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MDA/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7 January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2011年实质性会议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第二次 定期报告

摩尔多瓦共和国* **

[ 2008 年 9 月 5 日 ]

目录

段次 页次

前言……..1-43

A.报告中一般规定说明部分5-723

第一条…….5-83

第二条…..9-724

B.本报告中涉及具体权利的部分73-96813

第六条…..73-16713

第七条….168-27527

第八条……276-30742

第九条……..308-42747

第十条………….428-52565

第十一条…..526-68781

第十二条……688-789108

第十三条……790-860121

第十四条……..861-864131

第十五条….865-968132

前言

1. 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依照关于缔约国定期报告形式和内容的建议,并考虑到摩尔多瓦共和国关于批准《2004-2008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2004年10月24日第415-XV号议会决定以及关于国家委员会负责批准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2006年3月1日第225号政府决定,谨此提交2001-2007年摩尔多瓦共和国关于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2. 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初次报告是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40条编写的,于2001年11月提交给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3. 本报告介绍了2001年至2007年《公约》规定的执行情况,是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6条和第17条关于定期报告形式和内容的一般规定(已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确定)以及委员会以往通过的其他建议编写的。

4. 委员会在评估摩尔多瓦共和国初次报告基础上提出的建议很受重视(更详细的情况请查阅1991年6月17日的基本参考文件E/C. 12/1991/1./)。

A.报告中一般规定说明部分

第一条

5. 本段信息可参见初次报告。

6. 《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第127(3)条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民法》(2002年6月6日第1107-XV号)第296条规定,公共财产为国家或行政领土单位所有;用于公共利益的任何自然资源、空间、水源和森林,包括水域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完全属于公共财产。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有权通过对外经济活动主导方针(第129条)。

(a)摩尔多瓦共和国立法规定了违反自然资源法规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b)在国家领土、法律和经济的完整性(外德涅斯特地区)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很难“在摩尔多瓦共和国事实上无法管辖的德涅斯特河左岸冲突地区”实现自然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保护、环境的保护以及自然环境管理工具的统一应用。

7. 摩尔多瓦共和国对非自治领土和受保护领土不承担行政管理责任。根据《宪法》第110条,(1)在行政上,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划分为村、市、区和加告兹自治区。(2)根据组织法,德涅斯特河左岸住区具有特殊地位,因此,可获得特殊形式和条件的自治。

8. 关于外涅斯特河问题的详细情况见附件2。

第二条

第1款

9. 《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规定,“……人的尊严、其权利和自由、人格的自由发展、公正和政治多元化代表着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应给予保障”(第1条第3款)。

关于儿童权利的1994年12月15日第338号法律;《摩尔多瓦共和国家庭法》第10章(2000年10月26日第1316号法律)。

《摩尔多瓦共和国劳动法》(2003年3月28第154号法律日)。

10. 为了确保这些规定的执行,《宪法》为所有公民提供了在法律面前和在与公共当局的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分种族、国籍、民族血统、语言、宗教、性别、见解、政治背景、财产或社会出身”(第16条第2款)。

11. 摩尔多瓦公民,不分公民身份来源,均平等享有《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宣布和保障的所有社会、经济、政治和个人权利和自由。“……国家有义务保护摩尔多瓦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以确保其在所有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领域的权利的合法性”(《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地位法》,第4条第2款和第4款)。

12.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第19条第1款)。

13. 关于排除任何形式歧视的问题,摩尔多瓦共和国没有单独法案。国家法律框架载有各种规定,包含在各种法案中。这些法案禁止基于种族、国籍、民族血统、语言、宗教、性别、见解、政治背景、财产或社会出身,或基于任何其他标准的歧视,这类歧视旨在限制或取消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或任何其他公共生活领域依法确认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平等或权利平等,并限制或取消据此开展的活动。

第2款

14. 2001年至2007年期间,摩尔多瓦共和国做出了很大努力,以协调民族间关系和消除基于种族、肤色、国籍或民族血统的一切形式歧视。

15. 关于少数民族人员权利及其组织法律地位的法律(2001年7月19日第382-XV号)通过后,少数民族的一系列重要权利得以确立。根据法律,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和获得平等保护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少数民族背景的歧视),同时进一步创造必要条件,使少数民族的种族、文化、语言和宗教特性得以保护、发展和自由表现,使他们享有以自己的语言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并积极帮助少数民族追根溯源。国家确保对地方行政组织的调整不会以当地的民族和人口组成为基础。少数民族人员有权自由使用其母语――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来获得信息、传播信息和交流信息;有权以少数民族语言组织大众媒体,出版文学作品;决定其宗教理念;庆祝其民族节日和纪念其历史性事件,参加其本族的仪式活动、尤其是使用其民族符号;以其母语所接受的形式使用自己的姓、名和教名(包括在公务行为中)。

16. 在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关于批准2004-2008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决定》(2003年10月24日第415-XV号)中,单独有一章专门论述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问题。《行动计划》规定:开展批准《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2006年)的筹备工作;按《宪章》标准调整国家法律;尊重公共机构、司法机关、警察部门和武装部队的比例代表制原则;保证在乌克兰、保加利亚和加告兹这些少数民族人口占很大一部分的住区教授乌克兰语、保加利亚语和加告兹语;研究在一些教育机构教授罗姆语的问题。

17. 作为2003年12月19日第546-XV号法律的一部分,通过了《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家政策构想》。这项政策构想全面体现了摩尔多瓦共和国的优先原则、宗旨和目标,这就是对普遍的国家利益与国家所有民族和语言群体的利益进行协调,从而统一并加强摩尔多瓦共和国这个多文化和多语言国家。国家承诺将充分重视摩尔多瓦共和国现有各民族群体的民族、文化、宗教和语言特性的保护、发展和自由表现。摩尔多瓦共和国不同民族和语言群体文化的自由发展,成功地促进了摩尔多瓦共同精神基础和文化遗产的维护和发展。民族、文化和语言多样性、相互宽容和民族间和睦相处是摩尔多瓦的精神财富。《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家政策构想》在政治、国家与法律、社会经济、培训、文化与教育、对外政策等领域规定了国家政策的主要方针、原则、目标和具体指标。

18. 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刑法》(2002年4月18日第985-XV号)第346条,禁止包括通过大众媒体手段、以书面和电子形式进行的旨在煽动敌意或民族、种族或宗教派系斗争,侮辱诋毁国家声誉和尊严,以及直接或间接限制权利或根据公民的民族、种族或宗教背景确立直接或间接优势的恶意行动和公开鼓动。这些行为将分别被处以最高达250个常规单位(约4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达3年的监禁。

19. 根据《打击极端主义活动法》(2002年4月18日第985-XV),极端主义活动是某些非政府组织或宗教组织、大众媒体实体或任何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所从事的一种活动,其目的是策划、组织、筹备或实施旨在达到下列目的的行动:出于种族、民族或宗教仇恨挑起或煽动暴力;损害国家尊严;挑动群众闹事、引起流氓行动或基于意识形态、政治、种族、民族或宗教仇恨或敌意以及基于某个社会群体的仇恨或敌意的破坏行动;宣扬基于公民的宗教理念标准或基于种族、国籍、民族血统、语言、宗教、性别、见解、政治背景、财富或社会背景的排他性、优越性或劣等性。该法规定了打击极端主义活动的基本原则、打击极端主义活动的主体和防范这类活动的措施,并从形式上规定了非政府组织或宗教组织、其他组织、决策者、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助长极端主义活动应负的责任,以及大众媒体广播带有极端主义特征的材料和宣传极端主义活动应负的责任,同时还就打击极端主义领域的国际合作问题作了规定。

20. 协调民族间关系和消除基于种族、语言、民族血统、少数民族背景等的一切形式歧视的问题体现在摩尔多瓦共和国的活动方案中。

21. 上述法案与该领域的国际标准并无不符。在这方面,目前正在制订一项防止和打击歧视的法律草案。该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加强立法框架并根据国际规范对其进行调整,以便不分任何标准地促进所有人的权利平等。

22. 关于歧视案件的起诉,为在更大的范围内防止不歧视原则受到违犯,制订了一项关于对《摩尔多瓦共和国刑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法律草案,其中对第176条、第346条等的规定作了调整。议会目前正在审议该草案。

23. 通过关于监察员的1997年10月17日第1349-XIII号法律,成立了人权中心并任命了监察员。因此,国家保护人权机构业已存在十年之久。期间,这一源自西欧的机构缓慢但坚定地将自己塑造成摩尔多瓦的民主元素。

24. 在其活动中,监察员机构一直依照关于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行事。该原则是联合国组织的基本文件之一,于1993年12月20日获得通过。

25. 人权中心是一个公共自治机构,独立于任何其他公共当局,不能由公共当局所替代,且不受任何强制性或代表性任务的约束,其活动具有公共性质。

26. 在执行其任务的过程中,监察员会发布各种建议和通告,这些建议和通告甚至可以不受议会的控制,或任何司法控制。

27. 监察员有权对一些与司法机关有关的请愿进行调查。为了从法律上保障监察员的这一权限,监察员要将有关问题提交法院院长或(酌情提交)高级法官理事会主席,后者在接到问题后,须通报所采取的措施。这表明所述机构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协助监察员机构在合理时限内解决一些与违反公平审判和案件调查中各方权利有关的请愿。这在关于保护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公约》第6条中作了规定,并通过宪法规定得以落实。

28. 2007年7月26日,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通过了对关于监察员问题的1997年10月17日第1349-XIII号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的第200-XVI号法律和关于对《人权中心条例》进行修改和补充的2007年7月26日第201-XVI号议会决定。

29. 上述规范性法案规定了监察员对拘留场所进行查访的特权,确定了待访场所清单、查访期间的保障和权限、监察员在完成初步考察后所采取的行动。为了确保监察员在防止酷刑方面能够充分行使权限,法律规定在人权中心内部成立一个协商委员会。

30. 根据2007年7月26日第200-XVI号法律的规定,监察员应通过防止侵犯和一再侵犯各种权利促进保护人权,改进人权保护立法,并通过应用上述法律程序(第2条),协有关部门助对居民进行法律培训。

31. 根据2008年3月20日第56-XVI号法律第4条,议会任命了拥有同等权力的4名监察员,其中1人专门处理与保护儿童权利有关的问题。负责保护儿童权利的监察员履行其权限,以保证宪法规定的儿童权利和自由得到尊重,并确保中央与地方公共当局以及各级决策者在全国范围内适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第4条)。

32. 为尊重和促进人权提供实际保障,这一点体现在国家一级的各种计划和战略中,比如:《2005-2009年政府活动方案“国家的现代化――国家的福利”》、摩尔多瓦共和国-欧盟《关于欧洲邻国关系的行动计划》、摩尔多瓦共和国-北约《关于个别伙伴关系的行动计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美国“千年挑战” 方案》范围内形成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家初步方案》等等。

