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POL/Q/5/Add.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7 August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第四十三届会议

2009年11月2日至20日,日内瓦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

审议缔约国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6条提交的报告

波兰政府对审议波兰第五次定期报告(E/C.12/POL/5)时拟审议的问题清单(E/C.12/POL/Q/5)的答复

波兰

[2009年7月13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一般性资料 1-624

问题1.....14

问题2............2-114

问题3............12-207

问题4........21-329

问题5.......33-4411

问题6..... 45-5814

问题7........59-6217

二.有关公约的一般性条款的问题(第1-5条)63-24918

A.第2条(第2款)非歧视63-23918

问题9...63-8218

问题10.....83-8823

问题1189-22324

问题12224-23955

B.第3条 男女平等权利240-24958

问题13240-24858

问题1424962

三.有关公约的具体条款的问题(第6-15条)250-45863

A.第6条工作权利250-25763

问题15250-25763

B.第7条 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258-29667

问题16258-27367

问题17274-27983

问题18280-29684

C.第8条 工会权利297-31990

问题19297-31390

问题20314-31991

D.第9条 社会保障权利320-33592

问题21320-32192

问题22322-32493

问题23325-33593

E.第10条 保护家庭、母亲及儿童336-39996

问题24336-36496

问题25365-374113

问题26375-399115

F.第11条适足生活水准权利 400-426134

问题27400-416134

问题28417-426137

G.第12条 身心健康权利427-443139

问题29427-435139

问题30 436-443142

H.第13和14条 受教育权利444-453143

问题31444-453143

I.第15条 参加文化活动权利454-458145

问题32454-458145

一.一般性资料

问题1请解释第五次定期报告为什么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执行《公约》的一般性条款(第一至第五条)采取的措施。

1. 缔约国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1994/104/Add.13) 和第四次定期报告(E/1994/104/Add.13)没有包含有关为执行《公约》一般性条款(第1-5条)而采取的措施的任何资料。在审议第四次定期报告时拟提出的问题清单(E/C.12/Q/POL/2)中,没有提及缺少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至5条款的资料。因此,根据过去做法,第五次定期报告只涵盖了第6至15条。

问题2鉴于载入《宪法》第8条第2款的限制,请说明《宪法》第四部分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条款是否可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如果能够适用,请举例说明。

2. 根据《波兰共和国宪法》第8条第2款,宪法中关于公民自由、权利及义务的条款直接适用,除非《宪法》条款明示行使权利的方法或者权利范围应根据法规规定。

《宪法》第81条规定,第65条第4和第5款、第66条、第69条、第71条及第74至76条规定的权利可以行使,但受法规规定的限制。

3. 最高行政法院在2006年5月16日就第FSK 816/05号案件所作的判决指出,虽然根据《宪法》第8条第2款,《宪法》条款直接适用,除非《宪法》另有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适用法律的任何机构或主管机关可以自己来评估普遍适用的规定是否与根本法律相一致,并在它认为这些规定与宪法相冲突时拒绝适用这些规定。

4. 华沙省行政法庭在2005年2月9日就第III SA/Wa 2426/05号案件作出的判决中也指出,《宪法》的直接适用规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法院拒绝执行法律规定的基础。《宪法》的直接适用性并不意味着法院或指定执法的其他机构有能力控制国家立法的合宪性,因为同一个基本法律明确地规定了这种控制模式。

5. 同样,最高行政法院在2007年9月26日就第II FSK1013/06号案件作出的判决中指出,不允许要求行政法庭忽视具有推定合宪性的法律级法规,在基本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原则和《宪法》第8条规定的直接适用性基础之上接受《宪法》规定作为判决的基础是。法院不可在法治民主国家规则的基础上侵犯只为立法者保留的权利领域,制造纳税人的法律环境(《宪法》第2条)。

6. 因此,华沙上诉法院在2005年2月9日就第I ACa 776/04号案件作出的判决中指出,《宪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公民非自愿性失业且无其他谋生手段,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其范围由法规规定”,这一规定不能成为得出可重新确定主观权利并通过法律行动成功实施的结论的理由。《宪法》的上述规定履行了宪法的职能,是针对全国性机构的。

7. 同样,省行政法院在2007年11月6日就第II SA/Ol 811/07号案件作出的判决中指出,《宪法》第67条是宪法性标准,规定了社会保险的框架和国家政策的方向,主要是针对立法机构的。

8. 最高法院在2000年1月20日就第II UKN 334/99号案件作出的判决中明确指出,社会保险功能因行为本身而生效,而不是在《宪法》第67条的基础上生效。

9. 最高法院在2007年4月14日就第I CSK 488/06号案件作出的判决中还指出,现行法律,包括《宪法》第67条和《欧洲社会宪章》第12条第2和第3款,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国家履行义务,为所有丧失工作能力的公民,无论是由于健康、年龄还是非自愿性失业,提供社会保险,确保满足必要的需求。

10. 关于《宪法》第68条,法院就第I ACa 1266/05号案件(波兹南上诉法院2006年5月23日判决)指出,虽然第68条第1款规定了保护健康的权利,第2款规定了在法规规定的限制之内平等地获得由公共资金资助的医疗保健服务,其后的各款只规定了国家政策规则,因其性质不能成为个人直接索赔的根据。因此,法院认为,声称第68条第3款使参加保险的孕妇和儿童有权享受公共资金资助的福利是不合法的。

11. 然而,这一学说认为,《宪法》第68条第2款关于公民权利(而不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和医疗服务融资(而不是特定的、控制的药物供应)的规定得到公共当局的保障,是为提供医疗服务的条件和范围作出规定的法规。

问题3鉴于最高法院2000 年2 月8 日的判决裁定,个人不能在国家法院直接援引《公约》条款,请提供具体资料,说明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哪些司法或其他有效补救办法(报告,第851 至855 段)。

12. 《宪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已获批准的国际协定在《波兰共和国法律杂志》颁布之后,即构成国内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并直接适用,除非其适用取决于法规的制定。

13. 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宪法》第81条指出,下列各条款规定的权利可得到维护,除非法规规定了限制条件:

第65条第4和第5款:最低工资水平及确定最低工资水平的方式,通过实施包括组织和支持职业咨询和培训及实施公共工程和经济干预在内的解决失业问题的方案,执行旨在实现充分的生产性的就业的政策;

第66条第1、第2款:人人有权享有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雇员有权享受法定休息日及每年的带薪假期;允许的最长工作时间;

第69条:公共当局根据法规的规定,对残疾人提供支助,以确保他们的生存、适应工作和社会交往;

第71条:国家在其社会和经济政策中,应考虑家庭福祉。处于经济和社会困境的家庭,特别是多子女家庭或单亲家庭,有权得到公共当局的特别支助。母亲在分娩之前和之后,有权从公共当局获得特别支助;

第74条第1、第3款:公共当局应实施确保当代和后代人生态安全的政策;人人都有权知道环境质量及其保护情况;

第75条第1、第2款:公共当局应实施有助于满足公民住房需求、特别是解决无家可归问题、促进低收入住房的开发、支持旨在每一个公民都获得住房的活动的政策;保护承租人的权利将由法规规定;

第76条:公共当局应保护消费者、客户、租用人或承租人免受健康、隐私、安全及不诚实的销售做法的威胁。这种保护的范围将由法规规定。

14. 根据2000年4月14日通过的《国际协议法》第20条,领导政府行政部门和主管国际协议所涉及的问题的部长,应对波兰履行协议的义务和权利负责。这一框架包括分析协定文本的义务,以确定执行的方法。如果确定协议的条款本身(无论作为整体还是部分)没有关于实施的条款,就需要起草法律草案,确保国际协议的执行,除非已有这种法案或现行法案的规定与国际协议相符。在分析国际协议、特别是在关于人权的国际协议特性的过程中,考虑以下因素:国际法原则、法院判例法(国内和国际)及指定监管国际协定执行情况的机构的意见。

15. 如果国际协定被作为投诉的根据加以引用,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会研究国际协议条款是否有自我执行的可能性。因此,确定国际协议的自我执行特性,将成为法院根据国际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裁决的基础。第五次定期报告引述的最高法院2000年2月8日关于第SN II UKN 374/99号案件的裁决,就是研究在个案中执行国际协议执行条款的可能性的一个例子。

16. 此外,如果关于法律问题的答案将决定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宪法》第193条确保可将这种法律问题提交处理有关规范性法案与国际协议是否相符问题的宪法法庭。

17. 相对极少为确定波兰国家立法与其批准的国际协议是否相符而启动法律程序。法院通常根据《宪法》和波兰批准的国际协议,对现行国内法的规定进行评估。对普通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例进行的分析表明,迄今尚无完全依据波兰批准的国际协议作裁定的情况。

18. 宪法法庭在2006年6月12日就第K 38/05号案件所作的裁决中裁定,《关于工伤和职业病的社会保险福利法》第61条第2款并不违背《宪法》第65条第1款和第67条第1款,也不违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及《欧洲社会宪章》第1条第2和第4款、第10条第1款、第12条第2和第3款,及第15条第1和第2款。因此,它符合《宪法》第9条和第91条第1和第2款。

19. 宪法法庭在2002年11月18日就第37/01号案件作出的裁决中表示:

《劳动法》第2417条第4款与《宪法》第59条第2款、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的《第98号公约》(1949)第4条、《欧洲社会宪章》第6条第2款及《宪法》第20条不相符;

第1点提及的《劳动法》第24114a 条第3款不违背《宪法》第59条第2款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的《第87号公约》(1948);

第1点提及的《劳动法》第24119条第2款,只要它排除了雇主停止适用多企业协议的可能性,如果雇主从签署了多企业协议的雇主组织辞职,就不违背《宪法》第59条第1款和第2点提及的《公约》第2条。

20. 最高法院在2007年4月13日就第I CSK 488/06号案件作出的裁决中指出,现行法律,包括《宪法》第67条和《欧洲社会宪章》第12条第2和第3款,并没有强制要求国家为所有因健康或年龄丧失工作能力的公民以及非自愿性失业人士提供社会保险福利,以确保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

问题4请说明公民权利保护专员(监察员)的任务是否包括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果包括,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监察员收到的指控政府机关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请愿的数量和内容(HRI/CORE/1/Add.25/Rev.2, 第78 至81 段)。

21. 根据《宪法》第208条第2款,监察员的工作范围和模式由法规作出规定。1987年7月15日通过的《公民权利保护专员法》又加强了这项规定。《宪法》第208条第1款和《公民权利保护专员法》第1条第2款规定,专员应保障《宪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所规定的个人和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宪法》第87条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来源的分类表明,这些不仅指《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而且还包括批准的国际协议、规章及地方法律规定的权利的保护。

22. 监察员在执行宪法任务方面,尤其应该重视已批准的保护人权的国际协定,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宪法》执行《公约》的标准。因此,公民权利保护专员很少需要援引《公约》,特别是在宪法法庭就法律条例进行争议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援引保护人权的国际法。监察员仍然负有按照国际标准促进法律解释的责任,并为此使用国际经验,尤其是欧洲人权法院的经验。

23. 2008年,监察员调查了35,043起案件,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的案件占12.4%。13,567起案件有待审查,其中10.8%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

24. 此外,监察员还处理了涉及罢工、接受教育及享受文化产品权利及其他权利的问题。

25. 在支持失业者方面,监察员处理了下列问题:

对失业人员为创业申请启动资金的决定缺乏外部监管;

对因雇主的原因而终止雇佣合同的人享受退休前福利的权利缺乏规定;

在国有后农业地区的地方劳动力市场状况;

尽管进行了商业活动登记但实际并未从事商业活动的人获得失业地位的可能性。

通过修正《促进就业和劳动力市场机构法》解决了上述大多数问题。该法于2009年2月1日生效。

26. 监察员认为,劳动力市场的状况对50岁以上的人、尤其是妇女不利。在50-65岁年龄组,未参加经济活动的人数高得惊人,这是这一群体的一个特点。与此同时,普通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例法认为,到了退休年龄或获得退休权利,是终止雇佣关系的充分和自动理由。这类判例法的裁定,有时甚至鼓励雇主解雇到了退休年龄的人员。然而,根据最高法院最近建立的不同的判例法,作为常规,到了退休年龄或获得退休权利,并不是终止雇佣关系的理由,因为年龄或退休权力与工作无关,尤其是它不能说明雇员的无用或雇主为使就业合理化而终止雇佣关系的利益。鉴于在判例法上存在差异,监察员已要求最高法院通过一项决议,解释法律规定,防止在判例法上的差异。方法是要求回答下述问题:“达到退休年龄或获得退休权利是否构成终止与员工(女子或男子)雇佣关系的唯一理由?这是否会构成对雇员的性别和年龄歧视(《劳动法》第113条)?”最高法院2009年1月21日通过了一项决议,明确表示,达到退休年龄或获得退休权利不构成雇主终止雇佣关系的唯一理由。

27. 监察员已要求宪法法庭宣布,《劳动法》关于通过教育部长和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发布条例的方式来确定雇主帮助改善雇员的专业资格的范围和条件的规定与《宪法》第92条第1款(有关授权发布法规的要求)不相符合。监察员的要求具体措辞如下:监察员认为,《劳动法》的授权未包含制定法案内容的准则,对通过条例移交解决案件的范围规定得过泛。教育部长和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根据《劳动法》授权颁发的条例中,有关于最重要的解决方案的详细规定,涉及培训休假的批准和长度及工作日带薪部分时间休假等问题。监察员认为,由于这个问题的社会重要性和雇主的重大负担,这个问题应通过法律而不是一项条例作出规定。监察员的这一要求仍等待决定。

28. 监察员就下述情况进入提出宪法请求的法律程序:在计算疾病津贴基础时,未考虑从雇员工资中扣除医疗保险费,或雇员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一段时间内享受疾病福利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等适当因素。宪法法庭在2008年6月24日(SK 16/06号)裁决中,同意监察员的意见。该裁决明示,在计算疾病津贴的基础时,未考虑从雇员工资中扣除医疗保险费有关因素(酌情奖金),或雇员享受疾病福利时未获得工资,这有违宪法赋予雇员的社会保险权,因为这样做将导致减少支付报酬或疾病津贴。为回应就在领取疾病津贴期间是否发放酌情奖金的原则提出的宪法请求,作出了一裁决。宪法法庭的这一裁决,为重启司法程序提供了理由,并使得要求核查三年内支付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津贴成为可能。

29. 自新的退休养老金计划实施以来,未对下述人员作出规定:持有证据证明在某一特定时期他们是雇佣关系的一方,应有权享受社会保险,但又拿不出赖以确定计算其在此期间应交费用的工资基础的书面证据(获取有关工资文件的困难,或代之以证人证词等其他调查手段方面的低效率)。因此,有权利者不可能使用这种方法,根据在过去20个日历年或参加保险期间的任何20年中连续10个日历年的缴款,来计算他们的养老金或退休金。监察员试图就有关这方面的现行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质疑。为此,监察员在两起案件上进入宪法请求程序,并要求对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当不可能为计算退休金或养老金出具文件时,应当假定当时的收入相当于相关期间具有约束力的最低工资水平。监察员的请求涉及使用最低工资作为计算缴纳养老金和退休金费的替代基础。议会已就这一提议通过一项动议,这一动议又引起对法律进行适当修正,该修正案已于2009年1月1日起生效,监察员的提议得以实现。

30. 设立自愿继续享受养老金和退休养老金保险的机制,对改变社会经济状况可能发挥重要作用,使无权享受其他退休金和退休养老保险的人得以继续享受保险。要利用这一机制,必须遵守30天内递交保险申请的时间限制。该法对重新开放这一限期的可能性未作规定。偶尔有人会过了规定限期后才递交自愿延续保险的申请。他们已经缴纳了几年的保险费,但当社会保险机构审核他们的申请后,发现他们不符合保险条件。监察员支持政府提出的修改有关社会保险计划的条款,以删除关于申请自愿继续享受养老金和退休养老金保险的限期的规定。众议院2009年4月24日通过了这项修正案。

31. 监察员向宪法法庭提出的另一个请求,涉及《社会支助法》的规定。《社会支助法》授权主管社会保险的部长发布条例,考虑到家庭充分履行其职能的需要,对抚养孩子所必需的费用及寄养家庭维持费用的统一标准作出规定。监察员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宪法》第92条第1款,因为尽管指出有必要考虑到寄养家庭充分运作的需要,但没有包含关于这些问题的具体规定的任何准则。此外,《社会支助法》的其他条款也不产生这些准则。以有争议的条文为基础,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颁布了一项条例,规定了抚养孩子所必需的费用及寄养家庭维持费用的统一标准。这项条例以没有限制和几乎自由的方式,对寄养家庭当前的运行及抚养孩子的费用的封闭式目录作了规定。这一请求正等待决定。

32. 有关监察员活动的详细信息,可在“关于公民权利保护专员的活动和尊重个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状况的信息”的年度报告中获得。已经发布2007年的信息,还没有编写完2008年的信息。

问题5请提供补充资料,说明缔约国为普及《公约》条款及其适用性,为法官、律师协会成员、公职人员、教师、社会工作者和广大群众提供的具体培训方案、研讨会和课程(报告,第1077 至1097 段)。

公职人员培训

33. 在警务人员的基本训练中,讨论了广为人知的禁止歧视问题。人权问题包括:

人权介绍;

限制人权的目的和情况;

人权的重要性;

保护人权的途径;

警察工作中的人权标准。

34. 基本课程方案包括“反歧视问题”的课题,涵盖歧视的基本条件、类型及消除歧视的措施。培训课介绍了波兰在就业方面打击歧视、种族平等和就业平等问题的国家立法。

35. 高级政策学校的课程设有人权课,其中包括“在不同国际制度下的人权”问题。除其他外,该课程介绍联合国人权保护体系。课程的目的是,介绍歧视案件的形成机制,提高公职人员对这些程序的认识和敏感度,并介绍应对方法。

36. 目前,正筹备制定一个有关消除和打击仇恨犯罪的职业培训方案。

法官和律师协会会员的培训

37. 普通法院和公共检察官办公室官员全国培训中心,组织从事审判下述领域的劳动法案件的法官参加由位于德国特里尔的欧洲法学院2008年组织的培训班:

提交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决;

欧盟反歧视指令(3期培训班)。

38. 2009年,计划进行下列培训:

关于欧盟反歧视指令的3个研讨会;

关于男女平等待遇立法的3个研讨会;

关于提交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决的培训。

39. 自2006年9月1日至2008年底,普通法院和公共检察官院办公室官员全国培训中心,为在涉及《劳动法》案件上判决的法官和陪审员举办了29期《劳动法》培训班,为法官助理举办了2期培训班,为负责审理涉及《劳动法》案件的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的法官举办了1次会议。2009年预定举行:为《劳动法》案件审判官和陪审员举办1次会议和5期培训班,为法官助理举办4期培训班。

40. 法官也参加研究生课程。第一期此类课程(2007-2008年)专门讲授《劳动法》和民事诉讼程序,已与波兰科学院合作开设了这期课程。第二期(2008-2009年)专门讲授《劳动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险,已与华沙大学合作开设。还将继续举办研究生课程。

41. 2008年12月,举办了关于欧洲法律的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的参加者不仅包括审判民事和经济案件的法官,而且包括劳动法院法官。

42. 培训班清单:

2006: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从事审判的法官培训班(1期);

2007:

禁止歧视和防止滋扰国家和社区法院执法的义务。有关《法院费用法》的争议(2期);

通过行政手段和普通法院,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为由提出索赔,把专家在庭审时的意见作为有关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案件的一个调查措施及其在庭审中的重要性。有关社会保险案件诉讼程序的恢复(3期);

《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在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庭审理不同诉讼案上民事诉讼模式的变化。关于支付令和清算程序的诉讼对涉及劳动法的宣告性诉讼程序的影响(2期);

雇佣关系(3期);

修改后的《劳动法》。对波兰法院判例法中欧洲共同体劳动法效力的分析(2期);

患病和怀孕时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报酬及社会保障现金福利(2期);

2008:

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案件的分别审理(2期);

关于工作时间的特别规定(2期);

劳动和社会保险署署长的基本职能及该署对委托单位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性(2期);

禁止歧视和防止滋扰国家和社区法院执法的义务。保护在雇佣关系中的个人权利(2期);

(e)《劳动法》和欧洲共同体法律对工作时间的规定(2期);

公司和伙伴关系中雇佣关系的特点(2期);

欧洲共同体规定对波兰社会保险劳动法的影响(2期);

为审判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案件的上诉法院法官举办的会议:“《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案件的民事诉讼的新问题及其作为不同诉讼程序的重要性”;

法官助理处理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案件的工作方法(2期);

43. 2009年培训包括:

雇佣关系中的歧视和聚众滋扰。《民法》规定适用涉及《劳动法》的案件(1期);

国家法院对共同体法律适用的解释的规则。宪法法院判例法对劳动法院判例法的影响(1期);

企业公司团体成员就业职位的劳工特点。雇用关系中的民事法因素。《劳动法》外的劳动法律规定(1期);

关于工作时间规定的实际适用,涉及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案件的诉讼程序(2期);

为审判涉及劳工领域案件的法官举行的会议,主题是:“共同体和国家法律规定中的工作时间”;

为处理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案件的法官助理举行定期培训(1期4次会议)。

律师协会会员的培训

44. 在见习律师培训课框架之内,讨论了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的一些问题。若干地区律师理事会有意在2009年举办这一类培训班。

问题6鉴于在缔约国,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许多政策和方案,包括涉及少数族裔或少数民族的政策和方案是区域或地方主管部门的责任,请说明中央主管部门如何确保总体指导、适当的资源分配和最低标准。

45. 有人声称,缔约国为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制定的许多政策和方案,包括涉及少数族裔和少数民族人员的权利的许多政策和方案,是区域和地方主管部门的责任。委员会意见中也含有这种意见,但现行法律并不支持这种说法。这些政策和方案的制定是部长会议的权力和职责。同时,这方面的权利也在区域和地方当局权限之内。

46. 2005年1月6日通过的《民族和少数族裔及地方语言法》,对特定机构在关于民族和少数族裔政策方面的权限作了规定。负责此项事务的主管部长是负责宗教及民族和少数族裔事务的部长;目前是内务和行政部长。

47. 通过执行有关维护和发展民族和少数族裔文化认同及维护和发展地方语言的任务,部长:

通过开展有利于少数民族的行动和启动下述方案,努力确保少数民族的权利和满足他们的需要:

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特性、文化及语言,同时确保少数民族个人的民事融合;

实行不论种族背景的人人一律平等对待的原则;

与有关机构合作,共同打击侵犯少数民族权利的现象;

对少数民族的法律和社会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包括实行不论种族背景的人人一律平等对待的原则;

促进有关少数民族的信息及其文化的传播,启动关于少数民族状况的研究,包括对因属于少数民族而产生的歧视、歧视表现形式以及消除歧视的方法和战略的研究;

采取措施,保护和发展地方语言。

48. 《民族和少数族裔及地方语言法》允许少数民族组织和重点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文化机构补贴有关活动的实施。每年都有少数民族的代表参加有关捐赠事宜行为规则的制定,参与政府和民族和少数族裔联合委员会的工作。

49. 该法规定,省长在保护民族和少数族裔权利方面的任务包括:

对各政府行政机构在省内开展的有利于少数民族利益的活动进行协调;

采取措施确保:

尊重少数民族权利,打击侵害少数民族权利和歧视少数族裔人员的行为;

解决少数民族遇到的问题;

尊重使用地方语言的人们的权利。

50. 政府行政机构、地方政府及非政府组织有义务向省长提供它们在该省区域之内参加执行关于少数民族或保存和发展地方语言的方案的有关文件,这些方案的资金全部或部分从公共资金中支出。

51. 《民族和少数族裔及地方语言法》允许省长根据1998年6月5日的《中央政府地区行政管理法》,任命民族和少数族裔全权代表,任期不定。在一些地区,任命了民族和少数族裔全权代表;但在其他地区,有关任务则由省长办公室的指定人员完成。52.

52. 政府和民族和少数族裔联合委员会在实施造福于少数民族利益的任务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联合委员会的任务包括:

就行使少数民族权利、满足他们的需要表达意见,包括对行使权利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就确保少数民族行使权利、满足其需要提出行动建议;

对旨在促进保存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认同的方案发表意见;

对涉及少数民族的法律草案发表意见;

对在预算资金中为支持保护、保存和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化认同和维护和发展地方语言的活动划拨资金的额度和原则发表意见;

采取措施消除歧视少数民族人员的行为。

53. 联合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负责宗教和民族和少数族裔事务的部长、负责公共行政事务的部长、负责文化和国民遗产保护的部长、负责教育的部长、负责公共财政的部长、负责劳动的部长、司法部长、负责内务的部长、主管社会保障的部长、主管外交事务的部长、中央统计办公室主任、保护战斗英雄先烈纪念碑理事会、总理府办公厅主任等代表,以及少数民族(白俄罗斯族、捷克族、立陶宛族、德国族、亚美尼亚族、俄罗斯族、洛伐克族、乌克兰族、犹太族)和少数族裔(Karaim族、Lemko族、罗姆族、鞑靼族)的代表,还有使用地方语言(卡舒比语)的族裔代表。联合委员会下设几个不同功能的小组:教育组、文化媒体组、罗姆人事务组。联合委员会的经费用由国家预算支付。

54. 2005年至2008年,联合委员会共召开了13次会议。联合委员会就下述议题发表了意见:2006、2007、2008及2009年,预算中计划为开展维护民族和少数族裔的文化特征及保存和发展地方语言的活动拨款的资金数额; 2006、2007、2008及2009年内务和行政部长赠款的分配原则;《欧洲地方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批准法草案,以及各部委编写的条例草案。

55. 在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和少数族裔政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单位有:波兰共和国众议院民族和少数民族委员会、保护公民权利专员、教育部、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地区发展部及保护战斗英雄先烈纪念碑理事会。

56. 地方政府各部门通过执行学校管理的任务,帮助学校采取措施,支持民族和少数族裔学生维护其文化和语言特征,资金从地方政府预算支出,尤其是从教育津贴总额中支出。 2009年,将为50,907名学习少数民族语言的小学生、讲地方卡舒比语的学生和罗姆族小学生的教学,拨款163,253,000波兰兹罗提。在2008年,为罗姆族学生组织校外班的学校增加了教育津贴。

57. 在主管教育的部长批准的课程和学校用的教科书基础上,还讲授少数民族和地方语言以及少数族裔认同的国家的历史、文化及地理。1991年9月7日的《教育制度法》规定,对购买保持民族、族裔和语言特征所必需的学校教科书和补充教材的补贴,从国家预算中支出。资金首先用于少数民族语言课本及其原籍国的历史和地理课本,其次是字典和教学方法等补充教材。

表格1

费用 ( 百万 波兰 兹罗提 )

题目数量

发行量

科目

2004 年

1 500 000

19

33 900

学习立陶宛语 、 乌克兰语 、 白俄罗斯语 、 斯洛伐克语 、 Lemko 语 、 卡舒比语 及 德语, 以 立陶宛 语教授 数学

2005 年

1 222 000

19

13 650

学习立陶宛语 、 乌克兰语 、 斯洛伐克语 、 Lemko 语 及 卡舒比语

2006 年

1 138 000

16

8 550

学习立陶宛语 、 乌克兰语 、 斯洛伐克语 、 Lemko 语 及 白俄罗斯语

2007 年

1 228 000

22

19 900

学习立陶宛语 、 乌克兰语 、 斯洛伐克语 、 Lemko 语 及 卡舒比语

200 8 年

1 295 000

21

16 900

学习立陶宛语、 乌克兰语 、 Lemko 语 及 卡舒比语

58. 在罗姆族族裔实施的下述方案,是地方当局和非政府组织与省长和学校校长合作为少数民族实施的方案的范例:

2001至2003年小波兰省罗姆族族裔试点方案;

波兰2004至2013年罗姆族族裔方案。

表格2教育部预算支付的教学课程实施费用

试点方案(波兰兹罗提)

全国方案(波兰兹罗提)

2001 年

500 000

-

2002 年

605 000

-

2003 年

250 000

-

2004 年

-

1 000 000

2005 年

-

700 000

2006 年

-

701 000

2007 年

-

600 000

2008 年

-

700 000

问题7请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步骤,向民间社会组织宣传委员会此前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并请它们参与编写第五次定期报告(E/C.12/1/Add.82,第57至58段)。

59. 起草《公约》条款执行情况的报告时,未谘询社会伙伴(工会、雇主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过去起草《公约》执行报告的程序与此类似。执行情况报告代表了部长会议的立场,报告的内容应由部长会议负全部责任。如在起草报告阶段征求意见,会使得合作伙伴和非政府组织对它们的评论抱有期望,有可能削弱政府对报告内容的责任。

60. 部长会议接受报告,然后将报告递交部长会议。可从总理府办公厅获得有关部长会议工作方案和它接受报告的信息。有兴趣者可根据获取公共信息的程序,获得部长会议的记录。

61. 有兴趣了解报告的个人和组织可向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申请披露此报告。该部有义务根据2001年9月6日《获取公共信息法》披露报告。披露文件的方法通常以文本或电子形式,取决于有兴趣者的申请。应该考虑到,要求公开报告的申请可在起草文件的任何阶段提出(因此,也可能在部长会议接受之前提出)。

62. 考虑到报告的主题范围、长度(波兰语版本有235页)及有兴趣了解报告的人数潜在无限性,现采纳了应索提供信息的程序,这是一个现实的解决办法。自部长会议通过报告到递交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尚未收到要求披露报告内容的申请。

问题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对本问题清单第17、23、25、26和27段中提出的问题做出答复时提供统计数据,说明过去五年各年度的比较状况,按照年龄、性别、族裔或民族出身分类,并在适用的情况下,按照城市/农村居民分类。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本问题清单第13、15、18、24 和31 段提出的要求提供具体的统计资料。

二 .有关公约一般性条款的问题( 第 1-5 条 )

A.第2条(第2款):非歧视

问题9请提供具体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强其立法和体制框架,从而禁止所有生活领域的歧视。请说明缔约国是否愿意按照许多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建议,在其国内法律中纳入一项包括所有可能的歧视理由的不歧视条款。

63. 《宪法》禁止歧视。《宪法》第32条明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权享受公共当局的同等待遇,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政治、社会或经济生活中歧视任何人。《宪法》不允许在平等原则上的任何偏离或例外。《宪法》第37条规定,波兰国家管辖下的每个人都享有《宪法》所保证的自由和权利,这进一步加强了平等原则。对外国人免除适用这一原则,由法规作出规定。

64. 若干普通立法也载有平等待遇条款:

1964年4月23日的《民法》和1964年11月17日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停止威胁个人利益的活动的可能性;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认为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的人应承担有关这个事实的举证责任。涉及保护个人利益时,该原则的一个例外,与侵犯个人利益的非法性推定规则有关。也就是说,在审判涉及保护个人利益的案件时,被告认为造成法律后果的行为完全不存在非法性,就有义务证明有排除其行为非法性的情况;

1960年6月14日的《行政程序法》(社会组织可以提出诉讼个人的要求或要求在诉讼程序中包括该组织,条件是这样做符合该组织的法定宗旨,且确定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1971年5月20日的《轻罪法》(任何人在零售业或餐饮业销售物品时,向买方隐藏出售的货物、故意或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售该货物;任何提供专业服务者为他们提供的服务索要或收取的费用高于有约束力的规定,故意或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他们有义务提供的服务,应处以罚款);

2004年7月2日的《经济活动自由法》(男女应享有从事商业活动的平等机会和获得商品和服务的自由);

2007年2月16日的《竞争和消费者保护法》(禁止与第三方签订相当于交易的同质协议条款,从而为各方创造多元竞争条件);

2003年4月24日的《公共利益和志愿工作者法》(确保男女享有平等权利是公共行政机构履行的一项公共任务);

1974年6月26日的《劳动法》(就业中同等待遇和不歧视的原则);

2004年4月20日《促进就业和劳动力市场机构法》(禁止歧视在地区和省就业中心和工作交流机构寻求就业或其他有报酬工作的人)。

65. 根据部长会议2008年4月22日政令,在总理府办公厅任命了一位国务部长级的平等待遇全权代表。全权代表的主要任务是,执行政府的平等待遇政策,包括打击歧视,特别是基于性别、种族、族裔背景、国籍、宗教或教派、政治观点、年龄、性取向及婚姻家庭状况的歧视。

66. 平等待遇全权代表的职责是,促使将打击歧视的问题包括在政府决策过程中,代表总理监督各部委的反歧视活动,对涉及平等待遇的法律草案和其他政府文件发表意见。全权代表分析和评估在尊重平等待遇原则方面的法律和社会状况。为此,全权代表倡议和协调行动,确保平等待遇,并向主管机构提交出台或修改有关法案的要求。

67. 全权代表监测情况,采取行动,以便消除或减少违反平等待遇原则造成的影响。在这方面,他与政府主管行政机关合作。全权代表还执行宣传有关平等待遇、歧视及其表现形式的知识以及消除歧视的方法和战略的任务。

68. 为了完成这些任务,平等待遇全权代表任命了下列咨询和顾问小组:

《全国打击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行为方案》监测小组;

打击歧视妇女小组;

打击聚众滋扰小组;

打击歧视父亲小组;

打击在电子大众传媒歧视青少年小组;

打击因父母离境(出国)缺乏法定监护人导致歧视儿童的小组;

打击歧视慢性病儿童小组;

成立早期支持工作组,从发现有残疾危险或已经残疾之时到进学校接受教育之时,支持那些有发展障碍的孩子的发展及其家庭。

这些小组由各部委、公共机构、工会、非政府组织及专家代表组成。

69. 这些小组分析法律解决方案,提出法律修正案建议,起草旨在促进、传播及宣传平等待遇和打击歧视的战略和方案。

70. 现行法律提供的保障是充分的,因此预计不会对立法作根本性修订。目前正在为全面执行欧洲共同体下列规定进行工作:

欧洲理事会1976年2月9日关于在就业、职业培训、晋升机会及工作条件方面实施男女平等待遇原则的第76/207/EEC号指令;

欧洲理事会1986年12月11日关于在包括农业、自雇职业在内的活动中男女平等待遇原则及孕产期自雇妇女的保护的第86/613/EEC号指令;

欧洲理事会2000年6月29日关于实施不论种族或民族人人平等原则的第2000/43/EC号指令;

欧洲理事会2000年11月27日关于在就业和职业方面建立平等待遇总体框架的第2000/78/EC号指令;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2年9月23日第2002/73/EC号指令,修改欧洲理事会关于在就业、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及工作条件方面实施男女平等待遇原则的第76/207/EEC号指令;

欧洲理事会2004年12月13日关于在获得商品和服务的提供方面实施男女平等待遇原则的第2004/113/EC号指令;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6年7月5日关于男女在就业和职业(改行)方面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原则的第2006/54/EC指令。

71. 关于实施欧洲联盟某些关于平等待遇法规的法律草案为在下列方面禁止歧视作出了规定:

参加职业培训的可能性,包括在高等教育框架内的研究生培训以及改善资格、职业再培训及职业实习等;

从事职业活动的可能性,从事职业活动的条件,以及从事及实施经济或农业经营活动和根据民事法律合同工作的条件;

有机会获得劳动力市场机构和在就业、人力资源开发和解决失业问题等领域工作的其他实体提供的工具和服务;

加入和参加工会、雇主组织、专业自治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这些组织成员的权利;

社会保障;

医疗保健,除非有关于医治的具体情况的客观证明;

教育和高等教育;

获得服务的机会,包括向公众提供的住房、商品,以及获取权利和能源的机会。

72. 然而,该法律草案有一个保留条款,即根据《宪法》确定的其他价值以及在类似情况下有理由给人以不同待遇的原则或准则,可以对个人的法律地位加以区别。此外,特别是就外国人而言,该法律草案并不违背关于欧洲联盟成员国、中欧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欧洲经济区协定或瑞士联邦缔约国之外的其它国家公民不同待遇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外国人在波兰领土入境和滞留的条件以及与这些人在波兰的法律地位有关的待遇。

73. 根据该法案,下述行为不被视为歧视:

采取行动,防止或调整因为第5条第1款所提及的一个或多个原因而对一些人的不同待遇,减少有利于这些人的事实上的不平等;

由于第5条第1款所提及的一个或多个原因,如果一项职业活动的性质和条件使这些原因成为对某特定个人事实的和决定性的职业要求,在从事和实施这项职业活动上遭到不同待遇,并与合理区别对待此人的情况相称;

教会和其他宗教团体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对从事及实施职业活动进行限制,如果由于这项职业活动的特点和条件,宗教或信仰对这个特定个人构成了事实的和决定性的职业要求,并与合理区别对待此人的情况相称;

因年龄而区别对待的情况:

出于合法的目的,特别是关于就业政策、劳动力市场及职业培训的目的,只要是客观的和合理的,且实施的措施是适当和必要的;

