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届会议

2009年5月4日至22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和文化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柬埔寨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9年5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11至13次会议(E/C.12/2009/SR.11-13)上,审议了柬埔寨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及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KHM/1),并在5月20日举行的第26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及第二至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但对拖延14年才提交表示遗憾。委员会还欢迎对问题单(E/C.12/KHM/Q/1)的书面答复,但感到遗憾的是,对有些问题仍然没有答复。

3.委员会很高兴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进行对话和见到对委员会所提出问题的答复。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专家没有出席,而在某些情况下所提供的资料不够详细,使委员会不能对缔约国境内享有《公约》规定权利的程度做出更全面的评估。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宪法》第三章所载《人权宣言》涉及许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欢迎宪法委员会2007年7月的决定,其中规定,国际条约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法院在解释法律和裁决案件时应考虑到条约准则。

5.委员会,除其他外,特别欢迎柬埔寨王国政府的“矩形战略”及其加强良好治理和促进人权的方案。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根据《2006-2010年国家战备发展计划2008年中期审查》中所载报告,对全部现有砍伐特许实行暂停令;2,158个森林犯罪案被列入案件追踪系统;606名违法者被捕并被送上法庭;215,521公顷林地被从土地强占和侵占中收回。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开始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清洁发展机制和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的要求实行一个社区林业碳信用额项目。

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特别是:

为编写缔约国所批准国际人权条约执行情况报告成立柬埔寨人权事务委员会;

成立柬埔寨排雷机构,即柬埔寨排雷行动中心,清除了47,650公顷土地上的地雷,其中28,590公顷是1,698个村庄和社区的耕地;

2007年通过节制水供应、灌溉和排水系统以及地表水储存能力和地下水利用的《水利管理法》;

2000年12月通过关于出生登记的第103号次级法令;

劳动和职业培训部制定《2006-2010年战略计划》,其中规定向有特殊需要的人,如青年、残疾人,特别是少数群体提供特别服务;

制定《2006-2010年关于贩卖人口和贩卖色情问题的第二个国家计划》;

制定《关于消灭严重形式童工劳动的2008-2012年国家行动计划》。

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为促进妇女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采取了措施,包括:

2008年,国家公务员事务局秘书处通过指导方针,要求各政府机构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争取在新招聘的雇员中妇女达到20-50%;

制定关于男女平等问题的国家政策和部门政策以及妇女事务部的年度战略计划“Neary Ratanak II”(“妇女是宝”);

2001年2月成立国家妇女事务委员会;

2005通过《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

2007年8月新《刑事诉讼法》生效;

卫生部的《2008-2012年妇女和艾滋病问题战略计划》,目的是进行有关妇女,特别是生育卫生的卫生问题的教育和宣传。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7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

C.妨碍《公约》实施的因素和困难

11.委员会注意到,二十多年的战争给缔约国造成了孤立和破坏,而摆脱这一状态则是一个缓慢和困难的过程。委员会还特别注意到,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有资历专业人员在内的大量人口的悲剧性消失,使缔约国缺乏以更令人满意的速度复兴所必要的专门知识。

D.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有宪法保障,仍然不能确定,缔约国的国家法院、法庭或行政当局可在实际中援引或直接采用《公约》条款。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侵犯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缺乏补救措施,这就破坏了缔约国履行根据它所批准国际人权条约(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应承担义务的能力。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国内适用《公约》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公约》条款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直接适用,包括对法官、律师和政府官员实行培训方案。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这方面的进展情况以及国家法院、法

庭或行政当局为落实《公约》规定的权利作出的决定。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一个符合(关于保护和增进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和职能的)《巴黎原则》的独立国家人权机构。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遵照其首相20069月提出的建议,加快努力,成立一个符合《巴黎原则》的独立国家人权机构。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预期的国家人权机构被授权维护和促进实行《公约》的规定,为其独立运行提供充足的财政资源。在这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寻求人权高专办柬埔寨国家办事处的技术援助。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司法系统缺乏独立性和效力的报道,这妨碍了充分享有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据报道,尽管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腐败仍然广泛存在,包括在司法机关。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及早通过其《反腐败法》草案,加紧努力,改进司法工作并使其现代化,包括实施经修订的司法改革计划。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审理腐败案件,并审查对与腐败有关的犯罪的判决政策。它还建议缔约国对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实行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进行严格执行反腐败法规和措施的培训,采取有效机制,确保政府机构行为在法律和实际上的透明度。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在反腐败方面所取得进展情况和遇到的困难。

