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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中与具体权利有关的部分

1-850

3

第6条 工作权利

1-163

3

第 7 条 享受 公正 和 良好工作条件 的 权 利

164-222

40

第8条组建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223-260

50

第 9 条 社会保障权 利

261-346

56

第 10 条 对家庭的保护与援助权

347-504

77

第 11 条 享受 适足生活水准 的 权 利

505-582

113

第12条 享受卫生保健的权利

583-724

128

第 13 条 接 受教育 的 权 利

725-772

157

第 14 条 接受 免费 初等教育 的 权 利

773

167

第 15 条 参加文化生活 的 权 利

774-850

168

二、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评论和其他问题 (E/C.12/1/Add.82)

851-1097

184

附件一统计数据

附件二目前实施的1999至2006年期间通过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列表

附件三 《国家社会融合战略》的重点,包括到2010年要达到的比率

一、报告中与具体权利有关的部分

第 6 条

工作权

问题1

1.波兰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提交了有关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第111号公约》(1958年)和《就业政策第122号公约》(1964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并于2004年提交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2003年,委员会审议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报告。

问题2

(a)就业和失业程度与趋势

2.第四季度在职人员人数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在职人员数量(以千人计)

17 214

17 300

17 229

17 097

16 991

17 139

17 283

在职率

56.6

56.4

55.8

55.0

54.8

54.9

55.2

就业率 ( 百分比 )

48.0

47.4

45.5

44.1

44.2

45.1

45.9

3.第四季度从业者人数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共计

14 573

14 540

14 043

13 722

13 718

14 058

14 390

农业

2 627

2 751

2 681

2 555

2 537

2 555

2 482

工业

4 555

4 476

4 205

3 910

3 921

4 047

4 178

服务业

7 391

7 313

7 157

7 257

7 260

7 452

7 723

私营部门

9 316

9 659

9 611

9 220

9 395

9 876

10 143

公共部门

5 256

4 881

4 432

4 502

4 323

4 182

4 246

4.第四季度就业率

第四季度

199 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从业者人数(以千人计),包括

专职受雇者

兼职受雇者

14 573

13 048

1 525

14 540

12 916

1 624

14 043

12 531

1 512

13 722

12 255

1 467

13 718

12 243

1 475

14 058

12 492

1 566

14 390

12 819

1 570

从业者人数(以千人计),包括

定期受雇者

不定期受雇者

雇主和自营职业者

14 573

10 630

610

10 020

3 264

14 540

10 550

642

9 908

3 254

14 043

10 107

1 284

8 822

3 231

13 722

9 942

1 673

8 270

3 083

13 718

9 940

2 082

7 858

2 990

14 058

10 295

2 466

7 829

2 956

14 390

10 701

2 841

7 860

2 972

5.已登记的失业人数:

至()底

失业人数,以千人计

失业率(占总人口的百分比)

1999 年

第一季度

2 170.4

12.0

第二季度

2 074.0

11.6

第三季度

2 177.8

12.1

第四季度

2 349.8

13.1

2000 年

第一季度

2 531.7

14.0

第二季度

2 437.4

13.6

第三季度

2 528.8

14.0

第四季度

2 702.6

15.1

2001 年

第一季度

2 898.7

17.8

第二季度

2 849.2

17.7

第三季度

2 920.4

18.1

第四季度

3 115.1

19.4

2002 年

第一季度

3 259.9

20.1

第二季度

3 090.9

19.4

第三季度

3 112.6

19.5

第四季度

3 217.0

20.0

2003 年

第一季度

3 321.0

20.6

第二季度

3 134.6

19.7

第三季度

3 073.3

19.3

第四季度

3 175.7

20.0

2004 年

第一季度

3 265.8

20.4

第二季度

3 071.2

19.4

第三季度

2 970.9

18.9

第四季度

2 999.6

19.0

2005 年

第一季度

3 052.6

19.2

第二季度

2 827.4

18.0

第三季度

2 760.1

17.6

第四季度

2 773.0

17.6

2006 年

第一季度

2 822.0

17.8

第二季度

2 487.6

15.9

第三季度

2 363.6

15.2

第四季度

2309 . 0

14 . 9

6.统计数据见附件一,第1-6项。

(b)就业政策

计划和行动方案

7.1999至2007年期间,波兰政府重点采取了如下举措:

(a)推行积极的充分就业和生产性就业政策;

(b)改善劳动部门的业务状况;

(c)更加有效地开展防止失业的活动。

8.2000年1月4日,部长会议通过了《2000-2006年增加就业机会和培训人力资源国家战略》,根据这项战略,将通过如下措施增加就业人口并控制失业及其影响:

(a)提高就业能力(提高找工作的技能);

(b)发扬创业精神;

(c)帮助企业及其职工提高适应能力,更好地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具体情况;

(d)推行劳动力市场机会平等的政策。

9.鉴于就业能力的提高依赖于人力资源质量的改善,政府计划开展如下活动:

(a)建立适合劳动力市场需要的教育体系;

(b)改善教育状况,使受到排斥的青年人融入社会;

(c)建立成人教育体系;

(d)加强劳动力市场机构;

(e)针对失业者或面临失业威胁的人采取防止失业措施;

(f)促进实施有助于就业者具备就业条件的劳动力市场方案;

(g)改进劳动力市场预测体系。

10.发扬创业精神将包括以下几点:

(a)改善税收制度;

(b)消除行政障碍;

(c)传播现代技术;

(d)开展创业咨询活动;

(e)推动投资基金的发展;

(f)对青年进行创业方面的教育;

(g)建立地区和地方企业家扶持机构。

11.部长会议于2000年6月20日通过了《2000-2001年国家就业行动计划》,其中详细规定了有关的战略原则。以下是几个优先考虑的问题:

(a)减少经营活动风险,使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并增强职工的流动性;

(b)降低劳动成本;

(c)继续进行税制改革,以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行政负担;

(d)实行有助于就业结构调整工作的新模式(取消抑制老年劳动者就业的政策,支持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雇员的素质等);

(e)采取各种积极的形式防止失业(个人和集体职业激励方案,积极就业中介);

(f)在推行劳动政策(主要涉及积极防止失业的形式、控制就业的合法性以及对外国人的雇用)的公共行政机构中,使权限的划分合理化;

(g) 计划援助基金优先供应人力资源项目;

(h)实行连续教育的新模式。

12.波兰政府的有关政策是在不利的经济情势下推行的。2001年,波兰GDP增长率下降到1%(相比之下,1999年为4.1%)。加工业投资支出在1999至2001年间下降了25%以上。2001年还发生了公共财政危机,预算赤字增长,达到324亿兹罗提(占GDP的4.3%)。由于需要节省预算开支,用于防止失业的社会支出也相应减少。不利的经济现象及人口和社会状况,使劳动力市场出现了严重恶化的局面。

13.根据这样一种情况,波兰政府于2002年1月通过了“创业–发展–工作方案”——《波兰经济发展战略》,其中包括四个方案:

(a)“创业第一”;

(b)“第一份工作”;

(c)“基础设施——发展的关键”;

(d)“特定经济部门的结构调整”。

14.实施“创业第一”方案可能需要对法律进行一定的更改,因此对商业法进行了几百次修改。另外还对《劳动法》和以下法案进行了修改:

(a) 企业方面终止与员工雇用关系特殊原则法;

(b)《工会法》;

(c)《个人所得税法》;

(d)《公司社会福利基金法》。

15.修改上述法案的目的在于提高雇用关系的灵活性和降低劳动成本,从而便于企业经营,支持雇主维持现有的工作岗位,并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16.“劳动力市场和就业保护方面的防危机活动计划”通过以下几个要素对“创业–发展–工作”方案进行了补充:

(a)“企业家扶持资本”方案;

(b) 《通过公共援助扶持对劳动力市场至关重要的企业家法》;

(c) 《破产与重组法》;

(d) 《调整企业家某些公共责任与法律责任法》。

17.“企业家扶持资本”方案于2002-2006年实行,目的是为中小型企业建立强有力的区域性地方基金网络(扩大贷款与担保范围)。2005年底开始运作的借贷基金有81个,资本达55 820万兹罗提,60个信贷基金,资本达28 800万兹罗提。企业贷款基金为企业进行融资的直接效应是创造了新的就业岗位。2005年这些基金共提供贷款24 080万兹罗提,创造就业岗位5 400个。

18.2003年7月,部长会议通过了《2003-2004年促进增长行动计划》——“创业–发展–工作”之二。由于鼓励创业,特别是减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障碍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首要条件,因此准备从如下几点入手开展活动:

(a)规定企业经营的原则(新的《经济活动自由法》),简化新企业注册程序;

(b)让企业更多地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活动;

(c)改革银行的信贷投资组合,为中型企业设立贷款基金和保证基金;

(d)利用公开的养恤基金资产进行基础设施投资和企业发展融资;

(e)改善债务和应收款的代收情况;

(f)精简土地登记程序。

19.在此基础上,2003-2004年开展了如下活动:

(a)通过了2003年11月14日《经营活动法与某些其他法案修正案》。根据该法可以对经营活动记录做出统一规定。为了简化新企业注册程序,设置了所谓的单一柜台,这样,从事创业活动的企业家就可以在一个地点提交REGON(统计编号)和NIP(税收标识号) 申请;

(b)通过了2004年7月2日《经济活动自由法》(以取代《经济活动法》),其中规定的最重要的解决方案涉及:

(一) 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其中包括限定在三天之内对个体经营者进行登记,扩大“单一柜台”设置,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个体经营者作为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实体进行登记;

(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限制——对经营许可证限量发行;

(三) 对要求企业家支付公共税款的法规的范围和应用做出有约束力的书面解释;

(四)规定国家控制企业家活动的原则(对在指定日历年度内这种控制的时限加以限制,禁止同时采取多项控制活动)。

20.落实以下措施以帮助在劳动力市场遇到严重困难的人们:

- “第一份工作”方案(2002年6月至2005年12月)是减少青年中失业人数的一个综合行动方案,它包括以下部分:

(一)中小型企业;

(二)自营职业;

(三)教育;

(四)自愿性工作;

(五)信息、职业咨询和就业安排。

21.该方案有794 488人参加,其中248 023人找到了工作(占该方案参加者的31.2%)。

(a)“为青年人提供工作”方案(2002年7月至2004年5月,题为“为毕业生提供工作”)。波兰国民经济银行向青年人提供优惠贷款,以资助他们从事创业活动,向雇主提供贷款,以资助他们为年轻的失业人员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b)从2002年起,为建立市政信息点(Gminne 信息中心-GCI)提供赠款。信息中心是一些专业化机构,它们通过因特网免费向青年人提供信息和知识,特别是有关劳动力市场、培训、企业创办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信息和知识。目前已有多达963家GCI投入运营;

(c)为建立大学生就业中心提供赠款(从2002年起),帮助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生和毕业生获得更多的就业和在业机会,并为他们创业提供支助。共同资助的项目数量总计346个;

(d)为在具有公立学校资格的初级中等学校和后初级中等学校建立学校职业教育中心提供赠款(2003-2005年),帮助青年人在学习过程中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解决教育和职业难题并为进入劳动力市场做好准备;

(e)建立流动职业信息中心方案(MCIZ,从2003年开始实施)的任务包括帮助就业者排除妨碍其获得职业信息的障碍,以及消除对青年人的社会排斥。MCIZ的行动对象是生活在农村自治市和小城镇的居民。该中心对省劳动部门的工作着补充作用。他们的主要任务包括进行集体授课、个人指导和提供职业信息;

(f)建立多媒体信息站方案帮助青年人获得波兰和海外招聘信息,该方案包括《求职者与雇用者指南》、职业分类和专业化、法律规则等。目前,这样的信息站正在波兰所有地区劳动部门、志愿性劳动团队以及省劳动中心的信息和职业规划中心得到应用;

(g)自2004年以来,为在青年人中促进和发展经营合作活动,设计了一种资助性的竞争机制,帮助青年人熟悉各种形式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合作社的经营,并帮助他们初步获得求职经验;

(h)由于可在培训方案框架内以及环境保护和林业部门的公共工程中招聘人员,“绿色职业”方案(2002开始实施)促进了毕业生和失业人员的求职活动;

(i)“我的自治市在欧盟”方案(2003年开始实施)是一个培训方案,它协助波兰政府组织有关欧盟的宣传运动以及为欧洲国民投票作准备;

(j)“生态职业”方案便于对在公立和私立高等院校学习环保专业的学生进行在职培训,为毕业生提供毕业后的实习机会。培训和实习活动是在环境部下辖机构组织的。

22.“50+”方案支持50岁以上的人就业,这项方案是按照《欧盟里斯本战略》有关老有所事的条款实施的,其中承认有必要改变对老年人就业的看法,支持增加老年人的职业活动,并特别考虑到了波兰的人口预测和老年人在劳动力市场面临的困难处境。

23.上述活动面向:

(a)有可能被定为多余人员的受雇者;

(b)失业人员和有资格领取提前退休金的人员;

(c)丧失津贴的人员。

24.方案的目标如下:

(a)转变雇主对50岁以上职工和求职者的政策;

(b)针对可能有权领取提前退休津贴和提前退休金的人员推行积极的就业政策;

(c)为处于困境的群体建立社会支援体系。

25.该方案于2005年12月得到落实,它涵盖1 600多人,有效就业率超过45%。

26.此外,还实行了以下措施帮助面临失业危险或受到失业影响最严重的群体找到工作:

(a)激励农村地区人口就业,包括曾被国有农场雇用的人员、年满25岁的人员、毕业生和长期失业者:

(一) “绿色职业”项目(2002年7月开始实施)包括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减少失业和改善环境的活动;

(二)面向年满25岁失业人员、高等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激励方案,通过直接发放等形式帮助农民获得欧盟基金;

(b)由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实施的未成年人方案:在《为辍学学生提供“第一份工作”的职业激励方案》范围内实施激励残疾辍学学生积极就业方案。该方案的目标是帮助年轻的残疾人(通过参加培训和寻找工作)开始职业生涯;

(c)由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实施的《2003年为残疾在家者提供电脑方案》,该方案的作用是协助购买(基本的和专用的)现代化电子设备和软件,帮助盲人和弱视人群掌握专业技能和融入社会,包括在各个领域就业和自营职业、接受有利于自立的教育和获取有利于自立的知识与技能;

(d)由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实施的“残疾人公用设施”方案,该方案的作用是为工作场所装配残疾人设施提供补贴或补偿、为聘用的残疾人组织培训提供补贴或补偿、为他们的薪酬以及雇主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金提供补偿。

27.在“人力资源部门业务项目发展”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旨在确保:

(a)开展与积极防止失业有关的服务活动,并将这些活动作为劳动部门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

(b)政府就业安置机构将帮助所有25岁以上人员在失业的前12个月内找到新的工作;

(c)大批长期失业人口将参加积极就业项目;

(d)教育机构将着重提高青年人和成年人的知识水平和素质,并特别注意开展远程学习与模块化教育;

(e)提高职业教育和进修机构的工作质量;

(f)推广新的工作安置形式;

(g)提高公共行政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技能。

28.这些活动将收到以下成效:

(a)长期失业作为社会排斥的一种理由将受到限制,摆脱社会排斥的机会将有所增加;

(b)长期接受社会援助的人数将有所减少;

(c)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青年人的状况将得到明显改善,青年人中社会边缘化的现象将得到控制;

(d)确保男女机会平等的意识将得到提高;

(e)随着普通教育水平的提高,参加连续教育的成年人数量将有所增加;

(f) 优质工作的数量将增多,尤其是在中小型企业中;

(g)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素质将得到提高,企业和研发部门的合作将继续加强。

29.“人力资源部门业务项目发展”重点支助农村地区,因为那里存在结构性失业的特殊风险,包括未显现的高失业率、薄弱的基础设施以及匮乏的信息。在该项目内开展的活动包括:

(a)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激励并提高他们的素质;

(b)创造工作岗位;

(c)增加接受各级教育的机会;

(d)建立远程学习中心;

(e)协助建立和组织社会融入中心;

(f)帮助妇女创办企业和自营职业。

30.在“人力资源部门业务项目发展”项目下开展的活动主要面向25岁以下的失业人员、失业的辍学学生、25岁以上的失业人员、残疾人、妇女、以及面临社会排斥危险的人员。到2006年第一季度结束,有439 000人被纳入“积极的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与社会融入政策”优先考虑的范围,这些人中有33.7%是长期失业者,年满25岁的人口和辍学学生分别在职业激励方案中占到47.5%和16.7%。

31.在为波兰制定的《2004-2006年欧洲共同体平等倡议方案》下,试行了多种创新性解决办法,以防止和控制劳动力市场存在的歧视和不平等现象,并提出新的解决模式,作为良好做法加以推广,并且/或者作为典型的解决办法在全国、地区或部门内加以适用。根据该方案开展的活动主要针对在劳动力市场找工作最难的社会群体:失业者(包括长期失业者)、可能丧失工作的人员、返回劳动力市场的人员、受到永久性就业抑制威胁的人员、求职者、照顾家属的人员、军人和运动员等来自某些职业团体的人员、来自农村地区,特别是前国有集体耕作地区或后工业地区的人口、在孤儿院长大的人员、残疾人、经过精神病治疗的病人、面临被排斥的人员、或者已经遭到排斥的人员、罪犯、无家可归者、遭受所谓社会病(酗酒、毒瘾)折磨的人员、移民、难民、寻求庇护的人员和少数民族。

32.截至2006年12月底,欧洲共同体倡议方案EQUAL根据措施二已经开展了99个发展合伙项目。在项目中试行创新性模式期间,通过培训、研讨会、职业、心理和法律指导以及其他形式共向16 475人提供了帮助。

33.与欧洲社会基金共同出资设立的《人力资本运作方案》将从2007年起实施。旨在对失业者进行职业激励和鼓励他们求职的活动将主要在地区一级开展。这其中将特别帮助那些在进入和留在劳动力市场方面困难最大的人们(妇女、青年人、辍学学生、残疾人、50岁及以上人口),以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改善他们在地域和专业上的流动性。同时,还将支助那些居住在农村地区但已不再务农的人员,以帮助他们找到非农业性职业。

34.为执行《欧盟里斯本战略》制定的《2005-2008年国家改革方案》的主要目标,是按照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持高速的经济增长并促进创造新的工作岗位。这个目标将通过消除企业发展的障碍、提高公共机构的业务质量和减少经营活动的财政负担来实现。

35.《国家改革方案》在劳动力市场政策方面体现两个优先,即优先“创造和维持新的工作岗位与减少失业”,以及优先“通过人力资本投资提高企业和职工的适应能力”。在该方案内开展的活动将使2008年的失业率降至14.6%。该方案特别包括与公共就业服务职能有关的活动:

(a)实行新的组织和金融解决办法,增加人们利用劳动力市场服务的机会(在劳动部门中执行统一的服务标准、对劳动力市场机构的权利进行划分、扩大外包服务的范围)、使更多的有关群体能够利用这类服务;

(b)扩大地区和省劳动部门的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质量(加强职业中介和咨询机构的重要作用、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监督公共就业机构提供服务的实效性、增强服务的个性化)。

36.《国家改革方案》(涉及劳动力市场)是在年度国家就业活动计划框架内实施的。《2006年国家就业活动计划》的重点包括:

(a)激励失业的青年人;

(b)鼓励50岁以上的人积极就业;

(c)使残疾人在生活的不同阶段能够找到工作和融入社会;

(d)改进劳动力市场的机构服务;

(e)加强教育、经济和劳动力市场之间的联系(发展连续教育、在普通教育体系外为青年人组织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制定旨在使学生获得平等教育机会的方案);

(f)发展社会对话和合作关系,以确保劳动力市场的平衡(缔结一项减少失业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社会契约,使劳动法进一步得到遵守,促进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减少劳动税费和准税费);

(g)更多的使用欧洲社会基金支持有效的劳动力市场方案。

37.业绩指标:

(a)从业年龄(15-64岁)人口的就业率——54.0%;

(b)妇女就业率——47.6%;

(c)失业率降低至16.0%,其中妇女失业率——达到17.5%;

(d)从业年龄残疾人的经济活动——24%。

38.2007年国家就业活动计划草案突出以下重点:

(a)发扬创业精神;

(b)通过人力资本投资提高企业和职工的适应能力;

(c)激励失业人员和面临社会排斥危险的人群;

(d)改善社会对话和合作以确保劳动力市场的平衡;

(e)确定有效移民政策的原则;

(f)改进劳动力市场的机构服务。

39.2007年底采用了《国家就业活动计划》中的以下业绩指标:

(a)从业年龄人口就业率——56%;

(b)将失业率控制在13%。

40.发扬创业精神至关重要,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支持经营活动的多样化有助于创造与农业有关的就业岗位和脱离农业部门的新就业岗位。

41.在1996-2004年期间,由农业重组和现代化局负责给那些创造新就业岗位的企业家规定信贷额度。该局对信贷利息进行补贴(投资者取得4 003项信贷,金额总计49 600万兹罗提,在农村地区创造了18 653个就业岗位)。在1995-2003年期间,农业重组和现代化局(在小企业创办方案下)向从事或经营非农业经济活动的个人和法人实体提供无息贷款(共订立6 337份协议,金额总计24 000万兹罗提,创造了21 189个就业岗位)。

42.依照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签订的信贷协议,在2000-2005年期间我国实施了农村地区激励方案。获得世界银行援助的项目金额总计11 880万兹罗提。由此而建立的中小型企业多达3 000家,就业总人数达到23 000人。小额贷款基金内开展的活动、再就业和对基本设施的投资还创造了非农业就业岗位。

43.自2002年7月以来,在SAPARD方案的范围内,主要通过如下举措施为在农村地区创办企业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供了支持:

(a)改良农产品和鱼类的加工和销售,共签订了1 342份合同,总金额达 16 6360 万兹罗提;

(b)发展和改良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订立合同4 493份,金额总计202 360万兹罗提;

(c)实现农村地区经济活动多样化,订立合同4 854份,金额总计43 510万兹罗提;

(d)职业培训,实施了14项培训计划,有13 000人接受了培训。

44.题为“2004-2006年食品部门重组与现代化以及农村地区发展”的方案目前正在实行,其中给予涉及投资的项目以特殊支持。由于这些投资,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得以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直到2006年12月底,在“丰富农业生产和与农业联系紧密的活动以提供多种活动或替代收入”的活动中,开展了1 810个项目,金额总计28 388 000万兹罗提,由此保留或创造了4 637个就业岗位。包括促进波兰乡村发展欧洲基金、农村发展基金和波兰农业发展基金在内的许多非政府组织也采取了促进农村地区发展和创造新就业机会的行动。

45.其他信息见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6号评论的答复。

法律条例

46.1994年12月14日《就业和防止失业法》提供了以下防止失业的积极形式:

(a)从预算补贴中为劳动部门发挥职能提供资金:

(一) 就业安置;

(二) 就业俱乐部;

(三)职业信息与咨询;

(四) 合法就业管理;

(b)其他由劳动基金资助的活动:

(一)干预工程;

(二) 公共工程;

(三)偿还社会保险费;

(四) 为创造新的就业岗位提供贷款;

(五) 为失业者创业提供贷款;

(六) 再适应与培训;

(七) 特别方案(面向处于长期失业危险的人群);

(八) 为辍学者就业提供补贴;

(九) 对在企业工作的辍学者进行在职培训。

47.2000年3月31日《就业和防止失业法修正案》给省和区自治政府规定了新的任务,包括创办企业帮助那些将被看作过剩的雇员(雇员过剩对当地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很大),以及支持地区和地方劳动力市场。

48. 2002年12月20日通过的《就业和防止失业法修正案》规定:

(a)让市级自治政府加入合作机构团体,共同开展促进就业和防止失业的工作;

(b)扩大省自治政府的权限,以便:

(一)制定防止失业的区域性政策,包括省级方案和合同内的政策;

(二)根据当地条件和时机,更加合理地分配劳动基金的资金;

(三)将来自不同来源的资金合并使用;

(四)扩大获准提供就业中介服务的机构团体,并推广临时工作介绍所和职业咨询机构。

49.为了在更大的范围内积极有效地防止失业,政府以2004年4月20日的《促进就业与劳动力市场机构法》取代了《就业和防止失业法》。《劳动力市场机构法》特别强调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并推出了提高失业者积极性的机制。

50.该法明确指出了在劳动力市场处于特殊困境的六个失业者群体:

(a)年满25岁的失业者;

(b)长期失业者;

(c)年龄在50岁以上的失业者;

(d)不具备职业资格的失业者;

(e)失业的单亲父母,养育至少一个满七岁的子女;

(f)失业的残疾人。

51.目前已经针对上述群体采取了特殊的职业激励手段:

(a)在企业中开展在职培训——面向年满25岁,由于没有任何职业经验而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困境的失业者;

(b)企业人员在职培训——面向在资格上不符合劳动力市场需要的人员;

(c)为年满25岁不具备职业资格的失业者提供奖学金,以便他们小学毕业后能够在成人中专学校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夜校或校外高等教育;

(d)为照顾一个年满七岁的子女提供补偿——面向参加在职培训、培训、工作场所的工作实习或已上岗或从事其他有薪工作的单亲父母;

(e)在相似情况下为照顾某一受扶养者提供补偿。

52.该法引入了旨在提高连续教育质量的法规:

(a)对有意向失业者或求职者提供培训的教育机构进行登记;

(b)由劳动部长负责协调确定职业技能标准和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编制单元职业培训课程的工作。

53.该法推出了促进人力资源开发的工具,特别是资助或共同资助雇员和雇主继续接受教育的培训基金。设立基金的雇主可以从劳动基金得到以下支持:

(a)对可能过剩的雇员进行培训而支付的费用可得到50%的补偿;

(b)对于那些获准休带薪培训假(最短三周)的职工,其80%的培训费可得到补偿;

(c)对于代替休培训假的雇员的失业人员,对其薪酬进行补偿(达到平均薪酬的40%);

(d)补偿为参加过培训的被解雇职工(其培训补贴是由雇主支付的)交纳的退休金和残疾抚恤金保险费。

54.2005年11月1日,《促进就业与劳动力市场机构法》修正案开始生效,其中采纳的一些措施旨在提高政府劳动服务部门的工作成效,特别是在就业安置和就业咨询方面。尤为重要的是取消了不必要的行政和官僚主义活动。该修正案可以使欧洲社会基金共同资助的工作在更大的程度上得到劳动基金的资助。

55.2006年,波兰政府决定审查有关立法,以便起草《促进就业与劳动力市场机构法》修正案,并加强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为有效利用分配给相关工作的资金创造条件。

56.2003年6月13日《社会就业法》规定建立一些新的社会经济实体(社会融入中心和俱乐部),以及实施个人社会就业方案。2006年底,全国有50个社会融入中心和54个社会合作社开展了活动。

57.为了帮助落实《社会就业法》,已经启动“积极防止社会排斥”和“支持建立社会合作社”的方案。

58.“积极防止社会排斥”方案的一个目标是促进各种合作伙伴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模式,包括社会融入中心、社会援助中心和地区或省劳动部门。其中的任务包括在现有社会融入中心基础上建立两个或三个为融入中心培养未来工作人员的教育和训练中心。

59.“支持建立社会合作社”方案的目的在于宣传社会合作社的理念,以此为处于社会排斥危险之中的群体创造就业机会,为建立合作社团体、制定合作社活动目录以及监督他们的业务提供财政支持。

60.1997年8月27日《残疾人职业和社会康复与就业法》为雇用残疾人的雇主提供支持,而且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以下形式的支持:

(a)为已登记为正在求职或失业的残疾人提供培训、实习、干预工作和职业准备;

(b)为已登记为失业的残疾人或由于非雇员自身的种种原因尚未接到签署雇用合同的通知的残疾人提供培训;

(c)为创办企业或从事农业生产的残疾人提供贷款;

(d)为继续从事工商或农业生产活动的残疾人提供银行信贷利息补贴。

职业咨询

61.根据《促进就业与劳动力市场机构法》,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将开展职业咨询和咨询活动,以便在职业、工作地点和就业种类的选择方面为失业者和求职者提供帮助,特别是采取以下措施:

(a)提供有关职业、劳动力市场和培训与教育机会的信息;

(b)利用对择业、改变技能或就业观念有益的方法提供建议,包括进行兴趣和专业能力测试建议;

(c)推荐由专家进行心理和医学测试,应试者通过这种测试可以发现自己适合何种工作、职业或培训;

(d)发起、组织和开展集体职业咨询活动;

(e)为雇主选择应聘者提供帮助,其中特别包括提供相关信息和指导。

62.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的职业咨询和信息是按照以下原则提供的:

(a)服务面向失业者、求职者以及雇主;

(b)自愿参与;

(c)实行平等,不分性别、年龄、残疾、种族、民族血统、国籍、性取向、政见、宗教信仰及是否为工会成员;

(d)自由选择职业或就业地点;

(e)费用全免;

(f)对个人资料加以保密和保护。

63.职业咨询由339个地区劳动部门和在16个省劳动部门运作的52个省劳动中心信息与职业规划中心提供。提供职业咨询服务的劳动部门在全国均匀分布。在省内,地区劳动部门的数量最少11个,最多38个(与地区数成正比),而省劳动中心的信息与职业规划中心数量最少1个,最多6个。

64.2004年10月20日《经济和劳动部长关于为就业安置代理和职业咨询人员颁发专业许可证的管理条例》,以及2005年3月21日《部长会议关于公共就业安置机构雇员薪资金额、批准程序和支付办法的管理条例》规定提高和发展劳动部门工作人员的能力。2006年4月,《经济和劳动部长关于在就业安置代理和职业咨询人员专业资格认证程序中进行适应实习和技能测试的管理条例》开始生效。

65.目前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拟订的管理条例涉及劳动力市场的服务基准以及公共实体提供就业安置服务、EURES服务、职业咨询和信息、为失业者及其他有资格接受此类援助人员组织培训班的详细条件,该条例将有助于提供优质的职业咨询服务。

66.已利用过职业咨询服务的人员统计数据见附件一,第7项。

67.提供职业咨询的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备有统一的数据资源。这些资源包括:职业分类和专业化、个人工作履历、传单、职业取向影片、职业指南(对546种职业进行说明)以及目录、信息指南和图书。2004-2005年政府开展了一个职业兴趣问卷调查活动,对劳动部门服务对象的职业偏好和兴趣做了全面评判。该问卷调查从2006年起逐步实施。职业咨询人员还可以使用“Doradca 2000”[2000咨询]计算机软件。由于使用了欧洲社会基金资源,目前正在利用主要基于网络的新版软件开展工作。通过因特网,每个有关人员均可获得职业和教育机构的相关信息。

68.同样,在2004-2006年“人力资源部门业务项目发展”内还开展了一个题为“在人员选择方面向雇主提供帮助的综合分析”的研究项目。

69.从1999年起“国家职业咨询资源中心”项目已在“达芬奇计划”内展开。该计划的目标包括通过在本国和其他欧洲国家提供教育和培训方面可靠的信息,扩大国家职业咨询系统在欧洲的规模,提高居民教育和职业的流动性。

70.该中心的活动面向就业辅导员,主要包括:

(a)收集、编制和传播与职业咨询有关的信息、资料和出版物;

(b)为就业辅导员组织会议、研讨会和培训活动;

(c)在波兰和国外参加与职业咨询有关的会议;

(d)对来自波兰和海外的咨询做出答复。

71.在2001-2004年,为就业辅导员开展了有关远程指导和跨国职业咨询的培训和教育项目。

72.在2004至2006年底,为了制定就业辅导员工作指南实施了“欧洲指导顾问”(www.ergoinnet.net)项目,从而能够向希望利用在其他欧洲国家接受教育和工作机会的人员提供更加有效的帮助。

73.2007年,新版的《国家就业资源中心指南》将开始发行,以下项目的结果将予以公布:“Ergo-in-net”、“远程指导”、“跨国职业咨询”。

74.面向失业和求职的残疾人的职业咨询服务由地区劳动部门和省劳动部门下辖的省劳动中心信息与职业规划中心按照一般原则提供。《与各种类型残疾有关的职业评估》手册开始发行,并采用了Doradca 2000版软件。

75.此外,非政府组织也为残疾人提供服务。例如:

(a)综合协会之友根据欧盟灯塔基金共同资助的“残疾人指导和培训方案:劳动力市场的积极举措”为残疾人提供工作安排和职业咨询服务;

(b)支持肢体残疾数学家和计算机科学家基金组建了一个残疾人职业指导中心,为了(直接)将来自马佐夫舍省和(间接)来自整个波兰的受聘残疾人和求职残疾人纳入帮助范围,这些中心促使雇主聘用残疾雇员并推广免费指导服务体系;

(c)波兰残疾人雇主组织通过位于波兰各地的分部为就业辅导员提供专业指导并组织培训。

76.根据国民教育和运动部长颁布的如下管理条例管理公共心理学和教育学咨询中心、学校(聘请心理学者、学校教育学专家和就业辅导员)、连续教育中心以及实际教育中心向青年人提供的职业咨询:

(a)2002年12月11日《包括专业中心在内的心理和教育建议中心细则》;

(b)2003年1月7日《在公立幼儿园、学校和机构提供与组织心理和教育指导的原则》;

(c)2003年6月13日《包括公立职业培训与发展中心在内的公共连续教育中心和公共实习教育中心的类型、组织与运作》。

77.所有学生均可得到帮助。其中包括:对学生进行指导、确定学生的智能和体能、培养学生的技能,使学生能够在教育、职业和以积极的态度面对职业生活方面做出合理的选择、教授规划职业生活的方法和在劳动力市场发挥作用的能力,以及与教师和父母密切合作的能力。援助的最普通形式是集体授课。

78.由于健康问题不能对学校和职业教育进行选择的学生可以接受个人指导。在进入中专院校过程中,如果在分类时结果相同,则经公共心理学和教育学咨询中心证实,由于健康问题不能做出多种选择和教育选择的报考者将被优先考虑。持有公共心理学和教育学咨询中心认证小组颁发的“需要接受特殊教育证书”的报考者按照其父母(法定监护人)的请求将被录取进入特殊学校的一年级为就业做出准备。申请进入大专院校进行第一学期学习的报考者应持有按照2004年2月20日《国家教育部长关于学生进入公立学校和从一类学校转至另一类学校的条件与程序》颁发的未患有指定职业教育中任何医学禁忌症的诊断书。

79.中专院校报考生和这些学校的学生如在实践职业培训期间接触或将要接触有害制剂需接受医学测试。测试后,开出诊断书证明是否存在医学禁忌症。

80.《教育法》允许建立非公立专业中心向青年人提供职业咨询服务。这些中心的服务收费。

81. 公共心理学和教育学咨询中心的数量从1999年的590家减少至2004年的557家。这种数量上的减少主要与人口方面的变化有关:2004年少年人数比1999年少896 000人,因此,管理机构可以关闭一些中心。

82. 由于中心广泛的地理分布,所有学生均可享受其服务。

83.接受心理学和教育学咨询中心职业咨询服务的人数统计数据见附件一,第8项。

84.每年有大约100 000人接受学校职业教育中心提供的服务。

85.志愿性劳动团队是一个专门从事青年人相关活动的国家机构,特别是那些处于社会排斥危险之中的青年人和25岁以下的失业者。

86.志愿性劳动团队作为职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任务是创造就业机会并消除边缘化和社会排斥现象。职业咨询服务由以下机构提供:

(a)21个青年职业中心;

(b)49个职业宣传流动中心。

87.2005年有192 205人接受了流动职业宣传中心提供的职业咨询服务,其中 41 235人利用了个人指导服务。青年职业教育中心于2005年9月15日建立,共有9 776人利用了青年职业中心提供的服务,其中1 935人利用了个人指导服务。

88.职业宣传资料由国家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支助中心以及“Perspektywy”教育出版社的出版物提供。心理和教育咨询中心采用了1 600多个职业和专业资料档案、100多个个人职业信息档案、职业指南(包含对546种职业的说明)以及信息指南、传单和文件夹。

89.2005年国家教育部编写了题为“专业职业教育”的出版物作为就业辅导员的工作手册。该手册包括学生从基础职业学校、专科学校和大专院校毕业后可以从事的193种职业的信息。国家教育部的网站与教育入口PLOTEUS联网,该入口于2004年建立,包括以下部分:学习机会、教育系统、交换、联系、去往其他国家。国家就业指导资源中心项目内的国家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支助中心出版了许多面向就业辅导员、学生、父母和教师的刊物,并为就业辅导员组织了研讨会和培训班。

90.为了帮助制定个人行动计划,包括目标和处理今后职业阶段的方式,地区劳动部门与省劳动中心的信息与职业规划中心合作提供服务,支持社会和职业宣传,包括基本服务以及支持雇用失业人员和求职人员的劳动力市场工具。

91.应建立一个“能动”系统,普遍提供职业信息、提高职业咨询的质量以及更多地发挥职业咨询的作用,这是欧洲社会基金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资助的两个项目的目标:

(a)为心理和教育咨询中心提供计算机设备,包括购买软件;

(b)研究和宣传职业规划的方法和教材。这些资料面向就业辅导员、讲授企业创办基础课程的教师以及现有教育培训中心的指导和咨询教师。

面向残疾人的其他特殊活动

92.2004年波兰在加入欧盟后对支持残疾人就业的原则进行了修改(使企业家支持系统配合欧洲共同体法规,包括有关群体排斥和国家追加补助的条款)。其中包括以发放补偿金和免于支付社会保险金的义务的形式提供援助,同时补偿雇主因聘用残疾人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如果雇主聘用的是非残疾雇员,则不会发生额外费用)。补偿在受保护的劳动力市场(经营受保护的劳动机构或就业安置机构)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家缴纳的营业税机制不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对残疾工人的薪资进行补贴。

93.在补偿雇主因雇用残疾人而增加的费用的框架内,雇主因聘用一些工作人员帮助残疾雇员所支付的月开支也可得到补偿,这些工作人员负责帮助残疾雇员熟悉工作环境和从事残疾雇员自己在工作场所难以或无法单独完成的活动。该补偿以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的形式发放。

94.目前对《残疾人职业和社会康复及就业安置法》做出的修正旨在提高支持残疾人社会和职业恢复工具的效率,包括提高运作效率和机构得到国家残疾人康复资金支持的实效性。根据新的方案,雇主可为在残疾人工作场所安装设备的花费得到多达15倍平均薪资的补偿,如果残疾人已经在地区劳动部门登记为失业者或求职者或待业者,则可以得到一年薪金支出的60%作为补偿。向残疾人发放的一次性创业贷款将被一次性创业捐款所取代。

(c)提高生产力

95.由于生产力与使用的技术、设备、工作组织、职员技能等要素有关,因此改善中小型企业(指导服务、培训和财政援助)的经营情况将能提高生产率。

96.1999年5月,部长会议通过了《2002年中小型企业政府政策指南》。根据该指南,政府可以在企业获取经济活动信息方面提供援助、提高经济活动外部资助的质量并增加获取外部资助的机会。根据该指南下开展的活动包括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指导和培训援助、推动获取外部资金来源、支持出口发展以及提高质量。

97.2003年2月,部长会议通过了《2003-2006年中小型企业政府政策指南》。根据该指南开展的活动旨在支持中小型企业,包括刺激中小型企业确保就业增长的经济活动,提高中小型企业的竞争力,使其能在单一欧洲市场更好地经营。将利用以下地区的法律、组织、宣传和培训工具以及金融工具落实有关政策:

(a)支持鼓励企业发展的活动;

(b)改善中小型企业所处的法律和行政环境;

(c)发展中小型企业的体制环境;

(d)在国际领域支持此类企业。

98.企业家可以获得支持以补贴以下费用:

(a)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获得质量、环境、健康和安全管理系统合格证、开展创新活动、运用创新做法和新技术的指导和培训服务;

(b)就公司发展获得指导,以因特网技术为基础开始公司经营;

(c)就发展和推广有关出口的个人发展计划获得指导并参与商品交易会和展览会;

(d)购买新的机器和设备。

99.“人力资源部门业务项目发展”的活动包括在机构、部门以及私人企业中推广影响工作效率提高的工具。提高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和其他劳动力市场机构人员工作效率的主要因素包括组织培训班、研究生学习、提供支持、指导以及相关的说明。工作效率通过以下方法得到提高:

(a)向管理人员和企业员工提供培训和指导援助,重点是提高经营效率(特别是人力资源方面)、明确对于员工技能的需求、改进工作组织、健康和安全管理以及更加灵活地落实劳动条款;

(b)对管理人员和企业员工进行培训、指导,使其参加研究生学习;

(c)为企业员工提供在科学机构培训和实习机会;

(d)提高面向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服务的质量;

(e)就灵活的就业形式向企业家提供培训,特别注意组织工作的现代技术和方法(远程工作、家中工作、维修工作等等);

(f)为妇女开设自营职业培训班。

100.2006年9月4日,部长会议通过了《2007-2013年提高经济的创新性战略》。其中包括评估经济的创新性和推荐有助于建立知识型经济的举措。在知识型经济条件下,企业家在竞争市场中的实力将包括其创新程度。按照该战略所述,发展企业创新的是一个战略目标,其目的在于保持经济的快速增长,创造新的更好的工作岗位。

101.该文件规定了以下方向:

(a)建立现代经济人才队伍;

(b)开展对经济有益的研究;

(c)为创新申请知识产权;

(d)为创新提供资本;

(e)为创新准备基础设施。

102.该战略实施将以《2007-2013年国家战略参照框架》内的业务项目的实施体系为基础。关键是落实业务项目创新经济、“人力资本运作项目”和16个区域性业务项目中建议的做法。

(d)选择就业的自由

103.《波兰共和国宪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人人享有选择和从事工作以及选择工作地点的自由。与此相类似,在《劳动法》第11条中也体现了工作自由的原则,根据这一条规定,建立雇用关系,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根据,均需出具一致的雇主和雇员的意向声明。具体劳动法规及其他管理雇用关系的法律法案均与雇用关系的自愿特征相联系。按照《宪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只有成文法律方可规定工作的义务。

104.2001年9月6日《传染病与感染防治法》中规定了工作的义务。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他具有益于防治流行病资格的人员可由行政决定指派到流行病防治岗位工作。该法中有关是否指派到流行病防治岗位工作的限制包括:

(a)年龄未达到18岁或已经达到60岁的人员;

(b)孕妇或抚养14岁以下子女的妇女;

(c)残疾人。

105.指派到流行病防治岗位工作的人员现有工作地点的工作将被保留(其雇主有义务批准其带薪离岗并且不能终止雇用关系),而在决定中指定的新的工作场所,将提供(不少于医疗保健机构中指定岗位平均基本薪资的150%)优厚薪资并报销交通、膳食和住宿费用。

106.2002年4月18日《自然灾害状况法案》也对工作的义务做出了规定,据此,行政机构可以通过法律行为命令雇主派遣员工到负责抵御自然灾害影响活动的机构工作。

107.特殊纪律原则适用于国家消防队、边境警卫、警察和政府保卫局的业务,这些部门由于其业务隶属关系可被调到另一个组织化单位参与临时性工作(1991年8月24日《国家消防队法》、1990年4月6日《警察法》、1999年10月12日《边境警卫法》、2001年3月16日《政府保卫局法》)。

108.根据《刑事执行法典》第116条第4款的规定,除非国际法有细则规定免除这些人的义务,否则被判监禁的人员必须参加劳动,并且必须在拘留所中从事一些清理工作。“利用罪犯的义务劳动”的现实意义仅适用于这种罪犯在拘留所内完成清理工作。罪犯无权因为拘留所工作而得到薪资。每个月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90小时。相同的原则适用于为自治区域而进行的与清理相关的工作(《刑事执行法典》第123a条第2款)。

109.罪犯从事的工作还包括经罪犯同意被安排的工作,或以雇用合同、代理协议、具体工作协议、外包合同或对罪犯适用的法律为依据而从事的有偿劳动(《刑事执行法典》第121条第2款)。

110.法院指明的劳动义务是限制自由处罚不可分割的部分。根据《刑法典》第34条,第1款规定,这种处罚可以依法判处1至12个月。工作的义务包括在企业、医疗保健机构、社会援助机构、慈善组织或机构或向当地社区提供帮助的组织或机构中从事无薪、受控的工作。法庭可判决从事上述工作的义务每月达20至40小时。

111.除了履行无薪受控劳动的义务,法院还可以裁决扣除受聘者工作薪资的10%至25%上缴国库或捐给法院指定的某一社会事业。在服刑期间,未经法院同意,罪犯不能终止雇用关系。

112.PIP负责检查法院裁定的在限制自由的处罚期间的工作,以及代替无法收缴的罚款而裁定的从事对社会有益的工作,视察团的检查活动包括检查雇主是否确保工作条件符合通用安全和卫生法规。

113.《刑法典》规定了违反强制工作或义务劳动指令的后果。根据《刑法典》第232条第1款规定,“国家职员的行为如超过其权利范围或未能履行职责,其行为损害公众或私人利益,则应当处以高达三年的监禁”。如果有罪一方当事人为了非法经济收益或个人所得而实施犯罪,将为处以高达十年的监禁(《刑法典》第231条第2款)。这些法规对所有滥用能力或不履行职责而导致公共或私人利益遭到侵害的官员进行处罚。这些法规适用于在雇用罪犯方面违反法规,强迫罪犯从事与生效的法规相悖工作的拘留所工作人员。如果国家职员滥用权利,还可能另外受到与个别的公共服务机关相关的具体法规中的纪律处罚。此外,根据《刑法典》第190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对他人运用暴力或非法威胁使他人采取某种行为,未遂或放任将被处以高达三年的监禁”。本法对利用胁迫或暴力非法强制别人采取某些行为(包括无相关法定名目下从事某种劳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e)职业培训项目

员工的继续教育

114.在2002年对继续教育进行的研究(根据欧洲统计局的方法)显示,41%的波兰公司资助或共同资助面向员工的培训班(1999年为36.6%)。通过这些培训,平均16%的员工提高了自身的技能。在公司里,有36%的员工已参加继续教育。其中主要包括年龄在25至44岁的员工(占培训班年龄组的70.3%),而最多24岁的青年人相对来说很少接受培训(22.1%)。参加培训有限的群体包括处于人员过剩危险中的员工(1%)、兼职工作的员工(4.3%)以及无适当技能的人员(6.2%)。公司内每位参加者参加的培训班的平均时是为29个课时。2000年培训费用总计达到企业劳动成本的0.8%,而在2004年,总计仅占0.7%。

对失业者的培训

115.参加培训班的登记失业者人次已经得到大大增加。2005年劳动部门统计有 151 000人参加培训班(2004年,126 000人,2001年,50 000人)。2005年,148 000人完成培训课程(参加培训的人员的98%)。

116.大多数受训的失业人员(80%)参加了集体培训,集体培训的科目由劳动部门安排,有劳动部门选择的培训机构承办。为了满足员工提出的需求,劳动部门组织了特殊的培训班。2005年,按照三方协议(由劳动部门、培训机构和雇主三方签订)接受培训的人数占经过培训总人数的10%。

117.单独培训课程的实效性几乎是团体培训的两倍。两者就业比例之间的显著差异主要源于课程的参加者必须满足的条件:申请单独培训课程的人员必须出具劳动部门的官方文件,说明培训后申请人将被聘用(通常这是未来雇主的声明或有意从事经济活动的声明)。

118.相关统计资料:

(a)接受劳动部门培训的失业者和求职者人数——附件一,第9-13项;

(b)劳动基金对培训的开支——附件一,第14项;

(c)劳动部门组织培训的目标——附件一,第15项;

(d)登记失业者的就业率——附件一,第16项。

119.为了更好地协调职业培训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2002-2005年开展了许多活动:

(a)在对雇主需求研究的基础上为53个职业制定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该标准为企业的职业与连续教育体系、就业政策和人力资源政策奠定了基础。2006-2007年制定了另外200个技能标准;

(b)已经在国际劳工组织原则基础上制定了89个模块的培训课程和教材,重点讲授从事个人职业所需的技能,2006-2007年,将制定另外200个项目,面向公共就业服务的工作人员;

(c)包含职业技能标准和基于模块培训课程的数据库请登陆以下网址(www.standardyiszkolenia.praca.gov.pl);

(d)劳动力市场上出现的职业分类和专业化已经更新,为了建立EURES体系,规定了国家分类向ISCO88分类的转换代码,职业和专业化说明不断更新,并可从因特网上获取;

(e)已经引入了缺员职业(需求超过供应)和过剩职业(失业者数量超过发布的工作数量)监督机制;

(f)为了获得为失业者开办培训课程所需的公共资金,已经为培训机构建立了的电子登记册,从而帮助失业者和就业服务部门收集培训的信息,登记册包括培训主题、工作人员和机构教育背景的相关信息。2004年12月至2006年9月间,登记册中登记了有意向失业者提供培训的5 100家培训机构的信息。

120.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的职业培训和信息工具对失业者的连续教育和求职起到了补充作用。详细信息请参见对第9条问题B的答复。

问题3

就业或职业待遇平等

(a)法律条例

121.2001年8月24日法案修正案——即《劳动法》和某些法案的修正案体现了许多禁止歧视的规定:

(a)从建立雇用关系开始,对雇用关系进行修改、晋职和培训直至终止雇用关系的过程中在所有与雇用相关方面建立男女员工待遇平等的义务(第183a条);

(b)规定禁止对员工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性别歧视,并规定间接歧视定义(第183a条);

(c)对违反男女平等待遇原则的行为进行定义,并指明员工权利存在差别不属于违反该原则的情形(第183b条);

(d)根据界定了雇用关系各方权利与义务的法案、法规、条例,规定合同等资料中如果包含违反员工在工作中平等待遇原则的条款,则集体劳动合同及其他集体协议无效的原则,规定建立雇用关系的雇用合同及其他法案条款无效的原则,以及规定不违反平等待遇原则(第9条第4款和第18条第3款)的法规将代替无效法规;

(e)对于由于男女平等待遇原则被违反而使自身权利遭到侵害的员工,将有权得到不少于最低劳动薪资且不超过六倍该薪资的补偿(第183d条);

(f)规定如果对员工的解雇阻碍雇员行使反歧视法规赋予的权利,则该解雇被视为不正当的(第183e条);

(g)引入在有关违反男女平等待遇原则的纠纷中提供证据的单独原则,员工只需要证明细节,确认遭到歧视,被起诉的雇主负责举证反驳指控,证明自己对员工采取的行为是正当的,是出于其他原因而非员工性别歧视(第183b条);

(h)责成雇主在工作场所宣传有关男女平等待遇条款的内容(第941条),

(i)规定禁止在提供职位时提出可使应聘者不合格的性别标准或其他被认为歧视性的标准(《就业和防止失业法》);

(j)在存在歧视的情况下拒绝录用某人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就业和防止失业法》)。

122.2003年11月14日对《劳动法》的再次修订获得通过,禁止在就业中进行歧视,该修正案可看成就业平等待遇的原则。禁止的性别歧视被扩展到包括由于年龄、残疾、种族、宗教、国籍、政见、工会成员资格、民族、宗教信仰、性别取向而受到的歧视,并且扩展到定期或不定期雇用,全职或兼职雇用。

123.按照《劳动法》第183a条第1款规定,员工应在建立和终止雇用关系、雇用条件、晋职和为提高职业技能而接受培训方面享受平等待遇,特别是在性别、年龄、残疾、种族、宗教、国籍、政见、工会成员资格、民族、宗教信仰、性别取向以及录用到定期或不定期岗位、全职或兼职岗位方面享受平等待遇。在就业方面享受平等待遇是指不以第183a条第1款中规定的理由,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遭到歧视(《劳动法》第183a条)。引入了骚扰的定义,法案同样规定骚扰是歧视的一种表现形式。

124.根据《劳动法》第183a条第6款规定,性别歧视同样包括所有其目的或结果构成对员工的尊严的侵犯或使员工受到羞辱的不被接纳的两性行为或与员工性别有关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是身体、口头或非口头方式的侵犯(性侵犯)。

125.《劳动法》对直接和间接歧视进行了定义。如果由于第183a条第1款中所列的一个或多个原因,而使某一员工在可比环境中已经受到某种或正在受到某种比其他员工差的对待,则可视为直接歧视。如果由于表面上中立的决定、标准或行为而导致在雇用条件中出现实际不平衡,该雇用条件对按照第183a条第1款中所列的一个或多个原因划分的一个群体的所有或大部分员工不利,而且这种不平衡无法由其他客观原因证明合理,则可视为间接歧视(《劳动法》第183a条第3款和第4款)。

126.如果由于第183a条第1款所列的一个或多个原因,雇主对员工做出区分,特别是导致以下后果,则可视为违反了就业平等待遇原则:

(a)拒绝建立雇用关系或终止雇用关系;

(b)工薪或其他雇用条件对员工不利,不向员工提供晋职机会或其他工作性津贴;

(c)不向员工提供提高职业技能的培训班,除非雇主证明自己是出于客观原因而做出的相关决定。

127.由于雇主违反禁止就业歧视规定而使雇用合约终止的员工,可以向为不正当或非法终止或解除雇用合约案件而设立的劳资争议法庭提出索赔。在争取恢复原有工作或给予补偿的过程中,员工可以指明雇主违反禁止雇用关系歧视法规的不当行为。

128.其雇主违反就业平等待遇原则的员工有权得到不低于最低劳动薪资的补偿(《劳动法》第183d条)。该补偿由劳资争议法庭在员工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程序过程中予以决定。

