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 : 调查 《 2003-2005 年连续就 业 , 年度平均值 , 2005 年加权 (就业部研究及统计局 ,就业部 ; 概念 : 活动性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内部的活动性) 。
( 1 )三年的平均值可以抵消不显著的变化情况。
( 2 ) 15 个成员国。
在法国,外国人失业率从总体上来说比本国人高二到三倍。但根据国籍不同进行的更加细致的分析显示,欧盟国家的侨民与某些国家移民存在巨大差异,欧盟国家侨民的失业率比平均值低两到三个百分点,而某些国家特别是马格里布国家、土耳其以及黑非洲国家,他们是每年除欧盟国家外的主要移民地区,来自这些国家的移民失业率最高。相反 , 中国人的失业率,特别是男性失业率 从整体上来说与平均值不相上下。
女性失业率在所有国籍的人中都更高一些(包括法国国籍的人),这种情况非常明显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 土耳其与中国女性的情况就是这样 ( 失业率是男性的二到三倍 )。
根据法国人获得国籍的方式(出生或申请)不同,法国人之间同样存在大约 6 到 8 个百分点的巨大差异。申请获得法国国籍的法国人与非欧洲国家的外国人相比,自然与通过出生而获得法国国籍的法国人的失业率更接近(特别是妇女),但是他们经济融合条件的状况值得思考。这种状况显示出并不是所有获得法国国籍的人完成了 《 融合进程 》 ,也解释了为什么根据部际 融合委员会制定的政策,外来移民也可以有被选举的资格。应继续努力和加强企业招聘中更广泛的多样性和反对歧视。
法国在获得住房方面反对一切歧视,目的是实现社会融合;它选择了社会团结所必需的整体政策,这与《宪法》第二条规定的法国人民不可分性的宪法原则相符,即承认所有人享有相同的权利,无论其出身、健康状况和年龄如何。社会住房供给以及个人住房援助已经逐步惠及所有有需求的贫困人口。此项政策目的在于向更多的人提供适合的住所。
在发生经济危机或房地产市场发生危机时,法国的住房政策拥有许多方法以向所有有需求的人提供适当住所。
法国试图协调进入其领土以及在领土范围内的居留以及避难申请人的基本权利。根据欧洲人权法院制定及认可的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管理入境,居留以及遣返非本国居民权”,这项原则应与法国避难宪法权相协调。这解释了为尊重非常规情况下的避难申请者的基本权利,在核查其申请之前不得予以遣返。此规定同样意味着能否进入劳务市场取决于申请者的行政手续是否合法。
此外,法国还开展援助措施以满足其需求以及其基本权利。
在最近几年里避难申请者接待中心的接待能力大大增强。目前的接待能力已经超过了19500个床位。而2003年床位数刚超过了10000个。2007年底将实现预计的20500个床位的目标。在避难申请者到来时,他们将享受到社会保险。而被驳回申请而且所有上述手段枯竭的申请人,他们将享受为改善及消除暂时性紧急住所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政府拥有必要的法律及制度手段以向享有优先权的大众、游客和避难申请人以及无居所者提供解决方法。政府为这些人员的利益仍在做出努力。
培训及感召警察采取的措施:
反对歧视促进平等最高委员会和国家警察联合起来落实《反对歧视行为实用指南》。该《指南》得以在所有警察分局内部网上普及,它是为更高效地接待和处理受到歧视投诉的使用说明。该模块包含适用于歧视法律的文本,实用建议以及笔录范例。该反对歧视培训及感召工具在2006年12月由反对歧视促进平等最高委员会和国家警察总局签署的合作协议框架内阐述。该《指南》满足了警察在现场解决问题的要求。该软件同样用于警员初级及后续培训。
在国防部签署的公约框架下,该《实用指南》近日在宪兵队推广使用。
问题 6 . 请提供缔约国关于难民和寻求避难者的立法和政策的详细信息,特别是对避难法进行改革的 2003/2004 年法规出台之后的信息。还请提供自上一次报告提交以来,住在缔约国领土内的难民和寻求避难 者人数以及提出和批准的家庭团聚申请数的细分统计数据。
在法国,关于避难保护的一切形式均受到《外国人进入、居留和避难权法》第七卷和2004年8月14日法令管理。这些法律的规定不仅回应了国际公约的规定,也符合《宪法》规定的要求,作为补充规定,这些要求特别明确了可以申请避难的人以及如何申请避难,边境避难。
法国保护难民和无国籍者办事处作为国家避难机构中心,是唯一负责审理避难申请的机构。特别行政法院避难权国家法院可对其决定进行上诉。
在法国,自2004年开始,避难申请逐年减少,并在2006年加速降低。在2006年记录的39 332份申请中有30 748份初次申请(包括未成年人)以及8 584份重新审查的申请。相对2005年而言,全体避难申请大幅度减少,即减少了33.6%。尽管在9月出现了增幅(+18%),2005年的申请减少情况在2006年加剧。这种下降符合总趋势,特别是在欧洲的趋势。然而在2006年法国依然是避难申请人的第一目的国。
此外,自2001年在首都的申请开始持续减少,这种情况在2006年加剧:登记的初次申请2000年有15 374份,2005年有6 787份,而2006年只有3 884份。而且,2006年在巴黎的申请在全体申请的比例仅为14.8%,而2000年是40%,2001年是29%,2005年是16%。来自中国的申请持续减少,这种情况主要集中在巴黎,这一点部分地解释了这种演变情况。
最后应指出的是,申请的女性化进程并未受到这种演变的影响:女性申请人数量在比例中持续增加,但这个比例确实不是很高:在2006年女性避难申请人比例为35.8%,而2001年为29.6%,2005年为34.6%。这种增长与法国保护难民和无国籍者办事处对割礼、家庭暴力、卖淫等问题辅助保护不断增加关注有关。
2006年避难申请的减少是由于提出申请国家整体趋势在减少:海地:-63.5%,中国:-53.5%,阿尔及利亚:-43.8%,土耳其:-28.8%等。与这种演变不同的是斯里兰卡(+5.2%)以及亚美尼亚(+0.7%),这种演变源于不同的因素。一部分是由于偶然性或特定原因:在2003年采取改革措施之后,移民机构中出现组织混乱情况;法国保护难民和无国籍者办事处唯一窗口程序对领土避难(主要是阿尔及利亚)的申请没有转交。其他的因素主要都是结构性的:审查期限缩短,通过来源可靠国家名单,使用欧盟数字指纹识别系统,加强反对非法移民(拆除一系列手续,反对伪造身份,加强被驳回的遣返程序,延伸行政留置权的适应性等等)。在整体演变,即避难申请数量在主要工业国家特别是欧洲国家逐渐降低的框架下,在法国,避难申请逐渐减少。
协议避难受益人,辅助保护受益人或者无国籍的人,除可以操作共同权利中的家庭团聚程序之外,有权申请让其家人进入法国领土。其申请应提交给外交部在国外的法国人和在法国的外国人司。隶属于外交部的法国保护难民和无国籍者办事处应在3到5个星期之内着手核对避难者家庭构成情况。此项核对工作应包括多项信息要素:当事人的声明,会谈报告,以及参考家庭登记卡。根据惯常核对,避难者重新设立的民事行为应转交给外交部。法国保护难民和无国籍者办事处如拥有关于留在原籍国的家庭成员的身份材料,办事处有权将材料内容告知外交部,而无需对其进行证明。因为这些材料是领事机构发放签证时获得的,证实这些材料属于领事机构的职责。
其他信息,委员会可参考法国保护难民和无国籍者办事处的报告,报告可在线查阅:(www.ofpra.gouv. fr)。
问题 7 . 除缔约国报告第 225 和 331 段提供的信息外,请提供“反对歧视争取平等管理局”的任务授权和职能方面的信息。该管理局是否处理声称是歧视受害者个人提 交的申诉?如果是,请提供信息,说明提请该管理局审理的案件数目和结果。
由2004年12月30日通过的法律与2005年3月4日法令批准成立的反对歧视促进平等最高委员会,对一项欧洲指令作了修改。2006年3月31日通过的法律扩大了反对歧视促进平等最高委员会的职能范围,尤其是允许它参与刑事和解。它同样可以给审查歧视行为赋予法律效力。
建立高级委员会满足了欧盟在每个成员国设立负责反对歧视促进平等待遇独立机构的要求。(2000年6月29日第2000/43/CE号指令和2002年9月23日第2002/73/CE号指令)。
反对歧视促进平等最高委员会的职能是确保帮助受歧视者:
(a)它负责研究其收到的个人要求以及按规定对其掌握的情况进行研究。
(b)它负责收集其所要了解的相关事实。
(c)它有权向受指控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要求解释。它也有权要求信息交流,提供一切支持性文件,以及听取它认为有用之帮助的所有人的陈述。
(d)它有权,对于公共人员或负责公共服务的机构,听取被指控代理人的陈述并在动机申请中获得一切其认为需要的信息和证件。
(e)它有权委托一个或几个其成员或其代理人进行现场核实以及在现场听取所有其认为有必要听取的人员的陈述。为行使这些职能,反对歧视促进平等最高委员会办事处拥有其法定住所上诉法院总检察官给予之权利。如发生地点责任冲突情况,反对歧视促进平等最高委员会主席有权将动机申请向紧急裁决审判官提交审理以让其批准现场核实。
(f)它有权通过其下属的办事处以及特别是共和国检查官授权的办事处通过口头诉讼确认歧视事件。在《刑法》第225-3-1条中规定的在其代理人审查歧视行为时可以确认不法行为。
(g)它帮助受歧视者建立档案并帮助他们找到与其情况相适应的诉讼程序。
(h)它有权出面或被要求出面进行调解。
(i)如事实未招致公诉,它有权向事件的行为人提出调解包括交付和解性罚款及/或向受害者给付赔偿。如发生刑事调查,它应事先获得共和国检察官的同意。由反对歧视促进平等最高委员会提出的、受害人接受的和解应得到管辖地共和国检察官的核准。
(j)如拒绝调解或拒不执行以达成协议并获得共和国检察官核准的调解,它有权通过直接传讯方式进行公诉。
(k)当它了解的事实以构成犯罪或不法行为时,它应通知共和国检察官。在实施调解程序过程中,它可向行政官员揭发相关歧视事实。
(l)当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或行政法院获得与歧视有关的事实时,它有权按规定或应这几方要求向它们提供观察报告。当反对歧视促进平等最高委员会要求听取陈述时,这种听取陈述具有法律效力。
反对歧视促进平等最高委员会 的行动和汇报框架
自2004年开始,在经济界展开了关于反对歧视以及推动机会均等的动员行动。2004年10月的《多样性宪章》,标志着企业在预计人口转变以及国际环境与竞争环境遏制了他们拥有更强的竞争能力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开始意识到有必要行动起来。
成立反对歧视促进平等最高委员会推动了这项行动。反对歧视促进平等最高委员会带来了专业知识和新方法,其主要特征是实现了从非强制的参与(宪章)到持续评估实现的进步(行动和汇报框架)的转变。为此,最高委员会因其在申诉处理中获得的歧视进程的特殊了解以及将专业人员集中到多学科的工作组中来的能力而提供支持。这种工作方法已经在就业中介以及公共部门中获得普及,它们依照各自的特殊性予以调整。
2005年,150家法国大企业被询问它们在实现机会均等方面做出了何种努力。这些企业的答复显示出某些良好做法和尚待改进的初步情况。当时有必要在给企业的信中加入开放的信息交流,将其规范到一个框架之内以保障信息的一致性,以及让制定行动和汇报框架的行动部门参与到行动之中。
为使用有质量的措施而建立的人力资源工作程序的检验工作,是实施在峰会上显示的意愿的唯一保障。行动及汇报框架被证实是有效的方法工具,因其不仅引发了在反对歧视促进平等最高委员会领导下的信息申请,而且引发了参与企业之间的经验交流。这导致了招聘来源的多样化,关注残疾人特别行动,将多样性管理引入到管理人评估之中,以及建立歧视及骚扰情况的预警程序。
2006年,信息的收集及印证凸显了在事业发展中实施平等原则的重大缺陷。就此问题成立的由大企业人力资源领导组成的工作小组使得采用经验的商讨,鉴别最有利的创举以及推荐成为可能。这些经验收录于2007年9月普及的《机会均等行为。大企业对反对歧视促进平等最高委员会的回答是什么?》第二版指南中。
2007年9月送至253家企业的参考框架,其中有192家给予回答。对回答的分析使人们能够制定出首份有关主要进展的展望(参见反对歧视促进平等最高委员会将于5月出版的2007年年度报告)。
歧视 审查
自2006年机会均等法投票以来,歧视审查作为刑事法官的证据。歧视审查是一种确定是否存在歧视行为的调查方法,特别是适应鉴别直接歧视的情况(见第五章)。审查是在被检验人不被统治的情况下完成的。一旦审查工作完成,审查结果会通知给被起诉的人员,他们甚至要向审议团就其宣布或着手的纠正行为提交观察报告。反对歧视促进平等最高委员会在就业和居住方面已完成多次歧视审查。
2007 年相关起诉指数及其处理情况
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共有6222份申诉记录在案,较2006年而言增长了53%。
月平均受理申诉数量从2005年的141份,增加到2006年的338份到2007年的518份。
歧视申诉的种类和领域分布情况揭示出如下演变:
(a)出身仍是被提及最多的类别;而身体状况/残疾一类达到了21.6%。
(b)就业在登记的申诉中所占的比例超过了50%;在个人就业中,特别“职业”一栏获得了进步,在2007年达到了24%。
此外,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共计有32 557份上诉登记为编号Azur 08 1000 5000;这些上诉已得到建议和指导。
对反对歧视促进平等最高委员会进行了有关歧视申述的统计,由于法国法律禁止的各种标准,2007年,委员会进行的340份审议引起了558份评估,其中有332份是给政府、公共团体或企业的建议。在这些建议之中,有197份属于普通范围,135份属于个人范围。
2006年3月31日第2006-396号关于机会均等法律批准反对歧视促进平等最高委员会主动向法院提交观察报告;这种听取陈述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新的可能性,以及来自受歧视者更多的希望在争讼中获得反对歧视促进平等最高委员会支持的申请,是其向法院提交的诉讼申请大量增加(+140%)的原因。
在调解方面,反对歧视促进平等最高委员会加强了效率。在材料数目增加的情况下,调解是一种由各方面受理的解决形式;2007年共解决了49次调解。
问题 8 . 请提供信息,说明缔约国是否打算批准《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二号议定书。
法国加入了所有禁止歧视的国际公约。法国同样还在1950年11月4日签署了《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公约》,其第14条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该公约于1974年在法国生效。法国同样还加入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该公约签署于1966年3月7日,于1971年在法国生效。此外还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签署于1966年12月16日,于1981年在法国生效。
法国的国内法完全符合其签署的国际公约。近年,为更有效地反对一切形式的歧视,法国加强了其法律体系。于是,2003年2月3日的第2003-88号法律新设了带有种族色彩、排外和仇视犹太人的加重罪行情节。(《刑法》第132-76条)。2003年3月18日第2003-239号关于国内安全的法律在刑法中新设了第132-77条,规定如发生受害者性取向的犯罪或不法行为应加重罪行情节的可能性。法律上第一次规定在刑事犯罪的加重罪行情节上考虑到反同性恋的动机。
2001年11月16日的反对歧视法律修改了《刑法》第225-1条和225-2条关于预防和消除歧视的规定。为扩大所有反对各种歧视情况的范围,立法机构在《刑法》第225-1条中加入了关于“性取向、年龄、外貌和姓氏”歧视的概念。
该法律同样扩大了职业领域可能因歧视而受到刑事起诉的情况,在《刑法》第225-2条中增加了“实习期或职业培训期诉讼”。
2002年1月17日的法律,即《社会现代化法》,在租户以及出租人关系管理法中引入了保证禁止因一切形式的歧视(出身、外貌、性别、真正或被怀疑属于某种族、民族……)而拒绝出租的规定,该规定还指定出租人举证其拒绝决定存有正当理由。
最后,2004年3月9日第2004-204号法律使得法律规定适应犯罪行为的演变,规定加重对因单独歧视导致的处罚。此外,为更有效地执行1881年7月29日关于出版自由特别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该法规定将有关种族诽谤和辱骂、煽动种族仇恨和修正主义的公诉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一年。
法国拥有非常发达的反对歧视的司法系统并得到国际上的认可。
然而在短期内,法国不考虑加入《保护人权和基本权利公约》第12号议定书。主要原因与斯特拉斯堡欧洲法院目前的情况有关。
事实上,法院应面对其所接受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这一现状,因此有必要通过采取法国批准的第14号议定书来对其功能进行深度改革。而第12号议定书的生效会不免引起不愿看到的新一轮申诉浪潮。
第三条:男女权利平等
问题 9 . 请提供信息 ,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鼓励男女平等以及妇女在缔约国公共和私人领域高级职位中的代表性。
妇女参与政治生活
采取积极行动以促进妇女参与政治生活:
(a)2002年6月6日通过的法律规定各政党应在大区、市(3 500人以上的镇)、参议员以及欧洲选举中推举的男性和女性人数相同。该法律对在立法选举中不遵守指定候选人两性均等原则的政党予以经济处罚。
(b)此项法律由2003年4月11日通过的地区及欧洲选举投票方式的修改法予以完善。
(c)2007年1月31日的法律要求市政议会及地区议会行政人员两性均等,加强对不遵守两性均等立法要求政党的财政制裁,并规定2008年3月的下一届大区选举产生不同性别的所有人和候补人。
在2006年3月23日对关于薪酬平等法投票时,已经尝试采取积极行动措施以促进妇女获得企业行政建议。而这些措施已被宪法委员会认定违宪(在1999年修宪中只考虑到政治均等积极行动措施)。
共和国总统已委任西蒙尼·维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女主席,以确保议会得以采取保障措施,保证男性和女性在经济界与在社会上拥有真正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公共职能中 妇女 的 地位 :
2000年3月6日通报之后,每个部委都制定了一个关于改善女性获得就业和在国家公共职能高级干部职位的跨年计划。该计划详细指出其要达到的目标,如在每种职业、管理以及干部职位中的女性比率,在《人才培养》的框架和就业中考虑到女性代表性的设定比率。
2004年3月29日,公共职能以及国家改革部长签署了三份关于再次推动这种安排的通报,通报规定对已经完成设定目标的政府计划进行总结,部内关于正在实施的计划的阶段总结,或向未起草计划的部委询问工作进程。
所有加入公共职能的考试都向男性和女性开放;《法国宪法》禁止设立专属于某一性别的职位限额。相反,还在执行一项旨在促进女性晋升的政策,如下文引用的女性获得高级公共职能的跨年计划中显示的。为了同一目标,法律还规定了在考试评审团以及在国家公共职能协商机构中男女代表性平衡。
