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前工作组

2008年11月24日至28日,日内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情况

审议波兰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一至十五条所述权利执行情况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E/C.12/POL/5)时拟提出的问题

一、一般性资料

1.请解释第五次定期报告为什么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执行《公约》的一般性条款(第一至第五条)采取的措施。

2.鉴于载入《宪法》第8条第2款的限制,请说明《宪法》第四部分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条款是否可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如果能够适用,请举例说明。

3. 鉴于最高法院2000年2月8日的判决裁定,个人不能在国家法院直接援引《公约》条款,请提供具体资料,说明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哪些司法或其他有效补救办法(报告,第851至855段)。

4.请说明公民权利保护专员(监察员)的任务是否包括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果包括,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监察员收到的指控政府机关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请愿的数量和内容(HRI/CORE/1/Add.25/Rev.2,第78至81段)。

5.请提供补充资料,说明缔约国为普及《公约》条款及其适用性,为法官、律师协会成员、公职人员、教师、社会工作者和广大群众提供的具体培训方案、研讨会和课程(报告,第1077至1097段)。

6.鉴于在缔约国,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许多政策和方案,包括涉及少数族裔或少数民族的政策和方案是区域或地方主管部门的责任,请说明中央主管部门如何确保总体指导、适当的资源分配和最低标准。

7.请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步骤,向民间社会组织宣传委员会此前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并请它们参与编写第五次定期报告(E/C.12/1/Add.82,第57至58段)。

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对本问题清单第17、23、25、26和27段中提出的问题做出答复时提供统计数据,说明过去五年各年度的比较状况,按照年龄、性别、族裔或民族出身分类,并在适用的情况下,按照城市/农村居民分类。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本问题清单第13、15、18、24和31段提出的要求提供具体的统计资料。

二、有关《公约》一般性条款的问题(第一至第五条)

第二条(二):不歧视

9.请提供具体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强其立法和体制框架,从而禁止所有生活领域的歧视。请说明缔约国是否愿意按照许多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建议,在其国内法律中纳入一项包括所有可能的歧视理由的不歧视条款。

10.请提供补充资料,说明如何根据“关于波兰的罗姆人社区方案”(2004年至2013年)采取措施,消除罗姆社区成员在就业、住房、教育和获得卫生保健、社会援助和公共服务等领域遇到的普遍偏见和长期的歧视做法。也请说明实施该方案取得的进展以及遭遇的困难(报告,第874至882段)。

11.请提供具体资料,说明缔约国如何实施通过的法律和政策,消除针对身体残疾或精神残疾人士一切形式的歧视,并促进他们在所有生活领域平等有效地享受权利,包括就业、适足的住房、卫生保健和服务、教育、文化生活、交通以及进入公共场所和获得公共服务。“提供合理便利”的原则是否已按照委员会关于残疾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1994年)纳入缔约国的法律(报告,第1056至1065段)?

12.请提供具体资料,说明缔约国关于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法律和政策,并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在难民地位确定过程中保护这些人的权利,帮助他们融入社会。也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解决“允许滞留”者面临的问题,包括获得失业津贴、法律援助、口译和文件翻译服务以及其子女获得教育的问题。

第三条:男女权利平等

13.请提供具体资料,包括近期的统计数据,说明促进以下领域取得的进展:(a)妇女对政治的参与,包括在议会、政府和其他公共职位的代表性;(b)妇女在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司法、警察和学术机构的管理职位和高层职位的代表性;以及(c)妇女在私营部门管理职位和高层职位的代表性(报告,第138至140段)。

14.缔约国是否通过了关于性别平等的提案?如果已通过提案,请提供具体内容。如果还未通过提案,准备何时通过(报告,第916段)?

三、有关《公约》具体条款的问题(第六至十五条)

第六条:工作权

15.请提供具体资料,说明缔约国实施不同法律和战略,在为特定弱势群体成员,如25岁以下的年轻失业人员、无职业资格或职业资格有限人员、50岁以上失业人员、长期失业人员以及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方面取得的进展。也请提供统计数据,说明这些类别人员的就业/失业率(报告,第7至94段,第886至911段)。

第七条:享有公平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16.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旨在消除就业领域性别歧视的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情况,并说明缔约国打算采取哪些措施,以便解决长期存在的男女差别工资问题,以及妇女在兼职就业和临时工领域代表性过高的问题。为什么《劳动法》第183c条没有明确承认男女应同工同酬?缔约国是否就《劳动法》183b第3款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以促进妇女在就业领域获得平等机会(报告,第121至159段,第182至193段,第912至916段)?

