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届会议

2005年11月7日至25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乌兹别克斯坦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5年11月11日至14日举行的第38次至第40次会议上(见E/C.12/2005/SR.38-40),审议了乌兹别克斯坦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1990/5/Add.63),并在2005年11月25日举行的第5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基本按照委员会指南编写的初次报告。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其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

3. 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的建设性对话,但对其中缺乏《公约》所涉及的某些领域的专家表示遗憾。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成立了负责管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议会监察员和全国人权中心。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促进男女平等的措施,包括成立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和确定议会选举中女候选人至少占30%的限额规定。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全面和细化的开展各种疫苗接种计划的数据资料。

7. 委员会欢迎通过全国人事培训方案,提高了教育质量并在学习过程中采用互动教学方法。

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公共教育在中学毕业前是免费和义务的,而且使用不同的文种进行。

C. 妨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9.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境内咸海生态灾难的影响给缔约国人口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造成了障碍。

D. 主要关注的问题

10.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国内法院具体裁决援用《公约》规定的资料。

11. 委员会对报告说缔约国的司法机构缺乏独立性表示关注。

12.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统计数据无法一贯对《公约》所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逐步落实情况作出明确评估。

13.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尚未加入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1967)。委员会还对缺乏保护难民的具体法律感到关注,它有可能对难民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消极影响。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强制性居住登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一系列人权,包括想要前往另一区却没有登记的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5. 委员会对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的旧观念死灰复燃和再度出现一夫多妻和强迫婚姻等现象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缔约国中长期存在的男女不平等,尤其是在职业培训和就业方面以及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中处于领导和管理岗位的妇女人数很少也表示关注。

16. 委员会对于很大一批工作年龄人口受雇于非正规部门表示关切。

17. 委员会对低技能农村居民缺少就业赚钱机会表示关注。

18. 委员会关注男女之间的巨大工资差别。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这一问题的资料表示遗憾。

19. 委员会关切的是,目前的最低工资不足以为工人及其家庭提供适足的生活水准。委员会还对在实践中并没有一向坚持实行最低工资表示关注。

2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持续有报道说学龄儿童不得不每年在棉花收获期间参加采摘,因此在这个时候无法上学。

21. 委员会对有报道说缔约国的工会缺乏独立性感到关注。委员会还对缔约国的法律没有规定罢工可作为解决集体争端的一种方法表示关切。

22. 委员会对于养老金和失业补助很少,无法提供适足的生活水准表示关切表示关切。

23. 鉴于有数量相当多的个人和家庭生活在贫困之中,而且特别是弱势群体(单身母亲、残疾人和难民)很难获得社会帮助,委员会对缔约国中的社会帮助缺乏明确目标感到关切。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传统的公民组织(Makhallas)在分配社会援助方面权力越来越大。

24. 委员会对缔约国中持续发生家庭暴力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缺乏关于家庭暴力的具体立法表示关切。

25.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中的人口走私不断增加,缔约国现已成为人口走私的原籍国、目的地国和过境点。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中缺乏将人口走私犯定罪的立法。委员会还对缺乏可靠的信息,包括这一问题程度的统计数据表示关切。

26. 委员会遗憾地指出,缔约国缺乏有关强迫迁离和无家可归者人数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持续有报道说,被强迫迁离者对失去的住房通常得不到赔偿或替代住所。

27.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人口的28%(约670万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而且无法满足其基本的食物需要,其中三分之二的人生活在农村地区。

28. 委员会对该国的环境退化表示关注,这种退化对整个人口,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健康具有极为消极的影响。

29.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由一种免费保健制度过渡到一种预先付费的制度,并采用基于私人保险的医疗保健做法可能给低收入群体和农村人口造成消极影响。

30. 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GDP增长,但人均公共保健开支却不断下降。

31. 委员会对缔约国,尤其是对卡拉卡尔帕克斯坦经常发生营养不良情况表示关注。

3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持续有报道说,缔约国除了是一个过境国外,越来越成为非法毒品的目的地国和消费国,自1991年以来,麻醉品的非法制备、储存和销售一直在增加。

33. 委员会对缔约国艾滋病的发病率增加表示关注。

34. 委员会对监狱缺乏医疗保健和卫生条件很差,导致被关押者经常感染肺结核表示关注。

35. 委员会对缔约国经常使用精神病医院作为治疗心理健康问题的一种手段,而无审查机构(包括法院在内)对这种拘禁作出系统评估,表示关切。

E. 提议和建议

36.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关于在国内援用《公约》的一般性意见第9号,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援用《公约》案例法方面的情况。

37. 委员会强调独立的司法机构对于享有所有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重要性。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正义性,以及在发生侵权时拥有有效的补救措施。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根据《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成立全国人权机构。

39. 鉴于缔约国中难民及其家庭成员人数庞大,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1967)。

4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公约》。

4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管辖下的所有个人不受歧视,享有《公约》所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强制性居住登记制度不妨碍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具体的反歧视立法,提高法官和法律界其他成员对国际反歧视标准的认识。