(a)考试陪审团:由政府部门指定的陪审团以及选拔委员会成员应遵守每个性别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的原则。自2000年以来,主要考试评审团的女性化逐步进步:5年里女性比例从33.3%达到45.9%。所有的政府部门都执行了最低限度。
(b)国家公共职能协商机构:法律同样规定了行政管理在协商机构中至少每个性别人数应达到三分之一。2006年底,在均等行政委员会中有36%是女性,而2005年是33%。非强制遵守这项规定的工会积极加入到这个活动中。在大多数均等行政委员会中男女比例几乎相等。在新组建的国家公共职能高级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在全体获得提名的行政管理者中,女性代表高达35%(所有人以及混合候补者)。
制定新的工具以支持职业发展,优先惠及女性,这一行动再次推动了妇女从业的开展以及促进女性获得责任岗位。
这些工具包括2007年2月2日第2007-148号公共职能现代化法以及2006年11月21日的关于终生职业培训的协议。
其他措施的目的是更好地组织女性事业以及减低由于生孩子或其他家庭事件导致事业中断的影响。
2007年2月2日第2007-148号源于公共职能现代化法律以及2006年11月21日由公共职能部长和三个工会组织(CFDT、CFE-CGC以及CFTC)签订的关于终生职业培训协定,考虑制定相关的有用机制:
(a)职业经验知识认证,是通过考试的新型选拔方式,它使得终止一段时间工作的妇女得以体现其之前获得知识的价值以重新融入公共职能或参加考试;
(b)在公共职能中建立个人培训权,这在私人领域中已经存在,它能促进培训机构以及人员职业规划的连贯性。在此框架内,采用了一种新复原帮助工具,特别适用于职业中断情况:职业化期间可以帮助女性投入“第二个事业”。
妇女 在外交领域中的 地位
在由外交部起草的2004-2007年度关于外交界两性均等的跨年计划中提出:
(a)高级职位:
(一)促进在本政府机构内部女性获得中央行政战略性职位提名,并避免传统的妇女职业定位。
(二)增强外交网络中妇女地位,并注意保持适当人才培养的比例。
(b)确保所有任干部职位的公务人员有可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以更好地调解私人生活和工作。
(c)坚持有利于公务人员配偶的积极政策(培训、双职位),以方便派遣出国。
(d)在内部升职的框架内,注重部际同等职位和地区机动性。
(e)编制表格以详细显示在部内妇女的等级地位。
(f)依靠全面检查,以保证感知和有效地考虑到女性的担忧。
(g)进行关于有意愿从事高级工作的女性事业开展的研究,以解除障碍。目前工作正在进行当中,正在对部门大约五十多个干部的调查问卷的回答进行分析。
在 高等教育 及研究领域处于决策岗位的妇女的 地位
于2006年1月26日由部长批准成立的高等教育及研究领域男女职业平等委员会表明了平衡妇女代表性的意愿。
2007年12月的高等教育以及研究部女部长瓦莱里·佩格雷斯的前景展望中显示了她在进一步女性化在国家大学委员会不同部门中的行政提名的意愿,并表示她已设立了在所有部门中占有40%的目标。
妇女 在私营行业中的 地位
政府在2007年11月26日举行了职工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都参加的三方会议。该会议宣布了一系列措施,目的是使判断企业内不平等现象的工具更加适用,并能发挥实效,激励社会合作者积极调用现有工具(尤其通过组织关于职业及报酬平等的大规模交流活动),加强管理及处罚使得关于企业内谈判必要性的法律体制更为有效(2006年3月23日第2006-340号法律),以及努力消除不平等的结构性因素(尤其通过促进职业及私人时间的连贯性,改善兼职工作质量及开展职位男女混合制和培训)。这个调动了各方主体因素的机制,从整体上能够推动并尤其推动了妇女职业生涯的开展以及其在企业中获得管理岗位。
三、有关《公约》具体条款的问题(第六至第十五条)
第六条:工作权
问题 10 :除了缔约国报告第 163-164 、 191 和 205 段及以后各段提供的信息之外,请提供包括统计数据在内的信息,说明落实缔约国为属于以下特定群体者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所通过的各项战略的进展情况,如: ( a ) 青年人,包括外国青年; ( b ) 能力较差工人; ( c ) 满 50 岁者;和 ( d ) 生活在城市敏感地区者。
让年轻人参与到职业生活中,或者从更广泛意义上来说,参与到城市生活中,是法国几年来在就业政策方面一直都在优先考虑的问题。这个问题从整个欧洲层面也是优先考虑的:事实是,2005年在欧洲联盟框架下,法国作为欧盟青年条约发起国之一,并由国家元首签署该条约。
在法国,15至29岁的青年人的就业情况,在经历了之前由社会变革而造成的减少之后,最近十年来缓慢增长。因此,在2005年,从15岁至29岁的年轻人中有一半在就业市场,其中42%人口在职,9%人口失业。另外一半年轻人因为继续学业而没有工作。有三分之一以上的15至29岁的就业年轻人的工作是临时的,或者签署了有固定期限的就业合同或者是协助性就业合同。
让年轻人融入到城市生活中的各个层面,是2004年社会协调发展计划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在2005年,这一问题通过就业紧急计划更加得到了重视。
因此,公共职权部门主要采取了以下行动,用于支持年轻人就业:
(a)从企业层面加强职业化的融入;
(b)改进教育和就业之间的关系;
(c)为有困难的年轻人提供专门的帮助。
( 一 ) 从企业层面加强职业化的融入
有效地开展学 徒制工作
为实现社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规划法律将有效地开展学徒制的工作作为重点之一,目标是在2009年实现招收50万学徒,也就是说,在2005年至2008年之间每年超过30万名学徒。这一步骤表明了我们所做出的努力:2006年6月,学徒人数为37.4万名,2005年3月,学徒数为35.7万名。
这一结果的获得,是通过以下的努力实现的:
(c)学徒工作对年轻人的诱惑力增大(收入不需要纳税、信息众多);
(d)培训学徒中心进行的最佳的追踪和就业;
(e)支付给学徒师傅每年1 600欧元的税收拨款;
(f)26个地区中有23个已经与国家签署了目标和方法合同,以便改进教育和学徒质量。
在2006年3月,关于机会均等的法律对此又有两项补充:
(a)青少年学徒:面向14岁及其以上拥有学生身份的青少年,首次接触工作。
(b)在大型企业(员工数为250人以上)里开展学徒工作:促使这些企业轮流雇用一定比例的年轻人。
(c)此外,2006年4月,在大学-就业委员会的提议下,延伸到高等教育领域。
职业化合同纳入正轨
继2003年的职业生涯培训跨行业间协议的制定,职业化合同代替了专业资格合同。尤其是针对16至25岁的年轻人轮流培训,这种合同发展得非常迅速:2005年共计签署了11.5万份这样的合同。它们的期限为15个月,比专业资格合同的18个月更加短暂,涉及的专业也就更加具体,改革的目的在于根据年轻人的需求和能力来确定培训内容和人员支持。
鼓励企业招聘
企业青年合同为聘用16至25岁且没有高中毕业文凭的年轻人签署的不定期合同的雇主准备,可以在3年中享受一些责任减免。2006年6月,有近12万名青年享有企业青年合同,自从此合同创立以来,有26万名青年被企业聘用,其中有一半的青年人学习结束时没有获得学位,另外有四分之一的人处于失业状态。最近,企业青年合同的范围又扩展到更多的青年:比如居住在城市敏感区域的青年或者是长期失业者。而由融入社会生活合同预设的陪同措施(请参看以下部分)也得到了加强(根据2006年4月21日制定的关于年轻人进入到企业活动的法律)。
一年多以来由全国就业处和地区任务团接待了 5.7 万名青年失业者
这项措施于2005年6月被纳入到紧急就业计划,针对那些因为没有专业技能而很难被雇用的群体。这一项措施,通过76 294次访谈,接收了71 553名失业者。其中84%的年轻人都获得了职业建议,59%的年轻人在2005年6月至10月之间获得了工作,其中有四分之一的人在2005年10月中旬继续工作。由于这一部分群体的特点,大部分年轻人在接受访谈时仍处在失业状态,但是之前都曾有过一段时间的有薪金的工作,这样的工作经历使得他们能够提高被雇用的可能性,使得一些人能够长期工作或者是得到进修。这一项措施是颇有成效的。此外,这项措施还使得25岁以下人口的长期失业率下降了9.4%,与25岁以上的人口7.2%的失业率相比还是相当高的。
( 二 ) 改进教育和就业之间的关系
年轻人失业率居高不下,伴随着在很多领域上的招聘困难。最近的一系列措施在于减少年轻人学习的知识与企业期望的能力之间的差距。
(a)公共服务的引导,旨在改善学业和工作的前后关系。它负责陪伴着学生从初中毕业一直到大学三年级,监督学生的就业选择和今后职业前景。跨政府的职业引导代表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和各个学科之间确保各个引导措施的连贯性,在2006年至2007年,在与各类大学生组织共同商议的基础上,建立了国家就业引导计划。对就业的引导的公共服务将对每一所大学开放,并与相关学科的高中相联系。引导建议顾问将更好地行动起来,动员各方教育力量,与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联系更加密切。
(b)安置大学生补助,目的在于支持来自贫困家庭的大学生,离开家庭独立生活。从2006年11月起,一次性补助给享有奖学金的学生,无论他们接受何种水平的大学教育,只要他们第一次租房补助金额为300欧元。
(c)准备招聘的行动,从2006年底开始,消除了并不满意的职位供应和拥有专业技能的求职者之间的差距,尤其是照顾到签署了融入社会生活合同的年轻人。这些行动持续期为三个月,从企业开始雇用求职者并签署长期合同开始算起。行动包括入职培训,求职者获得职业培训实习生的工资,在企业里有专门的职业导师指导。从现在到2007年底,共有5万个准备招聘行动。
(d)税收拨款,从2005年7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用于年轻的雇用者,在求职期间遭遇困难。最大金额为1 000欧元。享受此拨款的人员名单的制定有以下标准:产业的大小、供求比例。其中接受帮助的人员的产业主要包括:农业、建筑和公共工程业、冶金和金属业、商业、饮食业和宾馆-餐饮业。
( 三 ) 为有困难的年轻人提供专门的帮助
(a)加强融入社会生活合同
融入社会生活合同,作为社会凝聚力计划重点帮助年轻人的重要环节,旨在陪伴着他们找到工作,实现为80万名青年解决就业难题的目标,他们的问题主要有:过早地失学或者是没有获得专业的技能。这一合同自从2005年5月份开始实施,至2006年6月30日止,已经帮助了211 000名青年,其中有近一半的青年没有学位和专业技能。其中有19 500名青年还在接受帮助,而10 000名青年已经找到了长期的工作。
2006年4月21日颁布的关于年轻人进入企业工作的法律对这一措施进行了改进和扩展,延伸到毕业于高等教育,专业很难找到工作的学生。在签署合同3个月以内,推荐年轻人《进入工作生活》,同时,在走上工作岗位的1年中,进行陪同追踪。签署了融入社会生活合同的年轻人享受社会保险,当他们成年之后,在无法获得收入或者补助的期间可以获得另外的补助,每年不超过900欧元,每个月不超过300欧元。
(b)获得本土职业、医疗的协议
在公共管理方面,这一新兴的招聘方式面向16至25岁、有就业困难、没有学位或者是没有专业技能、或者是专业知识达不到高中毕业水平的年轻人。最初,选择加入这一协议的人员名单是由公共就业服务处(国家就业处或地区的就业委员会)。这是一份个人与就业行政机关签署的公共权力协议,期限为1到2年,由专门的导师指导,培训和实习交替进行。薪金为:16至20岁每月不少于各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55%,其他年龄的人每月不少于各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并且减免雇主的社会保险金。享受这一协议的年轻人,在通过了职业考试之后,可以作为拥有正式职位的C种类的公务员参加公共管理类的工作。这一协议每年可以接收20 000名年轻人。
(c)“国防——第二次机会”行动
由国防部、就业部、社会团结和住房部共同提出,这一行动旨在帮助18至23岁读书有困难的青年男女,向他们提供半年至两年的培训,包括学习社会生活的规则、学业上的主要内容回顾、职业培训和体育活动,在国防机构内进行。
(d)在敏感区域内动员就业
为了降低在就业困难地区的年轻人的失业率,政府决定不再成立新的就业机构,而是落实一个更加可行的组织,将人员和就业政策安置到这些区域。为此,在每个敏感地区成立了一些“就业团结互助组”,由省长领导,由专门人员来负责不同领域的就业。具体而可行的目标即将确定:比如减少敏感地区和环境之间的失业率。所有的机构和就业政策旨在帮助那些没有专业技能、由于地区原因而遭到歧视的失业者以及尚未选择职业的年轻人。以下一些措施来加强这一行动:
(a)将国家就业处的措施向敏感地区转移;
(b)由“谋新职”处指导大专毕业生签署融入社会生活合同;
(c)补充20 000个培训职位,对基本知识进行培训;
(d)帮助进行就业合同强化训练,每个合同1 000欧元;
(e)发展由老生指导新生的计划。
就老年人的就业问题,公共权力机构和社会合作伙伴在最近几年中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a)集中提前退休机构;
(b)2003年进行了退休改革;
(c)2003年和2004年签署了国家跨行业间的协议,制定了终生培训法律;
(d)在2005年至2009年,实施工作健康计划;
(e)2006年3月9日,社会合作伙伴就老年人就业问题的协议生效,使得2006年至2010年国家和社会合作伙伴的老年人就业整体行动计划得到签署。这一计划第一次从整体上对老年人的就业采取了措施,同时考虑到公共权力机构和社会合作伙伴的能力。
这一计划的目的在于提高55岁至64岁人口的就业率,在2006年至2010年每年大约提高2%,希望在2010年实现50%的就业率。就业率的增高要考虑到财政金融的影响力,推后停止工作的年龄,采取的措施能够帮助老年人回到工作岗位上,更好地完成他们的职业生涯。
值得注意的有两项举措:一方面是导师对退休人员的指导,另一方面是职业生涯末期的半日制工作,并且通过使用节约时间来对工作时间的管理。终生制培训会让已经上了年纪的员工期待下半生的职业生活,能够更好地掌控自己的职业规划,以便更好地胜任工作。2005年10月13日的国家跨职业间协议就老年人就业问题,2006年的老年人就业行动计划(行动5和行动6)都表明了要在这一方面所作的努力。
此外,自从这一计划开始实施以来,以下的行动都已经进行:
(a)2006年10月,进行了信息宣传(电视、广播、报纸、寄给企业的宣传册、互联网),口号为“我们的未来在任何年龄都可以建立”。从2006年12月起,各地为老年人就业的机构都已经开始实施,总共形成了5个区域。2007年9月将再次进行一次。
(b)改善工作条件是老年人就业问题的重要因素。2005年至2009年,工作健康计划,就像2004年至2008年的国家改善工作条件局完善网络协议一样,已经作为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记录到“终身年龄管理”中。
不同行业不同领域都已经签署了对待老年人就业的协议。尽管相关决策者的行动,尽管制定了法律保证老年人工作,但是在最近几个月来,雇用老年劳动者却没有什么改变。
对老年人的雇用率仍然十分低,2006年仅为37.6%。从2000年至2005年,雇用55岁至64岁的老年人的雇员率逐渐增长,从29.9%增长到37.9%,这一年龄段的人口变得年轻了,尤其是55岁至59岁的就业人口增加,比60至64岁的人口就业形势要好,这是由战后人口增加造成的。2005年和2006年老年人就业形势倒退,因为刚好是第一代人口出生高峰期的60年,使得在55岁至64岁的人口中,很多人退休。
老年人享受提前退休的政策,在就业市场上遇到困难无须再次寻找工作,与年轻人相比,失业对他们的影响不大。他们通常在公共权力机构工作,或者是作为独立工作者。老年人并不像那些年轻人一样去做临时工或者是有时间期限的劳动合同。
老年人就业率很低,一方面是因为一些工业行业近些年发展不需要劳动者,或者是一些产业里已经有过多的老年人。雇主和员工都能够理解,因此要进行必要的改革。
(a)从雇主方面来说,我们可以发现,很多雇主都不愿意雇用年纪大的劳动者(这也就解释了老年人失业的原因)。根据国家就业处对企业预算的年度调查,有很大一部分被调查的企业(82%)都让年纪大的劳动者提前退休,他们希望在退休前的最后几年离职。还有很多企业(39%,其中在大型企业中有70%)考虑到今后将采取一些措施,帮助老年人提前离职。此外,只要老年人有了足够年限的补助,能够获得全额退休金,一些企业继续把离开工作岗位的年龄划为60周岁。
(b)从员工方面来说,一些困难会使得员工失去工作的动力。随着年龄的增长,也就越来越不想去寻找新的工作:2002年,在自称失业的人口中,40至49岁的劳动者中有87%寻找工作,而50至59岁的劳动者中只有64%的人去找工作。此外,过了55岁之后,失业者就自认为会受到年龄歧视,自认为年龄太大而不能被录用。
为了改变这些因素,一些措施将被采用,来保证老年人的就业:允许工作积累–退休、废除安全保障的年龄限制,逐渐免去老年失业者寻找工作,等等。
在敏感区域的特别行动
在敏感地区,集中了一些就业难题,尤其表现在任何年龄段的失业率比其他区域高两倍,妇女就业率非常低,未登记的失业人口很多。这些地区缺少职位,而本地的居民又有就业困难,他们缺少专业技能,甚至缺乏最基础的培训,移民人口占很大比例,缺少动员,招聘时受到歧视,等等。
面对这些困难,已经采取一些行动,旨在减少敏感地区和环境之间的失业差距,帮助年轻人。2005年12月,就业公共服务处(国家就业处和地区就业委员会)的行动增加了向敏感区域的25岁以下年轻人提供的帮助。居住在敏感区域的25岁以下年轻人统一由就业公共服务处接收,在2个月内会接受就业建议或者培训。此外,2006年3月31日有关机会均等的法律,就支持年轻人在企业就业的标准已经对居住在敏感区域的年轻人废除。
在这些地区的就业政策由2006年8月31日的特鲁瓦政府研讨会开始实施,决定要集中各种就业政策,动员由省长领导的就业团结互助组。这些团结互助组已经落实到位,它们依靠已有的机构,如就业中心、地区就业团结互助组或者是城市融入社会生活合同。
各种政策的集中,表现在2007年帮助敏感地区居民就业的合同签约率提高:在22个敏感地区中,有14个地区,其中包括11个仅帮助年轻人的敏感地区和3个帮助所有居民的敏感地区。在22个地区中,有8个地区签署了团结互助合同,其中包括3个仅帮助年轻人的敏感地区和5个帮助所有居民的敏感地区。根据以往的趋势,在敏感地区的居民,与同等条件的其他地区的居民相比,更容易获得非商业领域的帮助合同,并更容易接受就业实习和培训,但是他们不容易接受到商业领域的帮助。
为了让地区的执行者有能力进行这些计划,尤其是让他们计算在失业问题上的影响,将会非常方便地提供敏感地区的一些统计数据:这些数据将会更快更新,一年之内更新一次。
所有这些政策都是要帮助年轻人,不仅仅是在教育方面而且是在职业就业方面,能够实现欧洲青年发展计划的目标。
问题 11 :除缔约国报告第 190 段和 229 段提供的信息外,请提供详细信息,说明缔约国为消除就业领域性别歧视而通过的法律和政策的落实情况,包括为减少妇女在非全工和临时工所占比例过高而采取的措施。
实施国家跨行业间协议:
2004年3月1日生效的国家跨行业间协议是关于男女工作机会均等和性别混合的,由5个工会组织(总工会联盟、法国民主工作联盟、总工会联盟–工人力量、法国天主教会工人联盟和干部总联盟)和法国企业运动、中小企业总工会联盟和手工业职业联盟共同签署,与社会合作伙伴共同商讨职业平等,同时采取了一项全面、系统的措施,容纳了职业平等的各个部分:薪金、招聘、培训、职位晋升,同时还有学习方面的引导和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各方面。这一次集体的谈判的结果却并不明确。从2004年起,15项用于实现职业平等的特殊产业协议已经签署,涉及到银行业、电力和煤气产业、制药业、电信业、冶金业、金属玻璃业、临时工作等。
