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届会议

2009年5月4日至22日,日内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情况

审议缔约国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的报告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审议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第五次定期报告时要处理的问题(E/C.12/GBR/Q/5)的答复(E/C.12/GBR/5)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009年2月11日]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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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公约》的一般框架1-54

问题1……………………………………….1-54

二、与《公约》一般性条款有关的问题(第一至第五条)6-675

A.第二条(第一款)-国际援助与合作6-75

问题2…………..6-75

B.第二条(第二款)-不歧视8-525

问题3……..8-185

问题4………….19-207

问题5……….21-328

问题6………..33-3710

问题7…………38-5211

C.第三条-男女平等权利53-6713

问题8…………53-6113

问题9……..62-6714

三、与《公约》具体条款有关的问题(第六至十五条)68-30615

A.第六条-工作权68-9015

问题10……….68-7815

问题11………….79-8017

问题12……………..81-9017

B.第七条-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91-10119

问题13………….91-9719

问题14…………98-10120

C.第八条-工会权102-11121

问题15……………102-11121

D.第九条-社会保障权112-11823

问题16…………….112-11723

问题17………….11824

目 录 (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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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第十条-保护家庭、母亲和儿童119-15924

问题18…………..119-12324

问题19………….124-13425

问题20……………135-15827

问题21……………15930

F.第十一条-适足生活水准权160-20631

问题22…………160-17131

问题23……………172-18533

问题24……………186-19735

问题25……………..198-20637

G.第十二条-享有最高标准身心健康权207-25939

问题26…………207-21739

问题27…………..218-22541

问题28…………..22642

问题29…………….227-24842

问题30……………..249-25946

H.第十三第和十四条-受教育权260-28748

问题31…………260-27048

问题32………….271-27750

问题33…………….278-28751

I.第十五条-文化权利288-30653

问题34………..288-29853

问题35……………299-30654

一、执行《公约》的一般框架

问题1. 请提供进一步详细资料,说明缔约国(包括皇家属地及海外领土)采取了哪些措施,用以增强法官、公职人员、警察、执法人员、医生、护士及其他医护专业人员、教师、社工,以及整个公众对《公约》条款的认识。(E/C.12/GBR/5,第34-48段和第91-96段;E/C.12/GBR/5/Add.1,第30-31段和第41段;E/C.12/GBR/5/Add.2,第16段、第239-241段、第388段、第446段和第701段)

1.联合王国政府致力于在国内推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政策。它一贯谋求实现进步的社会和经济议程,在社会融合、减少失业、增加教育和卫生支出等方面取得了持续的成绩,这是政府努力在国内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载权利的证明。

2.政府高度重视《公约》对提高生活和公共服务水准的重要作用,一直通过逐步实现《公约》权利来进一步提高这些标准。然而,按照其对待国际条约的传统做法,联合王国是通过具体的国内法律措施和政策而不是通过将《公约》纳入国内法来履行《公约》义务的。它认为,国内法和具体的政府指南是官员向公众提供服务的最佳框架。为此,政府认为重要的是对政府官员和服务提供者进行培训和向他们提供指导,使他们按照具体的法律和政策而不是按照《公约》规定开展工作。政府不认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公约》一般性条款的意识对官员提供具体服务和提高服务标准有实际好处。

3.政府坚信,联合王国人民了解他们享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虽然福利国家的发展发生在《公约》问世之前,不是基于可在法律上实施的权利,但福利国家提供的利益和服务(如国家卫生服务和免费教育)已深深地扎根于联合王国的文化之中,被人民视为“权利”。

4.各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和其他独立组织就《公约》所载权利提出了大量建议和指导,有些被用于人权和公民教育。政府不认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的《公约》权利意识对广大公众有实际好处或必然导致服务标准的提高。

5.已设立并经常获得政府资助的各种监督机构确保有效提供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关的服务。联合王国人民可以通过法院、各种专门的独立法庭并可诉诸独立的议会行政专员(监察专员)来保障自己权利。

二、与《公约》一般性条款有关的问题(第一至第五条)

A. 第二条第一款-国际援助与合作

问题2. 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预计采取哪些措施,将官方发展援助水平提高到联合国建议的国民生产总值的0.7%。(E/C.12/GBR/5,第55-70段和第80-83段)

6. 联合王国承诺到2013年提供国民总收入的0.7%作为官方发展援助,比欧洲联盟的目标提前二年。继2007年的综合支出审查后,国际开发署预计在三年内按实际价值年均增长11%,从2007/08年的53亿英镑增加到2010/11年的79亿英镑。

7.由于其他政府部门的捐助,联合王国国际开发署同期预算预计增至91亿英镑,是1997年数额的二倍,占国民总收入的0.56%。这符合欧洲联盟到2010年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0.56%的集体承诺。

B. 第二条第二款-不歧视

问题3. 根据收到的报告,包括罗姆人和穆斯林在内的少数民族在就业、住房、医疗和教育领域仍然遭受歧视。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缔约国为消除种族歧视和增进社区团结而采取的各种法律、规章和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并说明种族歧视受害者在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遭到侵犯时可以获得哪些补救。(E/C.12/GBR/5,第102-106段)

8.联合王国全面的反歧视法充分保护种族和民族少数群体,包括罗姆人、吉卜赛人/游民和穆斯林等宗教群体成员。这些法律除其他外,禁止以种族或宗教或信仰为理由在就业、提供商品、设施和服务以及担任公共职能方面实行歧视。

9.1976年《种族关系法》和2000年的《种族关系法》修正案,是联合王国反种族歧视法律的核心文件。这些法律禁止在所有公共权力职能中实行歧视(直接和间接)和造成危害,只有少数例外。有限的例外包括:以国籍和民族出身为由(不是基于种族或肤色)在移民和担任国家公职方面有所区别,具体由立法作出规定或经部长们明确授权;情报和安全机构的核心职能。个人可根据这项法律提出诉讼和要求赔偿。公共机构负有全面义务认真考虑促进种族平等和良好种族关系的必要性。这项全面义务由许多公共机构的具体职能来补充。

10.2003年,当《欧洲种族和就业指令》变成国内法后,联合王国的反歧视法得到了进一步增强。除其他外,为歧视受害者提供了更大的保护:改变了歧视案件的举证责任,订立了种族骚扰的法律定义,禁止在就业和职业培训上实行基于宗教或信仰的歧视。2006年《平等法》扩大了反歧视法的范围,将提供商品、便利和服务以及担任公共职务方面的歧视也包括在内。

11.2005年为加强种族平等而发起的“改善机会,强化社会平等”的计划,为政府和广大社会采取新的行动方案奠定了基础。这一战略符合政府2001年对“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作出的行动承诺,包括制定国家反种族主义行动计划。行动计划覆盖了《德班行动纲领》的所有关键性领域,如教育、就业、卫生、住房和刑事司法制度。

12.2006年和2007年,政府公布了上述战略的年度审查结果。审查报告概述了关键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平等的进展:教育、劳动力市场、住房、卫生和刑事司法制度。第三份进展情况报告将于2009年2月发表。

13.2007年10月1日,平等与人权委员会开始全面运行。委员会以新的方式处理联合王国的平等与人权问题,从不同的平等侧面(如种族、性别、残疾、性取向、宗教或信仰或年龄)入手,而不是孤立地解决单一的平等问题。

14.2007年10月,政府宣布了促进社会融合和缓解社区紧张关系的行动计划,包括投资5000万英镑。这是政府根据委员会融入和融合审查结果作出的反应,审查分析了联合王国为应对当地社区的不断变化而面临的重大挑战。

15.也在2007年10月,政府提出了未来三年的关键指标。每个主要部门都有缩小黑人和少数群体与主要人口之间成果差距的指标。新的指标有:缩小教育差距;减少失业;减少就业歧视;减少工作场所、大学或中小学、利用卫生服务和公共交通方面的不公平待遇;减少卫生和心理治疗方面的不平等;减少仇恨犯罪;增加在公共生活中参与;提高对刑法司法的信任。这些目标和实现这些目标的资金,表明了政府应对不平等问题的决心。

16.关于种族歧视的立法由威斯敏斯特宫联合王国议会负责。苏格兰政府也于2008年12月公布了《种族平等声明》,提出了消除种族主义及种族歧视和促进良好社区关系的优先工作。

17.威尔士议会政府开始与种族平等委员会继尔与平等与人权委员会合作,实施旨在促进良好社区关系和社区融合的Croeso项目――主要针对威尔士儿童和青年,但范围可能更宽。详情可在线查看。

18.威尔士议会政府与威尔士地方政府协会、警察局、威尔士警察局长协会、平等与人权委员会以及各宗教团体合作,实施威尔士社区融合战略。发展的下一阶段是与威尔士各有关组织和个人磋商。战略草案的关键信息是威尔士人需要建设更强大的社区。

问题4. 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自2005年2月实施《歧视审查法》以来,在审查现行反歧视法律框架方面以及通过一部涵盖基于种族、宗教、性别、性取向、残疾和年龄等一切形式歧视的单独的平等法方面取得的最新进展。还请提供更加具体的资料,说明海外领土及王国属地现行的一般性反歧视框架。(E/C.12/GBR/5,第199-204段;E/C.12/GBR/5/Add.1,第26-27段、第85段、第336-339段、第354段、第606-610段;E/C.12/GBR/5/Add.2,第8-10段、第251-252段、第393段和第636段;另见CCPR/C/GBR/6,第256-272段)

19.2005年2月,政府发起了“歧视法审查”,探讨建立更明确、更简化的歧视立法框架的可能,为目前处境不利的群体提供更好的结果。2007年6月,政府公布了一份协商文件,“谋求公正的框架:大不列颠单一平等法案建议”。之后,收到了4000多份反馈,包括各组织的600份反馈。磋商之后,2008年6月和7月发表了两份施政文件,提出了政府对新的平等法案的拟议政策(“谋求更公平未来的框架:平等法案”)和详细文件(“平等法案――政府对磋商的答复”)。这一项目的主要目标是简化和统一所有国内反歧视法律和加强保护。

20.“谋求更公平未来的框架”总结了主要拟议强化措施,包括:公共机构负有新的和简化的推进平等义务,认真考虑消除歧视和促进机会平等的必要性,将现有的种族、残疾人和性别平等的法律义务汇集在一起,也包括变性、年龄、性取向和宗教或信仰方面的法律规定;禁止在提供商品、便利或服务以及履行公共职能方面实行不正当的年龄歧视;增加公共部门透明度的措施,包括取消禁止人们讨论自己国家的保密条款;扩大雇主自愿采取平权行动纠正不公正做法的范围;强化执行的措施。新的平等法案已列入女王对议会第四届会议的讲话,将在该届会议上提出。

问题5. 请按性别、国籍或民族,提供过去五年中难民身份申请数量的最新资料,并按国籍和性别提供最新的受理和拒绝申请的数据,并酌情提供拒绝申请的原因。另外请提供新的资料,说明缔约国关于寻求庇护者和难民问题的法律和政策,并说明缔约国采取和实施了哪些措施,以保护寻求庇护者在难民身份确定过程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E/C.12/GBR/5,第192-198段)

21.关于统计,请见附件。

22.联合王国边境事务处按照1951年《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承诺包括《欧洲人权公约》开展工作。

23.每件庇护申请都由经过专门培训的工作人员按案情的是非曲直进行处理,以确定申请人是否有确凿证据担心出于《公约》所述理由之一可能在其原籍国或惯常居住地受到迫害: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群体成员或政治见解。

24.《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禁止联合王国将任何人遣返到可能遭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国家。

25.联合王国政府认为,有管理的移民对英国经济是一种宝贵的技能和劳动力来源。然而,到英国找工作的人必须经由公认的渠道。为经济原因进入英国与为寻求庇护进入英国不一样,两者必须有所区别。重要的是对在联合王国寻求庇护者的申请要尽速处理,这就是为什么政府制定了到2010年12月在六个月内处理完庇护申请90%的目标(给予或拒绝庇护)。任何寻求庇护者的申请都由独立法官审查,如果法官认为没有实际必要给予庇护,申请者应自愿返回本国。返回和安置援助由国际移民组织负责。

26.1999年《移民与庇护法》(“1999年法律”)结束了寻求庇护者有资格领取社会保障津贴的做法,出台了新的救助制度,于2000年4月开始实施。身无分文的寻求庇护者在其申请得到处理过程中有资格获得救助,救助的获得有着各种限制,在出现条例所述情况后可以中止或停止。现在有三个一揽子救援计划:生活和住处救助;仅提供生活救助;仅提供住处救助。

27.当一寻求庇护者被认定为不需要保护时,联合王国政府的政策是停止对其救助。然而,有各种保障措施保护有18岁以下儿童的家庭,他们可继续接受救助,直到离开联合王国;保护有资格获得地方当局照顾的儿童和弱势成人;保护非出于自身原因而暂时无法离境,否则将陷入贫困的人。

28.庇护申请未获批准而又因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不能立即离境的,如果将陷入贫困,而且又符合某些条件,可以得到救助。怀孕和新生儿母亲还可以得到额外救助。

29.未获批准的寻求庇护者不允许工作。给予寻求庇护者或未获批准的寻求庇护者以工作许可,可能鼓励没有确凿证据担心受到迫害的寻求庇护提出申请,从而延缓处理真正难民提出的申请,破坏有管理移民制度的合理性。这就是为什么在处理寻求庇护者申请期间我们一般不允许寻求庇护者工作。唯一的例外是寻求庇护者已等待判决达12个月之久,而延误又不是他们自己造成的。

30.寻求庇护者及其家属可获得国家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有权接受全科医师或医院的免费诊治。接受联合王国边境事务处住处和社会救助的寻求庇护者可以获得辅助免费医疗服务,如国家卫生服务机构的处方药物和牙齿治疗。其他寻求庇护者可以低收入理由申请此种免费服务。

31.5岁至16岁的寻求庇护者享有与联合王国所有其他儿童同样的权利,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权利。所有16岁至18岁的寻求庇护者有资格获得学习与技能理事会或威尔士议会政府的资助,与联合王国学生一样选修延续教育课程。

