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UZB/CO/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3 June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4年5月13日举行的第23和第24次会议(E/C.12/2014/SR.23和24)上审议了乌兹别克斯坦第二次定期报告(E/C.12/UZB/2),并在2014年5月23日举行的第40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乌兹别克斯坦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其中载有资料,说明就委员会以往结论性意见(E/C.12/UZB/CO/1)所载一系列建议采取了哪些措施。它感谢对其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E/C.12/UZB/Q/2/Add.1),以及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在审议报告时提供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审查其最初报告以来,除其他外,批准了若干国际文书,包括: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8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8年);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8年);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12年);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第182(1999)号公约》(2008年),和《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第138(1973)号公约》(2009年)。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努力,就委员会的建议制订和通过立法、政策和方案,包括:

通过国家行动计划,落实委员会2005年审议缔约国最初报告后提出的建议,并执行劳工组织的《第182号公约》和《第138号公约》;采纳劳工组织的《体面工作方案》(2014年);在《劳动法》中,将最低就业年龄从14岁提高到15岁;建立机构间监测制度,防止强迫劳动;

加入东欧和中亚反腐败网的《伊斯坦布尔反腐败行动计划》(2010年),设立制定反腐败法的工作组;

通过新的《残疾人社会保护法》(2008年7月11日)和《环境控制法》(2013年);

将人口贩运刑罪化(《刑法》第135条);通过《打击人口贩运法》(2008年)和一项国家行动计划;把对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就业保障纳入《劳动法》;

采取步骤,把赤贫人口从2000年的27%降低到2012年的15%;

通过营养改善战略(2009-2011年),加入《防止肥胖问题欧洲宪章》和《关于营养和非传染性疾病的维也纳宣言》;

采取步骤,促使母婴死亡率大幅度下降;

每五年一次,编制文化遗址目录。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公约》所载权利的可诉性

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国内法院不会直接援引《公约》,尽管按照国内法,它们有此权限(第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公约》条款可在国内法院援引和适用,包括通过提高权利持有人和负责落实这一点的当局的认识。它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在国内适用《公约》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它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落实《公约》权利的法院裁决的资料。

司法独立

6.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注的是,据报告,司法机构缺乏充分的独立性,原因包括法官任期五年,由行政机构决定续任(第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司法机构的充分独立和公正,以保证有效利用缔约国的资源,实现《公约》权利,包括为此采用法官不得撤换原则;设立负责法官任命、晋升、停职和撤换的独立机构;颁行2011年的《司法道德规范》草案。它请缔约国参考《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

国家人权机构

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完全遵照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有关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同时感兴趣地注意到议会监察员开展的活动,尤其是审议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有关法案的申诉(第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遵照《巴黎原则》,设立独立和资源充足的国家人权机构,包括在此过程中加强议会监察员机制,并采取措施,使之获得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认证。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寻求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援助,以落实旨在加强国家人权机构的本建议。

腐败

8. 委员会对缔约国腐败的盛行和程度表示关注,尤其是在获得卫生保健、教育和居住登记方面,这就妨碍了缔约国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公约》的执行。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立全面的政策和机制,打击和防止底层腐败和系统腐败,包括为此:

梳理反腐败法草案、国家方案和行动计划,以及公共机构行为守则;

支持透明的腐败监测,尤其是在卫生保健、教育和居住登记领域,确保切实调查腐败案件,迅速惩治腐败分子并给予相应处罚;

确保有安全、可及和可见的渠道举报腐败,尤其是在卫生保健、教育和居住登记领域,同时有效保护有关的反腐败活动分子和人权维护者;

对政治家、立法者、法官、执法官员、公务员和公共服务人员进行道德和腐败的经济和社会成本培训,尤其是在卫生保健、教育和居住登记领域;

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不歧视和平等

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立法未针对《公约》所禁止的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提供充分保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立法和政策框架,保护少数民族和游牧民族的权利,以及强制性居住登记(“propiska”)对国内移徙者获得就业、住房和卫生保健的影响。它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居住在缔约国的无国籍人和难民难以享有基本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包括卫生保健、教育和合法就业权(第二(二)条)。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

