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NAM/CO/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3 March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纳米比亚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6年2月23日和24日举行的第三、第四和第五次会议(E/C.12/2016/SR.3-5)上,审议了纳米比亚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C.12/NAM/1),并在2016年3月4日举行的第二十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尽管迟交很久)、共同核心文件(HRI/CORE/NAM/2014),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E/C.12/NAM/Q/1/Add.1)。委员会还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坦诚和建设性对话。此外,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对话后书面提交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所采取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

通过人权行动计划(2015-1019年);

从2016年1月开始将免费教育延长至中等教育;

向所有老年人提供养老金;

向社会部门划拨大量公共预算并实施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编制;

增加选举产生的机构中的妇女人数;

设立一所医学院;

扩大免疫方案,消灭了麻疹、新生儿破伤风和小儿麻痹症等疾病。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状况

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受缔约国《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中未承认部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权利不能通过《宪法》第25条规定的方式执行,在缔约国法律秩序中未被赋予宪法至上地位,也不是监察员任务的正式部分(第二条第一款)。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所载所有权利列入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公约》所载权利的可诉性

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在缔约国的一元制度下,《公约》构成了国内法的一部分,但没有判例援引《公约》所载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公众、政府官员和法律专业人员对《公约》所载权利缺乏认识(第二条第一款)。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公众、政府官员以及司法和法律专业人员对《公约》所载权利及其可诉性的认识,包括通过为他们开展培训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各级教育中教授人权。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缔约国义务的性质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1990年)和关于《公约》的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司法救助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新的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法庭议定书,作为该法庭东道国的缔约国与该共同体其他成员一道,取消了自然人和法人利用该法庭的权利(第二条第一款)。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考虑其立场并主动促进在新议定书中恢复自然人和法人利用该法庭的权利,以期为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成员国的公民提供主张和维护其人权的权利,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监察员办公室

10.虽然监察员开展了一些活动并且监察员办公室被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赋予A(R)类地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1990年《监察员法》:(a) 没有明确规定监察员的任期;(b) 监察员的任务主要是调查职责和作用;(c) 规定安排公务员作为监察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d) 没有明确规定监察员办公室的预算来源(第二条第一款)。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完全依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修订1990年《监察员法》,即:

扩大监察员的任务: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规定监察员的任期限制;

赋予监察员遴选、聘用自己的工作人员并为其提供薪酬的权利;

明确规定负担该办公室支出的资金来源。

12.缔约国还应确保2014年宪法修正案提出的设立调查监察员不当行为的法庭,将加强监察员的独立和职能。

人权影响评估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2年发布了第29号通告,列出需得到环境方面的官方许可方可开展的活动,但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任何法律,要求对废物管理、采矿和采石活动、土地使用和开发等活动必须进行人权影响方面的评估(第二条第一款)。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颁布法律,要求在发放官方许可证书前,对2012年第29号通告所列的类似活动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影响评估,包括评估这些活动对受影响个人和群体的工作权、健康权、适足生活水准权和文化权利的影响。

土著人民权利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打算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第169号),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不承认自我认定为土著人民的群体。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土著人民对土地的传统使用和占有没有得到承认和保护(第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法律,承认自我认定的土著人民,保护他们的权利,包括拥有在传统上作为生计来源占用和使用的土地的权利,以及在影响到他们权利和利益的决策过程中尊重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确保在开发项目,包括在贝恩斯山区建造大坝的项目中,遵守获得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执行土著人民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在2012年访问纳米比亚后提出的建议(见A/HRC/24/41/Add.1);

加快批准劳工组织第169号《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

桑人社区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缔约国自2005年执行了桑人发展方案,但桑人社区在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仍处于不利地位(第二条第二款)。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纳米比亚桑人状况重新评估的结论采取行动,特别是在制订和执行综合战略和关于处境不利社区的具体政策,以及划拨必要资源方面。委员会建议在制订有利于桑人的方案和执行此类项目时咨询桑人社区,并使他们参与其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监测该国采取的促进桑人社区享有《公约》所述权利的措施的影响。

残疾人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缺少扶持性政策和资源,残疾儿童在接受教育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也很少有残疾人从事有酬职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妨碍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的问题仍未解决。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缔约国并未告知残疾人他们可以获得的补助,因此残疾人没有得到这类补助(第二条第二款)。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划拨资源,用于执行全纳教育部门政策,特别是确保在城市地区以外提供全纳教育;