32. 为了延续教育费用的目的,19岁或以上的寻求庇护者,只要在联合王国合法居住6个月以上,等待庇护申请的审议结果,或其庇护申请虽被驳回,但仍获得1999年《移民与庇护法》下的救助,则享有与联合王国学生同样的待遇。与此相似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寻求庇护者获得学习与技能理事会的资助,如参加为讲其他语言的人开设的英文课程。否则将被看作是国际学生,需要支付整个课程的全部费用。延续教育学院或机构有权决定它们实际收取的费用。在收费问题上,威尔士议会政府视领取某些津贴或救助的寻求庇护者为“本土”学生。寻求庇护者作为国际学生就读于高等院校,由有关大学对其选修的课程收取全额费用。

问题6. 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居住在缔约国领土内的移民的情况,包括按原籍国、性别、持证情况分列的统计数据,并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以打击在就业、住房、医疗、教育和文化等方面针对移民及其家庭的歧视。

33.关于移民的统计,请见附件。

34.在联合王国拥有永久居留权的移民享有与联合王国国民同样的法律保护。在联合王国合法居留但受到移民限制的人,在寻找工作和获得社会住房等社会福利时受某些限制。长期不居住在联合王国的海外国民接受二级国家卫生服务时需要交费,除非卫生部的条例给予豁免,豁免适用于工人、长期学生和寻求庇护者。即使是难民,立即和必要的医疗救护从不拒绝给予。一般而言,非法移民不得进入劳工市场和获得社会福利,但中小学教育除外。有特别规定对符合某些贫困条件的寻求庇护者提供救助。

35. 请见关于防止歧视的问题3的答复。

36. 关于获得承认的难民,国家难民融合和就业机构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运行,以确保新难民无论在哪里都能获得标准水平的融合救助。这项服务与我们的区域庇护案件管理职能密切联系,是救助获得难民地位或人道主义保护的18岁以上成人的连续过程。这一服务的重点是就业,而就业是成功融合的关键。此外,也提供满足短期需求的实际咨询。这项长达12个月的服务有三项内容:初始的强化咨询和救助,以协助满足关键性需求,如住处、卫生和教育;专门的就业咨询和救助;自愿指导性咨询。

37. 联合王国编写了一份手册“在联合王国生活:成为一名公民的旅程”,用于测试在联合王国永久居留或获得公民权的生活知识。这份手册包含了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有用信息,还专门开辟了介绍联合王国历史、习俗和传统、平等权利与歧视、卫生、教育、就业和司法制度的章节。关于社区参与一章介绍了移民如何广泛参与联合王国社会的生活。联合王国还制定了“公民语言”课程,对象是语言水平较低的人,旨在增强他们获得商品和服务的能力,同时使他们有机会探讨其感兴趣的社会、文化或政治权利领域的问题。

问题7. 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少数民族在议会、分权大会和议会、地方理事会、以及政府、司法和公共管理部门中具有平等代表,并提供最新数据。

38.即将颁布的《平等法案》将包括各种平权行动条款,允许各政党和公共机构采取一系列步骤鼓励代表性不足群体的参与。

39.政府作出了新的承诺,着力在2008年4月至2011年3月解决妇女和少数民族在公共生活中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并采取了各种行动解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代表性不足问题。

40.关于议会,黑人、亚裔和少数族裔议员的人数仍然很少。统计见附件。妇女事务部长2007年7月将这一问题当作自己的优先任务之一,并于2008年7月报告了进展情况。

41.2002年《性别歧视(候选人)法》允许政党使用只包含妇女的选举短名单,增加妇女参选当地、国家和欧洲职位的人数。这一行动针对所有妇女,包括黑人、亚裔和少数族裔妇女。政府已宣布这些特别措施将延长至2030年。

42.2008年11月,召开了议长会议,审议妇女、少数群体和残疾人在下议院的代表性问题。

43.2007年11月,成立了国家穆斯林妇女咨询小组,由担任领导职位的妇女组成,作为穆斯林妇女的“大使”和榜样。政府在过去三年一直向“黑人选票行动”提供资金,协助增加黑人、亚裔和少数族裔妇女参加所有公共生活领域的人数以及登记和参加选举的人数。

44.政府希望增加地方一级的代表性,在2008年7月发表的白皮书“谁掌控社区――真正的人民和真正的权力”中,政府同意采取行动,通过立法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实现独立市政委员会的目标。地方市政委员会促进民主的义务是白皮书的中心议题,为重点和文化的变化建立了一个框架,带动各方面人员参选。

45.2008年5月,部长们发起了一个新的跨党派工作组,领导英国的外宣活动计划,提高人们对市政委员作用的意识,提供咨询和信息支持黑人、亚裔和少数族裔妇女参选。

46.政府承诺建立得到广大公众信任的不偏不倚、高质量的司法系统。2005年,建立了司法任命委员会,作为新的独立的司法遴选机构。议会要求司法任命委员会任命时只注重业绩,并考虑遴选任命人员时鼓励多样性原则。

47.司法任命委员会实施外宣方案,鼓励代表性不足群体的候选人申请担任司法职务。被提名担任半日制(不领报酬)职位人员的多样性是一个令人鼓舞的进展。

48.有关统计,见附件。

49.在威尔士,威尔士议会政府与代表少数民族社区的组织合作,鼓励他们申请出任公职。除此之外,还于2008年2月发起广告宣传,由来自少数群体社区的公职人员现身说法,充当示范角色。

50.威尔士国民议会与“黑人选票行动”合作,2007/08年度实施了“影子议会”计划,由黑人、亚裔和少数族裔人与议会所有党派的议员配对。有证据表明这样做有助于在其政治发展中发挥“影子”作用。威尔士议会政府目前与国民议会和威尔士政府协会合作,2009/10年度将在议会和地方政府实施类似计划。2008年12月,威尔士议会政府还支持了政府平等事务处的一次旨在鼓励黑人和亚裔妇女参与地方政府的活动。

51.苏格兰政府向BEMIS(苏格兰黑人和少数民族基础设施)和苏格兰CEMVO(少数民族自愿部门组织)提供资助,建设少数民族自愿组织的能力。苏格兰CEMVO收到了资助并采取了具体行动,增加少数群体人民参加主流民主决策机构的人数;其黑人领导网是2006年1月建立的,目的是发展少数民族管理者的集体领导议程和培养这些领导人。

52.苏格兰CEMVO也收到了资助支持由苏格兰各社会群体代表组成的“少数民族公民议会”(EMCC)。该议会力求通过建立“公民参与的有形结构”,改变苏格兰的“公民版图”。EMCC的发展是因为少数民族在公民领导人中的代表性很低,旨在通过举办黑人和少数民族个人的区域研讨会来建设参与和领导技能。

C. 第三条-男女平等权利

问题8. 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在解决男女工资差别和事业发展不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障碍。特别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以执行妇女和工作委员会2006年2月提交的题为“打造一个更公平的未来”的报告中的建议。(E/C.12/GBR/5,附录一:根据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提交的报告,第29-32段)

53.政府设立了独立妇女与工作委员会,以审议各种扩大性别薪资差距的因素,就如何缩小这一差距提出建议。委员会于2006年2月提交了题为“建设更公平未来”的报告。报告提出了大量实际意见,还包含了关于技能、培训和半日制工作等40条建议。政府继续采取行动落实委员会的建议,缩小性别薪资和机会的差距。政府最近发表了执行委员会建议最新进展情况报告――“走向更公平未来”,介绍了全面和协调的行动。最近,妇女与平等事务部长请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了解政府是如何执行委员会原有建议的。预计委员会2009年夏季发表其意见。

54.政府的工作是制定雇主最佳工作规范;编制平等问题检查清单,协助雇主了解可能影响性别薪资差距的各种问题;资助工会平等事务代表促进工作场所的平等;资助各种改善高质量半日制工作机会的项目;支持妇女企业;改善对青年人的职业咨询。

55.此外,政府还努力协助家庭在分担养育子女责任方面拥有更大的灵活性。根据2002年《就业法》,6岁以下儿童父母、残疾儿童父母以及照顾成人者,有权请求灵活工作时间。政府最近宣布,从2009年4月起,这一权利将扩大到16岁以下儿童的父母。

56.政府已将法定带薪产假、产假津贴和法定带薪收养假从26周增至39周,并打算将带薪产假延至12个月。政府还打算允许就业的父亲享有26周的“附加父亲假”,以对养育子女发挥更大作用,并使母亲在自愿前提下尽早返回工作岗位。

57.北爱尔兰就业与学习部资助托人费用,协助因照顾子女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学生进入劳动力市场。这一条款的广告宣传运动描述了青年女性的“非传统角色”(当管道工等),从而有助于改变人们的刻版印象。

58.在威尔士,威尔士议会政府与工会大会和平等与人权委员会合作,实施若干阶段的“缩小薪资差距”运动,目的是缩小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目前正在资助一个项目,以提高同工同酬意识和推广企业做法。

59.苏格兰政府2007年3月发表《性别平等计划》,提出了实现性别平等的高级目标,其中包括同工同酬目标和造成工资差距的职业隔离目标。苏格兰政府将按照其职责要求每年报告进展情况。

60.苏格兰政府继续资助和参与“缩小工资差距”项目。这一项目旨在提高雇主和雇员的男女工资差距意识和了解其中的原因(男女之间职业不平等),并鼓励和支持采取行动缩小工资差距。

61.2006年底,政府建立了跨司工作组,大力推动苏格兰政府消除性别偏见和职业隔离的工作;执行联合王国妇女与工作委员会2006年2月报告关于在一代人中缩小男女工资和机会差距的建议。工作组报告已于2008年8月公布。

问题9. 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缔约国在确保妇女在公共事务、特别是行政、司法、议会以及私营部门中高级职位的平等代表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并提供最新统计数据。(E/C.12/GBR/5,第199-204段;E/C.12/GBR/5/Add.2,第253段、第395-397段和第637段;另见CCPR/C/GBR/6,第299段、第301-302段和第314段)

62.政府努力平衡男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权。它作出了新的承诺,力争在2008年4月至2011年3月解决妇女和少数民族在公共生活中代表权不足的问题。2008年11月召开了议长会议,辩论和审议妇女、少数民族和残疾人在下议院中代表权不足的问题。

63.2002年《性别歧视(候选人)》允许采取平权措施增加妇女的参与。政府宣布它打算将这些特别措施延长到2030年。

64.《工作与家庭法》有助于更好地平衡工作与生活,扩大现有立法范围,使拥有较大家庭责任的人有权申请灵活工作时间。这样做可以协助妇女克服职业晋升的壁垒。

65.公职人员委任专员被赋予更大的促进多样性的角色,有权采取措施在公职人员委任程序中促进多样性。国家妇女委员会实施计划,将妇女组织与公职人员委任广告宣传程序联接,使国家妇女委员会网站公共生活网页上出现新的女性名单。

66.即将颁布的《平等法案》将包括各种平权行动,允许各政党和公共机构采取一系列步骤鼓励代表权不足的群体更多参与,包括在公职人员委任中实现性别、种族和残疾人目标。

67.关于政府有关司法机构的行动,详请见问题7的答复。关于统计,请见附件X。

三、与《公约》具体条款有关的问题(第六至十五条)

A. 第六条-工作权

问题10. 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缔约国在实施不同战略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缔约国为了向特殊群体,例如:单亲、50岁以上的人、残疾人及少数民族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而通过的“技能新政”。(E/C.12/GBR/5,附录一:根据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提交的报告,第58-66段和第88-95段;E/C.12/GBR/5,附录二:根据劳工组织第122号公约提交的报告,第77-105段)

68.“技能新政”是提高个人技能的一揽子措施,因为缺少技能已成为人们获得和维持就业的主要障碍。重点是改善儿童、家庭和学校事务局、学习和技能理事会、工作与养恤金事务局和附加工作中心之间的合作,在工作中和工作之外更有效地提高个人的技能水平。

69.“技能新政”是在国家就业专家组报告“从福利走向劳动力发展”(2004年)和“富有活力的人民和富有活力的地方”(2005年)”的基础上提出的。国家就业专家组是一个由雇主领导的机构,就联合王国政府劳动力市场政策和方案的设计、执行和绩效向各位部长提出建议。

70.“技能新政”包含四项内容:“技能培训”,提供个性化支持,协助失业人员发展维持和强化就业所需要的技能;“技能证书”,协助个人和雇主认明、规划和记录技能及资格;“成人学习方案”,向资格低于国家职业资格至2级的福利领取者提供全日制培训,其中包括培训津贴,培训津贴不影响领取生活津贴;“从福利到工作议程”,是提高低技能特别是2级技能以下者津贴领取者可就业能力的战略,并支持可持续就业。

71.新政下有许多方案,每个方案都针对不同的群体。它们包括:单亲父母新政方案,适用于不工作或每周工作不足16小时的单亲父母;单亲父母新政方案附加措施,目前在某些地区试行;残疾人新政方案或残疾人就业路径新政方案;50岁和以上者新政方案,适用于50岁和以上者寻找工作。

72.新政的其他方案有:领取求职者津贴至少6个月的18至24岁的青年新政方案;领取求职者津贴至少18个月或以前21个月中领取了18个月的25岁以上者新政方案;伙伴新政方案,适用于领取求职者津贴、收入补贴、丧失工作能力津贴、护理者津贴或严重残疾津贴6个月者的伙伴;音乐家新政方案,使符合以上前两个方案条件的音乐家能够谋求音乐事业的发展。

73.联合王国政府文件“为就业作好准备:我们这一代的充分就业(2007年12月)”概述了新的、更加灵活的新政建议。这一建议按照2007年报告“减少依赖、增加机会:从福利过渡到就业的各种选择”,融合和替代现有各种方案提供的就业支持。

74.2007年《福利改革法》执行了“福利新政:提高人民的就业能力(2006年)”提出的丧失工作能力津贴的改革建议。从2008年10月27日起,新申请者将领取就业和辅助津贴,替代以前基于丧失工作能力和残疾的丧失工作能力津贴和收入补贴。新方案规定进行医疗评估(工作能力评估),以确定个人获得就业和辅助津贴的资格和返回工作岗位需要的支持。还要求有工作能力的人参加工作面试并在顾问的协助下制定重返工作岗位的行动计划。

75.就业和辅助津贴将补充“就业路径方案”提供的支持,这是联合王国政府在从福利过渡到工作议程下对身体健康欠佳者和残疾人就业的关键性改革之一。

76.在北爱尔兰,自1998年颁布以来,新政方案有了许多变化。例如,单亲父母(许多是妇女)现在可以利用所有新政条款,而过去仅限某些内容。新政方案现在不接纳新来者。

