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MDG/CO/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6 December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第四十三届会议

2009年11月2日至20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马达加斯加

1. 委员会在2009年11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39、40和41次会议(E/C.12/2009/SR.39, 40和41)上审议了马达加斯加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C.12/MDG/2),并在2009年11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第54和5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第二次报告,但对该报告迟交了17年表示遗憾。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对问题清单(E/C.12/MDG/Q/2/Add.1)所作的书面答复以及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坦率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代表团成员中有一些来自不同部委的代表。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5年12月13号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04年9月22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以及2007年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它还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下列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关于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的第98号公约》(1949年)、《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第105号公约》(1957年)、《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1973年)和《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1999年)。它还欢迎缔约国于2008年批准了《已婚妇女国籍公约》。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1992年9月18日通过了新的《宪法》,其中纳入了范围广泛的人权,包括许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它还欣慰地获悉,经过正式批准的国际条约,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被视为本国法律的组成部分,可在国内法庭上援引。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颁布了下列重要立法:

关于婚姻和夫妻财产制的2007年4月20日第2007-022号法,其中规定男女双方的法定结婚年龄均为18岁;

关于儿童权利与保护的2007年8月20日第2007-023号法,适用范围涵盖遭受一切形式虐待的儿童受害者;

关于残疾人权利的1998年2月2日第97-044号法;

关于保护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的2006年10月14日第2005-1040号法;

关于免费义务初等教育的1995年3月13日第94-033号法和2004年7月26日第2004-004号法。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最近制定了旨在减少贫困和促进发展的2007-2012年马达加斯加行动计划。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6.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面对严重的政治危机,这削弱了它履行《公约》义务的能力。

D.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所载的资料和统计不够新,委员会无法充分评估《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在缔约国得到尊重的情况。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公约》的实际执行情况提供最新的资料,包括关于其法律执行情况及在《公约》所涵盖各个领域实施的各项计划、方案和战略的实际成果的分类数据和相关统计。

8.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国际条约成为国内法律的一部分而且《公约》所高举的若干权利也已纳入1992年的《宪法》中,但国内法庭并没有实施《公约》的条款。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确保所有人都可在国内法庭上援引《公约》条款,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的资料,具体说明落实了《公约》所载权利的各项司法裁决。

9.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学校的人权教育及公务员和司法人员的培训并未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为一个整体而纳入。

委员会回顾人权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的原则,建议缔约国向各年级学生提供人权教育,并为与促进和保护人权直接相关的所有专业和部门的从业人员提供人权培训,这些人员包括法官、律师、公务员、教师、执法官员、警方和军方人员。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维持其对《公约》第十三条第二款所作的保留,特别是在初等教育方面。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考虑撤回它对《公约》第十三条第二款所作的保留,不再“保留其推迟实施《公约》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权利,尤其是有关初等教育的规定,原因是,虽然马达加斯加政府充分接受上述条款中确定的原则,并承诺采取必要措施尽早充分实施这些原则,但由于执行问题,尤其是财力问题,现阶段不能保证充分实施上述原则。”

11.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致力于打击贪污腐败,但贪污腐败而且不受惩罚的现象在缔约国依然存在,这妨碍了人们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受。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有效打击贪污腐败,特别是起诉贪污案件并惩罚责任人;宣传贪污的负面影响;法律上和实际上确保公共部门行为的透明度;颁布反贪污立法并为警方和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提供关于严格实施该立法的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在打击贪污方面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障碍。

12.委员会关切地指出,2008年1月14日第2007-036号法这部关于投资的法律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土地,包括为农业目的购买土地,这对农民及农村地区居民获得耕地和利用自然资源造成了不利影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土地不利于马达加斯加人民实现食物权。(第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第2007-036号法,并为农民及农村地区居民获得土地和利用自然资源提供便利。它还建议缔约国就农业投资问题开展全国性辩论,并在与外国公司签订任何合同之前征求有关各人的自由和知情同意。

13.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法律禁止歧视,但奴隶的后代仍然受到歧视。(第二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对奴隶后代的歧视,包括实施现有的禁止歧视的法律,采取宣传措施纠正持续存在的负面态度和成见,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奴隶后代的处境。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现行的《国籍法》,如果母亲为马达加斯加国籍,但父亲为外国籍,则所生子女不能取得马达加斯加国籍。(第三和第十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修改法律,以保证马达加斯加籍的母亲与外国籍的父亲所生的子女同马达加斯加籍的父亲与外国籍的母亲所生的子女一样,都能取得马达加斯加国籍。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任何关于男女平等的框架法律。(第三条)

