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立陶宛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3年2月22日和23日举行的第16和18次会议上审议了立陶宛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3月3日举行的第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强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如宪法法院2019年1月11日的裁决(承认性别认同和性取向属于被禁止的歧视理由)、《2017-2021年国家工作安全与健康行动计划》以及《2021-2030年国家能源和气候计划》。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案例,说明了在国内法院援引《公约》某些条款并由法院直接实施的情况。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缺乏关于《公约》及其所载权利可诉性的专门培训,负责执行《公约》的相关行为体也缺乏提高认识活动。委员会又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法官在作出裁决时表现出歧视态度(第二条第一款)。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提供关于《公约》条款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可诉性的定期专门培训,以确保此类人员的独立性,并确保法官能够不带偏见地作出裁决。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提高所有负责执行《公约》的相关国家行为体与权利持有人的认识。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国家人权机构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授予议会监察员办公室A级地位,以及该办公室获得的预算分配稳步增加,但感到关切的是,该办公室没有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明确任务。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该办公室可能仍缺少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无法有效履行其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任务。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该办公室收到的对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申诉、引发的调查情况及调查结果(第二条第一款)。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落实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2017年3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委员会还建议,强化议会监察员办公室职能,使其能够完全依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独立有效地履行任务,并建议其任务应适当关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少数民族
8.委员会对少数民族人口持续下降感到关切,尤其是波兰、俄罗斯和白俄罗斯少数民族。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少数民族受到歧视和不平等待遇,且在2010年1月废除1989年《少数民族法》后,缔约国缺乏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框架(第二条和第十五条)。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这些关切,加速通过新的《少数民族法》,并在此期间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护所有少数民族的权利,包括与其语言、宗教、文化和身份认同有关的权利。委员会重申关于缔约国义务的性质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1990年)。
对罗姆人的歧视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实施多项行动计划与方案,在协助罗姆人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切实的进展,罗姆人在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方面,特别是在住房、卫生和就业方面,持续遭受污名化、社会排斥和歧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22-2023年罗姆人融入立陶宛社会行动计划》没有解决一些最严峻问题,且没有为其有效实施分配足够的专用资源。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一项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全面法律(第二条第二款)。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促进罗姆人融入社会和经济生活,特别关注罗姆妇女和儿童。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加强政策措施,包括通过和实施全面的国家罗姆人融入战略,以期处理罗姆人在获得公共服务、就业、适当住房、教育和卫生保健方面所面临的差异和歧视问题。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12.虽然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包括宪法法院2019年1月11日的裁决(承认性别认同和性取向属于《宪法》第二十九条禁止的歧视理由),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打击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因其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而遭受的暴力、侮辱和歧视方面缺乏切实进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性别认同尚未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委员会又感到遗憾的是,在同性婚姻不被承认的情况下,不存在针对同性关系者的法律制度(第二条第二款)。