为社会保障,建立不同的提供和获得福利权利的规则,包括计算福利水平的不同年龄标准。在雇员的退休计划方面,只要不构成性别歧视,这种区别对待是允许的;

如果 完全或主要由一种性别 、 种族或族裔群体的代表 ,出于 合法的目的 ,获得服务和商品和取得权利和能源,只要 实施的措施是适当 、 必要 及相称的 , 区别 对待 是客观和合理 的 。

74. 该法律草案建议,由平等待遇全权代表落实有关平等待遇的任务。全权代表由总理任命,其任务将包括:

起草关于平等待遇的法律草案,并就此提出意见;

倡议并实施旨在减少违反平等待遇原则的影响的活动;

与其他实体合作,包括与公共管理机构、社会伙伴、非政府组织及其他实体合作;

起草全国打击歧视方案,并将方案递交部长会议。

75. 为了制止违反平等待遇原则,全权代表将按照法律授予的从事这方面活动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支持、包括财政支持,以保护平等待遇,阻止进一步侵犯。

76. 有关各方,包括公共管理机构,接到全权代表的请求后有责任就其工作范围内的事项采取立场,提供信息和文件,并在平等待遇方面采取和实施活动。

77. 2009年1月22日部长会议决定,将一份关于执行欧洲联盟关于平等待遇的某些规定的法律草案提交总理立法委员会批准。已经将该法草案连同立法委员会2009年3月的意见和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的意见一起提交委员会审议。

78. 为了确保打击种族歧视政策的一致性,将制定一个“全国打击种族歧视方案”。该方案将为公共当局采取旨在打击歧视和制止违反平等待遇原则行动,提供一个框架。关于方案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将分析违反平等待遇原则的情况,评估消除歧视的行动,提出有关实现既定目标的最佳途径的建议。

79. 《公约》并未规定在生活各个领域禁止歧视的强制义务。《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应该确保《公约》(第6至15条)所阐述的权利得到一视同仁地执行。波兰批准的其他国际协定也没有规定在一切可以想象的生活领域绝对禁止歧视的强制义务。现有的理论、国家和国际法院的判例法及为监管国际人权协定的执行而建立的专家机构的意见,都允许把禁止歧视解释为不强加给予所有人同等权利的务。虽然随意歧视是禁止的,各国为了实现本国正当利益的要求,就某些权利的范围作出决定是可以接受的,只要这些决定在政治、社会及经济上是合理的、客观的。

80. 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范围内,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茨旺 - 德弗里斯 ( Zwaan-de Vries ) 诉荷兰 案的第182/84 (A/42/40)号来文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人人有权不受歧视地享受平等保护,并不把待遇上的所有区别视为歧视。基于合理和客观标准的区别对待,并不等于《公约》第26条(第13款)所指的被禁止的歧视:“在法律面前平等和受到平等保护的权利并不使所有区别待遇都是歧视性的。依照合理和客观的准则作的区别并不等于第26条含义中所禁止的歧视。”

81. 欧洲人权法院也有类似意见。譬如,该法院1984年11月28日就拉斯穆森 ( Rasmussen ) 诉丹麦 案作出的第8777/79号适用裁决:“为第14条的目的,如果‘无客观和合理的理由,’不同待遇即是歧视,也就是说,如果它不追求‘合法的目的’或者如果‘使用的手段和寻求达到的目的之间没有合理的比例关系’”(第38款),和“缔约国在评估在其他类似情况下区别对待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被法律认为有道理方面,享有一定的‘判定余地’(……)而判定余地的幅度则将根据情况、主题及背景的不同而不同”(第40款)。

82. 波兰法律授予外国人的社会权利,与确保波兰公民的权利相比,在某些方面是有限的。尽管《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一些社会权利(因疾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到退休年龄或非自愿失业时的社会保障(第67条),获得由公共资金供资的医疗服务(第68条)),普通立法向外国人提供的保障与波兰公民相同,只要外国人之前参与了支付福利的基金(保险福利)的设立;普通立法设想了向外国人提供免费医疗保健服务,不论其资金状况如何,但只限于在紧急情况和疾病急性发作的情况下为抢救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服务。波兰不奉行支持经济移民的政策,结果是限制暂居波兰的外国人获得由劳动局和社会支助中心提供的一些福利及《家庭福利法》规定的无需缴费的福利。已通过的解决办法基于合理的社会和经济标准,旨在保障实现国家利益,其他国家也在实行。

问题10请提供补充资料,说明如何根据“关于波兰的罗姆人社区方案”(2004 年至2013年)采取措施,消除罗姆社区成员在就业、住房、教育和获得卫生保健、社会援助和公共服务等领域遇到的普遍偏见和长期的歧视做法。也请说明实施该方案取得的进展以及遭遇的困难(报告,第874至882段)。

83. 在波兰罗姆人社区方案之内,政府行政机构、地方自治单位及非政府组织在教育、改善生活条件、解决失业问题、医疗、安全、文化、保持罗姆人特征及在全社会增进对罗姆人社区的了解等方面采取行动,旨在消除偏见和潜在的歧视性做法。除其他外,对传播有关罗姆人社区成员的可靠信息的行动给予了支持。大多数公众支持保持罗姆人社区的特征。

84. 通过各种形式采取行动,宣传有关罗姆人社区的知识,消除偏见,介绍罗姆人的文化成果(组织文化日、音乐会、展览、露天活动日及讲习班),这些活动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罗姆人协会的会员共同组织这些活动,并经常参与表演。同时,创建和维持音乐团体(文化中心、放学后俱乐部和社区活动室)可以得到国家的支持。还有专门面向罗姆人社区和整个社会的出版物和教育材料。

85. 为地方自治单位、社会支助中心、劳动局及罗姆儿童就学的教育机构的员工举办培训课程,宣传有关罗姆人社区的知识。2006年,华沙师范大学开办了研究罗姆人的研究生课程,主题是“波兰罗姆人状况――历史、法律、文化及种族成见”。

86. 通过开展旨在鼓励罗姆少数民族更积极参与民间社会活动的行动,支持罗姆人融入社会。罗姆人参与民事活动增加了,这与解决罗姆社区面临的重大问题密切相连。例如,一些省使用该方案下的资金资助其公民咨询局。方案的资金还被用来支持新成立类似的中心,并向罗姆人组织提供组织和技术支持。还赞助了由罗姆社区人士与地方当局、非政府组织、城市卫士及警察共同参加的咨询会议。

87. 在促进罗姆少数民族融入民间社会的活动框架内, 2006年6月6日在政府和民族和少数族裔联合委员会中创建了罗姆人事务常设小组。该小组由负责波兰罗姆少数民族政策的各部委(内务和行政部、劳动和社会政策部、财政部、司法部及文化和国民遗产部)的代表和所有罗姆少数族裔组织的22名代表组成。2008年,罗姆人事务小组召开了4次会议,讨论了公共生活中歧视罗姆人的问题。

88. 波兰罗姆人社区方案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为实现该方案预定任务的拨款额度。2004年至2005年,国家预算储备金每年为方案的拨款额为500万波兰兹罗提,2007年增至1000万波兰兹罗提。尽管财政拮据,收到的申请件确逐年增加――2004年收到298项申请,2005年426项,2006年434项,2007年539项,2008年总共收到629项。

问题11请提供具体资料,说明缔约国如何实施通过的法律和政策,消除针对身体残疾或精神残疾人士一切形式的歧视,并促进他们在所有生活领域平等有效地享受权利,包括就业、适足的住房、卫生保健和服务、教育、文化生活、交通以及进入公共场所和获得公共服务。“提供合理便利”的原则是否已按照委员会关于残疾人的第5 号一般性意见(1994 年)纳入缔约国的法律(报告,第1056至1065段)?

就业

89. 《劳动法》中涉及残疾人的条款如下:

保护免受歧视:

第9条第4款:基于《劳动法》的集体劳动协议和其他集体安排中的有关规定,以及确定雇佣关系中各方权利和义务的规章制度和法规,凡违反就业平等待遇的原则,均无效;

第 113条:不允许就业上的任何歧视,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第183a条:在建立和终止雇佣关系、就业条件、晋升及旨在提高职业资格的培训机会等方面,雇员必须享受同等待遇;

第183b条明确指出了违反就业同等待遇原则的后果,并在其第2款规定,因残疾而区别雇员的法律状况的做法,不被视为违反就业同等待遇原则;任何做法,只要适用时间有限,且目的是通过减少实际上的不平等,以利于有关员工实现雇员机会平等,就不被认为是违反就业同等待遇原则的行动;

第94条第2 (b)款:雇主有义务制止就业歧视;

第941条责成雇主向雇员提供关于就业同等待遇规定的文本,在雇用单位散发,或者以雇主可以接受的其他方式向雇员提供获取信息的渠道;

保护雇员免遭雇用关系的终止;

第183e条作出了保护雇员的规定。该条指出,雇员行使针对违反就业同等待遇原则的权利,不能成为雇主终止雇佣关系的理由,不管是否向雇员发出终止雇佣关系的通知。

90. 残疾人受下列一般法律的管辖:有关终止雇用合同(第32条及其后条款),雇主发出不合理和不合法地终止雇佣合同的通知时雇员的权利(第44条及其后条款),以及雇主不通知而非法终止雇佣合同(第56条及其后条款)。

91. 1997年8月27日的《残疾人职业和社会康复及就业法》规定了残疾人的权利:

在区政府劳动局登记为寻找工作的失业残疾人,根据适用于失业人员的规定,可行使参加实习、培训课程、干预工程、成人职业培训及研究生课程的权利;

残疾人可获得平均薪酬15倍的一次性支付的资金,作为开创一个企业或农业活动的启动资金,或缴纳社会合作费;

残疾人为继续经营企业或农业活动,可得到银行贷款利息的50%的补助款;

有中度或高度残疾的残疾人工作时间减少(每天7小时,每周35小时);

不允许残疾人做夜班或加班(从事值班工作的残疾人,如本人要求,或医生对残疾雇员进行了预防性检查,或经有权向这类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生的同意,这一原则就不必适用);

额外休息时间(在工作时间内可增加15分钟),以便进行康复锻炼或放松;

有中度或高度残疾的残疾人有权享受额外假期(10个工作日);

有中度或高度残疾的残疾人有权带薪休假21天,以便参加康复训练或接受专家检查、医疗和康复治疗及接受矫形及修复训练,如果这些活动不能在工作时间外进行。

92. 根据《残疾人职业和社会康复及就业法》实行配额制度,目的是鼓励雇主聘用残疾人士,并获得康复资金。那些未能按照该法规定完成雇用残疾人指标的雇主,有义务向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缴款。康复基金的大部分资金转用于实现该法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最重要的是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

93. 2008年12月31日之前,雇用残疾人的雇主,因雇用残疾人成本增加,有权从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获得补偿金:为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提供财政支助。自2007年1月1日起,工资补贴代替了为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而提供的财政支助。

94. 对于那些至少雇用了25个全职或相当于全职的雇员并实现了至少6%的残疾人就业率的雇主,为支付残疾雇员的薪酬而提供的每月财政支助数额达:

高度残疾人士,最低薪酬的160%;

中度残疾人士,最低薪酬的140%;

低度残疾人士,最低薪酬的60%。

95. 雇用诊断患有精神疾病、智力迟钝或癫痫及视障的残疾人士时,财政支助增加的幅度达最低薪酬的40%。

96. 补助金额不能超过雇主承担的实际费用的90%。对有自己生意的雇主来说,补助金额则不能超过雇主承担的实际费用的75%。

97. 在一个开放和有保护的劳动力市场,支助雇用残疾人的雇主的方式是,雇主可报销为适应残疾员工的需要而改造工作地点和工作场所花费的费用。凡承担义务雇用残疾人36个月的雇主,可向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报销雇用残疾人士相关的费用:

按照残疾人士的需要,改造现有和在建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场所所在地;

在就业地点改造或采购便利残疾人士工作和福祉的设备;

采购和审定残疾人使用的软件;

购置设备、配套技术及调整适合残疾人需要的技术;

请职业病医疗服务部门确定有关需要。

98.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报销雇用残疾人的费用:

雇用了区政府劳动局介绍的失业或寻求就业的失业人士;

由申请报销费用的雇主雇用的、在雇主雇用期间残疾发展的人,但如果致残是由于雇主或雇员违反法律、包括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者除外。

99. 报销资金不得超过为雇用一个残疾人而改造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平均薪酬的20倍。只要国家劳动监察局对为适应残疾雇员需要而改造工作场所持积极意见,报销是有保证的。

100. 雇主如额外雇用工作人员,以协助残疾雇员在工作场所的沟通和活动,否则残疾雇员可能难以或不可能履行其职责,雇主还可为此领取为雇用额外工作人员月支出的返还款。

101. 雇主履行义务雇用在区劳动局登记为失业或寻求就业的失业残疾人,雇用满36个月者,有权要求返还为适合所雇用的残疾人士而装备工作场所的费用,返还款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工资的15倍。这一解决办法对雇主比较有吸引力,因为他们无需证明雇员的残疾与为残疾雇员而装备工作场所的费用之间的联系。

102. 如雇主提供住处,由于雇用的残疾人士多(超过职工的50%)以及这样做增加经营费用,雇主可免缴物业税、农业和森林税,如雇主的民事法律行为与经营的业务直接有关,还免缴民事法律行为税及其他开支,但所得税和罚款除外。

103. 如雇主经营提供住处的企业,可享受补助,补助额度最高可达银行贷款利息的50%,但条件是它们用于残疾人的职业和社会康复。如雇用的残疾人士达到50%以上,雇主还可报销建造或扩建工作场所及运输和管理设施的费用。

104. 通过职业和社会康复,帮助有高度残疾的人士做好就业准备,以便他们能够独立积极地在社会上生活,创建职业活动场所。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将补贴建立和维护这类职业活动场所的有关费用。

105. 根据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2000年1月21日关于设立职业活动场所的指令,在每个职业活动场所,都应有专门小组负责为高度残疾的人士制定职业、社会及医疗康复方案,方案应确定下述事项:

掌握工作所需技能的范围和方法;

技术的适应范围,包括确定在工作场所需要的、与残疾雇员的能力相适应的活动种类及设备;

提高心理生理潜能、自立和在社会上生活的能力的范围和方法。

106. 每个小组要确定残疾雇员的能力和技巧,并与残疾人合作制定个人康复方案。每年对康复的结果进行一次评估。对那些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和工作能力的人,与他们一起共同制定一个更换雇主的就业计划。在此计划基础上,职业活动场所负责人向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机会者提供支持。

表格3工作年龄的残疾人的职业活动情况(百分比)

参加职业活动比例

就业率

失业率

2001 年

26.1

20.9

19.8

2002 年

25.8

20.5

20.5

2003 年

23.7

19.1

19.2

2004 年

23.4

18.1

22.6

2005 年

23.9

18.6

21.9

2006 年

22.1

18.2

17.3

2007 年

22.6

19.4

14.1

2008 年

23.9

20.8

13.1

107. 工作年龄的残疾人的就业率,农村高于城市(2008年分别为21.1%和20.3%,2007年分别为20.5%和18.7%),这是因为农村的残疾人士在自己的农田上自我就业。残疾男子比残疾妇女更多就业。2007年,工作年龄的男性残疾人的就业率为21.3%,而女性则为16.9%。

108. 自2004年出台了支持雇主在公开劳动力市场雇用残疾人的措施(补贴残疾雇员的薪酬)以来,此类雇主的雇用率增加。享受补贴的雇主雇用的残疾人数:2004年为28,000人,2005年为33,000人,2006年为38,000人,2007年为42,000人,2008年为39,000人。2008年,工作年龄的残疾雇员中有64%获得工资补贴。

109. 残疾的程度必然使职业活动多样化: 2007年,适合工作年龄的轻度残疾人就业率达26.1%,中度残疾人士的就业率为16.8%,高度残疾人士为6.8%。2008年,工作年龄残疾人的就业率为28.5%,其中18.6%为中度残疾,6.8% 为高度残疾。

110. 工作的适龄残疾人大多数是雇员(2007年占63.1%,2008年占65.6%)。2007年和2008年自雇人员的比例分别是26.4%和23.6%。这两年帮助自己家庭的残疾人的比例分别是10.5%和10.8%,这意味着大多数残疾人士是在个体农场就业。

111. 多年来,残疾职工大部分受雇于提供住处的企业;根据登记,2004年12月在这种企业就业的残疾雇员有173,000人;2005年和2006年12月的登记数字为174,000人;2007年12月为178,000人;2008年12月为163,300人。虽然大多数残疾人在受保护的劳动力市场找到工作(2008年占80.6%),在开放劳动力市场受雇人员呈增长趋势(2005年为15.9%,2006年为17.9%,2007年为19.1%,2008年为19.4%)。

图表I2007和2008年工作年龄的残疾人就业按职业分类比例

2007年

2008年

波兰文

中文

pracujący na własny rachunek w rolnictwie

农业中自雇

pracujący na własny rachunek poza rolnictwem

农业外自雇

pracodawcy

雇主

pomagający członkowie rodzin

协助家庭成员

najemni w zpch dofinansowani z SOD

受雇于提供住处的企业,由补贴处理系统提供补贴

najemni na otwartym rynku dofinansowani z SOD

在开放劳动市场受雇的雇员,由补贴处理系统提供补贴

najemni pozostali

其他受雇雇员

112. 截至2005年12月31日,职业治疗中心共举办了605个讲习班,有19,797人参加。截至2006年12月31日, 21,180人参加了职业治疗中心举办的632个讲习班。

113. 为了扩大协助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的活动范围,正在实施由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资助的有针对性的方案。

114. “少年方案”(支持辍学残疾人的职业培训方案),是对劳动局 “第一份工作”方案(支持辍学者的职业培训)内开展的活动的补充。“少年方案”的宗旨是,帮助年轻的残疾人开始他们的职业生涯(通过实习、找工作)。方案还向参与者显示如何向未来的雇主有效地推介自己。 45个区参与了这一方案,309名残疾人完成了实习,其中158人在实习后6个月之内找到了工作。 2007年,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为此方案出资1,555,422.27波兰兹罗提。

115. “行政机关里的残疾人”方案,目标是通过由履行涉及残疾人事务的公共行政管理任务的机关发起和支持一些活动,对失业或寻找工作的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方案还促使残疾人寻找工作,特别是在数据库管理和接待岗位方面的工作。2007年,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资助这一方案的金额达7,739,598.37波兰兹罗提。712名残疾人士找到了工作。

116. 为了鼓励更多的雇主遵守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规定, 2007年6月15日出台了一个法案,修改了《残疾人职业和社会康复及就业法》及其他法案的规定,扩大了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的监督权限。

医疗保健

117. 医疗保健系统为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人提供免费医疗保健服务。

118. 《宪法》规定,公共机构有义务向某些群体,特别是残疾人,提供特殊医疗服务。就残疾人而言,根据1997年8月27日的《残疾人职业和社会康复及就业法》第35a条第1款第7点,执行这一规定的一种方式是,如需要必要的财政支持,可为采购康复设备、矫形外科及辅助器材提供资助。至于康复设备,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营企业的自然人、法人及未纳入系统的单位均可申请支助。

表格4资助购置康复设备、矫形外科及辅助器材

残疾人士

人数

金额(波兰兹罗提)

2006 年

2007 年

2006 年

2007 年

总数

177 602

190 074

156 985 703

164 537 248

仅残疾成年人

142 042

156 640

120 692 996

129 729 036

仅残疾儿童和青年人

35 560

33 434

36 292 707

34 808 212

119. 2007年和2006年,由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资助的其他实体购置康复设备费用总额在分别为1,823,942波兰兹罗提和2,209,874波兰兹罗提。

120. 下列法令也对残疾人的特殊需要作出规定:

1994年8月19日关于向有精神障碍的人提供基本和专科医疗服务的《心理卫生保护法》;

2004年8月27日的《公共基金资助医疗保健服务法》:在提供矫形和辅助器材上实行“开放系统”,确保更好地供应辅助和补充物品。由病人选择设备;在提高交付设备的质量和降低其价格上增强竞争;

卫生部长2004年12月17日关于限制用于矫形的医疗器材或有相同用途但不同价格的补充辅助器材的价格和矫形器材修复价格的指令;

卫生部长2004年12月17日关于矫形器材和补充辅助器材等医疗物品、受益人为采购这些器材应负担的金额、基本资格标准、使用期限及根据医生建议及它们的设计符合条件的矫形器材等医疗用品的维修的指令。

121. 《公共基金资助医疗保健服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目的,是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它们涉及:

支付一般健康保险的缴款;

免除额外费用;

享受医疗保险以外的其它保健福利;

享受额外的医疗保健服务;

公共支出机构收集关于残疾的信息。

122. 如中度或高度残疾的残疾人士拥有自己的非农业企业,并参加一般医疗保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可免缴保险费或享有更多的保险费退税权。如去疗养院治疗,本人承担部分住宿和食品费。除其他外,残疾儿童免交这些费用。如为了享受养老金而要求进行体检,就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作出决定并出具证明,体检和医生证明的费用应由要求者本人支付。

123. 残疾人士如有下列费用支出,可要求所得税退款:

为康复目的外出逗留;

疗养院治疗;

在医疗康复中心、护理和治疗机构及护理和保健机构的费用;

康复治疗;

家中护理;

高度残疾人士的护理服务;

药品――每月在药品上的实际支出超过100波兰兹罗的金额;

来往康复地的交通费用。

124. 有机车功能障碍、无法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士,为了接受治疗,有权享受救护车的免费接送。高度残疾者免交一切交通费用;中度残疾者只承担60%的交通费用。

125. 有中度和高度残疾的残疾人士,有权享受其他享受保险的人士无权享受的某些牙科服务,包括接受牙科治疗时的一般麻醉和复合树脂补牙等。

126. 一般健康保险覆盖投保者及其家庭成员。除其他外,其家庭成员包括尚在学校读书的、26岁以下的孩子。若是残疾孩子,则不受年龄限制。

表格5某些医疗服务费用(波兰兹罗提)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康复治疗

914 674 000

1 035 827 000

1 255 027 690

疗养院 治疗

340 402 000

346 363 000

375 324 840

矫形和 辅助器材的 供 应

452 041 000

495 297 000

540 345 700

表格6投保人在社会保险制度的养老预防措施之下的康复治疗

医疗条件

接受 康复治疗 的 投保人 数量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总数

53 617

68 041

70 445

肌肉骨骼系统疾病 , 总 人数

41 795

51 862

54 773

其中康复 :

在固定服务

36 353

44 028

46 853

在门诊服务

5 442

7 834

7 920

心血管疾病

8 020

8 999

8 373

呼吸系统疾病

2 751

2 670

2 720

心身疾病

943

3 353

4 037

127. 农业社会保险基金向投保人和有权享受保险服务的其他人士提供支助。有权享受保险服务的其他人士包括:那些已经完全丧失在农田工作的能力,但经过治疗和康复,可望重新工作的人,或者面临完全丧失在农田工作能力的风险的人。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活动包括,除其他外,介绍成年农民及其子女到该基金经营的康复中心或与其合作的疗养院接受康复治疗。

表格7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向患病儿童和残疾人提供康复场所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农民人数

14 365

14 395

14 339

14 644

费用 ( 波兰兹罗提 )

20 663 321

21 196 302

21 546 837

23 000 831

儿童人数

1 414

1 407

1 803

1 807

费用 ( 波兰兹罗提 )

2 561 182

2 705 500

3 458 869

3 686 004

128. “减轻残疾影响的方案”支持个性化的积极康复方案的实施。根据该方案,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资助非政府组织提前(根据另外条款规定而供款之前)提供互动式轮椅、经营康复设备和技术辅助器材的免费出租店、提供合适的整形外科器材和配套设备等早期康复及心理治疗和教育治疗等方面开展的活动。也存在为技术辅助器材和康复设备的选择、调整及维修获得补贴的可能性。2007年,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为儿童拨款1,695,000波兰兹罗提,为成人拨款2,581,000波兰兹罗提。基金资助的项目使2,273名残疾人受益,其中861人是儿童。

129. 根据 “2006年合作伙伴”方案(支持非政府组织实施使残疾人受惠的项目),各类机构支持包括儿童残疾人在内的残疾人康复项目。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为实施成年人项目支出5,495,000波兰兹罗提,共有10,847名成年人受益;为实施儿童项目支出32,919,000波兰兹罗,共有31,217名儿童受益。总共有484个非政府组织的922个项目获得资助。

130. “区域融入方案”的受益者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和经营康复服务机构的实体,其中包括非政府组织、地方自治单位、全国医科学校和医疗保健机构。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为项目的实施支付了7,558,000波兰兹罗提,包括向164家康复机构提供康复设备。2007年,为4 个省开设的职业治疗讲习班支出1,444,000波兰兹罗提。

社会康复

131. 向残疾人提供一系列康复服务,目的是使他们能够参与社会生活。社会康复的主要方式如下:

培养个人的自理能力,激励他们参与社会活动,同时提高他们独立履行社会作用的能力;

消除交通和获取信息方面的障碍,包括建筑、交通及技术方面的障碍;

确立正确的社会态度和行为,以支持残疾人士融入社会。

132. 《残疾人职业和社会康复及就业法》把康复定义为一系列活动,特别是组织、治疗、心理、技术、培训、教育及社会等方面的活动。开展康复活动的目的是,为残疾人争取最大限度的福祉、生活质量及社会融入。 区自治单位负责组织康复活动,并与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基金会合作。

133. 支持残疾人职业和社会康复的基本活动形式,包括异地康复场所和康复治疗讲习班等。

134. 去异地康复的目的是,特别是通过建立和发展社会交往、实践和发展兴趣爱好及参与其他形式的活动(改善心理生理健康的健身活动、休闲及体育活动),改善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所有残疾人的心理和生理健康,开发他们的社会技能。残疾人参加异地康复活动和他们的护理人员都可获得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的补贴。

表格8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的支出

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的支出(百万波兰兹罗提

参加人数

2005 年

102.8

185 217

2006 年

115.3

198 621

2007 年

125

206 729

2008 年

117.5

181 118

135. 讲习班在组织上和财政上都是独立的,为不能工作的残疾人提供社会和职业康复的可能性。讲习班开展活动的目的是,开发残疾人完成日常任务的能力,改善他们的心理和生理健康,包括工作能力,从长期说,使他们能够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康复活动是根据讲习班委员会制定的个人方案开展的。讲习班委员会定期对康复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至少每3年一次)。讲习班的参加者包括高度残疾人士或具有中度残疾的精神病患者或弱智者。

136. 基金会、协会及诸如提供住处的公司的其他实体都可举办讲习班。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地方当局及其他实体共同资助组织和举办这样的讲习班。

表格9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资助的 讲习班

讲习班期数

参加人数

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资助金额(百万波兰兹罗提)

2004 年

568

18 233

234.8

2005 年

605

19 797

253.8

2006 年

632

21 180

290.2

2007 年

643

21 825

289.3

2008 年

653

22 470

300.2

137. 1991年7月26日的《个人所得税法》支持促进残疾人活动的行动,该法规定了康复费用退税的可能性。康复费用包括以下费用:

公寓或住房的改造及装备费用;

机动车辆的改造费用;

购买和维修康复和便利日常生活中基本活动所必要的个人设备、装置和工具的费用,但家庭设备除外;

购买培训出版物和材料的费用;

异地康复的费用;

疗养院、医疗康复机构、护理和治疗机构的居住费用及康复治疗费用;

视障人士的引路费用;

视障人士导盲犬的喂养费用;

手语翻译费;

参加为残疾儿童和残疾父母的25岁以下孩子举办的夏令营费用。

138. 为帮助残疾人的社会和职业康复及完全融入社会而开展的活动,是为残疾人或服务于残疾人的非政府组织及其他实体而实施的方案的一部分。这些方案包括:

“合作伙伴”方案(2000-2005年)使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可资助下述活动:

儿童和年轻人的康复;

组办培训班或培训课、讲习班和地方支持小组及社会活动团体;

开展小组和个人活动,以获取、培养及维持生活自理所必需的技能;

组织文化、体育及娱乐活动,以及激励残疾人活动的融入活动。

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提供的资助占这些活动支出的80%。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的支出分别为:2003年为3,850万波兰兹罗提;2004年为4,550万波兰兹罗提;2005年为5,690万波兰兹罗提。

“2006年伙伴方案”(支持非政府组织实施使残疾人受惠的项目)是“伙伴”方案的继续,执行有效期截至2007年12月31日。方案的宗旨是通过非政府组织举办的活动,增加残疾人参加职业和社会活动。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为实施方案的支出分别是:2006年为7,250万波兰兹罗提;2007年为9,880万波兰兹罗提;2008年为1.498亿波兰兹罗提。

自2007年以来一直执行的“伙伴三”方案,旨在通过非政府组织举行的活动,增加残疾人参加职业和社会活动:

残疾人士在各康复机构的全面康复;

为激励残疾人工作和社会参与而组织和举办培训班、课程和讲习班;

为残疾人家庭成员和直接参与残疾人康复的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及志愿者组织和举办培训班和讲习班;

为残疾人、残疾人的护理人员及参与残疾人职业和社会康复过程的其他人士提供心理咨询及社会、法律和民事事务的咨询;

为残疾人和骨骼残疾人士提供向导或向导狗;

组织并举办手语翻译培训班;

收集和宣传有关权利、服务、康复设备和技术辅助器材的信息;

宣传残疾人的工作和社会成就;

在地方一级组织活动;

残疾人士参加国外举办的文化和体育活动;

为残疾人士提供职业咨询和就业服务;

开展宣传活动,以改善残疾人的社会和职业生活,打破心理和建筑障碍;

编写和(或)散发供残疾人士阅读的有关残疾问题的出版物(大字版、盲文版、简易读本、电子文本等)。

2008年,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为方案的实施支出了149,878,721波兰兹罗提。

“纸莎草”方案支持宣传残疾知识,包括支持残疾人特殊需要的出版物和出版商。2003年,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为此支出3,378,700波兰兹罗提,其中348,100波兰兹罗提用于残疾儿童和青年的出版物。2004年,总共支出了3,576,300波兰兹罗提,其中547,600波兰兹罗提用于残疾儿童和青年的出版物。

139. 残疾人能够获取信息、通信和能够走动对他们的社会和职业融入极为关键。这往往需要提供必要的装置、设备和技术辅助器材。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资助的特殊用途方案提供了这方面的支助。

140. 自1999年以来实施的“为家庭配备电脑”方案,为采购基本和专门电脑和电子设备及其盲人和视障人员使用的软件和延伸要素提供资助,使残疾人士能够:

就业和独立的工作;

接受教育和培训。

2003年,在这方面的开支是1460万波兰兹罗,举办了多达76期集体培训班,为267人购置了设备,还为140人安排了个人培训课程。总共支助了3,444人购买(基本和专门)设备。 2004年的支出是3850万波兰兹罗提,其中92.51万波兰兹罗提专门用于为611人举办计算机培训班。共有9,356人获得购买(基本和专门)设备支助。

2005年的支出是3910万波兰兹罗提,其中190万用于培训,3710万用于购买计算机设备。 2006年的支出总额为4010万波兰兹罗提,其中用于培训和购买电脑设备的支出分别是100万波兰兹罗提和3910万波兰兹罗提。 2007年的支出是4040万波兰兹罗提,1,137人接受了培训,10,941人获得了购买设备的支助。2008年的支出是4770万波兰兹罗提,11,318人获得了购买计算机设备的支助,1,618人参加了资助的计算机培训班。

141. 自2000年以来一直在实施“飞马”方案,其目的是,主要通过消除交通和通信障碍,使残疾人具有活动能力。该方案包括:

补贴汽车设备的购买和组装以及计算机设备和电动轮椅的购置;

补贴已在使用的轮椅和其他康复设备的改进和修复;

补贴车辆(巴士、面包车或客车)的购置,以便接送职业治疗讲习班的参加者。

2000年至2002年期间,还对购置供残疾人使用的客车提供了支助。

表格10

支出

(百万波兰兹罗提)

用途分类:

消除交通和通讯障碍(百万波兰兹罗提)

消除交通障碍(百万波兰兹罗提)

琼尼之友国际残疾中心发起的“为波兰提供轮椅”倡议的实施

2004 年

79.9

52.8

27.1

2005 年

60.0

55.1

4.9*

8.8

2006 年

64.9

58.7

6.1*

0.019

2007 年

87.1

81.4

5.5*

0.024

*为职业治疗讲习班的参加者。

142. 区域统一方案。该方案的目的是平衡经济和社会欠发达地区的残疾人的职业和社会康复机会。已经建立并管理教育机构的实体,可为残疾人消除交通和通讯障碍申请补贴。

表格11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总支出 ( 百万波兰兹罗提 )

82.7

110.8

42.5

68.2

其中:

向残疾人康复机构提供康复设备

1.1

8.9

7.8

10.8

在医疗保健中心和教育机构消除障碍

6.3

30.9

-

31.0

为残疾人新讲习班提供设备的费用

29.9

29.5

32.2

-

消除交通障碍 ( 支助购置及改造载运残疾人的小巴和巴士 )

42.2

39.7

-

25.4

建立职业治疗讲习班和讲习班的现行活动

3.2

1.8

1.4

0.83

公寓房

143. 根据1994年7月7日法律(《建筑法》)的规定,建筑物本身和与之相连的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根据有关规章规定的方式,考虑到预期的使用期限,其中包括技术和建筑规则和技术知识的原则,除其他外,以确保有残疾人、特别是使用轮椅的残疾人使用公共设施和多户住房建筑的必要条件。

144. 基础设施部2002年4月12日关于建筑物及其位置必须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条例,载有保证执行《建筑法》的详细解决方案。特别是:

每栋 多住房建筑、多住宅或公共用途的楼宇,应至少 确保 有一个 供 残疾人 出入整栋楼或为残疾人使用的 部分建筑物 的出 入口 ;

在开发建筑用地时,应为残疾人提供停车场地,为此需要考虑这种停车场地的用途和开发类型。这样的场所应有适当标记;

多户楼宇附近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便于残疾人使用;

住房楼群内,应根据楼群的功能需要,提供残疾人可出入的休闲区;

户住房楼群及公用建筑周围的篱笆门不应妨碍残疾人出入这些楼宇;

在配备了电梯的多住房建筑、多住宅或公共用途的楼宇,从 一层到 到 建筑物 的各 层 ,都 应 提供残疾 人 通道;

在这种楼宇的每个垂直单元(部分)通向生活区的电梯中,至少有一部电梯改造为适合残疾人搭乘;

户住房建筑中,如无电梯,应建斜坡通道或安装特殊技术设备,方便残疾人进入地面之上一层公寓房和地下停车场;

大楼前门的位置以及门厅的形状和大小,均应适于走动、也应适于残疾人使用;

用于房间通风的窗户、天窗和窗户通风器的开关,应安装容易操作的装置,可以从地面或平台上调节打开的程度,残疾人在不能期待共同使用的人提供协助的情况下也可以操作;

为残疾人士 居住 设计的 多户住宅建筑或在多户 住宅楼宇 中 的独立公寓 套房 ,应配备 合适的 报警和信号系统 ,以呼 唤协助。

145. 2004年修订的条例规定了建筑物及其位置需要满足的技术要求,确保残疾人完全畅通出人新建的公用建筑和多户住宅楼宇。在对现有建筑物进行整修和更新时,要确保符合残疾人出人的技术要求。

146. 2004年3月12日的《社会支助法》的条款支持在当地环境中居住。因残疾需他人帮助的单身人士,如无他人帮助(或虽与人合住,但合住者不能提供帮助),有权享受护理服务或专业护理服务。

147. 护理服务包括: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卫生护理、医生建议的护理及可能需要的与周围环境的联系的协助。专门护理服务则根据情况或残疾情况而提供特殊需要,由接受过专职培训的专业人士提供护理服务。福利中心提供护理服务。

148. 因年龄、疾病或残疾等原因而需要兼职护理或协助,才能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的人士,支持中心可为其提供护理服务、特殊护理服务或膳食(白天)。

149. 如因残疾而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协助,但并不需要24小时护理机构的护理服务,特别是患心理疾病的人,可同意其在受保护的住宅居住。保护住宅是社会支助的一种形式,可使居住在这种住宅中的人士,在专家的看管下独立生活,或作为24小时护理中心的替代住处来居住。保护住宅提供了融入当地社会的独立生活条件。保护住宅可由各个有组织的福利机构或公共福利组织经营。

150. 根据最贫困计划(2006年12月8日的《资助社会住宅、受保护的住宅、夜间收容所及无家可归者住房法》),一个市、省、公共福利组织或族间协会在投资建造保护住宅时,有权从由Gospodarstwa Krajowego银行建立的由国家预算资助的补贴基金申请财政支助。

151. 在社会出租住房建设计划之下,在贷款议案评估中,优先考虑向残疾人出租一间公寓并已经把住房改造为适应他或她的需求的企业。

152. 住房补贴制度,是导致公寓更易获得的一个因素。住房津贴是由市支付的金融津贴,目的是为占领生活空间发生的费用进行补贴。正如在适当条款中所规定的,这项津贴是发给有财政困难和个人情况的家庭。住房津贴数额由市确定。

