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URY/CO/3-4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 Dec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第四十五届会议

2010年11月1日至19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乌拉圭

1. 委员会在2010年11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31次、32次和第33次会议(见E/C.12/2010/SR.31、E/C.12/2010/SR.32和E/C.12/2010/SR.33)上,审议了乌拉圭提交的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URY/3-4),并在2010年11月19日举行的第55次会议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3和第4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对问题清单进行书面答复,缔约国在对话之前提供的补充资料及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坦率和积极性的对话。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审查期第二次定期报告以来通过以下各项措施:

2005年恢复了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代表组成的三方集体谈判理事会;

通过了旨在减缓2002年经济危机对处于极端贫困状况者影响的《国家社会紧急关注计划》(2005-2007年);

2005年创建了旨在协调缔约国策应贫困的社会内阁,该社会内阁由经济财政部、教育文化部、劳动社会保障部、公共卫生部、区域规划与环境部、旅游体育部等部门组成;

对卫生部门进行改革,为提高便于获得保健照料,于2007年设立了国家健康基金(健康基金)和综合保健制度;

2007年通过了《平等计划》,这个计划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男女机会和权利平等国家计划》;和

通过了《儿童和青少年国家战略》(2010-2030年)。

C.主要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4.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的立法没有明确《公约》在国内立法秩序方面的地位。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缔约国义务的性质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和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将《公约》的条款纳入国内立法或者其它适当的方式,从而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给予《公约》条款法律效果。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将《公约》纳入国内立法是确保《公约》正当性的重要方式。

5. 委员会关注,尽管2008年设立了一个国家人权机构,但该机构尚未运作。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有关原则(《巴黎原则》)使国家人权机构运作起来。

6. 委员会关注,除其它事项外,没有按照年龄、性别、城市或农村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分类的有关实施《公约》的详细数据,也没有关于缔约国报告内所提到的各种措施影响的数据。委员会重申此类数据对有效评估实现《公约》所涉各项义务的进展方面至关重要。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过去五年按年龄、性别、城市或农村人口和其它有关地位分列的有效实施每项《公约》权利情况的最新统计资料,并按年度进行比较。鼓励缔约国参照关于缔约国的报告的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1989年)。

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内顽固地存在对少数群体,包括对非洲后裔的歧视及社会与经济排斥现象,并普遍存在基于性取向的歧视。委员会指出在《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最为突出的在保健照料、教育、就业和获得住房方面,存在着此类歧视和排斥。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为这个领域内的计划和方案提供了预算拨款亦为说明至今为消除对这些群体的歧视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影响(第2条,第2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通过一项全面反歧视法律,并作为优先事项有效实施现有的各项方案以便在法律和实际中消除所有形式的歧视。

8. 委员会关注,通过了雇佣残疾人使之至少占有公共部门百分之四空额的定额,并与布莱叶基金会协作实行视障者就业安置方案,然而残疾人继续难以就业。委员会还关注,在私营部门尚没有比较潜力影响方案(第2条,第2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额外的措施促进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机会,并特别注重他们能够在私营部门就业。

9. 委员会关注,在缔约国内,部分由于对妇女在社会与家庭的作用方面的根深蒂固的成就观念,因而在男女之间顽固地存在不平等现象。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在政府的所有层次妇女没有得到充分地代表,在获得就业和工作条件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差异,妇女集中在非正规经济、无技术和低收入的就业部门。委员会关注,由于在社会各个方面非洲后裔所面临的歧视,非洲后裔妇女特别处于不利状况(第3条、第6条和第7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实施各种措施以打击对妇女的歧视现象,包括执行关于促进男女之间平等权利与机会的第18.104号法律(2007年)和第一个机会和权利平等国家计划(2007年);

确保此类措施能够充分得到预算支持,并确保这些措施除其它事项外,特别充分解决非洲后裔妇女的脆弱性,解决获得就业和就业条件的差异,以及参与公共生活的问题;和

为了消除在公共和私营领域内有关妇女和男子地位方面的传统成见,和民众社会与媒介一起协作开展公共提高认识运动。

1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报告(E/C.12/URY/3-4)第76段所提供的资料表明,除其它事项外,有关怀孕妇女的就业保障和为需医疗照顾子女的职工提供假期的法律的不足之处(第7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确保充分实现男女共享正当与有益工作条件的权利,全面审查其就业法。