129.员工按照违反就业平等待遇原则行使权利不能成为雇主终止就业关系或未经通知终止就业关系行为正当的理由(《劳动法》第183e条)。

130.《就业和防止失业法》包含以下反歧视条款:

(a)第12条第2款第3项——就业介绍服务以平等待遇原则为基准,地区劳动部门必须向在就业中寻求援助的每个人提供帮助;

(b)第12条第3(a)款——雇主提供的空缺或职业信息不能对应聘者的性别、年龄、残疾、种族、国籍、观点、特别是政见或宗教信仰、或是否参加工会情况提出歧视性要求(《就业和防止失业法修正案》的2001年6月22日和《社会援助法》规定);

(c)第15条第1(a)款——在对应聘者选取的要求中,对应聘者的性别、年龄、残疾、种族、国籍、观点、特别是政见或宗教信仰、或是否参加工会情况存在歧视性(《就业和防止失业法修正案》的2002年4月26日规定);

(d)第17条第1款第3点——职业咨询应当由平等待遇原则作为指导,在利用职业咨询服务时不论国籍、性别、宗教信仰、是否是政治和社会组织成员或其他情况。

131.《就业和防止失业法》第6(c)条第1款第3规定工作允许和许可外国人的规范不对应聘者的性别、年龄、残疾、种族、国籍、观点、特别是政见或宗教信仰、或是否参加工会情况存在歧视性。因为应聘者的性别、年龄、残疾、种族、国籍、观点、特别是政见或宗教信仰、或是否参加工会情况而拒绝雇用应聘者的雇主将被处以罚款。(《就业和防止失业法》第66条第3项)。

132.按照2000年2月9日《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关于提供就业服务、职业咨询、组织失业人员培训、为职业介绍所提供职业信息和指导、进行就业安置融资编制分类背景资料的细则管理条例》,地区劳动部门接受雇主提供的空缺和职业预备岗位通知,但是这些通知中不能包括对应聘者性别、年龄、国籍、宗教信仰或其他情况存在歧视的要求。

133.《就业和劳动力市场机构促进法》包括以下反歧视条款:

(a)就业安排服务以平等待遇原则为基础,根据该原则,地区劳动部门必须帮助所有求职者找到工作,不论其国籍、是否参加政治组织、性别、宗教信仰或其他情况;

(b)雇主提供的空缺或职业预备岗位的通知中不能包含由于性别、年龄、残疾、种族、国籍、观点、特别是政见或宗教信仰或是否参加工会的情况而歧视应聘者的要求;

(c)在挑选应聘者参加培训班的过程中,不能包含任何由于性别、年龄、残疾、种族、国籍、观点、特别是政见或宗教信仰或是否参加工会的情况而歧视应聘者的要求;

(d)职业咨询应当由平等待遇原则作为指导,在利用职业咨询服务是不论国籍、性别、宗教信仰、是否是政治和社会组织成员或其他情况。

134.由于应聘者的性别而拒绝录用应聘者在空缺岗位上就职或职业预备岗位的任何人将可能受到不低于3 000兹罗提的罚款(该法第123条)。

(b)实际情况

135.从2002年1月1日和2004年1月1日起,由于在工作场所受到歧视而要求索赔和涉及聚众滋事的案件已经分别作为单独案件类型进行处理。

136.因违反男女平等待遇原则而要求赔偿案件的统计资料请参见附件一,第17项。

137.在2000至2003年间,PIP开展了一项试点研究,其目的在于:

(a)评价教育和性别因素对增进就业机会和提升工作岗位的影响;

(b)对企业提供的培训机会进行评价;

(c)确定在不规则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内工作员工的就业条件;

(d)对员工行使《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即父母育儿权的情况进行估计。

138.这些研究由以下省开展:下西里西亚省、马佐夫舍省、罗兹省、波德拉斯省、马祖里省和大波兰省。在其中每个省随机选取了30个企业样本(雇用30至50人的雇主有6个,雇用51至100人的雇主有6个,雇用101至250人的雇主有6个,雇用251至500人的雇主有6个,雇用500人以上的雇主有6个)。

139.结果显示:

(a)男性的职位几乎高出女性的两倍;

(b)在私营部门中,就职于较高管理职位的女性比男性高出42%;

(c)在公共部门,女性在较低的管理位置上人数更多(与男性的比例为5:4),但是一般而言(在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合计),男性人数较多(高出2%);

(d)通过同一公司的“内部”晋职,在出任较高管理职位方面,未出现性别歧视,女性(在39岁)平均比男性晋职早一年,但他们为此晋职多工作三个月(女性为十年零七个月,男性为十年零四个月);

(e)在不规则工作时间和星期日以及假期工作的男性和女性的人数相近,但加班工作的男性和女性人数存在较小差异(3.9%);

(f)女性利用照顾子女的权利请假两天,比男性多四倍。

140.后续研究的结果表明2004年,处于较高管理职位的女性人数比男性少40%(该差异与2003年相比低0.7%)。这种情况在私营部门更加经常出现。平均起来,女性为晋职至更高的职位比男性多工作三年零八个月。在不规则工作时间或加班工作方面,在所有员工群体中均未发现任何歧视。五分之一的女性和十一分之一的男性由于养育至少一个14岁以下子女而行使请假两天的权利。在较高管理职位上,女性和男性均相对较少地利用这一权利。在较高管理职位上的女性比在其他岗位工作的女性更少地利用怀孕和育儿假期;在较高管理职位上的男性包括学习中的男性根本不使用这一权利。

141.截止2004年底PIP审理的96起投诉中,仅有12起属于正当。在10起诉讼案件中,据发现歧视可能已经出现,但在检察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无法清晰显示这一点,因此,决定将案件提交法庭审理。70起起诉被认为是无效的,因为检察中未证实存在指控的歧视。起诉中包含的指控涉及由于是否工会成员、年龄、健康和残疾状况、工作经验以及性别(例如怀孕)而遭到歧视等等。

142.就业关系中男女平等待遇问题被归入PIP得计划检查项目中。据发现存在单一性别歧视的情形,但大多数是在可比的职位上女性和男性薪资存在不合理的差别。事实上,男性也同样有遭到歧视的情形。

143.除了检查以外,PIP工作人员的法律指导中也涉及员工平等待遇问题。

144.《2000-2006年国家就业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战略》中的指导方针旨在支持劳动力市场的机会平等政策:

(a)通过开展有关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特别是融入工作环境的机会;

(b)在获取和提高技能系统中求职的残疾人优先予以考虑;

(c)在经济单位管理实践中引入恢复活力流程,包括为更加年长的员工群体组织各种教育活动,以便恢复他们的职业技能;

(d)清除劳动力市场中对女性的障碍和歧视行为;

(e)进行信息宣传,促使雇主在招聘过程、组织工作、薪资发放和考核员工方面消除歧视性做法;

(f)开展促进农村地区居民就业的活动。

145.2000-2001年间,根据《国家就业活动计划》开展了各种支持劳动力市场中机会平等政策的活动:

(a)加强社会对话,鼓励录用女性;

(b)将有关女性就业问题社会对话的效果进行推广;

(c)发展和落实补偿性培训班体系;

(d)对劳动力市场中男女机会不平等的规模和原因进行研究——拟制政府建议书;

(e)发展并落实支持女性职业活动的项目;

(f)在学校课程和媒体中宣传性别平等的思想;

(g)检查各类学校的课程,补充性别平等问题的有关内容;

(h)制作播放有关性别平等的收音机和电视节目;

(i)出版促进女性就业的资料。

146.为了在劳动力市场中支持女性,在“人力资源部门业务项目发展”内开展了“女性职业融合与再融合”活动。该活动的目标是增加女性就业,提高女性的职业地位和社会地位。这目标将通过促进女性和男性获得平等就业机会、支持女性的连续教育、旨在提高女性就业能力的活动以及推广那些能将职业生活与社会生活相结合的工作和就业形式得以实现。

147.从“人力资源部门业务项目发展”开始推广直至2006年的第二季度,该计划共引入14 970名女性。他们绝大多数利用那些能够提高或改变职业技能的援助形式(培训班、职业、心理和法律指导)和那些促进创办企业和自营职业的援助形式。

148.《2004–2006年波兰欧洲共同体倡议项目》的目标包括推广抵制劳动力市场中所有形式歧视和不平等的创新性办法。在该项目中实现了五个优先:

(a)在必须向所有人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帮助那些融入或重新融入有困难的人群进入或回到劳动力市场;

(b)加强社会经济(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社区利益,重点提高工作质量;

(c)支持公司和员工适应结构性的经济变革和利用信息技术及其他新技术;

(d)通过发展更加灵活和有效的工作组织和支持服务形式,重建家庭生活和职业生活,帮助已经离开劳动力市场的男性和女性重新融入;

(e)支持寻求庇护人群的社会融入和职业融入。

149.实施的项目以确保劳动力市场中男女机会平等的标准为基础,这些标准包括:

(a)具体活动目标群体中的女性和男性的参与程度:监督所有按性别划分的支持范围的指标;

(b)考虑到这些因素的落实方法:工作时间、信息、财源、受教育和培训机会、就业机会、应用创新的制度的支持项目以及旨在在劳动力市场和职业融合中支持女性的项目;

(c)影响机会平等政策的标准和数值,例如男性和女性的行为、对于男性和女性在家庭和职业生活中角色的固有认识、支持在职业和社会环境中男女机会平等的新社会模式;

(d)直接或间接防止劳动力市场中出现性别歧视的法规:提高对劳动力市场中男女机会平等的法律因素的社会意识。

150. 其结果是:

(a)社会将更加接受恢复职业角色和社会角色的女性;

(b)新的体制方法将得以落实,从而应用灵活的就业原则,并将可以享受育儿服务;

(c)女性对于需要参加连续教育、并为此利用现有培训和职业咨询的意识将有所增强;

(d)自营职业人员中女性的比例将增加;

(e)将建立支持女性利益的强有力的组织和机构。

151.从《欧洲共同体平等倡议方案》开始实行至2006年12月,在创新性支持模式的测试框架内,有7 743名女性得到以培训、研讨会、职业、心理和法律指导服务形式以及其他形式(例如危机干预)的支持。

152.促进劳动力市场中男女平等的项目同样面向机构受益人、雇主、劳动力市场机构、社会公益服务和非政府组织。

153.2005年底,地区开发部起草了《结构基金中男女平等待遇实践手册》,提供了在项目所有阶段(从起草申请书至评估)落实平等原则的实用知识。

154.1999年,国防部成立了女性委员会以监督军队中女性的情况。主要重点是确保专业训练和晋职机会平等。该女性委员会的工作包括:

(a)提出女性军中服役的立法、机构、人力资源和培训办法的建议;

(b)与职业服役女性保持联系;

(c)在国际交流特别是在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内部交流中代表军队;

(d)与促进男女平等权利的国家组织和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155.女性委员会活动的主要影响:

(a)《职业军人服役法案》的修正案规定女军人可以就任军队中所有职位,规定了女性和男性在相同的年纪退休,规定了女性可以在专业私营公司中服务;

(b)引入了有关职业军人候选人怀孕问题的法规;

(c)指定一名委员负责女性的服役问题,其工作包括:为女性行使宪法规定的服兵役权、服役平等权创造条件;

(d)采纳有关女性制服元素和女性装备的建议,并为女性提供装备;

(e)2006年7月1日,在波兰共和国军队陆军军官学校女军官分院设立了妇女委员会秘书一职。

156.国家教育部正在检查学校和学院教科书的内容,以消除带有歧视性特性的要素。“家庭生活教育”课程中包含女性和男性平等地位教育。此外,家庭内平等待遇以及预防和治疗家庭暴力问题也被纳入课程教师的技能培训课表中。

157.就业中性别平等对于公民权利专员至关重要。经过公民权利专员积极运作后,宪法裁判所裁定在以下情形下属于与宪法不符:

(a)2000年3月28日有关1982年1月26日《教师宪章法案》第23条第1款第4项的裁定,作为法律依据,规定一旦教师达到员工及其家属退休条款的法规中规定的退休年龄,则未经当事人同意可终止与已任命的教师之间的雇用关系。根据《教师宪章》的这一条款,就女教师而言,其雇用关系可以比男教师更早终止。

(b)2000年12月5日关于1982年9月16日《国家机关职员法》第13条第1款第5项和1990年3月22日《自治政府员工法》第10条第1款第6项的评论意见指出,根据两个法案中的规定,如果国家机关内任命的女性国家官员的雇用期比男性国家官员的雇用期提前终止,则雇用关系可以取消。

158.非政府机构同样开展了促进权利平等的活动。他们的成员参与实施了反暴力项目、健康教育项目、使年轻一代对子女和家庭生活负责的活动。他们也为女性组织了培训班。在这个领域特别活跃的机构包括:特赦国际、女性权利中心、赫尔辛基人权基金、女性群体信息中心——OŚKa、波兰女性和计划生育联盟、波兰女性联盟、民主女性协会以及女性基金促进中心。非政府机构可以为从事以下工作从国家财政预算申请资金:研究女性的情况、开发项目、专家意见和分析、建立协会、基金及其他支持企业创办、确保至今失业人员在企业经营初期获得优惠条件的法人实体。

159.媒体也采取了行动,包括向社会宣传男女平等待遇的法律解决方案。三家波兰广播电台每天播放约40分钟的女性话题,包括那些促进性别平等的话题。波兰电视台——在关于人权保护标准的固定节目和循环节目中,播放有关女性权利和行使该权利的方法。

(c)差别不属于歧视,而是与某项特殊工作相关的固有要求的情形。

160.《劳动法》指出了使员工的法定状况存在差异但不构成违反《就业平等待遇原则》的各种雇主行为。按照第183b条第2款规定,包含以下内容的活动不违反就业平等待遇:

(a)出于第183a条第1款指出的一个或几个原因而未能录用某一员工,并能证明是由于工作的性质、从事该工作必须满足的要求而做此决定;

(b)由于员工以外的原因终止和工作时间有关的雇用条件;

(c)出于保护员工的父母身份、年龄或伤残而采取使员工的法定状况存在差异的措施;

(d)借助工作经验标准对雇用和解雇条件、原则或薪资和晋职以及接受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进行明确说明。

161.根据《劳动法》第183b条第3款,在特定时期内按照第183a条第1款所列的一个或多个原因,向划分出的所有或某一庞大的员工群体给予机会补偿的行为不违反就业平等待遇原则,其中包括在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减少这些员工实际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162.如果由于在教堂或其他宗教组织,以及在宗旨与某一宗教或信仰或者员工的宗教或信仰的联系紧密的组织中开展活动的类型和特点是重要的、正当的并且是理由充分的职业性要求,则由于员工宗教或信仰给他们带来的差别不违反《就业平等待遇原则》(《劳动法》第183b条第4款)。

问题4

从事一份以上全职工作的职业活跃人口的百分比。

163.2005年第四季度中,在一个以上工作场所工作,并且在其主要工作场所全职工作的人数占工作人口总数的6%,占职业活跃人口总数的2.8%。现有数据涉及一个以上工作场所工作,在其主要工作场所全职工作的人数;现有任何数据不包括在其他工作场所的工作时间。

第7条

公正与良好工作条件权

问题1

164.波兰提交了以下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执行情况报告:

(a)2003年提交了第14号公约(1921年)《工业每周休息公约》执行情况报告;

(b)2003年和2005年分别提交了第81号公约(1947年)《劳动监察公约》执行情况报告;

(c)2003年和2005年分别提交了第129号公约(1969年)《农业劳动监察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

(d)2004年和2006年分别提交了第100号公约(1951年)《男女工人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

165.波兰未批准以下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a)第131号公约(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特指发展中国家)公约》;

(b)第106号公约(1957年)《商业和办事处每周休息公约》;

(c)第132号公约(1970年)《带薪年度假公约》(经修订);

(d)第155号公约(1981年)《职业卫生与安全公约》。

问题2

(a)工资的确定办法

166.根据《劳动法》第78条年劳动薪资的确定应当与从事的工作类型和工作要求的技能相符,还应考虑提供的工作的数量与质量。任何涉及薪资的歧视均不可接受。

167.建立薪资政策的基本方法:

(a)确定最低工资/最低劳动薪资;

(b)确定企业部门平均薪资增长的额度;

(c)确定预算部门的薪资;

(d)某些法人实体负责人的最高薪资。

168.最低薪资、企业部门的平均薪资以及国家财政预算方面薪资增加数量是经过社会与经济事务三方委员会的协商确定的。部长会议每年6月15日前向该委员会提交相关建议。该委员会收到以下方面的信息:

(a)上年度的消费者物价指数;

(b)预测明年的指数:消费者物价指数、平均薪资指数、实际GDP增长预测;

(c)上年度的家庭开支;

(d)上年度的就业收入指数和每名就业人员的平均家属人数;

(e)上年度按经济活动类型分类的平均月薪额;

(f)各社会群体的生活水准;

(g)国家的经济状况、预算状况、连续经济增长需求、工作效率水平以及保持高度就业的必要性。

169.如果三方委员会未能达成协议,部长会议将做出决定。

(b)最低工资制度

170.从2003年1月1日起,法律条文对最低工资做出了规定(2002年10月10日《最低工资法案》)。最低工资额的增长速度应不低于给定年份的预测消费者物价指数,从2006年起,该速度按照预测GDP实际增长率的三分之二增长,其中目标是国民经济中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之间的关系的50%。

171.法案规定出现以下情况,以下日期增加最低工资:

(a)1月1日,如果给定年份预测的消费者物价指数低于5%;

(b)1月1日和7月1日,如果给定年份预测的消费者物价指数为5%或高于5%。

172.如果实际消费者物价指数增长和预测值存在很大差异,为了保持最低工资的实际工资水平可应用较正机制。

173.每年7月15日前,三方委员会可以决定最低工资额。如果三方委员会未能达成协议,则9月15日前部长会议通过规定的形式做出决定。由部长会议确定的最低工资额不能低于部长会议建议三方委员会协商的数额。

174.最低工资有关的法规适用于在雇用关系基础上工作的所有员工。

175.直到2005年底,雇主可以规定工作未满两年的员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但是,该工资额不能低于:

(a)工作的第一年的最低工资的80%;

(b)工作的第二年的最低工资的90%。

176.由于生育高峰一代进入劳动力市场,为了改善青年人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处境,引入了解决办法。降低工资将鼓励雇主录用没有工作经历的青年人。从2006年1月1日起,雇主只能在雇用的第一年将支付的工资定为低于最低工资额(但不低于最低工资额80%)。

177.根据中央统计局的数据,2003年12月,3.2%的人员得到的工资等于或低于最低工资额(800兹罗提)。收入为最低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的员工的10.7%得到799兹罗提至720兹罗提(最低工资的90%),而员工得到5.1%的719兹罗提至640兹罗提的工资(最低工资的80%)。

178.2005年12月,在雇工人数在十人和十人以上单位的3.0%的员工获得最低水平的工资(等于或少于849兹罗提)。与2003年相比,该比例减少了0.2%。在2005年得到最低水平工资的员工中,15.7%的收入为允许的次最低工资,其中11.3%的收入至少90%和至多100%的最低工资,4.4%的收入为至少80%不到90%的最低工资。

179.2006年,工作最低工资总计899.10兹罗提。

180.PIP对最低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结果的统计数据请参见附件一,第18项。

181.其他信息请参见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0号评论的答复。

(c)等价劳动的薪酬

182.《劳动法》对相同薪酬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其条款涉及所有员工。

183.2004年1月1日,根据《欧洲共同体法》(第2000/78/EC、2000/43/EC和2002/73/EC号指令),对《就业平等待遇》第二章(a)中的条款进行了修改。以前生效的有关性别歧视的法规扩展至包括就业中与年龄、伤残、种族或民族、性别取向、宗教或信仰有关的歧视。引入了直接歧视的概念,并且进一步明确了间接歧视的概念。性别歧视的概念也扩展至包括性侵犯。

184.《劳动法》第183c条中加入了新的规定:

第183c条第1款。“员工有权为同等工作或等价工作获得相等的薪酬。”

第2款。“第1款中所述薪酬包含薪酬的各个部分(不论薪酬的名称或性质如何),以及其他以现金或其他形式发给员工的工作津贴。”

第3款。“等价工作是指按各项单独的管理条例规定,员工须具备证明文件或实际和职业经验能证实的相似职业技能,并具有相似的责任勤奋的工作态度。”

185.另一个变化是取消了被裁定为违反就业平等待遇原则时对员工进行补偿的上限(直到2003年12月31日,该补偿不能超过最低薪资的六倍)。

186.从1999年起,PIP开始对雇主遵守“禁止在薪资方面存在男女差异”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在这一年里,PIP对雇用员工15 336人的37家企业进行了检查。受检企业的基本选择标准是雇用员工超过50名的企业。一个性别员工人数超过另一性别员工人数的行业(冶金、采矿、贸易、教育)也排除在外。检查结果显示女性比男性收入低:

(a)在管理职位上——低13%;

(b)在行政岗位上——低6%;

(c)在体力劳动岗位上——低19%;

(d)在与服务有关的岗位上——低21%。

187.2002年和2003年进行了后续检查。

188.女性和男性平均月薪资之间的差异的统计资料请参见附件一,第19项。

189.2004年,女性和男性薪资之间的比例有了明显提高。1999年,女性的平均薪资最多为男性平均薪资的80%,而2004年,该比例提高到83.6%。另外,女性在最低收入群体中的比例减少5.8%,而在最高收入群体中的比例增长5.1%。

190.以下群体中的女性的薪资得到了提高:

(a)年龄在18-44岁的流动群体中,1999年女性和男性的平均薪资之间的关系为79.6%,而2004年,这一比例为84.6%;

(b)在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中,女性薪资占男性薪资的比例提高了大约3.1%;

(c)在“上班族”这支庞大的职业群体中:

(一)女性薪资占男性薪资的比例提高4.1%。

191.“人力资源部门业务项目发展”将有助于确保女性的工作条件不低于男性,并且同工同酬。这些的实现将归功于开展了1.6.“女性的职业融入与再融入”活动(向企业家培训有关《劳动法》规定的男女均等机会的权利与义务,向劳动力市场机构和维护女性利益的非政府机构的员工提供顾问和指导服务。

192.《欧洲共同体平等倡议项目》内同样也规划了促进男女等价工作同等劳动薪资的活动。

193.其他信息请参见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7号评论的答复。

(d)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工作员工的薪资——对比

194.统计数据请参见附件一,第20项。

问题3

职业健康与安全

法律条例

195.对健康与安全做出规定的基本法律规定是1974年6月26日法案——《劳动法》,包括其中第五章“健康与安全”以及行政法案。

196.从2004年1月1日起,《劳动法》规定的雇主在健康和安全方面的义务特别包括:

(a)对工作的职业风险进行评估和记录,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减少职业性危害,告知员工与工作有关的危险和预防的原则;

(b)雇用员工超过100人时——建立健康与安全服务部门,负责与健康和安全有关的指导和管理工作,雇用员工最多100人时——委托一名担任其他任务的员工负责健康和安全业务。如果无合适能够胜任此职,雇主可以将健康和安全业务委托给不属于本企业的专家负责。在雇主本人接受过开展健康和安全服务所需的培训的情况下,如果该雇用人数最多十人;或如果雇用人数达到20人,并且从事的作业伴随的危险类别不高于三类,在遵守有关工作事故和职业疾病的社会保险法规的基础上,则雇主本人可以负责健康和安全业务;

(c)就所有与职业健康和安全有关的事务向员工或员工代表进行指导,特别是有关以下方面的事务:

(一)改变工作组织和工作场所设备或引入新的工艺流程、化学物质和制剂,如果这些可能对员工的健康或生命构成威胁;

(二) 对完成某项工作时的职业性危害进行评估,并告知员工这些风险;

(三) 设立健康与安全服务部门,委托第三方负责该业务或指定员工负责急救;

(四) 向员工提供个人防护,发放工作服和鞋类;

(五) 就职业健康和安全问题对员工进行培训;

(六) 如果雇用员工超过250人——设立职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作为雇主的顾问和智囊机构,委员会可以召开健康与安全磋商会议。

197.1999-2006年间通过的执行法案列表请参见附件二。

198.健康与安全法规适用于所有员工。

199. 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必须确保在工作场所或雇主按照就业关系之外的法律条文指定的另一地点工作的个人的工作条件安全、卫生。此外,雇主必须为非本企业员工的学生提供安全和卫生的实习条件。《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分别适用于各有关的组织单位,在这些单位中,个人依据其他方面的法律而不是雇用关系从事对社会有益的工作。

200.如果工作进行的地点,不参与该工作过程的人也能进入,则雇主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这些人的生命和健康。

201.健康与安全义务同样也涉及在雇用关系以外的法律根据基础上,在工作场所或雇主指定的地点工作的个人。

202.就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成员和与他们合作的家属以及农场合作社的成员(农业服务合作社)而言,职业卫生和安全法规适用的范围与他们从事的工作性质有关。

203.如果在一个地点,从事工作的员工由不同的雇主聘用(包括自营职业人员),一个雇主必须:

(a)与其他雇主合作;

(b)指定一名联络人负责管理在一个地点工作的所有员工的健康与安全事务;

(c)明确合作的原则,包括如果出现对员工健康或生命的情况该如何应对等问题。

204.按照2003年7月9日临时工雇用法案的规定,用工雇主必须确保临时工在临时工作地点的工作安全和卫生条件。

205.其他信息请参见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1号评论的答复。

工作事故与职业疾病

206.统计数据请参见附件一,第21-26项。

207.PIP重点监察雇主在以下方面履行其义务的情况:

(a)符合承认职业危险的原则;

(b)试验并测量工作环境中对健康有害的药剂;

(c)评估与所做工作相关的职业性危害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d)预防性医学检查;

(e)提供并应用个人防护措施。

208.2003年完成了对各行业137家企业为期三年的密切监督。在这些雇用员工超过126 000名的企业中,事故和疾病发生危险很高。在该项目启动时,29%的员工的工作条件受到工作环境药剂的威胁。三年后,该百分比下降至23%,每年确诊的职业疾病数量从323例减少至195例。2001-2003年间,71家企业由于显著改善工作条件而从137家(受检)企业名单中除去,14家企业进行了清算,7家企业破产。对45家企业的监督检查正在继续进行。

209.PIP检查的统计数据请参见附件一,第27-30项。

问题4

晋职机会平等

210.根据《劳动法》第183a条第1款规定,员工应该在建立和终止雇用关系、雇用条件、晋职和提高职业技能的培训机会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特别是在性别、年龄、残疾、种族、宗教、国籍、政见、参加工会、民族、信仰、性别取向以及定期或不定期的聘用、全职或兼职聘用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出于第183a条第1款列举的一个或多个原因区别对待员工,特别是导致确定的工资或其他就业条件对员工不利,或在晋职或发放工作津贴时将员工遗漏,均被视为违反就业平等待遇原则,除非雇主能够证明其所为属于客观原因造成(《劳动法》第183b条第1款第2项)。确定雇用和解雇条件、确定薪资发放和晋升原则以及按职业经验标准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机会不得违反就业平等待遇原则(《劳动法》第183b条第2款第4项)。

211.其他信息请参见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7号评论的答复。

212.波兰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六次报告中包含了相关的详细信息。

213.监督女性参与公共生活和获得管理职位平等机会的现状和进展情况是波兰政府妇女和男性平等地位全权代表的任务之一。2004年,16个省级部门中的12个(地区一级的政府行政机关)任命了妇女和男性平等地位全权代表。中央机构任命11人负责监督公共行政部门在管理职位上实行性别平等原则的情况。

214.PHARE 2002项目:

(a)“男女平等待遇政策的改进情况”(2003-2005年)特别包括对男女平等待遇方面的信息、统计数字和研究需求进行的分析。在地方行政机关工作的专家、劳动监督员以及警察和司法系统的专家同样在平等待遇和机会平等方面接受了培训。这一过程促进了男女平等待遇政策执行情况监督体系的建立;

(b)“消除性别平等道路上的障碍”:在该项目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旨在制定性别平等战略,并确定与防止性别歧视有关的最紧迫的任务。

215.《欧洲共同体平等倡议方案》:将在性别指数项目内制定一个指数,用于评估企业和机构中男女地位平等原则的落实情况。有关的跨国合作伙伴包括奥地利、德国、葡萄牙和斯洛伐克的代表。项目合作伙伴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华沙经济学学校、波兰私人业主联盟、Nordea Polska Towarzystwo Ubezpieczeńna Życie S.A.、Derm-Service Polotne、Fundacja Feminoteka、国际妇女论坛。

216.合作伙伴计划开发并测试了一个新的创新性“女性友好型”公司管理模式。该模式将对工作场所中歧视女性的两个主要问题做出回答,即:涉及男女平等待遇的劳动法律遵守较差,在工作场所支持女性的活动有限。因此,该项目将提高人们对有关女性平等权利的劳动法律的认识,提高雇主在工作场所中开展支持女性活动的兴趣,并提高雇主对为维护女性在工作场所中平等权利而发放津贴的认识。主要活动将集中于确定合成性别指数,作为评估和监督工作场所中女性状况的工具,并用于客观分析有关雇主执行男女权利平等政策的情况。

217.根据良好做法指南以及波兰和其他国家的经验,为雇主开发了一个工作场所男女权利平等的培训模式。

218.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一次竞赛,并挑选出一家其所实行的政策对女性最有利的公司(结果于2006年10月9日公布)。这次竞赛是对性别指数的首次检验,并能够学习已经在波兰市场中推行的在工作场所支持女性的良好做法。

219.宣传和广告活动以及标准的PR活动对合作起到了支持作用。此外,就工作场所中对女性的歧视问题展开了公开辩论(主流报刊、该项目网址www.genderindex.pl的综合信息、广播和电视节目、公开辩论、广告牌宣传等等)。媒体宣传活动还针对《共和国报》和《政治》周刊公布的现有名次排列表中各项“单独”的指数。

220.其他信息请参见对第6条中问题3的答复。

问题5

休息时间、请假时间、工作时限、带薪假期、公休假日的薪资

221.2003年11月14日《劳动法》修正案:

(a)规定了每周工作日为五天的原则,法案指出该条款适用于每周平均五天的情形,即准许在整体计算期内员工可以以不定间隔在非工作日内工作;

(b)采用了总计工作时间标准(包括工作时间标准内的正常工作和加班工作),在既定计算期内总计每周平均48小时;

(c)员工有权享有规定的休息时间:

(一)每日连续休息时间最少11小时(或在工作时间体系内适当补偿性的休息时间,——在该工作时间体系内,由于每日较长工作时间——不可能保证每天达到规则休息的要求;所指的工作涉及检查机械或是为其他工作做好准备或看守财物或保护他人);

(二)每周连续休息最少35小时,原则上包括星期日;

(三)假期最少四周;

(d)引入了确定夜班工作人员的定义,确定夜班工作人员或从事特别危险工作或工作中包括大量体力或脑力劳动的人员每日工作限8小时;

(e)雇主安排工作时必须调节繁重而单调乏味的工作,避免以同一速度进行工作,特别是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必要的休息。

222.受检企业中执行工作时间和假期法规时存在不规则的企业所占百分比的统计数据请参见附件一,第31-32项。

第8条

组建与参加工会权

问题1

223.人权委员会于2004年10月对1995年1月至2003年10月期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

224.2004年和2006年,波兰提交了一份以下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

(a)第87号公约(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公约》;

(b)第98号公约(1949年)《组织和集体进行谈判的权利适用原则公约》。

225.2004年,波兰提交了国际劳动组织第151号公约(1978年)《保护组织权利与公共事业中就业条件确定流程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

问题2

(a)、(b)和(d)加入自由选择的工会、工会组成。工会运作的条件

226.在报告周期内,此前报告中介绍的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其他信息

227.2003年1月1日,《工会法》修正案开始生效。根据第251条规定,公司工会的权利被赋予由最少十人组成的组织,成员为该公司员工或按照与该工会组织活动涉及的雇主签订的外包合同从事工作的人员,或此工会组织活动涉及单位内就职的工作人员。工会组织的权利还包括订立集体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不能为公职部门职员、按照提名和委任聘用的国家机关职工、按照选举、提名和委任程序聘用的自治政府的员工以及法官和检察官订立这些集体合同。

228.《劳动法》(第十一条)陈述了订立集体劳动合同的原则。按照这些规定,集体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订立,发起方可以为:

(a)公司工会组织或雇主——就公司集体合同而言;

(b)跨公司工会组织或雇主组织——就跨公司合同而言(至2008年12月31日,如果员工受聘于未加入雇主组织的国家预算局的组织单位,这些合同可以由部长或地区自治政府机构发起)。

229.如果经协商订立的合同涉及尚未被该合同包括的员工,或者如果对现有协议进行修订将足以极大改变雇主的经济或财政状况,或者导致员工的财政状况恶化,则有权订立集体合同的一方不能拒绝对方欲公开此协商过程的要求。如果此要求在不早于该合同的订立期期满前60天提出,或在合同终止日期后提出,则提出方不能参与协商。

230.有权订立集体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为部分或完全落实该合同订立谅解备忘录。集体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此类谅解。

231.集体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分为定期合同或不定期合同。在订立的定期合同的条款期满前,合同双方可以延长合同期限,或将其修改为不定期合同。

232.合同的修订通过追加协议实现。

233.集体劳动合同按照定约方一致同意的声明,或在合同期满之时,或在其中一方的提出终止合同的通知期限期满之时到期(宪法裁判所在2002年11月18日对《劳动法》第2417条第4款的裁定中规定,集体合同终止后仍强迫合同定约方履行合同条款则属于违宪行为)。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外,集体劳动合同的通知期限为三个月。

234.集体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一经检验,必须予以登记。跨公司集体劳动合同由负责管理劳动事务的部长进行登记,公司集体和同由地区劳动检查官登记。

235.截至2006年12月14日止,跨公司集体合同的登记包括:

(a)166个合同,其中137个生效;

(b)198个附加协议,其中158个生效。

236.截至2006年12月14日止,由负责劳动事务的部长保存的适用此集体劳动合同条款的合同登记包括:

(a)46个合同,其中1个即将生效;

(b)这些合同的8个附加协议,其中两个与生效的合同有关。

237.已登记的跨公司集体劳动合同覆盖4 350个雇主聘用的大约一百万名员工。另一方面,目前生效的跨公司集体谅解备忘录覆盖3 195个雇主聘用的500 000名员工。

238.支持集体协商并为有意达成集体劳动合同的各方提供帮助是以下机构的责任:

(a)按照《劳动法》1994年9月29日的修正法案和某些其他法案,并按照2001年7月3日劳动与社会政策部长关于集体劳动合同委员会条例运作的集体劳动合同委员会。从2001年起,该委员会的责任同样包括提出对跨公司集体劳动合同延期的建议;

(b)从2002年3月起在社会与经济事务三方委员会内运作的劳动法和集体合同工作组(法律根据:2002年3月6日《社会与经济事务三方委员会关于设立社会与经济事务三方委员会工作组的第3号决议》)。

239.以下法律法规加强了工会在信息和指导方面的权利:

(a)2002年4月5日《欧洲公司委员会法案》;

(b)2005年3月4日《欧洲经济利益分组与欧洲公司法案》;

(c)2006年4月7日《通知与指导雇员法案》;

(d)2006年7月22日《欧洲合作公司法案》。

240.被判违反《工会法案》的人数统计数据请参见附件一,第33项。

(c)工会组成联盟和加入国际工会组织联盟的权利

241.在报告所涉期间,此前报告中介绍的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e)工会数量和结构,工会成员人数

242.工会和雇主协会的登记以及登记情况的变化的数据见附件一,第34项。

243.1999年在工会和雇主协会中开展了统计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编写几份报告。据估计,2004年大约17%的雇员加入了工会。

问题3

罢工权

244.在报告所涉期间,此前报告中介绍的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245.罢工数量的相关数据请参见附件一,第35项。

问题4

对军队、警察和国家行政机构成员权利的限制

246.按照2002年5月24日《国内安全局法案》第81条和2002年5月24日《国外情报局法案》第81条规定,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加入工会。

247.国内安全局是负责保护国家国内治安和宪法秩序的机构。其工作包括:

(a)查明、预防和消除对国家国内治安和宪法秩序,特别是对国家主权、国际地位、领域独立与不可侵犯性以及国家防御系统的威胁;

(b)查明、调查和预防以下罪行:

(一) 间谍活动、恐怖主义、泄露国家机密及其他损害国家安全或经济基础的犯罪行为;

(二) 1997年8月21日关于限制公职人员从事威胁国家安全的经济活动的法案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

(三) 对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商品、技术和服务的生产和交易;

(四) 在国际贸易中对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以及麻醉剂和精神药物的非法生产、拥有和交易,以及对涉案人员的起诉;

(c)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国家保卫工作并在国际关系中保护机密信息方面履行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能;

(d)获取、处理并向主管的国家机构传递可能对保护国内治安和宪法秩序至关重要的信息;

(e)从事在单独法案和国际协定中规定的其他行为。

248.国内安全局的工作由在武装和统一的团队就职的该局公职人员完成。

249.国外情报局负责国家外部安全的有关事务。其工作包括:

(a)获取、加工和向主管的国家机构传递可能对波兰共和国的国际地位和经济与国防实力至关重要的信息;

(b)查明并消除对波兰共和国的安全、国防、国家主权和领土不可侵犯性的外部威胁;

(c)保护波兰共和国驻外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免受国外情报机构活动及其他可能有损于波兰共和国利益的活动的影响;

(d)为波兰外交和领事人员以及情报机关的通信提供密码保护;

(e)查明国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国际有组织的犯罪团伙;

(f)查明武器、弹药和爆炸物、麻醉剂和精神药物以及对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商品、技术和服务方面的国际交易,查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方面的国际贸易,及其扩散化和运载方式带来的危险;

(g)查明和分析在国际局势紧张地区出现的威胁、影响国家安全的冲突和危机并采取行动消除这些威胁;

(h)电子情报;

(i)从事在单独法案和国际协定中规定的其他行为。

250.国外情报局工作人员在军队和统一团队中供职。

251.以前曾加入工会的人员,其进入军队服役后的工会成员身份按2003年11月28日生效的条款规定确定,方式类似法案进行规定(1967年11月21日《捍卫波兰共和国公职法案》)。

252.根据2003年9月11日《职业军人服役法案》(第108条):

(a)职业军人不能组建工会或以此形式集会;

(b)自职业军人开始职业服役之日起,其工会成员身份即刻中止;

(c)在军事单位中,职业军人可以组成职业军队人员单个部队代表机构;

(d)国防部长在条例中定义了组织的条件、运作、选举流程、任期、职业军人代表机构的任务和权利以及鉴于这些机构的顾问性质,这些机构与军事单位指挥官合作的形式。

253.2004年6月28日,国防部长颁布了一项职业军人代表机构条例,对职业军人代表机构组织和运行的条件、选举程序、任期、任务和权利以及这些机构与军事单位指挥官合作的形式。

254.这些机构包括:

(a)职业军官会议;

(b)职业非军官会议;

(c)职业士兵会议;

(d)军事单位中的职业军人代表;

(e)职业军官临时集训中心;

(f)波兰陆军军官学院女军官分院。

255.会议的任务包括保护职业军人的权利和军队成员的权利,包括:

(a)对直接与职业军人有关的事务发表看法,特别是服役条件和社会保障;

(b)向上级提出对职业军人的态度造成负面影响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无法在给定军事单位的一级解决,则向更高一级的代表机构提出;

(c)提交有关管理职业军人服役和军事单位运作的法律方案的评论和建议;

(d)发起并组织对处于困境中的职业军队人员及其家属的援助。

256.会议的任务包括在指挥官面前代表职业军人的利益,而国防部一级的集会的任务是在国防部长面前代表职业军人的利益。这些任务包括:

(a)-向负责会议的指挥官或国防部长告知职业军人提出的问题和结论、职业军人的建议、看法以及在这方面的军队环境;

(b)-在解决职业军人和军队人员的问题方面与负责会议的指挥官和国防部长合作;

(c)-提交有关管理职业军人服役和军事单位运作的法律方案的目的性和实效性的评论和建议。

257.Convent的任务是代表职业军人提出有关建议,为国防部长提供参谋和顾问,包括:

(a)在国防部长、其他公共团体、非政府机构和大众宣传媒介面前代表职业军人;

(b)就起草职业军人服役和军事单位运转的有关法律法案发表看法;

(c)派遣代表参加职业军人服役和军事单位运转的有关法律法案的起草小组;

(d)向国防部长提出职业军人状况、态度和现时问题有关的信息;

(e)对职业军人代表机构运转的实效性和工作业绩进行评估并发起提高机构效率的活动;

(f)在与其他军队的职业军人代表组织的国际交往中代表职业军人,对代表机构参与欧洲军队协会组织和其他国际职业军人代表机构做出决定。

258.根据1998年12月18日《公务员法》,公职部门成员(按照雇用合同聘用的公务员和任命的公务员)有权组成工会并在一般条款基础上在工会中进行集会。公务员不能在工会中任职。中央机关中设有几个公务员和公职部门职员参加的工会。

259.该法被2006年8月24日的《公务员法》所代替。新的《公务员法》有关条款对公务员担任工会职务做出了与被替代法案相似的限制。

260.其他信息请参见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2号评论的答复。

第9条

社会保障权

问题1

261.国际劳工组织第102号公约(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执行情况报告于2005年提交。

262.继1999年6月25日对患病和怀孕期间的津贴法案进行修正后,波兰的立法与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疾病津贴的第102号公约》(第三部分)达成了一致。波兰立法在以下方面与《第102号公约》条款不符(法律现状与预计——2003年第四季度):

263.失业津贴(《公约》第四部分)。

264.为了对比津贴数额,引用了《公约》第65条(一名典型受益人获得平均收入的125%)一名男性,一名妻子和两名子女。

-就业时以前的收入:1.25*1 909.34兹罗提=2 386.67兹罗提。

265.确立享受家庭津贴权:

-家庭成员人数——四人;

-每人收入:Uzno2001年/4=(1.25*Pwno2001年)/4=1.25*1 380.56兹罗提/4=431.43兹罗提;

-满足领取津贴的要求;

-配偶和第一个以及第二个子女的家庭津贴额:42.5兹罗提;

-包括两个子女的津贴在内的一个典型员工的月收入:

2 386.67兹罗提+2*42.5兹罗提=2 471.67兹罗提。

266.在失业津贴领取期间:

-基本失业津贴:504.20兹罗提;

-两个子女的家庭津贴:2*42.5兹罗提=85兹罗提;

-收入:504.20兹罗提+85兹罗提=589.20兹罗提;

-按照《公约》:A:B≥45%

A:B=589.2兹罗提:2 471.67兹罗提=0.238(23.8%)。

267.按照《公约》第66条:一名非熟练工人(一名男子,一名妻子和两个子女):

-就业时以前的收入:1 619.74兹罗提;

-家庭成员人数——四人;

-每人收入:1 028.22/4兹罗提257.06兹罗提,满足领取家庭津贴的条件;

-配偶和第一个以及第二人子女的家庭津贴额:42.5兹罗提;

-包括两个子女的津贴在内的一个典型员工的月收入:

1 342.76兹罗提+2*42.5兹罗提=1 427.76兹罗提。

268.在失业津贴领取期间:

-基本失业津贴:504.20兹罗提;

-两个子女的家庭津贴:2*42.5兹罗提=85兹罗提;

-收入:504.20兹罗提+85兹罗提=589.20兹罗提;

-按照公约:A:B≥45%

A:B=589.2兹罗提:1427.76兹罗提=0.412(41%)。

269.工伤和职业疾病津贴(《公约》第六部分)

当发现员工收入包括工作收入时,即中止发放为工作中(或在上班或下班途中)的事故或职业疾病支付的伤残救济金,或减少救济金的金额。《公约》不允许存在这种情况。

270.无法继续工作后的救济金(《公约》第七部分)。如果发现员工收入包括工作收入,则中止发放伤残救济金。《公约》不允许存在这种情况。

问题2

社会保障分支

271.在报告所涉期间,此前报告中介绍的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问题3

现有体系的主要特点

退休金和伤残救济金体系

272. 社会保险体系改革于1999年1月1日开始生效。1998年10月13日社会保险体系法案对新社会保险体系的总框架做出了规定。详细法案:

(a)1998年12月17日《社会保险基金提供退休金与伤残救济金法》;

(b)1997年8月28日《退休金基金的组织与功能法》;

(c)1997年8月22日《员工退休计划法》;

(d)1999年6月25日《疾病或生育津贴法》。

273.改革是在1990年代初发生的危机后展开的,这次危机的起源特别是:

(a)退休金领取者人数突然的增加,特别是在1991年;

(b)同样由于就业人数下降,保险交纳金的人数量减少;

(c)与实际薪资相比退休金的金额增加;

(d)引入无效的特别规定(降低退休年龄并扩大行业权利,大规模地发放伤残救济金),而未考虑到对财政状况的负面影响。

274.人口预测同样指出,2006年后职业人口与退休金领取者的比例减小将带来危险。

275.退休金包括两个或三个不同来源——两个普通义务来源和第三个支柱,即自愿来源。第一个来源是分摊形式,而第二和第三个来源是出资形式。该体系维持稳定归功于津贴来源的多样性。第一和第二个来源分别与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有关。由于在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中观察到的波动互不相关,因此以两个市场为基础的体系要比基于单一市场的体系更加稳定。

276.在第一个来源中,相当于保险交纳金15%的金额登记在个人退休金账户上。21%用来资助来源于社会保险基金的非退休金。保险交纳金的9%在总的养老基金中进行分配。与以前体系相比,保险交纳金的金额不变,但是其中包括雇主和员工(各交一半)交纳的退休和伤残保险金。交纳意外保险金是雇主的义务,而疾病保险金则由员工交纳。

277.交纳的保险金过户到社会保险基金的组成基金下(退休金基金、伤残救济金基金、疾病基金、意外基金、伤残救济金和疾病基金的准备金以及意外基金的准备金)。

278.(1999年)年龄在30岁以下者有义务加入新体系,而年龄在30至50岁之间者可以加入新体系或留在旧体系中。

279.第一个来源的运作:

(a)雇主和员工交纳的保险金登记在社会保险机构中受保人的个人账户内。其总额每年公布一次;

(b)受保人一旦决定退休,则其个人账户内累积的以兹罗提表示的资金(通过将资金金额除以退休时以月表示的平均预期寿命)将转入终身退休金;

(c)1999年前参加工作者每人收到所谓的初始资金,反映在旧的体系中获得退休金的权利;

(d)已交纳保险金至少20至25年的女性和男性分别有权在60岁和65岁时领取最低退休金。如果来自第一个来源和第二个来源的津贴总额低于最低额,则受保人在第一个来源中的账户将负责补充相应数额,使补充后总额达到最低津贴额。补充的资金将由总税收提供。

280.第二个来源:

(a)受保人可对提供资金的基金进行选择;

(b)在累积期限内,通过以下措施保护基金内的资金:

(一)将退休金基金的资产从退休金协会的资产分离出来;

(二) 坚持投资基金组合的多样性,遵守对基金存款的限制,特别是在投资被认为存在风险的资产方面;

(三)在所有基金的平均收益率方面建立退休金基金的最低返还比例;

(四)在交纳最低保险金金额——交纳24个月后有权改换基金,而无附加费用或处罚;

(五)(从2006年起)财政监督局负责监督该体系的运作(此前由保险与养老基金检查委员会负责);

(六)要求向参加者告知基金运作的情况;

(c)利用第二个来源内收集的基金的唯一方式是购买终身退休金。退休时间在基本退休金体系的两个来源中必须相同。

281.第三个来源

(a)自愿的第三个来源对退休金体系中的义务交纳部分起到补充作用。参加者可以选择保险交纳金的期限和金额,还可以选择将自己的资金遗赠给其继承人;

(b)该来源包括若干长期储蓄项目和员工退休金项目。

疾病津贴

282.按照2001年12月17日《抚养费基金法》、《家庭、护理和育儿补贴法》、《患病或怀孕期间津贴法》修正案以及2001年12月21日《劳动法》修正案,引入以下规定:

(a)员工在由于在一个日历年度内连续总计达33天患病而无法工作期间有权领取雇主发放的薪资;

(b)员工由于连续患病总计不超过六天而无法工作,这期间的第一天无权领取薪资;

(c)员工病假连续超过六天,则雇主应为所有病假天数支付薪资;

(d)为住院期间支付疾病津贴,金额为基准的70%,除非住院治疗是在怀孕、因工伤而无法工作、上下班途中或患有职业疾病期间,或无法工作时间连续超过90天时(则疾病津贴从无法工作的第91天开始算起)——在这种情况下,受保人有权获得基准100%的疾病津贴。

283.作为“创业–发展–工作”经济战略的一部分,为了降低劳动成本,建立“创业第一”方案中规定的更加灵活的雇用关系,我们进行了一些变革。

284.2004年1月1日,取消了病假第一天不发放疾病津贴的条款。目前,不管员工病假时间多久,病假的每一天均有权得到津贴。

285.2004年12月17日《患病或怀孕期间津贴法》修正案中引入以下条款:

(a)疾病津贴最多可领取182天,如患肺结核,可领取270天;

(b)任命的政府官员、最高立法控制裁判所的职员、教师、自治政府员工、公务员以及法院和检察机关和官员有权领取182天的疾病津贴(患肺结核时为270天);

(c)如果患病连续超过90天,则疾病津贴为基数的80%;

(d)如果对器官或组织捐赠候选人进行医学检查而导致该人无法工作,津贴金额为基数的100%;

(e)计算津贴用的基数是就业12个月期间的平均薪资;

(f)疾病津贴到期后仍无法工作的最初三个月的康复津贴总额为基数的90%,从第四个月开始,康复津贴为疾病津贴基数的75%,如果无法工作的原因是工作事故、职业疾病或发生在怀孕期间,则康复津贴为疾病津贴基数的100%。

产妇分娩津贴

286.按照《抚养费基金法》、《家庭、护理和育儿补贴法》、《患病或怀孕期间津贴法》修正案以及《劳动法》修正案,从2002年1月13日起引入以下产假:

(a)生育第一个子女,产假十六周;

(b)生育第二个以及其他的子女,产假为十八周;

(c)一胎生育一个以上子女,产假为二十六周。

287.按照2006年11月16日《劳动法》以及《患病或怀孕期间的社会保险津贴法》修正案规定,引入了新的产假期限:

(a)生育第一个子女,产假十八周;

(b)生育第二个以及其他的子女,产假为二十周;

(c)一胎生育一个以上子女,产假为二十八周。

288.在上述期间产妇将享有产妇分娩津贴。

289.同等条件下产假的长度增加至十八周,并且也对有权享有该假期的人群做出了改变。

290.为了与同等条件下产假的长度变化一致,有必要对1999年6月25日《患病或怀孕期间社会保险津贴法》进行修订。按照经修订的《津贴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在疾病保险期间或育儿假期内的有以下情况的受保人有权享有产假:

(a)已经生育一名子女;

(b)如果收养一名最高七岁的子女并将其抚养长大,或如果收养一名最高十岁的子女并决定让其推迟教育义务的情况下,并且就其收养问题诉诸监护人法庭;

(c)如果已经作为与孩子无关的职业寄养家庭以外的寄养家庭收养一名年龄最高7岁的子女,如果决定让一名最高10岁的子女推迟教育义务的情况下。

分娩补贴

291.按照《抚养费基金法》、《家庭、护理和育儿补贴法》、《患病或怀孕期间津贴法》修正案以及《劳动法》修正案,已经从津贴列表中除去分娩补贴一项。

292.从那天起,在窘困的经济状况中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者按照社会援助法案规定的原则,可得到一次性产妇分娩津贴。

家庭补贴

293.按照《抚养费基金法》、《家庭、护理和育儿补贴法》以及《疾病或生育津贴法》修正案,对家庭补贴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对有权领取补贴的受保人的收入限制是指2002年6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的收入。临时办法是促进社会保障开支储蓄的一揽子变化中的一项。

294.2003年11月28日《家庭补贴法》极大地增加了享受的家庭补贴类型,并且增加了过户至受抚养儿童家庭的补贴金额。

295.在确定享受家庭补贴的门槛时假设收入水平应当:

(a)确保食物消耗能满足子女成长需要;

(b)能够维持充分的居住条件;

(c)确保子女接受教育;

(d)促进子女和父母融入社会。

296.该法规定了若干补贴:

(a)家庭补贴;

(b)在以下情况下对家庭补贴的补充:分娩、在育儿假期照顾子女、入学、子女在远离住所的学校开始或继续接受教育、残疾子女的教育和康复;

(c)护理补贴,计划部分地向第三方支付照顾和帮助无法独立生存的残疾人而花费的费用;

(d)对为了照顾残疾子女而辞职或放弃其他有偿工作给予护理补贴。

297.家庭补贴的发放对象应为子女的父母、单亲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子女的实际监护人或“在学人员”(不依赖其父母的成年在学人员,原因是父母死亡或由于抚养费已经从父母判给该人,如果法院在该人成年前即已通过对其抚养费的裁定)。

298.一个家庭可以领取家庭补贴直到子女年满18岁或21岁(如果子女在学校学习)或24岁(如果子女在学校学习并且带有严重或中度残疾)。在学校或大学学习人员同样可获得家庭补贴直到达到24岁。

299.如果子女住在提供24小时照顾的机构或住在寄养家庭、如果子女或“在学人员”结婚或如果“在学人员”进入提供24小时照顾的机构、如果子女或“在学人员”有权为自己的子女领取家庭补贴、如果单亲父母且没有从另一方判得子女的抚养费补贴(除非另一方已死亡)、子女的父亲未知、申请抚养费补贴的请求被驳回或如果法院责成父母一方负担照顾子女的所有费用且没有责成另一方提供子女抚养费补贴,则家庭补贴不予发放。