33. 该领域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根据2003年10月24日第415-XV号议会决定通过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该计划的制订是为了确保国家机构和民间社会的单一政策和战略得到执行,并通过各种方式改善人权状况,例如,确定并制定旨在保证这些政策和战略得到执行的优先任务和措施,确定落实计划行动的期限,并确定负责落实计划行动的机构和组织等。

34.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执行将确保实现下列目标:

在国家立法和惯例中执行国际人权标准;

保证有效保护政治、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完善国家人权保护机制;

提高人们对人权领域公认的标准以及这些标准对每 一 位公民和整个社会的价值的认识;

帮助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并让他们知道如何享有和保护这些权利。

35. 为了完善提供法律援助的机制--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必须向个人提供法律援助,议会于2007年7月26日通过了关于国家为法律援助提供保障的法律。

36. 根据政府2005年4月22日第356号决定通过的《欧盟-摩尔多瓦共和国行动计划》载有单独的一章,专门阐述基本人权和自由。

37.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立法中带有新意。在执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根据2003年10月24日第415号议会决定通过)的情况下,制定了关于对《摩尔多瓦共和国刑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法律草案。该法律草案旨在修改现行法律,以保护性少数群体的权利,并考虑到国际经验。在这方面,有必要对《刑法》第176条和236条进行修改,以扩大可能违反了不歧视原则的案件审理数量。这些法律草案分别于2007年10月2日提交有关机构进行协调。根据收到的意见所涉问题制定了起草程序,随后于10月29日将有关提案送交经济犯罪和腐败起诉中心,以提供反腐败专门知识。所述草案通过2007年12月24日第1459号政府决定获得批准。目前,该法律草案正在议会进行审议。

第3款

38.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构成了人类多边和整体发展的基础,其重要性不亚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但是,这些权利的落实取决于社会现有资源。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不负责提供适当保障,逐步确保人们对这些权利的享有。

39. 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家政策构想》在国家法律、社会经济、培训、文化及教育领域规定了国家政策的主要方针、原则、目标和具体任务。

40. 摩尔多瓦共和国通过了一系列涉及移徙程序和国家境内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员地位的规范性法案:《摩尔多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456条)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民法》(第五部分)、《移民法》、《摩尔多瓦共和国关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地位的法律》、《难民地位法》、《摩尔多瓦共和国出入境法》、《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居留的规则》、《关于移徙工人临时就业的政府决定》、《关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在摩尔多瓦共和国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规定》。根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的建议,摩尔多瓦通过自2001年11月23日起生效的法律遵守《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该公约于2002年5月1日对摩尔多瓦生效,《公约议定书》则于2002年1月31日对摩尔多瓦生效。

41. 根据2006年2月10日第20-XVI号法律,批准了1977年11月24日于斯特拉斯堡通过、2002年7月11日获摩尔多瓦共和国签署的《欧洲移徙工人法律地位公约》。该公约规定了确保移徙工人权利不低于东道国公民权利的义务。目前,一项重要的活动举措是建立执行机制,促进所涉公约及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为就业移徙的第97号公约(2005年)的执行。

42. 根据国家就业局的数据,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颁发了1 084份工作许可证。主要原籍国有:土耳其、罗马尼亚、意大利、乌克兰、阿塞拜疆、俄罗斯等。在所述时限内,有661份外国公民工作许可证获得展期。

43. 公共行政部门一些中央专门机构的重组(2006年)和移徙领域发生的一些事件,说明必须制订一个新的法律框架,为管理工人移徙问题设定新的质量规范,从而进一步加强对这一部门的有效管理。

44. 有必要统一该领域的全部现行法案和规范性法案(其中许多已经过时或自相矛盾),以便通过专门立法和条件阻止非法移徙。为此,经济和贸易部制定了关于工人移徙问题的法律草案,目前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正在对该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45.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私营职业介绍所的第181号公约(2001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为就业移徙的第97号公约(2005年),以及《欧洲移徙工人法律地位公约》(2006年)最近开始对摩尔多瓦共和国生效。这要求摩尔多瓦共和国根据欧洲和国际标准及规范调整国家立法。因此,讨论中的法律草案的规定符合上述公约已确立的原则。

46.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拥有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同等的权利、自由和责任(居住、工作和工作保护、教育、休息、健康保护等权利);同时现行法律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不得被提名参与或参与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是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才能参与的活动,在立法、行政及其他职能机构中无选举与被选举权,无权参加普选,不得加入党派及其他社会政治组织,不得在摩尔多瓦共和国武装部队服役)。

47. 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的庇护和难民身份问题,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对这部分人的保护是国家人权保障的目标之一。摩尔多瓦共和国关于难民身份的法律确定了给予难民身份的法律、经济、社会和体制框架,无任何基于种族、宗教、国籍、任何社会团体背景或政见的歧视,从而保障了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获得提供的同样权利和自由。

48. 2007年期间,有1 706名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移徙到摩尔多瓦共和国(他们主要来自乌克兰、土耳其、叙利亚、俄罗斯联邦、以色列、美国、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约旦、意大利、阿塞拜疆、苏丹、亚美尼亚、哈萨克斯坦等国),其中有551人带有家属,615人是为了学习,540人是为了就业。

49. 国家护照审批系统有关身份认证的法规确定了难民身份证和旅行证件的形式。难民身份证向获得这种身份的个人发放,不分年龄,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使用,期限为5年。旅行证件向获得难民身份的个人发放,不分年龄,供进出摩尔多瓦共和国使用,期限为1年,最多可展期4次,每次1年。然而,由于技术上的原因,难民至今没有身份证件。难民总局(负责管理并解决寻求庇护者、难民及临时保护和人道主义保护受益者问题的机构)已起草了关于难民身份证审批模式的政府决定。

50. 难民登记可以为难民在融入社会时获得就业机会提供便利。同时,随着难民身份证的发放,对难民的跟踪调查也将得到确保。

51. 难民身份证的制作和发放工作已经开始,身份证上载有持证人的个人代码。因此,自2005年12月起,国家与个人在赋税方面的法律关系已经建立。

52. 就业不存在任何障碍。难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5年。

53. 难民旅行证件发放期限长达2年,但不超过难民身份证的有效期(根据2007年12月7日第266号法律作了修改)。

54. 关于难民地位的2002年7月25日第1286-XV号法律第17条第2款规定,“寻求庇护者如果出于被剥夺了必要的生计这一客观原因,经申请可临时获得就业权”。

55. 在这种情况下,由寻求庇护者提交一份个人就业证明文件,然后在寻求庇护者临时身份证件中注明该个人有权获得就业,同时注明雇主。

56. 此外,经雇主申请,该个人可获得个人代码。

57. 人道主义保护受益人目前持有保护文件。经申请,该个人可获得便于就业的个人代码。根据2007年12月7日第266号法律,修正案已被列入关于国家护照审批系统身份证件认证问题的1994年11月9日第273-XIII号法律,其中规定了向人道主义保护受益人颁发的下列身份证件。

人道主义保护受益人身份证,期限为1年。

旅行证件(人道主义保护),期限为1年。

58. 根据关于人道主义保护受益人身份证件的2008年5月6日第562号政府决定,这些证件的样本已获批准并投入制作。

59. 必须提及的是,由于存在某些实际问题,难民的就业权未获充分实现。另外,难民身份证件,尤其是个人代码的缺乏,给负责税务的财政当局造成了各种困难。难民以及难民协会经常提到这个问题。虽然这个问题依然存在,但与民族间关系无关,不可作为种族歧视的例子。

60. 关于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享有问题,必须提及的是,摩尔多瓦共和国批准了有关难民援助款支付程序的规定。援助提供给被剥夺必要生计的难民。

61. 由于各国际组织的支持,摩尔多瓦共和国在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提供保护方面达到了国际标准。为了制定旨在确保以尽可能有效的方法保护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单项政策,公共当局与非政府组织进行了这方面的合作。在各国际组织,特别是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的财政支助下,各非政府组织参与了旨在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及其权利的享有营造安全环境的活动。

62. 在欧洲联盟委员会的支助下,按标准重建和装备了“Migramol”项目的一部分――外国人临时安置中心,并于2008年4月投入运营。

63. 必须解决的问题是:进行难民证件登记(没有身份证件会阻碍就业权);为得到承认的难民创造融入社会的条件,并为难民融入社会和获得财政支助奠定法律基础;为被驱逐出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外国人(在利用了所有可能的上诉渠道之后仍被拒绝给予难民身份的人员,必须在拒绝申请的最终裁决之后15日内离开摩尔多瓦共和国)建立安置中心。

64. 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第19条:

“ (1)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拥有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 只有在国际公约的基础上,根据对等条件或法院裁决,才可对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进行引渡。

(3) 庇护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赋予和撤回。 ”

65. 此外,在对有关立法进行分析之后,确定了下列关于非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不受歧视权利的规定:

66. 关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地位的1994年11月10日第275号法律规定: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拥有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同等的权利、自由和义务,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在法律面前以及在其与公共当局的关系中一律平等,不分种族、国籍、民族血统、语言、宗教、性别、见解、政治背景、财富或社会出身。

67. 根据上述法律第二章,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的下列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

选择居留的权利 ( 第 6 条 )

(一) 根据现行身份法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有权居住在摩尔多瓦共和国。

(二)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临时来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有权居住在摩尔多瓦共和国。

就业权和就业保护权 ( 第 7 条 )

(一)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居住在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有权获得就业和就业保护。

(二) 不得任命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担任根据现行法律须由拥有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身份的人员担任的职务或参与根据现行法律须由拥有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身份的人员参与的活动。

休息权和健康保护权 ( 第 8 条 )

(一)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有权获得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相同的一般性休息和健康保护。

(二) 根据政府通过的程序,临时居留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在摩尔多瓦共和国整个停留期间必须获得医疗保险。

(三)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必须通过体检,以确定有无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毒)和艾滋病。

获得津贴、养恤金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险的权利 ( 第 9 条 )

(一) 根据现行法律,居留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有权获得津贴、养恤金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险款项。

获得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同等的居住权 ( 第 10 条 )

居留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有权获得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同等的居住权。

拥有住房及其他私人财产物品和按遗嘱继承或留下物品的权利 ( 第 11 条 )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有权拥有住房和其他私人财产物品,按遗嘱继承或留下物品,享有著作、艺术或科学创作、发现和发明的版权以及其他个人权利。

受教育权 ( 第 12 条 )

(一)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拥有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同等的受教育权。

(二) 教育机构录取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拥有现行法律和这些机构规则所规定的权利和责任。

隶属各种文化、科学和体育社团及生产性协会的权利 ( 第 13 条 )

(一) 自由意志及思想、宗教和表达自由的权利(第14条)

(二) 居留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的意志、见解和表达自由根据现行法律得到保障。

(三) 如果有关法规没有另行规定,居留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有权按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相同的一般条件加入各种文化、科学和体育社团、企业组织和生产性协会。

根据现行法律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及其他人结婚和离婚的权利 ( 第 15 条 )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有权根据现行法律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及其他人结婚和离婚。他们在婚姻关系中享有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同等的家庭权利和义务。