153. 补贴额是以收入标准为基础发放的。如果每一个住房人的公寓面积不超过一个特定值(标准面积),其中一人是坐轮椅的残疾人或残疾人的残疾需要住一个单独的房间,标准面积增加15平方米。

获得教育机会

154. 根据1991年9月7日《教育制度法》,在整个教育过程中,向需要特殊学习和教学方法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特殊教育。在教育的每一个阶段组织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教育:

公立学校;

有混合班的公立学校;

混合学校;

特殊班级;

青年教育中心;

青年社会治疗中心;

特别教育和教学中心,以及为需要特殊学习和教学方法和特殊教育的儿童和青少年设立的特殊教育中心;

特殊学校和中心;

根据不同规定,能够使严重残疾的儿童和青少年参与重新增加活力和教育班的中心;

让智障儿童和复合残疾青少年在幼儿园或小学里的幼儿园班接受为期一年的必修学前教育的中心。

155. 根据他们的需要,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适合其残疾类别的教育,使他们在可以进入的级别学习、改善残疾功能、重新激发活力、康复并接受专门的帮助和护理。根据父母(法定监护人)持有由公众心理和教育咨询中心决定小组签发的关于儿童需要特殊教育或单独教学的证明文件提出的要求,组织针对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教育。

156. 关于需要特殊教育的决定,除其他外,写明:

在满足教育需要、激励形式、重新激发活力、理疗、改善身体健康状况、发展儿童的潜能和优势以及其他形式的心理和教育协助等方面的要求提出建议;

提出关于最有利于孩子的特殊教育形式的建议:公立学校、混合学校或混合系、特殊学校或特殊系。

157. 关于需要个别教学的决定,除其他外,写明:

在满足教育需要、激励形式、重新激发活力、理疗、改善身体健康状况、发展儿童的潜能和优势以及其他形式的心理和教育协助等方面的要求提出建议;

在学生的身体状况严重妨碍去学校上课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他或她可以参加在学校一个系或在学校的一个单独房间里组织的必修班;

至于职业学校的学生,有参加进一步实际职业培训的可能性。

158. 决定小组由咨询中心主任、一名心理学家、一名教育顾问及一名医生组成。如果需要,其他专家也可参加这个小组。它保证作出的决定具有适当的质量。申请人可出席该小组会议,并发表他或她的意见。

159.. 以下法令对为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组织教育和护理作出详细规定:

国民教育和体育部长2005年1月18日关于在幼儿园、学校及公共和混合班为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及社会适应不良的儿童和青少年组织教育和护理的要求的政令;

国民教育部长2008年9月18日关于儿童及青少年为期一年的学前教育和个人教学的组织方式和模式的政令。

160. 校长对履行教育残疾学生义务进行监督。如果一所学校、教育机构或办学部门违反《教育制度法》的规定,监督者可以:

根据决定,命令在规定时间内纠正疏忽;

根据监督职能提出建议。

表格12在公立小学和初中的残疾学生

残疾学生人数

总数

普通班级

比例

特殊班级

比例

混合班级

比例

小学 ( 2006/2007 学年 )

2 347 921

26 240

1.07

1 290

0.10

14 278

0.58

小学 ( 2007/2008 学年 )

2 340 911

27 392

1.17

2 304

0.16

11 084

0.47

初中 ( 2006/2007 学年 )

1 494 153

19 570

1.31

1 605

0.10

6 170

0.41

初中 ( 2007/2008 学年 )

1 420 188

19 352

1.36

1 613

0.11

5 290

0.37

表格13特殊学校

总数

2006/2007学年

2007/2008学年

2008/2009学年

学校数量

2 114

2 483

2 513

班级数量

8 950

10 314

10 229

学生数量

88 587

90 121

85 643

特殊小学

特殊初中

特殊高中

2006/2007 学年

2007/2008 学年

2008/2009 学年

2006/2007 学年

2007/2008 学年

2008/2009 学年

2006/2007 学年

2007/2008 学年

2008/2009 学年

学校

778

790

776

820

816

824

516

877

913

班级

3 404

3 624

3 567

3 475

3 454

3 391

2 071

3 236

10 229

学生

31 220

27 284

25 883

34 602

33 042

31 400

22 765

29 795

85 643

161. 2007年,持有确认需要接受特殊教育(包括特殊教育机构)证书在各级教育中接受单独教育的学生总人数如下:

在幼儿园一级有416人;

在小学一级有7,291人;

在初中一级有5,107人;

在高中一级有900人;

在职业学校一级有829人。

162. 自2005年9月以来,为儿童的发展提供从残疾的查明到开始学校教育的早期支持。这种支持的目的,是平衡教育机会,帮助儿童为学业成功作准备。可以在公共和私立教育机构(幼儿园、小学或教育和教学中心)组织早期开发支持班。

163. 2007年,完成了题为“为受残疾威胁的儿童或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多专业、综合、协调和持续的支助”的“2005-2007年政府试点方案”的实施。该方案包括在儿童居住地最近的地方提供医疗、教育、组织和财政支助。其目的是防止社会孤立,并为儿童及其家庭跨学科和可持续的支助制度的创建奠定基础。

164. 由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资助的“教育”方案的目的,是改善残疾儿童的教育条件和在机构中为残疾学生(受监护人)提供24小时护理的社会和生活基础设施。这些资金专门用于:装备专门教育机构的教学和康复基地,装备或改装为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提供24小时护理的专门机构的社交和生活基础设施,在专门机构消除建筑、都市生活和通讯障碍,以及消除妨碍或阻止残疾学生和受监护人学习的交通障碍。2005年,为该方案的执行支出38,80万波兰兹罗提,从资助机构接受支助的学生和受监护人人数为29,431。

165. 2006年,支出达5,830万波兰兹罗提,49,435学生和受监护人获得资助机构的支助。2007年的数字分别为5,590万波兰兹罗提和45,703学生和受监护人。2007年,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向在2,277所大学和研究生学院学习的11,418名残疾人额外支付了33,748,000波兰兹罗提。

166. 2007年9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实施一项题为“农村地区学生”的试点方案(向在农村或半农村地区生活的残疾学生提供教育支助)。该方案的目的,是平衡在小学、初中及高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机会。

167. 这些资金专门用于:采购允许或促进学习的设备,参与旨在加强身心健康的活动(包括节假日和康复营),使用互联网费用(安装和订阅),在学校课程和语言课程内的改进课程(如果在学生居住地以外组织课程,可补贴所涉交通和食宿费用),以及由学校组织的郊游。至于高中学生,补贴覆盖教育费用(学费)、住宿费(如果一个学生在他或她的永久居住地以外接受教育)及来去学校的旅行费用。 2007年,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为948个市不同类型学校的21,000多名学生的这类活动支出5,440万波兰兹罗提。

168. 2005年11月27日的法律(《高等教育法》)规定,除其他事项外,残疾人可以入读公立和私立大学。

表格14残疾学生人数(截至每年11月30日)

残疾学生人数

占学生总数比例

2004 年

9 256

0.5

2005 年

14 510

0.7

2006 年

19 923

1.03

2007 年

22 988

1.13

2008 年

25 265

1.31

169.确保获得高等教育机会的常用手段之一,就是以学生贷款形式,向在公立和私立大学学习的学生提供财政支助。提供财政支助也适用于校外进修,这可能对残疾阻碍全日制就读的人士决定就读产生积极影响。残疾学生可同时接受残疾人社会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已取消申请残疾人社会奖学金中的残疾所致费用标准。目前,所有持有残疾证的学生都有权接受补贴。获得社会奖学金并不妨碍残疾学生接受其他福利。

170. 新法律规定也支持决定同时学习几门课程的残疾学生的教育――这样的学生可为所上的每个课程获得一份社会奖学金。此外,每个居住地远离大学的残疾学生,有权在学生宿舍居住和在学生食堂用餐。有财政困难的学生可获得餐食奖学金,在全日制学习和有财政困难的残疾学生也可获得住宿奖学金。

171. 在2005/2006学年接受社会奖学金的学生总数为14,533人,在2006/2007学年为21,919人。

172. 在关于获得由国家预算补贴利息和有有利的还款条件的学生贷款规定框架内,残疾人可申请学生贷款还款豁免:

部分豁免,如果他们处于困难的财务状况之中;

全部豁免,如果他们有关于永久无力偿还债务和财政困难的证明。

173. 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资助旨在增加残疾人教育机会、特别是职业教育机会的方案的执行:

“学生二”方案:一个残疾人终身学习方案,目的是通过持续的专业培训,使他们为在开放的就业市场上竞争求职做好准备。该计划面向有严重或中度残疾的大学生(包括在国外的大学生)、在国外在欧洲联盟计划内实习的学生、研究生、博士生、社会工作学院、师范学院或者外语教师师范学院学习的学生。津贴可覆盖学费、住宿及旅行费用、参与旨在改善身心健康的活动的费用,购买允许或便利学习的设备费用、包括计算机教育软件的费用,以及学校课程之内组织的旅行费用。在2005年第一学期,向5,585名参加者提供了该方案补贴,其中5,173名为大学生。在第二学期,参加者人数升至6,416人,其中有5,768名大学生。2006年,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支助在全国各地1,053所大学、学院及研究生院学习的11,135名残疾人士。 2007年,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为在全国各地2,277所大学和研究生学院学习的11,418人支付了33,748,000波兰兹罗提;

“2007年Pitagoras方案”:一个听觉损伤者支助方案,目的是向参加高等教育院校考试预备课程的耳聋和有听力障碍的学生,提供手语翻译支助或在课堂和考试时使用助听器。2005年,在执行该方案上支出280万波兰兹罗提。2006年,这一数字为360万波兰兹罗提(向不同类型的高等学校、基金会、剧院及交响乐团 提供补贴)。2007年支出210万波兰兹罗提;

为无法出门者提供家用电脑”方案:一个自1999年以来一直实施的方案,其目的是为购置基本和专业电脑设备、专门电子盲文设备、阅读设备及软件提供财政支助,使盲人和视障人士能够实现职业和社会康复,以及对计算机培训提供补贴。2005年,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为此方案支出了3,910万波兰兹罗提,8,967人获得了设备购置补贴,1,225人参加了培训。2006年,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为方案的实施支出4,010万波兰兹罗提,9,321人获得了设备购置购补贴,839人参加了培训。2007年,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支出了4,040万波兰兹罗提,11,548人获得了设备购置补贴,607名残疾人参加了培训。

174. 2005年至2008年,实施了“2004-2005年人力资源部门业务项目发展”方案,支出达4.7亿波兰兹罗提。这是一个为协助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的教育而购置现代化设备的方案,该方案面向提供混合班级的学校和专门混合教育机构和公共教育机构。这些学校和机构收到了以下专用设备和教学辅助工具:

300套托马蒂斯方法诊断和治疗设备(听觉和心理语言学刺激设备);组织了使用此方法的专家培训;

360套生物反馈方法诊断和治疗设备;组织了使用此方法的专家培训;

900套语言障碍设备;组织了言语治疗师培训;

500间专用教室;

1,350套混合教育教学辅助设备;

2,350套的课程教学教学辅助设备;

240套肢体残疾学生和音哑学生专用设备,组织了每个机构有两人参加的使用此方法的专家培训;

500套盲人和视障学生使用的教学辅助器材和专门讲台,组织了每个机构有10人参加的使用此方法的专家培训;

两套盲人及视障学生专用教学辅助器材和专门讲台,组织了每个机构有10人参加的使用此方法的专家培训;

392套幼儿园学生使用的教学辅助工具;

280套蒙台梭利方法设备;组织了使用此方法的专家培训;

500套感觉统合方法诊断和治疗设备;组织了使用此方法的专家培训;

500套多重感觉刺激设备;

140套听觉和视觉器官功能障碍学生使用的设备;

300套由主管教育和特殊教育的部长推荐的教学辅助设备。

进出公共场所和使用公共服务

175. 2003年3月27日的《空间规划和开发法》和1994年7月7日的法律(《建筑法》),使改造公共事业建筑,以使之适应残疾人的需求成为可能。这些法律连同此后的实施性法令(尤其是基础设施部2002年4月12日规定建筑物及其所在场所必须符合的技术要求的政令),规定了在进行新投资和现有建筑现代化时满足残疾人需要的义务。

176. 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向残疾人和身体残疾或视觉、听觉及语言障碍的人发放消除建筑、城市生活、通讯和技术障碍补贴,金额可达成本的80%,不超过平均薪酬的15倍。

表格15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支出 ( 百万 波兰兹罗提 )

受益 人数

支出 ( 百万波兰兹罗提 )

受益 人数

支出 ( 百万波兰兹 罗提 )

受益 人数

支出 ( 百万波兰兹罗提 )

受益 人数

支出 ( 百万波兰兹罗提 )

受益人数

支出 ( 百万波兰兹罗提 )

受益 人数

总数

83.3

116.2

111.3

128.6

130.8

133.5

其中消除:

建筑障碍

60.7

8, 713

74.1

1 0, 238

73.8

1 0, 460

77.3

1 1, 027

84.9

11 200

85.6

11400

通讯障碍

17.6

1 0, 499

33.8

1 5, 935

28.3

1 4, 257

37.2

1 7, 716

30.9

15 200

30.9

16000

技术障碍

5.0

2, 314

8.3

4, 366

9.1

4, 910

14

7, 219

14.9

7 100

16.8

7900

177. 2008年,政府残疾人全权代表审查了中央机关(各部委、11个中央办事处和4个政府机关之外的国家行政办事处)无障碍情况。审查表明,旨在消除妨碍残疾人独立使用部委和办事处和在这些部门工作的功能性障碍的政府行政行动是零碎的,仅集中在消除最重要的建筑障碍上。至于信息和与残疾人交流,在办公室临时组织协助。在处理一个事项时,官员的个人协助是最常用的协助类型。缺乏足够的通讯设施和调整(大字体和对比鲜明的清晰显示板)。

178. 2003年6月12日的法律(《邮政法》)规定,应要求,向身体残疾、需要乘坐轮椅的人及盲人和视障人士递送信件、包裹、挂号信件和包裹及邮政汇票,免收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使用邮箱,不必到运营商的办事处领取。残疾人可在居住地交付已经付款的信件、包裹,挂号信件和包裹除外。盲人免费邮寄信件和包裹。该法规定为残疾人使用邮政服务提供便利的义务:改变邮局的业务组织,放置满足需要的邮箱,以及递送和接收信件和包裹。

179. 电子通讯署主任2007年对邮政局进行的检查显示:

在97.9%的邮局有残疾人可以使用的资料;

90.4%的邮局柜台位置正确舒适;

82.6%的邮局有寄信邮箱;

在检查的邮局中,乘坐轮椅的人可以独立进入46.6%的邮局建筑。

180. 关于普遍利益服务组合和就提供普遍利益服务规定了具体要求的2004年7月16日法律(《电信法》)和2004年1月22日法令,具体规定了机构接待残疾人须达到的要求和向盲人和视障人士提供的方便(以盲文、大字体、电子形式或文本格式提供服务规则、价目表及发票)。关于交通、信息和通信、邮政及电台和电视接收器使用费用的条款规定,对身体残疾的人、视力或听力器官残疾的人、有严重残疾或完全没有能力独立工作和生活的人,减收或免收费用。有义务提供适合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备。

获得信息

181. 为了使信息和通信系统提供的信息能够广泛获得,正在制定2005年2月17日法令的修订法案,以把信息和通信技术的使用纳入执行公共任务的实体。这些变化的目的是,消除在获得公共实体提供的服务上的法律和程序障碍(改变行政程序、办公细则)。以残疾人能够使用系统提供的信息系统的要求,对信息和通讯系统最低要求定义加以补充。已于2009年3月将这一修正案草案提交部长会议审议。2008年11月,内务和行政事务部长向国民教育部长请求,将“盲文信息工程”专业列入职业教育的专业分类之中。设立新的专业的目的是,使视障毕业生做好在电脑研究方面进行工作或进修的准备。新的专业将被纳入国民教育部长目前正在起草的关于职业教育专业分类的2007年6月26日法令的修正案中。

182. 各部委的互联网服务通过大字体和没有冗余图形的“文字版”,为残疾人获取信息提供便利(例如www.kprm.gov.pl, www.mswia.gov.pl, www.mpips. gov.pl, 或www.mg.gov.pl“)。此外,内务和行政部已对服务器进行改造,使用智能网络读卡器可浏览网络,它通过内置的人工语音方式大声朗读网页内容。它使残疾人能够通过“会说话的网站”(音频网站)进行浏览。

获得服务

183. 依照2008年1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残疾人职业和社会康复及就业法》的修正法案、《地方税收和收费法》及《粮食和营养安全法》,残疾人有权在导盲犬协助下进入公用建筑,特别是进入公共行政建筑及其周围地区,进入司法、文化、教育、高等教育、卫生保健、福利和公共支助机构、银行、贸易、餐饮、服务、旅游、体育、火车站、公路、航空、海运和内河运输的客运服务、邮政或信息和通讯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用途的公共服务建筑,包括办公室和社会楼宇。

参加文化生活和体育运动

184. 增加残疾人在文化生活中的参与,是文化和国民遗产部政策的优先事项之一。工作重点是促进残疾人艺术作品创作、艺术教育、开发艺术治疗及社会融入(美术比赛、艺术展览、职业治疗讲习班及提高与残疾人一起工作的指导员的资格)。包括国家博物馆在内的隶属于文化和国民遗产部的机构,开展的活动面向接受支持的残疾人。根据这项计划,华沙国家博物馆2008年实施了一个项目:“观看看不见的东西”。

185. 特别赞赏开展旨在促进盲人和视障人士阅读的行动。在这一领域最重要的目标,是在政府2005-2010年“发展波兰中央盲人图书馆协会”方案之下,向波兰中央盲人图书馆协会提供补贴。该方案规定,对该协会的年度补贴金额为230万波兰兹罗提,其中700,000 波兰兹罗提来自文化和国民遗产部的预算,160万波兰兹罗提的补贴来自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波兰中央盲人图书馆协会还从由文化和国民遗产部实施的“创建数字化国民遗产资源”方案得到财政支助:

2008年: 在文本文件中创建一份数码文本,并进行了人工语音处理(80,000波兰兹罗提);

2009年:将波兰中央盲人图书馆协会盲文藏书数字化(54,400波兰兹罗提),建立虚拟盲文博物馆(52,000波兰兹罗提)。

186. 波兰中央盲人图书馆协会从“2007年博物馆发展方案”得到的补贴总额达52,000波兰兹罗提,专门用于举办“盲文文本实用程序的昨天和今天”展览。

187. 2007年,一个盲人从创新促进基金获得支助,对盲人写作的一本书的出版提供了补贴。

188. 文化和国民遗产部长在每年公布的各种方案之下,对旨在支持残疾人参与文化生活的活动给予补贴。

189. 2006年至2009年期间,在文化教育方案下,对38个面向残疾人的活动给予了补贴。

表格16 活动例子

组织者

任务

补贴 ( 波兰兹罗提 )

2006年

华沙残疾人艺术文化基金会

通过一系列的音乐和戏剧治疗课对残疾人进行文化教育

30 000

波兰盲人协会

为盲人和视障人士,包括有额外限制的人士,举办艺术治疗讲习班

31 000

波德拉谢歌剧和交响乐团 ―― 比亚韦斯托克欧洲文化中心

“ 让我们打开声音的世界 ” :在国际儿童节,波德拉谢歌剧管弦乐团、交响乐团及 “ Otwórzmy 世界画刊 ” 与聋儿的一次艺术会面

29 280

卢布林未开辟之路休闲俱乐部

为残疾人指导员和国际艺术治疗会议举办的艺术讲习班

55 000

2007年

特切夫特殊教育协会

第五届国际大戏院回顾

55 000

波兰聋人协会罗兹分会

“ 聋人的文化身份 ” 科学会议

25 000

古拉在耶莱尼亚文化中心

教育技巧和艺术治疗国际会议

20 000

瓦古夫市

通过教育手段抵销社会排斥,在萨迪克村民俗文化艺术中心

25 000

霍茹夫·施塔里社区中心

第三届残疾人艺术作品和融入环境节

25 000

2008年

特切夫特殊教育协会

第六届国际大戏院回顾

50 000

波兰聋人协会罗兹分会

“ 治疗画 ” 绘画讲习班

25 000

库亚瓦波盲美拉尼亚区波兰协会

从竞争到展览

25 000

KEN 华沙师范大学

“ 开放的剧场空间 ” :残疾人文化活动指导员培训

25 000

200 9 年

“ 及时帮助 ” 儿童基金

“ 超越黑暗和沉默 ” 电影

70 000

特切夫特殊教育协会

第七届国际大戏院回顾

120 000

华沙聋哑支助协会

与世界对话

45 000

波兰精神残疾人协会格但斯克分会

“ Vita Activa ”“ :儿童和青少年的音乐课

50 000

190. 在文化教育与文化传播方案(优先事项: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之下,对下列活动给予了补贴:

表格17

组织者

任务

补贴(波兰兹罗提)

2007 年

市文化中心:伊斯泰布纳公共图书馆

“ Starodawne sipłani ” :伊斯泰布纳市儿童、青少年及残疾人民间艺术讲习班

25 000

2008 年

波兰聋人协会罗兹分会

聋人讲习班: “ 在波兰领土上种植柳条和啤酒花 ”

25 000

191. 在“促进创造性和艺术活动”方案之下,对下列活动给予了补贴:

表格18

组织者

任务

补贴(波兰兹罗提)

2006 年

残疾人艺术基金会

第九届国际双年残疾人艺术节

26 700

社会变迁协会

DOTYK (TOUCH) 国际残疾人艺术家艺术节会议

25 000

格但斯克 PROMYK 融入协会

残疾人 管弦乐队 国际回顾: 2006 年格丁尼亚

25 000

2007 年

残疾人倡议基金会 “ PRO OMNIBUS ”

第十二届残疾青年音乐节: “ 2008 年切霍齐内克印象 ”

25 000

Anna Dymna 迎难而上基金会

第四届马立克·氏格雷胡塔神奇歌节

203 000

2009 年

残疾人倡议基金会 “ PRO OMNIBUS ”

第十三届残疾人青年音乐节: “ 2009 年切霍齐内克展示 ”

36 000

Anna Dymna 迎难而上基金会

马立克·氏格雷胡塔神奇歌节

110 000

192. 在“促进阅读”方案(优先事项:发展图书行业和促进阅读)之下向下列活动提供了补贴:

表格19

组织者

任务

补贴 ( 波兰兹罗提 )

2006 年

扎莫希奇市和城市公共图书馆

“残疾――对一个有能力的人的挑战”:扎莫希奇市和城市公共图书馆为来自不同背景的残疾人举办的融入文化和教育行动

27 120

促进盲人和视障人士教育和读书关键基金会

通过出版和推销数码多媒体图书促进残疾读者阅读

34 710

波兰聋人协会卢布林分会管理机构

卢布林分会补贴旨在促进聋人读书的社会行动

15 050

2007年

埃尔布隆格ŚWIATOWID文化和国际合作中心

“向着新冒险全速前进――一个盲童在文学世界的旅行”

10 000

波兰聋人协会扎莫希奇分会

组建希隆斯克省盲人和视障人士CZYTAK图书馆

30 000

扎莫希奇Stanisław Kostka Zamoyski城市公共图书馆

“激励残疾读者创作的书”:扎莫希奇市和城市公共图书馆为开发人才和促进残疾人艺术家创作而举办的融入文化和教育行动

25 000

2008年

Henryk Ruszczyc 残疾人支助协会LARIX

60本先进数码音频书的录制和免费发放

140 800

索哈契夫城市公共图书馆

索哈契夫市普及盲人和视障人士阅读

22 500

波兰盲人协会录音和出版部

M. Wojtyszko出版和发行大字体格式的“Bomba i inni”一书,免费向260所图书馆和教育机构发送

50 000

埃尔布隆格ŚWIATOWID文化和国际合作中心

“搜寻哲学家的石头――一个盲人和弱视儿童的文学世界旅行”

18 600

波兰聋人协会扎莫希奇分会

希隆斯克省为盲人和视障人士补充CZYTAK图书馆藏书

42 975

2009年

瓦乌布日赫市和城市公共图书馆

“埋头读书――一个好人,一个波兰人”

16 666

波赫尼亚市和城市公共图书馆

“我们不只聆听……”促进盲人和视障人士阅读

8 093

CREDO基金会

“以心阅读”――促进盲人和视障人士阅读

20 000

193. 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向市自治机构提供专门用于为残疾人举办体育、文化及旅游活动的资金:

表格20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人数

80 813

313 842

364 054

金额 ( 波兰兹罗提 )

16 486 551

19 629 311

20 921 710

194. “2006年合作伙伴”是旨在通过体育实现残疾人融入的方案之一:支持由非政府组织实施的面向残疾人的项目。在此方案之下对下列项目给予补贴:

跨越(CROSS):盲人和弱视人体育教育、体育及旅游协会(178.5 万波兰兹罗提);

开端(START):波兰残疾人体育协会 (95,940 波兰兹罗提);

共同成功: 波兰社会和体育协会(440,929 波兰兹罗提);

波兰特奥会 (1,013,760 波兰兹罗提)。

195. 2006年,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为组织跨地区活动、包括体育活动拨款8,661,000波兰兹罗提。共有60,191名残疾人参加了这些活动,其中有18,785名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为补贴在国外举办残疾人文化和体育活动支付了103,4万波兰兹罗提,多达1,090人参加了在国外举办的这些活动。

表格21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为补贴体育、文化、娱乐及旅游活动向区自治机构划拨资金: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人数

80 813

313 842

364 054

359 194

金额 ( 波兰兹罗提 )

16 486 551

19 629 311

20 921 710

20 926 214

196. 从体育教育发展基金(由体育部长管理)为残疾人体育发展方案的实施、包括残疾运动员划拨资金:

参加体育和娱乐活动;

参加娱乐和体育赛事;

参加中心训练、训练营及咨询;

参加残奥会、世界和欧洲锦标赛及其他国际和全国锦标赛活动;

提供 指导 、医疗咨询及诊断检查 ;

组织体育课 ;

参加夏令和冬令体育营 ;

培训教练、指导员、理疗师、分类员及和体育志愿者 ;

推广体育;

购置体育设备。

197. 国家预算为国家队和残奥队残疾运动员的奖学金、体育优秀成果奖及教练奖提供资金。2006年法规出台了可以向国际残疾人奥运会 提供补贴的条款(2006年9月8日通过的《体育教育法》修正案)。

表格222007年给予的补贴

参赛奖

教练奖

参赛奖学金

残奥会补贴

合计

金额 ( 波兰兹罗提 )

260 130

238 970

1 057 000

790 269

2 346 369

人数

41

74

122

29

266

获得交通便利

198. 依照1984年11月15日法案(《交通法》),残疾人有自由活动和使用公共交通的权利:承运人有义务采取行动,为包括坐轮椅者在内的残疾人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进入检票点、停车站及站台提供便利。

199. 正在对铁路基础设施进行现代化改造,这项投资由国家预算、波兰国家铁路局及其控股公司(城际、区域运输公司)、省和地方自治政府提供资金,并有国际机构的参与(世界银行、欧洲复兴和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波兰和匈牙利:经济结构调整支助和加入前结构政策文件)。为了方便残疾人使用铁路设施,已经安装了乘客电梯,建造了轨道上通道坡道和通往站台的斜坡,改造了厕所。城际和区域铁路有经过改造适合残疾人乘坐的车厢(经过改造的厕所、走廊及隔间),也有方便残疾人上下列车的设备。

200. 根据“运输部门业务方案”和“使用团结基金战略”,为与列车现代化和华沙地铁建筑有关的活动划拨资金,以将它们改造为适应残疾乘客的需要,达到1994年7月7日法令(《建筑法》)和此后的法规所规定的要求。这些法规规定,新建设施和设施现代化(车站、站台)有满足伤残人需要的义务。根据“2007-2013年基础设施和环境工作方案”实施的项目,必须满足残疾人的需要。

201. 根据基础设施部长2002年12月31日关于车辆及其必装设备必须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政令,制造运载残疾人的车辆,应有乘坐轮椅的残疾乘客使用的有标志的空间,使乘坐的残疾人面向前进方向,并安装允许和方便残疾人乘坐的其他设备。

202. 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人乘坐飞机旅行的权利的第(EC)1107/2006号条例,机场运营商向残疾人和身体活动能力受限的人提供与他们的特殊需要相应的协助。

203. 1997年6月20日法案(《道路交通法》)规定,对运载残疾人的车辆和残疾人使用的道路实行特殊解决方案。残疾人从区长那里获得泊车卡,该卡使此人或驾驶载着残疾人的车辆的人在道路交通上享有某些特权和便利。一个人驾驶运载残疾人的车辆,可以不服从一些道路标志,特别是“不准车辆进入”和“不准泊车”的标志。这一原则也适用于向残疾人提供护理和康复或教育的机构的职工。基础设施部长2004年3月30日的政令对这些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

关于残疾人和向残疾人提供护理和康复或教育的机构的泊车卡模板;

关于向为残疾人提供护理和康复或教育的机构有权获得停车卡和向这些机构发放这种卡的程序。

204. 关于1992年6月20日《享受公共交通工具优惠票权利法》规定,公共铁路和公共汽车交通为残疾人及陪同盲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人的向导和护理员削减各类票价。市政交通票价削减由地方自治政府决定。

205. 基础设施部长2002年12月31日的政令对残疾儿童的交通作了进一步规定,规定了车辆及其必备强制性设备必须满足的技术要求。根据该法令的规定,校车应有乘坐轮椅的残疾乘客使用的有标志的空间,使乘坐的残疾人面向前进方向;校车还应有方便残疾人乘坐的其他设备。

残疾人参加民主程序

206. 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同样的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中的选举权和作为候选人的被选举权。

207. 1990年9月27日的《波兰共和国总统选举法》保障残疾人投票时能够依靠区选举委员会成员或候选人信任的人之外的其他人的协助。2001年4月12日《波兰共和国众议院和波兰共和国参议院选举法》向残疾选民作下列保障:

容易进入地区和区选举委员会;

列入在其他选区中选择的、有残疾人可以进入的投票站的选区的选民名单(根据在选举日10天之前向市办事处提出的要求); 这是指选民永久居住的有关市;

使残疾人选民能够进入地区选举委员会的投票站,这应由市长办理;

在投票时,可有另一人协助残疾选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选举候选人信任的人除外。

208. 根据内务和行政部长2001年7月31日关于使残疾选民能够进入选举委员会区投票站的政令,至少每15,000 名市民应有一个残疾人可以进入的投票站,每个市至少有一个这样的投票站。此外:

至少提供一个保证残疾人秘密投票的地方,将这个地方改造为适应他们残疾的特殊需要;

应该把全国选举委员会的正式通知和资料放在乘坐轮椅的人能够到的地方。

209. 告知这种权利是地方自治政府机构的义务;这通常以发通知或网站上提供信息的形式完成。1998年7月16日通过的《市委员会、区委员会及省众议院选举法》关于残疾人的权利规定,应残疾选民的请求,可由他人协助,选举委员会成员和选举候选人信任的人除外。

210.2004年1月23日《欧洲议会选举法》保障下列权利:

区域、地区及区选举委员投票站应方便残疾人的进出;

市长负责提供残疾选民可以进入的选举委员会投票站场地。根据《波兰共和国众议院和波兰共和国参议院选举法》制定的行政法规适用;

在选举日之前10天向市办事处提交要求,将残疾选民列入在其他选区选择的有残疾选民可以进入的投票站的选区的选民名单(这是指选民永久居住地有关市的地区);

在投票时,残疾选民可由另一人协助,选举委员会成员和选举候选人信任的人除外。

211. 2003年3月14日的《全国公民投票法》援引了《波兰共和国众议院和波兰共和国参议院选举法》的规定。

212. 在总统和议会选举、欧洲议会选举及公民投票中,在医院和社会支助机构制定选民名单。

213. 自治机构经常确保为残疾人和行动困难(行走困难)的人提供去投票站的免费交通。然而,这是由自治政府做的决定。

合理便利

214. 波兰法律未对“合理便利”概念定义,但遵照《劳动法》和《残疾人职业和社会康复与就业法》,履行与“合理便利”有关的义务和权利。

215. 《劳动法》规定,雇主负责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劳动法》第207条第2段的规定,雇主有义务通过适当使用和应用科技研究成果,确保他的员工有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保护雇员的健康和生活。工作场所、机器、技术设备及工具所在建筑应符合有关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的要求。因此,雇主应努力以最好的方式,将工作场所改造为适应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每个人的能力。 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 1997 年 9 月 26 日 关于 工作 场所 安全和卫生一般规定 的政令对这些义务作了 澄清:

第45条第1款:“应根据在那里进行的活动类型和员工的心理身体素质,为工作场所提供充足的配备;应保证工作场所所有员工自由活动的无阻碍空间(没有任何设备),足以安全地工作,并考虑到工效学的要求”;

第48条:“残疾工人的雇主应确保改造工作场所,使之适应这些工人残疾所导致的需求和能力”;

该法令附件3第5条:“残疾工人的雇主应确保将卫生设施和通往这些设施的通道改造为适应这些工人残疾所导致的需求和能力,符合技术和建筑规则”。

216. 根据《残疾人职业和社会康复与就业法》,雇主承诺雇用在市劳动局登记为失业或仍然失业正在寻找就业的残疾人36个月,有权从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得到因雇用残疾人而改造工作场所和就业机构所产生的费用的退款。雇主可以为残疾人改造的每一个工作场所要求得到数额相当于平均工资20倍的费用的退款。退款条件是,国家劳动监察局对根据在这个地方工作的残疾人的需要而改造的工作场所作的积极评价。雇主还可以报销为帮助残疾人与合作的工人之间的沟通、协助残疾工人进行本人无法单独进行的活动而雇用的额外工作者的每月费用。

217. 雇主承诺雇用在市劳动局登记为失业或仍然失业正在寻找就业的残疾人36个月,有权得到购买残疾人工作所使用的设备的费用的退款。退款额可相当于平均工资的15倍。该解决方案对雇主更具吸引力,因为他们不必出具雇员的残疾与为该人装备工作场所所发生的费用之间的联系的证明。

218. 社会政策部长2007年10月17日政令对改建工作场所、改造房间和设施以满足残疾人需求所发生的费用和雇用帮助残疾雇员的工人的费用退款的程序和步骤作了规定。

219. 更多信息――关于此问题的答复的第1点。

220. 2007年6月15日的《残疾人职业和社会康复与就业法》修正案规定,国家预算为创造新就业提供资金,也为在公共财政行业的单位创造新就业提供资金。

221. 关于其他方面的合理便利的信息――参见关于此问题的答复的其他点(特别是:服务、交通、信息、体育及文化)。

222. 在关于实施欧洲联盟有关平等待遇规定的法律草案中包括:以合理的方式对工作场所进行改造,使之适应残疾人的特殊需要的义务。根据该法律草案第6条,当雇主不进行必要的改造以使残疾工人能够开始或继续在雇主机构工作或者参与工作培训或教育时,只要这些改造不对雇主带来过重负担,就是违反同等待遇的原则。

223. 部长会议2009年1月22日决定,将关于实施欧洲联盟有关平等待遇规定的法律草案提交总理立法委员会评估。将把立法委员会2009年3月的意见和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的意见与该法律草案一并再次提交部长会议讨论。

问题12请提供具体资料,说明缔约国关于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法律和政策,并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在难民地位确定过程中保护这些人的权利,帮助他们融入社会。也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解决“允许滞留”者面临的问题,包括获得失业津贴、法律援助、口译和文件翻译服务以及其子女获得教育的问题。

224. 2003年6月13日《波兰共和国境内外国人保护法》,是关于难民地位申请和难民的基本法律。该法与欧洲联盟关于流离失所者的适用的法律相符合。

225. 已将下列法律的规定纳入该法案:

理事会2001年7月20日关于当发生流离失所者大量涌入事件时提供临时保护的最低标准和采取措施促进会员国接受这些人与因此承担的后果两方面努力的平衡的第2001/55/EC号指令;

理事会2003年1月27日对接受寻求庇护者的最低标准作出规定的第2003/9/EC号指令;

理事会2004年4月29日关于第三国国民或无国籍人作为难民或否则需要国际保护的人的资格和地位的最低标准和给予保护的内容的第2004/83/EC号指令;

理事会2005年12月1日关于会员国授予或撤销难民身份程序的最低标准的第2005/85/EC号指令。

226. 该法律规定了在波兰领土上向外国人授予保护的原则、条件及程序,并指明这方面的主管机构。法案对下列问题作了规定:

关于授予、拒绝授予或者收回难民地位和授予、拒绝授予或者收回附加保护的标准;

给予难民地位或补充保护和撤消难民地位或补充保护的程序;

