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KHM/CO/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7March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柬埔寨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2月21日和22日举行的第13和第15次会议上审议了柬埔寨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3月3日举行的第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社会保障计划法》和《2016-2025年国家社会保护政策框架》,扩大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降低贫困率以及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粮食不安全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措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宪法》第31条规定承认和尊重人权,但在实践中,《公约》条款不能在缔约国国内法院、法庭或行政机关援用,也不能由法院、法庭或行政机关直接适用。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国内立法没有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形提供充分的法律补救。

5.委员会回顾以往的建议,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直接适用《公约》条款,并确保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能够充分获得有效的法律补救。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对法官、律师和政府官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公约》条款及其可诉性,并有效提高权利持有人对《公约》的认识。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国家人权机构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在拟订关于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法律草案方面取得的进展,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缺乏如民间社会组织所述的真正的协商过程,这可能进一步阻碍相关法律的通过。

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通过关于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法律方面,开展并确保公开、透明和真正的协商,让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在内的广泛利益攸关方参与其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机构具有独立性,在保护和促进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拥有广泛授权,为该机构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充分履行任务,并确保该机构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组织空间

8.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致力于维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维护者遭到未经正当程序的逮捕、拘留和审判。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结社和非政府组织法》尚未得到修订。据报告,国家机关利用该法所载的法律条款关闭开展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或拒绝相关组织的注册。

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采取有效和及时的措施,有效防止暴力侵害开展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工作的人权维护者以及民间社会组织中的其他积极人士的行为。此外,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保护他们的生命和人身安全,确保在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之间进行协调;

彻底、公正、有效地调查有关开展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工作的人权维护者的生命、人身完整或自由受到攻击的报告,以及对他们实施的所有暴力、威胁、骚扰、恐吓和诽谤行为。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开展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工作的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组织不因开展其工作而被定罪;

在修订和修正《结社和非政府组织法》的过程中,与民间社会组织和任何其他相关的利益攸关方进行真正、公开和透明的协商;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

工商企业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经济特区等地的商业活动和大型发展项目,对人民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对享有获得土地、适当生活水准权、劳工权利和健康权产生了负面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在实现投资、实施发展项目之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但此类评估可能不是独立进行的,也没有与受影响的有关社区或群体协商。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快努力,争取通过有关工商企业与人权的国家行动计划,同时确保所有有关各方,包括工商企业、民间社会组织、土著人民、和受影响最严重的社区代表参与该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过程;

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在缔约国经营或设在其境内的工商企业实体开展人权尽职调查,以防止或减轻这些实体对人民行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负面影响;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对商业活动和发展项目造成的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进行问责,并确保向受害者提供适当补救;

在商业活动和发展项目方面,开展系统的协商和独立的人权和环境影响评估;

以透明和全面的方式提供有关经济特区的信息,包括经济特区对土地、当地社区、职工权利和环境的影响评估,经济特区获得的税收和投资优惠,以及经济特区针对侵犯权利情形提供的补救措施的有效性;

考虑到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特别是开展强制性人权尽职调查。

气候变化

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气候变化战略计划(2014-2023年),并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适当的适应措施来应对气候变化对人民的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近年来,毁林的情况有所增加,并对气候变化产生影响,这影响了土著人民和其他受影响社区的生计,使他们的处境更加脆弱。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新的气候变化战略计划,其中纳入侧重于气候变化最重大影响的、充分的适应和减缓措施;

确保依据公正和公平的生态保护政策使用包括森林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确保在生态保护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与土著人民等有关社区、民间社会组织和生态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协商。

停止非法采伐的做法,并尽可能停止以其他不可持续的方式使用包括森林在内的自然资源;

确保制定国家适应计划,同时考虑到特殊边缘化和弱势群体的适应需求,并确保在此计划基础上,制定尊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气候变化适应措施;

考虑到委员会2018年10月通过的关于气候变化与《公约》的声明。

土著人民权利

14.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土著人民被剥夺土地和领地,包括土著人民传统上占有的自然保护区,被迫流离失所、易地搬迁,在这一过程中往往不尊重土著人民的被协商以获得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权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土著人民土地的登记和划界程序复杂而缓慢,缺乏有效机制保护土著人民对其土地、领地和资源的权利,特别是在尚未登记的土地已经进入征用流程的情况下(第一条)。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适当的法律框架,有效承认和保护土著人民拥有、使用、开发和控制其土地、领土和资源的权利,并确保建立有效的机制,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保障此法律框架的执行;