根据现行法律在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上自由行动和建立住所的权利 ( 第 16 条 )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有权根据现行法律在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上自由行动和建立住所。

人身和住所不可侵犯权 ( 第 17 条 )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的人身和住所不可侵犯权依照现行法律得到保障。

诉诸司法权和公平审判权 ( 第 19 条 )

(一) 外国公民有权获得主管法院和其他公共当局的有效救济,以应对侵犯其权利、自由及合法利益的行动。

(二)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根据关于监察员的法律,在其权利和合法利益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受到侵犯时,有权向监察员提出诉讼申请。

(三)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享有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类似的诉讼权。

(四) 外国公民向本国外交使团寻求保护的权利得到保障。

68. 外国公民在立法和行政机构中无被选举权,无参加普选权,不得加入各种政党,以及不得在摩尔多瓦共和国武装部队服役(第19-20条)。

69. 同时,关于难民身份的2002年7月25日第1286号法律第4条以及关于移徙问题的2002年12月6日第1518号法律第3条(d)款规定了这些法律所应依据的不歧视原则,即这些法律的适用不应存在基于种族、国籍、民族血统、语言、宗教、性别、见解、政治背景、财富或社会出身的歧视。

70. 关于移徙问题的2002年12月6日第1518号法律第3条(d)款将“禁止基于种族、国籍、民族血统、语言、宗教、性别、见解、政治背景、财富、社会出身或任何其他原因的歧视以及对权利和自由的限制”规定为一条主要原则。

71. 关于难民身份的2002年7月25日第1286号法律第4条还规定,“现法律规定适用于寻求庇护者、难民及人道主义保护或临时保护受益人,不分种族、国籍、民族血统、语言、宗教、性别、见解、政治背景、财富或社会出身”。

72. 根据关于移徙问题的2002年12月6日第1518-XV号法律第14条以及随后的修正案和补充规定,摩尔多瓦共和国的移徙指标按年度进行核准(表8)。

B. 本报告中涉及具体权利的部分

第六条

1.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73. 摩尔多瓦共和国是国际劳工组织下列公约缔约国:

劳工组织《关于强迫或强制劳动的第29号公约》,1930年于日内瓦签署,1999年10月1日由第610-XIV号议会决定批准;

劳工组织《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第105号公约》,1957年6月25日于纽约通过,1991年9月10日第707-XII号议会决定批准;

劳工组织《关于职业介绍设施的第88号公约》,1948年7月9日在圣弗朗西斯科通过;

劳工组织《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第111号公约》,1958年6月25日在日内瓦通过,由1995年9月26日第593-XIII号议会决定批准;

劳工组织《关于就业政策的第122号公约》,1964年7月9日在日内瓦通过,由1995年9月26日第593-XIII号议会决定批准;

劳工组织《关于三方协商促进执行国际劳工标准的第144号公约》,1976年6月21日在日内瓦通过,由1995年9月26日第593-XIII号议会决定批准。

74. 为了执行1958年6月25日第111号公约,制定并通过了如下法律:

关于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的2005年10月20日第241-XVI号法律;

关于确保男女机会平等的2006年2月9日第5-XVI号法律;

75. 根据2006年4月7日第350号政府决定,成立了男女平等问题政府委员会。

76. 摩尔多瓦共和国编撰并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交了下列报告:

(a)摩尔多瓦共和国关于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的定期报告(2006年8月16日于纽约提交)

(b)摩尔多瓦共和国关于执行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的报告(2007年8月10日至13日于日内瓦提交)。

2(a)就业政策

77. 确保人类可持续发展和实现体面生活水准的主要条件是推行合理的就业政策。2000年以来的经济增长不可能消除1998年经济危机导致的劳动市场扭曲状况。在就业机会大量减少、失业和移徙人口进一步增加的情况下,必须实行《2004-2007年促进经济增长和减轻贫困战略》(2004年12月2日第398-XV号法律)和《2008-2011年国家发展战略》(2007年12月21日第295-XVI号法律)。这是发展人类资源、增加就业机会和促进社会包容的目标。

78. 为了落实就业政策,已经通过了一系列立法性和规范性法案,作为保持良好就业率的依据,其中最重要的法案列举如下:

79. 《摩尔多瓦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残疾人社会保护的1991年12月24日第821-XII号法律;

关于社会包容刑满释放人员的1999年2月24日第297-XIV号法律;

关于工会问题的2000年7月7日第1129-XIV号法律;

关于雇主协会的2000年5月11日第976-XIV号法律;

关于许可从事某些类别活动的2001年6月30日第451-XV号法律。根据第该法律8条第20款规定,自2002年3月6日起,与国内和(或)国外公民就业中介有关的活动必须获得许可。

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在人力资源发展中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的第142号公约的2001年9月28日第480-XV号法律;

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私营职业介绍所的第181号公约的2001年9月28日第482-XV号法律;

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失业基金的2001年12月6日第714-XV号法律。失业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险预算范围内建立;

关于薪酬问题的2002年2月14日第847-XV号法律;

关于劳动监察的2001年5月10日第140-XV号法律。自2002年1月1日起,劳动监察局作为摩尔多瓦共国劳动和社会保护部下属机构行使职能,自2005年6月起,作为经济和贸易部下属行使职能。

关于求职者就业和社会保护的2003年3月13日第102-XV号法律;

关于传统艺术工艺的2003年3月20日第135-XV号法律;

关于批准《促进经济增长和减轻贫困战略(2004-2006年)》的2004年12月2日第398-XV号法律;

“关于批准人力资源指导、培训和创业构想” 的2003年6月19日第253-XV号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决定,

“关于批准《2004-2008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2003年10月24日第415-XV号议会决定;

“关于批准刑满释放人员一次性津贴支付方法条例”的2000年8月22日第871号政府决定;

“关于提高摩尔多瓦共和国就业率”的2001年6月13日第637号政府决定;

“关于支助高等教育机构教育学专业的学生和就业于教育部门的新毕业生”的2002年5月3日第542号政府决定。该决定对一系列旨在激励毕业生就业于教育部门的行动作了规定;

“关于批准《摩尔多瓦共和国就业战略》”的2002年5月15日第611号政府决定。就业战略从概念上确定了2002-2008年就业政策的方向;

“关于改组国家就业服务处”的2003年7月14日第832号政府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国家服务处经改组后成为国家就业局下属机构,基于三方管理原则;

“关于批准就业机会获得程序”的2003年7月14日第862号政府决定;

“关于批准《失业人员专业培训管理程序条例》”的2003年9月5日第1080号政府决定;

“关于批准《青年战略》(重点在于解决青年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就业问题)”的2003年12月22日第1541号政府决定;

“关于批准《2003-2005年国家就业行动计划》”的2003年3月1日第224号政府决定;

“关于批准《2004-2006年就业行动计划》和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机会”的2004年1月27日第59号政府决定;

“关于批准《2004-2006年国家防止青年失业方案》”的2004年4月26日第422号政府决定;

“关于批准失业人员参与公共工作的规则”的2004年10月14日第1121号政府决定;

“关于批准《2007-2009年残疾人康复和社会包容残疾人国家方案》”的2007年4月25日第459号政府决定;

80. 根据2005年5月27日第100-XVI号法律,关于失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护的2003年3月13日第102-XV号法律修正案和补充规定获得通过。该法律是促进和执行摩尔多瓦共和国就业政策的主要规范性法案。

81. 对该法律进行修改是为了统一第102-XV/2003号法律规定和2003年3月28日通过的《劳动法》,并扩大为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护的领域和范围。该法规定了旨在提高就业率和使潜在雇主适应劳动市场需要的战略和政策及其执行方法。该法规定的措施的目标是降低失业率和提高就业率,为求职者提供平等机会,以及在社会经济变革的背景下增强劳动力的流动性。为落实该法规定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法案,以此实现拟议的目标。这些目标包括:

(a)根据2003年6月19日第253-XV号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决定,通过了关于人力资源定向、职业和专业培训的构想;

(b)根据2003年7月14日第862号政府决定,通过了就业资源获得程序;

(c)根据2005年3月2日第243号政府决定,通过了激励劳动力流动的程序;

(d) 根据2005年6月20日第594号政府决定,通过了激励雇主雇用高等院校毕业生(由国家预算资助)的程序。

(e)根据国家就业机构2005年10月31日第100号命令,通过了就业调解程序;

(f)根据经济和贸易部2007年1月22日第10号和2007年6月7日第51号命令,通过了《2007年就业行动计划》以及《2007年失业预防和限制行动计划》,并送交所有公共当局执行;

(g)为了通过2007年5月31日第605号政府决定不断促进劳动市场积极政策的执行,实施了与《欧洲就业战略》相一致的《2007-2015年国家就业战略》。国家就业战略的主要目标是尽可能确保最大和最可持续的就业率,以及实现体面工资水准。这将通过落实下列目标达到:(一) 增加就业岗位;(二) 提高劳动质量和生产率;(三) 加强,尤其是通过消除劳动市场上一切形式的歧视,加强社会融合和包容;(四) 减少就业方面的两性差距和地区之间的差距;

(h)根据2008年2月15日第167号政府决定,通过了《2008年国家就业行动计划》。

提高就业率

82. 2000-2007年期间劳动市场出现了指标减少的总体趋势。2000-2007年主要劳动市场指标动态列在附件1表2中。

83. 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的比率为44.8%,与2004年相比下降了4.9%,与2000年相比下降了15.1%左右,大大低于欧盟水平。 男性人口这方面的数值较高--47.8%,而女性从事经济活动的比率仅为42.2%。城市从事经济活动人口达47.1%,而农村仅为43.1%。(附件1图1和附件1表3)。

84. 从事经济活动比率最高(66.7%)的是45-54岁年龄组。在所有从事经济活动人口中,男子占49.5%,而妇女占50.5%。根据国民经济活动分布情况得出下列数字:

在所有就业人员中,有32.8%就业于农业部门,其中46.0%为妇女;其中半数为个体户,占所有就业人员的六分之一。

就业于工业部门的人员比率为12.7%,其中44.4%为妇女;

贸易和酒店业——15.9%,其中59.2%为妇女;

就业于医疗保健、社会援助和教育部门的人员占总数的20.0%,其中就业于医疗保健和教育部门的人员为14.8%,妇女占70.2%。

85. 劳动力就业率略有下降,从2003年的47.5%下降到2007年的42.5%。15-56/61岁年龄组的就业率为48.0%。15-64岁年龄组(根据欧盟情况为从事经济活动年龄组)的就业率为47.1%。此外,从事经济活动年龄组(16-56/61岁)的就业率为49.3%,而15-56/61岁年龄组为48.0%。15-64岁年龄组(根据欧盟情况为从事经济活动年龄组)的就业率为47.1%。

86. 按年龄组进行的就业人员结构分析显示,成年人(25-54岁)的就业比率为73.6%,年轻人(15-24岁)为9.6%,而5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为16.8%(包括65岁及以上人员――21.7%)。在65岁及以上人员中,有五分之四从事农业活动。