根据关于男女有平等的权利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第三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关于男女平等的具体立法,以此作为各项战略和计划的基础。

16.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通过了关于婚姻和夫妻财产制的2007年4月第2007-022号法,其中规定男女双方的法定结婚年龄均为18岁并规定夫妻双方拥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但实际上由于传统成规的影响,妇女在婚姻中和家庭事务上的地位仍然不平等。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特别是与传统酋长进行对话,以加强对男女平等的认识,提高妇女的正面形象并打破对妇女的成见。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依照关于继承的1968年7月4日第68-012号法第83条的规定,在家庭不动产继承上,妇女仍然受到歧视。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采取全面措施消除种种歧视妇女的做法和成见,确保切实执行关于婚姻和夫妻财产制的现行法律,并确保夫妻双方行使平等的权利。它还建议缔约国实施允许男女平等继承不动产的立法。

18.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的就业不足率很高,弱势人口的情况尤其糟糕,而妇女就业不足的比率更是大为增加。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正式部门和非正式部门的工作条件不够好,报酬也低。(第六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针对青年和妇女的有效就业战略以及旨在改善正式部门和非正式部门工作条件和报酬的立法和政策。

19.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关于自由区和企业的2008年1月14日第2007-037号法不允许在自由区工作的人享有《劳工法》给予其他工人的同样权利和保护。(第七条)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修改关于自由区和企业的法律,以便对在自由区工作的人适用《劳工法》。

20.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农村妇女、非正式部门工人和某些家庭佣工不享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险。(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如何扩大社会保险的范围,使其涵盖农村妇女和非正式部门工人,并对所有家庭佣工实施社会保险法。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所采取的措施提供全面和具体的资料及统计。

21.委员会注意到法律禁止童工,但感到关切的是,童工现象在缔约国仍然很普遍,农业、矿业及城乡家政服务业都雇用儿童。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尽管制定了种种方案和计划,实际成效仍然不足。(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打击童工现象的法律框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和司法措施,以根除这一现象;

在保护儿童和打击童工现象方面,支持和加强家庭所发挥的至关重要的作用;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有效落实所有打击童工现象的政策,包括对公众进行保护儿童的宣传,加强预防措施,并起诉和惩罚责任人。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为法律所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现象仍十分普遍,出口加工区的情况尤其严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许多性骚扰事件一直没有报告。(第七和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a)执行其禁止性骚扰的法律,并针对包括出口加工区在内的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为开展宣传,(b)确保受害者能够提出申诉而无须担心遭到报复,并确保起诉和惩罚责任人。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申诉数量及对责任人采取的措施。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十分普遍,其中一种针对妇女的暴行是婚内强奸,而此种行为不被视为刑事罪行。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社会对这样的暴行很宽容,惯于保持缄默,一般不报告此种行为,受害者也就不对施暴者提起告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家庭暴力的资料和分类数据。(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实施现有立法和针对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采取全面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受害者可诉诸司法、鼓励人们报告此种罪行以及起诉和惩罚施暴者。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婚内强奸被定为刑事罪行。它要求缔约国通过各项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媒体宣传和教育方案来提高公众的认识。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说明此种措施的影响,并提供关于各种形式的此类暴行的发生率且按年龄组予以分类的数据。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该国通过了2008年1月14日第2007-038号法,其中修订并补充了《刑法典》中关于防止贩运人口和性旅游的措施的一些条款,并且立法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还开展了关于性旅游的宣传活动,但该国一直存在贩运妇女和儿童的现象,包括性旅游,受害者包括农村和偏远地区的贫困女孩。委员会对于未提供关于贩运人口和卖淫的数据表示遗憾。(第十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切实执行打击贩运人口的法律,加强对贩运人口的打击力度,尤其是打击为性剥削目的贩运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它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其防止贩运人口的方案和宣传活动,为执法官员和法官提供义务性培训,并起诉和惩罚责任人。它又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改善儿童教育和开展能够产生就业的活动,尤其是以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为对象,以消除贩运人口和剥削的根源。

