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IRN/CO/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0 June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2013年4月29日至5月17日)通过的关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3年5月1日举行的第5和第6次会议(E/C.12/2013/SR.5-6)上审议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C.12/IRN/2),并在2013年5月17日举行的第2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C.12/IRN/2)表示欢迎,但同时指出,因自缔约国上一份报告于1993年接受审议后的拖延,导致委员会无法与缔约国保持定期对话。委员会还欢迎对问题清单所作的答复(E/C.12/IRN/Q/2/Add.1),但遗憾地指出,缔约国没有对提出的某些问题作出充分回应。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发展差距显著缩小,缔约国的人类发展指数在1980年至2012年期间提高了67%正反映了这一点;

日收入低于1.25美元(购买力平价)的人口比率降低;

2006年制定的《国家综合住房计划》和2007年通过的《住房开发与供应管理与支持法》;

在高等院校报名就读的妇女人数显著增加。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4.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对该国《宪法》第4条和第20条的解释不符合其在《公约》之下承担的义务,包括本结论性意见第7、9、12和18段提及的问题;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所有情况下充分尊重所有的《公约》义务,确保以符合《公约》条款的方式适用其《宪法》条款,尤其是第4和第20条。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缔约国义务的性质的第3(1990)号一般性意见及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1998)号一般性意见,并指出,不论缔约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如何,都有承担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

5.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按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承担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内的广泛的人权任务,并为之提供适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6.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存在对不属于伊斯兰教、基督教、犹太教和拜火教的宗教团体的歧视,对人民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未得到缔约国承认的其他宗教的信仰者能够不受任何歧视地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所有方面。

7.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同性之间相互同意的性行为被定为刑事犯罪,被定罪者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群体的成员在获得就业、住房、教育和医疗服务等方面受到歧视,还受到社会的鄙视和边缘化(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或修订所有因为一些人的性取向或性身份导致或可能导致对他们的歧视、起诉和处罚的法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打击和防止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群体成员的歧视和社会鄙视,并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2009)号一般性意见,确保他们享有《公约》所载所有权利,包括在获得就业、社会服务、医疗保健和建议等方面不受阻碍。

8.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巴哈教派成员面临普遍和根深蒂固的歧视,包括不能在公共部门就业和进入高等学府学习,也不享受养老制度的福利(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巴哈教派成员得到保护,在任何领域不受歧视和排斥,包括不剥夺其就业和养老制度的福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在法律和实际中保证巴哈学生可不受阻碍地进入大学和职业培训机构学习,防止这类院校因为这些学生属于巴哈教派而拒绝其入学或将其开除。

9.委员会对接受大学教育方面的限制,尤其对影响妇女的限制表示关切(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取消对接受大学教育设置的所有限制,包括某些领域禁止男性或女性报名,限制女性人数,以及教室和一些场合将两性隔离的做法。

10.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妇女加入劳动队伍的比例很低,并持续下降。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公共部门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很少,某些公共部门的职位,如主持法院事务的法官等职务将妇女排除在外。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家庭保护法》规定,在接到法院命令的情况下,配偶一方可阻止另一方就业(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处理妇女加入劳动队伍人数减少的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民法》和《家庭保护法》进行修订,以废除配偶一方禁止另一方就业的权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提高所有层面和所有领域决策及司法机构妇女的人数。

11.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刺激就业的措施,但失业率很高并继续上升。委员会尤其表示关切的是,妇女(2011年为20.9%)和青年人失业率很高,少数民族地区,如锡斯坦-俾路支斯坦和胡齐斯坦省的失业率过高(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通过具有具体针对性的措施应对失业问题,尤其关注妇女和青年人,包括通过提高技术和职业培训与教育的质量,解决教育和劳动力市场不匹配的问题。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处理少数民族地区高失业率的问题,并在缔约国的下一次报告中纳入资料,说明取得的进展。

12.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基于“宗教和道德标准”的1995年《遴选法》规定的“gozinesh”程序阻碍属于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成员在就业或选择职业方面获得平等机会或待遇,也妨碍外行人士在公共部门和接受国家资金的组织获得就业(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gozinesh”程序完全符合《公约》规定的标准,进而确保就业不以政治观点、之前所属的政治派别、支持派别以及宗教派别作为条件。

