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届会议

2005年11月7日至25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1.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5年11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第41次至第43次会议上(E/C.12/2005/SR.41-43),审议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E/1990/5/Add.65),并于2005年11月25日举行的第5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波黑)依照委员会指南编写的初次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委员会尤其欢迎缔约国在两份文件中讨论执行《公约》承认的权利时所遇到的问题的坦率态度和非政府组织参加了报告的编写。

3. 委员会还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3年通过了《少数民族保护法》(它对波黑所有17个少数民族都给予了承认)和《男女平等法》,其中对于性别有关的暴力作了全面界定,并且在国家一级成立了男女平等机构。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主管法院以及前波黑人权审判庭已基本上解决了将武装冲突中损失的财产退还给原有主人的案件。

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三个实体和州一级优先采取了保健防治战略,对提供初级健康保护的家庭医生进行了培训,促成他们发挥积极作用并对病人的健康隐患提供医嘱。

C. 妨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7. 委员会提到,缔约国仍然受到武装冲突(1992-1995年)的影响(这种影响妨碍了缔约国执行《公约》所承认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能力。

8. 委员会提到由《代顿和平协议》规定的波黑宪法框架,它将缔约国划分为两个实体(权利下放的波黑联邦由10个州组成和权利集中的塞族共和国)以及一个特区(布尔奇科区),赋予共和国一级政府以有限的职责和权利,尤其是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造成一种复杂的行政结构,常常导致两个实体的人口、联邦各州和同一实体的不同城市在涉及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法律和政策方面缺乏协调,执行不利。

9. 委员会还注意到在缔约国境内继续存在地雷和其他战争遗留爆炸物,这些爆炸物在许多情况下妨碍了逃离者安全返回其家园和重新耕种土地。

D. 主要关注的问题

10. 委员会对国家监察员公署缺乏独立性表示关切,该公署负责人属于政治任命,代表缔约国3个选区的人民,而缔约国在人权方面没有统一的做法。

11. 委员会对缔约国缺乏法院援用《公约》的案例法表示遗憾。

12.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返回者尤其是少数民族返回者常常得不到社会保护、医疗保健、儿童无法受学校教育而且无法享受其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因此妨碍了他们以可持续方式返回原先的社区。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3年《男女平等法》的执行因大多数法律与该项法律不协调,以及由这项法律设立的男女平等机构缺乏执行授权任务所必须的财政和人力资源而受到阻碍。

14. 委员会对于高失业率深表关切,尤其是年青人、妇女,特别是女户主和处境不利或被边缘化的群体,例如残疾人、罗姆人和少数民族成员中失业率很高。委员会还对缔约国三分之一以上的劳动力受雇于非正规部门表示关切。

15. 委员会十分关切地注意到,在私有化之后,雇主常常不遵守对受雇人员的合同义务,武断地解雇雇员,或不按时支付他们的工资或交纳社会保险金。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对该国劳务监察部门缺乏人员编制和资金不足,难以处理违反工人权利的行为,表示关切。

1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人到劳动局登记被暂停12个月。

17. 委员会对社会福利中心缺乏资金及合格的工作人员深表关切,这类中心负责为缺乏父母照料的儿童、女户主、残疾人以及贩卖人口的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和儿童提供社会保护。

1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拨给战争军人受害者的抚恤金预算同拨用于社会保护的资金之间存在巨大差距,相比之下后者资金很少,反映在根据《波斯尼亚黑塞哥维纳联邦社会保护、战争平民受害者和有子女家庭法律》修正案,战争平民受害者拿到的抚恤金只相当于战争军人受害者抚恤金的20%。

19. 委员会严重关切缺乏统一战略为1992-1995年武装冲突期间的性暴力受害者提供支持,而三个实体有关战争平民受害者的法律缺乏对男女的区分,没有为性暴力受害者提供充分的社会保护。

2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三个实体之间缺乏关于退休金权利方面的协议,而彼此之间未能执行关于医疗保险的协议妨碍了许多返回者从一个实体返回另一个实体并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健。

2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塞族共和国、波黑联邦和布尔奇科特区的《国家男女平等法律》和《刑法》中载有关于家庭暴力罪的具体规定,但三个实体的不同法律并没有与《国家男女平等法律》协调一致。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暴力案件很少报告给警察,而且警察常常不做充分调查,医疗保健服务无法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充分的支持,不能提供任何类型的治疗方案。

22. 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在打击贩卖人口方面取得了进展,例如任命了一名国家协调员和一个跨部委打击贩卖人口工作组,最近部长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国家行动计划(2005-2007)有一项打击贩卖儿童的实施计划和行动计划,但仍然缺乏充分了解贩卖受害者需要的合格医务人员和心理咨询医生。委员会还对缺乏被贩卖人数的可靠数据表示关切。

23. 委员会对缔约国中的贫困程度深感关切,尤其是农村地区和下列个人和群体,即国内流离失所者、少数民族返回者、单亲家庭、在武装冲突期间遭受性暴力的受害者、无家长照料的儿童、老年人、领养老金者、残疾人、罗姆人以及其他少数族裔成员,而在2004-2007年中期发展战略中,他们的特殊需要没有得到充分的考虑。

24. 委员会还对国家一级缺乏住房法律和解决人口住房需要的全国住房战略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缺乏社会公益住房,尤其是供低收入者和处境不利以及遭边缘化群体的社会公益住房表示关注。

