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PER/CO/2-4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30 May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第四十八届会议

2012年4月30日至5月18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秘鲁

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2年5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6次、第7次和第8次会议(E/C.12/2012/SR.6-8)上审议了秘鲁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PER/2-4),并在2012年5月18日举行的第2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秘鲁提交了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虽然拖延了很久)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派出了高级别代表团并同委员会进行了积极和建设性的接触。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致力于推动落实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自1997年与委员会的上次互动对话以来取得了重大进展,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诺将人权和社会包容置于各项政策的核心。

4. 委员会特别欢迎:

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男女机会平等法》(第28983号法);

通过了2011至2016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

2011年9月6日通过了《土著人民的事先协商权利法》(第29785号法)。

C.主要关注事项和建议

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禁止基于性取向的歧视的具体法律,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在就业、住房、获得教育和保健等方面受到这种歧视(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通过具体法律,禁止基于性取向的歧视,并采取措施,特别是通过提高认识运动,确保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不因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而受到歧视。

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采取了立法步骤,但残疾人在就业方面仍然受到歧视(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并保护他们在工作场所免遭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公共机构有效遵守授予残疾人的3%配额。

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大幅增加,但失业率仍然很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就业率,并克服制定和执行就业政策方面的困难。

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使用强迫劳动的现象,尤其是在伐木部门(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惩罚强迫劳动行为,并优先考虑打击强迫劳动现象,包括通过有效执行、提供资源以及必要时审查《消除强迫劳动国家行动计划》等措施。

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男女工资差别很大(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实现国家立法规定的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这类措施效果的信息。

1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30%受薪工人的工资低于国家最低工资。委员会还对隐性就业人数及劳动监察部门的调查能力低下感到关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员工有保障,所得薪金至少达到国家最低工资水平。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进一步加强国家劳动监察员的能力。

1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农业出口部门工人的工资不足以使其自身和家庭成员达到适足的生活水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这些工人的工时往往过长(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农业促进法》(第27360号法),确保农业出口部门的工人所得薪金不低于最低工资水平,不被要求工作过长时间,并在遭到不公平解雇的情况下获得赔偿。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外国工人和移徙工人加入工会的权利受到限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1997年《劳动生产率与竞争法》允许在不说明理由的情况下予以解雇,据说该法被用于针对雇员的工会活动(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所有工人,包括外国工人和移徙工人在内,都能够加入工会。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参加工会的工人受到保护,不会遭到任何报复行动,并相应修订1997年《劳动生产率与竞争法》。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私营部门的很大一部分受薪者没有社会保障。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只有1.4%的残疾人参加了社会保障方案(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并为私营部门的所有工人以及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权利的第19号(2007年)一般性意见。

14. 委员会对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感到关切,包括儿童受到的暴力和性虐待。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家庭暴力并未被具体界定为缔约国《刑法》中的一种罪行,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土著和农村妇女在诉诸司法问题上面临障碍,而且缺乏执行措施(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将家庭暴力列为一条具体罪行,并加大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努力,包括对司法部门、执法人员、检察官、教师、保健人员和社会工作者以及媒体采取提高认识的措施。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对所有家庭暴力案件开展调查,并迅速对行为人予以起诉和判决。

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童工现象仍然很广泛,尤其是在非正式部门,而且儿童从事危险和/或有辱人格的工作,特别是矿场、垃圾场的工作和电池回收工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最低就业年龄为14岁,低于结束义务教育的年龄即15岁(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处理童工问题,包括确保有效执行保护儿童免遭经济剥削和免于从事危险或虐待性工作的立法。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尽快通过修订《儿童和青少年法》的法案,将最低就业年龄提高到15岁。

16. 委员会对缔约国街头儿童的处境及其数量之多感到关切(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处理街头儿童的处境及其数量较多的问题,以保护这些儿童,防止并减少这种现象。委员会还建议把这些努力的重点放在恢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以及确保适足的营养、住房、保健和教育机会上。

