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BIH/CO/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1November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1年9月30日和10月1日举行的第35和37次会议上审议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2021年10月15日举行的第57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还赞赏与缔约国部际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强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如2016年通过了《禁止歧视法》《庇护法》《外国人法》的修正案,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措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所载的权利没有充分纳入国内法;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宪法中的地位不像公民和政治权利那样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国内法院援引《公约》作出的裁决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缺乏关于《公约》条款及其司法可审理性的专门培训(第二条第一款)。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查其国内法,以期将《公约》权利充分纳入其中,并确保这些权利获得与其他人权和基本自由同等的宪法地位;

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关于《公约》条款及其司法可审理性的专门培训;

提高负责执行《公约》的其他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如劳工监察员、社会工作者、保健人员和教师)以及权利持有人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认识;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缔约国的义务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复杂的治理制度,以及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包括社会保障、保健和教育等领域的权力和责任下放。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各级政府在这些领域采取的立法和政策措施存在重大差异,从而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水平方面存在重大的区域不平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一级缺乏对各实体、布尔奇科特区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各州采取的措施和开展的活动的监测和协调,这使差异和不平等长期存在(第二条第一款)。

7.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它对各级政府,包括州和市级政府在内执行《公约》负有最终责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享有《公约》保障的权利,不管在国内的居住地点。特别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协调已采取或设想的立法和政策措施;

改进对各级政府开展的活动的监测和协调;

加强地方政府的行政和财政能力。

数据收集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系统地收集根据被禁止的理由分列的数据,这妨碍了对《公约》权利实现程度的评估。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缔约国提供的数据不充分(第二条第一款)。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进其数据收集系统,包括人口普查,收集按禁止的理由,包括性别、年龄、残疾、族裔和地区分列的数据,以跟踪在实现《公约》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并制定有效和有针对性的措施,特别是对处境不利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上述理由和其他相关理由分列的年度比较统计数据,以衡量在实现《公约》所载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

国家人权机构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人权监察员机构并非完全独立,其复杂的结构影响了其日常职能的效率和效力。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关当局没有对该机构的决定采取后续行动。委员会注意到,自2013年以来,该机构没有按照《禁止歧视法》的规定发表关于歧视问题的年度报告(第二条第一款)。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以:

确保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监察员法修正案的法律草案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包括采纳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加快通过法律草案;

提高机构职能的效率,包括精简决策程序;

确保有关当局对该机构的决定和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加强该机构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任务;

发表关于歧视问题的年度报告。

最大可用资源

12.委员会关切的是,对卫生、教育和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关的其他领域的预算拨款总体水平很低,各实体在这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税收制度税基有限,不是累进的,对公司利润和个人收入实行统一税率(10%),对消费实行较高的税率(例如,增值税为17%),以及它对处境不利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不利影响(第二条第一款)。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提高社会支出水平,特别关注弱势和边缘化个人以及失业率和贫困率高的地区;

审查财政政策,以提高调动国内资源的能力,使具有累进性和非歧视性,以增加再分配效果;

评估消费税,包括增值税的影响,特别是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纠正行动。

腐败

14.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腐败程度持续很高,这实际上阻碍了获得保健、教育和其他公共服务,特别是阻碍了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获得这种服务。委员会欢迎萨拉热窝、图兹拉和布尔奇科特区采取的立法和体制措施,但仍然关切的是,尚未在国家和实体一级通过反腐败立法框架,也未通过2020-2024年的新反腐败战略(第二条第一款)。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各级政府加强努力,打击公共和私营部门的腐败;特别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快通过一项新的反腐败战略,特别注意腐败对弱势和边缘化群体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不利影响;

为各级政府通过一个全面的反腐败立法框架,规定预防公共和私营部门的腐败和预防利益冲突;

加强反腐败规定的执行,包括通过迅速和彻底的调查和起诉,并对被判有罪的人处以相应的制裁;

为腐败行为的受害人及其律师、反腐败活动人士、吹哨人和证人提供有效保护。

不歧视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使其反歧视立法与《禁止歧视法》相一致,也未通过一项人权和反歧视战略。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人权监察员机构、司法机构以及人权和难民部缺乏收集歧视案件数据的统一系统,这导致缺乏关于歧视的可靠信息和统计数据,并阻碍了制定消除歧视的有效措施(第二条第二款)。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一项人权和反歧视战略,并审查现有的反歧视条款,以使其符合《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所有负有反歧视任务的相关公共机关创建一个收集歧视案件数据的共同系统,并根据通过该系统收集的信息和数据制定反歧视政策和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对罗姆人和少数民族的歧视