执行《平权行动(就业)法》规定的专门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划拨必要资源,确保残疾人可以无障碍地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在法律和实践中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确保残疾人获得他们应享有的补助。

不歧视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宪法》中仅禁止了基于有限理由的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消除在所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歧视的全面法律,因为该国仅许可就业和土地分配方面的平权行动。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在执行歧视性规定,例如对成年男子间自愿同意的性关系进行刑事定罪(第二条第二款)。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增加《宪法》规定的禁止歧视的理由,以包括婚姻状况、政治或其他见解、艾滋病毒感染状况、残疾、性取向、语言、财产或出身等;

通过全面的反歧视法律,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并规定为受害者提供临时特别措施和补救办法的可能性;

废除所有歧视性的法律规定,在这方面,取消对同性个人间自愿同意的性关系的刑事定罪。

23.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不平等

24.委员会对缔约国作为一个中上收入国家持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表示关切,虽然贫穷率总体有所下降且执行了连续的国家发展计划,但2010年仍有15.8%的人口生活在极端贫困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经济和财政政策并未显著减少现有的不平等现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扩大社会保护制度的计划之外,短期内为极端贫困人口实施基本收入补助方案,完善养老金制度的积极经验,对一些处境不利家庭来说,养老金已经成为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

,为处境最不利和最边缘化的群体享有各项权利制定具体目标,并在国家总体目标之外,将之作为国家发展规划的一部分监测执行;

执行一项再分配作用更强的财政政策,并定期评估该政策消除不平等现象的作用。

26.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关于国家落实的第四章。

男女平等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缔约国实行民法高于习惯法的既定等级制度,但民法规定为非法的歧视性习俗,如与继承有关的习俗,仍有发生。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对民法保护的妇女权利的认识,以及对习惯法中的某些习俗违反人权问题的认识。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失业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虽然经济稳定增长,但持续存在的高失业率,特别是青年和妇女的高失业率,还有着大规模的非正规经济(第六条)。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将实现体面工作权作为国家就业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政策的核心;

优先投资于劳动密集型部门;

对职业和技术培训机会进行紧急改革和多元化;

在正规经济中创造就业,并通过消除监管障碍规范非正规经济,帮助小型企业承担社会和财政费用;

提供专门服务,协助和支持个人发现和找到可获得的就业机会;

尽快完善失业数据收集制度,将之作为有效解决失业现象的一个手段,尽可能经常地进行劳动力调查,取得处境最不利和最弱势群体相关因素的分列数据。

31.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失业和劳动弹性化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设想采用弹性劳动安排鼓励雇主创造新职位和雇用新员工,可能会导致就业不稳定和无保障。

33.缔约国应确保旨在实施劳动弹性化的劳动法修正案:(a) 着眼于实现工作权;(b) 提供切实保护,防止不公平解雇;(c) 保护公正良好工作条件权;(d) 防止无保障的工作安排激增。

最低工资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虽然在四个行业中有集体协议规定最低工资,但该国没有适用于所有部门的法定最低工资(第七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施适用于所有行业的与生活成本挂钩的法定最低工资,使工人及其家人能够过上体面生活。

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关于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已经过时,而且农业和海事部门等部门很少执行该法律(第七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使关于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特别是在国家发展计划所列的优先部门,即采矿业、农业、制造业和旅游业。

为劳动监察局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切实适用2007年《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为受侵害工人提供切实有效的补救。

38.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公正良好工作条件权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罢工权

3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劳动法》没有明确指出被界定为基本服务的活动(国家不允许从事这些工作的人举行罢工),而且雇主可以向劳动部长申请将某项活动列为基本服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不允许自由出口区的工人罢工。此外,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行使罢工权的老师和其他工作者遭到了逮捕和拘留(第六至第八条)。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 在法律中明确列出各项基本服务;(b) 保证除从事提供基本服务的工人外,所有工人均享有罢工权;(c) 防止和惩罚针对行使罢工权的工人的一切报复行为;(d) 释放因行使劳工权利而被不公正逮捕的工人。

社会保障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社会保障计划主要涵盖在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个人(第九条)。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一项普遍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期实现全面覆盖各阶层人口,包括非全时工作者、自营职业者和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规定2012年劳工组织社会保护底线建议书(第202号)所设想的社会保护底线。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社会保障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以及2015年关于社会保护底线的声明。

有害习俗

43.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由于缔约国80%的婚姻受习惯法管辖,儿童很容易早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调查在该国某些地区实施的性启蒙等有害习俗的报告,这些习俗还包括儿童权利委员会于2012年第一次提请缔约国注意的侮辱和暴力侵害受害者问题(第十条)。