13.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劳动法不适用于工作人员不超过5人的工作场所及出口加工区,导致约有七十万合法工人不适用劳动法(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扩大缔约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覆盖所有工人,包括工作人员少于5人的企业和在出口加工区工作的工人。

14.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最高劳动理事会宣布的最低工资水平确定的工资不足以为工人及其家人提供过得去的生活。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阿富汗工人获得的工资常常低于最低工资水平,有时还面临不发工资的情况(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七条(甲)项第(2)款,确保将国家最低工资定在足以为所有工人及其家人提供过得去的生活水准的水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阿富汗工人的薪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水平。

15.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建立独立的工会施加阻挠。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劳工权利活动人士,如寻求设立工人组织委员会,伊朗教师工会,伊朗自由工人联盟的成员以及公共汽车工作人员和甘蔗种植园工人工会的成员因为措词模糊的指控而受到骚扰、逮捕和拘留,这类指控包括“危害国家安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散布反对体制的宣传”。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参加罢工的工人受到来自缔约国当局的报复行为,包括缓期徒刑和开除等(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允许设立独立的工会,包括教师工会,公共汽车工作人员和甘蔗种植园工人工会以及伊朗自由工人联盟在内的工会可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开展活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参加罢工的工人不会遭到报复,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立即释放根据国际承认的工会标准开展行动,但目前在服刑的劳工权利活动人士及独立工会的人员。

16. 委员会对相当一部分人口没有加入健康保险方案表示关切(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普遍加入健康保险,确保所有个人与家庭可获得最低程度的基本福利保险,包括可不受歧视地获得医疗设施、商品与服务;提供基本药物;获得生殖、孕产妇(产前与产后)和儿童医疗保健服务;以及针对社区出现的主要传染性疾病的免疫接种。

17.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国内法律没有明确将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家庭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没有获得有效补救手段并立即受到保护的充分途径(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立法步骤,明确将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家庭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拥有获得有效补救手段和立即获得保护的途径,包括提供足够数量的庇护所。

18.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允许女孩13岁和男孩15岁结婚的最低年龄不符合《公约》中关于缔婚必须经男女双方自由同意的规定(第十条)。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男孩和女孩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至18岁,并确保只有在男女双方自由同意的情况下缔婚。

19.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大量儿童在街头生活和/或工作,尤其是在德黑兰、伊斯法罕、马什哈德和设拉子,这些儿童可获得的医疗服务和教育有限(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有效步骤,处理大量儿童在街头生活和/或工作的问题,应对这一现象的根源原因,并为所有街头儿童提供获得医疗服务和教育的途径。

20.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童工现象非常普遍,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包括在织毯业和其他传统家庭企业当中。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国内法没有一致确定就业的最低年龄,农业、家政服务和一些小型企业允许雇用童工。委员会还对有关童工的法律得不到有效和充分的监测与执行表示关切(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依照国际标准加强国内法律,禁止包括农业、家政服务和制砖业在内的所有部门雇用童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有关童工的法律得到有效监测与执行,包括对农业和非正式部门进行劳动监察,确保对剥削童工的雇主问责,确保童工的受害者得到康复,确保其接受教育。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废除童工开展宣传活动。

2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在减少极度贫困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某些不发达地区,包括锡斯坦――俾路支斯坦、胡齐斯坦省和库尔德斯坦等地区的贫困率仍然很高(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进一步减少贫困和极度贫困,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居住的省份,如锡斯坦――俾路支斯坦、胡齐斯坦和库尔德斯坦。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处于贫困和极度贫困状况的男子与妇女的人数,按年份和省份分别列出比较数据。

22.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许多家庭对其住房和土地仍然没有正式所有权,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对《宪法》第49条的解释造成一些任意没收财产的案件(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正式登记房屋和土地所有权,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缔约国应积极提高受影响人口群体的认识,包括发布有关相关法律条款和登记程序的知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防止对《宪法》第49条进行任意解释,包括根据委员会关于强迫驱逐的第7(1997)号一般性意见,确保因这类情况被没收财产的人士能够酌情获得适当补偿、将其财产物归原主并给予赔偿。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资料,说明缔约国无家可归者的范围和根源原因。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1991)号一般性意见。