77.现在已制定了新的方案“实现就业的步骤”。这是一个菜单式办法,主要针对个人实现就业的障碍。“实现就业的步骤”于2008年秋季推出,向失业和就业不足的各种人员开放,其中包括单亲父母、50岁以上者和健康条件不佳的人和残疾人。所有符合条件的用户都有利用,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等。

78.还向残疾人提供另一套服务,以协助他们找到工作。

问题11. 请提供关于残疾人就业/失业率的详细资料,包括按年龄、性别和残疾类型分列的统计数据。缔约国为打击歧视和促进残疾人在就业领域的平等机会通过了各项法律措施和政策,请另外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其实施方面的进展。(E/C.12/GBR/5,附录一:根据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提交的报告,第107-108段;E/C.12/GBR/5,附录二:根据劳工组织第122号公约提交的报告,第15-26段)

79.关于残疾人就业率的统计,请见附件。

80.请见关于就业和辅助津贴以及残疾人新政的问题10的答复。还请见关于改革防止歧视的一般框架的问题4的答复。

问题12. 根据收到的报告,来自2004年5月加入欧盟的中东欧国家的移民工人在就业领域遭到各种形式的剥削,包括低工资(往往低于国家最低工资)、不按时支付工资、工作时间过长、扣留旅行文件、工作场所的暴力和虐待、以及不安全/不健康的工作条件。缔约国为保护移民工人,包括无证移民工人和就职于非正规经济部门的移民工人在工作场所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通过了各种法律和政策措施,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这些措施的执行情况。

81.合法移民与联合王国工人享有同样的就业权和追索权。在联合王国非法工作的工人不享有同样的基本就业权,但所有工人都有权在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环境下工作。政府加强就业权利的实施,是力求提供一个更公正的竞争场所,驱逐流氓雇主,改善所有工人的待遇。

82.政府建立了就业权利的公平框架,包括最低工资权、24天带薪休假权――2009年4月将增至28天、不被强迫每周工作48小时以上的权利。政府还执行工作方案,确保所有工人包括移民工人享受这些权利,这些权利得到切实执行。关键的措施包括:开展活动,提高弱势工人的基本就业权利意识,鼓励他们举报工作场所的侵权行为;开辟执行和守法热线,方便弱势工人举报侵权行为,了解政府实施权利的信息和建议;采取行动,消除阻碍检查人员传递信息的法律信息分享壁垒;与咨询机构、社区团体和地方当局进行更多的面对面接触,提高它们对国家最低工资、就业机构标准和其他基本权利的意识,建立当地联系,了解不遵约雇主的情况。

83.由就业关系部长主持的公平就业执行委员会将各执行机构和外部利益攸关者聚集在一起,共同推动这些改革。

84.政府还加强了就业权利的实施。2008年《就业法》规定对不遵守国家最低工资者给予更严厉处罚,并加强对机构工作者的保护,对违反就业机构规章者进行起诉,以便由皇家法院审理,皇家法院可实行较严厉的处罚。案件可由执行机构提出,无须证人。

85.政府还采取措施,确保移民工人在抵达联合王国之前和之后清楚地了解工作场所权利。重要的是在移民工人离开母国前就接触到他们,因为在他们抵达后再帮助他们则困难得多,他们可能不讲英文,抵达后也没有事先安排好的住处。

86.我们主动与所有欧盟新成员国合作,编制了两种语言的《行前须知》小册子,确保潜在移民能够在离开自己国家前和抵达联合王国后知道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小册子由波兰、立陶宛和罗马尼亚政府制作,在工人母国和联合王国广泛散发。

87.政府公布了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并汇集各种信息让移民工人了解自己有权享有国家最低工资,并知道到哪里去咨询。2008年,还通过外宣工作、招贴画和在线活动开展了主要针对波兰、立陶宛和斯洛伐克工人的提高意识活动。

88.此外,加入国(2004年加入的8个国家――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波兰、斯洛文尼亚和斯洛伐克和2007年加入的2个国家――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工人被要求在内政部工人登记计划下登记,并收到六种语言印发的“了解你的权利”小册子。

89.在北爱尔兰,合法工作的移民工人享有与当地工人一样的就业权利,包括国家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休假。违反就业权利,通常由法庭处理。

90.北爱尔兰有关就业视察和执行机构以及联合王国和爱尔兰共和国负有类似责任的部委,共同努力打造潜在信息共享平台,并提出基准做法。

B. 第七条-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

问题13. 请说明国家最低工资是否足够让工人及其家庭过上温饱生活。缔约国为防止和惩罚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采取了措施,请另外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措施的执行情况。一些王国属地及海外领土没有关于最低工资的法律,请说明在这些地方建立了哪些机制,以保障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享有过得去的生活水平。(E/C.12/GBR/5,第107-108段和第211-213段;E/C.12/GBR/5/Add.1,第42段、第91-92段、第361-373段、第401-403段和第611段;E/C.12/GBR/5/Add.2,第96段、第267-269段、第411段和第466段)

91.政府经常听取独立的最低工资委员会关于国家最低工资和工资水平的咨询意见。委员会考虑到各种因素,确保最低工资水平能够保障工作者享有像样的最低工资,而且不影响就业。

92.最低工资是政府解决低生活标准问题的更大战略的一部分,需要结合其他减贫措施一起看待。从2008年10月起,最低工资(成人工资),加上工作税减免和其他福利,可保证有一个孩子和一个全日制工人的家庭每周至少收入292英镑,相当于每小时7.38英镑。

93.根据独立低工资委员会的建议,从2008年10月1日起,成人工资(22岁及以上者)从每小时的5.52英镑增至5.73英镑,见习工资(18岁至21岁)从每小时4.60英镑增至4.77英镑,16岁至17岁者工资从每小时3.4英镑增至3.53英镑。国家最低工资目前是平均工资的51.3%(截止2008年4月)。

94.这些最低工资标准是不能再低的工资底限。制定新工资标准的目的是通过增加最低工资向低收入者提供援助,同时保证他们的职业前景不会因工资标准过高而受到损害。

95.联合王国政府着力实施对工人和企业都有好处的简单有效的国家最低工资制标准,阻止不守法企业向工人少付工资,消除少付工资带来的不公平竞争优势。2008年《就业法》强化了就业法的实施,对不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的雇主实行新的处罚,并赋予最低工资实施者更大的权力,更有效地处理严重违法案件。《就业法》还出台了计算拖欠最低工资的新办法,将少付的时间计入在内。新的执行制度有助于保证个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得到公平对待,并对不遵法者给予更大的威慑。这些改革将于2009年4月6月生效。

96.2007/08年,政府协助补发对19,000名工人拖欠的390万英镑。

97.在北爱尔兰,根据1998年《北爱尔兰法》第3条,国家最低工资是一个保留事项。根据该法律,几乎所有联合王国工人都有合法权利享有每小时最低工资,无论其所做的工作和所服务的企业种类。工资标准以年龄而有所差异,可分为三档:22岁及以上的工人;18岁至21岁的工人;16岁到17岁的工人。国家最低工资保护不适用于18岁以下的工人。

问题14. 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缔约国关于以下内容的现行法律和政策:(a)强制性休息时间;(b)加班和加班费;(c)带薪公共假期;和(d) 定期带薪假期。

98.根据《欧洲工作时间指令》和《联合王国工作时间条例》(1998年,后经数次修正),工人享有以下权利

作间休息――如果工人必须连续工作六个小时以上,他或她有权休息;

每日休息――工人有权在每个工作日之间不中断地休息11个小时;

每周休息――工人有权每周休息一整天。可以每两周安排休息,即每两周休息2天。

99.不得强迫工人每周工作48小时以上。工人可以同意每周工作超过48小时,此种协议必须是书面的,由工人本人签字。雇员不少于7天前通过雇主,此协议可以终止。报酬标准是契约问题,由个人谈判达成。

100.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工人在公共假日工作可以获得更高的工资,尽管单个合同允许这样做。

101.自2007年10月1日以来,政府分阶段执行法律,增加了法定最低休假时间,凡《联合王国工作时间条例》覆盖的工人――无论是半日制还是全日制――都有权每年享有4.8周的带薪休假(如果每周工作五天,为24天),半日制工人按比例计算。从2009年4月1日起,将增加到5.6周(如果每周工作5天,为28天)。

C. 第八条-工会权

问题15.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关于罢工权的法律违反了《欧洲社会宪章》第六条第4款,因为:(a) 工人通过合法的集体行动维护其利益的范围受到过多限制;(b) 在告知雇主投票采取工业行动方面的规定过严;(c) 没有足够的措施保护工人在采取行动时不被解雇。请就上述问题作出评价。(E/C.12/GBR/5,第109-115段和第218段)

102. 联合王国卑谦地表示不同意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的意见。联合王国认为,本国有关工业行动的法律框架完全符合《欧洲社会宪章》,以及联合王国其他与工会相关的国际义务。联合王国的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罢工权,但通过1992年《工会和劳资关系(整合)法》(“《1992年法》”)第236节,达到了同样的效果。该节规定,法院不能下令任何雇员从事任何工作,或前往任何工作地点上班。这就意味着,个人可自由地不去上班,而法庭不能强迫他们工作。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具体提及的三个问题,均在以下段落中进行了阐述。

103. 关于工人们通过合法的集体行动维护其权益的范围,政府满意地感到,劳资纠纷的定义应限制在工人与直接雇主之间的纠纷范围。政府认为,继发行动仍应为不合法的行为,因为这是对联合王国社会尤具破坏性的行为。政府认为法律是可运作的,并且为工会采取或威胁采取工业行动维护其会员的权益划定了足够宽泛的范围。联合王国的雇主视工会罢工为颇具实力的武器。

104. 大多数甚至所有的成员国都对工会组织工业行动的能力规定了某些限制。这些均系根据各国本身的制度和劳资关系惯例规定的限制。联合王国按本国国情的规定了一些必要的限制。政府认为,根据分权化的劳资关系体制,联合王国必须规定工会组织任何形式的继发性工业行动都为不合法。此外,政府认为,对工会的这些限制是必要和适当的,因此,符合联合王国的国际义务。

105. 关于预先向雇主通报拟就工业行动进行表决,《1992年法》第266A和234A载有关于工业行动通报的法律。1999年《就业关系法》和2004年《就业关系法》均采取措施对工业行动法进行了澄清和现代化,包括删减了不必要的复杂规定。为此,对第266A和234A节都进行了实质性的修订。

106. 《1992年法》有关通知的条款,为工会提供了重要的灵活度。在打算举行表决时,工会没必要去了解已经掌握之外的情况,也不必期待工会应完全了解会员们是否打算举行表决。

107. 政府认为,向雇主通报工业行动的规定必须保留。向雇主通报表决情况是有助的,因为这将表明局势已越发接近于可能采取的罢工行动。这就让双方有时间作出更大的努力,力争解决纠纷,从而避免罢工行动。

108. 关于保护工人免于因采取工业行动而遭解雇,政府卑谦地指出,由于1999年《就业关系法》和2004年《就业关系法》所采取的措施,联合王国大幅度地加强了对雇员的保护。这些是双重性的新保护措施,而且保护措施适用于工会合法组织的所有正式工业行动。

109. 第一,若某雇员因采取了长达十二周,或不到十二周的工业行动(不计入雇员被雇主封锁在厂外的天数)遭到解雇,即自动成为雇主的不公正行为。联合王国境内采取的绝大部分(95%以上)工业行动未超出此规定限期。

110. 第二,只要在罢工期间雇主未采取一切合理的程序步骤,以解决同工会之间的劳资纠纷,雇主对不论坚持了多长久工业行动的雇员实行解雇,均为不合法之举。这就意味着,通常雇主都必须援用无遗纠纷解决程序,并且(只要工会提出要求)利用协商者和调解人从中调解,然后,才能解雇任何工人。

111. 政府不支持雇主在工人采取工业行动时不得解雇他们的观点。法律即要在雇主与工人双方的利益之间达成某种合理的平衡,也鼓励双方通过谈判解决他们的纠纷。

D. 第九条-社会保障权

问题16. 请提供更多详细资料阐明缔约国的养老金制度改革,并阐明缔约国计划采取哪些措施,支付人口老龄化造成的较高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费用问题。(E/C.12/BGR/5,第227-228段)

112. 2008年《养老金法》改革了2006年12月公布的白皮书《个人账户:储蓄的新方法》确立的私人养老金制度。这些是根据2007年《养老金法》推出的改革,旨在使得并鼓励更多的人建立私人养老金收入,以补充其从基本《国家养老金》领取的津费。上述法案在大不列颠境内适用,然而,并不打算适用于北爱尔兰地区。因为,北爱尔兰地区制订出自己的退休金立法,将在适当时推出相应的条款。政府计划从2012年起推行上述改革,但将在2012年之前公布相关情况,以确保受上述改革影响的人,在改革生效前做好应变准备。

113. 从2012年起,按政府计划,雇主将自动接纳22岁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内未加入任何有资质的养老金计划的合格工人加入有资质的工作地点养老金计划。(这可包括新的“个人账户”制度)。自动纳入意味着不再是选择是否加入雇主在工作地点提供的退休金制度,而是所有够格的工人都必须主动作出决定,只要他们有任何理由认为这项制度不是适宜其个人储蓄的形式,即可拒绝加入工作地点的退休金制度。

114. 为了鼓励参与,第一次规定所有雇主必须(按薪金单)为每一个合法雇员加入工作地点退休金制度提供至少3%的缴纳金。雇主的缴纳金将补充雇员缴纳的4%,政府以税务减免方式提供约1%的退休金。

115. 从2012年起,政府打算确立新的低费用储蓄办法(个人账户制度),目标是那些无法加入基于良好质量工作设立的退休金制度的雇员――主要是中低收入者。这将(基于2005年的收入水平)提供每年3,600英镑缴纳金的限额,一般禁止转进或转出此退休金制度,是为了让此退休金制度着重于目标市场。