4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习惯法中防止和禁止童婚,包括在承认习惯法婚姻的法案中。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调查关于有害习俗的所有报告并采取措施废除这些习俗,包括开展对文化有敏感认识的宣传活动。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立法,对性启蒙等有害习俗进行定罪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家庭暴力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大多数人宽恕或容忍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03年《打击家庭暴力法》的效力,包括该法在保护农村地区儿童和受害者方面的效力有限(第十条)。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 继续提高人们对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认识;(b) 监测和评估2015年关于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宣传活动以及提高人们对暴力行为认识的其他计划的影响;(c) 消除暴力行为受害者根据《打击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寻求补救和获得保护时面临的障碍;(d) 采取有效措施,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土地权

47.委员会对土地改革总体目标和“自愿买卖”方针没有偏见,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土地改革方案并未消除贫困,保有权保障仍是长期未得到解决的难题,因为许多个人土地和公有土地的所有者没有所有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即便在得到帮助后,许多被重新安置的农民仍不能恢复生计,也不能维持适足生活水准。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02年《公有土地改革法》对妇女享有土地几乎没有起任何作用。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土地及有关事项内阁专门委员会通过的决议时考虑采取以下行动:

简化土地登记程序,使该程序负担得起并易于使用,包括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并积极主动地登记公有土地;

与土著社区就其传统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开展合作,确保他们对土地的权利,使之与其他人的权利相一致;

划拨更多资源,购买重新安置用地;

在重新安置之前和过程中与有关个人和群体进行有意义的协商;

在提供围栏和地面供给设施服务等基础设施以外,帮助重新安置的农民恢复生计和摆脱贫困,并监测重新安置农民的状况;

在土著人的情况下,确保被重新安置的群体主导和制订安置进程,并在他们重建社区的过程中提供支助;

确保执行《公有土地改革法》,以便使寡妇能够保留分配给其亡夫的公有土地;

颁布2010年《土地法案》,以增强对公有土地的保护;

紧急解决土地价格过高的问题,包括城市地区的土地。

49.委员会对非法围拦公有土地的做法表示关切,在关于使用权的解决方案达成或围栏拆除之前,这种做法剥夺了个人和社区的生活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土地所有者不具有法定所有权的情况下,如建造此类围栏的做法得到了公有土地委员会或传统当局的批准,便不存在可用的补救办法(第十一条)。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实施一项方案,在关于使用权的争端解决前,为非法围地行为的受害者的生计提供支助;

改善解决机制,加快解决非法围地争端;

打击土地分配方面的腐败和以权谋私现象;

作为防止非法围地的一种办法,适用威慑性处罚,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食物权和农村发展

5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家庭粮食无保障。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农业银行采用低利率,但由于农村地区的高失业率和贫困现象,包括农民中的这种情况,使粮食无保障的情况更为严重(第七和第十一条)。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提供食物援助,以确保所有人免于饥饿。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纳米比亚国家农民联合会协商,通过土地改革和农村发展消除粮食无保障的情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在农村地区制订农业和农村职业培训方案;

改善获取信贷的渠道,包括考虑到农村地区的非正规情况,简化程序,并收集农业银行发放贷款情况的数据;

实施一项农村家庭和小规模农户补助金方案;

支持地方市场的作用,包括通过在生鲜农产品商业中心建设加工设施;

使小规模农户参与为学校供餐方案供应食物。

53.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适足食物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和《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贫穷

5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虽实施了减贫方案,但贫困率,特别是农村地区和儿童的贫困率很高(第十一条)。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采取面向农村地区和儿童的具体措施消除贫穷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2001年关于贫穷和《公约》的声明。

适当住房权

56.虽然缔约国实施了国家大规模住房开发方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可负担得起的住房严重短缺。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对城市地区的地面供给设施服务进行了投资,但该国四分之一的人口居住在非正规居住区质量低劣的住房中,保有权没有保障且没有供水、供电和卫生设施(第十一条)。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缓解可负担得起的住房的严重短缺,包括:

在适宜居住和能够保证供水和卫生设施的非正规居住区,增加地面服务和升级改造投资;

加快向目前缺少保有权法定保障的居民提供此类保护,在此过程中与受影响个人和群体,包括非正规居住区居民进行真正的协商;

确保“灵活土地保有制度”赋予的所有权,能够保证保有权;

加快通过《消费者保护法案》的修正案,以防租户面临不合理的租金水平;

