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LTU/CO/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4 June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立陶宛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4年5月6日举行的第13和第14次会议(E/C.12/2014/SR.13-14)上审议了立陶宛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C.12/LTU/2),并在2014年5月23日举行的第40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对立陶宛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E/C.12/LTU/2)表示欢迎,这反映缔约国努力落实《公约》规定和委员会2004年前一次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E/C.12/1/Add.96)。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E/C.12/LTU/Q/2/Add.1),以及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的坦诚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以下国际人权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0年5月;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4年8月;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8月。

4.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以下国际文书:

《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13年;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3年;

卫生组织《烟草管制框架公约》,2004年。

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推动人们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采取的措施,包括:

通过2008年《平等待遇法》,新增六项歧视理由,目前包括年龄、性别、性取向、残疾、种族或族裔出身、宗教、信仰、信念、语言、国籍、社会地位和见解;以及

根据2012年1月对《面向贫困居民的现金社会援助法》的修正和2013年10月对第XII-526号《医疗保险法》的修正,赋予享有附属保护的个人与公民同等的医疗保健和社会援助机会。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国家人权机构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1年设立了一个工作组,起草扩大议会监察员职权范围的法律,但是感到遗憾的是,在设立符合《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方面缺乏进展(第二条)。

委员会重申之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按照《巴黎原则》并参照委员会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10(1998)号一般性意见,设立一个在广泛的人权领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拥有职权的国家人权机构,并为之提供充分的财力和人力资源(大会第48/134号决议)。

社会排斥和对罗姆人的歧视

7.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消除对罗姆人的社会排斥,以及消除罗姆人在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方面面临的歧视还缺乏进展,特别是在住房、卫生、就业和教育领域。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多项关于罗姆人融入社会的方案和行动计划,但是对特别是2008至2010年期间没有为这些方案和计划的有效执行划拨充分资源表示关切(第二条)。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将在2015年通过一项新的罗姆人融合战略,促请缔约国确保:

该战略有具体的目标和指标,有定期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改善罗姆人社会经济状况的结果,尤其是住房、医疗、就业和受教育情况的改善;

为战略的实施划拨充分的财力和人力资源;以及

罗姆族成员作为权利拥有者,积极参与战略的制订、实施和评估。

不歧视

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有一些人因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在享有《公约》保障的权利方面,特别是获得变性手术等医疗服务方面遭到歧视。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打击和防止基于性取向的歧视,特别是就业、医疗和教育领域的歧视(第二条和第十二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能够不受歧视地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获得医疗、就业和教育,并确保对其性别的法律认可与他们是否接受了变性手术无关。

男女收入差距

9.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通过了第三个全国男女机会平等方案(2010-2014年),但是由于妇女在高级别岗位,尤其是私营部门高层的比例偏低,男女收入差距持续存在(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大力打破传统的性别成见,推动人们在非传统性别领域求学和接受培训;以及

推动妇女进入公共和私营部门的高级别岗位,包括通过颁布和实施临时特别措施推动妇女进入高层,并通过提供兼顾工作与家庭的充分机会,为妇女的职业发展扫除障碍。

社会保障

10.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最低工资、失业津贴、养老金和社会救助津贴水平都不足以保障津贴领取者及其家庭成员过上体面的生活(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建立有效的指数制度,并根据生活成本定期调节最低工资、失业津贴、养老金及其他社会救助津贴,以保障津贴领取者及其家庭成员能够过上体面的生活。委员会还重申之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公约)和劳工组织1962年《本国人与外国人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第118号公约)。

失业

11.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青年失业率仍然高达全国总失业率的两倍,且50岁以上人口失业率正在上升。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农村地区实施了扩大就业的项目,但是对失业率的区域差距不断扩大表示关切(第六条)。

委员会重申之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继续大力解决失业问题,侧重受失业影响最严重的地区以及弱势和边缘人群。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推动在高失业率地区创造就业的《2014-2020年扩大就业方案》,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介绍取得的进展。

