 年 8 月 |
2005 年 9 月 -2006 年 12 月 |
每小时工资 |
1 865 |
2 100 |
2 275 |
2 510 |
2 840 |
3 100 |
日工资(每天 8 小时) |
14 920 |
16 800 |
18 200 |
20 080 |
22 720 |
24 800 |
增长比例 |
16.6 |
12.6 |
8.3 |
10.3 |
13.1 |
9.2 |
工资和收入
122.在确定工资额时通常会考虑与工资额直接相关的主要决定因素和工资调节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反映通货膨胀的生活费水平和企业按照劳动力生产率的支付能力。工资调节因素是由国民经济状况和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等经济和社会条件而引起的。但是,个别企业的工资是由劳资双方通过谈判并比较同行业工人的工资水平,由雇主和工人自愿达成共识的方式来确定的。
123.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随着经济逐步恢复,工人工资的标准也逐步增长。但自从2004年以来,工资增长速度放慢。这种趋势是否会在今后继续下去仍然有待观察。
表 26
工资和消费者价格的趋势
(单位:%,韩圆,2000年指数=100,与上年同期数字相比的变化)
年份 |
名义工资 |
消费者价格 |
实际工资 |
|||||
金额 |
增长率 |
指数 |
增长率 |
指数 |
金额 |
增长率 |
指数 |
|
2000 年 |
1 667 540 |
8.0 |
100.0 |
2.3 |
100.0 |
1 372 461 |
5.6 |
100.0 |
2001 年 |
1 752 382 |
5.1 |
105.1 |
4.1 |
104.1 |
1 683 364 |
1.0 |
122.7 |
2002 年 |
1 947 773 |
11.2 |
116.8 |
2.8 |
106.9 |
1 822 051 |
8.2 |
132.8 |
2003 年 |
2 127 401 |
9.2 |
127.6 |
3.6 |
110.7 |
1 921 771 |
5.5 |
140.0 |
2004 年 |
2 254 889 |
6.0 |
135.2 |
3.6 |
114.7 |
1 965 901 |
2.3 |
143.2 |
124.另一方面,工人之间的工资差距扩大了,2003年的吉尼系数(衡量收入不平衡的一种工具)为0.312,这表明不同规模的企业之间和不同类型的工作之间的工资差距正在扩大。
表 27
按年列示的吉尼系数
1998 年 |
→ |
1999 年 |
→ |
2000 年 |
→ |
2001 年 |
→ |
2002 年 |
→ |
2003 年 |
0.280 |
0.288 |
0.301 |
0.303 |
0.305 |
0.312 |
125.大公司和中小企业之间的支付能力不同以及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地位类型不同使工人的工资差距扩大,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判断,三方在2004年签订了《创造就业机会社会公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劳动者同意在随后两年内配合稳定高收入行业的工资,以便缩小与非正式工人和中小企业工人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大公司也同意稳定来自其承包商的工人就业;为这些工人提供更好的待遇,并且通过向承包商提供支持以稳定其业务及提供切合实际的合同价格和及时付款,不把其劳动力成本转嫁到其承包商身上。
表 28
按行业、企业规模和职业分列的工资情况
(单位: 1000韩圆)
类别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
行业 |
所有行业 |
1 727 |
1 825 |
2 036 |
2 228 |
2 373 |
制造业 |
1 601 |
1 702 |
1 907 |
2 074 |
2 280 |
|
供电、供气和供水 |
2 490 |
2 875 |
3 243 |
3 661 |
3 860 |
|
建筑 |
1 840 |
1 835 |
2 063 |
2 287 |
2 352 |
|
批发和零售 |
1 549 |
1 744 |
1 888 |
2 089 |
2 175 |
|
餐馆和酒店 |
1 364 |
1 439 |
1 513 |
|||
交通运输 |
1 771 |
1 803 |
1 652 |
1 836 |
1 926 |
|
邮电 |
3 460 |
3 585 |
3 642 |
|||
金融机构和保险 |
1 953 |
2 065 |
2 298 |
2 489 |
2 579 |
|
房地产及商业 |
||||||
社会及个人服务 |
1 900 |
1 956 |
2 217 |
2 431 |
2 546 |
|
企业规模 |
所有工作场所( 5 名工人或以上) |
1 314 |
1 393 |
1 533 |
1 651 |
1 750 |
规模 1 ( 5-9 名工人) |
1 146 |
1 209 |
1 295 |
1 427 |
1 513 |
|
规模 2 ( 10-29 名工人) |
1 222 |
1 281 |
1 414 |
1 554 |
1 649 |
|
规模 3 ( 30-99 名工人) |
1 291 |
1 368 |
1 509 |
1 611 |
1 710 |
|
规模 4 ( 100-299 名工人) |
1 361 |
1 455 |
1 572 |
1 712 |
1 808 |
|
规模 5 ( 300-499 名工人) |
1 501 |
1 548 |
1 718 |
1 866 |
1 941 |
|
规模 6 ( 500 名工人或以上) |
1 546 |
1 673 |
1 842 |
1 982 |
2 106 |
类别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
所有职业 |
1 314 |
1 393 |
1 533 |
1 651 |
1 750 |
|
高级官员和管理人员 |
2 312 |
2 456 |
2 642 |
2 927 |
3 194 |
|
专业人员 |
1 786 |
1 920 |
2 052 |
2 230 |
2 310 |
|
技术人员和准专业人员 |
1 491 |
1 598 |
1 767 |
1 892 |
2 028 |
|
文书 |
1 171 |
1 223 |
1 429 |
1 530 |
1 693 |
|
职业 |
服务工人 |
1 012 |
1 053 |
1 102 |
1 182 |
1 256 |
销售工人 |
989 |
1 028 |
1 311 |
1 388 |
1 420 |
|
农业、林业和渔业技术工人 |
1 080 |
1 129 |
1 318 |
1 456 |
1 548 |
|
手工业及相关行业工人 |
1 204 |
1 280 |
1 398 |
1 477 |
1 565 |
|
工厂机器操作人员和装配人员 |
1 170 |
1 228 |
1 356 |
1 425 |
1 522 |
|
初级职业 |
810 |
819 |
918 |
970 |
1 022 |
促进男女平等的机会
126.《平等就业法》第10条规定,禁止在教育、分配工作和晋升方面存在歧视行为。任何违反这一条款的行为可被处以500万韩圆以下罚款。政府正在通过每年对雇用大量女工的工作场所开展劳动监察的方式,努力消除在教育、分配工作、晋升以及在招聘和雇人方面存在的歧视行为,劳动监察的目的就是要监督履行有关平等就业的条款。
127.为了减少结构性歧视,政府从2006年3月起开始在公营企业和雇用工人在500人或以上的企业开展反歧视行动,鼓励企业自愿提高女性管理人员的比例。
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
128.在向安全和健康专家以及工人团体和雇主团体征求大量意见之后,政府制定并执行了第一个《工业事故预防五年计划》,该计划涉及的时间是2000年至2004年,其目的是要确保工作条件安全和健康。2004年,政府启动了其第二个《工业事故预防五年计划》,根据这项计划,政府将在2005年至2009年期间有计划地执行工业事故预防政策。
129.政府在1981年制定了《工业安全和健康法》,该法规定了政府、雇主和工人在确保工作条件和健康方面承担的责任。特别是雇主有义务遵守保护工人生命和健康状况的标准。为此,雇主必须提供安全和健康教育,进行工作环境和监测,为从事危险工作的工人提供健康检查,并采取安全和健康措施,防止出现可能由危险机器、设备和其他器械或灰尘和噪音引起的健康问题。截止2006年5月,共有316名劳动监察员在为保护工人工作条件而工作。
130.“清洁项目”是在2004年10月启动的,其目的是帮助那些雇用工人数量不到50人且安全和健康管理能力薄弱的小工作场所达到安全和清洁标准。截至2005年,共有24 000个工作场所在改进其安全设备、工作环境、工艺和设施方面得到政府支助。这种基本改进有助于消除工作场所中存在的有害和危险要素,2002年的事故率下降了约32%,2003年约下降了35%,2004年约下降了25%。
131.从2004年起,政府开始发布经常发生重大事故的工作场所名单。2005年,对造船、化工和建筑业等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15 000个工业工作场所进行了密集检查。同时,为大幅度减少事故执行了各种政策。特别是在2005年5月,为了加强预防重大事故,在10种最危险工作中采取了死亡事故预防措施。
132.为了加强对外籍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管理,政府支助那些雇用外籍工人的工作场所改善其工作环境、工艺和设施。使用10种语言制作了能够让外籍工人容易理解的安全手册和音像制品等各种材料,并通过有关部委和机构之间开展合作进行发放。对外籍工人及其雇主的安全和健康教育工作也得到支助。
133.为了加强容易遇到工业事故的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为非正式工人制作并散发了教育材料。对于那些雇用大量女性和老年工人的工作场所,为其提供有关健康管理和工作环境方面的技术支持,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134.为了防止因危险物质泄漏、火灾或爆炸引起工作场所或邻近地区发生可能对工人造成直接损害的重大工业事故,政府于2005年3月在4个建有化工厂的地方成立了“重大工业事故预防中心”,使政府能够有效地执行有关法律并为安全和健康问题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135.为了防止脑血管疾病,政府在2000年至2005年期间制作并发放了59种共计200多万份有关预防脑血管疾病的不同材料。在经常发生脑血管疾病的职工当中开展预防教育,提高工人和管理部门对安全和健康问题的认识。另外,还从2003年7月开始规定雇主有义务预防肌骨病。截止2005年,制作并发放了62种共计730 000份不同的宣传和技术材料。在职工经常患有肌骨病的工作场所,要求雇主实施肌骨病预防和管理方案。
136.工业事故率继续下降,并在1998年下降到0.68%的历史最低点,但由于工业事故保险在2000年被扩大到5个工人以下的工作场所、职业疾病的范围扩大(如肌骨病)以及无技能工人的数量增加,致使工业事故率略有回升。但是,这一数字再次表明工业事故率从2004年起呈下降趋势,原因是在容易发生工业事故的地区继续有计划地提供支助和执行更有力的检查。
137.2005年,为了保护工作条件,政府向59 174个工作场所提供了指导和检查。工业事故发生率和工业事故受害人的数量在2005年分别为0.77%和85 411人,比2004年的0.85%和88 874人分别下降了9.4%和3.9%。但是,患有职业疾病的人数有所增加,从2004年的2 492人增加到2005年2 524人,原因是肺尘病和噪音诱发的听力下降的患者数量增加。
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
138.每周40小时工作制首先在拥有1 000名工人或以上的工作场所开始实行,然后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在金融和保险公司及公营部门实行,并从2005年7月1日起逐渐扩大到拥有300至999名工人的工作场所。根据工作场所的规模大小,这一制度将在2011年之前逐步扩大到所有工作场所。考虑到中小企业在缩短工时方面存在困难,政府制定了支助制度,例如,为中小企业缩短工时提供补贴、向轮班制过渡、为增加就业机会提供特别税抵免等。
提高工人福利
139.为了从有效的福利角度出发,执行系统性的福利政策和方案,《促进中小企业工人福利法》和《改善工人生活和就业保障法》在2002年1月被废除。
140.根据《工人基本福利法》,由劳动部长制定并执行促进工人福利的基本计划。政府补贴地方政府设立和管理福利机构。设立工人福利促进基金的目的是确保福利项目能够获得必要的资金。
141.工人福利促进基金的收入来源包括政府捐赠、政府以外者捐赠的现金、商品和其他财产、由其他基金转让或借贷的资金以及雇主或雇主协会的捐赠。该基金为以下支出提供经费:(1) 住房贷款;(2)为稳定生活提供贷款和支持;(3) 奖学金和学校支出贷款;(4) 贷款担保所需的费用;(5) 为职工入股计划提供支持;(6) 为建立和管理福利机构提供支持;(7) 为文化和体育活动提供支持;(8) 准备用于促进工人健康的医疗服务费用;和(9) 研究和开发。
非正式工人的现状
142.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非正式工人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国家统计局从2001年开始对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口每年开展一次补充调查,以便了解非正式工人的现状,包括他们的数量和工作条件。根据调查结果,非正式工人的数量在2001年8月达到3 635 000人,占整个工薪阶层的26.8%。从那时起,这一数字一直在继续增长,在2005年8月达到5 483 000人,占整个工薪阶层的36.6%。截止编写报告之时,非正式工人的范围包括定期工人、兼职工人、派遣工人、临时工、特种雇员、在家上班的工人和日工。
表 29
非正式工人的数字和比例,按年列示
1 000人
* 比例系指非正式工人在每年整个工薪阶层中所占的比例。
143.在性别方面,男女非正式工人的数字分别为274万人(占总数的49.9%)和275万人(占总数的50.1%),这说明男女非正式工人之间的差别不大。女性非正式工人在整个工薪阶层中所占的比例为43.7%,高于男性非正式工人的31.5%。另外,在兼职工人(736 000人)和特殊类型职工(394,000)当中,女性所占的比例高于男性。
144.非正式工人的平均工资为每月1 156 000韩圆,与之相比,62.6%的正式工人的月平均工资为1 846 000韩圆(在2004年相关65%)。非正式工人每周平均工作41.5小时,少于正式工人的45.9小时。
表 30
非正式工人的月平均工资占正式工人月平均工资的比例
年份 |
2001 年 8 月 |
2002 年 8 月 |
2003 年 8 月 |
2004 年 8 月 |
2005 年 8 月 |
( % ) |
63.5 |
67.1 |
61.3 |
65.0 |
62.6 |
* 这一数据未反映每个月的工作时间。
145.从社会保险中受益的工人所占的比例自2001年8月起稳步上升。但是,这一趋势在2005年出现逆转。特别是在工人数量不到5人的小型工作场所,参加社会保险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非正式工人所占的比例都很低。
表 31
参加社会保险的非正式工人所占的比例,按年列示
类别 |
2001 年 % |
2003 年 % |
2004 年 % |
2005 年 % |
养老金保险 |
22.3 |
30.5 |
37.5 |
36.6 |
健康保健 |
24.4 |
32.6 |
40.1 |
37.7 |
就业保险 |
21.6 |
29.2 |
36.1 |
34.5 |
146.韩国政府认为必须采取措施,消除对非正式工人的歧视,防止出现相关的虐待行为,以便确保劳动市场和社会融合的健全发展。因此,在经过三方委员会讨论(从2001年7月至2003年7月)之后,韩国政府拟订了一项相关法律草案,并在2004年11月8日将其提交议会审议。环境和劳工委员会已经修改并通过这项法律草案,立法和司法委员会目前正在对它进行审议。该项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禁止不合理地歧视非正式工人,如定期工人、兼职工人和临时工等;允许这些工人在遭遇歧视时通过劳资关系委员会寻求补救;将定期工人的总就业期限限制为两年;如果这种工人的就业期限超过两年,应将其视为不定期合同工。关于临时工,已经对合理调整其可能提供的服务的范围做出了法规规定。另外,政府已经努力为临时工提供更有力的保护,通过更加严厉地处罚雇主并使雇主必须把非法派遣的工人作为临时工来雇用。
147.除了努力完善制度之外,政府还在努力核实各工业场所是否适当遵守相关法律,并对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予以纠正。作为对雇用大量非正式工人的7 688个工作场所进行劳动监察的结果,发现了8 252起违法现象(从1999年至2005年8月)。共计974起违法现象是通过对826个中央行政机构和地方政府进行劳动监察时发现的(2004年至2005年)。在1 649个大公司的内部承包商当中,有527个被发现非法使用派遣工人(2002年至2005年)。
148.作为其支持非正式工人职业培训和就业保障中长期劳动力市场政策的一部分,韩国政府正在拟订“完善非正式工人就业五年计划”,目的是切实改善非正式工人的就业前景。
第八条
组织工会和参加工会活动自由
149.《宪法》第三十三条第1款保障了工人的三项基本权利,规定“工人享有独立结社、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以便改善其工作条件的权利”。《工会和劳资关系调整法》(以下简称《工会劳资关系法》)第5条规定,“工人(被定义为依靠工资、薪酬和其他类似收入生活的人,不管他们从事何种工作)可以自由建立或加入工会”。在有关禁止加入多个工会的条款被废除之后,许多工业行会纷纷建立起来了。不过,2010年以后将允许企业建立多个工会。
150.2004年底,有6 017个工会和1 536 843个工会会员,工人加入工会的比例为10.6%。在1990年之前,由于社会和政治民主化进程自1987年7月以来取得进展,工人加入工会的比例迅速上升,但从1990年起开始回落。
表 32
工会和工会会员的数量,按年列示
年份 |
工会数量 |
工会会员数量 |
||
总计 |
男 |
女 |
||
1999 年 |
5 592 |
1 480 666 |
1 173 239 |
307 427 |
2000 年 |
5 652 |
1 526 995 |
1 221 117 |
305 878 |
2001 年 |
6 103 |
1 568 723 |
1 263 314 |
305 409 |
2002 年 |
6 463 |
1 538 499 |
1 238 748 |
299 751 |
2003 年 |
6 257 |
1 549 949 |
1 223 330 |
326 619 |
2004 年 |
6 017 |
1 536 843 |
1 212 052 |
324 891 |
151.组织工会的级别多种多样,有企业级、行业级和地区级等。在2004年底,这些工会隶属于44个行业联合会。
公务员的三项劳动权利
152.虽然韩国政府先前在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供的第三次报告(CCPR/C/KOR/2005/3,第317-319段)中对韩国公务员和教师享有的结社自由进行了解释,但其后在公务员的三项劳动权利方面已经出现了重大变化。
153.《宪法》第三十三条第2款规定,只有法律指定的公务员享有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的权利。《工会劳资关系法》第5条规定,公务员和教师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受一项单独法律的管辖。根据《宪法》和《工会劳资关系法》的这些条款,政府在2005年1月27日制定了《关于设立和管理公务员工会的法律》,该法于2006年1月28日生效。通过这些法律措施,允许公务员享有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等基本劳动权利。不过,属于以下种类的公务的基本劳动权利受到限制:现役士兵、警察、狱警和消防员,因为他们要履行维护国家职能所需的主要职责,包括保护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的生命与安全。处于管理岗位的公务员和代表国家履行职务行为的公务员的权利也受到限制。
154.另外,考虑到公务员的特殊地位、其工作的公共性质以及需要确保国家基本职能的连续性,公务员的集体行动权也受到限制。由于事实上他们的实际雇主是全体人民,故无法在出现罢工时关闭其工作场所,这是私营部门与公营部门之间的主要区别之一。
155.但是,与私营部门的工人类似,在国家医疗中心等组织从事现场工作或处于公报和通信部管理之下的技术和临时公务员可以组织和参加工会,并且享有集体行动权。