23.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少数民族传统上居住的地区的生活条件很差,有的地方完全没有基本服务,如电力、管道设施、下水道系统、公共交通、医疗设施或学校等(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包括提高预算分配数量,以改善少数民族传统上居住的地区的住房和生活条件,包括提供安全饮用水、适当的卫生设施、电力、交通设施、学校和医疗中心等。

24.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一些开发项目导致征用土地和强迫驱逐问题,对少数民族,包括对库尔德人和俾路支人社区的影响尤为严重(第十一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进行发展项目时不要强迫驱逐个人或征用土地,包括在少数民族传统上居住的地区。委员会指出,在认为驱逐或重新安置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国际人权法的相关条款。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强迫驱逐的第7(1997)号一般性意见,除其他外,该意见纳入了有关适当的法律救济、适当赔偿以及有效和有意义磋商的指导。

25.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锡斯坦――俾路支斯坦省在预期寿命、获得水和卫生设施的情况以及婴幼儿死亡率等指标方面为缔约国最差的省份。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对该省偏远农村地区的医疗诊所及其他设施的投资始终不足(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增加向公共基金划拨的资金额,以改善锡斯坦――俾路支斯坦省居民的健康状况,尤其关注医疗基础设施并提供适当的水和卫生设施。

26.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胡齐斯坦省的河流改道项目、甘蔗种植活动和工业污染对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进而导致对阿瓦兹阿拉伯人享有适足生活水准权和健康权的不利影响(第十一条和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处理胡齐斯坦省河流改道和工业活动造成的影响,包括环境污染和水短缺对农业和人的健康造成的影响。

27.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a)农村地区到青春期的女童以及土著阿拉伯儿童的辍学率很高;(b)阿瓦兹阿拉伯人和阿塞拜疆族人的文盲率很高;(c)农村地区缺少女性教员;(d)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学校在教职员工配备和物质设备方面差异巨大(第十三条和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处理农村地区女童和阿瓦兹阿拉伯儿童辍学率高的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处理阿瓦兹阿拉伯人和阿塞拜疆族人文盲率高的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改善农村地区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物质基础设施,并增加农村地区女性教员的数量。

28.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尤其是农村地区的许多儿童在出生时未进行登记,导致在报名上学时遇到障碍。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因为难民儿童没有个人身份证件,其父母也没有在当局登记,导致他们在接受初等教育方面受到限制,并被征收报名费。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残疾儿童和游牧民族的儿童缺乏受教育的途径(第十三条和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确保所有儿童能够获得出生证,缺乏这一证明不应成为儿童报名入学的障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不论难民儿童的父母是否在当局进行登记,他们都可接受教育,并且免费提供初等教育,包括免费报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包括通过特殊儿童组织和《有特殊需要的儿童与学生获得普遍与整合教育的七点指导方针》,保证残疾儿童接受包容教育,并通过设立流动学校等方式,确保游牧民族的所有儿童能够接受初等教育。

29.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虽然存在保护非波斯语的政策,但在实际中,少数民族在以母语接受教育方面,包括以阿塞拜疆语、库尔德语和阿拉伯语接受教育方面受到严厉限制(第十三条和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少数民族在法西语以外,有机会以自己的母语接受教育。

30.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因为以少数民族语言发行的出版物和报纸停刊等原因,包括库尔德人、阿拉伯人、阿塞拜疆族人和俾路支人在内的少数民族无法充分享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包括库尔德人、阿拉伯人、阿塞拜疆族人和俾路支人在内的少数民族能够充分和不受限制地享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包括保护以少数民族语言发行的出版物和报纸不被停刊。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人人有权参与文化生活的第21(2009)号一般性意见采取措施,保护文化多样性、提高少数民族和少数族裔对文化遗产的认识,确保这些少数群体成员拥有有利条件,保护、发展、表达和传播其特性、历史、文化、语言、传统和习俗。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并参考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2009)号一般性意见,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案。

3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签署并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并撤销对《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保留。

34.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人士,尤其是向国家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翻译并尽可能广泛地公布这些意见,并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

3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吸收所有相关行为者,包括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加在国家层面讨论本结论性意见的进程,为其参与提供便利。

3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及时提交按照2008年通过的委员会经修订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的第三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