300.如果净平均月收入(减去交纳的社会保险金、收入所得税和一般健康保险金)不超过504兹罗提或583兹罗提,则可领取家庭补贴——如果家庭中包括一名残疾子女(具有残疾证书;如果子女超过16岁——具有严重获中度残疾证书)。

301.2004年5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月家庭补贴总计:

–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为43.00兹罗提;

–第三个子女为53.00兹罗提;

–第四个子女以及其他子女为66.00兹罗提。

302.从2006年9月1日起,家庭补贴总计:

–一名最高五岁的子女为48.00兹罗提;

–一名五岁以上的子女为64.00兹罗提,直到子女年满18岁;

–一名18岁以上的子女为68.00兹罗提,直到子女年满24岁。

303.家庭补贴可能同追加补助一起发放。

(a)对分娩家庭补贴给予一次性追加补助,总计1 000兹罗提;

(b)从2006年2月起,不论收入标准,对分娩给予1 000兹罗提的一次性补贴(义务的一般津贴)。补贴由国家预算提供。自治市支付的补贴与政府补贴一起发放。补贴是特许的,自治市可确定发放的相关原则;

(c)在育儿假期中照顾子女的追加补助:如果假期不超过24个月、36个月,且有权领取补贴者照顾一个以上一胎出生的子女;如果假期不超过72个月,且有权领取补贴者照顾一个残疾的子女(带有残疾证书;如果子女超过16岁——带有严重残疾证书)。在获准享受育儿假期后立即坚持工作不少于六个月者应得到追加补助。追加补助金额为每月400兹罗提;

(d)对单亲家庭补贴的追加补助适用于母亲、父亲或子女的实际监护人或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条件是因为父母的另一方死亡或父亲未知法院未裁定父母的另一方为子女支付任何抚养费补贴。追加补助的总金额为每月170兹罗提,所有子女总计不超过340兹罗提;

(e)在大家庭中抚养子女应得的家庭补贴的追加补助适用于养育三个或更多子女的家庭。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之间,第三个子女以及以后的每个有权领取家庭补贴的子女的追加补助金额总计每月50兹罗提,从2006年9月1日起,追加补助总计80兹罗提;

(f)由于一名子女的教育和康复而应得的家庭补贴的追加补助适用于养育年龄最高16岁且具有残疾证书子女的人员,及年龄最高24岁具有严重或中度残疾证书子女的人员。在2004年5月1日和2006年8月31日之间,年龄最高5岁子女的追加补助金额为50兹罗提,年龄在5岁至24岁之间的子女追加补助金额为70兹罗提。从2006年9月1日起,追加补助总计60/80兹罗提;

(g)入学同样也发放对家庭补贴的一次性追加补助。在2004年5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之间,追加补助金额总计90兹罗提,从2006年9月1日起,追加补助金额总计100兹罗提;

(h)如果子女在远离住所的中专院校或艺术学校开始或继续接受教育或在小学或初级中学开始或继续接受教育的子女或在学人员具有残疾证书或带有残疾,也可以领取追加补助。在2004年5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之间,追加补助金额总计80兹罗提,从2006年9月1日起,追加补助金额总计90兹罗提;

(i)如果需要在住所和学协所在地之间往来,则可领取追加补助。在2004年5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之间,追加补助金额总计40兹罗提,从2006年9月1日起,追加补助金额总计50兹罗提。从9月至下一个日历年度的6月间10个日历月接受教育可以得到追加补助。

护理补贴和护理津贴

304.抚养残疾子女的人员、16岁以上带有中等或严重残疾的人员(如果残疾在21岁前造成)和达到75岁的人员可领取护理补贴。追加补助发放不明确期限,除非残疾程度或残疾证书明确期限。在2004年5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之间,追加补助金额总计144兹罗提,从2006年9月1日起,追加补助金额总计153兹罗提。

305.护理津贴适用于由于需要对持有残疾证书或严重残疾证书的子女进行个人护理而辞职的父母或实际监护人。如果家庭每个成员的净平均月收入(减去社会保险金、收入所得税和一般健康保险金)不超过538兹罗提,则可领取该津贴。补贴时期内有权领取补贴,津贴总额每月420兹罗提。

抚养费预付款

306.2005年4月22日《起诉抚养费债务人与抚养费预付款法》对抚养费做出规定。如果对抚养费应付款的裁定无效,则需支付预付款。

307.预付款适用于单亲父母抚养的年龄18岁以下有权领取抚养费的子女和不到24岁的在学人员(不依赖其父母的成年在学人员,原因是父母死亡或由于抚养费已经从父母判给该人,如果法院在该人成年前即已通过对其抚养费的裁定)。

308.详细信息请参见对第10条的答复4(b)。

工作事故和职业疾病津贴

309.2002年10月30日工作事故与职业疾病社会保险法案对意外保险金的确定原则和意外保险津贴的支付原则进行了规定。

310.交纳的意外保险金金额随着保险金交纳方的规模、职业性危害以及这些危害对企业的影响不同而发生变化。2003年1月1日制定了涉及个别行业的方案,而保险金交纳人的分级方案于2006年4月1日开始生效。如果保险金交纳人最多上报9人,交纳的意外保险金百分比是指交纳年度确定的最高百分率的50%,而不考虑企业活动类型。

311.相关费用的水平按照保险金交纳人被分入的危险类别有所不同。交纳人属于哪个类别取决于按照波兰活动类别在REGON登记册中记录的主要活动。根据以下数字计算出的等级来确定危险,在此基础上对各科活动进行危险分类:

(a)由于工作事故受伤的总人员;

(b)工作中严重事故和致命事故的数量;

(c)确诊的职业疾病;

(d)在危险条件下工作的人数。

312.个别危险类别可以进行校正。如果给定交纳人的企业的职业性危害层次与所在行业的层级不同,则交纳的意外保险金的金额应低于或高于为这一活动组确定的金额。

313. 对意外保险的津贴包括:

(a)疾病津贴;

(b)向疾病津贴到期后仍无法工作,但继续恢复或治疗可使其恢复工作能力的受保人发放的康复津贴;

(c)向由于永久或长期健康损害而导致薪资减少的受保员工发放的补偿性补贴;

(d)向遭受永久或长期健康损害的受保人发放一次性赔偿金;

(e)向死亡的被保险者或退休金领取者的现存家庭成员发放一次性赔偿;

(f)向由于工作事故或职业疾病而失去工作能力的受保人发放伤残救济金;

(g)向由于工作事故或职业疾病而导致无法在现有职业工作,但对其进行职业再培训可行的受保人发放培训津贴;

(h)向由于工作事故或职业疾病而死亡的有权领取退休金的受保人或领取退休金者的现存家庭成员发放家庭退休金;

(i)向父母双亡的孤儿发放家庭抚恤金;

(j)护理追加补助;

(k)支付牙齿护理、接种疫苗的治疗费用和在法定范围内提供矫形设备的费用。

314.由于工作事故或职业疾病导致失去工作能力情况下,可获得的津贴额按照《社会保险基金提供退休金与伤残救济金法》中的原则确定。在确定退休金计算基础的过程中,平均薪资250%的基准比例限制不适用。意外保险中的伤残救济金不能低于完全失去工作能力者基准的80%和部分失去工作能力者基准的60%。津贴不能低于由于一般健康状况而赔偿的相关最低伤残救济金的120%。在不受平均薪资250%的基准比例限制条件下确定退休金计算基础的过程中,上述比例不适用。

315.工作事故和职业疾病保险体系改革的前提是:

(a)使工作事故和职业疾病社会保险相关法律适应1999年1月1日执行社会保险改革的设想;

(b)消除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工作员工的划分;

(c)实现这样的状况,事故基金实现自给自足并有单独的保险交纳金支持,该保险交纳金随着危险程度和造成的结果而变化;

(d)按照工作事故的新定义,从意外保险赔偿中除去非损伤事故;

(e)由意外事故基金支付所工作事故和职业疾病津贴;

(f)从意外保险体系中除去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这些事故目前由疾病与伤残保险负责赔偿);

(g)鼓励雇主提高安全和健康状况并预防工作事故和职业疾病;

(h)引入事故预防和相关的融资原则。

失业津贴

316.困难的经济形势和失业不断增加,要求通过减轻社会保险基金的负担和降低劳动成本来调整社会保险体系,以鼓励雇主增加就业。这些修改是为了使就业的社会政策更加公平合理并且符合财政现状。修改的重点在于加强对社会保险津贴发放的管理、缩短领取某些短期津贴的期限、减少将退休金和伤残救济金与就业收入相结合的现象。

317.2002年1月1日取消了领取提前退休金的权利。对领取提前退休金的条件进行了修改:取得失业者资格并获得失业津贴领取权的员工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领取提前退休金:

(a)为达到58岁的女性或达到63岁的男性,并已工作满可领取退休金的一定年限,即女性最低20年,男性最低25年;或者

(b)直至就业关系由于雇主原因终止之日员工已工作最低6个月,并且为达到50岁的女性或达到55岁的男性,已工作满可领取退休金的一定年限,即女性最低30年,男性最低35年;或者

(c)直至就业关系由于雇主原因终止之日员工已工作最少6个月,并已工作达到领取退休金的最低年限,即女性最低35年,男性最低40年;或者

(d)直至就业关系由于雇主原因终止前一年的12月31日,员工(不论年龄大小)工作已满一定年限的可领取退休金,即女性最少34年,男性最低39年,并且就业关系由于雇主属于《雇主无偿还能力时保护员工索赔法》规定内的原因而终止。

318.2004年4月30日《提前退休金法》中对获得提前退休金领取资格的原则进行了规定。提前退休金依据以下条件发放:

(a)具有“失业”人员资格;

(b)符合获得失业津贴领取权要求的条件;

(c)并且:

(一)该员工为达到最低年龄58岁的女性或63岁的男性,已工作满可领取退休金的一定年限,即女性最低20年,男性最低25年;或者

(二)直至就业关系由于雇主原因终止之日员工已被雇用工作不短于6个月,并且为最小年龄50岁的女性或最小年龄55岁的男性,已工作满可领取退休金的一定年限,即女性最低30年,男性最低35年;或者

(三)直至就业关系由于雇主原因终止之日员工已工作最少6个月,并已工作满可领取退休金的最低年限(不论年龄大小),即女性最低35年,男性最低40年;或者

(四)直至就业关系由于雇主原因终止前一年的12月31日,员工(不论年龄大小)已工作满可领取退休金的一定年限,即女性最少34年,男性最低39年,并且就业关系由于雇主属于《雇主无偿还能力时保护员工索赔法》规定内的原因而终止。

319.针对因《雇主无偿还能力时保护员工索赔法》中规定的清算、雇主破产或者雇主无偿还能力而失业的员工,我们根据《促进就业和劳动力市场机构法》组织了一系列激励就业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向雇主和直接当事人提供机构和资金安排,以使他们在劳动部门注册后六个月内实现就业(包括由劳动基金下辖基金发放最多四年的就业补贴以及创造工作岗位补贴)。

320.有权领取提前退休金的员工在最初6个月内具有失业人员的资格并有权领取失业津贴。领取失业津贴六个月后,这些员工如果仍未找到工作则可领取提前退休金。提前退休金领取人可以获得收入而不会因此失去领取该津贴的权利,但获得的收入不能超过最低退休金的75%。提前退休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提供退休金与伤残救济金法》中规定的原则予以编号。

321.降低了提前退休金的金额。目前按照设定该津贴金额的机构的决定确定的提前退休金金额为退休金的80%,至少为失业津贴的120%和200%。

322.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提前退休权终止:

(a)受保人从事非农业生产;

(b)如果在就业或从事其他有偿工作,且某一月份内来自就业、其他有偿工作、提前退休补贴或提前退休金的收入额未超出所得税法规定的额度,但高于失业津贴的200%;

(c)从事履行社会义务和公民义务活动的人员从其他可征收所得税的头衔获得收入并得到每日津贴或其他现金应收款(应收款不征收所得税),如果在给定月份从这些头衔获得的收入和提前退休金高于失业津贴的200%。

323.前国有农业企业员工如果在2001年11月7日具有失业者的资格并且满足以下条件,则从2002年1月1日起有权按照特殊原则领取提前退休金:

(a)达到最低年龄50岁的女性或达到最低年龄55岁的男性;

(b)工作年限已满,有资格领取退休金,即女性最少20年,男性最少25年;

(c)已经在国有农业企业中全职工作最少十年;

(d)居住地区(自治市)面临特别高的结构性失业危险。

卫生保健

324.按照1997年2月6日《普通健康保险法》规定,1999年1月1日开始实行卫生保健改革。该改革体系的原则是:社会团结、自治政府、自主融资、有权选择医生和疾病基金、活动具有经济性和针对性。引入(17个)疾病基金用于卫生保健。预算来自交纳的保险金,确定为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收入的7.5%。法律规定交纳的保险金比例增加到7.75%,而后进一步增加到8%。健康津贴由疾病基金下辖的财政资金向受保人发放,只有要求大量经费支出的高度专业化的流程才由国家预算提供资金。医疗机构可以获得预算补贴以完成疾病和损伤预防任务、开展其他健康计划、健康宣传、支付医疗从业人员的教育和技能提高费用、进行投资及用于其他用途。医疗机构还可以从其他来源筹集资金:捐款、受其他医疗机构、保险业机构、保险未覆盖到的雇主或人员的委托提供的有偿医疗服务,以及为普通健康保险以外的津贴而开展的有偿医疗服务。

325.2003年1月23日,《国家健康基金普通保险法》获得通过。通过国家健康基金取代17个自治区疾病基金,该法案将统一健康津贴的条件和保险原则以及使用原则。由于非统一疾病基金体系运行不规则,受保人享受卫生保健方面出现了不平等现象。疾病防治基金转变为国家健康基金(通过16个结构相同的省级分支开展工作)能够使健康津贴协议签订采用统一原则、使基金内的受保人享受一致的津贴范围、确定订立协议的流程和标准并消除妨碍受保人享受健康津贴的体制,例如在地方疾病基金的覆盖范围外利用该基金提供的津贴支付治疗费用需获得该基金的同意。

326.该法规定了健康保险内可获得的健康津贴的范围,并确定受保人有权享受旨在保持健康、预防疾病和损伤、疾病的早期检测、残疾的治疗和预防以及减少残疾方面的健康津贴。在照顾和预防药物使用方面,儿童、青年人和孕妇享有特殊保护。

327.宪法裁判所在2004年1月7日关于《国家健康基金普通保险法》是否符合《波兰共和国宪法》的裁定中决定,由于每名公民均有权享有的公共基金提供津贴的范围限定不明确,该法案的某些条款无法保证《宪法》中规定的原则得到妥善执行,包括第68条第2款第2项,(违反了公共机构有义务确保公民同等享有公共基金出资的卫生保健津贴的规定)。

328.《国家健康基金普通保险法》被2004年8月27日《公共基金提供卫生保健津贴法》取代。新法提高了享受护理的标准并规定确保《宪法》条款的妥善执行。其中规定了每名公民有权享有的由公共基金提供津贴的范围。卫生保健津贴分为:健康津贴、用实物支付的健康津贴以及伴随津贴。该法案同样引入了保证津贴的概念,即完全由公共基金按照法案中规定的原则和方式出资的津贴。其中还指出了受益人无权享有的健康津贴。在《保险法》附件中,就非公共基金出资的津贴做出了“减少各类津贴”的明确规定,这符合宪法裁判所有关对津贴范围进行明确限定的要求。

329.该法规定,“按照其中确定的原则,受益人有权享有旨在保护健康、预防疾病和损伤、对疾病进行早期检测、残疾的治疗、护理和预防以及减少残疾的卫生保健津贴”是与具体对象有关的范围,不仅包括治疗而且还包括防疫和预防。

330.按照该法中陈述的原则和范围,受益人有权领取公共基金提供的以下津贴:

(a)诊断检查,包括卫生检验所诊断;

(b)支持健康保护、预防疾病、疾病的早期检测的津贴,包括义务接种疫苗;

(c)初级卫生保健;

(d)教育和抚养环境津贴;

(e)门诊患者专业服务;

(f)治疗康复;

(g)牙医服务;

(h)住院治疗;

(i)高度专业化服务;

(j)在患者家中进行的治疗;

(k)心理测试和治疗;

(l)言语测试和治疗;

(m)看护和照顾服务,包括缓和照顾和收容所照顾;

(n)残疾人的看护和照顾;

(o)女性怀孕、分娩期间和产后照顾;

(p)女性哺乳期间的照顾;

(q)胎儿的产前护理、幼儿保育以及幼儿健康状况和发育状况的初步鉴定;

(r)对健康儿童的照顾,包括对最高18岁儿童的健康和发育状况进行鉴定;

(s)疗养地治疗;

(t)提供治疗产品、医学产品和附属产品;

(u)救护服务;

(v)医疗应急服务。

331.《公共基金提供卫生保健津贴法》对健康保险交纳金的金额做出了修改。所有受保人按计算基准义务和自愿地支付相同交纳金。法案规定交纳金每年增长0.25%以便达到2007年水平的9%。

332.到目前为止,健康保险未覆盖到的人员如果符合《社会援助法》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则有权领取公共基金提供的卫生保健津贴。新法案已经引入社会政策的原则,努力使卫生保健覆盖所有人群,不论个人所有多少,从而使每人均可参加卫生保健体系或有权领取卫生保健津贴。

农民的社会保险

333.除普通社会保险体系外,波兰还为农民建立了单独的社会保险体系。这一保险体系由1990年12月20日《农民社会保险法》做出了规定。该保险覆盖在田间从事耕种活动的农民本人、他们的配偶以及与在田间耕作的农民关系密切,但与该农民不属于雇用关系的人员(家庭成员)。该保险对于无权领取普通保险(依据雇用合同从事非耕种类经济活动),且可耕地面积超过一定标准的农民、他们的配偶以及家庭成员来说是强制交纳的。该保险由农民社会保险基金负责发放。

334. 在普通社会保险体系中享受退休保险和伤残救济金保险的受保人不能参加农民社会保险体系。

335.农民社会保险体系由意外保险、疾病保险、生育保险和退休保险以及伤残救济金保险组成。

336.意外保险、疾病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农民向交纳金基金支付的交纳金提供。按照养老金相关规定,退休和养老金保险在很大程度上由国家预算保障(交纳金覆盖退休和伤残救济金基金开支的大约6%,季度交纳金占最低退休金的30%)。

337.以下津贴由事故保险、疾病保险和生育保险负责支付:

(a)因耕种劳动中的意外或务农职业病(使受保人健康受损)而向受保人(或向符合条件的现存家庭成员(受保人死亡的情况下)、退休金或伤残救济金领取者支付一次性赔偿;

(b)疾病补贴(基本上由于患病连续30天以上180天以下而暂时不具备工作能力,并且有治疗医生开具的证明,如有农民社会保险基金的专家医生或该基金的医务委员会开具证明可再延长360天,在此期间受保人可能恢复劳动能力);

(c)由于分娩或在该期间提交领养申请并领养一名一岁以下的儿童而发放的生育补贴。

338.以下津贴由退休和伤残救济金保险支付:

(a)达到退休年龄并且已经交纳退休和伤残救济金保险交纳金最少25年则发放农业退休金(女性60岁,男性65岁);

(b)农业伤残救济金,由于暂时或永久完全失去农业劳动能力并且已达到交纳退休和伤残救济金保险交纳金的年限(根据受保人失去农业劳动能力的年龄,从4至20个季度不等),条件是完全失去从事农业劳动能力出现在有义务交纳退休和伤残救济金保险期间或不迟于该义务期满后18个月;

(c)向任何永久失去农业劳动能力,但经过再培训可能取得在非农业职业中劳动能力的被保险人提供农业再培训津贴;

(d)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提供家庭津贴;

(e)向无法独立生活或达到75岁者提供退休或伤残救济金以外的看护补助;

(f)在家庭津贴基础上向完全孤儿发放补助;

(g)丧葬补贴。

339.农业退休和伤残救济金由两部分组成:与交纳金相关的部分和补助部分。退休和伤残救济金中与交纳金有关的部分是保险部分,救济金金额等于为受保人交纳的退休和伤残救济金保险金的导数,而补助部分事实上是国家出资的退休和伤残救济金。一旦满足法案中规定的条件,有资格领取农业退休金或伤残救济金的人员将获得交纳金部分,而补助的领取以该人停止耕种劳动为条件。按照法案规定,如果退休者或养老金领取者或其配偶是农场的所有人(共同所有人),并且农场占地面积超过一个自然公顷或一个换算公顷,则停止耕种劳动与该转让农场有关。

340.由于农民交纳退休和伤残救济金保险的数额小,并且所有受保人交纳额相同(每季度最低退休金的30%),因此与交纳金额和支付时间相对应的交纳金相关的部分的总额也较小。该部分约占向出让农场所有权的农民支付的农业退休和伤残救济金的三分之一。

341.农业社会保险基金设有自己的医疗认证体系。农业社会保险基金(一审)的专家医师和基金的医务委员会(二审)根据耕种劳动中的意外造成的健康受损或务农职业病的情况对是否完全(一段时期或永久)失去农业劳动能力做出决定。

342.2004年4月2日《农民社会保险法》修正案和某些其他法案修正案对原法案做出了一些修改,其中包括:

(a)如果补贴期满(180天)受保人仍无法劳动,并且继续治疗和康复可能恢复其劳动能力,则延长领取疾病补贴的期限,将恢复受保人的劳动能力所需的时间包括在内(不多于360天);

(b)可以将有权领取强制性意外保险、疾病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人员领取其他社会保险发放的疾病津贴的时间包括在津贴期限内;

(c)引入单一的生育补贴,金额为基本养老金的3.5倍,以取代原来为分娩提供两份津贴(一次性津贴和生育津贴);

(d)在领取定期农民伤残救济金的期限内可以引入自愿保险(支付交纳金)。该期限的引入是为了在受保人满足剩余条件的情况下确定其领取退休津贴或伤残救济金津贴的权利和金额;

(e)引入评估健康状况的新标准——“完全失去农业劳动能力”取代“长期无法从事农业劳动”,该标准成为获得农民伤残救济金领取权的一个条件;

(f)向任何永久失去农业劳动能力,但经过再培训可能在非农业职业中从事劳动的被保险人提供再培训津贴。再培训补贴发放6个月,但可以应区主管的请求延长30个月。支付农业再培训补贴的补助部分的条件是如果可能获得再培训并且符合条件者同意参加再培训的受保人需停止农业活动;

(g)引入了所有受保人永久或按期限领取农业伤残救济金的一致标准,包括将在最多五年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h)为了确定农业伤残救济金和退休金,可以在领取农业保险相应的时限中包括老兵服役和军中服役的时间;

(i)对国家预算对农业伤残救济金和退休金的补助部分的支付标准做出了更多限制;

(j)除去按照职务安排的医学检查。随后时间内应当事人的请求确定当事人由于暂时无法劳动而有权领取农业伤残救济金;

(k)由于无法工作而享受农业伤残救济金的人员如果达到60岁(女性)或65岁(男性)则可以决定按照职务有权领取养老金;

(l)对可能领取与其他保险津贴相重叠的农业伤残救济金的情况做出了限制。

问题4

社会保障占国内生产总值、国家预算的百分比

343.统计数据见附件一,第36项。

问题5

对普通体系做出补充的私人体系

344.按照1999年1月1日进行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建立了以资产为基础的私营退休保险补充体系(退休金第二支柱),该体系与普通的、强制性的、摊分式退休金体系并存。向私营保险交纳的保险金均转账至16个开放式退休金基金中的一个基金中。1968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就业者必须选择加入一个开放式退休金基金,而1949-1968年间出生的就业者应其要求可以自愿加入该基金。第二支柱不面向1949年1月1日前出生的人员。有权领取第二支柱中的退休金的条件是受保人达到退休年龄,即女性60岁,男性65岁。

345.其他信息请参见对问题3的答复。

问题6

无权享有社会保障的人群

346.社会保障体系具有一般特征,并覆盖所有职业活跃人群。在报告所涉期间,此前报告中介绍的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10条

对家庭的保护与援助权

问题1

347.人权委员会于2004年10月对1995年1月至2003年10月期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已于2004年提交。2002年委员会对《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

348.2002年波兰提交了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第103号公约》(1952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提交了《允许就业的最小年龄第138号公约》(1973年)和《禁止并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第182号公约》(1999年)执行情况的报告。

问题2

“家庭”一词的含义

349.在报告所涉期间,此前报告中介绍的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问题3

法定成年的年龄

350.在报告所涉期间,此前报告中介绍的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问题4

(a)在自由同意的基础上结婚并建立家庭

351.1998年7月24日《家庭法典和监护人法》修正案规定男性和女性可以结婚的年龄相同(18岁)。如果情况表明结婚将使家庭幸福,则法庭可出于重要原因允许达到16岁的女性结婚。

352.如果获批准的国际协定或管理国家和教派/宗教协会关系的法案规定,按照教派/宗教协会的内部法律登记的婚姻与在登记官面前达成的婚姻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则可以按政教协约登记结婚。一名男性和一名女性按照某一教派或另一宗教协会的内部法律登记结婚时,要在牧师前面宣布登记结婚的意愿,由牧师填写结婚证明,证实男女双方在按照教派或另一宗教协会内部法律举行的婚礼上已当着牧师的面进行了结婚宣誓,随后由登记官根据牧师的证明起草结婚证书,在此情况下达成婚姻。

(b)帮助建立家庭、维持和保护家庭的措施

母亲和儿童的卫生保健

353.《宪法》(第68条)责成政府当局确保公民不论物质状况一律平等享有公共基金资助的卫生保健服务。政府当局必须确保儿童和孕妇享有特殊卫生保健。2004年8月27日《公共基金提供卫生保健津贴法》规定了卫生保健服务的条件和范围。该法案明确了政府当局在确保平等享有卫生保健津贴方面的任务:为卫生保健系统履行职能创造条件、分析保健需要和改变需求的因素、开展健康宣传和疾病预防。18岁以下公民、孕妇和分娩期和产后期女性有权按照适用于受保人的原则和范围享有津贴。

354.该法案指出津贴用于支持健康保护、预防疾病、疾病的早期检测。其中包括:

(a)普及有益于健康的行为,特别是鼓励病人对自身的健康负责;

(b)向面临残疾危险的儿童提供包括许多专业化的早期综合看护;

(c)对实现疾病的早期检测开展预防性医学检查,特别是针对心血管疾病和癌症;

(d)宣传健康与防疫、包括在19岁以下的儿童和青年人中宣传牙病预防知识;

(e)对孕妇开展预防性医学检查,包括建议在危险人群和40岁以上女性中进行产前测试以及牙病预防;

(f)在儿童和青年人的教育和抚育环境中开展预防性卫生保健;

(g)预防接种;

(h)在21岁以下爱好业余运动的儿童和青年人中开展运动医学方面的检查。

355.2004年12月21日卫生部长颁布了《关于卫生保健津贴的范围,包括检查测试和测试时间的条例》,其中明确了向孕妇和六岁以下儿童提供预防性卫生保健服务的范围和计划。2004年12月22日卫生部长在《关于少年儿童预防性卫生保健的范围和组织的条例》中明确了向有义务接受教育和指导的少年儿童提供卫生保健的原则。健康宣传和教育是中小学生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卫生保健由初级护理医师和校医室护士或卫生学者提供。校医室护士/卫生学者负责在学校向中小学生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并且还参与学校卫生教育计划的计划、执行和评估以及开展其他与健康宣传有关的活动。

356.18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以及孕期和产后妇女有权享有牙医的额外保健服务并利用服务所需的牙科材料。

357.少年儿童卫生保健工作中一个重要因素是传染病的预防。2002年12月19日卫生部长颁布的《关于强制疫苗列表与保留疫苗注射记录原则的条例》对该问题做出了规定。

社会援助补贴

358.2004年3月12日《社会援助法》规定了以下现金津贴:

(a)作为对法定标准金额的补充,向由于年老或残疾完全无工作能力者发放永久性津贴。如果单身生活,则津贴额最多为收入和461兹罗提之间的差额,但不低于50兹罗提。如果与家人生活在一起,则津贴额最多为收入和316兹罗提之间的差额,但不低于50兹罗提。

(b)如果某些人员和家庭没有收入,或收入低于法定标准,或资源不足以满足基本需要,并且由于长期患病、残疾、无就业可能、保留或获得其他社会保障体系津贴的领取权,则向这些人员和家庭发放临时补贴。津贴额为收入和该人获得社会援助津贴的标准额之间的差额,津贴最低保证额:

(一)如果单身生活,则不低于社会干预水平和收入之间差额的30%;

(二)如果是家庭则不低于社会干预水平和收入之间差额的20%;

津贴发放的期限和是否增加津贴金额由自治市决定。自治市还可以提高受益人有资格得到现金援助的收入标准。

如果某人能够工作,则提供援助与订立社会协议有关,该协议定义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使所指的人员/家庭被排除在社会援助的受益人之外。应该从事其他活动改善自身状况的人员也可签订协议,

(c)专项补贴和特殊专项补贴:向个人和家庭发放的满足其特殊生活需要的一次性津贴。受益人享受专项补贴的标准与永久补贴和临时补贴的标准相同。

居住地提供的援助

359.在居住地提供的社会援助包括:

(a)在法庭上争取抚养费和财产权的过程中提供法律援助;

(b)为养育儿童的母亲和孕妇提供财政援助;

(c)在组织养育残疾儿童的自助团体中提供援助;

(d)向失业女性提供援助,聘用她们提供照顾服务;

(e)组织儿童抚养课程,反对毒瘾和酗酒;

(f)开展有益于愚昧家庭和伴有疾病家庭的工作;

(g)通过治疗俱乐部组织为家庭发挥照顾和教育职能提供支持,这些俱乐部向儿童提供照顾、教育援助、热的膳食或牛奶;

(h)组织夏令营和冬令营;

(i)收集服装、家具和其他物品;

(j)建立残疾少年儿童全天适应中心。

360.在居住地提供的其他形式的社会援助包括:

(a)组建团体以取代青年反文化团体;

(b)与少年儿童(街头援助工作者)一起开展街头工作;

(c)组织治疗性青年俱乐部和环境俱乐部,开展各种形式的课余活动,并引导父母管理好自己的子女以及满足子女的需求;

(d)组建儿童中心,与父母合作向儿童提供综合援助;

(e)组建危机干预中心,提供咨询热线、危机干预小组、招待所等设施;

(f)为吸毒成瘾的儿童和青年人建立戒毒中心;

(g)为青年人组织积极就业活动。

361.为难以提供照顾和教育的家庭建立预防体系是自治市和区自治政府的一项任务。该体系是为了防止儿童被家庭抛弃。确保部分或完全失去父母照顾的儿童和不适应社会儿童的教育和抚育属于区一级社会援助部门的责任。

362.2005年2月14日劳动与社会政策部长颁布了《照顾和教育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此类机构必须达到的标准。条例中规定的教育和照顾标准是按照《儿童权利公约》制定的。

363.这些机构必须:

(a)为儿童身体、心理和认知的发展创造机会;

(b)尊重儿童的主观意见,倾听儿童的想法,尽可能重视儿童在与自身有关的所有问题上的要求,使儿童了解为他们而开展的活动;

(c)确保儿童的安全;

(d)尊重并维持儿童与父母、兄弟姐妹及他人的感情关系;

(e)讲授如何建立感情关系和人际关系;

(f)教导儿童尊敬传统和文化延续性;

(g)教育如何规划和组织每日工作;

(h)在儿童中鼓励有益健康的行为;

(i)训练儿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教会他们自立;

(j)平衡儿童发展中的不足;

(k)同意有关儿童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重要决定。

364.该条例将照顾与教育机构分为日间支持机构、干预机构、家庭机构和社会化机构。所有机构可以按照日间活动、24小时照顾或临时暂住方式安排工作。这些机构可以综合采用各种照顾形式和规模。条例还规定了其他形式的照顾,特别是社会环境的营造。这些机构内部组织和结构的形成和发展委托主管机构负责,主管机构应按照当地需要设立这些机构。

365.将儿童安置在上述某个机构中是影响家庭的一种方法,目的是恢复家庭的正常生活。被置于家庭之外的儿童在适当的情况下将被送回家庭。这项工作要按详细的规定进行。包括与儿童的家庭保持联系、为每个儿童制定单独的工作计划,以及保留该儿童在机构暂住时的记录。

366.照顾和教育机构的统计数据请参见附件一,第37-38项。

寄养家庭

367.《社会援助法》和社会政策部长2004年10月18日《关于寄养家庭的条例》对寄养家庭的职能做出了规定。

368.寄养家庭被分为:

(a)与儿童有关系的家庭;

(b)与儿童无关的家庭;

(c)与儿童无关的职业家庭:

(一)大型职业家庭;

(二) 专业化职业家庭;

(三) 应急寄养家庭。

369.寄养家庭将得到援助以支付儿童生活的部分费用。此外,所有寄养家庭都有权为满足该家庭新接收儿童的需求得到一次性津贴或由于偶然事件得到临时津贴。另外,职业寄养家庭将为照顾和抚育儿童得到报酬。寄养家庭还可以获得专家指导这种形式的支持,包括家庭指导和家庭治疗。

370.寄养家庭的数据请参见附件一,第39项。

心理和教育咨询中心

371.家庭工作以及教育与心理学支持通常包括帮助父母解决儿童和青年人的问题,大多数问题经常与学校教育有关。

372.与社会援助中心、心理健康中心、酒精相关问题预防中心、警察和法庭、社会援助与治疗俱乐部、照顾与教育机构、来自酒精问题家庭儿童咨询中心、儿童与青年人治疗中心合作。这些中心设有咨询点和咨询热线。

373.心理和教育学咨询中心的相关数据请参见附件一,第40项。

家庭津贴

374.现金津贴相关信息请参见关于第9条问题3的答复。

375.如果母亲或父亲照顾一名有残疾证书的儿童,则在育儿假期中领取育儿补助的期限从24至36个月延长至72个日历月。

376.从2004年5月1日起生效家庭津贴体系包括许多保护残疾儿童和青年人的解决方案。

377.有残疾儿童的家庭领取家庭津贴受到较低的收入标准限制。如果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538兹罗提,则可领取家庭津贴(其他家庭则须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504兹罗提)。在学校或高等教育院校接受教育的儿童24岁以前可领取津贴。

378.对家庭补贴的增加补助的目的在于支持残疾儿童和青年人的教育与康复:

(a)如果儿童持有残疾证书,则享受至16岁;

(b)如果儿童持有中度或严重残疾证书,则享受至24岁。

379.补贴按月发放,5岁以下儿童的补助金额为50兹罗提,年龄在5岁至24岁之间的儿童补助金额为70兹罗提。

380.为照顾残疾儿童而离职或停止其他有偿劳动的母亲或父亲、或儿童的实际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可获得看护津贴,条件是此人为了照顾持有残疾证书中度或严重残疾证书的儿童而离职或停止其他有偿劳动。看护津贴为每月420兹罗提。

381.家庭津贴和受益人的统计数据请参见附件一,第41-45项。

抚养费

382.抚养费津贴发生的最重大变化是2004年5月1日对抚养费基金进行了清算。

383.30年前建立的抚养费基金是假设基金将由抚养费预算开支进行补偿。与此同时,从1990年代初起抚养费津贴迅速增加,即使1999年引入了收入标准限制,仍未阻止这一增长过程:1990年,受益人的数量为115 700人,而在接下来的十年该人数增加了四倍。有义务支付抚养费的人员的欠款率减少,但是由于社会保险机构有义务催收欠款,导致了维护基金的费用增长。

384.某人如果已经判给抚养费但经证明部分或完全无效,则此人可以领取基金提供的津贴,为期一年。18岁以下儿童、患有严重或中度残疾的成年人如果在学校(除高等教育机构外)学习可以领取津贴。50岁以上者可以领取津贴。领取抚养费基金提供的津贴的条件是受益人须满足相应的收入标准。该标准设为领取退休金的前一个日历年度的月平均报酬的60%。2002年6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间的标准金额固定为2001年的612兹罗提。

385.尽管将退休金上限定为中央统计局的主席公布的津贴领取期的前一个日历年度的平均报酬的30%,但从抚养费基金领取的津贴金额为判定的抚养费金额。在基金运转的上个期限,金额为618.60兹罗提。2001年有权领取抚养费津贴者平均每月为468 200人。2001年抚养费基金的开支为122 100万兹罗提。

386.最大的问题是分配给抚养费基金的资金额。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儿童照顾、抚育和教育的相关补贴和津贴的资金严重不足。同时还有难以接受的明显矛盾:如果某家庭未得到抚养费,则该家庭经特许后方可与判给的抚养费的家庭、单亲地位一样,即使其收入比后者低。这种情况无疑给欺诈行为留了可乘之机,因为它能鼓励抚养费的支付者逃避支付义务,尽管法院通常认为支付者有很大潜力履行抚养费义务。

387.抚养费基金未能完成建立之初设想的任务。原本设想该基金可以作为机构向承担抚养费交纳义务但暂时无法履行义务人员发放信贷。随着时间推移,该基金丧失了信贷机构的特征,其下的津贴实际上变成了社会援助津贴。截至该基金清算之日,有义务支付抚养费人员的共欠该基金77亿兹罗提。

388.2003年11月28日《家庭津贴法》于2004年5月1日开始生效。家庭津贴种类包括在家庭津贴基础上向抚养儿童的单亲提供补助,取代了截至2004年4月30日由抚养费基金支付的津贴。符合裁定的收入标准并且未能领到抚养费的所有单亲家庭中的儿童可以领取该补助。

389.2005年4月22日《起诉抚养费债务人与抚养费预付款法》:

(a)改进了执行官执行无效的情况下从有义务支付抚养费的人员征收抚养费的体系;

(b)改进了征收已清算的抚养费基金应收款的体系;

(c)对家庭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以取消同大家庭相比单亲家庭的特惠地位。

390.该法案引入了一种新型津贴,即抚养费预付款。新津贴的受益对象是在抚养费的判决执行无效的单亲家庭中抚养的儿童和在离婚或分居诉讼程序正在进行的婚姻状况中被抚养的儿童。18岁以下儿童或在学校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24岁以下儿童有权领取预付款。家庭的人均净收入不能超过538兹罗提。如果最后三个月领取的抚养费未达到全额,则视为执行无效。

391. 抚养费预付款最高为抚养费津贴的金额,并且:

(a)包含一名或两名有权领取预付款的人员的家庭中每名领取人不能超过170兹罗提,持有残疾证书或严重残疾证书的人员不能超过250兹罗提;

(b)包含三名有权领取预付款的人员的家庭中每名领取人不能超过120兹罗提,持有残疾证书或严重残疾证书的人员不能超过170兹罗提。

392.如果家庭收入不超过标准额(291.50兹罗提)的50%,则抚养费预付款金额:

(a)包含一名或两名有权领取预付款的人员的家庭中每名领取人提高至300.00兹罗提,持有残疾证书或严重残疾证书的人员提高至380.00兹罗提;

(b)包含三名有权领取预付款的人员的家庭中每名领取人提高至250.00兹罗提,持有残疾证书或严重残疾证书的人员提高至300.00兹罗提。

393.抚养费津贴的统计数据请参见附件一,第46-47项。

交通费减价

394.1992年6月20日《减价公共交通权利法》批准了第二类公共铁路交通的各种减价权利。该法的规定不适用于城市交通。

395.有益家庭的费用削减:

(a)不占用单独座位的4岁以下儿童凭单程票搭乘列车,搭乘普通和快速交通工具减少100%;

(b)减少95%的情况为:

(一) 陪伴无法独立生活者(即领取FUS退休和伤残救济金的规定中所指的完全无法工作,无法独立生活,或具有第一组残疾的残疾人职业、社会康复和就业规定中所指的严重残疾(第一组残疾者的证书仍然有效))的成年监护人凭单程票搭乘铁路和公共汽车;

(二)凭单程票陪伴盲人搭乘铁路或公共汽车出行的监护人(13岁以上者或导盲犬);

(c)减少78%的情况为:

(一)不占用单独座位的4岁以下儿童凭单程票搭乘普通或快速交通客车;

(二) 24岁以下丧失能力或残疾的少年儿童,包括26岁以下的残疾学生从住处或暂住地点搭乘铁路和公共汽车到幼儿园、学校、高等教育学院、照顾和教育机构、教育和辅导机构、专门教育中心、特殊教育中心、帮助儿童和青年人履行教育和辅导义务的机构、康复和教育中心、社会援助家庭、支持中心、卫生保健机构、包括专家中心在内的心理学和教育学咨询中心,以及受益人凭印有持有人姓名的单程交通卡或交通月卡回到康复点的路程;

(三)丧失能力或残疾的儿童或青年人的一名父母或监护人凭单程票搭乘铁路和公共汽车到达上述目的地。

(d)减少49%的情况为:

(一)包括盲人在内的无法独立生活者凭单程票乘坐慢车(列车)和普通公共汽车;

(二)少年儿童从上义务年度幼儿园到小学毕业、初中或中专(公立学校或具有公立学校权利非公立学校)毕业,年龄不大于24岁时凭印有持有人姓名的交通月卡乘坐慢车(列车)、快车(列车),凭印有持有人姓名的学校交通月卡乘坐标准公共汽车和快速交通车辆;

(三)年龄26岁以下的高等教育学院的学生与下一级学校学生在同等情况下享受相同的优惠;

(e)减少37%的情况为:

(一) 4岁以上儿童直至上义务年度幼儿园前凭单程票乘坐快车、(城市列车和欧洲列车除外的)特快列车、标准公共汽车和快速交通;

(二) 包括盲人在内的无法独立生活者凭单程票乘坐除慢车外的火车和快速公共汽车;

(三) 能够独立生活的盲人凭单程票或印有交通月卡乘坐火车或公共汽车;

(四) 少年儿童从上义务年度幼儿园到小学毕业、初中或中专(公立学校或具有公立学校权利非公立学校)毕业,年龄不大于24岁时凭印有持有人姓名的交通月卡购买单程乘坐慢车、快车和特快列车(城市列车和欧洲列车除外);

(五)年龄26岁以下的高等教育学院的学生与下一级学校学生在同等情况下享受相同的优惠;

(f)养老金领取者一年有权凭单程票搭乘慢车、快车和特快列车(城市列车和欧洲列车除外),享受37%的减价。

残疾人的税款减免

396.按照1991年7月26日《个人所得税法》第21条第1款第27项,按照单独规定领取的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以及公司基金为残疾人康复发放的职业、社会和医疗康复津贴免交所得税。

397.残疾的纳税人或抚养残疾人的纳税人可以从收入中扣除康复费用和基本日常生活所需物品的开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开支包含以下种类:

(a)根据残疾需要对公寓和房子进行改造和装配的费用;

(b)为满足残疾后的需要对机动车进行改造的费用;

(c)按照残疾后的需要购买和修理除家庭设备以外的康复所需和方便基本日常生活的单个设备、装置和工具的开支;

(d)根据残疾后的需要购买训练教材和资料;

(e)支付康复暂住期间的费用;

(f)支付在健康求助机构、医疗康复机构、照顾治疗以及看护照顾机构暂住期间的费用,支付康复治疗的费用;

(g)在给定财政年度内向第一和第二病残组中的盲人的引导者支付不超过 2 280兹罗提的费用;

(h)为(g)项中所指的盲人饲养导盲犬支付费用——在给定的财政年度最多不超过(g)项所指的金额;

(i)在残疾人因患有慢性病无法行动并无法接受为第一组残疾人提供的照顾服务时,为其提供家庭护理;

(j)支付手语翻译的费用;

(k)25岁以下残疾的青年人和儿童的夏令营开支;

(l)药物治疗的费用——如果专家医生决定某残疾人应当接受(长期或暂时性)特殊的药物治疗,在给定月份实际产生的费用和100兹罗提之间的差额;

(m)去必要的医疗和康复治疗途中交通产生的费用;

(一)残疾人的费用——清洁的救护车;

(二) 属于第一或第二病残组的残疾人和16岁以下的残疾儿童——乘坐(一)项中所列交通工具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

(n)使用第一或第二病残组残疾人的汽车或抚养第一或第二病废组的残疾人或16岁以下残疾儿童的纳税人所有(或共同所有)的汽车,以便送往必要的医疗和康复治疗地点——给定财政年度的金额不超过2 280兹罗提;

(o)支付与呆在以下地点有关的公共交通费:

(一)康复机构;

(二)(f)项中所列的机构;

(三)(k)项中所列的少年儿童夏令营。

398.如果以上开支未得到残疾人康复的公司基金、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或国家健康基金、公司社会公益基金的资助(共同资助),如果没有以任何形式补偿纳税人,则这些开支可以从收入中扣除。如果这些基金对以上费用提供资助(共同资助),则发生的费用和这些基金资助(共同资助)的金额或以任何方式补偿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可以从收入中扣除。

399.康复费用还可以根据《一次付清所得税法》从收入中扣除,条件是这些费用尚未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从收入中扣除或予以减税。

防止家庭暴力

400.波兰法律禁止家庭中出现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刑法典》中包含有关家庭虐待的单独条款(“对家庭实施的犯罪及其照顾”一篇):

“第207条第1款。任何人如果由于自己的精神或身体状况,而从精神或身体上虐待与自己亲密的人或长期或临时依赖自己的某个人、未成年人或易受伤害的人,则应当处以监禁,刑期不应少于三个月但不超过五年。

第2款。如果第1款中所述行为伴有一定的虐待,则行凶者应当处以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监禁。

第3款。如果第1款或第2款中所述导致受伤害者试图自杀,则行凶者应当处以一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监禁。”

401.意图对依赖自己的人实施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的任何行动可视为虐待。虐待分为主动虐待(鞭打、击打)和被动虐待(忽略、拒绝提供食物)。检察当局对涉及家庭虐待的刑事犯罪的事实可依据职权进行调查,而无需受害者提出申请:如果警方了解到犯罪的信息甚至犯罪的嫌疑,警方便可以进行调查。

402.启动、结束诉讼程序以及已发现的犯法行为的有关数据请参见附件一,第48-49项。

403.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下警方进行家庭干预的次数有所增加,这主要是“全国暴力受害者活动”的结果,而非因为家庭暴力本身的数量在上涨。随着此类案件越来越多地被举报,这方面的社会意识也有所增强。由于媒体宣传、教育活动、向暴力受害者提供援助的机构和组织开展了许多行动,全社会、邻居、家庭甚至受害者本人认识到自己亲密的人对自己身体或精神上的虐待并不只是一种标准行为或者他们的个人问题,而是一种犯罪,应当向执法机构举报。由于遭受亲近人员虐待这种刑事犯罪的特点,这类案件的“黑色数量”仍然很高,因此犯罪案件举报次数的增加实际上应看作是一种积极的现象,它表明案件数量并未显著增加,而是暴力受害者和目击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有所增强。

404.家庭暴力的统计数据请参见附件一,第50-52项。

405.从1998年起,警方已经开始实施“蓝卡”程序。该程序中确定了从获取家庭暴力行为的信息,到(与当地非警察机构)合作采取补救措施直至将相关资料送至检察部门的过程中警察应采取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警方与以下机构合作:

(a)国家酒精相关问题预防机构(“减少赤贫行动计划”)、自治市和市级酒精相关问题预防委员会;

(b)波兰家庭暴力受害者全国应急服务“蓝线”;

(c)区家庭支持中心;

(d)青少年与家庭法庭;

(e)社会援助家庭;

(f)家庭暴力受害者信息与咨询中心;

(g)“无人认领儿童”(Dzieci Niczyje)基金。

406.警方在发生家庭暴力情况下采取的每次家庭干预行动均在统计软件“蓝卡”中进行登记,该软件是以国家警察信息系统为基础。这样可以帮助警方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分析和判断并规划预防性行动。

407.2002年12月,对“蓝卡”程序进行了修改:对编写警察内部文献的官僚现象进行了限制。解毒治疗中心和自治市酒精相关问题预防委员会在“蓝卡”程序中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每个省级警察总局均任命了一名“蓝卡”程序联络人。

408.警方也是从事以下若干任务的主要实体:

(a)警方参加了为解决具体问题而任命的综合专家小组。小组成员在会议上对家庭暴力案件、育儿疏忽和其他家庭问题进行讨论并为这些问题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该小组由社会工作者、心理学者、缓刑监督官、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警察组成;

(b)警察还参与地方家庭暴力受害者支持中心的组建。区内为暴力受害者建立了咨询点,警察在这些咨询点中与治疗、法律和社会援助系统的专家一起值勤;

(c)警察采取预防和援助行动提高干预的实效性,包括让心理学者参与警察的家庭干预行动;

(d)警察同样在负责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的小组中工作。该小组的专家在心理精神疗法、教育学、毒瘾治疗、和解、法律和犯罪预防方面提供免费援助;

(e)警察与社会援助人员和市级酒精相关问题预防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一起探视遭受暴力的家庭;

(f)警察与法庭缓刑监督官、教育学专家、自治政府机构、社会援助机构和其他单位开展合作以制定防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战略、召集预防暴力的会议和培训并且在fêtes以及相似大事中负责信息工作;

(g)他们还与其他单位合作以组织媒体活动和其他宣传与教育活动;

(h)他们在接待点散发传单和指南,其中包含当地援助机构地址和电话号码。他们还在当地媒体中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信息进行宣传;

(i)在每年2月22日的国际犯罪受害者日,警察都要设立一些咨询点,为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犯罪受害提供咨询服务;

(j)警察机构还为巡逻警察、社区警官和值勤警官组织家庭暴力和“蓝卡”程序(由省级联络人和专家合作落实的“蓝卡”程序)执行方面的培训;

(k)警方还为儿童和各年龄段的受害者安排了新的“蓝房子”。在过去的几年里,已经设立了200多个蓝房子,同时还有几十个所谓的安静房间,在这些房间里开展了针对各种犯罪行为受害者的业务活动;

(l)警方在公民权利委员会编写的信息指南基础上,编写了向犯罪受害者提供各种形式援助的组织、中心和机构信息的指导手册。

409.2005年7月29日《防止家庭暴力法》规定,应采取和支持采取行动,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起因和影响的认识。该法旨在达到以下几个目的:

(a)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系统的判断;

(b)提高社会对该现象的敏感度;

(c)提高公共服务部门处理此类问题的能力;

(d)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专门的援助;

(e)影响行凶者。

410.按照该法规定,将得到援助和专门支助的受害者包括:配偶、儿童、老人和残疾人。

411.该法对《刑法典》作了修改。按照第72条的新规定,推迟执行处罚的法庭可以责成被判罪者接受治疗,特别是解毒或康复治疗,或治疗性影响或参加改正和教育计划。法院还可以责成被判罪者不得接触受害者或其他人,并且/或者离开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法院还可以在有条件中止诉讼程序时决定采取这些措施。如果对借助暴力或非法恐吓对家庭成员实施犯罪的行凶者进行临时拘留,法院可以警方监督的形式代替临时拘留,但是这只适用嫌疑犯/被告在限定日期内离开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并且明确说明其寓所的情况。如果嫌疑犯离开原住所,则作为监督而对其自由进行的一种限制,可禁止嫌疑犯以确定的方式接触受害者。

412.2006年9月25日部长委员会颁布了《禁止家庭暴力国家方案》。通过实施该方案,预计会达到以下效果:

(a)家庭暴力现象的规模减少;

(b)社会对暴力的态度得到改变;

(c)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专业性支助的人数有所增加;

(d)提供支持的机构增加;

(e)需要大量的警方干预和其他家庭暴力处置机构干涉的家庭数量减少。

413.该计划包含五个重点:

(a)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系统的判断;

(b)提高社会意识和敏感度;

(c)培训防止家庭暴力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d)保护和支助受害者——开办暴力受害者专家支助中心;

(e)通过改正和教育计划影响施暴者。

414.《禁止家庭暴力国家方案》特别强调:

(a)在处理此类暴力的工作人员职业培训课程中列入家庭暴力起因和影响的有关内容;

(b)制订预防对儿童、伴侣、老人和残疾人实施暴力的教育和支持计划;

(c)制订为家庭暴力目击者提供法律保护和精神支持的计划;

(d)编写家庭暴力起因和影响以及对防止家庭暴力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成套教材;

(e)收集有关家庭暴力规模的信息;

(f)检验向家庭提供支助的实效;

(g)编写家庭暴力起因和影响以及对人员进行防止家庭暴力培训的成套教材;

(h)编写拟制家庭暴力的辅导材料、建议和干预程序,特别注意采用包括“蓝卡”在内的程序。

415.该方案还规定了针对行凶者采取的行动,例如:

(a)隔离行凶者与受害者,包括命令行凶者离开住所,即使该行凶者是公寓/房子的主要租客或所有人;

(b)制订和推行针对行凶者的改正和教育计划;

(c)使行凶者从事对社会有益的工作。

416.2006年2月7日,名为“保护童年”的全国运动开始了。其主要目标是提高公共机构直接或间接地保护儿童免受家庭暴力工作的实效性。该运动包括各种环境和社会群体的参与。由于媒体的参与,该运动可以向公众介绍儿童家庭暴力的各个方面。学校、警察、卫生保健服务部门和处置家庭暴力的非政府机构还合作组织了对儿童暴力的统一响应系统。在该运动的第一阶段,将对新生儿的暴力问题进行调查,并对涉及从出生至一岁之间儿童的监督活动的法律和实际方案进行了审查。这些发现将包括对经历暴力的儿童和出现暴力的家庭采取行动的有关情况,由于采取了这些行动,可以对以后的儿童提供保护。该运动是范围更广计划的一部分,该计划的目的是开发对受到家庭虐待儿童提供照顾和保护的协调系统,其成果将在精简各种机构和社会群体之间交流渠道的工作中得到应用。