残疾人

12. 委员会对缔约国通过《社会企业法》表示欢迎,该法旨在为企业雇佣弱势群体成员,包括残疾人提供激励措施,但是委员会仍然对残疾人,包括完成职业康复方案的残疾人就业率低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残疾人参加这类方案的机会有限,注意到2013年缔约国只有0.3%的残疾人参加了职业康复方案(第二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 为残疾人提供更多职业康复方案并提高这类方案的有效性;(b)为各部门的企业雇佣残疾人大力提供适当的激励措施;以及(c) 加强针对残疾人的工作配额制度。

工作条件

13. 委员会仍然对工伤,包括致命事故越来越多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对未提供安全和健康工作条件的企业实施的制裁(第七条)。

委员会重申之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包括加强劳动监察,以确保未遵守安全条例的企业受到处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介绍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按部门分列,说明对未提供安全和健康工作条件的企业实施的处罚的性质。

体罚和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14.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特别是在家里,继续采用体罚作为一种惩戒方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尤其是农村地区的这类行为不断增加(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通过禁止在一切场合使用体罚的法律,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公众对反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体罚的认识。

家庭暴力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1年12月通过了《防范家庭暴力法》,重申对家庭暴力发生率高、起诉率低以及缺乏保护受害者的有效措施表示关切(第十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大力打击家庭暴力,方法包括:

大力提高执法人员、有关专业人员以及广大公众对家庭暴力犯罪性质的认识,包括开展决不姑息这类暴力行为的零容忍运动;

确保切实调查所有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确保受害者,包括农村地区的受害者能够获得补救和保护;

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确保切实执行《防范家庭暴力法》。

人口贩运

1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采取了措施,包括2006年在刑警局下设了一个专门的人口贩运调查部,缔约国仍然是为性剥削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中转国和目的地国。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该问题严重性的资料,包括为强迫劳动目的贩运男性的情况。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打击人口贩运方案的供资水平仍然很低,援助贩运受害者的非政府组织获得的支助不足(第十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大打击人口贩运的力度,包括加强执法人员识别贩运受害者的能力,对司法工作者进行培训,并划拨充分资源,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保护和援助。委员会重申之前的建议,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比较数据,说明缔约国人口贩运的严重程度,并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开展的调查数目、贩运相关案件的起诉数目、犯罪者的定罪数目,以及为一切形式的贩运受害者,包括出于强迫劳动目的被贩运的男子提供的补救。

住房权

17.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采取了提高住房标准的措施,例如实施了农村发展方案,但是缔约国29%以上的常规住宅仍然缺乏基本设施,例如热水、浴缸或淋浴、厕所、自来水、排水和供暖设施。委员会还对边缘和弱势群体的住房条件表示特别关切,特别是许多罗姆人没有热水、排水设施、浴缸、淋浴或厕所,而且寻求栖身之处的无家可归者越来越多。委员会还对保障性住房奇缺表示关切,平均要等上十至十五年(第二条和第十一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全国住房政策优先满足没有适足住房和基本设施的边缘和弱势群体的需要,他们包括低收入家庭、无家可归者和罗姆人,并为政策的有效执行划拨充分的资源。委员会特别呼吁缔约国刻不容缓地履行将维尔纽斯的Kirtimai定居点合法化的承诺,以确保有关罗姆人的适足住房权。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 (1991)号一般性意见、关于水权的第15 (2002)号一般性意见和关于卫生设施的声明(E/C.12/2010/1)。

贫困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全国28.4%的人口处在贫困边缘,儿童和农村地区的贫困程度尤为严重,如果不发放社会福利,将有一半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大扶贫力度,以期赋予个人和族群权利,尤其是赋予委员会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中列出的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确保扶贫措施在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中产生实际效果,并缩小农村与城市地区间的区域差距。

