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UZB/CO/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31 March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2月22、23和24日举行的第13、第15和第17次会议上审议了乌兹别克斯坦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3月4日举行的第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部际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述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以提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落实水平。委员会尤其欢迎缔约国通过《反腐败法》(2017年1月3日第LRU-419号法)并设立反腐败局。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4.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宪法》,《公约》是国家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法院有权参考《公约》,但仍然关切的是,法院很少援引《公约》条款(第二条第一款)。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公众对《公约》的认识,并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能力建设方案,使他们能够在国内法院援引和适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司法独立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了为改革司法制度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设立最高司法委员会以及采用甄选和任命司法职位候选人的新程序。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司法独立方面存在各种缺陷,例如行政和立法部门干预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的遴选和法官的任命(第二条第一款)。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强化最高司法委员会的任务,防止行政和立法部门干预司法机构,特别是在遴选和任命法官方面,从而确保司法机构的独立和公正,以此保障享有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落实法官和律师独立性特别报告员在关于访问乌兹别克斯坦的报告(A/HRC/44/47/Add.1)中提出的建议。

国家人权机构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了议会人权问题授权人员(监察员)的任务和活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甄选和任命监察员的透明程序,并且资源水平不足,对监察员的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第二条第一款)。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使监察员机构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包括进一步加强其独立性,并为其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便其有效和独立地履行任务,包括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民间社会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了起草《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法案》的情况。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登记新的民间社会组织方面存在行政和程序负担,这些组织由于受到限制而无法自由运作,还关切的是,虽然最近进行了改革,但新登记的组织数量不多(第二条第一款)。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法案》的协商进程,并请民间社会组织有效和有意义地参与其中。委员会还建议,应当为从事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非政府组织创造有利环境,包括有效的登记程序。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

腐败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了《反腐败政策(2021-2022年)》的执行情况,反腐败局的任务以及实行公职人员收入和财产强制申报制度的情况。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资料显示,腐败仍然普遍存在,并且缺少信息,说明是否有安全并且可用的举报腐败的渠道(第二条第一款)。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腐败,包括:

(a)确保有效执行《反腐败法》(2017年1月3日第LRU-419号法),加强反腐败局的作用,包括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确保其独立性,并扩大其检查和监督职能;

(b)制定和通过一项全面和长期的反腐败战略,包括在地方层面;

(c)设置安全并且可用的举报腐败渠道,并采取措施确保保护反腐败活动人士、举报人和证人。

工商企业与人权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介绍了为制定工商企业与人权行动计划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资料说明设置了哪些监管框架,以确保企业实体尊重《公约》规定的权利并做到人权尽责(第二条第一款)。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制定并通过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

(b)制定并实施关于人权尽责的监管框架,规定在缔约国注册或在其管辖之内的公司必须查明、防止并解决本公司国内和国外业务中的侵犯人权行为。

(c)采取措施,确保总部设在缔约国境内或在其境内管理的公司对公司活动造成的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补救;

(d)收集关于工商业实体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行为的受害者所提出申诉的信息;

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气候变化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方提交了经修订的《巴黎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并通过了《到2030年向绿色经济过渡战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的适应措施,以应对气候变化对人民的影响,特别是预计水资源减少所产生的影响(第二条第一款)。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旨在应对自然灾害和气候变化影响的适应战略中采取基于人权的方法,包括建立监测机制。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18年10月8日通过的关于气候变化和《公约》的声明,以及2019年9月16日发表的关于人权与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

最大可用资源

18.委员会注意到关于税收制度改革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共开支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份额不高,尽管自2011年以来有所增加(第二条第一款)。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家和地方层面都增加社会开支,同时特别关注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并建议缔约国对宏观经济和预算政策进行人权影响评估,以便最大限度地利用可用资源,充分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不歧视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了《宪法》和立法框架禁止歧视的情况,并说明了《平等和不歧视法案》的起草工作,该法案正在接受议会审议。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少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和法律框架;

(b)根据《刑法》第120条将成年男性之间双方同意的性关系定为犯罪,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恐吓、骚扰、暴力和污名化普遍存在,妨碍他们享受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c)由于缔约国立法框架中的歧视性规定,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在医疗、就业和家庭权利方面面临污名和歧视(第二条第二款)。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平等和不歧视法案》,并确保该法案保障充分保护人们免遭一切形式的歧视,以确保平等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b)废除《刑法》第120条;

(c)审查本国的立法框架,以消除针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性规定;

(d)建立机制,以确保歧视的受害者能够寻求补救,包括有效的行政和司法补救;

(e)针对公众、保健提供者、执法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消除针对边缘化群体成员,例如艾滋病毒感染者、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负面刻板印象和污名;