11. 委员会关注,尽管于2008年恢复了国家劳动力安全与保健理事会,并拟定了实施有关农业生产安全与保健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84号公约(2001年)的条例草案,但工伤事故数量相对较高而且没有有效的职业保健和安全的管理框架。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防止发生工伤事故,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加强职业安全与保健委员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管控框架,将其扩展以涵盖所有职业,并且确保凡不遵守安全条例,将采取适当的制裁。

12. 委员会关注,根据缔约国所提供的资料,目前的最低工资仍然不足以保障《公约》第7条(a)(ii)所规定的适宜生活水准。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7条(a)(ii),加强努力不断逐步提高最低工资。

13. 委员会关注,在国家监狱内从事工作的大量被拘留者没有得到酬报(第7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被拘留者为他们的工作得到公正的酬报。

14. 委员会关注,尽管为了确保儿童得到公平的待遇对法律进行了修改,但是事实上普遍存在对婚外生儿童的歧视(第10条和第2条第2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通过修订家庭法,使家庭法与《公约》的条款相符,从而解决对婚外生儿童的歧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民众社会和媒体进行协作,开展有关所有儿童享有平等待遇权利的提高认识方案。

15.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通过了种种措施,例如2004年发起了《打击家庭暴力国家计划》,并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创建了特殊的法院,然而家庭暴力仍然普遍存在。委员会还关注,仅在蒙特维的亚存在特殊的法院,并且关注没有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任何心理社会支助和其它援助(第10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各种措施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特别通过有效地实施现有的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并开展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及其影响的认识的教育运动。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在蒙特维的亚以外的区域也有专门的法院,并确保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够便利地获得心理社会支持和获得住所。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某些歧视妇女的刑法条款,其中包括禁止在解除婚约后的300天之内重新结婚法人条款,以及在实际中影响绝大多数妇女的公共合宜法(第10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步骤在其立法中废除所有歧视性条款,包括废除各种再婚限制和对妇女具有歧视影响的公共合宜法。

17. 委员会关注最低结婚年龄女孩为12岁,男孩为14岁,这有悖于《公约》只有在自由同意之下才能缔结婚姻的要求。委员会进一步关注女孩的结婚年龄较低具有歧视性(第10条第1款和第3款)。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将男孩与女孩的最低结婚年龄均提高到18岁。

18. 委员会关注在缔约国,特别在固体垃圾清除工业,存在雇用童工现象。委员会特别关注,法律框架没有充分地论述童工领域,特别在具体详述危险工种与每个儿童接受教育权利方面没有充分地论述有关国际法律标准要求。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消除童工于2000年12月设立的根据童工全国委员会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缔约国报告(E/C.12/URY/3-4)第143段内所提到的童工调查的结果(第10条第3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实施有关禁止童工的现有立法并确保儿童上学;

加强符合《公约》及其它可适用国际法律标准,包括劳工组织第182号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的法律框架;和

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消除童工国家委员会所采取的措施以及缔约国关于童工调查的结果。

19.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由于经济显著增长并且由于采取的诸如国家社会紧急计划(2005年至2007年)与平等计划(2008年)等措施,近几年来贫困状况稳步下降,但是生活在贫困中的人口百分比仍然高。委员会还关注,妇女、非洲后裔者和特别是六岁以下的儿童等极其脆弱,特别容易沦落到贫困状况(第11条,第1款和第2条第2和第3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参照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委员会关于贫穷与《公约》的声明(E/2002/22-E/C.12/2001/17,附件7),加强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融入《平等计划》;