确保其法律遵照《公约》条款,有效地禁止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各个领域的歧视,并提供适当的保护机制,同时,在歧视案件中,应可获得有效的行政和司法补救;

通过立法和政策框架,以按照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问题的第20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确保在其领土居住的所有人不受歧视地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不论其种族和民族背景如何;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强制性居住登记不会限制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机会,并考虑有关国家的经验,这些国家取消了强制性居住登记制度,代之以符合流动自由国际标准的制度;

采取切实步骤,包括适当的立法措施,确保无国籍人和难民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获得合法就业、卫生保健和教育;

加入1951年的《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的《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以及1954年的《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的《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残疾人

1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的就业率极低,尽管采取了措施促进其就业,同时,各种有形壁垒可能妨碍他们获得社会服务,进入劳动市场和接受教育。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学校缺乏训练有素的教职人员和适当的教学大纲(第二(二)、六和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残疾人无障碍地享有所有社会服务,包括入学和就业,并为此在学校和工作场所提供合理的便利。它还建议缔约国作为当务之急,批准2009年签署的《残疾人权利公约》。

性别平等

1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男女两性权利和机会平等的法律草案至今尚未通过,妇女在国家行政、司法、执法和地方机构,尤其是在高层职位上,仍然比例过低。在这一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在家庭和社会中两性作用的陈旧观念对妇女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了负面影响(第三、六和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通过男女两性权利和机会平等法,提高政府官员、司法人员和公众对此的认识;

推行旨在促进妇女在公共和私人机构,尤其是在高层决策职位上的平等代表性的政策、培训和宣传运动;

加倍努力,改变社会对性别角色的看法,包括为此向男子和妇女宣传,除了传统上由男性或女性占主导地位的领域外,可通过在其他领域进行教育和培训,实现职业机会平等,同时,促进平等分担家庭责任。

就业

1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小企业、家庭作坊和简化商业法规来刺激就业,尤其是在妇女中间和农村地区。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就业不足,尤其是游牧民族和农业部门就业不足,女性的高失业率,持续存在的两性工资差距和人们普遍在非正规经济中就业。它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有关资料,说明非正规经济的规模和为保障工人在非正规部门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第三、六和九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

采取措施,降低失业率,尤其是妇女的高失业率;

加强努力,缩小两性工资差距;

逐步调整非正规部门所有工人的状况,确保将他们纳入现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中;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缩小非正规经济取得的进展,包括有关工人和“小企业”所占比例,以及是否对“小企业”进行劳动视察,对侵犯工人享有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行为是否进行行政问责。

最低工资

13. 委员会欢迎2006年以来提高了最低工资,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充分的资料,说明其执行情况,以及这是否给工人及其家庭带来体面生活(第七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确保定期审查的国家最低工资保持在一定水平上,足以使所有工人及其家庭达到体面生活标准;

在公共和私人部门,包括非正规经济中实行最低工资;

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最终确定工资等级表,确保在所有就业部门实行;

按照《公约》第七条各项规定,加速通过2008年载有最低工资定义的工作薪酬法草案,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最低工资的覆盖范围、其实行机制,以及其有效性。

贫困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每年增加工资、养老金和社会福利,乌兹别克斯坦有大量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它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领取养老金者如仍在工作,养老金即被削减。它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按性别、年龄和区分类的贫穷程度,以及经修订的工资、养老金、失业救济金和社会援助数额可在多大程度上保证适足的生活水准。它注意到缺少资料,说明社会保障计划的资格要求,所涵盖的人口百分比,以及不享有此一计划的人可得到哪些援助和服务(第九和十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一套可靠的指标来评估在该国的贫困程度,包括食品和非食品消费情况。应加强努力,将养老金、失业救济金及其他社会援助计划设定在足以确保受益人及其家庭的适足生活水准的水平上。应向领取养老金者足额发放养老金。委员会建议社会援助福利的计算,应基于准确的贫困评估,并应就社会保障计划规定清晰、透明的资格要求。它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老年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1995年)和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请缔约国报告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影响。