156.虽然公务员没有集体行动权,但有措施能够抵消对其集体行动权的限制。例如,当集体谈判失败时,双方或任何单独一方均可向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调解和仲裁由代表公众利益的人员组成的公务员劳资关系调解委员会进行。一旦一项仲裁建议得到证实,则具有与集体协议相同的效力。
表 33
公务员工会的现状
(截止2003年底)
工会数量 |
建立日期 |
工会会员数量 |
邮政工人工会 |
1961 年 8 月 24 日 |
22 535 |
国家医疗中心工会 |
1963 年 3 月 8 日 |
188 |
保障教师的劳动权利
157.为了保证教师的基本劳动权利,韩国政府已经使教师组织工会问题合法化。议会在1999年1月通过了《关于设立和管理教师工会的法律》,并且该法律已于1999年7月1日生效。因此,教师的组织工会权和集体谈判权等基本劳动权利开始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的建议内容得到保障。教师的集体谈判权和签订集体协议的权利以及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得到保证。除了法律和预算中规定的内容之外,通过集体谈判签订的集体协议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158.教师的教育活动与普通工人的活动不同,属于公开性质,并且需要有很高的道德标准、中立性和职业精神。因为他们的雇用关系不同于个人企业的雇用关系,故在发生罢工时无法关闭他们的工作场所。因此,无论是私立学校还是公立学校,教师们的三种基本劳动权利都受到与公务员同等的保护(即对组织工会权利、集体谈判权利和签订集体协议权利的保护,但不保护集体行动的权利),以便提高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确保教育的公开性、独立性和中立性,在保护教师的权利的同时兼顾学生们的学习权。
159.虽然教师的集体行动权受到限制,但也有措施能够抵消这些限制。例如,如果他们的集体谈判破裂,谈判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调解和仲裁由代表公众利益的人员组成的教师劳资关系调解委员会进行。一旦一项仲裁建议得到证实,则具有与集体协议相同的效力。
160.在《关于设立和管理教师工会的法律》适用于大学教师方面,三方委员会同意在考虑了有关各方和公众的意见之后就这一问题做出决定。因此,目前该法不适用于大学教师。
完善关于劳资关系的法律和制度
161.随着执政党和反对党在1997年3月达成一项协议从而制定了一部新的《劳资关系法》,以前的《劳资纠纷解决法》中规定的禁止第三方干预的条款被废除。通过限制须经仲裁的公共服务的范围和禁止劳工行动的国防工业的范围以及通过加强劳资关系委员会的公正性和特殊性,为劳资双方之间展开自主谈判打下了基础,同时也废除了不合理的制度和做法。
162.按照国内和国际要求,韩国政府在2003年2月将准备根据国际标准完善劳资关系制度作为一项国家重点政策。在2003年5月至2005年11月期间组织并举行了由15位专家组成的促进劳资关系制度研究委员会的会议。该委员会提出的《劳资关系改革路线图》在2003年9月提交三方委员会进一步讨论。虽然进行了为期两年的讨论,但三方之间没有达成一致。由于最后的讨论期限到2005年9月3日期满,故责任已被转移到政府身上。虽然面临各种困难,如劳资双方的意见分歧和在具有争议的问题上讨论不够充分,但三方代表会议仍在2006年3月15日复会。2006年12月8日,议会的环境和劳动委员会对送交司法委员会的政府议案做了微小修改,并且该议案在2006年12月的议会全体会议获得通过。
劳资纠纷的合法性
163.政府保护根据《工会劳资关系法》(第4条)依法举行的罢工行动,规定不得对举行罢工者实施刑事处罚。只有超出《宪法》和法律所保证的三种劳动权利的范围使用暴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妨碍雇主业务的行为等非法活动才能受到刑事处罚。
164.《工会劳资关系法》中规定,在发生劳资纠纷时,工会应在采取劳工行动之前在其会员之间进行调解和罢工投票(第41(1)条和第45(2)条)。另外,“劳资纠纷”还被详细地定义为“由工会和雇主或雇主协会之间对关于工资、工作时间、福利、解雇和其他待遇等工作条件的某些决定的意见分歧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第2条,第5款)。
165.另外,判断劳工行动是否有正当理由的条件未作明确和具体的定义。法院明确宣布,如果根据《刑法》劳工行动被视为合理合法,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劳工行动应由集体谈判的一方当事人采取;第二,其目的是促使劳资双方展开关于改善工作条件的自主谈判;第三,应在雇主面对工人要求改善工作条件的具体要求而拒绝进行集体谈判时开始;第四,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应在采取劳工行动之前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例如,经工会会员批准等;第五,采取的手段和方法应该顾及雇主的财产权;最后,不应该涉及暴力行为。”(最高法院在2003年10月25日做出的第99 DO 4837号判决)。法院还裁定,“如果采取劳工行动的目的有多个且其中一些无正当理由的,则在做出其目的是否有正当理由的判断时应该考虑其主要或真正目的。”(最高法院分别在2003年12月26日和2004年4月9日做出的第2001 DO 1863号和2002 DO 7368号判决)。
使用警力和对行使罢工权的刑事指控
166.与劳工有关的集会和示威游行,只要合法,都应受到全面保护。只有在发生针对他人身体或生命的暴力行为;毁坏公司财产;延长非法罢工或集体行动导致财产遭受不可弥补和(或)重大损失;以及占据国家机构或外交场所等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警力。
167.工会不会因为行使罢工权而受到刑事指控。正当行使罢工权不会带来刑事处罚,也不带来民事责任,并且受法律保护(《宪法》第三十三条,《工会劳资关系法》第3条和第4条)。
168.在韩国,要想让罢工或其他形式的劳工行动被视为合法,则其目的、程序和方式必须正当。劳工行动的要求通常是根据有关的劳工组织公约,并且没有要求的那样严格。例如,为了实现政治目标而且与维持或改善工作条件也没有多大关系的罢工(例如,为加入主张美国军队从韩国撤军的运动而举行的罢工)、未经工会会员进行罢工投票而发起的罢工以及涉及暴力占领生产设施的罢工都被视为非法罢工,因为其目的、程序和方式违反了劳动法律,因此,可能会因为阻碍商业罪而受到处罚。
169.遵守相关法律合法举行的罢工,包括警戒和和平占领设施但未提到集体拒绝工作的,在合理范围是允许的。
170.即使工会采取的劳工行动被视为阻碍商业活动,政府和法院也不会总是施以重罚。它们总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方式依法处理这些问题。如果是单纯的非法罢工,原则上会对罢工工人进行调查,但不会拘留他们,除非有异常和特殊原因,例如对相关行业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直接损失。在处理单纯的非法罢工参与者时通常使用这种不予以拘留的调查和即决判决。
171.在韩国,实践中并非总是适用“没有工作就没有报酬”政策。因此,允许工会长期开展罢工活动而不负民事责任。即使是在基本公共服务行业出现长期罢工,也根本不允许使用替代职工。如果要了解在韩国出现的对滥用罢工权的刑事处罚现状,则必须考虑到这种特殊的立法制度。
172.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委员会也规定,“在行使罢工权时涉及刑事犯罪活动的滥用罢工权行为不受结社自由原则的保护。”(结社自由委员会的报告,第1719号案例,第668段)。因此,根据国内法,只要处罚不过分超出比例原则,对不属于《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合法行使罢工权的非法活动实施处罚不应该被视为违反《公约》和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原则。
表 34
对罢工工人的起诉
(截止2005年12月31日)
类别 / 年份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被起诉的人数 |
1 174 |
1 340 |
2 153 |
1 694 |
被逮捕的人数 |
170 |
163 |
71 |
114 |
三方委员会
173.为了战胜经济危机和履行创造就业机会的社会约定,从而为经济增长和提高工人的生活质量做出贡献,1998年成立的三方委员会达成了一项重大协议。
174.不过,由于韩国工会联合会拒绝对话,在就目前的劳工问题进行深入讨论方面没有取得什么进展。因此,自2004年6月以来,政府一直在努力改革三方委员会,从而使它成为与其名称相符的所有三方都参加的一个社会对话渠道。
175.因此,三方就如何改革三方委员会问题在2006年4月27日达成协议。协议的基本内容是重新确立三方委员会作为多级社会对话中心机构的地位。尽管进行了此种改革,但预计会有一些劳工团体离开对话,但三方委员会的有效运作将会为解决当前社会问题的讨论注入新的活力。
第九条
社会保障预算
176.社会保障预算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为:2001年1.97%、2002年1.81%、2003年1.81%、2004年1.89%和2005年1.58%。社会保障和卫生预算在政府预算中所占的比例为:2001年7.52%、2002年7.07%、2003年7.20%、2004年7.72%,但2005年下降为6.44%。
177.在2005年总额为134万亿韩圆的政府预算中,社会保障预算约为8.1万亿韩圆,保健预算为5 287亿韩圆。随着韩国在1988年建立起国家养老金计划、在1989年普及国家卫生保健制度、在1995年实行农业和林业养老金制度和就业保险制度以及随后在2000年实行国家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政策不断扩大,从而使1999年至2001年期间的社会福利预算与前三年相比年均增长33.9%。
178.由于《社会福利联合供资法》在199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社会福利基金成为已被转变成社会福利联合供资的一种由私人领导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私营部门在促进参加社会福利方面的一个转折点。
国家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179.2000年10月,国家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取代了在1961年开始实施的生活保障制度,新的保障制度将生活权增列为《宪法》中规定的一项人权。过去五年来,国家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国内没有牢固的社会安全网的情况下对国内最低收入阶层一直起着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最终安全网作用。
180.按照国家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资格标准,领取保障金的人要满足两项标准:一是申请人拥有的收入和资产应该低于卫生和福利部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水平,二是没有任何人向其提供支助;如果有人对提供上述支助负有责任,则申请人无法或有可能不符合领取国家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资格标准。
181.国家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在2001年8月开始实施的,目的是为居住在用塑料盖成的、像峰窝一样的廉价住所或临时住房的无家可归者等贫穷且在获得居民登记方面存在困难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号码。后来,这一制度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不断扩大到保护其他人口群体:在2002年3月扩大到保护从劳动教养机构释放出来的人;通过在2004年3月降低可以获得国家基本生活保障的资格标准,增加了符合领取国家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人数;在2004年6月允许在特殊情况下选择农业和渔业家庭领取国家基本生活保障;在2004年6月将支持对象扩大到边远地区的人民以及对患有罕见且难以治愈的疾病或慢性疾病者,并在2005年扩大到12岁以下的儿童。这一制度在2005年12月被进一步加强,缩小了对抚养国家基本生活保障申请人直系亲属及其配偶负有义务者的标准范围。另外,这一制度还惠及与韩国人结婚和收养韩籍儿童的外国人(从2007年1月开始实施)。
182.截止2000年10月,领取国家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人员总数达到1489000人,因为金融危机发生后受这一制度保护的人数较多。随着经济的恢复,这一数字在2002年下降到1 351 000人。但是,由于社会两极分化不断加剧,致使截止2005年12月领取国家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人数增加到1 515 000人(包括拥有基本生活保障号码的人)。根据补充福利原则,国家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提供每月不同的生活帮助、住房以及中学或高校学生的学费和课程费等教育支助。另外,在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医疗费用上升时也提供医疗服务。
表 35
领取国家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人数
(单位:人)
类别 / 年份 |
2000 年 10 月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家庭(与前一年相比的增加比例) |
688 354 |
698 075 (1.4%) |
691 018 ( □ 1.0%) |
711 861 (3.9%) |
753 681 (5.0%) |
809 745 (7.4%) |
人(与前一年相比的增加比例) |
1 488 874 |
1 419 995 |
1 351 185 ( □ 4.8%) |
1 374 405 (1.7%) |
1 424 088 (3.6%) |
1 515 281 (6.4%) |
* 不包括拥有基本生活保障号码的人。
183.为国家基本生活保障金领取人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每年增加3-3.5 %。为了反映实际最低生活费的措施,这一比例在2005年被提高到8.9%。另外,由于2005年以后四年的家庭均衡指数已根据经合组织的水平进行了调整,故1-2人家庭的最低生活费大幅度增加。
表 36
基本生活保障金领取人的最低生活费变化
(单位: 1000韩圆)
类别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1 人家庭 |
334 |
345 |
356 |
368 |
401 |
2 人家庭 |
553 |
572 |
589 |
610 |
669 |
3 人家庭 |
760 |
787 |
810 |
839 |
908 |
4 人家庭 |
956 |
990 |
1 019 |
1 055 |
1 136 |
184.福利制度的预算从2001年的31 499亿韩圆每年增长3-5%。2005年,为了反映实际最低生活费用的结果和扩大对边远地区贫困人口的医疗援助,该项预算比上一年度增长了13.6%。
表 37
国家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预算的变化
(单位:1亿韩圆)
类别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2005 年与 2001 年相比的增长率 |
总计 |
31 499 |
32 344 (2.7%) |
33 554 (3.7%) |
36 192 (7.9%) |
43 793 (21%) |
30.8% |
生活补助 |
15 602 |
15 440 |
15 937 |
17 382 |
21 645 |
|
医疗补助 |
15 897 |
16 904 |
17 617 |
18 810 |
22 148 |
185.在社会福利部门工作的公务员数量在2001年增加700人,在2002年增加2 590人。虽然在2003年至2004年期间没有发生变化,但这一数字在2005年又增加了1 830人。同时,政府一直在扩大各种福利设施,包括内部福利中心,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为包括老人、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服务。
表 38
政府社会工作者的数量
(单位:人)
类别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2004 年 |
2005 年 |
新增人数 |
600 |
700 |
2 590 |
0 |
1 830 |
累积人数 |
4 800 |
5 500 |
8 090 |
8 090 |
9 920 |
自立
186.根据《国家基本生活保障法》,收入和资产低于国家规定水平线的所有人员均受基本生活补助制度的保护,不管其工作能力如何。但是,有工作能力的国家基本生活保障金领取者获得生活补助的条件是他们参加自立方案。
187.根据家庭自立计划,国家基本生活保障金领取者根据其工作能力、自力更生的愿望和家庭情况参加各种自立方案,包括地方志愿者服务、社会康复、自立工作、创业补助、职业适应培训、职业培训和自立帮助。
188.有107391个有工作能力的人在2004年参加了政府开办的自立方案。其中,有8 629人成功就业或创办企业,有4 131人开始自力更生。
189.政府还计划执行一些其他措施,目的是帮助贫困人口脱穷,如所得税抵免。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向低收入者提供可退回的税收抵免,增加他们的收入。另外还有个人发展账户,这一制度是以政府预算和私人捐款组成的配套资金的形式提供财政支持。如果低收入者进行购买住房和教育储蓄,则个人发展账户为其提供其储蓄金额两倍的补助。
国家健康险
190.根据1997年12月31日通过的《国家医疗保险法》,227种区域保险制度与公务员和私立学校职工保险制度在1998年10月1日进行了第一轮的合并。为了合并《国家健康险》和139种职业健康险制度,政府在1999年2月8日通过了《国家健康险法》。国家健康险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1日。
191.截止2005年12月底,国家健康险公司共计管理投保国家健康险者47 391 000人(包括居住在韩国的外国人和居住在海外的韩国人),不包括国家基本生活保障金领取者以及国家功勋人员等领取医疗补助的1 761 000人。
192.国家健康险的经费来源主要是由被保险人及其雇主缴纳保险费,还有一部分是来自政府补贴,截止2005年底,政府为国家健康险提供补贴共计203325亿韩圆。收入来源容易查明的职工的保险费率为每月基本工资额的4.48%,职工和雇主各自支付保费的50%(如果是为私立学校缴纳保费,则由私立学校协会缴纳30%,由政府缴纳20%)。对于其收入不容易查明的自营职业者被保险人,需要缴纳的保费应利用由被保险人的收入、资产等组成的一个公式进行计算。
193.未能支付保险费的低收入者可以获得各种支助和援助,包括免除到期未付的保险费和罚金、临时暂停支付保险费以及将其转为医疗补助领取者。对于生活在岛屿或边远地区者、65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和低收家庭,允许根据缺少保健服务和收入水平低的具体情况减少10-50%的保险费。
194.政府在1980年引入国家健康检查制度,从而为早日发现疾病打下了制度基础。从2006年起,参加保险的职工和自营职业者及其40岁以上的家庭成员将接受胃癌、肠癌、乳癌和宫颈癌检查(对于胃癌、肠癌、乳癌和肝癌检查来说,被保险人必须自行支付20%的检查费;对于宫颈癌来说,提供免费检查)。另外,被指定符合接受国家癌症检查条件的低收入者可以接受免费检查。
195.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受抚养家属虽然从医疗机构那里领取保险补贴,但他们应该负责部分保险费。住院病人必须按照治疗费20%的比例支付固定费用,而门诊患者则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共同支付30-50%不等的费用。对于65岁及其以上的老人,在诊所一级保健机构的门诊治疗的自费部分进一步减少。在1994年之前,患者可以享受补贴的天数为180天,而从1995年起,每年增加30天,在1999年到达330天。从2000年开始,对领取补贴的天数限制被消除,但是作为为稳定国家健康保险经费来源所做工作的一部分,这一措施又被恢复,领取补贴的天数被限制为365天。但这一措施在2006年又被废除。