向外国人发放临时身份证;

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和生理心理状态允许推定他们是暴力受害者的外国人或残疾人的诉讼程序;

向难民地位申请人提供协助;

拘留外国人并把他们安置在看守中心,或在授予难民地位诉讼程序中为驱逐目的逮捕他们;

已获得难民地位或补充保护的外国人的权利和义务;

向外国人授予的其他类型的保护(外国人政治避难、允许滞留、临时保护)。

227. 波兰实行统一的庇护程序。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由单一行政机构在单一诉讼过程中确定。在授予难民地位的程序中,不仅审查一个人是否符合被认定为难民的要求,而且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审查导致保护而不驱逐出境的情况。

228. 向不符合被承认为难民的要求的人,但返回原籍国可能会面临严重损害威胁的人给予补充保护。这些威胁理解为死刑判决或执行、酷刑、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与国际或国内军事冲突中对平民广泛使用暴力有关的严重和涉及具体案件的生命和健康威胁。

229. 在既不给予难民地位、也不给予补充保护的情况下,当然审查给予允许居留的先决条件。这些先决条件与1950年11月4日《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的原则和1989年11月20日《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有关。所提申请不足以获得难民地位或补充保护或允许居留,将导致驱逐令,该法规定的情况除外。

230. 截至2007年7月20日,有权授予保护的主管当局,是外国人事务署主任(以前的遣返和外国人事务署主任)。上诉人可以对外国人事务署主任在法定问题上的决定向难民委员会提出上诉。

231. 根据2003年6月13日《波兰共和国境内外国人保护法》的规定,难民地位申请人和被承认为难民的人享有若干保障和权利。

232. 难民地位申请人:

有与其亲属(未成年子女、配偶及配偶的未成年子女)一起申请难民地位的可能性;

他们在程序进行期间收到一份文件(外国人临时身份证);

有权获得社会支助和医疗及在自愿离开波兰共和国上获得协作的可能性;

对他们的原籍国当局保护数据;

在法定程序结束之前,保护不被驱逐出境(原则上,这种保护不适用于已经提交过一次法定申请的外国人);

在程序的任何阶段可以获得法定案件的卷宗;

可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代表和法定任务包括难民事务的组织的代表联系;

可同意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代表获得程序的卷宗;

如果一审法定程序超过6个月,有权工作(根据外国人事务署主任签发的证书和外国人临时身份证);

以书面形式和他们可以理解的语言,收到关于程序的结果和他们有权获得的补救措施的信息;

当授予难民地位或保护补充时,收到关于所授予的保护导致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信息。

233. 按照2004年3月12日《社会支助法》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向获得难民地位或享受补充保护的外国人,提供最长达12个月的支助,以解决他们离开外国人中心后面临的问题,支持他们融入社会的进程。为融入社会提供的支助包括:金钱福利,健康保险缴款支付,社会工作,专家咨询,提供与机构联系的信息和支持,以及支持外国人融入社会的其他活动。他们还享受被授予限定期限滞留许可的外国人享受的的权利,除非《波兰共和国境内外国人保护法》和其他法令另有规定。这些权利包括:接受教育,利用劳动力市场,失业保护权利,自由进行商业活动,得到社会支助津贴和家庭津贴的权利,享受社会养老金的权利,以及享受公共医疗服务的权利。这些权利与波兰共和国公民的权利相同。

234. 获得允许滞留的外国人,有数据得到保护和保障不被驱逐出境的权利;他们有权获得居住卡(有效期为一年),但他们的社会权利是有限的。他们有权在没有工作许可的情况下工作,可登记为失业人员,并根据2008年12月19日《促进就业和劳动力市场机构法》规定的原则获得失业津贴和为失业者保留的其他津贴。至于社会支助,他们有权获得住宿、膳食、基本服装及特殊用途补贴。学龄儿童和青年有权在小学、初中、高中、艺术学校或提供教师培训的机构接受教育和照管。

235. 国民教育部长2001年10月4日政令提供了一个非波兰国籍的人进入国家幼儿园、学校和教师培训机构的框架。根据波兰法律,有义务上学的外国人的孩子有在适用于波兰公民的条件下在国家小学和初中接受教育和照管的权利。这一政令适用于所有外国人,不论其在波兰居留的法律地位和理由。它也适用于非法在波兰滞留的外国人的孩子。

236. 不得向外国人原籍国的任何国家机关或公共机构提供关于外国人的数据,根据这些数据可以确定难民地位程序是否已经结束,或是否已经授予难民地位或补充保护。已经获得难民地位或享受补充保护的外国人,在没有撤销他们的难民地位或补充保护的情况下,不能作出迫使他们离开波兰或驱逐他们的决定,但《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第四公约)第321条和第33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237. 已经获得难民地位的外国人获得《日内瓦公约》规定的旅行证件和有效期为三年的居住卡。获得补充保护的外国人得到有效期为两年的居住卡。《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旅行证件和(或)居住卡,由外国人事务署主任签发。有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和获得补充保护的外国人,可申请波兰外国人旅行证件和波兰外国人临时旅行证件。

238. 为难民和难民地位申请者提供法律支持的实体代表还向外国人提供行政事务协助,协助填写文件,及把文件译为外国人可以理解的语言。

239. 正在制定规范国家向个人,包括难民地位申请人,免费提供法律协助的法律草案。2009年第一季度,将把草案提交公众和部委征求意见,不久将提交部长会议审议。

B.第3条:男女平等权利

问题13请提供具体资料,包括近期的统计数据,说明促进以下领域取得的进展:(a) 妇女对政治的参与,包括在议会、政府和其他公共职位的代表性;(b) 妇女在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司法、警察和学术机构的管理职位和高层职位的代表性;以及(c) 妇女在私营部门管理职位和高层职位的代表性(报告,第138至140段)。

表格23众议员和参议员:第六届众议院(自2007年)

政党

妇女

男子

总数

民主左派联盟党

11

42

53

德意志少数民族

0

1

1

法律与公正党

34

132

166

公民纲领党

48

161

209

波兰农民党

1

30

31

合计

94

366

460

在第七届参议院中有92名男子和8名妇女(自2007年)。

240. 2006年8月24日的《公务员法》保证获得公务员就业机会的平等原则。根据该法,每个公民有权获得关于公务员职位空缺的信息,公务员招聘向公众开放,并以竞争程序为基础。招聘过程公开意味着,可以广泛得到关于招聘的信息,任何人符合要求都有资格被聘用。关于招聘结果的信息是公开信息。基于竞争程序的公务员招聘,意味着招聘结果是聘用的人的知识、技能及其他能力最适合要填补的职位。至于政府高级职位,由被列入“公共管理人力资源数据库”的人填补,条件是符合该法规定的要求,对所有候选人――不论性别――的要求都相同。

241. 2008年11月21日《公务员法》,保持这里所介绍的原则,也保持了关于公务员高级职位的原则,这些职位是在某些原来高级政府职位基础上创建的。该法取代了2006年法令,于2009年3月24日生效。

242. 截至2007年12月31日,妇女在公务员总人数中所占比例为68.7%。据截至2008年6月30日的统计数字,这个比率是69.1%。至于在政府高级行政职位的人员,2007年12月31日妇女的比例为52.3%,2008年6月30日为43.4%。

243. 在2007/2008学年, 就业的学术教师数字为97,672人,其中包括40,872名妇女。在有教授职衔的就业人员中,包括1,307名妇女(占所有有教授职衔的人的16.7%),3,742名有副教授职衔(占25.8%),41名妇女为客座教授(占21.2%)。213名妇女有助理教授职衔(占28.2%),16,781名妇女是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占42.1%)。2007年,授予2,760 名妇女博士学位(占49.1%),授予248名妇女博士后学位(32.16%),授予155名妇女教授职衔(占26.4%)。自2008以来,1名妇女(华沙大学校长)一直占据波兰学术学校校长会议主席的职位。

表格242008第一季度法官人数

地区法院

上诉法院法官

地区法院法官

区法院法官

总数

男子

妇女

总数

男子

妇女

总数

男子

妇女

总数

法官

华沙

25

49

74

48

174

222

84

246

330

626

华沙 (布拉格 区 )

20

53

73

43

92

135

208

比亚韦斯托克

10

21

31

22

32

54

45

67

112

197

别尔斯克 · 比亚拉

16

22

38

34

49

83

121

比得哥什

27

32

59

44

82

126

185

琴斯托霍瓦 

18

30

48

29

82

111

159

埃尔布隆格

10

24

34

30

46

76

110

格但斯克

20

31

51

28

76

104

81

203

284

439

格利维采

31

55

86

51

153

204

290

大波兰地区戈茹夫

16

16

32

25

41

66

98

耶莱尼亚古拉 

17

17

34

35

45

80

114

卡利什 

20

15

35

37

50

87

122

卡托维茨

24

37

61

44

124

168

83

235

318

547

凯尔采

25

41

66

68

102

170

236

科宁

6

13

19

17

33

50

69

科沙林

23

22

45

36

79

115

160

克拉科夫

21

22

43

48

81

129

86

193

279

451

克罗斯诺

19

8

27

30

30

60

87

莱格尼察

22

23

45

30

61

91

136

卢布林

16

15

31

36

69

105

88

156

244

380

沃姆扎

10

8

18

13

15

28

46

罗兹

13

24

37

48

69

117

71

171

242

396

新松奇

13

13

26

33

45

78

104

奥尔什丁

29

35

64

53

88

141

205

食人魔

31

28

59

49

93

142

201

奥斯特罗文卡

5

11

16

19

32

51

67

彼得库夫 · 特雷布纳尔斯基

20

9

29

39

52

91

120

普沃茨克

14

25

39

34

73

107

146

波兹南

23

17

40

53

80

133

134

187

321

494

普热梅希尔

10

12

22

17

30

47

69

拉多姆

15

26

41

37

51

88

129

热舒夫

12

12

24

24

22

46

40

71

111

181

谢德尔采

11

19

30

22

39

61

91

谢拉兹

8

9

17

20

25

45

62

斯武普斯克

14

16

30

29

47

76

106

苏瓦乌基

9

5

14

8

17

25

39

什切青

12

13

25

22

57

79

58

127

185

289

希维德尼察

23

26

49

50

84

134

183

热格

13

10

23

27

34

61

84

塔尔努夫

16

10

26

30

34

64

90

托伦

14

30

44

52

64

116

160

弗沃茨瓦韦克

9

14

23

16

44

60

83

弗罗茨瓦夫

21

23

44

31

67

98

68

154

222

364

扎莫希奇

15

17

32

33

47

80

112

锡隆纳葛拉

21

21

42

35

58

93

135

合计

197

264

461

974

1 566

2 540

1 963

3 727

5 690

8 691

妇女 ( 比例 )

57

62

66

64

表格25普遍管辖权法院法官

法官

妇女

法官总数

人数

比例

2005 年

上诉法院

266

57

463

地区法院

1 507

61

2 472

区法院

3 429

66

5 216

合计

5 202

64

8 151

2006 年

上诉法院

262

58

455

地区法院

1 542

61

2 517

区法院

3 466

66

5 282

合计

5 270

64

8 254

2006 年

上诉法院

259

57

454

地区法院

1 546

62

2 506

区法院

3 700

65

5 671

合计

5 505

64

8 631

表格26占据普遍管辖权法院高级职位的妇女(截至 2008年2月4日)

院长

妇女

比例

总数

上诉法院院长

3

27

11

上诉法院副院长

3

25

12

地区法院院长

20

44

45

地区法院副院长

29

41

71

区法院院长

157

49

318

表格27公共检察官办公室一般组织单位的检察官

职位

检察官数量

包括妇女

在高级职位的妇女人数

人数

比例

2005 年

国家公共检察官

60

15

25

上诉检察官

383

148

38.64

地区检察官

1 516

662

43.67

区检察官

3 457

2 025

58.58

合计

5 416

2 850

52.62

132

2006 年

国家公共检察官

59

14

23.73

上诉检察官

385

145

37.66

地区检察官

1 533

666

43.44

区检察官

3 294

1 955

59.35

合计

5 271

2 780

52.74

149

2007 年

国家公共检察官

59

13

22.03

上诉检察官

405

151

37.28

地区检察官

1 562

688

44.05

区检察官

3 330

1 987

59.67

合计

5 356

2 839

53.01

156

*上诉检察官、副上诉检察官、 地区检察官、副地区检察官、区检察官。

244. 在政治和活动中纳入性别平等观念(性别观念主流化),是由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执行的一项任务。实施性别观念主流化的工具之一,是妇女与男子平等待遇监测制度,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生命潜力”:指包括显示健康长寿、开始持久幸福家庭、心理和生理耐力及过早死亡风险可能性的指标;

“个人发展”:指包括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一整套技能和能力的指标:妇女和男子(女孩和男孩)在学校教育系统中的状况和成绩、获得终身学习、文化发展、公民能力及有利于健康的行为的机会的指标;

“社会地位”:指获得高级社会和职业地位、赢得威望和决策影响力的机会;它包括显示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的地位和创业处境指标;按照广泛理解,它还包括创造收入、参与政府机构及“文化地位”――即关于妇女和男子的才智和能力的成见――等指标;

“社会支持”:指与社会其他成员之间和谐的合作关系和平等获得他人和机构的支持的机会;它包括获得父母和亲属支持、获得非正式社会网络支持及获得家庭和机构支持的指标,这些指标体现了一个人参与社会生活和民间社会组织的情况;

“被排斥风险”:指妇女和男子被边缘化、患病及对生活失去控制的危险;它包括有关孤独、贫穷、危险行为、遭受伤害和犯罪的指标。

245. 性别监测包括200个量化指标(数字),在三个层次上列出,以图表形式显示。数字来自可靠的来源,譬如中央统计局。在第一个层次上,有一个主要指标,一直被视为在特定生活领域里的平等的好“代表”。在第二个层次上,有5个领域,每个带有某一领域的特点。第三个层次包括某一领域的详细指标,可以以图形图表或表格形式查看每项指标,每一指标都有定义(计算模式)和数字来源相伴随。这些指标按城市与农村地区和年龄组分类,可以向所有公民提供。可在www.monitoring.rownystatus.gov.pl网站看到详情和结果。

246. 已建立了省妇女和家庭全权代表网络。在2005至2007年期间,全权代表活跃在9个省。在波兰共和国众议院2007年选举之后,大多数任命的全权代表没有继续任职。自从政府平等待遇全权代表任命(2008年)以来,省全权代表的任命属于他的职权范围。

247. 2007年,欧洲联盟举行了“欧洲全民机会平等年”庆祝。作为庆祝活动的一部分,“波兰东西方妇女网络”登载了一个题为“平等的ABC”的节目,此节目包括开展信息和教育宣传活动,以提高自我管理的活动家和政治家对两性平等政策的认识、克服对在职业和私人生活中女性和男性作用的成见以及普及反歧视法规等。媒体宣传活动的目的是,提高社会对男女机会平等的认识。

248. 2008年,全国民主妇女联盟委员会实施了“社会变迁的女性领导”方案:改进社会对妇女的认识,动员妇女在公共生活中发挥重要的社会作用:动员妇女在当地社区发挥公共作用,宣传关于两性平等政策做法和工具的知识,发展这方面的技能。为当地女性活动积极分子和非政府组织代表组织了培训班和研讨会,在国家一级举办了会议。出版了一本题为“如何在地方一级落实两性平等政策:实用指南”的手册,提供咨询服务,推广良好做法。此外,罗兹大学社会学研究所开展了一项题为“对成见说‘不’”的研究项目,研究基于属于某一社会类别(性别、年龄)和与传统模式不同的生活方式(自愿无子女、单身)有关的社会不平等和歧视问题。进行了定性和定量研究,组织一个学术会议,出版了一本书,为大学和中学学生编写了一份教学大纲。

问题 14缔约国是否通过了关于性别平等的提案?如果已通过提案,请提供具体内容。如果还未通过提案,准备何时通过(报告,第916 段)?

249. 关于执行欧洲联盟关于平等待遇的一些法规的法律草案的条款和立法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包含在对问题9的上述答复中。

三.有关《公约》具体条款的问题(第6至15条)

A.第6条工作权利

问题15请提供具体资料,说明缔约国实施不同法律和战略,在为特定弱势群体成员,如25 岁以下的年轻失业人员、无职业资格或职业资格有限人员、50 岁以上失业人员、长期失业人员以及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方面取得的进展。也请提供统计数据,说明这些类别人员的就业/失业率(报告,第7 至94 段,第886至911 段)。

表格28劳动力市场基本指标

2007年

2008年1

失业率,比例

15-64岁人数总数 (欧盟统计局定义的生产力年龄)

57.0

59.2

18-59/64 岁人数总数(波兰生产力年龄)

62.3

64.96

按年龄

15-24岁

25.8

27.4

25-34岁

76.4

78.5

35-44岁

80.7

83.0

45-54岁

68.6

71.7

55-59/64岁

34.5

37.2

60/65 岁和以上

5.8

5.8

按教育水平

高等

76.0

77.0

职业中学和中学后

61.0

62.3

综合中学

38.7

41.2

职业

57.1

59.6

初中、小学或未毕业

17.8

17.9

残疾人 (18-59/64岁)

19.5

20.5

失业率,比例

15–64岁人数总数(欧盟统计局定义的生产力年龄)

9.7

7.2

18-59/64 岁人数总数(波兰生产力年龄)

9.8

7.2

按年龄

15-24岁

21.7

17.3

25-34岁

9.4

7.0

35-44岁

7.2

5.2

45 岁和以上

7.7

5.5

按教育水平

高等

4.6

3.8

职业中学和中学后

8.5

6.7

综合中学

12.5

9.4

职业

11.4

7.8

初中、小学或未毕业

15.5

11.9

残疾人(18-59/64岁)

14.0

13.5

长期失业率*

4.4

2.2

2007年数据指年度平均数

1由于缺乏2008年第四季度“人口经济活动调查”数据,关于2008年残疾人和长期失业率的数据是三个季度的平均数 。

*自2008第一季度起,寻找工作的期限,是从寻找工作取得突破的结束算起,只要有突破,并至少持续4个星期。这些数据没有与前几年的结果作比较。

250. 依照2004年4月20日《促进就业和劳动力市场机构法》,在劳动力市场上处境特别困难的人士,包括25岁及25岁以下的失业者、没有任何资格的人士、50岁以上者、长期失业者或残疾人,在寻找工作上可以依靠各种形式的帮助。

表格292007年*参见积极方案情况

参加下列 活动 人数:

失业 总人数

包括 :

25 岁和以下

长期 失业

50 岁 以上

没有任何 资格

残疾人

开始培训

175 352

50 007

69 007

17 368

3 647

5 052

开始实习

172 739

162 056

25 904

x

50 883

1 874

开始讲习班工作培训

65 342

10 009

53 495

8 686

20 651

2 274

开始干预 ( 补贴 ) 活动

58 761

19 234

35 952

12 992

17 342

2 249

开始公共工作

40 900

2 020

35 351

16 471

16 647

1 319

开始社区工作

75 000

3 971

65 073

22 566

36 100

3 680

使用职业咨询服务

312 772

117 737

107 455

33 879

78 493

10 941

开始在工作俱乐部接受积极寻找工作培训

8 896

2 408

5 125

1 495

2 240

368

参加职业启动班

52 713

22 857

20 166

5 498

12 220

2 163

*数目与累计未必相符,因为一个人可能有资格属于一项或多项。

表格302007年补贴性工作

包括:

失业

25 岁和以下

50岁以上

长期失业

总数

185 766

42 875

36 450

101 596

包括:

经济活动

45 086

8 877

2 831

15 783

在失业者就业费用返还之下提供的工作

36 501

12 196

2 871

12 450

表格312008年参加积极方案情况

参加下列活动人数:

失业总人数

包括:

25岁和以下

50岁以上

长期失业

总数

668 102

260 617

92 622

262 937

开始补贴性工作

186 659

39 283

37 954

79 498

包括:

干预 ( 补贴 ) 工作

46 042

14 222

11 305

22 372

公共工作

44 539

2 817

18 145

30 159

经济活动

51 945

9 096

3 592

15 178

在失业者就业费用返还之下提供的工作

39 695

12 685

3 392

10 019

其他

4 438

463

1 520

1 770

开始培训

168 374

42 172

21 569

62 379

开始实习

169 860

159 457

x

18 436

79 440

16 691

11 017

48 841

63 769

3 014

22 082

53 783

表格322008年补贴性工作

失业

包括:

25 岁 和 以下

50 岁以上

长期失业

总数

186 659

39 283

37 954

79 498

包括:

经济活动

51 945

9 096

3 592

15 178

在失业者就业费用返还之下提供的 工作

39 695

12 685

3 392

10 019

251. 2008年,对2004年4月20日《促进就业和劳动力市场机构法》进行了修正,该修正法案于2009年2月1日生效。修正法案旨在促进失业人士和求职者的重新就业或开始就业活动。

252. 通过下述方式,大幅度提高包括在劳动力市场上处境困难的失业人士在内的失业人士的就业活力:

启动为失业或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士提供个人行动计划的可能性,并为那些开始工作或重新就业有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士义务制订个人行动计划。如果任何失业者在登记失业至少6个月后仍难以找到工作或重新就业,就将此人列入个人行动计划之下;

更好地激励失业者积极参加旨在提高他们就业活力的各项活动,使用的方法包括鼓励失业者积极与劳动局配合,利用提高就业活力的措施:在参加培训课程、实习、成人工作培训和在学校教育框架内的继续教育等方面,以支付奖学金的形式提供资金激励;

引进终身学习和在更广义上投资人力资本的优惠措施:制定新法规,增强参加劳动局组织的培训班和其他教育形式(研究生课程、学校继续教育、教育贷款)的吸引力,为有关人士提供了更好的机会。出台了一个新的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工具,即成人职业培训,使失业人员获得新的资格,并通过授予受训失业人员注明职业名称的证书、一张合格工作证书、或一张教育机构颁发的证书加以确认。只有当根据劳动局和雇主及培训机构达成的协议完成了为成人举办的自己动手的职业培训或学习新工作的培训后才发给证书。通过这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就业活力,比参加实习对失业人士更有利,对雇主也更有吸引力。

253. 已经推出的改革,有利于支持和增加50岁及50岁以上人士的就业机会。因此,这些改革措施支持政府的《世代团结》方案的执行:开展提高50岁以上人士的就业活力的活动。除其他外,已经提出的解决方案包括增加对这一年龄组人士的财政支助数额,为他们参加劳动基金资助的培训课程拨款。雇用50岁或50岁以上的失业人士的雇主,可暂时免交劳动基金和雇员福利保障基金款项。凡60岁以上(男子)和55岁以上(妇女)的人,解除这一义务。

254. 已经推出的变化,增加了获得劳动力市场服务的机会。劳动局办事处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对客户“开放”。修正后的法规通过使那些寻找工作的人(包括45岁以上的在业人员、有权享受义务农民社会保险的农民的配偶、打算就业或另找工作或离开农业创业者、流动民工)可利用劳动局提供的一些服务,扩大了劳动力市场服务的受益人数。已经简化了登记程序和获取有关寻找工作人士的信息的程序。

255. 劳动局通过一些专门方案,扩大了支助的范围,并使支持手段更灵活。推出了一些新的解决方案,以确定需要特别支助的失业者,并提高他们的就业活力,使他们能够就业。为帮助这样的失业人士,出台了一些专门的支助方案。将在区一级就这些方案的参与者以及提高就业活力措施的范围作出决定,因为区一级最了解失业者和劳动力市场的需要。

256. 《促进就业和劳动力市场机构法》的修正案提出了一些新的解决方案,譬如由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独立或与劳动力市场等其他机构合作提出并实施试点项目;试点项目包括实施帮助失业人士、求职者或雇主的新的方法、工具及途径,以制定系统解决方案。这种努力的目标是,在制定全国解决方案或系统解决方案之前,先测试适应某一特定(地方)劳动力市场具体情况的解决方案。试点项目的实施,也应增加发展公共就业服务的可能性,并加强向它们所提供的支助。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将为这些活动拨款500万波兰兹罗提。

257. 2008年,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从劳动基金的储备金中为执行“45/50岁以上者”方案拨款,以改善50岁以上人士的就业可能性。区劳动局还为提高那些处于活动能力有限的年龄段人士的就业活力制定和实施了一些项目。为这些项目支出了5,170万波兰兹罗提。共有164个区劳动局得到这笔资金;8,911个45岁以上失业者得益于提高就业活力的措施。

B.第7条: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问题16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旨在消除就业领域性别歧视的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情况,并说明缔约国打算采取哪些措施,以便解决长期存在的男女差别工资问题,以及妇女在兼职就业和临时工领域代表性过高的问题。为什么《劳动法》第183c条没有明确承认男女应同工同酬?缔约国是否就《劳动法》183b第3款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以促进妇女在就业领域获得平等机会(报告,第121至159段,第182至193段,第912至916段)?

258. 根据《劳动法》第183c条规定,员工有享受同工同酬或同等价值的工作同酬的权利。这一规定没有直接提及性别歧视标准。

259. 在该法规过去的条款中,曾有“不论其性别”的措辞。这是因为《劳动法》第IIa章第1节以前有男女平等待遇的规定。2003年11月14日对《劳动法》和某些其他法案进行了修正,以根据欧洲联盟的立法对《劳动法》进行调整。在此调整过程中,把这些条款的范围扩大到有可能成为歧视理由的所有的标准。因此,《劳动法》第IIa章第1节的标题正确地改为“工作场所的平等待遇”。目前,第IIa章的条款规定:就业平等待遇,不管任何理由(《劳动法》第183a条第1款规定:特别是不分性别、年龄、残疾、种族、宗教、国籍、政治观点、工会会员身份、民族、宗教、性取向等,也不管就业是定期还是不定期或全职还是兼职,在建立和终止雇佣关系、就业条件、晋升、为提高就业资格的培训机会等方面,对员工都给予平等待遇)。对每一种歧视制定不同的条例将是不合理的、难懂的,也不符合立法方法。

260. 2007年期间,国家劳动监察局接到88起关于性别歧视的投诉,其中40起涉及雇佣关系的建立或终止;38起涉及报酬标准或其他工作条件的确定;8起涉及晋升或其他与工作有关的福利;另外2起关于选拔人员参加旨在提高资格的培训的方面的歧视。对于这些投诉,组织了75项检查。据他们透露,6起投诉是合理的(其中3起涉及雇佣关系的建立或终止上的歧视,另外3起涉及报酬标准或其他工作条件确定上的歧视)。还有45起投诉被认为部分合理(19起涉及雇佣关系的建立或终止方面的歧视;19起涉及报酬标准或其他工作条件确定上的歧视;7起涉及在晋升或与工作有关的福利方面的歧视)。雇主收到关于检查结果的信件,劳动监察员在信件中就遵守关于不准性别歧视的规定提出7项要求。总体来说,由于国家劳动监察局2006-2007年进行的检查,雇主收到12项这种要求。

261. 2008年,国家劳动监察局收到28起性别歧视投诉案。其中11起涉及在雇佣关系的建立或终止方面的歧视,14起有关报酬或其他工作条件确定方面的歧视,2起涉及晋升或其他与工作有关的福利方面的歧视,1起涉及在选拔人员参加旨在提高资格的培训方面的歧视。检查后,劳动监察员致函雇主,提出了关于遵守不准性别歧视法规的2项要求。在1个案例中,法院收到1份诉状,要求对违背2004年4月20日通过的《促进就业和劳动力市场机构法》第123条的行为进行处罚。

262. 全国劳动监察局收到歧视投诉后采取行动,此外还开展信息宣传活动,广为宣传有关平等待遇的法规,包括在禁止歧视方面雇员的权利和雇主的义务等。为此印发了有关这一主题的宣传传单(www.pip.gov.pl)。此外,国家劳动监察局为雇员、就业后备人员、雇主等提供了有关平等待遇的法律咨询。全国劳动监察局和地区劳动监察部门就平等待遇法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的电话号码登载在www.pip.gov.pl网站上。

263. 有关正在进行中的方案的信息,请参见第13个问题的上述答复。

表格33违反男女同等待遇原则的索赔――《劳动法》第 183d条

区法院

控告 人 :

待决案件

已决案件

其中 :

留至下 一阶段

准许或部分准予

达成协议

驳回

退回

不受理

要求 / 请求

2002 年

男子或妇女 *

1

-

-

-

-

-

-

1

2003 年

妇女

15

10

1

-

2

-

-

5

男子

5

3

1

-

1

-

-

2

2004 年

妇女

128

58

1

2

5

-

-

70

男子

109

75

1

1

6

1

-

34

2005 年

妇女

139

87

13

5

20

3

-

52

男子

81

58

8

3

16

1

-

23

2006 年

妇女

95

62

7

18

1

33

男子

100

70

7

39

3

30

2007 年

妇女

190

126

9

6

26

-

-

64

男子

129

83

17

7

21

2

2

46

2008 年

妇女

698

603

25

4

37

6

1

95

男子

291

221

22

8

38

4

1

70

*由于当时使用的登记方法,未按索赔人的性别分类。

表格33(续)

地区法院

控告人 :

待决案件

已决案件

其中:

留至下一阶段

准许或部分准予

达成协议

驳回

退回

不受理

要求/请求

2002 年

男子或妇女

-

-

-

-

-

-

-

-

2003 年

妇女

-

-

-

-

-

-

-

-

男子

1

1

-

-

-

-

-

-

2004 年

妇女

17

6

-

-

1

-

-

11

男子

19

5

-

-

1

-

-

14

2005 年

妇女

23

15

1

-

8

-

-

8

男子

23

13

-

-

6

-

-

10

2006 年

妇女

14

11

3

-

3

-

-

3

男子

20

12

2

-

7

-

-

8

2007 年

妇女

16

2

-

-

-

-

-

14

男子

20

12

-

-

5

-

-

8

2008 年

妇女

20

9

2

-

3

1

-

11

男子

19

6

-

-

2

-

1

13

表格34具体形式的歧视引起的索赔和补救

2005年

区法院

待决案件

已决案件

其中:

休庭

留至下 一阶段

准许或 部分 准予

达成协议

驳回

退回

不受理

提交另一法院

作为工作歧视形式之一的性骚扰赔偿 , 《劳动法》第 18 3a 条第 6 款和第 18 3d 条 条

妇女

4

3

1

-

-

-

-

1

2

1

男子

-

-

-

-

-

-

-

-

-

-

聚众滋扰赔偿和补救

《劳动法》第 94 3 条第 2 款

妇女

50

20

1

-

3

4

-

6

29

30

男子

30

13

1

-

1

-

1

5

17

17

《劳动法》第 94 3 条第 3 款

妇女

33

11

1

-

3

-

-

2

38

22

男子

22

15

-

-

5

1

-

4

18

7

《劳动法》第 94 3 条第 4 款

妇女

12

5

-

-

-

-

-

3

2

7

男子

12

10

-

-

-

-

-

2

2

2

就业歧视: 《劳动法》第 11 3 条

53

32

2

2

1

1

5

26

21

地区法院

待决案件

已决案件

其中:

休庭

留至下 一阶段

准许或 部分 准予

达成协议

驳回

退回

不受理

提交另一法院

作为工作歧视形式之一的性骚扰赔偿 , 《劳动法》第 18 3a 条第 6 段和第 18 3d 条

妇女

1

1

-

-

-

-

-

-

-

-

男子

5

2

-

-

-

-

-

2

2

3

聚众滋扰赔偿和补救

《劳动法》第 94 3, 条第 2 款

妇女

21

2

-

-

1

-

-

1

10

19

男子

24

14

-

-

6

-

-

4

16

10

《劳动法》第 94 3 条第 3 款

妇女

7

1

-

-

-

-

-

1

8

6

男子

12

4

-

-

1

-

1

1

10

8

《劳动法》第 94 3 条第 4 款

妇女

3

-

-

-

-

-

-

-

2

3

男子

1

-

-

-

-

-

-

-

3

1

就业歧视: 《劳动法》第 11 3 条

7

1

-

-

-

-

-

1

7

6

表格34(续)

2006年

区法院

待决案件

已决案件

其中:

休庭

留至下 一阶段

准许或 部分准予

达成协议

驳回

退回

不受理

提 交另一法 院

作为工作歧视形式之一的性骚扰赔偿 , 《劳动法》第 18 3a 条第 6 款和第 18 3d 条

妇女

7

6

-

-

1

-

-

-

5

1

男子

2

1

-

-

1

-

-

-

1

1

聚众滋扰赔偿和补救

《劳动法》第 94 3, 条第 2 款

妇女

119

61

3

-

22

4

-

11

153

58

男子

100

65

1

-

25

4

3

13

128

35

《劳动法》第 94 3 条第 3 款

妇女

85

49

2

-

15

2

-

10

131

36

男子

72

37

2

-

13

-

1

6

73

35

《劳动法》第 94 3 条第 4 款

妇女

11

5

1

-

1

-

-

1

17

6

男子

16

8

-

-

3

1

-

1

14

8

就业歧视:《劳动法》第 11 3 条

126

99

4

-

28

4

2

35

97

27

地区法院

待决案件

已决案件

其中:

休庭

留至下 一阶段

准许或 部分 准予

达成协议

驳回

退回

不受理

已提交另一法院

作为工作歧视形式之一的性骚扰赔偿 , 《劳动法》第 18 3a 条第 6 款和第 18 3d 条 条

妇女

2

2

-

-

1

1

-

-

-

-

男子

-

-

-

-

-

-

-

-

-

-

聚众滋扰赔偿和补救

《劳动法》第 94 3, 条第 2 款

妇女

10

10

-

-

7

-

1

-

1

男子

9

6

-

-

5

1

-

-

3

3

《劳动法》第 94 3 条第 3 款

妇女

10

8

-

7

-

1

-

-

3

2

男子

5

3

1

1

-

-

-

-

-

2

《劳动法》第 94 3 条第 4 款

妇女

-

-

-

-

-

-

-

-

-

-

男子

1

1

-

-

1

-

-

-

-

-

就业歧视: 《劳动法》第 11 3 条

5

3

-

-

2

-

-

-

1

2

表格34(续)

2007年

区法院

待决案件

已决案件

其中:

休庭

留至下一阶段

准许或 部分 准予

达成 协议

驳回

退回

不受理

已提交另一法院

作为工作歧视形式之一的性骚扰赔偿 , 《劳动法》第 18 3a 条第 6 款和第 18 3d 条

妇女

6

5

1

-

-

-

-

2

1

1

男子

3

2

-

-

1

1

-

-

1

1

聚众滋扰赔偿和补救

《劳动法》第 94 3, 条第 2 款

妇女

143

90

10

5

33

3

4

11

227

53

男子

106

76

7

5

25

5

1

9

139

30

《劳动法》第 94 3 条第 3 款

妇女

122

63

8

2

18

1

1

7

193

59

Men

91

61

5

1

24

1

2

8

142

30

《劳动法》第 94 3 条第 4 款

妇女

22

13

2

1

6

1

-

1

46

12

男子

22

16

2

2

5

-

-

2

35

6

就业歧视: 《劳动法》第 11 3 条

63

46

7

5

11

3

1

6

63

17

地区法院

待决案件

已决案件

其中:

休庭

留至下一阶段

准许或 部分 准予

达成 协议

驳回

退回

不受理

已提交另一法院 t

作为工作歧视形式之一的性骚扰赔偿 , 《劳动法》第 18 3a 条第 6 款和第 18 3d 条

妇女

1

1

-

-

-

-

-

-

1

-

男子

2

-

-

-

-

-

-

-

7

2

聚众滋扰赔偿和补救

《劳动法》第 94 3, 条第 2 款

妇女

48

25

1

1

9

4

-

4

71

23

男子

48

34

-

-

11

1

2

13

61

14

《劳动法》第 94 3 条第 3 款

妇女

30

17

-

1

2

1

-

4

48

13

男子

31

13

-

-

7

2

-

2

44

18

《劳动法》第 94 3 条第 4 款

妇女

10

3

-

-

-

1

-

-

9

7

男子

6

1

-

-

1

-

-

-

6

5

就业歧视:《劳动法》第 11 3 条

13

7

-

-

-

1

-

2

7

6

表格34(续)

2008年

区法院

待决案件

已决案件

其中:

休庭

留至下一阶段

准许或部分准予

达成协议

驳回

退回

不受理

已提交另一法院

作为工作歧视形式之一的性骚扰赔偿 , 《劳动法》第 18 3a 条第 6 款和第 18 3d 条

妇女

10

9

-

4

2

-

-

-

14

1

男子

3

2

-

8

-

-

-

2

-

1

聚众滋扰赔偿和补救

《劳动法》第 94 3, 条第 2 款

妇女

149

80

5

-

28

6

3

8

253

69

男子

93

49

5

-

13

1

1

7

113

44

《劳动法》第 94 3 条第 3 款

妇女

161

88

4

12

30

2

2

11

290

73

男子

89

54

1

4

20

5

2

7

134

35

《劳动法》第 94 3 条第 4 款

妇女

26

17

1

12

5

2

-

5

47

9

男子

18

13

1

5

3

-

-

2

8

5

就业歧视: 《劳动法》第 11 3 条

103

75

3

-

16

4

2

3

94

28

地区法院

待决案件

已决案件

其中 :