确保如不遵守所有法律和程序性国际保障,则不得剥夺土著人民的祖传土地和领地,不得迫使其流离失所及迁离,包括失去获得自然资源的机会;在这方面,缔约国还应尽可能加快这类土著土地和领地的登记和划界进程;

与土著人民协商,设计、通过和执行适当程序,保障土著人民的被协商权,以期获得他们对可能影响其权利和领地的任何立法或行政措施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并确保该程序尊重土著人民的传统和文化特点;

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

最大可用资源

1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缔约国关于其税收制度以及如何分配资源以保护和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消除享受这些权利方面的不平等现象的资料(第二条第二款)。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此大幅度提高公共社会支出,特别是在社会保障、卫生保健和教育领域,以减少享有这些权利方面的不平等现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透明和参与性方式制定和执行国家预算。

腐败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持续存在严重的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包括在土地管理、投资和发展项目特许权方面以及卫生和教育部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现有资料表明,司法系统和其他问责机制存在腐败和缺乏独立性的情况,阻碍了人民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形诉诸司法,特别是在涉及土地的情况下。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对腐败案件的举报人缺乏充分保护,而且无法全面获取关乎公共利益的信息(第二条第一款)。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防止和消除各级腐败,包括司法系统的腐败,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公共行政部门的透明度,促进问责制。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反腐败法》,切实打击这一领域的有罪不罚现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与民间社会和利益攸关方积极协商,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为腐败行为的受害者及其律师、反腐败活动人士、举报人和证人提供有效保护。

不歧视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涵盖《公约》所禁止的一切歧视理由的全面反歧视法律框架(第二条第二款)。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全面的反歧视法,根据《公约》第二条提供充分的保护,防止歧视。委员会还建议:

明确纳入该条和委员会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中列举的所有禁止的歧视理由;

根据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界定直接和间接歧视;

禁止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歧视;

建立有效的司法和行政机制,保护人民免遭歧视,包括制定有关歧视案件的赔偿措施的规定。

男女平等

22.委员会关切的是,男女之间长期存在不平等现象。这种现象深深植根于家庭和社会中的性别成见,阻碍妇女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获得体面工作、社会保障、适当生活水准、土地、卫生保健和教育的机会(第三条)。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长期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促进妇女充分享有获得就业、社会保障、卫生保健服务、教育和土地及开展创收项目的机会。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工作权

24.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若干举措促进就业,但青年、妇女、残疾人和农村地区居民仍然极易失业、极难获得体面工作。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大量人员就职于非正规部门,同时缺乏充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第六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所有社会行为体合作,对执行《2015-2025年工业发展政策》和其他旨在改善就业和获得体面工作机会的政策所取得的进展进行评估,以期解决失业和就业不足的根本原因及其造成的持续挑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优先制定适合劳动力市场以及最贫困和最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需求的优质技术和职业培训方案。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非正规部门的职工根据劳工法立即得到充分的保护,并享有社会保护。

工作条件

2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纺织、服装和制鞋部门的从业人员工作条件恶劣,包括工作时间过长、工资低和就业保障有限,以及面临遭受剥削的风险。委员会对缺乏家政职工的劳动保护标准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在职业健康和工业事故方面提供充分保护的全面措施,开展劳动监察的能力和资源有限(第七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劳工法律有效适用于所有经济部门和所有职工,采取必要措施改善家政从业者的工作条件,使所有职工享有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

考虑到某些部门职工的弱势处境,建立有效机制,报告虐待和剥削行为;

采取全面的职业危害保护制度,在发生工作场所事故和职业病时,为所有职工,包括非正规部门的职工提供充分保护;

确保劳动监察机制配备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为所有职工,包括家政行业和非正规部门的职工提供充分保护;

落实措施,确保职工和特定职工群体享有委员会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所述的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

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职工公约》(第189号)、《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第155号)和《2006年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第187号)。

最低工资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最低工资并未适用于所有经济部门,而且根据所收到的资料,最低工资仍然不足以确保职工及其家庭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准(第七条)。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最低工资适用于劳动力市场的所有部门,并确保所有职工获得的最低工资足以保障职工及其家人享有《公约》第七条(子)款第(二)项下的体面生活水准。