43.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通过男女平等法,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通过利用媒体和教育,克服在公共和私人领域对妇女地位的陈旧观念,确保按照《公约》第二条第2款和第三条的规定,在生活中的所有领域实际上保证男女平等。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男女有权平等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一般性意见第16号(2005)。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为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之有效地履行任务。

4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男女平等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的详细情况,其中包括按年龄、性别和民族细分的统计数据。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非正规部门中雇佣的人员,通过《全国就业计划》加强减少失业方案,并优先以受影响最大的群体为对象,其中包括创建和激发中小企业,以及为残疾人的就业规定强制性配额。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刺激就业所取得的进展提供详细情况。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失业公约》第2号。

4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村发展,尤其是通过现有的农业改革,以及鼓励当地就业措施和生态旅游,确保专门培训和挽留措施。

4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男女能够平等获得所有领薪职位,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这一问题提供比较统计数据,以便能够对所采取措施的进展情况作出评估。

4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保证最低工资,使工人及其家庭能够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并彻底贯彻最低工资标准。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订立有效的指数化制度,根据生活费用对最低工资作出定期调整。

50. 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未成年人免遭经济和社会剥削,使他们能够充分享有受教育权和适足的生活水准。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1999)。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劳动监察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力,使其能够有效地打击违反工人权利的情况。

5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使独立工会的发展能够更好地捍卫工会成员的利益。在这方面,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通过国家程序立法,解决因采用新的工作条件或更改现有的工作条件而引起的集体劳工争端”(缔约国报告第176段)。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提高国家社会保险金最低数额,加强养老金作为独居或无其他收入来源的领养老金者的社会保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扩大个人失业补助金范围。还鼓励缔约国对养老金和失业补助金数额作出定期审查,使之与生活费用相符合。

54.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社会帮助能够根据家庭收入有针对性地提供给所有处境不利和遭边缘化的个人和家庭,而这类帮助不能低于维持生计水平。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确保负责发放社会补助金的机构遵守平等待遇和透明度标准。

5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关于家庭暴力的具体立法,并将家庭暴力视为一种刑事罪。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开展宣传运动,以便提高公众的认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其中包括提高执法人员和司法机构对于受害者权利和需要的认识,并设立咨询服务和临时住所。

5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人口走私犯定罪,并继续采取其他措施打击这一现象,包括通过提高执法人员和司法机构对受害者权利和需要的认识,为受害者提供医疗、心理咨询和法律支持。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年龄、性别和民族籍贯细分的被拐卖人员的情况。

5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根据委员会通过的指导方针及其一般性意见第7号,为被强迫迁离者损失的住房提供充分的赔偿或替代住所。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管辖范围内所有居住者有充分的住房权,并以最快方式解决缺少充分社会公益住房的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适足住房权的一般性意见第4号。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缔约国国内强迫迁离的数量和性质以及无家可归者程度的详细资料。委员会亦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市政社会公益住房等候者的细分数据和为改善住房状况所取得的进展情况。

5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纳入减贫战略,并为落实拨出充分的资金。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论述,并继续遵照《公约》第二条第1款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谋求国际技术援助。为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参与国际组织开展技术合作和其他安排时,确保将其国际人权义务充分纳入考虑。

5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为咸海灾难寻找区域解决办法,其中包括按照《公约》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寻求国际技术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受影响的人口能够充分享受《公约》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尤其是健康权。

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人都能够享受负得起费用的初级保健,并为最近建立的村级医疗保健中心提供充分的设备和人力资源。

6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改善医疗服务,包括拨出更多的资源和采取更多的措施,解决在保健提供方面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别。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近通过的健康法律和政策是如何贯彻执行的,以及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所取得的进展情况和比较统计数据。

6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对于缔约国,尤其是卡拉卡帕克斯坦居住的所有人都能获得充分、营养充足和安全的基本食品。

6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打击非法毒品的流入和消费,为毒品吸食者提供充分的治疗和康复。

6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迫措施,防止和遏制艾滋病的蔓延。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享有可获得的最高健康权利的一般性意见第14号(2000)。

65.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犯人的卫生条件,确保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确保缔约国中所有被关押者的健康权利得到尊重。

6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提供其他方式的心理健康治疗,尤其是非住院治疗。对只能在精神病院加以管束的情况,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通过定期个案审查和对管束精神病患者作出有效司法监督,确保全面尊重所有住院病人的人权。

6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以本报告中提到的7种语言提供教育,包括开设数量充足的使用上述语言的学校,编写充分的教材并为这类学校配备合格的教师。

68.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尤其是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第二次定期报告时与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的其他成员作出协商。

69.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表示将作为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工作通过一项行动计划。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提供有关执行该计划和它对缔约国尤其是对其中的弱势和遭边缘化群体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际影响,提供详细资料。

7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取得的所有进展情况,尤其是针对委员会在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提议和建议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和取得的进展情况。

7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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