休庭

留至下一阶段

准许或部分准予

达成协议

驳回

退回

不受理

已提交另一法院

作为工作歧视形式之一的性骚扰赔偿 , 《劳动法》第 18 3a 条第 6 款和第 18 3d 条

妇女

2

1

-

-

-

-

-

-

3

1

男子

3

1

-

-

-

-

-

-

4

2

聚众滋扰赔偿和补救

《劳动法》第 94 3, 条第 2 款

妇女

44

23

1

1

9

1

1

4

55

21

男子

31

15

2

-

5

2

-

6

48

16

《劳动法》第 94 3 条第 3 款

妇女

32

14

1

-

3

1

-

5

57

18

男子

28

11

1

1

2

2

1

2

24

17

《劳动法》第 94 3 条第 4 款

妇女

13

4

-

-

-

-

1

1

16

9

男子

7

3

-

-

2

1

-

-

14

4

就业歧视: 《劳动法》第 11 3 条

13

7

-

-

-

-

-

3

20

6

264. 评估波兰男女薪酬的差别,应参考欧洲委员会在欧洲联盟地区进行的关于男女薪酬差别的调查结果:

“鉴于上述劳动力市场上性别不平等,欧盟一直存在性别工资差别的问题。据估计,2007年欧盟性别工资差别(指男女平均小时毛工资差别占男子平均小时毛工资的百分比)平均达17.4%。但在(爱沙尼亚和奥地利)这两个国家,则超过了25%;在(斯洛伐克、荷兰、捷克、塞浦路斯、德国、英国及西班牙)7个国家为20%。但在意大利、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及比利时,则低于10%。

继2007年欧洲委员会通过决定,欧盟统计局与会员国合作,改进了计算欧盟男女工资差别的方法。现在不再采用不同国家数据来源的混合,而改用欧盟协调后的资料来源(收入结构调查),辅之以有可比性的国家数据,作出年度估算。应当指出,性别工资差别的明显增加(2004年、2005年、2006年采用旧方法,比例为15%;2007年采用新方法后,增长到17.4%)不说明指标的实际增长,而是计算方法改变的结果。”

265. 要了解按性别分类的平均工资信息,可查两年一次的以行业分类的工资结构抽样调查。最新的数据是2006年收集的。2009年12月将公布2008年10月以来的数据。

表格35按照性别和职业分类的平均工资(波兰兹罗提)

性别

男子

妇女

平均

2 903.68

2 385.68

公共 当局 代表 、 高级官员 及 管理 人员

6 747.37

4 692.73

专家

3 977.82

2 977.55

技术员和助理技术员

3 185.56

2 541.81

办公室工作人员

2 222.34

2 140.52

个人服务和销售人员

1 641.77

1 390.85

农业 、 园艺 、 林业 及 渔业工人

1 840.59

1 601.58

工业工人和工匠

2 350.01

1 419.14

工厂和 机器操作员 和 装配 员

2 302.13

1 824.66

从事 容易工作的工人

1 666.44

1 415.00

表格362006年按照性别、教育水平、年龄、工作经历及经济活动种类分类的平均工资

A:波兰兹罗提;B:平均 = 100.0

男子

妇女

平均

按:

A

2 903.68

2 385.68

B

100.0

100.0

教育水平

至少有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或医师学位或同等学历的高等教育

A

4 828.78

3 322.74

B

166.3

139.3

有工程师、学士、合格的经济学家学位或同等学历的高等教育

A

4 432.51

2 934.25

B

152.7

123.0

大专

A

2 678.78

2 265.18

B

92.3

94.9

中等职业

A

2 623.10

2 110.24

B

90.3

88.5

普通中学

A

2 492.55

2 124.54

B

85.8

89.1

职业学校

A

2 165.93

1 463.54

B

74.6

61.3

初中

A

1 795.05

1 355.47

B

61.8

56.8

小学和小学未毕业

A

2 087.52

1 509.67

B

71.9

63.3

年龄:

小于 24岁

A

1 703.45

1 472.82

B

58.7

61.7

25-34岁

A

2 665.77

2 235.76

B

91.8

93.7

35-44岁

A

3 175.33

2 444.48

B

109.4

102.5

45-54岁

A

3 024.93

2 505.73

B

104.2

105.0

55-59岁

A

3 281.18

3 005.60

B

113.0

126.0

60-64岁

A

3 754.57

3 210.95

B

129.3

134.6

65岁和以上

A

3 930.69

3 037.04

B

135.4

127.3

包括活动年龄 (18-44岁)

A

2 752.56

2 257.14

B

94.8

94.6

工作经历:

1.9年以下

A

1 921.56

1 624.55

B

66.2

68.1

2-4.9年

A

2 381.41

1 976.68

B

82.0

82.9

5-9.9年

A

2 920.91

2 351.82

B

100.6

98.6

10-14.9年

A

3 131.16

2 440.54

B

107.8

102.3

15-19.9年

A

3 041.02

2 438.03

B

104.7

102.2

20年和以上

A

3 100.00

2 589.84

B

106.8

108.6

波兰活动分类

农业、狩猎和林业(A)

A

2 825.11

2 486.91

B

97.3

104.2

渔业 (B)

AA

2 285.38

1 961.65

B

78.7

82.2

工业 (C+D+E)

A

2 890.94

2 108.21

B

99.6

88.4

矿业(C)

A

4 533.41

3 101.48

B

156.1

130.0

制造业 (D)

A

2 673.31

2 026.80

B

92.1

85.0

电力、燃气和供水 (E)

A

3 352.14

3 100.81

B

115.4

130.0

建筑(F)

A

2 473.47

2 543.37

B

85.2

106.6

批发和零售贸易、汽车、摩托车及个人和家庭用品维修(G)

A

2 634.73

1 856.21

B

90.7

77.8

旅馆和饭店 (H)

A

1 968.53

1 678.62

B

67.8

70.4

运输、仓储及通讯业(I)

A

2 865.76

2 728.22

B

98.7

114.4

金融中介(J)

A

6 443.60

3 915.42

B

221.9

164.1

房地产、租赁及商业活动(K)

A

2 810.62

2 433.34

B

96.8

102.0

公共行政和防务;强制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业(L)

A

3 772.56

3 153.03

B

129.9

132.2

教育 (M)

A

2 948.86

2 499.30

B

101.6

104.8

医疗和社会工作 (N)

A

2 972.81

2 288.07

B

102.4

95.9

其他社区、社会及个人服务活动(O)

A

2 589.14

2 260.04

B

89.2

94.7

266. 2005-2008年期间实施的项目及其目标概述如下:

广为传播适于妇女的灵活就业形式的信息,激励妇女积极参与劳动力市场(“灵活的就业形式:兼顾工作与母亲角色”――通过媒体、出版书籍和网站:www.kobieta.gov .p l等形式进行宣传);

在雇主和产后或休完产假或育儿假后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妇女中,确立积极的态度,把这种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妇女描绘为效率高的好员工,同时增强这些妇女的自尊,激励她们进入或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在家庭与工作之间:如何兼顾社会和职业妇女的角色――媒体宣传、电视广告和户外广告、书籍刊物和网站: www.kobieta.gov.pl);

提高公众对劳动力市场上歧视45岁及45岁以上妇女的关注(“欢迎45岁以上妇女:可靠、参与和经验“――媒体宣传、电视广告和户外广告、书籍刊物和网站:www.kobieta.gov.pl);

鼓励妇女发扬创业精神,更积极地参与社会和劳动力市场,并动员她们行动起来自谋职业:向她们提供如何创业的知识、到哪里去找启动资金、如何做广告等信息(“做足智多谋的女人真好!”――媒体宣传、电视节目、电视广告、图书出版和网站:www.kobieta.gov.pl);

培养在农村召集活动的地方领导人,开展职业、教育和个人的活动(“关于农村地区男女平等机会的成见”――研讨会、书籍和网站: www.akademiakobiet.pl);

提高对《劳动法》修正案的认识――抵制性别歧视的规定(“宣传《劳动法》的反歧视条款“-手册、网站上载文: www.kobieta.gov.pl);

提高妇女和男子兼顾职业和家庭/个人职能的意识(“家庭内部的伙伴关系:为妇女提供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机会“――讲习班、会议、小册子):推动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职业生涯以及共同履行父母和家庭职责的合作模式;

传播有关暴力、健康、教育、劳动力市场等方方面面生活的研究结果:(“不同的角色,同样的机会”。“监测两性平等的落实情况”)。该项目的实施支持了www.monitoring.rownystatus.gov.pl网站的重建,该网站载有关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的信息;

提高对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状况的了解(“妇女―家庭-工作”――关于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情况的媒体宣传、电视节目及网站www.kobietawpracy. eu和出版物;

就以下几方面分析妇女状况:1)有关波兰农村地区妇女的社会和职业状况的分析; 2)有关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状况的多层面分析。分析结果显示了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地位的各方面的情况,有助于改进以帮助妇女参加劳动力市场为重点的战略。

267. 这些项目的实施,促进了关于打击劳动力市场上不利于妇女的现象的最有效的战略和做法的宣传,促进了已制定的系统解决方案获得社会认可,包括进一步更新《劳动法》和所谓的一揽子家庭政策。

268. 目前,正在执行两个重大的系统项目(2008年至2010年)。

269. “地方和区域妇女增长社会和经济活力”项目,目的是宣传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就业机会的理念和在劳动力市场机构官员中和整个社会上落实这一理念的方法,从而改善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状况。

具体目标:

宣传妇女和男子平等参与的现代社会模式;

提高妇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从而使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享有平等机会,包括同工同酬;

宣传与劳动力市场上平等机会有关的问题,兼顾职业和私人生活;

已计划采取的措施:

为就业市场机构实施机会均等政策设计一个培训模式,这个模式可适当参照联合国开发署的“实践中的性别观点主流化手册”;

为波兰各省和区劳动局及其他劳动力市场机构的主要官员举办研讨会,共有1,000人将参加这样的研讨会。主题是:性别观点主流化、性别预算、禁止性别和年龄歧视、提高妇女职业活力的方法、与社会合作伙伴网络、动用欧洲社会基金资金的可能性,以提供平等机会、战略和国际方案;

“劳动力市场机会平等宣传运动”――确定并宣传在劳动力市场运作的三阶段与有关妇女的问题:进入市场,留在市场,离开市场。在这个宣传运动框架下(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接触及与具体的实体和出版单位进行联络),对劳动力市场机会平等问题进行定性研究,研究结果将成为宣传活动的基础;

分析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状况、劳动力市场机构的活动,包括市场管理方式、雇主和雇员的态度,为在劳动力市场机会平等上开展社会对话创造机会;

互联网门户网站――一个机会平等的信息和宣传工具。这个工具将包括下列内容:

关于劳动力市场的机会活力和平等方面的信息:开展社会经济活动、社会性别主流化、性别预算、社会经济生活功能的研究和分析,包括50岁以上的妇女在内的妇女的智力,在劳动力市场打击歧视妇女,波兰和欧盟关于劳动力市场机会平等问题的立法;

在劳动力市场机会平等方面活跃的机构的良好做法数据库,特别是在解决失业、打击歧视、促进职业活力等方面的良好做法;

举办论坛,就支持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存在交流看法、经验、知识、最佳做法及需求。论坛将有助于劳动力市场各机构之间的联络和合作,以改善劳动力市场的状况;

预期结果:

与社会上对妇女和男子作用的成见进行斗争;

增加妇女从事职业活动的比例;

缩小薪酬差距;

宣传改善劳动力市场机会平等的专门知识;

推广执行两性平等原则的培训模式;

提高劳动力市场机构官员对劳动力市场上两性平等有关问题的认识;

为妇女,包括50岁以上的妇女,创造一个积极的氛围;

为劳动力市场机构开展有益于妇女的活动建立联络网络;

建立在劳动力市场上支持妇女(包括50岁以上的妇女)的机构改革信息库。

270. “妇女和男子兼顾工作和家庭职能”项目,宗旨是,通过创建兼顾工作和家庭职能的模式,制定法律、区域政策及涵盖地方劳动力市场和企业(分为小型、中型及大型企业)的政策,从而减少不愿意雇用有孩子的妇女的规模。还计划通过全国性的媒体宣传,审查和推广国内和国际良好做法、伙伴家庭模式。该项目的另一个宗旨是,提高劳动力市场机构官员与地方劳动力市场上的客户谈判和合作的素质,以促进妇女职业活力的提高。

已计划采取的措施:

研究与分析:

波兰和某些欧洲联盟国家的法律规定及其执行,包括兼顾工作和家庭作用的障碍和机会;

作为导致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享有平等机会的一个重要因素的兼顾工作与家庭职能的良好做法,包括按波兰和欧洲联盟国家、中央、地区、地方及企业分类的成本和利润分析,以及劳动力市场机构的作用;

对雇主和雇员在兼顾工作与家庭职能方面的作用的(定性和定量)分析,以确定在企业层面上引进职能兼顾机制的期望值与法律和心理障碍;

家庭执行兼顾工作与家庭职能政策上存在的文化和经济障碍,以便制定开展全国宣传和教育活动的指导方针,制定雇主和雇员组织的培训模式的指导方针;

对有关兼顾工作与家庭职能的良好国际做法和根据波兰法律大规模实践国内良好做法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制定立法建议;

对国内和国际执行兼顾工作和家庭职能政策的企业进行考察访问,以期改进对良好做法的分析;

制定“全国路线图“――为在中央、区域及地方机构及劳动力市场机构成功落实工作与家庭职能兼顾政策提出一揽子建议,召开全国会议推广“全国路线图”;

建立国内和国际上执行兼顾政策良好做法数据库,按中央、区域、地方、及企业(小型、中型及大型)分类;

在职能兼顾方面的信息和教育活动:培训公共劳动局官员和雇主和雇员组织代表;

兼顾工作与家庭职能方面的宣传活动:

开展伙伴家庭模式和职能兼顾机制的宣传运动。这个活动将包括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如在全国性的报纸上登载一系列文章,专门讨论社会经济问题,介绍职能兼顾机制;散发宣传伙伴家庭模式的2,000份海报和14,000份小册子,以促进职能兼顾;在全国和区域电视网络广播电视广告;实施区域信息和教育方案;

召开16场会议,每省一场,推广成熟的解决方案,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其他劳动力市场机构的联络网络;

预期结果:

增加积极职业妇女人数比例;

将职能兼顾问题纳入80%的劳动力市场机构启动的地方合作伙伴关系中,从财政上或区域上增加机制化形式育儿的机会;

作为雇主组织的一个标准,至少在200个工作场所实施职能兼顾模式;

提高对兼顾工作与家庭职能机会的认识;

在中央、区域、地方和企业各级,建立一个工作与家庭职能兼顾的支持模式;

倡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劳动力市场机构之间的合作;

增强公众对立法、良好做法及可能的解决办法的认识;

与关于职业和家庭作用的陈腐看法作斗争;

发起国际合作。

271. 已经执行了几个欧洲社会基金支持的在劳动力市场上支持妇女的项目。具体项目举例如下:

2007

公民倡议发展中心发起的“每日父亲――西里西亚现代家庭父亲模式”项目:开展了以年轻男子和父亲为对象的媒体宣传运动,旨在改变有关男性在私人、家庭和职业生活中的作用的陈旧观念;这一媒体宣传项目包括关于这个问题的无线电广播、电视广告、报界采访及向处理这类问题的地方组织提供专题光碟;

2008

波兰聋人协会喀尔巴阡分会推出的“50岁以上耳聋和听力受损妇女的职业活力和自尊”方案:为耳聋和听力受损妇女举办专业培训,建立支助小组,提供人际关系培训,进行个别职业咨询,出版社会和职业教育出版物。所有材料均有电子版。

风雅曼迪基金会为50岁以上残疾妇女实施的“活跃妇女就业路线图”方案,目的是提高她们的自尊,改善她们在劳动力市场的状况。为此,组织并举办了增强活力的培训,为每一个参加者制定了行动计划,举办了家庭护理的培训和工作招聘会,建立了一个网页,载有关于该项目的所有信息。

272. 在“欧洲全民机会平等年(2007年)”框架下,除其他外,采取了下列措施:

“工作场所机会平等”项目,由欧洲会议中心-新斯塔夫基金会实施。该项目的研究部分着重研究在劳动力市场上对残疾人的歧视,项目的宣传部分则面对支持家庭特别是妇女作用的雇主。项目的目标包括:提高对工作场所歧视及消除歧视的方法的认识,在劳动力市场雇员与雇主之间创造一种宽容和接受多样性的氛围,推荐良好做法――雇主对残疾人士采取积极态度的企业范例;

“传播在工作场所建立良好人际关系范围内有关歧视的法律规定的知识”项目,由“团结工会”Śląsko-Dąbrowski分会实施。其目的是提高对关于歧视的法律的认识,包括在工作场所基于性别的歧视以及实施方面的具体问题(为社会伙伴召开会议及举行一系列研讨会)。波兰私人雇主联合会“Lewiatan”实施了一个类似的项目(“雇主反对歧视”)。

“雇主和雇员培训”方案,由雅盖隆大学人权中心实施。方案提请参加者注意工作场歧视的可能性,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以及培训雇主应如何应对和消除工作场所的歧视。传播关于雇员不分性别、种族或民族、宗教、残疾、年龄、性取向在工作场所应享有平等待遇和权利的信息。还提供有关打击歧视的法律咨询。

273. 2004-2008年“性别指标”项目的目的是,通过开发和推广公司多样性管理的有效模式,特别是考虑到性别平等的政策,改善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状况。已经在该项目之下开发了一个工具,用作衡量工作场所男女机会平等和企业执行机会平等政策状况的指标,用以显示机会平等政策产生了积极的成果的领域和仍需改进的领域。已对7个方面进行了评估:员工招聘,获得晋升和培训的机会,解雇保护,报酬,防止性骚扰和滋扰,兼顾职业与家庭责任的可能性等。这个项目是针对雇主、经理、业务代表及人力资源专家以及劳动力市场上的男子和妇女。其他成果包括:出版了《机会平等公司良好做法指南》、研究报告和“机会平等公司”第一个竞争报告、第二个研究报告和第二个竞争报告、“关于在欧洲联盟进行性别差异和多样性管理培训及男女机会平等政策培训的质量标准”、“如何在一个组织获得并留住一名雇员”、“性别指数的培训员手册“等。 为开展这一项目,已召开了42次大会、研讨会及会议。

问题17请说明国家规定的最低月工资能否为工人及其家庭提供适足的生活水准。请提供近期统计数据,说明工资等于或低于最低水平的工人数量(报告,第166 至181 段,第924 至927 段)。

274. 2002年10月10日《最低工资法》规定了确定最低工资的原则,规定了最低工资法定的最低年增长限度。社会经济事务三方委员会通过达成协议酌情决定年增长的最高限额。如果这一年第一季度――在此期间就下一年度的最低工资进行谈判――的最低工资低于平均工资的一半,保证最低增长意味着,保证增长率至少等于该年预测的通胀率加上预测的实际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指数的三分之二。三方委员会中工会方面一直选择最低工资与全国经济中的平均工资挂钩的解决办法,比较合适的比例是40%,最低不低于50%。

275. 将2008年和2009年的最低工资定为预测的下一年平均工资的40%。这导致了最低工资的大幅增长:2008年增长了20.3%(从936兹罗提到1,126兹罗提),2009年增长了13.3%(至1,276兹罗提)。

276. 政府向三方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最低工资建议,供三方委员会谈判,同时提交了国家的经济信息,其中包括考虑国家预算状况、经济增长政策的需求、工作生产率、维持高就业水平的需要等因素。政府还提供关于消费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化、工资水平、家庭开支以及下一年度的宏观预测指标等有关的各项数据。

277. 最低工资的大幅增长,改善了净最低工资和最低社会水平之间的关系。2006年,个人最低净工资是最低社会水平的81%。2008年,这个比例已经提高到99%。 估计2009年的最低净工资将超过一个人的最低社会水平。

278. 2006年12月,2.3%的雇员的薪酬处于最低工资水平。他们中的21.6%的薪酬还低于最低工资水平。

279. 中央统计局两年一次的调查报告提供了详细的领取最低工资雇员的信息。 2006年的调查结果表明,在领取最低工资的雇员中,男女人数几乎相同,主要是产业工人、手工业者、服务业工作人员和销售人员,他们中绝大多数人(98.2%)在私营部门工作,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汽车及个人和家庭用品的维修等领域的小公司工作(总共49人),都在39岁或以下,接受过中等教育,有14年的工作经验。

问题18请评论国家劳动监察局对卫生和安全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测的效果,尤其是对农业、建筑业和采矿业进行监测的效果,因为大多数致命事故发生在这些行业。也请提供近期统计数据,按活动的部门分类说明工作中发生致命和严重事故的数量。(报告,第195 至209 段,第928 至933 段)。

280. 国家劳动监察局是监督《劳动法》遵守情况的主管机关,特别负责监督有关健康和安全工作条例的执行情况。1981年3月6日的《国家劳动监察局法》对2007年6月30日以前国家劳动监察局的组织结构、任务、权限作出了规定;但随着2007年4月13日的《国家劳动监察局法》于2007年7月1日生效,调整了国家劳动监察局的职责范围和形式,以适应雇主实体由于法律及组织形式的发展和变化而产生的新要求。同时,国家劳动监察局的控制能力有所扩大,控制和监督程序得到了改进,加强了对侵犯有薪雇员的权利的雇主的惩罚。国家劳动监察局仍归波兰共和国众议院管辖。

表格37(a)国家劳动监察局履行的检查

2007年

总数

公营行业

私营行业

检查次数

80 525

9 417

70 671

受检查实体数目

61 289

6 975

53 822

受检查实体雇员人数,

包括:――妇女

――青少年

4 461 333

1 392 964

21 704

1 663 570

587 415

1 570

2 789 551

799 585

20 131

作出的决定数目

369 483

36 049

333 336

提出的动议数目

50 606

5 996

44 600

违法数目

其中违反《劳动法》第283条的数目

76 508

44 017

4 488

2 075

71 972

41 910

罚款数额

21 468

1 188

20 269

向法院提出惩罚请求数目

3 608

235

3 368

采取教育措施数目

4 809

635

4 173

2008年

总数

公营行业

私营行业

检查次数

80 515

9 174

70 064

受检查实体数目

59 355

6 113

52 979

受 检查 实体雇员人数 ,

包括: ―― 妇女

―― 青少年

3 803 376

1 692 745

24 408

1 317 742

730 017

2 373

2 479 921

979 537

22 030

作出的决定数目

364 237

33 780

330 353

提出的动议数目

53 692

6 089

47 522

违法数目

其中违反《劳动法》第 283 条的数目

79 161

43 873

4 530

1 926

74 585

41 918

罚款数 额

19 629

981

18 639

向 法院 提出惩罚 请求数目

5 074

272

4 796

采取教育措施数目

7 312

818

6 490

表格37(b)在工作相关事故中受伤雇员,按照全国经济行业1分类

a = 2006 年

b = 2007 年

c = 2008 年 – 初步估计

受伤总数

事故中受伤

总数包括 :

无法工 作天数

绝对数目

比例

致命

严重

轻度

妇女

青年人

总数

a

95 462

100.0

493

976

93 993

26 737

141

4, 14 7, 170

b

99 171

100.0

479

975

97 717

27 582

165

4 084 929

c

104 402

100.0

523

902

102 977

29 717

172

3 638 805

A. 农业 、 狩猎和林业

a

1 785

1.9

16

26

1 743

353

3

86 295

b

1 682

1.7

23

26

1 633

341

79 442

c

1 870

1.8

28

18

1 824

395

-

75 394

B. 渔业

a

55

0.1

1

54

4

2 682

b

38

1

37

8

1 798

c

35

-

1

-

34

2

-

989

C. 矿业和开采业

a

2 928

3.1

29

21

2 878

60

193 749

b

3 173

3.2

26

32

3 115

57

133 250

c

3 180

3.0

30

26

3 124

35

-

183 997

D. 制造业

a

37 841

39.6

127

426

37 288

6 621

68

1 602 534

b

40 753

41.1

122

388

40 243

7 700

79

1 671 820

c

42 047

40.3

107

385

41 555

8 223

71

1 426 468

E. 电力 、 燃气和供水

a

2 102

2.2

12

16

2 074

221

1

94 587

b

2 025

2.0

22

19

1 984

181

1

87 355

c

1 850

1.8

15

16

1 819

185

1

67 775

F. 建筑

a

7 883

8.3

113

170

7 600

180

9

442 410

b

8 895

9.0

92

206

8 597

189

23

466 065

c

9 937

9.5

122

164

9 651

240

24

427 286

G. 批发和零售贸易 、 汽车 、 摩托车 及 个人 和 家庭用品 维修

a

9 758

10.2

43

99

9 616

3 542

43

388 826

b

10 489

10.6

54

95

10 340

3 935

43

395 404

c

11 925

11.4

58

82

11 785

4 520

44

369 773

H. 旅馆和饭店

a

997

1.0

5

992

563

6

35 101

b

1 171

1.2

1

9

1 161

661

15

37 804

c

1 245

1.2

2

11

1 232

699

17

35 161

I. 运输 、仓储 及通讯业

a

6 471

6.8

72

57

6 342

1 086

4

312 785

b

6 512

6.6

61

44

6 407

1 107

4

295 124

c

6 778

6.5

80

67

6 631

1 220

2

247 625

J. 金融中介

a

947

1.0

4

4

939

640

30 118

b

874

0.9

4

8

862

588

26 175

c

972

0.9

7

2

963

657

-

25 752

K. 房地产 、 租赁 及 商业活动

a

5 952

6.2

30

49

5 873

1 965

3

244 422

b

5 709

5.8

30

47

5 632

1 887

232 305

c

6 063

5.8

27

43

5 993

2 245

4

204 673

L. 公共行政和防务 , 强制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 业

a

3 608

3.8

14

25

3 569

1 732

139 636

b

3, 652

3.7

9

24

3 619

1 771

136 474

c

3 820

3.7

9

29

3 782

1 904

3

120 318

M . 教育

a

4 078

4.3

10

19

4 049

2 795

2

156 942

b

3 943

4.0

11

18

3 914

2 698

142 444

c

4 296

4.1

10

16

4 270

2 941

1

134 450

N. 医疗和社会支助

a

8 485

8.9

10

24

8 451

6 265

301 896

b

7 797

7.9

4

27

7 766

5 808

276 270

c

7 640

7.3

8

17

7 615

5 656

1

225 399

O. 其他社区 、 社会及个人服务活动

a

2 572

2.7

13

34

2 525

710

2

115 187

b

2 458

2.5

20

31

2 407

651

103 199

c

2 744

2.6

19

26

2 699

795

4

93 745

1不包括个体农户。

281. 应在经济状况数据的背景下,解读事故信息。据中央统计局数据,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实际增长率为5.8%,而2006年为5.2%。2008年的工业产值比上一年增长了3.3%。2008年雇用9名以上雇员企业的产量比2007年上升了3.5%。其中,包括投资和装修的企业在内的从事建筑业和加工业、雇用9名以上雇员的企业的产值比2007年上升了12.9%。2008年,建筑业的产量增长了11%。同时,劳动力“随意流动”导致在经济领域缺乏高素质、经验丰富的雇员,这又导致了聘用没有经验、不合格雇员的现象。所有这些因素大大增加了2008年意外事故的发生。

282. 2004年,国家劳动检查局在建筑工程安全方面开展了一项试点运动,涉及2,500个小型和中型企业。增加了对小企业的视察,开展了以雇主、建筑工程师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为对象的宣传和培训活动。这项活动的对象还包括建筑职业学校、工会、专业协会和雇主组织等。2005年,在全国建筑业范围内开展的“2005年建筑业安全生产”运动的框架内,继续进行这些活动。2006年,对采取的措施进行了审查总结。在建造业在技术方面有明显进步,员工的职业培训水平明显提高(包括关于安全工作方法的知识水平)。国家劳动检查局开展的运动结果还表明,与小企业相比,雇用50名以上雇员、开发较大投资项目的较大企业更能确保安全施工。大公司也更愿意参加预防运动,导致在改善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方面取得良好成果。

283. 国家劳动检查局已经规划了2009-2011年的预防行动,重点在改善建筑业的状况。对建筑工地发生的意外事故的分析表明,减少高空作业的意外事故非常重要的(50%以上的致命事故发生在建筑业,占全国经济行业的近10%)。因此,2009年配合检查的宣传活动,集中关注从高处坠落的风险。对在大楼的屋顶和外墙作业进行了非常仔细的检查。检查之前,告知雇主国家劳动检查局可能派一名官员检查造访――为雇主提供了自我检查的工具。雇主可与国家劳动检查局官员一起评估公司的工作条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这给了雇主一个参与预防方案的机会。所有建筑工程参与方(投资者、设计师、雇主、工地经理、工长、员工)都收到信息,并以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加以补充。

284. 2004-2006年,在92家企业,确定有严重违反有害因素标准情况,发现职业病发生率和事故率双高。国家劳动检查局将上述企业列入在一项强化监管方案中。 在2006年的强化监管方案中列入了雇用81,700人(包括15,700妇女和62青少年)的76个企业。由于破产(2个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生产外包(2个企业)、工作条件改善(12个企业)等原因,终止了对16个企业的强化监管。官员调查结果显示,在2006年,由于环境因素、工作压力、机械因素(特别是危险的机器)等因素,这些企业40%的雇员是在危险条件下工作(2005年为34%, 2004年为43%)。在大多数公司里,员工同时接触数个有害因素。

表格38强化监管单位的工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总数

2 087

2 053

1 981

致命

6

10

8

严重

23

17

10

频率指数

21.8

23.4

24.2

285. 在被监管的企业里,总共诊断出144种职业病。在过去几年里,最常见的疾病是肺尘埃沉着病(76例)和听力丧失(33例)。发病率(每10万雇员的职业病人数)为177。职业病的结构说明,许多企业中过度的噪音和工业粉尘仍是最严重的职业危害。

表格39强化监管单位的职业病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总数

201

125

144

听力损失

61

33

33

振动 性 白指

7

7

5

尘肺

105

65

76

皮肤疾病

1

3

3

发病率

210

143

177

在退休人员 和领取养老金人员中 诊断 出的 疾病 数量

159

81

87

286. 对检查结果进行的分析表明,三年期间,在下列领域有所改善:雇用的员工接触有害因素的条件,内部运输系统、通风、空调的维修和管理,照明设备的维修,能源设备和设施的操作等。然而,违规的规模仍然很大。在仓库管理和材料储存及岗前培训等方面,也有一些积极的趋势。在根据健康和安全要求调整机械和技术设备方面没有改善。最常见的原因包括缺乏遮挡、安全开关不起作用或放置不当、缺乏技术或操作文件等。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用于现代化或购置更安全的新机器设备的资金不足。

287. 对2006年检查的所有雇主都进行了职业风险评估,只是对10家企业进行的分析不完整。98%的企业向员工通报了与工作相关的职业风险。如果评估显示出不可接受的风险,雇主对工作岗位采取了纠正或预防措施(占企业总数的75%)。共有74家企业提供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服务,50家企业有社会劳动监察。56家企业成立了健康和安全委员会,虽然其中有些企业的工作条件没有迫使雇主这么做。总共80%检查过的企业进行了事后评估和定期的健康和安全检查。

288. 国家劳动检查局人员告知雇主最危险的因素,并指示他们如何改善工作条件。他们还推广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因为已经证明,对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的系统管理,是改善工作场所安全的最有效方法。获得工作场所安全管理证书的企业,如卡托维兹穆尔茨基煤矿,是最好的例子。其他工厂也已开始实施这种体系,如位于鲁达希隆斯卡的Bielszowice煤矿、位于鲁达希隆斯卡的波科伊煤矿、以及佩卡雷希隆斯克地区的佩卡雷煤矿工厂。据国家劳动检查局官员称,违规行为的出现,究其原因,不仅是缺乏革新(现代化)的资金,而且也缺乏鼓励雇主在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方面进行投资的法律手段(税收优惠、社会保险信贷、降低社会保险费),加上不了解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的条例,或一时的疏忽。就业不足也导致组织问题。

289. 在2007-2009年的方案下,对76家企业加强监管,其中包括2004-2006年方案中覆盖过的37家企业。他们分属不同的行业,他们的特点是严重违反有害因素标准,职业病和意外事故发生率均高。24,100多名雇员在危险条件下工作,接触危险的环境因素、从事压力大的工作、接触特别危险的机器。在大多数公司里,他们同时接触几个有害因素。 2007年,强化监管时记录下了1,274宗意外事故,其中1起是致命的,14起事故导致严重身体伤害。在这些企业里,事故频率指数比整个经济高出3倍以上,在2007年达28例。对于事故发生率增加、不遵守减少对员工的有害因素影响的决定的3名雇主,国家劳动检查局人员向社会保险所提交了一项动议,要求将事故保险费提高100%。在强化监管的企业里,共发现了108种职业病。最常见的包括:尘肺61例(其中53例发生在地方煤矿)、21例听力损失、7例振动性白指、2例慢性支气管疾病。每年的发病率(每10万雇员的职业病人数)为176,超过了整个经济的增长率。

290. 共有71个单位提供了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服务,41家进行了社会劳动监察。所有应该建立健康和安全委员会的企业都已经建立,但4家企业的委员会甚至没有对工作岗位进行检查。

291. 所有接受检查的雇主都进行了职业风险评估,但16家企业进行的分析不完整。更新评估信息,造成了具体的问题,特别是意外工作场所事故发生后的机械现代化或者更换,以及经测量表明有害因素超过阈限值(噪音、振动、纤维化诱导工业粉尘)等。每次事故发生及引进新技术后,都必须对评估数值进行核实的原则,往往被忽视。5家企业未能实施预防措施,包括为提交事故后的报告。9家没有进行事故场所的事故分析。与事故的原因和情况相比,建议的预防措施往往不足。

292. 在接受检查的企业里,雇主不履行按照最低要求调整机器的义务是一个问题。通常危险区里没有任何限制,导致工伤事故增加。雇主声称的财政限制,是不遵守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对机械和设备的要求而发生违规行为的主要根源,这也影响了楼宇内外的状况。尽管进行了培训,但某些违规是由于管理层和员工工作安排不当、工作方法不对、忽视危险条件、缺乏监管、对危险因素缺乏了解和认识而造成的。

293. 加大检查的力度和频率,将确保消除违规行为,迫使雇主更注重员工的安全。在多年进行过强化监管的公司里,可以看到这种结果。将继续在预防和宣传活动的配合下,对这些企业进行检查。

294. 2008年,采矿监察部门监督并控制了以下企业(涉及基本矿物):42家次表层采矿厂,10家采用地下开采技术的次表层采矿厂,108家露天矿厂,66家钻孔厂,337个地质工作队,4881家普通矿物开采厂,1461家为矿厂提供服务者的分厂。在这些企业受雇的人数为201,080。

表格402008年基本矿物开采事故

致命事故

严重事故

总数

2008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7 年

煤矿厂

24

16

19

18

2 551

2 505

铜矿开采厂

4

7

1

6

635

651

锌和铅矿石开采厂

1

1

0

1

21

24

盐采矿厂

0

0

0

0

29

褐煤采矿厂

0

0

1

1

58

62

露天矿(褐煤采矿厂除外)

0

0

0

0

12

钻孔采矿厂

0

0

0

0

3

其它

1

0

1

1

28

50

合计

30

24

22

27

3 337

3 343

295. 在常见矿物采矿中,共登记了31起事故,其中包括2起致命事故和5起严重事故。而2007年登记的事故为37个起,其中包括5起致命事故和2起严重事故。

表格41采矿业的职业病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职业病数量

655

532

569

608

610

每10万雇员患职业病人数

328.9

281.7

309.1

336.61

暂缺

表格422008年采矿业的职业病结构

疾病数目

比例

肺尘埃沉着病

466

76.4

永久性 听力损失

75

12.3

振动 性 白指

34

5.6

慢性支气管炎

2

0.3

其它职业病

33

5.4

合计

610

100

296. 目前评估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状态的工作仍然是不够的。但应该记住,采矿的工作环境自然是非常有害的。在采矿业,与工作有关的危害因素常见,且特别严重。因此,在这个行业工作的大多数雇员是在危险条件下工作。因此,与职业有关的事故发生率高。

C .第8条:工会权利

问题19请说明在组成或加入工会权利方面是否存在限制,包括对个人合同工是否存在限制。也请提供资料,说明对公务员组织权的限制,并解释为什么公务员不得在工会中担任职务(报告,第227 至228 段,第258 段)。

297. 根据1994年12月23日《最高监控委员会法》第86条规定,从事监督和控制活动的雇员可以加入只对最高监控委员会开放的工会。在最高监控委员会,只有一个工会可以积极开展活动。最高监控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总干事、部门主任、副主任及主席的顾问等人无权参加工会。