87. 国民经济中可就业人员数量的减少和就业人员平均年龄的增加,以及从事经济人口为寻找工作移徙国外,有可能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复杂的影响,并直接影响到劳动力的总体供应、收入的分配、社会保护的公共支出、投资等。如果人口老化过程继续下去,将导致国家可持续发展所必要的人力资本严重短缺。

88. 2007年,15岁及以上的被动人口占同年龄总人口的55.2%。不适合求职的人员占15岁及以上不从事经济活动人口总数的1.6%。

89. 2007年,按国际劳动局的方法计算的失业率为5.1%,与2003年的7.9%相比有所下降。2007年的平均就业时间为19个月。在所有失业人员中,约35.5%为长期失业,其中17.9%为年轻人(15-24岁)。

90. 甚至在经济增长期间,失业问题依然严峻。尽管随后几年青年组的失业率显著降低,但这一社会群体受失业问题的影响仍然最为严重。

91. 2007年,15-24岁年龄组范围内的失业率为14.4%,或是这项国家指标平均值的2.8倍,而15-29岁年龄组的指标为11.0%,超出国家失业率两倍(附件1图2)。

92. 城市平均失业率和农村平均失业率(分别为6.9%和3.6%)之间继续存在巨大差距。这种情况的产生是因为工业企业的运行对人口的高度依赖,而它们在转型期已经破产或已经减少了它们的生产能力。

93. 去年的失业登记呈低水平的态势。2007年失业人数约为67 000人,比2006年少33%,而与2004年相比,这一指标降幅达55%。申请就业机构服务的人数显著减少,可能是因为与就业和失业津贴发放机制有关的问题很少获得解决。在2007年申请各项服务的48 300人中,只有23 400人(占48.5%)最终获得聘用,只有约10.2%领到失业津贴。

94. 根据《宪法》第51条,残疾人获得整个社会的特殊保护。国家保障正常待遇、康复、教育、培训和社会融合条件。

95. 考虑到劳动市场产生的条件,其他需要特殊关注的群体是社会上的弱势人员,即:有身体和心理残疾者、刑满释放人员及从社会康复机构出来的人员、药物依赖人员等。劳动市场上针对这几类人口的活动极其有限。因此,在2007年申请就业中介服务的448名残疾人中,只有102人获得就业。

96. 有4 478人参加了劳工俱乐部活动,其中883人获得雇用,1262人获得参加职业培训课程。2007年大约有200名失业的残疾人获得失业津贴。

97. 根据2007年的统计数据,获得就业的残疾人数量为7 284人,而2006年为5 240人,2005年为5 836人。这还不到各期全职就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无兼职人员)的1%。

98. 残疾人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融入劳动市场的机会减少。

99. 通过2004年1月27日第59号政府决定,《2004-2006年残疾人就业和就业机会创造行动计划》获得了通过。

100. 为了保护残疾人,使他们能够获得职业培训及就业机会、为他们创造就业机会,使残疾人能够参与社会的经济及社会生活,在国家预算和地方当局预算的财政支助下,以及在使用其劳动的企业的资助下,2004年1月27日第59号政府决定通过了《2004-2006年残疾人就业和就业机会创造行动计划》。

101. 为了执行有关计划的规定,分配给2004-2006年的国家预算约为1 180万列伊,包括分配给残疾人协会、聋人协会和盲人协会等专业单位的1 080万列伊,即:

给残疾人协会的专门企业的276万列伊补贴,用于采购设备和原料,以创造就业机会;

对残疾人协会的各组织和企业雇用的残疾人的强制性国家社会保险缴款的部分补偿――327.44万列伊;

102. 为了提高劳动市场的竞争力,提供实现经济独立和享受就业权的条件,提供了劳动中介服务、专业意识和协调服务、启动创业活动的咨询与援助、职业培训和指导、高级信贷,以及劳动力流动的刺激、对雇主雇用高等教育机构年轻毕业生的激励等。

103. 根据现行法律,以无限期合同雇用残疾毕业生(其学业由国家预算资助,尚未分配到工作)连续18个月按月获得津贴,对每名被雇用残疾毕业生的津贴相当于其最低月薪;这类雇主还可获得就业和再就业津贴。

104. 为了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三等残疾人员以及,作为例外,一等及二等残疾人员获得提供专业选择咨询,包括对个人能力与某种专业的适宜程度进行评估。这样,2007年间大约有273名残疾人获得了专业选择咨询,有38名残疾人(一等和二等残疾15人,三等残疾23人)从职业培训课程毕业。

105. 残疾人与其他失业人员一起参与公共工作,由地方公共行政当局支付报酬。他们通过从失业基金支付的相当于上一年平均工资30%的月津贴获得激励,期限为从决定支付津贴当日起12个月内。2007年间,有3 107名失业人员参与的公共工作,包括22名残疾人。

106. 为了增加残疾人的经济活动率和使他们获得更好的包容,《2008-2011年国家就业政策战略》规定对残疾人进入专门教育机构和他们以及社会上其他弱势群体在劳动力培训与再培训中获得的更大包容进行支助。此外,还计划编制残疾人统计数据。

107. 为了执行作为2005年6月20日第594号政府决定一部分获得通过的激励雇主雇用包括残疾人在内的高等教育机构毕业生程序,2005-2006年国家预算预留并向国家社会保险预算转拨了10.064亿列伊的资金。

108. 根据关于2006年国家社会保险预算的法律,向失业基金提供了财政资源,以补偿与采购满足残疾人工作站需要的设备有关的支出,总额为50万列伊。

2 (b) 创造就业机会

109. 国民经济各部门新就业机会的创造作为落实下列规范性法案规定的措施和具体行动的结果,必须得到实现:

“关于采取措施落实在2009年前创造300 000个就业岗位和将平均月薪增至等值300美元的目标”的2006年11月22日第1332号政府决定;

根据2004年12月13日第1379号政府决定通过的《地方和中央公共行政活动合理化行动计划》;

《2005-2015年区社会和经济发展方案》和2007-2008年地方公共行政当局的地方就业方案;

创造就业机会被认为是劳动市场上的主要积极措施。它支持就业率的增长、防止和控制失业。2005-2007年间创造了151 600个新的工作岗位。仅在2007年,国民经济各部门总共有87 100个新的工作岗位,工业和商业所占比例分别为22.6%和22.1%,农业、林业和狩猎业为11%,建筑业为10%(附件1表4)。

110. 在促进劳动市场的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既有针对求职者的政策,也有旨在激励雇主创造有吸引力的就业条件的政策。因此,地区就业机构开展的活动重点在于使劳动市场上的活动和服务多样化。目前,有12个地区机构设有功能性电话间,16个机构配备有自助室,在两个就业机构内安装了10个现代自助站。仅在2007年就有5 558名失业人员使用了电话间服务。2007年通过组织71场招聘会,709个雇主提供了11 500个新工作岗位,结果有2 172人最终被聘用。

111. 灵活的中小企业是现代国家市场经济的未来。

112. 就业增长不仅通过在现有企业创造新的、现代的和具有竞争力的工作岗位来实现,也通过新的、现代的和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和新的商品及服务市场来实现。只有确保企业的最大盈利能力,工作的生产性和可持续性才可实现。

113. 2004-2007年,为了确保就业权和减少失业影响,采取了一系列行动:

作为摩尔多瓦和瑞典联合项目“支助摩尔多瓦公共就业服务”的一部分,外国专家执行了一些任务,以落实“创建全国劳动市场信息中心‘就业博览会’”一章中计划的措施。2007年6月举办了一期讲习班,介绍“创建国家劳动市场信息中心就业博览会的战略和行动计划”的内容的发展情况。

为了促进劳动市场信息的获得,已经采取了各种措施创建国家劳动市场信息中心(就业博览会)并确保其功能。与各潜在伙伴进行了谈判,谈判内容包括与必要办公空间有关的主题。

根据2007年7月对所用印刷服务的公开拍卖,已经有17类信息说明书和2套小册子提交出版。它们后来被提供给了求职者。这是国家就业局及其地区机构开展的行动的一部分。

114.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对国家就业局的能力进行审计,并向政府提供一系列旨在使该机构活动合理化的建议,为加强该机构的能力提供了帮助。该机构以独立的角色在劳动市场上发挥作用。国际劳工组织还通过组织关于防止人口贩运和向潜在移民和求职者提供援助的讲习班和培训班,帮助加强国家就业局代表的知识和能力。国际劳工组织为国家就业局出版了一系列培训教材。这些教材涉及劳动力移徙管理和向潜在移民提供援助的问题,已经在讲习班期间使用并由国家就业局在就业博览会上散发。所出版教材包括:《防止歧视、剥削和虐待移徙妇女的准则》(5条准则)、《劳动市场》(新闻公告)、《小册子:“帮助赴国外求职的妇女”》、《鼓励劳动力流动》、《为了求职者》、《职业培训――你的机会》、《青年参与劳动市场》。国际劳工组织支助国家就业局建立网页,以促进国家就业局的服务和该公共机构活动的可见性。

115. 作为增加求职者进入劳动市场的机会和增强信息资源管理效率的努力的一部分,国家就业局采取了特别行动,建立了单一劳动力信息系统。采购了10个专业工具包(软硬件),并随后安装和使用于各就业机构内的求职者自助间。在国家就业局的网站www.anofm.md上,用户可了解到所提供的服务、按地区分列的空缺职位、现行就业法律、劳动市场新闻以及在线咨询等信息。

116. 积极的刺激就业措施有:

增加求职者的就业机会;

鼓励雇主雇用失业人员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117. 求职者就业机会的增加通过劳动中介、信息和专业咨询渠道、专业指导和培训以及公共工作的组织来实现。

118. 被动措施(对津贴支付问题作了规定)得不到重视――这一事实影响了失业基金持续支出的结构。劳工俱乐部举办了356期培训,参加人员达4 478人,其中1 262人从参加职业培训课程中受益,883人已经获得就业。向14 576人提供了个别专业咨询及指导,向8 679人提供了集体咨询,向2 589人提供了就业研究技术及方法研讨会。

2 (c)专业咨询权

119. 失业人员的专业咨询由国家就业局各机构根据合同通过教育和青年部、其他各部、雇主协会和工会的教育机构实现。职业培训提供者的选择根据《公共采购程序》进行。

120. 与47个教育机构进行了合作。它们拥有不同形式的财产:培训学校、工业学校、课程介绍中心和混合学校、中等专科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企业。各教育机构拥有实验室和培训教室,配备了能够培训40多种技能的机械设备,并与一个大型的企业网络有合作。学生在那里接受工业培训,然后获得聘用。

121. 在参考年份期间,有4 616人从一种类型的职业培训中毕业,其中妇女为 3 551人(77%),而16至29岁之间的人员的指标为3 055人(77.7%):首次参加培训――3 285名失业人员(71.2%),继续接受培――988人(21.4%),职业培训――343人(7.4%)。

122. 在所有在地区机构登记的48 396人中,参加并完成职业培训课程的人员约占10%。因此,有十分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从这类培训中受益。

