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POL/CO/5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 December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第四十三届会议

2009年11月2日至20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波兰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9年11月6日举行的第37和38次会议(E/C.12/2009/SR.37和38)上审议了波兰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五次定期报告(E/C.12/POL/5),并在2009年11月19日和20日分别举行的第56和第57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波兰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及其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E/C.12/ POL/Q/5/Add.1),报告和书面答复载有关于缔约国情况的详细而全面的资料。

3.委员会欢迎有机会与缔约国进行开放和建设性对话,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派出大型多部门代表团出席会议,并向委员会的口头提问作出回应。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其前次定期报告以来在推动缔约国内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取得进展,包括大力提高生活标准。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有利于实现《公约》所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以下措施:

于2003年9月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自2003年以来执行《打击和防止贩运人口国家方案》;并在各级建立机构网络,赋予打击贩运的各项职责;

在2003年11月通过《家庭津贴法》,扩大有受抚养子女家庭享受的福利;自2006年12月开始延长产假期限;并发起“家庭包”;

落实各项打击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方案,执行波兰《罗姆人社区方案》(2004-2013年);

在2004年4月通过《促进就业和劳力市场机构法》,并采取各项措施和方案解决失业问题;

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

通过各项保护环境和改善国内工业卫生的条例。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向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构报告的统一准则于2009年1月1日提交最新共同核心文件。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任何阻碍有效执行《公约》的重大因素或困难。

D.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8.委员会深为关注的是,缔约国仍把《公约》视为纲领性和志向性而不可由法院审理的条文。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国内法律秩序中充分实现《公约》,特别是2000年最高法院的裁决显示个人无法在国家法院援引《公约》条款。

委员会重申其立场,认为应在法律上充分落实《公约》各项权利,并按照关于在国内应用《公约》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法律上落实《公约》各项条款,并对侵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受害者给予有效补救。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协会成员、教师、社会工作者以及有关落实《公约》所载权利政府官员的培训方案没有系统地涉及《公约》条款及其应用。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向在增进和保护《公约》所载权利方面直接发挥作用的所有专业人员和部门提供关于《公约》条款及其应用的系统培训,包括法官、律师、公务员、教师、执法官员、保健专业人员、移民官员、警察和军事人员。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普通民众对《公约》条款认识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学校课程没有提供充分的人权教育。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民众对《公约》所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利用的司法或其他补救的认识,并鼓励缔约国使民间社会和国家人权机构参与这方面的工作;

确保在各级学校提供人权教育,并包含《公约》所载各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内容。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保护公民权利专员办公室没有充分强调监测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情况。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保护公民权利专员办公室按照《巴黎原则》和委员会第10号一般性意见运作并监测落实各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情况。

12.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在2008年4月任命了平等待遇全权代表,诸如少数族裔、残疾人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等某些处境不利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实际上受到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执行欧盟平等待遇若干指示法草案没有在关于《公约》权利的各个领域对防止各种歧视提供全面保护(第2.2条)。

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修正关于执行欧盟平等待遇若干指示法草案条款,使之与委员会关于反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相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现行反歧视立法,加强各项措施,防止实际上的歧视,包括开展旨在防止特别是针对处境不利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定型偏见的宣传运动。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有关平等待遇全权代表开展工作的成果。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2005年通过的《关于少数民族和少数族裔和地区语言法》中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族裔”定义的区别对某些少数群体是歧视性的,缔约国领土内某些少数群体被排除在这两个群体定义之外,因此不会从落实该《法》中受惠。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尚未收到关于执行该《法》条款的资料,该项法案允许属于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在与政府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可以作为“辅助语言”使用本民族语言(第2.2、第15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审查其用以确定少数群体的标准,使其领土内所有较大社区都能根据该《法》获得正式承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为执行委员会这方面的建议所采取措施的资料,以及关于执行该《法》的详细资料。

14.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的罗姆社区仍然在诸如就业、教育、土地保有权、获取福利、住房和保健等方面面临广泛歧视,妨碍着他们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第2.2条)。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在诸如就业、教育、土地保有权、获得福利待遇、住房和保健等方面防止歧视罗姆社区。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提高罗姆社区的地位,包括分配足够的资金落实有利于罗姆社区的方案。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在确保执行各项国家社会包容方案时考虑到罗姆社区的具体情况。

15.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体现男女权利平等原则的立法框架表示关切(第3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其立法中提倡和纳入男女权利平等的原则,并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必要时采取临时特别措施,确保按照《公约》第二条第2款和第三条以及委员会第16号一般性意见的规定确保男女平等。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和分类统计数据。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存在大量失业情况。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某些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群体的失业人数较多,包括残疾人、长期失业人士、罗姆人、青年和老年人(第6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减少失业,加强各项措施,减少包括残疾人、长期失业人士、罗姆人、青年和老年人在内的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群体的失业状况。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照委员会关于残疾人问题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1994年)使残疾人享有获得生产性和有报酬职业的平等机会。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男女挣得的工资仍然不平等。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公共部门和受过高等教育的专业人员的工资差距较大(第7、第3条)。

委员会重申其审议缔约国第四次报告时提出的建议,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现行立法条款和管理条例,保障男女薪酬平等。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其立法中纳入同工同酬的具体规定。此外,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审议其薪酬政策和作法,解决在公共管理部门工作的男女工资差别问题。