15.委员会对下述情况严重关切:据最近的粮农组织全球森林调查报告估计,在过去五年多中,缔约国的热带原始森林减少了29%,其中一个最严重的情况是:柬埔寨北部的Prey Long森林仍在遭受破坏。使委员会感到关切的另一个情况是:据报道,在过去几年中,经济特区迅速增加,即便在保护区也是这样;这是造成自然资源退化的主要因素,它对生态和生物多样性都有不利影响,同时造成土著民族从其土地上流离失所,而得不到公正的赔偿和重新安置;也使依靠土地和森林资源为生的乡村社群失去生计。(第一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查其有关将保护区转变为经济特区的政策,进行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包括与有关利益攸关者和社群进行协商,充分考虑到他们有权了解情况并参与影响其生活的决策。委员会强烈建议,在批准建立经济特区时要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以及全体柬埔寨人能分享发展带来的利益,而不是只让私人受益。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落实这些政策的进展情况。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1年《土地法》规定了土著社区的社区土地准则,但却没有得到切实执行,而且,迄今没有任何土著社区获得土地所有权。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自然资源开发,特别是在土著领地进行的采矿和石油开发的不利影响,这些都侵犯了土著民族对其祖传领地、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第一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不再拖延地落实2001年《土地法》,确保其社区土地登记政策不违反这一法律的精神。委员会强调有必要进行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并与受影响社区就包括采矿和石油开发在内的经济活动进行协商,以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土著民族充分享有对其祖传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权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人民的第169号公约》。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2007年签署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但没有任何法律明确禁止对残疾人的歧视,也没有任何法律或其他规定要求公共建筑和政府部门应当便于残疾人进入。委员会还对一些报道表示关切,据说,残疾人受到错误歧视,认为他们不能成为有生产能力的社会成员,因而使他们难以找到熟练工种就业。(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国家残疾人权利法》草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残疾人,包括儿童和妇女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

18.委员会非常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采取了立法和其他措施,但在柬埔寨社会中仍然存在着性别偏见,包括一些传统习俗,如在Chbap Srey(道德经)中所载的那些,而这仍然是小学教育课程的一部分,它使妇女的低下地位合法化。这种偏见只承认妇女在家庭中的作用,而不承认妇女在社会中的工作,因而使妇女不能充分享有《公约》所规定权利。(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从小学课程中取消Chbap Sre y, 并以一种提倡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双重价值的教育材料取而代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禁止歧视妇女的法规,开展宣传运动和推行提高认识的方案,消除使妇女的低下地位长期保持的普遍态度和习俗。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艾滋病毒/艾滋病在缔约国的普遍程度有所下降,但据报道,被其伙伴感染的妇女的人数却在增加;2006年,在携带艾滋病毒的人中,有52%是女性。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采取了行动,但能力仍然有限,专门用于解决妇女问题的方案的资金和资源仍然缺乏。(第二条第2款和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努力消除使妇女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脆弱性更大的消极偏见,并促进男人参与有关性权利和生育权利的宣传教育方案。委员会强调了提高执法人员和其他处于权威地位人员的意识的重要性,要向他们提供更多有效的宣传方案。