在《共同建设方案》中消除与资源和程序有关的瓶颈障碍;

评估现行住房补贴办法对处境最不利和最弱势的个人和群体享有适当住房权的影响。

58.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适当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

强迫迁离

5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实施的强迫迁离使得一些非正规居住区居民和拖欠房租的租户无家可归(第十一条)。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其关于强迫迁离的法律和做法与国际标准,特别是关于正当程序的国际标准相一致。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停止一切可能使个人无家可归或使个人的其他人权容易遭到侵犯的强迫迁离。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强迫迁离的第7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以及关于出于发展目的的搬迁和迁离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享用饮水和卫生设施权利

6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基于权利的饮水和卫生设施政策,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地区主要由妇女和女童负责打水,她们要走很远的路才能到达供水点。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越来越多的人无力负担水费,而且许多人无法获得适当的卫生设施(第十一和第十二条)。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有效措施,在农村地区缩短人们与供水点之间的距离;

考虑对水费作出有利于处境不利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调整;

紧急部署资源,在非正规居住区、农村地区和学校提供更好的卫生设施,并宣传露天便溺对健康造成的威胁;

设立独立的监管系统,监测水和卫生服务的提供情况。

63.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和其2010年关于卫生设施权的声明。

健康权

6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代表团关于个人不会因无法承担费用而被保健服务拒之门外的陈述,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低收入群体中,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很高。此外,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虽然获取卫生服务的途径近年来有所改善,但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可用服务有限。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在获取优质卫生服务方面存在不平等现象,私营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更高(第十二条)。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2010-2020年国家卫生政策框架、2014-2018年纳米比亚儿童生存战略和其他有关政策时应:

确保划拨和使用更多资金用于改善利用卫生系统的机会,缩小最富裕群体与处境最不利群体在健康结果方面的差距,如降低婴儿和产妇死亡率;

为农村和偏远地区居民进行投资,增加获取优质卫生服务,包括二级保健服务的机会。

66.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权问题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6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取得的进展,但感到关切的是,虽然艾滋病毒/艾滋病一直是导致某些疾病致人死亡的一个根本原因,但15%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仍无法获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还有35%的艾滋病毒抗体阳性孕妇未接受治疗。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要求实施绝育前获得书面同意的现有程序,未能阻止对不同意绝育的妇女实施绝育(第十二条)。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国家性健康、生殖健康和儿童健康政策时考虑到以下事项:(a) 侧重为现在未能得到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艾滋病毒抗体阳性个人提供治疗服务;(b) 在监狱中提供避孕套,以进一步努力遏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蔓延;(c) 按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执行措施,明确界定关于绝育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要求;(d) 提高医务工作人员对该要求的认识。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药物滥用

69.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酗酒和吸毒现象在学龄儿童中非常普遍(第十二条)。

7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儿童滥用药物并为有关儿童提供戒酒和戒毒治疗。

受教育权

71.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几乎全面普及了小学教育,但土著人民及农村和偏远地区居民等某些群体中的一些个人仍无法获得教育。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学校,包括幼儿教育机构的接纳能力未能跟上入学率提高的步伐。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辍学率相对较高。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家长自愿捐款制度可能会延续甚至加剧在获取优质教育方面的不平等,因为地处更富裕地区的学校将能够筹集更多资源(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7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将发展高质量教育体系作为教育政策重点的情况下,继续重点关注和投资于未能享有受教育权的人,包括幼儿阶段的教育。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发展学校供餐方案及分校和流动学校方案,监测这些方案对最边缘群体享有受教育权的影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划拨资源,确保优质教育的公平获取。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受教育权的第13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

文化权利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计划以儿童的家庭语言授课,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为促进构成缔约国文化多样性的群体的文化权利采取了哪些其他措施,特别是考虑到有报告称,缔约国存在针对某些群体的儿童的歧视态度(第十五条)。

7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 宣传本国人口各群体的文化,包括通过在学校教授这些群体的历史和文化;(b) 促进维护各族裔和语言群体的传统生活方式;(c) 防止偏见和消除歧视;(d)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D.其他建议

7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7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7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纳入2015-2019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今后的版本,规定明确的目标、时限和资源。

7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步制订和适用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落实工作的适当指标。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定的人权指标概念和方法框架(HRI/MC/2008/3)。

79.委员会请缔约国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寻求技术援助,以落实这些建议。

80.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议员、政府官员和司法机关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请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国家层面的讨论。

8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3月31日前提交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报告准则(见E/C.12/2008/2)编写的第二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