196.从2004年起,韩国国家健康险的参保率保持在61.3%左右(如果把制药行业排除在外,投保率为56.4%),略低于其他发达国家。但是,政府已有计划要求在2008年之前提供支付率(71.5%)。
医疗补助方案
197.医疗补贴方案是韩国的公共援助方案之一。根据2001年5月24日修改的《医疗服务法》,该方案的目的是为那些未参加投保国家健康险和领取生活补助的低收入者提供帮助。
198.该方案由国家提供经费,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医疗补贴,包括国家基本生活保障金领取者当中没有工作能力的人、国家功勋人员、被指定为人类文化资产的人、自然灾害的受灾者、在保护他人时受伤者及死亡者的家属、北朝鲜的背叛者、18岁以下的家庭收养儿童、边远地区贫困人口当中患有罕见疾病且难以治愈的人,以及18岁以下儿童。截止2005年12月底,已有176万人从该方案中领取保健补贴。各地地方政府都已经设立并管理医疗补助基金。该方案在2005年共计获得29 057亿资金。
国家养老金计划
199.国家养老金计划是1988年在拥有10名以上雇员的工作场所首先实行的,然后在1995年扩大到农村地区,又在1999年4月扩大到城市地区的自营职业者,从而在国内各地建立了一种公共养老金制度。从2003年7月起,全国各地开始分阶段实行所有小型企业一律必须加入国家养老金制度。从2006年1月1日当国家养老金制度的第三阶段开始实行时起,所有雇用1名雇员以上的企业都已经加入国家养老金制度,目前,这种制度为雇员提供的保险涉及小型企业的所有职工和每月工作在80小时以上的临时职工。保险范围的扩大有助于保护小型企业的工人权利,并促进工人之间的公平。
200.韩国公共养老金制度由普通公民的国家养老金计划和政府雇员、军人和私立学校的教师等特殊职业养老金计划组成。公务员计划实行于1960年,军人养老金计划实行于1963年,私立学校教师养老金计划实行于1975年,而国家养老金计划则是实行于1988年。截止2005年12月,已有17 124 000人加入国家养老金计划(7 950 000位工作场所加入者、9 123 000位农村加入者,51 000位自愿加入者)。虽然工作场所的加入者数量一直稳步上升,但其他类型加入者的数量略有下降。
201.虽然国家养老金制度有了全面增长,但随着因失业造成长期拖欠养老金缴费和在一定级别被免除缴费的人数不断增加,国家养老金制度可能在今后无法提供补贴(见表39)。特别是有许多人因为不信任这种制度或完全拒绝透露其实际收入而拒绝支付养老金的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宣传国家养老金制度,提供与国家养老金制度有关的信息,通过与国家税务局交换数据促进缴费,为缴纳高额税款者采取积极的代收行动,引进简便的支付服务和收集具体的收入数据等方式,努力加强养老金保险费的缴费情况。为了减少不支付养老金保险的特殊理由,政府制定了基本养老金制度,抵免制度和其他国家养老金制度正在审议当中,并且国家养老金法律也将在今后进行修改,包括金融稳定计划。另外,为了消除不交养老金的特殊理由和防止长期拖欠养老金缴费,政府已经按照国家养老金制度的要求,努力创造就业机会和尽量减少失业,使这种制度能够依靠经济活动创收得以维持。
表 39
长期拖欠养老金缴费和不包括在缴费之列的人员情况(截止2005年12月)
(单位: 1000人)
全部加入者 |
特殊情况 |
几个月拖欠或长期拖欠 |
||||||||
总计 |
服兵役 |
入学 |
劳教和保护 |
住院和灾难 |
不明疾病 |
业务中止 |
失去工作 |
失业期或其他 |
||
17 124 |
4 634 |
28 |
100 |
14 |
15 |
520 |
419 |
3 281 |
257 |
2 425 |
202.为了改善国家养老金制度的财政状况,该制度从2003年起,每五年进行一次财务计算。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拟从2013年起每五年上调一年。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将从60岁上调到65岁,并且与工资水平相比,补贴也将从收入替代率的70%降到60%。另外,该计划还准备在按照工资水平降低补贴的同时增加保险费。
203.国家养老金的购买情况取决于购买者支付的养老金保险费。但是,约40%的管理费得到国家预算的支持,并且农民和渔民也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农业和渔业特别税管理的特别会计制度的支持(按房产的一定比例)。截止2005年底,国家养老金共计156万亿韩圆,政府为国家养老金管理公司的管理和经营费用以及农民和渔民的养老金保险费提供的支持共计1 933亿韩圆。
就业保险
204.就业保险制度建立于1995年7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保险,而另一部分是执行积极的劳动政策,目的是通过提前支持就业调整、促进潜在职工就业、培养工人的职业能力和促进劳动力供求平衡,从而防止失业。就业保险由以下四类方案组成:(1) 传统失业补贴方案;(2) 作为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一部分的就业保障和职业能力培养方案;(3) 失业补贴方案;和(4) 产假补贴和育儿假补贴方案。
205.就业保险方案的经费来源于由雇主和工人缴纳的保险费。行政管理费(2005年为2亿韩圆)和产假补贴(2005年为100亿韩圆)的一部分由国库支付。2005年,保险费按照工作场所的规模而存在差异,占工资总额的1.15%至1.75%不等。工人支付的部分占工资总额的0.45%。2003年,就业保障方案的保险费率从0.3%下降到0.15%,失业补贴方案的保险费率从1.0%下降到0.9%。
表40
就业保险费率
就业保障 |
职业能力培养 |
失业补贴 |
0.15% |
0.1-0.7% |
0.9% (由雇主和工人平摊) |
206.就业保险制度最初适用于拥有30名工人或以上的企业(就业保障和职业能力培养方案适用于拥有70名工人或以上的企业),并在1998年10月扩大到适用于所有企业。2004年1月,失业补贴的覆盖范围已经扩大到雇用时间不到一个月的日工、每周工作15个小时或以上的工人以及60岁至65岁的工人。这样,就业保险制度现已完全发挥其作为一种社会安全网防止工人失业和确保就业保障的职能。但是,这种制度不包括65岁或以上的人以及每周工作不到15个小时的人(就业保险制度适用于连续被雇用三个月或以上的工人,甚至是在他们的工作时间少于每周15个小时的时候)。截止2005年12月,共计1 148 000个工作场所已经加入就业保险计划,共计有8 064 000名工人加入该项保险计划(包括599 000名日工)。
207.对于拥有4名工人或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和狩猎企业(不包括法人团体)和总费用不超过2000万韩圆的建筑项目而言,它们能够从加入此种保险中获得的实际补贴很少,难以管理其保险。为此,允许它们在自愿基础上加入此种保险并从中受益。就业保险制度也不适用于在加入就业保险制度中获得的实际保护很小的工人,例如,临时和间断参加劳动力市场或每月工作不到60小时的工人、公务员以及私立学校的教师。这些工人受公务员养老金计划等其他养老金计划的保护。
208.自从2006年1月1日起,政府已将就业保险制度(不包括失业补贴)适用于小型自营职业企业和65岁或以上的人。政府将在考虑了加入保险的实际好处以及管理保险工作的可行性等总体条件之后决定是否强制推行就业保险制度或扩大其覆盖范围。即使是因为雇主没有报告而使其没有参加就业保险的工人也可以从就业保险中受益。政府还在以宣传活动和强行适用的方式做出努力,尽量减少这种未报告的情况,从而使未加入保险的工人能够及时和便利地从保险中受益。
209.在就业保险方案当中,就业保障方案是指在工人的就业因为经济原因变得不稳定时为防止失业、促进再就业和扩大就业机会而开展的方案。根据这些方案,那些通过减少工作时间或改为轮班制以便增加就业机会的雇主将获得补贴。如果因为商业周期和工业结构变化而不得不调整其结构的雇主通过临时中止其业务的方式保留其工人,或向其工人提供职业培训或新职介绍服务,则政府将为其承担部分费用。为了促进特别是正常情况下在劳动力市场中很难找到工作的老年人等工人就业,刚刚雇用老年工人或采取措施确保老年工人就业保障的雇主将获得补贴。就业保障方案支持雇主在1997年底的经济危机之后保留就业,并且有助于促进结构调整后失业工人的再就业。它们还有助于减少老年人、妇女和长期失业者等弱势工人群体的失业时间。
210.职业能力培养方案是指为工人和失业者提供培养和提高其整个工作生活期间职业能力机会的方案。如果雇主提供培训来培养和提高工人的职业能力,则政府会为其支付部分费用。如果工人自费接受培训,则政府也会为其支付部分必要的费用。提供培训的目的是帮助失业者找到工作。通过为雇员提供全面职业培训和不断扩大培训范围,职业能力培养方案非常有助于在经济危机期间度过大规模失业危机。2001年启动的一个创建职业培训联盟的项目特别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之间的培训,中小企业过去提供的职业培训机会较少,职业培训联盟的成立使中小企业能够分享大公司的培训设施和专业经验。
211.为了确保失业者领到失业补贴,以下领域正在被扩大:劳动力市场信息和培养职业能力的培训和对就业保障基础设施的投资,包括就业促进设施;职业介绍中心;以及公共职业培训机构。
212.失业补贴是就业保险制度中的方案之一,分为找工作补贴和就业促进津贴。如果失业者符合某些资格要求(缴费期在180天或以上且非自愿失业),将获得其失业前其工资50%(最高达每天35 000韩圆)的找工作补贴,补贴期限随失业者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长短及年龄而不同,为90天至240天不等。就业促进津贴是指早期再就业津贴、职业能力培养津贴和转岗费,所有这些津贴的目的都是为了帮助津贴领取者再就业。
213.关于产假补贴问题,法定产假已在2001年11月从60天增加到90天,增加了30天的无薪假期。与增加的30天假期相对应的工资额会得到政府补贴。从2006年起,如果公司是中小型企业,则公司承担的费用由就业保险基金提供经费来源。同时,在育儿假期间,政府提供每月400 000韩圆的育儿假补贴,帮助减少由于分娩或育儿而导致的妇女职业中断。
工业事故赔偿保险制度
214.设立工业事故赔偿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工人在履行职责时发生伤害、疾病或死亡进行赔偿。国家每年从雇主那里征收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并将其储存起来以备在雇主未能对其伤害、疾病和死亡做出适当赔偿时对工人及其家属予以赔偿。
215.工业事故赔偿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在2000年7月1日被扩大到拥有1人以上的工作场所。但是,拥有5名工人以下的农业、渔业和狩猎企业(不包括法人)及家政服务业不包括在内。2005年12月底,共有1 176 000个工作场所的12 069 000名工人参加了此种保险。工业事故赔偿保险的经费由雇主缴纳的保险费提供。国库为其支付一部分必要的行政管理费用(2004年和2005年的行政管理费用均为57.88亿韩圆)。
216.补贴的类型包括医疗补贴、代发工资(伤害-疾病赔偿年金)、残疾补贴、家庭补贴、丧葬费用及护理补贴。为了保护符合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条件的所有工作场所的事故受害者,不管工作场所是否参加工业事故赔偿保险,都会为受害者发放保险补贴。
217.工业事故赔偿保险补贴的现行标准高于劳工组织建议的水平。如果工业事故受害者的工资水平极低,被视为不适合作为某种残疾和遗属补贴依据的,则根据劳动部长宣布的最低赔偿标准计算的金额将被视为其平均工资。另外,事故受害者的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则在计算企业倒闭或伤害-疾病赔偿金时以最低工资为准。
218.关于患有重度残疾的工人以及因工业事故而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人,将以生活安置贷款和子女奖学金的形式为其提供财政支助,以便稳定他们的生活和帮助他们自力更生和自立。医疗机构、自力更生的工作场所和康复培训机构正处于建立和管理过程之中,其目的在于帮助工业事故受害者尽快回归社会和支持康复。
219.政府制定了《工业事故受害者康复项目五年计划(2001-2005年)》,并且正在逐年增加康复项目和投资的类型,以期加强工业事故赔偿保险制度作为一个社会安全网的作用,帮助事故受害者重返社会和工作岗位。政府还将根据对每个项目成果的评估情况,制定《康复项目中期发展计划(2006-2008年)》,并在三年内投资2 500多亿韩圆用以为医疗康复注入新的活力,扩大职业康复,加强社会康复和建设康复基础设施,以便帮助工业事故受害者重返社会和工作岗位。
残疾人的福利促进政策
(1)完善法律制度和制定计划
220.1999年,政府制定了《残疾人福利发展五年计划(1998-2002年)》。从2003年起,第二个《残疾人福利发展五年计划》开始实施,其目标是建立一个和谐社会,承认所有残疾人都是平等公民。与此同时,《残疾人便利促进保障法》、《老年人和孕妇及残疾人福利法》也在1999年进行了完全修改。2000年1月,残疾人的范围也被扩大,承认体内紊乱属于残疾症状之一,并且增加了五类残疾,即呼吸失调、肝病、严重中风和睡眠障碍。另外,为了改善残疾人的就业环境,在2005年12月对《残疾人就业促进和康复法》进行了修改,并且为了从2005年起促进残疾人的社会参与,制定了《第二个扩大便利设施国家综合五年计划(2005-2009年)》。截止2005年9月,登记在册的残疾人约有174万人。这一数字约占210万估计残疾人口的83%。
(2)保障残疾人的收入,支持残疾人的生活稳定
221.为了通过残疾津贴、支助津贴、儿童教育费、医疗费、独立资金贷款等为残疾人提供间接支助,在1989年对《残疾人福利法》进行了修改。另外,它还支持特别消费税、车辆税和残疾人车辆登记税以及对车辆、液化天然气燃料、所得税、遗产税和馈赠税等的税收支持。另外还提供飞机、铁路和电话费优惠、免除电视收视费、移动通信和因特网费优惠。
(3)残疾人的福利机构
222.截止2005年,为了方便残疾人咨询有关康复、治疗、培训和教育事宜,有1 050所残疾人机构得到了支助。在265所残疾人生活机构当中,约有20 000名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
(4)对残疾人的康复支助
223.2002年9月,《康复辅助工具和物品的名称管理条例》为231所康复机构提供支助,包括人工呼吸器。2005年,符合保险补贴条件的设备范围得以扩大,电动轮椅、小型摩托车和其他类型用于替代残疾人摩托车功能的设备被列入其中。另外,有20个公共卫生所在2004年底承担地方社区的社区内康复方案。
促进老年公民福利的政策
(1)颁布了《低生育率和老龄化社会基本法》
224.《低生育率和老龄化社会基本法》颁布于2005年5月18日,并从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韩国政府成立了老龄化社会和人口政策总统委员会,并由总统担任委员会主席职务。有25位部长和专家负责审查各种中长期基本计划。因此,将制定和促进第一个关于低生育率和老龄化社会政策的五年基本计划,包括人口政策、老年人健康和医疗服务、就业和收入、住宅和安全、教育和文化、工业和财政政策以及其他与老年人有关的政策。
(2)老年人收入保障政策
225.自从1998年扩大执行国家养老金之后,截止2005年7月,领取国家养老金的人数(60岁或以上)达到126万人。应获得生活保障的老年人(400 000人)和第二个最贫穷群体(220 000人)获得30 000-50 000韩圆的老年经济支助补贴用以维持其生活。
226.另外,地方政府每月向老年人(65岁或以上)提供12 000-17 000韩圆的旅行费用。80岁或以上的老年人通过退休收入保障方案领取每月20 000韩圆的津贴。地方政府、老年福利院、地方老年人俱乐部等在2005年提供了100 000个,在2006年提供了180 000个工作岗位,其目的就是保障老年人的收入。
(3)加强老年人的医疗服务
227.健康保险制度提供的工资能够确保老年人接受定期健康检查,以防止出现可以早期发现和早期治疗的老年疾病;对于受最低生活标准保障的人和第二个最贫穷阶层中的老年人,免费提供健康检查。
228.低收入老年人和70岁或以上的老年人尤其可以报销眼睛检查和外科费用。基本生活保障金的领取者可以免费获得假牙。正在为由于智障和中风等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老年人制定老年人治疗保障制度。另外,为及早发现和管理智障老年人,公共卫生所即将建立咨询中心(246所),并有护士全方位照顾这些老年患者。
(4)老年人休闲文化
229.有163所老年人福利院为本地老年人提供免费或廉价的全面福利。在经营费用、供暖和制冷费用和训练设备方面为老年人娱乐中心(53 000所)提供帮助。
(5)老年人住宅
230.老年人住房建设由政府支助制度负责提供。该制度支持扩大老年人福利机构,并为普通和中等阶层的免费老年住房提供便利。另外,配有住宅、医疗服务和护理以及休闲和生产活动的四种花园式老年城镇(综合性的老年人福利城镇)已从2005年起开始规划,并且计划根据试点项目的结果逐个阶段进行扩大。
(6)加强老年人咨询服务
231.为了预防虐待老年人及提供有关虐待老年人事宜的咨询服务,16个主要城市和省份建有老年人保护机构和24小时咨询中心。为了保护单身老年人,正在向医疗机构、学生、志愿者和宗教团体推广一帮一的姐妹服务。
(7)老年人优待制度
232.政府在遗产税、所得税以及与老年父母同住者方面提供税收鼓励补贴。它还扩大了对老龄化社会及老年人优待文化的适当理解。增加了对住房供资优惠、住房优先权和出租住房优先等支助,并且老年人还受到包括公园、铁路、地铁和其他公共和国家设施票价折扣在内的优待。
对日本统治时期的性奴隶的生活支助
233.政府继续设法向身为二战期间日本统治受害者的慰安妇提供支助。政府在长期租房、医疗保护和生活费方面给予慰安妇优先权。
第十条
第1款
对《家庭法》的修改
(1)废除禁止同姓和同宗通婚的制度
234.以前的《民法》在第809条第1款中规定,“同姓同宗之间不得通婚”。但是这一条款在国际社会上一直存在争议,因为有些人认为这一条款是一种过时的制度。因此,宪法法院已经裁决《民法》第809条第1款违宪。
235.2005年,修改后的《民法》修改了关于同姓同宗男女之间禁止通婚的传统规定。修改后的《民法》第809条规定,“禁止以下人员之间通婚:第八代亲属的血亲、第六代亲属的血亲的配偶、配偶的第六代亲属的血亲、与配偶的第四代亲属的血亲存在亲戚关系者,以及与继父母的第六代亲属的存在血源关系者以及与继父母的第四代亲属存在血源关系者”。
(2)子女改姓
236.修改后的《民法》刚刚引进了一项关于子女改姓的条款,即如果对促进子女的福利有帮助,可以改姓。但要想改姓,必须得到法院的允许。父母或子女均可要求改姓(第781条第6款)。随着离婚率和再婚率的增加,允许子女改姓,因为政府认识到子女可能会因为姓氏不同而受苦。改姓是为了儿童的利益而刚刚制定的一项条款。
(3)增进儿童的权利
237.以前的《民法》规定,“未成年子女应服从父母的亲权,养子女应服从养父母的亲权”,这表明了父母应该拥有权威和等级权利的根深蒂固的观念。但是,修改后的《民法》规定,“父母应对未成年人拥有亲权。养父母应对养子女拥有亲权”(《民法》第909条,第1款)。
(4)引进收养制度
238.先前的收养制度需要养子女随其亲生父亲的姓,而不是随其养父的姓。因此,收养家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更别说被收养子女了。另外,随着再婚数量的增加,在许多情况下,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姓氏不同往往会影响家庭中的关系亲密。因此,修改后的2005年《民法》在促进继子女的福利的同时保留了现有收养制度,通过终止传统的血亲观念,承认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具有血亲关系。承认与继父母存在血缘关系和允许继子女随继父母的姓氏和宗族的收养制度也被建立起来了。
支助低收入家庭独立
239.以前仅限于向因为配偶失去保留长期就业的能力或因为死亡、离婚或其他原因而失去配偶而在经济上负有照顾家庭之责任的妇女提供的支助从2003年修改《单亲家庭福利法》之后扩大了支助范围,从而也将生活中具有类似情形的男性户主列为支助对象。
240.对于低收入单亲家庭,政府不仅为其6岁及以下的子女支付育儿费,还为其支付高中以前的学费,提供长期低息福利贷款以及优先供应永久性租房。另外,共有58个机构在一定时期内提供住宅保护,其中包括40个保护机构、4个自力更生机构和14个临时保护机构。另外,还有12个机构收留未婚单身母亲,并提供生产帮助及产假护理。最后,还有18个教养院在为青年未婚母亲和宝宝提供帮助。
预防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