18.委员会关切的是,对罗姆人和少数民族的持续和猖獗的污名化和歧视。委员会还关切的是,针对他们的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加剧,加剧了他们在与《公约》权利有关的所有领域已有的不利和边缘化状况。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改善他们在行政和立法机构的代表性以及他们参与解决其关切的决策进程方面进展甚微(第二条第二款)。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积极解决对罗姆人和属于少数民族群体的人的侮辱和歧视问题,提高这些人对其权利以及可用于主张其权利的司法和其他程序的认识;

确保迅速彻底调查和起诉歧视和仇恨言论行为,并制裁责任人;

加快通过一项新的行动计划,解决罗姆人在就业、住房和保健领域的问题,一旦通过,提供充足的资金予以有效执行。

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努力应对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的涌入,但仍关切的是,接待设施能力不足,生活条件恶劣,特别是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的情况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获得保健、教育和其他基本服务的机会有限,特别是被关押在指定接待设施之外的人(第二条第二款)。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提高接待能力,改善接待设施的生活条件,获得足够的食物、卫生用品、保健、教育、公共交通和其他基本服务;

确保生活在指定接待设施之外的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获得保健和教育的机会与生活在设施内的人平等;

紧急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接待设施中的COVID-19,并提供与检测、治疗和疫苗接种有关的保健服务。

退伍军人与平民的权利保护不平等

22.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的解释,但遗憾的是,缔约国在落实委员会先前关于退伍军人和平民权利保护不平等的建议方面进展甚微。委员会重申其关切:某几类人(如退伍军人)的社会援助权是在临时法律中规定的,不属于关于社会保障的一般法律范围。这导致在保护水平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并导致对其他类别受害者,如战争平民受害者的歧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措施,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战争期间性暴力的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及其子女,继续面临耻辱、社会偏见和歧视,这实际上使他们无法获得生计、身心保健,教育和其他社会服务,不利于他们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和第九至第十四条)。

23.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确保更公平地分配现有的社会保障资金,特别是对残疾退伍军人、战争平民受害者和一般残疾人,以减少上述各类人的分配预算之间的差异。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采取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办法,打击对战争平民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侮辱、社会偏见和歧视;向他们提供与其痛苦严重程度相称的补偿,并加强康复支助和服务;恢复他们的尊严。

男女平等

24.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采取了措施,包括《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选举法》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平等法》,但妇女在各级政府立法机构中的代表性仍然很低。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男女在劳动力市场参与和就业方面存在巨大差距(第三和第六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提高妇女在公共部门,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以及私营部门决策职位上的代表性;

促进在非传统就业领域和为妇女提供平等职业机会的领域对妇女进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就业和社会服务,使妇女能够进入或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

工作权利

26.委员会关切的是,失业率居高不下,特别是年轻人和受过高等教育和高技能的人的失业率居高不下,这些群体缺乏体面的工作机会,这迫使大量年轻人和高素质工人离开该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就业过程中存在基于族裔出身和政治见解的歧视(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六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以:

改进职业教育和培训方案,以便向劳动力,特别是年轻人提供技能和知识,以跟上劳动力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

为所有人,特别是具有高教育水平和职业技能的工人创造体面的就业机会;

确保就业过程透明和以才能为基础,打击基于族裔和政治派别的就业歧视。

残疾人就业

28.委员会对残疾人失业率居高不下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残疾人就业配额的执行和效力不佳。这包括:各实体之间配额的适用各有差异;据报告,雇主,特别是政府机构高度不遵守;缺乏向不遵守配额的雇主征收特别缴费的机制;以及缺乏关于配额执行情况的数据(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六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为残疾人提供的职业培训、教育和就业服务,并为他们提供合理便利,使他们能够继续活跃在劳动力市场;

提高残疾人就业配额的效力,包括将配额扩大适用于所有政府机构、公共和国有企业以及私营部门;加大对不遵守行为的制裁;并收集配额执行情况的数据;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残疾工人在工作场所不受歧视或隔离。

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

30.委员会关切的是,对妇女占多数的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人的劳动和社会权利保护有限。她们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受到不成比例的影响,因为她们被排除在为应对这一大流行而提供的社会支助之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在从非正规经济向正规经济过渡方面进展不足(第六、第七和第九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将非正规经济向正规经济过渡,并使非正规部门的工人正规化。同时,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对《公约》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对第六至第九条所保障的权利的保护,扩大到这些工人,并确保在COVID-19大流行背景下采取的社会经济应对措施也涵盖他们。