工会权利

30.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许多报告称,工会领导人和职工因行使工会权利而遭受暴力、骚扰、恐吓和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工会成员遭到逮捕、起诉和拘留。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修订《工会法》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对工会注册和行使罢工权和集体谈判权方面仍然设有限制性条件(第八条)。

31.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柬埔寨职工的工会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工会成员及领导人能够在不受恐吓、暴力、骚扰和没有人身安全或生命危险的环境中开展活动。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与社会合作伙伴协商,特别是与工会协商,继续审查和修正《工会法》,使之符合《公约》第八条,同时考虑到国际劳工组织《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和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社会保障权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扩大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方面取得的进展,但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社会保障制度仍然主要以正规就业为基础,大量人员尚未被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包括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和属于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人员(第九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包含全民基础社保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并加倍努力改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全民覆盖,为所有人,特别是属于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人员提供充足福利,以确保他们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准。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尤其是非正规经济部门方面,以及委员会题为“社会保护的底线: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

家庭暴力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家庭暴力频发,而缔约国在修订和修正《防止家庭暴力法》方面缺乏进展――该法载有阻碍受害者充分诉诸司法的条款(第十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在其最新结论性意见第25(b)段中提出的加快修订和修正《防止家庭暴力法》的建议,并注意缔约国对此的答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所有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充分保护,确保受害者能够通过有效补救办法,包括获得补偿和赔偿的方法诉诸司法,并确保庇护所合理接收受害者,使其能够立即获得人身保护、法律咨询和身心保健。

保护儿童

3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为解决童工问题采取了措施,但许多15岁以下的儿童正从事某种形式的经济活动,包括危险性工作,特别是从事家政业、制砖业和农业的儿童,而且儿童还面临遭受经济剥削和商业性剥削的风险。委员会还对所收到的有关街头流浪儿童的资料表示关切(第十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并执行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的国家行动计划;确保严格执行有关童工的法律;加强劳动监察机制,重点关注童工劳动,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及正规经济部门开展监察。缔约国还应向贫困家庭提供充分支助,使其子女能够继续接受教育。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彻底调查所有对儿童的经济剥削和性剥削案件以及针对儿童的任何类型的虐待或暴力行为,并适当惩处责任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和全面的措施,解决儿童流浪街头现象的根本原因,并确保对街头流浪儿童的保护。

贫困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COVID-19疫情和最近的通货膨胀率对经济的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对缔约国减贫工作的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所收到的资料表明,许多低收入家庭依靠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来满足其基本需求,这对他们享有适当生活水准权产生了不利影响(第十一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查及调整其消除贫困策略,以应对当前的挑战,并实现COVID-19疫情后的复苏。新策略应包括明确和可衡量的目标,规定为目标的落实划拨充足的资源,设置有效机制以协调各行为体,并应根据人权标准和原则加以实施,同时考虑到最弱势和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的需求;

全面评估负债对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影响,以便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借款人,支持他们摆脱负债状态,避免失去被抵押的土地,并为自COVID-19疫情以来情况恶化的过度负债家庭提供支助;

制定和执行客户保护法以及独立监测银行和小额信贷机构的机制,以期保护借款人免受强势放贷和讨债做法的影响。

食物权

40.委员会认可缔约国在减少营养不良、饥饿和粮食不安全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委员会仍然极为关切的是,缔约国长期营养不良和重度粮食不安全的情况严重(第十一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保护适足食物权,评估《2019-2023年第二个国家粮食安全和营养战略》,切实、全面解决粮食不安全和营养不良问题,包括为此制定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促进更健康饮食并纳入贸易、土地管理、教育和财政政策要素的方案,设立明确、有时限的目标和适当机制,以评估取得的进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基本的社会转移支付制度,以解决极端贫困和严重营养不良问题。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采取这些举措。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以及粮农组织理事会通过的《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土地冲突和强迫迁离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土地争夺对人民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经济用地特许权计划下长期存在的土地冲突尚未解决,对受害者的赔偿措施也未落实。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农村和城市地区,大量社区被迫迁离或可能被迫迁离,影响了有关人员的生计和适当住房权(第十一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步骤,尊重和保护公平获得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机会,包括保障土地使用权。当投机行为或城市发展导致人口迁移时,在农村和城市都应采取这一做法;

确保与土地纠纷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补救和赔偿,特别是与经济用地特许权计划有关的补救和赔偿;