241.自从1997年12月以来,一直有这么一种普遍的认识,即家庭暴力不再是私人问题或家庭问题,而是一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制定了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法律:《惩罚家庭暴力特别法》和《预防家庭暴力和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法》 。在颁布此种法律的同时,在2001年成立了性别平等部(性别平等部在2005年重组为性别平等和家庭部),它的成立有助于妇女寻求有关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救济办法。
242.截止2005年12月,在全国成立和经营的咨询处有297所,保护机构有57个,它们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并执行支助医疗费用、民事和家庭事务的法律救济、职业培训等具体的支助政策。尤其是管理个别心理咨询和身体恢复营方案的“受害者治疗和恢复实施方案”,它在2004年和2005年分别有2 735人和3 701人,其中包括性暴力的受害者。
243.在处理有关解释家庭暴力条款和防止其再次发生的根本问题上,现在正是加强政策能力的适当时机,由于有了这一认识,故一直在通过开展全国性调查来收集有关预防暴力的信息。已经制定了一项关于纠正犯罪者行为的方案,其中有99所咨询机构提供专业纠正咨询,如个人咨询、团体咨询、酗酒咨询等,因为一直有研究报告表明家庭暴力犯罪者需要接受性格和行为方面的咨询。在2004年和2005年接受咨询服务的人数分别为1 667人和3 884人。
第2款
保护女工
244.关于产假保护问题,政府制定了《性别平等就业法》,并且从2001年11月1日起将产假从60天延长到90天。在延长的30天当中,工人的工资是由就业保险基金支付,这是根据劳工组织关于需要有社会保险来支付各种费用不要为个别雇主带来负担的公约精神进行的。但是,雇主仍然对支付其余60天的工资负有责任,因为如果不是这样,会为社会带来重大负担。为了支付产假工资,政府在2001年和2002年提供了150亿韩圆,在2004年和2005年提供了20亿韩圆的资金。
表 41
每年产假工资的支付情况
(单位:人,百万韩圆)
类别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8 月 |
领取产假工资的人 |
32 133 |
38 541 |
27 609 |
支付金额 |
33 522 |
41 610 |
30 937 |
245.另外,政府认为,要求雇主支付90天产假中的60天的工资可能会增加雇主的负担,可能会挫伤他们在劳动力市场雇用女工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在2005年5月31日修改了《性别平等就业法》、《劳动标准法》和《就业保险法》,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为《就业保险法》指定的公司全额支付产假工资。这一政策认为有必要解决社会两极分化和财政负担问题。关于这些问题,2006年的预算为1 108亿韩圆,并且政府计划支付100亿韩圆。
对孕妇的保护
246.处于15-44岁年龄段的女性人口为6 799 000人(14.0%)。其中,有98 000名孕妇和1 643名婴儿和学步儿童在公共卫生所进行了登记注册(2005年)。安全出生率为99.3%(城市的安全出生率为99.4%,农村为96.1%),高于1994年的比例(即98.8%,城市的安全生产率为99.4%,农村为96.1%);出生前由专家对孕妇进行医学检查的比例为99.8%,平均检查次数为12.9次。2003年的产妇死亡率为每10万人有15人死亡,并且这一数字预计会继续下降。
儿童支助政策
247.2004年6月,《育儿政策支助计划》在总统主持的一次会议上被定为一项国家重点计划。根据这项计划,政府将在2008年之前支付最高50%的育儿费用,并且还通过了“不同育儿制度”为父母们提供直接支助,而不是只提供便利。另外,这一计划还包括为各年龄段的儿童提供系统性的支助。对于0-12个月的婴儿,正在实行产假、育儿便利、派遣家庭教师等支助政策。对于1-4岁的婴儿,根据家庭的收入水平提供不同的支助。符合支助条件的儿童比例将在2008年之前从22.6%(根据2004年的数据)增加到70%。特别是基本生活保障金领取者、第二大最贫穷阶层以及工资收入为平均工资50%或以下的其他城市工人都有资格从政府那里领取全额的育儿支助费用。对于5岁左右的儿童,为低收入阶层提供免费教育和护理,6至8岁的儿童可能参加课后班直到其父母下班后回家。作为减少私人教育费用的一种手段,所有学生都需要参加特殊才能和能力考试。
表 42
每个年龄侧面的支助政策
年龄 |
支助政策 |
备注 |
0 |
产假支助和家庭看护者支助 |
低收入阶层和残疾人得到各年龄段的支助 |
1-4 |
良好的护理和育儿服务、父母支助方案、延长护理时间、节假日服务、对不同收入阶层收取不同的护理费用 |
|
5 |
扩大免费看护服务和教育,以及全日制幼儿园服务 |
|
6-8 |
地方儿童中心的课后看护、特殊才能教育 |
第3款
防止儿童和青年工作的政策
248.韩国《宪法》第三十二条第4款规定,“应对工作妇女和儿童予以特别保护”。因此,《劳动标准法》第五章对青年工作者保护问题做出了规定。《劳动标准法》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5岁。15岁以下者和15至18岁者要想找到工作,必须经过劳动部长允许,因为他们有义务接受义务教育。考虑到青年人心理和生理特征,禁止在危险和有害劳动环境中雇用他们,原因是关系到健康或道德方面的问题。
249.雇用未成年人工作不得超过每天7个小时或每周不得超过40个小时。夜班(22时至6时)或节假日工作只在有限情况下允许,并且需要得到劳动部长的许可。
250.政府在寒暑假期间对工作场所进行密集检查,目的是保护未成年工人的工作条件(例如,快餐店、便利店、加油站、网吧),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
表 43
对未成年工人的保护指导和检查记录
类别 / 年份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2006 年 1 月 |
接受检查的公司 |
524 |
907 |
1 241 |
913 |
474 |
违法公司 |
206 |
431 |
721 |
544 |
307 |
纠正措施(起) |
369 |
839 |
1 485 |
1 093 |
586 |
251.除此之外,政府还为加强未成年人的工作条件稳步开展了多样化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制作了各种各样的宣传材料,包括关于未成年工人的招贴画和传单,并且在有未成年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发放这些材料。另外,政府还为有青年人参与的各种活动开展“青年劳工保护运动”。为中学和高中校长和职业咨询人员提供有关信息,介绍有关青年劳动法律的情况。
252.截止2004年,15-19岁年龄段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口为301 000人。从行业比例来看,1.2%的人在农业和渔业部门工作,13.5%的人在采矿部门工作,84.9%的人在SOC和其他服务业工作。青年人兼职成为一种新的工作方式。2004年的一项调查表明,青年从事兼职的比例为38.1%,其中大部分从事散发传单或张贴小广告(29.4%),或在一般餐馆(21.7%)、快餐店(10.7%)、加油站(4.8%)等地方工作。
表 44
从事经济活动的15-19岁人口每年的情况
类别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人( 1 000 人) |
450 |
417 |
356 |
312 |
301 |
参加经济活动的比例 |
11.9% |
11.6% |
10.6% |
9.8% |
9.7% |
防止儿童和青年性产业
253.为了防止儿童和青年卖淫,制定并实施了《青少年性保护法》(2000年7月)和《防止卖淫和保护卖淫受害者法》(2004年3月)。《青少年性保护法》将身份披露制度定义为必须通过因特网和其他媒体公布对儿童或青年实施性犯罪者的姓名、年龄、职业等个人信息以及犯罪事实的概况。除此之外,对于因为对儿童和青年实施性暴力犯罪而两次或两次以上被判定有罪者,应对其详细信息进行登记,以防止他们今后再次实施性犯罪。根据在2006年6月29日实施的修正后的法律,禁止性犯罪者在学校、幼儿园和学术团体就业。
254.同时,对《青少年性保护法》的补充修订也即将进行。它主要是要加强对暴力侵害儿童和青年的性犯罪的处罚力度,废除针对家庭成员犯罪的家庭保护,将儿童和青年的诉讼时效延长到24岁,披露性犯罪者的照片、基因信息和汽车牌照号码,并允许地方居民了解这些信息。
255.除此之外,司法部还在2006年3月24日就《惩处性暴力行为和保护性暴力行为受害者法》向议会提出一项意见。其目的是将负责监督罪犯或参与残疾人保护机构者实施的性犯罪和性暴力行为重新确定为一种无需上诉的犯罪。它的另外一个目的是对类似的暴力强奸和威胁强奸制定一项新的处罚条款。
表 45
针对12岁或以下未成年人实施暴力性犯罪的处罚情况
(单位:人)
类别 / 年份 |
受理案件(定罪) |
处罚 |
||||||||
总计 |
传讯 |
未传讯 |
送交青少年拘留所 |
其他 |
||||||
总计 |
旧式判决 |
旧式即决处罚 |
未起诉 |
缓刑 |
其他 |
|||||
2005 年 |
684 (337) |
675 |
438 |
394 |
44 |
59 |
55 |
21 |
52 |
50 |
2004 年 |
627 (374) |
622 |
443 |
400 |
43 |
48 |
37 |
19 |
42 |
33 |
2003 年 |
637 (391) |
643 |
454 |
420 |
34 |
47 |
45 |
22 |
47 |
28 |
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和支助
(1)收养
256.为了便于家庭收养,政府在1995年1月颁布了《促进收养及程序特别法》。从1996年起,收养残疾儿童的家庭提供育儿补贴和医疗费支助。
(2)完善收养看护制度
257.政府从2000年起通过为被收养儿童提供育儿费支助和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方式扩大了对家庭收养看护的支助。全国有18个以提供收养看护支助服务为主的支助中心。
(3)扩大教养院
258.教养院制度是在1997年开始实行的,它是一种为儿童提供保护的形式,由五至七人组成。2004年1月修改的《儿童福利法》将教养院列为一种儿童保护机构。
(4)地方社区对儿童的支助
259.从2004年,有244个社区儿童中心开始提供保护、教育和文化活动。2005年,支助范围被扩大到800个场所,并且有286个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发挥地方儿童中心的职能。
(5)扩大供餐服务
260.政府一直在为15 000名贫困儿童提供供餐支助。从2004年寒假开始,供餐服务被扩大,大约涉及250 000名儿童。从2005年起,由每个市、县和行政区的儿童供餐服务委员会来确定供餐服务提供者和适合地方情况的供餐方法。
(6)儿童福利机构的多样化
261.截止2005年底,韩国有286所儿童福利机构,其中住有19 151名儿童。某些资金用于支持儿童独立生活,并且需要大学入学教育的儿童及其他人也继续受到保护。总共有13个儿童福利和自立中心协助儿童开展自立活动,包括岗前培训、职业教育、社会咨询等。
(7)加强防止虐待儿童和保护
262.为了对虐待儿童问题做出积极响应,在2000年修改了《儿童福利法》,明确了虐待儿童的概念,它被分为身体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或忽视。对虐待儿童者实施的处罚措施也更加严格。
263.为了保护被虐待儿童,开通了应急联系号码(1391),并且还建立了预防虐待儿童中心(39所)。这些中心的任务是及时报告所发生的虐待儿童案件,包括教师、医生、福利机构和育儿中心的管理者、社会福利专家以及虐待儿童预防机构(39个机关)。
264.为了防止儿童遭受性暴力,韩国政府于2004年6月在首尔为遭受性虐待的儿童建立了一个保护机构——向日葵中心,目的是为性暴力受害者及其家庭提供治疗、心理咨询、调查和法律支助。2005年6月,永南(Youngnam)和贺南(Honam)也建立了这样的中心。仅在去年,就向611位受害儿童提供了服务。一共提供了1 510次医疗支助,2 735次心理咨询和974次法律支助。
(8)失踪儿童的保护和支助制度
265.为了预防和报告失踪儿童,制定了《保护和支助失踪儿童法》。这项法律包括指定一个紧急热线和建立一个负责失踪儿童事务的专门机构。
促进青年的权利
266.截止2005年7月,9岁至24岁之间的青年人口为11 101 000人(男性5 845 000人,女性5 256 000人),占总人口的22.9%,并且这一比例正在呈下降趋势。
267.为了保障青年的参与权,政府在2003年对《第三个青年发展基本计划》和《青年基本法》进行了全方位的修改。主要内容涉及青年系统参与政策决策,促进青年参与社区,完善加强青年权利的制度以及保护学校和地方社区中的人权活动。
268.在2004年制定的《青年活动促进法》鼓励和支持青年社区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待自愿活动。青年培训机构准备建立由青年人组成的青年指导委员会,并在青年培训机构的经营和管理当中反映他们的观点。
269.2004年制定的《青年福利支助法》侧重于为青年提供特殊、社会和经济支助,以补充青年对成长和生活的基本要求。该法通过制定青年政策、禁止歧视青年人和承认补充支助合法的方式,扩大了青年的自主权,包括生活基本支助、教育支助、医疗服务和职业能力建设。
270.截止2005年4月27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及青年保护委员会的指示,青年政策组织即青年局被并入总理办公室下属的青年委员会。2006年1月,先前由参与性发展小组和反对暴力行为人权小组处理人权事务及青年参与事务被并入参与制人权小组。
271.为了制定有关加强青年人人权的替代政策,政策在2005年以青年人的人权问题为中心开展了一项调查。
272.2005年9月,青年应急热线(1388)和逃跑青年咨询热线(1588-0924)被并入“青年联系号码1388”。它成为由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部和国家警察局共同管理的青年社会安全结构的一种形式,目的是为遭受人权侵害的青年人提供各种服务和咨询。
273.2006年政府计划调整关于青年政策参与组织的制度,支持和落实青年政策参与活动,扩大在青年参与问题上与各种政策的共识。同时,在2005年《青年人权政策基本计划》的基础上,建立并实施了青年人权保护制度,并且同时扩大了各种人权项目和人权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274.1997年的金融危机是加强韩国社会安全网络的转折点,极大地减少了经济调整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的不利影响。在危机之后,韩国政府立即加强对稳定就业和再就业的支持。此外,就业保险(1998年10月)、职工赔偿保险(2000年7月)和最低工资制度(2000年11月)的范围已从工人人数为5名或5名以上的工作场所扩大到所有工作场所。此外国家养老金制度修改成涵盖所有人民,甚至适用于城市地区的自营职业者(1999年4月),而全国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得以实施(2000年10月),以加强低收入和易受害群体的社会安全网。
确保绝对贫穷人口的基本生活
275.为了强化减少极度贫穷的社会责任,韩国政府于2000年10月提出了全国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受益者人数不断增加并且工资水平也稳步提高。2005年最低生活支出为401 000韩元,自2005年起增长了35%。每三年会开展一次调查,反映被调查人的实际生活条件。
表46
2005年每户家庭的最低生活支出
家庭 |
1 人 |
2 人 |
3 人 |
4 人 |
5 人 |
6 人 |
2005 年 (韩元 / 月) |
401 466 |
668 504 |
907 929 |
1 136 332 |
1 302 918 |
1 477 800 |
2004 年 (韩元 / 月) |
368 226 |
609 842 |
838 796 |
1 055 090 |
1 199 637 |
1 353 680 |
改善食品生产、保藏和分配
(1)大米产业的情况
276.大米产业的管理规模逐步扩大,稳定的生产产量并未下降,而消费水平有所下降。尤其是因为自1995年来大米重要的最低市场准入量增加,因此大米供应量过多。
表 47
大米产量,按年列示
类别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产量( 1 000 吨) |
4 451 |
5 000 |
4 768 |
每人消费量(千克) |
83.2 |
82.0 |
80.7 |
库存( 1 000 吨) |
923 |
850 |
817 |
277.尽管韩国政府努力培养专职农户,并在乌拉圭回合后将耕作范围提高到具有竞争力的水平,但是每座农场的大米平均种植面积仍仅停留在1.03公顷。然而韩国在增加农场面积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占地3公顷或以上的农场已有51 000个,占地5公顷或以上的农场有18 000个。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后,韩国政府补贴削减。国内大米的价格不断上涨,比国外进口的大米的价格高出三到四倍。
(2)执行直接支付措施:为大米农户提供收入补偿
278.为了补偿开放大米市场对农户的收入造成的损失,韩国政府提出了《大米收入补偿法》(2005年7月1日生效)。这部法律旨在规定大米的指导价,如果实际大米价格下降到指导价以下则补偿农户85%的差价。通过采取这种制度,即便是大米的市场价格下降,大米农户的收入也可以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
(3)政府采购制转为公共储备制
279.政府采购制于1948年实行,在维护农户收入、增加大米产量、稳定大米价格、控制大米供需方面发挥了作用。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政府购买的大米数量占国内生产量的30%,但韩国政府承诺按照世贸组织《农业协定》削减国内补贴后,政府购买的大米量显著减少。2005年3月31日,实施了50年之久的政府采购制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公共储备制度,通过制度,政府以市场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大米,从而实现食品安全的公共目标。
(4)通过生产和分配高质量大米赢得消费者的信心
280.韩国政府正在努力提高大米的质量,以满足生产和分配两方面的市场需求。为此,政府正在研制和分配高质量种子、规范种植管理方式、减少使用化肥以及扩大储藏设施。
(5)将耕作范围提高到具有竞争力的水平
281.为了加强大米产业的竞争力,韩国政府需要培养专职农户、将耕作范围提高到具有竞争力的水平,从而降低大米生产成本。在1995年到2005年期间,韩国政府遴选了共计为81 000座农场作为候选受惠者,其中49 000座农场得到了将耕作范围提高到具有竞争力水平的项目的支助。从1995年到2005年期间,韩国政府提供了3.5万亿韩元的贷款。因此增加了专职大米农户的管理范围。
282.韩国政府旨在保障退休大米农户的基本收入,把耕作范围提高到具有竞争力的水平,从而加强本国大米工业的竞争力。因此,政府在1997年实行了直接支付制度,以支持转让农田所有权。1997年至2005年期间,韩国政府为此划拨了1 268亿韩元,共转让了45 000公顷的大米农田所有权。
食品安全权
283.《公约》初次定期报告第231和239段中更为详尽地解释了安全食品供应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及机构设备。为了评估公民的总体健康状况,从1969年至1995年每年进行一次国家营养普查,以收集营养摄入量和食品摄入量的数据。自1996年起,该普查为每三年进行一次。
284.可从保健与福利部、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省市县各级地方政府和私人组织获得食品信息。地方政府设有非法和不良货物消费者投诉中心,以收集关于非法活动的报告,同时监督那些生产有害物品的人,密切监控卫生条件不合格的工作场所。
全国营养普查
285.自1998年以来,每三年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国家健康和营养普查。普查规模与普查内容的质量确保了该普查具有可靠性和代表性。政府投票从全国200个区域选出4 000户家庭成员处于不同年龄段的家庭来调查饮食习惯和摄入量情况。
286.2002年确立了饮食目标,以促进健康的饮食习惯并提供恰当的饮食指导。2002年至2003年期间,为每个年龄组制定了营养指南,从而解决他们在营养和健康方面的特殊需求。此外,还实行了关于加工食品的营养标志制度,以便为消费者提供相关饮食信息。
287.2005年在三个公共保健中心中开展了示范项目,2006年扩大到15个中心,支持为孕产妇、母乳育婴妇女、婴儿以及五岁或五岁以下儿童开展定期营养教育并提供指定补充食品。
一般居住情况
288.1985年,韩国住房不足,供应率为69.8%。但是公共和私人部门开展了有效的合作,从而使每年住房的供应量超过了500 000套。因此到2002年全国住房供应率达到了100%。