在2006年,银行业男女职业平等协议首先订立,这是继2006年3月23日有关男女性别薪酬平等的第一份产业的男女职业平等协议,得以良好的实施,因为它预设了一些补足薪酬的措施,用于减少薪金差别。这份协议的签字人都认为,在2004年,妇女的平均工资要比男人的平均工资少19.6%,这样的差距主要是因为,妇女在领导岗位的人数较少,因此他们强调,要加强妇女在领导层的比例,在2010年实现妇女占领导层的40%。
在2007年,冶金业的社会合作伙伴进行了两方面的研究。一是分析男女在工业产业的地位,二是要在质上进行分析诊断减少收入的差距。所有的工作都是通过实施行业的观测站,进行定期的追踪。此外,为了调和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签字各方都考虑到要采取一些鼓励措施,比如使用通用的就业服务支票,来看管孩子,或者是一些用于学业支持和家庭就业支出。
在企业内部签署的临时工作协议符合法律规范。
平等标签的进展状况:
(a)平等标签是用来奖励那些实施旨在促进男女公平的政策和行动的企业。
(b)迄今为止,已有35家企业被贴上了平等标签:它们的规模大小和经营活动各不相同,涉及 628 285名员工。
(c)被贴上标签的企业间组织交流活动,将好的实施办法形成网络。有12家企业经过了18个月的评估之后,继续保持了平等标签。
(d)为了促进其发展,不足50个人的企业,由于缺乏工会代表,而采用了责任笔记本的形式。
(e)被贴上标签的企业在2006年6月形成了一个俱乐部,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网络,通过企业间的交流,使得相互借鉴好的举措,尤其是在贴平等标签的3个方面。
(f)同样,对于已经被贴上平等标签的企业来说,要保持和进一步发展事关职业平等的举措,分享大家共同的思考成果来解决问题,尤其是妇女进入领导层和决策层岗位的问题。
(g)在2007年11月26日召开的男女职业和薪酬平等大会上,劳动和社会关系、团结互助部部长格扎维埃·贝特朗先生,国家团结处秘书瓦莱里·勒塔尔女士都要求贴标签委员会能够针对如何更好地在所有的企业里实施公平这一问题来制定一些措施。
采取的措施:
对于那些远离就业的公共群体来说,社会团结计划所制定的在非商业领域的帮助合同,以及在商业领域的工作最低收入合同都针对享有单亲家庭补助、最低待业收入的人口和团结互助特别补助。领取单亲家庭补助津贴的人员也可以享受最初就业合同和就业合同。
融入社会生活合同也能够帮助年轻的父母解决问题,尤其是给予那些年轻的单亲母亲帮助。
除了一些最低社会补助措施来帮助失业者重返工作岗位之外,2007年8月21日旨在提高工作、就业和购买力的法律实施,试验性地制定了工作团结收入,享有社会最低待业收入或者单亲家庭的人员,只要工作,就可以提高收入。并且负责全部或者部分的就业成本,尤其是看管孩子的费用。其目的在于劳动者每一个小时的工作都能够增加他的可支配收入,因此在整个照顾的就业人口内部减少贫困。同时要简化社会救助的机构,让它们变得简单明了。这一项新的举措将要在27个自愿要求的省内试行,应该会消除再就业的障碍,确保在就业有困难的人群里实现更好的协调。
就半日制工作来说,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来改善这些职位的质量,并且减少非工作时间的损失。
就此,在2006年3月23日关于男女薪酬平等的法律中,在各个产业和企业的集体的谈判中,还涉及到了半日制工作的问题:必须要对职业平等,尤其是指半日制劳动者工作的条件、职位,从更加广泛的意义上来说,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之间的均衡。
此外,报告中的指数还对整体的就业形势和对妇女的培训进行了比较,比较全面地阐述了半日制工作的问题和从更加广泛的意义上来说的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之间的均衡问题。
继2007年11月26日召开的男女薪金和职业三方大会之后,劳动和社会关系、团结互助部决定召开一次圆桌会议,就半日制工作问题进行讨论,为此,一方面邀请了一部分最相关行业的专家,思考对半日制工作结构性的原因、思考该如何改进,另一方面对这一主题进行展开谈判。
在2005年,社会团结和公平部的部长代表,青年就业、工作和职业规划部的部长代表会见了社会合作伙伴和主要相关行业的代表(批发和零售业、清洁业、宾馆、咖啡馆、餐厅……),目的在于改进半日制劳动质量,希望通过谈判或者通过良好的交流来增加工作时间。
2007年11月26日召开的男女职业平等大会指出,尤其要在加强改善半日制工作质量和生活时间的质量。
会议提议召开一次圆桌会议,让雇用半日制劳动者各行各业都参与,目的在于与这些行业确定行动的目标,如改变工作时间的幅度,发展培训、多种类的工作。
谈判要在以下八个雇用半日制工作最多的产业进行:大型商场和大众化的商场、饮食业为主体的批发和零售业、非饮食性零售商业、批发业、清洁业、城市和旅游公共运输网络、宾馆、咖啡馆和餐厅、预防和安全性机构。
接管孩子的服务——照看方式
家庭自由选择的原则,表现在孩子的父母双方可能要继续工作。如果他愿意(或者是中断、或者是工作减少),可以选择一种照看方式,一直到现在就形成了法国的公共管理政策。
为了确保能够接管孩子,其父母可以求助于不同的解决方法,也可以将数种集体的结构联合起来使用,比如托儿所,包括个性化的照看方式,如在家里看管孩子或者是送孩子去幼儿园。在不到3年时间里,只有17%的儿童主要是通过幼儿园看护长大的,10%通过托儿所,而60%以上的儿童都是由父母(一方工作或者双方都工作)看护长大的。2周岁以上的儿童在幼儿园的学费刚好可以加强照顾更小的孩子的系统:在2006年至2007学年,2岁儿童中有23%的去学校。对于这些孩子中的大部分来说,学校刚好补足了父母在家的照顾。在3岁至6岁的孩子中,有78%的孩子在一天中的大部分时间在学校度过。
在企业内部、各行业中乃至全国范围内一系列的行动所追求的目标是对于生活时间的有效支配。一些新兴的措施的设想都是鼓励企业帮助其员工更好地安排好生活时间。
(a)自从2004年1月1日起,税收拨款发放,目的在于让企业能够更好地融入到家庭政策中。税收拨款不超过消费总额的25%,最大数目为每个企业每年50万欧元,其中包含四种类型的消费:用于创建或者保证全日制托儿所和街区临时托儿所的运作资金,来照顾员工未满3岁的孩子;在产假中对员工进行培训的费用;在产假中或者是在孩子生病时对员工增加的补助;在员工因不可预见的工作需要,必须在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因此支付为照顾孩子而增加的额外支出。
(b)通用的就业服务支票根据2005年7月26日的法律实施,此支票可以支付所有的服务,并且简化职员的申报。对于那些为通用的就业服务支票提供一部分资金的雇主来说,援助的最大金额为每名员工每年1 830欧元,提供资金支持,并不需要员工缴纳的会费。
我们观察到,在照顾儿童的需求不仅仅是在他们的幼年时期,也不仅仅是在固定的工作时间,尤其是对于那些父母工作时间有偏差的儿童来说更为重要。一些接替性的看管计划(特别是在孩子的父母家里),在欧洲社会基金的支持下,已经在试运行。如何让更多的人为这些有时间偏差的看管孩子的方式(尤其是在低收入的单亲家庭)提供资金,是目前最关心的问题,与通用的就业服务支票相联系。
在中小企业中,用于看管儿童的通用就业服务支票正在宣传和推广,由国家人员服务处、国家家庭补助银行、农业社会互助中心银行和妇女权利和公平服务处建立了一些网络。
自2006年3月23日的第2006-340号法令实施以来,通过国家服务机构的权力下放,来帮助企业实施这些机制。在2007年,政府组织了一次社会合作伙伴参与的会议,来动员涉及到的不同的决策者,策划一些必要的措施来更加迅速地实施已经存在的机制。
在关于半日制工作的问题上,政府邀请了那些主要雇用妇女做半日制工作的行业,就如何改进雇用质量的措施来进行谈判。
2005年6月,劳动部进行了一场与主要的雇用半日制劳动者的产业的对话,其中产业主要包括大型商场、清洁企业、宾馆、咖啡馆、餐馆、预防和安全性企业。要分析如何提高半日制工作的质量和收入的办法,确定一些已经达成一致的“良好实践”怎样才能更好地实施和加强。
在职业联盟和较多雇用半日制劳动者的产业员工代表之间的数次双边谈判之后,汇集了各方所有的担心,对职业组织的要求也得以实现。我们可以看出,主要从事半日制工作的妇女们非常希望从事全日制的工作,因为她们的薪酬不高,生活受到了严重的限制。由于低薪酬,被雇用的时间很短,在跨行业间劳动薪酬最低标准的边缘线,使得她们的生活状况很不稳定。她们极低的收入通常会带来其他的困难,例如家庭、交通或者是在住宅方面。
对于这样的情况,一些答复从此由一些职业联盟提出。事实上,一些措施都已经在某些产业实施,以便改变半日制工作的质量。一部分“良好实践”从现在开始也可以落实在组织工作、对工作职位的估计和职业发展方面。
在这一基础上,劳动部就业总局在撰写这一题材的报告的时候,提出要继续进行工作清点,记录在各个行业和企业的集体协议里,以便促进社会上的合作伙伴就这些问题进行谈判、规范和组织劳动。
企业内部的多样化
政府正在进行反对歧视、促进发挥其优势的政策,落实HALDE来帮助遭受歧视的受害者,为社会融入和机会均等问题成立新的机构,促使社会合作伙伴就多样性问题进行谈判,领导一项行动计划,与企业和经济界的机构建立伙伴关系。总体的研究活动由公共权力机构领导,而试验行动由歧视观测所进行,现在应国际工作办公室的要求,证明了就业的种族歧视仍然在法国的企业里存在。
然而,由经济界的决策者观测出的这一现象在最近几年一直在发展。因此,2 000多家企业从此签署了《多样性宪章》,还有很多其他企业经过谈判,准备签署企业多样性的协议,或者是进行一系列的行动,来消除歧视。最后,与企业多样性的跨行业间的协议于2006年10月12日生效,由三家资方组织和法国民主工作联盟、工人力量、法国天主教会工人联盟和总工会共同签署,目的在于在尊重中消除歧视,使得法律更有效。这就需要在就业、招聘、分派职务、薪酬、职业培训、职业生涯发展等各方面促进多样性、实现机会平等,同时期待劳动市场的变革,让企业从整体上考虑可雇用的劳动力。
一项“多样性”的标签计划正在筹划中,由担保机构向做出社会决策多样性的企业发放,而这些企业的管理是建立在非歧视的基础上的。
第七条:享有公平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问题 12 : 请提供信息,说明缔约国根据 2006 年 3 月的《男女薪酬平等法》在争取实现男女同等价值的工作获得同等报酬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在最近一段时间内,2006年3月23日关于工资平等的法律对1983年和2001年相关法律进行了立法补充。它加强了在企业及分支机构中对此问题进行谈判的义务。该法律是继2004年3月由各工会和资方一致通过签署的国家各行业间协议之后颁布的又一部法律。
2006年3月23日的法律指出,在2010年12月31日前,执行年度谈判义务以制定消除男女收入差距的政策。这个年度谈判义务,一方面是针对职业分支机构,另一方面是针对拥有工会代表的企业,也就是说主要指拥有至少50名领薪者的企业。
在不具备工会代表的企业,该法律规定雇主必须明确公司男女职业平等方面的目标,并且采取措施达到这个目标。分析认为该规定是给予企业主管实施积极措施的一项许可。同时,一些鼓励性措施已经执行:包括对企业的财政支助,以实现职业平等(包括筹备实现职业平等方案或执行具体措施)。
在共和国总统的要求下,2007年11月举办了关于男女职业和薪酬平等的社会三方协商会,旨在推进此方面的努力、补充或调整已有法规。
该法律可与工会和资方一起确定工作重点和日程安排,从而继续推动法国在此方面的集体努力:
(a)为确保薪酬平等行动方案的实施,在对企业男女职工工作情况的调查基础上,需要企业、工会和资方、当局的积极参与。
(b)事实上,根据规定,所有员工超过50人的企业都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消除男女收入差距和性别歧视的计划,包括弥补收入的措施。否则,将从2010年开始支付财政处罚。
(c)此财政处罚应有建设性,以可重新分配为目标。因此,由处罚得来的收入要重新分配,支持那些期望履行推动职业平等措施的企业,比如:建立女士更衣室、女士洗手间或者甚至调整工作职位,例如财政支持起重机械,以保证企业的男女混合制。
(d)鼓励企业在职业平等方面采取明确措施,如通过谈判或制定行动方案。
(e)这些企业将受到国家的支持。事实上,从1983年7月颁布的法律开始,拥有300名以上员工的企业就必须制定状况对比报告,对于拥有50-300名员工的企业来说,必须制定简化报告,以便对企业中男女工作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但是,只有30%的企业履行了制定报告的职责。要更新此职责,以保证其得到真正履行。一个由善于运用此工具的人力资源主管构成的工作小组正在对文件进行研究,以提出修改方案。该修改方案将在职业平等高等议会框架内进行研究。议会将提出一份新文件,希望各国从2008年7月开始实施。
(f)同时决定研究职业不平等的结构因素(包括固定模式、定位取向、培训、职业路线、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链接等)。
问题 13. 请提供信息,说明缔约国为保护工人、特别是 “ 贫困工人 ” 和寻找第一份工作者免受劳动力市场无 保障的影响采取了哪些措施,特别是为确保作为增加就业机会的手段广泛使用临时和非全职雇用合同的做法不会对《公约》第六、七、八和九条所载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的享有产生负面影响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E/C.12/FRA/3 ,第 179 段)。
在编入法国《劳动法》的关于临时工法规中,一方面规定了临时工的合法方式和禁止方式,另一方面又规定了给予在企业做临时工的职员以正式职员相当的资格从而确保收入平等。另外,临时工在企业中人事代表的选举中有选举与被选举权。
涉及非全职工作来说,法律规定必须给予领薪者多重保障,需要明确给予兼职者自己选择兼职时间的必要性,以确保兼职者有真正的自由时间。现行法规限制灵活使用非全职雇用合同的可能性,并且设置种种条件限制使用这种工作合同。
然而,虽然兼职的初衷是可以选择工作时间,但是在实际中,对于那些期望增加工作时间的兼职者来说,兼职时间没有真正转换性可能,因此出现申请兼职时间延长受挫的情况。在此背景下,上述由劳动部劳动总署撰写的报告(第6.11条)对改善兼职工作质量,减少延长兼职时间受挫的情况,提出了一些指导建议:
(a)改善兼职工作的质量,尤其是确保兼职工每周工作幅度以及介入活动的数量和时间;
(b)更好保护兼职职工和完善他们的权利,尤其是支持对兼职工的非歧视政策,协调兼职职工的工作和家庭生活,以及改善收入条件、完善养老保险和养老金制度;
(c)推动兼职时间可选择性的发展,尤其是加强尊重获得全职工作的权利和推动职业培训的发展,以及不断调整激发多样积极性。
此外,法国政府对改善兼职工作的质量和收入的目标如今已体现在一系列推动男女职业薪酬平等的工作中。事实上,工作组与国家代表、工会和资方代表一道,讨论能够活跃关于此话题集体谈判的方式,制定面对法国现状的对策和行动方案。在此背景下,首要讨论的就是关于减少某些可能对兼职工作带来重大影响的结构性因素。为此,必须寻求能够改善兼职职工境况的方法,尤其是女性兼职工。
在此背景下,为了更好地跟踪调查关于兼职工作的集体分支讨论,预计将进一步扩大分支薪酬谈判跟踪委员会的行动。该委员会同时跟踪调查男女收入差距,这也同样有利于跟踪和推动关于兼职工作尤其是关于延长兼职时间受挫问题的多种谈判。
此外,建议在短期内组织圆桌谈判,与为达到双重目标而最频繁使用兼职的职业分支机构进行谈判:
(a)研究使用兼职或所谓的“分解”时间的方式的结构性原因;
(b)为以下问题找到答案:工作时间幅度问题、优先安排全职时间问题、发展培训激活积极性问题、雇员抱团问题或者多职能问题。
关于社会保险权利方面,需要提醒的是各工种之间没有区别,无论是不同的工作合同(长期工作合同或者定期工作合同),还是不同的工作期限(全职或兼职)或甚至是收入级别(没有最少收入):所有这些都属于社会保险的总体制度,并且给予补助的权利也同样按开放条件执行。该权利的开放条件只会根据所考虑的保险而变化,补助的金额与收入挂钩。
第八条:工会权利
问题 14 : 除缔约国 报告第 62 段所述内容之外,请提供信息说明,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拟订于 2006 年 底就 2006 年 5 月的工会 “ 代表性 ” 标准改革问题 Hadas-Lebel 报告 发布的意见方面采取的措施。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CES)于2006年11月底提交了Hadas-Lebel报告,并声称在选举标准基础上以多数支持工会组织的代表性。
为此,理事会提出以下建议:
(a)只有合法组建的独立工会组织才可以获得领薪者的选票。参选组织要参照《劳工法》第L.133-2条规定的标准,并且将其作为获得选票的客观条件。这些条件(加入人数、最少资历等)必须具备主观易掌控的特性。
(b)工会“代表性”措施必须经过咨询协商,使得任何规模的企业的所有领薪者都能够选举他们的代表团;
(c)对于选择这些组织的职工代表,优先考虑在工作地点举行,若需要还可以通过高新的信息交流技术,而且必须是选择某一个组织认可的人员;
(d)咨询协商的时间必须足够长,以保证工会组织在期限内拥有合法性。
在充分考虑到“代表性”对法国职员工会-企业行政及技术人员总工会和整个代表框架的特殊性,必须明确“代表性”的界限(可能为5%)。
自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发布通告以及实施2007年1月31日关于社会对话现代化的法律以来(该法律引入了工会和资方拥有对所有关于个人和集体工作关系的政府改革计划进行协商的义务),一份关于社会民主的指导性文件已于2007年6月18日送达工会和资方,补充文件也已于2007年12月26日送达。
在此框架内,上述提及问题将提交到行业间谈判,以确保法国的社会关系体制建立在能使工会组织充分执行职责内任务的不容置疑的原则基础上。
工会和资方已期望讨论这些问题,且可能在2008年3月31日前得出结论。一旦完成这个谈判,政府将根据工会和资方获得的成果,就工会代表性和财政改革的配套措施进行表态。
第九条:社会保障权利
问题 15. 请提供包括统计数据在内的最新 信息,说明领取 九 种最低社会保险和团结补助金者的情况(缔约国 报告第 94 段及以下各段)。还请提供评价说明这些收入替代补贴,特别是最低安置补助、单亲补助和成年残疾人补助,是否确保了一个可使领取者摆脱贫困状况的安全网。关于最低安置补助,请说明缔约国是否已采取或准备采取任何措施,以确保遵守 2006 年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关于《经修订的欧洲社会宪章》缔约国执行情况 报告的 结论。
法国拥有九种最低社会保险。这些非纳税保险以国家团结而不需要重建援助逻辑为基础,因此,针对那些不满足和不符合获得社会保险条件的公众,这些最低保险为他们建立了一个“安全网”。
三大主要最低社会保险是:最低安置补助、单亲补助和成年残疾人补助。
到2007年6月30日为止,有12 164 22个家庭领取最低安置补助。补助发放金额根据家庭构成而变化:对于只有一位成员的家庭,拥有447欧元的补助。在适当情况下,应在补助中添加从住房补助和“附加权利”获得的收入或利益(这些权利包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各种捐税减免、社会救助等)。