417.2006年7月6日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颁布了《关于家庭暴力受害者专家支持中心基本业务标准以及改正与教育活动详细指南的条例》。该条例是建立受害者专家支持中心的基础。支持中心将提供医疗、心理、法律和社会咨询。在2006年底前,已经建立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专家支持中心共32家。各省已经收到建立和经营受害者支持中心和行凶者改正与教育计划的相关资金。

418.有关家庭暴力的统计数据请参见附件一,第53项。

419.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属于一个范围更广的问题,即保护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在这方面开展了许多工作,以下是其中的一些:

(a)2000年,《受害者权利宪章》获得正式通过,对犯罪受害者的所有权利进行了说明;

(b)2000年建立了刑事犯罪受害者支持论坛,以便为个案提供援助并为犯罪受害者争取利益;

(c)2005年7月7日《某些故意犯罪受害者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如果包括暴力犯罪在内的犯罪受害者无法得到行凶者的赔偿,则有权从国家得到财政援助。法庭将负责决定是否批准援助;

(d)2006年2月1日,按照部长委员会主席条例任命了跨部小组,负责制订《刑事犯罪受害者国家方案》。

420.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合作下,政府开始实施《防止暴力——机会平等计划》,与中央自治政府机构合作的非政府机构以便向遭受暴力的家庭提供支持。作为受害者的治疗与支持、行凶者的恢复以及预防机构体系的一部分,已经建立了十五个中心落实该计划。该体系的任务还包括介绍导致家庭暴力问题更广的社会背景。从事暴力受害者和行凶者工作的专家已经接受了培训。另外还发行了一本手册,指出紧急状况下行动的方法以及可以获得帮助的地点。

421.为《禁止家庭暴力方案》提供支持,在1996年第三届全国“反对暴力”会议上,达成了一项个人、组织和机构间的全国协议以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蓝线”。目前超过3 000名个人、机构和组织加入了该协议。

422.波兰家庭暴力受害者全国应急服务“蓝线”受“减少赤贫行动计划”委托完成以下工作:

(a)召开防止家庭暴力的会议;

(b)编写防止暴力的教育资料和知识传单;

(c)2001年组织了一次反对虐待和忽视儿童的社会运动,该运动的口号是“让儿童生活在无暴力的环境中”。运动的目标是动员全社会共同防止针对儿童的暴力和虐待儿童现象、宣传防止针对儿童暴力的积极解决办法、促使地方团体和机构开展面向受虐待儿童及其家庭的活动、改善家庭援助体系、提高父母养育子女的技能以及鼓励父母在儿童保护方面采取积极的态度;

(d)开设适合地方情况的培训课程;

(e)参与“Przyjaciółka”基金与世界童年基金和Oriflame儿童基金合作开展的“恢复童年”计划。该计划的任务是引起儿童所在家庭对儿童身体虐待和性虐待问题的重视;

(f)向遭到亲近之人虐待的人们提供国家免费干预和信息咨询热线。

423.1992年,卫生部长解决酒精相关问题的全权代表启动了一个名为“家庭安全”计划。计划的目标是:

(a)提高支持酒精问题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效率和覆盖面;

(b)提高预防行凶者实施暴力犯罪的实效性;

(c)减少家庭暴力现象的规模。

424.在1992-2004年间该计划内开展的活动:

(a)在预防和消除酒精相关问题国家计划中引入与防止家庭暴力有关的具体行动,这些具体活动将由中央和省级机构实施;

(b)在经修改的《在清醒状态下抚养和防止酗酒法》中要求自治市采取行动使酗酒家庭免于暴力;

(c)组织了九次全国防止家庭暴力会议,与会者总数达2 000人;

(d)编写了《波兰防止家庭暴力宣言》;

(e)组织和支持波兰全国家庭暴力受害者应急服务“蓝线”——从1995年起,已有60 000人使用过“蓝线”服务;

(f)开办防止家庭暴力大学,并为大学出资,目前已有超过1 400名毕业生;

(g)编写、出版和发行防止家庭暴力的教育资料;

(h)发起并支持各省开展《禁止家庭暴力方案》;

(i)准备并开展名为“停止家庭暴力”(1997年)和“童年无暴力”(2001年)的国家教育运动;

(j)维护负责帮助遭受暴力家庭的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数据库;

(k)支持波兰全国支持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个人和组织协议“蓝线”;

(l)在各种职业团体中开展防止暴力的培训。参加者的数量超过100 000人;

(m)出版致力于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蓝线”杂志;

(n)组织防止家庭暴力委员会——“减少赤贫行动计划”下辖的管理从事家庭暴力预防工作人员的专业资格认证体系的专家顾问小组;

(o)与防止家庭暴力的非政府机构、自治政府机构和部门进行合作。

425.1995年防止家庭暴力大学成立——边缘学科,受“减少赤贫行动计划”委托进行120小时的培训。该大学是为处置家庭暴力的工作人员——社会援助、卫生保健、教育、法院及其他社会公益服务部门的员工组织的。超过1 400人已经从该大学毕业。

426.从2004年2月起,华沙Ursynów 区在与警察局局长签订的协议基础上启动了一个有关暴力犯罪受害者的试点计划。该计划包含了发现此类犯罪情况下的行为指南,可与此类犯罪进行有效的斗争。这些指南能确保家庭暴力受害者得到保护并帮助收集受害人证词以外的可靠证据。按照指南规定,应向受害者提供心理支持(如果他们希望如此),并且至少应当告知受害者离其住所最近的犯罪受害者支持机构。在每个案件中,法院应该考虑是否应采取预防措施,是否应申请采取临时拘留,或在禁止以任何方式接触受害者或联系受害者的基础上对行凶者采取警察监督行动。

427.2005年11月23日司法部长——总检察官颁布了检察官在对以特别残忍的方式虐待儿童的犯罪提起刑事诉讼时的行动指南。

问题5

生育保护

(a) 产假的长度和产后义务假期

428.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间产假如下:

-第一次生产和以后每次生产产假20周;

-一胎多产的情况下产假为30周。

429.从2001年1月1日起产假长度如下:

-第一次生产和以后每次生产产假26周;

-一胎多产的情况下产假为39周。

430.遵照2001年4月25日《劳动法》修正案规定,已经收养一名儿童并向监护人法庭提出申请以启动收养程序的员工,或已经作为寄养家庭收养一名儿童的员工有权休产假22周,但不长于/直至儿童年龄达到12个月。如果员工收养了多名儿童,则有权请假35周,但不长于/直至每个儿童的年龄达到12个月。

431.从2002年1月13日起产假如下:

-第一次生育产假为16周;

-以后的每次生育产假为18周;

-一胎多产的情况下产假为26周。

从2006年12月19日起产假长度如下:

-第一次生育产假为18周;

-以后的每次生育产假为20周;

-一胎多产的情况下产假为28周。

432.抚育一名收养儿童的员工或作为寄养家庭(执行家庭应急任务的寄养家庭除外)收养一名儿童的员工在第一次生育后仍有权休20周产假(《劳动法》第180条)。

433.遵照《劳动法》第183条规定,已经收养一名儿童并向监护人法庭提出申请以启动收养程序的员工,或已经作为寄养家庭收养一名儿童的员工(与儿童无关的职业寄养家庭除外),有权请相当于产假的休假18周,但不长于/直至儿童年龄达到7岁,如果收养的儿童已经被决定推迟教育义务,则假期不长于/直至儿童达到10岁。

434.如果一名员工已经收养一名7岁以下儿童,并且该儿童已经被决定推迟教育义务至最多10岁,则该员工有权享受相当于产假的8周假期。父母享受产假的有关规定因此适用(第180条,第5-7款)。

435.所有与被收养儿童无关的职业寄养家庭(开展家庭应急、专业家庭,各种家庭)已从有权享受相当于产假假期的人群中排出。

436.该修正案规定了产假计算方法。按照《劳动法》第1831条规定,就产假和相当于产假的假期而言,一周等于七个日历日。如果员工在预计的生产之日前不休产假,则产假的第一天为生产的当天。

(b) 现金、医疗津贴及其他津贴

437.孕妇和抚养子女的女性有权享受以下社会援助津贴:

(a)应女性的请求,最高为四个每月津贴,每月津贴金额为:

(一)单人生活且有权领取津贴者的收入与275兹罗提之间的差额;或

(二)有权领取人家庭的人均收入与275兹罗提之间的差额,但每月不超过250兹罗提;

(b)单次生产中出生的每名儿童享受120兹罗提的一次性现金补贴;

(c)如果女性尚未领取单独条款规定的生产津贴,则可享受实物津贴(一套婴儿全套用品);

(d)根据药物治疗付费规定和卫生条款,100%报销在公共卫生保健机构接受怀孕、生产和产后期保健服务以及与药物治疗有关的费用。

438.由于需要保护母亲而有权享受社会援助津贴的家庭数量和家庭成员人数请参见附件一,第54项。

439.医疗救助适用于所有女性,不论是否有权享受社会保险或卫生保健保险。2003年1月23日《国家健康基金普通保险法》和1962年8月18日健康和社会福利部长颁布的《公共卫生保健机构某些服务免费条例》对这一点做出了规定。另外,怀孕期与产后期的女性还可享受牙病预防与治疗服务。

440.1993年10月5日部长委员会颁布的《关于自治市支助孕妇和抚养子女女性的范围与形式的条例》也做出了支助规定。

441.统计数据请参见附件一,第55项。

442.2003年11月28日《家庭津贴法》于2004年5月1日开始生效。家庭津贴体系中的津贴取代了现有的孕妇保护社会支助津贴,该津贴在委托自治市开展的工作中支付。

问题6

对少年儿童的保护和援助

(a)、(b)和(c)——禁止雇用儿童

443.《劳动法》第190条第2款规定禁止雇用16岁以下人员,禁止雇用16岁以下人员从事各种工作。

444.《劳动法》第3045条规定了16岁以下儿童从事工作或其他营利活动的原则。儿童只能为负责文化、艺术、运动或广告活动的单位从事工作或其他营利活动,并且要求事先得到儿童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同意和主管劳动监督员的允许。如果从事上述范围内的工作或其他营利活动威胁到儿童的生活、健康或生理和心理成长或者有可能妨碍儿童接受学校教育,主管监督员应拒绝批准。

445.PIP负责系统地监管雇用未成年人问题。监管结果表明,雇用尚未从初级中等学校毕业已经达到16岁的未成年人和雇用尚未达到16岁但已经从初级中等学校毕业生的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2002年,受检的企业中有1.5%在这点上存在违法行为。

446.与未成年人工作条件检查一致的法律措施是直接执行式的命令,即为从事违禁工作的未成年人分配其他工作,命令在指定日期前通过补救措施弥补违反职业健康和安全条例的行为。

(d) 其他活动

447.(由主管学校的机构出资或共同出资创办的)学校与照顾和教育机构组织了课外活动。中央和地方分别为教师、学校教育学专家和心理学者以及心理和教育咨询中心的工作人员开设了培训课程。

448.此外,还为教育滞后很多的小学生和学生开设教导和补充课程。为已被确诊为患有发育性诵读困难的小学生和学生组织了校正和补充课程。为患有语病的学生组织了专家语音治疗课程。在小学和初级中学为需要长期强化式教育专家援助和教学帮助的学生组织了治疗和校正课程。

449.以下法案已经颁布:

(a)2002年2月26日国家教育和运动部长颁布的《各类学校中幼儿教育与普通教育基础课程条例》;

(b)2002年1月31日国家教育和运动部长颁布的《公立幼儿园和公立学校框架章程条例》。

450.这些法案规定了相关的教育内容,以防止学生出现危险行为。班级教师和与学校教育学专家合作的任务涉及:创造条件促进学生成长、与父母保持联系、认可学生的个人需要并分析学业不好的原因、确定提供心理学和教育学援助的方式和形式、按照学校的教育计划和预防计划开展预防行动和照顾行动。

451.以下教育、课余和课外活动具有校正性活动的性质:

(a)恢复课程(教导与校正课程、语言治疗、空间定向和移动、替代的交流方法、物理疗法、再教育课程);

(b)音乐、运动、娱乐、旅游和艺术班。

452.非学校教育中心(艺术课程、科学课程、信息技术、技术与运动)的活动有助于减少儿童和青年人的社会边缘化现象,并保护他们免受身体和精神上的危害。从2000年起,地区自治政府经营的所有学校和非学校活动(除了通常可到的幼儿园、小班和学生上学的交通)由国家预算通过普通补助金中的统一教育补助金体系进行补贴。

453.心理和教育援助方法中心开展的主要教育计划:

(a)“伸出你的手”;

(b)“班级教师的职业激励计划”;

(c)“现代毒瘾预防”;

(d)“家中预防准备”——父母通用预防计划;

(e)“父母与教师学校”。

454.青年战略(其战略目标是“防止年轻一代边缘化”)规定:

(a)在人口下降和随之而来的人力资源和学校资源的背景下对空闲时间进行计划;

(b)修改并执行部门间文化教育计划(于2005年实施)的新原则;

(c)启动“艺术庇护”计划以支持在学校教育机构和文化机构中的青年人的文化教育。

455.目前正在进行去除音乐厅、展览馆、图书馆等文化场所的建筑障碍并使艺术学校适应残疾儿童和青年人需要。华沙交响乐团和其他波兰交响乐团已经在一些活动中邀请残疾的青年人参加音乐会。华沙交响乐团为儿童和青年人准备了一套参加星期四和星期日音乐会册的折扣价票。展览馆也实施了特殊教育计划以适应残疾人的需要。

456.卫生部对非政府机构开展的面向残疾儿童和青年人的活动提供资助。一个例子是波兰智力障碍者联合会为0至7岁的患有心理动作发展混乱、智力残疾和混合型残疾的儿童的父母开展的指导计划,包括培训课程、研讨会和模拟情形等。健康政策计划内的活动,特别是那些防止残疾或降低残疾程度以及后续支持社会融入的活动同样得到资助。这类行动的实例是检测苯丙酮酸尿症的新生儿筛分试验计划,或者生长激素缺乏儿童治疗计划。生长激素缺乏儿童的治疗计划已经结束,而新生儿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酸尿症检测计划仍在进行。

457.在对因缺乏父母关心而处于社会排斥危险的儿童进行抚养的过程中,特别关注的是使他们有能力独立生活。按照《社会援助法》第88条规定,寄养家庭中已经成年的人员、离开家庭型和社会化照顾与教育机构、智力残疾儿童和青年人社会援助机构、带有未成年子女的母亲和孕妇家庭、未成年人避难所、教养院、青年人特殊学校和文教中心或文教中心的成年人员将得到援助,使他们生活上自立并能通过社会服务融入环境,还可以得到以下类型的援助:

(a)现金援助使其自立;

(b)现金援助使其继续接受教育;

(c)在获得适当居住条件方面提供援助,包括住在受保护的公寓中;

(d)获得就业;

(e)建立自己的家庭——以实物提供援助。

458.儿童达到独立是一个过程,以儿童成年前至少一个月制定的个人规划为基础。该规划的拟制需要儿童、区家庭支持中心工作人员、教育学专家或寄养家庭及其他对儿童今后生活感兴趣的人们(父母、祖父母、法定监护人)的参与。该规划应表明援助的形式和行动计划。援助的范围根据儿童的状况有所不同,包括确保儿童有适当的住所、帮助他/她继续接受教育、实现就业并在解决生活问题上提供援助。

459.由寄养家庭和照顾与教育机构抚养长大者如果继续在初级中等学校、中专学校或高等教育学院中接受教育并且收入不超过《社会援助法》规定收入标准的200%,则可得到继续教育的现金援助。如果在寄养家庭或照顾与教育机构长大的人员与某一家庭一起生活,则该家庭的人均收入不超过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的200%。

460.可以发放实现自立的现金援助以满足急需,特别包括:

(a)改善居住条件;

(b)为营利活动创造条件包括提高职业技能;

(c)支付与实现自立人员的教育费用。

461.对于在寄养家庭中被抚养至成年者或离开青年人文教中心、教养院、未成年人避难所、照顾与教育专门机构的人员,用于实现自立的援助金额为:

-基准的300%(在这些机构居住三年或以上的儿童);

-基准的200%(在这些机构居住两至三年的儿童);

-基准的100%(在这些机构居住一至两年的儿童)。

462.对于在离开家庭型或社会化照顾与教育机构、智力残疾儿童与青年人社会援助机构、携有未成年子女的母亲与孕妇机构中达到的成年者,实现自立目的的援助金额为:

–《社会援助法》第18条第2款设定基准的400%(在这些机构居住三年或以上的儿童);

–基准的200%(在这些机构居住两至三年的儿童);

–基准的100%(在这些机构居住一至两年的儿童)。

463.为实现自立而以实物形式发放的援助用以资助购买:

-修缮和装配公寓所需的材料;

-必要的家庭设备;

-教学设备;

-康复设备;

-可以用来实现就业的设备。

464.向达到成年离开寄养家庭和照顾和教育机构的人员发放的其他形式援助包括:

(a)帮助他们接受与其能力和期望相应的教育;

(b)帮助取得适当专业资格;

(c)完全或部分地支付房间租赁费用;

(d)利用自治市资源帮助他们获得一套社会住房;

(e)在寄宿舍或宿舍提供住宿并支付相关费用;

(f)帮助实现就业。

465.帮助儿童实现自立和融入环境的援助——(支出额),请参见附件一,第56项。

466.按照《宪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宪法》重视保护儿童免受暴力、虐待和精神腐蚀,每个人可以要求公共权利机关对自己进行保护。《家庭法》第95条规定行使亲权应符合儿童的幸福和社会利益。法庭可逐个决定父母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亲权的滥用,如果法庭决定儿童的幸福受到侵犯,则法院将依职权采取行动。

467.特别是监护人法庭还可以:

(a)责成父母和未成年人采取的具体行为并说明实施已颁布命令的管理方法;

(b)指明未经法庭同意父母不得采取的行动,或对父母加以其他适用于监护人的限制;

(c)责成法庭缓刑监督官长期监督父母行使亲权的情况;

(d)将未成年人委托给提供职业准备的组织或机构或者为儿童提供部分照顾的机构;

(e)将未成年人判给寄养家庭和照顾与教育机构。

468.法庭可以依据职权启动限制或剥夺单亲或双亲亲权的诉讼程序,还可以通知主管的检察部门。

469.《刑法典》的其他规定也涉及保护儿童免受虐待:第200条——涉及对未成年人进行性虐待,第201条——涉及乱伦。

470.2001年7月19日,对《民事诉讼程序法典》中涉及家庭问题的条款做出了修改:

(a)执行带走儿童的法院指令的相关程序,法律赋予法庭缓刑监督官(直至命令由执行官按照强制执行诉讼程序予以执行之日)的相关权利;

(b)引入解决方法加快《国际儿童绑架民事公约》规定的诉讼程序,并确保波兰法律完全符合该公约的规定。

471.如果检察官、儿童权利组织或家庭成员认为父母的抚养方法对一名儿童构成伤害,则该儿童(如果达到13岁)可以独立地或通过检察官、儿童权利组织或家庭成员要求法院限制该父母的亲权。但在实践中这几乎从未发生。法庭对严重滥用亲权的案件进行考虑:殴打、使儿童挨饿或性虐待。

472.2004年1月13日,部长委员会通过了《防止社会失调和青少年犯罪的国家计划》。该计划的期限为十年,内务部负责协调实施。该计划最重要的目标是减少导致儿童和青年人犯罪与社会失调增加的因素,消除并缓和社会失调的极端迹象,特别是那些威胁到年轻一代生活和健康并对他们的未来发展造成长期不良影响的现象。

473.该计划特别强调采取以下行动,旨在:

(a)使儿童和青年人能够合理利用空闲时间并使危险群体中的儿童参与社会活动;

(b)帮助发展心理和社会技能,特别是与人建立交往、处置压力、解决矛盾、抵抗环境压力的技能;

(c)减少不合标准的偶然行为和失常行为的影响,为难以维持良好人际关系的人们提供支持;

(d)在公开的环境下为不适应社会的儿童和青年人康复提供机构和人员支持,并减少和消除不适应社会对个人和环境的影响。

474.此外,该计划鼓励推广经过试验并且行之有效的预防计划,例如Karan 基金会的“停止暴力”计划和国家教育与再社会化委员会的“庭院教师和街头教师”计划。

475.以下三个模块是该计划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a)在儿童和青年人受到犯罪威胁和精神腐蚀,特别包括毒瘾、酗酒和卖淫的情况下教师的行为举止以及学校和警察之间的合作方法;

(b)向在面临不适应社会、精神堕落和犯罪危险的青年人中开展工作的人员提供方法援助的计划;

(c)对暂住在安置中心和改正机构的青年人进行察看。

476.我们对计划的推广进行了系统的评估。通过系统的分析,可以随着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和计划执行单位的经验对计划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和修正。

477.2005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主要调查结论如下:

(a) 与2004年相比,参加计划执行的单位数量有所增加。科学研究机构第一次参与到执行过程中来。随着企业法人(包括保险公司)和某些媒体,特别是地区一级的企业法人和媒体的参与的同时,教派机构(基督教教区)的参与也显得相当重要;

(b)执行计划的单位越来越频繁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状况进行分析;

(c)在大多数省份的家庭中,在进行心理和教育援助的同时,还提供法律和精神病咨询,并且通过开展活动提供儿童和家庭援助机构与组织的相关信息;

(d)波兰各地都针对不适应社会的问题和少年儿童犯罪现象组织了(面向警察、教师、法庭缓刑监督官和父母的)相关培训、研讨班和会议,并对指导做法和信息资料进行了宣传;

(e)开展了提高心理学和教育学咨询、信息点、咨询热线、解毒、精神病援助、调解援助和危机援助咨询覆盖面的活动。其中特别注意的是预防计划的执行;

(f)宣传司法和社会治安部门的预防性职能。加强了对履行教育义务情况的管理,并开展了简化旷课学生相关资料流通的活动;

(g)警方参与计划执行工作,并在各级发起了有关的重要宣传活动;

(h)警方和教育机构之间开展了合作。通过这种合作,警方可以定期了解威胁到学生生命和健康并带有犯罪性质的事件以及儿童和青年人受到精神腐蚀的迹象的有关情况。警方也可以帮助解决发生在学校或教育机构中可能带有犯罪背景的难题。学校对这种合作给予了高度肯定,经常要求能够继续加强合作;

(i)执行单位也在国际上发起了倡议,即(最经常的形式是)联合计划和会议;

(j)实施了与某地区具体需要相适应的全国性预防计划。还编写了推荐的预防性计划列表;

(k)在所有省份,分发了名为“儿童和青年人受到犯罪威胁和精神腐蚀,特别包括毒瘾、酗酒和卖淫的情况下教师行为规范和学校与警察合作的方法”指南,这其中学校主管机关和警方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l)开始积极实施“对暂住在安置中心和管教机构的青年人进行察看”的计划;

(m)计划的执行单位力求对特别棘手的问题立即采取对应措施(特别是学校中的攻击和暴力行为)。按照国家教育部的倡议,编写了一本名为“校园攻击和暴力行为预防计划”的方法指南,并在主管机关的帮助下在学校发放。

478.2005年国家预防社会不适应和青少年犯罪计划的执行情况显示,必须立即采取行动,从物质和财力上增加对农村地区儿童的支持,因为农村地区儿童和青年人对社会不适应的情况不是缓解了,而似乎是更加严重了。此外,有必要进一步协助自治政府部门建立并管理地方支助少年儿童及其家庭的体系。

479.减少校园犯罪和暴力是警方处理青少年问题的首要任务。这些行动主要包括:

(a)主动与学校领导、学校教育学专家和教师进行直接接触;

(b)对校园内暴力的威胁进行分析;

(c)与在学校上学的孩子家长进行的合作;

(d)与学校学生见面,推广不允许非法行为的态度,提高法律和提防受害意识;

(e)对发生校园暴力事件的种种迹象做出反应;

(f)让缓刑监督官参加校园活动;

(g)利用简单的工作形式让学生了解校园发生的暴力、开通咨询热线和在学生中进行匿名调查。

480.减少犯罪和孤僻行为政府计划“我们一起更安全”(2007-2015年)将警察、政府、自治政府机关以及对加强安全和治安感兴趣的社会合作伙伴的工作综合到一起。该计划的一个设想是促使公民与警方以及其他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机构进行合作。在省一级,该计划的任务在自治政府机关、警察、国家消防队和边境警卫代表组成的小组的协助下由各省负责协调。这些小组将发起并协调其职权范围内的计划行动,收集计划执行的信息并向内务部提交报告和结论。区和自治市按自愿原则参与该计划。

481.计划的目标包括:

(a)加强波兰的安全形势;

(b)增加波兰居民的安全感;

(c)通过政府机关的更加有活力的主动行动以及与自治政府机关、非政府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合作预防犯罪和孤僻行为;

(d)改善警察的形象,提高部分社会群体对警察及其他提高社会安全与秩序的部门的信任。

482.优先解决的问题包括家庭暴力。在这个方面计划采取以下行动:

(a)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进行适用法律程序方面的教育;

(b)提高“蓝卡”程序的效率,加强向受家庭暴力影响的人员提供法律、心理和社会援助机构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

(c)为从事减少家庭暴力工作的人员举办主题培训;

(d)在所有处置家庭暴力的单位中建立统一的信息交换程序系统;

(e)委托非政府机构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培训、咨询和援助;

(f)从长远角度看,修订《防止家庭暴力法》是为了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将更多的受害者与家庭暴力行凶者隔离开。

483.为了确保更加有效的保护少年儿童,“我们一起更安全”计划将校园安全、上学和放学途中安全、公共场所和寓所的安全作为青少年安全和预防犯罪工作最重要的部分。在这方面开展的工作包括:

(a)对包括校园安全在内的当地社区安全问题及其需要普遍进行分析,并对单个教育机构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分析;

(b)对遭到破坏的物体着手进行维修工作,并强调对维持秩序负责;

(c)进行安全教育;

(d)支持并倡导加强社会约束的活动(与教堂和社会组织合作);

(e)制定并推广改善在公共场所安全,减少匿名的方案,例如,宣传所谓的安全建筑学、照明、提供信息的标记;

(f)对出售酒类的外出就餐场所和地点持有的酒类销售执照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的行为进行系统管理;

(g)与相关的警察组织和自治市服务部门一起宣传并有效使用相关技术设备,包括公共场所的视觉监视器;

(h)减少校园和学校附近发生的犯罪和不轨行为;

(i)在学校领导(和教师)、父母、学生和警察以及自治市(市)服务部门之间建立有效而可靠的合作机制维护校园安全;

(j)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在高危地区组织学校巡逻队、建立派出所;

(k)警察和市警卫共同负责单个校区;

(l)在公立学校、非公立学校以及少年儿童教育机构的入口处安装视觉监视器,并进行宣传;

(m)对病态行为做出一致反应——增强病态行为不可容忍的意识;

(n)减少在学校周围获得酒类和毒品的机会;

(o)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特别是来往学校的道路进行系统的安全管理;

(p)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以急救为重点的医疗教育;

(q)宣传着重消除对青年人的侵犯和防止青年人在校园中服用精神药物(酒精、毒品)的预防计划;

(r)提高法律体系的实效性,为少年儿童的安全提供法律保证;

(s)利用大众媒体推动有益的社会行为模式;

(t) 教育人们自觉文明地使用道路和交通工具,并尊重法律和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的权利。

484.确保法定监护人(父母、教师)或学校心理学家,即可以帮助儿童(未成年人)的人员在刑事诉讼阶段在场是警方的基本职责。在某些案件(涉及严重的刑事犯罪)中,父母在场或支持可能仍显不足。如果有理由相信父母是虐待儿童的犯罪当事人,则在调查活动中不允许其在场。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儿童(未成年人)精神上得到宽慰。

485.警方尽力保证在例行采取相应行动的地点使刑事犯罪特别是性犯罪的受害者受到友好的对待。为了营造与儿童所处环境相似的氛围,还适当设立了名为“蓝房子”的房间。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使用了200多间“蓝房子”。这样做有助于刑事犯罪受害者在友好的氛围中提供证词。设立这些房间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庭使用录制图像)减少受审的儿童人数,从而使他们不必再次回忆起受伤害的经历。

486.各级和各类(专家、管理者和高级专业人员)培训计划和专业培训晋升计划(课程内或课程外)中均涉及帮助犯罪受害者的问题。这些问题被纳入警察学校的培训课程和警察分队的培训方案。

487.为了减少因性放纵和堕落行为而危害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数量,警方开展了初步调查、刑事侦查和预防性行动,并且与处置儿童和家庭问题的机构和组织合作,实时交换受害者的相关信息并协商采取援助策略。

488.警察开展了减少恋童现象的活动,也作为预防性、教育性、增进知识和提供援助的活动。预防包括警方参与传送性虐待危险和后果的信息以及处置的方法。警察建立或领导负责设立咨询点、援助机构、治疗俱乐部或咨询热线的团体。

489.2003年,在《国家帮助强奸受害者方案》下,为警官组织了一轮培训课程。这一轮课程是由家庭计划联合会、女性权利中心、国家警察总局预防服务和国家警察总局犯罪服务组织的。开办的课程的目的是提高向强奸受害者(和未成年人)提供帮助的技能,说明值勤的警察不应说什么,不应做什么,或者应将受害者送往哪里接受进一步医疗和心理援助。警方还散发了15 000份传单和600份海报,包含重视强奸受害者,并将海报和传单置于警察分队以使性暴力的受害者能够参考。

490.2004年,制定了《在对未成年人性自由和道德造成危害的暴力行为中警察的行为守则》。该守则包含了警察总局担任的任务种类,建议省、区和地区警察局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涉及预防、教育、信息和援助,目的在于提高揭露和制裁犯罪的实效性。警方的合作伙伴包括照顾与教育机构和专门的非政府机构。

491.国家警察总局已经制定了:

(a)一本警察(社区警察、未成年人和病态专家、犯罪预防专家、犯罪部门官员)方法指南,其中包含未成年人性虐待问题和预防、运作和调查措施方面的概要信息;

(b)为社区警察、未成年人和病态专家、犯罪预防专家制定了方法概要,包括(与其他单位合作)召开以预防对儿童的性暴力为主的预防性会议的方法;

(c)编印了未成年人遭到性虐待威胁的信息手册。

492.与公民权利委员会合作为现场警察分队制定的信息指南包括相关机构和组织的列表。

493.对以前由现场警察分队负责的对侵犯性自由和道德的犯罪进行教育、预防和检举的计划和行动进行了审查。在“良好做法库”中记录了特别值得推荐的做法,例如比亚韦斯托克省总部实施的减少涉及儿童危险事件发生的《安全幼儿园学生计划》。该计划是由比亚韦斯托克学校主管局、比亚韦斯托克大学和比亚韦斯托克省交通中心负责实施。该计划包括名为“不良接触”的培训班,重点关注预防对未成年人的性虐待。该计划面向年龄在四到六岁的儿童、父母和监护人以及幼儿园的教育工作者。

494.拉多姆的省警察总局提出了名为“拯救童年”的计划,目的是保护儿童和青年人免受性侵犯、通过预防使马佐夫舍省恋童癖现象减到最少、有效地检举恋童癖者、确保学校和警方之间信息交流顺畅。该计划宗旨是动员地方团体,使他们对恋童癖现象的规模和包含的风险有新的认识、建立警方、自治政府、机关、社会机构和组织之间合作的原则。该计划下采取的行动重点在于预防和教育。组织者仅在拉多姆培训的教师和教育学专家即多达500人,社会工作者多达100人。警察和检察官也参与了这些培训。该计划有助于克服打破对性犯罪保持缄默的约定俗成。

495.其他省总部也开展了相似的计划。

496. 未成年人遭到性侵犯的诉讼程序上出现的最大变化是2003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时引入的。为了避免再次受到伤害,取消了对儿童进行多次听审的规定。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可以对儿童进行一次以上听审——情况说明需要对儿童进行再次听审或对受害者进行第一次听审时被告没有辩护律师在场而该被告要求进行再次听审。儿童需在专业心理学家在场情况下方可进行听审。

497. 除了公共部门以外,非政府机构也采取了有益于儿童和青年人的行动。根据KLON/JAWOR非政府机构数据库提供的数据,48%在该数据库中注册的组织说明他们开展的活动包括教育和抚养。非政府部门的活动包括:

(a)创办照顾和教育机构:儿童之友协会、“我们的家”协会、Nysa社会干预协会;

(b)向儿童、青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咨询,经管收养和照顾机构——上文所列组织;

(c)代表儿童的兴趣、“无人认领儿童”基金、保护儿童权利委员会对儿童权利进行保护;

(d)通过宣传使人们了解少年儿童的问题,对教师和父母进行培训,推动KARAN协会、教育与再社会化国家委员会和Powiśle社区基金的工作。

498.“无人认领儿童”基金为受到身体和精神虐待、性虐待和被忽视的儿童,儿童父母和监护人以及处理工作中虐待儿童案件的人员提供服务。该基金实施的计划包括:

(a)向受到虐待的儿童提供心理援助、会诊、单独治疗和小组治疗;

(b)为父母和监护人提供单独治疗并支持母亲群体;

(c)应父母、监护人、专家或儿童的要求进行干预;

(d)以诊断、妇科会诊和精神病会诊的形式提供医疗救助;

(e)提供虐待问题资料,并向存在暴力现象的家庭提供援助的情况;

(f)提供教育——为专业人员举办专家培训班和与各种虐待儿童现象有关的活动。

499.此外还提供法律援助并为少年儿童开通一条咨询热线。该基金发起的活动有:

(a)“儿童受法律保护”计划——旨在通过在司法和执法人员中间宣传处置虐待儿童问题的新方法来减少援助儿童——犯罪受害者的法律程序中存在的功能障碍;

(b)华沙“马佐维卡儿童支持中心”——一个基金会项目,其目的是(在波兰)组建专家中心,利用并传播处置针对儿童犯罪问题的新方法减少援助儿童犯罪受害者的法律程序中存在的功能障碍;

(c)名为“儿童在网络中”的社会运动,目的是使社会,特别是父母对儿童在上网时面临的危险更加敏感,展示这些危险并说明预防的方法,以及一旦遇到危险的处置方式。该运动的目的是提高专家对网络安全的意识,宣传上网时的安全行为;

(d)培训计划——该基金为学校和幼儿园教育学专家、医务人员、司法人士、警察和社会工作者组织了有关儿童虐待方面的培训班。

500.儿童保护基金支持在波兰以不危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方式发展和使用媒体,防止将媒体被用于散布儿童色情制品和恋童癖,保护儿童免受性侵犯、暴力及其他有害行为、采取一切手段保护儿童利益,特别是患有疾病和社会病态的儿童。该基金组织了一项名为“阻止恋童癖者”的社会运动,增强人们对恋童癖的意识,使大家认识到恋童癖就发生在我们每一个人周围,不能在对此或其他病态保持冷漠。

(e)保证权利的情况

501.在审判程序中,负责实施诉讼程序的人员会告知双方各自拥有的权利。

502.在各种类型的学校的普通教育课程中引入了人权问题。

503.劳动与社会政策部开展的活动包括:

(a)在宣传《劳动法》的期刊中刊登执行“未成年人就业规定”的有关说明,包括职业安全和健康;

(b)通过电话和书面形式提供向雇主进行问询方面的建议和说明。

504.PIP为宣传保护童工方面的知识采取了诸多行动。劳动监督员通过在波兰各地的学校、儿童家庭和聘用青少年的企业中召开集会宣传这些信息。PIP也向参加集会的人员发放自己发行的专门出版物。此外还在参加工艺研讨会的学生中间开展了职业安全与健康全国竞赛。其目标是宣传法律保护和劳动技术安全的有关知识。

第11条

适足生活水准权

问题1

(a)、(b)和(c)。生活水准。40%本国最穷居民的人均GDP。“贫困线”,确定方法

505.以计算Laeken标准所采用的标准为基础做出的估计表明2001年,20%最高收入水平人口的收入比20%最低收入人口高出4.5倍。收入五分位数份额比例与欧盟15个国家的比例相似(4.4)。基尼系数为0.30,也与欧盟的平均水平接近(2000年欧盟国家的基尼系数为0.29)。

506.统计数据请参见附件一,第59-62项。

507.波兰社会融入政策的目标是根据2004年通过的《国家社会融入战略》中确定的重点和2000年欧洲理事会在尼斯通过的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的目标制定的。

508.《国家社会融入战略》的重点将在2010年前落实,其中包括:

(a)教育方面:

(一)提高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程度;

(二)提高初级和高级中等教育的质量;

(三)普及大学教育并使大学教育更好地满足劳动力市场的需要;

(四)弥补儿童智力和能力开发方面的缺陷;

(b)社会保障网络发展方面:

(一)大大降低极端贫困(赤贫)率;

(二)控制收入分层现象的恶化。

(c)劳动力市场方面:

(一)降低长期失业率;

(二)降低青年人失业率;

(三)增加残疾人就业率;

(四)增加参加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ALMP)的人数;

(五)推广连续教育;

(d)健康保护方面:

(一)延长平均健康预期寿命;

(二)推广健康保险;

(三)增加女性和儿童被归入公众健康计划的范围;

(e)使用权利、商品和服务方面:

(一)增加向最容易无家可归者提供的房屋(公寓)数量;

(二)确保社会工作者更好地使用权利、商品和服务;

(三)发展环境方面的援助并扩大接受该服务的人群;

(四)使公民更多地参与社会活动;

(五)通过地区自治政府落实国家社会融入战略;

(六)增加对公民信息和咨询的使用。

509.《2004-2006年国家社会融入行动计划》于2004年9月21日由部长委员会通过,其中包括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的行动。这些行动是与社会合作伙伴、特别是工会和雇主协会、非政府机构、地方自治政府以及属于教堂与教派协会管理下的慈善基金共同合作完成的。

510.社会融入政策的基础是四类活动(重点)。

511.第一个重点——防止排斥,支持为儿童和青年人提供平等机会的教育、社会和健康活动:

(a)行动1.1 增加儿童接受教育和促进受教育机会平等

512.目前采取的行动主要是向以下由于各种原因受到轻视的群体提供更多受教育机会:残疾人、在抚养子女方面存在问题的家庭中成长的青年人、贫民、农村地区和小城镇居民以及少数民族和少数种族:

(一)使更多的儿童和青年人接受教育;

(二)提高教育质量;

(三)改进奖学金体系;

(四)在儿童受教育方面向最贫困的家庭提供支持;

(五)使残疾的儿童和青年人接受教育;

(六)促进教育方面的性别平等;

(b)行动1.2 对有儿童的家庭提供支持并预防家庭出现病态现象:在父母履行照顾和抚养子女的义务方面提供援助:

(一)通过家庭津贴体系对抚养子女提供支持;

(二)加强受病态威胁家庭的预防工作;

(三)发展寄养家庭照顾儿童的新形式;

(四)防止青年人不适应社会、犯罪和吸毒成瘾;

(c)行动1.3 扩大卫生保健覆盖面:实施《国家保健计划》。已责自治政府制定自治市、区和省级的保健计划,这些计划是制定省级保健计划的基础:

(一)普遍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二)提高卫生保健服务的质量;

(三)开展健康宣传。

(d)行动1.4 使青年人为就业做好准备:

(一)使辍学学生为就业做好充分准备;

(二)使青年人能平等地获得信息,享受职业咨询服务。

513.第二个重点。建立安全保障网络并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最重要的任务是通过为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稳定的资金,包括将来提供充足的社会保障津贴,来改善民间社会安全网络并防止社会排斥。

(a) 行动2.1 确定现实的、社会接受的国家收入支持水平;

(b)行动2.2 确保最低保证收入;

(c)行动2.3 确保工作收入;

(d)行动2.4 确保老年人获得足够的收入;

(e)行动2.5 在家庭收入基础上提供家庭津贴;

(f)行动2.6 向农民提供收入支持;

(g)行动2.7 防止女性贫困。

514.第三个重点。受到社会排斥威胁群体的激励和融入:改革劳动力市场和社会援助——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危险群体克服生活中的困难并恢复社会和职业活动:

(a)行动3.1 支持创造就业机会:

(一)促进就业行动;

(二)支持残疾人就业;

(三)接受连续教育;

(四)让女性参加经济活动;

(b)行动3.2 社会经济:活动重点是加强社会团结和凝聚力。在社会经济中利润准则发挥了次要的作用,重点是为脆弱群体开展社会再融入和职业再融入活动:

(一)社会就业;

(二)社会合作。

(c)行动3.3 提供社会住房:

(一)摆脱无家可归状况计划;

(二)为需要社会援助的人们提供住所计划;

(d)行动3.4 支助老年人:

(一)发展社区支持;

(二)办理照顾保险;

(e)行动3.5 为受歧视者提供法律保护;

(f)行动3.6 难民的融入;

(g)行动3.7 少数民族的融入;

(h)行动3.8 获释犯人的融入;

515.第四个重点。社会服务部门的发展、社会服务部门的体制建设以及两者的协调:

(a)行动4.1 社会服务部门的发展与改革;

(一)社会服务部门的发展与融入;

(二)社会援助部门的发展;

(三)社会工作覆盖面和质量的提高;

(b)行动4.2 在创造社会融入条件方面社会服务部门的发展:

(一)公民信息;

(二)运用法律;

(三)创建信息社会;

(四)运用文化;

(五)使城市地区复兴;

(六)利用交通;

(c)行动4.3 社会融入方面行动的协调与评估:

(一)设立对国家社会融入政策进行计划和评估的体系;

(二)制定地方社会政策。

516.《2006-2008年国家社会保障与社会融入计划》于2006年10月由部长委员会通过,其中包括:《国家社会融入行动计划》、《国家津贴战略》、《国家卫生保健与长期照顾计划》。

517.通过分析社会状况,我们发现面临排斥危险和贫困问题的主要是有多个子女的家庭和失业人员,因此将儿童和家人作为整体提供支持将是一个重点。支持家庭和儿童的行动主要是使儿童和家庭能享受到平等机会、消除教育不足并且扩大帮助父母将职业和育儿相结合的服务部门的覆盖范围。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将建立家庭援助综合系统,包括实施支持社会房屋和公民与家庭咨询项目。该项目对抚养子女的家庭提供收入支持的体系进行完善,包括家庭津贴体系、奖学金体系以及补充性住房津贴体系。食物支持和确保需要的人有足够食物的计划将继续实施,其中特别关注高失业地区和农村地区人口。帮助就业人员将工作与履行父母的义务相结合,有助于他们在生儿育女方面做出合理的决定,这将成为一项重要的行动。《行动计划》还旨在改善就业人员产后的社会保障。此外,还将考虑灵活利用怀孕和育儿假期的可能性,并为正规和非正规的育儿形式和其他家人提供法律和财政解决方案支持。

518.《行动计划》的另一个重点是通过职业激励促进社会融入。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发展社会就业。这些行动将得到政府与社会共同支持。

519.为了改革职业激励和社会激励的工具和手段,将构建社会融入的新政策,通过制定这些政策,地区自治政府单位的活动将更加有效。这些政策也有助于在社会经济单位基础上发展社会服务部门。改革的一方面是激励式,即为鼓励就业的社会援助津贴方案。将扩大职业咨询的范围,以加强患有严重或中度残疾的人员的职业准备和就业能力。将为与残疾人合作的人员开设培训课程,同时为帮助残疾人融入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并增加残疾人职业活动的非政府机构和其他单位设立咨询服务机构。将支持发展政府–社会伙伴关系以促进公共机构与非政府机构之间的合作,并简化合作框架内订立公共事业合同的程序。

520.2007年将扩大社会援助规定的范围,引入积极融入的新定义:旨在恢复受益人的就业能力或获得收入支持的一组就业、教育、健康和社会类综合性活动。积极融入手段的范围也将一并确定。积极支持将扩展至所有处生活于困境的人们。

521.附件三——《国家社会融入战略》的重点,包括2010年前实现的比例。

522.《2000-2006年国家就业与人力资源开发战略》的主要目标是为面临被社会排斥危险的人们提供就业机会。该战略是在《人力资源部门业务计划发展》内实施的。

523.《人力资源部门业务计划发展》的第一个重点是“积极的劳动力市场、职业和社会融入政策”,这一政策下开展活动的目标是支持机会平等,首先是防止社会排斥现象。提高面对困境所需的技能和自立能力的辅导课程以及向失业24个月以上者的就业提供补贴是面向遇到社会排斥危险者的特别方案(主要是长期依靠社会援助的人们)。为面临边缘化和社会排斥危险者(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经历重组的地区)开办的社会融入中心的发展也至关重要。该中心的任务包括:提高扮演社会角色所需的技能、获得职业技能、参加在职学习、再培训或提高职业技能。制定鼓励地方机构和雇主采取联合行动以防止边缘化及其影响的方案至关重要。为了验证向特别危险群体提供支持的实效性开展了一些研究,包括对社会援助机构中负责这些群体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问题2

(a)和(d)行动的目的是确保获得适当的营养

524.饥饿现象与前次的报告中的调查结果相比未发生改变。

525.2000年,在粮农组织的经济援助下,我们开展了家庭食物消费与人体测量调查,并对4 300人(一份家庭的代表性样本)的实际食物消费进行了研究。开展了人体测量,包括身高和体重。该项目结果证实营养失调的威胁在波兰可忽略不计。

526.根据粮农组织名为“2003年世界食物不安全情况”的报告,1999-2001年间波兰人均平均每天的饮食能源供应为3 390卡路里,远远超过平均需求量。中央统计局的研究表明2003年研究覆盖到的所有家庭平均每天饮食能源供应比1998年略低(低4%)。1999-2001年间波兰营养不良的人数合计为30万人(占波兰人口总数的0.8%)。

527.按照《社会援助法》第17条第1款第1项第13和14目规定,通过膳食和食物支持向儿童提供援助是自治市自身的责任,由自治市的资金负责支持。

528.2001年12月28日部长委员会通过了《协助自治市向学生提供食物的政府计划》,从国家预算中拨出1.6亿兹罗提用于该计划。自治市的预算、农业市场局和其他来源,例如非政府机构和捐款也为食物计划提供资金支持。该计划还规定了可以为自治市在学校建立新的膳食分发中心发放补贴。

529.2002-2003年间国家预算中为执行该计划拨出的专款总计1.6亿兹罗提。2004年款项总计6 000万兹罗提。受到援助的学生达947 821人,其中包括579 387名农村地区学生(占受益人总数的61%)。投入的援助款项242 372 187兹罗提,其中在农村地区投入11 814 822兹罗提(占支出款项的48%)。

530.该计划下设立的食物分配点的数量为16 403个,其中包括10 430个食堂和 5 904个提供膳食的建筑物。

531.2004年9月7日,部长委员会启动了一个“为生活困难者提供膳食”的政府计划,旨在支持自治市自治政府落实《社会援助法》中规定的工作。该计划面向的人群包括:

(a)接受学校义务教育的儿童和青年人;

(b)贫民家庭的年幼儿童;

(c)老人、病人和残疾人;

(d)最低收入家庭和极端困境家庭的成年人。

532.2005年,该计划在所有的省份进行推广,包括两种形式的支持:

(a)膳食,特别是热食形式的援助;

(b)如果由于受益人个人或家庭的特殊情况以膳食形式提供的援助不合理,则可发放用于购买膳食或食物的专项津贴。

533.该计划的开支总计5.043亿兹罗提,包括在农村地区的开支2.106亿兹罗提。自治市提供的资金占该计划开支的48.9%,专项款项占49.6%,赞助资金占1.5%。该计划的受益人数合计为190万人,其中农村地区受益人963 000人。受益人当中,56%以一顿膳食的形式得到援助,53%领取了购买膳食或食物的专项津贴,而获得多顿膳食的占0.64%。

534.2005年12月29日众议院通过了《制定“食物支持中的国家援助”长期计划法》。根据2006年1月至9月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该计划覆盖的人数为1 972 627人,其中包括农村地区的959 269人。该计划的受益人当中,53%以一顿膳食的形式得到援助,55%领取了专项津贴,而3%领取了实物津贴。该计划实施的开支总计为4.351亿兹罗提,包括在农村地区的开支1.75亿兹罗提。

(e)食品安全

535.欧洲委员会通过的《食品安全战略》中对食品安全的各种因素进行了综合讨论。2002年,制定了《战略实施日程》,其中包括改革所有官方食物管理机关的业务、机构行动、投资改善国家食品安全体系和对官方食品安全机关采取的与实物相关的活动进行整合。

536.按照以下法案,我们使波兰法律与共同体的法律达成一致:

(a)2001年5月11日《食品与营养健康状况法案》和附属的32项法律文件(2006年10月28日该法案被废除);

(b)2001年9月6日《与食品有关的材料和物品法案》(2006年10月28日该法案被废除);

(c)2001年3月30日《化妆品法案》;

(d)2006年8月25日《食品与营养安全法案》,旨在从法律和制度上协调执行2006年1月1日后生效的新共同体规定。该法案还涉及与食品有关的材料和物品的相关问题。

537.2002年7月,“食品与饲料快速警报体系”的原则开始实施。中央卫生视察团设立了国家联络点。该联络点负责报告来自欧盟成员国的危险食物和饲料。2004年5月1日波兰食品与饲料快速警报体系网络被正式纳入欧盟体系。

538.对国家卫生监督局的食品试验室进行了改造,并增加了以下设备:

(a)加强实验室的认证过程——目前国家卫生监督局的66个实验室已经经过认证;

(b)GMO也建立了三个食物定性与定量分析实验室;

(c)目前国家卫生监督局已具有适当的潜力,可以在对食品进行各方面各规模的试验。

539.已经为食品部门的单位建立了电子数据库。该数据库的目的在于协调文件的电子流通,支持对食品、营养和相关物品的卫生进行卫生监督管理,这属于国家卫生监督局的职权。

540.食品安全问题由卫生部长负责协调。2002年,组建了食品安全小组,其任务包括制定以下文件:

(a)食品安全政策指南;

(b)波兰政府在起草有关欧盟法草案中的立场;

(c)波兰加入欧盟需制定的食品安全文件;以及

(d)成套食品法变更指令;

(e)明确官方食物管理机关权利与职能的规定。

541.从2001年起,波兰适应欧盟要求的过程得到了PHARE系统性援助计划的支持。通过这些计划,为中央卫生视察团实验室和参考实验室——国家卫生研究所和食品与营养研究所购买了食品测试设备、计算机设备和软件并为国家卫生监督局人员就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培训。三个计划由:

(a)Phare 2001“食品安全系统”;

(b)Phare 2002“提高官方食品检验机关的实效性”;

(c)Phare 2003“食品安全战略的实施”负责落实。

542.加入欧盟后的援助计划旨在加强包括取样程序在内的官方食品检验机关的检验活动,并加强对受到辐射食品的安全检验。

543.加入欧盟前SAPARD计划已经从2002年下半年起开始实施。已经开展了三组对食品安全有影响的活动:

(a)改进农产品和鱼类产品的加工和销售(签订1 342项协议,金额总计 166 360兹罗提);

(b)对农场进行投资(签订13 742项协议,金额总计63 650兹罗提);

(c)发展和改良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订立合同4 493份,金额总计202 360兹罗提)。

544.国家卫生监督局有关食品检验的数据显示,食品生产厂家和食品行业的卫生条件以及波兰食品的健康质量已有明显改善。卫生条件差的厂家所占比例从1999年的17.7%下降到2003年的10.2%。2003年,只有8.2%的国内食品成品样本存在问题,而2002年,这一比例高达12.4%。

(f) 宣传营养原理知识

545.相关的活动已纳入了《1996-2005年国家保健计划》第二项目标——“改善人口的饮食行为,提高食品健康质量”。

546.以各种方式借助不同方法在全社会宣传营养原理知识。与大众媒体合作十分重要。1999-2005年,食品营养研究所的代表参加了大约1 100次电视和广播节目,在许多发行量大的出版物上宣传了大众科学类的700种物品。此外,还利用手册、传单和海报并通过食品营养研究所的网页和其他机构的网址推广营养原理。食品营养研究所的网页建在国家“食品、营养、健康”信息点的服务器上。这个信息点免费提供食品、营养原理以及营养对生命作用方面的信息。用户可以登录网页,也可以通过电话和邮寄方式获取这方面的信息。2005年,国家信息点接到大约600次电子问询和1 000次电话咨询。

547.食品营养研究所把重点放在对以卫生保健人员为主的行业人群的食品相关教育上,并且为医生、卫生和流行病预防方人员、营养师和大学教师组织培训课程。1999-2005年间组织了80多期培训课程。另外,该研究所还提供个人培训课程。研究所的工作人员还通过参加其他机构开设的培训课程来宣传营养原理。

548.通过改善营养状况并增加体育锻炼来预防肥胖等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十分重要。为此,食品营养研究所采用了第五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2004年)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饮食、体育活动和健康全球战略》及卫生组织其他文件。为了执行这一战略,波兰制定了为期十年的《通过改善营养和增加体育活动预防超重、肥胖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国家计划》,该计划将于2007年完成。

549.该计划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宣传营养原理,帮助人们正确选择食品,增加体育活动。