123. 对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强调是为了通过签订三方合同满足企业的需要。已经与22家企业和9个地区机构签订了共16份三方合同。有3 425名完成职业培训的人员已经获得就业,占国家平均数的74.2%。

124. 作为内务部的“Stefan cel Mare”学会一部分,职业培训和科学研究所确保向该部各机构和下属单位职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实现科学研究,以确保各内务部门的科学及分析活动。该研究所还负责根据合同关系为各私营保安组织提供培训、职业培训和测试。

专业指导

125. 在整个公共部门,所有专业指导服务都是免费提供的。

126. 为了执行 “关于批准人力资源的指导、培训和专业启动构想”的2003年6月19日第253-XV号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决定,以2004年4月29日第450号政府决定制订并通过了“载体问题人口专业指导和心理支助条例”。

127. 这些条例设定了载体问题人口专业指导和心理支助活动的管理、提供和财政支助的程序和条件,确保社会所有人一律拥有平等的机会,无任何形式的专业和就业歧视。

128. 同样的条例规定,居住在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条件受益于所有专业指导和心理支助服务。

129. 国家就业局关于“国家就业局内部专业指导和信息活动标准程序以及专业指导活动组织的方法建议”的第51号令对所有向求职者提供的专业指导服务作了规定,并规定任何感兴趣者都有权在其整个工作生涯中根据年龄和兴趣从免费专业指导服务中受益。

专业培训

130. 失业人员专业培训根据下列规范性法案组织:

关于求职者就业和社会保护的2003年3月13日第102–XV号法律。该法规定:

第25条专业培训管理:

(1) 为了确保专业流动性和劳动市场的融入或再融入,失业人员有权接受由国家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以及资格再认证和专业培训课程,时间最长达9个月。

(6) 失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根据其个人需要和能力进行,并虑及劳动市场当前的需要和视角。

为残疾人提供的专业咨询和培训服务

131. 为了帮助三等残疾人员以及一等和二等残疾人员获得劳动市场的某些工作,组织了专业选择和培训课程。2007年向273人提供了信息和专业咨询服务,其中有38人完成了专业培训课程(15人为一等和二等残疾、23人为三等残疾)。

132. 国家就业局与地区非政府组织开展了合作。后者在人员挑选中提供援助,支付一些食宿或采购学习技能所必要的工具的费用。

133. 专业咨询和培训活动的资金来自分配给失业基金的国家社会保险预算。2007年已经划拨了950万列伊,用于失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占失业基金来源的25.8%;而2008年为――1 410万列伊,占失业基金的29.6%。

第 26 条 专业培训受益人

(1) 专业培训根据专业指导和中介活动提供。

(2) 专业培训机会向已经在某个机构登记,拥有或不拥有技能 ( 专业 ) ,但因缺乏有关职位空缺而未能获得就业的每个 18 岁或以上人员开放。如果遭到解雇或如果父母中有一人或全部失踪, 17 岁人员也有权获得专业培训。

(7) 根据 “ 关于批准《失业人员专业培训管理条例》 ” 的 2003 年 9 月 5 日 第 1080 号政府决定,本条所提到的人员只可从免费专业培训服务中受益 1 次。该决定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资格再认证、进修课程及其他形式的专业培训的管理规则、提供和财政支助作了规定。

“关于批准失业人员专业培训管理和提供方法规范”的劳动和社会保护部2003年11月4日第57号令和教育部2003年11月7日第522号令;

“关于批准《专业培训选择的组织和竞争管理条例》”的国家就业局2004年6月1日第55号令;

“关于边缘化人员的专业培训”的劳动和社会保护部2004年8月5日第230-P号令;

134. 由于中央公共当局改组,学生、青年和成人专业培训由教育部和经济和贸易部(国家就业局)下属部门管理,并以私营部门和非政府部门作为补充。

135. 2007年,有8 883名失业人员受益于专业培训和指导部门的服务,包括专业咨询和指导以及专业选择咨询。其中,5 197人为妇女,5 493人为男子。为了确保企业获得所需要的人员,1 056人参加了职业培训课程,1 366人(包括993(68%)名妇女)已经完成了课程,在编写报告时有1 697人正在完成课程;在居住地开展的培训占58%。

136. 2008年地区就业机构签订的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合同获得了关注、核对和协调。

137. 已经编制了下列事项的数据:《“2006-2009年促进社会两性平等”国家计划》2007年执行情况;“关于批准《2007-2010年支助摩尔多瓦共和国罗姆人社区行动计划》”的2006年12月21日第1453号政府决定执行情况;为执行《2006-2008年中小型企业发展支助战略》采取的行动;关于《2007-2015年国家就业政策战略》的2007年5月31日第605号政府决定“失业人员专业培训和指导”一章的规定执行情况。

138. 在报告所涉期间,根据《2004-2006年首次公共支出分析》(以及必要附件),编制了关于教育机构失业人员专业培训课程完成情况以及“2009-2011年中期支出框架”的“专业培训和指导”一章的综合数据,提供给世界银行。这些教育机构提供专业培训和技能/专业,组织失业人员专业培训就是为了获得这些专业培训和技能/专业。

139. 2000-2007年失业人员专业培训数据――参加人数、完成人数、培训后获得就业人数等等(附件1表5)。

140. 组织失业人员专业培训课程的支出来自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家社会保险局的预算的失业基金(详情查阅附件1表6)。

141. 除了国家就业局之外,也可通过根据《劳动法》第215条和第216条签订专业资格认证合同、继续专业培训合同或见习合同获得专业培训。专业资格认证合同和继续培训合同在雇主和希望继续获得专业培训的雇员之间签订,是个人劳动合同的补充。至于见习合同,这是一种民法合同,可在雇主与希望获得资格、专业技术或专业的非本单位年轻人之间签订。在整个合同期内,劳动法适用于签订了合同的雇员和见习人员,包括《劳动法》第5第和第8条规定的所有员工的权利一律平等的原则。

142. 2008年3月17日,在鲁斯卡第7教养所开办了专业技工学校,教授专业的指甲美化术。这是被拘留在上述教养所的“被拘留者融入社会”项目整体目标的一部分。在共和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协会和 “Insula Speranţei”青年协会的支助下,以及在摩尔多瓦移徙问题国际组织的支助下,这一项目得以实施。在同一方案中,“Insula Speranţei”协会成员为被拘留者组织了一次音乐会,由摩尔多瓦艺术大学的学生演出。这些类型的举措的数量不断增多,越来越富有成果。

143. 根据关于军人地位的2005年7月22日第162-XVI号法律第22条,存在专业培训和加入非军事部门的可能性。

144. 为了建立一套合同制军人及后备部队转业公民职业再转换和社会适应制度,政府以其2007年9月19日第1042号决定通过了关于按合同制军人和后备部队转业公民职业再转换和社会适应条例。

145. 《劳动法》载有单独的一章--“专业培训”。第212条载有“专业培训”的定义。按理解,它是雇员赖以获得某种资格的任何培训程序。第213条和第214条规定了雇主以及雇员在专业培训领域的权利和义务。专业培训的条件、方法、期限和这方面所分配到的财政服务的数额(金额不少于该单位工资基金的2%)由集体劳动合同或集体公约规定。如果雇员对专业培训课程或实习活动的参与是由雇主发起的,那么所有有关费用由雇主负责。涉及专业培训合同、见习合同和继续专业培训合同的签署问题由《劳动法》第215条和216条做出规定。

146. 由于1990年代摩尔多瓦共和国出现经济衰退,国家统计局对“劳动生产率”指标没有进行估算,因而在经济政策制订中未获反映。

2(d)专业和技术教育

147. 摩尔多瓦共和国就业人员专业教育系统包括31所高等教育机构、49所高等专科机构(学院)和75所中等专业机构,包括14所大学、6所学院和2所私营技工学校。高等教育学生总数为122 900人;高等专科教育――31 300人,中等专业教育――24 500人。

148. 国家在资源开发领域的政策目的是使年轻一代能够获得优质的高等、高等专科和中等专业教育,以及在从教育机构毕业后获得相应的工作。

149. 根据关于教育的1995年7月21日第547-XIII号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案,政府在专业教育机构方面每年都采取录取指标的办法。这些指标是根据劳动市场的人事需要制订的,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一部分。

150. 摩尔多瓦共和国专家的专业培养根据《高等及高等专科教育机构人员专业教育的专业分类办法》(由2000年6月22日第1070-XIV号法律通过)和根据《专业教育部门和高等教育机构人员培养专业分类办法》(第1周期,由2005年7月7日第142- XVI号法律通过,调整根据国家需要制定的专业教育程序)进行。此外,合格劳工的培养根据“关于批准《中等专业教育人员培训和培养的技能(专业)的分类办法》”的2006年12月18日第1421号政府决定进行。

151. 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加入《博洛尼亚进程》之后,根据教育法第28条,第1周期持有各学年牌照文凭的毕业生有多达50%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

152. 为了确保硕士研究生管理框架的规范性,根据2007年12月24日第1455号政府决定,通过了硕士研究生管理条例。

153. 为了为国家的经济培养必要数量的人才,经济和贸易部根据国家发生的人口变化情况,以及根据宏观经济指标的初步预测,对经济活动的劳动力需要进行了评估。

154. 因此,根据评估,所需劳动力将从2008年的38 400人增到2015年的 58 500人,而所需受过专业教育的劳动力将从30 700人增至47 600人。

155. 与1995年相比,去年的高等教育学生总数实际上已经翻倍。进入经济、外语、国际关系和法律专业学习的学生占最大一部分(约50%)。因此,2007年的学生人数与1995年相比增加了2.3倍,与2001年相比增加了42%,绝大多数为合同制学生。同时,中等专业教育由国家资助的入学率显著下降,仅为1995年的70%。

156. 通过2006年4月25日第434号政府决定,首次实行了合同制入学办法。这导致高等教育学生数量在某种程度上的减少,尤其是教育背景比较弱的学生。内容上相似的另一项政府决定,即2007年5月28日第594号政府决定使按合同支付报名费的学生数量继续呈减少趋势。这为进入高等专科和中等专业教育学习提供了可能。

157. 同时,为了尊重个人获得专业教育的权利,确保一方面有才华的年轻人获得优质学习机会的权利,另一方面尽可能解决国家经济对青年专业人员的需要,2002-2007年由预算资助的高等教育入学配额比2001年增加了3 190人或62.7%。今后,同样的趋势将得以维持。

158. 专业教育机构毕业生的就业状况相当复杂,不仅是因为缺少就业岗位(国家的就业岗位是充足的),而且因为比较接近欧洲联盟国家标准的薪酬不足。根据官方统计数据,在2001-2007年期间,获得就业的高等教育毕业生从14.7%下降到9.3%。而对于学院,这一指标从2001年的21.7%增加到了2007年的37.3%。

159. 在同一时期,大约60-70%的中等专业教育毕业生获得了就业。然而,由于缺乏毕业生就业记录,统计数据可能并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缺乏适当的空缺职位,相当一部分年轻的专业人员失业或接受与其获得的专业资格不相称的空缺职位。