到2007年6月30日为止,有2 155 37个家庭获得单亲补助。补助最低发放金额为566欧元。该金额根据每个家庭中子女多少而变化。短期单亲补助(无论子女年龄,只发放一年)起到过渡作用和预防在分离时期遭社会排斥的作用。长期单亲补助(发放直至最小的子女到3岁为止)可以确保为200 000个处于关键年龄儿童的身心发展和体面生活提供条件。
到2007年6月30日为止,成年残疾人补助受益家庭数达813 107个。发放给一人的全额成年残疾人补助在2008年1月达到628.10欧元。对于无法工作的残疾受益者来说,应该在此补助基础上添加额外金额。2005年1月11日的法律规定建立残疾人收入保障体制,使某些成年残疾人补助受益者的收入达到了各行业最低工资的80%的水平(条件之一是丧失工作能力比率达到或超过80%)。此外,当成年残疾人补助受益者找到工作,他们可以长期兼领规定份额的补助和他们的活动收入。
贫困线规定为每月收入817欧元。从最低社会保险受益者的所有收入上看,可以说这些最低社会保险建立了有效的“安全网”。
法国已经注意到2006年欧盟社会权利委员会对《欧盟社会宪章》执行报告做出的结论。计划不扩大对25岁以下的年轻人发放最低安置补助范围。目前,只有25岁以下且抚育一个子女或临产的年轻人才可以获得最低安置补助。一方面,对于这个年龄阶段,法国期望能优先发挥家庭关系的作用。另一方面,法国对遇到就业困难或社会安置困难的25岁以下的年轻人给予特殊的财政补助(例如:青年救助基金)和实施安置行动,配以个性化的大力协助(例如:社会生活安置合同等)。
法国不向没有居住证且未在法国领土居住满五年的非欧盟国的外国人提供最低安置补助。但是,为了更好地执行2004年4月29日的指令,法国已经在符合某些条件的前提下,向在法国居住三个月以上且为欧盟国家成员提供某些社会补助。
根据法国反贫困团结委员会高级专署的观点,以下两种调查可以了解最低社会保险受益者的贫困情况:
(a)关于最低社会保险受益者的调查(法国就业与卫生部评估及统计局,2003年):公开调查;
(b)法国国家家庭补助局调查(2003年):根据家庭补助管理署的文件资料,最低安置补助、单亲补助和成年残疾人补助领取者的可使用收入。
两种调查使用的贫困线标准是中等收入的50%。
贫困线以下受益者份额(单位:%) |
最低安置补助 |
单亲补助 |
成年残疾人补助 |
特别团结补助 |
根据法国国家家庭补助局(2003年)调查 |
99.7 |
92 |
39 |
- |
根据法国就业与卫生部评估及统计局(2003年)调查 |
80 |
- |
- |
50 |
根据法国国家家庭补助局调查,基本上所有(99.7%)的最低安置补助受益者和92%的单亲补助受益者都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根据法国就业与卫生部评估及统计局调查的数据,80%的最低安置补助领取家庭和50%的特别团结补助受益家庭都遇到缺乏资金的情况。因此,无论何种途径获得的数据资料(法国国家家庭补助局调查或法国就业与卫生部评估及统计局调查、行政文件或是收入申报),大多数最低安置补助、单亲补助、特别团结补助三种补助的受益者都属于低收入者。
根据这些调查,成年残疾人补助受益者基本上不存在资金贫困问题。因为,50%的成年残疾人补助受益者都生活在贫困线(中等收入的50%)以上(根据法国国家家庭补助局调查显示)。事实上,最低社会保险金额已经基本上接近低收入水平。另外,由于成年残疾人补助受益者通常是无生活来源无子女的单身,他们有权利领取全额的补助、获得住房帮助或者额外自立帮助。
此外,获得最低安置补助、单亲补助全额补助的人员不在低收入线以下的现象,主要是因为有住房补助。这些人的住房补助高于中等水平。这份补助,虽然因分摊到住房承包费用上有所减少,但是添加到最低社会保险中后可以使每单位的消费金额超过贫困线金额。基本金额的不同单亲补助的基本金额明显高于最低安置补助的基本金额)说明这种特殊情况对单亲补助来说出现的频率很低,对最低安置补助来说基本上是特例。
与最低安置补助和单亲补助相反,特别团结补助拥有最高金额,且只在第一界线以上才有区分。因此,特别团结补助受益者很少有缺乏资金困难。
最后,贫困程度是衡量贫困家庭每单元消费收入和贫困线之间的差距。最低安置补助领取者的贫困程度远远大于单亲补助领取者。与贫困线(中等收入的50%)的差距,单亲补助受益者达到22%(135欧元),而最低安置补助领取家庭达到32%(196欧元)。
问题 16 :请提供信息说明社会保障福利最 低水平,特别是弥补工作收入损失的福利 ( 失业、疾病、产假和养老金 ) 占最低工资百分比的信息。
每日疾病补贴达到每日基本工资的50%。每日产假补贴达到每日基本工资的90%。
在符合要求的工龄以及达到领取全额养老金的最低年龄的条件下,最低养老金额为633欧元,这相当于最低基本工资的50%(35小时工作制的每月基本工资为1 280欧元)。
表1:最低工资的相对补助
2008年1月金额 (单位:欧元) |
最低工资的百分比 |
|
最低安置补助–单人 |
447.91 |
44.5 |
单亲补助–抚养一个子女 |
755.72 |
75.2 |
单亲补助–一名孕妇 |
566.79 |
56.4 |
成年残疾人补助 |
628.10 |
62.5 |
特别团结补助-年龄小于55岁 |
442.20 |
43.9 |
35小时工作制,纯收入 |
1 005.37 |
- |
资料来源:法国国家统计局、法国国家家庭补助局调查、国家失业金发放局。
表2:中等收入的相对补助
单位:%
家庭每月基本补助 |
养老最低补助 |
最低安置补助–单人 |
|
1984年 |
33.6 |
52.0 |
- |
1990年 |
31.1 |
48.7 |
34.9 |
2000年 |
28.3 |
47.0 |
33.6 |
2001年 |
27.5 |
45.9 |
32.8 |
2002年 |
26.9 |
54.1 |
32.1 |
2003年 |
26.8 |
44.8 |
31.9 |
2004年 |
26.8 |
44.8 |
31.8 |
2005年 |
26.4 |
44.0 |
31.2 |
2006年 |
25.9 |
43.3 |
30.7 |
资料来源:法国国家统计局计算。
表3分别列出了近五年来(2002-2006年)十种最低社会保险各自的领取者人数。
表3:2002-2006年十种最低社会保险领取者人数
整个法国 |
|||||
每千人 |
领取者 2002 |
领取者 2003 |
领取者 2004 |
领取者 2005 |
领取者 2006 |
所有最低社会保险 |
3 258.8 |
3 313.7 |
3 425.4 |
3 512.9 |
3 503.0 |
最低安置补助 成年残疾人补助 老年额外补助 特别团结补助 单亲补助 残疾额外补助 相当于退休补助-替换 安置补助或者*暂时等待补助 寡居补助 团结补助 |
1 090.3 751.1 668.0 394.7 180.9 105.4 2.8 43.9 13.4 8.2 |
1 144.2 766.4 634.2 373.1 188.9 111.2 27.1 47.6 12.5 8.5 |
1 238.5 786.1 621.6 369.9 196.6 111.5 32.3 48.1 11.6 9.1 |
1 289.5 801.0 609.4 401.6 206.1 112.6 41.5 34.6 6.6 10.0 |
1 278.8 804.0 598.5 393.2 217.5 111.4 60.1 22.5 6.1 11.0 |
* 暂时等待补助从2006年11月16日起替代安置补助。
残疾额外补助:2006年根据法国就业与卫生部评估及统计局估算。
寡居补助:2005年和2006年根据法国就业与卫生部评估及统计局估算。
表4列出了五个主要最低社会保险领取者在年龄、性别和家庭情况的特点。这五个主要最低社会保险是:最低安置补助、成年残疾人补助、老年额外补助、特别团结补助和单亲补助。2006年底,有94%的最低社会保险领取者领取了这五大保险。
表4:2006年最低安置补助、成年残疾人补助、老年额外补助、特别团结补助和单亲补助领取者特点
百分比 |
最低安置补助 领取者 |
最低安置补助 受益者 |
成年残疾人补助 领取者 |
特别团结补助 领取者 |
单亲补助 领取者 |
老年额外补助 领取者 |
年龄 < 30岁 30-39岁 40-49岁 ≥50岁 |
22 30 26 22 |
23 30 26 21 |
15 22 29 34 |
2 16 28 54 |
61 30 9 1 |
|
60-69岁 70-79岁 ≥80岁 |
29 35 36 |
|||||
性别 男 女 |
48 52 |
51 49 |
52 48 |
1 99 |
41 59 |
|
家庭情况 单身 无子女单身 单亲家庭 夫妇 无子女夫妇 有子女夫妇 |
83 57 26 18 4 14 |
71 49 22 30 6 24 |
75 70 5 2 14 10 |
55 44 11 46 19 27 |
100 0 100 0 0 0 |
67 33 |
资料来源、领域、观察日期:
关于最低安置补助、单亲补助、成年残疾人补助领取者年龄、性别和家庭情况的数据是法国国家家庭补助局2006年12月31日提供的针对整个法国的数据,关于老年额外补助的数据是法国就业与卫生部评估及统计局经过调查于2005年12月31日提供的数据。关于特别团结补助领取者年龄、性别和家庭情况的数据是法国就业与卫生部评估及统计局在2006年中的“最低社会保险受益者”调查基础上提供的法国大城市数据。
对最低安置补助,要区分领取者(家庭的行政代表)的相关数据和受益者(领取者和配偶)的相关数据。
关于三种最低社会保险(最低安置补助、单亲补助和成年残疾人补助)受益者的生活水平的评估是法国就业与卫生部评估及统计局按照INES微观模拟方式进行的,充分考虑了家庭的不同资金来源、公司和税收的转换(Mirouse和Pouget,2008年)。
2006年的年平均生活水平:对最低安置补助来说为8 510欧元,对成年残疾人补助来说是14 020欧元(见表5)。因此,从平均水平看,最低安置补助受益者的生活水平明显低于贫困线(只占贫困线的84%),而单亲补助受益者的生活水平接近贫困线(占贫困线的98%),成年残疾人补助的受益者生活水平明显超过贫困线(是贫困线的138%)。
表5:2006年最低安置补助、单亲补助和成年残疾人补助受益者的年度生活水平
中等生活水平 |
占贫困线的百分比(%) |
|||
欧元 |
居民的中等生活水平% |
达到贫困线的60% |
达到贫困线的50%(1) |
|
最低安置补助 |
8 510 |
50 |
84 |
101 |
单亲补助 |
9 930 |
59 |
98 |
117 |
成年残疾人补助 |
14 020 |
83 |
138 |
166 |
(1)法国国家统计局曾经使用的贫困线。
资料来源:法国国家统计局,2004年税款收入调查(2006年更新),INES微观模拟方式,法国就业与卫生部评估及统计局计算。
注:这些结果符合最低安置补助受益者在一年内不同时间段的生活水平平均数。要指出的是,只有最低安置补助的近半数受益者在2006年整整一年内的生活水平达到此平均数(Mirouse和Pouget,2008年)。
第十条:保护家庭、妇女和儿童
问题 17 :请提供详细信息,说明 2005-2007 年《打击针对妇女暴力行为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收容和社会安置中 心收留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人数的细分数据;并提供最新信息,说明缔约国报告第 10 段所述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家庭寄养情况 ( E/C.12/FRA/3 , 第 3 段及以下各段 ) 。
在2004年11月25日的部长级议会会议中已经宣布了名为《支持妇女自主的十条措施》的第一个三年总行动计划。该计划以针对暴力受害者的接收、收容、保护、财政帮助、职业协助和恢复自主为中心,以采用多学科多方面合作的方法为基础。
该计划的大多数措施如今都已实施,尤其是:
(a)关于收容,已经通过2005年月24日的通报向省长提出申请,指出暴力受害妇女是收容和社会安置中心首要考虑的对象,在《弱势人群获取住房的省级方案》中,她们也应享有住房优先权。
(b)在全国工商业就业联盟2006年1月19日关于重返工作和获得失业补贴的条约中,引入了保护暴力受害妇女的措施。受害者在遭到暴力袭击离开住所后,在遇到辞职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失业保险;
(c)三个医疗地点(克雷代伊、南特和克莱蒙费朗)的医疗服务与2006年1月试点实施的暴力受害妇女收容网的协调机制得到改善。
(d)2006年4月通过的一项法律要求加强预防和制止配偶暴力或对未成年人使用暴力,扩大了对妇女使用暴力的镇压范围;
(e)完成了对配偶暴力导致的经济总成本的调查和对配偶暴力中妇女死亡人数的调查;
(f)在法国全国犯罪观察所、全国安全高等研究所与法国国家统计局合作下于2007年进行了一项关于受害者的英国式的国家调查,并添加了性别数据。
(g)2004年11月举行了一次全国交流运动,口号是“阻止暴力-行动起来,这是声明”。借此机会,关于“阻止暴力-行动起来,这是声明”的100 000份由SDFE发行的全国性折叠式画册详细介绍了经济来源方面的措施和最低社会保险的特殊信息。还印发了100 000份关于“阻止暴力-行动起来,这是声明”的卡片。在全国折叠式画册发行带领下,已经向省长提出发行省级折叠式画册的申请。这份画册将对暴力受害妇女给予贴切的答复;
(h)在三个省(德龙、阿尔代什和留尼汪海外省)对一种新型家庭接收收容方式进行试验。
(i)与2004年相比,2005年给予协会的补贴已经增加20%,2006年也保持了这个增长力度;
(j)已经签署了多项打击对妇女使用暴力的省级议定书,旨在将地方的不同行为主体联网,尤其是为了使医疗保险互助会来对他们的行动承担责任。
目前,相关的主要监察机关(社会事务总监察处、行政总监察处和司法服务总监察处)正在仔细地对第一个计划进行评估,以鉴定如何在期限内保证对所有的受害妇女负责,以及鉴定各行为主体是采取何种协调方式,从国家级别到地方级别,给予受害妇女合理的答复。最终的报告将于2008年6月上交。
但是,目前可以观察到具体的进展:
(a)对该现象的认识有所改善。
2000年在法国进行的一项关于对妇女使用暴力的全国调查就已经揭示了现象的严重程度(10个配偶暴力受害者中有1名为妇女)。
内政部的一份调查显示2006年每三天都有一名妇女在伴侣的痛打下死去(已造成137名妇女因此死亡)。
法国全国犯罪观察所已掌握了该暴力的类型,且指出2005年和2006年有330 000名妇女声称生活在配偶的暴力中。
经济社会学研究与管理中心的一份报告显示,配偶暴力至少每年造成10亿欧元经济成本(住院诊治、门诊、配偶暴力的社会管理、分配给本可以避免的死者或致残者的间接成本、本可以避免的死亡所带来的非商品的生产损失、施暴者因监禁而失去收入等)。
(b)保护受害者的司法措施得到加强。
多项法律大力支持了法院的工作,尤其是:
(一)2006年5月26日关于离婚的法律在民事方面已经实施,其中有关于配偶家庭暴力中对施暴配偶的所有权追夺措施(该程序在2005年的民事方面已经大约使用了350次)。
(二)2006年4月4日的法律引入了尊重婚姻义务的概念,加强了对配偶暴力或未成年人使用暴力的预防和制止。该法律扩大了对妇女使用暴力的镇压范围。
(三)2007年3月5日的第2007-297号预防犯罪的法律,扩大对配偶暴力或对未成年人使用暴力的施暴者发布强制照顾受害者命令的社会司法跟踪调查。此外,这项法律澄清了在对未成年者或弱者使用暴力情况下揭示医疗秘密的假设。
(d)在以下措施的帮助下,加强了对暴力受害妇女的负责管理:
(一)改善首要接待工作:开通了全国呼叫号码3919,为了确保在领土内,以专业、匿名、个性化的倾听保持统一高质量的答复,在某些情况下,给予恰当的引导。
(二)在收容和住房方面更好了解他们的需求:暴力受害妇女优先享有2007年由临时住房补助资助的19 500套预算住房分配,而且有权享受邻近某个收容和社会安置中心或分布在当地公园内的在配备家具的住房。此外,暴力受害妇女同样也列为2007年新建的600多处收容和社会安置中心的涉及对象。收容所是受害者获得自立的第一步。如今,169个收容和社会安置中心——即5 541个安置位子——只接收妇女或配偶,而且其中115个中心优先接收暴力受害妇女。
(三)(2007年8月20日的决议)条例已经得到修改,以确保在由配偶暴力导致提出离婚申请或分居申请情况下,配偶的收入或民事同居契约持有者的收入能成为分配社会住房的考虑条件。
(四)职业安置采纳新措施:全国工商业就业联盟2006年1月18日关于回归工作和获得失业补助的条约已经引入合法辞职的新情况,使暴力受害妇女在必须换住所的情况下,领取失业补助。
(e)2005年加强了对国家和地方协会近20%的财政支持(值班电话、接收地点、信息中心等),2006年保持了这方面的努力。
(f)相关专业人员有更好的敏感度
在相关政府部门的协助下,已经分发了一份为配偶暴力所涉及的所有专业人员(警察、宪兵、医疗行业)而专门编辑的宣传册。2006年对该宣传册进行了更新,对机制和暴力行为的严重性进行解释,希望专业人员能够全力参与到这项工作当中。
已经组织了针对医疗机构专业人员、警察署负责接收的人员以及宪兵专业人员的培训。从2005年开始,在宪兵的每个队伍中,选定一名军官作为打击家庭内部暴力的省级联络员。
在警察和宪兵提供的服务中,已经为受害者长期安排了共150个救助协会、社会诉讼者或者心理学家。
在《暴力和健康计划》框架内,2006年1月已经开始在8个住院处开展一项试验,目的是为了改善医疗服务(急救服务、医疗-司法单位里的法医或城市医生)间的协调。
(g)继续进行反对性别歧视成见和从学校开始预防暴力的斗争
在与国民教育部一起签署的政府部门间公约的框架内,已经采用了多种宣传手段(DVD、教材、戏剧等),法国教师培训学院对相关的教育者的培训得到了发展。
(h)举办了两次针对广大公众的交流活动
2006年底举办的一次电视活动,推出了十几部短片。2007年3月14日,举办了一次大型全国信息活动,在电视聚光灯下打出“配偶暴力请拨打3919”的信息。并向公众发放了介绍法律现状信息的折叠式画册。
2005-2007年计划揭示了消除暴力的重要性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2008-2010年新计划将继续推动这方面的行动,继续为改善受害妇女的境况制定解决方案,确保她们的自立。
计划的实施范围将扩大到受害者的亲近之人:子女和施暴者。
为受害妇女提供的安置和住房方案直接影响到她们的人生,对她们重获自立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完善这些方案,提出补充方案。
也正因此,2006年在德龙省、阿尔代什省和留尼汪海外省对一项家庭有偿接收受害妇女的方式进行试验。
这项措施已接收人数:
(a)在德龙省、阿尔代什省,接收7名妇女和12个儿童;
(b)在留尼汪(海外省),接收28人(其中6名儿童)。
应该继续这项局部试验,以确保从中获得更多有效教育方法。
在第二个反对暴力的政府部门间总体方案(2008-2010年)框架内,预计从2008年开始,在招标方式基础上,批准100个接收暴力受害妇女的家庭。
为了进一步反对网络对儿童的侵害,尤其是反对对未成年人性侵犯,负责家庭事务的政府部门建立《网络权利论坛》,以制定“家庭商标-信任的品牌”的招标细则。该论坛设立的标准中有对人员的尊重、保护儿童、与反对侵害未成年人机构的合作。因此,例如,期望从“家庭商标–信任的品牌”中获利,针对儿童的互动服务的编辑者必须对其进行管理,或者,提供网络的服务商要承诺合作,缩短对可能的网络犯罪的识别时间。
负责家庭事务的政府部门在工作小组中,有一个政府部门间代表团全权代表。招标细则已于2006年4月上交该部。一个网络职业道德全国委员会将负责管理“家庭商标–信任的品牌”。该委员会预计于2008年春季开始运作。