20.委员会十分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已经做出努力,但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事件仍然很多;而这种现象一般总是与因严重的男女不平等而普遍存在的暴力现象相联系的。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基于性别的暴力和性袭击事件的发生往往受到一种性偏见态度的支持;这种态度认为,要受谴责的是女性受害者,因此,暴力的妇女受害者得到补救的机会很少。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反家庭暴力法》未能切实贯彻执行,法律保护也就受到限制;因而,这方面的刑事诉讼也就仍然罕见。(第三条和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严格执行《反家庭暴力法》和《刑法》,并惩罚这两项法律的违反者;同时,充分落实防止暴力侵害妇女《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在享有一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男女权利平等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这方面的进展。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严重失业和就业不足情况,特别是需要工作机会和适当技能的年轻人越来越多。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职业培训不足以满足不断变化的经济的需求,在劳动技能供应和劳力需求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劳工组织2007年报告和2009年联合国青年情况分析,每年有30万年轻人进入劳动市场,这一数字在最近的将来将增加到40万,因而使缔约国很难吸纳这些寻求就业的人。(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就业政策,制定就业战略计划以促进青年就业。委员会还建议对培训战备进行审查,以便与工人和雇主组织及地方利益攸关方进行协商,使技术和职业培训适应劳动力需求。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实际上仍然存在着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第七条)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使其法规充分和明确反映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同时,严格落实法规,并在这方面采取具体和有效措施。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最低工资只在服装业适用,而不适用于其他行业;而且,这种最低工资不能使服装工人及其家庭享有适足生活水平。(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定普遍适用的最低工资,使所有工人及其家庭都能享有适足生活水平。

24.委员会对下列情况表示严重关切:柬埔寨王国工人自由工会领导人Chea Vichea、Ros Savannareth和Hy Vuthy被杀害,对工会领导人的死亡威胁,对杀害和死亡威胁不进行调查,因而也就未能将真凶绳之以法,这些均可归因于缔约国有罪不罚的风气。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劳工组织2008年访问缔约国的报告指出,柬埔寨司法机关处于各种严重的能力问题的困扰中并缺乏独立性;以杀害工会领导人Chea Vichear的罪名对Sok Sam Oeun的判决是在一次程序不正常的审判中作出的,包括法院不愿考虑可说明其无罪的证据;Thach Saveth被以对工会领导人Ros Savannareth的谋杀罪判处15年徒刑;缔约国没有表明为确保对未决案件的有意义和独立审查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劳工组织的报告也关切地提到,关于有关Hy Vuthy的调查,它没有收到任何有关其进展情况的资料;以杀人罪对一个错误的人进行的起诉有失公正,而真的罪犯却仍然逍遥法外。(第八条)

委员会断言,《公约》第八条所规定的工人权利只有在一种没有暴力、没有压力或任何威胁的氛围下才能行使。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劳工组织的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柬埔寨工人的工会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工会会员能在其人身安全或生命不受任何威胁和没有危险的氛围中进行活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寻求劳工组织提供技术合作便利,特别是在加强机构能力以及成立劳工法院和修改工会法等方面。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这方面的最新情况。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但童工仍然是该国的一个严重问题。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禁止童工的法律没有得到执行,即便是在正式就业部门也是如此;儿童仍然可能被用来从事各种最恶劣形式的劳动,包括强迫劳动和债役劳动和商业性性剥削。(第十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取消童工,保护儿童不受任何形式的性剥削和经济剥削,包括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特别是要按照国际标准加强其禁止童工的国家法规;增加劳工检查的次数以确保禁止童工的国家法规得到遵守;确保对非法利用童工者处以罚款和制裁;安排对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的强制性法律培训;采取适当措施,为前童工的康复和得到受教育机会提供便利。

26.委员会非常关切地注意到有报道说,柬埔寨每月约有400至800名妇女和儿童被贩卖到外国从事性工作;尽管缔约国为打击这种贩卖活动采取了各种立法、行政和政策措施,仍然有很多妇女和儿童在其境内外或通过该国被贩卖,以对他们进行性剥削或强迫他们劳动。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对人贩子很少进行起诉和判罪。(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人口贩卖活动,尤其是以性剥削和强迫劳动为目的的妇女和儿童贩卖活动,特别是要对违反有关法规的犯罪者给予起诉和判刑,支持预防贩卖人口的方案和宣传运动,对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进行关于反人口贩卖法规的强制性培训,增加对受害者的医疗、心理和法律支援。