160. 为了实现稳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和充分使用劳动力,已经采取了一系列行动改善这种状况。

161. 通过“关于高等和高等专科国家教育机构毕业生就业”的2001年9月4日第923号政府决定以及后来的2006年4月25日第433号政府决定修正案,实行了大学和大专毕业的青年专业人员就业管理机制。根据决定,高等和高等专科国家教育机构与国家资助的学生签订合同进入一年级学习。根据合同,他们的就业将根据国家的需要予以安排。

162. 根据2003年11月24日第1396号政府决定,从2003-2004学年开始,只允许医生和药剂师根据与卫生部签订的个人合同获得由国家预算资助的大学后教育。

163. 国家为青年专业人员和雇主提供一系列就业激励机制。根据教育法第53条规定,按教育机构农村地区配额入学的高等和高等专科教育机构毕业生在就业的前3年有权:获得免除房租的住房;每月获得30kW电费补贴,每年免费获得1立方米木头和1吨煤,高等教育机构毕业的年轻专业人员获得30 000列伊的一次性津贴,高等专科教育机构毕业的年轻专家获得24 000的一次性津贴。

164. 针对年轻专业人员--医疗和制药部门雇员的机制在关于医疗保健问题的1995年3月28日第411-XIII号法律第11条作了规定。2006年12月8日第386-XVI号法律对该法作了修正。修正自2006年12月29日起生效。

165. 为了实施关于求职者就业和社会保护的2003年3月13日第102-XV号法律,2005年6月20日第594号政府决定通过了雇主雇用由国家预算资助的高等教育机构毕业生的激励程序。根据该决定,对雇主的激励包括:对获雇用的每位由国家预算资助的高等教育机构毕业生,在12个月的期限内,每月给予相当于最低工资的补贴,前提条件是劳动关系为期至少3年。对于招收残疾毕业生的情况,上述补贴为期18个月。

166. 2007年5月31日第605号政府决定通过的《2007-2015年国家就业战略》的实施将对劳动力的生产利用产生积极影响。这将导致就业水平的提高,并消除劳动市场失衡的状况,扩大将经济活跃人口调整到新型劳动部门的可能性,通过资格认证和资格再认证体系改革和劳动力流动发展人的潜能。

167. 为了评价各类人员在劳动市场上的处境、存在的问题和改善其劳动市场处境的建议的进展情况,在2007年6月的公开招标后,经济研究学院发表了一篇关于妇女在劳动市场上的处境的研究论文。该论文于2007年9月完成并提供给劳动市场的各伙伴方以及在国家就业局的网站www.anofm.md和摩尔多瓦劳动市场的政府门户网站www.jobmarket.gov.md上发布(附件1的表7)。

第七条

1.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168. 摩尔多瓦共和国是国际劳工组织下列公约的缔约国:

《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公约》(第131号),1999年10月1日第610-XIV号决定批准;

《1951年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1999年10月1日第610-XIV号决定批准;

《1970年带薪年假公约(修订本)》(第132号),1997年9月26日第1330–XIII号决定批准;

《1947年劳动监察公约》(第81号),1995年9月26日第593-XIII号决定批准;

《1969年劳动监察公约(农业)》(第129号),1997年9月26日第1330–XIII号决定批准;

《1981年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1999年12月24日第755-XIV号决定批准。

169. 专家委员会收到了关于下列劳工组织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其中有:

2005年:《第81号公约》和《第129号公约》;2006年:《第100号公约》;2007年:《第81号公约》和《第131号公约》。

2. 薪酬政策

170. 为了执行2000年12月28日第1432-XIV号法律的规定,通过了“关于设定最低国家工资”的2007年5月24日第575号政府决定。自2007年4月1日起,该决定设定国家最低工资为每月400列伊,适用于一个完整的169小时(月平均)工作方案,即每小时2.37列伊。如果根据法律,工作方案每周工作时间少于40小时,每小时最低工资由企业根据核准的工作方案通过除以本章设定的每月平均工作时间的最低月薪计算。根据2004年2月19日第152号政府决定和2004年2月3日第1号集体公约(国家一级),自2007年6月1日起,财务独立的单位,不分财产和法律形式,其一类资格员工的“个人合同雇员薪酬”一律如下:

农业或林业部门企业员工(农业部门辅助人员除外)――每小时4.15列伊或每月700列伊;

其他经济部门财务独立的企业员工为每小时5.33列伊或每月900列伊;

农业部门的辅助人员――每小时3.26列伊或每月550列伊。

171. 此外,2007年国家平均月薪为2 065列伊(《摩尔多瓦共和国官方监测》,2008年,第57-60期)。还有,根据关于公共社会保险系统的1999年7月8日第489-XIV号法律,通过了2007年12月17日第1419号政府决定。根据该决定,2008年国家平均月薪预计为2 630列伊。这将根据法律实行。

172. 说明劳动力质量的重要一点是劳动力成本或对员工的劳动激励水平。新薪酬制度在预算部门的执行确保了员工收入的实际增加。因此,与2006年相比,2007年国民经济每名工作人员的平均月薪增加了21.5%。实际工资增长约为8%。在预算部门,平均工资增长了12.9%,而在经济生产部门为25.2%。

173. 尽管存在这些因素,现有劳动激励措施并未能刺激劳动力,大多数经济部门的收入仍处于低水平。这无法保障摆脱贫困。所采取的行动确保了员工收入的实际增长。增长主要是通过在预算部门执行新的薪酬制度产生。

174. 2000年之后获通过和实施的立法性和规范性法案清单如下:

薪酬制度改革构想,由2000年9月28日第1238-XIV号议会决定通过;

关于最低工资设定和修订方法的2000年12月28日第1432-XIV号法律;

关于薪酬的2002年2月14日第847-XV号法律;

《摩尔多瓦共和国劳动法》,由2003年3月28日第154-XV号法律通过;

关于预算部门薪酬制度的2005年12月23日第355-XVI号法律;

通过政府决定设定了财务独立单位一类资格员工最低工资和国家最低工资。

175. 在收到政府的提议后,议会以2000年9月28日第1238-XIV号决定通过了薪酬制度改革构想。

176. 根据该构想,薪酬制度改革是为了实现下列目标:

确保雇员薪酬实际增长,创造更多的劳动激励和推动力、增强雇员劳动的质量和效率;

提高最低国家薪酬保障水平;

增强工资对工作效率的激励作用,消除薪方面存在的比例失调;

将工资定为全部收入的主要部分,消除某一部门中或各经济部门之间最低和最高工资水平之间过大的差距。

根据所签集体劳动合同等调控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企业的薪酬水平。

177. 该构想规定,将最低工资的设定由通过总统令进行改为通过政府决定进行,修正薪酬等级制度,生产性经济部门雇员适用8级制,财政预算机构雇员适用“单级薪酬制”,为每一薪酬类别设定薪酬等级,以确保雇员薪酬根据个人业绩存在差异,按每月津贴办法设定承担公共责任的人员的薪酬,作为唯一形式的薪酬,国家通过社会对话解决薪酬问题。

178. 为了落实薪酬制度改革构想,通过了4部法律和一系列政府决定。

179. 2000年12月28日第1432-XIV号法律通过的最低薪酬设定和审核方法自2001年1月1日起适用。

180. 最低薪酬是以列伊为单位的最低金额的报酬,由国家为简单的、对资格没有要求的劳动设定。因为在这种劳动水平下,雇主可能并不为雇员按月或按小时付出的工作支付报酬。

181. 最低工资不包括增加、增长、补偿和激励款项。最低工资金额根据特定经济条件和国民经济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182. 关于薪酬问题的2002年2月14日第847-XV号法律是薪酬管理的规范性依据。该法规范薪酬制度改革构想的主要规定,比如:薪酬等级制度、国家对薪酬的管理;通过社会伙伴关系和对话管理薪酬;薪酬支付的时间、周期和地点等等。该法完整高效地适用于国民经济的所有部门,在过去6年里未经重大修正。

183. 该法规定:

第14条:

(1)等级体系中一类资格的等级工资是等级体系的主要和强制性部分,其依据是集体和个人劳动合同所确立的等级工资和特定职能工资。

(2)作为确定国家、部门、地区和企业雇员一定时期内的薪酬水平的指标,一类资格的等级工资(薪酬)等于或高于最低国家工资,而且合法适用于:

预算部门的雇员――通过政府决定;

生产部门的雇员――通过政府决定,以各社会伙伴之间的协议为依据,通过在国家一级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获得合法化。

国民经济某些部门生产单位的雇员--通过谈判,以部门一级的集体劳动合同实施,金额等于或高于国家一级设定的金额,同时考虑到政府建议提到的各部门的复杂因素。

财务独立企业雇员――通过谈判,以企业一级的集体劳动合同实施,金额不小于国家、部门或地区一级设定的金额,无论情况如何。

(4)每当认为有必要时,根据各级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的既定程序并按照特定经济情况、生产效率和生活费用的增长情况、企业在财务上的可能性以及其他社会经济条件,对一类资格的等级工资(薪酬)进行审核。

第28条:

(1)企业将工资的支付作为优先于其他款项的支付,并同时转拨强制性社会保险款项。

(2)薪酬管理的主体无权单方面通过关于薪酬问题的决定,因为这会使法律和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恶化。

184. 为了根据“构想”以及所述法律的规定管理生产性经济部门雇员的报酬,通过了一系列关于确立财务独立企业的一类资格雇员的等级工资的政府决定。

185. 因此,在批准“构想”的同时,曾7次增加了作为生产(私营)部门雇员报酬最低固定保障的一类资格等级工资:根据2007年5月18日第7号集体公约(国家一级),自2007年6月1日起,一类资格的等级工资达到了每月900列伊(2000年为65.45列伊)。

186. 等级制度获得了批准,针对的是工人,分8个资格类别,适用等级系数框架。对于其他人事类别,根据资格、雇员的专业培训和能力水平、工作涉及的责任程度及其复杂性设定工资的其他元素。

187. 通过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集体和个别谈判,对所从事工作和个人业绩的复杂性进行评估,以根据一类资格既定等级工资标准设定工资(附件1表8)。

188. 由预算供资的机构的雇员,其报酬由关于预算部门报酬制度的2003年12月23日第355-XVI号法律规定。该法规定了雇员报酬的3种方式,即:

按月薪――适用于担任公共责任职务者和担任一类公共职务者;

按报酬等级――适用于公务员和国防机构、国家安全和公共命令的中央机构;

按单一等级薪酬制度――适用于教育部门、卫生、社会援助、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预算单位的雇员,以及国防、国家安全和公共命令的人员和指挥部门。

189. 新报酬制度按计划自2005年12月1日起在2006-2010年期间分阶段实施,该计划为每种薪酬规范的实施设定了期限,有助于根据国家各年度公共预算分配额度,对这方面的资金进行年度调整。

190. 根据《劳动法》第128(2)条,在工资的确定和支付方面,禁止按性别、年龄、残疾情况、社会出身、家庭状况、民族、种族或国籍归属、政见或宗教、工会归属或活动实行歧视。