第 11 条:适足生活水准权
问题 18. 除缔约国报告第 101 至 109 段提供的信息外,请提供信息说明,为解决失业者、“贫困工人”、多人口家庭和单亲家庭以及无技能青年人的穷困和受社会排斥问题采取了哪些有针对性的措施。
为补充第三份定期报告中第101段及以下各段的内容,法国已经通过多项措施以应对“贫困工人”这一现象的出现。这些措施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减弱因失去最低社会保障受益人身份而受到的影响,另一方面,考虑重新找到工作的质量。实际上,目前只有17%的雇员领取的薪水与各行业应增至的最低工资相等同,而大量的雇员只是从事兼职工作。
落实工作 收入与最低社会保障兼得的可能性
2006年3月23日《再就业法》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针对最低安置补助、单亲补助和特别团结补助的津贴领取者的职工分红制度。该项法律批准了为期三个月的补贴和工资收入兼领的计划。从财政角度来说,为了使再就业工作时间超过半日的工作更具有吸引力,今后,将给在这三个月后连续从事这类工作九个月的津贴领取者一笔金额为150欧元的补助。津贴领取者还可以在重新开始工作4个月之后申请一笔金额为1 000欧元的补助。此外,该项法律制定了一项方便最低社会保障受益人的孩子入托的机制。随着该项法律的生效,这也是自1998年以来,首次从再就业政策中获得好处的津贴领取者的数量大大增加(2007年9月,受益于该项措施的最低安置补助津贴领取者的比例为21%,而在2005年6月,这个比例仅为11%)。
对于成年残疾人补助的受益人,2005年2月11日的法律规定了一项与成年残疾人补助受益人领取的工作收入成比例的、长久的职工分红制度,今天,有20%的成年残疾人补助津贴领取者参加了工作,并从这一制度中受益。
援助合同的存在
2005年1月18日法律还制定了未来合同和安置-最低就业收入合同(CI-RMA)。这两项合同针对的是最低社会保障受益人。凭借这两项合同,雇主也从财政方面获得鼓励,因此它们只需支付一部分受益人领取的津贴。
就业津贴的创建
就业津贴创建于2001年,它是一种使将近四分之一的税收户得益的税收信贷。根据收入情况支付,这项津贴的目的是为了补贴工资收入较低的职工。
创建主动连带性收入计划
主动连带性收入目前正在34个省进行实验,它对那些重新从事职业活动的最低安置补助的受益人有利,偶尔也对辅助合同的持有人有利。在其中的某些省,同时实验还针对单亲补助的受益人。通过2007年8月21日的有利于工作,就业和购买能力的法规规定,主动连带性收入的目标是使法国的贫穷人数减少。主动连带性收入的实施确保以一种持久的方式给予贫困的职工收入补帖,并且使来自“贫民窟”的影响变得平滑。计划还包括一个“附属”部分,以改善社会最低保障人员在通向就业过程中的基本负担。总之,主动连带性收入的目的是改善津贴的清晰度并使其简易化。而在这项计划可能进行推广之前所选择的实验,应该对返回就业、工作时间的增加以及收入的变化这些实际存在的影响进行调整和估计。在这个观点之下,RSA可能通过正在进行研究的模式取代最低安置补助、单亲补助和就业津贴。
在经过3个月的政府间商讨之后,2008年3月2日出版了“绿皮书”,旨在将关于RSA改革的几项行动计划提交给公共辩论。“绿皮书”描述了RSA改革提案的范围、目标和模式,并说明了其中主要的选择权。商讨广泛地在所有希望强调他们在改革进程中的地位的部门中进行。“绿皮书”突出了社会福利的改革,主动连带性的收入可能改善大量贫困工人或收入较低人员的状况。根据RSA,所有工作活动的重新开始或增加都会通过增加收入表现出来,同时也结束了不公正的闲置陷阱现象。接收分担额的总结将在5月中旬制订。
问题 19. 请提供详细信息,说明 2000 年《团结与城市更新 法》的执行情况,并就所有市区在其辖区内至少提供 20% 廉租住房的要求作出特别说明。还请提供包括统计数据在内的信息,说明移民出身的个人和家庭获得此类住房的机会 ( E/C.12/FRA/3 , 第 238 段 ) 。
《市区重建的连带性》(SRU)法规第 55 条(已被编入建筑与住宅法典第302-5条)设立了一种关于住宅政策的社会结构实施模式。它规定了在位于人口超过50 000人的城市中,人口超过3 500人居民的市镇(法兰西岛为1500居民),应设置相比主要住宅来说至少占20%的地区社会福利住房的目标。
在位于人口超过50 000人的地区,并且不具备相比主要住宅来说至少20%的地区社会福利住房的市镇,应采取措施以达到这一目标,如果需要的话,可以采取市镇之间的合作。
在法国的大城市,法国国家统计局中的114个城市的居民超过50 000人(在DOM中增加7个城市),这些城市包括1 389个人口超过3 500的市镇(法兰西岛为1500居民),在它们当中,有772个市镇具备至少20%的地方社会福利住房。
对于地方社会福利房构建的比率不足20%的市镇,应征收它们的资源税以支持用于房屋建造所必需的土地和房地产收购。
2006年7月13日包含了国家对住房的约束的法规修改了住房短缺平均征税的计算模式。从2007年开始,对所有相关市镇征收税的金额与市镇人均财政能力是成正比的。所征收的税将等于人均财政能力的20%乘以短缺住房的数量以此来达到占主要住房的20%。
下表归纳了2007年根据建筑与住宅法典第302-5条规定实施的关于征收市镇财政资源税的信息:
征税净值 (欧元) |
其中EPCI (欧元) |
其中EPF (欧元) |
其中FAU (欧元) |
|
DOM |
194 776 |
64 380 |
90 783 |
39 614 |
大城市 |
30 966 184 |
17 679 944 |
175 575 |
12 110 665 |
合计: |
31 160 960 |
17 744 324 |
266 358 |
13 150 279 |
EPCI : 市镇之间合作的公共机构。
EPF : 公共土地机构。
FAU : 城市规划的土地。
2005年通过市镇实施的费用以及2007年根据CCH1的第302-7条可扣减的费用增加到3 200万欧元。
此外,在法规中还规定了几种减免情况,分别是:
(a)不用遵守法规的条款规定:
(一)位于人口逐渐减少的城市中的市镇(如果它们是拥有地方住宅计划自有税收制度的EPCI的成员);
(二)超过一半的市区土为噪音区和保护区的市镇(CCH-§2第302-5条)。
(b)当市镇的社会福利房比率高于15%时,以及它们受益于城市连带性的捐助时,市镇的征税将被减免。
(c)下列情况下,不执行征收:
(一)在倒数第二年实行的费用抵偿了征收金额;
(二)征收的金额没有超过3 811 欧元。
1对于应征税的市镇,在倒数第二年用于创建有利于社会福利住房以及用于创建永久性招待场所所执行的费用可以从征税金额中扣减。
为了刺激各市镇遵守20%的社会福利住房的责任,国家部署了一个工具,即逃避责任的决议,它通过两项财政措施来体现:一方面是增加征税,另一方面是市镇的财政捐款给替代省长展开行动。
涉及到的市镇是指“应该根据三年为期,负担在第302-7条中规定的征税”,而没有遵守“在地方住房计划中列出的义务,或缺少地方住房计划,社会福利住房的数量是根据执行第302-8条的最后一段来完成”的市镇。
如果这些情形汇集在一起,省长则通知市长,他将开始着手准备逃避责任的证明程序,在征得地方住房委员会的意见之后,省长可以通过决议的形式宣布市镇的逃避责任。他应该在宣布决议之前,在他的分析当中考虑到某些必需的因素(在目标与三年期满过程中完成目标情况之间的差距,遇到的困难,在完成目标过程中的社会福利住房计划)。按照同一项决议,逃避责任对于市镇来说,会导致实行更多的征税。
法规得到了严格执行:在2002-2004年的三年期,省长对共141个市镇使用了逃避责任的证明程序,2005年共对109个市镇使用,2006年是32个市镇。
同时,为了避免在实现社会福利住房过程中一贯的延迟现象,为实现上述目标,省长可以代替市镇跟一个组织签定协议,以便构建和获取必需的社会福利住房。这项计划还没有被实施过。
最后,有关在CCH的第302-9条规定的三年期纲要的总结,此总结将在此后公之于众,并且还要向国会提供一份报告。
此外,包含国家对住房的承诺的2006年9月11号法规引入了一项新条款第302-9-1-1,这项条款规定为了评估没有实现三年义务的市镇,将通过一个由省长主持的省级委员会来负责检查市镇遇到的困难,以及,可以将某些市镇的特殊情况提交给国家委员会。由国家顾问主持的国家委员会可以就市镇的义务向规划部长提出申请。省级委员会和国家委员会将在下个月设立。
下表通过不同的分类,对相关市镇的主要信息进行了总结:
市镇数量 |
772 |
减免的市镇数量 : |
110 |
其中由于人口减少而减免的市镇数量: |
43 |
其中由于噪音区和保护区而减免的市镇数量: |
10 |
其中由于 DSU 而减免的市镇数量: |
57 |
尚未偿清征税的市镇数: |
662 |
没有执行征税的市镇数量 ( 当征税低于两年前所实行的花费时或等于 3 811 欧元 的情况时 ) |
188 |
实际征税的市镇数量: |
474 |
征税的市镇合计: |
31 160 960 E |
在第一个三年期后的 2005 年和 2006 年已经证明逃避责任的市镇数量: |
140 |
由于逃避责任的决议而增加的征税金额 |
4 981 662 欧元 |
为了达到占主要住宅至少20%这一门槛而修建的地方社会福利住房的数量为420 000。这也在CCH的第302-8条中给出的标准基础上,年平均建造大约20 900套住房的速率相符合(最后一段)。
在2007年3月5日的第2007-290号法规设立了可对抗性的住房法规,其第11条扩展了SRU法规第55条的实施条件,并插入了下列段落: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这些条款在上述第一段规定的条件下,同样也适用于人口超过50 000人,拥有自己的财政政策,并且其中至少有一个市镇的人口超过15 000人的市镇合作公共机构的市镇成员,其中,法兰西岛的人口至少是1 500人,其他地区至少是3 500人,并且这些市镇的社会福利住房的总数量,在上一年的1月1日,少于主要住宅的20%。在第302-7条中规定的征税数额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这一条款,DALO向100个市镇合作机构的285个新的市镇成员拓宽了对SRU法规第55条的实施条件。
对这些市镇进行地方社会福利住房盘存的数据,目前还不可用,盘存的顺序将行推出。
大约有68个新市镇的地方社会福利住房比率低于20%,有6个涉及到这些条款的新省份。
对于来自于移民的个人和家庭获得社会福利住房的情况,在法国本土合法的国外家庭与法国家庭享受一样的获得社会福利住房的条件,甚至享受更多。根据可用的统计资料,在住房个人援助受益人当中,外国人占社会福利住房承租人的17%,占私人住宅区承租人的11%。
此外,根据2002年的国家住房调查,移民家庭占9.5%,占社会福利住房的17%。另外,事实上,超过三年资历的住房申请中有18%是由外国家庭按程序进行的住房申请,非移民家庭仅为10%,这基本上是为什么大型房屋修建不足的原因。拥有人口5个或更多的超过一半的移民家庭是社会福利住宅的承租人,整个这样的移民家庭占33%,目前,建造大型房屋是政府和地方政策所认同的需要。
问题 20. 请解释中央和地方当局减少对社会住房预算拨款的理由 ( E/C.12/FRA/3 , 第 238 段 )
正如下列图表所说明的那样,自从2004年开始,由国家赞同的关于社会福利住房的努力稳定增加,它包括预算帮助或财政帮助。
远没有看到社会福利住房预算的下降,国家政府当局无论是在建造住房上,还是在权利恢复的行动上都进行了相当大的努力(参看第21个问题的回答)。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
对低租金住房原来的帮助以及获得 |
14.00 |
11.00 |
9.00 |
6.00 |
0.00 |
住房修建,改善和市区改造 |
457.00 |
523.76 |
626.68 |
700.94 |
730.00 |
对于建成的物业的地产税减免的清算(低租金住房) |
162.00 |
173.00 |
172.68 |
175.75 |
200.00 |
预算帮助总额 |
739.00 |
816.76 |
919.01 |
999.01 |
1 029.41 |
IS的低租金住房组织的减免 |
270.00 |
300.00 |
370.00 |
370.00 |
370.00 |
社会福利住房修建的建筑土地增值税体系 |
50.00 |
50.00 |
55.00 |
60.00 |
60.00 |
关于社会福利住房的修建,规划或销售的增值税体系 |
675.00 |
700.00 |
790.00 |
910.00 |
1 040.00 |
财政帮助总额 |
995.00 |
1 950.00 |
1 215.00 |
1 240.00 |
1 170.00 |
合计 |
1 734.00 |
1 866.76 |
2 134.35 |
2 330.01 |
2 509.41 |
问题 21. 请提供包括统计数据在内的最新信息,说明缔约国为解决居住条件差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根据缔约国报告第 121 段所述,在 20 01 年,有 300 万人住房条件差。
几年来,政府针对居住条件差的问题采取了重要举动,从2005年开始相继通过对3项法规进行了投票表决:
2005年1月18日第2005-32号促进社会团结的规划的法规制订了在5年内投资500 000套住房的计划;
记入了国家对住房的承诺的2006年7月13日第2006-872号法规,包含了发展对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员的住房供给和加强对他们的省级规划部署补充办法的内容;
2007年3月5日的第2007-290号法规制定了可反对的住房权利,并且包含有利于社会团结的多项措施。
2005年1月18日的法规通过出台2007年3月5日的法规而得以强化,这项法规规定了修建591 000套社会福利住房的目标,这使得社会福利房得到了显著的增加(包括从2007-2009年20万个一体化援助承租人出借目标),这一目标基本上考虑到了合并经济和社会困难的家庭住宅的需要。3年来,新修建的住房有了很大增长,2005年施工的住房数是410 000套,2006年是430 000套。对社会福利房(PLUS、PLAI、全国城市更新办事处住宅之外的PLS)投入的资金也显著增加,2005年投入80 000套住房,2006年96 200套,2007年超过100 000套。
在住房供给扩大的同时,政府还力求发展社会住宅分配政策和预防无能力人员被排除在外的政策,2007年11月29日,2006年7月13号法规的一个关于无能力人员的住房省级行动计划的新法令得以实施。最近实施的这项法令使得PDALPD的范围扩大了,通过省长和省议会主席合作领导,对无能力人员的分配进行调整,预防驱逐承租人以及反对无资格居住。
省级集体协议由省长与低租金住房组织达成,它应该着重包含为失去住所者提供住所的年度目标,并包含对主权区域内需求的分析。PDALPD应该协助改善收容中心的流动性,以及协助致力于成功解决无住所人员问题的行动计划,同时给予收容家庭优先获得住所的权利。配合财政支援(通过补助金、借贷、保证金)提供给无能力家庭,以帮助他们维持和获得住所的住所互助基金以及关于住房的社会伴随措施资金投资,应该特别有助于实现PDALPD的目标。
最后,向省长发出通知以呼吁对保护承租人免受驱逐的契约进行更新,目的是让承租人考虑采取一些措施例如签定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议定书,在2005年1月18日的法规中制定了这一条款,并针对被判决解除的议定书进行重新制定。
此外,个人住房援助计算表在2008年1月1日进行了重新审核。新获得住房者的租金上限、月支付上限,即一揽子费用将根据法规规定按照租金指数的变化来计算(最近的指数是1月1日公布的数字),指数的计算现值是2.76%。
根据2008年1月1日的计算表的计算现值显示,全年的费用是394 000欧元,其中的221 000欧元将由国家承担。2006年12月31日,个人住房援助的受益人(APL,ALF和ALS)总数量达到了592.5万人,而以个人住房援助的名义付给的补贴为141.42亿欧元。
此外,承租人风险保障是另一个住房权利的杠杆。它的目的是使获取住房有困难的个人在获得和维持住房时受益,有困难是指由于个人的收入水平和收入不稳定造成的差距,它也保证了避免向这些人索取额外的保证金或担保金。这项条款补充了传统的住房未付租金保险合同,并且关系到所有没有受到传统住房未付租金保险合同保护的承租人,涉及的比率是30%到50%。住房社会经济联盟实施了这一条款,并且于2006年12月20日与国家签署了协议。
问题 22. 请提供最新信息,说明关于《城市规划与城市更新指导法》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城市敏感地区的“城市更新方案”的执行情况,有许多处境不利和边缘化人 员及家庭住在此区 ( E/C.12/FRA/3 ,第 240 段 ) 。
2003年8月1日第2003-710号关于市区和城市改造的规划和指导法规确定了在受影响较大的市区内,具有经济和相应社会特性地区的城市改造国家规划,并以社会结构合理和持续发展为目的。
为了满足地方集体性的需要,国家规划的时间将延长到2013年,国家允许的信贷从2.5亿到6亿欧元。城市重建的目标是250 000套住房,拆毁住房250 000套,修复和改造住所400 000套。
为了搞好这一巨大的城市改造计划,在市区和城市改造的规划和指导法规中,计划创建一个工商性质的公共机构,命名为国家城市改造处,由它来负责搞好此项目,并向工程承包主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筹集社会各方的资金。
2007年8月1日,签署了持续数年期的211个协议,涉及到生活着227万居民的310个地区。全国城市更新办事处担保委员会对386个地区进行了检验。根据这些项目,预计拆除房屋119 000套,并重建房屋112 000套,相关的工程费用超过320亿欧元,其中,95亿欧元为全国城市更新办事处的补助金。
PNRU应该纳入540个地区,法规规定的拆除/和重建250 000套住房的目标还没有达到,但是这些持续未来数年期的协议将能保证接近这个目标。
问题 23. 请提供最新信息,说明由于采取了缔约国报告第 304 段及以下各段所述各种措施,在改善缔约国境内无家可归者生活条件方面取得的进展。
2007年5月5日的法规建立了可对抗的居住权利,它是经过了很长里程的结果,对于社会权利来说也是一个现实的进步,因为居住权利与医疗及教育权利处于一样的地位。它的责任归国家承担。这项法规延伸了社会和谐计划和2006年7月13日的,以再推进一系列住房计划的ENL法规(国家住房担保)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并且使最没有能力的人员更有可能获得社会福利住房。一切以重视居住权利为原则,此法规对1994年7月21日建立了相关义务,有关居住的法规第2条进行了加强,在每个省建立一个紧急收容中心的计划。此法规还规定根据市镇人口数量,收容中心应该达到的规模,并配套相应的在不遵守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财政约束的政策。此外,它还在2007年3月19日DGAS通报的关于收容中心条款(第4条)提出了一个承担“持续性的原则”。调节委员会专门接待社会福利住房申请人的要求,它的管辖权也通过DALO法规得到了扩展,它指定享有优先权的人获得社会福利住房,同时,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和要求,指导他们去申请其他的方式(比如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收容中心,过渡机构或住房、家庭住房、旅店住宅)。根据这些规划,将要实施的策略即是收容中心-住宅的延伸,它是对住宅的完整意义上的权利。