550.从1999年起,国家卫生监督局开始实施《1996-2005年国家保健计划》第二项目标“改善人口的饮食行为,提高食品健康质量”以及第八项任务“向达到生育年龄的女性宣传使用叶酸以避免新生儿患有先天性神经管缺陷”。

551.该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减少新生儿中神经管缺陷的发病率,特别是宣传叶酸在预防先天性神经管缺陷方面的作用,促进达到生育年龄女性服用预防剂量的叶酸,并且提高年轻女性对叶酸对未来子女健康的实际作用的认识。该计划包括信息战略和对打算或将要打算生育的年轻女性进行教育。在这个教育计划中国家卫生监督局的主要任务包括安排执行计划的人员和单位,将叶酸在初级预防中的作用知识纳入教师、职业卫生保健人员、学生和家庭顾问的辅助教育体系中。中央卫生视察团的健康教育与宣传专家在当地环境下开展活动,并负责递送母亲与儿童研究所出版的刊物以及中央卫生视察团为该计划学校联络人、教育工作者以及卫生保健机构和教区婚前咨询中心提供的年轻女性情况资料。

552.在2002-2003学年中,300 000人参与执行了该计划。在2003-2004学年,《神经管缺陷初级预防计划》在波兰2 585所初级中等学校和更高层次学校实施,覆盖448 708人。在2004-2005学年,《神经管缺陷初级预防计划》在2941所教育与照顾机构、1 161家卫生保健机构和250个其他单位实施,教育活动覆盖 694 421人。在2005/2006学年,该计划在2 083所中专、514所初级中等学校和其他照顾和教育机构(大专、大学)、卫生保健机构和(870个)天主教教区实施。该计划覆盖1 069 672人。

553.随后,年轻女性对于使用预防剂量叶酸的意识得到了提高,该计划覆盖的人数也不断增加。对该计划的兴趣和计划实施范围在波兰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机构和个体企业家(例如蔬菜水果商)都参与了叶酸及其作用的信息宣传活动。

554.2006年2月,中央卫生视察团成立了一个小组,负责开发该计划的改进版本,包括可直接接触目标群体的辅助渠道,并且开发了更多教育与信息方面的新资料和工具。

问题3

(a)和(d)住房权

555.2001年6月21日《保护承租人权利、自治市房产资源和修订民法典法案》对住房权做出了规定。根据该法案第4条规定,当地自治政府应创造环境满足自治政府管辖社区居民的住房需要,并按照法案中规定的原则,间接地提供社会房屋和替换住所,在法案规定的情形下,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

556.自治市委员会规定了租赁社区房屋资源住房的原则,特别是:

(a) 有权租赁房屋或社会住房的家庭收入金额;

(b)承租人要求改善的生活条件;

(c)有资格租赁社区房屋的社会住房人群的选择标准。

557.考虑到获得住房方面可能存在的一些不同情况,政府计划通过综合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政府计划中包含促进商业市场职能发挥的规定,提供面向具体社会群体的支持方式,即建筑房屋和保护现有住房资源两部分。

558.整体住房建设行业中目前最普通的援助形式是将购买公寓、建造和改造的增值税率减少到7%(基本费率为22%)。2007年后,该费率将应用于确定为社会性住房的建设项目。

559.政府根据2006年9月8日《家庭购买自用公寓财政支助法案》制定了针对中等富裕家庭的计划。按照该法案规定的方案,家庭购买一套面积为75m2的新建住房或面积为140m2的二手住房(成本限制),可以取得优惠贷款支持。贷款的优惠性与补贴有关,补贴为住房信贷还款最初八年应计利息的50%(使用面积(70m2)的住房,给予贷款的最大面积为50 m2)。

560.根据1995年10月26日《采取某些形式支持住房建设法案》,对于那些无力购买住房的人们,继续执行社会租房计划。按照该法案,在波兰国民经济银行设立了国家住房基金,其下的资金将用于向社会住房建设协会和建设租赁用大厦公寓的住房合作社发放低息贷款。承租人支付的年租不能超过公寓全部重置价值的4%。获得公寓的条件是符合收入标准,并且在提交申请的自治市对任何公寓不拥有法定所有权。为了充分发挥该计划的效用,目前将对该计划进行校正。2007年该法案再次进行了修订。

561.政府通过了《社会住房、保护住房、夜间避难所和为无家可归者提供住处法案》,从解决赤贫居民无力支付房租的问题,该法案将于2007年年初生效。在专门讨论如何防止无家可归问题的一节对该法案进行了更详细的论述。

562.国家住房开支还涉及以往国家对建筑协会手册所有人和那些在恶性通货膨胀时期偿还贷款者的义务。这种援助的依据是1995年11月30日《在支付某些住房贷款、提供保证津贴并偿还支付的保证津贴中的国家补助法案》。

563.向低收入家庭提供援助的另一个重要形式是2001年6月21日《住房补助法》规定的住房补助体系。住房补助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a)收入不超过某一标准;

(b)对占用的公寓有合法所有权(承租人、住房合作社成员、公寓和房屋所有人)或有权拥有替换住房或社会住房;

(c)已居住公寓的面积不超过标准面积的30%以上。

564.住房补助是在房屋标准使用面积上花费的供给住房的费用和补助接受人的实际开支之间的差额。每个要求获得住房补助并符合标准的个人或家庭有法定权利获得住房补助。

565.从2004年起,自治市负责从自己的预算中支付住房补助。自治市委员会可以提高或降低确定住房补助金额的百分比。住房补助的上限金额可达实际的住房供给费用的50%至90%。

566.住房补助的开支请参见附件一,第63项。

567.除住房补助以外,《保护承租人权利、自治市房产资源和修订民法典法案》还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限制房租金额:

(a)减少因贫困而需要住房的人员和儿童租用(自治市、国库)公共资源内公寓的租金。应申请人的请求可以给予为期12个月的租金折扣。如果该家庭收入持续走低而不得不少交房租,则应承租人的请求,房主可以继续减少房租12个月;

(b)自治市还可以租用其他房主的公寓而后以低收入家庭能够承受的(很低的)价格转租给这些家庭。

568.1994年7月7日《建设法》对大楼的设计、建造、维护和拆除做出了规定,但并未规定建造大楼时可以降低标准。虽然并未建造出不合标准的住房,但是自治市会从他们自己的住房资源中分出一些低级技术标准的房屋作为社会住房出租。

569.不合标准的住房请参见附件一,第64项。

收回

570.《保护承租人权利、自治市房产资源和修订民法典法案》规定了逐出住户的情况,并规定了自治市如何选择签订住房租赁协议的候选人。该法案提出了自治市在制定住房资源管理政策时必须满足的条件,确定了社会住房和替换住房的最低标准并限制了与承租人终止协议的自由。

571.该法案第14条列出了如果法庭判决收回至今被占用的住房时有权获得社会住房的人群。这些人群包括孕妇、未成年人、残疾人、卧病在床者、失业者、满足接受社会援助标准的养老金和伤残救济金领取者、满足自治市委员会规定标准的其他人,除非这些人可以住进至今居住的房屋以外的另一间住房。是否有权获得社会公寓是由判决收回公寓的法庭负责决定。一旦法庭判决被收回住房者有权得到社会住房,则法庭可以命令暂缓收回秩序,直至自治市就社会公寓住房订立租赁合同。

572.从2005年1月1日起,房主终止租赁合同时已达75岁以上的老人有权得到特别保护。如果该承租人在通知期过后无权获得另一套住房,或者无人有义务向其提供抚养费,则该终止只有在该人死亡后方可生效。

573.2005年2月5日《民事诉讼程序法》第1046条第4款开始生效,禁止驱赶人行道上的无家可归者。只有当为被驱逐者提供可以入住的临时住房时方可进行驱逐。临时住处即技术上的标准以下公寓,不能等同于社会住房,甚至不能不等同于夜间休息室。

无家可归

574.关于无家可归者的人数唯一可信并且可检验的信息源是接受社会援助中心援助的人数。据此,估计无家可归者人数约为30 000人。然而,一些无家可归者从几个来源获得援助,由此上述人数可能超过实际人数。

575.从2000年起,社会政策部实施了“无家可归”计划,旨在通过非政府机构帮助无家可归者。分配给该计划的资金:

-2001年——无资料;

-2002年——5 668 040兹罗提;

-2003年——6 500 000兹罗提;

-2004年——7 790 000兹罗提;

-2005年——8 000 000兹罗提。

576.这些资金按照给定地区的需要进行划分并转账至非政府机构。

577.这些非政府机构开设夜间休息室、休息室、单身母亲之家、食品库、治疗与看护机构、医院和收容所、难民之家、职业研讨会、暴力受害者招待所、社区、再适应与住房保护机构、调解中心。此外还组织了应急援助中心,这些中心内设有:温暖的休息室、食堂、穷人厨房、医疗与卫生授助点、实物援助点、每日休息室、俱乐部、法律、心理与家庭援助点。

578.根据《社会援助法》第49条规定,无家可归者可以从面向无家可归者的个人计划获得援助,包括在解决无家可归者生活问题,特别是那些与家庭、住房和就业有关的问题上提供帮助。该计划应考虑到无家可归者的情况并为主动努力改变无家可归状况的人们提供特殊帮助,并满足无家可归者的需要。在管理执行该计划的社会援助中心时可以采取各种措施。

579.已经建立了“防止无家可归”管理局。该局负责在那些希望获得一套更大住房的承租人与拥有一套较大住房而无租金收入而负债的房主之间进行调解工作。作为交换,负债者可以得到一套较小的住房并且免于被驱逐,而对方则可获得一套较大的住房,但要承担债务。

580.2006年,对“防止无家可归”计划作了修改。修改后该计划目前改名为“使无家可归者回归社会”。修改计划的目的是通过使无家可归者参与摆脱无家可归困境的活动而增加他们的参与程度。2006年,分配给该计划的资金为15 000 000兹罗提。

581.由于自治市没有足够数量的住房和房屋,无法解决穷人、无家可归者和面临无家可归危险的人们的住房问题,因此政府已采取行动支持发展社会住房,以使低收入人群有房可住。旨在向自治市提供财政支援的系统解决方案出台前,于2004-2006年实施了一个试点计划。该计划的法律依据是2004年4月29日《为建立社会住房、夜间休息室和无家可归者之家提供财政支援法案》。该计划还规定了残疾人享有某些优惠待遇。其中包含如果设计的住房是为了适合残疾人使用,则授权自治市为发放投资计划补贴而增设补贴发放点。

582.根据试点计划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制定了一项法案,其中包含了帮助自治市(和其他的单位)努力确保向寻求避难所的无家可归者和面临无家可归危险者提供援助的综合条款。《为建立社会住房、夜间休息室和无家可归者之家提供财政支援法案》于2006年12月8日由众议院通过。按照该法案,自治市将能在建立社会住房方面获得财政支援。这些投资建设计划可以包括建造、翻新或改造住房建筑、修改非住房建筑的用途(需要改造或翻新)以及购买住房(可能结合翻新)。区和公共事业机构还可以在保护住房方面请求支持;自治市、跨自治市协会和政府公用事业机构可以在保护夜间休息室和无家可归者之家方面请求支持。据估计,在该计划执行的八年内,将建立100 000套社会住房和保护住房(占目前这类住房估计缺额的80%)并在夜间休息室和无家可归者之家设立20 000个新位置。

第12条

卫生保健权

问题1

人口的生理和心理健康

583.2004年11月末至12月初,中央统计局开展了一项“波兰人口健康状况”的调查。

584.在过去的八年里,波兰人对个人健康状况的评价显著提高。1996年,45%的波兰居民认为他们的健康状况低于良好水平,而2004年持这种看法的波兰人占39%。所有年龄组对健康状况的评价均有所提高,其中既有男性也有女性,有城市居民也有农村住户。

585.三分之一的波兰人抱怨患有长期健康问题或持续至少六个月的慢性病。这种问题的出现随着年龄增长而增多。50岁老人中约60%声称患有长期健康问题,60岁老人中这个比例为73%,而70岁或以上的老人中为84%。患有长期健康问题或慢性病的女性人数多于男性,同时,城市居民人数多于农村居民。被调查的儿童中超过16%的儿童父母声称存在长期健康问题。

586.相对而言,患慢性病的波兰人较少。据报告,2004年46%的波兰人患有慢性病,而1996年,这个比例为53%。这种令人乐观的情况包括城市和农村男女居民。

587.女性通常比男性更容易患慢性病,并且在各年龄组存在规律性。年龄在15岁和以上的女性约有57%患有慢性病,相比之下,44%的成年男性患有慢性病。最普遍的慢性病包括:

(a)动脉高压(15岁用以上人口中的17%);

(b)背部疾病或椎间盘突出(16%);

(c)关节炎或变性关节炎(14%);

(d)冠心病(9%);

(e)偏头痛和经常性头痛(8%);

(f)神经症或忧郁症(7%)。

588.女性比男性更经常患有高血压和冠心病、背部疾病、偏头痛和经常性头痛、神经症以及甲状腺疾病。另一方面,男性更经常患有慢性支气管炎和胃溃疡以及十二指肠溃疡。

589.所有被调查的儿童中多达20.5%患有至少一种慢性病。儿童最经常患有慢性过敏性疾病(9%)。另一组最常见的疾病为呼吸道疾病(包括哮喘和过敏性哮喘)——3.9%,及眼病——3.7%。

590.过去的三年内,15岁或15岁以上人群改变了饮食习惯(占15%),这一情况在女性中更为普遍(18%)。在33%的病例中,病人在得了慢性病或出现其他健康问题后改变了饮食习惯,在20%的病例中,病人希望更加健康地生活,而在七分之一的病例——体重问题中,女性如何保持标准体重也是一个重要目标。对体重进行的客观测量显示,成年人中经常出现的超重或肥胖问题从1996年起一直未得到解决。三分之一的成年人超重,八分之一的成年人肥胖(包括女性和男性)。随着受访者的对适当体重越来越有兴趣,男性变得比女性更经常超重(女性总数的27%超重,男性总数约33%),同时女性,包括特别年轻的女性(最高30岁)更经常体重不足。

591.年轻一代身高越来越高。这包括年轻男性和年轻女性。20岁女性的统计身高为166 cm,比她们的母亲高出4 cm和比祖母高6 cm。20岁男性的统计身高为178 cm,比他们的父亲高出4 cm和比祖父高7 cm。

592.特别是男性吸烟的习惯变少了。过去几年,吸烟男性的比例减少9%以上(从47.3%减少至38.0%),而女性减少略多于1%(从24.4%减少至23.1%)。15岁及以上的人群半数以上反映从不吸烟。多达12.1%的受访者曾经每天吸烟,但是已经戒烟(16.5%的男性和8%的女性)。多达26.3%的成年人(33.9%的男性和19.3%的女性)每天吸香烟、烟斗或雪茄,而4.0%偶尔吸烟。吸烟者发现最多的是在20-60岁年龄组,吸烟习惯出现最多的是在40岁年龄组。在这一组里,几乎半数的男性和三分之一以上的女性吸烟。

593.与以前的健康状况调查相比,更多的人饮酒。25%的受访者表示在过去12个月内绝对戒酒(1996年约为30%)。饮酒女性的百分比从1996年的大约60%上升至2004年的67%。男性的百分比为83%,并且从1996年起略有上升(81%)。饮酒者最多的年龄组是30-49岁。

594.男性和女性饮酒的频率也都有所增加。将近60%的饮酒男性和34%的饮酒女性饮酒超过一月一次(1996年分别为58%和27%)。饮酒消费的典型模式(通常饮用的酒的种类)发生了显著变化。伏特加酒和其他烈酒被啤酒替代,而红酒的比例略高于10%。

595.服用除酒精或烟草以外的精神活性物质很少见。相当受欢迎的这类物质是大麻制品。服用至少一次的受访者的百分比为1.5%。继大麻之后是无医生处方的镇静剂和睡眠诱导药物——1.2%的人们曾服用过。男性中服用非法物质现象比女性更加普遍。调查中发现服用此类物质最多的,相关经验最多的是34岁或以下的青年人。使用镇静剂或睡眠诱导药物的情况有所不同,女性和最高的年龄组(55-64岁)人群使用最多。

596.2004年,波兰的人口包括约600万残疾成人(15岁或以上)(人口中约19%年龄达到15岁或以上,19.7%为女性,17.9%为男性)。约78%的残疾人持有合法残疾证书,其余22%在基本日常生活方面存在严重困难。大多数残疾的成年人经常患有循环疾病(占该组的49%)、运动系统失调或损伤(占该组的46%)、视觉器官失调或损伤(约30%)、听觉疾病(14%)、神经系统紊乱(29%)和精神错乱(10%)。

597.残疾儿童总数约为209 000人。大多数的残疾儿童居住在城市里——约63%。

598.接受子宫颈细胞学检查的女性比例仍然保持很低。2006年,10%接受细胞检查的女性不足。这是通过向女性发送接受检查的邀请这种形式促进积极的检查的一个主要原因。约30%的成年女性从未接受过这类检查,少女(最大19岁)和老年妇女(60岁或以上)占到该组的很大部分。前者积极选择检查的现象可以理解(很年轻的少女),老年妇女很少接受检查,但她们患宫颈癌的可能性更大,实在令人担忧。

599.早期胸部肿瘤X光检查和乳房超声波检查的人数正在增加。三分之一的成年女性已经接受至少一次这样的检查。乳房检查最为普遍的人群是50岁(64%)和40岁(约50%)女性。据报告,这类检查约90%是在最近五年进行的。三分之一的检查归功于胸部肿瘤X光检查公共计划,五分之一与其他形式的预防有关——女性关心自身的健康和医生的建议。对乳房进行自我检查对上述检查起到补充作用。二分之一的成年女性至少每年检查乳房几次,这种形式的检查在30至60岁之间的女性中最为普遍。

600.2004年,约11%的人口,即九分之一的人群住院治疗至少一个晚上。住院治疗的次数随着年龄增长和健康状况的恶化而增加。在较年轻的年龄组(最高39岁)中,住院次数相对较低,约为10%(除0-4岁年龄组外),较年长的年龄组中,住院次数明显增加。70岁及以上人群中约四分之一经历过住院治疗。成年人住院治疗的主要原因包括慢性病——在男性治疗病例中占大约半数,女性住院治疗病例中的40%。其他疾病占第二位(20%),随后是检查和观察(约17%)。女性住院治疗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怀孕或分娩(约占病例总数的18%),男性住院治疗的原因主要为事故和受伤,住院次数约为女性的两倍(男性为15%,女性为7%)。

601.向约70%的人口提供了门诊医疗救助。女性比男性看病更加经常。四分之三的女性至少就诊一次,相比之下,只有63%的男性至少就诊一次。四岁以下的儿童和50岁以上的老人最经常接受医疗救助。四分之一的成年人就诊与治疗慢性病有关,五分之一与其他身体状况或检查有关,而六分之一为了获得药物治疗。约70%的儿童因生病(慢性病除外)而就诊,三分之一由于健康状况所至,六分之一由于需要接种疫苗或接受医学检查(测验)(例如定期健康检查)。

602.在成年人当中,女性比男性(女性约66%,男性只有48%)、老人和病人更加经常服用药物。三分之一的青少年服用药物,而40岁人群中为半数以上,60岁老人中——超过80%服用药物。最受欢迎的药物是维生素和矿物质——15岁或以上者中五分之一的人服用。成年人几乎经常服用抗高血压药,其中大多数是老年人。第三组包括头痛和偏头痛药物,女性最经常服用,在相当程度上无医生建议,随后是强心药,最经常服用是老人。受访者中为治疗感冒、流感和咽喉痛而服用药物的比例也相当大。

问题2

国家卫生保健政策

603.《1996-2005年国家保健计划》的有关信息已在此前的报告中予以表述。

604.1997年2月6日《普通健康保险法》对从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4月1日之间的保健服务做出了规定。按照该法案,保险分为普通保险和强制保险。该体系基于以下原则:

(a)对于被保险人:

(一)普通健康保险和强制健康保险;

(二)社会团结;

(三)自由选择服务提供商;

(b)对于疾病资金:

(一)行动要有目的性;

(二)自治政府、自主融资;

(三)活动属于非盈利性质;

(四)经济性;

(c)对于服务提供商:

(一)公共服务供应商和私人服务供应商平等订立疾病资金资助的服务提供合同;

(二)提供商在竞争的基础上订立服务受资助的提供合同。

605.受保人有权在疾病、损伤、怀孕、分娩时和产后为了预防疾病和增进健康获得健康津贴(服务)以保持、保护、恢复和改善健康状况。健康津贴由疾病基金从健康保险交纳金和国家预算收集的资金资助。负责健康相关问题的部长根据1998年11月2日健康和社会福利部长颁布的《国家预算内高度专业化医疗流程、发放医疗津贴的方法与原则管理条例》规定为高度专业化的医疗流程提供资金。疾病防治基金与《普通健康保险法》(第7条第21款)中所述的服务供应商订立合同,并且经授权提供单独条例规定的医疗服务和在疾病防治基金运作的一些领域内开展医疗服务,或者与该领域以外的服务供应商合作提供医疗服务。

606.卫生保健体系的组织原则和职能存在负面效应。疾病防治基金过度独立导致出现17项独立的健康“政策”。这与公民在本国各地区平等享有医疗服务相冲突。

607.2003年1月23日,《国家健康基金普通保险法》旨在消除该体系的缺陷,以便:

(a)恢复政府(卫生部长)根据《宪法》规定对国家保健政策负有的责任;

(b)加强并落实地方自治政府在确保医疗费金额和质量的过程中的作用;

(c)为“健康公平”和病人实际选择服务供应商创造条件。

608.卫生部长负责管理的国家健康基金取代了疾病防治基金,新的机构以订立统一的服务合同的方式落实计划,这些方式包括保健服务词汇和提供服务的条件。

609.新法案保留了《普通健康保险法》确定的卫生保健体系基本原理。

610.2004年1月7日宪法裁判所在其裁定中确定该法案的某些条款无法保证《宪法》中规定原则的彻底实现。宪法裁判所特别决定由于未明确定义每名公民均有权享有的公共基金资助的津贴范围,该法案无法落实《宪法》第68条第2款第2项。该裁判所认为这会妨碍公共机构确保平等享有公共基金资助的卫生保健津贴的责任。

611.2004年8月27日的《公共基金提供卫生保健津贴法》取代了《国家健康基金普通保险法》,以确保彻底落实《宪法》条款。该法案解决了精确立法的需要,明确了每名公民均有权享有的由公共基金提供津贴的范围。

612.该法案坚持了上述卫生保健体系的基本原则。

613.该法案明确了公共机构在确保平等享有卫生保健津贴方面的任务。其中包括:

(a)为卫生保健体系发挥职能创造条件,包括健康基础设施;

(b)分析和评估保健需求和改变需求的因素;

(c)为创造有利于健康的条件开展宣传和预防活动;

(d)为卫生保健津贴提供资金。

614.该任务通过以下部门和领导实现:

(a)自治市、区和省级自治政府机关;

(b)负责健康问题的部长;

(c)负责财政的部长。

615.负责财政的部长专门对国家健康基金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并批准国家健康基金的财务报告。

616.按照该法案,卫生保健津贴被分成:健康津贴、实物形式的健康津贴和伴随津贴。该法案还引入了保证津贴概念,即完全由公共基金按照法案中规定的原则和方式出资的津贴。在法案的附件中,就非公共基金出资的津贴给出了“负津贴篮子”的定义,据此,满足了宪法裁判所有关对津贴范围进行明确限定的要求。

617.该法案确定了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义务的名称种类。享受津贴的主体范围扩大到除受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引入了“受益人”的概念。

618.规定不论受益人是否因投保健康险而享受津贴,卫生保健机构均应免费向受益人发放规定的卫生保健津贴。

619.为了落实法案条款制定了满足健康需要的健康行动计划。这些计划是在分析居民健康需求和健康状况的基础上制定的。卫生部长负责该计划的执行,包括卫生保健服务的提供。

问题3

卫生保健开支

620.公共卫生保健开支(以百万兹罗提计)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国家预算开支 – 用于卫生保健的总开支 ( 不含由国家预算出资的健康保险交纳金部分 )

5 716.7

3 622.3

3 266.1

3 078.8

3 146.1

3 191.5

3 213.7

3 151.1

地区自治政府单位预算开支 ( 不含国家预算提供的补助 )

824.9

955.3

924.0

1 021.0

953.9

1 258.8

1 795.6

2 209.7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疾病基金–卫生保健支出总额

21 504.3

23 009.3

26 415.4

28 675.9

29 213.6

30 487.4

33 003.9

35 965.8

问题4

数据

(a)婴儿死亡率

给定年份12月每1 000名活产儿中的婴儿死亡率

1999 年

8.9

2000 年

8.1

2001 年

7.7

2002 年

7.5

2003 年

7.0

2004 年

6.8

2005 年

6.4

(b)和(c)安全饮用水和污水处理系统

622.2003年,有权使用安全饮用水的人中91.6%用上了供水系统提供的符合卫生要求的用水(城市里占94.3%,农村地区占85.1%),2001年,这些比例分别为89.1%、91.8%和83%。

(d)对白喉、百日咳、破伤风、麻疹、脊髓灰质炎和肺结核具有免疫力的儿童

623.每年的疫苗接种报告数据显示,在1999-2005年间,以下人数获得预防接种:

–注射肺结核疫苗的婴儿——93.5%至95.8%;

–在第二年接种乙型肝炎疫苗的儿童——98.9%至99.8%;

–在第二年接种白喉/破伤风疫苗的儿童——97.7%至98.8%;

–在第二年接种百日咳疫苗的儿童——97.6%至98.8%;

–在第二年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的儿童——97.6%至98.8%;

–在第二年接种麻疹疫苗的儿童——97.0%至98.2%;

–在第三年接种麻疹/痄腮/风疹疫苗的儿童——16.7%至90.5%;

–在第十四年接种风疹疫苗的女孩——97.4%至98.5%。

624.对个人疾病的免疫程度全国比较一致。

(e)预期寿命

男性

女性

共计

城市

农村

共计

城市

农村

1999 年

68.8

69.1

68.4

77.5

77.3

77.8

2000 年

69.7

70.0

69.4

78.0

77.8

78.4

2001 年

70.2

70.4

69.9

78.4

78.2

78.7

2002 年

70.4

70.7

70.0

78.8

78.6

79.1

2003 年

70.5

70.9

70.0

78.9

78.8

79.2

2004 年

70.7

70.9

70.3

79.2

79.1

79.5

2005 年

70.8

71.2

70.3

79.4

79.3

79.6

(f)基本疾病与损伤治疗覆盖人口的比例

625.无可用数据。

(g)能获得受到专门人员服务的孕妇比例、在合格专业人员护理下生产的孕妇百分比、孕妇死亡率

626.在合格专业人员护理下生产的孕妇百分比:

–1999年——99.7%;

–2000年——99.8%;

–2001年——99.8%;

–2002年——99.8%;

–2003年——99.8%;

–2004年——99.8%;

–2005年——99.9%。

627.由于怀孕、分娩和产后期等原因死亡的人数:

–1999年——21人;

–2000年——30人;

–2001年——13人;

–2002年——19人;

–2003年——14人;

–2004年——17人。

(h)在合格专业人员护理下的新生儿百分比

628.无可用数据。

问题5

(a)和(d)为改善处境最困难群体和地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而开展的行动

老年人

629.波兰社会人口和健康方面一个重要的因素是老年人口正在显著、缓慢但系统的增长,并且该群体的健康需求发生了变化。

630.2005年6月21日部长委员会通过的《2007–2013年国家健康保护发展战略》和《2007–2015年国家保健计划》规定要确保向老年人提供妥善的护理、保证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健康,并使他们能够发挥自身的社会作用。

631.该战略包括:

(a)制定并执行保证老人卫生保健状况的治疗和看护流程;

(b)以各种形式组织对老人的家庭上门看护;

(c)为适应长期护理、缓解和救济院看护的需要,对医院网络和彼此分开的机构进行重组;

(d)对卫生保健和社会福利进行功能整合,并修改相关融资原则以全面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e)为有资格向老年人提供预防、治疗和保健性看护的医务人员做好教育与实践的准备;

(f)支持非政府机构开展的与老年人卫生保健有关的活动;

(g)发展农村地区的社会基础设施,以提高向老年人提供的健康服务的质量。

632.预期的作用:

(a)60岁及以上人群中残疾人数量减少;

(b)60岁及以上人群中死亡人数减少;

(c)60岁及以上人群中患有非传染性疾病的人数下降;

(d)健康的预期寿命更长(健康期望寿命)(HALE率);

(e)平均寿命更长。

633.人口统计资料显示面临残疾危险,即需要康复的人口百分比正在增加。因此,该战略包含以下任务:

(a)中央政府机关:

(一)改善患有各级残疾的人口的教育;

(二)改善残疾人的康复体系;

(三)采用集成模式使康复机构人员的教育现代化;

(四)优先生产矫形设备和提供其他技术援助,以使残疾人能够正常生活和活动。

(b)自治政府行政部门:

(一)加强有利于为残疾人创造友好环境的活动;

(二)缩短病人住处和康复服务部门之间的距离;

(三)将康复治疗人员的工作和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结合在一起进行,以便老年人在早期医疗康复结束后能够在自己的住处继续接受社会康复治疗。

(c)非政府机构:

(一)运用国际人权方法,包括强调残疾人享受完整公民权和融入而非隔离和边缘化的方法;

(二)在社会中塑造残疾人的正面形象;

(三)认可并支持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四)鼓励社会动员,为地方自治政府和非政府机构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提供支持。

634.卫生部长已经启动以下有关老龄化进程的科学研究:

(a)易导致流行病和影响老龄化进程且与文明疾病有关的分子背景和危险因素;

(b)对与影响人口老龄化的文明疾病和因素有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研究;

(c)影响人口的老龄化的心血管疾病(动脉硬化、代谢疾病和内分泌疾病)的分子背景;

(d)影响癌症发生和恶化的分子因素和环境因素;

(e)影响慢性呼吸障碍发生的分子因素和环境因素。

635.卫生部长任命了一个小组,负责提出护理保险法有关设想并起草该法案。在该法案中将规定向无法独立活动者发放的津贴种类、组织和资助护理保险的原则,以及为防止由疾病和损伤导致的无法独立生活采取的防治行动和实施的科学项目。

636.对老年病人的看护由医务人员、非医务人员和志愿者组成的跨学科小组负责。看护老年病人的形式包括:24小时老年病人看护、白天老年病人看护中心、门诊老年病人看护、家庭护理(包括生命的最后阶段)、治疗、看护和看护-治疗机构的老年病人咨询小组、家庭医师和其他专家会诊。老年病人看护津贴由公共基金资助。根据国家健康基金与服务供应商之间订立的健康服务提供协议,国家健康基金对健康服务进行资助。

637.长期看护以固定的方式或在病人家里提供。如果病人无法处理自身的健康问题或社会问题,他们可以享受机构(固定)看护,定期提供专家援助。国家健康基金下的健康保险是病人有资格享有以下长期看护服务:

(a)长期固定看护:

(一)在治疗与看护机构;

(二)在护理与看护机构;

(b)在病人家中的长期看护;

(c)为机械通气病人提供家庭看护。

638.治疗与看护机构为不需要住院治疗的人们提供24小时健康服务,包括护理、看护和康复。这些机构还根据病人的健康状况提供医药品、医疗器材、膳食和房间,并在文化与娱乐中心组织的活动中提供看护服务。治疗与看护机构为不需要住院治疗的人们提供24小时健康服务,包括护理、看护和康复。他们还确保使病人继续接受药物治疗,并提供适合病人健康状况的膳食和房间。看护与治疗机构向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健康教育。

639.按照《公共基金提供卫生保健津贴法》规定,长期卫生保健服务可以得到资助,即国家健康基金的资助。1998年12月30日健康与社会福利部长《关于将病人送至治疗、看护、护理与看护机构的方式和原则以及在这些机构接受服务期间费用的确定细则条例》对在治疗、看护、护理与看护机构接受服务(膳食与住宿)期间的付费原则做出了规定。

640.在这些机构中暂住的人员需支付与膳食与住宿有关的费用。

641.缓解看护的目的是提高病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其中包括防止无法控制的痛苦和其他身体上的症状,减轻心理、精神和社会的痛苦并在病人患病和去世时向病人的家属提供支持。该看护由医院的支持小组在病人家里、专家诊所、门诊缓解区/救济院看护区以及白天看护中心提供。该看护由医师、护士、心理学者、社会工作者、康复专家、职业临床医学家、牧师和自愿工作者组成的多学科小组负责实施。缓解和救济院看护由公共和非公共中心负责提供。按照《公共基金资助的卫生保健津贴法案》规定,国家健康基金负责资助健康服务,并确保由基金报销使用的药物。缓解和救济院看护还可以由建立机构、非政府机构、教派组织、自治政府和其他来源(例如社会援助、补贴、捐款)共同提供资金。

(e)减少流产率和婴儿死亡率并保证儿童健康成长的行动

642.少年儿童不论是否因交纳社会保险而获得权利,均可获得免费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以使他们享有医疗服务。7岁以下儿童和7岁至18岁之间由于健康状况而被免除教育义务的儿童可以领取这些津贴。

643.儿童在4岁和6岁时,学生在上小学三年级(10岁)、初中一年级(13岁)、高中一年级(16岁)和高中最后一年(18-19岁)时要接受普通防疫性医学检查。检查目的是确定儿童的健康状况和生长情况。在这一流程下接受检查的儿童百分比一直很高。6岁儿童和三年级、八年级以及高中最后一年的学生按照年级和住所不同,接受检查的平均百分比为94-99%。

644.根据学生卫生保健体系的原则,该过程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增强父母对子女健康的责任心。因此,我们已经采取了措施使父母全部参与子女防疫性检查的过程。目前父母参与该检查的比例为90%。

645.如果由于怀孕、分娩和产后需要利用公共卫生保健机构的免费看护,则这些机构向孕妇、劳动中的女性和新生产的母亲提供免费看护。每个地方诊所经营的女性健康中心可提供专家卫生保健(诊断和治疗妇科疾病)。登记的孕妇中正常怀孕的占65%,危险加大的怀孕占30%,高危怀孕占5%。

646.为了改善女性和儿童的卫生保健状况,落实了以下计划:

(a)提高妇女和儿童卫生保健的实效性计划(提高对孕妇、新生儿和婴儿的看护水平,改良新生儿加护病房的设备);

(b)改善产期看护计划(改良对孕妇和新生儿的看护,减少婴儿死亡率);

(c)防止癌症计划;

(d)开展与母亲和儿童有关的健康宣传计划,特别关注计划生育;

(e)促进母乳喂养计划;

(f)防止女性骨质疏松症计划。

647.卫生部长对以下计划生育、对孕妇的自觉观念和医疗护理计划进行资助:

(a)预防遗传性疾病——分子测试和遗传咨询。计划的目标:

(一)包括所有在遗传测试和遗传咨询中属于有可能患有囊肿性纤维化人群的家庭;

(二)在所有遗传性疾病最普遍和能治疗的疾病中执行该计划;

(b)监督和改善先天性发育异常初级预防计划。计划的目标:通过推广监督系统、查明存在遗传危险的家属、改进遗传咨询、实施医师毕业后培训计划、通过开展全社会教育改善对先天性发育异常的初级预防;

(c)在波兰实施神经管缺陷症初级防治计划。计划的目标:减少在下一个十年内出生的儿童患有神经管缺陷症的比率;

(d)消除性传播风险——改善诊断和治疗。计划的目标:通过改善对感染B型链球菌人群的看护改善母亲和儿童的健康;

(e)优化产期看护。

648.模块一“预防早产和出生体重轻的发生和影响”。在这一模块内开展了以下工作:

(a)对产期看护的健康宣传和预防;

(b)预防早产儿患有慢性肺病——减少过早出生的婴儿的肺部并发症;

(c)在计划内协调新生儿外科医生之间的合作;

(d)开展新生儿科学教育。

649.模块二“通过购买医疗设备改进新生儿病房和产科病房设备”。该计划的目的是改进开展新生儿先天缺陷手术所需的医院病房、新生儿病房和产科病房设备。

650.模块三“执行母亲和儿童国家医疗监督体系,特别关注产期看护”。该计划包括设计、运行和试点推广一个有助于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控制的信息技术体系,涉及确定一组试点医院,开发对生产妇女和新生儿的健康资料进行系统性收集、加工和分析的方法,并监督产科病房和新生儿病房服务的质量。计划的目标:

(a)预防早产及其影响,预防胎儿宫内发育迟缓的发生;

(b)为过早出生体重较轻的婴儿创造生存机会。

651.落实对母亲和儿童卫生保健工作进行医疗监督和机构监督的原则和任务。计划的目标:对妇女、儿童和青年人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系统的协调、计划、监督和检查。

652.从2006年起已在预防胎儿畸形与疾病并发症和后果的工作中实施了综合性子宫诊断与治疗计划。该计划的目标是利用最新的诊断设备和胎儿外科示范中心这一机构为全波兰的妇女引进胎儿宫内治疗新方法。其中主要的活动包括在胎儿畸形检测中开发诊断活动的模型、将宫内诊断和治疗用于预防胎儿畸形和疾病后遗症、通过消除产期并发症改善新生儿的健康状况、降低在海外进行宫内治疗的成本并落实宫内胎儿治疗的标准。

653.对波兰新生儿是否患有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酸尿症进行筛选测试计划的目的在于对疾病进行早期检测,并通过分析测试对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对这些疾病的早期检测有助于有效地减少畸形的发生,特别是包括严重的心理缺陷。2006年,开始对囊肿性纤维化进行筛选检查。这一检查的推广将有助于提高对遗传疾病的诊断并开始相关的治疗。根据该计划设想,这些筛选检查将现在本国的某些地区实施,然后到2008年扩展至全部新生人口。

654.我们对先天性畸形的初级预防进行了监测,并保存了先天畸形的登记记录。根据该登记册内的数据,可以估计出这些情况在波兰出现的范围并找出处于危险之中的家庭。

655.减少艾滋病毒感染工作包括制定已感染该病毒妇女在怀孕和分娩期间的医疗护理标准。从1994年起已经开展了相关的预防活动。每年向大约120名孕妇及其婴儿发放抗逆转录病毒(ARV)药物。由此,预防计划内妇女生育的新生儿中的感染的百分比从1989年的23%减少至0.5%。从1996年起,携带艾滋病毒的儿童有权享受免费的最新诊断和治疗。所有需要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儿童均可获得该药物。在对怀孕或出生后未接受诊断的青少年儿童的最近开展的艾滋病毒感染诊断中,还进行艾滋病感染情况诊断。

(f)为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采取的措施

656.在该领域起关键作用的是2001年4月27日《环境保护法》。

657.截至2005年底止,省级环境保护视察团的记录中包含54 762家单位(相比之下2004年为53 425家)。环境保护检查局(环境保护检查局)对15 413家单位进行了检查。在10 659件案例中发现有违反环境保护要求的现象(受检单位中的69%)。

658.从2004年起,环境保护检查局已经对欧盟指令、欧洲议会的建议、规定欧盟成员国中开展环境检查的最低标准的2001年4月4日委员会的建议的要求满足的程度进行了评估。2005年开展的大多数检查(7 972次)与有关垃圾的第75/442/EC号指令有关。2004年,此类检查数量为7 539次,其中发现4 551个案例存在违规现象(占57%)。为了确保符合有关有害垃圾的第91/689/EEC号指令中规定的要求,我们开展了多达4 048次检查。其中发现2 195个案例中存在违规现象(占54%)。在1 310个案例中对是否符合有关城市水处理的第91/271/EEC号指令中要求进行了检查(2004年至2131年)。其中发现725个案例中存在违规现象(占55%)。发现存在违规的大多数案例与有关垃圾焚烧的第2000/76/EC号指令(63%的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现象,相比之下2004年为92%)和第99/31/EC号有关垃圾掩埋的指令(分别为61%和64%的案例)中讨论的问题有关。

659.其他:

(a)对关于由某些排入水生环境的危险物质所引起的污染的第74/464/EEC号指令的执行情况开展了653次检查,其中发现44%的个案存在违法现象;

(b)对有关保护地下水免受某些危险物质引起污染的第80/68/EEC号指令执行情况开展了558次检查,其中发现55%的个案存在违法现象。

660.2005年,中央卫生视察团开展了以下定期检查:

(a)对作业包含处理城市废物的单位进行检查;

(b)对建立保护区做出决定的单位进行检查;

(c)检查貂场的功能;

(d)检查利用屠宰后垃圾的单位;

(e)检查是否符合对破坏臭氧层的物质进行处理的原则;

(f)检查产业养猪场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g)直到2004年4月30日和2004年12月31日检查安装设施以获得综合许可证的单位的准备情况;

(h)直到2004年4月30日和12月31日检查获得综合许可证的设施经营者的工作情况,包括截至2005年6月30日对养猪场设施经营者进行检查;

(i)检查在波兰利用哈龙的情况;

(j)检查报纸发放单位是否符合对回收做出规定的废物管理条例。

661.与最高立法控制裁判所合作,对包装垃圾管理系统的运转情况,及选出的由产品费用支付的包装垃圾进行检查。

662.在空气保护方面,以下条例已经生效:

(a)2002年6月6日环境部长《关于空气中某些物质的可允许含量、空气中某些物质的警报含量和某些物质允许含量的条例》;

(b)2002年6月6日环境部长颁布的《空气中物质含量评估条例》;

(c)2002年7月5日环境部长颁布的《空气保护计划中需遵守详细要求的条例》;

(d)2002年11月26日环境部长颁布的《空气污染信息传递范围和方法条例》(已失效),取而代之的是2006年4月5日环境部长颁布的《空气污染信息传递范围和方法条例》;

(e)2002年12月5日环境部长颁布的《空气中某些物质参考值条例》。

663.政府要求环境保护检查局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查。另外还责成各省制定空气保护计划,以使至少一种物质含量超标的地区物质含量达到可允许的范围。

664.环境保护检查局在2001年和2002年检查了3 849家和3 635家单位。其中,发现已经违反环境保护条例的单位数量下降(2001年——64%的受检单位,2002年——54.7%的受检单位)。2003年和2004年,环境保护检查局分别检查了2 661家和3 271家单位。其中,发现已经违反环境保护条例的单位数量下降(2003年——47%的受检单位,2004年——39%的受检单位)。2005年,环境保护检查局检查了2 838家单位,其中违规的有1 322家。

665.环境保护检查局开展了主要与预防空气污染有关的其他检查:

(a)检查是否符合危险有害垃圾焚化设施内的环境保护——2001年,对波兰所有(43个)的此类设施进行了检查;

(b)评估是否符合破坏臭氧层的物质的对外贸易条例——2001年第一季度环境保护检查局就是否符合破坏臭氧层的物质的对外贸易条例的情况对22家公司进行了检查。

666.2001年7月18日《水利法》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水资源管理做出了规定,特别是通过水利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和保护水资源。

667.2001年6月7日《集体供水和集体污水处理法》规定了集体供应饮用水和集体污水管理的原则和条件,包括经营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的原则、为确保持续供水和适当水质量、安全排放和污水处理以及按照成本最优化原则保护被服务者在环境方面的利益。

668.2001年和2002年环境保护检查局就禁止将未经充分处理的污水排入地表水或地表情况分别对3 241家和3 368家单位进行了检查。2002年,发现存在违规现象的单位数量从上年度的73%下降至67%。2001年和2002年,针对用作饮用和工业供水来源的水资源保护情况分别对948家和1 954家单位进行了检查。环境保护检查局对禁止将未经充分处理的污水排入地表水或地表情况对1 753家单位进行了检查。2005年进行了1 952次检查。

669. 以下法案对预防土壤污染做出了规定:

(a)2001年4月27日《环境保护法》;

(b)2002年8月1日环境部长颁布的《城市下水道污泥处理条例》;

(c)2002年9月9日环境部长颁布的《土壤质量标准和土地质量标准条例》;

(d)2002年11月29日环境部长颁布的《在向水体和土地排放污水以及排放对水环境特别有害的物质时需满足的条件管理条例》(已失效),取而代之的是2006年7月24日环境部长颁布的《在向水体和土地排放污水以及排放对水环境特别有害的物质时需满足的条件的条例》;

(e)2004年7月8日环境部长颁布的《在向水体和土地排放污水以及排放对水环境特别有害的物质时需满足的条件的条例》。

670.土壤和土地的质量是根据国家对环境的监测数据进行评估的。Starostas对土壤和土地质量进行定期测试。监测过程的结果由环境保护总视察员公布。

671.环境保护检查局对包括有害垃圾在内的各种垃圾处理进行检验,并防止跨国运输垃圾。2001年,进行了5 610次检查,2002年,进行了6 450次检查。2002年中期,环境保护检查局对已用垃圾贮存情况进行了检查,以便为做出改进垃圾的决定提供所需信息。环境保护检查局对包括有害垃圾在内的各种垃圾处理进行检验,并防止跨国运输垃圾。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分别对4 526家、5 787家和3 484家单位进行了此类检查。

672.2002年1月1日,2000年11月29日法案——《原子法》使本国的辐射防护和核安全性符合欧盟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要求。核安全和辐射防护的主要因素包括:

(a)为涉及接触电离辐射的活动颁发许可证的体系;

(b)减少在电离辐射环境下的工作者受到电离辐射量,特别是妇女和未成年人;

(c)辐射量评估与中央注册体系;

(d)核原料登记与物理防护体系;

(e)建立了放射性监测体系,包括放射性污染早期检测站和放射性污染测量中心、在此基础上国家原子能机构主席公布的波兰辐射情况季度报告和波兰γ辐射日分布图(可从该局的网站上获得)。网址是 www.paa.gov.pl。

673.2004年,

(a)根据1997年6月30日欧洲原子能委员会“关于保护个人健康免受医疗照射中电离辐射危险的委员会”的第97/43/号指令,增加了有关医用电离辐射应用的新的一章;

(b)按照波兰法定的义务制定了有关确保核原料安全的新条例;

(c)有关辐射事故的条例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674.2006年,颁布了高度活跃放射源的生产、应用和有关活动结束后的条例。

675.《环境保护法》包含防止噪音的条款,包括对环境噪声进行评估和管理。该法案将噪音看作一种环境污染,因此对噪音做出了与其他环境保护领域相同的一般原则、义务和针对噪音采取行动的形式。这些条款要求在规划材料和资料时对环境保护加以考虑,包括噪音。该法律规定为了对居民超过100 000人的住宅区和区环境保护计划中定为需要进行噪音评估的地区的声学条件进行评估,需要制作声学分布图。

676.以下的附属法规也对防止噪音工作进行管理:

(a)2001年9月29日部长委员会颁布的《关于超过噪音等级个人处罚的条例》;

(b)2002年10月14日环境部长颁布的《关于防止噪音计划中需遵守详细要求的条例》;

(c)2002年1月9日环境部长颁布的《关于噪音等级阈值的条例》;

(d)2004年7月29日环境部长颁布的《关于环境可允许噪音等级的条例》。

677.处于计划中的新法规如下:

(a)环境部长颁布的《关于根据国家环境监测体系内执行的测量、测试和分析在登记册中记录环境声学条件详细要求的有关条例》;

(b)环境部长颁布的《关于不同用途声学地图数据详细范围、布局和编制的条例》;

(c)环境部长颁布的《关于环境可允许噪音等级的条例》(等级由LDWN、LN、LAeq D、LAeq N率确定);

(d)环境部长颁布的《关于噪音比率确定方法的条例》;

(e)环境部长颁布的《道路、铁路和机场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道路、铁路和机场的运营有可能给广大地区的声学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因此需要为这些地区制作声学分布图并对分布图所涉地区的边界进行划定。

678.2001-2005年,环境保护检查局为控制过量排放噪音造成的恶果对各有关实体进行了检查(2001年为881家、2002年为906家、2003年为975家、2004年为 1 007家、2005年为738家)。

679.环境保护检查局还为了调查或确定单独行业中满足相关环境保护要求时遇到的问题以及与环境单独要素有关的问题而组织了周期性检查。在2002年下半年,对选定的超市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进行了检查,其中涉及84个大型超市、28家超市和8家折扣商店。为了完成“对产业养猪场的运作进行研究”工作,在2003年1月至9月对107个此类养猪场进行了检查。2004年,对拥有15 000名或更多居民的城市的污水处理厂进行了评估。该评估活动涉及418个此类城市和579家工厂。

680.2004年4月20日《破坏臭氧层物质法》对破坏臭氧层的物质的管理做出了规定,并对完成欧盟法律规定的任务所需的制度和组织框架进行了说明。依照该法案颁布了十二项附属立法。

681. 根据2005年对611家使用和经销破坏臭氧层物质单位开展的616次检查结果,环境保护检查局于2006年起草了一份报告。在检查过程中,611家单位(60%)中有373家被发现未能完成管理受控物质的义务。

682.与环境相关的数据均来自国家环境监测局。该监测包括对以下环境要素进行测量与评估:水、空气、土壤、自然和物理因素例如噪音、电磁辐射和电离辐射。这些数据用于有关改善在被经济活动改变的环境中的人们活动的国家政策。政府和自治政府行政机构将获得的信息用于对环境的业务管理和生态活动的战略计划的拟制。

683.为了根据《保护波罗的海地区海洋环境赫尔辛基公约》和《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规定履行波兰在共同体内的义务和国际义务,监测局还负责获取有关环境条件的必要信息。

(g)为预防、控制和防止流行病、地方性疾病、职业性疾病和其他疾病采取的措施

684.2001年9月6日《传染病与感染防治法》获得通过,其中规定了预防和阻止传染性疾病和在人群中感染的原则,特别是识别和监测流行病情况、开展防止传染和预防性行动以便抑制传染源、切断传播路径,包括对易感染人群进行免疫接种的原则。其中单独一章集中对疫疾流行状况下公共机构可以采取的行动。该法案规定疑似患有以下疾病者需要接受治疗:百日咳、霍乱、伤寒、A型、B型和C型副伤寒、瘟疫、小儿麻痹症及其他弛缓性麻痹,包括格林-巴利综合征、土拉菌病、脑炎、脑脊髓膜炎、黄热病和病毒性出血热。患有肺结核的病人在唾液阳性和有理由疑似为阳性的时间内也必须接受住院治疗。

685.健康人如果已经接触过患有霍乱、肺鼠疫和病毒性出血热病人,必须接受检疫或流行病学监视。法案中规定有78种疾病和综合症以及42种生物病原体出现时需向区卫生检查员报告。

686.2002年,中央卫生视察团开始执行流行病学监视网络与传染病控制现代化与计算机化的试点计划。该现代化基于欧盟专家(2002年6月)的同业审查建议,其目标包括与欧盟成员国交换信息并提高波兰传染病的监视与控制。

687.欧洲议会和委员会于1998年9月24日通过了关于在共同体内建立传染病监视与控制网络的第2119/98/EC号决定,波兰被纳入按照该决定建立的共同体网络。

688.1993年(执行大力预防和控制乙型肝炎计划)至2003年期间,乙型肝炎发生率下降85%。根据有关预防计划设立的预防乙型肝炎强制接种疫苗计划涉及所有新生儿和医务人员。

689.2001和2002年,乙型肝炎发病率有所下降(与上一年度相比,2002年下降15.5%,2001年下降15.5%)。发病率从2000年的每100 000名居民出现7.3个病例下降至2002年只有5.2个病例。2004年的发病率下降至每100 000名居民中出现4.1个病例,相比之下,2000年为每100 000名居民中出现7.4个病例。

690.丙型肝炎发病率也从2002年每100 000名居民中的5.12个病例下降至2000年的5.5个病例。这一下降得益于医院设备杀菌流程的改进。

691.2006年7月21日,组建了一个乙型肝炎专家小组负责优化对感染上乙型肝炎病毒者的检测、识别诊断和治疗。

692.从艾滋病毒/艾滋病开始发病以来,已诊断出10 492个感染病例(数据截至2006年11月底),但是据估计实际感染和发病人数可能多达30 000人。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发现性传播感染的人数有所增加,被感染总人数中妇女的人数增加。

693.2005年,卫生部实施了一项健康政策计划“2005-2006年对波兰的艾滋病毒携带者进行抗逆转录病毒治疗”(ARV治疗)。该计划的实施使感染者能够接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旨在稳定艾滋病发病率和由其引起的死亡率)。经观察,感染上艾滋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病人存活时间延长。到2006年6月止,获得ARV治疗的病人总数为2 802人,其中包括103名儿童。

694.所有符合医疗标准的人员均可接受免费的ARV治疗,并可利用包括基因分型诊断法在内的最新诊断技术。在接受ARV治疗方面,不得对任何社会群体进行歧视。拘留所中人员、接受静脉注射药物的人员、参加美沙酮计划的人员以及没有社会保险或仍然无家可归的人员同样可以接受免费的ARV治疗和专家诊断。2006年,卫生部长拨款1.98亿兹罗提用于ARV治疗计划。

695.近年来,自愿、匿名、免费接受艾滋病毒测试的人数迅速增加,这要归功于多媒体教育运动使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染预防知识得以广泛传播并提高了全社会这方面的意识。经过这些测试的人员可以在测试前后获得与相关国际标准相符的专业建议。对各种专业团体进行教育和防止感染者在工作场所受到歧视的工作也受到重视。

696.为了鼓励民间社会组织,卫生部长每年拨出一定款项作为非政府机构的专项补贴。2006年,大约40家从事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染病预防工作的非政府机构从国家预算中获得了资金和实物援助。