289.此外,1995年每1 000人拥有214.5套住房, 2000年一跃达到248.7套,同时人均居住面积从1995年的5.2坪(相当于3.3058m²)增加到2000年的6.1坪。在居住类型方面,公寓居住率从1995年的37.5%增加到2000年的47.4%。在已建住房中,有约80%是公寓住房区。目前公寓建造的趋势有望继续保持。
290.但是,到2004年底,包括首尔在内的首都地区的住房供应率约为94%,供应仍有不足。因此2003年组建的参与型政府制定了长期住房计划(2003年-2012年),以摆脱短期计划并致力于系统地制定住房政策。
291.住房政策更多关注于改善被社会忽视群体的居住福利,提高居住环境的质量,而不只是关注于住房供应的数量。
表 48
全国现状,按类列示
(单位:1 000套)
类别 / 年 |
共计(空房除外) |
小计 一居室 |
多居室住房数量 |
多居室住宅数量 |
公寓 |
联排住宅 |
多单元住房 |
商品房 |
空房数量 |
1985 年 (%) |
6 104 (100%) |
4 719 (77.3) |
- |
- |
822 (13.5) |
350 (5.7) |
- |
213 (3.5) |
213 |
1990 年 (%) |
7 160 (100%) |
4 727 (66.0) |
- |
- |
1 628 (22.8) |
488 (6.8) |
115 (1.6) |
202 (2.8) |
202 |
1995 年 (%) |
9 205 (100%) |
4 337 (47.1) |
- |
- |
3 455 (37.5) |
734 (8.0) |
336 (3.7) |
343 (3.7) |
343 |
2000 年 (%) |
10 959 (100%) |
4 069 (37.1) |
888 (8.1) |
3 273 |
5 231 (47.7) |
813 (7.4) |
453 (4.1) |
393 (3.6) |
513 |
表49
住房供应率
(单位:%、1 000套、1 000户家庭)
类别 / 年 |
1970 年 |
1975 年 |
1980 年 |
1985 年 |
1990 年 |
1995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国家 |
78.2 |
74.4 |
71.2 |
69.8 |
72.4 |
86.0 |
96.2 |
98.3 |
100.6 |
101.2 |
102.2 |
住房数 |
4 360 |
4 734 |
5 319 |
6 105 |
7 357 |
9 570 |
11 472 |
11 892 |
12 358 |
12 669 |
12 988 |
家庭数 |
5 576 |
6 367 |
7 470 |
8 750 |
10 167 |
11 133 |
11 928 |
12 099 |
12 286 |
12 515 |
12 714 |
首都地区 |
64.5 |
62.1 |
60.2 |
59.7 |
63.3 |
76.7 |
86.1 |
88.6 |
91.6 |
92.8 |
93.9 |
住房数 |
1 057 |
1 293 |
1 646 |
2 089 |
2 798 |
3 860 |
4 731 |
4 966 |
5 239 |
5 431 |
5 614 |
套数 |
1 638 |
2 081 |
2 732 |
3 502 |
4 423 |
5 032 |
5 494 |
5 605 |
5 719 |
5 855 |
5 979 |
292.政府启动了房地产制度改革计划,以稳定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控制房地产投机。该计划的重点是提高与占有和转移住房有关的税费,并通过公共部门在2005年8月31日增加住房供应,以遏制投机。因此,通过限制投机需求,2005年9月的住房价格迅速稳定,住房市场得到重新整合,有真实住房需求的人得到重点关注。
表50
住房价格增长率趋势(国民银行,以总体住房情况为依据)
(单位:%)
类别 |
2005 年 8 月 31 日 – 2006 年 3 月 20 日 |
2005 年 8 月 31 日 – 2005 年 10 月 15 日 |
2005 年 10 月 15 日 – 2006 年 3 月 20 日 |
每周增长率 |
|
3.20 |
5.8 |
||||
国家 |
2.4% |
0.1 |
2.3 |
0.3 |
0.2 |
首都 |
3.1% |
□ 0.1 |
3.2 |
0.4 |
0.4 |
首尔 |
4.7% |
□ 0.1 |
4.9 |
0.7 |
0.3 |
汉江南区的 11-gu |
6.1% |
□ 0.5 |
6.6 |
0.9 |
0.3 |
汉江北区的 14-gu |
2.8% |
0.3 |
2.6 |
0.6 |
0.3 |
表 51
每年的住房价格和房屋供应变化比例
(单位:%、1 000套)
类别 / 年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6 月底 |
销售价格 |
-12.4% |
3.4 |
0.4 |
9.9 |
16.4 |
5.7 |
-2.1 |
2.4 |
Jeonsei 价格 |
-18.4% |
16.8 |
11.1 |
16.4 |
10.1 |
-1.4 |
-5.0 |
0.8 |
住房建设 |
306 套 |
405 |
暂缺 |
530 |
667 |
585 |
464 |
192 |
实现居住的主要政策
(1)住房法律和制度检查
293.随着2000年住房供应率超过100%,从数量上看短缺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是完善低收入阶层的居住质量的新问题也随之出现,韩国政府随后在2003年颁布了《住房法》。该法提出了最低居住标准,为住房建设制定了全面计划并加强了当地政府的作用,从而为提高居住标准奠定了体制框架。
(2)专门用于改善住房福利的新公寓
294.2005年9月,对住房局、土地管理局以及交通和建设部国家租赁房屋建设支持司进行了扩充与重组。改组之后,政府正在努力为低收入和易受害群体制定更加系统有效的政策。
295.上述机构以负责购买、租赁房屋、以jeonsei(“全部支付”制度)的方式租赁、支持为年轻家庭户主提供jeonsei 型住房,并为社会易受害群体准备集体住房。
(3)编制最低住房标准
296.2004年6月公布了最低住房标准。包括以下基本设施的最低面积标准:套房、房间、厨房和盥洗室。结构、性能和环境标准也被考虑在内。韩国政府旨在通过检查韩国住房的实际情况和全面调查居住状况、类型、特点以及收入水平来稳定社会易受害群体的居住环境。
表 52
每个家庭的最低住房面积和房间数量
家庭成员人数(人) |
家庭标准结构 1) |
房间组成情况 2) |
总居住面积( m 2 ) |
1 |
1 人 |
1 K |
12 |
2 |
夫妻 |
1 DK |
20 |
3 |
夫妻 +1 个孩子 |
2 DK |
29 |
4 |
夫妻 +2 个孩子 |
3 DK |
37 |
5 |
夫妻 +3 个孩子 |
3 DK |
41 |
6 |
祖父母 + 夫妻 +2 个孩子 |
4 DK |
49 |
1)三口之家,有一个6岁或以上的孩子。
四口之家,有两个8岁或以上的孩子(一个男孩和一个女孩)。
五口之家,有三个8岁或以上的孩子(两个男孩和一个女孩或一个男孩和两个女孩)。
六口之家,有两个8岁或以上的孩子(一个男孩和一个女孩)。
2)K 代表厨房,DK代表居室和厨房。数字代表卧室的数量(包括用作起居室的卧室)或用作卧室的房间。
3)备注:按照以下标准统计卧室的数量:
夫妻使用同一间卧室;
6岁或以上孩子与父母分开居住;
8岁或以上的不同性别孩子应分开居住;
祖父母应有自己的卧室。
4)租房供应.
297.《公约》第二次定期报告第219至228段概括地介绍了租赁住房的供应情况。
298.自金融危机以来,国家建设了租赁住房以稳定低收入阶层的住房供应。2003年至2012年,将供应100万套出租单元,租期为30年。韩国政府提供住房地点、财政支助和税收奖励。到2004年底,共提供164万套出租单元,仍有115万套剩余。
表 53
各类租赁房的现状记录
(截至2004年12月31日)
共计 |
私人租赁(单位: 1 000 ) |
公共租赁(单位: 1 000 ) |
|||||||
共计 |
5 年 |
私人建筑 |
购买 |
共计 |
永久租赁 |
50 年 |
国家 |
5 年 |
|
1 150 |
707 |
467 |
115 |
125 |
443 |
190 |
93 |
47 |
113 |
299.每年观察租赁房的建设趋势,发现1990年的高峰过后永久租房的供应下降。供应量在1994年降低,金融危机过后,呈现出一个起伏涨落的趋势。
表 54
租赁房的建设趋势
(单位:1 000)
年份 |
19 82 年 - 19 92 年 |
19 93 年 |
19 94 年 |
19 95 年 |
19 96 年 |
19 97 年 |
19 98 年 |
19 99 年 |
20 00 年 |
20 01 年 |
20 02 年 |
20 03 年 |
20 04 年 |
套数 |
548 |
41 |
75 |
82 |
111 |
109 |
94 |
109 |
96 |
103 |
87 |
85 |
97 |
(5)住房再发展项目
300.该项目在老城区建设新房屋和公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以激发都市功能,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以往未能在这些老城区有效地建立公路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因此导致住房改善的进度缓慢。
301.老式、不宜居住的住区曾经催生腐败以及居民之间的纠纷,为了制定新社区建设框架,政府对老住区的维护系统进行了审查,并自2003年下半年起开始执行《都市和住房环境清除法》。
302. 1960年代开始的住房再发展项目取得了以下积极成果:取消了无证和不适宜的住房;清理了居住区域;稳定了贫穷人群的住房;复苏了经济;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
表 55
住房再发展项目记录
(截至2004年12月31日)
分类 |
地区数量 |
执行地区(平方米) |
搬迁对象(户) |
住房数(套) |
共计 |
430 |
18 646 557 |
153 996 |
323 534 |
已完成 |
325 |
14 019 498 |
115 370 |
247 444 |
正在执行 |
67 |
3 117 822 |
28 495 |
49 901 |
尚未执行 |
38 |
1 509 237 |
10 131 |
26 189 |
303.关于住房再发展项目问题,必须建设小型租赁房,以确保在完成租户项目之后创建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当租户寻求国家租赁房时,可以通过新条例在国家租赁房建设单元的10%的范围内首先向租户而不是其他普通申请者分配住房。
304.为了在发展项目执行完毕之后的建设期内保持住房稳定,国家住房基金以低利率(2%)为所需的jeonsei 基金提供部分贷款(限额为4000万韩元),而且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可能保留国家租赁房建设单元10%的住房。但是如果在项目区域内没有可用的租赁房,必须按照委托人的人数支付三个月的搬迁费用。
为社会易受害群体开展的居住行动
305.政府在2003年开展了试点调查,以系统地收集社会易受害群体居住状况的信息。在2005年上半年,系统地开展了塑料住房村调查、单人房居住状况调查以及居住稳定政策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推行了多住房套房租赁制度,以便为社会易受害群体,包括低收入阶层提供稳定的住房。
(1)jeonsei 资金支助制度
306.政府还在努力为背负过多居住费用的低收入阶层提供住房。为了减轻费用,国家住房基金通过jeonsei 支助制度向贫困居民提供支助(提供给穷人的贷款利率为2%,工人为4.5%,远远低于市场利率)。
表 56
jeonsei 资金贷款支助的情况
类别 /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为贫困居民提供的 Jeonsei 资金 |
2 002 亿韩元 |
3 985 亿韩元 |
为公众提供的 jeonsei 住房资金 |
6 646 亿韩元 |
11 257 亿韩元 |
(2)现有住房租赁业务
307.为了确保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受惠人和贫困人口的居住权利,政府每年通过购买现有住房或订立可选择租赁的jeonsei 合同(仅为市场销售价格的35%)来提供4 500套住房。
(3)集体住房的运营情况
308.此外,通过促进对某些财产进行购买租赁和jeonsei 租赁,韩国政府为残疾人、未婚母亲和其他社会易受害群体提供了共同生活的住房(集体住房),从而提高了他们的居住稳定性。集体住房中的住户每5-6人一组,其中包括残疾人、受保护的儿童、老人、未婚母亲、离家出走的青年和妓女等。
表 57
购买现有住房和jeonsei 住房的情况
类别 |
支助对象 |
20 04 年 |
20 05 年 |
20 06 年 - 20 15 年 |
购买现有住房 |
(首先考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受惠人,(其次考虑)最贫困阶层、有儿童的家庭和残疾人 |
503 套(试点项目) |
4 539 套 |
所有 4 500 套 |
购买现有 jeonsei 住房 |
- |
654 个单元 (试点项目) |
所有 4 500 套 |
* 财务资源:购买租赁(银行占45%、国家住房资金占40%、承包人占10%以及租户占5%),jeonsei 租赁(国家住房资金占95%、租户占5%)。
309.此外,政府从2005年起购买并保留了300套住房,为所有希望重新融入社会以及居住在旅馆、小面积房间、塑料房屋内的人提供支持,收留他们直到2015年。
310.上述类别的集体住房由非盈利组织操作,可有效地支持和保护潜在的租户,并充分利用福利服务网络。租户可以免费租住,由运营机构(非盈利组织)支付市场租赁价格的50%,为期两年,并可延长支付两年。
(4)老年家庭的住房标准
311.此外,在为65岁以上老人建造住房时提出了“无障碍”的理念。为了充分地满足老年人的生活标准,2005年提出了老年家庭的住房标准。自2006年起,在为老年人建造房屋时,要求编写和执行老年人住房设计说明。
无家可归者居住计划
312.为了在都市清洁过程中保障失去家园的人的居住权,除为征用财产提供货币补偿之外,还支付了搬迁费。对于住房所有权人来说,可获得居民安置费、安置费(如果提供住房,则不包括在内)以及搬迁费都包含在内。对于租户来说,可获得安置费(如果提供住房,则不包括在内)、搬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313.为了在清除地区内的租户项目完成之后确保居住稳定,强制性为低收入租户建造小户型租赁房。如果租户希望租住国家租赁房,可能根据新条例在国家租赁房建设的10%范围内获取租赁房。
314.此外,为了在发展项目执行完毕之后的建设时期中确保居住稳定,国家住房基金以低利率(2%)贷出一部分必需的jeonsei 资金(限定为4 000万韩元),并且可能在国家租赁房建设单元10%的范围内提供住房。
315.如果政府当局根据《都市和居住环境清除法》第三条的规定设计清除基本计划,必须规定清楚项目的基本目标,并为租户制定居住稳定措施,此外还要按照具体城市和省份的条例规定,为公共租赁房安排建设计划。对于那些不想在公共租赁房居住的租户,可以提供居住搬迁费。
改善居住环境项目
316.都市贫困人群居住在贫民区,住房条件不合适并且都市基础设施不足,公路匮乏、水资源和排水系统薄弱。此外,他们都收入微薄,因此没有钱。住房的物质条件不能满足都市重建和改造计划要求的基本标准,从而使环境质量不断恶化。因此低收入人群的挫败和疏远感越来越强烈。1989年4月1日颁布了改善住房条件的临时法律,2003年颁布了《都市和居住环境清除法》,以促进改善住房环境项目。
317.为了为都市和居住环境清除计划制定基本计划并指定清除区域,要求依据《都市和居住环境清除法》第3和第4条的规定召开公众听证会。该第7条规定,项目的执行需要得到居民的同意。
318.在2000年,国家投资8 000亿韩元,以便在项目第一阶段即2001至2005年期间支付必要的基础设施安装费,改善482个地区的居住环境,项目第一阶段将于2005年完成。项目第二阶段即2005至2010年,韩国政府计划投资1万亿韩元用于进行地区重建。
表 58
投资记录和计划(国库)
(单位:1 000万韩元)
类别 |
共计 |
2004 年之前 |
2005 年 |
2006 年之后 |
共计 |
18 000 |
6 725 |
1 441 |
9 834 |
第 1 阶段 |
8 000 |
6 725 |
1 275 |
- |
第 2 阶段 |
10 000 |
- |
166 |
9 834 |
表59
住房改善项目的情况
(截至2004年12月31日)
类别 |
指定区域 |
业务执行情况 |
业务完成情况 |
未执行情况 |
||||
地区数 |
住房数 |
地区数 |
住房数 |
地区数 |
住房数 |
地区数 |
住房数 |
|
共计 |
815 套 |
206 000 套 |
564 |
157 |
245 |
48 |
6 |
1 |
改善室内环境
319.韩国政府在2004年5月30日颁布了《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法》。根据该法,承建100套以上住房的施工方应当对导致“房屋污染综合症”(SHS)的七种物质进行测量并提供相关信息,这些物质包括苯、甲苯、乙苯、赛璐珞、二氯苯和苯乙烯等甲醛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第十二条
建立终身健康管理制度
320.作为努力建立终身健康管理制度工作的一部分,韩国政府在2002年制定了《2010年健康计划》。该计划的重点是健康生育和婴儿健康成长、儿童健康习惯、健康的生活方式以及少年和中年人预防疾病、预防老年人慢性疾病和智力缺陷。
321.2003年,扩大了无烟区的范围。为了防止未成年人吸烟,在使用香烟自动贩卖机时应该要求出示成年证明;此外2004年12月,香烟的价格增加了500韩元。
322.近来,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等新型传染病威胁着国民健康和韩国的经济活力,因此2004年通过了传染病管理制度,将国家健康中心转化为疾病控制总部,以统一实施检疫职能。低收入家庭和组织也可以享受癌症检查,并且重新安排了人力资源来控制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
改善母婴保健计划
323.根据1973年2月8日颁布的《母婴保健法》规定,1980年代以来农作和渔业村庄的89个家庭保健中心和12个综合母婴保健中心一直都侧重于通过合理的护理来改善健康状况。在2005年,共计53 453名在公共健康中心注册的人接受了健康检查。2 863 321名准妈妈接受了保健管理教育,849 149人接受了保健教育。
324.1999年,《母婴保健法》得到了修正,从2000年起为早产或弱智婴儿提供支助以及产后护理。
表60
早产或弱智婴儿的医疗支助
类别 /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早产婴儿支助等 |
494 |
991 |
1 049 |
1 159 |
1 580 |
3 075 |
支助数额(百万韩元) |
2 160 |
1 905 |
4 573 |
5 275 |
7 148 |
12 858 |
325.此外,为新生婴儿进行的先天智力迟钝测试从2005年的两种扩大到2006年的六种。如果测试结果显示为不正常,则提供专用婴儿配方奶粉并支付医疗费用,以防止心智残障并将失常降到最低。
表 61
检查先天弱智婴儿和发现病童
(单位:人)
类别 / 年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
接受检查的婴儿人数 |
419 626 |
398 461 |
407 781 |
382 338 |
343 810 |
343 908 |
386 889 |
412 653 |
|
被发现患有 |
苯丙酮酸尿症 |
13 |
9 |
10 |
13 |
16 |
16 |
19 |
29 |
甲状腺机能减退 |
140 |
88 |
83 |
66 |
77 |
47 |
113 |
182 |
326.在2003年,母乳喂养率为16.5%(国家出生率、家庭健康和福利现状调查),是所有经合组织国家中最低的,这反映出需要建立社会认识,鼓励母乳喂养。因此,为了努力提高母乳喂养的比率,举办了世界母乳喂养周(8月1日至6日),为每个目标群体召开教育会议,并举行了关于母乳喂养的国际咨询会(www.mom-baby.org),在工作场所建立了母乳喂养室。
327.根据《母婴保健十年计划》(1998年),母婴保健项目把青年和中年妇女纳入了生命周期保健管理系统。韩国政府为此实施了详细的方案(14种),这些方案可满足当地居民的需要,极大地促进了地方母婴的健康。尤其是,制定了儿童发育和成长检查方案以便及早发现婴儿出现的失常现象。
环境措施
328.为了确保环境权利成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之一,《宪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所有公民应该有权拥有一个健康舒适的环境,国家和公民应该努力保护环境”。以下所列环境法见载于初次定期报告第471段和第二次定期报告第307段。
