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BHR/CO/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3August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巴林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审议了巴林的初次报告,审议是在2022年2月24日和25日第18、19和20次会议上进行的,并在2022年3月4日第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尽管拖延了十年。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加强实现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尤其欢迎设立国家人权机构并通过各项劳工法律和法规。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2011年9月22日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4.委员会注意到《公约》是缔约国国内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如何解决国内法与《公约》之间可能冲突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个人援引和/或国内法院适用《公约》条款的案例资料(第二条第一款)。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将《公约》所载权利充分纳入其国内立法,并确保在与国内法发生潜在冲突时,优先考虑《公约》条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司法人员和公众对《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可诉性的认识。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国家人权机构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国家人权机构采取的立法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该机构尚未获得为履行其职能所需的独立性。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相关资料,说明该机构收到的对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申诉及相应的调查情况(第二条第一款)。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国家人权机构的独立性,确保其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能够充分、有效和独立地履行其任务。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国家人权机构收到和审议的对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申诉。

人权维护者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人权维护者,包括从事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和社会正义工作的人权维护者遭到骚扰、恐吓和报复。据报告,他们面临报复,如剥夺国籍、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专业人员被停职或降级,以及警察和司法骚扰,包括任意拘留。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几名人权维护者处境的信息,其中包括Adbulhadi al-Khawaja,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宣布对他的拘留为任意拘留,以及Abduljalil al-Singace和Naji Ali Fateel, 人权维护者状况特别报告员要求立即释放他们。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护人权维护者免遭骚扰、恐吓和报复,并保证为参与促进和保护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民间社会组织创造一个有利环境,特别是通过开展宣传和提高认识运动,强调其工作的重要性。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快采取措施,确保有效保护所有人权维护者,包括Adbulhadi al-Khawaja、Abduljalil al-Singace和Naji Ali Fateel, 并就此事与人权维护者处境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

气候变化与环境保护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建立监督气候变化相关问题的框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最高环境委员会和国家气候变化联合委员会的任务。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荒漠化、可耕地退化、干旱、沙尘暴、石油泄漏造成的海岸退化以及缺乏淡水资源对缔约国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产生了极大影响。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如期实现《巴黎协定》规定的国家自主贡献及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工业的排放的目标(第二条第一款)。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环境退化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影响,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环境,应对环境退化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实现《巴黎协定》规定的国家自主贡献,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特别是为此推广替代和可再生能源,并在其自然资源开采和出口政策方面尊重人权义务。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气候变化和《公约》的声明。

工商业与人权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管辖下的工商实体没有履行人权尽责调查的法律义务。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关于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工商活动对人权的影响的评估报告(第二条第一款)。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国家行动计划和监管框架,要求工商实体在国内外的工商业活动中进行人权尽责调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在缔约国经营,或居所在其管辖范围内但在国外开展经营的工商实体,无论是私营还是国有,都要对其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行为负责,并确保这种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的《公约》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不歧视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虽然缔约国的宪法和立法框架载有反歧视条款,但没有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和政策框架,而且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歧视、污名化和负面成见阻碍了某些个人和群体,如残疾人和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跨性别者和间性者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第二条第二款);

(b)尽管缔约国近年来努力改善移徙工人的生活条件,但他们中许多人面临就业歧视,其获得适足住房、教育、卫生保健和服务的机会有限;

(c)尽管宪法禁止基于宗教信仰的歧视,但据称,什叶派成员和无国籍人,包括无国籍的贝登人(Bidoon)和被剥夺公民身份的人,在教育、就业和行使文化权利方面面临歧视。

15.委员会注意到法律中没有直接的歧视性规定,但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和政策框架,旨在确保平等和解决出于任何理由的直接、间接、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

(b)加强努力,确保移徙工人不受歧视地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保护他们免受就业歧视,消除他们在获得适足住房、教育、卫生保健和服务方面面临的障碍;

(c)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在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基于宗教信仰的歧视,包括加强努力,消除什叶派社群在教育、就业和行使其文化权利方面面临的歧视;