191. 关于薪酬的2002年2月14日第847-XV号法律第3(1)条规定,雇员的报酬取决于劳动市场上劳动力的供需情况、劳动数量、质量和复杂性以及工作条件、雇员的专业素质、工作成果和/或企业经济活动的成果;而第27(3)条规定,在确定薪资金额时,禁止基于年龄、性别、种族或民族血统、政见、宗教或财富的歧视。

192. 对于每名雇员,无论其性别(男或女)如何,国家根据《劳动法》第129条保障最低工资、国家薪酬等级以及具有补偿性质的增加和补充。

193. 同工同酬原则具有一般性,无任何例外。关于确保适用该原则的程序,它们通过国际批准文件的普通适用机制获得落实: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和正确适用现行劳动法方面的私人控制(劳动监察局、工会、雇员协会),以及对违反根据国际规则实行的国内规范的行为的适用的处罚制度。

194. 虽然自2000年起,平均月薪大幅增长,大大超过了生产力的增长,但大多数部门的工资水平仍然偏低,特别是农业和预算部门(教育、卫生、文化等)。

195. 在投资不足,生产力无增长的情况下,工资水平的持续增长对当地生产的竞争力是一种威胁。

196. 2001-2007年人口平均月薪和生活水平之间的相互关系情况列入附件1表9。

197. 根据2001年5月10日第140-XV号法律第4条,劳动监察局的部分职能是对劳动薪酬准确适用情况进行监控,在行使职能期间有权要求中央及地方公共行政当局、法律实体和自然人提供与行使其职能有关的必要信息,以及按法律规定对违反与工作条件和保护雇员有关的法案及其他规范性法案的行为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

198. 包括生产和预算部门在内并按经济活动分列的国民经济雇员平均月薪动态列于附件1表10。

确保雇员平等

199. 现行《劳动法》第5条规定,不带任何歧视地确保雇员平等,包括晋升等级,同时考虑到劳动生产率、资格和某种专业经历的年限,是劳动关系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200. 这是对《劳动法》第8条规定的补充。根据该条规定,禁止基于性别、年龄、民族、宗教、政见、社会出身、居住情况、残疾情况、工会归属或活动的标准以及其他与专业素质无关的标准对雇员实行直接或间接歧视。根据该法,确定与雇员工作的特定要求有关的差异、例外、优惠或权利并非歧视。这是依照现行法律或国家对需要增加社会及法律保护的人员的特别关照确定的。

201. 从一般性规则开始,对某些类别雇员的活动加以管束的特别规范性法案载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因此,2002年7月18日第1227号议会决定通过的《公务员人事政策构想》将目的性和透明性规定为在提供晋级中应当考虑的主要标准。根据构想,职称的晋升和职务的晋升程序必须保证不歧视和平等对待每个公务员,按个人评价结果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工作评价由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公共当局内部各级领导和/或独立的外部评价人员根据非常明确的、相称的、数量有限的和可适用的标准进行。这些标准根据空缺职位的情况制订。

202. 男女之间的薪酬差距仍然是一个严重问题。因此,2007年妇女的平均月薪是支付给男子的平均月薪的72%,与2006年相比增长了4.7%。所述差距是由下列事实造成的:妇女担任的大多是薪酬水平较低的工作职务。

203. 同时,还不包括在同一类职务范围内基于性别的直接歧视。这些情况阻碍了男子从事报酬较低(教育)的重要社会活动和妇女从事报酬较高但几乎不向妇女提供(建筑、运输等)的工作(见附件1表7)。

204. 男女工资差距问题存在一系列原因。其中之一是男女人口的纵向和横向专业分布不平衡。因此,几乎半数的就业妇女是在农业部门,但在该部门,大多数妇女从事的是对资格要求最低的工作,获得的薪酬少于男子。男子所从事的职业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水平。

205. 男女之间的另一种工资差距倾向是,妇女集中在特定领域部门。那里的平均月薪低于男子更集中的部门。此外,妇女在专业金字塔顶端的人数较少。或者,如我们所知,过去一个时期,增加工资的是高级经理人。在技术员、秘书等较低级别的服务人员中,妇女人数大大超过男子人数。

206. 在薪酬问题上长期存在的一种消极现象是拖欠工资。

207. 尽管已经采取措施消除拖欠工资现象,但是直到现在,仍然存在拖欠工资长达2-3个月的案例。根据2008年2月的统计数据,被拖欠的工资达7 240万列伊。一些活动部门存在巨大的拖欠额。因此农业部门的拖欠工资已经达4 230万列伊(该部门的平均工资与国民经济其他活动部门相比已经是最低的了);工业部门――1 990万列伊,尤其是在加工行业――约1 530列伊;交通和通信部门――约270万列伊;建筑部门――约290万列伊。

208. 造成违反雇员权利的另一个因素是,在许多企业,雇员没有收到书面通知,不知道他们在有关时期应得的各部分工资、某部分工资被扣压的金额和理由及其应得的工资总额。这种情况违反了《薪酬法》第30条第(2)款和《劳动法》第142条第(3)款的规定。

209. 尽管在2000-2007年间,预算部门的工资增长速度快于生产部门,然而直到现在,两个部门的最低保障之间仍存在很大差距(预算部门一类工资的等级工资比生产性经济部门一类工资的等级工资低2.25倍)。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同样的工作,在不同部门,支付的工资是不同的。

210. 除了上述情况之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劳动法》,达到退休年龄不构成解雇的理由。

3.平等机会

211. 《劳动保护法》(1991年7月1日第625-XII号)第3条规定,劳动保护的法律、标准、规范、规则、通知对所有国家机构和经济单位、企业、机构、组织、所有官方代表和雇员,一律具有强制性:

劳动保护法规的覆盖范围延伸到所有与拥有不同形式的财产的企业、机构、组织有就业关系的雇员和家庭,包括自营职业者;合作社成员、专业技术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一般性学校从事生产实习的学生;所有被招入企业工作的军事人员、被法院判定有罪的人员(在由负责对判决的执行进行管理的机构指定的企业工作期间);以及从事为社会及国家的利益而组织的其他类型活动的人员;

2002-2006年工业事故数量指标、2000-2006年间工作场所的工业事故情况和2003-2007年及2008年第一季度期间发生的严重及致命工业事故反映在附件1的表11、表12和表13中。

4.性别平等立法

212. 《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宣布了公民之间的平等,不分性别,不含基于这一标准的歧视性规范。摩尔多瓦共和国法律保障所有公民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213. 摩尔多瓦共和国的最高法律(《宪法》)确保所有公民在法庭和公共当局面前的平等权利,不分种族、国籍、民族血统、语言、宗教、性别、见解、政治背景、社会出身或财富(第16(2)条)。

214. 这些权利列于《宪法》第二章,其中重申了下列文书规定的各项权利:《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家庭建立在男女双方共同商定的婚姻、男女权利平等及父母确保照顾和教育其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的宪法性规范(第48(2)条);以及1952年12月20日于纽约签署、经摩尔多瓦共和国1991年9月10日第707-XII号议会决定批准的《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和1979年12月18日于纽约签署、经摩尔多瓦共和国1994年4月28日第87-XIII号议会决定批准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215. 《摩尔多瓦共和国劳动法》载有许多关于保证保障男女之间权利平等的规定。《劳动法》第3条从男女权利平等的角度规定:“男女双方在其家庭关系、个人权利和财产权范围内享有平等”。这项规定在第4条中作了进一步阐述。根据第4条规定,摩尔多瓦共和国“不允许在成立家庭时和在家庭关系、社会和财富地位、种族和民族、性别、教育、语言、宗教态度、活动类型和形式、住地以及任何其他情况的范围内,对既定权利实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限制以及谋取任何类型的直接或间接优势。

216. 男女平等机会原则促进了男女人权的保护、增进和尊重。男女平等的前提是在所有生活领域中确保和给予男女平等机会。

217. 去年,摩尔多瓦共和国实行了重要的立法改革,以使国家的法律符合国际标准,尤其是欧洲联盟的标准。在1990年代,摩尔多瓦共和国批准了人权领域的一些国际公约,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4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在就业和从事专业活动方面禁止歧视的公约》(1995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男女同工同酬的公约》(1999年)、《修订的欧洲社会宪章》(2001年)等。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文件每部都载有禁止在诸多领域实行性别歧视的规定。摩尔多瓦共和国直接将各项公约及其他国际法案纳入了其国家法律体系。

218. 为了确保男女在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生活领域享有平等权利和《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保障的各项权利,并防止和排除所有形式的性别歧视,摩尔多瓦共和国通过了关于确保男女机会平等的2006年2月9日第5-XVI号法律。

219. 该法加强了男子和妇女平等获得行政机构的公共职务的机会和参加选举的机会,并规定了社会经济领域(尤其是就业领域)的一系列义务以及雇主的一些义务。根据各项规定,“雇主的歧视性行动”、“无理拒绝就业”等定义获得了解释。

220. 此外,还规定了确保教育和卫生领域男女平等的义务。对于违反男女平等法规实行性别歧视性的实体,将按现行法律追究责任。

221. 通过《男女平等机会法》的规定,加强了该领域机构框架,下列机构被赋予了男女平等权限:

议会;

政府;

政府男女平等委员会;

社会保护、家庭和儿童部(特别机构);

各部和中央行政当局(妇女事务单位);

地方公共行政当局(妇女事务单位)。

5.工作时间的限制

每周工作时间

222. 根据《宪法》(第43(3)条),每周工作时间最长为40小时。《劳动法》规定了同样的每周正常工作时间(第95条)。所述时间符合劳动领域国际法案的规定,即劳工组织关于将工时缩短到每周40小时的第47号公约的规定。摩尔多瓦共和国于1995年批准了该公约。

223. 根据《劳动法》第98条,一周中工作时间的分布通常是固定的,每天8小时,总共5天,两天为休息日。

224. 同时,对于每周工作5天不合理的企业,作为例外,允许工作6天,1天为休息日。

225. 一周中工作时间的分布也可以采取压缩方式,即4天或4天半,前提是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最长时间。

226. 每周工作时间的类型、工作时间表(工作时间方案(排班)、工作日的起始、中断、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平衡)按现行法律规定,通过企业内部条例和集体或个人就业合同确定。

每天工作时间

227. 根据《劳动法》第100条,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

228. 对于未达到16岁的雇员,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

229. 对于16至18岁的雇员和工作于有害环境的雇员,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小时。

230. 对于残疾人,每天工作时间在每天正常工作时间限度内根据医疗证明确定。

231. 在每周正常工作40小时的限度内,每天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小时。

232. 对于某些类别的活动、企业或专业,通过集体协议,可以规定每天工作12小时,然后至少休息24小时。

233. 根据《劳动法》第107条,允许企业每天最长工作12个小时的做法是根据全球记录的工作时间确定的。在该工作时间表内,主要条件是满足记录期间(不得超过1年)的固定时数,每天工作时间根据需要有所不同,但不得超出《劳动法》规定的12小时。