298. 按照《宪法》第178款,法官不能参加工会。

299. 根据《宪法》第227条第4款,波兰国家银行行长不能参加工会。

300. 根据《宪法》第209条第3款,公民权利保护专员不能加入工会。

301. 根据《宪法》第214条第2款,全国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委员会的成员不能参加工会。

302. 根据1997年8月29日《保护个人信息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保护个人信息总长不能加入工会。

303. 根据2002年5月24日关于《内部安全局和情报局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内部安全局和情报局官员不能参加工会。

304. 根据2001年3月16日《政府保护局法》第58条的规定,政府保护局人员不能参加工会。

305. 现役军人不能成立或加入工会,也不能参加他们入伍前所参加的工会的活动(1967年11月21日通过的《保护波兰共和国共同责任法》第65条第5款)。

306. 根据2003年9月11日通过的《职业军人兵役法》第108条规定,职业军人不能建立或加入工会。职业军人从服役的第一天起就终止工会会员资格。

307. 军事反情报局和军事情报处人员不能成立或加入工会(2006年6月9日通过的《军事反情报局和军事情报局法》第40条第2款)。

308. 根据2006年3月3日通过的《中央反腐败局法》第73条第3款规定,中央反腐败局人员不能加入工会。

309. 根据1990年4月6日通过的《警察法》第67条的规定,警官有权组建警察工会。《工会法》的规定因此适用,但有一保留,即警察只能建立一个工会,且无权罢工。

310. 1996年4月26日的《监狱公务员法》规定,监狱工作人员可以参加监狱工作人员工会(第14条)。《工会法》的规定因此适用,但有一保留,即监狱系统只能有一个工会,且无权罢工。

311. 1990年10月12日通过的《边防部队法》第72条规定,边防人员可参加边防人员工会。工会法的规定因此适用,但有一保留,即边防部队只能建立一个工会,且无权罢工。

312. 1991年8月24日通过的《国家消防局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在提名的基础上获得职位(在该法中系招募)的消防员,不能履行工会职能,也不能获得《工会法》第32条所规定的保护。

313. 根据2008年11月21日通过的《新公务员法》,只有高级别公务员不能履行工会职能(《公务员法》第78条第6款)。高级别公务员包括以下级别公务员:

司局长;

在总理府办公厅、部长办公室、委员会主任办公室内主管一个部门或同等级别单位的负责人;部长会议成员、政府行政中心办公室成员;省长和副省长办公室主管一个部门或同等级别单位的负责人及其副职;

省兽医官及其副职;

医药产品、医疗设备、生物杀虫剂产品和林木种子生产登记造册办公室组织单位的负责人及其副职。

问题20请提供补充资料,说明陷入经济窘困的雇主在获得企业一级工会许可的前提下,申请将集体协定暂停长达至三年的可能性,并说明在这类协定暂停期间,如何保护工人在《公约》第六、七和第八条之下的权利。

314. 暂停集体劳资协议适用的可能性,并不削减《公约》所赋予的保护工人权利的范围。如果暂停公司签署的一项协议的适用,工作权、维持自己的可能性、获得公正工作条件的权利等受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劳动法》和包括《最低工资法》在内的其他法的保护。该协议的暂停适用,不影响成立和参加工会的权力。

315. 《劳动法》第24127条规定,可以因雇主的财务状况达成谅解,部分或全部地暂停适用一项公司或超公司的协议,或暂停某一雇主企业的其中一个协议的适用,协议适用暂停期不超过三年。暂停适用的谅解分别取决于公司或超公司的集体协议的登记情况。达成谅解的各方应向签署超公司集体协议的各方提供有关暂停这种协议的适用信息。这项规定指“雇主的财务状况”,没有具体说明其性质。然而,规定的措辞表明,它指的是财务困难的状况。协议双方必须决定财务状况是否属于《劳动法》第24127条的规定管辖范围(因此,雇主不得自己决定)。

316. 根据《劳动法》第24127条第3款的规定,由超公司或公司协议所产生的就业合同和确立雇佣关系的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条件,不适用谅解的范围和期限。因此,暂停适用仅指《劳动法》谈判的来源(在这种情况下,指关于安排的来源)。《劳动法》第91条第1款排除了暂停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劳动法》、其他法案或执行性条款)适用的可能性。协议没有根据的雇佣合同和其他法案的规定,不能暂停。

317. 这项谅解不能导致违反《劳动法》第9条,因此,它不能限制雇员的法定权益或侵犯就业领域的平等待遇原则。根据《劳动法》第9条第2款,集体劳动协议和集体安排的规定不能比《劳动法》、其他法令及执行性条款的规定对雇员更不利。看来,由于在集体协议中排除了较为有利的条款的约束力,《劳动法》、法令及执行性条款提供的规定和保障便可“取而代之”。

318. 一旦协议的暂停期限期满,原来暂停的条款自动具有约束力。

319. 迄今为止,可暂停协议的规定并未广为应用。一旦探索暂停的可能性,协议中有关工作福利的条款,例如周年纪念奖等,就被暂停了。

D.第9条:社会保障权利

问题21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除1998 年《社会保障制度法案》中列举的理由(性别、婚姻状况和家庭状况)以外,没有任何歧视地平等提供社会保障福利。

320. 1998年12月13日通过的《社会保障制度法》第2a条关于保护免受歧视的规定源于《宪法》。根据《宪法》第32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权获得公共部门的平等对待,不管出于什么理由不能在政治、社会或经济上歧视任何人。

321. 平等原则也意味着,有权获得公共部门的平等对待。《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既不能偏离,也不能免除。平等权利不仅指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而且是实际意义的平等。它意味着处于相同或类似实际境况的人,法律应赋予其同等或类似的待遇。在养老金管理部门的活动的框架内,这意味着充分地把事实要素与规范的法律关系性质相连,并考虑到区别受保人或禁止区别对待的标准。禁止根据所谓僵硬的标准区别对待受保人,特别是根据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状况或出生进行区别。因此,碰到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时,养老金管理部门以同样的方式解释法律,随后以同样的方式陈述某宗特定案子的事实。这样,波兰当局确保人们平等地获得社会保险福利,从而履行《公约》第9条规定的义务。

问题22请说明缔约国就审查最低失业救济金额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为无权获得其他社会保障福利的受益人提供适足生活水准(E/C.12/POL/5, 第316 段)。

322. 2004年4月20日修订《促进就业和劳动力市场机构法》时,修改了失业救济金的支付制度。这一修正案于 2009年2月1日生效。修正案提高了失业救济金的额度,缩小了失业福利水平与最低工资之间的差距,还引进了递减原则,即:失业者在第一阶段获得100%的失业救济福利,即每月717波兰兹罗提。3个月之后,减少到每月563波兰兹罗提。

323. 新的解决方案旨在使劳工基金支付的所谓消极支助费用合理化,并促使失业者去找工作,充分开展活动。

324. 关于失业救济福利的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问题23在铭记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的前提下,请提供分类数据,说明社会保障制度未覆盖的人员和家庭数量,例如:在非正规经济领域工作的人数,并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最大限度地利用可用资源,以确保提供适当保护,防止发生社会风险和突发事件。

医疗保险

325. 应该指出,普通医疗保险覆盖了99%的人口。尚无关于社会保障制度未覆盖的包括在所谓的非正规部门工作的人员在内的个人和家庭的数据。

326. 义务医疗保险制确保有权获得公共资源资助的一般医疗保健。公共资源还支付一些人的保费。义务医疗保险制不覆盖的人员可以获得下列选择:

一般医疗保险内的自愿保险;

为贫困人士提供的定期服务;

一些社会团体提供的服务;

为患有某些疾病人士提供的服务。

327. 义务医疗保险制没有覆盖的人员,只要居住在波兰,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购买保险。他们的家庭成员也可以享受这种自愿保险。在2006年,参加自愿保险的人达33,336人,包括5,276名家庭成员。自愿保险也包括志愿者,即根据另外条例中规定的原则自愿提供服务而不取报酬者。凡接受志愿者的工作单位(如非政府组织),可为志愿者登记健康保险,条件是这些志愿者没有其他医疗保险帐户。计算保险费用的基础是相当于最低工资的水平;保险费用由申请单位缴纳。

328. 自2004年以来,义务医疗保险制和自愿医疗保险制都没有覆盖的波兰公民,收入低于条例规定的收入水平者,可根据地方当局的决定获得医疗保健。地方当局的决定允许人们自批准之日起使用90天的医疗保健服务。如果治疗超过90天,还可根据此后作出的决定继续享受这些服务。地方当局可按照职务规定或全国卫生基金的申请,对有关人的申请作出继续提供治疗的决定。费用由卫生部长支付。

329. 2006年,没有医疗保险但使用了公共资源资助的医疗保健服务的贫困人士达3,634。其医疗保健服务费用达1103.8万波兰兹罗提。

330. 所有波兰籍儿童都可获得由公共资源提供经费的医疗保健服务。如果他们参加的是普通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费用则由国家卫生基金支出;凡没有保险的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费用则由国家预算支付。这样的做法也适用于怀孕期间和产后30天的波兰女性公民。

331. 没有保险的人士可以利用治疗酗酒或吸毒、特定的传染疾病(共59种传染病)、精神疾病等有关的医疗保健服务。

残疾和退休养老保险

332. 根据《社会保障制度法》第83条,如养老金管理局知道保险金支付人未履行填写社会保险通知的义务,就发出关于保险责任的决定。可以在普通法庭对养老金管理局的决定提出上诉。

333. 由于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工作的形式和获取收入的方法日趋多样化,为确保为防范各种风险和紧急情况提供充分的保护,已经采取行动增加保险保障,并使之合理化。目前波兰共和国众议院审议了《社会保障制度法》修正案草案(众议院已于2009年4月通过了该修正案,波兰共和国参议院现正在审议)。

334. 向众议院提交的草案包括以下修正建议:

关于在领取生育津贴或相当于生育津贴数额的福利期间,正好与另一保险重叠,社会保险责任的修正案。

迄今,领取生育津贴或相当于生育津贴数额的福利的人士,享受国家预算出资的残疾津贴和退休养老金福利,条件是他们没有从事其他使他们有权获得社会保险的活动,且不享受残疾津贴或退休金。根据修正案,在领取生育津贴或相当于生育津贴数额的福利期间,在监狱服刑期间外出工作、在一个机构工作或从事有雇佣合同的工作、从事非农业工作(和与它们合作)、接受有薪任务等人士以及神职人员,将接受义务残疾津贴和养老金保险,领取生育福利(或相当于生育津贴数额的福利),不管是否有确定的领取残疾津贴或养老金的权利。那些享受义务残疾津贴和退休养老保险而领取生育津贴(或相当于生育津贴数额的福利)的人士、被雇佣的人士、合作社成员、海关官员等,不会失去这项保险。然而,他们将在两个帐户上都享受保险。这一条例是指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就业的妇女;

波兰共和国众议院通过了提议的修正案;

将工作场所意外事故和职业病的 义务保险 , 扩大 到覆盖在 雇主 工作场所 以外 地方从事 工作 的合同工 。

修正的目的是,将那些在雇主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从事工作的合同工,纳入工作场所事故和职业病的义务保险体系。这样所有合同工就可像雇员一样享受保险,不论在哪个地方工作。此前,合同工只有在其雇主的工作场处工作时才能获得赔偿保险;

波兰共和国众议院否决了提议的修正案;

废除想继续享受残疾和退休养老保险的人递交申请的时限 。

该草案的目的是,废除有关如要自愿继续享受残疾和退休养老保险,必须在义务保险终止后30天之内递交有效申请的限制规定。考虑到获得收入方式的多样性、就业市场的性质、被保险人的未来福利,让没有其他方式享受残疾或退休养老保险的人,任何时候都能在自愿的基础上继续获得这类保险。这是合理的;

波兰共和国众议院通过了提议的修正案。

家庭福利

335. 获得家庭福利的权利与社会保险的权利无关,而是与某个特定家庭的状况有关(收入标准)。有保险和没有保险的、工作的人和失业人士都有获得家庭和赡养基金福利的同等权利。

E.第10条:保护家庭、母亲及儿童

问题24请说明缔约国的法律是否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请提供具体资料,说明旨在打击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的不同法律和政策措施的执行进展情况,其中纳入近期统计数据,包括记录的投诉案件的数量、开展的民事或刑事调查、处罚的情况、以及对受害者或其家庭提供的赔偿(报告,第400 至427 段,第994 段)。

336. 第五次定期报告(第400段)载有如下信息:

“波兰法律禁止家庭中出现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刑法典》中包含有关家庭虐待的单独条款(“对家庭实施的犯罪及其照顾”一篇):

“第207条第1款。任何人如果由于自己的精神或身体状况,而从精神或身体上虐待与自己亲密的人或长期或临时依赖自己的某个人、未成年人或易受伤害的人,则应当处以监禁,刑期不应少于三个月但不超过五年。

第2款。如果第1款中所述行为伴有一定的虐待,则行凶者应当处以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监禁。

第3款。如果第1款或第2款中所述导致受伤害者试图自杀,则行凶者应当处以一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监禁。”

337. 虐待被理解为旨在从身体上或精神上伤害依赖于加害人的人士或脆弱人士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主动采取的(如猛力攻击、殴打),也可以是消极行动(如疏于照顾、剥夺食物)。

338. 有关提起诉讼、结案及罪行成立的资料,请见附件一第48-49 项。

339. 《刑法》对危害健康或生命的犯罪惩罚做出了规定,有关惩罚的规定构成一般规章,覆盖包括儿童在内的所有受害者,载于《刑法》第156、157、160及207条。

340. 2009年2月3日,部长会议通过了修正《制止家庭暴力法》和其他几个法案的修正案草案。众议院社会政策委员会就该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一读和公开听证会(2009年4月)。指定了一个特别小组委员会,继续就该草案进行工作。

341. 提出修正案的宗旨如下:

制定积极主动的措施,采取行动防止家庭暴力;

改变社会的态度;

有效地保护暴力受害者,特别是儿童;

制定有助于把罪犯与受害者隔开的机制;

对诉诸家庭暴力的人采取改造和教育行动,以改变他们的态度。

342.修正案的内容将包括:

1. 《制止家庭暴力法》:

赋予公共行政部门新的任务,以加强打击家庭暴力的效果,包括:

在市一级制定和落实打击家庭暴力的方案的必要性;

建立一个跨领域的队伍的义务;

要求波兰各省长有义务任命一个贯彻执行全国制止家庭暴力方案的省协调员;

将省长的任务扩大至包括控制家庭暴力的任务 ;

扩大负责社会保险的部长的任务 ,包括 :

在制止家庭暴力的框架下,制订保护方案,并为保护方案筹资的义务;

为地方政府部门或非政府组织实施制止家庭暴力方案提供财政支持;

确定跨领域小组的原则;

扩大在家庭暴力受害者专门支助中心提供的服务的标准和在为制定中心雇员的资格而采取特别改造和教育行动上颁发规章的授权;

确定实施“蓝卡”程序的原则;

扩大支持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方式,提供免费体检的可能性,以确定受伤原因和性质,并提供医疗证明;

为案件证人和服务机构报告家庭暴力案确立法律条件;

当孩子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危害时,使具备相关资格的社会工作者能够把孩子从家庭接出。社会工作者应在警官或医务人员的陪同下实施与这项权力有关的行动;

扩大缓刑犯监管官的权力,使其能够执行对仍处于被监管的家庭暴力犯罪人的判决,并确定逮捕程序,以便实施监禁处罚,或撤销提前释放的 决定 ;

2. 《家庭和监护法》:规定禁止侵犯儿童尊严的体罚和任何形式的造成精神伤害的惩戒措施;

3. 《 刑法 》 : 规定 家庭暴力 实施者 参 加 改造和 教育 活动的义务 ,无需 本 人同意 ;

4. 《刑事诉讼法》:扩大预防措施范围,包括命令不得与受害者或其他人以特定方式接触,命令必须离开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处所。

343. 已经草拟《民事诉讼法》和《制止家庭暴力法》修正案草案,把《制止家庭暴力法》的第14条转为《民事诉讼法》第275条。修正案通过确保自愿搬出获得在刑事诉讼中预防性措程序地位,并通过把有搬出程序决定权的人员扩大到检察官,将可更有效地促使家庭暴力实施者自愿搬出与受害人共同居住的处所。目前该草案已在众议院进入立法程序。

344. 2008年,政府平等待遇全权代表任命了一个打击家庭暴力小组,作为消除歧视妇女小组的一部分。该小组的任务包括:

分析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情况;

监测《制止家庭暴力法》修正案的施行情况;

拟订有关制止家庭暴力的跨领域活动战略建议;

拟定有关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教育和宣传活动建议,并将建议提交主管部委。

345. 该小组与一些制止家庭暴力非政府组织合作,共同草拟了《制止家庭暴力法》的修正案。这些建议已提交众议院的社会政策和家庭委员会。除其他外,拟议的修正案目的是:建立有效机制,协助受害者脱离暴力实施者;保护暴力受害者,特别是儿童;建立充分的行动程序,以便必要时社会工作者可把孩子带走;确保孩子的最佳利益;制订预防暴力措施,包括改变社会对暴力现象的认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个人信息,实施有效的改造和教育行动,并赋予市一级跨领域小组适当的权力。

346. 目前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正在建立一个系统,以便利各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从而使信息交流伴随着孩子一生的成长。目前正在研究,这一系统到底应该建在中央还是建在地方?对孩子从出生到18岁进行监测,可提供我国青少年公民成长的全过程情况。对孩子成长过程的深入了解,将使我们能够确定他们的需要,还能间接了解他们家庭的需要,并弄清非正常运作家庭中危及儿童的情况。对国家机关来说,观察儿童成长过程,是制定家庭政策规划的关键因素。建立一个儿童数据库,将使我们能够在规划有关儿童的社会政策时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

347. 自1998年警方实施“蓝卡”以来,“蓝卡”程序规定了执行制止家庭暴力任务的方法和形式,为受家庭暴力影响的家庭提供了支持。目前,正按照警察总长2008年2月18日在“蓝卡”程序框架下下达的关于警察执行制止家庭暴力任务的方式方法的第162号令,对这些问题进行规范。与以前具有约束力的规章相比,第162号令扩大了这个程序的执行范围。

348. 警方有责任告知受害者其权利,并明示受害者可向其提供社会、法律、心理及治疗支助的部门。“蓝卡”程序还向支持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有关部门提供了合作和信息交流的机会。警方的干预可启动地方警官的监测机制,导致采取防止暴力升级的行动。

349. 2007年,采取了718,819起入户干预行动,其中81,403起涉及家庭暴力。我们注意到,与2006年相比,2007年的家庭暴力干预行动减少了15% 以上。通过干预措施,确定了130,682家庭暴力受害者(其中有76,162名妇女,8,556名男子,31,001名13岁以下儿童,14,963名13至18岁青少年)和81,743施暴者(其中有男子77,939人,妇女3,632人和青少年171人)。在肇事者中,63,303人肇事时受酒精影响(占77%以上)。警方逮捕了36,877人(占对家庭干预过程中发现的家庭暴力实施者的45%)。警官向机关、组织和支助组织等提交了74,921次通报,通报警方发现的家庭暴力案件,以及采取支持行动的需要。

350. 2008年上半年,入户干预措施,包括涉及家庭暴力的干预行动增加了。应当指出,在农村的干预行动增加,在城市则略有下降。干预行动增加的一个原因或许是,警官根据警察总长在“蓝卡”程序框架下下达的关于警察执行制止家庭暴力任务的方式方法的命令而履行的与程序有关的行动义务,这不仅包括执行执勤警官或其他授权人士的命令而实施的家庭干预行动,也包括警官自己主动采取的行动(例如,警官在执行其他任务时接到家庭暴力案件的信息;或者警官自己怀疑发生了家庭暴力现象)。

351. 对暴力受害者来说,波兰的《受害者权利宪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这一文件纳入了对其条款的评论意见、一些波兰及国际法中最重要法律摘要,这构成犯罪受害者的情势。文件还载有一个支持犯罪受害者机构的清单。

352. 根据“全国制止家庭暴力方案”,2007年以来采取行动,提高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敏感性。2007年宣传活动的重点是,方便人们获得家庭暴力受害者或证人等潜在支持人士的信息。海报和传单(4,000份海报和400,000张传单)登载了国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应急服务的电话号码和“蓝线”电子邮件地址。预防酒精相关问题的国家机构委托全国“蓝线”提供紧急服务,并为“蓝线”提供资金。这是一个为受亲近人虐待的受害者和遭受家庭暴力的人设立的全国性的免费干预和信息热线。波兰各省长办公室社会政策部门收到信息材料后,转交公共服务部门、社会支助组织、专门家庭暴力受害者支持中心、非政府组织和教会等。可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网页www.mpips.gov.pl上看到海报和小册子的设计。

353. 圣十字省家庭暴力受害者支持中心组织了一次题为“共同努力制止暴力――团结起来,我们可以取得更大成绩”的会议,还准备了宣传材料。组织并开展了题为“停止对妇女的暴力”的“白丝带”运动,旨在就家庭暴力问题展开公开讨论,支持预防家庭暴力的行动,更最重要的是,带动男人参与制止暴力侵害妇女的活动。在波兰西里西亚省,家庭暴力受害者专门支持中心开展了关于其活动的宣传。该中心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准备了一些传单,其中载有相关电话号码和地址及圣赫沃维采专门支持中心服务项目。把这些材料交给了在圣赫沃维采社会支持中心的工作人员和警察。收到材料者有责任使家庭暴力受害者看到这些材料。当地有线电视也播放了家庭暴力受害者支援中心的活动。

354. 2007年12月5日,在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召开了制止暴力侵害妇女的会议。这次会议是在欧洲理事会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家庭暴力的框架下和题为“16天反对性别暴力行动”的框架下召开的。

355.目前,波兰正在开展联合国发起的2008-2015年“联合起来制止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运动。

356. 由欧洲社会基金共同资助的制止暴力行为的项目范例包括:

2006年

家庭发展协会――“字里行间”:一个发起制止或最大限度地消除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后果的教育和治疗方案,面向暴力受害者和警察;

危机干预协会――“男人支持变革”:一个旨在创建解决青年之间冲突的积极模式方案。其主要目的是,利用女权主义运动的经验,建立一个如何做男青年工作以改变好斗行为的模式。目前已举办了克服男性好斗模式的培训班和培训员讲习班。进行了定性研究,召开了会议,为起草开展白丝带运动的报告和制定指导方针奠定了基础。参与者建立了男子平等协会;

2007年

Noworudzki“公益性”协会――“回到自我――妇女的对话:自我发展和制止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的培训”,这是一个在农村地区开展的方案;

斯切戈姆儿童之友协会――“制止暴力:照顾自己”:这个方案旨在提高在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方面的资格和社会认识,增加社会参与制止暴力行动,教育人们在支持受害者及其家庭过程中进行干预和合作,与陈腐看法作斗争,提倡正确的伙伴关系,确定家庭暴力服务权限,支持家庭履行基本家庭职能。在此框架下,为面临暴力风险的妇女和女孩组织了会议,还召开了行为研讨会和培训、休闲旅游研讨会,激发了教育工作者和心理学家的责任;

教育支助协会(“Abakus”)――“杜撰梦想――面临暴力危险的女孩讲习班”:这个方案的对象是在病理家庭和没有教养家庭中长大的女孩。其主要目的是,提高女孩的社会和生活技能,使他们能够在同龄人环境里生活,并改善与成人的关系。通过讲习班来达到目的;

青年和儿童协会(“Chance”)――“孩子的爸爸”方案。该方案的对象是注意力缺陷多动症儿童。其主要目标是通过举办讲习班来改变男人的态度。讲习班传授与孩子沟通的技能,通过加强和发展父亲与子女之间正确的纽带,改善家庭关系。在这方面,还提供了心理和法律援助,举办了使用互联网培训班,组织了与知名人士见面等活动;

波兰罗姆人联盟――“你的机会:抓住它”项目:这个项目旨在通过性别平等宣传和反对家庭暴力教育,制止罗姆人社区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动。在这一框架内,举办了研讨会式的培训班,建立了罗姆人妇女团体的合作模式,传播了良好的做法;

一个市和市部门儿童之友协会――“制止暴力:照顾好自己”,在斯切戈姆和市区开展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对象是面临暴力危险的妇女和女孩。其主要目标是,提高社会对暴力侵害妇女的认识和敏感性,加强参与制止暴力的行动,与成见作斗争,提倡正确的伙伴关系,确定家庭暴力服务的权限;

波兰东西方妇女网络――个题为“离婚后如何告别过去、面向未来?”的方案。这是为因家庭暴力而决定离婚的妇女举办的心理讲习班。其主要目标是,探讨离婚问题的方方面面,提高防御技能,相信自己的力量,与成见作斗争,建立支持小组,教育单身母亲;

积极妇女协会――“睁大眼睛”方案,一个打击针对妇女和女孩暴力的方案。该项目包括提高安全感、通过宣传促进和提高对反对暴力态度和积极行为的认识。这方面的宣传包括在报刊上发表文章、登载广告、由社会支持中心散发小册子及在为面临暴力危险的妇女举办的自信培训中作介绍等;

2008年

风雅曼迪基金会――“活跃妇女就业路线图”方案,该方案的对象是50岁以上的残疾妇女。其主要目标是提高自尊,改善她们在劳动力市场的状况。组织了讲习班,进行了激活活力的培训,为每位参加者制定了行动计划,举办了职业家庭护理培训和招聘会,开通了网站,登载所有关于这个项目的信息;

Bieszczady妇女协会――“我们的机会”方案,一个题为“如果你懂法,法律有助于你:为打击侵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而合作”的方案。该方案的目标是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培训各行业的专业人士(警察、教师、医生、护士及社会工作者),编写有关保护人们免受暴力侵害的传单、刊物、文章等,并在当地报纸上登载,为新成立的支持暴力受害者中心做宣传;

独立学生会:一个题为“注意你的语言”的方案。该方案的对象是所有华沙大学里的女生。举办了关于自卫、自信的讲习班,编写并散发了提醒威胁的传单。在学生报纸上登载了一系列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文章,并开通了一个网站,上面载有暴力、骚扰的资料及这个方案的其他信息。

357. 在2008年和2009年,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与全国能力中心和孤儿基金合作,开展了分三个阶段实施的全国制止暴力运动。

358. 全国制止暴力运动的第一阶段的主题是“我仁爱,我不打人”,对象是暴力的受害者、儿童、青年、暴力的实施者及专门从事预防家庭暴力机构的代表。这个阶段运动的手段是电视广告,社会知名人士通过广告展示照看孩子的正确方式。

359. 全国制止暴力运动的第二阶段的主题是“我仁爱,我不能坐视不管”,对象是整个社会,鼓励人们在碰到暴力侵害儿童时要做出反应。这个阶段运动的手段是电视、电台广告、海报、传单、小册子、网站及国家能力中心的干预热线。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网站载有为地方政府准备的材料(传单、海报、提供给专业人士的小册子)的样本。

360. 运动第三阶段的工作主题是“好家长”,对象是(0至3岁)婴儿的父母和监护人。其主要目的是传授如何对待在抚养孩子过程中出现的压力,并让参与者认识到打孩子不是有效的教育方法。这一运动也将使用电视、电台发广告的手段。

361。由国家能力中心和孤儿基金会起草海报、传单和小册子,由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发行,并送各省的执法官,以便他们向各乡、区地方政府发送。

362. 全国制止暴力运动的最后阶段定于2009年秋季展开,主题是“没有暴力的童年”,其目标是告诉人们,采用体罚来教育孩子是无效的。这一阶段的宣传手段将包括在电视台发广告、宣传资料、小册子,宣传教育孩子的其他非暴力方法。

363. 该运动的预期结果如下:

减少家庭暴力现象的范围;

改变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态度;

教育年轻一代担负起负责任的家庭角色。

364. 在地方一级,各省完成了这项运动,编写并分发了向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指南。各省政府还为各行各业专业人士举办了如何应对侵害儿童的暴力问题的跨领域培训。

表格43家庭暴力案件诉讼

法律资格 ( 《 刑法 》 )

诉讼

罪行

起诉 终结

启动

终结

判明

查明

2003 年

第 207 条第 1 款

38 159

38 896

23 166

23 205

22 556

第 207 条第 2-3 款

219

307

222

225

214

2004 年

第 207 条第 1 款

37 247

38 926

22 399

22 448

21 739

第 207 条第 2-3 款

260

300

211

211

197

2005 年

第 207 条第 1 款

37 457

38 956

22 450

22 479

21 644

第 207 条第 2-3 款

249

298

202

202

199

2006 年

第 207 条第 1 款

39 431

40 831

24 238

24 262

22 954

第 207 条第 2-3 款

292

399

305

307

292

2007 年

第 207 条第 1 款

34 687

37 468

22 561

22 600

21 229

第 207 条第 2-3 款

264

323

239

238

225

2008 年

第 207 条第 1 款

33 992

36 141

20 998

21 023

19 744

第 207 条第 2-3 款

214

254

169

169

158

表格44

有效判刑 的 成 年 人

2005 年

犯罪 ( 1969 年 《 刑法 》 )

判刑人数 总数

包括

纯粹罚款

限制自由

总数

包括缓刑

总数

包括缓刑

判刑

1-3 月

4-6 月

7-12 月

多于 1 年 -2 年

为社区 工作

从费用 扣除

第 184 条第 2 款

-

-

-

-

-

-

-

-

-

-

-

第 207 条第 1 款

16 029

226

38

832

82

16

142

674

-

811

21

第 207 条第 1 款 ( 伤害未成年人 )

45

-

-

-

-

-

-

-

-

-

-

第 207 条第 2 款

71

1

-

-

-

-

-

-

-

-

-

第 207 条第 2 款 ( 伤害未成年人 )

1

-

-

-

-

-

-

-

-

-

-

第 207 条第 3 款

55

-

-

-

-

-

-

-

-

-

-

第 207 条第 3 款连同 第 1 款

30

-

-

-

-

-

-

-

-

-

-

第 207 条第 3 款连同 第 1 款 ( 伤害未成年人 )

1

-

-

-

-

-

-

-

-

-

-

第 207 条第 3 款连同 第 2 段 ( 伤害未成年人 )

1

-

-

-

-

-

-

-

-

-

-

表格44(续)

犯罪 ( 1969 年 《 刑法 》 )

包括 :

监禁

总数

包括 缓刑

判刑

1 月

2 月

3 月

4-5 月

6 月

7-11 月

1 年

多于 1 年-少于 <2 年

2 年

多于 2 年-少于 3 年

3 年

多于 3-5 年

多于 5-8 年

多于 8-10 年

多于 10-15 年

第 184 条第 2 款

-

-

-

-

-

-

-

-

-

-

-

-

-

-

-

-

-

第 207 条第 1 款

14 934

13 601

8

9

155

399

1 683

3 519

5 395

2 846

878

22

14

6

-

-

-

第 207 条第 1 款 ( 伤害未成年人 )

45

40

-

-

-

1

4

11

21

7

-

-

-

1

-

-

-

第 207 条第 2 款

70

29

-

-

-

-

-

5

8

21

16

4

6

5

2

3

-

第 207 条第 2 款 ( 伤害未成年人 )

1

-

-

-

-

-

-

-

-

-

-

1

-

-

-

第 207 条第 3 款

55

39

-

-

-

-

1

1

1

3

41

1

6

1

-

-

-

第 207 条第 3 款连同 第 1 款

30

20

-

-

-

-

-

-

-

1

21

4

1

3

-

-

-

第 207 条第 3 款连同 第 1 款 ( 伤害未成年人 )

1

-

-

-

-

-

-

-

1

-

-

-

-

-

-

-

-

第 207 条第 3 款连同 第 2 款 ( 伤害未成年人 )

1

-

-

-

-

-

-

-

-

-

1

-

-

-

-

-

-

表格44(续)

2006年

犯罪 ( 1969 年 《 刑法 》 )

判刑人数 总数

包括 :

纯粹罚款

限制自由

总数

包括 缓刑

总数

包括缓刑

判刑人数总数

1-3 月

4-6 月

7-12 月

多于 1 年 - 2 年

为社区工作

从费用扣除

第 184 条第 2 款

-

-

-

-

-

-

-

-

-

-

-

第 207 条第 1 款

16 278

199

36

722

71

14

141

567

-

708

14

第 207 条第 1 款 ( 伤害未成年人 )

-

-

-

-

-

-

-

-

-

-

-

第 207 条第 2 款

38

-

-

-

-

-

-

-

-

第 207 条第 2 款 ( 伤害未成年人 )

2

-

-

-

-

-

-

-

-

-

-

第 207 条第 3 款

69

1

-

-

-

-

-

-

-

-

-

第 207 条第 3 款 ( 伤害未成年人 )

1

第 207 条第 3 款连同 第 1 款

35

-

-

-

-

-

-

-

-

-

-

第 207 条第 3 款连同 第 1 款 ( 伤害未成年人 )

-

-

-

-

-

-

-

-

-

-

-

第 207 条第 3 款连同 第 2 款 ( 伤害未成年人 )

-

-

-

-

-

-

-

-

-

-

-

表格44(续)

犯罪 ( 1969 年 《 刑法 》 )

包括 :

监禁

总数

包括 缓刑

判刑

1 个 月

2 个 月

3 个 月

4 - 5

个 月

6 个 月

7-11 个 月

1 年

多于 1 年-少于 2 年

2 年

多于 2 年 - 少于 3 年

3 年

多于 3-5 年

多于 5-8 年

多于 8-10 年

多于 10-15 年

第 184 条第 2 款

-

-

-

-

-

-

-

-

-

-

-

-

-

-

-

-

-

第 207 条第 1 款

15 190

13 539

6

5

157

373

1 630

3 489

5 306

3 180

965

38

27

11

2

-

1

第 207 条第 1 款 ( 伤害未成年人 )

38

27

-

-

-

2

2

8

12

9

4

-

1

-

-

-

-

第 207 条第 2 款

40

20

-

-

-

-

-

2

9

3

15

1

7

3

-

-

-

第 207 条第 2 款 ( 伤害未成年人 )

2

-

-

-

-

-

-

-

-

-

1

-

1

-

-

-

第 207 条第 3 款

68

56

-

-

-

-

1

-

-

1

56

5

3

1

1

-

-

第 207 条第 3 款 ( 伤害未成年人 )

1

-

-

-

-

-

-

-

-

1

-

-

-

-

第 207 条第 3 款连同 第 1 款

35

2 4

-

-

-

-

-

-

-

1

29

1

3

1

-

-

-

第 207 条第 3 款连同 第 1 款 ( 伤害未成年人 )

-

-

-

-

-

-

-

-

-

-

-

-

-

-

-

-

-

第 207 条第 3 款连同 第 2 款 ( 伤害未成年人 )

-

-

-

-

-

-

-

-

-

-

-

-

-

-

-

-

-

表格44(续)

2007年

犯罪( 1969 年 《 刑法 》 )

判刑人数总数

包括

纯粹罚款

限制自由

总数

包括 缓刑

总数

包括 缓刑

判刑

1 - 3 个月

4 - 6 个 月

7 - 12 个 月

多于 1 年 - 少于 2 年

为社区 工作

从费用 扣除

第 207 条第 1 款

15 233

175

24

650

54

10

115

525

-

627

23

第 207 条第 1 款 ( 伤害未成年人 )

47

-

-

-

-

-

-

-

-

-

-

第 207 条第 2 款

52

1

-

-

-

-

-

-

-

-

-

第 207 条第 2 款 ( 伤害未成年人 )

1

-

-

-

-

-

-

-

-

-

-

第 207 条第 3 款

42

-

-

-

-

-

-

-

-

-

-

第 207 条第 3 款 ( 伤害未成年人 )

1

-

-

-

-

-

-

-

-

-

-

第 207 条第 3 款连同 第 1 款 ( 伤害未成年人 )

27

-

-

-

-

-

-

-

-

-

-

第 207 条第 3 款连同 第 2 款 ( 伤害未成年人 )

1

-

-

-

-

-

-

-

-

-

-

表格44(续)

犯罪( 1969 年《刑法》)

包括

监禁

总数

包括 缓刑

判刑

1 个 月

2 个 月

3 个 月

4-5 个 月

6 个 月

7-11 个 月

1 年

多于 1 年-少于 2 年

2 年

多于 2 年 - 少于 3 年

3 年

多于 3-5 年

多于 5-8 年

多于 8- 10 年

多于 10-15 年

第 207 条第 1 款

14 386

12 809

4

6

156

385

1 657

3 427

4 925

2 857

904

30

24

9

1

1

-

第 207 条第 1 款 ( 伤害未成年人 )

47

39

-

-

-

1

2

13

11

15

5

-

-

-

-

-

-

第 207 条第 2 款

51

21

-

-

-

1

2

4

4

7

15

3

5

7

2

1

-

第 207 条第 2 款 ( 伤害未成年人 )