第 12 条:身心健康权利
问题 24. 请说明缔约国所采取的各种卫生保健措施 ( 普遍疾病保险和普遍疾病保险附加险;得到预防和治疗的区域方案;国家医疗援助 ) 是否有效地确保了基本保健的普及 ( E/C.12/FRA/3 ,第 294 段及以下各段 ) 。
国家医疗援助是一项对无能力人员的医疗负担计划,按照这项计划,将对不符合居住合法条件,并且收入低于全国疾病补充保险的起点,从而不能享受全民疾病保险的外国人承担医疗费用。跟全民疾病保险一样,要获得国家医疗援助,需受具有3个月稳定住所的条件约束。相反地,这个条件不适用于国家医疗援助的未成年人申请人。他们是在其父母在法国逗留的头三个月期间被国家医疗援助记录在案,然后与他们的父母一样归属于同样的家庭计划,假如他们的父母在法国一直没有全民疾病保险的权利的话。
此外,在法国居住人员的紧急住院治疗,并且没有确认已经在法国不间断地居住了三个月,和没有享受国家医疗援助权利的外国人,将由国家资助一笔补助金给相关的医疗机构,当此医疗机构遇到“如果不紧急救治,就会造成人员或未出生婴儿的健康状况生死攸关的预后问题,或者可能引起严重的和持续的病变”时,慷慨地给予救治。
2007年12月31日,有184 000个受益人和个人得到了国家医疗援助的保护。这一健康保障的年费用是47万欧元,此外再加4万欧元的紧急救治费用补贴。
对于最贫困的人员获得预防和救治的地方性计划出自于反对排斥他们的1998年7月29日指导性法规,自从2000年第一次实施以来,这些计划在各个地区都得到了发展,通过有益于卫生部门和社会之间的衔接,说明了对存在困难的公共健康问题有了一个总的解决办法。预防和治疗区域方案的目标使应该采取的行动,通常通过联合媒介来完成。预防和治疗区域方案集合了所有的健康行动,这些行动是有利于在地方公共健康计划的项目中处于不确定的占有情况的人口,也集合了一些特殊的伴随行动措施,这些特殊行动也确保了处于社会边缘的人获得公共权利的途径。这些计划,连同其他的计划如全民疾病保险、全国疾病补充保险和国家医疗援助一起,确保了个人获得基本的健康医疗。
这些计划通过2004年8月9日关于公共健康政策的法规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它们此后都将成为地方公共健康计划必不可少的一项义务。在国家信贷中有大约50%的金额指定用于预防和治疗区域方案。此外,对于健康的不平等性所做的斗争也不限定在预防和治疗区域方案框架内,而是跨越了整个卫生和社会领域的方案编制和规划过程。大量的计划和丰富的国家规划都发展了尤其有利于处于占有情况不确定的公众的各项行动措施(国家营养健康计划、针对防治移民/外国人的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计划、国家环境健康计划、国家酷暑计划、针对癌症的国家动员计划、精神病学和精神健康计划、国家负责罕见疾病的计划、产前产后期计划……)。
2008年,地方公共健康组织将使用一个新的预防和治疗区域方案计划,其目标将头一次与地方公共健康计划相融合和协调。
对预防和治疗区域方案规划的行动措施所需的资金,应该通过GRSP发起的项目来实现。在这些财政项目中,有四种大的行动类型,分别是:
在占有的情况不确定时,为获得医疗救治和权利所采取的公共伴随行动措施,尤其是建立人员中继站、流动医疗队、负责为处于地理位置上孤立的人员进行挪动;
医疗卫生和社会专业信息和培训行动,目的是为更好地接待和担负这些公共责任,同时,信息提供行动也为公众对他们的权利和健康结构有更好地了解以便能更好满足他们的需要。
针对改善条件不好的街区的年轻人采取预防措施行动;
健康和交流教育行动。
补充全民疾病保险的受益人的数目 |
en milliers |
||||||
31/12/2000 |
31/12/2001 |
31/12/2002 |
31/12/2003 |
31/12/2004 |
31/12/2005 |
31/12/2006 |
|
法国的大城市 |
4 422 |
4 079 |
3 943 |
4 029 |
4 066 |
4 113 |
4 164 |
整个法国 |
5 040 |
4 694 |
4 532 |
4 650 |
4 664 |
4 735 |
4 803 |
范围:总规章,农业规章和独立派的规章 |
|||||||
资料来源:全国雇用劳动者医疗保险管理处、CCMSA、RSI。 |
|||||||
按照年龄和性别分布 |
|||||||
法国的大城市 |
31/12/2000 |
31/12/2002 |
31/12/2004 |
||||
0-19 |
42% |
44% |
44% |
||||
20-39 |
31% |
31% |
32% |
||||
40-59 |
22% |
20% |
21% |
||||
60 et + |
5% |
4% |
4% |
||||
100% |
100% |
100% |
|||||
31/12/2000 |
31/12/2002 |
31/12/2004 |
|||||
妇女所占百分比% |
53% |
53% |
54% |
||||
范围:总规章 |
|||||||
资料来源:全国雇用劳动者医疗保险管理处。 |
|||||||
法国大城市的总规章 |
31/12/2000 |
31/12/2002 |
31/12/2004 |
||||
3个规章在法国大城市所占的百分比%(总规章、农业规章和独立派的规章) |
94% |
93% |
93% |
||||
3个规章在整个法国所占的百分比%(总规章、农业规章和独立派的规章) |
82% |
81% |
81% |
国家医疗援助受益人的数目 |
||||||||
储备 |
31/12/2000 |
31/12/2001 |
31/12/2002 |
31/12/2003 |
31/12/2004 |
31/12/2005 |
31/12/2006 |
31/12/2007 |
法国的大城市 |
139 345 |
162 989 |
135 432 |
164 035 |
174 434 |
164 503 |
||
整个法国 |
73 337 |
125 376 |
145 394 |
170 316 |
146 297 |
178 689 |
191 067 |
183 722 |
资料来源:全国雇用劳动者医疗保险管理处。 |
||||||||
按照年龄和性别分布 |
||||||||
法国的大城市 |
||||||||
31/12/2002 |
31/12/2004 |
31/12/2007 |
||||||
0-19岁 |
18% |
21% |
18% |
|||||
20-39岁 |
61% |
57% |
55% |
|||||
40-59岁 |
17% |
19% |
23% |
|||||
60岁以上 |
4% |
4% |
4% |
|||||
100% |
100% |
100% |
||||||
31/12/2002 |
31/12/2004 |
31/12/2007 |
||||||
妇女所占的百分比 |
50% |
52% |
48% |
|||||
资料来源:全国雇用劳动者医疗保险管理处。 |
||||||||
整个法国 |
||||||||
31/12/2002 |
31/12/2004 |
31/12/2007 |
||||||
0-19岁 |
20% |
22% |
21% |
|||||
20-39岁 |
63% |
56% |
54% |
|||||
40-59岁 |
17% |
18% |
22% |
|||||
60岁以上 |
5% |
4% |
3% |
|||||
100% |
100% |
100% |
||||||
妇女所占的百分比 |
51% |
52% |
49% |
|||||
资料来源:全国雇用劳动者医疗保险管理处。 |
问题 25. 请提供包括统计数据在内的详细信息,说明艾滋病毒 / 艾滋病患者的人数以及缔约国为防止艾滋病毒 / 艾滋病扩散(尤其是在外国人中的扩散)而采取的措施。
1. 法国艾滋病传染现状
法国现在大约有13万人感染艾滋病毒,患病率为0.2%。2006年底,艾滋病患者数量大约是27 500人。国家卫生监督所最近的艾滋传播监测结果显示情况大有好转。事实上,2006年(全年数据有效的最后一年)确认的新感染病例数量与上一年相比略微有所下降(只有6 300例,而2005年是6 700例),进一步巩固了2004年至2005年的好转趋势。法国2006年新增的感染艾滋病毒者中37%是外籍人口,这个比例4年来一直有所下降(2003年是46%)。
非常值得注意的是,在各类人群中,新增的艾滋病毒阳性者的数量呈下降趋势。然而值得注意的例外情况是男性同性行为者(HSH),新增感染者数量总体保持不变。
在法国生活的外国移民和美洲的法国外省居民是另外两个最易感染的人群。妇女也属于易感染人群,越来越多的妇女通过异性性交感染艾滋病也是法国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2. 预防艾滋病传播的措施,尤其是防止在外籍人口中传播的措施
(A)预防措施
法国在对抗艾滋病上主要依靠预防机制,注重以下措施:广泛提供避孕产品和医疗普查,长期向大众提供信息、进行媒体宣传、普及健康知识,这样做还可以预防其他性传播感染。在六个最受关注的大都市区、美洲的法国海外省和优先考虑群体(男同性恋、移民、艾滋病毒阳性者)中采取特殊举措。国家健康预防和教育研究所在预防方面加强了公共行为的作用,尤其加强了媒体宣传力度。
人人都能得到避孕产品
法国每年出售大约价值1亿的避孕产品,市场远小于人口相当的西欧其他国家。因此法国卫生部从2006年起要求避孕产品的主要生产商和经销商提供更便利的避孕产品销售服务,降低价格。除此之外,国家健康预防和教育研究所免费向预防艾滋病组织和机构提供避孕产品,提供给易受艾滋病威胁的、流动的人口。2007年,一共发放了价值570万的男性避孕产品和价值75万的女性避孕产品。
针对易感染人群的预防措施
(a)针对移民:
2004-2006年阶段的针对移民或外国人的国家对抗艾滋病计划早已结束,在2007年的评估结束后,2007年-2008年的阶段计划继续进行。计划的部署旨在:
(一)采取合适的预防措施减少移民人口中艾滋病和性传染病的传播;
(二)普及艾滋病毒和性传染疾病的医疗检查,提供更多的检查机会;
(三)确保社会和医疗保险费用,使患者获得最佳的治疗;
(四)提高医疗资料数据质量,改善护理人员、社工和相关机构工作人员之间的协调配合。
(b)针对同性恋,包括:
○再次动员所有参与者(政府机构、民间组织、舆论先锋);
○向感染人群传播特定的信息,包括性传染病的严重性、感染的风险和产生抵抗的几率;
○重申预防措施,预防主要依赖避孕产品;
○开展有关预防措施的专家会议,主要研讨风险控制问题;
○促进组织定期的艾滋病毒和性传染病的检查,当有必要进行预防性治疗时,鼓励求助相关组织。
(B)治疗、费用报销、支援
在法国,人们更容易接受到治疗,因为无论病人的地位如何,所有病人的治疗费用都100%报销,并可享受不同种类的治疗。自1996年开始,有效的治疗手段不仅大大降低了死亡率(1996年是2 916人,2006年已经少于400人),而且大大降低了艾滋病的患病率(1996-1997年是-46%)。2006年,80%接受治疗的患者通过治疗控制住了病情,重大失败的几率在4%左右。
要求报销的主要是非住院情况(>80%)下的医疗费用。草药治疗的进步和治疗耐受性的提高,降低了不良反应的发生率,改善了治疗手段。在初期就进行治疗并且能达到治疗目标(免疫功能缺陷的完全修正)的患者,寿命和普通人一样。
对怀孕妇女进行定期检查,可以在前期采取预防手段,把艾滋病毒母婴传播的几率限制在1%左右。
被感染儿童的治疗费用的报销情况与成人相同。现在,每一代儿童中被感染的大约有350人。法国每年新增感染儿童大约15人。大部分被感染儿童来自艾滋发病率很高的国家。
问题 26. 请提供信息,说明缔约国为防止自杀(特别是 15 至 44 岁这一年龄组的自杀)以及为解决其根本原因而采取的措施。请说明在评估了《 2000-2005 年防止自杀现象国家行动战略》之后,缔约国在新的“防止自杀现象国家行动计划”中列出的优先事项和主要目标群体 ( E/C.12/FRA/3 ,第 298 段及以下各段 ) 。
从对《2000-2005年国家预防自杀战略行动》的评估可以看出,预防自杀的手段在往多样化方向发展。2000-2005年之间,国家给这项计划拨款将近15亿欧元,2000-2004年,各地区花费了总计约20亿欧元把医疗保险金纳入到国家下放的公共事业贷款中。从评估中总结的经验表明,战略计划对地方政策有积极影响,说明有必要加强公共行动力量,尤其要加强从多学科合作预防到自杀倾向定位的一系列措施。
预防自杀的努力在战略评估阶段就一直受到支持,至今仍是。即使这样,法国的形势从整个欧洲来看还是很严峻的。根据全国保健和医学研究所的流行病中心近期公布的死亡原因中,自杀的死亡率与比其他“可避免”死因的死亡率相比,下降的最慢。
因此健康、青年和体育部长在2007年10月声明,为2008年起草一份新的国家预防自杀计划,3月将成立多学科指导委员会,负责确定2008年的预防自杀计划的大体方向。
在第十二个国家预防自杀日上,该部长明确指出应该特别关注一些指数,这些数据清楚地表明了部分人群的巨大脆弱性,如老人、同性恋者、被关押的犯人,还有些人是在各种风险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采取了自杀行为,例如上瘾症,就是自杀倾向常伴有的并发症。
问题 27. 请提供信息,说明缔约国为防止和制止吸毒问题(尤其是青年人的吸毒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法国在这个领域的举措主要记录在《2004-2008政府抵制非法毒品、烟酒计划》里,这项计划的重心是预防。
在这项计划的框架下,出台了一套旨在防止吸食大麻的办法:信息攻势、媒体宣传和面向年轻消费者及其亲人的诊疗所。这种年轻消费者诊疗所不再仅仅面向大麻吸食者,而是面向所有因为习惯服食有害的精神兴奋物质(尤其是酒精、大麻、可卡因和精神刺激药)而出现各种困难的人群。一些非物质性的上瘾者(迷恋游戏、网络、工作……)同样可以在这些诊疗所就诊。
除了类似年轻消费者诊疗所一类的接待未成年人的特殊机构外,年轻人的费用报销属于医疗机构、社会医保或卫生部门的范畴。
教学场所内的预防措施更具普遍性:为了在教育系统里贯彻全国一致的预防上瘾政策,2005年为介入人员制定了《教学场所介入手册》。在这本手册内,详细指出了上瘾症的预防措施,手册还应当通过普及健康知识的方法与学校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手册以专业、科学的观点,为预防人员,教育系统内部的工作人员或外部介入人员,提供针对学生的预防措施。
旨在保护儿童远离酒精的附加措施:
法国旨在保护儿童远离酒精的法律文件和规章条例:
(a)禁止向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出售或免费赠送酒精饮料(见《《公共健康法》》的第3342-1款);
(b)在现卖现饮的饮料零售店,禁止向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出售或免费赠送三类至五类酒精饮料(出售或提供葡萄酒、啤酒、梨酒、蜂蜜酒、甜酒、黑茶藨子酒、发酵果汁等三级以下的酒精饮料都是允许的(见《《公共健康法》》中的第3342-2款));
(c)禁止在酒精饮料零售店接待没有成人陪伴的16岁以下未成年人(见《公共健康法》的第3342-3款)。需要指出的是,未成年人从13岁起可以进入一级分类的饮料零售店,这样的零售店不销售酒精饮料;
(d)禁止在饮料零售店雇用未成年人或接受其实习(除非是在特定情形下,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签订了交替合同的(见《公共健康法》的第3336-4款));
(e)禁止灌醉未成年人(见《公共健康法》的第3353-4款);
(f)禁止在电视上、面向青少年的印刷品里做有关酒精饮料的广告,广播在周三早上7点以后,其他日子下午的17点以后也禁止播报相关广告(见《公共健康法》的第3323-2款和R.3323-2款)。
违禁者会受到刑事处罚。
为了更有效地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主要采取了两种办法:
(a)在卫生部的要求下,2005年时,对禁止向16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估。结果显示,很有必要明确立法,并且与欧洲的主要合作伙伴协调一致,来封闭未成年人获得酒精饮料的渠道。这项计划也出现在《公共健康法》中与饮料零售店相关的一些条款的修改框架中。
自2005年起,对流行酒精饮料(这些加了香料的甜饮料掩盖了酒精的苦味,很受年轻人的欢迎)征收附加税,这是根据2004年8月9日颁发的有关公共健康政策的法律制定的,这项举措大幅度缩减了此类产品的市场,同时还减少了本来未被措施触及的葡萄酒或苹果酒类饮料的销售。
旨在预防未成年人吸烟的措施:
减少获得该产品的途径:
(a)禁止向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出售烟草:
2003年7月31日颁布的第2003-715号法律的3-I款,以及《公共健康法》的第3511-2-1款,都规定严禁向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出售烟草。2004年9月6日颁布的第2004-949号法令明确了禁止向16岁以下未成年人出售烟草的具体实施办法。烟草零售商必须在店铺里贴出通告,说明禁止向16岁以下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并且可以要求顾客出示身份证或其他材料证明其已满16岁。
(b)限制烟草的销售:
法国禁止在无人售货商店、自动售卖机上出售烟草,禁止远距离销售烟草。在大城市里,烟草零售的专营权由海关部门通过指定零售商的方式间接掌握,这些零售商可以是享受特许权的部门工作人员,也可以是转卖商(见1976年5月24日颁布的76-448号法律第5款;普税法第568款)。烟草产品必须摆放在柜台后面,只有烟店工作人员才有资格把烟拿给顾客。
(c)禁止以任何形式向青少年出售烟草
2003年7月31日颁布的第2003-715号法律,以及《公共健康法》的第3511-2款,规定禁止出售一包少于19支的香烟。2005年7月26日颁布的第2005-842号法律强化了这一规定,旨在树立经济信心、适应经济现代化:禁止出售一包少于20支的香烟,一包烟多于20支的,香烟的数量应当是5的倍数;无论包装如何,禁止出售一盒少于30克的卷烟用烟丝。
此外,禁止给卷烟做广告。2004年5月27日颁布的法令对有关卷烟外包装上的健康警示内容做了相关规定,说明了卷烟的税收原则和外包装上的健康提示问题(见《公共健康法》中的第3511-6款,以及2003年7月31日颁布的法律中补充的第7款)。
(a)2004年起,禁止在文化和体育集会上转售烟草(见2004年1月16日颁布的法令,这项法令经由2007年5月15日颁布的第2007-906号法令修订)。
教育和宣传
《公共健康法》的第3511-9款:在小学和初中课堂里,进行健康教育时必须强调吸烟的危害性。国家健康预防和教育研究所在卫生部的监管下,发起了两个旨在预防烟瘾的项目,各个地区都在项目框架下作出了许多相关的努力:
(a)鼓励以普及健康知识、戒除烟瘾为目标的烟酒计划,尤其借助财政支持加强学校范围内的宣传;
(b)“烟草青年职位”(EJT)这个机制的目的是:
(一)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健康知识普及,尤其在预防烟瘾上;
(二)借助医疗保险机构和健康教育委员会的网状组织,促进烟瘾预防手段的多样化;
(三)加强国家和地方上的沟通,确保地方举措与国家健康计划协调一致,国家计划优先于地方政策。