697.2004年6月,在波兰流行病学家与传染病专家协会和波兰肝脏研究联合会的发起下成立了波兰丙型肝炎病毒专家小组。波兰丙型肝炎病毒专家小组通过开展各种活动使人们对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有了进一步了解。与中央卫生视察团合作发起的“丙型肝炎病毒可以战胜”的运动为从事丙型肝炎病毒防疫、诊断和治疗的人员开设了培训课程。此外,还就此问题召开了会议和座谈会并开展了面向媒体代表的教育活动。

698.其他信息请参见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23号评论的答复。

699.中央卫生视察团启动了以下教育计划,以便通过广泛的接种疫苗来减少少年儿童中的传染病发病率,已开展的活动包括:

(a)“为少年儿童接种疫苗”——预防麻疹、痄腮和风疹——“你好,学校”:

(一)按照接种疫苗日程表加深对基本接种疫苗的认识;

(二)为了介绍接种疫苗的益处推广适当的态度和行为;

(三)加强教育活动,动员病人接受强制性和推荐性疫苗接种;

(四)就上述疾病和可能的并发症提供相关信息;

(b)预防肝炎——教育计划“妈妈,您有得选择”。2002年在11个省份开展了计划试点。从2003年9月起,所有省份均已加入该计划。该计划的对象儿童的父母和监护人以及幼儿园的园长和教师。新计划目前正在进行拟制。其目标包括:

(一)一旦发生“定期性传染病”,减少A型肝炎在儿童中的发病率;

(二)向父母和监护人提供A型肝炎的有关信息,并介绍接种疫苗这种可能的预防办法。

700.以下资金用于在接种疫苗计划中购买疫苗:

–2003年3 920万兹罗提;

–2004年2 420万兹罗提;

–2005年4 760万兹罗提;

–2006年2 680万兹罗提。

701.接种疫苗计划每年都进行更新。对该计划做出的任何修改取决于当时的流行病学情况和需要,还受到可用资金的制约。

702.2001年,为使高传染性的疾病和生物恐怖袭击可能引起的危险疾病或传递至波兰的疾病的影响减到最少采取了行动。分别为零星发生和大规模发生的疾病时病人接受住院治疗指定了医院。为初级看护医师开设了培训课程,以讨论如何鉴别有可能出现的生物恐怖袭击的影响。我们还制定了有关程序,对遭受生物制剂袭击时国家机构和部门的业务原则做出了规定。这些原则适用于零星出现六种被认为特别危险疾病(瘟疫、波特淋菌中毒、天花、土拉菌病、炭疽、病毒性出血热)之一的情况。2006年同样开展了这些活动。

703.2005年3月,为了预防流感蔓延加强了行动力度。2006年2月,在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欧洲委员会和欧洲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议下,我们对预防流感蔓延的《波兰国家行动计划》进行了更新。从2006年6月起,开始起草该计划的新附件,其中对病人处置、通信、抗病毒药物和部门间合作做了详细说明。此外,中央卫生视察团与其他机构合作,为加强全国范围的准备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包括波兰红十字会和民用航空局)。在许多国际会议上,中央卫生视察团代表就准备的现况进行了介绍并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代表开展了磋商。2006年,为16个省级卫生与流行病学站配备了病毒化验室。

704.2005-2006年,为应对蔓延到波兰的脑膜炎球菌病,波兰在流行病的监测上做出了极大努力。所采取的行动是尽快对该疾病,甚至是单独的病例做出诊断,以便控制这种疾病在波兰的蔓延。所有孤立的脑膜炎球菌菌株均在国家中央神经系统感染咨询中心实验室里得到了证实。

705.1999-2006年,我们实施了一项传染病根除计划。其中一项行动是通过以下措施根除小儿麻痹症,如确定易受小儿麻痹症病毒感染的儿童群体,对特定危险群体的疫苗接种和血清检查进行监督,收集松弛性麻痹急性病例的检测、发病人群、流行病学和临床治疗数据资料以及进行病毒学检查。此外,同世界所有国家政府一样,波兰政府也接受了2003年5月28日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一项关于参与消灭麻疹和先天性风疹方案的决议,并承诺加入该方案的执行。

问题6

为确保保健费用上涨不会使老年人的保健权利受到侵害所采取的措施

706.按照1990年11月29日《社会援助法》第22条规定,社会保险法规或员工及其家属退休条款未覆盖到的人员,如果他们的收入水平符合享受社会援助津贴的标准,则可以获得财政援助,用于支付公共卫生保健机构的保健费用。如果某些人的家庭成员是其唯一的受扶养人,则还可以向这些家庭成员提供此类援助。按照第32条规定,可以发放专项补贴以满足任何必要的生活所需。该补贴尤其可以用于全部或部分支付治疗费和药物治疗费。

707.按照2004年3月12日《社会援助法》第17条第1款第7项规定,自治市本身应开展的工作包括向无家可归者和没有收入者或依照国家卫生基金内普通保险相关法规可以获得津贴的人员发放和支付专项补贴,用于支付保健费用。依照该法案第39条第3款,这些人员可以获得专项补贴,以全部或部分支付保健开支。

708.覆盖保健开支方面的援助(属于自治市自己的工作,获得津贴的人数、津贴个数以及津贴/开支总数):

–1999年——31 492人,49 784项津贴,总计5 657 128兹罗提;

–2000年——26 513人,48 876项津贴,总计5 081 921兹罗提;

–2001年——26 974人,42 999项津贴,总计兹罗提4 883 553兹罗提;

–2002年——23 261人,45 626项津贴,总计5 639 937兹罗提;

–2003年——21 948人,41 348项津贴,总计3 540 112兹罗提;

–2004年——7 220人,14 820项津贴,总计1 619 771兹罗提;

–2005年——3 420人,9 372项津贴,总计692 454兹罗提。

709.按照《公共基金提供卫生保健津贴法》第2条第1款第2项,在波兰共和国境内居住,并达到《社会援助法》第8条规定收入标准的波兰国民,除被保险人以外,均有权领取公共基金提供的保健津贴。

问题7

为使全社会尽量参与初级保健的计划、组织、运作和管控工作而采取的措施

710.普遍保健问题法案的起草是广泛社会磋商的主题,参加这些磋商的有医学界、工会、非政府机构和其他实体的代表。通过《公共信息简报》上公布该草案,所有相关人员可以熟悉草案,提出各种可能的意见,并向其他有关各方阐述他们的观点。此外,每个公民都可以与卫生部长联系,就具体的保健问题提出建议,这些建议随后将予以详尽分析。

问题8

在针对普遍存在的健康问题开展教育方面采取的措施

711.防止烟瘾、酗酒和毒瘾计划的目的是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使人们(主要是儿童和青年人)了解吸烟、饮酒和吸毒的危害,并宣传防止毒瘾的相关知识。在青年人中开展的计划包括:

(a)“酒精窃取了你的自由”;

(b)“摆脱毒品”;

(c)“摆脱毒瘾”;

(d)“无毒瘾的生活”;

(e)“让我们健康的生活,消除毒瘾”;

(f)“毒瘾预防计划”;

(g)“请不要在我面前吸烟”;

(h)“防止毒瘾”。

712.酒精引起的问题可以在初级卫生保健和家庭卫生保健中尽早检测出来。还可以在看护范围内开展早期诊断和短期干预计划,这有助于确定那些饮酒方式会引起健康问题并可能成瘾的人们,并使他们认识到这些问题。经过适当培训的医师可以进行这项工作,协助最大限度地减少健康问题,控制新增毒瘾病例,并将这类病人转给专家治疗。

713.在预防和解决酒精引起的问题方面,地区自治政府为初级医师和家庭看护医师开办了早期诊断方法和短期干预培训课程。另外,还为医学院的学生开设了有关饮酒成瘾问题的培训课程。这些课程由扶贫行动计划和省级有关机构负责组织。

714.在5月(世界无烟日)至11月(与我们一起戒烟)这半年开展的活动中,系统地开展了预防和禁止吸烟活动并进行了特别宣布。这些活动的目的是使全社会进一步认识到不吸烟的益处以及尼古丁对人体的危害,并通过提倡不吸烟和向吸烟者介绍不吸烟对健康、经济和社会的好处,使他们相信戒烟是可以做到的。这些计划主要在校园中开展。

715.青年人特别容易受到烟瘾的影响,而烟瘾与同龄人社会化的过程和成年人(父母、教师)的行为模式有关。青年人特别容易受到烟瘾的影响,而烟瘾与同龄人社会化的过程和成年人(父母、教师)的行为模式有关。可悲的是,青年人的这种特点正是烟草生产者喜欢的,他们在一些经销店开展面向青年人的广告和宣传活动。由于保护健康免受烟草和烟制品影响的法规出台,这些行为已得到有效控制。从2001年起我们开始禁止在电视、报刊、广播和广告牌上宣传烟制品。1995年11月9日《保护健康免受烟草和烟制品使用影响法案》修正案(2003年11月)还将因特网纳入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范围。禁止一切形式的烟制品推销,禁止自动售货机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并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单支香烟和烟制品。

716.从艾滋病毒/艾滋病在波兰开始蔓延之时起,就系统地实施了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计划,该计划面向全社会,并以青年人为主。该计划的目标包括:

(a)通过教育活动提高青年人对自身健康的正确态度和负责感;

(b)提倡预防艾滋病毒感染的行为;

(c)提倡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持宽容的态度。

717.这项计划由波兰所有卫生和流行病防疫站与国家艾滋病中心合作开展。

718.开展的教育活动包括:

(a)支持面向教师的教育和培训计划(“无艾滋病危险的生活”——帮助教师进行预防艾滋病毒和艾滋病专业教学的培训课程,帮助青年人实际了解艾滋病毒的感染机制以及与感染者接触的安全方式);

(b)出版教育材料,包括教育与预防影片。2002年在教育计划受益人中,初级中等学校和普通教育中等学校的青年人占绝大多数。

719.省级艾滋病毒/艾滋病教育或培训计划包括:

(a)初级中等学校学生、普通教育中等学校学生、职业学校的学生、住在学校公寓或宿舍的学生——50 500人;

(b)教育工作者——1 118人;

(c)父母——2 497人;

(d)宗教教育教师——189人。

720.为了控制感染者人数的增加,2002年开展了一项名为“艾滋病毒无法选择,但你可以”的运动,面向15至19岁的青年人。在2002年11月1日至30日,开通了一条艾滋病毒/艾滋病咨询热线,使打电话者可以匿名与有能力提供援助和专业咨询的人员进行联系,可以了解到最近的测试点并能得到许多问题的答案。匿名电话依赖于地方连接,不论打电话者在波兰什么地方。拨给该运动的款项多达525 000兹罗提。

721.非政府组织为帮助存在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家庭的少年儿童开展的活动得到有关各方的支持。这些活动特别包括为有小孩的母亲组织假日旅行。面向学校环境的预防计划约有50个。已计划出版名为“在校园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一书。该书是国际教育学院发行的一部手册的译本。

722.以下法案对性教育做出了规定:

(a)1993年1月7日《计划生育、胎儿保护和准许流产的条件法案》;

(b)2002年2月26日国民教育和运动部长颁布的《各类学校幼儿教育与普通教育基础课程管理条例》;

(c)2002年7月19日国民教育和运动部长颁布的《学校教育方法和教育内容范围管理条例》,该条例涉及有关人类性生活的知识、自觉和负责的家长原则、家庭价值观、产前生活和自觉生产的方法和手段,这些内容包含在普通教育基础课程中。

723.该学科是在名为“家庭生活教育”的教育计划内讲授的。其中涉及人类性生活、自觉负责的家长原则、家庭价值观、产前生活与自觉生产的方法和手段。相应的课程在小学五年级和六年级、初级中等学校和中专学校开设。该计划包括为学龄前儿童和小学毕业的学生组织14小时(其中五个小时女孩和男孩分开进行)和10小时的活动。在小学五年级和六年级以及中专学校,性教育课程在校长/女校长控制的时间内教授。在初级中等学校中这些课程是“社会知识”这门学科中三个单独模块中的一个。学生自愿参加这些课程,不设成绩限制。

724.未成年学生参加该类课程,由其父母根据未成年学生对该类课程的熟悉程度来决定。成年学生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该类课程。学校证书不包括参与该类课程的信息。教授这些课程的教师资格按照适用的一般管理条例确定。每个学校必须设立以下课程:少年儿童的抚养和问题预防。这两个课程必须符合“家庭生活教育”的内容,并基于对教育环境的判断。

第13条

受教育权

问题1

(a)和(b)。义务初等教育和免费初等教育。接受中等教育的一般机会,包括中等技术与职业教育

725.在报告所涉期间,此前报告中介绍的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c)接受高等教育

726.在报告所涉期间,此前报告中介绍的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727.研究生和博士人数统计数据请参见附件一,第65和66项。

(d)补充自身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人员的教育

728.2006年2月3日教育和科学部长颁布的《成年人在校外教育中获得和补充一般知识、技能以及专业资格的条例》中规定了获得和补充普通资格和职业资格的问题。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帮助成年人获得、补充和提高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包括在校外教育中学习职业技能。根据学校课程表确定的课程开设的职业培训课程,使成年人能够在职业学校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可以从这些培训中毕业。此外,引入了一项机制,可以为修完指定的校外教育而获得的部分职业资格颁发证书,这将帮助员工更加迅速和灵活地适应雇主的要求。管理校外形式远距离教育也很重要,这种教育应有助于补偿农村地区的人员和被排斥群体接受教育的机会。

729.以校外学习形式获得和补充一般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可以由以下机构提供:

(a)连续教育中心、实践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与发展中心;

(b)学校;

(c)人员培训、补充教育与发展中心;

(d)研究机构和研发机构;

(e)企业;

(f)协会、基金、公司和其他法人实体和个人。

730. 这些教育的组织者必须提供:

(a)课程表和教案;

(b)带有教授相应课程所需专业资格的教育工作者;

(c)内部管理;

(d)为妥善开展教育工作所需的房屋和适当教学用具;

(e)单独法规对某类活动规定的特殊条件。

731.组织者必须保存的基本资料:

-课程表;

-班级登记册;

-考试记录;

-颁发文件(文凭、证明书等)的记录。

732.课程应该包括:

(a)组织和课程设想,包括教育形式的名称、教育的目的、主题范围、入学原则、期限和组织方式、检验教育结果的方式;

(b)教学计划,说明教育的学科和教学量、班级课程表;

(c)单独学科的教学课程表,说明教学内容、指导方法、相关文献、必要的教学用具清单。

733.近些年,人们越来越重视校外连续教育,与此同时,公共和非公共连续教育和实践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和发展中心数量迅速增加。

734.2004年,引入了认证机制,其中包括通过自愿接受核验过程证明所提供的教育质量。该机制是依照2003年12月20日《校外连续教育机构和中心鉴定条例》引入的,其目的在于妥善组织教育服务市场。学校监管人根据独立专家小组对受检机构工作进行的评估对这些机构做出认可。已经获得认可的机构将记入学校监管人保存的登记册。获得认证的机构可以申请加入省级劳动部门保存的教育机构登记册,并且县级劳动部门在为失业人员和求职人员组织公共资金资助的培训时必须予以采用。2006年底前,已有231家培训中心和机构获得认证。

735.成年人可以在学校教育系统或校外机构开始或者继续接受教育。这些学校机构可以是免学费的公共机构,也可以是收取学费的非公共机构。成年人职业教育体系包括基础和中等职业学校、中专、大专和大学,向(学习年龄段内的)年轻学生和成人学生提供教育。

736.在学校、公立职业教育学校的学生和就职于公共连续教育中心和实践教育中心教师的统计数据请参见附件一,第67-69项。

问题2

行使受教育权中遇到的困难

737.报告中所涉期间未出现明显的问题。为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而开展的工作已经在有关协定条款其他问题的答复中予以阐述。

问题3

统计数据

738.实际上成年人中没有人未接受过初等教育。净入学率多年始终保持在98%以上,未接受过初等教育的人们到了从这类学校毕业的年龄可以在学校获得专为成年人开办的教育。

739.在从初级中等学校(15岁)毕业的年龄未能继续接受教育的人口至多占2%。他们可以在为成年人开办的学校中继续接受教育。在为青年人(年龄在16-18岁之间)开办的中专中,净入学率约为90%。许多未从青年人学校中毕业的人在成年人学校中继续学习——最近几年内人数超过500 000人。

740.2004/2005学年净入学率的数据请参见附件一,第70项。

741.男女享有平等的教育权。义务教育(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的水平、接受教育男孩和女孩的百分比反映出社会的性别结构。男女在接受中专教育方面不存在显著差异,唯一的例外是女孩更经常倾向于选择普通教育学校,而男孩则选择职业学校(例如在2005/2006学年内,年龄在16-18岁的青年中,43.25%进入普通教育的中等学校,但其中仅有33.7%是男孩,而女孩的比重则占到53.23%)。

742.在2005/2006学年,1 953 800人进入高等教育院校,其中56.6%是女性。19-24岁年龄组(外国人和校外学习除外)的入学率为38.0%,女性入学率为43.4%,男性入学率为32.8%。

问题4

国家预算提供的教育开支

743.国家预算和地区自治政府单位预算为教育和抚养以及教育看护工作提供的经费:

实际开支 ( 以百万兹罗提 )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国家预算和地区自治政府单位预算用于与教育和抚养以及教育看护相关工作的开支 *

26 076.5

29 928.1

33 201.8

33 875.1

35 395.7

37 417.9

39 968.0

43 243.3

- 中央政府的教育工作 – 部级和省级的直接开支(包括用途准备金)

2 890.0

1 959.9

2 097.4

2 221.2

1 767.6

1 571.2

1 856.4

2 951.6

- 总补助中分配给地区自治政府单位用于教育的部分

16 551.1

19 367.4

22 117.6

22 318.2

24 321.2

25 082.9

26 097.5

26 781.0

- 地区自治政府单位总收入

6 635.4

8 600.8

8 986.8

9 335.7

9 306.9

10 763.8

12 014.1

13 510.7

* 国家预算中第854部分——教育看护工作于2001年1月1日开始。

744.教育开支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已经从1991年的3.6%增加至1999年的4.2%。随后的几年内比重分别为:2000年4.2%、2001年4.4%、2002年4.4%、2003年4.3%、2004年4.3%、2005年4.1%、2006年4.1%。

问题5

平等接受各级教育。为支持处境特别不利人群接受教育而开展的工作(低收入家庭中的儿童、农村地区儿童、身体或智力缺陷的儿童、移民工人的子女、属于语言和宗教少数民族以及其他少数民族的儿童)

745.2002年4月9日,部长委员会制定了学生上学机会平等–学校套件计划。该计划覆盖所有省份。根据该计划,为人均月收入不超过《社会援助法》规定收入标准的家庭中的儿童购买了教科书和教学设备。学校套件包含:

(a)教科书——达到100兹罗提;

(b)学校设备、体育器材、背包——达到90兹罗提。

746.按照与波兰邮政局签订的协议,共有3万个教科书包裹被免费寄给接收者。144 000名一年级学生收到了学校教科书套件,106 000名收到背包、学校装备和体育器材在内的部分学校套件。

747.教育部门向来自农民家庭的学生、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和开始在学校接受教育并可以获得中等教育证书的学生发放奖学金,从2002年9月起,这些奖学金得到了国家预算的资助。2002年用于此项工作的资金总额为7 340万兹罗提。收到此类经济援助的学生人数增多至100 000人。

748.2004年9月28日,部长委员会通过了《国家奖学金计划》。该计划的宗旨是建立面向经济状况可能导致辍学、限制教育期望,甚至放弃继续接受更高层次教育的小学生和学生的经济援助系统。计划也向特别天才的儿童提供援助。此外,该计划的目的是扩大教育经济援助的规模和范围,并且为更多机构发放援助创造适宜条件——地区自治政府单位、非政府机构、法人和个人。

749.该计划包括:

(a)根据《教育系统法》向中小学生和受监护人发放经济援助;

(b)向学生提供经济援助;

(c)按照政府组织计划发放经济援助;

(d)借助于社区公共基金实施的计划;

(e)运动奖学金;

(f)支持政府组织以外的机构向学生提供教育援助(包括支持地区自治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活动)。

750.经济援助的新模块包括:

751.模块一:向学生提供社会性经济援助:

(a)目标:减少由于学生经济状况导致的受教育机会差异;

(b)自治市发放的援助和国家预算专项补贴资助的援助;

(c)符合相关法案规定的收入标准的中小学生和受监护人有权获得援助。自治市在提供援助的过程中应用的指导方针和相关标准包括:家庭失业状况、残疾、患有严重疾病或长期患病、家庭人数众多、家庭无法履行看护和教育职能、酗酒或吸毒成瘾、属于单亲家庭;

(d)该援助主要以实物形式发放。

752.模块二:在较短(变化)时段内提供的带有激励性的社会经济援助:

(a)国家预算提供的资助;

(b)属于向地区和地方补偿受教育机会和支持天才学生教育计划提供支持的计划。

753.模块三:基本上由国家预算资助,向学生提供带激励性的经济援助,作为按《教育系统法》开展的一项连续性工作。

754.《向学生提供援助解决方案》于2005年1月1日开始生效。

755.2004年,一项名为“通过奖学金计划平衡受教育机会”面向中专学生的国家计划开始实施,通过该计划,地区自治政府单位可以使学生获得中学教育证书。该计划是《地区开发综合业务计划》的一个部分。其目标包括增加农村地区和受到边缘化威胁地区学生接受中专和更高层次教育的机会(特别包括农村地区和工业结构调整地区)。

756.2004-2006年欧洲社会基金和国家预算基金向农村地区学生发放的奖学金总计15 100万欧元(欧洲社会基金援助占70%)。高等教育学生的奖学金总计2 400万欧元(欧洲社会基金援助占75%)。该奖学金援助覆盖130 000名小学生和28 000名学生。10个月内向单个小学生发放的补助不超过2 500兹罗提,单个学生不超过3 500兹罗提。

757.如果某人不是波兰国民、有义务接受教育、不懂波兰语言或了解程度不足以接受用波兰语讲授的课程,则有权获得免费学习波兰语言的额外辅导课程。这些学费由他们住所所在的自治市筹备。由该自治市预算案和国家预算共同出资。2001年10月4日国家教育部长《关于允许非波兰国民加入幼儿园、学校、教师培训学院和机构的条例》对学习波兰语言的额外学费支付方式做出了规定。自治市可以采取年度预科课程或辅助课程的形式,另外组织免费的波兰语言学习。

758.1991年9月7日《教育系统法》第94(a)条第5款对减轻移民工人子女学习母语的学费负担做出了规定。如果是非波兰国民且有义务接受教育,则可通过其原籍国设在波兰的外交或领事机构,与某个学校的领导商议或经过主管当局同意,在该学校为这些国民的子女组织学习原籍国语言和文化辅导课程(每周五个小时),条件是有义务接受辅导课程的人数最少15人。学校免费提供房屋和教学用具。上述规定从2004年5月1日起生效。

759. 以下改善残疾人受教育机会的计划得到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的资助:

(a)学生——残疾人的连续教育

760.该计划的目标是通过连续提高残疾人的技能,使他们为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中竞争求职做好准备。该计划面向持有严重或中度残疾证书(或持有等效的证书)的人员,在固定或校外系统接受教育或在高等教育机构学习(包括国外院校)、经过欧盟计划内职业实习的学生、研究生、博士生或中专学生、社会工作学院、师范学院或外语师范学院的学生。

761.该援助可以包含学费、住宿和旅行费用、参加改善学生体力或智力的课程、购买促进教育的辅助设备,还可以包括计算机教育软件和学校学习计划中的旅行费用。

(b)教育——促进残疾少年儿童接受教育的计划

762.该计划的目标提高对残疾少年儿童教育有利的条件,并改进向残疾学生/收费提供24小时看护机构中的社会基础设施。该计划下的援助受益人可以是经营特殊学校、文教中心、残疾儿童与青年人恢复活力与教育中心的自治市级和县级自治政府单位以及经营这些机构的其他单位。

(c)Pitagoras——听觉损伤者援助计划

763.该计划的目的是向所有耳聋或听觉不良者提供高等教育院校入学考试预备课程,包括必要时提供手语翻译或在课堂或考试中使用助听器。有权参与该计划的人员包括在大学组织的高等教育院校入学考试的预备课程中学习,耳聋或听觉不良且有医学证明确定其残疾,声明需要使用手语翻译或需要使用助听器者的人员。该计划的受益人可以特别包括高等教育学院。

(d)2003年为无法出门者提供电脑——一个帮助购买有利于盲人和视觉障碍者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的设备和软件的计划

764.该计划的目的是在购买基础和专业电脑和电子设备及其软件和扩充要素时,在购买专业电子盲文设备、语言装置中提供经济援助并为学习打下基础而对这些设备和产品进行操作的电脑课程提供补助。该计划的参加者包括由于视觉障碍而残疾,持有确定其严重获中度残疾的现时证明或残疾现时证明的儿童和18岁以下的青年人。

(e)在各地区集中实施的计划

765.该计划的目的是为居住在职业和社会康复方面经济和社会发展落后地区的残疾人提供平等机会。已经建立并经营教育机构的单位可以为消除障碍和帮助残疾人活动和交流而申请补贴。

问题6

各级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教师与政府官员的报酬对比

766.2000-2002年间,我们实施了一项分成三个阶段的教师报酬系统改革。从而使教师报酬比纳入国家预算的其他员工更快增长。2000年2月18日法案,即《教师章程法案修正案》和某些其他法案修正案最早开启了这些变化,该法案在教育系统中引入了教师就业关系改革(一种与报酬和就业形式新体制相关联的教师专业发展的新体制)。引入了四阶段教师发展体系,从而报酬被放到随后阶段,这保证了将大量的经济鼓励完全与教师自身规划的专业发展方向挂钩。聘用教师的形式与专业发展阶段有关。引入了确定报酬额的比率体系,以及按照基础宏观经济学比率每年增长的体系。该体系清晰地显示出报酬和报酬确定条件的每一个单独组成。确定了对基础报酬、四项额外补助的多种(虽然较低的)补助(资历、激励、管理以及与工作条件有关)。确定报酬各组成部分金额的权利已经在负责教育和抚养的部长之间以及经营学校和机构的地区自治政府单位之间进行了明确划分。

767.设立了专业发展和与报酬相关的发展体系,这基于个人行动、承诺和外部对工作的评价作用。新的晋升制度激励教师追求职业进步,使自身为了学校的利益融入工作,这将提高教学和培养过程的质量。

768. 2004年继对教师职业发展和报酬相关法规进行分析后,引入了2004年7月15日法案,即《教师章程法案修正案》和某些其他法案修正案,其中对法规做出了必要的修改。根据1999年12月23日《国家预算部门报酬法》和某些其他法案修正案,目前平均报酬是以为国家预算部门员工确定的基准金额为基础。

769.教师的报酬包括:

(a)基准报酬;

(b)额外津贴:

(一)资历奖金;

(二)激励津贴(金额依赖教师工作、执行额外任务或活动的质量);

(三)管理津贴(根据教师的职位或发挥的职能确定资格);

(四)与工作条件有关的津贴(在困难、艰苦或危险条件下工作);

(c)加班和应急替换人员课程的报酬;

(d)遵照雇用合同发放的奖金和其他津贴:

(一)艰苦工作额外津贴;

(二)夜间工作额外报酬;

(三)周年纪念奖金;

(四)年度额外报酬;

(五)建立家庭津贴;

(六)解雇金(退休金、伤残救济金、与终止就业关系有关的资金);

(七)来自特殊奖励基金的奖金。

770.2006年,教师在连续层次的职业发展中的平均法定报酬如下:

–实习教师——至少基准金额的82%;

–合同教师——实习教师报酬的125%;

–任职教师——实习教师报酬的175%;

–认证教师——实习教师报酬的225%。

771.教师报酬的增长日期不迟于为国家预算部门员工规定的增长日期,并且从规定年份的1月1日进行补发。因此,教师报酬的增长在规定年份《预算法》公布三个月内生效。

772.教师平均报酬与其他员工平均报酬的对比数据请参见附件一,第71项。

问题7

非公立学校在各级教育中所占的比例

1998/1999 年

1999/2000 年

2000/2001 年

2001/2002 年

2002/2003 年

2003/2004 年

2004/2005 年

2005/2006 年

学生人数(以千人计)

小学

共计

4 741.57

3 957.99

3 220.57

3 105.16

2 983.99

2 856.54

2 724.42

2 602.65

公立学校

4 705.77

3 926.58

3 192.86

3 075.60

2 953.96

2 825.34

2 691.21

2 567.39

非公立学校

35.80

31.41

27.71

29.56

30.03

31.20

33.21

35.26

非公立学校人数 / 总人数

0.76%

0.79%

0.86%

0.95%

1.01%

1.09%

1.22%

1.35%

初中

共计

0.00

615.33

1 189.95

1 743.12

1 721.54

1 693.79

1 661.44

1 610.29

公立学校

0.00

609.41

1 176.95

1 721.74

1 697.26

1 667.05

1 632.57

1 578.68

非公立学校

0.00

5.92

13.00

21.38

24.28

26.74

28.87

31.61

非公立学校人数 / 总人数

0.00%

0.96%

1.09%

1.23%

1.41%

1.58%

1.74%

1.96%

基础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共计

1 565.53

1 552.35

1 527.89

1 136.10

1 264.14

1 060.78

941.60

877.46

公立学校

1 541.70

1 526.09

1 502.48

1 117.74

1 185.48

989.37

888.02

832.11

非公立学校

23.83

26.26

25.41

18.36

78.66

71.41

53.58

45.35

非公立学校人数 / 总人数

1.52%

1.69%

1.66%

1.62%

6.22%

6.73%

5.69%

5.17%

普通教育中等学校和专业教育中等学校

共计

809.86

864.09

924.18

716.80

898.91

1 095.89

1 161.18

1 125.23

公立学校

769.73

823.05

883.57

686.48

800.93

988.16

1 048.79

1 000.62

非公立学校

40.13

41.04

40.61

30.32

97.98

107.73

112.39

124.61

非公立学校人数 / 总人数

4.96%

4.75%

4.39%

4.23%

10.90%

9.83%

9.68%

11.07%

大专

共计

202.83

205.54

200.11

211.00

236.59

265.74

291.22

290.71

公立学校

104.67

100.73

97.64

108.43

124.63

137.41

141.64

129.13

非公立学校

98.16

104.81

102.47

102.57

111.96

128.33

149.58

161.58

非公立学校人数 / 总人数

48.40%

50.99%

51.21%

48.61%

47.32%

48.29%

51.36%

55.58%

所有类型学校 –

共计

共计

7 319.79

7 195.30

7 062.70

6 912.18

7 105.17

6 972.74

6 779.86

6 506.34

公立学校

7 121.87

6 985.86

6 853.50

6 709.99

6 762.26

6 607.33

6 402.23

6 107.93

非公立学校

197.92

209.44

209.20

202.19

342.91

365.41

377.63

398.41

非公立学校人数 / 总人数

2.70%

2.91%

2.96%

2.93%

4.83%

5.24%

5.57%

6.12%

第14条

接受免费初等教育的权利

773.在报告所涉期间,此前报告中介绍的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15条

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

问题1和问题4

参加文化生活权利的执行情况

(a)每人参加文化生活并展示自身文化的权利的执行情况。促进文化发展和参与文化生活的基金,包括对私人倡议的公共支持

774.1997年《波兰共和国宪法》为人人享有不受阻碍地参与文化的权利提供了保证。文化活动的详细方案,包括这些活动的资助均列明如下:

-1991年10月25日《文化活动组织与实施法》;

-1992年12月29日《广播法》;

-1996年11月21日《博物馆法》;

-1997年6月27日《图书馆法》;

-2003年4月24日《公益与志愿者工作法》;

-2003年7月23日《纪念碑保护与纪念碑护卫法》;

-2003年11月13日《地区自治政府部门年收入法》;

-2004年4月20日《国家发展计划法》;

-2005年6月30日《电影摄影法》;

-2005年7月30日《财政法》。

775.用于文化与国家遗产保护的公共支出(见附件一,第72-74项)。

776.从2003年起,共同资助文化基金和协会运作的资金开始由比赛奖金、彩票或参与(国家垄断)偶然性比赛的额外费用提供,从2005年起,这些资金由文化促进基金负责筹集。这些资金特别用于为以下活动提供支持:

(a)国家和国际艺术企业,包括教育界企业;

(b)文学作品和期刊出版和波兰语言文化活动、传播阅读、支持文化期刊和低发行量文献的活动;

(c)保护波兰国家遗产的活动;

(d)年轻作者和艺术家的活动;

(e)确保残疾人能得到文化用品的活动。

777.上述各项开支2003年总计58 488 000兹罗提,2004年总计147 429 325兹罗提,2005年总计72 647 233兹罗提。其中,1 156 500兹罗提在2003-2005年间用于确保残疾人获得文化用品的活动。

(b)为落实支持文化参与政策而建立的机构基础设施(文化中心、博物馆、图书馆、剧场、电影院、传统工艺)

778.按照《文化活动组织与实施法》,地区自治政府单位通过建立文化机构开展文化活动。

779.寄养家庭的数据请参见附件一,第75项。

780.地区自治政府单位经营的公共图书馆有助于满足整个社会对教育、文化和信息方面的需求。《图书馆法》对于各级地区自治政府单位建立此类机构的义务做出了规定。按照该法案,每个单位、自治市、区和省设立和经营至少一个公共图书馆(属于自治市、区或省)。

781.在过去的几年里,公共图书馆数量有所减少,原因是自治政府的经济状况处于困境。利用公共图书馆的读者数量也开始减少。

-图书馆数量:1999年2 893家,2005年2 636家;

-带有分馆的图书馆数量:1999年9 046家,2005年8 591家;

-利用图书馆的人数:1999年7 332 000人,2005年7 337 000人。

782.我们已经采取行动阻止这种趋向。基本行动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图书馆藏书的质量,改善公共图书馆的提供书籍的质量,此外,还购买了最新的刊物。增加了公共图书馆资金,这些资金用于更新藏书。补贴的金额总计:2004年1 000万兹罗提,2005年3 000万兹罗提。2004年购买的最新刊物对每100名居民的比例按卷计算为6.6,是1990年后首次增加,2003年,该比例为5.1。公共图书馆发展计划和提倡阅读计划将继续开展。

783.《电影摄影法》于2005年6月30日通过,规定了支持电影工作和在电影摄影领域内开展的其他活动和保护电影艺术资源的原则。该法案促使电影摄影的组织与市场状况相适应。另一方面,其中包含了需要支持非商业化、有雄心的工作和民族作品的条款。该法案使波兰电影摄影的发展条件与在其他欧洲国家相类似。这符合欧盟关于推行积极方针支持民族电影摄影的指导路线。电影摄影的发展得到了2005年建立的波兰电影学院的支持,以完成国家电影摄影方面的工作。

(c)和(d)。确认少数民族、种族群体和本土著民族的文化特性并了解和欣赏他们的文化遗产

784.与少数民族和种族群体文化传播、宣传和保护组织合作的主要领域是共同资助艺术和教育活动。由于参与和教育过程表现出的艺术价值,活动的组织者提高了公众认识,克服了滋生排外态度的有害的陈腔滥调。资助活动的主要类别是与波兰文化和历史遗产相关的活动,包括少数民族参与创造国家文化的活动。活动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对共同的、多种文化过去的回忆。

785.1999-2004年间,共计3 200万兹罗提(来自文化部长的预算)用于支持培养少数民族和种族群体的文化特性。

786.发放的补贴为35种少数民族和种族群体期刊(本民族语言为主)、文化活动组织、100个业余美术和音乐爱好者群体、合唱团和乐队的活动以及地区性俱乐部和图书馆的经营提供了支持。

787.一些文化企业开展的如下活动得到了补贴:儿童与青年人音乐会,例如“波德拉谢少数民族音乐传统”、“同一片天空下,共同历史背景下的波兰-犹太关系”、歌手的华沙–犹太文化节、克拉科夫犹太文化节和Hajnówka 国际东正教音乐节。此外,还发放补贴支持专门从事少数民族文化事务的文化机构开展的教育与科学活动,例如犹太历史研究所–华沙研究所和塞纳的“艺术、文化、民族边界”中心。

788.1999-2004年间,共计260万兹罗提用于支持罗姆组织。2006年,国家预算提供的大约600万兹罗提用于波兰在罗姆共同体计划下开展的工作。该计划中的一些工作为增强波兰罗姆人的文化特性提供支持。

789.罗姆社区发行了两种期刊:《Rrom po Drom》和《会话-Pheniben》。在奥斯威辛–比克瑙的罗姆人流动营举行了周年庆祝活动,这些活动对增强罗姆群体的特性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还组织了罗姆地带国际会议“Romane Dyvesa”。

790.从1999年起就将主要重点放在罗姆儿童的艺术教育上。新的儿童艺术团体得到特别的支持。

791.位于塔尔努夫的Okręgowe地区博物馆专门从事弘扬罗姆文化的工作,举行世界上独特的固定展览,展示罗姆文化和历史。在波兰和10多个欧洲国家还举办了流动展览,陪同展览的罗姆艺术家还进行现场演出。政府有关罗姆群体的计划包括一个名为“罗姆儿童在博物馆”的计划,到目前为止,该计划已使几百名罗姆儿童和波兰儿童在同一所学校学习。从1996年起,博物馆就已开始实施“罗姆大篷车纪念馆”计划。2002年,按照博物馆的倡议,建立了罗姆教育协会Harangas。该协会由30名成员组成。792.一些博物馆,如地区博物馆和人种博物馆也对保护文化特性提供支持,他们的主要做法是通过教育计划、展览和出版物使人们树立和增强对特定地区的归属感以及对住宅区及其文化和历史特性的认同感。该计划由国家预算和地方自治政府的预算共同资助。

793.塔尔努夫博物馆还专门组织有关犹太文化和历史的活动。从1996年起,该博物馆推行了一个名为“Galizianer shtetl”[Galician Shtetl]的计划,其中包括举办一个波兰最大的犹太文化节,同时还举办展览和音乐会。2004年,召开了一次名为“塔尔努夫犹太”的师范教育会议,并发行了两本指南:“塔尔努夫的犹太路线”(波兰语、英语和希伯来语)和“塔尔努夫的犹太墓地”。

794.其他博物馆的活动列举如下:

(a)新松奇地区博物馆(室外博物馆)于2003年开设了一个罗姆建筑部门;

(b)2003年,在普热梅希尔地区民族博物馆举办了一场三个民族的宗教艺术展览:犹太、乌克兰人和波兰人,该展览名为“三个信仰、两个宗教、一个上帝”;

(c)博物馆参加格利西亚多种文化节,以激励和培养人们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兴趣。

795.2005年1月6日,《少数民族和种族群体以及地区语言法》获得通过。支持少数民族文化特性的事务由内政与行政部长负责管理。该法案第18条责成公共权利机关采取适当措施支持保护、保存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特性的活动。该目标通过对以下活动提供补助来实现:

(a)文化机构的活动、少数民族艺术运动以及对少数民族文化有重大意义的艺术大事;

(b)为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特性而进行的投资;

(c)以少数民族语言或波兰语言,以印刷形式或借助于其他的录像和录音技术出版图书、期刊和传单;

(d)支持少数民族制作的电视和广播节目;

(e)保护与少数民族文化有关的地方;

(f)经办(青少年)俱乐部;

(g)经管少数民族文化和艺术生活的相关图书馆和文献;

(h)以各种形式教育儿童和青年人;

(i)宣传有关少数民族的知识;

(j)为保护、保存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特性而推行的其他计划。

796.除了专项补贴,该法案还规定为特殊单位提供补贴。法案还特别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支持投资用于保护少数民族民族特性和保护与少数民族文化有关的地方。按照法案第18条第3款,内政与行政部长于2006年宣布了为完成保护、保存和发展少数民族和种族群体文化特性以及发展地区语言工作而发放补贴的原则。补贴发放的原则经过与少数民族和种族群体以及使用地区语言的群体的代表进行商议。

797.2005年内政与行政部长预算提供的补贴总计590 000兹罗提,2006年达到 10 944 000兹罗提(在法案生效后)。2006年,约200项重大活动得到了补贴,例如音乐会、节日、庆祝活动、对少数民族和种族群体以及使用地区语言的群体组织的艺术团体、展览进行的检查。此外还向数十个少数民族艺术团体提供了支持(音乐会的排练、参与,聘请教师、购买服装和乐器)。

798.为出版物发放补贴——10种以上少数民族组织出版的图书(大多数以少数民族语言)和民族与少数民族期刊(主要是少数民族语言的周刊和月刊)。为支持面向少数民族和种族群体以及使用地区语言群体的广播节目提供补贴,并为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特性进行投资,例如为建造教学楼、整修机构建筑或扩展室外博物馆提供补贴。

799.此外,文化和民族遗产部长还从预算上为一些发展少数民族和种族群体文化特性的活动提供了资助,这对弘扬民族文化十分重要。2005年,该部长将预算拨款1 034 000兹罗提用于资助此类活动,2006年,这方面的资助总款达995 000.00兹罗提。少数民族和种族组织依赖于国家预算提供的补贴,将其作为开展活动的基础。

800.《少数民族和种族群体以及地区语言法》还规定可以将一些地方、自然地理文物和街道的传统名称同其正式名称一起使用,以支持少数民族和种族群体文化特性的发展。可以在自治市委员会的建议下引入在少数民族语言中某一地点或自然地理文物的另一名称,条件是属于某一少数民族的自治市居民人数不少于该自治市居民总数的20%,或者参加社会商议的某一地点的居民中半数以上支持使用在少数民族语言中的另一名称。某一地点的另一名称可以在整个自治市或者在一些地方引入。名称可以在内政与行政部长管理的登记册中登记的自治市内使用。根据市议会提出的申请部长可以将该名称记入登记册。内政与行政部已经收到了两份关于将官方自治市登记册中的某一自治市以其在少数民族语言中的名称进行登记的申请。到2006年12月22日为止,该登记册中包含一个自治市。

801.该法案规定自治市如少数民族的居民人数不少于居民总数20%,或已经在国家自治市登记册中使用辅助语言进行登记,则可将少数民族语言作为辅助语言使用。可以利用辅助语言的意思是指,按照某一部门实施的上诉程序,少数民族居民有权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使用辅助语言与自治市当局接触,或者请求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使用辅助语言得到答复。到2006年12月31日为止,使用辅助语言登记的自治市有15个。

802.在对少数民族和种族儿童进行教育的过程中,艺术学校可以利用2005年《少数民族和种族法》中本着宽容和相互理解的精神维持民族、种族、语言和宗教特性的条款。Puńsk作为立陶宛人聚集的大型中心,设有一所音乐学校,即苏瓦尔基国家一级与二级音乐学校的一个分校,在这里,少数民族学生占多数。Leśnica的情况也与之类似,这里音乐学校的学生很多属于德国少数民族,普热梅希尔则有很多乌克兰少数民族接受教育。新松奇的一所小学为罗姆青少年教授艺术课程,这些学生将来将加入罗姆音乐团体。在别尔斯科-波德拉斯,一家源于正统基督教环境的著名圣像画学校已经开办多年。

(e) 大众媒体在倡导文化生活参与中的作用

803.电子媒体根据《广播法》运营。该法案规定了广播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提供文化和艺术商品、促进教育和科学遗产的利用、宣传民间教育、提供娱乐表演,还规定了负责保持广播信息水平的国家广播委员会的权利。

804.2000-2004年,文化部向塑造文化的著名文学、艺术、社会和文化期刊提供了支持。

805.用于保护期刊市场的拨款总额见附件一,第76项。

806.一组特殊的期刊,即所谓“受资助的”期刊得到了文化部预算的支持,而国家图书馆作为资助这些期刊的中介。这些期刊包括:《对话》、《世界文学》月刊、《新文化》月刊、《音乐生活》半月刊、《创作》月刊、《新文化》。一年用于出版这些期刊的资金共计约4 400 000兹罗提。

(f)人类文化遗产的保存

807.《历史文物保护和保管法》对保护文化遗产问题做出了规定。该法案规定了文物保护的四种形式:在文物登记册中进行记录、认定为古迹、建立文化园林以及在地方土地管理计划中规定提供保护。波兰加入欧盟后,已经制订了有关“历史文物收回”,即帮助收回非法运至海外的历史文物的法规。

808.《2004-2013年国家文化发展战略》中包括了名为“历史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文化计划。该计划的设想包括承认遗产是发展和传播文化的基础,也是发挥一个地区潜力的基础。

809.历史文物登记册的相关数据见附件一,第77项。

810.直到2003年,已经有三个国家历史文物保护计划开始实施:

(a)国家木制历史文物保护计划;

(b)国家罗姆风格历史文物保护计划;

(c)国家特别贵重或面临威胁的历史文物保护计划。

811.2003年,这些计划内用于修复和保护工作的补贴开支总计:

–木制历史文物——5 219 830.67兹罗提;

–罗姆式历史文物——1 654 586.00兹罗提;

–具有特殊价值或面临威胁的历史文物——1 163 918.00兹罗提。

812.按照2003年7月23日《历史文物保护和保管法》规定,停止了实施这些计划。2004年,对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补贴按照法定原则发放,总计1 650万兹罗提。从2005年起,“文化遗产”业务计划成为申请历史文物保护和保存资金的一个基本工具。该计划2005年的预算总计2 100万兹罗提,2006年为4 400万兹罗提。

813.“文化遗产”业务计划包含下列活动:

(a)历史文物的全面恢复;

(b)考古遗产的保护;

(c)提高历史文物和博物馆复制品在发展旅游和企业创办过程中的作用;

(d)提高历史文物及其相关资料保护的制度、法律和组织条件;

(e)保护历史文物、博物馆复制品和档案材料免受自然灾害、盗窃、非法出口以及危急情况的影响;

(f)提供历史文物供公众使用;

(g)以数字档案形式保存文化遗产资源。

814.自波兰加入欧盟后,结构基金,特别是“综合性地区业务计划”以及“食品部门和农村发展SOP重组与现代化”项目,为文化遗产保护计划获得资助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欧洲经济区金融机制和挪威金融机制确保文化遗产保护获得资助。2005年,建议的计划共14个,总金额为48 186 763欧元,其中13个计划与文化遗产有关(特别是历史文物的现代化、建造考古室外博物馆、历史藏书和档案材料数字化)。

815.1999-2006年期间,波兰共和国总统宣布了以下地点为历史遗址:

-弗罗茨瓦夫百年厅;

-波赫尼亚盐矿;

-海乌姆旧城区;

-格但斯克的维斯特布拉德战场;

-奥波莱 – 综合性文化与自然景观;

-卡尔瓦利亚·泽布日多夫斯卡独特的建筑景观朝圣园;

-卡门波莫斯基教堂建筑群;

-克热舒夫教团修道院;

-莱格尼察前本笃会修道院建筑群;

-莱扎伊斯克教徒修道院;

-万梵特宫殿与公园建筑群;

-Łęknica 的Mużakowski公园;

-拉茨尼维采战场;

-Srebrna Góra –要塞;

-塔努夫斯基哥里 – 历史悠久的银矿石地层和“黑色鲑鱼群”。

816.以下波兰遗产已于1999-2006年被列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

-卡尔瓦利亚·泽布日多夫斯卡建筑景观朝圣园;

-亚沃尔和希维德尼察的木构教堂;

-小波兰木构教堂 (包括Binarowa、Blizne、Dębno、Haszów、Lipnica Murowana和Sękowa);

-Mużakowski公园/Łęknica穆斯考尔公园 – 跨越波兰和德国边境的通道;

-弗罗茨瓦夫的百年厅。

817.波兰参与了欧洲委员会从1999年9月至2000年12月开展的名为“欧洲,共同的遗产”的运动,特别是“木材文化”和“工业遗产”计划。

818.在欧洲委员会的倡议和欧盟的授权下,每年9月都组织欧洲遗产日活动。遗产日的目标是提高全社会对文物存在和保护文物必要性的认识,并引起对跨国文化群体的注意。

819.2000年,波兰加入了由欧洲委员会制定、由欧盟资助的HEREIN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在欧洲国家开发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与体系的网络数据库。民俗文化保护与传播问题已纳入2005年公布的业务计划。旨在保护民俗文化遗产的传统和信息的“文化教育与文化传播”计划(重点二:保护民俗文化遗产)获得了最大财政资源的支持。该计划是“频临灭绝的专业”计划的一项后续计划,其中补充了一些满足该地区环境机构、文化机构和非政府机构需要的条款。

820.2005年,以下计划中民俗文化保存与传播活动得到最多的资助:

(a)发展地方性项目(5 334 362兹罗提);

(b)文化遗产(4 736 713兹罗提)。

821. 开展了以下工作:

(a)对最有价值的民俗文化现象进行记录和存档,制作视频、音频和文本材料;

(b)开展科学研究,出版宣传民俗文化的材料;

(c)组织民俗文化研讨班和会议;

(d)在各种研讨会和传统学派中交流技能;

(e)收藏培育地方和地区传统的民间艺术和卖品;

(f)通过支持举办展览、竞赛、回顾展和节庆活动来宣传民间艺术;

(g)通过帮助保护地区建筑、传统和习俗来保护农村地区的文化环境;

(h)保留并传播人种区的方言;

(i)鼓励地方文化活动并为在当地发展民间艺术创造有利条件;

(j)保护有投资价值的农村地区文化遗产(复原、修复、改造古迹建筑和更新周围基础设施)。

822.文化和国家遗产部长向民间艺术家颁发了赠品、庆祝奖和年度奖。部长还设立了奥斯卡科尔贝里奖,该奖在对民间艺术家和民俗文化宣传者的工作进行年度审查中颁发。该奖是对传统文化艺术家、研究人员和宣传者的最高认可,并可以展示和推进现代民间艺术取得的最高成就。

823.以胶片形式保存人类遗产是国家胶片档案馆开展的一项工作,该馆负责归档、存储并向公众展示胶片,负责开展与胶片有关的教育、科学和文件编制活动。

(g) 保护艺术创作自由,其中包括宣传这些活动成果的自由。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的作者都有权因其作品带来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得到保护而使自己受益。确保从事科学活动和艺术工作所需的自由得到尊重和保护的法律解决方案和司法保护制度

824.为艺术创作自由提供基本保护在1991年《波兰共和国宪法》第73条中有所规定,该条款保证了艺术创作、科学研究以及宣传成果的自由,并保证了教育自由以及享用文化产品的自由。1994年2月4日《版权与相关权利法》规定了保护个人版权和经济版权。创造者有权获得保护,不论他们是否履行任何正式手续,不论保护的对象属于法案涉及的任何工作(创造活动的表现形式具有个性,并以任何物质形式表现出来,不论表现形式的价值、期望的目的和表现方式)。作品从建立之初也受到版权保护,即使尚未完成也不例外。

825.创作者的宣传权受到合法的个人(私人)和公共使用原则的限制。由于社会原因属于创作者专利权管辖之外的行为不能侵害创作者的正当的利益或阻碍作品的正常使用。在合法范围内使用作品要求提及作者和来源的名称。

826.该法案还对保护艺术表演做出了规定。艺术家有权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艺术表演获得相应报酬或运用相关合同中注明的权利或根据法案条款授予的对这些表演拥有的权利而获得相应报酬。

827.该法案指明了保护创作者权利以及保护作品相关权利的法律措施。

828.由于波兰加入欧盟,因而对《版权与相关权利法》做出了最重要的修订。以下指令已经落实:

(a)1991年5月14日第91/250/EC号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指令;

(b)1992年11月19日第92/100/EC号关于出租权、出借权和与知识产权领域内版权有关的某些权利的指令;

(c)1993年9月27日第93/83/EC号关于协调卫星广播和电缆转播版权相关的版权和权利某些章程的指令;

(d)1993年10月29日第93/98/EC号关于协调版权和某些相关权利保护期限的指令;

(e)1996年3月11日第96/9/EC号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f)2001年5月22日第2001/29/EC号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和相关权利中某些因素的指令;

(g)第2001/84/EC号关于为艺术原作的作者利益转售权利的指令。

829.对视频载体和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引入了详细的法规。这些法规与欧盟法律保持一致。同时有关计算机程序使用的法规也已经得到更新。

830.已经引入法规确保三维艺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作者及其继承者在作品原底拷贝出售时获得卖方利润一部分作为报酬,即所谓的延续权。在这个基础上,作者有权因其他单位使用自己的作品而从该单位使用自己作品而获得的利润中分得利益。如果作品随着时间增值则该权利显得至关重要。

831.2006年11月21日,部长委员会通过了《版权与相关权利法》的修正案草案,旨在落实第2004/48/EC号关于落实知识产权的指令。此外,对计划做出修改,通过调整对视听作品合作作者采取的经济保护从而对他们的处境进行协调。

832.在是否符合波兰《版权与相关权利法》做出的定期报告基础上,防止违反《版权与相关权利法》小组制定了在波兰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动战略(2006年战略由部长委员会于2006年6月27日通过),该战略的主要设想包括:

(a)提高国家机关(警察、边境警卫、海关)的实效性和效率,更好地协调这些机关在反盗版方面的工作;

(b)提高司法体系在反盗版工作中的效率;

(c)减少在开放市场中的盗版现象;

(d)提高法律执行机关在打击网络犯罪工作中的效率;

(e)开展活动提高人们对违反知识产权属于犯罪的社会与法律方面的认识,提高对国家机关在打击侵权方面发挥的作用的认识。

833.2006年6月27日,部长委员会还批准了该小组的报告。报告的结论表明2005年知识产权保护最重大的成绩是:

(a)继续开展打击盗版商品交易的活动,不折不扣地执行禁止所有光学载体贸易的规定;

(b)大力加强警察、边境警卫和海关在打击生产、销售盗版或伪造商品方面的活动;

(c)对光学载体的生产、标识码的类型以及规定执行情况的数据进行登记的结果可供检验。

834.尽管取得了重要进展,缩小了交易盗版商品威胁的规模,但是违反知识产权现象依然是波兰的一个问题。特别是在打击盗版的过程中由于国际组织支持将取得稳定而持久的进展。违反知识产权不能看成是某一所指国家的问题,不应仅依赖一国努力来寻求解决方案。广义的知识产权是指应当受到特殊保护的跨国界的遗产。

(h)文化和艺术领域的职业培训

835.艺术教育得到以下工作的支持:

(a)有关的发展计划;

(b)落实教育改革和改革教师、校长职业发展体系方面的工作;

(c)对公共艺术学校进行协调,包括学校的建立和改革,预算资金在艺术学校的分配;

(d)对非公共艺术学校进行协调,包括将公立学校的权利授予非公共艺术学校;

(e)协调向学生发放的经济援助;

(f)开发向单独单位发放补贴的原则以及划分的计划;

(g)颁发与国外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证书和文凭等价的证书,使波兰在海外旅行人员学校的证书和文凭合法化;

(h)根据国际协定和欧盟计划协调学校和高等教育院校间的合作,协调参加中欧大学研究交换计划的高等教育艺术学校(CEEPUS)的工作;

(i)招募波兰艺术学校的学生和毕业生到国外学习和实习,招募外国留学生到波兰学习和实习;

(j)在波兰和国外宣传艺术学校和高等教育学校中最有天赋的学生;

(k)对波兰青年补贴计划进行监督;

(l)处理与部长向艺术学校核高等教育学校教师颁发的奖项有关的问题,以及有关差别的问题;

(m)在艺术教育方面与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包括:国际音乐教育协会(ISME)、欧洲音乐学校联盟(EMU)、欧盟音乐竞赛(EMCY)和INSE。

836.以下基金提供奖学金:

(a)文化部长的预算——这包括为参与艺术活动、艺术传播或文化产品保护的人员颁发年度和半年奖学金;

(b)特别基金提供的资金(自从2005年起——来自文化促进基金)——面向年轻的艺术家和演员;

(c)艺术促进基金的资金;

(d)文化部长为取得的艺术成就颁发的奖学金——面向专业成绩很好并已经在国内和国际竞赛中取胜的中等艺术学校的学生;

(e)文化部长为高等教育艺术学校的学生颁发的奖学金——因学术成就而颁发;

(f)为波兰高等教育艺术学校的毕业生和年轻员工在国外实习提供奖学金。

837.艺术学校的统计数据请参见附件一,第78-79项。

问题2

为落实科学进步津贴享有权及其申请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

(a)为确保科学进步申请适用于每个人而采取的措施;

(b)为促进科学进步信息的传播而采取的措施;

(c)为防止科学技术进步的应用与享有全部人权相悖而采取的措施;

(d)行使该权利时遇到的任何限制。

838.1998年,在科学与高等教育部长的领导下,成立了一个科学道德小组。该小组的工作是维护科学研究的可信度,包括保证人权获得尊重。该小组在许多场合提出了自己对科学研究成果应用的观点。例如,2001年,该小组启动了批准《赫尔辛基宣言》(人类学科中医学研究的道德原则)的进程,2006年3月,该小组公布了对于使用胚胎干细胞开展研究的观点。据此观点,公共基金不应资助此类科学研究。小组成员还表示了对这些成果可否用于公益服务表示怀疑,并强调这些成果违反人权(生存权)。部长委员会于2006年3月7日认可了这一观点。

839.2004年10月8日《科学活动资助法案》规定了传播科学进步相关信息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和对行使科学进步津贴享有权做出的限制。

840.该法案:

(a)允许根据现代社会的需求影响科学研究方向的选择;

(b)引入有效的财政措施,通过管理指定领域的研究开支使国家政策在科学技术领域得以落实;

(c)允许通过科学和开发研究鼓励创新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

(d)更加有效地利用国家预算以外的资金;

(e)调整科学研究资助体系以允许有效利用欧盟预算和基金;

(f)防止科学家团体的瓦解并允许对科学研究题目选择进行协调,以建立“波兰研究领域”并参与“欧洲研究领域”的建立。

841.通过执行实用项目和开发项目激励创新,增强国民经济的竞争力。对于经济发展项目来说,最重要的是得到项目发起者的共同资助。特别是这些项目中有一些与落实“国家发展计划”和“地区开发综合运行计划”中规定的工作有关。这些项目旨在支持利用欧盟基金和国家预算以外的资金,并使科学界和省级自治政府以及企业家为了共同的目标加强团结。开发项目主要涉及应用科学和开发。这些项目的成果具有实用性并支持创新,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中的创新。这些项目成果向所有对其实际应用感兴趣的经济单位开放。

842.为了确保科学研究成果的使用并使其获得普遍认识,该法案规定:

(a)由负责科学的部长建立对整个科学界开放,以信息化的形式(科学的IT基础设施的开发)确保科学知识发展方法和手段的计划和项目,并资助这些项目和计划;

(b)可以指定资金,用于开发科研单位开展的科研服务所依赖的IT基础设施;

(c)支持科学研究单位开展的允许创造的工作、利用并普及科技信息、公布科学和技术研究以及创新成果。

843.当决定是否发放资金时,需考虑以下方面:

(a)计划的工作或项目是否符合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国家政策的宗旨;

(b)计划的工作或项目的科学水平;

(c)即将开展的工作或研究成果的实际用途;

(d)计划的工作在科学和技术领域内国际合作开发中的重要性。

844.由科学界代表组成的科学发展研究委员会负责对科研单位和科研资助的经费需求做出评估并提出看法。该评估是部长决定是否对推荐的科研项目进行资助的基础。社会与经济发展研究委员会负责监督科学研究与开发项目成果的应用问题,特别是实用项目与开发项目。

问题3和问题5

为使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每个作者有因自己参与创作的作品带来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得到保护而受益的权利而的采取的法律及其他措施

845.1994年2月4日《版权与相关权利法》规定版权的内容是指以任何物质形式展示的个性创作活动的任何表达形式,不论价值、预期目的和表示的方法。因此,该法案中陈述的原则也涉及科学作品。在这方面,与版权和相关权利保护有关的说明同样也适用于科学活动。《版权与相关权利法》和知识产权法规定的保护,即保护广义上的知识产权,是对开发和创新中进行的投资的一种补偿,在这种意义上讲,保护是对科技进步的一种保护。

846.亦请参见(g)中的信息。

问题6

支持国际科学与文化合作

847.根据双边公约开展国际文化合作。依照这些协议,在国外组织了对波兰文化的审查、波兰艺术家参加了国际音乐或艺术竞赛、波兰主办了会议、户外研讨会或竞赛。

848.波兰参加了欧洲组织的许多多边计划和项目。1999-2006年间在欧洲电影院支持基金(Eurimages)的支持下参与制作了18部影片。除了共同资助的影片制作,欧洲电影院支持基金还支持国外影片的发行。该基金也为四家波兰电影院的节目安排工作提供支持。

849.自从2001年起,波兰已经作为项目组织者或合作组织者参加了“欧盟文化2000年计划”。波兰积极参加的项目数量已经系统地增加了。从2003年起,“MEDIA PLUS 计划”(欧盟)负责接管向电影院的发行和电影安排方面提供支持的工作。在2002-2006年间,加入Media Plus项目(其不同的领域:开发、发行、汇演、培训)的波兰项目得到了欧盟的共同资助,总计2 160 604欧元。Media Plus项目的后续是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媒体2007年项目。

850.2002年,《欧洲影片合作制作公约》获得批准。可以与欧洲国家的制作人一起加入合资企业的法律规定促使制作人可以进行更大规模的制作和保护工作,并在欧洲市场上占有更重要的地位。

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评论和其他问题

(E/C.12/1/Add.82)

1.可以在国家法庭上援引《公约》赋予的权利

851.按照《宪法》第9条“波兰共和国应尊重对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而依照第87条第1款,已批准的国际公约是具有一般约束力的法律的来源。如果总统依据某一法案授予国会的事先许可而批准的国际公约与(其他)法案的条款不符,则该国际公约优于这些法案。

852.然而,这并不等于实体单位也可以在国家法庭上援引那些条款。《宪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已批准的国际公约一经在波兰共和国法律杂志上公布,即应当成为国内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应当直接适用,除非该公约的适用依赖于某一法案的颁布”。这意味着国际公约的直接适用需依据以下条件:获得批准、在法律杂志上公布、公约的条款具有“可自我执行”的性质。因此,个人只能在国家法庭上直接援引可适用并且不以某一法案为条件的那些条款。在其他情况下,个人只能根据法案并在这些法案的范围内行使《公约》下的权利。

85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可否直接适用由最高法院予以裁定,特别是在2000年2月8日的裁决(II UKN 374/99号文件)中,最高法院裁决国内诉讼的当事人不可直接援引《公约》下的权利。最高法院裁决该公约确定了一组公约签署国同意在国内立法和国内法应用中适用的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标准。然而,依据最高法院的观点,该公约未包含关于国内法中一致法规的暗示。根据该公约第2条第2款,《公约》的国家当事人同意按照本国的宪法程序采取措施落实《公约》中认可的权利。

854.在法院的案例法方面,我们注意到作为已批准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秩序一部分的该公约(《波兰共和国宪法》第91条)并未由波兰的普通法院予以应用。

855.2000年2月8日最高法院的裁决(SN II UKN 374/99号文件)的摘录如下:

“对于2000年2月8日Richard L.就原告撤销了1998年12月22日卡托维兹上诉法庭的原判后,原告就纳入农民社会保险的问题对农业社会保险基金[……],C.地区分会提起的诉讼,最高法院已经认可该案情,并驳回了该撤销。

(……)在纽约有待签字并获得波兰批准的1966年12月19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该公约的签署国认可人人有权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然而,按照上诉法庭的观点,该条款不能视为原告获得农民社会保险的主体权利。该公约规定了《公约》签署国应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努力确保实现的一组权利。这符合第2条的规定,即《公约》的各方同意单独或通过国际援助与合作采取措施,以便通过所有适当手段使现有公约中认可的权利得以全部实现,包括采用立法措施。该公约获得批准将使波兰采取立法措施,特别是确保所有公民享有社会保险,但是该公约本身未必作为原告领取农民社会保险的基础。该公约是不能直接适用的国际公约的一个例子,因为其应用是以某一法案的通过为条件的。

(……)”

最高法院注释以下:

“违反实体法的指控涉及其他法律法案,这可能意味着申请撤销原判的原告认为,适当地应用撤消中规定的条款将满足原告的需求。这些条款之一是《波兰共和国宪法》第91条,其中第1款规定已批准的国际公约构成国内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应当直接适用,除非其适用依赖于某一法案的颁布。第2款包含了这样的规定,即如果总统依据某一法案授予国会的事先许可而批准的国际公约与(其他)法案的条款不符,则该国际公约优先于这些法案。随后的第3款规定如果波兰共和国批准的一项协议建立了一个国际组织,则该国际组织制定的法律应当直接适用,并在出现法律冲突时优先。在撤销原判中引用了承认国际公约对法案优越性的宪法条款,以便证明原告看来《农民社会保险法》第1条第1款中不适宜且具有歧视性,由于与国际公约不符,不应适用。在此类事件中,应当指明优先于法案并以不同方式管辖同一问题的国际公约。原告指出1966年12月19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作为这样的一个协议。然而,该公约的条款并不可以直接适用。该公约确定了一组公约签署国同意在国内立法和国内法应用中适用的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标准。其中一个权利是第9条中规定的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然而,并无在公约的签署国内在此方面存在一致法规的暗示。按照第2条第2款,《公约》签署国同意按照本国的宪法程序采取措施以便落实该公约中认可的权利。这意味着在给定国家采用的体系内制定法律条例。该《公约》的条款不责成公约的签署国将其他国家的公民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

2.按照《维也纳宣言》第71条和“1993年行动计划”制定并执行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行动计划

856.2004年5月18日,部长委员会采纳了《反对种族歧视、仇外和相关不宽容的国家计划》。该计划于2004-2009年间执行,并依据主管的部长、中央政府机关、中央公共机构、公民权利委员、与非政府机构密切合作的省级公共广播公司和政府行政机关对其目的性和宗旨的检验结果可能继续执行。国家计划的目标是开展包括反对犹太主义在内的防止仇外和种族主义的工作,并在波兰社会推广广义上的宽容文化。这些工作在难民、民族和种族少数人口、移民者和其他可能遭到种族或种族歧视人员的研究、统计、教育、文化、健康、大众媒体、就业与社会状况领域开展。这些群体被视为该计划的直接受益人。

857.在2006年6月28日外交部长的倡议下,任命了一个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欧洲人权法庭对波兰的裁判执行情况的政府行动计划。该小组制定了防止波兰被裁决违反欧洲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的行动建议。该行动计划项目包括修改法律、改变法律机关的业务、就人权问题和宣传法庭裁判和决定开展培训。

3.对煽动或提倡种族歧视的组织予以禁止和起诉的立法和其他措施

858.根据《波兰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禁止根据极权主义方法和纳粹主义、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行动方式制定计划的政党及其他组织,禁止那些计划或活动鼓励或容忍种族或民族仇恨的政党及其他组织,禁止为了获得权利或影响国家政策而使用暴力,或泄漏自身组织或成员秘密的政党及其他组织。

859.华沙地方法院对政党的资料进行了注册,因此该地方法院可能向宪法裁判所提出申请,要求对某一政党的章程或计划中规定的该党目标或运作原则的合宪性进行检验。如果宪法裁判所发现这些目标或原则违反《宪法》,则法庭会拒绝将相应政党登记入册。1997年6月27日《政党法案》对建立或运作政党的原则做出了规定。

860.《刑法典》第258条对宗旨中包含种族歧视的组织做出了如下规定:

(a)第1款“参加以犯罪为目的的有组织团体或社团的任何人将判处最多三年的监禁”(如果该团体或社团带有武装性质,则处罚更加严重。-第2款“犯罪者将处以刑期不少于三个月但不超过五年的监禁”);

(b)第3款“建立第1款或第2款所述团体或社团的任何人或管理此类团体或社团的任何人将处以刑期不少于六个月但不多于八年的监禁”。

861.在刑法领域内,以下条款对该原则起到了补充作用,即公开煽动民族、种族、人种、宗教仇恨或由于其民族、种族、人种或宗教信仰而侮辱某一人群或个人或因这些原因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将根据《刑法典》第256条和第257条进行起诉,因上述原因对团体或个人施以暴力或非法威胁或公开鼓动此类犯罪将按照《刑法典》第119条第1款和第2款予以起诉。

862.对《刑法典》进行的修订计划对此类犯罪引入更重的处罚,并且做出一些修改,据此,可以起诉那些为了传播煽动人种、民族、种族、宗教仇恨或由非宗派信仰引起的仇恨的材料而采取的准备活动。规划中的法规还可能管理制作或传播过程中使用材料和物品的没收工作——即使并非犯罪者所有的财产。

863.《刑法典》也对由于一个群体或个人的民族、种族、政治派别或宗教派别、或非宗派信仰的原因而运用暴力或非法威胁的行为进行处罚。此类犯罪将处以刑期不少于三个月但不多于五年的监禁(《刑法典》第119条第1款)。此外,《刑法典》规定如果对属于某一民族、种族、人种、政治、宗教团体或持有具体观点的某一团体的个人实施谋杀或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并且实施行为的目的是彻底或部分地破坏此类团体,则处以不少于12年的监禁、25年的监禁或无期徒刑(第118条第1款)。意图整体或部分地破坏此类团体的活动将处以刑期不少于五年的监禁或25年监禁处罚。准备实施此类犯罪也将受到处罚(处以刑期不少于三年的监禁,《刑法典》第118条第3款)。

864.判决生效的人数:

法律依据

判决数

定罪

试行驳回诉讼

总数

单独罚款

限制自由

监禁

1999 年

《刑法典》 第 118 条 第 1-3 款

-

-

-

-

-

-

《刑法典》第 119 条 第 1 款

3

3

3

-

-

-

《刑法典》第 119 条第 2 款

3

-

-

-

-

3

《刑法典》第 256 条

7

4

2

-

2

3

《刑法典》第 257 条

22

16

2

2

12

6

2000 年

《刑法典》第 118 条 第 1-3 款

-

-

-

-

-

-

《刑法典》第 119 条 第 1 款

7

7

6

-

1

-

《刑法典》第 119 条 , 第 2 段

-

-

-

-

-

-

《刑法典》第 256 条

9

6

1

-

5

3

《刑法典》第 257 条

13

6

2

-

4

7

2001 年

《刑法典》第 118 条 第 1-3 款

-

-

-

-

-

-

《刑法典》第 119 条第 1 款

-

-

-

-

-

-

《刑法典》第 条 119 条 第 2 款

-

-

-

-

-

-

《刑法典》第 256 条

16

16

1

5

10

-

《刑法典》第 257 条

9

6

1

1

4

3

2002 年

《刑法典》第 118 条 第 1-3 款

-

-

-

-

-

-

《刑法典》第 119 条 第 1 款

-

-

-

-

-

-

《刑法典》第 119 条 第 2 款

-

-

-

-

-

-

《刑法典》第 256 条

7

6

2

-

4

1

《刑法典》第 257 条

8

8

-

2

6

-

2003 年

《刑法典》第 118 条 第 1i3 款

-

-

-

-

-

-

《刑法典》第 188 条 第 2i3 款

-

-

-

-

-

-

《刑法典》第 119 条 第 1 款

4

4

-

-

4

-

《刑法典》第 119 条 第 2 款

1

1

1

-

《刑法典》第 256 条

7

6

2

1

3

1

《刑法典》第 257 条

11

9

3

2

4

2

2004 年

《刑法典》第 118 条 第 1 i 3 款

-

-

-

-

-

-

《刑法典》第 188 条第 2 i 3 款

-

-

-

-

-

-

《刑法典》第 119 条 第 1 款

3

3

2

-

1

-

《刑法典》第 119 条 第 2 款

-

-

-

-

-

-

《刑法典》第 256 条

7

7

1

3

3

-

《刑法典》第 257 条

12

8

2

-

6

4

2005 年

《刑法典》第 118 条 第 1 i 3 款

-

-

-

-

-

-

《刑法典》第 188 条 第 2 i 3 款

-

-

-

-

-

-

《刑法典》第 119 条第 1 款

6

6

-

1

5

-

《刑法典》第 119 条 第 2 款

-

-

-

-

-

-

《刑法典》第 256 条

-

-

-

-

-

-

《刑法典》第 257 条

16

16

2

1

12

-

865.最经常出现的违反条款的情形与以下有关:

(a)将包含民族主义和法西斯主义内容的题字置于建筑物、遗址、方尖石塔、道路标志的正面;

(b)在公共场所发放民族主义和法西斯主义传单;

(c)通过呼喊和挥舞旗帜来宣传法西斯主义口号和标志;

(d)传播带有反对犹太人和法西斯主义性质的出版物。

866.如在因特网上实施犯罪也可予以起诉。

867.2003年,《集体单位对通过对违者处以刑罚而禁止行为的责任法案》开始生效。该法案规定了集体单位对禁止的犯罪或税款犯罪并且对违者处以刑罚的行为应承担责任的原则以及行使这些责任的原则。该法案包含了集体单位的定义及其责任的前提。如果某个与集体实体存在具体关系的个人犯下该法案第16条所指罪行,包括违反《刑法典》第256-258条中规定的公共秩序,则按照该法案该实体负有责任:

(a)“第256条。公开宣扬法西斯主义或任何其他极权主义国家制度或煽动民族、种族、人种仇恨、宗教差异或非宗派信仰应处以罚款、限制自由或刑期不多于两年的监禁”;

(b)“第257条。由于其民族、种族、人种或宗教或非宗派信仰而公开对某一人群或个人进行侮辱或侵犯他人的人身的不可侵犯性应处以刑期不多于三年的监禁”。

868.就集体单位而言,法庭可以判决总计不少于1 000兹罗提但不多于20 000 000兹罗提的罚款,同时不高于该集体单位负有责任的违禁行在财政年度内为该单位带来的年收入的10%。

869.在起诉煽动或支持种族歧视组织的活动中,最重要的是2004-2009年反对种族歧视、仇外和相关不宽容的国家计划》。根据该计划,将对针对基于反对犹太人或种族主义思想开展活动的组织的现有起诉与法庭裁决进行分析,以便制定使这些组织非法化的新标准。将建立并落实一个重视对在大众媒体(包括电子媒体在内)上传播鼓动种族仇恨和歧视的意识形态予以禁止的法律的体系。

870.为了执行该计划,国家检察部门于2005年开展了一项活动,检查波兰是否存在在反对犹太人或种族主义思想基础上建立的组织。特别是通知所有受理上诉检察官验证这些组织是否出现在自己管辖下的检察部门的准备诉讼中。

871.按照国家检察部门的建议,从2004年起所有与种族歧视或仇恨相关行为的准备诉讼由地区检察部门负责受理,以防止由于认为其对社会毒害微不足道而草率或冒失地拒绝启动相应诉讼或将其驳回。受理上诉的检察部门每季度对被拒绝启动准备诉讼或驳回犯罪类别内的案件进行一次调查,验证当时决定是否正确,并将调查结果和相应案件中进一步采取的行动提交国家检察部门。

872.在《反对种族歧视、仇外和相关不宽容的国家计划》内,内务部开始与研究与学术计算机网络(NASK)上运行的NIFC热线Polska小组进行合作。该小组的工作包括对因特网上传播法西斯主义或极权主义制度、仇外和反犹太主义的非法内容做出响应。合作的目的是防止和打击因特网上出现非法内容。

873.2006年10月24日,波兰加入了欧安组织(OSCE)下的民主制度与人权部门开展的“打击仇恨犯罪法律执行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针对仇恨犯罪的各种因素为警察和检察官开展培训,特别包括:调查、收集情报以及与检察官开展协作。该计划重点是在与所涉及的群体合作基础上制定打击仇恨犯罪的策略并建立收集与宣传仇恨犯罪相关资料的有效系统。

4.为解决罗姆群体遇到的问题而开展的活动、为防止罗姆小学生到校率低和失学率高的现象而采取的措施

874.只有罗姆少数民族才面临遭到社会排斥的问题。为了防止这种现象并改善罗姆人群的困难出境,2003年8月19日部长委员会采纳了“波兰罗姆人共同体计划”。

875.该计划中主要的大多数方案已经在2001-2003年在小波兰省的罗姆人共同体中开展的政府试点计划中得到了证实,目前继续在国家计划中执行。该计划由内务部长负责协调。该计划的执行由各省(在各省开展的工作)、内务部长和国家教育部长(教育方面)负责管理。

876.在该计划内,政府机关、地区自治政府单位和非政府机构开展大规模的旨在提高罗姆人群的社会状况、防止失业、健康、安全、文化和保持罗姆特性、宣传罗姆人共同体的相关知识以及在罗姆人群中宣传文化知识的活动。

877.正如在上述小波兰计划中一样,与教育相关的工作被视为一个重点。在教育领域也取得了最大的成功。履行教育义务的儿童人数已经极大增加(在一些省份,所有承担教育义务的儿童均在学),罗姆学生的到校率和教育成果也有所提高。这一成功归因于罗姆助教和支持罗姆教育的教师以及辅助的活动——尤其是组织补充性和辅助性课程。教育工作还包括组织夏令营和运动场、冬令营、童军营、观光旅行以及运动和娱乐活动。这些教育活动均获得了经济援助。

878.这主要涉及向罗姆儿童提供的补贴,这些援助使他们有组织地上幼儿园和小班。在这方面,同样应当提到的活动还包括:向需要特殊经济援助的学生提供教科书、学校设备教学用具并共同资助他们来往学校的路途和提供意外保险。

879.此外,在该计划中与教育相关的部分,通过竞赛选出的非政府机构(包括一个罗姆协会)受托为具有特殊艺术天赋的罗姆学生和小学生建立一项奖学金体制。在过去的三年里,该奖学金已经覆盖到有艺术天赋的80名学生和30名小学生。

880.“波兰罗姆人共同体计划”将在2004-2013年间实施,并可能继续执行。执行该计划的经费来自国家预算,其中为该计划设立了(在内务部长的管理下)特别准备金。该计划假定预算经费将像其他国家一样得到欧盟资金的补充。2007-2013年“人力资本运作项目”规定支持罗姆人共同体,旨在改善罗姆人群融入社会并使共同体的代表更多地参加教育体制。

881.重点一“国家职业整合与激励计划”中包括罗姆人部分,在该部分内将通过开展面向罗姆人共同体的项目促进罗姆人群的社会融入和教育。为罗姆人共同体而开展的活动的目标群还包括支持该社会群体相关工作的个人、机构和单位。

882.补偿学生的受教育机会并开发关键能力的计划将在重点三和重点四中实现。在这方面的支持将特别面向那些自身处境由于种种理由使他们无法加入教育体系的学生。在这方面,罗姆社区的学生是其中一个受到冷遇的群体。因此“人力资本运作项目”有助于落实面向该组受益人的教育项目,特别是涉及辅助补充性课程、连续教育奖学金和免费租用教科书。同时,将开展面向受各种难题威胁群体(包括罗姆儿童)的计划以防止辍学,开展面向已经退出教育体系的儿童和青年人的计划使他们能够回到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5.确保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得到保护

883.外国人和波兰国民在行使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授予波兰国民以外人员的权利方面同等地享有向法院申诉的权利。

884.就刑事案件而言,按照《刑事诉讼法典》第72条,被告的外国人如果不能完全理解波兰语言,则有权获得翻译的帮助。这样的被告可以决定在提交、补充或修改指控和可能遭到上诉或终止诉讼的裁定的同时带有译本。为确保被告的辩护权利而确需翻译者参与案件审理而发生的费用由国库支付。

6.加强国家行动计划的力度以使劳动力适应变化的劳动力市场并为受到结构改革计划特别是重工业和农业部门改革影响的劳动者提供可替代收入来源

885.参见对第6条问题2(b)的答复。

886.其他信息:

887.直到《促进就业和劳动力市场机构法》生效为止,就业服务部门执行的计划面向因其专业资格和当地劳动力市场状况而面临长期失业危险的人们(失业者、由于雇主的原因而处在通知期限内的员工、正在求职并领取社会津贴或社会补贴的人员、被遣返者、领取受担保的定期社会援助津贴的人员)。

888.按照starostas和雇主或者受到计划激励的人员订立的相关协议,这些计划包含:

(a)通过报销部分劳动成本运费或通勤费用、住宿费用、装备工作场所或培训费用来支持就业机会;

(b)通过从劳动基金的经费中发放低息贷款来帮助创造新的工作,为指定的人员创造新的工作,或者报销为创造新工作而发放贷款的部分利息费用;

(c)通过从劳动基金的资金中发放比银行利息更低息的贷款、报销培训、商议以及就建立公司或从事农业生产而进行咨询的部分费用来支持建立公司或从事农业生产;

(d)通过报销雇主在工作场所向失业者提供职业培训的部分费用来激励就业。

889.每年数千人被纳入这些计划。

890.目前这些计划已经由面向“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特殊困境”人员的辅助活动所取代。这组失业人员包括:

–年龄最多25岁的失业者;

–长期失业者;

–年龄在50岁以上的失业者;

–没有职业资格的失业者;

–养育至少一个最多七岁子女的失业的单亲父母;

–残疾的失业人员。

891.区劳动部门应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特殊困境的人员进行登记六个月内,向他们提供就业建议、其他有偿工作、实习、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准备或使他们在干预或公共工作中就业。

892.Starostas独自或与其他机构、组织和单位合作处理劳动力市场问题,发起并实现促进就业、激励失业者或寻求工作的地方计划。这些计划包括综合劳动力市场部门和手段的多种活动。

893.基本劳动力市场部门包括:

(a)工作安排,包括帮助寻找适当的工作、获得工作岗位、发起并组织雇主和求职者之间的接触以及向失业者宣传他们的权利与义务;

(b)在欧盟成员国中提供的EURES服务,其中尤其包括按照欧盟员工自由运动的权利帮助失业者和在获得适当的工作,帮助雇主在劳动力市场中找到具有专业资格的员工、向当事人宣传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以及劳动力市场的状况(其中特别关注那些市场中出现的专业短缺或过剩现象)、发起国际计划并管理这些计划;

(c)职业咨询和信息,特别包含向失业者提供帮助,在选择正确的职业和就业地点方面提供帮助、转变技能、从事或改变就业包括测试候选人是否适合某一类型工作、职业或培训的兴趣和职业能力测试、被安排接受专业心理和医学测试;

(d)在积极求职中提供帮助,包括帮助求职的失业者做好准备以更好地适应工作,特别是通过参加提高求职技能的培训班和激励课程,利用有助于提高求职技能和鼓励自我就业的信息和电子数据库;

(e)Starostas发起并组织的培训课程以便增加就业或从事其他有偿工作、提高专业资格和增加专业活动的机会。

894.支持基本劳动力市场部门的劳动力市场手段包括:

(a)为去往招聘职员的单位或工作地点、在工作场所实习或进行职业准备、在区劳动部门为职员指定的上述地点有关的固定寓所之外的地点参加培训或职业咨询课程提供资助;

(b)为已经就业或从事其他有偿工作、在工作场所实习或进行职业准备、在区劳动部门为职员指定的上述地点有关的固定寓所之外的地点参加培训的人员在工作地点住宿提供资助;

(c)共同提供装备工作场所、自我就业、法律援助、磋商和咨询的资金;

(d)由劳动部门对与雇主雇用的失业人员有关的社会保险交纳金进行补偿;

(e)提供激励性补助。

895.在培训失业者及其他人员方面发生的以下积极变化应该予以注意:

(a)劳动基金用于培训的开支从2002年的5 080万兹罗提增加至2005年的18 180万兹罗提,增加了两倍多;

(b)劳动部门安排参加培训的人数从2002年的63 800人增至2003年的 123 400人,增加了两倍;

(c)经过培训的失业人员占失业人员总数的比重从2002年的2%增至2003年的3.8%和2004年的3.9%;

(d)失业者培训班的实效性,即在完成培训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受训人员对培训总人数的百分比从2004年的33%增至2003年的34%,但2004年下降到32%。

896.2002年后按照以下法案和计划对煤矿开采进行了重组:

(a)2003年11月28日《2003-2006年硬煤开采部门重组法案》;

(b)部长委员会于2004年4月27日通过的名为“2004-2006年硬煤开采部门重组与2007-2010年战略”的计划。

897.2004-2006年的基本目标包括:采矿企业保持持续性的盈利、资金流通和信贷价值良好、以及采矿业的运转和发展持续,经费平衡以能现时支付债务,特别是公共部门债权人应付的债务,使生产能力适应本地市场需求,使经济上可行的出口适应统一的欧盟市场和其他地方,使就业适应实际产量需求并确保更高的生产力和效率,为使成本结构合理开展工作。

898.由于境外市场中供求变化的不可预见性,已经为规划的重组过程设想了两条路线:

(a)在2006年之前一个目标模型,假定有必要停止大约1 400万吨的产量并减少就业人数25 500人;

(b)一个替代方案在2006年底之前假定减少产量780万吨并减少就业人数 19 500人,条件是对煤炭的需求持续走高,并且采矿企业符合某些经济条件。

899.减少就业的重组行动的基础是向矿工提供缓解和激励-适应措施:

(a)缓解津贴——矿工津贴;

(b)激励——适应津贴;

(一)再培训奖学金;

(二)再培训合同;

(三)创业货款。

900.在地下工作的煤矿员工可以领取矿工津贴,而激励-适应津贴向地面上工作的员工发放。津贴按自愿原则领取。执行以上措施所需的经费由国家预算保障。

901.在以上所引用的文件(法案和计划)中存在一个假设,如果员工不同意辞去自己在采用以上措施的煤矿的工作,则确保他们在煤矿部门获得工作。

902.由于2004-2006年间硬煤市场上的经济条件有利,所以实施了替代方案。但是,由于长时间的繁荣,计划的设想被抛弃了。2004-2006年,生产能力一年减少66万吨,即比设想的少120万吨。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采矿部门的就业比计划设想中规定的高,总计119 500人,即比设想多2 300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采矿部门内新增就业比设想的要多。面向离开采矿部门的员工的津贴只在相对小的范围内发放。2004-2006年在采矿部门中就业人数总计减少17 142人。

903.波兰执行劳动力市场政策是本国经济能力的一个职能。由雇主的交纳金和国家预算提供的补贴支撑的劳动基金向防止失业的积极形式提供资金。

904.由于GDP增长缓慢和预算赤字增加,节约显得十分必要。这导致了预算开支的缩减。增长缓慢和经济停滞意味着雇主提供的资金增长也放缓。1999-2001年间,随着失业率从1999年的13%增至2001年的19.4%,用于失业津贴、提前退休金和提前退休津贴的开支也大幅增加(从387 030万兹罗提增至729 800万兹罗提)。按照波兰目前有效的法律这些开支无法避免。

905.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取了其他不至于增加开支的方法。2001年和2002年政府执行了以下计划:

(a)“创业–发展–工作”经济战略;

(b)“创业第一”方案;

(c)“第一份工作”计划,2004至2006年间;

(d)与“人力资源部门业务项目发展”合作的国家发展计划。

906.计划中包含的以下促进可持续的劳动力市场结构改变的行动被视为重点:

(a)支持发展企业创办;

(b)支持防止失业和社会排斥的形式;

(c)继续改革教育体系;

(d)使成年人继续接受教育并提高专业资格;

(e)提高国家经济中人力资源的素质;

(f)开展积极的工作促进劳动力市场平等。

907.由于行动主要刺激就业增长,因而使得劳动力市场中的负面奇迹有所缓解。值得注意的是,行动的全部作用还无法立即显现。劳动力市场的一个内在特征是变化出现在几个月乃至几年以后。因此,对国家在劳动力市场领域内采取的行动进行评价应当采取谨慎的方式。失业率、对防止失业各种举措的开支水平只反映出真实情况的一部分。

908.2003年在负面趋向中出现了一个突破。劳动基金投入135 700万用于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即2002年投入80 000万多,2004年投入146 460万。劳动基金增加资金投入可能要归功于GDP的增加——国家预算可以拿出更多补贴,并且雇主向劳动基金提供交纳金也有所增加。用于执行积极的防止失业计划方面的开支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的财力,即国家对劳动基金提供的预算补贴金额。用于积极防止失业的开支占劳动基金总开支的比例等于:

-2000年为11.1%;

-2001年为7.0%;

-2002年为5.5%;

-2003年,开支增加至12.8%;

-2004年,达到17%(该增长部分是由2004年8月1日对提前退休金和提前退休补贴从劳动部门过户至社会保险机构所导致)。

909.随着欧洲社会基金对执行“人力资源部门业务项目发展”计划的投入,以后用于防止失业积极形式的开支预计将进一步增长。

910.统计数据请参见附件一,第14项。

911.除了在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内采取的行动以外,我们还开展了立法活动。《促进就业与劳动力市场机制法》规定了扩大防止失业积极形式的规模和提高实效性的法律框架。该法案特别规定以下内容:

(a)向从事经济活动的失业者发放一次性津贴;

(b)在雇主雇用失业人员的情况下补偿装配工作场所所需的费用;

(c)补偿在组织干预工作和公共工作中的雇用费;

(d)安排失业人员到雇主处进行职业准备;

(e)安排失业者从事其他工作。

7.执行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确保男女报酬平等和机会平等的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这些工作在起草《男女平等地位法案》中的地位

912.《波兰共和国宪法》(第33条)保证女性和男性有权为价值类似的工作获得相等的补偿。《劳动法》确认了这一原则并规定员工有权为相等的工作或等价的工作获得相等的报酬。

913.中央统计局研究(2002年10月)表明性别是发放报酬的一个决定性因素:

(a)女性的平均报酬为男性平均报酬的81.3%。在所有大型专业人群中,在完成那些需要较高素质的工作时,女性尽管受到较好的教育,但收入仍比男性少。国民经济中员工最通常赚得的净报酬为1 476.18兹罗提(占所有员工的31.4%,其中54.2%是女性),在10%的最高收入人群(占所有员工的十分之九)中,女性占34.5%;

(b)获得同样水平教育的女性与男性的报酬也不同。女性员工受到的教育更好,76.8%的女性受过中等或高等教育,而男性中受过同样水平教育的只有54%。受过中等或高等教育的人群中,女性报酬是男性报酬的75.3%。最大的差异出现在受过高等教育并获得工程师、学士学位、持证经济学家或相当身份的人群中,女性平均获得男性报酬的65.1%,而受过高等教育并获得最低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医生头衔或相当身份的女性获得的平均报酬占男性的67.3%。在受过普通中等教育的人群中,女性的报酬与男性的报酬最为接近,女性为男性的85.3%;

(c)在每个年龄组中男性均比女性获得更多报酬。在流动年龄组(18至44岁)中,女性平均报酬占男性平均报酬的84.6%;

(d)最大的差异出现在有10到14年工作经历的人群中。该组中女性的平均报酬为男性平均报酬的80.8%。为了使平均报酬超过2 000.00兹罗提,女性平均工作五至九年,而男性达到同一层次只需两到四年的工作经历;

(e)在庞大的专业人群的交叉部门,男性和女性平均报酬的最大差异出现在产业工人和工匠中。该组中女性的平均报酬为男性平均报酬的65.4%。最小的报酬差异大体出现在“职员”专业人群中,其中女性平均报酬为男性平均报酬的100.4%。在“专家”大型人群中,受聘到数学家、统计师和类似岗位的女性的平均报酬为男性平均报酬的52.0%。管理人员中也存在相似的情况。在经理、总裁和副职岗位上女性的平均报酬是男性的63.1%。

914.2004年,女性报酬对男性报酬的比例极大地提高了。1999年,女性的平均报酬只占男性平均报酬的最多80%,而2004年该比例增加到83.6%。此外,女性在最低收入群体中的比例减少了5.8%,而在最高收入群体中的比例增长了5.1%。女性的报酬状况在以下群体中也有所提高:

(a)年龄在18-44岁的流动群体中,1999年女性的平均报酬占男性的79.6%,而2004年,这一比例为84.6%;

(b)在受过高等和中等教育的群体中,女性报酬占男性报酬的比例提高了大约3.1%;

(c)在“职员”这个庞大专业群体中工作的人员中,该比例提高了4.1%。

2004 年 10 月

女性在受聘人员总数中的比例 ( 百分比 )

平均净报酬(以兹罗提计)

百分比

女性

男性

医师

56.4

3 093.63

3 640.86

85.0

护士和助产士

98.7

1 660.45

1 829.79

90.7

教育专家

76.3

2 621.69

3 345.11

78.4

经济与管理领域专家

65.6

3 245.16

4 028.81

80.5

中层职员

90.5

2 377.38

2 590.12

91.8

金融与统计人员

88.8

2 166.22

2 446.70

88.5

家庭人员

93.0

1 209.75

1 265.39

95.6

915.为消除歧视而采取的措施请参见对第6条问题3和第7条问题2(c)的答复。

916.同等地位男性和女性的账单信息包括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报告附件中。

8.法律禁止性侵犯

917.2003年11月14日《劳动法修正案》引入的《劳动法》第183a条对禁止性侵犯做出了规定。根据其中的定义,性别歧视包括所有目的或结果对员工的尊严构成侵犯或使员工受到羞辱的不被接纳的两性行为或与员工性别有关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包括身体、口头或非口头元素(性侵犯)。性侵犯是性别歧视的表现形式。

918.其他信息请参见对第6条问题3的答复。

9.男性和女性采用相同的退休年龄

919.社会保险体系具有共性,包括所有职业活跃人口的群体。社会保险体系规定除了津贴领取权方面的两个例外不存在其他性别差异。这两个例外包括生育津贴体系(因为明显存在生物学差异)和退休体系。女性一般的退休年龄为60岁,男性为65岁。此外,还有一项条款允许工作经历较长且达30年的女性在55岁退休。该条款将继续有效直至2007年12月31日。

920.2004年4月20日《职工养老基金法案》规定了男性和女性有权领取职工养老金计划(PPE)内收集资金的同一年龄。

921.职工养老金计划是另一个存储未来养老金的方法(养老金体系第三支柱的一个要素)。职工养老金计划是雇主为他们工作的员工建立的。职工养老金计划开支是按雇主养老金运作协议和法案中规定的基准,从职工养老金计划内积累的资金中提供的额外退休金。在投资基金购回成员账户中积累的参与部分后以现金支付。特别在以下情形可以支付:

(a)成员达到60岁时应他们的请求支付;

(b)成员达到70岁(无成员请求即可支付);

(c)当成员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时应他们的请求支付。

922.女性退休年龄比男性低的现象源于传统。在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计划中,政府已经几次建议男性和女性采用相同的退休年龄。然而,在所有情况下各计划均未通过社会检验。例如,2004年4月9日,政府向众议院提交了一份《社会保险基金提供的养老金和伤残救济金法》修正案,其中计划使女性和男性逐渐采用相同的退休年龄。2004年8月11日,政府向众议院提交了自己的修正案,并收回建议。这是对雇主组织、工会、非政府机构和科学研究所的否定观点做出的回应。

923.在1999年引入的养老金体系中,养老金的金额依赖于由交纳金累积并储存在受保人个人账户中的资本数量。资本的数量特别依赖于交纳金支付期的长短。退休越早,个人账户中存入的资本越少,相应的领取的养老金也越少。(通过劳工与社会政策部、社会保险机构并和大众媒体合作)开展了信息宣传活动以介绍较早或较晚退休的不同结果,提高人们特别是女性对上述关系的认识,因为女性历来比男性更早地结束职业行为。

10.调整最低工资,使其与生活费用相适应

924.劳动与社会研究所的研究表明,2003年由一名员工组成的家庭维持生活的最低水平为789兹罗提,四人家庭维持生活的最低水平为每人580兹罗提。2004年,一名员工的家庭维持生活的最低水平保持在819.50兹罗提,而四人家庭维持生活的最低水平为每人604.20兹罗提。

925.2003年最低贫困生存线如下:一人家庭每人为335兹罗提,四人家庭每人309兹罗提。2004年一人家庭每人为371.20兹罗提,四人家庭每人302.10兹罗提。

926.2003年的总最低工资为800兹罗提,净最低工资(减去了社会保险交纳金和个人所得税)为590兹罗提。2004年总最低工资为824兹罗提,净最低工资为602.70兹罗提。

927.最低工资的确定机制,包括调整最低工资以满足生活开支的情况请参见对第7条问题2的答复。

11.在更加令人满意的范围内加大努力确保职业健康安全法律得到尊重

928. 过去的十年里工作事故的数量极大减少。在工作发生的严重事故中受伤的人数、由于此类事故而死亡的人数系统地减少了。

929.波兰工作事故的相关数据无法与欧盟其他成员国相比较,原因是对此类事故采用了不同的分类原则。只可能在死亡事故的频率比方面做出对比。波兰计算的死亡事故频率比,每1 000名工作者(1999年为0.045,2000年为0.052,2001年为0.050,2002年为0.049,2003年和2004年为0.050,2005年为0.044)与其他国家的比率,例如法国(2000年每1 000名被保险者为0.044)或奥地利(2001年每 1 000名被保险者为0.045)相当,但低于西班牙(2003年每1 000名被保险者的比率为0.055)和意大利(2000年每1000名被保险者为0.070)。

930.波兰的死亡事故频率比与新加入欧盟的国家接近:在捷克(2002年每1 000名劳动者为0.046),斯洛伐克(2003年每1 000名劳动者为0.047),匈牙利(2003年每1 000名劳动者为0.034),但该比率高于立陶宛(2003年每1 000名劳动者为0.110),爱沙尼亚(2003年每1 000名劳动者为0.052)和斯洛文尼亚(2003年每1 000名劳动者为0.051)。

931.2004年1月1日,根据2001年8月24日《犯罪案情诉讼法修正案》,PIP监督员做出的罚款提高到了1 000兹罗提。这将迫使雇主遵守劳动法律包括职业安全法规和原则的条款。

932.众议院目前正在进行的工作是制定新的《PIP法案》。在该法案中,对未能遵守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的行为做出的制裁将得到加强。

933.亦请参见对第7条问题3的答复。

12.依照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与2001年对第87(148)号《关于集会权和对组织会议权提供保护的公约》的评论,对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做出修改,取消对公务员加入工会和罢工权的限制。

934.部长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未批准2003年制定的对1998年12月8日《行政事务法案》进行修订的法案草案,其中包括废止第69条第4款(禁止政府官员在工会任职)的规定。2004年,一个工作小组宣告成立,负责制定新的行政事务法案。该计划未纳入部长委员会2005年的工作计划中。2006年制定的对《行政事务法案》进行修订的法案草案规定废除对政府官员在工会任职禁止的规定。按照部长委员会的决定,对该修正草案不再予以考虑。

935.2006年8月24日《行政事务法案》废除了1998年12月18日《行政事务法案》。新的《行政事务法案》(第49条,第6款)规定禁止公务员担任工会职务。

936.在分析新的法律现状后,将开展工作将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立场、宪法和国际法法案下工会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可容许的限制纳入考虑范围。

13.通过法律管理农业部门中的童工——确保儿童的健康保护权和受教育权

937.《波兰共和国宪法》第65条第3款禁止终身雇用16岁以下的儿童。《劳动法》中明确了可允许的雇用形式和性质。

938.该法典第190条禁止雇用不足16岁的人员,但可按照该法典规定的原则聘用青少年,即已经达到16岁的人员但是未满18岁者。

939.儿童在家庭/农场中工作遇到的问题涉及儿童和父母之间的关系。根据《家庭法法》第96条规定,父母根据父母权抚养和教导儿童。父母必须照顾好儿童的身体和精神成长,并为了社会的利益使儿童按照自己的能力为工作做好准备。同时,根据该法典第91条第2款规定,依赖其父母并和父母一起生活的儿童必须在家庭中协助父母。

940.经营农场的特点包括将家庭住所和农业生产的地点放在一起。基于这个事实,儿童最初观察成年人从事农业劳动,随着时间推移,他们中一些人开始帮助父母并最终承担某些责任。使儿童在务农家庭中参与农业劳动还符合教育学的宗旨。然而,使儿童从事不适合的工作,即务农的父母委托儿童完成与其能力不相称的工作或在危险或有害的环境中工作会对儿童的健康和成长带来负面影响。父母的这些行为违反了《家庭法》第95条第3款规定,即父母行使权利应符合儿童的幸福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农民要知道他们不应使自己的子女从事对儿童构成过重负担或威胁到其成长、健康和生命的劳动,这一点极其重要。

941.父母不能故意使儿童面临危险。病态的家庭生活、严峻的家庭经济条件、父母的年龄或疾病或者父母缺乏知识或想象力是使儿童从事无法胜任的工作,甚至虐待儿童情况中最通常的原因。

942.社会援助负责帮助经济状况严峻的父母,而在病态情况下,当儿童的幸福受到威胁时监护法庭会做出适当的决定。只有监护法庭可以责成父母和未成年人采取具体行为或指明如何控制行为与发布的命令相符或将父母权利处于法庭监护人的固定监督之下。

943.由于儿童在农场参加劳动的范围和程度由父母决定,因此父母必须了解在农业劳动环境中存在的对儿童的健康和生命的潜在威胁以及与所从事劳动有关的各类生理和心理负担。因此,改善该状况的一个最重要的办法是对父母和儿童开展相关威胁方面的教育。

944.农业生产的收益率低和农场状况较差极大地影响到农场中的安全和健康状况,此外对农场技术设备进行改善的可能性有限。儿童在农场中劳动存在负面影响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儿童和父母对于从事农业劳动的安全方式方面的知识欠缺。许多农场所有人专业文化水平低,很大范围内,期望农业设备发挥比其人类工程学价值或安全价值更高的可用价值。事故多发的原因还包括往往由于教育水平低而忽视威胁和危险预防措施。

945.农业社会保险基金的统计表明每年报告的事故中大约1 500起涉及15岁以下在农场中帮助父母劳动的儿童。从2004年5月起,农业社会保险基金未保留有关农民的未成年子女发生事故的统计数据(遵照2004年《农民社会保险法修正案》)。法律对由于农业劳动事故而有权获得一次性补偿的人群做出了限制,即只向被保险人支付补偿,只包括直接或间接开展的农业生产有关的事故。农民最高15岁的子女无权获得一次性补偿,因此不向农业社会保险基金报告。

946.1998年,出于对农业环境中儿童幸福的考虑,农业与食品经济部长、总劳动监督员和农业社会保险基金的主席规定了一系列不应让15岁以下儿童从事的劳动。该列表已公布并发放到所有农民手中,已经作为农场中危险工作和危险活动的一个参考。

947.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长、总劳动监督员和农业社会保险基金主席的发起下,2001年更新了合作改善农业安全与健康状况的公约。也有新的合作伙伴加入该公约,其中包括: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长、总劳动监督员、农业社会保险基金主席、国家农业协会与组织联合会主席、农业产权局局长、波兰共和国农业劳动者工会委员会主席、雇主-承租人和农业产权所有人协会委员会主席、国家农业商会委员会主席、波兰共和国自愿消防队协会委员会主席和全国区长协会主席。

948.该公约的目的是各方合作:

(a)减少导致劳动事故和职业疾病的农业职业威胁;

(b)消除雇用儿童从事危险工作和对身体有害的工作,预防农场中涉及儿童的事故;

(c)改善农业中的预防性卫生保健;

(d)向农民和农业雇主们提供对人员和环境均安全的农业生产方式。

949.上述目标通过以下措施实现:

(a)面向个体农户、农业员工、雇主以及职业学校学生开展职业安全和健康教育;

(b)通过农业刊物和报刊、中央和地方大众媒体、在展览、商品交易会及其他农业大事中提出农业劳动安全问题以宣传农业劳动保护;

(c)在农场职业安全与健康竞赛和比赛中向农民、儿童和农村地区的青年人宣传农业劳动保护知识;

(d)在农场中提倡儿童安全为本的态度和行为,向为农村和农业学校的儿童和青年人的教师、小型讲座和谈话活动提供援助;

(e)提倡制造安全的农业机械、工具和设备的思想、个人防护手段,提倡使用对人员和环境安全的植物保护制剂;

(f)在预防性卫生保健方面开展活动并使农民参与其中;

(g)支持农民和农业雇主及其组织发起的倡议以提高安全和健康状况并向农民提供援助以改善他们在农场中的安全状况。

950.省级农业安全与健康委员会按照该公约开展工作,确定了机构、农业组织和协会为减少事故发生和对健康的威胁而开展的活动。

951.由于合作伙伴数量增加,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得到了拓展,2001-2004年面向农民及其家庭的教育与宣传方面联合行动的数量显著增加。其中值得特别关注的是,面向初级农业学校学生的演讲、竞赛和比赛的数量有所增加。

952.按照1990年12月20日《农民社会保险法》第63条,农业社会保险基金必须特别通过为农民免费举办自愿培训课程和教育,适当生产和发放农业中使用的安全生产资料、防护设备和农民服装来宣传事故威胁和农业职业疾病以及宣传农场生活和健康保护原则知识。农业社会保险基金的活动不仅面向农民而且直接面向农村地区的儿童和青年人。

953.农业社会保险基金机构内各部门以地区性防止农业劳动事故计划为基础采取了预防性行动。按照对事故状况和原因的分析以及对农业劳动事故防止方面的经验,农业社会保险基金确定了预防性行动的主要方向,包括:

(a)在儿童、青年人及其父母中宣传一系列15岁以下儿童不应从事的特别危险的工作以及在农村环境中有威胁迹象的工作;

(b)对农民及其儿童开展“治疗前急救”的有关实践教育。

954.农业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预防性行动的基本形式是组织农场健康与安全方面的培训和教育。该基金展示了机器设备的实际运转,这是更有效的预防活动之一。最经常组织的展示活动包括:更换连结套管和伸缩套管、使用锯床等(特别是链条锯床)安全地获得家用木材、个人防护器材和工作服,演示“治疗前急救”。竞赛、比赛和小测验是补充安全和健康知识的另一种尝试和试验。

955.在出版物、广播和电视节目以及在因特网上宣传生命保护和健康保护的原则并介绍农场中存在的威胁。负责发放手册、传单、海报的农业社会保险基金的信息亭和信息站以及在收获节日中播放的影片、商品交易会、展览、fêtes和野餐都发挥了作用。

956.农业社会保险基金参与了农村地区“治疗前救助”体系的开发工作,为自愿消防队配备了治疗前急救包设备。到2006年为止,共发放4 530件急救包设备。

957.从1995年起,农业社会保险基金主席开始在安全产品(安全级别超出标准或改善农业劳动安全的其他产品)上标明“Znak Bezpieczeństwa KRUS”[农业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标志]以便支持生产和发放在农业中使用的安全制剂、防护设备和农民服装。在最近的120年里已有多达14 966种产品打上此类标记。另一种支持形式是基金主席为提高农场工作安全状况的产品颁发的“DOBROSŁAW”区分级别。主席到现在为止已经向77类产品的420个卖主(制造厂和进口商)规定了51个区分级别。在2006年之前,有122种产品标有农业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标志,75类产品的42个卖主达到了基本区分级别。直到2006年底,共颁发了46项证书允许19家制造厂在129种产品上做出标记。