1

-

-

-

-

-

-

-

-

-

1

-

-

-

-

-

-

第 207 条第 3 款

42

34

-

-

-

-

-

1

-

2

36

3

-

-

-

-

-

第 207 条第 3 款 ( 伤害未成年人 )

1

-

-

-

-

-

-

-

-

-

-

-

-

-

-

-

-

第 207 条第 3 款连同 第 1 款 ( 伤害未成年人 )

27

18

-

-

-

-

-

-

2

1

21

2

-

1

-

-

-

第 207 条第 3 款连同 第 1 款 ( 伤害未成年人 )

1

1

-

-

-

-

-

-

-

-

1

-

-

-

-

-

-

表格45区法院一审判刑的成年人

200 5 年

法律资格 ( 《 刑法 》 )*

判刑人数总数

监禁

限制自由

纯粹罚款

判决前临时逮捕

中止诉讼

总数

包括 有条件 缓刑

1 个 月

2 个 月到 5 个 月

6 个 月到 1 年

1 年 to 2 年

2 年 到 5 年

5 年到 8 年

8 年以上

总数

包括 有条件 缓刑

总数

总数中 包括 的有条件 缓刑

总数

包括依照 《 刑事诉讼法 》 的 诉讼程序

第 11 条 第 1 款

第 17 条 第 1 款

第 3 、 4 款

第 6 款

第 207 条第 1 款

16 922

15 785

14 253

15

629

10 999

4 022

118

1

1

877

79

259

25

649

1 364

36

774

16

第 207 条第 2 款

62

62

32

-

2

14

32

12

2

-

-

-

-

-

25

2

-

2

-

第 207 条第 3 款

83

81

52

-

3

6

58

12

1

1

2

-

-

-

18

2

-

1

-

2006 年

法律资格 ( 《 刑法 》 )*/

判刑 人数总数

监禁

限制自由

纯粹罚款

判决前临时逮捕

中止诉讼

总数

包括 有条件 缓刑

1 个 月

2 个 月到 5 个 月

6 个 月到 1 年

1 年 to 2 年

2 年 to 5 年

5 年到 8 年

8 年以上

总数

包括 有条件 缓刑

总数

总数中 包括 的有条件 缓刑

总数

包括依照 《 刑事诉讼法 》的 诉讼程序

第 11 条 第 1 款

第 17 条 第 1 款

第 3 、 4 款

第 6 款

第 207 条第 1 款

17 171

16 191

14 359

7

650

10 878

4 523

129

3

1

758

59

215

25

950

1 167

30

580

10

第 207 条第 2 款

54

54

23

-

1

13

19

21

-

-

-

-

-

-

25

3

-

-

-

第 207 条第 3 款

109

108

74

-

3

7

72

22

3

1

1

1

-

-

23

2

-

1

-

表格 45( 续 )

2007 年

法律资格 ( 《刑法》 )*

判刑人数总数

监禁

限制自由

纯粹罚款

判决前临时逮捕

中止诉讼

总数

包括有条件 缓刑

1 个 月

2 个 月到 5 个 月

6 个 月到 1 年

1 年到 2 年

2 年到 5 年

5 年 到 8 年

8 年以上

总数

包括有条件缓刑

总数

包括有条件缓刑

总数

包括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诉讼程序

第 11 条 第 1 款

第 17 条 第 1 款

第 3 、 4 款

第 6 款

第 207 条第 1 款

16 850

15 934

14 045

4

632

10 922

4 243

130

1

2

701

44

211

25

1 000

1 112

27

547

13

第 207 条第2款

46

45

14

-

-

6

16

19

3

1

-

-

1

-

24

3

-

-

-

第 207 条第 3 款

121

120

88

-

1

29

72

17

-

1

1

-

-

-

21

2

-

1

-

2008 年

法律资格 ( 《刑法》 )*

判刑人数总数

监禁 t

限制自由

纯粹罚款

判决前临时逮捕

中止诉讼

总数

包括有条件 缓刑

1 个 月

2 到 5 个 月

6 个 月到 1 年

1 年到 2 年

2 年到 5 年

5 年到 8 年

8 年以上

总数

包括有条件缓刑

总数

总数中包括的有条件缓刑

总数

包括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诉讼程序

第 11 条 第 1 款

第 17 条 第 1 款

第 3 、 4 款

第 6 款

第 207 条第 1 款

15 046

14 103

12 461

4

699

10 000

3 299

98

2

1

729

46

214

24

739

1 060

11

504

7

第 207 条第 2 款

53

53

25

-

3

10

23

15

2

-

-

-

-

-

15

5

-

2

-

第 207 条第 3 款

96

96

66

1

4

11

66

14

-

-

-

-

-

-

18

5

-

5

-

表格46受害人员

2005 年

法律资格 ( 《 刑法 》 )

受害人数 */

未成年人

妇女

第 207 条第 1 款

4427

15097

第 207 条第 2 款

24

94

第 207 条第 3 款

32

50

2006 年

法律资格 ( 《 刑法 》 )

受害人数 * /

未成年人

妇女

妇女第 207 条第 1 款

4 374

15 174

第 207 条第 2 款

12

33

第 207 条第 3 款

29

68

2007 年

法律资格 ( 《刑法》 )

受害人数 */

未成年人

妇女

第 207 条第 1 款

4 352

14 123

第 207 条第 2 款

29

61

第 207 条第 3 款

31

71

2008 年

法律资格 ( 《刑法》 )

受害人数 */

未成年人

妇女

第 207 条第 1 款

3 771

12 702

第 207 条第 2 款

17

32

第 207 条第 3 款

36

56

*/在上述法律资格的基础上审理的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和妇女人数。如果被判决(判刑)的人伤害几个人,这些人中每个人都应该单独显示。没有下述人士受伤害的数据:男性以及其他程度的血亲或姻亲。

问题25请提供补充资料,包括分类统计数据,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保护儿童的措施,使其免受任何形式的剥削,并防止他们受雇于可能危险或对其健康和发展有害的工作(报告,第443 至446 段,第937 至979 段)。

365. 按照第94/33 号指令的规定,波兰根据欧洲联盟在工作场所保护青少年的标准调整其法律的一个阶段是,在《劳动法》中加入第3045条,对最低就业年龄16岁(《宪法》第65条第3款和《劳动法》第190条第2款)的例外原则作出规定。《劳动法》第3045条允许不满16岁的孩子在雇佣关系框架和提供服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框架内从事工作。

366. 若有法定代表或监护人的事先同意,并持有劳动监察员签发的许可证,孩子可以在文化、艺术、体育、广告等领域从事工作。因此,在就业或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工作(形成就业关系或签署民事法律合同)之前,主管劳动监察员应向雇佣孩子的实体发放聘用孩子的许可证。在文化、艺术、体育或广告业等领域经营的实体应提交许可证申请。申请书应包括:

孩子的法定代表或监护人对孩子参加工作或从事其他有报酬工作的书面同意;

心理和教育咨询中心对孩子参加工作或从事其他有报酬工作的无禁忌意见;

医生对孩子参加工作或从事其他有报酬工作的无禁忌证明;

如果有关孩子有上学受教育的义务,校长对孩子参加工作或从事其他有报酬工作的意见。

367. 如果主管劳动监察员根据所提供文件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孩子参加的工作或从事的其他有报酬的工作会危及孩子的生命、健康、心理和生理发育、或履行受教育的职责,劳动监察员就应当拒绝签发许可证。许可证的发放或拒绝都需要行政决定,可就决定向地区劳动监察员申述。

368. 劳动监察员签发的许可证载有有关孩子、其法定代表或监护人的个人信息及从事特定活动的实体的信息。劳动监察员在许可证上注明孩子从事的工作或其他有报酬的工作。劳动监察员还规定孩子从事工作或其他有报酬工作的期限。根据《劳动法》第3045条第5款和第4款的措词,排除签署没有规定工作期限的合同的可能性。根据《宪法》第65条第3款,禁止长期雇佣未满16岁的孩子。

369. 与规定了年轻成年人就业一般条件的《劳动法》第九节相反,议员命令,对涉及孩子就业的每一件案子都应严格进行个案审批。劳动监察员应根据每一个孩子的利益或类型,个案确定每一个孩子从事工作或其他有报酬的工作所允许的每天工作时间、工作性质或工作条件,并在签发的许可证上写明。除了诸如休假时间、医疗保健、健康和安全等日常数量以外,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与孩子工作时间有关的问题。《劳动法》的其他规定,适用于在劳动监察员签发的许可证上没有注明的与孩子签署的雇佣合同。《民法》的规定,特别是有关权限的规定(《民法》第750条),适用于民法协议。

370. 除非劳动监察员在许可证上另有注明,《劳动法》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适用于与孩子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终止,而《民法》的有关规定则适用于民事法律合同的终止。除了明确规定的案件,劳动监察员一旦收回许可证,就应当认定与孩子的合同已经终止。劳动监察员一旦接到孩子法定代表或监护人或有关行政官员的要求,并发现孩子的工作条件不符合签发的许可证的规定,就总是应该收回许可证。在这种情况下,雇佣孩子的实体应该立即终止与孩子的合同,并应支付与通知终止合同所需时间的薪酬等值的赔偿金。

371. 2005-2008年期间,地方劳动监察部门收到了1,049份要求颁发孩子(未满16岁)参加工作或从事其他有报酬工作的许可证申请。劳动监察部门作出1,655项批准决定。没有发现收回许可证的情况。绝大多数申请就业的孩子在戏剧和歌剧表演业工作,偶尔也有从事广告和出版工作的。2005-2008年期间,向从事赢利职业表演的年轻运动员发放了10个许可证。

表格47

申请

决定

积极决定

消极决定

2005年

389

417

410

7

2006年

245

398

392

6

2007年

201

376

376

0

2008年

214

464

464

0

总数

1049

1655

1642

13

372. 国家劳动监察部的经验表明,并非所有在文化、艺术、体育、广告行业经营并雇佣16岁以下孩子参加工作或从事其他赚钱职业的实体都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交许可证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孩子很可能在不合适的条件下工作。

373. 国民教育和体育部长2002年7月1日就实用职业培训颁布的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实用职业训练课程时间,16岁以下孩子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16岁以上学生8小时。根据条例第5条第2款,对于18岁以上的学生,在合理的情况下,可延长实用职业培训课程时间,但一天不超过12小时,而且仍保持规定的每周课程时间。除非雇主或个别农业企业由于其工作种类或工作组织需要延长日常工作时间,否则,不得延长实用职业培训课程的时间。此外,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实用职业培训也可采取轮班制,但不能让18岁以下学生参加夜间培训。

374. 2006-2008年期间,在“防止青少年社会不适应和犯罪方案”的框架内,组织了许多行动。地方政府为实施帮助青少年的地方倡议行动,2007年收到210万波兰兹罗提,2008年收到2,068,705 波兰兹罗提(2007年39个市和71 个区实施了项目,2008年38个市和26 个区分别实施了项目)。在市一级,集中在支持遭受社会病症危害的家庭和儿童日托中心方面执行项目。在区一级,则主要针对正在经历独立过程的青年和在护理或教育中心的少年儿童开展项目。

问题26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缔约国是否根据《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通过了对贩运的定义。也请提供近期的统计数据,说明因为性剥削的目的而被贩运的人数,并提供资料,说明起诉和定罪的情况以及对肇事者的处罚情况。采取了哪些措施保护贩运的受害者,并为他们提供援助和物资支持(报告,第980 至993 段)?

375. 正在进行立法工作,通过执行《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中规定的“贩运人口”的定义,出台“奴役”的定义及这些犯罪行为的惩罚条款,修改《刑法》和法规(《刑法》的引言条款)。

376. 预计将对《刑法》作如下修改:

有人提议在《刑法》第21、22、23、24款之后增补下列条款:

“(22)人口贩运指通过下列方式招募、运送、转让、窝藏或接收人口:

(1)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其他形式的胁迫;

(2)绑架;

(3)欺诈;

(4)欺骗或利用他人的错误或不能正确理解所采取行动的含义;

(5)滥用权力或利用危急情况或弱势地位;

(6)违反《刑法》规定,出于剥削目的,包括尤其是卖淫、色情或其它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乞讨、奴役或侮辱人格尊严的其他形式的剥削,或为了获取细胞、组织或器官的目的,提供或接收物质利益或个人好处,或向能够控制他人的人允诺物质利益或个人好处。

(23)如涉及少年,《刑法》第22条第(1)至(6)款所述方法和措施的适用不构成把肇事者行为作为贩卖人口的条件。

(24)奴役一种依赖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把人当成自己财产。”;

有人建议在第189条后增加第189a条,具体措词如下:

“第189a条

(1)凡从事贩运人口,即使有本人同意,均应受到不少于3年监禁的处罚。

(2)凡为本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做准备工作者,均应受到3个月至5年的监禁处罚。

(3)凡为了获得物质利益,违反本《刑法》之规定,组织孩子的收养事宜者,均应受到3个月至5年的监禁处罚。”;

有人建议废除第204条第4款。

有人建议废除第253条。

377. 也有人建议废除1997年6月6日通过的《〈刑法〉引言条款法》第8条。

378. 4有人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25条第1、第2款的措词修改如下:

“(2) 《刑法》第十六和十七章及第140-142条、第148(4)条、第 149条、第 150(1)条、第151-154条、第156(3)条、第158(3)条、第163(3) 和(4)条、第165(1)、(3) 及(4)条、第166(1)条、第173(3)和(4)条、第185(2)条、第189a(2)条、第210(2)条、第252条、第253(2)条、第258(1)-(3)条、第265(1)和(2)条、第269条、第278(1) 和(2)条连同第294条、第284(1)和(2) 条连同第294条、第286(1) 连同第294条、第287(1)条连同第294条、第296(3)条连同第299条规定的轻罪。”

379. 修正草案目前正处于部间磋商阶段。

380. 如涉及贩卖妇女的案件,作证之后,受害者往往返回原籍国,无法保证受害者在审判时出庭作证。因此,《刑事诉讼法》第316条第3款是至关重要的。这一条款规定,法院可在诉讼筹备阶段质询证人。《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使用技术装置对证人进行远距离质询的可能性。这些办法的实施,是为了确保保护受害者,包括使受害人有可能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出庭作证和使用匿名作证机制。

381. 自2009年1月起,将反思期从2个月延长至3个月(在反思期间,贩运人口的受害人可就是否与执法当局合作作出决定)。

382. 2003年以来,政府行政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已经制定了行动方案。“制止和防止人口贩卖部际小组”通过了2009-2010年第四个《防止和制止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草案。制定这个方案之所以必要,是由于为强迫劳动或犯罪活动目的而进行的贩运人口的现象增加,贩卖儿童的案例和为乞讨目的而贩卖儿童的案例数量增加了。过去几年,主要问题是国际人口贩运以及向人口贩运受害者的第三国公民提供支持和保护。目前,关于波兰国内贩运受害者的问题与欧盟内部人口贩运问题同等重要。随着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加入欧盟,欧盟内部人口贩运现象日趋重要。

383. 国家方案的具体目标包括:

向潜在受害者和受害者提供支助的机构的代表及起诉贩卖人口罪的机构传播有关信息:开展宣传运动,宣传对象是青年人(贩卖人口)、去国外找工作的人士、为工作在波兰居住的人士(为强迫劳动而贩运人口);

通过改善结构、法律工具及采纳最佳做法,提高负责起诉人口贩运罪的机构的行动效率:加强波兰各省警察总部和首都警察总部负责处理贩运人口案件的刑事案件部门的结构;各省组织处理人口贩运试点组,在参与打击人口贩运的机构和部门之间交流信息;为打击以强迫劳动为目的的人口贩运,培训边防人员、警务人员及劳动监察员;

扩大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支持的范围,提高开展这方面活动的质量:制定并实施全面满足人口贩运受害者及受害者(证人)需要的理念(全国人口贩运受害者干预与咨询中心),并制定一个人口贩运受害儿童的支持(保护)模式。

384. 打击和预防人口贩运系统以警察、边防、检察官办公室的现有结构为基础。波兰警察总部和边境警卫队总部任命组建了专门工作队。他们的任务包括协调和监督设在警察总部和边境警卫队的协调员和小组的活动。它们包括:

“全国打击贩运人口、人体器官、儿童色情和恋童癖的小组”;

“边境警卫队打击和防止人口贩运罪活动连续监测和协调小组”。

385. 2007年6月,上诉检察官办公室任命检察官担任人口贩运案件和国家检察官办公室有组织犯罪部外地办事处的顾问。检察官是确保有效起诉人口贩运罪、向受害者提供援助的制度的一个环节。自2009年4月1日起,担任人口贩运案件顾问的检察官在上诉检察官办公室工作(有组织犯罪问题办事处外地机构已经关闭)。

386. “打击和防止人口贩卖部际小组”起草了“执法官员处理贩卖人口案件行动准则”。经过两年的使用,已推出并实施新版本。

387. 2008年1月至12月,全国打击人口贩运小组的官员参加了有关打击和防止人口贩运罪的12个全国培训计划、7个国际培训方案、教育研讨会及会议。

388. 2008年,全国打击人口贩运小组起草了“关于打击涉及强迫受害者乞讨的人口贩运观念”,用来分析诊断人口贩运和制止人口贩运现象。除其他外,该文件包含了下列有关建议:负责预防的部门如何识别乞讨现象,收集《轻罪法》第58条和第104条规定的行动(乞讨、包括诱导乞讨)的资料的必要性,各省需要成立打击人口贩运小组,指导强迫人口贩运的受害者、特别是儿童进行乞讨的问题。

389. 自2006年1月1日以来,根据内务和行政部与“大路”基金会签署的打击人口贩运公共任务委托合同,实施了一个以外国人为对象的“支持和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证人)方案”。其任务包括:危机干预,协助受害人与执法部门、司法执行部门联系――法律咨询,协助受害人取得合法滞留和安全返回其原籍国。

390. 从2009年4月起,波兰人和外籍受害者危机干预中心,将由通过这项公共任务的公开竞标程序而选中的一个非政府组织来管理。危机干预中心将负责执行以下任务:

为人口贩运受害者(证人)提供一周7天、一天24小时畅通的求助热线;

在身份识别方面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帮助;

危机干预;

为做人口贩运受害人的工作,向国家和自治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向个人和机构提供预防方面的咨询意见;

经营人口贩运受害者庇护所;

制定并实施全面满足人口贩运受害者和受害者(证人)需要的概念。

391. 警方采取行动,揭露无家可归现象和随之而来的社会风险,并遏制这一社会痼疾。他们通过识别孤独和脆弱人群,加强巡视无家可归者和乞丐的居住区和集聚场所,查明相关罪行和违法行为,来完成任务。据观察,外国人(特别是罗马尼亚籍人)和波兰公民都有人进行乞讨,但通常是残疾人,他们存在生存问题,而乞讨已成为他们的一种谋生方式,而且是一种比较容易的谋生方式。

392. 有供养儿童和脆弱者义务的人却通过迫使他们乞讨剥削他们,这是最极端形式的剥削和道德腐败。警方开展全方位的行动,以确定乞讨行为的规模和类型,并确定开展什么样的制止乞讨的活动。对这些活动进行了一次系统审查,特别是要确定是否仍存在剥削儿童、弱势者及残疾人的情况。与市警卫队、铁路安全部门及社会支助人员共同合作,开展了这项行动。

393. 为了查明无家可归现象的规模,提高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效率,已指定波兰各省警察总部及区警察总部协调员担负开展有关无家可归和乞讨问题的活动的责任。协调员必须行动起来,查明无家可归和乞讨现象,绘制和更新无家可归者和乞讨者聚集场所和行乞场所的地图。他们的任务还包括,设立一个有关支助、政府和社会机构等信息的数据库,与这些机构进行合作,以确定(特别是在秋、冬季)夜间收容所的数目。如没有收容所,采取行动,设法找到免费场地和设施。他们还应与这些机构的值班人员进行合作,以更新关于无家可归者支助设施的信息。如警方发现有人因经济困难而行乞,应告知社会支助中心。

394. 在执行解决行乞和无家可归问题的任务时,警方与国家机构、自治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如家庭法院)、城市委员会、市委员会、地区委员会、区社会支助中心、预防吸毒中心、市(镇)卫队、无家可归者居住中心、住房经理和住房合作社等保持密切合作。

表格48贩卖人口,《刑法》第253条第1款

查获率(比例)

2004 年

95.5

2005 年

89.5

2006 年

83.3

2007 年

100

2008 年

98.3

犯罪者

犯罪嫌疑人

外国国民 犯罪者

总数

妇女

男子

2004 年

21

2

19

-

2005 年

9

2

7

-

2006 年

9

4

5

3

2007 年

23

7

16

4

2008 年

17

3

14

4

受害者

总数

其中:

外国人

未成年人

2004 年

35

3

3

2005 年

17

12

-

2006 年

16

-

-

2007 年

859

-

-

2008 年

62

14

-

表格49贩卖人口(非法领养),《刑法》第253条第2款

查获率(比例)

2004 年

-

2005 年

100

2006 年

-

2007 年

-

2008 年

-

犯罪者

犯罪嫌疑人

外国国民 犯罪者

总数

妇女

男子

2004 年

-

-

-

-

2005 年

1

-

1

-

2006 年

-

-

-

-

2007 年

-

-

-

-

2008 年

-

-

-

-

受害者

总数

其中 :

外国人

未成年人

2004 年

-

-

-

2005 年

-

-

-

2006 年

-

-

-

2007 年

-

-

-

2008 年

-

-

-

表格50迫使他人从事卖淫,《刑法》第 203 条

查获率(比例)

2004 年

93.5

2005 年

91.4

2006 年

100

2007 年

92.7

200 8 年

97.1

犯罪者

犯罪嫌疑人

外国国民犯罪者

总数

妇女

男子

2004 年

29

5

24

7

2005 年

17

3

14

4

2006 年

31

6

25

2

2007 年

26

11

15

1

2008 年

23

4

19

6

受害者

总数

其中:

外国人

未成年人

2004 年

47

2

5

2005 年

34

-

5

2006 年

44

4

2

2007 年

38

-

11

2008 年

28

2

-

表格51从卖淫获得物质利益,《刑法》第 204条第 1 和 2款

查获率(比例)

2004年

97.6

2005年

97.6

2006年

98.1

2007年

98.5

2008年

98.6

犯罪者

犯罪嫌疑人

外国国民 犯罪者

总数

妇女

男子

2004 年

186

44

142

19

2005 年

196

52

144

15

2006 年

104

31

73

5

2007 年

122

39

83

3

2008 年

138

41

97

2

受害者

总数

其中:

外国人

未成年人

2004 年

-

-

-

2005 年

-

-

-

2006 年

-

-

-

2007 年

-

-

-

2008 年

-

-

-

表格52从未成年人卖淫获得物质利益,《刑法》第 204条第3款

查获率(比例)

2004年

97.7

2005年

100

2006年

93.1

2007年

99.7

2008年

100

犯罪者

犯罪嫌疑人

外国国民 犯罪者

总数

妇女

男子

2004 年

18

5

13

-

2005 年

42

17

25

1

2006 年

27

10

17

-

2007 年

23

7

16

-

2008 年

18

9

9

-

受害者

总数

其中 :

外国人

未成年人

2004 年

67

-

55

2005 年

78

1

67

2006 年

46

-

45

2007 年

242

1

242

2008 年

28

-

28

表格53为让他或她在国外从事卖淫活动而绑架他人,《刑法》第 204条第4款

查获率(比例)

2004 年

100

2005 年

66.7

2006 年

100

2007 年

100

2008 年

66.7

犯罪者

犯罪嫌疑人

外国国民犯罪者

总数

妇女

男子

2004 年

4

2

2

-

2005 年

1

1

-

-

2006 年

2

-

2

-

2007 年

2

-

2

-

2008 年

4

1

3

2

受害者

总数

其中 :

外国人

未成年人

2004 年

9

-

-

2005 年

5

-

-

2006 年

2

-

-

2007 年

1

-

-

2008 年

4

-

-

表格54卖淫:从事卖淫人数

公民

路边卖淫

在 护送机构和其他地方卖淫

总数

年龄

年龄

15 岁以下

15-18 岁

18 岁以上

15 岁以下

15-18 岁

18 岁以上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波兰人

2

7

517

3

1

23

1 928

15

2 496

白俄罗斯人

7

112

119

立陶宛 人

1

3

4

乌克兰人

18

401

419

保加利亚人

1

190

21

212

俄罗斯人

12

12

捷克人

1

1

罗马尼亚人

4

1

5

蒙古人

1

1

哈萨克 人

2

2

合计

2

-

8

-

738

3

1

-

23

-

2 481

15

3 271

751

2 520

诉讼程序

1999 年

法定资格 ( 《刑法》 )

判 定 犯罪

以一项动议结案

起诉书

中止诉讼

《刑事诉讼 法》第 11 条第  1 款

有条件

有 禁止起诉理由

原因

缺乏 罪 证

未查获罪犯

第 203 条

24

23

-

-

-

-

1

第 204 条第  1 和 2 款

156

155

-

-

-

-

-

第 204 条第  3 款

20

20

-

-

-

-

-

第 204 条第 4 款

3

3

-

-

-

-

-

第 253 条第 1 款

5

1

-

-

-

-

3

第 253 条第 2 款

3

2

-

-

-

-

1

2000 年

法定资格 ( 《刑法 》 )

判定 犯罪

以一项动议结案

起诉书

中止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 11条第1款

条件

有禁止起诉理由

原因

缺乏 罪证

未查获 罪犯

第 203 条

26

24

-

-

-

-

2

第 204 条第  1 和 2 款

168

162

-

-

-

2

3

第 204 条第  3 款

30

30

-

-

-

-

-

第 204 条第 4 款

6

6

-

-

-

-

-

第 253 条第 1 款

19

13

-

-

1

1

4

第 253 条第 2 款

-

-

-

-

-

-

-

2001 年

法定资格 ( 《刑法》 )

判定 犯罪

以一项动议结案

起诉书

中止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第  1 款

有条件

有禁止起诉理由

原因

缺乏 罪证

未查获 罪犯

第 203 条

48

43

-

-

-

-

3

第 204 条第  1 和 2 款

436

423

-

-

1

1

6

第 204 条第  3 款

43

42

-

-

-

-

-

第 204 条第 4 款

10

8

-

-

-

-

2

第 253 条第 1 款

24

23

-

-

-

-

1

第 253 条第 2 款

1

1

-

-

-

-

-

2002 年

法定资格 ( 《刑法》 )

判定 犯罪

以一项动议结案

起诉书

中止诉 讼

《刑事诉讼法》 第 11 条第  1 款

有条件

有禁止起诉理由

原因

缺乏 罪证

未查获 罪犯

第 203 条

63

59

-

-

-

-

4

第 204 条第  1 和 2 款

317

312

-

-

1

1

3

第 204 条第  3 款

45

42

-

-

-

2

1

第 204 条第 4 款

2

2

-

-

-

-

-

第 253 条第 1 款

8

6

-

-

-

-

2

第 253 条第 2 款

-

-

-

-

-

-

-

2003 年

法定资格 ( 《刑法》 )

判定 犯罪

以一项动议结案

起诉书

中止 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第  1 款

有条件

有禁止起诉 理由

原因

缺乏 罪证

未查获罪犯

第 203 条

47

42

-

-

-

-

5

第 204 条第  1 和 2 款

250

246

-

-

-

-

2

第 204 条第  3 款

34

33

-

-

1

-

-

第 204 条第 4 款

3

3

-

-

-

-

-

第 253 条第 1 款

21

11

-

-

-

-

10

第 253 条第 2 款

-

-

-

-

-

-

-

2004 年

法定资格 ( 《刑法》 )

判定 犯罪

以一项动议结案

起诉书

中止 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第  1 款

有条件

有禁止起诉 理由

原因

缺乏 罪证

未查获罪犯

第 203 条

46

43

-

-

-

-

3

第 204 条第  1 和 2 款

376

367

-

-

-

-

9

第 204 条第  3 款

43

42

-

-

-

-

1

第 204 条第 4 款

6

6

-

-

-

-

-

第 253 条第 1 款

44

42

-

-

-

-

2

第 253 条第 2 款

-

-

-

-

-

-

-

2005 年

法定资格 ( 《刑法》 )

判定 犯罪

以一项动议结案

起诉书

中止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第  1 款

有条件

有禁止起诉 理由

原因

缺乏 罪证

未查获罪犯

第 203 条

35

32

-

-

-

-

3

第 204 条第  1 和 2 款

422

395

1

16

-

4

6

第 204 条第  3 款

59

57

-

1

-

-

-

第 204 条第 4 款

3

2

-

-

-

-

1

第 253 条第 1 款

19

17

-

-

-

-

2

第 253 条第 2 款

1

1

-

-

-

-

-

2006 年

法定资格 ( 《刑法》 )

判定 犯罪

以一项动议结案

起诉书

中止 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第  1 款

有条件

有禁止起诉 理由

原因

缺乏 罪证

未查获罪犯

第 203 条

42

41

-

-

-

-

-

第 204 条第  1 和 2 款

205

201

-

-

-

2

2

第 204 条第  3 款

29

23

-

-

-

-

2

第 204 条第 4 款

3

3

-

-

-

-

-

第 253 条第 1 款

18

14

-

-

-

-

3

2007 年

法定资格 ( 《刑法》 )

判定 犯罪

以一项动议结案

起诉书

中止 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第  1 款

有条件

有禁止起诉 理由

原因

缺乏 罪证

未查获罪犯

第 203 条

55

43

-

-

-

-

4

第 204 条第  1 和 2 段

271

266

-

-

-

-

4

第 204 条第  3 段

44

43

-

-

-

-

1

第 204 条 4 段

1

1

-

-

-

-

-

第 253 条第 1 段

22

21

-

-

-

-

-

第 253 条第 2 段

-

-

-

-

-

-

-

2008 年

法定资格 ( 《刑法》 )

判定 犯罪

以一项动议结案

起诉书

中止 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第  1 款

有条件

有禁止起诉 理由

原因

缺乏罪证

未查获罪犯

第 203 条

19

35

34

-

-

-

1

第 204 条第  1 和 2 款

85

214

211

-

-

-

3

第 204 条第  3 款

10

21

20

-

-

-

-

第 204 条第 4 款

6

3

2

-

-

-

1

第 253 条第 1 款

18

60

59

-

-

-

1

第 253 条第 2 款

3

-

-

-

-

-

-

表格55法律有效判刑的成年人

违法种类 ( 《刑法》 )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绝对数字

总数

207 492

222 815

315 013

365 326

415 933

513 410

504 281

462 937

426 377

其中:

侵犯 性自由和尊严

合计

1 530

1 406

1 639

1 682

1 807

2 538

2 315

2 032

1 851

第 203 条

18

12

14

13

14

28

21

24

14

第 204 条第  1 款

23

17

38

40

37

62

70

46

24

第 204 条第 2 款

47

45

43

55

62

108

134

108

81

第 204 条第  3 款

14

10

10

15

14

20

20

29

12

第 204 条第  3 款 ( 未成年人 受害 )

1

第 204 条第  3 款连同第 1 款

3

4

5

10

8

3

4

第 204 条第  3 款连同第 2 款

6

3

9

11

9

15

7

第 204 条 4 款

8

4

3

3

1

7

1

1

扰乱公共秩序

合计

2 544

2 915

3 516

3 468

3 895

5 523

6 102

4 802

4 321

第 253 条第 1 款

2

3

7

20

5

16

9

13

3

第 253 条第 2 款

3

1

1

表格56根据公共指控法院有效判决判刑的成年人

1998年

法定资格 ( 《刑法》 )

判刑人数

总数

妇女

判刑

外国人

纯粹 罚款

妇女

限制 自由

妇女

监禁

总数

国籍

总数

妇女

缓刑

妇女

第 203 条

7

-

1

-

1

-

5

-

3

-

1

第 204 条第  1 款

29

2

8

-

-

-

21

2

14

2

-

第 204 条第 2 款

40

8

9

2

-

-

31

6

27

4

3

第 204 条第  3 款

8

1

2

-

-

-

6

1

3

1

-

第 204 条第  3 款 ( 未成年人 受害 )

-

-

-

-

-

-

-

-

-

-

-

第 204 条第  3 款 连同第 1 款

-

-

-

-

-

-

-

-

-

-

-

第 204 条第  3 款 连同 第 2 款

-

-

-

-

-

-

-

-

-

-

-

第 204 条第 4 款

6

1

-

-

-

-

6

1

4

1

2

第 253 条第 1 款

2

-

-

-

-

-

2

-

1

-

1

第 253 条第 2 款

-

-

-

-

-

-

-

-

-

-

-

1999年

法定资格 ( 《刑法》 )

判刑人数

总数

妇女

判刑

外国人

纯粹 罚款

妇女

限制 自由

妇女

监禁

总数

国籍

总数

妇女

缓刑

妇女

第 203 条

18

4

2

1

3

-

13

3

8

2

2

保加利亚人

第 204 条第 1 款

23

3

2

-

-

-

21

3

20

3

-

-

第 204 条第 2 款

47

10

10

1

-

-

37

9

33

9

-

-

第 204 条第  3 款

14

6

3

2

1

1

10

3

8

3

-

-

第 204 条第  3 款 ( 未成年人受害 )

-

-

-

-

-

-

-

-

-

-

-

-

第 204 条第  3 款连同第 1 款

-

-

-

-

-

-

-

-

-

-

-

-

第 204 条第  3 款连同第 2 款

-

-

-

-

-

-

-

-

-

-

-

-

第 204 条第 4 款

8

2

-

-

-

-

8

2

5

1

1

土耳其人

第 253 条第 1 款

2

-

-

-

-

-

2

-

-

-

1

罗马尼亚人

第 253 条第 2 款

3

2

-

-

-

-

3

2

3

2

-

-

表格56(续)

2000 年

法定资格 ( 《刑法》 )

判刑人数

总数

妇女

判刑

外国人

纯粹 罚款

妇女

限制 自由

妇女

监禁

总数

国籍

总数

妇女

缓刑

妇女

第 203 条

12

1

-

-

-

-

12

1

7

1

1

保加利亚人

第 204 条第 1 款

17

2

-

-

-

-

17

2

15

2

3

白俄罗斯人 、保加利亚人、德国人

第 204 条第 2 款

45

12

13

5

1

-

31

7

28

6

1

意大利人

第 204 条第  3 款

10

-

-

-

-

-

10

-

5

-

1

罗马尼亚人

第 204 条第  3 款 ( 未成年人 受害 )

-

-

-

-

-

-

-

-

-

-

-

-

第 204 条第  3 款 连同第 1 款

-

-

-

-

-

-

-

-

-

-

-

-

第 204 条第  3 款 连同 第 2 款

-

-

-

-

-

-

-

-

-

-

-

-

第 204 条第 4 款

4

2

-

-

-

-

4

2

2

2

-

-

第 253 条第 1 款

3

-

-

-

-

-

3

-

-

-

1

保加利亚人

第 253 条第 2 款

1

-

-

-

-

-

1

-

1

-

-

-

2001 年

法定资格 ( 《刑法》 )

判刑人数

总数

妇女

判刑

外国人

纯粹 罚款

妇女

限制自由

妇女

监禁

总数

国籍

总数

妇女

缓刑

妇女

第 203 条

14

-

-

-

-

-

14

-

3

-

4

保加利亚人、罗马尼亚人

第 204 条第  1 款

38

7

4

1

-

-

34

6

28

5

8

保加利亚人、 捷克人、土耳其人

第 204 条第 2 款

43

8

3

1

1

-

39

7

33

7

2

保加利亚人

第 204 条第  3 款

10

4

-

-

-

-

10

4

7

3

-

-

第 204 条第  3 款 ( 未成年人 受害 )

-

-

-

-

-

-

-

-

-

-

-

-

第 204 条第  3 款 连同第 1 款

3

1

-

-

-

-

3

1

-

1

-

-

第 204 条第  3 款 连同 第 2 款

6

-

-

-

-

-

6

-

-

-

-

-

第 204 条第 4 款

3

1

-

-

-

-

3

1

1

1

-

-

第 253 条第 1 款

7

-

-

-

-

-

7

-

1

-

1

保加利亚人

第 253 条第 2 款

-

-

-

-

-

-

-

-

-

-

-

-

表格56(续)

2002年

法定资格 ( 《刑法》 )

判刑人数

总数

妇女

判刑

外国人

纯粹 罚款

妇女

限制 自由

妇女

监禁

总数

国籍

总数

妇女

缓刑

妇女

第 203 条

13

2

-

-

-

-

13

2

8

2

5

亚美尼亚 人 、 保加利亚人

第 204 条第  1 款

40

7

3

-

1

-

36

7

35

7

3

保加利亚人、德国人、乌克兰人

第 204 条第 2 款

55

12

8

5

-

-

47

7

43

7

1

保加利亚人

第 204 条第  3 款

15

2

-

-

-

-

15

2

7

2

-

第 204 条第  3 款 ( 未成年人 受害 )