(d)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状态,以保证无国籍人不受歧视地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并考虑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e)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对残疾人、艾滋病毒感染者、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跨性别者和间性者以及难民等边缘化群体成员的负面成见和污名化,包括开展对公众、卫生保健提供者、教师、社会工作者、执法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提高认识运动;

(f)建立相关机制,确保歧视受害者能够寻求有效补救;

(g)考虑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男女平等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存在歧视性法律规定,例如关于国籍和继承问题的法律规定;

(b)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观念和妇女仅作为母亲和妻子的陈规定型形象,可能妨碍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公约》权利;

(c)尽管缔约国努力增进妇女对劳动力的参与,但据称妇女就业率很低;

(d)妇女在私营和公共部门的高级和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仍然不足;

(e)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但男女薪酬差距依然存在(第三条)。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所有法律和条例,以期废止或修订歧视妇女或对妇女有歧视性影响的法律和条例,包括关于国籍和继承问题的法律;

(b)加强努力,通过提高认识运动,消除社会上的重男轻女态度,改变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陈规定型形象,并承认妇女是拥有平等权利的个人;

(c)确认并消除妇女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面临的障碍,包括消除家庭和社会中的传统性别角色观念,并促进妇女在私营部门的决策职位和管理作用中的参与;

(d)采取有效措施缩小男女薪酬差距,包括解决导致妇女从事低薪工作并在与男子平等基础上享有职业机会方面所面临障碍的结构性原因;

(e)考虑并适用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有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问题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中提供的指导。

失业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失业问题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支持中小型企业的措施。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缔约国的失业率,特别是残疾人、青年和妇女,包括大学毕业生的失业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未能有效降低失业率(第六条)。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处理缔约国失业的结构性原因,包括无就业的经济增长;

(b)审查职业教育和大学课程,使之适应当前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并利用高水平教育,确保其转化为就业机会;

(c)监测“青年第一份工作”方案的影响,并采取专门针对妇女和残疾人的劳动措施;

(d)出台向失业者,特别是残疾人和妇女提供援助的服务;

(e)在执行劳动计划和政策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最低工资

20.委员会注意到2010年第48号《公务员法》第15条规定了公共部门公务员的最低工资,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适用于私营部门的法定最低工资(第七条)。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社会伙伴合作,确定适当的、定期指数化的全国最低工资,不论合同类型、工作时间安排和部门,以保证所有工人及其家庭享有体面的生活条件。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22.委员会欢迎将在一些经济部门就业的移徙工人纳入《私营部门劳动法》(2012年第36号法)的保护之下,设立个人劳资纠纷调解机构,免除工人在劳资纠纷中的诉讼费,禁止7月和8月期间在阳光直射下工作,以及修订关于休息和休闲时间的条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家政工人和非正规经济中的工人没有得到现行劳动法的充分保护,因为《私营部门劳动法》只有数目有限的条款适用于劳动法和条例的执行,同时有关于不支付薪酬和工作条件低于标准的报道;

(b)一些移徙工人被安置在未登记和过度拥挤的设施中,条件不合乎标准(第七条)。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立法措施,确保所有经济部门的工人,包括家政工人和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受到劳动法律和条例的保护,以确保他们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包括在薪酬、休息和休闲、工作时间限制以及免遭不公平解雇的保护等方面;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实执行各项劳动法和条例,保护所有部门的工人免遭剥削和虐待,包括进一步改进投诉机制,使之方便应用,并通过确保劳动监察员有效监督工作条件,包括建筑和服务部门的工作条件,保护所有工人免遭报复;

(c)继续改善移徙工人的工作条件和所谓的工人住宿设施,并确保这些设施受到劳动监察员的监督;

(d)参考委员会关于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e)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工会权利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工会法》承认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以及罢工的权利。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在加入《公约》时就第八条第一款(卯)项所作的声明,但对以下事实表示关切:

(a)虽然移徙工人可以加入工会,但为工会的领导职位则职位公民保留;

(b)法律没有规定集体谈判的权利;

(c)法律禁止包括石油、天然气和教育在内的许多经济部门的罢工权;

