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BIH/CO/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6 December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文化委员会

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经济、社会和文化委员会在2013年11月8日举行的第37次和第38次会议(E/C.12/2013/SR.37-38)上审议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C.12/BIH/2),并在2013年11月29日举行的第68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按时提交了第二次定期报告(E/C.12/BIH/2)及其对问题单(E/C.12/BIH/Q/2/Add.1)的答复。它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是由几个部的专家组成,且男女搭配适当。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与委员会进行的信息丰富和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2年1月18日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下列其他国际文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10月24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0年3月12日;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2年3月30日。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2013年5月文化权利领域特别报告员访问该国期间给予的合作。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出的努力,包括:

2009年通过《禁止歧视法》;

2009年对《性别平等法》所作的修正,其中规定,保护人们免受基于性别的歧视,对这种歧视可诉诸司法机关;

2010年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所作的修正,包括按照国际标准给“贩运”一词下定义(第186条);

2010年通过《代顿和平协定附件七执行战略修订案》;

加入“2005-2015年罗姆人融入社会十年”活动;

继续执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排雷行动战略》以扫清地雷。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提供关于缔约国法院直接适用《公约》的案例。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公约》所规定权利可裁判性的资料,包括关于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公约》的案例,以及关于声称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可利用的补救办法的资料。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公约》的国内适用的第9(1998)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进其人权培训方案,以促进特别是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和负责执行《公约》的其他行为者以及权利拥有者对《公约》的了解、认识和适用。

8.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各级行政机关缺乏从人权角度看问题的共同办法。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全面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其中要有限期落实的措施,以作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采取从人权角度看问题的共同办法的工具。

9.委员会关切的是,调查机构缺乏独立性,没有充足的财力和人力资源。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关于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确保调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为其提供充足的财力和人力资源,以便其有效执行任务。

10.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复杂行政系统造成了经济和社会权利享有程度的差异,特别是在享受社会保护、社会服务和卫生保健方面,Srpska共和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和Brčko区之间,以及联邦各州之间,均有不同(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和第十二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解决Srpska共和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和Brčko区之间,以及联邦各州之间,在享有经济和社会权利的程度上,特别是在享受社会保护、社会服务和卫生保健方面的差异问题。

11.委员会关切的是,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特别是那些属于少数族裔的人,因为难以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仍然遭受歧视,因而妨碍了他们的可持续返回,尽管缔约国为消除对返回者的歧视,特别是在归还财产方面的歧视,作出了努力(第二条第二款,第六条和第九至十四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包括在国家一级通过《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修正法草案》,其中扩大了“仇恨罪”定义的范围,目的是确保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能平等享有《公约》权利,特别是在社会保护、卫生保健、教育和就业方面,从而确保他们可持续的返回。

12.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平等享有就业、社会和健康保护权利方面,罗姆人仍然面临着困难(第二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和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旨在解决罗姆人的就业、住房和卫生保健问题的现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行动计划》,以更好地反映罗姆人口的需要。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全面落实《罗姆人卫生保健行动计划》。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继续努力登记所有罗姆人,向他们发放身份证,包括在难民营中的人。

13.委员会关切的是,性别平等局和各实体性别平等中心的人力和财力资源的有限,阻碍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平等法、性别行动计划》的执行(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性别平等局从性别平等角度出发对提议由缔约国部长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的评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性别平等领域的国家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加强其有效运作。

14.委员会关注妇女的低就业率、过高的妇女失业率以及横向和纵向都普遍存在的职业性别分离,这些都反映了家庭和社会中对男人与妇女作用的偏见。委员会还关注,妇女在选出的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中所占比例过低(第三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切实执行性别平等法规,特别是要执行《性别平等法》第15条,其中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要确保和促进妇女对行政、决策过程和代表的平等参与。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政府进行全面改革,通过旨在在非传统职业中雇用妇女、使更多妇女受到职业和技术教育以及确保工作条件平等的性别敏感劳工政策,加强妇女的能力。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分析妇女进入和留在劳动市场(包括非正式经济中)的决定因素以及影响妇女职业选择的社会文化因素。