116. 该法包括了通过一个由退休金主管机关通盘负责的履行制度和扩大兑付机构的汇额来落实雇主义务的各项措施。

117. 这项法律还载列了若干旨在简化国家和私人退休金制度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追加国家退休金和废除与外包权相关规则的综合措施。这就对“退休金保护基金”的运作方式实行了若干变革,包括致使退休金保护基金的赔偿款项可在离婚时得以分摊共享,并且使患有不治之症的退休金保护基金的个体成员,将他们应得的退休金转为按一笔数额领取的款项。此外,变革还包括了一些将可改变享有资金援助制度资格条件的措施。

问题17. 请提供更详细资料阐明缔约国在王国属地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所有妇女在生育前后充分享有带薪产假或带有适足社会保障福利的产假。(E/C.12/GBR/5/Add.1,第146段、第444段、第459段、第612和616段)

118. 请参见附件关于王国属地问题的答复

E. 第十条-保护家庭、母亲和儿童

问题18.请提供资料,阐明涉及性暴力(包括强奸)刑事犯罪的起诉和定罪以及处罚数量,并提供过去五年中作为性别暴力受害者住进收容所的妇女人数分列数据。(E/C.12/GBR/5,第116-125段)

119. 请参见附件统计数字。

120. 2008年3月,妇女和平等事务部长宣布,今年联合王国通过政府全面基金的强奸危机应急中心提供110万英镑支持。二十个强奸危机应急中心得到了上述基金的资助,确保这些中心能够继续为遭受性虐待和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服务。这笔追加资金是为了充实应对性暴力和虐待问题的第三部门业已筹集的其他基金,即联合王国政府在本财政年(2008-2009年度)――过受害者基金提供的125万英镑,以支助自愿和社区部门的服务,包括强奸危机应急中心,以援助遭性暴力和虐待的受害者。政府还提供了15万英镑的核心资金,支助松散的伞状组织,“苏格兰和威尔士强奸危机应急协会和幸存者信托基金”,以协助稳定这个部门。联合王国政府认识到,某些应对在性暴力问题的自愿部门仍面临着一些挑战,而且我们已与两个主要的伞状组织探讨了如何应对这些挑战的问题。

121. 至于苏格兰,所附表格显示最近5年来因猥亵罪而遭起诉的人数(按罪行种类,分为:强奸和强奸未遂、猥亵、淫猥行为以及其他猥亵罪行)和主要判处的惩罚。这是参照法院数据,我们能提供的最接近于“涉及性暴力犯罪行为”的数据,然而,这些仅是涉及被告的现有资料,并无受害者资料。

122.2008年12月发表了最近期的《谋杀罪》年度出版物。附件所载表3详细载列了谋杀罪受害者的年龄及性别。

123. 北爱尔兰的庇护计划是,由北爱尔兰住房事务署(住房署)牵头推出的一个以受害者为中心的行动计划,以援助遭暴力的受害者并防止无家可归现象。这项援助行动包括创建庇护间-在家庭内设立一个安全房,从而受害者得以躲在房内打电话,等待警察的到来。2007-2008年度期间,住房署的“无家可归问题预算”为妇女援助家庭暴力求助热线拨款86,000英镑,而且向整个北爱尔兰区域内的各类妇女援助方案支付了总共349,390英镑住房福利款。支助民众事务处还为妇女援助机构拨款,支助遭家庭暴力之害者。2007-2008年度为支助民众事务拨出了300多万英镑。

问题19. 请提供资料阐明家庭、学校和替代照料环境中,还有王国属地及海外领地的体罚情况。(E/C.12/GBR/5,第126-130段)

124. 近几年来对国内体罚的普遍程度未进行过大规模的研究。然而,2007年儿童、学校和家庭事务部委托普查了家长对打孩子的态度。这是一份普查家长对体罚儿童所持看法的研究报告,可在线查阅。

125. 这份研究报告表明,29%未满18岁儿童的家长称,以往几年期间,他们至少打过某个孩子一次。这就表明大部分家长并不是近来打过他们的孩子。57%的家长说,他们在女子的某个年龄阶段期间,曾打过其中的一个孩子。24%的家长采用或曾采用打的办法来纠正或管教其子女的行为;十分之三的家长认为,打是管教孩子最有效的手段之一。由于家长们认识到,还有更有效的管束办法,打孩子已不是那么经常采用的管束手法了:在目前年过65岁的家长中采用打来改进或管教其子女行为的占44%,而在目前年龄15-24岁的家长中占7%。这个看年龄两组各占两个极端的数字表明,采用打来改进和管教行为的做法,随年龄相应逐步递减。

126. 研究还表明,大部分家长不希望禁止打孩子;59%家长同意如下说法:“法律应当允许家长打孩子”,然而67%家长不同意打孩子的说法:“应当完全禁止家长打孩子,那怕只是拍打,作为一种惩罚”;即使在那些反对打孩子的家长中,也有45%的家长反对完全禁止。

127. 政府并不谴责打孩子,但不同意禁止打孩子是减少体罚正确方式的看法。政府高兴地看到,随着时间推移,家长对打孩子的态度出现了变化。政府决定,通过正确的家长教育方式,鼓励朝着这个方面推进。

128. 英格兰和威尔士已废除了学校中的体罚。英格兰和威尔士不允许在替代照料环境下的体罚。英格兰和威尔士不允许少年拯救收容所,包括少年犯收容院、治安培训中心和儿童治安收留所实行体罚。

129. 根据1987年《(北爱尔兰)教育(体罚问题)法》,从1987年8月15日起,北爱尔兰规定拨款援办学校对学生体罚为非法行为。2003年下达的《(北爱尔兰)教育和图书馆法》将这项立法扩展至北爱尔兰为数不多的几所独立学校的学生。

130. 2006年9月,北爱尔兰有关体罚的法律参照英格兰和苏格兰法律作了修订,从而当家长收到对其子女严重侵害的指控时,不可再援用“合理斥责”为辩护理由,但仍可用于作为对一般法律伤害指控的辩护理由。从根本上来说,这就意味着“合理斥责”的辩护理由,如今只有在伤害轻微的情况下才予以考虑。凡造成超过表面或轻微不适的对待,即为不法行为。

131. 2003年苏格兰颁布的《(苏格兰)刑事司法》,确保了某些惩罚形式绝对没有可辩护的理由,并规定了一项检验标准,以确定各种情况下的其它形式是否具备可辩护的理由。政府希望,这项法律的生效,将导致家长态度上的改变,鼓励不出现报告所述的案情。凡构成暴力的行为,都没有可辩护的侵害理由。

132. 苏格兰禁止对由公共资金支助或支持的公立学校或独立学校以及一系列其他各类学校中上学的儿童实施体罚。通常不可进行体罚,凡是不人道或有辱人格惩罚都不行。苏格兰禁止替代照料机构中所有寄住院所实施体罚。

133. 经修订的《照管儿童条例(草案)》(目前推出供磋商)将阐明,禁止领养照管人采用体罚。这项条例旨在规定,禁止体罚也应适用于亲属关系的照管。“全国领养照管标准”还清楚阐明,“每个被领养照管的儿童都受到保护,不得遭受任何形式的体罚”。

134. 苏格兰监狱和青少年罪犯教管所认为,“体罚”系为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禁止酷刑)的行为。1998年苏格兰法规定,《苏格兰议会法》不得列入与人权公约不相符的条款。1998年的法律还规定,苏格兰执行机构(政府)成员没有权力制定任何与人权法不相符的附属立法或任何其他法案。《监狱条例》是附属立法。因此,苏格兰执政机构(政府)显然不能在该《条例》下制定任何不符合《人权公约》的条款。

问题20. 请提供详细资料阐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打击贩运人口,尤其是贩运妇女和儿童行为的措施,以及为遭贩运之受害者提供的协助和支持。另请阐明上述措施的执行情况,尤其提供过去五年来,因贩运人口遭起诉和定罪人数的分列统计数据。

135. 联合王国政府旨在使联合王国成为对人口贩运行为疾恶如仇的国度,并保护受害者和可能的受害者。联合王国建立了一个以受害者为核心,从终点追溯至源头,打击人口贩运行为的综合战略。这个战略载于2007年3月首度发起,并于2008年7月更新补充的行动计划。这项计划确立了政府打击一切贩运人口形式的战略,详细阐明为遏制贩运行为采取的85项行动,涉及到如下四个关键领域:预防;调查/执和追究;保护和援助成年受害者;以及儿童受害者。

136. 政府建立了打击贩卖人口犯罪跨部门部长级小组,协调整个政府部门实施这项工作。由内务部和副检察长联合主持的一个非政府组织利益攸关方小组将作为政府有关贩运和相关问题政策的磋商论坛。

137. 关于执法和追查工作,2006年政府建立了联合王国打击贩卖人口犯罪中心,这是一个多重机构组织,负责协调围绕着贩运人口问题的情报,分析及运作活动。

138. 2003年《性犯罪法》囊括了出于色情剥削目的的贩运行为,而2004年的《庇护和移徙(申请者待遇)法》把贩运强迫劳工的行为列为罪行。根据上述两项法律,贩运人口罪最长可判处达14年的监禁,同时还处以罚款。2004年5月至2008年11月期间,92人因出于色情剥削目的从事贩运被判罪,截至2008年11月,有4人因贩运劳工被判罪。刑事司法制度还在追究另一些案件。然而,贩运者可因诸如强奸、绑架和开设妓院等一系列相关罪行被判罪。因此,难以断然宣称,有多少人因贩运人口遭到追究。皇家检察署和联合王国人口贩运问题中心正在制定更为有力的数据收集法。

139. “五步行动之二”,即警方牵头展开的最大规模打击出于色情剥削目的进行人口贩运的执法运动,从833栋住所中成功解救了167名受害者,其中有13名儿童,逮捕了528人。此外,还收缴了50万英镑,扣押了300多万英镑的资产。

140. 目前打击贩运人口已成为警方的核心事务。每一支警察力量都应处置其管辖区内的贩运行为。警方的首要任务是基于从“五步行动之二”汲取的教益,得到巩固加强并采纳最佳的做法。打击有组织的偷渡罪,包括人口贩运也是严重有组织犯罪局的第二个重要任务。严重有组织犯罪局与多重机构方案协调配合,旨在打击那些对联合王国形成影响的关键起源和过境国内的有组织偷渡罪。

141. 关于预防,2008年11月,政府公布了一项审查结果,阐明了为解决卖淫需求可采取的更多做法。审查报告列出了针对新罪行(严格追究的罪责)采取的各项措施,惩治同遭贩运者或在别人招揽下进行的钱性交易。

142. 联合王国发起了提高对人口贩运问题认识的‘蓝色蒙眼布’运动,得到了越来越多国际合作伙伴的采纳(包括制止犯罪者国际组织)。政府还资助在伦敦公交系统张贴Poppy计划招贴画,旨在提高国内对贩运现实状况认识的运动。

143. 政府的目的是要确保所有受害者都获得切实的支持和保护。罪行受害者在法律上有权获得《受害者行为守则》规定的最低标准支助。受害者可得到《刑事伤害补偿计划》的援助;而且若处于弱势或遭受到恐吓,有资格获得协助他们获取最佳证据的特殊措施帮助。《受害者证词》的援用可确保考虑到罪行对受害者的影响。政府指派了受害者申辩人,以确保在司法体制中代理充分阐明受害者的需要和经历。

144. 过去六年以来,为Poppy计划投入了580万英镑,为蒙受色情剥削被贩运者提供了高水平的专家支持。这项支持至少包括:安全的收容处、宣传、获得咨询、获取法律咨询和翻译服务。自2003年以来,Poppy计划资助了423多受害者。在受害者考虑其选择的最初30天期间,为他们提供了支助。若在刑事调查期间与当局配合,可获得更长期的支持。联合王国还与国际移徙组织携手,开展自愿返回计划的工作。现有的这些服务将扩大至今年所有已经查明的贩运受害者。

145. 根据1989年和2004年《儿童法》条款的规定,对贩运受害儿童的照顾、保护和收容责任隶属为主管保障和促进所有儿童福利的各地方当局所指定的机构。来自海外的一些失散和弱势儿童享有与所有在联合王国境内出生或在联合王国境内居住的儿童同样的权利。

146. 防止虐待儿童全国协会的“儿童贩运问题咨询和信息热线”,是询问如何处置被怀疑为遭受贩运儿童问题的第一个与专业人员的接洽点。此外,政府还公布了“共同努力维护可能遭贩运儿童”查询资源,指导行事者如何作出决定。

147. 2008年夏季,联合王国边境管理局领导了一次多机构实验运动,具体针对一些目标地理区域和就业部门的贩运劳工问题,检验辨别受害者身份及转交机制。目前这项机制正在评估阶段。评估将包括探讨需要在哪些方面协助制定为遭贩运罪之害者提供支持的一揽子计划。

148. 人口贩运往往是跨越边境的罪行,而政府致力于同国际合作伙伴协同处置这个问题。

149. 目前北爱尔兰事务局正在与各服务提供方谈判,以确保在2009年4月1日之前建立起必要的受害者支持机制。

150. 一旦建立起了为境内发现的任何受害者提供支持的一揽子计划之后,将包括:北爱尔兰境内进行安全和适当的收容;有利于受害者恢复的环境并鼓励他们(适时)诉诸司法;由有经验的支助工作人员给予一对一支持;提供日常生活/旅行费用的帮助;用受害者能听懂的语言通告情况;若受害者愿意,可寻求与相关当局(主要与警方)进行洽谈的机会;提供寻找紧急和非紧急健康照顾(包括性健康服务,联系科诊疗服务、以及酌情联系牙科及其他医务治疗);协助获得口译/书面翻译服务;指派人员负责提供移徙咨询;指派人员负责提供独立的法律咨询;和协助获得咨询或其他治疗服务。

151. 这项服务初步计划进行为期12个月的实验,以期在实验期结束时查看如何能加以改善。

152. 2008年6月,北爱尔兰警察局建立了专门处置贩运人口问题的事务股,自该股成立以来,在四次打击贩运人口行动期间,进行了14次搜索并逮捕了七人,五人被指控犯有与控制妓院、洗钱和协同犯罪等相关罪行。迄今为止,北爱尔兰境内有一起因贩运人口罪被判处缓刑的案件。