薪酬

32.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工资水平很低,特别是在妇女占主导地位的保健、教育和其他基本公共服务部门,平均工资不到消费篮子的50%。此外,最低工资刚够平均工资的一半,不能为工人及其家庭提供体面的生活(第七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倍努力,将最低工资提高到足以为工人及其家庭提供体面生活的水平,并制定适用于所有工人的国家最低工资;

与雇主和雇员代表合作审查劳工立法和薪酬政策,以确保薪酬水平为所有工人及其家庭提供体面的生活;

在这方面,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第7-10段)。

社会保障权

34.委员会关切的是,各实体、布尔奇科特区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各州在社会保障的所有方面――缴费和非缴费计划――存在重大差异。这些差异包括资格标准、覆盖范围、福利期限和金额、被保险人的缴费水平以及分配给社会保障的公共预算水平方面的差异。这使得社会保障计划互不兼容、碎片化和无效,并导致不同地区在享有社会保障权方面存在巨大的不平等。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社会保障福利不足以为受益人及其家庭提供体面的生活。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但由于雇主未能在社会保障中对工人进行登记或未能向基金缴费,大量工人无法获得社会保障福利,包括医疗保险(第七和第九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改革社会保障制度,以期减轻地区不平等,消除该制度对处境不利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歧视性影响,包括统一和/或协调地方一级的各种社会保障福利,并确保向社会保障制度分配公平和充足的公共资金;

扩大社会保障福利的覆盖面,特别是要覆盖到自营职业者以及农业部门和非正规部门的工人,并提高这些福利的水平,以便为工人及其家庭提供体面的生活;

确保雇主将其雇员登记入社会保障系统并缴费;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保护家庭和儿童

36.委员会关切的是:

无偿家务和照料责任在男女之间的分配极不平等,为照料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的社会支助不足;

产假和产妇津贴的覆盖率低,各实体和各州的产妇津贴数额不同,一些州根本不支付这种津贴;

根据立法,包括《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劳动法》第62(5)条,父母另一方可以休育儿假,但其中规定的条件有局限,休育儿假的男子比例极低(第九至第十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提倡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照料责任,包括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改善优质护理支助和服务的可获得性、可及性和可负担性;

扩大产假和产妇津贴的覆盖面,并规定金额适当的统一的产妇津贴,适用于各实体和联邦各州;

废除限制父亲休育儿假的规定,包括《联邦劳动法》第62(5)条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父亲休育儿假的比例。

贫困

38.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确定国家贫困线。委员会还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税收和社会转移支付对减贫的影响。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贫困发生率很高,在罗姆人、回返者、流离失所者、残疾人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家庭中不成比例地普遍存在,这种情况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更加严重(第九和第十一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定国家贫困线,一旦确定,每年调整;

评估税收和社会转移支付对减贫的影响,并审查财政政策和社会转移支付,以加强其对减贫的影响;

根据对现有政策和方案有效性的评估,针对罗姆人、回返者、流离失所者、残疾人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家庭,采取有效的减贫措施;

监测缔约国对COVID-19采取的社会经济对策的影响,并继续采取措施减轻COVID-19大流行对人民生计的不利社会经济影响,保护人民免受贫困。

适当住房权

40.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关于住房的框架立法和政策。委员会注意到为解决返回者和流离失所者的住房问题而采取的措施,但仍然关切的是,在关闭收容中心和向目前在这些中心的人提供适当住房方面出现拖延。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大量罗姆人家庭生活在没有保有权保障的非法住房或非正规住区,其中大多数家庭得不到基本服务或公用事业(第十一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特别是向处境不利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提供负担得起的适足住房,并特别建议缔约国:

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通过关于住房的框架立法和政策;

加快关闭其余的收容中心,并向回返者和境内流离失所者提供适当住房;

保障居住在非正规住区的罗姆人家庭的保有权保障;改善生活条件,改善获得水和卫生设施、保健、教育、公共交通和电力及其他服务的机会。

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的权利

42.委员会关切的是,去中心化和碎片化的医疗保险制度和保健服务,加上各实体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各州之间财政资源各不相同,导致在保健服务的可及性及其质量方面存在巨大的地区差异。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约15%的人口,主要是罗姆人、自营职业者和非正规部门的工人等,没有医疗保险;保险提供的保健服务范围有限。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公共卫生机构长期缺乏医疗专业人员和医疗设备,经常由病人自付费用(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改善保健服务的可获得性、可及性和质量,特别是:

改革碎片化的医疗保险系统,增加分配给保健部门的公共资金水平,以提供平等获得优质保健服务的机会,无论居住地点在哪里;

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特别是要覆盖到罗姆人、自营职业者和非正规部门的工人,并扩大医疗保险覆盖的保健服务和药品的范围;

采取有效措施,留住合格的医疗专业人才,加大公立医疗机构对医疗设备的投资。

COVID-19大流行

44.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病毒的传播,感染冠状病毒的人数不断增加,病毒造成的死亡率非常高,是世界上最高的之一。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疫苗接种率仍然很低(约12%),而大量疫苗没有使用,被浪费(第十二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防止和遏制冠状病毒的传播,特别是:

加强关于流行病情况、获得COVID-19检测、治疗和疫苗的信息以及实施的应对措施的公共宣传,以提高透明度和恢复公众信任;

加强努力,促进普遍和公平地获得COVID-19检测、治疗和疫苗接种,并简化行政和医疗程序;

采取措施,确保COVID-19大流行对保健资源的限制不会严重妨碍其他保健和服务的提供;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COVID-19大流行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问题的声明以及关于普遍和公平获得COVID-19疫苗的声明。

环境与健康权

46.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空气污染严重,对健康状况产生严重影响,空气污染造成的死亡率在欧洲名列前茅(第十二条)。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

根据《巴黎协定》规定的义务,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防止和减少空气污染,解决造成这种污染的主要原因,包括严重依赖矿物燃料;

制定干预措施,保护公众健康,在必要的保健服务方面向健康受到空气污染影响的人提供立即和有效的可及性;

提高公众对空气污染的健康风险的认识,并向他们提供关于个人防护措施的信息。

受教育权

48.委员会关切的是,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入学率和毕业率很低,特别是罗姆儿童、残疾儿童和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学生。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近年来参加国际学生评估,但仍对学习成绩低和据报教育质量低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无人陪伴和离散儿童难民以及尚未登记庇护申请的寻求庇护者的子女得不到教育机会。此外,委员会还关注COVID-19大流行对学校教育的影响,特别是对处境不利和边缘化儿童的影响(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以:

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罗姆儿童、残疾儿童和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学生的入学率和毕业率;

全面实施全纳教育制度,将全纳教育纳入教学人员的学术培训方案和课程,并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全纳教育;

确保所有寻求庇护的儿童都有机会进入学校系统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无论其身份如何;

弥补因疫情而失去的学习机会,特别是处境不利和边缘化儿童失去的学习机会,并防止教育进一步中断。

50.委员会遗憾的是,在消除学校系统中基于族裔的隔离和歧视方面进展不足。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继续存在“一楼两校”制的学校以及单一族裔的学校;迟迟未统一学校课程和采用各级教育共同核心课程;还有加深教育系统中族裔分裂的其他措施(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至第十五条)。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以:

取消两校合一制,推广多族裔、多语言学校;

改革教育制度,以教育来增进所有种族、族裔或宗教群体之间的理解、容忍和友谊;作为一项临时措施,为此制定从教育早期阶段开始的课外方案和活动;

加快统一学校课程的进程,并在各级教育中采用共同的核心课程;

审查历史教科书和教育材料,以促进相互理解与和解。

文化权利

52.委员会关切的是,不是所有实体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所有州都承认三种官方语言和两种字母,这导致了基于语言的歧视和教育中断的发生率很高。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属于少数民族的人,包括罗姆人和回返者,在维护、促进和发展其文化、语言、宗教和传统方面面临挑战。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缺乏法律地位,文化机构,包括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家博物馆、盲人和视障者图书馆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历史博物馆等,得不到财政支持(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至第十五条)。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实体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所有州按照《宪法》的规定承认三种正式语文和两种字母,并防止和禁止基于语言的歧视;

采取具体措施,保护、促进和发展罗姆人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文化、语言、宗教和传统;并为此提供财政和行政支助;

增加对文化机构的财政支持,并为文化机构,特别是缔约国报告中提到的文化机构提供适当的法律地位。

D.其他建议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公约》规定的义务,确保在国家一级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对《公约》所载权利的充分享受。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步制定和采用衡量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落实情况的适当指标,以便评估缔约国履行对各阶层人口的《公约》义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订的关于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5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邀请人权监察员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57.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7(a)段(缔约国的义务)、第35(a)段(社会保障权)和第45(b)段(COVID-19大流行)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5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10月31日之前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议周期改变而另行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