食物权

1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提高食物品质的重视,包括推动有机耕作和当地生产,但是对相当多的人口,尤其是妇女过胖表示关切(第十一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结合委员会关于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的第12(1999)号一般性意见,继续加大努力,在所有人口中推动健康、均衡和环境可持续的饮食习惯,并建立一个监督机制,评估这类措施对降低肥胖率的效果。

精神健康

20.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通过了全国预防精神疾病方案和预防自杀方案,但是缔约国的自杀率,尤其是农村地区劳动年龄男子的自杀率仍然很高。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精神健康问题,例如躁郁症、精神分裂症和酒精引起的精神疾病越来越普遍,高达41.7%的学龄儿童存在精神健康问题。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欺负同学的现象仍然很严重(第十二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查明并消除精神健康问题普遍且不断增加的根源,包括改善专业心理卫生服务的提供、获取和质量,增加专业人员数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社会心理疾病患者提供更多基于社区的服务,包括同伴支持以及其他替代传统医疗模式的方法,并为这些服务的有效运转划拨必要的资金和人力资源。

卫生保健

21.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艾滋病毒和丙肝等血液传播病毒在边缘群体,例如囚犯和注射吸毒者中传播的风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减少危害服务和美沙酮替代疗法能够有效改善毒品依赖者健康和生活状况,但是由于资金不足,获得这类服务和疗法的机会有限,而且还在不断减少(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囚犯和注射吸毒者等边缘群体的卫生保健权,包括能够接受国家出资的艾滋病毒检测和美沙酮替代疗法,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为这类服务划拨充分的资金。

堕胎

22. 委员会对15至19岁女性堕胎率增加表示关切(第十二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为男孩和女孩提供与他们年龄相称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包括介绍避孕方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大力确保避孕药具的提供和可获得性,特别是确保农村地区的男女,包括青少年以及边缘和弱势群体能够获得。

受教育权

23. 委员会对城乡地区学生成绩的差距表示关切,对缔约国没有按照委员会之前的结论性意见的要求提供关于学生入学率和辍学率的分列比较数据表示遗憾。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对2011年3月通过的《教育法》的修正导致限制在公立少数民族学校和国家考试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委员会还对罗姆人的状况,尤其是他们受教育程度低、辍学率高以及被安置在特殊教育学校表示关切(第三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查明城乡学生成绩存在差距的原因并为此采取有效措施;

建立一个数据收集机制,有效监督在校学生的辍学率,以期查明原因并确保儿童完成中小学教育;

确保少数民族享有以本族语言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修订《教育法》中导致限制在公立少数民族学校,包括参加国家考试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规定;

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临时特别措施,例如在罗姆族群中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教育对儿童未来福祉的重要性,以确保所有罗姆儿童完成基础教育;以及

批准教科文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少数民族

24. 委员会缔约国对2010年1月废除1989年《少数民族法》后一直没有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框架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2009年撤消少数民族和旅居海外的立陶宛人事务部后,少数民族事务由多个部委共同负责,尚未建立有效的协调机构(第二条和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新的《少数民族法》的进程,并在新法通过之前,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护所有少数民族的权利,包括保护他们的语言、宗教、文化和身份,允许他们使用本族姓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文化部下设立一个有效协调民族事务的部门。

上网

25. 委员会注意到60%以上的人口能够上网,但是表示关切的是,边缘和弱势群体以及农村地区的上网机会有限(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在全国范围内扩大互联网覆盖率,并为弱势和边缘群体上网和享用科技进步的其他成果提供便利,以便他们进一步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D.其他建议

2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提高官方发展援助水平(2012年占国内总收入的0.13%),以便尽快达到0.7%的国际标准。

2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并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2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报告准则(HRI/MC/2006/3),提交一份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

30.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人士,特别是向政府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翻译并尽可能广泛地公布这些意见,并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继续与议会监察员、非政府组织及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展开全国性的讨论。

3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5月30日之前提交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经修订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的第三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