加紧努力减少贫困;和

确保为处于不利地位和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调拨充分资源。

20. 委员会关注,尽管缔约国采取种种措施改进获得住房的情况,其中包括五年住房计划(2005年至2009年),但是在城市和郊区地区继续存在大量的非正规居点,其中许多居点没有适当的卫生设施并由于其结构缺陷而属于危房。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许多农村居住点位于易发生水灾的地区(第11条第1款)。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提供适当的住房,着重于向五年住房计划提供充分的资金,将处于非正规居住点的家庭重新安置到安全住房内;向低收入家庭和其它处于不利地位或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提供援助,并且提供充分的卫生设施。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任何居住在非正规居住地的个人和群体的强迫驱逐要考虑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强迫驱逐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还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内提供有关五年住房计划影响的资料。

21. 委员会关注,尽管提供了住所,但许多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儿童,仍然居住在街头,他们能够得到保健照料、教育及其它《公约》所保障的权利(第11条,第1款)很有限。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人们居住街头现象的根本原因,并确保他们能够获得保健照料、教育、社会保障及其它《公约》所保障的权利。请委员会在其下次定期报告内提供资料说明在这方面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包括有儿童与青少年机构所实施的各种计划和方案。

22. 委员会关注监狱及警方牢房的恶劣条件,如过分拥挤、简陋的卫生设备、无法获得保健照料等。委员会感到遗憾地指出,尽管缔约国的报告提到制订改进这一情况的计划,但没有向委员会提供任何有关这些计划的详细资料(第11条,第1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步骤,包括提供保健照料,改进监狱和警方牢房的条件,确保其符合在该领域内适用的国际法律标准。

23.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在获得保健照料与获得有质量的保健照料两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区域差异,如医生集中在首都周围,郊边远的区域婴儿和儿童的死亡率严重(第12号)。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实施各项措施,确保普及保健照料,包括在获得保健照料和儿童中可预防疾病的发生率方面解决区域差异。

24. 委员会关注,尽管在缔约国内孕妇死亡率始终较低,但不安全的堕胎是导致孕妇死亡的主要原因(第12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全面性保健和生育保健教育纳入初级和中级学校的教学课程之内,并发起有关这方面的公众教育和提高认识的方案。

25. 委员会关注在保健照料系统内,智障人员被边缘化,特别是他们的照料水准不断下降(第1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步骤改进智障人员的照料水平,增编其1934年的精神保健法。尽管注意到目前正在讨论一项精神保健的议案草案,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内论述这个问题,并且提供有关在这方面所采取的步骤和所通过的措施的数据。

26. 委员会关注精神病患者的状况,特别是那些在Bernado Etchepare和Santin Carlos Rossi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的人,据报告那里的卫生和保健状况极差(第1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解决精神病院的精神保健问题,采取措施改进精神病患者的居住条件,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内提供数据说明为改善精神病患者状况所采取的步骤,特别说明提供基本药品的情况。

27. 委员会关注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囚犯和被拘留者的健康状况(第1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被拘留者和囚犯的待遇状况,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内提供资料,说明为解决这个问题所采取的具体步骤。

28. 委员会关注,尽管为教育调拨大量预算拨款,但是中等学校的辍学率极高,以及在农村和在非洲后裔中的文盲率严重(第13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三条,加强实施现有措施,改进向所有儿童提供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情况并提高初等和中等教育的质量,还采取额外有效步骤确保免费义务提供初等教育,确保普及中等教育。此类措施应特别解决为教育进一步提供资金的需求,解决助长低入学率与毕业率的因素,并考虑贫穷和收入不平等队首先教育权利的影响。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在获得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差异,以期确保普及社会保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必须确保非洲后裔者、被拘留者及其家庭、以及受雇于非正规经济部门者能够获得并享有社会保障福利。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操行控制一种方式增加对儿童采用药品Ritalin的作法。

3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32. 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劳工组织第187号有关职业安全与保健促进框架的公约(2006年)。

33. 委员会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广泛传达到社会各阶层,特别要传达到国家官员、司法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尽可能翻译广泛发表结论性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介绍采取哪些步骤落实这些意见。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继续动员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其它成员参与全国性讨论。

34.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中对核心文件的要求更新其核心文件的内容(HRI/GEN/2/Rev.6)。

35.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2008年通过的委员会经修订的提交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并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5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