根据国际人权法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强迫迁离,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包括采取归还财产、返回家园或土地或其他适当替代办法,以及获得适当的赔偿;

考虑到委员会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2年)和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其中包括关于法律补救、赔偿和协商的指导意见等内容,并考虑到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起草的关于出于发展目的的搬迁和迁离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身心健康权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增加获得卫生保健服务的机会和减少不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最弱势的个人和群体,主要是低收入者,在获得卫生保健和服务,特别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精神健康方面仍然面临挑战(第十二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努力为卫生保健部门划拨充足资源,以保障和改善卫生保健服务的可及性、可用性和质量;

继续采取措施,减少在享有健康权方面的不平等现象,例如,使医疗保险覆盖到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主要是低收入者;

确保缔约国所有妇女和青春期少女,特别是农村或偏远地区的妇女和青春期少女都能获得适当、优质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信息和避孕药具;

通过有关精神健康的法律框架,并继续执行《2022-2030年精神健康战略计划》,以期在缔约国全国范围内改善精神健康服务的可得性、可及性、可负担性和质量;

考虑到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和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吸毒者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开展的禁毒运动使吸毒者无法使用适当的减少伤害方案和尊重其权利的循证戒毒治疗服务。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大量吸毒者被关押于监狱、戒毒中心或社会事务中心,以及目前仍将吸毒定为刑事犯罪(第十二条)。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本国的立法框架,以确保采用基于人权的方法应对吸毒问题,并将基于个人使用而持有毒品的行为非刑罪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政策防止药物滥用,加强减少伤害方案,并向吸毒者提供适当的保健、心理支助和康复服务,包括提供类阿片替代疗法。缔约国还应向被关押在康复中心或监狱的吸毒成瘾者提供替代疗法。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措施,通过培训执法人员和医务人员,及提高公众认识,特别是对吸毒者健康权的认识,消除针对吸毒者的社会污名。

受教育权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改善了获得学前教育和初等教育的机会,但仍感关切的是:

辍学率很高,尤其是在中等教育阶段和属于边缘化或弱势群体的学生以及土著儿童中;

学校基础设施质量的缺陷,包括缺乏卫生设施,尤其影响到女童接受教育的机会;

缺乏训练有素的教师,教师工作条件欠佳;

缺乏关于为残疾儿童提供全纳教育的信息;

缺乏关于移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受教育机会的资料(第13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各级教育的辍学率和留级率,特别是在中等教育阶段以及属于边缘化和弱势群体的学生中;

评估、采取和实施适当措施,改善学校基础设施,特别是卫生设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提高教育质量,为此增加合格教师的人数,让他们更多地参加持续培训方案,并为此编制和提供教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制定和执行全面政策,确保向残疾儿童提供全纳教育;

确保移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切实获得受教育机会。

COVID-19疫情对受教育权的影响

5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COVID-19疫情的背景下采取的预防措施对受教育权产生了不成比例的负面影响,因为大多数学生过去和现在都无法上网或利用技术和数字资源在线学习。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COVID-19措施加剧了整体负债情况,影响了贫困家庭儿童的受教育机会(第十三至第十四条)。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善学生,特别是来自低收入家庭、生活在农村或偏远地区的学生和土著儿童使用互联网以及技术和数字资源的机会,以确保无歧视地提供可获得、可利用和可负担的教育。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受债务影响的贫困家庭的儿童拥有充分及切实的受教育机会。

文化权利

5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资料说明为确保尊重土著人民的文化多样性及其参与文化生活而采取的具体措施,也没有收到资料说明为促进土著人民的传统、语言和文化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未能保护和划定土著人民的祖传土地和领地,对土著人民行使文化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第十五条)。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加强对文化权利的保护和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营造有利环境,使土著人民能够保存、发展、表达和分享自己的身份认同、历史、文化、语言、传统和习俗,并保持他们与土地、领地和资源的精神联系。

D.其他建议

5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时,包括在从COVID-19疫情恢复的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可持续发展目标行动十年的全球承诺。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5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省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强调议会在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方面的关键作用,并鼓励缔约国确保议会参与今后的报告和后续程序。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邀请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58.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9(a)段(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组织)、第15(a)段(土著人民权利)及第39(b)和(c)段(贫困)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5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8年3月31日前按照《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查周期发生变化而另有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