(f)考虑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法律地位法》(2021年6月4日第ZRU-692号法)。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关于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全面的法律和政策框架,这妨碍了他们获得经济和社会权利(第二条第二款)。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方面的国际标准,建立国家法律和政策框架,确保他们获得就业、社会援助、教育和保健服务。还建议缔约国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以及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残疾人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残疾人权利法》(2020年10月15日第ZRU-641号法)并采取了其他促进残疾人权利的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合理便利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特别是在学校、大学和医疗设施中,导致残疾人在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面临障碍(第二条第二款)。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以确保残疾人能够获得公共服务和设施,并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就业、保健服务和社会服务。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实现各等级的全纳教育,包括改善校园和大学设施无障碍的情况,提供适当交通工具,为教育机构配备适用的教材,并为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提供适足培训。

男女享有平等权利

26.委员会称赞为实现性别平等而采取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包括《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法》(2019年9月2日第ZRU-562号法)和《国家性别平等战略》。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收入低于男性并且集中于非正规部门,还关切的是,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阶段妇女和女童入学率低。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妇女在决策和领导职位上的代表水平低(第三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机制,确保有效执行本国关于性别平等的立法和政策框架,并保障妇女和女童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b)采取措施,消除性别角色刻板印象,解决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妇女入学率低的问题,包括针对公众开展提高认识运动,特别是着眼于促进妇女和女童参与经济、劳动力市场、教育和社会文化生活的其他领域;

(c)加强努力,缩小男女薪酬差距,并在非传统就业领域和能够为妇女提供平等职业机会的领域为妇女提供培训和能力建设;

(d)加强员额制度,并采取措施,解决妇女在领导和决策职位上代表水平低的问题,特别是在地方层面。

强迫劳动

28.委员会表示称赞的是,由于缔约国的努力,强迫劳动有所减少,特别是童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棉花收获季节仍然存在强迫劳动(第六和第七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强迫劳动和其余形式的童工现象,包括确保有效执行禁止强迫劳动的现行法律和政策,强化国家劳动监察局以确保对此类案件进行适当调查和起诉,并确保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权

30.委员会注意到,资料表明,立法改革后,对最低工资进行年度审查,并且最低工资在过去五年中有所增长。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最低工资仍不足以确保工人及其家庭的体面生活。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资料说明确定最低工资水平的审查程序所用的标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国家劳动监察局落实最低工资和对非正规经济进行检查的任务(第七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社会伙伴参与最低工资年度审查,并将最低工资与生活成本挂钩,从而确保最低工资能够使工人及其家人享有体面生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最低工资支付的执行机制,特别是在非正规部门,并确保投诉渠道的安全和畅通。委员会建议,应强化国家劳动监察局,以落实最低工资并对非正规经济进行检查。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青年失业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年轻人,特别是年轻妇女,在中等教育阶段之后没有就业、没有接受教育或培训的比率很高(第三和第六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减少未就业、未受教育或未接受培训的年轻人人数,并为此增加针对劳动力市场的技术和职业培训机会,应特别注重妇女。

工会权利

34.委员会注意到关于通过《工会法》(2019年12月6日第ZRU-588号法)的资料。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工会注册必须获得司法部批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自2016年以来,注册的工会数量没有增加,公共和私营部门的雇员参加工会的水平很低(第八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以确保雇员有权成立自己选择的工会,为此应取消司法部事先批准的要求,并消除组建工会的行政障碍。委员会还建议,加快通过《集会、会议和示威法案》并请工会和相关利益攸关方有效并有意义地参与其中,同时保证工会能够自由行使自身权利并开展活动而不受到不当限制和恐吓。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并请缔约国参考2019年通过的委员会与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结社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的联合声明。

罢工权

36.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关于罢工权的监管框架(第八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劳工法》修正案,并确保按照国际标准实行罢工权。

社会保障权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了通过《国家社会保护战略(2021-2030年)》的情况和强制医疗保险制度第一阶段实施的情况。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政府各实体之间在不同的社会保障措施方面缺乏协调,社会福利水平有所不足,并且并非所有相关人群都能获得社会福利(第九和第十二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执行《国家社会保护战略》,包括建立明确的协调和行政机制,以便覆盖所有人群,特别是非正规经济部门中的人群,并建议缔约国加快推行强制医疗保险。委员会还建议,确保为残疾人、老年人、罗姆人/柳里人、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提供适当水平的社会保护福利,并定期重新计算社会津贴。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及2015年通过的题为“社会保护的底线: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

保护家庭和儿童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了拟定《家庭暴力法案》和《孤儿与失去父母照料儿童的社会保护法案》的情况,还说明了儿童照料去机构化政策的执行情况。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面向儿童,特别是属于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儿童的基于家庭的支持和替代照料支持有所不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缺少系统收集关于弱势和边缘化群体儿童状况的数据的工作(第九和第十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家庭暴力法案》,将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定为犯罪,并确保该法案得到有效实施,以便保护所有受害者,将施害者绳之以法并防止有罪不罚;