表 62
环境法,按年列示
年份 |
名称 |
必要性和宗旨 |
1999 年 |
《保护湿地法》 |
确定有效保护和管理湿地所需解决的问题,以保护湿地和生物多样性,并体现《湿地公约》的精神,从而为国际合作做出贡献。 |
1999 年 |
《改善汉江水质和社区支助法》 |
有效而恰当地管理水资源、改善水质、促进社区支助项目以提供干净的水。 |
1999 年 |
《关于评估各项工作对环境、交通和灾难的影响的法案》 |
在大型项目对环境、交通和公众产生影响之前进行审查和评估,从而为人民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国家环境和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环境。 |
2000 年 |
《 Sudokwon 垃圾填埋场管理合作法》 |
确定有关建立和运用 Sudokwon 垃圾填埋场管理合作的事务,以有效地管理大都市区的垃圾填埋,从而促进恰当地处理废物以及把废物转换为能源,为建立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做出贡献。 |
2002 年 |
《 Yeongsan 和 Sumjin 江流域管理和社区支助法》 |
改善 Youngsan Sumjin 和 Dongjin 江水质,促进社区支助项目,努力管理水资源,有效控制污水。 |
2002 年 |
《 Geum 江流域管理 和 社区支助法》 |
促进有效地改善 Geum 江上游水质和开展社区支助项目;合理地管理 Geum 江、 Mangyeong 江和 Dongjin 江水资源并控制污染。 |
2002 年 |
《 Nakdong 江流域管理和社区支助法》 |
有效地改善 Nakdong 江上游的水质,促进开展社区支助项目;合理地管理 Nakdong 江水资源并控制污染。 |
2003 年 |
《保护 Baekdu Daegan 山制度法》 |
确定保护 Baekdu Daegan 山所必需的制度问题;防止不计后果的开发对环境造成伤害;保护生物多样性并建立一个干净的生活环境。 |
2003 年 |
《改善首尔市空气质量特别法》 |
制订一个全面的计划以改善大都市区域的空气,并系统地管理空气污染物,保护公众健康和建立一个干净的生活环境。 |
2003 年 |
《促进建筑垃圾回收法》 |
以不损害环境的方式管理和回收建筑垃圾,以有效地使用自然资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公共福利做出贡献。 |
2004 年 |
《野生生物保护法》 |
系统地保护和管理野生动植物的生境,防止野生生物灭绝,促进生物多样性,从而确保人类和野生动植物和平共处。 |
2004 年 |
《防止污秽气味法》 |
防止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产生恶臭气味,从而为公众提供一个干净的环境。 |
2004 年 |
《南极活动和环境保护法》 |
积极参与《南极条约》和《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等国际合作制度,从而为保护南极地区,发展相关科学技术做出贡献。 |
2004 年 |
《促进购买无害环境产品法》 |
促进购买环境友好产品,防止资源浪费并控制环境污染,从而为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
329.截至2005年7月,负责处理环境问题的政府部门包括:环境部、四个环境管理办公室、三个区域环境管理办公室、大气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调查机构、九个环境办公室和中央环境问题争议调解委员会。当地政府还建立了各自的机构以处理环境事务。环境领域的预算从1998年的2.81万亿韩元增加到2004年的3.22万亿韩元。
330.政府建立和推进21世纪环境展望(1996-2005年保护环境长期计划),并在减少工业化和城市化污染方面取得了相对成功。特别是在1997年底金融危机造成恶劣经济环境的情况下,环境保护政策也稳步进行,没有中断。在规划期间,韩国政府提出了水质污染管理制度、高级环境审查制度、环境健康政策和其他措施,以便为发展环境保护政策制度建立一个框架。但是由于发展仅集中在中心区域,土地使用的不均衡程度日益加深,暴露出在预防社会冲突方面的不足,各种国家项目在提倡发展和提倡保护方面相互矛盾。此外,通过确保21世纪绿色展望计划,政府已经制定了《长期环境保护综合计划》(2006-2015年),以及关于自然生态、生计环境、资源利用及其他事务的长期蓝图和综合环境管理计划。该计划提出以“可持续先进国家”作为目标,并设立了2015年的主要指标,如下所示:
表63
国家环境综合计划指标
指标 |
百分比(2003年) |
今后的计划 |
|
2008 年 |
2015 年 |
||
自然保护区占全部土地的比率(%) |
7.1 |
10 |
15 |
公共水处理设施受益人口比率(%) |
78.8 |
83 |
90 |
水供应分布率(%) |
89.4 |
92 |
95 |
生活垃圾回收率(%) |
45.2 |
50 |
55 |
首尔的大气氧化氮密度(ppb) |
38 |
32 (2009 年 ) |
22 (2014 年 ) |
二氧化碳释放量 / 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吨 /1 000 美元 国内生产总值) |
0.88 (2002 年 ) |
0.77 (2010 年 ) |
0.66 |
环保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 |
1.61 |
1.8 |
2.0 |
331.政府已经执行了政策,加强大气环境标准以达到卫生组织或经合组织主要国家的水平,同时政府还扩大使用液化天然气和其他干净燃料、引进压缩天然气、在使用汽油的车辆上安装一个省油装置并在人口密集的首都区域颁布改善大气环境特别法。
332.韩国政府制定了四大主要河流水质管理综合计划以重新规划水质管理制度、提出了水质污染管理制度、制定了保护水资源区域以控制污染物来源、建立了水资源控制管理基金并促进居民支助,并采取了其他综合措施。
333.韩国政府已经制定了政策以便为回收工业建立稳定的基金。为了将焚化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降到最低,韩国政府规定大型废物焚化设备以及小型焚化设备的二噁英释放标准为小于或等于200千克/小时,以此加强对焚化设备的管理。
334.为了克服针对污染物政策的局限性,韩国政府近日制定了关注于人类健康和生态保护的《环境卫生政策十年综合计划》,此外还开展了环境疾病研究、化学物质的危害性评估,并实施了健康影响评估制度。
335.韩国政府在审查环境影响评估和高级环境审查时已经将公众问询程序制度化,并同私人部门组织了多种咨询机制。尤其是在2000年,政府成立了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总统直接指导,其咨询机构包括各产业、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相关机构。
水资源管理
336.韩国政府已经颁布并实施了《水质环境保护法》、《水利法》、《污水法》、《污水和牲畜废物处理法》以及《土壤环境保护法》来防止污染。尤其是,政府颁布了特别法案以有效地开展水资源管理,并颁布了《饮用水管理法》来控制和管理喷泉水质及其开发。
337.在韩国,所有人都可以获得安全的饮用水。政府计划到2009年将农村和渔业地区的供水率增加到65%,全国平均供水率增加为93.1%。
338.供水率由1999年第二次定期报告第268段提及的83.6%上涨到2004年12月的90.1%,为 44187000人供水。按区域划分,供水分配情况为:主要城市占98.8%(22793000人)、其他城市占97.3%(16166000人)、eup地区占82.5%(3364000人)以及农场和渔村的myeon 地区占35.2%(1864000人)。
339.没有供水的区域则使用小型设备接收水资源。小型设备分为:临时供水设备占3.7%(1793000人)、小范围供水设备占1.4%(687000人)、专用供水占0.6%(297000人),其他设备占4.3%(2102000人)。政府计划依据“小型设备完善行动”建立一个综合计划,将约8 000个小型设备转换为一般供水线,到2004年翻新4 300台小型陈旧设备。
废物状况
340.由于采取了、分开收集食品废物、禁止倾倒废物以及其他减少废物和扩大回收的政策,自1995年后,收集的家庭垃圾数量每年增加约1%。到2004年,每天的垃圾处理量为50 007吨。2004年人均生活废物量上升至1.03千克,相当于1990年代中期的水平。
341.2004年,工业垃圾丢弃量为每日261 488吨,并稳步增长。但由于采取了按体积处理垃圾制度和回收政策,极大地减少了实际的填埋或焚烧量。此外,家庭垃圾的回收率也从1995年的23.7%跃升为2004年的49.2%,与此同时,企业占地率从1997年的63.8%上升为2004年的81.2%。
疾病管理措施
(1)传染病管理措施
342.由于整体生活标准和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以及各种疫苗和药物的开发,急性传染病的人数日益减少。但是仍然需要应对突发的新型传染病,如人致病性禽流感和SARS等。
343.韩国政府已经制定了传染病早期监测系统并执行即时调查和接种预防疫苗。此外,为了提供高质量的预防服务,政府实施了国家基本接种疫苗方案,并评估疫苗接种的效果和副作用。政府还实施了国家赔偿制度、为其制定了执行标准并实行了计算机化的管理。
(2)结核病控制
344.韩国政府一直努力为婴幼儿接种卡介苗疫苗,从而扩大免疫人群的范围,并通过X射线检查发现新患上结核病的病人,对那些结核病测试呈阳性的患者进行管理。2002年有428 000人接种了卡介苗预防疫苗,2003年为410 000人,2004年为388 000人,2005年为353 000人。从2000年到2004年,建立了一个为期5年的结核病信息检测系统并从此开始运行。
(3)汉森氏病控制
345.由于采取了早期发现和治疗汉森氏病的传播,注册病人的数量快速下跌,从1981年的27 628人(每1 000人中有0.71%的人患病)下降到2005年的15 770人(每1 000人中有0.33%的人患病)。
(4)艾滋病毒/艾滋病控制
346.仅在2005年,共计有680人感染了艾滋病毒。2005年底的感染人数达到3 829人。艾滋病患者人数为535人。在受感染的人中,721人已死亡,还有3 108人存活。1987年11月,颁布了《艾滋病毒防治法》,重点为防止艾滋病毒扩散、保护艾滋病患者以及支持建设康复和治疗中心。
(5)慢性病控制计划
347.随着营养的改善和医疗技术的提高,流行病的死亡率快速下降,与此同时治疗慢性衰退疾病和老年病的负担加重。由于老龄人口结构、饮食和生活方式发生变化、吸烟人数增加以及参与体育活动减少等原因,管理负担会进一步加大。
(6)癌症控制计划
348.由于人口和疾病结构转型,韩国癌症患者的人数一直在增加。2003年癌症死亡比例为25.9%,是韩国死亡率最高的疾病。每100 000人中因癌症死亡的人数从1992年的111人增加到2002年的132人。
349.因此,韩国政府在1996年制定了《战胜癌症十年计划》,以执行国家领导的癌症控制项目,并于2003年颁布了《癌症控制法》。此外,自1999年起,政府执行了癌症早期检查系统。2004年建立了五种主要的癌症检查制度,即胃癌、乳腺癌、肝癌、宫颈癌以及肠癌。2005年有50%的低收入阶层依据该制度接受了早期癌症检查。
350.2000年1月12日颁布了《国家癌症中心法》。2001年6月成立了国家癌症中心(专门的癌症机构),该机构是一个集癌症研究、治疗、信息网络、注册、预防和制定早期检查模式为一体的中心机构。
保健资源管理
351.韩国公众医疗的比重约为20%,为经合组织国家中最低,显然比美国的33.2%和日本的35%要低,这两个国家拥有大量的私人医疗系统。
(1)医疗人员和医疗机构
352.《医疗服务法》规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包括医生、牙医、中医、助产士、护士以及护工。药剂师和中医应遵守《药学服务法》。医疗技师(临床病理学家、放射治疗师、医疗专家、职业病治疗人员、牙科技术人员以及牙科保健员)应遵守《医疗技师法》。
353.在过去的10年间,韩国医疗人员的素质和数量都得到了极大地提高。医生比例为每100 000人有168名医生,这比发达国家少160-250人。但是随着韩国每年有超过3 000名医生毕业,这个比例有望在不久的将来达到发达国家水平。
354.截至2004年,具备许可证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包括:81 914名医生、20 727名牙医、14 348名中医、53 537名药剂师、202 012名护士、124 638名医疗工程师,共计861 748人。医生、牙医、药剂师和护士的人均治疗患者数分别为: 608人、2 666人、1 482人以及465人。截至2005年底,韩国有综合医院291所,普通医院760所,门诊部24 908个,共计 25 959个医疗单位,数量稳步上长。截至2005年6月,医院床位总数为363 854床,每年平均增长率6.3%。
(2)紧急医疗服务
355.为了在工业区和市区系统地开展紧急医疗服务,1995年颁布了《紧急医疗服务法》。中央紧急医疗中心和12家紧急医疗信息中心(总调度号码为1339)在运行。截至2005年8月,建立并运行了430家紧急医疗机构。此外,为了建立更高级的紧急系统,1995年建立了紧急医疗资金,国库每年划拨20%的交通罚款(500亿韩元)给紧急医疗服务,以每年实施价值500亿韩元的紧急医疗服务。
356.国家紧急事务管理局的119支援救队主要负责在紧急情况下运送患者。健康和福利部在全国共有12个紧急医疗信息中心开展紧急行动,运送紧急患者、提供医疗地图和信息。
(3)地方健康和医疗服务
357.在1995年12月,《公共卫生处法》转换为《地方公共健康法》,卫生干事因此要承担起为地方居民建立终身健康管理机构的职责。截至2004年底,共建立了246个卫生所、1 273个卫生分所和1 902个地方健康医疗机构健康检查中心。此外,如果政府无法为外籍工人提供医疗福利,则向其免费提供住院机会并包销所有门诊治疗费用。
358.在公共健康领域,有3 601名医生在医疗服务匮乏的渔村地区的卫生所等医疗设施中工作。在偏远地区一般需要用半个多小时才能到达门诊,因此建立了卫生所。截至2005年,有1 902个卫生所满足基本健康和医疗需要。到2005年为止,已在437个地方的905个设施中安装了新式医疗设备,投资共计4 602亿韩元。将继续为公共医疗投资,直到2014年。
医疗保险和医疗支出
359.详情见第九条。
360.截至2005年,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惠及全国97%的人口,47 391 000人。至于余下的3%人口,即1 716 000人中,有一些是接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受惠人,还有一些是国家功勋人员,其他人根据医疗支出制度接受基本医疗服务。
表 64
医疗支出受惠人的情况
(单位:1 000人)
分类 |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人数 |
1 637 |
1 570 |
1 503 |
1 421 |
1 454 |
1 529 |
1 761 |
药物管理
(1)药物生产与管理
361.在进行临床实验时,《韩国良好临床做法》确保受实验者的权利和隐私得到严格保护。《韩国良好药物生产做法》则负责药品的安全和有效性。如果药物不符合必要标准,则不再生产,同时此前符合《韩国药物生产良好做法》所规定条件的生产公司必须定期接受韩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检查。
362.自2002年6月30日起,对医疗用品的批发和零售供应商强制执行《韩国良好供应做法》,以便向顾客出售安全的药物。韩国政府执行药物复查制度,从先进的医疗和制药科学角度重新评估销售过程中的医疗产品安全。
(2)药物管理
363.将《药物法》、《鸦片管理法》和《致幻精神药物管理法》合并为《药物管理法》,并于2000年7月1日开始执行。共指定了24家医院免费治疗吸毒。
364.1992年4月,韩国禁毒运动总部成立,积极开展禁毒运动,如宣传活动等。为了稳固同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消除非法毒品方面的合作,韩国政府作为代表出席了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药物管制署)组织的远东各国禁毒执法机构负责人会议(禁毒执法会议)、禁毒联络官员的国际合作会议、科伦坡计划等。
各种健康指数
(1)健康支出比率
365.在2005年,健康和福利预算为865万亿韩元,健康项目的预算为5 287亿韩元,占健康和福利总预算的6.1%。国家健康促进资金分配给包括禁止吸烟在内的健康项目的费用在2005年为3 625亿韩元,2006年为6 298亿韩元。
(2)婴儿/儿童死亡率
366.根据最新调查显示,由于有效地实施了母子健康、改善营养和接种疫苗等项目,韩国婴儿死亡率持续下跌,1993年每1 000名婴儿中有9.9名婴儿死亡,1996年下降到7.7人、1999年下降到6.2人,2002年则为5.3人。
(3)医疗力量和医院床位数量
367.截至2002年,每1 000名患者拥有的医院床位、医生和护士的数量分别为5.7、1.5和1.7。这些数字仍然落后于发达国家。但政府仍将继续努力扩大人力资源并改善医疗服务质量。为了确保有效地利用医疗力量、满足有效提供健康和医疗服务的要求,划拨给基本保健的比例有望上涨,农村地区也有望得到更多的人力资源。
(4)预防疫苗
368.每年为14种流行病接种1 600万支疫苗,这些流行病包括结核病、乙型肝炎、白喉、小儿麻痹症等。韩国政府为前往公共卫生中心接种疫苗的幼儿支付全部费用。政府在提供优质服务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了提高接种率,采取了以下措施:接种国家基本预防疫苗、评估疫苗效果、监测不良反应、对疫苗接种受害者实行国家赔偿制度、对执行标准进行评估、登记和管理接种记录。
(5)平均预期寿命
369.1995年,韩国人的平均预期寿命为73.5岁,与此相比,2001年为76.5岁。2010年韩国人的平均寿命有望达到78.8岁。
表65
韩国平均预期寿命
(单位:岁)
分类/年 |
1990 年 |
1995 年 |
2001 年 |
2010 年 |
平均寿命 |
65.8 |
73.5 |
76.5 |
78.8 |
男性 |
62.7 |
69.6 |
72.8 |
75.5 |
女性 |
69.1 |
77.4 |
80.1 |
82.2 |
(6)医疗设施无障碍
370. 截至2005年3月,已经为全国的公共保健中心和卫生所分派了3 601名公共健康医生,以改善各个地区的健康服务,确保所有人都有机会获得医疗设施。在偏远岛屿和农村地区有1 902个公共卫生所。
(7)安全分娩率和产妇死亡率
371.在2003年,怀孕妇女的安全分娩率为99.3%(城市地区为99.4%,农村地区为96.1%),与1994年(城市地区为99.4%,农村地区为96.1%)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在生育前咨询产检专家的比率达到99.8%,找医生进行检查的平均比率为:城市地区为12.9%,农村地区为11.7%。这部分是由于大部分怀孕妇女都从专业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分娩服务中受益。2003年妇女在分娩过程中的死亡率为每100 000人中有15人死亡,这一数字有望逐渐递减。
第十三至第十四条
哲学和教育状况
372.关于《公约》的初次定期报告在第502和503段介绍了《大韩民国基础教育法》第二条定义的教育哲学。
373.在2005年4月的时候,韩国学生总人数占总人口中的四分之一,为11930000人。约有480 000名教师和19 600所学校。教育部门的支助系统包括: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部;直辖市、地方和道(共计16个)教育局以及众多城市和区较低一级教育局(共计182个)组成。
374.韩国政府从1948年起一直提供免费义务小学教育。2004年,免费义务教育扩大到中学教育。另外,韩国政府正在做出建设性努力,改善学校教育环境,包括减少过于拥挤的班级和学校,发展更有效的教学方法,引进新的教育工具和先进的评估方法。
小学教育
375.正如初次定期报告在第449和第451段中所说的那样,韩国已经完全实现普及免费义务小学教育。
中学教育
376.正如《宪法》第三十一条和《教育基本法》第八条所规定的那样,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有权也有义务升入中学学习。因为实行免费中学教育需要大量的资金费用,故政府从1985年起,根据其资金情况开始在边远地区逐步推行免费中学教育。免费中学教育在1994年前扩大到区一级的所有学生。2002年,韩国政府制定了进一步扩大的年度计划,并于2004年在全国实行所有中学生免费教育。到2005年4月,小学毕业生升入中学的比例超过了99.9%,在中学生当中,接受免费教育的比例达到100%。
377.中学毕业生可以选择进入职业高中和普通高中继续学习。2005年,中学毕业生升入高中的比例达到99.4%,职业高中和普通高中学生人数之间的比例为34:66。
中学教育的内容