15.委员会重申关注缔约国的高失业率,这过度影响到包括罗姆人和残疾人等在内的一些边缘化群体(第六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更多积极就业政策,如重新认证资格、当地就业、对雇主的鼓励措施和税务减免,包括有预定目标的旨在减少弱势和边缘化群体失业的方案,以降低失业率。

16.委员会关切的是,对在非正式部门工作的人员的惩罚是:再将他们在就业局的登记暂停六个月(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取消对在非正式部门工作的人员的制裁,即将他们在就业局的登记暂停六个月。

17.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平等法》中有“同工同酬”原则的保障,但实际上这一原则并未实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机制,确保切实执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平等法》中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

18.缔约国深表关切的是,由于缔约国的困难经济形势,雇主们不遵守他们对雇员的法定义务,任意解雇雇员或不按时支付工资或作出社会保障投入。委员会还关切的是,雇主们无视他们对孕妇和休产假妇女的法定义务。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工作场所事故和工伤的增加(第七条)。

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雇主遵守对雇员的法定义务,按时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障投入,避免任意解雇,特别是对孕妇和休产假的妇女。委员会还再次建议缔约国确保劳资检查机构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19. 委员会关切的是,最低工资数额不是根据生活费用调整,不同实体的规定最低工资也不相同(第七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根据生活费用有规律地调整最低工资,按照《公约》第七条甲款(2)项保证雇员及其家庭能体面生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不同实体之间最低工资数额的差别。

20.. 委员会关切的是,雇主们干涉雇员组织或参加工会的权利,而且,雇员参加工会后不受免遭报复的保护(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劳资检查机构对缔约国《宪法》和《公约》所保证的雇员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给予应有的保护和监督。

21.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缔约国全国的社会福利方案所规定的利益分配都缺乏统一性,因而导致不同实体和联邦各州之间利益水平和数额的不均衡。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利益数量不足以保证受益者适当的生活水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社会福利中心仍然不具备有效发挥作用所必要的足够资金和人员(第九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包括通过适当的法律和国家行动计划,确保在国家一级对社会保护制度有一个全面和协调的认识,以在考虑到受益者实际需要的条件下消除联邦各实体和各州之间现有社会保护和援助的差异。委员会还再次建议确保从各实体、各州和市的总资源中向各社会福利中心作出分配,为这些中心配备足够的人员以确保其有效发挥作用。

22.委员会关切的是,某些类人员,如战争老兵,得到社会援助的权利是在临时法律中规定的,而这种法律是不在一般社会保护法律的范围之内的,因而造成保护程度的差异以及对其他受害者的歧视。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现有法律框架一直在加深对各种残疾人的歧视(第九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更公平地分配现有社会保护基金,特别是残废战争老兵、平民战争受害者一般残疾人的这类基金,以便缩小所提到各类人所得分配预算的差异。

23.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在缔约国,不承认战时性暴力受害者为可得到社会援助的人(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一切有关刑法,将作为一种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包括强奸在内的战时性暴力行为的定义纳入其中。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关于国家和实体社会保护制度的法规中承认战时性暴力受害者,并酌情给予他们可得到社会保护和各种社会援助人员的地位。

24.委员会关切的是,仍然没有关于退休金权利的实体间协议,各实体也未执行关于健 康保险的现有实体间协议 ( 第九条 ) 。

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促进通过关于退休金权利的实体间协议,确保执行关于健康保险的现有实体间协议,以保证变换工作单位的人能享受退休金福利和卫生保健。

25.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2008-2012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要进行的与内部协调国家、实体和Brčko地区的刑事法规有关的活动仍在拖延中。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关于指控执法人员参与贩运的案件和已经作出的判决的统计资料(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国家各级关于将贩运人口定为犯罪行为的法规的协调。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关于指控执法人员参与贩运的案件和已经作出的判决的统计资料。

26.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规不承认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是可能的社会保护援助接受者(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和通过对《社会保护和劳工法》的修正案,以便按照国际标准承认贩运受害者为合适的社会保护接受群体。