27.委员会深切关注的是,缔约国有36%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之下,不能达到卫生组织的热量摄入标准;尽管缔约国实现了经济增长,但国家在住房、卫生和教育等社会服务方面的开支仍然很少。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欠发达和经济边缘化省份的巨大地区差异、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平等,特别是在城市地区与乡村地区之间;在乡村,多数居民生活在贫困中。(第十一条)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评价按照《公约任择议定书》采取步骤‘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的义务”的声明(E/C.12/2007/1),并建议缔约国增加其在住房、保健和教育等社会服务方面的国家开支,以便按照第二条第1款逐步实现《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在其关于“贫困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中提出的建议,为落实其减贫战略拨出足够的资金,确保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充分纳入该战略。

28.委员会非常关切地注意到,根据2008年一个关于粮食价格的研究报告,约12%的家庭,即170万人没有粮食保障,多数是因为受到粮价的影响;在欠收季节,这个数字会达到280万。(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针对这一令人震惊、日益严重的粮食无保障情况加强其战略干预。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这种战略干预的结果。

29.委员会对缔约国的下述情况深表关切:继续拖延国家住房政策的通过,大批城市居民没有适足住房,居住在贫民窟中。(第十一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通过国家住房政策,使贫穷的城市住区得到改善,确保居住稳定性,明确国家、省和地方各级的机构责任,并为其切实执行分配充足的财政资源。

30.委员会对下述情况感到严重关切:据报告,自2000年以来,只是在金边就有10万人被逐出住所;至少有15万柬埔寨人仍然生活在被强迫搬迁的威胁中;缔约国的一些机构积极参与强夺土地。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过去十年中,由于公共工程、城市美化项目、私人城市发展、土地炒卖以及在广阔地带上批给私人公司的土地的增加,大规模强迫搬迁的事件不断发生。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对受强迫搬迁影响的人而言,没有与他们的切实协商、没有法律补救办法、没有提供足够补偿的适当措施,对被迫搬出自己房屋的家庭也没有适当的安置地点。它还关切的是,据报道,在搬迁中时有暴力发生,在某些情况下,是由警察执行的。委员会对适足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2009年5月6日突出提到的一个实例感到严重关切:自2004年以来一直在参与有关其土地的法律斗争的“78人集团”面临可能迫在眉睫的被驱逐危险;除其他地方外,特别是在Tonle Bassac的Sambok Chap、希哈努克城的Mittapheap、金边的Boeung Kak湖、Dey Krahorm和Borei Keila, 也有人被强迫搬迁或面临强迫搬迁威胁。(第十一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适当的法律框架颁布和确定土地所有权的程序完成之前暂停一切强迫搬迁,以确保包括土著民族在内的所有柬埔寨人的人权受到保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所有利益攸关者进行紧急协商,以便为“公共利益”一词确立一个定义,从而补充2001年《土地法》,为可能的强迫搬迁制定明确的指导原则。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明确区分“国家公共土地”和“国家私有土地”界限。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在进行发展和城市更新项目之前,作为优先事项与受影响居民和社区进行公开、参与性和有意义的协商,以确保被强制从其房产中搬迁的人得到符合委员会在其关于强迫搬迁问题的第7号(1997年)一般性评论中通过的指导方针的适当补偿和/或重新安置,并保证向重新安置地点提供饮用水、电、清洗和卫生等适当基本服务,并在重新定居时提供包括学校、保健中心和运输等适当设施。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适足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编写的关于基于发展目的的搬迁和迁移问题的指导原则(A/HRC/4/18)。

31.委员会深感忧虑的是,在缔约国普遍存在的暴力和有罪不罚文化,以及对维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住房和土地权利的人权活动分子的压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道,法院系统被用来使强迫搬迁合法化,并错误地起诉那些维护住房权的人。(第十一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在缔约国普遍存在的暴力和有罪不罚文化,同时保护人权维护者,包括与国家安全部队和工作人员或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恐吓、威胁和暴力作斗争的土著领导人、农民积极分子。它还呼吁缔约国确保对所有指控的压制和滥用权利事件立即进行彻底调查,起诉那些被指控的肇事者,如果判定有罪,对他们给予适当惩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在防止和惩罚压制和滥用权利行为方面所取得进展。