17. 委员会关切地发现,虽然近些年取得了进步,但很大一部分农村人口仍然生活贫困。委员会尤其对土著社区集中的山区和丛林地区贫困和极端贫困的高发率感到关切。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缺乏准确反映这些社区生活水平的分类统计数据(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消除农村地区的贫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消除土著社区中的贫困和极端贫困,并通过编写分类统计数据等方式,监测这方面的进展情况。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2002/22-E/C.12/2001/17,附件七)。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仍有大量儿童营养不良,尤其是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儿童(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和预防尤其是农村和偏远地区儿童的营养不良问题。

19. 委员会对住房严重不足并缺乏保护贫困租户或防止强行驱逐的立法和政策感到关切。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所提供的水和卫生服务不足,尤其是在城郊和农村地区(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处理住房不足问题,并特别考虑到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需要,包括根据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1991年)一般性意见,改善现有住房,保障使用权,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提供安全和负担得起的饮用水和卫生设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强行驱逐的第7号(1997年)一般性意见,采取关于强行驱逐的立法措施或其他措施。

20. 委员会对很大一部分人口享受不到医疗保险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人们无法充分享有卫生服务,而且卫生服务的质量低下,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2009年《普遍医疗保险框架法》(第29344号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尤其是农村和偏远地区获得卫生保健服务的机会及这类服务的质量,包括消除获得这类服务的经济、文化和社会障碍。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区域分列的关于卫生服务获得情况和质量的数据。

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少女的怀孕率较高;缺乏适当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刑法》将青少年之间双方自愿的性关系定为法定强奸罪,这实际上有碍于青少年获得生殖保健服务;农村地区的孕产妇死亡率很高,仍然高于《千年发展目标》中的指标。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国家没有规定治疗性堕胎的条件,而且对强奸致孕情况下的堕胎予以处罚(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处理少女怀孕率高的问题,并确保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的获得和提供,包括接生护理、住院分娩服务和紧急避孕等,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建议修订《刑法》,不再将青少年之间双方自愿的性关系定为刑事犯罪,而且对强奸致孕情况下的堕胎不予处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关于治疗性堕胎的国内规则。

22. 委员会对采掘业活动给人口健康、特别是获得安全饮用水造成的不良影响感到关切。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在授予公司许可证之前,并不总是开展关于对水、空气和土壤条件影响的独立评估(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国家环境政策的一部分,确保在设立采矿项目前开展全面的独立影响评估,并确保这类活动不会危及健康或对水、空气和土壤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与开采土著人民传统领地上的自然资源有关的决策进程中,并非一贯与他们进行有效协商和征得他们的知情同意(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执行国家环境政策关于矿业和能源的第5节以及关于土著人民事前协商权利的第29785号法,在开采土著人民传统领地上的自然资源时,与之进行有效的协商,并征得他们的知情同意。

2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国家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方案在1996年和2000年间被强行绝育的妇女仍未获得赔偿(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不再拖延,立即有效调查所有强行绝育案件,保证为这些刑事调查提供适足的资源,并确保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

2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其人口高度依赖可负担得起的非专利药情况下,于2005年12月缔结了《美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其中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严重妨碍今后获得新的、可负担得起的非专利药的规定(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今后所有情况下,在订立国际协定之前认真评估对《公约》权利的影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基本药品的可获得性、可负担性和供应,必要时包括采取补贴办法。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权利的第14号(2000年)一般性意见。

26. 委员会对城市和农村学校之间在质量和基础设施上的差异感到关切。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农村女孩的辍学率和复读率尤其很高,土著和非裔社区中的文盲率也很高(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农村地区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有形基础设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提高出勤率,解决尤其是农村女孩辍学率和复读率高的问题,并解决土著和非裔社区儿童的文盲率问题。

27. 委员会对土著语言的使用逐渐下降感到关切(第十五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并促进土著语言的使用。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2009年)一般性意见,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促进实现弱势和边缘化土著社区和非裔人的所有《公约》权利。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在这方面取得进展的数据,包括统计数据。

2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签署和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0.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向政府官员、司法机关和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对其进行翻译和尽可能广泛的公布,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让包括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在内的所有相关各方参与国家层面的讨论进程。

3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5月18日之前,提交根据2008年通过的委员会经修订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的第五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