13.重申其以往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供有效保护,防止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和暴力,这种歧视和暴力妨碍受害者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b)加倍努力,采取具体、审慎和定向的措施,包括开展更多提高认识运动,打击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污名化和歧视;
(c)采取立法措施,确保在法律上承认性别认同是被禁止的歧视理由;
(d)制定登记伴侣或民事结合等法律机制,为同性关系者提供与婚姻相当的保护。
寻求庇护者和移民
14.委员会注意到寻求庇护者和移民涌入带来的挑战,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有报告称,缔约国继续在不审查寻求庇护者和移民个人状况的情况下驱逐他们,包括采取推回行动,使包括儿童和弱势群体在内的寻求庇护者和移民被留在边境附近,处境恶劣,无法获得庇护程序或紧急援助,包括食物、水和住所的供给;
(b)有报告称,寻求庇护者、难民和无证移民在收容场所获得足够食物、基本商品和服务、卫生保健服务和信息的机会有限,而且缺乏隐私、行动自由受到限制,这对他们的心理健康有负面影响(第二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采取立法等措施,包括修订《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确保所有寻求庇护者,包括非法抵达和在紧急情况下抵达的寻求庇护者,能够获取关于庇护程序的信息和法律援助,有权申请庇护并接受个人评估,不受歧视;
(b)回顾拘留寻求庇护者和无证移民只作为最后手段,在对拘留的合理性、必要性和相称性进行单独评估并审查替代办法之后才使用;
(c)采取措施确保收容场所的无证移民和寻求庇护者能够获取足够的食物、衣物和其他必要的非粮食救济物品以及包括社会心理服务在内的卫生保健服务,并用他们理解的语言提供关于庇护程序和法律援助信息;
(d)考虑禁止酷刑委员会2021年在此方面提出的建议。
气候变化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气候保护政策并设立了部门脱碳工作组,且自2015年来大多经济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大幅减少,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可能无法实现其《巴黎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或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尤其归咎于运输、农业以及包括服务和建筑物在内的“其他排放”部门的预测温室气体排放量(第二条第一款)。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减轻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不利影响,包括为此采取措施以实现《巴黎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在2050年之前实现向温室气体净零排放经济体的转型。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2018年通过的关于气候变化与《公约》的声明。
工商企业与人权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资料说明,为确保企业实体在运营中尊重《公约》规定的权利并做到人权尽责所设置的监管框架。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充分的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以确保企业实体处理其业务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总部设在缔约国境内或在其境内管理的企业实体对其活动造成的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情况承担责任,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补救;
(b)收集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遭到企业实体侵犯的受害者所提出申诉的信息;
(c)注意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域外义务
20.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最近采取措施,阻止从白俄罗斯向非洲和拉丁美洲的第三国运输钾,导致这些国家出现化肥短缺,对其粮食安全造成了不利影响(第二条第一款)。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近期对第三国化肥价格和粮食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
贫困和不平等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边缘化人群收入不平等以及城乡人口之间收入不平等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提高最低工资以及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基本社会援助金。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关于现行措施可持续影响的资料(第二条和第十一条)。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立即采取措施,减轻COVID-19疫情对人民生计造成的不利的社会和经济影响,保护人民不因COVID-19疫情导致的收入损失而陷入贫困;
(b)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有针对性地支持那些尤受贫困影响的群体,特别是儿童、单亲家庭、老年人、残疾人、移民和罗姆人;
(c)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改革税收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减轻人口收入不平等的程度;
(d)考虑委员会2001年通过的关于贫穷与《公约》的声明。
获取COVID-19疫苗和药物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20年初以来以双边为基础、通过多边机制提供疫苗的努力,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能在其加入的区域和国际组织中发挥积极作用,倡导普遍、公平和以负担得起的价格获得COVID-19疫苗和药物(第二条和第十二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便利人民普遍和公平地获得COVID-19检测、治疗和免疫;
(b)尽一切努力,在其加入的区域和国际组织中发挥影响力,倡导普遍、公平和以负担得起的价格获得COVID-19疫苗和药物,包括可以支持在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的建议,即至少在疫情持续期间,对疫苗的某些知识产权实行临时豁免;