958.根据《农民社会保险法》第56条,农业社会保险基金主席要求在产品损坏是导致农业劳动事故的唯一或主要原因情况下,产品卖主和农业部门向在工作事故中受伤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支付补偿性津贴并对这些产品的质量提出质疑。1993-2006年,该基金对470多类机器设备及其他产品的质量提出质疑。

959.2006年,普通和自愿式职业安全与健康培训在其他形式的预防性行动中占主导地位。我们向118 225名农民、区长、中等农业学校的学生、农村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的学生组织多达3 559次培训和微型演讲。为开办培训课程及其他活动还编写了用于本国儿童劳动安全工作的教育和信息资料。

960.该基金与在那些将“儿童参与家庭农业劳动的原则”教育计划纳入课程学校的校长和教师开展了紧密的合作。

农业社会保险基金活动类型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面向农民的培训课程数量

参加人数

2 267

56 880

2 168

49 046

2 190

50 243

2 015

45 600

1 937

41 836

2 212

55 573

2 015

46 290

2 199

51 310

面向农业学校学生的培训课程数量

参加人数

无数据

215

9 361

247

9 347

244

8 906

227

8 338

228

9 159

215

8 458

236

8 955

面向初中和小学学生的培训课程数量

参加人数

416

23 850

506

27 850

614

34 550

824

45 050

929

49 450

1 165

63 660

1 124

57 960

面向农民的竞赛数量

192

304

365

391

376

387

451

489

面向农村地区儿童和青年人的竞赛数量

137

318

475

532

650

673

760

726

农业大事中的信息站数量

130

191

217

267

288

280

279

316

演示数量

无数据

70

142

154

157

144

327

509

961.农业社会保险基金下属的预防与康复基金向预防活动拨款:

年份

金额(以千兹罗提计)

1999 年

652

2000 年

453

2001 年

758

2002 年

709

2003 年

842

2004 年

934

2005 年

1 443

2006 年

1 416

962.过去的四年里,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与农业社会保险基金、农业产权局以及PIP合作举办了国家“安全农场”竞赛,共有1 500个私人农场参与。该竞赛的目的是宣传农场中生活和健康保护以及改进安全和健康的原则。其作用包括消除农场中对竞赛参加者和其他农民的事故威胁、模仿好的做法、在农场应用安全工作原则并运用现代生产技术。

963.PIP的监督员为在农民中间宣传职业安全对自身和家人生命以及农场前景的影响开展了广泛的活动。这些活动主要包括:

(a)宣传农业劳动中存在的威胁和防止这些威胁的方法,特别是通过演示农业和农场劳动中适当行为的实例进行宣传;

(b)开展对农业安全问题相关权利的普通教育;

(c)在年轻一代人中建立自身安全以及家人安全方面正确的习惯和行为。

964.PIP通过组织演示拖拉机和综合机械、锯床及其他设备的安全操作鼓励农民改善农业设备的技术条件,补偿购买新的拖拉机发动轴套管和其他机器的保护罩的一部分费用。由于劳动监督员走访,许多农民改进了劳动条件和农家庭院的环境。高度机械化农场的数量正在增加,农业设备的技术条件正在改善,个人防护措施得到了应用(特别是使用化学制品的工作),存货建筑的整体清洁条件和卫生得到改善。

965.监督员的检查结果显示农场安全水平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一些较为富裕的农场拥有新的安全机器和设备,越来越多的农民受到了正确的教育,并和咨询中心保持联系,从而十分重视农场的安全标准。同时,也发现了无人注意的农场,在这些农场,职业安全工作遇到严重的障碍。这些农场里使用的农业机械陈旧并且存在缺陷。此外,无保护部件的自制设备也在使用。在使用植物保护药剂的工作中也未采用个人防护措施。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共计

走访总次数

9 150

9 462

9 155

9 554

37 321

在农民进行收割时走访的次数

6 500

6 522

6 026

5 640

24 688

在农民进行其他田间劳动时走访的次数

750

1 390

640

429

3 209

到农场走访的总次数

1 900

1 550

3 129

3 485

10 064

事故发生后走访的次数

90

238

156

118

602

参观学生实践课程的次数

65

239

147

141

462

走访全国“安全农场”

250

1 070

1 840

1 372

4 532

走访的人数

12 500

14 400

13 200

14 900

55 000

966.2001-2003年,在调查中,对28 100台拖拉机、25 000台拖车、14 300台联合收割机和15 300台在农场中使用的其他机器进行了检查。2004年,对8 800台拖拉机、7 400台拖车、3 700台联合收割机以及3 400台在农场中使用的其他机器(秸秆压榨机、收割机、捆束机、脱粒机、其他机器)进行了检查。由于许多事故通常是使用自制的技术上不健全的机器和无套管的部件造成的,因此开展了技术审查。

967.在对农场开展调查期间,特别关注儿童的安全情况。他们中很多人虽然不需劳动,但是与父母一起呆在田间,往往处于直接危险的区域——接近运转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甚至呆在这些设备上。不过已有越来越多的农民意识到了这种危险,因此由至少一名成年人负责照顾儿童。这样的活动越来越普遍,特别显示出在紧张的田间劳动中对儿童的关心。

968.与上个年度情况类似,2005年劳动监督员开展了旨在减少农业劳动事故数量和农民职业疾病的预防性活动。该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在农民及其家人中宣传职业威胁方面的知识并鼓励他们坚持每天遵守农场劳动的安全原则。监督员在宣传和咨询活动中,对10 258个务农点进行了调查,包括在收割和脱粒工作中开展的 6 094次调查,对360个从事其他田间工作的地点开展的调查,以及在农场内进行的3 804次调查。在调查中,监督员对6 300台拖拉机、5 900台拖车、3 500台联合收割机和4 900台农场中使用的其他机器(秸秆压榨机、收割机、捆束机、脱粒机,其他机器)进行了检查。与2004年相比,技术状况较差的机器及其部件占总数的百分比有所增加,这令人担忧。监督员注意到一个积极的现象,这就是农民不再使用捆束机和收割机进行多阶段收割而改用联合收获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减少人工劳动量,从事降低发生事故的危险。

969.在调查中,劳动监督员还注意到有1 864名儿童帮助父母从事田间和农场劳动。可以说这一数字比2004年少了约300人,但是,儿童继续从事禁止青少年从事的劳动(主要是驾驶农业机械、操作固定机械和手动搬运劳动,包括装卸沉重的成捆秸秆)仍然是一个令人担忧的现象。

970.不从事任何劳动但在工作场所陪伴父母的儿童的比例依然很高(在928处发现了这种情况)。在劳动监督员调查农业劳动地点的过程中,大约50%的儿童仍然处于直接危险区域内(接近工作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甚至呆在机器上)。

971.2005年,PIP监督员检查了3 804个私人农场,比上一年度多出10%。这一形式的活动对于消除(减少)具体事故或与疾病相关的威胁特别有效。同时、这也是一项很难以完成的工作,因为它会妨碍在私营农场从事农业劳动的个人,因而需要有高度的职业技能和负责的心理学研究法。劳动监督员认为受检农场的状况变化极大。除了发现那些生活和健康受到各种威胁的农场外,监督员还注意到了那些配备安全机器和农业设备的农场,这些农场的所有人乐于利用这方面的优惠信贷并与农业咨询中心保持联系。许多农民在劳动监督员调查后改善了工作条件和农家庭院的环境。

972.在农村宣传安全工作原则的刊物发行数量与2004年相比增加了大约两倍(90 000本)。出版的宣传刊物有图解指南“安全地工作”、青年人指南“农村安全行为守则”、新版本的传单和海报“15岁以下儿童不准从事的工作”。由于上述问题十分重要,再次发行了宣传刊物“警惕石棉”。该刊物在劳动监督员对农场调查期间,以及在培训课程和竞赛中,由地区区长、自治市部门、农村文化中心、卫生保健中心、邮局、教区教堂、学校协助发放。该刊物还在开展农业工作的机构,例如农业咨询中心、地区和行业新闻界发放。通过发行刊物和举办专题展览,使读者对农业的情况有了深入的了解。开展的一些重大活动包括:fêtes、门户开放日、农业设备展示和操作展览。在报告所涉期间共开展了332次这类活动,其中PIP宣传和咨询站发挥了作用。

973.教育活动中开办了479次农业与畜牧业安全与卫生培训班。培训中涉及的题目主要包括操作农业机械和设备、使用植物保护制剂和进行运输时对各种危险的预防,以及在农场帮助父母和在田间劳动现场的儿童的安全问题。

974.在学校教师的帮助下,中小学为超过45 000名学生组织了谈话和微型演讲活动(比2004年增加13%),这期间就农场的基本安全原则以及对儿童有危险的工作进行了讨论。职业安全和健康竞赛与比赛以及相关的艺术竞赛吸引了多达 44 000名来自农村地区的儿童和青年人(比2004增加了6%)。在那些活动中,劳动监督员向儿童展示了在农场劳动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以及防止其影响的方式。为这些地区参加与波兰侦察协会合作开展的“固定的夏季行动”中夏季游戏团和夏令营活动的约5 000名儿童(比2004年增加约30%)组织了农村地区安全问题的微型演讲和谈话活动。在行动中,监督员应邀与农村地区的儿童和青年人会面,参加fêtes、晚间游戏或篝火晚会,参与组织促进农场安全的主题性田间比赛和知识竞赛。

975.覆盖农民人群的一个有效方法是在各种农业活动(商品交易会、机械展示、展览、开放日)中举办的展览和咨询,在这些活动中至关重要的是斯帕瓦的总统收割节或“POLAGRA”国际农业商品交易会。

976.与媒体(地区广播和电视台、报纸和杂志)开展合作对于提高农业中预防活动的功效发挥了极大作用。2005年,多达225种出版物涉及个体耕种过程中的职业安全和健康,188个广播和70个电视节目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讨论。

977.监督员在调查、培训和会面期间以及在自治市部门和教区教堂中散发的PIP出版的手册中也宣传了安全思想。区视察团与广播电台、报纸、地区和民族电视台等地区性媒体开展了紧密的合作。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面向农民的安全与健康培训

参加培训人数

460

15 500

594

19 600

486

14 400

486

13 000

684

16 600

534

16 000

449

13 800

对提供实际职业培训的农场进行培训

无数据

无数据

无数据

868

486

43

404

30

318

在农业学校举行的讲座

参加讲座的人数

356

13 800

297

11 200

309

10 000

346

10 700

337

12 600

240

9 200

290

9 400

为小学和初中儿童举行的卫星演讲

学生 / 听众

503

16 900

514

15 600

700

23 100

657

22 500

829

33 700

1030

40 700

988

45 300

面向农民的安全与健康竞赛

70

51

73

85

117

118

118

为农村地区儿童和青年人举行的安全与健康竞赛与比赛

122

171

141

155

217

205

214

为农村地区儿童举行的艺术竞赛

参加人数

无数据

无数据

无数据

85

13 000

127

14 600

154

21 800

138

20 400

在群众性农业活动中建立的宣传和咨询站数目

83

80

126

171

219

224

332

978.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发起了与波兰电视台农业电视台的合作,以推出宣传农业安全工作方法的节目。

979.还组织了人类工程学、职业安全与健康国际研究班。这些研究班的题目涉及与农业劳动有关的生理和心理负担、农业职业疾病以及对人体有伤害的化学制剂(植物保护制剂、矿物肥料、石油产品等等)。

14.打击贩卖妇女的措施

980.2003年9月26日,波兰批准了《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2001年11月12日,波兰批准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981.根据《刑法典》第253条规定,贩卖人口,即使经过本人许可也属于犯罪行为,应处以刑期不少于三年的监禁。《刑法典》对包含所谓的剥削卖淫的行为,包括以在国外充当妓女为目的而组织贩卖人口进行了分类(《刑法典》第204条第4款,处以刑期不少于一年不超过十年的监禁)。

982.有关贩卖人口案件的诉讼结果:

终结的诉讼数量

以迫使对方接受指控而终结的诉讼数量

驳回的诉讼数量

被告人数

受伤人数

由于未能查明犯罪者

由于不存在犯罪行为

1999 年

17

14

-

3

24

109

2000 年

43

38

1

4

119

172

2001 年

49

35

6

8

71

93

2002 年

19

11

4

4

40

167

2003 年

45

30

4

11

134

261

2004 年

25

18

2

5

39

98

2005 年

31

19

2

10

42

99

2006 年

26

17

-

9

36

126

法律分类

提起的诉讼

终结的诉讼

发现存在犯罪行为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刑法典》第 204 条

5

3

10

5

8

123

128

12

7

6

9

4

176

220

3

6

10

2

3

428

484

《刑法典》第 253 条第 1 款

8

12

7

7

7

5

6

4

13

13

8

10

5

14

5

19

24

8

21

44

19

《刑法典》第 253 条第 2 款

-

-

-

-

1

-

-

-

-

-

-

-

-

-

3

-

1

-

-

-

1

–《刑法典》第204条——以送到国外卖淫为目的实施绑架;

–《刑法典》第253条第1款——贩卖人口;

–《刑法典》第253条第2款——为非法获利而违法采用。

983.如果妇女遭到贩卖,则受害人在调查阶段完成作证后通常返回原籍国,并不能保证他们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因此,《刑事诉讼法》(第316条第3款)规定法院在准备诉讼阶段听取证词。该法还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可以借助技术设备听取处于偏僻地区证人的证词。《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目击证人的保护办法——受害人可以在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在法庭上作证,可以化名进行作证。

984.2005年10月1日,按照《外国人法》(第33条,第3款),引入所谓的“反映期间”这一法律制度,以帮助外国人与负责人口贩卖刑事诉讼的机构进行合作。这是防止此类犯罪的一个重要方法,因为被害者可以利用不超过两个月的反映期间决定是否对贩卖人口案件提供证词,如果这样做可以使证人免于立即引渡。在这期间“La Strada”基金负责向被害者提供安全的住宿、解决社会和法律帮助问题。这类帮助源于内务部长和该基金签订的一项协议。对于收集有组织犯罪团伙拐卖人口特别是拐卖女性犯罪行为的证据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外国人,还可以颁发签证。

985.2003年9月16日部长委员会通过了《打击和禁止贩卖人口国家计划》。目前正在制定2007-2008年计划的延续部分。

986.包括贩卖妇女在内的贩卖人口问题是警察总局下辖的打击贩卖人口中央小组的一项工作。省级警察总部和省会城市总部设立了适当的小组/联络人以便加强和协调波兰和国外打击人口贩卖的工作。

987.打击贩卖人口中央小组的工作包括:

(a)协调省级警察总部和省会城市警察总部任命的打击贩卖人口小组和联络人在处理贩卖人口、人类器官、恋童和儿童色情制品方面的工作;

(b)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人口和人类器官、恋童和儿童色情制品的贩卖;

(c)协调并启动打击犯罪方面的职业培训和警官培养工作;

(d)参加打击贩卖人口和人类器官、恋童和儿童色情制品相关犯罪的国际行动;

(e)与警方以外的机构开展合作;

(f)与华沙大学社会预防与康复研究所合作,对贩卖人口和人类器官、恋童和儿童色情制品相关法律的功能、连贯性和明确性进行分析。

988.打击贩卖人口省级小组的工作包括:

(a)执行《在揭发贩卖人口犯罪过程中执法人员的行为守则》规定的工作;

(b)对贩卖人口和人类器官、恋童和儿童色情制品的现象和事件进行调查;

(c)利用现有业务基金对上述犯罪行为进行诉讼准备和案件调查;

(d)在因特网环境——传播者、聊天、专题讨论和讨论列表中进行调查;

(e)系统地检查陪同机构、按摩中心和路边卖淫场所;

(f)与犯罪情报部门(在侦察报告体系)合作维护贩卖人口和人类器官、恋童和儿童色情制品方面的中央数据库;

(g)参与打击贩卖人口和人类器官、恋童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国际行动;

(h)在预防上述犯罪方面与非警方单位和地方自治政府保持联系(校园演讲);

(i)为省级总部的其他部门以及所属单位的官员组织培训课程。

989.包括警察在内的执法机构与“La Strada”基金、“无人领养儿童”、“Itaka”基金以及“Caritas”等非政府机构开展了紧密合作。

990.同和警方和广义的执法系统联系紧密的国际机构(国际刑警组织、欧洲刑警组织、欧洲司法协会、BALTCOM)以及国际徙民组织(移民组织)、FRONTEX等组织开展了紧密合作。由于开展了这些合作,打击贩卖人口的工作,特别是帮助犯罪受害者以及协助他们与执法机构合作的工作可以更加充分而有效地进行。

991.将专门负责打击贩卖人口的警察组织分离出来有助于减少犯罪行为。与意大利合作开展的“Terra Promesa”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该行动涉及拐卖引诱至意大利的波兰公民并用作奴役性劳动力。目前,打击贩卖人口的省级组织与几个欧洲国家开展了国际行动。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涉及《巴勒莫议定书》中所述的人口贩卖最常出现的形式,这些形式包括贩卖妇女强迫她们进行卖淫和贩卖人口并进行非法剥削。

992.警方尚未建立单独的机构专门负责处理贩卖妇女案件。根据采纳的概念和波兰的国际责任(特别是《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对其起到补充作用的《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巴勒莫议定书》规定的责任),该现象正在以综合方式加以解决:只有这种方式可以揭示此类现象的实际规模,从而进行有效打击。

993.有关该问题的详细资料载在2006年提交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报告附件中。

15.加强打击家庭暴力的计划

994.见对第10条问题4(b)和问题6(d)的答复。

16.可允许强制驱逐的条件,解决被驱逐人员住房需要的条款

995.见对第11条问题3(a)和(d)的答复。

17.对贫困水平和国家减少贫困战略进行监测

996.另见对第11条问题1的答复。

18.在公众卫生保健系统中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性教育和生殖健康教育的学校课程

997.2004年开展了名为“波兰人口健康状况”的研究,其结果表明,声称自己性生活积极的15-49岁的女性中有65%以上采用避孕措施。从8年前开始观察起,避孕方法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1996年的数据表明最受欢迎的避孕方法是安全期避孕法和性交中断法。在避孕方法的选择方面女性年龄起到了很大作用。年轻女性更经常倾向于使用避孕套和口服避孕药,而40岁以上年长些的女性则选择安全期避孕法和性交中断法。

998.避孕方法——以采取避孕的女性的百分比表示:

1996 年

2004 年

监测体温和子宫颈粘液观察法

9.7%

4.7%

节奏法

42.5%

21.2%

性交中断法

35.1%

19.5%

使用避孕套法

22.0%

36.9%

口服避孕药或其他荷尔蒙避孕药法

7.9%

26.9%

宫内节育器

6.9%

5.6%

化学和其他机械避孕用具

3.8%

1.8%

其他方法

5.0%

4.5%

999.2006年,被用作避孕药的38种医学产品(孕酮、雌性激素,包括两种黄体内泌素类)获得了销售许可。报销的药物列表仍然包含三种医学产品——Microgynon 21、Rigevidon和Stediril 30。

1000.用公共基金报销的各种药物数量: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 一至三季度 )

Microgynon 21

1 099 195

1 053 733

270 913

Rigevidon

642 565

746 896

239 103

Stediril 30

726 154

853 954

107 735

1001.波兰所有女性均享受产前护理服务。母亲和儿童研究所的研究表明仅有1%的女性未能在怀孕期间就医。

1002.自然流产的数量几年内均保持稳定:2005年在公共卫生保健机构中登记了 40 754例此类流产,而2002年登记数量为41 707例。过去几年里登记的自发流产数量比1990年代略低(1996年为45 054例)。2002年,开展了3 800例有创性产前测试,2003年为3 228例,2004年为3 420例,其中诊断了242例胎儿病状,此外还进行了18 163次遗传咨询。2004年,公共遗传中心有16家。

1003.学校尊重《宪法》赋予父母的按照自己的观点抚养儿童的权利。在每个学年开始上课前,班级教师与学生父母或成人学生举行至少一次信息交流会。当事人在决定加入课程前可以收到课程表、教科书和教学用具和教学方法方面的信息。教师必须教授各种避孕方法的知识,必须根据学生的年龄、社会和心理状况和情绪发展情况修改教学的内容和方法。他们还有权选择课程表和教科书并在教学过程中使用各种教学用具(箔纸、显示板、黑板、电视片、幻灯片)。学校必须按照科学知识提供完整可靠的信息,摒弃偏见和成见。

1004.1993年1月7日《计划生育、胎儿保护和批准流产条件法》规定了负责计划生育、胎儿保护教育、养育的部长的工作以及批准流产的条件。

1005.国家教育和运动部长确保在学校落实人类性生活、自觉且可靠的父母的原则、家庭价值观、产前生活以及自觉生产的方法和手段方面的教育课程:普通教育的课程基准规定了学校在“家庭生活教育”课程中提供的教育内容(2002年2月26日国家教育和运动部长《关于各类学校幼儿教育和普通教育课程基准的条例》)。这些课程中包括在类似家庭抚育背景下开展性教育和生殖健康问题教育。2002年7月19日国家教育和运动部长在该条例中规定了对人类性生活、自觉和负责的家长原则、家庭价值观、产前生活和自觉生产的方法和手段开展学校教育的方式和知识范围。

1006.在小学五年级和六年级、初级中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中教授“家庭生活教育”教育课程,包括基础职业学校、普通教育中等学校、专业中等学校、技术学校。在课程中开展性教育的目的是使青年人理解成长过程中所出现的生理和心理变化,接受这些变化并以积极的态度处理性问题。

1007.学校开展的性教育:

(a) 支持家庭发挥抚育儿童的作用;

(b)采取有利于家庭、有利于健康、有利于社会的态度,特别是在性行为方面;

(c)鼓励对性问题采取积极的态度;

(d)鼓励性心理成熟;

(e)为将来婚姻和担任父母角色做好准备;

(f)使学生知道家庭在人类生活中的角色和重要性。

1008.在学校开展家庭生活教育:

(a)帮助学生理解人类性欲问题并建立适当的同龄关系;

(b)通过同龄人、青少年出版物和媒体的宣传使学生正确对待性别成见和对人类性欲问题的神秘感;

(c)鼓励对他人采取积极的态度,包括未成年人,提倡宽容和开放;

(d)发展对生活质量具有很大影响的各种心理和社会技能(交流技能、表达情感和情绪、做出决定并为决定承担责任、移情、应对压力和失败、过分自信)。

1009.对课程教授的方式进行教育督导和监督。2004-2005学年96%的学校开设了家庭生活教育课程。

1010.教师在高等教育学校研读本科和研究生课程期间要为教授家庭生活教育课程做好准备。为教师教授家庭学课程开设的家庭学硕士生课程由以下大学提供:奥波莱大学、华沙红衣主教大学和卢布林天主教大学。以下大学还专门开设家庭生活教育研究生课程:热舒夫大学、哥斯克大学、桑多梅日Studium Generale Sandomiriense大学、Akademia Świętokrzyska大学、波兹南的南密茨凯维奇大学、华沙的Cardinal Wyszyński 大学、卡托维兹体育学院、拉多姆里理工大学、瓦尔米亚马祖尔大学、沃维奇马佐维亚人文教育高等学校、波美拉尼亚教育大学、华沙家庭大学联盟、普沃茨克Paweł Włodkowic大学学院、克拉科夫师范大学、莱格尼察 Witelon 应用科学大学、奥波莱大学、弗罗茨瓦夫梵蒂冈管辖的神学院和克拉科夫梵蒂冈管辖的神学院。

1011.此外,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和基础职业学校的教师可以在资格课程中获得教授家庭生活课程所需的技能。这些课程符合国家教育和运动部长在2003年4月23日《关于师范院校的建立、改革、整顿、组织与运作方式,包括教学方法研究顾问应从事的活动和工作以及委托教师配合教学方法研究顾问工作的条件和方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原则。资格课程可以由师范院校和教师进修机构组织和举办(但须经教育管理机构同意)。

1012.性教育也在2005年11月由教育和科学部与国家艾滋病防治中心合作组织的名为“家庭生活教育——在学校开展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的全国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学校主管、学校监督员和教学方法研究顾问均出席了会议。

1013.在学生怀孕的情况下在保护人类胎儿方面,学校有义务提供教育帮助、批准当事人休假并在他们的教育中提供帮助。如果怀孕、分娩或产后期导致学生无法准时参加对其继续接受教育至关重要的考试,则学校必须在不超过六个月内为该学生选定另一个对其方便的考试日期。

1014.2005年,教育和科学部与Zielona Góra大学青少年咨询与性教育部门合作实施了一项名为“负起责任——家庭责任和合作教育”。Podlaskie、Mazowieckie和Wielkopolskie省的90所学校实施了该计划。该计划的目标是在学生中培养对自己做出的决定采取负责任的态度,介绍成年人生活面临的挑战和提早性启蒙造成的后果,并促进从广义上理解家庭合作和双亲对儿童负有的责任。该计划中对爱情、婚姻和父母等价值观进行了讨论。该计划执行前举行了教师与学生的专业培训会并与父母见面。学生可以在父母的许可下参加该计划。学生在休息日(星期六和星期日)照顾婴儿模型过程中学生父母需参与。该计划鼓励学生和父母参加那些很少在家中谈论的性问题。

19.波兰流产的有关数据以及为保护女性不受违法流产和不安全流产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1015.波兰政府认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款没有为通过一项流产实施标准奠定基础。

其他信息 :

1016.在社会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1993年1月7日《计划生育、胎儿保护和准许流产的条件法》规定了准许流产的条件。

1017.该法规定,除非法堕胎外,女性可以在产后将儿童留在医院并放弃亲权。自己不想照顾儿童、无法照顾或没能力照顾儿童的每位女性可提出由护士与收养和照顾机构合作解决这个问题。儿童可随后置于收养前病房或寄养家庭中——应急家庭和法律状况有待明确的家庭。如果儿童出生后六周后,母亲提出放弃要求,则法院可接受该要求,这意味着母亲同意自己的子女由他人收养而不必被告知收养人。为了维护儿童的利益,法院会立即确定监护人。

1018.因健康以外的原因被母亲留在医院的新生儿数量:

1993 年

252

1999 年

737

2000 年

861

2001 年

899

2002 年

1 018

2003 年

1 090

2004 年

1 012

2005 年

1 013

1019.人们对《计划生育、胎儿保护和准许流产的条件法》能否得到执行表示怀疑,鉴于此,2005年3月7日,卫生部长向各省发出了一封信,信中他要求提供妇产服务的公共卫生保健机构须无条件地执行该法条款。这封信的目的是防止女性在行使以下权利时遇到困难:

(a)在该法规定的情形内终止怀孕;

(b)如果按照单独的免费卫生保健条款女性有权享受免费卫生保健,在该法规定的情况下在公共卫生保健机构接受免费堕胎;

(c)免费获取资料和接受产前测试,特别是在胎儿有可能出现遗传或发育畸形或患有可能威胁到胎儿生命的不治之症的高危情况下;

(d)免费介绍自觉生产的方法和手段。

1020.卫生部长提醒收信的卫生保健机构领导负责彻底和适当地遵守现行法律,包括《卫生保健机构法》、《医疗职业法》以及《计划生育、胎儿保护和准许流产的条件法》。相关的责任包括为实施这些法案允许的流产创造条件,提供计划生育方面的完整资料,其中包括介绍到自觉生产的方法和手段。《计划生育法》保证孕妇免费获取资料和接受产前测试,特别是在胎儿有可能出现遗传或发育畸形或患有可能威胁到胎儿生命的不治之症的高危情况下。

1021.此外,卫生部长还提醒收信人在1996年12月5日《医疗职业法》中规定的道德条款仅指个别情况下的独立医师,不适用于按照管理部门一般声明确立的集体意识原则开展业务的卫生保健机构。援引道德条款仅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方可有效。根据法定程序,认为正当的这些事实必须在医学档案中记录。援引道德条款使医生有责任说明可以从另一个服务提供方获得服务(确定提供服务的地点和机构),这些也要在医学档案中记录。受雇或提供服务的医生若要采用道德条款,须在此之前向上级表明自己的想法。因此,道德条款不适用于免费和非正式的医疗服务。

共计

总数

符合法案规定的堕胎理由

母亲的健康和生命受到威胁

胎儿出现病理迹象

在禁止的行为之后

2002 年

159

71

82

6

2003 年

174

59

112

3

2004 年

193

62

128

3

2005 年

225

54

168

3

1022.保护病人权利的一个重要工具是对医疗职业自我管理权利和责任做出明确说明的条例。根据1989年5月17日《医生诉讼庭法》,针对医师职业责任的诉讼由地区职业责任检查官负责实施。

1023.由检查官对医师职业责任进行考察的案例:

有关案例

对孕妇的护理

产前护理

对胎儿的基因测试

堕胎

共计

拒绝提起诉讼 / 驳回诉讼 <0}

共计

拒绝提起诉讼 / 驳回诉讼 ><0}

共计

拒绝提起诉讼 / 驳回诉讼 {0> ><0}

共计

拒绝提起诉讼 / 驳回诉讼 ><0}

2002 年

41

25

84

48

3

2

3

1

2003 年

58

44

126

50

-

-

6

-

2004 年

23

1

39

7

-

-

2005 年

45

13

94

34

0

0

6

1

1024.地区医学法庭受理的诉讼:

有关案例

对孕妇的护理

产前护理

对胎儿的基因测试

堕胎

共计

受处罚的医师人数

共计

受处罚的医师人数

共计

受处罚的医师人数

共计

受处罚的医师人数

2002 年

3

3

15

9

0

0

4

4

2003 年

15

8

16

9

0

0

2

2

2004 年

16

7

16

12

0

0

0

0

2005 年

3

1

10

12

0

0

2

2

1025.2002年,卫生部设立了病人权利办公室。2005年,该办公室登记了51起怀孕、分娩和产后期照顾女性的案例。这些案例由电话和书面形式上报。其中涉及:

–新生儿死亡——11例;

–产期受伤——24例;

–对产后期病人照顾不周——4例;

–产后期死亡——1例;

–怀孕处理不当——7例;

–在接受产前测试中遇到障碍——1例。

1026.该办公室向病人提供的信息:

(a)法律咨询,特别是如何向服务提供方提出索赔程序;

(b)在怀疑存在医疗失误或玩忽职守时,就职业责任问题向地区检查官说明提出指控的程序;

(c)涉及服务提供方的案例处理程序。

1027.病人权利办公室采取的行动:

(a)与地区医师职业责任检查官取得联系,并要求提供特定案例中说明性诉讼的有关资料;

(b)对国家或省级妇科、产科和新生儿科顾问进行书面审查;

(c)向地区医师职业责任检查官咨询案例,并进行正当的辩护;

(d)特别将败血病案例或感染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情况报告省级卫生与流行病所;

(e)以书面形式研究规定的服务,以对困难处境做出解释;

(f)(拒不向怀孕病人提供测试的情况下)在服务提供方之间进行斡旋。

1028.在向病人权利办公室报告的案例中应特别注意:

(a)在对怀孕的正常过程存在疑虑的情况下,对超声波图像检查结果做出不当的解释,未能与其他专家就病人情况进行会诊,或未能使病人到配有现代化医疗设备的医学机构就诊;

(b)未能对介绍信中说明主管怀孕的医师的建议予以重视,或医务人员未能遵从怀孕记录直接提出的建议。在本应实施剖腹产手术时未能采取果断的医学措施(后果包括产期损伤,需进行长期痛苦的康复治疗、新生儿死亡、女性产期并发症)。

1029.已记录最经常出现的违反病人权利的情况包括:

(a)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未能尊重患者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权(特别是在住院治疗期间);

(b)未能尊重患者获得自身健康状况的可靠信息的权利,未得到高危怀孕而可能导致并发症的信息;

(c)未能尊重患者获得与最新医学知识相适应的医疗服务(超声波图像)的权利;

(d)未能尊重查阅医学记录的权利(病人权利办公室的数据表明在两种情况下该种权利受到的阻碍最多:新生的死亡和产期损伤)。

1030.《刑法典》规定对非法进行堕胎予以处罚。

1031.第152条第1款。经女性同意但违背法律终止其怀孕的任何人应当处以刑期不多于三年的监禁。

1032.第152条第2款。相同的处罚应适用于违反法案为孕妇终止怀孕提供帮助或说服孕妇采取此做法的任何人。

1033.第152条第3款。在胎儿已经能够在孕妇体外生存后采取第1款或第2款所述行为的任何人应当处以刑期不少于六个月但不超过八年的监禁。

1034.第153条第1款。对孕妇实施暴力获未经孕妇同意采用其他方式、或以暴力迫使、非法威胁或欺骗孕妇终止怀孕的任何人应当处以刑期不少于六个月但不超过八年的监禁。

1035.第153条第2款。在胎儿已经能够在孕妇体外生存后采取第1款所述行为的任何人应当处以刑期不少于1个月但不超过10年的监禁。

1036.第154条第1款。如果第152条第1款或第2款所述行为导致孕妇死亡,则犯罪者应当处以刑期不少于一年但不超过十年的监禁。

1037.第154条第2款。如果第152条第3款或第153条所述行为导致孕妇死亡,则犯罪者应当处以刑期不少于两年但不超过12年的监禁。

1038.2005年,检察部门记录了100起《计划生育、胎儿保护和准许流产条件法》所述犯罪行为的案例(2004年——98起,2003年——89起,2002年——69起)。

1039.2005年记录的案例情况:

–82起案例中启动了准备诉讼;

–18起案件中采取活动验证犯罪通知单中引用的细节,或进行审理,从而拒绝启动准备诉讼或在启动前驳回诉讼。

1040.2005年,80件准备诉讼结案:

–26起案件中,诉讼提交至法庭;

–54起案件中准备诉讼被驳回。

1041.2005年普通法庭受理了22起案件并做出了以下决定:

(a)22起被控存在违反法案条款进行堕胎、试图进行堕胎并强迫他人进行堕胎、对同居者进行生理和心理虐待并强迫其终止怀孕的案件中确定有罪的有17起;

(b)三起案件中,法院决定暂缓驳回对四名犯罪者的刑事诉讼;

(c)两起案件中法院宣告对三名被告的所有指控无效。

1042.17起定罪的案件中,法院裁决如下:

(a)21名被告被判一至两年监禁,缓刑两至四年,按每天10至50兹罗提的费率罚款60至300兹罗提,补偿儿童权利保护机构的损失500至10 000兹罗提,没收因犯罪行为而获得的财产并上缴国库;

(b)一名被告被判按照每天30兹罗提的费率单独罚款十天。

1043.对四名被告妇科医生采取了其他措施,被判在两到十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职业;一名被告医生被判禁止从事私人医疗活动四年。

1044.在被起诉后依照有效宣判定罪的成年人:

法律依据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刑法典》 第 152 条第 1 款

0

1

2

7

5

9

14

《刑法典》第 152 条第 2 款

3

8

5

2

3

15

11

《刑法典》第 152 条第 3 款

0

-

-

2

-

-

-

《刑法典》第 153 条第 1 款

4

2

2

1

2

3

7

《刑法典》 第 153 条 第 2 款

1

0

0

0

1

0

《刑法典》第 154 条第 1 款

11

4

4

-

-

2

1

《刑法典》第 154 条第 1 款连同 第 152 条第 1 款

0

0

0

0

0

1

20.监测心血管病死亡人数和减少心血管病死亡人数措施取得的成效

1045.2003年,卫生部长决定实施《2003-2005年国家心血管病防治计划》POLKARD计划。2006年,又开始实施2006-2008年计划。“POLKARD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延续波兰目前由心血管病导致死亡人数的递减速度。其重点包括到2012年前使早亡人数减少至少30%(65岁以下人员)。

1046.《国家心血管系统防治计划》包括以下活动:

(a)对心血管系统疾病及其关键的危险因素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

(b)升级心脏病、儿科心脏病、心脏外科和神经病病房的设备;

(c)推广有效而安全的医学技术,特别是在全国咨询中心网络内进行预防性干预、诊断和治疗;

(d)为心脏病学、儿科心脏病学和神经病学领域的专家组织培训;

(e)监测波兰流行病和心血管病护理标准的变化,并收集变化数据。

1047.2003-2005年和2006-2008年防治计划中规定的任务符合《欧洲心脏计划》、《健康心脏计划》、卫生组织《赫尔辛堡宣言》等欧盟文献的宗旨和《欧洲中风防治倡议》的指导方针。

1048.用于实施POLKARD计划的开支总计:

-2003年118 572兹罗提;

-2004年125 413兹罗提;

-2005年80 646万兹罗提;

-2006年60 494兹罗提。

2007年计划用于该计划的开支将达到63 500兹罗提。

1049.由心血管疾病引起死亡占死亡总数的百分比:

1999 年

47.6

2000 年

47.7

2001 年

47.9

2002 年

47.1

2003 年

47.2

2004 年

46.4

2005 年

45.7

21.精神病住院病人卫生保健设施的状况,心理健康保护计划的实施结果

1050.1994年8月19日《心理健康保护法》确定了精神病治疗的一般模型,即精神卫生保健的现代化环境模型。包括精神病治疗在内的卫生保健服务由国家健康基金进行资助。该基金为通常由单个初等医疗服务组成的个人保健提供经费。患有精神病或心理缺陷者可免费享受卫生保健服务。个人精神病医疗实践/私人医师活动/私人精神病治疗中心由于很少与国家健康基金签订合同,所以提供服务的费用多数由病人承担。

1051.《心理健康保护计划》规定了私营精神病卫生保健机构的服务标准以及聘用各种专业人员的比例。

1052.政府机关、地区自治政府机构、社会援助单位、学校和大学、收容机构、康复治疗机构以及军事单位有义务开展促进和保护心理健康和预防精神错乱的相关工作。非政府机构、行业自主管理机构、教堂、宗教信仰协会、父母及其家庭的自助团体以及其他法人实体和个人也可以参与这些工作。

1053.自从《心理健康保护法》生效以来,社会援助出现了为患有长期精神病和心理缺陷的病人提供社会支持的新形式,即环境自助家庭和在病人住所中提供的专门看护服务。

1054.非政府机构、行业自主管理机构、教堂、宗教信仰协会、父母及其家庭的自助团体以及其他法人实体和个人也可以参与这方面的活动。

1055.另一种形式的援助是由国家残疾人康复资金组织的职业治疗研讨会,其中一些面向精神错乱病人(大约10%)。

22.《残疾人权利宪章》(1997年)和《残疾人职业、社会康复与就业法》的执行结果

1056.《宪法》为残疾人行使各项权利提供了保障。《宪法》规定残疾人有权不受到歧视,并规定在政治、社会或经济生活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任何人予以歧视(第32条第2款)。主要法案也规定公共机构有义务确保残疾人享受特殊卫生保健(第68条),并有义务向残疾人提供援助以保障他们的生活、劳动适应和社会交流(第69条)。

1057.《残疾人权利宪章》是波兰残疾人工作的基本文献之一。该宪章于1997年8月1日由波兰共和国众议院正式通过。该文献作为众议院的决议,意味着不能对任何具体权利提供保障。

1058.《残疾人权利宪章》规定残疾人拥有“独立权、自我依靠权和职业生活权,不能受到其他歧视”。此外,该文献中包含十种权利,以此说明残疾人权利平等政策中最重要的若干方面。需要对这些方面给予特别重视,并积极支持防止歧视和持续进行监测的工作。

1059.每年政府都根据《残疾人权利宪章》中的规定编写有关资料,说明为以落实残疾人的权利所采取的行动。

1060.现有的残疾人职业、社会康复与就业系统是在1990年代初期建立的。《残疾人职业、社会康复与就业法》是1991年通过的《残疾人就业与职业康复法》的延续。然而,法规中做出的许多修改未改变整个系统的基本观点和解决残疾人问题的方式。

1061.现行法案的许多修正案对该法案的明确性和适用性有着消极影响。对迄今为改善残疾人的实际状况(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处境)所采取的措施没有进行充分的评估,对此需要做出适当的反应。所有这些手段以及波兰加入的国际组织在过去几年解决残疾人问题开辟的新途径均表明需要对现有的系统进行检验。检验过程还包括正在制定残疾认证的单独法案,以便统一和简化目前现有的五个认证体系(其中四个用于伤残救济金的认证体系,第五个是对残疾程度和残疾进行认证的非抚恤金体系)。这些问题对于为应用现有法律条例而确定某人是否是残疾人,并由此确定某人能否按照相应法规获得援助和支持至关重要。

1062.我们目前正努力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和受保护的劳动力市场提供更多支持并补偿残疾人的机会。1997年8月27日《残疾人职业、社会康复与就业法》修正案(目前(即2007年1月)众议院正在开展该法案的相关工作)旨在提高残疾人社会和职业康复支持工具的效率,包括提高运作效率,提高机构获得国家残疾人康复资金支持的效果。

1063.根据新的解决方案,雇主可为在残疾人工作场所安装设备的花费得到多达15%的补偿,如果残疾人已经在地区劳动部门登记为失业者或求职者或待业者,则可以得到一年薪酬支出的60%作为补偿。此外,向从事经济活动的残疾人发放的一次性贷款将改为发放一次性资金,从而可以提高残疾人的自谋职业能力。

1064.给修改的《支持残疾人就业、职业与社会康复法》将采纳一些一般原则,规定用公共基金补偿雇主因雇用残疾人而增加的费用(雇主必须向国家残疾人康复资金交纳费用除外)。这些原则对于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和受保护的劳动力市场都是一致的,其目的是增加受聘的残疾人数量,特别是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

1065.计划做出修改的基本目的是:

(a)保证残疾人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残疾人平等地参与并充分地融入积极而独立的生活;

(b)增加残疾人的职业活动和就业人数;

(c)确保残疾儿童和青年人的生活有个良好开端;

(d)确保在创造就业和维持就业工作中向残疾人提供多样且有效的支持;

(e)使支持的范围与残疾所带来的实际需求相挂钩;

(f)协调支持雇主聘用残疾人的法规,包括:

(一)修改国家法律,使法律与共同体向企业家提供政府援助的原则相适应;

(二)简化向聘用残疾人的企业家提供政府援助的原则;

(三)规定了支持雇主不在经济活动相关法规谅解的情况下开展经济活动的原则;

(g)确保计划法案条款与其他社会政策方面的法案(包括《公益与志愿工作法》、《社会援助法》以及《促进就业与劳动力市场机制法》)更加统一。

23.面向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的立法和计划

1066. 见对第12条问题5(e)、(g)和问题8的答复。

其他信息:

1067.《国家艾滋病毒预防与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护理计划》确定了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国家战略最重要的目标。随后正式通过了1996-1999年、1999-2003年和2004-2006年计划。目前2007-2011年计划正在实施之中。这些计划的重点包括:

(a)精简现有的艾滋病毒预防体系;

(b)对社会进行教育、保护并促进人权、加强女性的角色;

(c)确保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进行护理的系统成为一个综合系统。

1068.该计划实施的基础是:

(a)2004年8月27日《公共基金资助的卫生保健津贴法》;

(b)部长委员会根据2001年9月6日《传染病与感染防治法》第9条第1款颁布的2005年9月13日《国家艾滋病毒预防与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护理计划管理条例》。

1069.非政府机构为波兰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战略做出了贡献。在制定该战略的过程中还参考了一些国际组织和机构(卫生组织、艾滋病规划署、欧盟)的指导方针。

1070.《国家艾滋病毒预防与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护理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多部门和多层面采取防治行动。联合推广预防措施保证了在更广的范围内更加充分地发挥这些措施的效用。任命省级联络人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对地区一级的社会需求做出更好的评估,并通过促进地方自治政府与非政府机构的合作加强控制艾滋病毒传播的活动。

1071.从1990年起开始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进行专业治疗。从病人的艾滋病毒检测呈阳性开始,波兰(1996年在温哥华举行世界艾滋病防治会议之后立即)利用蛋白酶抑制剂向艾滋病毒阳性病人提供现代化治疗。(全部符合医学标准的)所有3 000名病人均可免费接受抗逆转录病毒疗法(ARV),并得益于最新的诊断技术,包括基因分型技术。在接受ARV治疗方面任何社会群体未遭到歧视。依照当时的标准,ARV治疗的对象还将包括感染艾滋病毒的孕妇以及感染艾滋病毒母亲生育的新生儿。拘留所中人员、接受静脉注射药物的人员、参加美沙酮项目的人员以及没有社会保险或仍然无家可归的人员同样可以接受免费的ARV治疗和专家诊断。

1072.该计划除了向艾滋病毒/艾滋病携带者提供ARV治疗以外,还为在工作中易受到艾滋病毒感染和接触非职业性事故的人员提供接触后治疗。

1073.在波兰可获得所有世界上使用的ARV药物。如果某一药物未在波兰注册,但病人需要,则可根据目标进口程序予以进口。职业卫生保健可帮助病人在最大限度内、在平等和自尊的基础上保持生活质量。

1074.艾滋病毒预防和艾滋病治疗由国家预算进行资助。

1075.在过去几年里,自愿、匿名和免费接受艾滋病毒测试的人数迅速增加,这要归功于我们所开展的教育运动。经过这些测试的人员可以在测试前后获得与相关国际标准相符的专业建议。

1076.2004年,大约40家从事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染的非政府机构从国家预算中得到了资金和实物援助。

24.在各级学校中开展人权教育,并采取措施提高国家官员和司法机关的人权意识,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意识

1077.2004年,发起了“认识联合国”的运动,目的是介绍联合国的运作情况和波兰在该国际组织内提出的倡议。为了推广该运动还在因特网上开设了网址“PoznajmyONZ” (WWW.poznajmyonz.pl)。该网址主要面向学校和大学生,网上包含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活动的信息,还设有国际人权公约执行情况报告的链接。

1078.2004年,为非政府组织、地方行政机构和媒体举办了两个研讨会,讨论联合国为消除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所开展的活动。非政府组织了解到,按照《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家公约》规定,非政府组织可以对种族歧视行为单独提出控诉。

1079.司法部组织了培训,例如2002年为“人权”团体的法官举行了三次培训(他们将在各自的法庭中作为联络人,并开展培训)。2003年,组织了两次培训(每次25名法官)。2003年,与赫尔辛基人权基金合作组织了培训并为欧洲人权法庭的司法工作做出了贡献。

1080.司法部的网址定期进行开发。其中特别包含两个公约的文本、其他人权公约、现时的法庭报告、委员会的建议和最终评定以及提出控诉并提交控诉样本。此外还开发了一个介绍人权基本信息的网址。

1081.法律顾问实习生的课程中也加入了人权和人权保护方面的讲座。波兰司法委员会为专业律师和实习专业律师举办《欧洲人权公约》方面的年度巡回研讨会。

1082.按照政府关于《欧洲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的教育和宣传行动计划,以及欧洲人权法庭的案例法,地区开发部作为“人力资本运作项目”第五个重点的主管机构,正在制定政府行政机构代表培训课程,该培训将在2007-2013年开展。

1083.在政府行政机构内组织了包括防止和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反犹太主义和仇外情绪等人权方面的形式教育,人权问题已被纳入以下职业培训或在更广的教育计划内组织的培训体系:

(a)根据政府男女平等地位全权代表与奥地利合作伙伴(路德维希波耳兹曼人权研究所)之间订立的友城协议,建立了PHARE 2002“加强反歧视政策”计划。该计划从2003年8月至2004年11月实施,其结果包括:

(一)对非政府组织的一些培训人员进行培训,这些人员随后将开展有关歧视问题和歧视预防标准方面的培训;

(二)制定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和执行反歧视措施与策略的培训计划并进行评估;

(三)为来自以下专业人群的教员举行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和执行反歧视措施与策略的教育培训:警察、国家官员(包括省级官员)、劳动监督员、法官、教育机构的专门律师和律师、新闻记者。这些人员随后在各自的职业团体中开展培训工作,

(b)2001-2006年共同体反对歧视行动计划,其中已经开展了以下计划:

(一)在波兰执行《共同体反歧视法》,其中为法官、专门律师和非政府机构代表举行鉴别歧视、反对歧视的法律和社会措施以及有助于反对歧视的倡议方面的培训。此外,出版并广泛发行了两本手册:“波兰反对歧视——如何维护您的权利”以及“波兰反对歧视——制度和法律方面”;

(二)在一个计划内鼓励对差异持宽容态度,该计划包含为法官、检察官、边境警卫和警察、新闻记者和工会代表(总计250人)举办的五个反歧视研讨会。

1084.《反对种族歧视、仇外和相关不宽容的国家计划》有如下设想:

(a)编写一本介绍该计划条款的刊物,并在政府行政机构代表中进行宣传;

(b)编写宣传反对种族主义态度和反对仇外以及不容忍态度的教学资料并在军队中进行传播;

(c)编写宣传反对种族主义态度和反对仇外以及不容忍态度的教学资料并在警察、边境警卫、海关和收容所官员中进行传播;

(d)将在人权背景下反对和防止种族歧视、仇外和不容忍问题纳入义务服役士兵的公民教育课程以及职业军人的研讨班;

(e)将在移民、难民、少数民族和种族居民范围内开展的反种族主义、防止反犹太主义、仇外和不容忍的教育纳入警察、边境警卫、海关和收容部门的教育课程;

(f)将人口贩卖,特别是贩卖女性移民的问题纳入警察、边境警卫、海关和收容部门的教育课程;

(g)为政府和自治政府机关代表启动并举行有关宽容与开放社会方面的培训;

(h)为政府和自治政府机关的代表举行从社会角度提高对种族歧视、仇外和相关不容忍的认识研讨会。

1085. 在《反对种族歧视、仇外和相关不宽容国家计划》框架内,国家政府行政机构学校举行了有关歧视问题的巡回研讨会,涉及歧视的迹象以及法律和制度保护。

1086.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不宽容问题已纳入边境警卫的培训课程(基础课、警官准尉和警官的课程)。1999-2006年警察的职业培训包括以下层次的人权问题:

(a)初级;

(b)专业一级(针对从事反恐工作的警察:犯罪处罚服务、预防行动、业务活动、调查、社区警官、值勤警官、交通工具、和平任务、在组织、后勤和技术方面协助警方开展工作);

(c)高级。

1087.基本计划包含为各个单位编写的教师指南档案。档案中确认的方法性规则表明了计划的内容与其他单位培训教材内容之间的联系,并强调了对学员而言可能最难以解决的问题和重要的培训内容,此外还规定了有效的教学方法、班级编排方式以及培训条件。按照关键教学要点中包含的教育内容,综合了各领域理论问题和模拟条件下开展实践活动的方法成为首选。

1088.课程推广的主要方面包括分析已提交欧洲人权法庭的对警察的控诉并对斯特拉斯堡案例法做出解释。根据欧洲人权法庭的结论和建议举办了有关拘留所值勤警察如何采取干预行动的课程。

1089.在执行专职任务(扣押某人、审讯嫌疑犯、搜查某人或某物)的过程中必须尊重人权。基本计划规定警察依照其中要求开展工作。

1090.在专业培训课程中,人权问题包含以下方面:

–人权的本质、分类和重要性;

–波兰和国际的人权保护体系;

–警察业务中的人权——警察在尊重和保护人权方面的角色和工作。

1091.大学毕业生课程中包括以下人权问题:

–人权介绍——一般问题;

–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

–有关警察地位和行动原则的国际法案;

–欧洲标准管理体系——欧洲人权法庭。

1092.国家教育和运动部长在2002年2月26日《各类学校幼儿教育和普通教育基础课程管理条例》中责成学校提供法律辅导,特别是人权问题的辅导。在第一阶段,教育作为一种综合教学过程,通过向小学生讲授如何在课上组织的比赛中遵守规则促使他们学会尊重法律。在教育的第二阶段(小学四年级至五年级),某些法律知识被纳入历史与社会课程。教授该课程的一个目的是帮助小学生了解在波兰、欧洲和全世界对个人和公共活动起重要作用的价值观。这一目标通过以下课程内容予以实现:

–我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

–我和他人,人身自由和预测一个人行为、责任和义务的结果;

–公民权利和义务。有利于社会的态度与孤僻的态度。

1093.除了教授的课程外,课程基准还规定了教育的方向。各学科教师需将教育方向上存在的人权问题纳入教育课程,包括教学单元。

1094.在“社会终身教育”这个教育方向上确定了法律知识的内容,三个教育模块之一涉及到爱国教育和公民教育。根据有关教育方向的条款,在第二个教育阶段实施的学校教育课程必须包括如下问题:

–个人和团体。团体生活(约束、价值、角色、决策、冲突、协商);

–公民权利和义务;

–社会价值观和准则。公益事业种类;

–开展儿童和家庭工作的机构。

1095.初级中等学校的课程基准(第三个教育阶段)责成学校教授以下问题:

–帮助学生认识到一个人的权利和价值;

–鼓励对自己及他人负责。

1096.这些工作与“社会知识”课和公民教育模块是相关联的。落实该学科的课程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公民权利和义务(在《波兰共和国宪法》的背景下);

–人权的不可分割性,人权的种类和保护体系。

1097.以下活动鼓励宣传人权:

(a)国家教育部下辖的国家在职教师培训中心开展的人权培训。该培训面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学校领导、教师、教育学专家以及在职教师培训中心的工作人员;

(b)建立了人权教育教员网络,即在所有省份开展人权培训的教育工作者网络。国家在职教师培训中心组织了集体见面,从而可以使教员们就发现创新型方案和支持问题交流经验、共同工作;

国家在职教师培训中心刊物“人权、如何教授人权?”包含了向成年人讲授人权问题的方法,并介绍了整个教育阶段的人权课程方案。该指南包含人权史方面的信息,可以作为教育工作者开展人权教育的一个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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