劳工移徙

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尽管作出了努力,打击人口贩运活动,乌兹别克斯坦仍有大量人口,尤其是妇女和儿童,在国外的恶劣条件下工作,包括报酬和休息不足,缺乏社会保护、卫生保健和适足住房(第七和第九至十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评估劳工自乌兹别克斯坦移徙的根本原因和规模,包括进行全国调查,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一问题,例如在缔约国内创造体面就业的机会;

加强隶属劳动和社会福利部的外来劳工移徙局在乌兹别克公民出国前向其提供信息的作用,以及双边协定和领馆在保护接纳国中的移徙工人的权利的作用;

确保乌兹别克的归国移民重新融入社会,尤其是通过提供机会,以及将在国外的工作年限计入领取退休养老金的年限要求。

组织权

16. 委员会注意到缺乏有关资料,显示2007年《工会及其权利和活动保障法》各项修正案的现状,以及解决集体劳资纠纷的机制。它还注意到立法中没有关于罢工权的具体规定。它表示关切根据《非政府组织法》,在缔约国内的非政府组织须由司法部进行强制性登记,并由该部来监督它们的活动是否遵守法定目标和国家法律(第八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速通过2007年对《工会及其权利和活动保障法》的各项修正案。它建议撤销对非政府组织的强制性登记要求,并根据其在确认了公民可自行建立组织的《公约》第八条和《乌兹别克斯坦宪法》第34条下承担的义务,修订国家法律。

童婚和强迫婚姻

1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提供资料,表明了为保护家庭而采取的措施,但强迫婚姻和童婚,以及诱拐新娘行为继续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男女两性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确保其在全国实行,包括农村地区。它建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打击童婚和强迫婚姻,以及诱拐新娘行为。

家庭暴力

18. 委员会对暴力侵害妇女,尤其是家庭暴力表示关切(第十条)。

应加强努力,防止和打击家庭暴力,包括为此将家庭暴力刑罪化,并通过关于防止暴力侵害妇女的法案;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包括确保获得司法补救和适当的医疗、社会和法律咨询,以及庇护所。

童工

19.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儿童继续参加棉花收获,处于危险的工作条件下,在学年期间辍学可长达两个月(第七、十(三)和十三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倍努力,确保儿童免遭经济和社会剥削,保证他们充分享有其受教育权;

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侵犯劳动权案件的数目和性质以及所处刑罚的数据,并提供资料,说明防止强迫和有害劳动的监测工作的具体影响;

接受国际组织的定期和独立监测。

体罚

20. 委员会对继续存在体罚,且在法律中不作明文禁止表示关切(第七、十(三)和十三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禁止在所有环境,包括家庭、学校和替代照料中进行体罚,并开展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它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受教育权的第13号(1999年)一般性意见中关于学校纪律措施的建议。

农业改革

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采取了措施,通过农业改革促进农村发展,但据报告,农户被剥夺土地,农民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未得到管理。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女性土地拥有者比例很低,女性户主农户的数目也在减少(第三和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法律和政策措施,迅速处理和解决土地使用权问题,同时考虑到农户的需要和土地权;确保在土地被剥夺的情况下可诉诸司法;调查、起诉和惩治剥夺土地的责任人;对受害者作出补救。它鼓励缔约国推行以两性平等为重点的农业改革。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影响。

住房

22.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有资料表明采取了措施,改善住房情况,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但没有提供关于无家可归者和强迫迁移的数据,以及在市政和社会住房的等候名单上的人员数目。它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显示在强迫迁移后就适当的市政和社会住房的补偿支付。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只有少数类别的公民能够在迁移后得到替代住房,被剥夺了抚养权的人,如果发现不适合与其子女生活在一起,可能会遭到驱逐,但不提供替代性住所(第十一条)。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按照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7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采取适当措施,包括立法和其他措施,为所有遭强迫迁移的人提供替代性住所或适当补偿,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以提供适足住房,包括社会住房,尤其是为低收入家庭以及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提供住房。为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区域和地方各级收集住房数据,并按住房类型、条件和市场价值分类,以查明问题,制定适当战略。