17.请说明国家规定的最低月工资能否为工人及其家庭提供适足的生活水准。请提供近期统计数据,说明工资等于或低于最低水平的工人数量(报告,第166至181段,第924至927段)。

18.请评论国家劳动监察局对卫生和安全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测的效果,尤其是对农业、建筑业和采矿业进行监测的效果,因为大多数致命事故发生在这些行业。也请提供近期统计数据,按活动的部门分类说明工作中发生致命和严重事故的数量。(报告,第195至209段,第928至933段)。

第八条:工会权利

19.请说明在组成或加入工会权利方面是否存在限制,包括对个人合同工是否存在限制。也请提供资料,说明对公务员组织权的限制,并解释为什么公务员不得在工会中担任职务(报告,第227至228段,第258段)。

20.请提供补充资料,说明陷入经济窘困的雇主在获得企业一级工会许可的前提下,申请将集体协定暂停长达至三年的可能性,并说明在这类协定暂停期间,如何保护工人在《公约》第六、七和第八条之下的权利。

第九条:社会保障权利

21.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除1998年《社会保障制度法案》中列举的理由(性别、婚姻状况和家庭状况)以外,没有任何歧视地平等提供社会保障福利。

22.请说明缔约国就审查最低失业救济金额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为无权获得其他社会保障福利的受益人提供适足生活水准(E/C.12/POL/5,第316段)。

23.在铭记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的前提下,请提供分类数据,说明社会保障制度未覆盖的人员和家庭数量,例如:在非正规经济领域工作的人数,并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最大限度地利用可用资源,以确保提供适当保护,防止发生社会风险和突发事件。

第十条:保护家庭、母亲和儿童

24.请说明缔约国的法律是否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请提供具体资料,说明旨在打击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的不同法律和政策措施的执行进展情况,其中纳入近期统计数据,包括记录的投诉案件的数量、开展的民事或刑事调查、处罚的情况、以及对受害者或其家庭提供的赔偿(报告,第400至427段,第994段)。

25.请提供补充资料,包括分类统计数据,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保护儿童的措施,使其免受任何形式的剥削,并防止他们受雇于可能危险或对其健康和发展有害的工作(报告,第443至446段,第937至979段)。

26.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缔约国是否根据《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通过了对贩运的定义。也请提供近期的统计数据,说明因为性剥削的目的而被贩运的人数,并提供资料,说明起诉和定罪的情况以及对肇事者的处罚情况。采取了哪些措施保护贩运的受害者,并为他们提供援助和物资支持(报告,第980至993段)?

第十一条:适足生活水准权

27.请提供补充资料,说明消除贫困和针对弱势群体和个人社会隔离的措施的执行情况,这些群体和个人包括失业人员、大家庭和单亲家庭、无技能的年轻人、退休人员、农村和小城镇居民、残疾人以及少数民族和族裔。还请提供近期统计数据,说明生活在贫困线之下的人数(报告,第505至523段,第996段)。

28.请提供具体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增加当前可供应的住宿设施,尤其是社会住房,以及改善当前住房设施质量的情况。据报告,这些设施质量不佳,在农村地区尤为如此(报告,第555至569页)。

第十二条:身心健康权利

29.请提供补充资料,包括近期统计数据,说明按照1993年1月7日的《关于计划生育、胎儿保护和允许堕胎条件的法案》,允许堕胎方面的现状如何,以及拒绝按照该法案施行堕胎手术的医疗从业人员使用依良心拒绝条款的情况。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保护妇女免受因秘密和不安全堕胎导致的与怀孕相关的死亡和疾病(报告,第1015至1044段)?

30.请解释缔约国采取了哪些针对性措施,促进计划生育服务和人工避孕方法的普及,以及提高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包括对使用避孕药具的认识,尤其是提高青少年在这方面的认识(报告,第997至1014段)。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受教育权

31.请提供具体资料,包括近期统计数据,说明缔约国消除招收罗姆人小学生上罗姆人特别班级(经常称为“罗姆人班”)的做法取得了哪些进展,如何确保罗姆人儿童平等地进入混合学校上学,平等地享受教育方案。也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提高罗姆人儿童的学校出勤率和学习成绩,以及如何帮助他们进入高等院校继续学习(报告,第877至879段)。

第十五条:文化权

32.请提供补充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实施《关于少数民族和族裔以及区域语言法案》,特别说明在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是否有可能使用自己的语言作为与公共主管部门交流的“辅助语言”(报告,第795至801段)。也请提供补充资料,说明缔约国根据《广播法案》采取了哪些措施,促进少数民族或在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收听和收看用他们的语言播出的广播和电视节目(报告,第803至806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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