153. 苏格兰政府联合公布了联合王国贩运人口问题联合行动计划,并在涉及移送问题时负责确保遵循欧洲委员会反人口贩运公约。

154. 苏格兰警察力量参与了“五步行动之二”行动,解救了苏格兰境内的15名成年受害者(未发现儿童)。苏格兰政府官员担任了苏格兰首席警官协会的分小组成员。该分小组成员协助苏格兰境内执行打击贩运人口的工作。苏格兰的一名警官协助联合王国贩运人口问题中心处置苏格兰问题。

155. 由苏格兰利益攸关方组成的小组与各非政府组织、地方当局和执法机构携手建立了支持贩运受害者的机制。该小组制定了一个示范程序,从而经各地方机构的调整后用以协助协调支持受害者的活动。

156. 苏格兰政府为提高对贩运问题意识联盟提供了70,950英镑的资金。该联盟设在格拉斯哥,为遭受出于商业性性剥削目的被贩运的妇女提供支持。联盟的宗旨是提高第一线工作人员的认识。追加筹措的资金使得提高意识联盟能扩大到整个苏格兰地区,实施六个月的试行期。

157. 关于苏格兰境内的儿童贩运问题几乎尚无现有资料。苏格兰政府很快将公布指南,以解决那些可能遭贩运儿童的具体需要。根据1995年《(苏格兰)儿童法》,地方当局负有法定义务为本地区境内的无人陪伴儿童提供支持,其中包括遭受贩运的受害者。

158. 苏格兰地方检察官在考虑到个体案件的所有事实和案情情况下,作出是否予以起诉追究的任何决定。皇家办公室和地方检察署正在审查处置贩运人口案件的政策和做法。审查将考虑到由皇室办公室和苏格兰与威尔士地方检察署颁布的指南。

问题21. 另请提供详情资料,阐明移民配偶及儿女出于家庭团聚目的申请进入缔约国的待批申请数量。另请解释缔约国根据《公约》义务,采取了哪些措施减少审批这些申请方面的拖延。

159. 截止2009年1月10日,移民配偶和子女为了合家团圆定居的目的,提出了260,850份入境申请表正在审议(待审)。联合王国边境管理署设有实绩指标,规定在申请提出的120个工作日内对定居申请作出处理。2008年第四季度(9月至12月),所有定居申请都会在60个工作日内得到了处置。

F. 第十一条-适足生活水准权

问题22. 除报告已提供的资料外,请提供最新资料阐明缔约国在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方面取得的最新进展。请按年龄、性别、族裔或民族血统分类排列,提供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人数的最新统计数据。(E/C.12/GBR/5,第131-148段;E/C.12/GBR/5/Add.1,第35-40段、第155-158段、第469和513段)

160. 联合王国政府致力于建立一个以公平和社会正义为核心的、具有包容性、凝聚力和繁荣的社会。这样公平和正义的社会铲除了贫困儿童现象,每个都能工作的人都可期待为民族的繁荣作出贡献,并分享民族的繁荣,而不能工作的人可得到支持。

161. 政府致力于建立一个容纳性的社会。这样的社会通过改善诸如前罪犯、无家可归者和吸毒者等条件最差者的就业前景,实现少数民族、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平等待遇,并铲除儿童贫困状况,以减少社会排斥现象。

162. 欧洲和联合王国的贫困及社会排斥指数都表明,联合王国在继续取得重大进展。联合王国的全国社会容纳行动计划(全国容纳计划)概要阐明了政府当前的立场,而且在2008至2010年期间为处置贫困和增强社会包容性将采取的行动。

163. 2006年,联合王国政府建立起了社会排斥问题特别工作队,越发集中精力处置严峻的贫困现象和面临最大社会排斥风险者的问题。工作队工作的关键是支持遭社会排斥的成年人找到工作和住处,而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是增强各类服务和体制支助面临遭排斥风险的家庭。本报告概述了在上述领域中取得的进展。

164. 自2010年起,联合王国政府致力于改革福利规则,从而家长领取的儿童抚养津贴不会因此规则被抵消;并于2020年消除儿童贫困状况。自1999年政府承诺铲除联合王国儿童贫困状况以来,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例如,1998至2007年期间,约有600,000儿童摆脱了相对的贫困,而儿童生活贫困的风险从26%下降至22%。政府的战略目标是确保每个儿童获得生活中尽可能高的起点,并有机会发挥他们的潜力。铲除儿童贫困战略的关键要素是:帮助能工作的人找到工作并在工作中取得进展;当工作无以维持生计或家庭无法工作时,则提供补助金;确保社区成为家庭能繁荣发展的安全稳固之地,并加强为低收入家庭儿童的机会与成果。

165. 联合王国战略的核心是全面就业,因此,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扩大一些关键目标群体人员:残疾人、老年人、单亲父母、少数民族人员、生活在最贫困区域的人和资质低或无资质者的机会。

166. 在处置社会排斥现象方面,切实有效的公共服务发挥着关键作用。全国行动计划确定了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如何更有效地整合各项政策和服务,以及公共服务投资如何在教育、卫生和其他领域产生重大的改善。这些包括教育、运输、卫生服务以及为前罪犯、无家可归者和老年人提供的服务。行动计划还包括了各项处置燃料贫乏、减少再犯罪和扩大金融普惠,以及获取计算机及其他数字技术的战略。

167. 北爱尔兰地区将全额领取国家基本退休金的资格年限从39年降至30年,是一揽子补充计划改革中的关键措施,从而使得更多的妇女能将领取报酬的活动与照管之类不领取报酬活动的工龄期一起合并计算,且仍能不断积累国家退休金的享受权。

168. “发掘我们的潜力”:2008年11月24日,苏格兰推出了一个处置贫困和收入不平均状况框架。这就建立起了苏格兰政府与苏格兰地方政府协会为铲除贫困采取的联合方针。这项方针的核心是一项实施计划,拟在2017年全面提高三个最低收入指数群体的总体收入和收入比例。这个框架还确立了苏格兰政府本身承诺采取的若干项行动。

169. 这个框架概要列明了政府及其合作伙伴必须采取的一些关键行动,诸如最大程度增加收入的工作、发起提高对工人法定权利意识的运动以及支持那些最难找到工作和利用公共服务的人,为此,在今后两个财政年度期间将提供高达750万英镑支持上述行动。该框架还呼吁联合王国政府将主管征收个人税务及福利的职责转交给苏格兰,简化免税方案并力促增加儿童照管人员的数量。

170. 苏格兰政府明确承诺,苏格兰致力于实施联合王国政府的贫困儿童指标。苏格兰政府致力于在2010年将贫困儿童减半,并于2020年铲除贫困儿童状况。然而,苏格兰认为,下放权力的有限性质,制约了英格兰采取短期重大行动,实现2010年里程碑目标的能力。

171. 除了“发掘我们的潜力”之外,其他各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包括:苏格兰政府与苏格兰地方政府协会联合推行的“最初几年和先期干预行动”。据我们的理解,这是指在生命初期几年在卫生、教育和就业机会方面出现的不平等状况,因此,这就是我们的工作应当针对的方向。第二是,政府各部门、地方当局、第三部门和全国卫生服务部门拟从更广的范围解决造成保健方面不平等状况的确定因素。我们还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建议,例如,围绕着在主流公共服务部门中开拓金融咨询和支持工作提出的建议。

问题23. 请提供最新资料阐明,缔约国为防止和解决无家可归的问题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按年龄、性别、种族或民族分类,提供无家可归或居住在临时或不安全住所内人数的最新统计数据。(E/C.12/GBR/5,第149-168段;E/C.12/GBR/5/Add.1,第50-51段,第176段,和第485-486段)

172. 政府极认真解决所有各类无家可归的问题,并为减少无家可归问题取得了重大进展。露宿街头人数已减少,而且根据无家可归问题立法,长期使用“铺位与早餐”旅馆作为一些家庭临时居住所的情况已结束。自2003年以来,无家可归者的收容人数已递减了60%。此外,自1998年以来,露宿街头人数已减少了74%,而且一直维持着这个削减量。

173. 截止2003年7月,在2002年颁布了《无家可归问题法》以来,苏格兰每一个住房主管当局都采取了防止和解决无家可归问题的战略。有三分之一左右的当局兑现了至2010年拟将临时收容所的收容人数减少了一半的指标。

174. 2002年《无家可归问题法》要求所有住房主管当局制定一项预防无家可归问题的战略。各地方当局与志愿部门及其他方面的合作伙伴密切携手开展工作,确保只要有可能,即防止无家可归问题,而且这项工作得到了联合王国社区及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资金支助。诸如住房储备金之类的预防方案(以协助人们获得私营出租部门的住房)和家庭调解机构(以协助解决家庭关系的破裂问题),是一系列广泛用于确保尽可能避免无家可归问题方面的两个实例。

175. 在2005年的调查中,有99%的地方当局报告说它们有一个或多个预防方案,而且大部分报告称正在实施八个或九个这类方案(见附件图表)。2005/06年至2007/08年期间,按强劲有力的审计方式评估了(通过提供住房咨询)防止无家可归问题的实情数据。

176. 对原先社区与地方政府(原“社区与地方政府部门”)一起制订的现行预防方案(诸如住房储蓄和家庭调解方案),自2002年以来为无家可归问题的拨款进行了独立评估。2006年6月12日在发表评估概况的同时,推出良好做法指南。评估的主要结论是,无家可归问题的预防工作,以各种方式有效防止了无家可归问题。评估查明,许多地方当局为防止无家可归问题,实施了更多必要的先期行动和应对性工作,并执行了若干成功预防无家可归问题的活动。

177. 为跟进2005年的调查工作,展开了另一次调查,从各地方当局收集数据资料,列明迄今为止在预防无家可归问题以及为在2010年实现将临时收容所利用率减半的指标方面取得的进展情况。这项(2007年6月公布的)普查表明,地方当局估计,2005/06年至2006/07年期间预防总数递增了46%。

178. 政府将继续支持行之有效的方案,而且我们将监察住房当局防止无家可归问题的实绩。2007年12月,政府宣布,在今后三年期间地方当局将至少会收到1.5亿英镑,协助地方当局预防并解决各自所辖地的无家可归问题。

179. 政府继续强调各地方当局必须顺应其根据无家可归问题立法规定的义务,致力于预防无家可归问题的工作。2006年7月颁布的《地方当局处置无家可归问题指导守则》,尤其在修订后,清楚地阐明,各地方当局在审议援助申请时,不得回避地方当局依立法应承担的义务。

180. 关于“无家可归问题战略――可持续社区:定居家庭;改变生活”(2005年3月发表)概要阐述了推进途径。这项战略包括,到2010年将不安全临时收容所的数量减半,削减至50,500个(与2004年底数字相比)。为实现这一指标的目的,扩大了对预防无家可归问题的投资,并增加了搬迁出临时居住所,迁入定居住房的机会。

181. 2006年11月,政府制定了进一步目标,到2010年,根据无家可归问题立法,除紧急情况之外,地方当局不得将16或17岁无家可归者安置在“铺位和早餐”旅馆的住所内。

182. 各地方当局和志愿部门的机构正提供一系列广泛有效的第一线预防服务,并扩大为无家可归问题的拨款。还更好地利用现有社会和私营部门住房,包括适时将临时住所改建为定居住房,以及增进地方当局与住房协会分配社会住房方面的合作。全国设立了扶持性的住房方案,为那些不能在家庭住房中继续居住下去的青年人提供住所、咨询和调解服务。

183. 关于无家可归问题的一些主要统计数字,请参见附件。

184. 威尔士议会政府自2001年建立起了无家可归问题委员会以来,一直高度重视解决威尔士境内的无家可归问题。威尔士议会政府首先通过了2003年无家可归问题战略,然后,修订了2006至2008年期间威尔士族无家可归问题战略。在这项战略之下取得了重大的进展,被当作无家可归者收容的人数降低了17%。

185. 目前威尔士国民议会政府正在就威尔士为期十年的无家可归问题计划展开磋商,由此将确定一个长期的政策方向,拟采取容纳性的方针和尽可能防止无家可归问题,旨在此成功基础上拓宽,尽可能减轻无家可归问题。

问题24. 根据已收到的报告,罗姆人/吉普赛人和喜欢活动住房的游民面临暂居地严重短缺问题。而且,似乎很大部分未定居的罗姆人/吉普赛人和游民人口居住在未经许可搭建的帐篷营地上,没有根本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往往面临遭驱逐的威胁以及当地居民的骚扰和恐吓。请提供详情资料,阐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既纠正罗姆人/吉普赛人和游民人口暂居地的短缺问题,又改善罗姆人/吉普赛人的居住状况和租赁保障权。(E/C.12/GBR/5,第161段,第284和291段)

186. 2006年3月,副首相办公厅下发文件要求各地方当局按评估砖瓦水泥结构住宅居民的同样标准,评估吉普赛人和游民的住房需求。这项评估资料将由各区域规划机构用于为吉普赛人和游民划定每个主管辖区的移动房暂居地。目前,所有地方当局已完成了对吉普赛人和游民居住地需求的评估,正在制定一个适当的规划框架,以确定扩大提供暂居地。开展暂居地评估的指南提请注意,用地的提供必须辨明这些是居住、过渡性还是暂居所需用地。

187. 2007年12月,政府宣布于2008/09年至2010/11年期间筹资9,700万英镑的计划,以便于提供新用地和重新修缮现有用地。这笔拨款将提供给所有地方当局和登记注册的社会用地业主,系为继前两年的5,600万英镑拨款之后的追加供资。

188. 2008年《住房和翻新改造法》颁布之前,地方当局只要至少提前28天下达终止租赁通知,并从法院获得征用令,即可驱逐某个居民。2008年法律将从1983年《活动房屋法》中删除了排斥地方政府吉普赛人和游民暂居地的条款,从而将增强吉普赛人和游民在地方政府暂居地享有的租赁保障及其他权利和责任。目前,政府正在考虑如何答复就1983年地方政府吉普赛人和游民暂居地法案执行情况进行磋商,包括解决各利益攸关方关注问题的提案,以及对现行居住点的过渡性条款。

189. 在北爱尔兰地区,2008年《游民住所需求评估》概述了游民的持续性住所需求。目前住房执行署更新了其居住所方案,以解决所辨明的需求。期中的挑战问题之一是,当定居社区对上述计划的制定提出人数众多的反对时,如何获得暂居地的恰当位置和保障规划获得批准。住房执行署与游民支持团体和地方代表密切协作,以处置有关恐吓和反社会的行为。