卫生保健系统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至少有半数患者是在农村地区就医,但农村地区的医院和高素质卫生保健人员数目很少。它关切地注意到基本服务不包括在国家保障的福利计划中,在缔约国没有国家健康保险。它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用来说明心理卫生,尤其是替代性心理卫生治疗的状况,以及是否可能对精神病院囚禁案件进行司法审查(第十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进一步改进其卫生保健系统,包括为此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农村医院质量合格,人员和设备配备充足。它建议在国家保障的福利计划中纳入二级和三级服务和门诊药品。它鼓励缔约国制订在对话期间宣布的全民覆盖的国家健康保险计划。它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权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

卫生状况

24.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大幅度下降,但这些比率仍然相对较高。它仍然对该国营养水平感到关切,虽然缔约国作出了努力,解决这一问题。它还感到关切的是,饮食相关疾病的流行加剧,例如肥胖症;酒精和烟草消费增加,尤其是在儿童中间;慢性结核;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发病率增加,尤其是在注射吸毒者中间(第十至十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改善母亲和儿童健康,尤其是在产前和新生儿期,以及防治结核病和艾滋病方面,包括如对话期间宣布的,恢复类罂粟碱替代疗法。它呼吁缔约国解决营养不良和饮食相关疾病,以及烟草和酒精消费。重点应放在预防性保健上,特别是提高对不健康的饮食和烟酒消费的有害后果的认识,监测这些习惯,禁止向儿童出售酒精和烟草,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水和卫生设施

2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步骤,改善饮水和卫生设施管理,但乌兹别克斯坦仍有大量人口缺乏适当的卫生设施和安全的饮用水,尤其是在受干旱和咸海生态灾难影响的花拉子模和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地区。它关切地注意到,供水的不足和污染,污水处理系统运转不良,以及农业中化学品的广泛使用导致的土壤污染,导致了水源疾病的发病率提高。它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空气传播疾病是该国的第二大死亡和发病原因(第十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投入更多资源,改善安全供水和卫生设施,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水、土壤和空气污染。它呼吁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防治水源和空气传播疾病,包括通过政策和提高认识措施做到这一点。它鼓励缔约国与邻国进行水管理合作,以寻求对咸海生态灾难的可行解决办法。它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水权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和关于卫生设施权的声明。

教育

26.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几乎普及识字,但教育和教学人员质量在农村地区还很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在中学和职业学校,性别平衡有所改善,但高等教育中女性的的比例几乎仅为男性的三分之一。委员会还关注提供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教育的学校数目在减少,尤其是哈萨克语和土库曼语,并关注对促进塔吉克语给予的支持不足(第三和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提高教育质量,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它还建议更多地关注性别平衡问题,以确保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它鼓励缔约国扶持少数民族语言,确保在各级提供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教育。它请缔约国进一步投资于教师培训,并在全国推广互联网接入。

文化生活

2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对种族少数的承认,认为它很难接受不承认文化上的自我认同权,也可保证实现种族间的和谐关系。它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在其报告(E/C.12/UZB/2, 第968段)中称,由于种族文化中心的存在,生活在该国的种族和民族群体不认为他们属于种族少数。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其法律保护所有种族群体的受保障权利,包括享有各自文化多样性、传统、习俗、语言,以及所有其他表明其身份和文化联系的表现形式的权利。它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人人有权参与文化生活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D.其他建议

2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签署和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29. 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签署和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接受缔约国尚未接受的各项核心人权条约规定的个人申诉机制,以通过在权利持有人穷尽国内补救办法后向他们提供在国际一级主张其权利的额外机会,进一步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30.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议会议员、政府官员、司法机构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它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动员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团体参与将在国家一级进行的讨论。

31.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协调准则更新其共同核心文件的内容(HRI/GEN/2/Rev.6, 第一章)。

32. 委员会请缔约国不迟于2019年5月30日提交其根据2008年通过的经修订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的第三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