(d)法律未规定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终止合同的工人可以复职(第八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以便:

(a)确保移徙工人可以不受歧视地担任工会领导职务;

(b)保障集体谈判的权利;

(c)确保严格解释某些部门对罢工权的限制,以保证其服务不能合理地被视为必不可少的所有工人都享有罢工权;

(d)确保参加工会活动的工人得到有效保护,免遭任何骚扰和报复行动,包括调职或不公平解雇;

(e)考虑批准劳工组织的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和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社会保障权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根据2006年第18号《社会保障法》,向没有足够收入来源的家庭或个人提供现金福利形式的社会支持。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根据1975年第13号法令、1976年第11号法和1976年第24号法制定了缴费型社会保障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相关的统计资料,显示缴费型和非缴费型社会保障计划对其人口,包括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家庭的覆盖范围。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相关资料,说明社会救济金的数额是否足以支付实际生活费用,包括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的费用(第九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社会保障福利领取者的比较统计数据,包括冠状病毒病大流行期间的数据,按性别、年龄组、国籍、残疾、家庭规模、收入群体和其他相关标准分类,以便委员会能够更好地评估缔约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相关资料,说明为保证受益人及其家庭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在社会保障福利和生活费用二者之间建立了怎样的相应关系。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育婴假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在私营和公共部门为在职母亲提供产假的资料,但对没有育婴假和陪产假时间较短感到关切(第三和第十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确保合法享有所有与家庭保育相关的权利,包括育婴假和延长的陪产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满足家庭的儿童保育需要。

保护家庭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努力保护儿童和家庭的资料,包括颁布界定家庭暴力的2015年第17号法令,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婚姻、结婚年龄、离婚、儿童监护、监护权和继承权的个人地位法不够统一,而且在性别、国籍、宗教和信仰方面存在歧视(第二、第三和第十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与婚姻、结婚年龄、离婚、儿童监护、监护权和继承权有关的个人地位法,以使这些法律协调一致,并确保它们符合《公约》第二、第三和第十条。

保护儿童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21年颁布了《儿童恢复性司法法》,该法规定保护儿童免受虐待,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法律的条款并未豁免儿童在某些情况下在军事法庭出庭的责任(第十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迅速通过《公民法》修正案和其他旨在使巴林立法与《儿童权利公约》相一致的措施,使之成为法律;

(b)确保从调查开始到整个法律诉讼过程中向违法儿童提供合格、免费和独立的法律援助,并允许他们在被捕后可立即接触律师和家人。

用水和卫生设施权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确保其人口获得水和卫生设施,特别是通过其海水淡化厂,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告,缔约国在未来几十年面临水危机的风险非常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过度开采、海水侵蚀、石油泄漏和其他工业排放对缔约国地下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造成影响,同时该国境内获得改良水源和适当卫生设施的机会不平等(第十一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实施其《2030年国家水战略》,以保证每个人不受歧视地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提供长期、可持续的解决方案,应对水资源质量和数量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

贫困

3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缔约国贫困人口数量的信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最弱势和边缘化的家庭可能无法遵循相关行政程序,进而获得资格来享有旨在减贫的社会保障方案(第九和第十一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其减贫方案采取基于权利的办法,特别侧重于受贫困影响最大的人。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程序性困难不会导致取消、减少或暂停福利,以提高各项措施的效力。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贫困问题的声明。

适足住房权

38.委员会注意到住房部努力提供社会住房,以解决无家可归问题。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相当多的人,特别是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人,居住在不适宜或不合标准的住房中。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国内法在迁离情况下提供的实质性和程序性保障,包括《财产租赁法》(2014年第27号法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被拘留者的关押条件恶劣,包括过度拥挤(第十一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确保人人获得适足住房,包括为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获得社会住房提供便利;

(b)解决拘留设施过度拥挤的问题,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国内法在迁离情况下提供的实质性和程序性保障,包括保护免遭强行迁离的法律规定,以及为遭强行迁离者提供补偿或选择适当的替代住房;

(c)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和关于强行迁离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