190. 苏格兰的2001年《(苏格兰)住房法》规定,地方当局必须为本地区制定一项五年地方住房战略。按此战略,各地方当局必须评估各自辖区内吉普赛人/游民的暂居需求。苏格兰政府直接支持地方当局扩大和改善他们为吉普赛人/游民提供的暂居地。2008/09年至2009/10年期间,为吉普赛人/游民暂居地拨出了200万的拨款,以支持修缮现行暂居地,拓建新的居住或过渡性居住点。

191. 2004年12月,苏格兰政府颁布了指导原则,鼓励地方当局与警方携手制定各自的战略,管理未经批准的宿营地,或未征得许可设置的宿营地。这项指导原则指出,警方及其他合作伙伴应积极采取行动,为吉普赛人/游民获得各项服务提供便利,诸如提供有关吉普赛人/游民暂居地以其临近暂居地的空位的信息,以支助吉普赛人/游民。

192. 负责监察地方当局住房服务的苏格兰住房监管机构有一系列实绩标准,可供各地方当局用于进行自我评估和监察专员进行评估。2008年12月颁布的《种族平等声明》也提议,为支助过渡性暂居地提供专用资金,并且准备在2011年3月使若干过渡性暂居地投入运作。

193. 威尔士的威尔士议会政府正在制定一项政策框架,从而将会对威尔士境内向吉普赛人和游民提供的服务产生重大所涉影响。政策框架的目标是确保以更高的战略方式,对吉普赛人和游民的需求作出评估、规划和实施。

194. 2007年12月,威尔士向各地方当局(县理事会和国家公园管理局)颁发了威尔士议会政府第30/2007号吉普赛人和游民移动房暂居地规划。目前要求各地方当局评估其自发展规划中所需的暂居地。

195. 2007至2008财政年度启动了吉普赛人游民一百万英镑的重新修缮拨款。威尔士获得了追加资金,并在第一年度向7个地方当局提供了170万英镑的拨款,以重新修缮9个吉普赛游民暂居地。目前正在审查2008/09年度的拨款申请。拨款协助提高了接纳吉普赛人游民暂居地所有居住者的生活水平和质量。2008年3月,社会公正和地方政府事务部长启动了预算为150万英镑的“吉普赛人游民新暂居地”拨款。

196. 威尔士议会政府为“规划和管理吉普赛人游民暂居地的良好做法指南”提供了资金。这些是在与吉普赛人游民社区成员进行了广泛磋商后制定的指南。

197. 至于租赁保障,威尔士议会政府正在推行与英格兰政府法案同样的修订案。目前修订案正在与各问题相关利益攸关方进行磋商。各方商定,各方将联合联手推行。

问题25. 请提供资料阐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2012年伦敦奥运会的组织工作不会对适足住房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例如:禁止强行驱逐、参与和知情权、不歧视的要求和租赁的法律保障等产生负面影响。请特别提供详情资料阐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保护因与奥运相关的城建改造可能蒙受重大影响的弱势群体和个人,包括无家可归者。(E/C.12/GBR/5,第346段)

198. 申办奥运会是基于举办一个激发进取精神、安全和容纳性奥运会和残奥会的预期,从而将为伦敦和联合王国留下一笔可持久的遗产。目前,正在制定一项“园区框架”拟用以指导建造赛事期间使用的奥林匹克公园。这项工作在伦敦发展署的领导下进行。2008年,伦敦发展署发表了意属的框架,但这项框架有待于进一步磋商以及详细的评估和检验。

199. 除了进行磋商和检验之外,预期奥林匹克公园区域除了斯坦福城和奥林匹克村之外,有可能在园区内提供约1万套新住房。按35%廉价房比率计算,将提供达3,500套新的廉价住房,而且被界定为家庭房型住房的数量可达41%。同时,伦敦发展署还打算,在场馆区开发方面应扩大现有住房的各种类型――为各种类型的家庭提供更广泛的住房选择:供单人、夫妇、家庭、老年人、学生以及需要住房和被援助者居住。

200. 伦敦发展署负责征集供2012年奥林匹克和残奥会所需的地皮。伦敦发展署编制了详细的“平等问题影响评估报告”,列明了一切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这项进程将不会不公正地损害具体的社区。

201. 作为征用地皮过程的一部分,一块社会住房用地上的425户居民,以及两个游民暂居地必须迁移。上述所涉居民都通过协议搬迁,无须采取任何强制性征用措施。在开始搬迁之前,伦敦发展署与所涉各方进行了详细的磋商,以确保了解他们的期待和愿望,并制定了尽可能满足搬迁者需要的搬迁程序。同时,所有搬迁居民都被告知具体和独立的咨询服务机构,并可在整个搬迁过程中直接求助于伦敦发展署指定的代表。

202. 为搬迁住房房产中的居民,向他们提供了一系列社会住房提供者推出的房产,一些弱势个人在与他们现行照顾提供方进行磋商时,已经查实了他们的身份,并为搬迁过程提供了额外协助的支持,确保在他们搬迁之后,继续得到他们所必要的支持。

203. 伦敦发展署考虑到缺乏适当、现有和替代性的住所,直接开发了新的经批准的暂居地,接纳奥林匹克公园用地内需搬迁的游民。针对游民就磋商所作的答复,伦敦发展署采取了一些具体的措施,以满足游民的期望。

204. 伦敦发展署安排搬迁的每一位居民在新住所都享受到了与其原先住所同样或更好的租赁保障。

205. 强迫驱逐:凡持有有保障租约的房客,都享有租约规定的保护,即除非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得到胜诉,否则不可轻易地驱逐房客。少数持有保障程度较低租房合同的社会住房房客(通常为各类普通法租赁合同形式之一)享有1997年《不受驱逐法》规定的基本保护。在无法院征用令的情况下,即不能合法地驱逐居民。然而,也有某些例外。这些是不一定包括在征用诉讼程序内的例外,诸如:与房东共租的住房;假期出租房;作为暂行权宜之计,让非法入住者暂住的准许或租房合同;自由占住;和某种庇护所或收容所的租用情况。

206. 在城市发展要求房客必须暂时或长期搬离时,法院只有在占地方已另行为房客找到了适当住处后才可批准其拥有该土地(1985年《住房法》和1988年《住房法》)。

G. 第十二条-享有最高标准身心健康权

问题26.报告中提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以减少目前在获得医疗方面的不平等,并确保脆弱个人和群体――包括少数民族、贫穷地区的社区、老人、无家可归的人、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能够平等地获得适足的医疗设施和服务。请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这些措施的执行情况。(E/C.12/GBR/5,第302-305段)

207. 缩小保健不平等是政府的首要任务。政府消除保健不平等国家《公共服务协议》的目标是到2010年按婴儿死亡率和出生时预期寿命计算,将保健领域的不平等现象减少10%(1997-1999年的基准);到2010年将至少要把“健康和穷困指标最差”的五分之一地区与全体人口之间的预期寿命差距缩小10%(1995-1997年的基准)。

208. 消除保健不平等的这些目标虽然宏大,但经过深思熟虑。英格兰国家消除保健不平等战略(消除保健不平等:行动纲领(2003年))支持这些目标,力争持续减少保健不平等现象。特别是,该战略旨在改善“重点地区”赤贫者的健康状况,因为这些地区的保健状况最差,穷困程度最严重,疾病造成的负担最沉重。“行动纲领”也确定了一些需要社区特殊支助的脆弱群体。这些群体包括黑人和少数民族社区、老人、精神病人、无家可归者、囚犯、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在重点地区采取的行动也支持这些群体。

209. 据报每年都有进展。最新数据(2005-2007年)显示,自1995年至1997年以来,重点地区与英格兰男女平均预期寿命差距在扩大。目前的差距是男性为4%(2004-2006年为2%),女性为11%(与2004-2006年相同)。在婴儿死亡率方面,最新数字显示,“办公人员和体力劳动者”群体与整个人口间的差距连续第三年略有缩小。如果差距继续以这一比率缩小,就可以实现消除婴儿死亡率不平等的目标。此外,根据最新数据,癌症和心血管疾病方面的差距不断缩小。心血管疾病患病人数的绝对差距降低35.9%,癌症患病人数的绝对差距降低13.2%,超过了原定目标。

210. 2008年6月,政府公布了《保健不平等:进展和今后的步骤》,重申它承诺消除保健不平等现象,提出在国家和地方两级进一步强化消除保健不平等的行动和重大干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建立一个降低婴儿死亡率国家支助小组,制订消除保健不平等现象婴儿死亡率执行计划(2007年),组建新的禁止酗酒国家支助小组,进一步为国家支助小组投资,促进消除保健不平等现象和烟草控制。另外还启用了干预健康不平等现象的改进工具――一个互动网站,旨在帮助地方保健机构和地方议会提高本地人民的预期寿命。

211. 2008年11月,政府公布了《2010年后消除保健不平等战略审查》。这项审查将探讨世卫组织委员会报告的建议如何能够适应英语环境,确定与减少英格兰保健不平等现象方面的未来政策和行动有关的新证据,并向政府提出建议。

212. 在苏格兰,2007年10月设立了部长级消除保健不平等工作队,以确定减少保健和相关不平等的实际行动。它于2008年6月发表了题为《人人健康》的报告,为公营、私营和第三部门提出78项行动建议,帮助那些身心健康状况较差的人员。执行计划于2008年12月公布。

213. 苏格兰政府继续努力将资源投入集中存在健康不平等现象的地区。在这些地区,干预措施可以对易患可预防疾病的人群发挥作用,如“保持健康”项目全科医师为最贫困地区年龄在45岁至64岁的人作健康检查。应继续制订有针对性的高风险初级预防办法,确定和接触最需要支助的人,如监狱服刑人口。

214. 苏格兰的国家绩效框架包括的关键目标涉及改善贫困地区的健康状况,消除全社会广泛存在的不平等现象。所有国民保健制度理事会及其规划和实施伙伴均制订了全面的战略和行动计划,以消除在取得服务和成果方面存在的保健不平等现象。

215. 在威尔士,目前为2012年确定的消除健康不平等目标有:降低所有群体的冠心病死亡率;降低所有群体的癌症死亡率。这两项目标要求更为迅速地改善最贫困群体的健康状况。

216. 在各项目标的进展方面,威尔士各年龄组心脏病发病率减少。2006年的死亡率是每10万人106.2例,比2001年减少23%。虽然最穷困和最富有的五分之一人口仍然有差距,但有迹象显示,威尔士已经步入实现目标的正轨,差距为69.1例,而2001年为78.0例。癌症死亡率方面的差距增大:最穷困和最富有的五分之一人口之间的差距从2001年每10万人死亡62人增至2006年的每10万人死亡78人。

217. 威尔士议会政府制订了双重战略方针,通过国民保健制度内外部的行动改善健康状况,消除保健不平等现象。消除不平等现象是每项公众健康政策的配套措施,也是“我们健康的未来:公众健康战略框架”的基石,其中提出了威尔士至2020年的公共保健重点。目标是减少个人和社区在取得良好健康结果方面的障碍。这项方针辅以特定的保健政策、战略和方案,涉及的领域有吸烟、药物滥用、性保健、食品和健身以及精神与福祉等。这些活动有助于威尔士议会政府自行应对威尔士在保健方面的挑战。

问题27. 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缔约国少女怀孕及堕胎的发生率,并指出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E/C.12/GBR/5,第133段和第305段)

218. 英格兰的少女怀孕率历来很高,降低这一比率仍然是政府的优先事项。18岁以下少女怀孕率是新的《公共服务协议》中的一项国家指标。政府的十年期“防止少女怀孕战略”于2000年开始实施,第一次以协调方式试图消除少女怀孕的起因和后果。当地所有地区都出台了10年期战略,提出的目标是将当地18岁以下少女怀孕率降低40%至60%。地方制订这些指标促进了国家降低50%的目标。该项战略得到儿童、学校和家庭部防止少女怀孕股的支持。

219. 1998年(战略的基准年)至2006年(获取数据的最近年份),18岁以下少女怀孕率下降13.3%,降至20多年来的最低水平。同期,16岁以下少女的这一比例下降13.0%。全部怀孕数据可上网查询。

220. 2009/2010年国民保健制度运作框架确定了来年的重点事项,呼吁初级保健信托基金提供各类服务和避孕方法,降低少女怀孕率。

221. 根据对性和两性关系教育及吸毒和酗酒教育的审查得出的建议,政府决定将个人、社会及健康教育课程列为各校第1个关键阶段至第4个关键阶段的法定课程。

222. 政府在媒体上向年轻人宣传避孕方法。“你在思考吗?”网站发起以青少年为对象的活动,宣传推迟首次性行为的益处,并帮助他们避免同伴压力。“想要获得尊重:请使用避孕套”活动针对的是老年人、性行为活跃的青少年,力图使人们认为使用避孕套就是能够获得性伙伴尊重的那种行为。“必须戴避孕套”活动旨在提高人们对性传播感染的流行率和隐蔽性的认识,同时提倡性行为活跃的年轻成年人(18-24岁)使用避孕套。

223. 政府认识到提供避孕措施是一项重要的保健服务,有助于改善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提供此类服务在经济上的理由很充分。根据国民保健制度的安排,医生建议的避孕将免费提供。政府宣布2008/2009年新投资2,680万英镑,以增长妇女的避孕知识和获取避孕的机会,协助减少少女怀孕、流产和多次流产的人数。其中350万英镑用于拓展进修学院的避孕服务,50万英镑用于开展有针对性的新活动,以便着重说明妇女可选择的各类避孕方法。

224. 在苏格兰,苏格兰行政院(现为苏格兰政府)卫生署于2005年1月推出了名为“尊重和责任”的国家性健康战略。该战略包括采取行动减少性传播疾病的发病率和少女意外怀孕的发生率。采取的措施包括:编写指导材料,说明如何减少少女怀孕;为所有学校和不上学的青年人提供全面的性和两性关系教育;为局部各地区的青年人提供顺便走访服务。苏格兰政府的目标是到2010年将13岁至15岁少女的怀孕人数减少20%。

225. 关于堕胎和少女怀孕的统计数字见附件。

问题28. 除报告中已提供的资料,请提供按年龄、性别、种族或民族分列的海外领土及王国属地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人数的详细资料,以及最新统计数据;并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止疾病的蔓延,并且维护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人权和尊严。(E/C.12/GBR/5, 第173-174段;E/C.12/GBR/5/Add.2,第191-193段、第336段、第391段和第707段)