25. 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在武装冲突之前由罗姆人居住的许多非正规住宅区被捣毁,而没有为他们提供充分的替代居住条件或给予赔偿,许多罗姆人无法就他们的住宅提出索赔,因为缺乏与产权有关的持有权保险。委员会还对武装冲突前大量租房者从家中被赶出,而没有为他们提供充分的替代住房或赔偿深表关切。

26. 委员会对自武装冲突结束之后,杀伤人员地雷受害者数量庞大,且大部分为儿童表示悲哀。

27. 委员会对塞族共和国某些地区缺乏足够的饮用水表示关切,水质很差影响到许多家庭,而且对水质没有充分的监测。

28. 委员会对“一个屋檐下两所学校”的做法深表关切,其中将同一个校舍分割,或在不同时候为不同族群儿童单独授课,并对某些地方为各自族群单独建校的趋势深表关切。

29. 委员会对80%的罗姆儿童不上学表示严重关切。

E. 提议和建议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家监察员公署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并通过一套共同的人权办法。

3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公约》权利在其国内法院的法律地位,并提请注意关于在国内援用《公约》的一般性意见第9号。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援用《公约》的案例法资料。

32.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紧努力,通过确保返回者平等享有《公约》的权利,尤其是社会保护、医疗保健和教育领域中的权利,保障返回者持续不断地返回其原先居住的社区。

33.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按年龄、民族、社会和其他相关状况细分的关于妇女在公共和私营就业部门代表性的最新统计数据,以及与从事同样工作的男性相比,妇女拿到的工资。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现有立法,以便充分体现和执行2003年《男女平等法》,增加拨给男女平等机构的资源,使之能够有效监督并抑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性别歧视。

3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通过专门目标方案,包括旨在减少年轻人、妇女、尤其是女户主失业的方案,以及减少脆弱群体和遭边缘化群体失业的方案减少失业现象。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雇主遵守与雇员的合同义务,尤其是不得任意解雇他们,并且应当及时付给他们工资和交纳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劳务监察部门有充分的人员编制和预算,以便确保有效打击损害工人的行为。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废除对非正规部门从业人员的限制,即废除其向劳动局登记暂停12个月的做法。

3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从三个实体、州和城市总的资金来源中将充分的资金拨给社会福利中心,并增加这类中心的社会工作者、心理医生和其他合格人员的人数,以便解决无双亲照料的儿童、女户主、残疾人和贩卖人口受害者,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要。

3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将现有资金公平地拨用于社会保护,尤其是用于战争平民受害者,以便减少战争平民受害者与军人受害者抚恤金预算之间的差别。

4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推动通过目前正由波黑联邦议会审查的《社会保护、战争平民受害者和由子女家庭法律的利益法律修正案》。它规定,将涉及对战争平民受害者和与武装冲突无关的残疾人社会保护的预算由各州转由联邦负责,以便消除因各州款额差别而造成的不平等。它还请缔约国确保波黑联邦当局将这一预算转拨扩大到其他种类的社会保护受益者。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1992-1995年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受害者获得战争平民受害者的地位,在共和国一级制定并执行一项统一的战略,保护性暴力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确保性暴力受害者参与影响到他们的任何决策进程。

42. 委员会请缔约国推动通过一项关于养老金权利的实质性协议,确保执行机构间医疗保险决议,以便保障由一个实体返回到另一个实体的返回人员享有养老金和医疗保健。

4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三个实体和布尔奇科特区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规定能够与《国家男女平等法》协调一致,并且为法官、公诉人和警察所采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执法人员和普通民众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原因、犯罪性质和受害人具体需要的认识。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社会福利中心的医务工作者和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就贩卖人口受害者的具体需要作出培训,加强努力,制定有效机制,收集打击人口走私数据,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检控人口走私犯及涉嫌参与走私的警察案发数量和判刑情况的最新资料。

4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解决贫困问题时,确保优先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个人和阶层提供充分的社会帮助,根据按照性别、年龄、民族背景、社会地位和其他有关标准细分的定期更新数据,评估法律和政策对上述个人和阶层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影响,采用有效的监督机制并予以执行。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贫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家一级通过住房法和全国住房战略,解决人口的住房需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提供社会公益住房,尤其是为低收入和处境不利者以及被边缘化阶层的社会公益住房拨出充分的资金。

4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罗姆人重新享有其武装冲突前所拥有财产的权利,保障罗姆居住区居民的租赁安全,并确保根据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第7号,为武装冲突前被从其居住区或家中强迫迁离的罗姆租房者提供充分的替代住房或赔偿。

48.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努力为清除其境内所有杀伤人员地雷谋求国际社会的进一步援助。

49.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确保在每一住家或附近获得干净饮用水的义务。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水权的一般性意见第15号,确定有关水权的细目指标和恰当的国家基准,并在下一次报告中纳入关于确定这类指标工作的资料。

5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保证停止“一个屋檐下两所学校”的做法以及为不同族群的儿童单独建立学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不分民族籍惯合班教授同一种课程,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就此采取的步骤。

5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提供助学金和报销课本费和上学交通费,促进罗姆儿童接受小学、中学和大学教育,并密切跟踪罗姆儿童的入学情况。

52.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为执行上述结论性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在国家一级与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的其他成员展开讨论。

53.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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