获得卫生保健和服务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2015-2018年增进健康战略》执行情况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据称,该国医院和其他卫生保健设施能力低下,医疗基础设施和设备以及合格的医生和其他卫生保健专业人员数量有限,包括因2011年示威游行后大量卫生保健专业人员被逮捕和解雇而导致;

(b)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特别是被剥夺自由者、无国籍人和移徙工人获得卫生保健和服务,包括接受冠状病毒病检测、治疗和疫苗接种的机会有限(第十二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对卫生部门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分配,以确保每个人都能不受歧视地享有可得、可及、可负担和高质量的卫生保健和服务,包括改善卫生保健系统的基础设施,确保医院配备足够的有资质的医务人员,并拥有足够和适当的基础设施和设备;

(b)采取有效措施,查明和消除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包括残疾人、被剥夺自由者、无国籍人和移徙工人在获得卫生保健和服务方面面临的各种障碍;

(c)适用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以及关于冠状病毒病大流行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和普遍和公平获得冠状病毒病疫苗的声明中载明的指导。

精神健康

4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精神健康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精神健康护理和服务的可得性、可及性、可负担性和质量(第十二条)。

4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根据国际人权准则和标准执行精神健康法律和政策的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专业精神健康保健和服务,包括基于社区的服务的可得性、可及性、可负担性和质量,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这些措施的执行情况。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堕胎被定为刑事犯罪,即使怀孕是由于乱伦或强奸造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称妇女难以获得包括避孕药具在内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和服务。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妇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的信息(第十二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关于终止妊娠的法律,使之符合妇女的完整性和自主性,特别是为此将乱伦和强奸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以及扩展可合法堕胎的情况;

(b)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和服务的可得性、可及性、可负担性和质量,包括获得可负担、安全和有效的避孕药具和紧急避孕药具;

(c)进行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适龄教育,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所采取步骤的信息;

(d)考虑委员会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受教育权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公立学校为其公民提供免费小学和中学教育,但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教育法律和法规没有向非公民儿童,包括移徙工人的子女和无国籍儿童提供免费小学和中学教育。委员会还对拘留设施中被剥夺自由的儿童也被剥夺受教育机会的情况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弱势和边缘化儿童,包括移徙工人的子女、无国籍儿童和残疾儿童获得包容性和高质量教育的资料(第十三条)。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保证所有儿童,特别是弱势和边缘化儿童,包括但不限于移徙工人的子女、无国籍儿童、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和残疾儿童,不受歧视地获得免费的小学和中学义务教育。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其教育系统的分类统计数据,包括入学率、出勤率和毕业率,以便委员会更好地评估缔约国的教育状况。

文化权利

48.尽管宪法禁止基于宗教信仰的歧视,但据称什叶派社群在教育、就业和行使其文化权利方面面临歧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什叶派社群的一些宗教场所被拆除,不仅如此,他们进入其他一些宗教和文化场所也受到限制。委员会还对骚扰、恐吓、逮捕和拘留宗教和文化人士的报告感到关切(第十五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人人有权参与文化生活问题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所解释的《公约》第十五条,确保每个人都能行使参与文化和宗教生活的权利,不受歧视或不当限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受影响社群协商,继续采取必要措施,修复受损的宗教场所。

从事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的自由

50.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表达自由和支持创造性活动的信息,但感到关切的是,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受到某些限制(第十五条)。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尊重对创造性活动不可或缺的自由,包括确保各种形式的审查不会限制这种自由。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人人有权参与文化生活问题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第17至第20段。

D.其他建议

5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以及《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公约》规定的义务,确保在国家一级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时,包括在冠状病毒病大流行下的恢复过程中,对《公约》规定的权利的充分享有。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可持续发展目标行动十年的全球承诺。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保证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55.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级,特别是议员、政府官员和司法当局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邀请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以及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56.请缔约国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程序,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之内提供资料,说明上文第9段(人权维护者)、第15(a)段(不歧视)和第33(a)段(保护儿童)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57.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六条,在2027年3月31日之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查周期改变而另行通知。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的字数限制为21,2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