其他措施
禁止给烟草做直接或间接的广告和宣传(与第3511-3款一致)。
烟草的税收和价格:与2004年8月9日颁布的与《公共健康法》相关的法律中确立了反对烟草产品促销的税法。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参考价格,烟草出售不得低于参考价格。这种方法预防了烟草低价促销的可能,而促销往往受到年轻人的追捧。
禁止吸烟:为了减少烟民对青少年影响,第2006-1386号法令强调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禁令不仅在密闭空间适用,而且在公立和私立的小学、初中、高中学校内的非密闭空间内同样适用,还有在负责接待、培训或留宿未成年人的机构里也同样适用(见《公共健康法》R.3511-13款)。不能在公立和私立教育机构、见习生培训中心和长期接待、培训、留宿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运动的场所设置吸烟区(见《公共健康法》R.3511-2款)。
第十三和第十四条:受教育权利
问题 28. 请说明缔约国为减低中小学辍学率所采取措施(包括实行教育优先区域)的结果,并对最近通过的《重新推进教育优先计划》进行评估。请提供过去五年来的统计数据,说明中小学辍学率以及结业者年轻人的人数 ( E/C.12/FRA/3 ,第 255 段及 以下各段 ) 。
据估计,大约7%的年轻人只完成了初等教育,未达到要求的最低的教育水平(得到CAP专业技能证书或BEP技校毕业证书)。
防止过早辍学的措施:
个性化的学习规划
国家教育部为了应对过早辍学的问题,在小学和初中推行了促进学习进步的个性化学习规划(PPRE)。个性化学习规划是为法语、数学、活语言学习困难的学生设立的,因为这方面的困难,在义务教育结束后,他们可能不能获得相应的知识和基础能力。PPRE是按照学生需要量身定做的学习计划,主要涉及能力和精准的知识,是可调整的短期的计划。
2005-2006学年进行了一项实验,目的是为了确定个性化学习规划在小学和初中的适用范围。2006-2007学年,个性化学习规划在小学中展开时,主要涉及小学预备班、小学初级班的第一年和在小学第三阶段(小学初级班第二年、小学中级班第一年、小学中级班第二年)后附加一年的学生。在初中,个性化学习规划的工作重心主要集中在初一年级。
发展与优先教育相关的中间机构
另外,国家教育部致力于在初中发展与优先教育复兴计划有关的中间机构,并在初中推行成功学习计划。这些中间机构(1998年开始创建学习班,2002年开始创建工作车间)短期接收来自义务教育初中的学生,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培养学习兴趣,促使他们能持久学习下去。2006-2007学年开学时,一共成立了360所中间机构,而2005-2006学年时只有334所。2005年11月,离开中间机构六个月后,62%的参加学生回到了初中课堂。
“成功学习”网
2006年确定的优先教育的新机制分为三个层次:
(a)由249所初中和1600所小学组成的249个“成功学习”网。
“成功学习”网接收有学习和社会融入困难的学生。
以下机构享有额外的资金补助。
(a)社会成分多样的教育机构享有同以前一样的补助。
(b)满足条件后被划出优先教育区的教育机构。
优先教育复兴政策包括18项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
(a)“学校开放”活动(见下文)。
(b)家长参与孩子的教育过程。
(c)大幅度增加奖学金的数量(2006-2007学年从28 000份增至100 000份)
(d)扩充师资力量:2006-2007学年,1 000名新增教师、3 000名助教、100 000名大学生陪读。
“学校开放”活动的发展
“学校开放”活动持续发展,尤其在“成功学习”网中发展的很好,每个网点都有一所“学校开放”。这项活动允许学生在假期、以及学年中的周三和周六在学校里学习、运动、娱乐。“学校开放”作为防止辍学的基本手段,既改变了青少年对学校和学校工作人员的看法,也改观了工作人员对学生的看法。
总体融入任务主要针对毕业后可能没有任何资格认证的学生。提供特别培训给符合以下条件的年轻人:16岁以上濒临辍学或离开学校少于一年,并且在短期内不可能继续学习或找到工作(这样的年轻人每年有100 000人)。
理论上,总体融入任务由大学区校长负责,解决辍学学生或问题学生融入社会、学习、工作的问题;其中一半学生可以通过这个项目享受个性化援助,已达到获得某种资格认证的目的。
2008年4月14日,国家教育部部长陈述了国家教育在“郊区希望”中的贡献,强调了这个项目的重要性。项目包括9项措施:
(a)学习陪同:2008年10月开始将在优先教育类的5 311所学校实行,保证每天课后两小时、一周四天帮助学生写作业、进行文化体育活动;
(b)通过校车把困难社区的学生送到好社区的学校,在学校里把不同的社会阶层混合起来。一些社区已经进行了尝试,从2008年开学起,将在另外50个学校的小学中级班进行试点;
(c)取缔或重组困难社区的不合格初中,以达到“破除教育隔离”的目的。2008-2009学年结束时,国家的城市革新计划中将列出取缔或重组的学校名单;
(d)“郊区希望”特殊基金的创立促使进私营学校提供均等机会给学生;
(e)发展寄宿学校,加强教育规划,争创优秀寄宿学校(从现在其至2008年底,增加700个床位;五年内,增加4 000个);
(f)在郊区建立30处优秀的学习场所。这些学习场所或是国际化的语言学校,教授英语、阿拉伯语、汉语,提供语言实习和交流;或是艺术、文化中心,定期举办同艺术专家的见面会;或是建立在现有职业中学基础上的技能学校;
(g)从2008年6月起,普通高中和技术院校的佼佼者中的5%将获得进入重点大学预备班的名额;
(h)2009年开学时,在每个专业学校都建立实习银行,以努力保证学生拥有均等的实习机会;
(i)2009年开学时,“第二机会学校”的席位将会加倍(即4 000个新增席位),“第二机会学校”面向毕业后没有资格认证的年轻人,这些人在当学徒前需要学习一些基础知识。
以“提高困难地区学生和有特殊需要学生的升学率”为主题的一系列手册已经完成。
但是在现阶段,国家教育部还没有资料来衡量新的优先教育政策的成效如何。
问题 29. 请提供信息, 说明缔约国为确保法国公立学校提供区域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教育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提供按年龄和语言分列的详细信息,说明可接受区域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教育的学生人数( E/C.12/FRA/3 ,第 50 段)。
A. 地区性语言及文化教育 :
2005年4月23号颁布的学校未来方针及规划法已确定了地区性语言及文化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位置:地区性语言与外国语言一样,在学校设置课程教授。
接受地区性语言及少数派语言教育的学生人数逐渐增加,包括各种教育程度的合计如下:
2001-2002:250000名学生/2003-2004:352 000名学生/2005-2006:404 351名学生
参见下表:
6-11岁 |
11-15岁 |
15-18岁 |
合计 |
|
巴斯克语 |
7912 |
2332 |
828 |
11 072 |
布列塔尼语 |
16 300 |
6264 |
868 |
23 432 |
加泰罗尼亚语 |
10 733 |
1774 |
541 |
13 048 |
科西嘉语 |
24 042 |
8098 |
2458 |
33 609 |
克里奥尔语 |
12 102 |
2394 |
575 |
15 071 |
高卢语 |
297 |
306 |
603 |
|
奥克语 |
63 004 |
17 848 |
3478 |
84 330 |
阿尔萨斯地区语 |
108 088 |
41 633 |
13 399 |
163 120 |
莫泽尔地区语 |
5453 |
49 |
556 |
6058 |
塔希提语 |
35 260 |
13 247 |
1498 |
50 005 |
美拉尼西亚语 |
* |
2359 |
655 |
3014 |
合计 |
282 894 |
96 295 |
25 162 |
404 351 |
各种教育机构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地区性语言教育。对于此类型教育存在两种方式:
(a)同等时间的双语教学。如2001年9月5日颁布的第2001-167通报《其目的在于通过增加教学时间及加强地区性语言教育的方式更密切地强化地区性语言的应用,以让学生们在地区语言交流以及口语和书面的表达方面达到更高的层次》中所记述的那样,此同等时间的双语教学使得公立及私立教育机构在2005-2006学年度以合同形式接收了34 776名学生(其中29 545名小学生,4 819名中学生,412名高中生)。
(b)通过应用采取浸没教学方法实行另一种方式的双语学习,联合运动在2005/2006学年度吸引了8 206名学生入学(其中,6 555名小学生)。2001年9月5日颁布的通报中规定:法令中明确要求进行地区语言教育的学校或机构可以不采用此项教学方式。
(c)在这种情况下,可被免除的双语教学其特点为:在其他方面的学习以及学校生活中,地区语言需要被当作通用语言进行使用。
B. 原始语言及文化教育 ( ELCO ):
每星期三及星期六,可尽量在课后免除原始语言及文化的教学。而此项原始语言及文化教育则由达成双边协议的国家的教员负责。
此项教育由审查团检查管理。省学生卡由教育总局以及当地领事部门的审查员收管。大使馆指派教学人员并负责支付这些人员的工资。
同时尽可能逐步将省学生卡归入到生活语言学区卡当中。
市长负责安排场地以及设备。即使进展延迟,学生们仍由学校校长或教育机构主人负责管理。
语言 |
低年级学生(6-11岁) |
高年级学生(11-16岁) |
阿尔及利亚阿拉伯语 |
10 799 |
543 |
摩洛哥阿拉伯语 |
24 235 |
2411 |
突尼斯阿拉伯语 |
5107 |
575 |
克罗地亚语 |
5 |
18 |
塞尔维亚语 |
159 |
6 |
土耳其语 |
13 932 |
3795 |
问题 30. 请提供详细信息 , 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便利游民儿童和吉普赛儿童接受教育,包括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其参与主流教育。
“旅居人”的叫法已成为了一个正式词汇(媒体及政府语言)。根据最新的国内数据(2005年2月),它包括茨冈人,流浪艺人(30 000户),马戏团艺人(4 000人)以及船夫(1 000名职业船夫)。而需要努力实现的目标就是依靠必要的支持使这些人能在正规学校就学。中间机构也为他们接受教育起着桥梁的作用。
幼儿园 :
在区段幼儿园优先实行入学教育,即便是中间机构(多数为部分时间教学)有时也是必不可少的。
基础学校:
鼓励一些特殊机构以临时且独家的形式充当过渡阶段,引导儿童接受普通教育。
这些机构包括:
(a)街区学校适应班;
(b)临近驻扎地街区内的特种学校。大概有42个教学站已经投入使用;
(c)在父母有较大巡回路线的情况下,巡回机构(卡车学校);
(d)负责教学支援的联合会;
(e)国家远程教育中心(为流动性很大的家庭开设)。
中等教育:
一些中间机构——例如辅导班及调整班,确保了学生们由小学向中学的过渡。而合适的、专业的普通教育则被大众广为需求。一些学生参加了普通高中的教学,或是职业技术高中的培训,都融入到了国民教育的基本任务当中。即使加入中等教育普通班这一进程正在一步发展,但其普及地仍然不够广泛。而另一方面,仍然很少且很难可以接收到16岁以上的学生(完成义务教育之后的学生)入学。
新生以及旅居儿童入学学会中心生产书包、与学校及教育机构相联合提供教学帮助,并且为教员及教育相关人员提供培训。
某些新生以及旅居儿童入学学会中心与教师培训学院共同合作提供初级培训。
教员及教育支持:
很多学院都有由初级教师负责的旅居人援助处,以帮助接待儿童入学以及方便与家长之间进行沟通。
很多省都有担任特殊职责的教员,他们负责帮助普通班的教学人员开展学生接收、检查及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等工作。
提倡任命一位省协调员,负责与院审查员之间联络。协调员负责各政府服务部门、新生以及旅居儿童入学学会中心以及与此问题相关的各协会、合作伙伴之间的联系。
合作伙伴:
学院与研究院及协会合作伙伴之间合作,共同采取行动,保证入学及抵制犯罪的行动支持资金则最经常应用在培训方面。
茨冈儿童入学援助协会经常会与学院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此协会采取各种行动,以加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交流。
第十五条:文化权
问题 31. 除了上文第 29 段要求的信息外,请提供信息,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保护区域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确保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使用区域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以及享有其文化的权利,特别是通 过支持以区域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 E/C.12/FRA/3 , 第 49 至 50 段 ) 。
1958年10月四号颁布的法国宪法规定了共和国的不可分割性。而它只认可法国国籍,并对此赋予了各种权利。现在,法国本土居民与海外省的居民之间已不存在司法歧视。海外省的居民可以参与任何选举的投票且在议会中设置代表,他们在全国范围内可以自由流动、定居。此外,他们也拥有欧盟的公民资格。
宪法中明确区分出:
(a)宪法第七十三条中规定的属于立法身份体系的海外省区(如瓜德罗普岛、圭亚那、马提尼克岛及留尼汪岛)。在上述省区,国家法规完全适用。同时鉴于这些地区的特殊性,则也可对国家法规进行适当调整。如果这些法规的调整能够通过法律批准,则由议会、政府或是行政区要求予以执行。除去国家管理范围的部分(如公正、公共自由等……),海外省区也可以就相关法律方面的问题制定法规条例。
(b)宪法第七十四条中规定的海外行政区(如马约特岛、圣皮埃尔和密克隆岛、法属波利尼西亚、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宪法章程考虑到这些行政区在法兰西共和国中独特的权益,赋予了它们一定范围内的自治权力。在一份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与行政区之间的权限分配。出于尊重行政区权限的考虑,这些行政区的机关可以自行制定标准规范,其中也包括法律领域内的。其中的某些行政区需遵从特殊立法原则:其法规只有在做出具体批示时才可以进行应用。
(c)新喀里多尼亚(《宪法》第十三章)为特例,它同样必须遵从特殊立法原则。
此外,在选民的意愿下,宪法还批准将海外省区改为海外行政区。因此,2003年12月7日,圣巴托络缪岛和圣马丁岛的议会选民宣布脱离瓜德罗普岛成为独立的海外行政区。2007年2月21日有关海外省区章程制度的组织法及普通法决定在2007年7月15日将上述二岛改称为海外行政区。
至于法语方面,自1992年起,法语就作为“共和国语言”被正式地加入到1958年10月4日的宪法第十二条。但法国也一向支持地区性语言(特别是海外省的地区性语言)价值政策的发展。
创立于2001年10月、隶属于文化通讯部的法语及法国语言总代表处在国家文化生活方面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国家也对此十分重视。而地区性语言在法国整体的教育体系中也占有着重要地位,它们与外国语言一样被教授给法国本土以及海外省的学生。
鉴于法国海外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已逐步在这些地方制定了特殊规章条例,以便使当地共同体的地区性语言以及文化教育战略得到更好地实行。
事实上,早在1951年1月11,在有关地区性语言及方言教育的法律中就已将地区语言文化教育纳入到这些语言所覆盖区域的教学机构当中。此法律名为《Deixonne》,2000年12月13日颁布的第2000-1207号海外省区定位法又进一步扩充其范围,将地区性语言使用也包括在内。
根据领土行政区总规范C.G.C.T.(出自1984年8月2日颁布的有关瓜德罗普岛、圭亚那、马提尼克岛以及留尼汪岛权限的第84-747号法律)里面的第4433-25条,第4433-26条及第4433-27条,大区议会负责制定地区的文化教育活动以补充地区语言及文化方面的知识,而这些活动可以在行政区管辖范围的教育机构内组织进行。
作为这些法律的后续部分,2000年12月13日颁布的第2000-1207号海外省定位法中的第34条规定,现应用的海外省地区语言是国家语言遗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这些语言享有相关的加强优惠政策。
2005年4月23日颁布的第2005-380号学校未来方针及规划法再次强调了地区性语言及文化教育在法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位置:根据此法律第二十条中的规定,依据条款需要在国家与讲此类语言的行政区内提倡地区性语言及文化教育的发展。而根据2000年12月13日颁布法律的第三十四条的内容,这些条款可以使领土行政区顺利发展其地区性语言及文化教育,而此类教育的方式也可应用到塔希媞语、美拉尼西亚语以及克里奥尔语上。根据2001年7月31日颁布的关于建立地区语言科学院的法令内容,制定这些条款也加强了上述行政区在圭亚那、瓜德罗普、马提尼克及留尼汪这四个海外省科学院内的伙伴关系。
所有这些条款法令都更加强化了海外地区性语言的地位。
以此为例,自2007年克里奥尔语可作为必修或选修科目(自2004年起)出现在会考的普通工科类别的考试当中。从1995年开始,马提尼克文学院就已经开设克里奥尔语的语言学士学位,而安的列斯—圭亚那大学也计划设置地区性语言及文化的硕士学位。在2002年还建立了克里奥尔语二级教师资格证(C.A.P.E.S.)。自2006年起,所有参加教师应聘的人员都可以选择性申请参加地区性语言考试。同时,出于强调认可海外省身份地位的考虑,还加入海外省历史地理概况课程。
在圭亚那,为发展美拉尼西亚语、使其系统化并制定教学方法,文化部推出了一份多年行动计划,并将其命名为《圭亚那语言实践》。圭亚那教师培训站对全体大学二年级的学生开设美拉尼西亚语初级入门班。值得一提的是,区长办事处则对设立在生活着美拉尼西亚人及布什南哥人的流域及偏远城市的学校共同体予以关注支持。一些学院行动计划已经予以执行(如远程教育计划)。
在海外行政区内,一些有利于地区语言发展的特殊方案也已予以实施。
在省级行政区马约特岛,因为大部分人文盲及缺少法语语言教育等原因,大多数居民普遍讲两种当地的语言——希茅何语和希布什语。1997年创立了法语学习研究院的总委员会,对这两种当地语言进行研究并在考虑到行政区文化特殊性的情况下制定了一些法语学习的办法。采用了一些调整过的教学法,培训了教员,因为大多数的马约特教师懂的当地语言比法语多。
2000年在马约特设立了副区长办事处,这对改善教学环境及提供相关培训都起到了帮助作用。此外,依据2001年7月11日颁布的关于马约特岛的法律,总委员会还需一个文化教育环境部协助工作。(C.G.C.T.中第3533-4).