226. 有关海外领土和王国属地的详细情况,见附件。

问题29. 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止和打击酗酒和吸毒,特别是年轻人的酗酒和吸毒。

227. 统计数据见附件。

228. 2007年6月公布了全国禁止酗酒战略的下几个步骤――“安全、理智、文明饮酒”。这一跨部门战略的目标主要针对少数饮酒者,他们对自身、社区和家人造成的伤害最大,自己受到的伤害也最大。他们是:18岁以下的年轻饮酒者,其中许多人的饮酒量高于10年前的同龄人;18至24岁的暴饮者,其中少数人对与酒精有关的大多数犯罪和危害治安行为负责;有害饮酒者,其中许多人没有意识到他们经常饮酒过度损害自己的身心健康,并且可能对他人造成重大伤害。

229. 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都在各自的立法权限内制订了具体战略。这些战略将单独概述。

230. 政府制订了新的《公共服务协议》目标,以减少吸毒和酗酒的危害,其中包括一项新的国家指标,用来计量因酗酒住院的人数(医院病案统计数据)的变动情况,这是国家第一次致力于监测国民保健制度如何消除酗酒造成的危害。

231. 2008年11月,卫生部启动了“减少酗酒人数方案”,为初级保健信托基金提供支持和工具,以减少各自地区的入院人数。

232. 2008年6月2日,儿童、家庭和学校部以及卫生部和内政部发起“青年行动计划”,规定政府如何处理青年人消费酒品所涉及的问题。其中包括采取措施解决无人监督青年饮酒问题;为青年和家长提供咨询和支助;取缔非法销售;确保酒品业发挥作用,以更加负责任的方式营销和促销酒品,由此防止酗酒造成的危害。

233. 医务长正在为儿童、青年及其家长制定准则,协助他们认识饮酒的危险,尤其是在青少年时期。这些准则的依据是关于酒精对青年认知能力发展和健康的影响的最新医学研究。

234. 儿童、家庭和学校部牵头的新的社会营销活动计划于2009年初进行,活动的对象是青年及其家长,特别是11-15岁年龄组的青少年。其目的是改变态度,鼓励青年推迟开始喝酒的年龄,并鼓励他们在开始喝酒时酒量应控制在风险较低的水平。

235. 自2006年9月,政府一直在实施一项社会营销方案,以确保人们知道饮酒的后果。这项方案由卫生部和内政部共同资助,今年的总预算为1000万英镑。方案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宣传酒精含量”的活动,以提高人们对酒精含量以及经常违反建议的健康准则所产生的影响的认识;另一部分是“反对暴饮”活动,通过突出宣传饮酒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的后果,反对公众对酩酊大醉不以为意。

236. 政府刚刚开始实施一项针对高风险饮酒者的新战略,同时在西北地区实施一项试点战略,因为那里因酗酒住院的人数最多。该地区人民已经收到政府邮递的宣传材料,启发他们思考饮酒带来的问题,帮助他们减少饮酒量。

237. 2008年12月,政府宣布它打算颁布强制性守则,这对英格兰和威尔士持有经营许可证的酒馆产生了影响,将减少不负责任的酒类饮品促销,因而有助于理智、负责任地饮用酒品。卫生部和内政部目前正在拟定关于这项强制性新守则的建议,2009年初将就此征求意见。议会目前正在考虑制定基本立法。

238. 苏格兰政府将在三年(2008-2010年)内出资1.2亿英镑,用以解决滥用酒精问题。因此,在防止首先产生的滥用酒精问题,以及在治疗和帮扶已经遇到这种问题的人员方面,支助服务将有显著改善。

239. 苏格兰政府题为“改变苏格兰与酒精的关系”的讨论文件于2008年6月发布,其中阐述了政府解决滥用酒精问题的战略方针、苏格兰滥用酒精问题的严重程度以及利用现有最佳国际证据提出的旨在减少酒精危害的一系列新的基本建议。苏格兰政府很快将宣布其接下来要采取的步骤。讨论文件明确指出,必须采取行动防止儿童、青年及其家人受到他们本人及他人滥用酒精造成的危害,支持他们作出积极的选择。

240. 在北爱尔兰,卫生、社会服务和公共安全部于2006年10月发起了“禁止酗酒和吸毒的新战略方针”。该方针确定了两个主题:“儿童、青年和家庭”及“成人和一般公众”,以便制定协调一致的综合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241. 上述部门将与各关键利益攸关方和组织协力贯彻“禁止酗酒和吸毒的新战略方针”。这项方针注重成果,正在区域和地方一级采取行动实现其宗旨和目标。为实现战略确定的成果所做的大量工作在地方一级取得了进展。

242. 为了支持“禁止酗酒和吸毒的新战略方针”的成果和关键优先事项,该部制定了消除隐性危害的行动计划(即满足滥用药物父母或监护人生养或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需要),目前也正在制定一项综合行动计划,专门解决青年酗酒问题。

243. 威尔士议会政府制定了名为“共同努力减少危害”的2008-2018年十年期战略,其目的是制定明确的国家议程,推动解决和减少滥用药物造成的危害。该战略阐述了我们解决威尔士各种药物滥用问题的方法,涉及非法毒品、酒精、处方药品、非处方制剂和挥发性物质。

244. 新战略更加重视解决酗酒问题,打算改善教育、预防和治疗服务的提供和质量,将工作重点放在饮酒量或饮酒方式给本人造成长期伤害或给广大社区制造难题的饮酒者。政府认为,解决酗酒问题必须思考一些独特的问题,就解决不恰当或危险的酒类消费所造成的问题达成明确共识。然而,这项战略继续采取共同办法处理滥用毒品、酒精和其他药物问题。

禁毒战略

245. 联合王国的十年期禁毒战略(2008-2018年)旨在限制非法毒品供应,减少其需求,重点是保护家庭,加强社区的禁毒力量。其四个方面的工作是:通过解决毒品供应、与毒品有关的犯罪和反社会行为等问题保护社区;防止伤害受滥用毒品影响的儿童、青少年和家庭;提供关于戒毒治疗和重返社会的新办法;宣传活动、通信和社区参与。

246. 重要政策包括:在街区维持治安办法中列入解决毒品问题的行动;打击情节极其严重的滥用毒品罪犯;加强和扩大关于拦截贩卖到联合王国的毒品的国际协议;扩大没收毒贩现金和资产的权力;重点放在父母吸毒的家庭,制订一揽子援助计划,帮助接受戒毒治疗的人们完成治疗,重新建立自己的生活;利用福利制度提供的机会帮助涉毒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247. 苏格兰政府2008年5月公布一项新的国家禁毒战略,名为“康复之路”。这项战略的核心理念是,人们能够并且确实克服了使用毒品的问题。政府希望所有戒毒治疗和康复以恢复为目标,并扩大服务类别,使现有服务类别多于过去。苏格兰政府正在改革规划、实施和提供服务的方式,以便将公共支出的重点放在取得明确的成果和促进恢复上。

248. 该战略还提出由政府各部门采取行动,以确保更好地预防毒品使用,确保社区成为更加安全、更有吸引力的生活和工作场所;受父母滥用药物影响的儿童的处境更加安全。2008-2009年至2010-2011年,这项战略将从司法部获得9400万英镑的资助,到2010年支出将增长14%。

问题30. 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缔约国超重和肥胖的发生率,包括按年龄、性别、种族和民族分列的最新数据,并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降低其发生率,尤其是在儿童和青年中的发生率,以及促进健康的均衡饮食和更多地参加体育活动。(E/C.12/GBR/5,第277-282段、第305段、第313-316段和第318段;E/C.12/GBR/5/Add.1, 第159段和第532段;E/C.12/GBR/5/Add.2,第171段、第318段和第428段)

249. 政府的宏大目标是让人人都能够达到和保持健康的体重,由此使联合王国成为扭转人口肥胖和超重潮流的第一个大国。到2020年,力求将超重和肥胖儿童的比例减至2000年的水平。

250. 2008年1月,政府公布了“健康体重,健康生活:英格兰政府各部门的战略”。政府拨付3.72亿英镑,用于执行这项战略,其中阐述了政府如何让社会上的每一个人保持健康的体重。

251. 该战略包括五个关键领域的行动框架:

儿童:健康成长和健康体重行动的重点是及早预防肥胖问题。它提出采取全面的办法提供各类服务,如提倡母乳喂养,实施促进儿童健康方案,通过在学校开展活动促进健康饮食和增加活动量,以及开展重大社会营销活动,活动最初针对的目标是子女年幼的高风险家庭。

倡导选择健康食品,减少高脂肪、糖和盐含量高的食品摄入量,增加水果和蔬菜等健康食品的摄入量。其中包括:编写《健康食品良好做法守则》。

加强体育活动,使运动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

通过与雇主合作制订增进健康方面的奖励措施,增强人们对各项决定的长期影响的了解和重视,其中包括与预防行动配套的个性化建议和支持,这种建议使人人都知道如何保持健康的体重,并为超重和肥胖者提供帮助。

252. 政府最近发起一项引人注目的宣传活动,其目的是促使人们进一步认识久坐的生活方式和不合理饮食所造成的问题。改变生活方式倡议力求让各种组织和个人参与其中,帮助人们加强运动,选择更健康的食品。

253. 政府将于2009年春季前公布第一次年度报告,报告将评估自《健康体重,健康生活》出版以来取得的进展,着眼于最新的证据和趋势,并就进一步行动提出建议。

254. 关于肥胖问题的数据,见附件。

255. 为了解决北爱尔兰的肥胖问题,部长级公众健康小组组建了“维护后代健康”工作队,负责研究采取什么样的办法防止儿童和青年超重和肥胖,并且就行动重点向该小组提出建议。“维护后代健康”工作队向部长级公众健康小组提交的最后报告于2006年3月发布,确定了若干重点采用的办法,提出了70多项建议。迄今,这些建议的执行工作已取得重大进展。成立了一个指导小组,负责监督、审查和推动“维护后代健康”工作队的执行计划。

256. 在苏格兰,政府为“健康饮食,积极生活计划”提出的倡议投资5600万英镑。“健康饮食,积极生活计划”是2008年6月公布的三年期行动计划,其中阐述了苏格兰政府将要与合作伙伴采取的行动,行动的目的是改善饮食,增加体育活动,解决肥胖问题。2008年6月1日,政府发起“为生活而变”的活动,内容包括体育活动、健康饮食、健康和酒类消费,针对的对象是成年人,特别是50岁以上的男子和16岁以上的妇女。其主导思想是日常生活的简单变化切实有利于健康和福祉,既有助于减少患心脏病、癌症和糖尿病的危险,又能够使人们感到更加积极向上。

257. 威尔士议会政府正在制订健康饮食与体育活动相结合的政策和方案。这就是说,饮食和体育活动对健康的影响通常是相互影响,特别是对肥胖而言。“威尔士应对健康挑战”是国家努力改善威尔士健康状况的计划,侧重于以低廉的投入从小处改变日常生活,这对保持健康起到很大作用:“保持健康,从小处做起。攀登更高目标,今后的步骤”为威尔士议会政府建立一个更加美好、健康和成功的体育国家提供了行动框架。目前正在制定体育活动行动计划,2009年春季将付诸实施。

258. “食品和健身――促进威尔士儿童和青年健康饮食和体育活动计划”是一项为期五年的执行计划(2006-2011年),其中阐述了议会政府如何协助支持家长和儿童努力做到健康饮食,保持身材,减少儿童和青年的肥胖发生率。

259. 此外,2007年秋季,为了提高威尔士的食品质量,通过“威尔士食品辩论会”就食品质量战略进行了协商。协商结果将用于制定以食品和健康为重点的五年行动计划,行动计划将涉及广泛食品质量问题,如能否获得、买得起和持续获得食品以及环境和公平贸易。

H. 第十三第和十四条-受教育权

问题31.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降低少数民族学生的高辍学率,缩小他们与其他学生在学习成绩上的明显差距。(E/C.12/GBR/5,第326-337段)

260. 政府的战略目标是缩小处境不利儿童在学习成绩上的差距,使儿童和青年走上成功的道路。《公共服务协议》促进实现这些目标的规定有:提高所有儿童和青年的学习成绩;缩小低收入和处境不利儿童和同伴在学习成绩上的差距。此外,政策上的优先事项是减少既不读书也不接受培训的残疾青年的比例,或者来自被充分代表的少数民族社区的这类青年的比例。

261. 对于学业成绩素来低下的大多数少数民族群体而言,差距不断缩小。没有证据表明英语作为附加语言的儿童逐渐落后于其他同学;总的来说,英语作为附加语言的学生在一段时期内学习上既不进步也不退步,这就限制了他们攻读全国最高级课程的成绩,但他们可在两年内赶上其他同学。

262. 地方当局获得资金,用以资助少数民族学生和英语作为附加语言的学生,因为他们的学习成绩有可能不好。2008-2009年的补助金约为1.87亿英镑,2010-2011年将继续增至2.07亿英镑。

263. 为地方当局和学校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成绩提供的其他支助包括“国家战略”(一名经验丰富的外地工作人员),他与地方当局共同支持从业人员及学校/其他机构提高所有学生的标准,通过学校改进方案缩小成绩差距。此外,国家战略编列了一系列分阶段提供和针对特定年龄的资源,重点用于缩小差距。

264. 地方当局新的法定职责是评估和提供足够的托儿所,提高幼儿的成绩。地方当局的指导方针着重强调必须清楚地掌握本地区的人口组成情况,包括少数民族儿童的人数,并确保征询少数民族群体的意见。

265. “九月保障计划”为完成义务教育的所有青年提供了在16岁以后继续学习的场所。制订这项保障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设法确保16岁以后的学习系统为所有青年、包括有特殊需要的青年提供适当的机会。2008年,16岁的青年有94%说他们希望继续上学并接受保障计划提供的机会。保障范围扩大到17岁,停学一年或者不上学也不接受培训的人有将近80%获得了继续上学或接受培训的机会。