32.委员会十分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孕产妇死亡率仍然没有变化,缔约国没有在努力实现2015年千年发展目标,由于费用、缺少接生员以及多数保健中心不是每周七天全日工作等障碍,卫生设施的接生率仍然停留在2005年的22%。另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堕胎率在上升,不安全的堕胎是造成孕妇死亡的主要因素。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新生儿死亡率仍然很高,尽管缔约国在解决婴儿死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问题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强制和监督执行卫生部的重新部署和轮换政策,确保全国所有卫生设施都配有接生员,并为接生员提供住所和生活补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偏远地区建立“待产院”、社区母亲和新生儿托管所,并对接生员进行在职培训。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为充分落实《堕胎法》改进培训和服务的提供。

33.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多年动乱和暴力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健康问题,然而,却没有向精神病患者提供治疗的设施。委员会震惊地注意到,缺少精神保健服务设施时常造成精神病人被关进监狱、毒瘾强制治疗中心或社会康复中心;在这些机构,所提供的精神或社会服务很差,且时有虐待事件发生,应当接受精神保健服务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和监禁。(第十二条)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考虑制定精神健康法,通过一项有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利益攸关者参与的全面的精神健康战略计划。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有精神健康问题的人不被送入监狱。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初等教育不是义务教育,虽然在过去几年中初等教育净入学率有所提高,并且扩大到全国多数地区。委员会注意到,对缔约国北部和东部的各族裔少数来说,初等教育仍然是一个问题;在这些地区,各群体作为母语使用的有20种少数语言,而正式教育课程只把高绵语作为教学媒介。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少以其语言提供的教育和信息,土著社群可能会丢掉自己的文化和语言。(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教育法》的覆盖范围,确保柬埔寨所有第一语言非高绵语的儿童享有受教育权利。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近些年来教师的工资和津贴有所增加,他们的收入仍低于普通公务员或劳动者。委员会忧虑的是,工资水平低意味着多数教师不得不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如第二工作,造成经常缺课,因而影响教学质量。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工资低被认为是很多学校不断收取非正式费用的原因之一。(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进行公务员制度改革时对提高教师的工资和津贴给予特别重视,并将其与明确教师的作用、权利和责任联系起来。

3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其双边和多边贸易和投资协定对全国城乡社区各阶层享有《公约》所规定权利的影响。(第二条第1款)

3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每年按《公约》各条款分类收集的资料,以利于评估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进展情况。(第二条第1款)

38.委员会请缔约国为维护和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确保尽可能多地分配资源,特别是向最弱势和边缘化的个人与群体。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促进加强透明度和责任心,提高由国际供资者资助的发展方案,特别是司法和机构改革方案以及提高贫困者生活水平方案的执行效益。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缔约国义务的性质的一般性评论(E/1991/23)及其关于“对根据《公约》的一项任择议定书尽可能多地利用现有资源采取步骤的义务的评估”的说明(E/C.12/2007/1)。(第二条第1款)

3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包括按性别以及在乡村和城市的分布汇编的分类统计资料,说明非正式部门的情况以及考虑到这一部门的缔约国政策和保护措施(如果有的话)。(第六条)

4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扩大其社会安全网的覆盖范围,按照不同目标制定措施,解决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问题,特别是城市中心的无家可归者、人口贩卖的受害者、流浪儿童或违法儿童,以及穷人和贫困家庭的问题。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考虑设立一个普遍社会援助方案,以保证在缔约国人人都能享有社会保障权利。(第九、十和十一条)

4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城乡社区的流浪儿童情况,以及为保护和援助他们所采取的措施(如果有的话)。(第十条)

4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全国的无家可归者情况,以及现有的干预措施和方案及其结果。(第十一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各级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作出足够的预算拨款,并保证拨款和支出的透明度,以落实受教育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扩大非正式教育方案,特别是为非在校女孩。(第十三条)

44.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4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工商业劳动监察的第81(1947)号公约》和《关于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的第102(1952)号公约》。

4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界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说明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步骤。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以及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方面寻求人权高专办柬埔寨国别办事处的援助。它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继续邀请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参加国家一级的讨论。

48.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2006年关于向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构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5)提交一份共同核心文件。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按照委员会关于按具体条约提交报告的准则(E/C.12/2008/2)提交第二至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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