根据领土行政区总规范C.G.C.T.中的第3551-24和第3551-25条款,行政区可以与音像传播部门的共有企业签订协议,以促进一些推广语言文化的电视及无线电台节目的制作传播。同样,行政区还可以倡导实行法语强化学习及马约特语言文化教育发展计划。此计划则由省级行政区与国家之间制定协议执行。在法属波利尼西亚,2004年2月27日颁布的第2004-192号关于法属波利尼西亚自治地位的组织法的第57条中规定,法语是法属波利尼西亚的官方语言,塔希媞语是文化身份的基本组成部分:社会起源、日常交流方式等被认可对之也应该予以保护,这对其他波利尼西亚语言及共和国语言都是一样的,其目的是保护文化的多样性,它构成了法属波利尼西亚的一笔巨大财富。法语、塔希媞语、马克萨斯语、博莫图语和曼卡何维昂语属于法属波利尼西亚地区的语言。塔希媞语做为标准时间课程在幼儿园及小学中教授,此外还有中等及高等教育机构。根据法属波利尼西亚议会的决定,在某些学校及教育机构中可以以其他另一种波利尼西亚语替换塔希媞语。在教学人员培训机构中教授塔希媞语言文化的研究及教学法。
如同克里奥尔语一样,塔希媞语及美拉尼西亚语可以作为必修或选修科目出现在会考的普通工科类别考试中。也有塔希媞语大学课程(普通大学文凭D.E.U.G./学士/硕士)。已设立了法式塔希媞语二级教师资格证以及一个马克萨斯语学院。
在新喀里多尼亚,法语作为官方语言,此外还有27中当地传统的口语语言,这些当地语言彼此之间有很大不同,分别在一定的地域内应用(语言范围)。
1999年3月19日颁布的第99-209号组织法规定,新喀里多尼亚语为教育文化语言(第215条)。这一条款还规定出于发展新喀里多尼亚文化的目的,并通过各省同意后,新喀里多尼亚可以与国家签订特殊协议。这一协议主要是为了保护新喀里多尼亚以及缇纪巴乌文化中心的文化遗产。2002年1月22日,根据语言文化特殊性、科学研究结果、大学教育以及教员培训等方面情况,实行了这一协议里规定的教学方案调整。特殊协议规定需在D.E.U.G.的后期建立一个地区语言文化学士学位。这一学位已被纳入到国家教育部与新喀里多尼亚大学之间签订的2000—2003设立合约当中。此外,协议还计划将美拉尼西亚语教育和一级、二级教师培训合并,并且建立一个美拉尼西亚语科学院(共同领土机构)。
除此之外,自1990年起已有一个当地语言的一级教学,在高中设有课程的美拉尼西亚语在1992年被纳入到二级会考的口语及书面考试当中。
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的制度结构有着三个部分共同治理的特点,这三个部分为国家、领土议会以及三个具有不同管辖等级且主教府拥有巨大社会生活影响的王国。1961年7月29日颁布的第61-814号法律中包括了一个特殊职能。在五年协议中一级教育被让与天主教传教会执行。教育的目的则与本土公共教育的目的是一样的。监控权属于国家。
在学校里只应用法语,现如今法语成为了一个入校语言。在提升海外省地区语言的价值方面,2006年10月16日颁布的关于初级教育转让与天主教传教会的协议中规定幼儿园及基础学校中的教育可以包括应用瓦利斯群岛语及富图纳群岛语的课程及活动。其实这一安排早在之前1995年的协议中就已出现。在幼儿园,孩子们的家长首先就是要求学校教授地区语言。用法语教学只能一步步转换。在基础小学里面,考虑到需要尊重国家计划安排,地区语言被归入到生活语言的学习课程内。
在培训期间,每一位老师都需要接受地区语言文化的课程。设在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的太平洋教师培训大学院的培训站培训教师,并在为期三年的培训期内教授学习本地语言的教学模式。
问题 32 : 请提供信息,说明缔约国目前在批准欧洲理事会《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以及《欧洲区域和少数民族语言宪章》问题上的立场。
I . 有关国家少数民族框架公约方面
法国不承认其国内的少数民族拥有在司法范畴内的集体反对权。在平等和不歧视方面,她认为人权适用于一国的所有公民,无论他们所处的状况如何,他们可以要求充分和完整的保护。它涉及到有关人权方面一个尤为严格的概念。
法国法律有关少数族群的传统学说源自于扎根其自身历史的基本原则,并由其宪法确定。其建立在以下两种基本概念基础上:
(a)公民权的平等,包括不歧视方面;
(b)国家的团结和不可分性,其同时涉及领土和人口方面。
在具体表达上,此概念假设身份确认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而不是确定一个人或一个团体的标准。这样一种观点同时保护了每个人承认和拒绝文化、社会、历史、宗教或哲学传统的权利。民族特性的捍卫,事实上,应该伴随着被遗忘的与生俱来的权利。法国经常在国际论坛上强调这点,指出其不利影响为可能带有一种过于严格的保护少数民族的观念,尤其是试图定义属于少数民族的总体标准,甚至于进行对少数民族的事实上的人口普查。
法国同时也处于一个特殊的地位,经常我们的伙伴国误解。其实在遵循保护少数民族的原则上,对于法国并没有任何困难,诸如包含在欧洲人权公约第14条款的不歧视原则。
.相反,法国只加入那些承认少数民族存在并授予其集体权利的国际公约。
法国认为少数民族的保护不是必须通过集体权利的给予,而是通过严格执行不歧视原则。
这种观点,尤其是欧盟的观点。
(a)还有,欧洲宪章第13条款规定:“在不影响本条约条款及在权利限制下,经过在欧盟内部协商,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提案,并经过欧洲议会的表决一致通过,委员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制止基于性别、种族或族裔、宗教或信仰、残疾、年龄或性取向方面的一切歧视。”在少数民族保护方面,欧盟没有列出明确的权限,而是通过不歧视的角度来体现。
(b)正是在这种观点下,欧洲宪章2000年6月29日第2000/43号有关无种族或族裔差别对待的平等原则法令才得以通过。此法令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反种族和族裔歧视的框架,其适用范围极其广泛,《适用于公共和私营领域的所有人员,包括公共组织机构,及有关无薪酬领域或工作领域的就业准入条件,就业和工作条件,加入工会组织、社会保障组织、社会福利组织、教育及公共服务和设施的获取和使用,以及住房方面》这项法令意味着,一个成员国家不能根据其种族或族裔来区别对待其国民,也不能在其国民和外侨间建立歧视条款。由本法令排除在外的动机,而作用于第三世界国家侨民的歧视却根据上述法令的第3§2条款被接收,其明确道:“本法令不涉及到基于国籍的对待差别,其不妨碍有关第三世界国家侨民和无国籍人员进入和居住在成员国领土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涉及第三世界侨民和无国籍人员法律身份的处理程序。”
法国是禁止歧视国际重要条约的缔约国。她也批准了《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条约的第14条款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法国也是有关《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该条约签署于1966年3月17日,1971年开始在法国生效,法国也加入了1966年12月16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81年在法国生效。
同样,法国也加加入了欧洲委员会关于《欧洲社会宪章》的附加议定书,其规定了一套集体申述制度,并于1999年5月7日批准。
最近几年,为了更有效地预防各种形式的歧视,法国强化了其立法条例和制度。法国已经拥有一套尤为发达的预防歧视的司法武器。
由于不歧视原则已经写入了《宪法》,并表现为捍卫平等的原则,法国政府在政策上倾向于居住在落后区域的经济弱势群体。该群体部分由移民构成。但这些建立在经济标准下的政策并不关系到少数群体。对此,若干领域采取了专门措施。
(a)在教育领域
今后每年3月在教育机构举行反种族主义周活动。
另外,由于2002年3月20日的2002-63通报,教育机构负责人的注意力已经转到第一和第二阶段外籍学生的入学问题上,通报呼吁“在接受公共教育服务方面,法籍和外籍学生不能有任何差异”,并明确指出“象对于法国孩子一样,市长有发放注册许可的义务,根据此许可,校长才能进行孩子的入学录取工作”。2002年4月25日的2002-100号通报指出“新到法国的学生的教育组织没有足够的法语培训人员”,通报提出“对于新到法国学生的的接纳义务和其他学生没有区别,属于公共权利和学校义务”。此外,通报主张“接纳新到法国的学生需要特别关注”,并由此提倡开展针对相关学生和其家庭的信息和支援服务。
总之,法国教育部最近几年在落后区域成立了多所“大学校预科班”。这些大学校预科班的数量基本是稳定的,学生数量基本不再增长。这些努力更多地作用于上游阶段,尤其是关于上述区域高中和大学校间的合作伙伴关系,特别是在“社会融合部门间委员会”框架内,重点集中在这些区域的问题青年尤其是移民青年的社会融入。目的是增强其中已经成功青年的信心,以及促使他们进一步接受高等教育。为此,一部国家级、由地方起草的在国家高等研究及教育部与“大学校会议”间的协议正在筹备中。为了配合此项活动,每年有30 000份《优秀奖学金》发放到各高中,今后,将有有三分之一有优秀奖学金的青年来自城市政策照顾的区域。《优秀奖学金》可以接续到高等教育阶段。
(b)在住房领域
法国政府实施了一项专门的城市改建政策,目的是为了打破城市少数民族聚居现状,以及促进社会融合。一项5年内建设500 000套社会住房的财政整体补偿计划已经开始实施:此项计划同样包括,从2005年起5年内将向市场投放100 000套在私有土地上建设的住房。
(c)有关游民方面
依照2000年7月5日法律规定的义务,几乎全部有关接纳游民的省级提案已经被采纳。根据预先的需求评估和现有的条件,该法律同样考虑到接待场地应该满足相关的治理条件,特别是在游民的逗留频率和逗留时间方面,其子女的就学可能性,其接受治疗及从事经济活动的可能性方面。
(d)有关反歧视的问题
该问题现在随着反歧视高级管理局的建立和2004年12月30日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的规定,拓展到了新的范围。这个由11名成员组成的高级管理局有权利审理一切形式被法国法律或法国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所禁止的歧视案例。需要适当指出的是该法律第II大标题通篇都是有关处理无种族或族裔差别平等实施原则,引自于2000年6月29日欧盟第2000/43号法令有关实施处理无种族或族裔差别的平等原则。该法律的第19条件同时也指出,在上述法令指出,在涉及到歧视案件开庭控诉及具体定性的情况下,取证费用由案件的被告承担。
(e)改善新移民状况
根据2005年1月18日法律,法国成立了国家接待外国人及移民事务局,并制定了新的《接纳和融入和约》,此和约的确定首次应用于所有被允许居住在法国的外籍人士。该局的地位已经由20.04.2005号法令详细规定。
II. 在有关地方或少数民族语言的欧洲宪章方面
法国在1999年5月7日签署了有关地方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然而在1999年,法国宪法委员会裁定该宪章的多个一般原则与法国宪法的一般原则规定相悖,该宪章没有被批准。
事实上,授予讲地方或少数民族语言群体权利的观点或许可以在法国某些区域实行。
同时,在公共生活中使用法语以外的语言的观点被认为相悖于共和国不可分性原则的某一方面、相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及法国宪法中注明的法国人民团结原则,同时也相悖于宪法的第2条款,此条款规定法语为法兰西共和国官方语言。
但是,即使在没有批准有关地方或少数民族语言欧洲宪章情况下,法国在该领域应然实行了一项专门的政策。事实上,法国在其语言活动方面已经给予地方语言发展的优先权。
(一)一般机构行动
在2003年10月4日巴黎召开的法国语言国家讨论上,与会者就法国语言的丰富性、语言遗产的基本概念、其建立的载体、其在欧洲建设和权利下放中的地位以及发展方式进行了讨论。
另一方面,法国,特别是法国文化及公共关系部,开展了一项双重行动,一方面在财政上支持文化人士通过戏剧、歌曲、书籍和其他表现方式来推广法国语言;另一方面她试图去影响那些由于法国语言多样性而产生的抗议和偏见,表明这些语言和法语一样,塑造了法国的集体共同性,并对法语的传播做出了贡献。
另外,根据2000年8月1日有关交流自由的法律极其细则,在法国本土上,广播、电视公司及公共服务部门有传播主要地方语言的义务。
总之,有关地方文化和语言教育的积极数字变化在持续着,此结果显示出,在绝大多数的教学区,该项教学的持续长久的设置,伴随而来的是对现代语言教学较好的认识和融合。根据最近统计观察,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今后将在高中里正式确立的等学时双语教学的发展及其巩固应该得到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国家对该项教育的倾斜性财政投入。在组织伙伴框架内,此项财政投入还应支持地方语言学术委员会的发展,开支的增长应逐步进行。在这种背景下,海外省的地区语言立项首次出现在报表中,并被着重指出。该项教学在每个学年水平的开展程度被要求在下一学年得到进一步加强。最后,该项教学的发展显示,或许会产生有关于质量方面的担忧,主要表现为诸多要素之一的教师培训方面。
(二)语言实习领域的行动
根据1958年10月4日《法国宪法》第2条,掌握法语这一共和国官方语言是政府的重中之重。它是机会平等、公民自由和尊重的基本工具。掌握法语是社会团结的保障。它在《常用基础知识和技能》7个组成部分中排名第一,学生必须在其义务教务阶段掌握法语。
根据《常用基础》定义,语言实习是为了“能够读、写和讲法语是在所有领域了解和获得技能的条件。法语使我们在各种情况下,通过口头和书面相互交流、理解,表达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让每个学生掌握法语,可以在口头和书面上进行详细明确的表达,属于法语教学和所有学科的范围。每名教师和所有教育机构的成员都应该对这个教育部门的优先任务负责。
由此,法国的教育系统考虑到初到法国的,其母语不是法语的外国学生的特殊情况。
另一方面,法国同多语言使用方面联系很紧密,这种联系通过《法国语言》的评估政策体现出来,该政策属于欧洲理事会统一参考框架。事实上,法国拥有丰富的语言遗产。法语,共和国官方语言,其官方特点在1992年已经写入《宪法》,《法国的语言》对其国家的创造性和文化传播做出了贡献。成立于2001年10月的法语及法国语言总代表处,隶属于文化和公共关系部,该机构认可国家承认的这些语言在民族文化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其目的是通过概括地而非详尽的方式,介绍为在法国本土和海外省鼓励使用地方语言的主要行动,以及推动现代语言教学的多样化。
(一)源文化及语言教学
与目前现有的课程有所差别,源文化及语言课程具有相对悠久的起源。这门教学由1939年的一则教育通报确定,通报向学生推荐在课外时间教授的,在其语言方面以外的,有关其国家历史和地理课程。
从1983年4月13日的服务通告开始,大学校长和教学区监察员负责组织和管理源文化及语言教学以及教师的指派。
在小学,这些课程被安排在课内时间,或者在几所学校的学生需要集中时,安排在课外时间。在初中和高中,这些课程以选修的方式出现。政府部门(初中委员会和高中大区委员会)被要求在器材安排上尤其在场地和运行设备方面提供支持。课程由外国教师负责(源文化所属国家),这些教师是由在双边协定框架内的国家派遣的。
目前,这种安排得益于同一下8个国家的双边协定: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突尼斯、土耳其和塞尔维亚。
该项教学内容和法国教育系统计划的结合,达到了一种较好的一致性,对学生非常有利。
该项教学渐进式的转变成为当前探讨的对象,其目的是为了从小学阶段对学生开放并将其列入到现代语言见习推广计划中去。
(二)地方语言教学
法国教育系统给了这些地方语言一个完整的地位,法国本土和海外省的学生可以象学习其他外语一样学习这些语言。
完整的教学
在2001年开学实施的改革法令中,2005年4月23日针对学校未来教育的发展方向规划的法律重新肯定了地方文化和语言教学在法国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根据这条法令的第20条,该项教学被指定在国家和使用地方语言的地区协议框架范围内发展。
改革后的立法和教育机构
为了保证对这些语言良好的掌握,一些专门的手段已经被应用于到教学中,尤其是时间和人员上的配备。教师的聘用已经引起了特别的关注。在2005/2006学年,对于第一阶段,8912名教师指派进行布列塔尼、巴斯克、加泰罗尼亚、科西嘉,克里奥尔地区语言的教学,针对阿尔萨斯地方语言,摩泽尔地区的地方语言、奥克和塔希提岛的奥克语,在这些地区增加了100名教学顾问来进行对教师的培训。
在第二阶段(初中和高中阶段),有621名教师,他们大多数都是有中学师资合格证书的和取得教学资格的教师,这些教师或全职或兼职从事诸如科西嘉语、巴斯克语、布列塔尼语、加泰罗尼亚语、克里奥尔语,奥克或塔希提岛的奥克语地方语言的教学。在540名持有第二阶段教学任教资格证书(CAPES)的教师中,有462名教师持有《地方语言》和《科西嘉语言》的任教资格证书。
这些人员受益于一些必要的支持,在2005/2006学年,安排了189个大学和省级的,对2281个参与者进行的为时3670小时的实习培训。克里奥尔语、阿尔萨斯语、摩泽尔语以及类似的奥克地区的奥克语都在该培训中占据了不可忽视的地位。
这项针对学生的教学在中学文凭的颁发中得到认可。一门完整的双语教学课程被推荐到小学,初中和高中。包括至少3个小时的语言和地方文化的教学,和一或多个非语言课程的科目,以便达到和法语同等的学时。学习这些课程的学生的人数在持续增加。
但是法语机构在领土行政区域中还是占有优先的地位。
这种在地方语言教学区员会中体现出的和地方行政区域的合作关系表现为其整合了所有相关参与者。该机构事实上由1/3政府部门的代表,1/3学校机构和学生家长协会的代表,1/3以推广地方语言和文化为目的的地方机构代表组成。该委员会参与了有关地方语言教学策略方针的评估。并特别注意到,在多种教学方式下,有关教学区内地方语言和文化的地位和推广问题,该委员会致力于促进其整体相关活动的发展。
这些合作关系通过2005年4月23日法律设立的的和约框架得到了加强和巩固,它使有关科西嘉语、布列塔尼语、阿尔萨斯地方语言,而且还有巴斯克语、奥克语和加泰罗尼亚语教学的伙伴公约得以签署。地区行政区域的强大投入表现在财政方面:在2005/2006学年中,投入了超过300万欧元来推广和普及地方语言和文化的教学活动(主要是,针对教学时间方面投入的拨款,也包括在教学方面的支持和涉及到新信息技术设备的财政支持。)
向海外省地方语言倾斜的专门措施
法国实施了较为专门的方案,以便有助于发展那些根据地区不同而变化的海外省地方语言。
与瓜得罗普岛,圭亚那岛,马提尼克岛和留尼旺岛地方权限相关的1984年8月2日的条例规定了由大区议会决定有关掌握地方语言和文化知识的教育和文化工作,并可在隶属与地区机构的学校内组织实施。
2000年12月13日的有关海外省的指导法律,其中包含了推进海外地区和海外省地方语言和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该法律详细指出,1951年1月11日的Deixonne法适用于海外省使用的地方语言,这些地方语言是国家语言遗产的组成部分(第34条)。这些措施使得这些语言的见习得到良好的组织,并扩展到所有教育水平上。例如,在常规和技术类别的高中毕业会考中,克里奥尔语、塔希提语、美拉尼西亚语从2007年开始作为必考科目,2004年作为选考科目。从1995年开始,马提尼克大学文学院设立了克里奥尔语专科文凭,安的列斯-圭亚那大学也设立了地方语言和文化的大学文凭(四年学制-1级硕士水平)。另外,在2002年还创立克里奥尔语教学资格证。从2006年起,所有参加克里奥尔语教师考试的候选人都可以申请接受一次有关地方语言的随机测试。
这种情况也同样适用于海外行政区域。1999年3月19日的组织法承认了新喀里多尼亚语作为教学语言和文化语言(第215条),并纳入到教学、大学科研和培训范畴中(在高中毕业会考时选修的四种美拉尼西亚的地方语言的大学阶段的教学,促使了地方语言文化专科文凭的颁发),(美拉尼西亚语教学纳入到了第一和第二阶段教师的培训内容,成立了新喀里多尼亚语学院。)该教学就已经存在于第一阶段本土语言教学的框架中,而作为高中阶段学习的四种美拉尼西亚地方语言。已经被纳入到1992年的高中毕业会考的笔试和口试中。
在法属波利尼西亚,2004年2月27日的组织法规定,塔希提语言作为文化认同的一项基本要素,和其他的塔希提岛地方语言一样受到保护,并列于共和国语言(第57条款).这个条款规定在第一阶段(直到10岁),第二阶段(直到17岁)及高等教育阶段,该语言属于正常教学时间范畴内学习科目,同时塔希提语的学习和教学也在教师培训机构中进行。塔希提岛语的教学实际上在1980年初就已经在第一阶段实行,并在1990年初在高等教育中实行。塔希提语作为一门提供给大学生的、真正意义上的课程,还包括土阿莫土语,马克萨斯语言,夏威夷语和毛利语(高等教育文凭包括3年大专文凭,4年的1级硕士文凭,塔希提语-法语的第二阶段教学的任教资格证书,成立了马克萨斯语学院。)
接受地方语言教育人数的继续增长
基于2005/2006学年的现状进一步证明了上一年度登记的地方语言教学的进步。在各种教学方式和级别中,有404 351名学生在2005/2006年接受了地方语言教学,2003/2004学年同比为352 204名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