(c)特别注意委员会关于科学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第82段,并注意到委员会关于COVID-19疫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问题的声明以及关于普遍和公平获得COVID-19疫苗的声明。
官方发展援助
2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官方发展援助水平(2021年为0.13%)低于占国民总收入0.7%的国际商定承诺,也低于在欧盟层面承诺的0.33% (第二条第一款)。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国际合作方面的努力,包括为此实现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0.7%的国际商定目标。
腐败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腐败问题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公共采购部门,特别是卫生部门的腐败现象仍然持续存在,而且影子经济规模扩大,这可能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有负面影响。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关于对参与腐败者所作判决的资料(第二条第一款)。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腐败和相关有罪不罚现象,并确保有效实施反腐败法律,包括有效调查和起诉腐败行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特别调查处和检察官的调查能力和独立运作能力。
男女权利平等
30.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解决男女不平等问题上作出的持续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实现完全平等的总体进展缓慢。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不同社会和经济机构中担任领导职位的比例较低,妇女和女孩的贫穷问题加剧,无偿家务和照料责任在男女之间的分配不平等,这些都是实现平等的重大障碍。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妇女及其在社会和家庭中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资料说明在克服职业上的性别隔离、为处境不利和边缘化妇女提供更多机会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为她们提供机会获得技术性、全职、高薪的工作,这也是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所强调的(第三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并修正所有歧视妇女的现行法律、条例、规范和做法,制定政策与方案,包括临时特别措施,以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有领域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b)采取全面措施,开展媒体宣传运动,与舆论领袖磋商以及提高公众对男子和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平等分担权利与责任的认识,以消除根深蒂固的性别角色成见。
性别工资差距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的努力,包括《2015-2021年国家男女机会平等方案》以及正在对统计局进行的改革,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性别工资差距仍然显著,在2021年达到12%,而且有报告称,在保险、金融、卫生保健和社会工作等部门中差距最大。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对为缩小性别工资差距所采取的措施进行全面的影响评估(第三条)。
33.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倍努力缩小性别工资差异,为此应处理劳动力市场上基于性别的纵向和横向隔离问题,审查其社会和税收政策,并解决阻碍妇女继续其职业生涯或从事全职工作的因素;
(b)采取进一步措施,促进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担任高级职位,包括通过和实施临时特别措施,解决妇女职业发展的障碍,包括为她们提供充足机会使其能够兼顾工作和家庭义务;
(c)定期审查公共和私营部门机构内男女薪酬差距水平,包括高级行政和政治岗位,定期审查各项法律和政策的影响,并与工人和雇主协商,以期根据实践更新标准。
工作权
34.委员会欢迎近年来记录的失业率稳步下降,并通过了新《劳动法》,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群体,尤其是罗姆人、残疾人、有子女的妇女、青年、50岁及以上者和移民,在获取工作方面仍面临困难,且受COVID-19疫情的影响尤为严重。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统计数据说明为克服遇到的主要挑战所采取措施的影响(第六条)。
35.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提高残疾人就业水平,包括为此制定激励措施和特别措施,并将残疾工人纳入主流劳动力市场;
(b)加强努力,支持罗姆人、残疾人、有子女的妇女、青年、50岁及以上者和移民获得就业机会,包括为此实施有针对性的积极措施,便利他们获得技术和职业培训机会,并收集关于其状况的数据;
(c)加强国家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制度,确保资格和技能符合劳动力市场的需要;
(d)继续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受失业影响最大的群体,特别是青年、有子女的妇女和残疾人;
(e)注意委员会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工作条件
36.委员会注意到所采取的措施,包括《2017-2021年国家工作安全与健康行动计划》,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仍然缺少关于职业安全和健康状况的综合数据,包括开展劳动视察的次数、工人提出的投诉以及对未能提供必要条件以确保安全和健康的雇主实施的制裁。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资料说明为解决工作场所普遍存在的暴力和骚扰(包括性骚扰)而采取的立法措施的影响(第七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改进与职业安全和健康有关的数据收集工作;
(b)预防和减轻发生工伤事故和疾病的风险;
(c)加强劳动监察局监测工作条件的能力,包括增加其财政和人力资源;
(d)设立职业健康和安全保险计划。
工作场所性骚扰