27.委员会关切的是,仍然存在着法定年龄之前结婚的早婚习俗,特别是在罗姆社群中(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在缔约国提高对法定结婚年龄的认识,广泛开展,特别是在罗姆社群中开展关于早婚害处的教育运动。

28.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显示旨在减少缔约国家庭暴力的众多措施的作用的统计资料(第十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将家庭暴力定为犯罪的影响以及通过《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防止和打击家庭暴力战略》和为打击家庭暴力所采取措施的资料和统计数据。

29.委员会对缔约国的贫困程度深感关切,特别是流离失所者、少数群体返回者、无父母照料的儿童、囚犯、残疾人、罗姆人和有两个或更多子女的家庭的贫困程度(第十一条)。

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正式确定贫困线并每年进行调整;

设法解决人们特别是包括少数群体在内的边缘化群体面临的极端贫困问题,特别是要优先确保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个人和群体的适当社会援助;

根据定期更新的按性别、年龄、族裔背景、社会地位和其他有关标准分类的数据评估关于贫困的个人和群体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法律和政策的影响,并为此建立和运行有效的监督机制;

制定战略,消除影响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地区差异;

为执行这些战略分配足够的资金,同时提请注意委员会于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委员会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

30.委员会十分关切地注意到,那场战争和《代顿和平协定》的签订过去18年了,缔约国的很多返回者和流离失所者仍然未能住进战前的家。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仍然存在着集体住房,尽管建立这种住房中心的目的是提供一个解决紧急居住问题的临时办法(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可持久返回他们战前的住房,促进重建单元房、基础设施和继续清除地雷。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义务,执行《解决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长期流离失所问题联合宣言》,其中特别提到集体居住中心的问题;根据《宣言》,预期所有集体居住中心都要在2014年底之前关闭,将目前的居住者安置在具有显著改善的居住条件的单元房中。

31.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各地都不能保证得到安全饮用水(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执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水管理战略》。它还敦促缔约国促进Srpska共和国国民大会尽快通过《Srpska共和国水资源开发框架计划》。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水权的第15(2002)号一般性意见。

32.委员会关切的是,边缘化群体,特别是返回者、寻求庇护者、罗姆人和残疾人在获得适足卫生保健服务方面没有充分保证。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少女的高怀孕率感到关切(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全国的弱势和边缘化群体平等享受卫生保健服务和适当的健康保险,包括协调卫生保健制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对避孕方法的了解,为防止早孕在学校课程中增加适合年龄的关于性和生育卫生及权利的教育。

33.委员会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的某些地区仍然存在着“一个屋檐下两所学校”的现象。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学校名称和标志的标准》并未在缔约国所有各级学校中实行,因而造成了一种环境,阻碍了某一特定地区的少数群体儿童接受教育(第十三和十四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切实执行“关于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教育机构中停止实行隔离或分开结构的建议”;

在州一级通过和签署《关于满足返回居民儿童特殊需要和权利的临时协议执行计划》;

促进各教育部通过和执行关于落实《学校名称和标志的标准》的规则手册/说明,以作为为所有学生创造积极环境的一个先决条件;

提倡和促进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各州在执行上述标准方面的合作。

34.委员会对未受义务教育的罗姆儿童所占比例之高以及罗姆学生相对较高的辍学率表示关切(第十三和十四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促进市政机构、社会工作中心、罗姆人协会和学校之间的合作,以了解应接受小学教育的罗姆儿童的情况。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为执行经修订的《罗姆和其他族裔少数的教育需要行动计划》分配足够的财力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系统办法,为弱势学生提供课本和学校就餐。

35.委员会关切的是,并非所有人都能享有《公约》所保证的文化权利,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由于财政困难,特别是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一些文化机构被关闭(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家一级通过一项促进和保护所有人享有文化权利、同时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全面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来呼吁缔约国在冲突后建立和平的过程中发挥确保所有人享有文化权利的重要作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文化机构分配必要的资金,以防止其关闭和保持其作用,同时重新开放因财政困难而关闭的机构。

36.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政府官员、议员和司法机关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它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让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3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11月30日之前提交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经修订的报告准则(E/C.12/2008/2)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