266. 学习和技能委员会负责委托开展16岁以后的教育和培训(高等教育除外),并为此筹措经费。它为各学校、学院、成人和社区学习服务机构、在职学习机构和其他教育提供者提供教育和培训经费,收集有关不同群体成功率的数据。到2010年,学习和技能委员会的目标是:提高16-18岁青少年攻读为所有学生群体开设的全部2级(5个以上A*-C级普通中等教育证书或全国职业资格2)和3级(A级或全国职业资格3)课程的成功率,使其至少达到2005/2006年的平均水平;确保所有学生群体的成功率继续提高;提高男性的成功率和黑人或英属加勒比黑人学习者的成功率;扭转孟加拉国16-18岁学生攻读2级和3级课程的成功率最近出现的下降趋势。

267. 过去几年,少数民族和白人群体攻读第一学位的全日制青年新生的停学率保持不变。2005/2006年,这一比率为6.6%(少数民族)和7.1%(白人),他们在第一学年结束后退学,并且没有转到其他院校。全日制成年新生的停学率表明,攻读第一学位的少数民族全日制成年学生,其停学率高于成年白人学生,分别为17.3%和12.8%。目前尚不清楚为什么成年学生的停学率较高;先前已取得成就等因素可能有影响。总的来说,少数民族学生的参与率远远高于白人学生,即使不考虑先前的成就也是如此(资料来源:英格兰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2005/2006年的数字)。

268. 政府定期为高等教育院校(高校)提供经费,帮助它们制订更多的支助措施,协助通过英格兰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最大限度地减少辍学学生。政府将在“励志学者计划”中投资2100万英镑,为各学校和学院超过21,000名的学生提供直接的单独支助。

269. 职业发展途径基金2005-2008年提供了将近400万英镑的资金,鼓励非传统背景的人员就业。

270. 苏格兰政府取消研究生捐赠基金的收费,50,000名学生和毕业生直接从中受益,并为2010-2011年提供3000万英镑,进一步为学生提供支助。在进修和高等教育机构进行更加公平的经济情况调查,以确保有针对性地为最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因为为接受高等教育的非全日制学习者提供的一揽子赠款为3,800万英镑。约20,000学生将不再完全依赖学生贷款;政府每年为各院校提供1,600万英镑,以减轻学生的困难。

问题32. 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缔约国为推动罗姆人/吉普赛人和游民儿童获得教育采取的措施,包括为确保他们参与主流教育而采取的措施。

271. “国家战略”(由政府提供经费)管理着一个吉卜赛人、罗姆人和游民成绩方案,支持地方当局和学校更为有效地满足吉卜赛人、罗姆人和游民学生及家长的愿望。该方案的目的是提高为所有吉卜赛人、罗姆人和游民学生提供教育的质量、敏感性和针对性,于2006年9月启动,现在包括22个地方当局和79所学校。

272. 电子学习和移动项目(E‑LAMP)方案通过使用笔记本电脑和数据卡支持学生的远程学习,对象是脱离学校教育的学生。该方案继续扩大,并且使1000余名学生参与其中。

273. 2008年,儿童、家庭和学校部公布了《包容吉卜赛人、罗姆人和游民儿童及青年人计划》,可上网查阅。这是一份供学校、地方当局、家长和学生使用的实用指南,其中包括增进对吉卜赛人、罗姆人和游民儿童所声明的归属的信任。增加归属感将增强学生的自信心,从而提高发挥其全部学习潜力的机会。

274. 北爱尔兰的高度优先事项是建立教育吉卜赛人、罗姆人和游民儿童的中心服务机构,使政府能够进一步发展和借鉴某一个服务部门现有的良好做法、专门知识和资源。这将意味着为吉卜赛人、罗姆人和游民儿童所在学校、儿童本人及其家长提供的服务在整个北爱尔兰将达到统一的高标准,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平等的机会和成果。此外,可在区域的基础上推动集中力量提高入学人数和成绩的成功项目。2006/2007年,接受小学后教育的吉卜赛人、罗姆人和游民儿童有166人。

275. 在苏格兰,2004年《教育(进一步支持学习)(苏格兰)法》要求地方当局确定、满足和继续审查他们对其负责的所有学生的需要,包括苏格兰的吉卜赛人、罗姆人和游民儿童。

276. 苏格兰政府目前为苏格兰游民教育方案和游民教育网提供经费,并与它们进行协商,使它们与教育当局合作促进和制订针对定居和流动的吉卜赛人、罗姆人和游民家庭的包容性教育方法。

277. 苏格兰游民教育方案/苏格兰学习与教学计划编写了《对中断学习的吉卜赛人和游民的包容性教育方法》,为地方当局提供了宝贵的指导。皇家教育督导员在《我们的学校状况有多好?》提供的自我评估指南的基础上,编写了一份刊物,题为“仔细思考:包容和平等――满足吉卜赛人和游民的需要”。各校可使用本指南评价各自对吉卜赛人、罗姆人和游民采取的包容和平等做法的质量,也可提供最佳做法范例。

问题33. 请解释欧盟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国民在费用减免和财政援助分配方面待遇不平等的原因,以及欧盟学生在财政援助方面的待遇据称不如本国学生的原因。(E/C.12/GBR/5,第175-179段)

278. 根据英国法律,支付学生接受高等教育费用和助学金的条件,按居住地而不是国籍确定。学生自攻读第一学年课程的第一天起一般须居住在联合王国,在此日期之前的三年期间通常必须住在联合王国及离岛。1971年《移民法》规定,学生在这一天还必须在联合王国“定居”。换句话说,按照移民法的规定,此间普通居民可能逗留的期限不受任何限制。联合王国及离岛的3年居住规定也有例外,可以适用于特定类别的欧盟/欧经区国民。

279. 学费补助的范围扩大到欧盟成员国的非联合王国公民,补助的依据与联合王国籍学生的相同,目的是确保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均等。第2004/38/EC号指令第24条第1款以《条约》第18条为基础,是适用的条款。它阐明了欧盟国家公民行使其自由流动权利的立场,指出居住在东道成员国境内的所有欧盟国家公民(及其有居住权或永久居住权的家庭成员),都应享有与该国国民平等的待遇。关于进入国家教育机构学习的权利,适用本规则,并且没有例外。

280. 生活补助是按照第2004/38/EC号指令第24条第2款发放的,其他欧盟成员国公民在取得东道成员国永久居留权前,东道成员国没有义务给他们发放生活补助。但是,继2005年对Bidar案件(C-209/03)作出裁决后,欧洲法院得出结论认为,生活补助也符合《欧共体条约》的规定。欧洲法院赞同可以居住条件确定是否真得与另一成员国有联系,以及是否符合领取生活补助的条件。因此,欧盟国家的国民开始攻读课程前已在联合王国及离岛居住三年的,与该国学生一样,可申请所有生活补助。

281. 关于“国际”学生,2007年《教育(费用及奖励)(英格兰)条例》规定,属于“例外”类别的学生,向其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本国学生;这种做法的依据是居住地而不是国籍。院校可酌情确定向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任何类别的学生收取多少费用。

282. 根据苏格兰法律,是否有资格申请进修和接受高等教育所需费用和助学金,按居住地而非国籍确定。

283. 苏格兰的学费补助在与苏格兰籍学生相同的基础上扩大到欧盟成员国的非联合王国国民,以确保进修和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

284. 欧盟国家的非联合王国国民或其子女,先前三年属于联合王国和离岛常住居民的,有资格申请接受高等教育所需费用和助学金;学费减免,并酌情提供进修助学金,但条件是他们在开课的第一天是苏格兰的常住居民。

285. 欧盟国家的非联合王国国民或其子女,最近三年是欧经区或瑞士常住居民的,有资格申请接受高等教育和进修所需的费用,但条件是学习地在英格兰。

286. 在联合王国及离岛居住三年的规定有例外,适用于特定类别的欧盟/欧经区国民。

287. 在苏格兰,2007年《教育(费用及奖励)(苏格兰)条例》作出的规定与上文第281段概述的英格兰的规定相同。

I. 第十五条-文化权利

问题34. 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保护区域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并确保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使用其区域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并享受其文化,还特别采取了措施,以鼓励和促进人们收听或收看以区域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播出的广播和电视节目。请另外提供资料说明上述措施的执行情况。(E/C.12/GBR/5,第347-349段和第369段、第390-394段)

288. 政府致力于扶持使用区域和少数民族语言播出的广播节目。政府认识到必须确保盖尔语今后能够持续传承下去,并认识到广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有助于促进和维护这种语言的长期使用,传承以其为基础的独特文化。

289. 英国广播公司开办盖尔语节目的时间已超过80年,自1920年代以来一直致力于用威尔士语播出节目,使用爱尔兰语广播的时间将近25年。另外还播出阿尔斯特-苏格兰语节目。英格兰地方广播电台每周播出67小时的专家语言节目,其中包括:孟加拉语、粤语、康瓦尔语、格恩西法语、古吉拉特语、印地语、普通话、Mirpuri、波兰语、葡萄牙语、旁遮普语、索马里语和乌尔都语。

290. 威尔士第四频道管理局是一个独立机构,负责提供威尔士语电视节目服务。管理局负责该局的播出事务和正常管理,履行的职责与英国广播公司信托委员会的大致相同,2008-2009年从英国政府获得9,800万英镑的拨款。

291. 2008年9月,英国广播公司与盖尔传媒公司结成伙伴关系,开始播出盖尔语电视节目,这就是著名的英国广播公司盖尔语频道。目前,苏格兰行政院每年提供的资金为1,190万英镑。英国广播公司还提供现金补助(每年250万英镑)和实物援助。

292. 在苏格兰,盖尔语被视为民族特征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也是使用这种语言的社区文化生活的重要内容。苏格兰政府雄心勃勃,力图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其加以完善,并承诺进一步扩大盖尔语在教育领域的使用范围,提高盖尔语在整个苏格兰的地位,为讲盖尔语的社区提供支助。

293. 本届政府在大选前承诺发展盖尔语,这项议程的目标非常宏大。苏格兰政府的主要宏大目标是:扩大盖尔语在教育领域的使用范围,提高盖尔语在整个苏格兰的地位,为讲盖尔语的社区提供支助;制定目标,确保在2021年的人口普查中,讲盖尔语的人口起码提高到2001年的水平;制定目标,确保在其第一任期内扩大接受盖尔语教育的儿童人数;如有需要,在法律上保障接受盖尔语小学教育的权利,并解决招聘盖尔语教师的问题;监督盖尔语数字电视台的运作情况,确保它带来经济和文化惠益,尤其是在各岛屿上,促进盖尔语节目在“免费频道(Freeview)”上播出。

294. 2005年《盖尔语(苏格兰)法》承认盖尔语是苏格兰的官方语言,与英语一样受到尊重。该法于2006年2月付诸实施,载有的一些法律规定旨在确保盖尔语在苏格兰的地位。

295. 现已采取了许多重要步骤扩大和加强盖尔语教育。各级教育机构都提供盖尔语教育,教学资源和教材大有改进。2006年8月,新建的格拉斯哥盖尔语学校开始招收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他们在3-18岁期间的课程将用盖尔语教授,预计这将加强苏格兰中学盖尔语课程的开设。2007年8月,因弗内斯开办了第一所盖尔语小学。

296. 2001年3月,联合王国政府批准了《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同时承认苏格兰盖尔语是联合王国七种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之一。

297. 在北爱尔兰,爱尔兰语广播基金于2005年9月设立。其核心宗旨是在北爱尔兰建立一个独立的影视制作部门,用爱尔兰语制作一系列高质量的电视节目。启动资金由北爱尔兰供资集团提供,四年内的数额达1200万英镑。然而,在北爱尔兰部文化、艺术和休闲部作出从2009年开始停止供资决定后,联合王国政府同意在两年内追加经费600万英镑,使爱尔兰语广播基金在2009年停止运作的日期后继续运作。

298. 更笼统地说,政府正在致力于确保爱尔兰语电视台TG4在转换为数字电视后继续在北爱尔兰全境播出节目。

问题35. 请提供资料说明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是否有权在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中使用本族语言。

299. 在整个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法庭,上诉人可以在诉书上要求口译员在审讯中翻译他们的陈词。法院将根据申请的语种预约口译员,而不考虑其种族或宗教信仰如何。

300. 目前,皇家法院和北爱尔兰法院的审判程序用英语进行。没有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当然权利,但如果某个人不会讲英语或听不懂英语,将配备口译员。

301. 在威尔士,1993年《威尔士语言法》规定,在威尔士的任何诉讼程序中,任何一方、证人或其他人都可以按照个人的意愿讲威尔士语,但在法院而不是治安法院的诉讼中,必须按照法院规则的要求事先予以通知;如有必要提供口译,则应作出相应安排。法院也有权要求使用威尔士语官方表格。

302. 皇家法院制订了“威尔士语言计划”,采取的原则是:在威尔士的公共事务和司法工作中对英语和威尔士语一视同仁。“威尔士语言计划”阐述了皇家法院如何落实这项原则。现已作出安排,使想要在法院使用威尔士语的人如愿以偿。

303. 例如:诉讼程序可以(县法院)威尔士语或英语进行;威尔士使用的是双语表格;分配问题单/审前清单/抗辩和案件管理听审问题单含有偏好使用哪一种语言的问题;宣誓或陈述实情可使用威尔士语(威尔士圣经上的语言)或英语;皇家法院和县法院或治安法院讲威尔士语的法官组成使用威尔士语的法庭,审理使用威尔士语的案件;对以威尔士语陈述的证词进行同声传译(皇家法院承担口译和文件翻译费用)。

304. 苏格兰《法院法案》于2001年6月11日在苏格兰高地的格兰扁通过,并依照《欧盟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于7月1日在洛赫马迪、波特里和斯托诺韦郡法院生效,这样,各方在民事案件中就能够申请法院允许他们用盖尔语口头作证。

305. 在使用盖尔语的这些情形下,法院提供口译员并支付所需费用。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刑事诉讼规定。目前,洛赫马迪和波特里郡法院的工作人员能够以盖尔语议事,这些法院都有反映这种做法的双语标志。

306. 奥本等西海岸地区其他法院的大楼内都有双语标志。各法院都配备名为“语言电话”的通讯设施,能够将音量低的电话声音和问询翻译成包括盖尔语在内的各种语言。Bòrd na Gàidhlig(为推动解决盖尔语问题设立的公共机构)将在适当的时候要求苏格兰法院制定“盖尔语语言计划”,并希望重新审查目前提供的盖尔语服务,至少逐步扩大这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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