18.委员会十分关注私营部门工时长和加班无报酬的报告。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尚未对这类案件进行适当调查(第7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有效应用劳工法律,保护雇员,特别是私营部门的雇员享有公正和有利工作条件的权利。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充分调查违反劳工法的指控,对认定违法的行为采取行动。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通过劳工检查收集到的侵犯第七和第八条权利的统计数据和关于已立案的申诉、相关调查、结论和实施制裁的统计数据。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一些集体协定被中止,因而重新谈判这些协议对雇员不利(第7、第6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防止中止集体协定的做法。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公司错误地解雇或骚扰工会领导人和成员(第8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会领导人和参与工会活动的雇员或寻求加入工会的人受到保护,不会遭受报复,并能自由行使《公约》第八条规定的权利。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进行的退休金制度的改革没有涉及委员会关于纠正男女退休年龄差别的建议,这种做法不仅是歧视性的,而且剥夺了妇女担任高级职位的机会,其退休金数额减少(第9、第3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采取男女相同退休年龄。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没有把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定为犯罪行为,没有禁止家庭内体罚(第10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修正2005年《反对家庭暴力法》,将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家庭暴力定为犯罪行为,并禁止家庭内体罚。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是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以及为性剥削目的贩运人口的来源国和目的地国以及转运站(第10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执行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方案,并采取打击这一现象的有效战略。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贩运人口问题严重程度的统计数据。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特别是妇女罹患精神疾病的情况日益增加,而主要通过机构设施提供的精神保健服务有限,特别是居住在乡村地区的人获得这种服务的机会有限,则加重了这种状况(第12、第3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精神保健问题的原因,特别是妇女的问题。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扩大流动精神保健服务的覆盖范围,履行精神病患者的健康权。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有关精神保健问题的分类统计数据。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饮酒和吸烟的人数日益增多(第12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通过修正烟草法的法案,特别是反对儿童使用烟草,并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提高公众认识运动,减少使用烟草和酒精消费。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报告指出只有少数吸毒者获得戒毒治疗,被拘押人士获得这类治疗的机会甚至更为有限(第12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向包括被拘押人士在内的所有人提供有效的戒毒治疗。

27.委员会极为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保障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基本服务,其公共卫生体系并不保障提供避孕和计划生育服务。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决定在国家预算中不包括计划生育服务感到遗憾。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采取充分措施落实其先前关于这些问题的建议(第12、第10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提供充分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呼吁缔约国通过公共卫生系统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包括以负担得起的价格提供避孕药具。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施行私下堕胎的数字惊人。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医生和诊所出于良心拒绝施行合法堕胎手术,妇女便采用私下且往往不安全的堕胎方法(第12、第10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妇女享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权利,包括强制执行关于堕胎的立法,并在出于良心杜绝实施堕胎的情况下,采用及时和系统的转诊机制。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向医务专业人员宣传波兰关于合法堕胎的立法条款。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详细资料,包括有关堕胎的比较数据以及缔约国为执行委员会这方面的建议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共卫生开支持续下降,从而对享有健康权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卫生保健逐步私营化,可能使人们更难以获得和付担得起保健服务(第1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其卫生保健预算拨款,满足国内卫生保健问题日益增多的需要,确保卫生制度私营化不会妨碍人们,特别是处境不利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享有健康的权利。

30.委员会注意到波兰为艾滋病毒患者提供抗逆转录病毒疗法方案(2005-2006年),但感到关切的是,艾滋病患者,特别是吸毒者获得治疗的机会有限,缔约国也没有提供上述方案结束后提供治疗方面的资料(第1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向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提供治疗和照料,并在波兰艾滋病毒患者抗逆转录病毒疗法方案(2005-2006年)结束后,提供替代治疗的可能性。

31.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国内学校课程中没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方案,这类课程应可根据医疗和教育标准提供客观信息(第13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其国内学校课程中落实适当的性和生殖教育方案。

32.委员会深为关切学校中仇视同性恋、惧怕、特别是欺辱同性恋的报告(第13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特别是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制止教育环境中憎恶同性恋的态度,确保个人不会因其性取向和身份受到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学校采用欧洲委员会出版的关于对年轻人开展人权教育的指南手册。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的《宪法》保障国立大学高等教育免费,但这种教育并非完全免费。这种状态对特别是乡村地区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群体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委员会对尚未收到罗姆学生在高等教育就学情况的充分资料感到遗憾。(第13.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高等教育免费的宪法规定,通过各种适当方式确保所有人、特别是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群体都能按照《公约》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能力获得高等教育。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改善罗姆学生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

34.委员会提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以下方面的额外资料:

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改善工业卫生的成果;

享用饮水和卫生设备权利的情况,包括污水处理管理措施的成果;

工作场所性骚扰情况;

在其领土内仇恨犯罪的性质和范围,以及打击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国家方案的结果;

惩戒性解雇及其相关案例法的资料。

3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非正规经济的范围以及缔约国为应对这一问题采取政策和保护措施的详细资料,包括按性别和城乡分布分类的统计数据。

3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并签署和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38.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社会政策(基本宗旨和准则)公约》(第117号公约)、国民和非国民《(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第118号公约)和《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号公约)。

39.委员会请缔约国广泛提供本结论性意见,在所有各级社会,特别是政府官员、司法人员和民间社会组织中传播,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介绍为执行这些建议采取各项措施的情况。

4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不断使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成员参与执行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在国家一级参与讨论进程。

4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6月30日前按照委员会订正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和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