38.委员会欢迎将关于性骚扰和精神骚扰的条款纳入《劳动法》,但仍然对新条款在实践中的效力感到关切,因为有报告称,性暴力和骚扰普遍存在,妇女在工作中尤其容易遭受这种骚扰(第七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禁止性骚扰的法律,包括《劳动法》规定的法律,并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打击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包括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建立监测系统以及持续进行培训;
(b)确保报告的性骚扰事件得到适当调查和起诉,肇事者受到适当惩罚,受害者获得适当补救,包括赔偿。
移民工人
40.委员会注意到近期在立法方面的改进,但对关于雇主剥削、虐待移民工人的报告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足够资料说明为解决此问题所实施和执行的措施(第七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有效执行保护移民工人的法律,包括为此对违反法律的雇主实行威慑性处罚;
(b)确保此类雇主受到有效制裁;
(c)实施有效机制,以监督关于保护移民工人的劳动法的遵守情况。
工会权利
42.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劳动法》第244条第1款对罢工的定义具有限制性,因此可能无法通过行使罢工权来寻求解决主要社会经济政策趋势所造成的问题。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资料说明移民工人如何可以在实践中自由行使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集体谈判权以及罢工权,而不受到报复(第八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劳动法》以期确保罢工权符合国际标准。
社会保障权
44.委员会注意到各市及中央政府为加强工作年龄福利所采取的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为老年人提供的社会支助和社会援助养恤金仍然处于低水平,不及最低工资的30%。委员会又感到遗憾,缺乏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向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提供社会保障(第九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改革社会保障制度,以期减轻不平等现象,消除该制度对处境不利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歧视性影响,包括统一或协调地方层面的各种社会保障福利,并确保向社会保障制度划拨公平和充足的公共资金;
(b)扩大社会保障福利的覆盖面,特别是要覆盖到自营职业者以及农业部门和非正规部门的工人,并提高这些福利的水平,以便为工人及其家庭提供体面的生活;
(c)确保雇主在社会保障系统中登记其雇员并为他们缴款;
(d)确保为残疾人提供的养恤金福利足以涵盖基本收入和残疾相关费用;
(e)考虑委员会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保护家庭和儿童
46.委员会欢迎在儿童保育服务领域取得的进展,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措施不足以解决父母责任分担和儿童保育选择的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往往承担家庭照顾者的角色,面临平衡职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问题,包括在产假后难以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第十条)。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供更多适当的优质儿童保育设施和服务,增加弹性工作安排;
(b)采取全面措施,包括开展媒体宣传运动,发挥舆论领袖作用以及提高公众对男子和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平等分担权利与责任的认识,以消除根深蒂固的性别角色成见。
家庭暴力
4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即使《刑法》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相关立法赋予当局必要的手段,但缔约国仍然普遍存在家庭暴力,主要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向主管当局报告的家庭暴力事件很少(第十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立法以有效打击家庭暴力,并加强努力以期:
(a)鼓励对家庭暴力案件的举报;
(b)确保所有举报的家庭暴力案件得到迅速、彻底调查,施暴者受到惩治;
(c)提升执法人员、相关专业人员以及广大公众对家庭暴力犯罪性质的认识,包括为此开展零容忍运动,使家庭暴力成为不可接受的行为;
(d)为家庭暴力幸存者提供一切必要的法律、医疗、经济和心理支持;
(e)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犯罪性质的认识。
适当住房权
5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满足社会住房需要所采取的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弱势个人和群体在获得住房方面持续面临的挑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少资料说明在Kirtimai罗姆人居住区被破坏之后,这些罗姆人目前的住房和生活情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资料说明为改善那些获得庇护或辅助保护身份者住房条件所采取的步骤(第十一条)。
51.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倍努力,确保国家住房政策优先考虑无法获得适当住房和基本设施的边缘化和弱势群体的需求,并为有效执行该政策分配充足的资源;
(b)提供更多适当和负担得起的住房,尤其要扩大社会住房的供应并提供住房补贴;
(c)考虑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及其关于卫生设施权的声明,解决无家可归的根源问题,为无家可归者寻求长期解决办法。
卫生保健
52.委员会注意到可供使用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增加且更易获得,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老年人和教育程度较低者等一些社会群体往往有更多未得到满足的需求,而且城市和农村人口在获取应急服务方面存在差距。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资料说明2017-2020年卫生保健体系结构性改革的影响以及缔约国关于提供可获得且负担得起的卫生保健的《2014-2025年卫生战略》的影响(第十二条)。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高分配给卫生保健部门的预算水平,并确保该部门不受缔约国为对抗COVID-19疫情而采取的任何紧缩措施的影响;