25.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制定了减贫战略,仍有将近69%的人民继续生活在贫困之中,尤其是妇女、青年及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居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约有50%的人民无法获得洁净饮用水和适足卫生设备,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贫穷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中所提出的建议(E/C.12/2001/10),拨出充分的资金,落实它的扶贫战略,并确保充分纳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按照委员会关于“水权(《公约》第十一和第十二条)”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确保全国人民能获得他们有能力支付的洁净饮用水。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实行任何战略或方案来应对无家可归的问题、查明其严重程度和确保无家可归者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第十一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查明无家可归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根源之后制定一项应对战略或方案,以确保无家可归者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缔约国境内无家可归现象的按性别、年龄和城乡人口分类的数据。

27.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许多家庭的处境很可怜,他们被强行驱逐出家园而又没有得到适当的补偿或替代的住宿安排。(第十一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在关于“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强行驱逐”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中提出的准则,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确保强行驱逐只能作为最后手段,而被强行驱逐出家园者能够得到适当的补偿或替代的住宿安排。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缔约国境内强行驱逐数量的按性别、年龄和城乡人口分类的数据。

28.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监狱的拘禁条件未达到标准,囚犯营养不良而且得不到医疗服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作的解释,但仍然对缔约国监狱和拘留设施人满为患的情况感到关切。(第十一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解决监狱中营养不良这一久而未决的问题,包括增加拨用于囚犯食品的资源,向他们提供医疗。它还建议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改进监狱食物所实行的方案的成果。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减轻和防止监狱人满为患的情况,包括使用替代惩罚措施。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预期寿命仍然很低:女58.1岁,男56.3岁。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孕产妇死亡率和5岁以下幼儿死亡率(93%)仍然极高,其中一个原因是得不到适当的孕产妇医疗保健中心服务,农村和偏远地区怀孕妇女的处境尤为恶劣,而由于缺乏适足的医疗保健服务和生活条件较差,儿童长期营养不良。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对于缔约国实行的各项计划的成果和医疗卫生预算拨款不足的情况,没有提供确切的资料。(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其国家卫生计划,将提高预期寿命和改善恶劣的生活条件明确地订为目标;

采取必要措施并继续努力使妇女更易获得基本产科和新生儿护理服务和基本医疗保健中心服务,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加强其国家儿童卫生方案,以降低儿童死亡率,包括改善儿童恶劣生活条件以及对更多的5岁以下幼儿进行疫苗接种;

增加拨用于医疗卫生的资源;

提供资料以说明在改善缔约国医疗卫生方面取得的进展,并提供确切的相关数据。

30.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该国人民尤其是妇女和儿童得不到充分的基本计划生育服务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特别是在偏远和农村地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学校系统中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不足。委员会又关切地注意到,对有关生殖健康权的1920年法律作出修正的法律草案尚未获得通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为该国人民尤其是妇女和儿童提供基本的计划生育服务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b)在学校系统中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并批准上述1920年法律的修正案。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儿童上学仍然是一个问题。它还关切地注意到,留级率和辍学率很高,中学女生的情况尤为严重。委员会又关切地指出,在工资和福利方面,教师的待遇不如其他公务员,而分配给教育的预算仍然不足。此外,委员会还对残疾儿童在学校系统中的处境感到关切。(第十三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各项措施和方案,以求:

解决农村和偏远地区儿童的上学问题;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学生不旷课,并降低学童特别是中学生的辍学率;

通过培训加强教师的能力,并审查其待遇问题;

制定各项旨在将残疾儿童纳入正式学校体制的方案。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增加教育预算并请国际社会协助其解决上述问题,特别是与残疾儿童有关的问题。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父母抱有成见,认为受教育与日常生活和生计及工作机会的关系不大,这影响了就学率。(第十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父母开展关于子女受教育很重要的宣传。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更新其学校课程,纳入那些能够有助于学生赚取生计和获得工作机会的知识与技能。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其《宪法》保障宗教自由。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有系统地开发土地和自然资源,这影响到马达加斯加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影响到不同的族裔群体,使其无法维持与自然环境和祖传土地之间的文化和社会联系。(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和制定适当立法,以保护缔约国不同族裔群体的祖传土地和文化特性。

34.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协调报告标准中的共同核心文件要求,订正其核心文件。

3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居民的第169号公约(1989年)。

3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邀请食物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对缔约国进行一次访问并考虑对其他各位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的特别报告员也发出邀请。

38.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向政府官员和司法机关及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所有步骤。

3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继续接纳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国家一级的讨论进程。

4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其按照委员会于2008年通过的经修订后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的下一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