(b)加快通过《孤儿与失去父母照料儿童的社会保护法案》,并加紧努力,加强面向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的基于家庭的支持和替代照料支持,同时确保有效执行去机构化政策;

(c)确保系统地收集关于属于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儿童的统计数据。

强迫迁离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了所采取的关于剥夺财产和土地的措施。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报告称,存在为城市发展项目征用财产、拆毁房屋和强迫迁离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不遵守关于剥夺财产的国家法律框架的情况,特别是没有事先与受影响的居民协商,以及没有提供适足赔偿和替代住房(第十一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以便:

(a)确保迁离仅用作最后手段,并且遵守法律,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

(b)如果确实发生了迁离,应确保遵守程序保护和保障措施,例如进行真诚协商,确保适当和合理的通知,确保在合理时间内提供替代住所并提供法律补救;

(c)确保受影响居民能够获得负担得起的法律援助;

(d)确保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从而防止迁离时出现无家可归的情况;

(e)考虑委员会关于强迫迁离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

适当住房权

44.委员会注意到关于缔约国实施的经济适用房方案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社会住房有所不足,尤其是对于弱势和边缘化群体成员而言,并且缺少资料说明受到2020年5月萨尔多巴水库大坝坍塌影响的居民的状况(第十一条)。

45.委员会提及委员会关于适当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提供负担得起的社会住房,包括向在2020年5月的洪水中失去住房的萨尔多巴地区居民、残疾人、柳里人/罗姆人、难民、无国籍人和寻求庇护者提供此类住房。

食物权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关于食物权的全面的立法框架。委员会还对缔约国人民的粮食不安全和营养状况感到关切(第十一条)。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全面的立法框架,以保障适足食物权,并加强努力,消除饥饿和长期营养不良现象,特别是在弱势群体中消除这些现象。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以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于2004年通过的《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健康权

48.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拟订健康法案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公共卫生部门提供的服务质量欠佳,农村和偏远地区提供的服务有限,卫生部门腐败盛行。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都很高(第十二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加强并发展公共卫生保健系统,包括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资金资源,并采取措施打击腐败,以确保优质卫生保健服务的提供和获得,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以及对于属于边缘化群体的人员而言;

(b)加强努力,提高初级保健设施在整个怀孕和分娩期间向妇女提供的护理标准,从而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精神健康

5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了为改善精神卫生系统而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设施和专业精神健康服务提供者数量不足,精神卫生服务的水平有所欠缺。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人口中自杀率和自残率很高(第十二条)。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增加优质精神卫生服务的提供和可获得性。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应对并解决自杀行为高发的根本原因,并为有自杀风险的个人和群体提供有效预防方案和支持服务。

药物使用

5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处理药物使用问题的压制性的法律和政策阻碍了药物使用者获得就业,并使他们由于担心被定罪而不寻求必要的治疗或减少伤害方案。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不提供类阿片替代疗法(第十二条)。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本国的立法框架,以确保采用基于人权的方法应对药物使用问题,为此应取消药物使用者强制登记的规定,并建议缔约国考虑将持有个人用量药物非刑罪化。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制定政策以防止药物滥用,加强减少伤害方案,并向药物使用者提供适当的保健、心理支持服务和康复,包括恢复提供类阿片替代疗法。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措施,通过培训执法人员和医疗专业人员,提高公众认识,特别是对药物使用者的健康权的认识,消除针对药物使用者的社会污名。

受教育权

5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受教育机会采取的措施,包括扩大学前教育覆盖面,并且不断为提高教育质量作出努力。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残疾人缺少进入教育机构的充足机会。委员会关切的是,罗姆人/柳里人儿童入学率低(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普及各级优质教育,包括:

(a)加强措施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此应向教育部门划拨充足资源,增加合格教师人数并改善教材质量;

(b)改善教育基础设施,以确保残疾人能够进入所有学校和大学,并实现全纳教育;

(c)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罗姆人/柳里人儿童接受教育的机会,提高他们的留校率,并提高他们的中学毕业率。

文化权利

56.委员会注意到关于采取措施加强保护文化遗产地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地附近的住宅和设施由于城市发展项目而被拆毁(第十五条)。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管理和开发符合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建议的最佳做法,包括让当地社区充分参与,以确保他们的福祉并充分保障他们享有文化权利。

数字鸿沟

5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使用互联网的机会有限,特别是对于边缘化群体和弱势群体而言,这妨碍了他们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在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的情况下(第十五条)。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互联网服务可获得并且负担得起特别是对于边缘化和弱势群体而言。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科学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

D.其他建议

6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包括在从COVID-19大流行中恢复的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行动十年的全球承诺。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6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以及在各省,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邀请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64.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13段(腐败)、第21段(不歧视)和第33段(青年失业)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6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3月31日前按照《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议周期发生变化而另有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