-

-

-

-

-

-

-

-

-

-

-

-

第 204 条第  3 款 连同第 1 款

4

-

-

-

-

-

4

-

-

-

-

-

第 204 条第  3 款 连同 第 2 款

3

1

-

-

-

-

3

1

1

1

-

-

第 204 条第 4 款

3

-

-

-

-

-

3

-

2

-

-

-

第 253 条第 1 款

20

4

-

-

-

-

20

4

5

2

3

保加利亚人、乌克兰人

第 253 条第 2 款

-

-

-

-

-

-

-

-

-

-

-

-

2003年

法定资格 ( 《刑法》 )

判刑人数

总数

妇女

判刑

外国 人

纯粹 罚款

妇女

限制自由

妇女

监禁

总数

国籍

总数

妇女

缓刑

妇女

第 203 条

14

3

1

-

-

-

13

3

6

3

4

保加利亚人

第 204 条第  1 款

37

7

5

2

1

31

5

27

5

1

乌克兰人

第 204 条第 2 款

62

13

4

-

-

-

58

13

46

13

1

马其顿人

第 204 条第  3 款

14

4

-

-

-

-

14

4

12

4

-

-

第 204 条第  3 款 ( 未成年人 受害 )

1

1

-

-

-

-

1

1

-

-

-

-

第 204 条第  3 款 连同第 1 款

5

1

-

-

-

-

5

1

2

1

1

白俄罗斯人

第 204 条第  3 款 连同 第 2 款

9

-

-

-

-

-

9

-

8

-

1

保加利亚人

第 204 条第 4 款

1

1

-

-

-

-

1

1

1

1

-

-

第 253 条第 1 款

5

1

-

-

-

-

5

1

1

-

1

保加利亚人

第 253 条第 2 款

1

-

1

-

-

-

-

-

-

-

-

-

表格56(续)

2004年

法定资格 ( 《刑法》 )

判刑人数

总数

妇女

判刑

外国人

纯粹 罚款

妇女

限制 自由

妇女

监禁

总数

国籍

总数

妇女

缓刑

妇女

第 203 条

28

7

-

-

-

-

28

7

13

4

10

保加利亚人、俄国人

第 204 条第  1 款

62

12

6

1

-

-

56

11

43

8

5

保加利亚人、乌克兰人

第 204 条第 2 款

108

27

18

9

-

-

90

18

72

18

7

越南人、乌克兰人

第 204 条第  3 款

20

7

-

-

-

20

7

14

5

-

-

第 204 条第  3 款 连同第 1 款

10

1

1

-

-

-

9

1

6

1

1

保加利亚人

第 204 条第  3 款 连同 第 2 款

11

1

-

-

-

-

11

1

5

1

-

-

第 253 条第 1 款

16

3

-

-

-

-

16

3

3

1

4

保加利亚人、乌克兰人

2005年

法定资格 ( 《刑法》 )

判刑人数

总数

妇女

判刑

外国人

纯粹 罚款

妇女

限制 自由

妇女

监禁

总数

国籍

总数

妇女

缓刑

妇女

第 203 条

21

2

-

-

-

21

2

8

2

4

保加利亚人、乌克兰人

第 204 条第  1 款

70

13

5

-

1

1

64

12

59

11

3

保加利亚人、乌克兰人、 亚美尼亚人

第 204 条第 2 款

134

31

10

-

-

-

122

27

99

27

5

保加利亚人、德国人

第 204 条第  3 款

20

4

-

-

-

-

20

4

11

2

2

保加利亚人、乌克兰人

第 204 条第  3 款 连同第 1 款

8

3

-

-

-

-

8

3

2

2

-

-

第 204 条第  3 款 连同 第 2 款

9

3

-

-

-

-

9

3

4

3

1

保加利亚人

第 204 条第 4 款

7

4

-

-

-

-

7

4

6

3

-

-

第 253 条第 1 款

9

1

-

-

-

-

9

1

5

1

1

越南人

表格56(续)

2006年

法定资格 ( 《刑法》 )

判刑人数

总数

妇女

判刑

外国人

纯粹 罚款

妇女

限制 自由

妇女

监禁

总数

国籍

总数

妇女

缓刑

妇女

第 203 条

24

4

-

-

-

-

24

4

10

3

3

保加利亚人、 亚美尼亚人

第 203 条 ( 未成年人 受害 )

1

-

-

-

-

-

1

-

1

-

-

-

第 204 条第  1 款

46

10

1

-

-

-

44

10

35

10

2

保加利亚人

第 204 条第 2 款

108

31

6

1

-

100

30

82

30

3

保加利亚人、乌克兰人、德国人

第 204 条第  3 款

29

7

-

-

-

-

29

7

16

7

2

俄国人、 , 罗马尼亚人

第 204 条第  3 款 连同第 1 款

3

-

-

-

-

-

3

-

1

-

-

-

第 204 条第  3 款 连同 第 2 款

15

8

-

-

-

-

15

8

8

8

1

格鲁吉亚人

第 204 条第 4 款

1

-

-

-

-

-

1

-

1

-

-

-

第 253 条第 1 款

13

2

-

-

-

-

13

2

2

-

4

保加利亚人

2007年

法定资格 ( 《刑法》 )

判刑人人数

总数

妇女

判刑

外国人

纯粹罚款

妇女

限制自由

妇女

监禁

总数

国籍

总数

妇女

缓刑

妇女

第 203 条

14

2

-

-

-

-

14

2

1

1

1

白俄罗斯人

第 203 条 ( 未成年人 受害 )

1

-

-

-

-

-

1

-

-

-

-

-

第 204 条第  1 款

24

5

-

-

24

5

5

-

-

-

第 204 条第 2 款

81

22

3

-

3

1

74

20

18

4

4

保加利亚人、俄国人、乌克兰人

第 204 条第  3 款

12

5

-

-

-

-

12

5

5

1

1

乌克兰人

第 204 条第  3 款 连同第 1 款

4

2

-

-

-

-

4

2

-

-

-

-

第 204 条第  3 款 连同 第 2 款

7

3

-

-

-

-

7

3

3

-

-

-

第 204 条第 4 款

1

-

-

-

-

-

1

-

-

-

-

-

第 253 条第 1 款

3

1

-

-

-

-

3

1

1

1

1

摩尔达维亚人

..395. 2007年2月16日的《社会支助法》修正案作出了新的规定,为人口贩运受害者(证人)提供支持奠定了基础。这些规定使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社会支助机构能够提供更加有效和全面的支助,并对在社会支助体系下向人口贩运受害人提供的支助工作进行协调。

396. 2007年,各省社会政策部和地区社会政策中心工作人员(共32人,每省2位)参加了有关识别人口贩运受害者、危机干预、与其他机构合作的原则的培训。培训的宗旨是,建立各省支助人口贩运受害者咨询者网络。接受过培训的人士负责与各省社会支助机构、国家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以及其他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支助的伙伴保持联系和进行合作。2008年为主要来自危机干预中心的社会支助工作者(60人)组织了两期培训班。培训重点是如何做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工作,并根据《社会支助法》的新规定,向他们提供支助。还散发了有关打击和预防人口贩运的教育材料:2008年,将内务和行政部的材料送交给了社会支助机构的人员。

397. 在题为“IRIS:贩卖人口活动女性受害者的社会和职业融合”的“发展项目伙伴关系”的框架内开展了下列活动:

在小波兰、罗兹波德拉斯基、拉尼亚、下西里西亚和西波美拉尼亚等6个省为社会支助工作人员组织了培训(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支助――法律框架)(2007-2008年);

为做人口贩运受害者工作的人员编写了一本教科书,“帮助贩卖人口受害者积极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全面支助和职业培训系统”;这本教科书已分发给接受过有关支助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培训的社会支助工作者、波兰各省办事处的社会政策部、地区社会支助中心和危机预防中心等(2008年)。

398. 建立了专门储备基金,旨在资助现有危机干预中心的活动和建立新的设施:2007年支出436万波兰兹罗提,2008年支出442万波兰兹罗提。

399. 波兰是下列关于打击人口贩运国际协定的缔约国:

联合国

《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欧洲联盟

《欧洲联盟条约》;

《阿姆斯特丹条约》;

理事会关于打击贩卖人口框架决定 (2002/629/JHA);

理事会关于打击对儿童的性剥削和儿童色情的框架决定(2002/68/JHA);

理事会关于向人口贩运受害者的第三国国民或方便非法移民行动的对象、与主管当局合作的人员发放居留证的第2004/81/EC号指令;

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 (1930);

国际劳工组织第 105 号公约《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

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 (1999);

欧洲理事会

《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

F .第11条:适足生活水准权利

问题27.请提供补充资料,说明消除贫困和针对弱势群体和个人社会隔离的措施的执行情况,这些群体和个人包括失业人员、大家庭和单亲家庭、无技能的年轻人、退休人员、农村和小城镇居民、残疾人以及少数民族和族裔。还请提供近期统计数据,说明生活在贫困线之下的人数(报告,第505 至523 段,第996 段)。

400. 自2004年5月1日以来,根据家庭福利制度向有关家庭提供的财政支助,已对这些家庭的预算产生重要影响。 2007年,享受家庭福利的儿童人数已达426万,福利开支总额达81.60亿波兰兹罗提。 2008年,向377万儿童发放了家庭福利津贴,福利开支总额达76.1亿波兰兹罗提。根据家庭福利制度而提供的家庭福利津贴对单亲家庭最重要。领取家庭福利津贴的资格取决于收入水平。扣除所得税、社会和医疗保险费后,人均收入为504波兰兹罗提者,或有残疾儿童的家庭人均收入为583波兰兹罗提者,有权享受家庭福利津贴。享受家庭福利津贴的收入水平门槛,定得比法定贫困线(351波兰兹罗提)高,比相对贫困线也高(2个孩子的4口之家为387波兰兹罗提)。因此,领取家庭福利津贴者都是贫困家庭或略微富裕的家庭。

401. 家庭福利包含家庭津贴、伤残津贴(用于残疾儿童的教育、康复、护理福利、护理津贴的家庭补充津贴)、教育津贴(用于新学年开学、儿童到其居住地以外地方接受教育的家庭补充津贴)、分娩津贴(用于分娩、产假期间婴儿抚养、一次性分娩支助、由市支付的分娩补助的家庭补充津贴)、大家庭津贴(用于抚养大家庭的孩子的家庭补充补充津贴)。单亲父母有权享受单亲家长补充津贴和从国家赡养费基金得到的补贴,取代不属于强制执行范畴的生计维持费。

402. 家庭状况的改善,还归功于税收制度的改革。 2007年,为支持家庭出台了家庭扣税优惠。这项优惠政策对有子女家庭特别有利。

403. 在2006-2008年期间,政府与地方自治机构合作,为支助贫困家庭的儿童实施了一系列方案。截至2007年底,建立了117个新的白天开放的社会治疗室,这些治疗室为将近2,000名来自破碎家庭的儿童组织了活动。地方自治机构为建立包括预防社会不适应和少年儿童犯罪在内的儿童护理和家庭护理系统,在2007年和2008年分别获得1,230万波兰兹罗提和770万波兰兹罗提的支助。2007年,在这个方案框架下,实施了338个地方和区域项目,2008年则实施了322个项目。 2007年,补充膳食方案覆盖了170万小学、初中、高中少年儿童(包括农村地区的60万少年儿童)。9,000多名儿童受益于“早期、多领域、全面、协调、持续支助有残疾危险的儿童或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试点方案”。

404. 2006年至2008年,继续执行旨在向上学的少年儿童提供经济支助的各项方案。 2007年,国家专项预算储备金“国家奖学金补贴计划”支付了4.39亿波兰兹罗提,以使市向学生提供经济支助,弥合学生在获得教育机会方面的差距,并为原国有农场的子女提供平等教育机会支付了1,600万兹罗提的补贴。近年来,平均每年130万学生获得社会福利或奖学金。 2006年,25%的小学生获得了社会奖学金;在农村市一级小学,享受社会奖学金比例更是高达42.5%。

405. 在2006-2007学年,120,500名学生(占学校人口的32.1%)获得免费教科书。 2006年,为实施方案拨款1,100万波兰兹罗提。 2007年,在国家专项预算储备金“国家奖学金补贴计划”项下拨出4,100万兹罗提,并从国家专项预算储备金“学校补贴金”拨出1,100万兹罗提,为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学前班和小学1至3年级的学生购买课本。为了补贴低收入家庭小学生购买统一制服,在国家专项预算储备金“国家奖学金补贴计划”项下拨出了4,100万波兰兹罗提。

406. 面临社会风险的人士的状况的改善,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地方当局在提供社会支助方面执行更加积极和负责任的社会政策。市自治政府也为履行其社会支助方面的法定职责而增加了资金投入。这些自治政府2005年在这方面的支出为17.6亿波兰兹罗提,其中5.54亿波兰兹罗提用于支付金钱或实物福利,3.56亿波兰兹罗提用于提供膳食。 2006年的支出为20.5亿波兰兹罗提,其中7.01亿用于支付金钱或实物福利,4.115亿波兰兹罗提用于提供膳食。

407. 2007年7月,对《社会就业法》进行了修订,在社会融入中心和俱乐部所主办的职业和社会融入方案方面,增加了几个重要的新条款,扩展了一整套的政策工具:出台了激励奖金制,加强了对参与者的纪律管理(限定可允许的病假天数)。该法的修正案,允许残疾人加入其他被批准参加由社会融入中心举办的活动的人群,使社会融入俱乐部能够实施地方社区服务方案。

408. 截至2007年底,共有55个社会融入中心,其中60%是由非政府组织建立的,剩余的40%是由地方自治政府建立的。 2007年,约有2,500人参加了职业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活动。2006年和2007年,成立了300多个社会融入俱乐部。社会合作社的发展比预期缓慢,这是由于长期失业人士重返社会过程艰难(缺乏训练有素的再教育和咨询人员),也因为只出台了部分包括地方公-私伙伴关系(工商界与市和地区社会经济中心参与)在内的适当的体制和立法解决办法。

409. 社会经济部门在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公民倡议基金及欧洲社会基金的方案框架内获得国家资金的资助。拟议的关于促进就业、建立劳动力市场、社会合作社、社会就业以及用国家和结构性财政增加对这一部门的财政支助等问题上的立法修正,应有助于推广在社会中心、俱乐部和合作社进行的社会和职业融入形式及继续教育。已于2009年2月将《公共福利和志愿工作法》的修正案草案提交波兰共和国众议院。

410. 继续开展帮助无家可归者和有成为无家可归风险的人的行动。在2006-2007年,8万多人参加了“无家可归者重返社会”政府方案,其中的2,500人受到不同的社会包容方案的覆盖。

411. 农业和农村发展部2004-2006年实施的业务方案,改善了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家庭的社会状况和生活条件。农民们受益于“粮食部门的重组和现代化及农村地区发展”部门业务方案、“渔业和鱼类加工”部门业务方案及“农村发展计划“等框架内所采取的行动。在“粮食部门的重组和现代化及农村地区发展”部门业务方案的框架内采取的行动,通过支持培训、提供农业咨询服务、实现农业活动和农业类活动多样化,以确保活动种类或其他收入来源多样化、农村更新、维护和保护文化遗产、方便青年农民的起步,使家庭社会生活状况和生活条件得到改善。这种支持已使得农业活动发展到诸如小规模服务、农业旅游、提高在农业或林业任职的农民及其他人员的资质等第二产业的活动。这也使农民能够获得“共同农业政策”金融工具的支持,便利他们获取知识和信息,刺激农业活动,在农村人口中倡导支持发展的态度。

412. 根据“农村发展计划”而采取的行动之一,是开始实行结构性养老金。这种养老金除了加快农业的更新换代进程、提高农场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还产生了社会效果。它的实施对54,000名老年农民意味着有稳定的月收入。在这一方案下,开展了对家庭产生影响的其他活动,如支持半自给农场、处于不利农业条件地区的农业活动及农业生产者团体等。

413. 作为“2007-2013年农村发展方案”的一部分,继续实施2004至2006年开展的大多数活动。

414. 计划并实施了支助家庭的其他行动:

向欧洲最贫困人口提供粮食援助方案;

“一杯牛奶”的行动:在上学的儿童中推广牛奶和奶制品消费。农业市场局资助向教育机构提供牛奶和乳制品的活动;

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国家预算为这一制度的出资目前已达支出数额的90%。现正计划增加农民的出资份额,减少国家预算的补贴;

国家预算补贴农业和农场动物的保险费;

2003年12月18日《直接支付农业用地款法》授权为农业土地直接付款;

415. 在波兰所有民族和少数族裔中,贫困和社会排斥问题只涉及罗姆少数民族。作为波兰政府“2004-2013年波兰罗姆族裔方案”和自2008年以来实施的“人力资本业务方案”的一部分,为罗姆少数民族开展了旨在职业和社会融入的活动。这些活动要实现的目的,除其他外,为下列活动提供支持(法律、组织、教育和财政):社会融入机构的建立和运作,举办帮助他们获得、增强或改变资格和职业技能课程和培训,开发新的支持个人和族裔发展的职业和社会融入形式和方法,支持校外青少年形式多样的社会融入活动的建立和实施(族裔共同室和课余俱乐部),举办关于机会平等、流动和职业的灵活性等问题的宣传和信息传播活动,开展对话,培育公私伙伴关系,以及开展、发布、传播社会政策的调查和分析。

416. 此外,还为改善罗姆少数族裔人的生活水平开展了活动。把为改善住房和卫生条件而进行投资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重新装修住房,支助住房建设,为住房连接排污、供水系统,提供自来水和电力)。

问题28请提供具体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增加当前可供应的住宿设施,尤其是社会住房,以及改善当前住房设施质量的情况。据报告,这些设施质量不佳,在农村地区尤为如此(报告,第555 至569 页)。

417. 1999至2006年期间,对住房制度进行了改革。出台了帮助自己无力解决住房问题的人的具体措施,取代1990年代初推出的完善的免税和减税制度。

418. 波兰加入欧洲联盟之后,在提供新房和在与建筑和装修有关的服务上,维持了已经降低了的7%的增值税率(基准利率为22%)。同时,自建房子的投资者(主要是在农村建房),在采购建筑材料的增值税上有可能获得15%的点差还款。

419. 2006年推出了两个方案,增加贫困和低收入者获得住房的机会。最贫穷者房屋方案由市出资,并得到国家预算的支助(提供的援助占投资成本的30%至50%不等)。支持的范围包括二级市场房子的建筑、购置和装修,以及把非住宅房改建为住宅房。由于2006年9月8日通过了《财政支助购置自住公寓房家庭法》,这个方案帮助那些愿意努力偿还贷款的家庭相对比较容易地购置适中的住房。国家援助的形式是,在购房后的最初8年,国家补贴购房者50%的贷款利息。

420. “社会住房建筑方案”旨在向低收入人士提供住房,它也帮助市满足当地社区居民对住房的需求。该方案于1995年制订,目的是由国家住房基金提供低利率、长还款期的优惠贷款。按照西欧住房公司模式建立的社会住房建筑协会,是一个非营利组织,是住房合作社。国家住房基金的贷款发放给社会住房建筑协会,最多可达总投资的70%,其余部分也可能有其他解决办法,如市自治政府(主要是通过地皮的捐赠)和租户(参与者)合作。1999至2006年期间,社会住房建筑协会建成并投入使用了55,000套新公寓房。

421. 1998年12月,启动了改善住房能源质量的方案。国民经济银行设立了“热能现代化基金”,以帮助投资者用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实施热能现代化项目。这些贷款是按市场利率发放的,它们之所以优惠,是因为热能现代化的奖励金额占贷款的25%。

422. 1999-2008期间,社会住房建筑协会新建并投入使用的公寓房达6.5万套。

423. 目前,正在与世界银行专家合作制定社会住房建设制度改革方案,改革的目的是增加制度融资的有效性和改进承租人的选择标准。

424. 1994年推出的住房福利制度是改善房源的重要因素。住房福利由市出资,目的是补贴住房费用。住房福利是补贴那些按照有关法规确定的经济和生活困难的家庭。津贴的数额取决于各市的租金政策。 2007年,住房福利补贴总金额达10.5亿波兰兹罗提,月均补贴150波兰兹罗提。

425. 自2007年以来,主管社会保障部的部长一直支持市自治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采取的地方举措,他们利用诸如社区服务和公共工程(“积极防止社会排斥”方案)等提高职业活力的工具。社会福利的受益者,包括无家可归或有无家可归风险者,可有选择地参与某些社会住房设施(无家可归庇护所,社会住房)工程。2006至2008年,共实施了50个这样的项目。

426. 2009年3月11日,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向总理府总管提交了动议,建议制定2009-2015年“解决无家可归和开发社会住房”多年度国家方案。与动议一起提交了关于方案的初步设想。在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将形成为无家可归者提供服务的标准。各机构将协调为无家可归者和有无家可归风险者开展的活动,其协调机制将与社会住房开发工程一起实施。

G .第12条:身心健康权利

问题29请提供补充资料,包括近期统计数据,说明按照1993 年1 月7 日的《关于计划生育、胎儿保护和允许堕胎条件的法案》,允许堕胎方面的现状如何,以及拒绝按照该法案施行堕胎手术的医疗从业人员使用依良心拒绝条款的情况。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保护妇女免受因秘密和不安全堕胎导致的与怀孕相关的死亡和疾病(报告,第1015 至1044 段)?

427. 在三个条件下,堕胎是允许的。根据《关于计划生育、胎儿保护和允许堕胎条件的法案》第4a条第1款的规定,堕胎只能由医生进行,且需符合下述条件:

怀孕威胁到妇女的生命或健康;

产前检查或其他体检表明,胎儿极可能患有不可逆转的残疾或危及其生命且无法治愈的疾病;

合理地怀疑怀孕是刑事犯罪的结果。

428. 如果怀孕威胁到妇女的生命或健康,或产前检查或其他体检表明,胎儿极可能患有不可逆转的残疾或危及其生命且无法治愈的疾病,就可进行人工流产,但必须在医院进行。但如果合理地怀疑怀孕是刑事犯罪的结果,人工流产也可以在诊所或私人治疗室(个体行医)进行。

表格57 流产

总数

分类

威胁妇女生命和健康导致

胎儿并发症导致

犯罪导致怀孕导致

2004 年

193

62

128

3

2005 年

225

54

168

3

2006 年

340

82

246

12

2007 年

322

37

282

3

429. 流产人次是稳定的:2005年,在公共保健机构登记的有40,754例,相比之下2002年有41,707例。与20世纪90年代(1996年共有45,054 )相比,最近几年登记的流产略低。 2007年登记的流产为43,327例。

430. 2006年和2007年,在编写政府执行《关于计划生育、胎儿保护和允许堕胎条件的法案》情况的报告过程中,未发现执法中有违规现象;也没有重要资料或重要统计数据表明,保健系统未批准法律允许的堕胎,或限制产前检查和避孕药具。

431. 病人的权益受到对医疗自治的职责和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法规的保护。根据1989年5月17日通过的《医生和牙医协会法》,由“职业责任区域审查员”进行涉及专业人员责任的案件的诉讼。与2003年相比,2004年,由“职业责任区域审查员”审理的涉及孕妇保健、产前和产后护理、妊娠终止等案件件数下降。孕妇保健案从2003年的58起降至2004年的40起;产前和产后护理案,从126起降至74起。没有涉及胎儿基因检查的案件,只审理了一起堕胎案件。 2003年和2004年,区域医疗法院没有审理过任何有关胎儿基因检查的案件。同样,也没有审理过任何关于终止妊娠的案件。

432. 2007年,职业责任区域审查员审理了:

39起孕妇保健案;

102起产前和产后护理案;

1起胎儿遗传检查案;

14起妊娠终止案;

2007年,区域医疗法院审理了:

1起孕妇保健案;

14起产前和产后护理案;

没有胎儿遗传检查案;

1起妊娠终止案。

433. 根据规章,与医生可以援引的良心条款(拒绝提供1996年12月5日通过的《医生和牙医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下的医疗服务的权利)有关的享受生殖健康权(包括按照法规堕胎),对病人不构成威胁。医生有义务向病人提供可提供这类医疗服务的其他医生或医疗机构的信息,并记录在医疗记录本上。根据工作协议,行医的医生或在医疗系统的医生,有义务将他们行使良心条款情况书面报告他们的上级领导。但是根据《医生和牙医法》第30条规定,如果延误提供医疗服务可能使病人面临生命危险、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或其他紧急情况,医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需提供医疗协助。 卫生部长 2005 年 10 月 6 日 关于提供医疗 服务的一般条件的 政令 规定 :所有 医生 可以 援引 良心条款 的 医院 必须与能够提 供这 种治疗的 其他机构缔结协议 。这一政令 现已 不再有效。目前 有效的 卫生部长 2008 年 5 月 6 日关于 提供医疗 保健服务的一般条件的 政令 , 并未规定医院有义务寻找另一家机构 提供 这种医疗 服务。

434. 2006年,国家妇产专业顾问没有收到有关拒绝根据法律做人工流产的投诉。同样,病人权利局也没有接到此类投诉。

435. 卫生部长2003年3月和2005年3月指示,各省有义务无条件地履行该法的规定。他指出,某个医生可在某个特定情况下援引良心条款,但引用良心条款不能成为医疗机构管理层宣布支持的整个医疗机构的集体行为。按照现行法律,良心条款不能以非正式的方式行使。每一次行使良心条款,都必需有适当的医疗记录,并必须知会主管领导。

表格58根据法院法律有效判决判刑的成年人

犯法种类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针对生命和健康的犯法 ( 《刑法》 )

23 445

26 055

31 285

43 313

45 340

43 156

41 190

其中 :

第 149 条

9

12

11

17

9

9

6

第 152 条第 1 款

2

7

5

9

14

10

6

第 152 条第 2 款

5

2

3

15

11

15

6

第 152 条第 3 款

2

第 153 条第 1 款

2

1

2

3

7

2

第 153 条第 2 款

1

第 154 条第 1 款

2

2

1

第 154 条第 1 款 和 第 152 条第 1 款

1

问题30请解释缔约国采取了哪些针对性措施,促进计划生育服务和人工避孕方法的普及,以及提高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包括对使用避孕药具的认识,尤其是提高青少年在这方面的认识(报告,第997 至1014 段)。

436. 根据2004年开展的“波兰社会健康状况”调查所得数据,在15至49岁之间并自称有过性行为的妇女中,超过65%的人使用避孕药具。自1996年以来,避孕方式发生根本转变。自然、化学和机械避孕方法已经不常用了。选用什么样的避孕方式,与一个女人的年龄有关――较年轻的女士通常决定使用避孕套和避孕药,而40岁以上女性更喜欢日历法和中断性生活的方法。

表格59控制生育方法,妇女使用避孕药具比例

1996年

2004年

测量体温 和 观察宫颈粘液

9.7

4.7

日历法

42.5

21.2

中断性交

35.1

19.5

避孕套

22

36.9

避孕药和其它荷尔蒙避孕药

7.9

26.9

宫内节育器

6.9

5.6

化学和其他机械避孕 法

3.8

1.8

其它

5

4.5

437. 在过去20年里,选择和使用现代避孕方法的人数增加了。推出了低剂量口服避孕药,开发了新的孕激素,还出台了新的治疗方案,包括植入孕激素、含有助孕素的宫内节育器、含有发情助孕素的皮下或阴道避孕药。研究表明,妇女希望避孕药具有的最重要的特点包括高效、副作用少、可逆性、可接受性及其它好处。2006年,已批准使用38个用于避孕的医疗产品(助孕素和雌激素,包括2种孕激素)。

438. 提供了以下几方面的医疗和咨询服务:

基础医疗服务;

在诊所提供专科医疗服务(妇科、妇产科、病理妊娠科等);

医院治疗(一般医疗、妇科、妇产科、妊娠病理学);

育儿学校;

不育治疗(费用不报销);

计划生育;

产前检查和遗传检查;

儿科妇科;

健康宣传方案(譬如旨在早期诊断肿瘤的体检);

疗养治疗。

439. 免费提供孕期保健、生育保健和分娩护理等方面的服务。如有妇女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卫生部长资助她们的医疗。2001年,为此支付的费用达197.5万兹罗提,2007年达112万兹罗提。

440. 未发现在获得医疗服务方面有任何限制。随着新生儿的减少,妇产科病房的床位也减少了,医院取代了农村的接生卫生所。 2000年,母婴医疗保健再次被置于各省公共卫生中心的管辖下,在中央一级则归母亲和儿童研究所管辖。

441. 都享有产前保健。据波兰母亲和儿童研究所的一项调查,仅有1%的孕妇不看医生。

442. 诊断方面取得了进展。特别是由于胎儿缺陷和疾病的早期发现,能够在产前和产后进行适当医治和采用最佳治疗方案。根据临床遗传学的建议,对那些患病或有缺陷风险高于平均水平的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个人和团体行医的医生对孕妇提供医疗服务,包括产前检查。除其他外,由于人们的健康意识提高了,产前检查的人次不断上升。 2002年,做侵入性产前检查的人次达3,800,2003年为3,228人,2004年为3,420人。发现了242例病态胎儿。为18,163人进行了遗传咨询。 2007年,为21,945人进行了遗传咨询,为5,165人次做了入侵性产前检查,结果查出550例病态胎儿。

443. 2004年,16个公共遗传中心很活跃。

H .第13条和第14条:受教育权利

问题31请提供具体资料,包括近期统计数据,说明缔约国消除招收罗姆人小学生上罗姆人特别班级(经常称为“罗姆人班”)的做法取得了哪些进展,如何确保罗姆人儿童平等地进入混合学校上学,平等地享受教育方案。也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提高罗姆人儿童的学校出勤率和学习成绩,以及如何帮助他们进入高等院校继续学习(报告,第877 至879 段)。

444. 在波兰,罗姆人的基本问题往往是教育水平低、文盲和辍学。罗姆人组织的代表、专家和政府机构认为,这些问题是罗姆人被社会边缘化的主要原因。

445. 在教育领域开展活动中,把波兰罗姆人社区方案放在优先地位。以下列方法支持罗姆学生的教育:

学校雇用罗姆人教师助理和辅助教师;

开设补习班;

开设语言治疗和矫正班;

向罗姆学生提供教学材料和书籍;

为特别有才华的儿童和青年设立奖学金制度;

提供放学后班级设施;

举办夏令营、学校旅行、艺术比赛。

446. 在罗姆人教育方面,对有关学校雇用罗姆人助教和辅助教师的方案给予了特别的注重。目前共雇用了100名教师助理和100名辅助教师。教师助理负责在校内校外向在混合班学习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全面协助。他们还有义务与罗姆儿童的家长合作。辅助教师特别关照这些使用陌生语言和两种文化的罗姆儿童,从他们入学起就开始照顾他们。他们督导儿童的教育进步、举办补习班、辅导孩子做家庭作业,并与孩子的家庭保持联系。

447. 为支持教师助理和教师的工作,开展了一些辅助活动,包括举办补习班和课外活动、确保罗姆儿童获得资助、帮助他们按时进幼儿园和学前班、为他们购买书籍和其他额外的教育材料以及为他们支付前往学校的交通费和受伤保险。还为他们参加夏令营、冬季旅游、童子军营、郊游、体育和休闲活动等提供补贴。

448. 作为实施教育活动方案的一种方式,内务和行政部长每年指定一些非政府组织为有才华的学生发放奖学金。在过去3年中,共为有艺术天赋的约100名大中学校学生和约50名小学生颁发了奖学金。

449. 把资金和活动的重点放在儿童和青年的教育上,导致取得重大成绩。完成学业的儿童人数大幅度增加(在某些省,所有适龄罗姆儿童都上学了),上学率和学习成绩均有改善。

450. 由于根据这个方案开展的活动以及为罗姆儿童启动的新的教育模式,“罗姆班”的数量稳步下降。此外,内务和行政部长在2008年要求省长采取措施,鼓励有“罗姆班”的学校的校领导解散“罗姆班”,使罗姆儿童与其它孩子充分融合。 2008年,国民教育部长就此问题致函各教育机构。

451. 在2008/2009学年,三个教育机构(即ELK、Maszkowice及新松奇小学)办了6个罗姆儿童特殊班(2007-2010学年)。在这些特殊班里,包括了按年龄应上高年级的学生、获准接受较低教育要求的小学生以及由于经常缺课或疏忽学习而停滞不前的留级生。建立罗姆班的原因各有不同,但大家的共识是,每个学校将为使罗姆学生逐渐融入学校制度制定自己的独特战略。

452. 2008年11月,内务和行政部召开了会议,会上提出了一律解散“罗姆班”的建议。据推测,由于罗姆教育助理和辅助教师的工作,也由于在波兰罗姆社区开展了与方案相关的其它活动(放学后的设施、幼儿园教育和罗姆儿童补习班),所有罗姆儿童在2010/2011学年都将参加正常班。罗姆人组织预计将加大活动力度,鼓励罗姆人家庭让孩子定期上学,尤其是在罗姆儿童由于经常缺课而往往无法升级的地方。

453. 主管为罗姆学生提供额外教育任务的学校的地方政府部门有权获得更多教育补助。

表格60教育支出(波兰兹罗提)

内务和行政部提供的特别津贴

来自国民教育部预算

2004年

5000000

1000000

2005年

5000000

700000

2006年

5000000

701000

2007年

10000000

600000

2008年

10000000

700000

I.第15条:参加文化活动权利

问题32请提供补充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实施《关于少数民族和族裔以及区域语言法案》,特别说明在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是否有可能使用自己的语言作为与公共主管部门交流的“辅助语言”(报告,第795 至801 段)。也请提供补充资料,说明缔约国根据《广播法案》采取了哪些措施,促进少数民族或在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收听和收看用他们的语言播出的广播和电视节目(报告,第803 至806 段)。

454. 按照《宪法》第35条规定,波兰公民,不管属于那个民族或族裔,都享有保持和发展自己的语言、习俗和传统以及自己的文化的自由。波兰也在实施欧洲理事会1995年的《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的规定。

455. 2005年1月6日通过的《关于少数民族和族裔以及区域语言法案》载有有关在大众媒体上体现少数民族代表存在的规定。该法案规定,除其他外,新闻节目广播必须使用民族、少数族裔和地方语言,从而迫使公共无线电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承担起使用民族、少数族裔和地方语言广播的义务。在公共电视公司外地办事处内建立方案委员会的原则,也有利于满足民族及少数族裔的需求――董事们必须考虑各民族、少数族裔组织及使用地方语言的社团提出的候选人。

456. 波兰公共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以及地区广播公司负责必需通过使用民族语言和地方语言广播,满足民族、少数族裔或使用地方语言的社区。在少数民族、族裔群体或使用地方语言的社区居住的地方,广播这种节目。波兰公共电视台广播节目时,既使用共同频率,也使用区域节目频率。使用区域频率播出的节目,由外地办事处制作,面向白俄罗斯族人、俄罗斯族人、立陶宛族人、乌克兰族人、德国族人和卡舒比族人。乌克兰族人、白俄罗斯族人、立陶宛族人、俄罗斯族人和德国族人等少数民族使用民族语言播放滚动节目。由少数民族的代表广播这些节目。使用区域节目共同频率播出为乌克兰少数民族制作的滚动节目。

457. 在使用地方语言的社区,使用民族语言广播少数民族和族裔节目。

表格61

波兰电视台外地 办事处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小时

比亚韦斯托克 电视台

35.3

35.3

43.4

43.1

52.1

33.2

33.2

38.4

格但斯克 电视台

8

7.3

3.8

39.8

36.8

38

41.6

43.3

卡托维兹 电视台

12

8.3

12

12

4.8

9.6

3.5

11

奥尔什丁 电视台 *

x

x

x

x

x

x

11.4

11.7

食人魔 电视台 *

x

x

x

x

x

x

15.2

15.7

区域方案通用频率

0

0

9.5

25.7

37.2

32

12.4

18.1

*此分台于 2005年开播。

458. 使用区域频率广播面向白俄罗斯族人、俄罗斯族人、立陶宛族人、乌克兰族人、德国族人和卡舒比族人的节目。包括少数民族代表在内的小组制作这些节目。

表格62地方广播电台以民族语言为少数民族和族裔群体广播节目和以地方语言为社区广播节目情况

地方广播电台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小时

比亚韦斯托克

295

缺少

286

286

274

286

286

286

格但斯克

47

缺少

47

47

43

90

92

108

卡托维兹

23

缺少

24

23.5

24.5

23.3

24

46.3

科沙林

17

缺少

33

41

47.5

38.3

34

75

克拉科夫

0

缺少

0

0

11

11

23

32

奥尔什丁

26

缺少

168

182

190

190

190

188

食人魔

78

缺少

64

86

117.7

116.9

115

126.4

热舒夫

37

缺少

37

43

45

52

54

68

华沙

0

缺少

0

0

0

0

0

347

弗罗茨瓦夫

0

缺少

0

0

0

0

1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