(b)扩大国民健康保险提供的卫生保健服务的范围和覆盖面,提高其质量,以期消除在获得保健服务方面的社会经济差距;
(c)确保向居住在该国的所有人提供初级卫生保健。
使用毒品者
5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资料说明为提升社区和监狱中减少伤害方案和专门保健服务的可得性、可及性和质量所采取措施的效力。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将持有毒品供个人使用的行为非刑罪化,这使得吸毒者因害怕被定罪而不寻求必要的治疗或减少伤害方案(第十二条)。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持有毒品供个人使用的行为非刑罪化,审查其毒品政策和法律,使之符合国际人权规范和最佳做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改善减少伤害方案的可得性、可及性和质量,向使用毒品者提供专门的卫生保健服务。
精神健康
5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善精神健康服务所采取的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长期以来对精神健康状况不佳存在污名化,导致人们不寻求援助和治疗。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与政府在卫生方面的总支出相比,分配给精神健康的预算很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资料说明采取了何种具体措施以禁止对社会心理残疾者或智力残疾者进行非自愿住院和未经同意的治疗,或对其使用侵入式药物或进行外科手术(第十二条)。
57.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努力,查明并有效解决精神健康问题普遍存在和增多的根本原因;
(b)确保摆脱将需要精神卫生服务者安置在精神病院的做法,过渡到全面、综合、跨学科的社区精神健康服务系统;
(c)采取措施消除仍存在的歧视或侮辱现象;
(d)保证专用于精神健康服务的资金总额足够满足人口需要。
受教育权
58.尽管缔约国近期开展了改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和城市地区学生的学习成绩仍然存在巨大差距。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罗姆儿童受教育程度低、辍学率高以及被安置于特殊学校的情况仍然存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按年龄、性别、族裔、民族、残疾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统计数据,说明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的入学率、辍学率、非正常出勤率以及学习成果和结果(第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59.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在学前教育和中等教育中,没有采取任何具体措施将少数民族学生的母语作为一个科目,单独开设课程。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罗姆儿童、残疾儿童和农村学生的入学率和毕业率;
(b)全面实施全纳教育制度,将全纳教育纳入教学人员的学术培训方案和课程,并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全纳教育;
(c)确保所有寻求庇护的儿童都有机会进入学校系统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无论其身份如何;
(d)弥补因COVID-19疫情而失去的学习机会,特别是弱势和边缘化儿童失去的学习机会,并防止教育进一步中断;
(e)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学前和中等教育学校单独开设课程,教授少数民族学生的母语。
文化权利
6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保护文化权利采取的多种措施,包括制定了《展示立陶宛少数民族历史行动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弱势群体、边缘化群体以及少数民族在享受文化和科学研究惠益方面所面临的挑战(第十五条)。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使所有人都能接触和享受文化,确保少数民族、弱势和边缘化群体能够以负担得起的方式享受文化,并享受科学进步的惠益。
D.其他建议
6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入其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包括《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公约》规定的义务,确保在国家层面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时,包括在从COVID-19疫情中恢复的过程中,人们能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如果缔约国设立独立机制来监测进展情况,并将公共方案受益人视为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这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可持续发展目标行动十年的全球承诺。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6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特别是向地方市政府、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强调议会在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并鼓励缔约国确保议会参与今后的报告和后续程序。委员会又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继续让议会监察员办公室、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国家层面的讨论进程。
67.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9段(少数民族)、第17段(气候变化)和第51段(适当住房权)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6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8年3月31日前按照《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议周期发生变化而另有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