378.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第338段至第340段介绍了中学教育的内容。
职业教育
379.政府正在努力将职业高中转变为能够满足工业需求的职业教育机构。正在采取措施将职业高中转变为专业学校,以便培养出有经济能力的人才。政府还在努力促进工业与学术合作,鼓励职业高中和企业签订就业促进合同,共同培养人才。另外,中央政府还为职业高中提供财政支持,以期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为全国各行各业培养合格的技术工人,作为培养有关领域所需人才的一种手段(例如,为中小企业培训MOIC-IT、MOAF农业开发、SMBA开发人员)。
380.普通高中也根据在职业高中推行的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为那些希望在毕业后工作的学生提供职业教育。截至2005年4月1日,有8 548名学生从他们自己的学校、职业学校、工业高中或职业培训中心接受了函授教育。在2004年完成职业教育的学生的就业为51.6%。
表66
职业教育的状况
(截至2005年4月1日)
年份 |
高中总数(单位:所) |
职业高中数量( % ) |
高中生总数(单位:人) |
职业高中生数量( % ) |
2001 年 |
1 969 |
759 ( 38.5% ) |
1 911 173 |
651 198 ( 34.1% ) |
2002 年 |
1 995 |
741 ( 37.1% ) |
1 795 509 |
575 363 ( 32.0% ) |
2003 年 |
2 031 |
734 ( 36.1% ) |
1 766 529 |
542 077 ( 30.7% ) |
2004 年 |
2 080 |
729 ( 35.0% ) |
1 746 560 |
514 550 ( 29.5% ) |
2005 年 |
2 095 |
713 ( 34.0% ) |
1 762 896 |
503 104 ( 28.5% ) |
教育支出
381.2005年,用在中学教育的公共教育支出共计83 660亿韩元(包括私人教育支出14 600亿韩元),用在高中教育的公共教育支出共计96 600亿韩元(包括私人教育支出42 600亿韩元),总计182 800亿韩元。2005年小学和中学公共教育支出情况见下表。
表67
2005年小学和中学公共教育支出情况
(单位:1000韩元)
小学 |
中学 |
高中 |
||||||
共计 |
公共教育 |
私人教育 |
共计 |
公共教育 |
私人教育 |
共计 |
公共教育 |
私人教育 |
3 601 |
3 596.2 |
4 552 |
4 158.5 |
4 242.1 |
3 851.6 |
5 474.4 |
6 071.7 |
4 900.3 |
为改善公共教育和减少私人教育支出而做出的努力
382.由于社会上流行的一种观念认为:一个人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人所接受的教育程度而不是其个人能力,故在争相进入“一流大学”方面存在激烈的竞争。私人教育收费不同导致出现教育差距,而教育差距又导致教育收费不同,私人教育支出过高为家庭经济带来沉重负担。这一直是中产阶层“生活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竞争过于激烈和私人教育常常要学到深夜,这往往为学生们带来不稳定感和缺乏自我意识,影响其心理和生理成长。
383.2001年私人教育总支出为114 400亿韩元,2003年为136 500亿韩元,比2001年的26 000亿韩元增加了23%。按教育水平来分,小学私人教育支出为71 600亿韩元(占所有支出的52.5%),中学私人教育支出为47 700亿韩元(占所有支出的29.9%),高中私人教育支出为24 000亿韩元(占所有支出的17.7%)。中小学生的私人教育支出见下表:
表68
2003年中小学生额外私人教育支出
(单位:1 000韩元)
小学 |
中学 |
高中 |
平均支出总额 |
209.9 |
276.2 |
239.4 |
238.0 |
384.2004年2月17日,政府宣布了一项行动计划,以遏止私人教育成本,规范公共教育。它实施了加强正规学校教育的计划,包括引进关于教育广播系统的在线讲座,在全国范围内扩大网络主页学习计划,建立了一个电子学习支持服务系统,并且试点推行了一个教师评价方案。它还致力于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更多的替代教育机会,淡化高校排名结构。
385.此外,为了减轻国内家庭支出负担,通过公共教育系统来满足私人教育的要求,通过加强对被忽视阶层的支持来缩小教育差距,政府从2006年2月17日起一直在实施校外方案。该方案包括在农村地区发展校外模式、支持小学育儿方案、为来自低收入阶层的学生提供优惠券以及实施大学生辅导方案等的计划。
高等教育
386.韩国国立开放大学通过远程教育信息和通信设备,提供高等教育机会,促进终身教育。大部分大学的学生在公司就业。在2005年,韩国国立开放大学有130位教授,并有186645名在校生就读于21个专业。
终身教育的机会
387.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第358段至第368段对终身教育进行了详细介绍。
388.根据《终身教育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有8类终身教育机构:学校类、远程教育类、公司内部的大学类设施、附属于商业场所的终身教育机构、民间团体、学校或新闻机构,以及知识和人力资源开发设施。
389.学校类终身教育机构是那些已经由地方教育局建立、注册和经营的教育机构。从这里毕业的学员分为两类,一类是获得相当于中学毕业资格证书的,一类是未正式承认其毕业的。2005年,有47个资格认证终身教育机构,拥有各种背景的学生31 144人。这些机构提供学费支助,教职工人事费、实验室设备费用等。
390.根据《终身教育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各大学建立了大学附属终身教育中心,并由各大学校长负责管理,为当地学生提供文化和职业教育。截止2005年4月,约有340 000名注册学生在374个附属于各类大学和学院的终身教育机构学习。
表69
附属于各大学/大专院校的终身教育中心的状况
种类 |
学生数量 (A) |
附属终身(社会)教育中心的状况 |
||||
学校数量 |
教育中心数量 (B) (B/A %) |
课程数量 |
注册学生数量 |
|||
大学 |
普通大学 |
169 |
158 |
170(100.6) |
4 380 |
239 311 |
工业学院 |
19 |
16 |
16(84.2) |
136 |
4 595 |
|
教育学院 |
11 |
10 |
10(90.9) |
98 |
3 475 |
|
研究生院 |
25 |
18 |
18(72.0) |
105 |
3 010 |
|
开放大学 |
1 |
1 |
1(100) |
7 |
6 000 |
|
广播大学( 四 年制) |
15 |
3 |
3(20.0) |
45 |
3 080 |
|
小计 |
240 |
206 |
218(90.8) |
4 771 |
259 471 |
|
大专院校 |
158 |
136 |
136(86.1) |
1 837 |
70 113 |
|
技术院校和各种学校 |
28 |
20 |
20(71.4) |
277 |
7 871 |
|
总计 |
426 |
362 |
374 (87.8) |
6 885 |
337 455 |
391.私人教学机构已在地方教育局登记注册或得到其批准为青少年和成人提供教育。它们提供约400种教育课程,包括文化、知识、技术、艺术和音乐。在机构数量和注册学生数量方面,这些机构在针对公众的社会教育中占相当大的比例。截止2005年,私人教学机构有70 685所,注册学生人数为4 479 681人。
表70
私人教学机构的状况(过去5年)
种类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机构数量 |
58 951 |
60 206 |
63 724 |
62 764 |
64 591 |
注册人数 |
3 620 147 |
4 220 437 |
4 411 753 |
4 801 016 |
4 479 681 |
学前教育机会的扩大
392.为了为三到五岁的学前儿童提供公共教育设施,政府在2004年颁布了《学前教育法》,并且制定了独立的学前教育法律制度。另外,政府从1999年起开始为五岁以上儿童提供免费教育,作为扩大贫困儿童学前教育机会的一种手段。它计划在政府为解决生育率低问题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的配合下,进一步逐步推广这一政策。
393.随着上班妇女和上班夫妇的比例增长,许多幼儿园正在扩大全托规模(2005年的幼儿园全托率为62.5%)。政府正在提供财政和其他支持,协助幼儿园提供全托服务,并帮助幼儿园完善其教育设施和环境。其准备扩大幼儿园教育机会的计划如下:
表71
扩大五岁以上儿童免费教育的(拟议)计划
(单位:人,1亿韩元)
种类 |
2005 年 |
2006 年 |
2007 年 |
2008 年 |
2009 年 |
五岁以上儿童的数量 |
613 609 |
593 649 |
512 070 |
476 471 |
474 497 |
受益儿童的数量 |
80 880 |
142 476 |
186 393 |
183 441 |
208 779 |
支助率(包括儿童保育) |
13.2% (30%) |
24.0% (50%) |
36.4% (70%) |
38.5% (70%) |
44.0% (80%) |
扩大特殊教育的机会
394.政府兴建特殊学校并提供财政支持,为患有情感、身体和智力残疾的儿童提供教育。为了确保综合教育,普通幼儿园、小学、中学和高中也为残疾学生开设特殊班级。全国目前有142所特殊学校。计划在2008年之前将特殊学校的数量增加到157所。政府也在想办法在2008年之前把向残疾儿童提供的特殊教育支助率提高到100%,将特别班级的数量从4 697个增加到5 458个。
表72
特殊教育的状况
(截止2005年4月)
种类 |
学校数量 |
班级数量 |
学生数量 |
|
特殊学校 |
视力缺陷 |
12 |
207 |
1 474 |
听力缺陷 |
18 |
352 |
2 056 |
|
智力 发 育不全 |
87 |
1 957 |
15 765 |
|
身体残疾 |
18 |
399 |
2 867 |
|
情感残疾 |
7 |
156 |
1 287 |
|
总计 |
142 |
3 071 |
23 449 |
|
特殊班级 |
幼儿园 |
102 |
124 |
475 |
小学 |
2 698 |
3 393 |
20 698 |
|
中学 |
715 |
852 |
5 685 |
|
高中 |
209 |
328 |
2 945 |
|
总计 |
3 724 |
4 697 |
29 803 |
395.随着综合教育的推广,数量越来越多的残疾学生就读于普通学校的特殊班级。特殊教育专业的教师被分配到这些特殊班级,让他们根据学生们的具体需求来制定和开展具体课程。未设置特殊班级的普通学校也教育了5 110名残疾学生。为了改善综合教育的条件,对普通学校的特殊班级教师进行了连续培训。对正常学生开展教育活动,帮助他们提高对残疾人认识和了解。截至2005年底,全国各地所有普通学校都实行了这种教育。另外,为了确保残疾学生能够自由活动和有学可上,为残疾学生提供便利设施,政府计划在2009年前将现有普通学校开设特殊班级的学校比例从72.3%提高到100%。以下是未开设特殊班级的普通学校的状况和安装残疾人便利设施的比例。
表73
未开设特殊班级的普通学校的状况
种类 |
学校数量 |
班级数量 |
学生数量 |
幼儿园 |
526 |
652 |
1 394 |
小学 |
716 |
1 396 |
1 667 |
中学 |
335 |
550 |
648 |
高中 |
550 |
1 065 |
1 401 |
总计 |
2 127 |
3 663 |
5 110 |
对教育的投资
396.中央政府支助地方教育经费中包括19.4%的本国税收和100%的教育税,这些经费用来支付中小学教育的教师工资、学校业务费用、学校建设费用等,包括义务教育。在2001年至2005年期间,教育预算的增加情况如下:
表74
2001年至2005年期间的教育预算
(单位:1亿韩元)
年份 |
国民生产总值 (A) |
政府预算 (B) |
教育预算 (C) |
地方教育预算 (D) |
(%) |
|
C/B |
C/A |
|||||
2001 年 |
6 221 226 |
1 025 285 |
216 250 |
182 159 |
21.1 |
3.5 |
2002 年 |
6 842 635 |
1 138 989 |
225 910 |
189 048 |
19.8 |
3.3 |
2003 年 |
7 246 749 |
1 204 776 |
249 357 |
211 105 |
20.7 |
3.4 |
2004 年 |
7 783 008 |
1 269 998 |
265 823 |
225 891 |
20.9 |
3.4 |
2005 年 |
8 156 593 |
1 343 704 |
279 820 |
237 367 |
20.8 |
3.4 |
397.2001年至2004年期间新建的学校数量如下。
表75
2001年至2004年期间新建的学校
(单位:学校数量)
种类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总计 |
小学 |
77 |
102 |
94 |
101 |
374 |
中学 |
41 |
51 |
44 |
46 |
182 |
高中 |
16 |
26 |
35 |
44 |
121 |
总计 |
134 |
179 |
173 |
191 |
677 |
398.城市地区缺少学校的情况比农村地区更为严重。农村地区由于人口减少而导致生源缺失,而城市地区的学校必须解决班级人数过多和学校规模过大的问题。因此,各直辖市和道教育局正在考虑每个学校最大的注册在校生容量和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努力建设新的学校,改善课堂环境和课程。截止2005年4月班级过于拥挤的状况如下:
表76
过于拥挤的班级状况
(截至2005年4月)
种类 |
学生 |
学校数量 |
班级数量 |
过于拥挤的班级 |
小学 |
4 022 801 |
5 646 |
126 326 |
49 386 |
中学 |
2 010 704 |
2 935 |
56 968 |
32 794 |
高中 |
1 762 896 |
2 095 |
53 924 |
14 875 |
总计 |
7 796 401 |
10 676 |
237 218 |
97 055 |
399.由于政府不断扩大教育投资,班级规模已经逐步缩小。截止2004年,小学平均每班32.9人,中学35.1人,高中32.7人。
表77
1981年至2004年期间平均每班学生人数
(单位:学生人数)
种类 |
幼儿园 |
小学 |
中学 |
高中 |
1981 年 |
36.8 |
49.8 |
64.9 |
59.0 |
1985 年 |
34.4 |
44.7 |
61.7 |
56.9 |
1990 年 |
28.8 |
41.4 |
50.2 |
52.8 |
1995 年 |
28.3 |
36.4 |
48.2 |
47.9 |
2000 年 |
26.3 |
35.8 |
38.0 |
42.7 |
2004 年 |
24.6 |
32.9 |
35.1 |
32.7 |
400.政府正在通过向附近地区征地和稳步改善校园设施,设法不断增加班级数量和减小班级规模。它还希望通过自然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事实上,学生正在跟随开发项目而迁移,学生数量也因生育率低而不断减少。
401.在农业和渔业地区,由于学龄儿童的数量减少导致学校规模减小,有可能使那里的儿童面临实际教育权受到损害的危险。这是因为它们在开设正常课程方面遇到困难(例如,小学双班制,非专业教师负责授课),并且它们还在提供特殊天才教育和校外活动方案方面遇到限制。有必要将小的学校合并起来,形成适当规模的能够开设正常课程的学校。
402.关闭与合并农业和渔业地区的小学校将使学生们能够学习正常课程,培养与同龄人的健康竞争能力,调动学习积极性,与其他人建立互动关系。这样做将会有助于培养学生们的健康人格,加强他们的社会技能。
教师地位
(1)关于教师地位的劳资关系法
403.本报告中关于三种主要权利的部分解释了教师工会的地位问题。
404.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第376段对校委会的情况进行了说明。截止2005年6月,在5 638所小学、2 920所中学、2 105所高中和132所特殊学校都设有校委会。
(2)对教师进行海外培训
405.为了促进更好地理解全球性问题,已经促成教师参加海外培训方案。约有6 000名教师在2004年参加了海外培训,并且已对更多的教师培训机会做出规划。
(3)教师福利
406.为了确保教师能够有稳定的生活和教学条件,韩国政府通过教师福利组织(韩国教师福利协会、私立学校教师养老金管理局)为教师们提供了帮助其提高生活和教育质量的基金贷款。提供的贷款额分别为:2000年16 600亿韩元,2001年17 400亿韩元,2002年21 600亿韩元,2003年37 300亿韩元,2004年34 800亿韩元。
私立学校的状况
407.截止2005年,小学和中学的状况如下:
表78
私立学校的状况
(截至2005年4月1日)
种类 |
学校总数量 |
私立学校数量( % ) |
学生总数量 |
女生数量( % ) |
私立学校学生数量( % ) |
幼儿园 |
8 275 |
3 863 (46.7) |
541 603 |
258 315 (47.7) |
417 320 (77.1) |
小学 |
5 647 |
76 (1.3) |
4 022 895 |
1 899 694 (47.2) |
47 477 (1.2) |
中学 |
2 947 |
669 (22.7) |
2 015 022 |
946 974 (47.0) |
384 178 (19.1) |
高中 |
2 156 |
954 (44.2) |
1 783 049 |
832 873 (46.7) |
873 135 (49.0) |
总计 |
19 025 |
5 562 (29.2) |
8 362 569 |
3 937 856 (47.1) |
1 722 110 (20.6) |
408.截至2005年,私立大学和大专院校的状况如下:
表79
私立大学和大专院校的状况
(截至2005年4月1日)
种类 |
学校总数量 |
私立学校数量( % ) |
学生总数量 |
女生数量( % ) |
私立学校学生数量( % ) |
大专院校 |
161 |
147 (91.3) |
856 564 |
318 488 (37.2) |
820 411 (95.8) |
大学 |
224 |
178 (79.5) |
2 409 939 |
956 513 (39.7) |
1 611 783 (66.9) |
女性教育
409.2005年,韩国学生总数为11 933 234人,女生为5 358 563人,占44.9%。从幼儿园、小学、中学直到高中,男女生人数之间的差别都很小。虽然高等教育机构的女生比例低于男生,但这种趋势并不是因为学校制度或教育政策所致。
410.在韩国,有许多不接收男生的女院校。在教育学院中,在校女生比例为71%。女性识字率在90%以上,并且男女之间在识字率方面没有太大差别。
411.高等教育机构的入学政策对女生没有歧视。在校女生在大学的医学、科学、法律、经济学、工程学、语言学和各种其他主要专业所占的比例如下:
表80
按学科分列的在校女生数量
(单位:人)
专业 |
学生总数量 |
女生总数量 |
比例 |
人文学科 |
251 466 |
143 704 |
57.1 |
工程学 |
519 300 |
66 502 |
12.8 |
自然科学 |
235 045 |
101 905 |
43.3 |
法律 |
68 463 |
21 566 |
31.5 |
医学 |
29 605 |
9.612 |
32.5 |
药学 |
6 617 |
3 722 |
56.2 |
经济学 |
37 630 |
11 151 |
29.6 |
对外国人和韩侨的教育和国际交流
412.对于那些希望在韩国接受教育的外国人或居住在海外的韩侨来说,政府承认他们从外国机构获得的学历(《中小学教育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二条)。采用特殊标准,为他们进入韩国大学提供便利,并尽量减少他们的语言障碍和感情苦恼等一些不利因素。
413.截止2005年4月,在韩国就读的外国留学生数量为22 526人。为了获得韩语语言技能,这些学生参加大学的语言课程或附属于大学的语言培训机构。
414.为了实现受教育的权利,政府正在采取国内措施,逐步扩大对教育的投资,同时鼓励在国际一级做出努力,包括与国际组织、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开展合作。
415.韩国已经与88个国家签订文化协定,并且已经同意与27个国家建立文化委员会,目的就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特别是通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亚太经合组织和其他主要国际组织进行协调,开展教育创新。正在开展的主要项目包括各种研究项目和讲习班、文学和信息交流、留学和培训方案、人力资源支持以及关于教育统计的调查。
确保贫困儿童的受教育权
(1)来自低收入阶层的儿童
416.来自城市地区某些地方低收入阶层的儿童往往由于得不到父母的保护和支持而失去教育机会。政府从2000年开始为贫困儿童提供学费支助。在此之前,政府在1997年金融危机期间为父母失去工作的儿童提供学费。
417.政府为来自属于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的第二大最贫穷群体家庭的高中生提供学费支助。约有124 000名学生在2005年获得了1 215亿韩元的学费支助。政府计划从2007年为175 000名学生提供2 100亿韩元的学费支助开始逐年扩大学费支助金额。
418.就农村地区的教育支助而言,为了扩大农村地区义务教育,政府在1994年制定了《岛屿和边远地区教育促进法》。根据该项法律,教师们不仅可以得到补贴,而且还可以在晋升和住房方面得到加分,学生们也可以得到免费课本、餐饮服务,并且还可以免除部分学费和入学费。
419.除此之外,为了使那些来自低收入阶层的学生能够继续学业,政府还向他们提供由政府担保的无息或低息学生贷款。政府还在法律上批准免除来自基本生活保障金领取者和来自第二大贫穷阶层的学生的大学学费。
420.政府以前为大学生贷款支付一半的利息,这使政府在获得资金方面遇到困难,并使担保程序复杂化,从而影响到一些贫困学生领取补贴。因此,政府设立了“学校贷款信贷担保基金”,为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提供贷款机会。这种做法有望帮助学生加强其经济独立的意识,因为他们自己可以提供学费并且可以在毕业后通过自己工作挣钱偿还贷款。
(2)来自北韩的儿童和青年
421.1999年之前,来自北韩的6至20岁青年只有19人。但从2002年起,人数急剧增加,每年增加200多人。截止2004年9月,来自北韩的6至20岁青年有801人。
表81
来自北韩并中断教育的学生状况
(1999年至2004年9月)
种类 |
小学 |
中学 |
高中 |
终身教育机构 |
总计 |
被学校接收 |
283 |
136 |
76 |
6 |
501 |
毕业 |
86 |
31 |
35 |
2 |
154 |
退学 * |
3 (1.1%) |
22 (16.2%) |
11 (14.5%) |
2 (33.3%) |
38 (4.2%) |
* 退学(在这一时期有25人退学)不包括转学、留学、移民等。
422.在他们的入学率方面,小学入学率为85.7%,中学入学率为49.1%,高中入学率为6.6%。高中入学率特别低。从1999年至2004年4月,小学生辍学率为1.1%,中学生辍学率为16.2%,高中生辍学率为14.5%,超过南韩所有中学生辍学率的8至15倍。
423.因此,韩国政府计划在2006年修建私人替代学校,帮助来自北韩的青年适应南韩的学校和日常生活。另外,截止2004年10月,已有10所替代学校投入运营,包括由宗教团体和私人组织修建的4所正规替代学校、非正规替代学校和儿童学习班。
(3)移徙工人的子女
424.由于最近移徙工人的居留期延长,工人之间结婚和生儿育女的情况有所增加。这已经导致需要有更有效的措施来确保外国工人子女的受教育权,韩国政府已对法律进行了相应修改。
表82
2003年至2005年移徙工人子女的状况
(单位:人)
类别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人数 |
837 |
921 |
1 574 |
425.2003年1月19日修改后的《中小学教育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1款规定,不管其居留地位如何,外国工人的子女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此,允许外国工人的子女进入韩国学校学习,直到中学毕业。
426.另外,政府还颁布了一项行政指南,其中规定:如果外国工人提交由地区机构出具的移民证件或外国人登记证明,则允许私立学校的校长可以出于人道主义因素接收非法外国工人的子女入学。
表83
按教育程度分列的移徙工人的子女的状况
(单位:人)
类别 /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小学 |
570 |
615 |
995 |
中学 |
191 |
207 |
352 |
高中 |
76 |
99 |
227 |
总计 |
837 |
921 |
1 574 |
第十五条
参加文化活动和文化决策的权利
427.正如初次定期报告第525段和第526段所介绍的那样,《宪法》保证了韩国的文化权利。
428.韩国在1990年实施了一项文化发展计划,《公约》初次定期报告(E/1990/5/ Add.19,第527段)和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19,第411段)介绍了这项计划的实施情况。
促进艺术创作基金
429.《公约》初次定期报告(E/1990/5/Add.19,第544段至第548段)和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19,第410段至第414段)介绍了对韩国各种文化活动团体给予财政支持方面的情况。文化和艺术促进基金成立于2005年底,拥有资金4 929亿韩元,用以支持个人或各种组织开展的文化和艺术活动。上述基金在2005年为各种艺术活动提供了1 154亿韩元的资金支持。
430.自从1984年以来,地方自治政府开始筹集资金来促进地方文化和艺术发展,截止2004年底,16个道和城市共计筹集资金3 340亿韩元。从这些资金获得的一些利润被用于促进这些道和城市的地方艺术以及用于促进居住在这些地方的艺术家们进行艺术创作活动。
扩大文化设施
431.在韩国,有514座公共图书馆,平均每90 000人就有一座图书馆,根据一项计划,政府准备在2011年之前每年修建大约60座图书馆,使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达到875座,平均每50 000人拥有一座公共图书馆。在国家财政拨款基础上兴建的项目预计会随着私人的参与而得以扩大。
432.截止2005年底,韩国有1 634个影剧院(屏幕基数)、399个艺术表演厅、201个艺术陈列室和展厅、224个文化中心、34个传统音乐中心、84个文化财产培训中心、358个博物馆和4个区域文学中心。
为艺术家授予的荣誉和为他们提供的支持
433.有关这一问题的详细情况在初次定期报告(E/1990/5/Add.19,第557段至第559段)和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19,第423段至第425段)中进行了介绍。
434.正如第二次定期报告所介绍的那样,政府根据《文化艺术促进法》第十三条每年向为促进文化和艺术发展做出贡献的艺术家们授奖。截止2005年,已有625位艺术家获得奖章,有182位艺术家获得文化艺术奖,有97位艺术家获得青年艺术家奖。
对享有文化权利的加强
435.政府通过让所有人都能够享有文化权利的方式,努力确保实现社会融合。它尤其努力为社会弱势阶层提供更多享有丰富文化生活的机会。
436.政府在博物馆、剧院、传统音乐中心等地方举办文化活动。为了扩大和促进低收入阶层丰富的文化活动,政府正实施“文化优惠券”试点项目。另外,政府一直在通过支持表演和文化艺术活动,为地方艺术厅的积极经营做出贡献,从而加强个人享有文化权利。
文化和艺术领域中的专业化教育
437.大部分韩国大学都设有美术专业,用以培养艺术人才。截止2005年,共有173所院校拥有1 358个与艺术相关的系,并且拥有注册学生187 464人。
438.韩国国立艺术大学创建于1993年,在独立的音乐、戏剧、电影和多媒体、舞蹈、艺术和韩国传统艺术学院中设有本科和研究生课程。截止2005年,共有915名学生毕业于音乐学院,312名学生毕业于戏剧学院,309名学生毕业于舞蹈学院,226名学生毕业于艺术学院,264名学生毕业于传统艺术学院,共有2 413名学生从这所大学毕业。有美术中学7所,注册学生3 061名,美术高中28所,有学生16 643名。
439.2005年,向3 217所学院派遣了1 520位文化和艺术领域内的教学专家,并在全国各地的64个地区实施了有关促进文化和艺术教育的试点项目。另外,为了培养熟练的文化和艺术教师,韩国正在开展各种培训方案,并为教师自愿研究会议提供支持。
440.共有114个文化和艺术组织及机构设有地方文化和艺术教育课程,有75个地方文化和艺术厅设有各种参与性的文化和艺术教育课程。
441.另外,还为201个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包括韩国传统音乐在内的6种文化和艺术教育课程,有78个文化之家为来自低收入家庭、当地居民和辍学者提供256种课程。
媒体在促进人民参加文化活动方面所起的作用
442.为了促进人民参加文化活动,报纸、其他期刊和广播站实施了各种文化项目。共有172家日报、32家电视台和11家广播公司参加各种文化项目,包括每年举行一次的文学竞赛、音乐和戏剧表演及艺术展。
443.随着新媒体的出现,例如,公共广播和有线电视、DMB等在2005年实现数字化,人民能够观看和收听多种多样的文化和艺术节目。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1)关于保护工作成果立法的趋势
444.《宪法》第二十二条第2款规定,“作者、发明人、科学家、工程师和艺术家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介绍了有关保护上述权利的内容。
445.政府在1996年之后开始努力修改《版权法》,以期保护在新的因特网和数字环境中的版权权利。
(2)加入与版权作品有关的条约
446.韩国拥有最先进的在线网络环境,并且在2004年3月加入了《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目的是要在数字环境中获得适当的版权保护。
447.为了满足数字时代的要求,韩国已经着手完全修改其《版权法》,并且计划在修改后的《版权法》生效后马上加入《世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3)扩大对版权的保护
448.为了有效保护版权,韩国政府一直在执行版权登记制度。相关信息可以参见初次定期报告的第580段,下表介绍了版权登记制度的状况。
表84
版权登记制度的状况
类别 / 年份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登记数量 |
1 037 |
3 615 |
4 980 |
6 508 |
7 167 |
10 553 |
449.为了加强对侵犯在线和离线版权活动的监管,韩国政府在2005年4月26日成立了版权保护中心。
表85
对非法版权产品的监管
类别 / 年份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
在线 |
案件数量(起) |
100 710 |
208 397 |
39 470 |
数量(件) |
13 019 489 |
|||
离线 |
案件数量(起) |
11 374 |
10 252 |
3 452 |
数量(件) |
978 811 |
572 722 |
423 660 |
450.政府通过出版教育宣传手册以及利用制定各种教育方案而提供的经常性教育,提高公众对版权问题的认识。政府尤其重视提高青年人对版权问题的认识工作,因为青年一代是在线产品的主要用户,并且往往容易成为侵犯版权的犯罪者。
为促进科学发展和传播而采取的措施
451.在科学技术发展方面,最重要的因素是对研究与发展(研发)进行投入。韩国一直在不断努力,扩大其对科技研发的投入。科技研发投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从1991年的1.82%增加到2003年的2.64%。随着科技研发投入的稳步扩大,海外专利申请数量也从1991年的37项增加到2003年的2 949项,相关论文的数量也从1991年的1 869篇增加到2003年的18 787篇。
452.为了确保为科学技术研究提供空间,政府于1973年在大田市修建了27.6平方公里的大德研究科学城。2005年7月28日,现有的研究联合体、大德技术工业园区、大德3-4号工业联合体等(这些机构共占地70.4平方公里)被命名为大德研究开发特区。该研究联合体目前容纳了7家公共机构、20家政府研究机构、10家得到政府支持的机构、33家私人研究机构、6家高等教育机构,还有765家加工和风险投资企业。
453.初次定期报告的第618段介绍了为各种研究机构采取的支助措施。这些与科学技术有关的研究机构(即政府研究机构和其他研究机构)拥有10 163名从事各种研究项目的研究人员。政府在2005年和2006年为它们提供的财政支持分别为22 000亿韩元和25 000亿韩元。
454.政府执行了各种海外培训方案。具体来讲,政府派遣研究人员到设在先进国家的海外研究中心或高等院校学习一段时间,目的是提高韩国研究人员的研发能力,使他们能够获得从事先进研究的经验。
表86
海外研究的记录
(单位:人)
年份 / 类别 |
院校 |
研究机构 |
工业 |
总计 |
1982 年至 2004 年 |
3 864 |
837 |
191 |
4 892 |
2005 年 |
356 |
58 |
29 |
443 |
为发展科学教育和人力资源而采取的措施
455.为了提供务实的科学教育,政府建立了科学高中。截止2006年2月,已有科学高中17所,学生共有3 107人。这些学校的大部分毕业生一般会在韩国科学技术高级学院继续他们的学业。韩国科学技术高级学院的目的是通过教授先进的科技理论和实际的科技应用技能,培养科技研究人员和学者。到目前为止,该学院已经取得如下成果:
表87
韩国科学技术高级学院的毕业生记录
(单位:人)
课程 |
2000 年之前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总计 |
硕士 |
12 554 |
705 |
774 |
768 |
823 |
703 |
16 327 |
博士 |
4 161 |
429 |
386 |
394 |
378 |
399 |
6 147 |
支持私营企业的技术开发
456.为了鼓励私营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加强其竞争力,政府正在为此执行各种政策。首先,政府根据私营企业每年在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方面投入的资金额度给予企业税收奖励。另外,企业或工业技术研究协会中的技术研发部门为了技术研发之目的而进口的商品免征关税。其次,政府支持一些研究基金进行投资,以供私营企业进行基础和新技术开发。
表88
每年对特定技术研发项目的投资情况
(单位:1亿韩元)
类别 |
1999 年 之 前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总计 |
研究基金总额 政府 私营企业 |
37 138 24 369 12 769 |
5 825 4 389 1 436 |
6 496 5 253 1 243 |
6 731 5 730 1 001 |
7 167 5 894 1 273 |
7 271 5 667 1 604 |
70 628 51 302 19 326 |
项目数量 |
17 113 |
1 806 |
1 921 |
2 251 |
2 430 |
2 149 |
27 670 |
参与企业数量 |
8 351 |
922 |
914 |
724 |
680 |
794 |
12 385 |
457.利用政府提供的共同技术研发支助,共计有27 670个项目在2004年底之前完工。成功的例子包括开发了:聚酯薄膜、4M/16M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发现了能够治疗癌症的遗传酶、60K基因组寡核苷酸,以及开发出Terra级闪存,等等。由于这些项目取得了成功,致使韩国政府收到624亿韩元的技术使用费,并对技术研发项目进行了再投资。
文化和艺术创作自由
458.为促进艺术创作自由和言论自由并使表演艺术有质的改进,政府在1999年2月对《表演法》进行了修改,并且废除了审查制度。
459.为了进一步促进艺术自由,废除了以前的审查制度,同时还在2002年1月对《电影促进法》进行了修改。部分分级制度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完全分级制度。另外,为了尽可能保障言论自由,原先应接受审查的电影和音乐制品的进口建议制度也在2006年10月被废除。如果外国人在国内举办表演活动,则必须由电影分级委员会根据《表演法》提出建议,如果是录像和音乐录音制品,分级工作应根据有关法律条款进行。
国家安全法和艺术家的活动
460.在韩国,艺术作品和学术研究不需要接受审查。《宪法》第二十一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讲话和新闻的许可或审查以及对集会和结社的许可不应得到承认”。
461.关于委员会有关《国家安全法》限制知识分子和艺术家活动的建议,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KOR/2005/3/,第290段至第297段)详细介绍了有关《国家安全法》和言论自由方面的情况。韩国议会正在讨论废除《国家安全法》,或对它进行修改以便限制其适用范围。
保障科学研究和创作活动的自由
462.正如初次定期报告第616段所提到的那样,《宪法》规定,法律应当保护科学研究和创作活动的自由。初次定期报告的第620段和第621段介绍了关于自由交换更多信息的各种措施。
国际文化交流
463.正如初次定期报告第583段至第588段和第二次定期报告第450段至第456段所介绍的那样,韩国促进本着互利原则开展国际文化交流。
464.韩国政府通过派出表演团体和代表团参加海外文化活动,推动本国与各国政府以及个人之间的文化交流,并且支持主办各种国际表演、展览和会议。尤其是在2005年6月之前与89个国家签署了文化交流协议(17个亚洲国家、23个美洲国家、26个欧洲国家、28个非洲和中东国家),并且政府还计划继续与其他国家签订此种协议。在上述协议的基础上,政府每两到三年会与个别国家举行一次联合文化委员会会议。截止2005年6月,联合文化委员会已经建立起来,并且已与27个国家开展了合作。
465.政府积极鼓励私营部门参与国际文化活动。韩国政府将继续努力制定和执行各项政策以及各种补充法律和法规,加强人民文化权利。
国际科学和技术交流
466.初次定期报告第625段至第631段和第二次定期报告第487段至第494段解释了韩国与先进国家进行科学和技术交流的问题。韩国已与44个国家签订了共计65项有关科学技术和核合作的协议。
467.自从1950年代以来,联合国在向韩国提供援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2004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在40多年期间共向韩国提供了价值7 885万美元的援助,援助范围涉及技术开发人员、社会福利、环境等领域。在韩国于1996年加入经合组织之后,开发署将韩国的援助类别从一个援助接收国变为一个捐助国,从而导致其拨款数额下降,并于2000年最终结束了开发署在韩国的支助项目。
468.韩国已与开发署合作,并为开发署实施了以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支助为目标的若干国家项目。另外,在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的科学与技术政策委员会之后,韩国参加了各次大会和各种专家组。
469.在1996年12月加入经合组织之后,韩国在1997年10月主办了贸发会议促进国际技术合作首尔会议,并且非常积极地执行了经合组织各种项目(欠发达国家的国家创新制度研究),并在2006年10月在首尔举行了第八十八次经合组织科学与技术政策委员会大会,从而证明韩国政府致力于积极参与工业研究、知识产权和技术方案的全球化工作。
470.韩国对加强其技术研发能力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感兴趣。从1985年至2005年,共向2 044个项目投入1 226亿韩元,用于与主要先进国家(例如,日本、俄罗斯、美利坚合众国和德国)开展合作研究项目。从1990年代初期开始,为了实现互利合作研究,韩国在联合王国、德国、俄罗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10个海外研究所,共有17个海外组织在运作当中,包括多个海外联络处和一个合作中心。
471.2005年,共向133个项目投资115亿韩元,包括与美利坚合众国、日本、德国、法国、联合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国家以及其他多边研究机构合作开展的项目。
472.韩国政府积极参加与各种国际组织合作举办的各种讲习班、研讨会、专题讨论会,包括科伦坡计划、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亚太经社会)、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投资促进处(工发组织/投资促进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基金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另外,为了加强与各国际组织的合作,韩国政府每年向开发署捐款100万美元, 向亚太经社会捐款70万美元,给后者的捐款是通过外交通商部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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