234. 如果在内部条例或集体协议中规定了这种可能性,经雇员书面同意,雇主可制订个别工作时间表,实行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在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这种做法被视为有必要的工作中,工作时间可分段,如法律规定,但工作时间长度不应超过既定的每天工作时间。

235. 每天工作时间也可分为两段:一个固定时段,其间雇员在工作地点;以及一个灵活(移动)时段,其间雇员选择其到达和离开时间,然而必须遵守每天工作时间长度。

236. 根据《劳动法》第102条,假日前夕,所有雇员的工作时间减少至少 1小时,已经获安排减少工作日或部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的雇员除外。

237. 根据《劳动法》第96条,减少后的每周工作时间为:

15-16岁的雇员为24小时;

16-18岁的雇员为35小时;

根据政府通过的分类办法,工作于有害工作条件的雇员为35小时;

一等和二等残疾人为30小时(如果他们不能享受更为有利的待遇)。

238. 根据《劳动法》第97条的规定,分段工作日或部工作周按雇员和雇主之间的协议设定。应怀孕妇女、有14岁以下的子女或16岁以下的残疾子女(包括在其监护下的儿童)的雇员或照顾生病的家庭成员的雇员(依据医疗证明)的请求,雇主必须安排分段工作日或工作周。

加班工作

239. 为了确保合理的工作时间,不致损害雇员的健康或影响其对休息权的享受,《劳动法》对雇主要求加班工作(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提供的工作)的条件设定了严格规则。

240. 根据《劳动法》第104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让雇员加班工作,无需经其同意:

为国防,为防止工业事故,或为消除工业事故或自然灾害的后果提供必要的工作;

为消除可能破坏水电供应、卫生设施、邮政服务、电信及信息技术服务、接入点和公共交通工具、燃料供应设施、医疗卫生机构的良好运转的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

241. 在下列情况下,雇主经雇员书面同意,安排加班工作:

完成已开始的工作,此项工作由于与生产工艺技术条件有关的意外延迟,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可能完成,而且其中断有可能导致雇主或所有者的物资和市政或国家财产受到损害;

临时维修设备和设施,前提是设备和设施未经维修的状态有可能导致许多人的工作无限期停止;

因出现某种可能会导致单位的物资,包括原材料或产品受到损失的情形必须加班;

在其他班次的员工未到岗的情况下继续不可中断的工作。在这些情况下,雇主必须立即采取行动,替换有关雇员。

242. 除上述情况之外,经雇员和雇员代表书面同意,可要求加班工作。

243. 加班工作的时间限制为每年120小时。在例外情况下,经雇员代表同意,该限制可延长至240小时。在任何情况下,加班都不能导致日工作时间增加到12小时以上。

244. 不允许要求18岁及以下雇员、孕妇、正在休产假的妇女、拥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以及医疗证明不建议加班的人员加班。

245. 一等和二等残疾人、拥有3至6岁子女的妇女(残疾子女――16岁或以下)、将育儿假与工作混在一起的人员和照顾生病的家庭成员(依据医疗证明)的雇员,只有经其书面同意,才能提供加班。同时,雇主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所述雇员,他们拥有拒绝加班的权利。

休息时间

246. 午餐休息。根据《劳动法》第107条,在日工作安排中,必须确保雇员拥有30分钟的午餐休息。午餐休息的具体时间长度及其时间安排,根据集体就业协议或单位内部条例确定。除集体协议或单位内部条例另有规定外,工作时间不包括午餐时间。

247. 休息日。休息日处于一个工作日结束和下一个工作日开始之间,其长度不得少于日工作时间的两倍。

248. 公共节假日。《劳动法》规定在本国境内对12个公共节日进行庆祝,在此期间,所有雇员都应获得支付与其有关时间内平均工资金额相当的工资。

249. 根据《劳动法》第111条,下列日期被视为摩尔多瓦共和国节假日:

1月1日――元旦;

1月7至8日――东正教圣诞节;

3月8日――国际妇女节;

教会日历中复活节的第1天和第2天;

复活节后一周的星期一(死者复活节);

5月1日――国际劳动节;

5月9日――胜利日和为国家独立而战的殉难者纪念日;

8月27日――共和国国庆日;

8月31日――民族语言日;

各地的教学守护者日,由各自治市、市、镇和村的政务厅宣布。

250. 带薪年假。根据《劳动法》第113条,所有雇员都享有至少28天的带薪年假,其中不包括公共节假日。

251. 对于教育机构的人员,《劳动法》规定(第299条),在学年结束时休年假,假期长度为:

62天――高等教育机构、学院、中学、大学预科和各类普通学校的人员;

42天――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人员;

28天――附属学校机构和儿童体育学校的人员。

252. 各级教育机构的科学人员享有62天的带薪年假。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享有28天的带薪年假。根据各教育机构的创始人和/或章程规定的条件,教育机构的人员在每10年的教育工作中,有权获得到至少一次长达1年的休假。

253. 根据《劳动法》第112条,任何按个人就业合同工作的雇员都有权享受带薪年假。工作第1年的带薪年假在工作于有关单位满6个月之后提供。对于某些类别的雇员(妇女――在产假之前或之后,未达18岁的雇员),如经请求,可在工作于有关单位满6个月之前提供第1年的带薪年假。从一个单位调到另一个单位的雇员也有权在调动后未满6个月之前享受带薪年假。经请求,可在一年的任何时候根据既定的时间计划提供下一工作年度的带薪年假。

254. 根据新的《劳动法》第116条规定,雇主在每一日历年结束之前至少2周内,经雇员代表同意,制定下一年度的年假计划。该计划对雇主和雇员都具有强制性。在制订年假计划时,需顾及雇员的职务以及单位的正常业务活动。

255. 男性雇员的妻子如正在休产假的,经其本人书面请求,可在其妻子休产假期间一起休年假。未达18岁的雇员、拥有2个或以上16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和拥有1个16岁以下子女的独身父母可在夏天休年假,或经书面要求,可在一年中的任何时间休年假。

256. 雇员按雇主发布的指令(决定)休年假。现行《劳动法》规定,雇主有义务提前至少2周将假期起始日通知雇员(第116条),以及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雇员每年都能休年假(第118条)。

257. 年假可以一次性休完,或经雇员书面请求,也可分成两段,其中一段的长度至少达14天。

258. 根据《劳动法》(第117条),雇员在年假期间有权获得休假津贴,金额不得少于工资、增加的工资和(如果适用)有关时期的解雇津贴。雇主在雇员开始休假前至少提前支付假期津贴。根据现行法律,在雇员死亡的情况下,包括未休假期的津贴在内的津贴付给其丈夫(妻子)、子女或父母以及(如果他们都不在)付给其他继承人。

259. 按休假时间计划,每年的年假通常会被打乱。在员工正在休病假、学习假、产假和履行国家职责的情况下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年假可能被延期或延长。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让雇员在当年休年假可能会影响到单位的良好运转,那么经雇员和雇员代表的同意,可将假期推迟到下一工作年度。在这种情况下,雇员将获得2次年假,可以书面要求按累积时间连续休假或分段休假。

260. 禁止雇主连续两年拒绝安排雇员休年假,或拒绝安排未达到18岁的雇员以及由于其工作的有害性有权获得补充假的雇员休年假。此外,不许以金钱补偿交换未休年假(第118条)。只有在个人就业合同中止或终止的情况下,雇员才有权获得所有未休年假的补偿。根据书面请求,雇员可以休一个工作年度的年假,如果随后其个人就业合同中止或终止,可获得所有未休假期的补偿。

261. 补充假。针对某些雇员,《劳动法》规定了获得补充带薪假期的可能性,通常附加到主假期中。因此,根据该法第121条,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雇员、盲人和18岁以下青年雇员,可获得为期至少4天的补充年假。对于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雇员,补充假期的具体时间长度,根据集体协议和分类法(按分类法,补充假为期3至18个工作日不等)规定确定。

262. 拥有2个或以上14岁以下子女(或1个16岁以下残疾子女)的妇女可获4天补充假。国民经济某些部门(工业、交通、建筑等)的雇员,由于在单位中的工作时间长和轮班工作的原因可获补充带薪假。

263. 在国民经济的一些业务活动受特别法律管辖的部门,年假的具体时间长度按有关法律确定。这方面的法律有:1995年5月4日第433-XIII号《公务员法》、2000年7月20日第1150-XIV号《海关服务法》以及2003年3月14日第118-XV号《检察官办公室法》。这些法律都规定年假长度为30个工作日。军事人员(根据2005年7月22日第162-XVI号《军人地位法》)、议会议员(根据1994年4月7日第39-XIII号《议会议员法》)、摩尔多瓦共和国总统办公室雇员(根据1997年2月20日是第1111号《摩尔多瓦共和国总统活动法》)也可休补充年假。

264. 通常由特别法律规定补充假制度。其时间长度根据每个雇员的工作经历不同而有别。比如,对于公务员,假设其公务员年限为5、10或15年,那么分别可获提供的补充年假长度为2、4或6个工作日,而对于合同制军事人员,如果累计服役年限为15、15至20和20年以上,那么可获同类年假的时间长度分别为35、40和45天。

265. 军事人员由于执行国际维持和平或人道主义行动,还可享受补充带薪假。

266. 同时,还可根据《劳动法》第121条,集体协议、集体或个人就业合同,规定可享受补充带薪年假的其他各类雇员以及《劳动法》规定之外的其他假期长度(更长)。

267. 除了带薪假期之外,现行法律就无薪年假的可能性作了规定。《劳动法》第120条对这种假期作了特别规定。根据其规定,雇员可书面申请与家庭或其他原因有关的无薪假期,为期可达60天。雇主对此必须同意并发布适当的决定。

268. 拥有2个或以上14岁以下子女(或16岁以下残疾子女)的妇女和拥有1个同龄子女的独身父母,每年可书面申请为期至少14天的无薪休假。这种假期可按与雇主商定的时间与带薪年假一起休或可单独(整体或分段)使用。

269. 根据1995年5月4日第443-XIII号《公务员法》第27条,公务员有权获得60个工作日的无薪假期,由各公共当局按特殊情况提供。

270. 根据《军人地位法》第14条,在有害条件或在对其健康及生命具有高度风险地区服役以及参加军事行动的军人,也有权获得15天的补充无薪假期。

271. 罢工权。2003年3月28日第154-XV号《劳动法》第四章“罢工”以及2000年7月7日第1129-XIV号《工会法》第22条“组织和参加会议的权利”对罢工权作了规定,其目的是保护工会成员的权利和工会的权利。工会组织可单独行动或依据各自成员的决定行动,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组织和管理会议、示威、游行、纠察、罢工及其他行动,利用它们作为抗议的形式,以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资水平和减少失业,加强工人在为其权利和专业、经济、劳动及社会利益作斗争中的团结。

6.就业权

272. 享受工作地点安全和卫生的一个条件,是确保《劳动法》和劳动保护规范的适用,以及打击违反调整该领域的法律的现象。对于违反规范性劳动保护法案的行为,摩尔多瓦共和国的法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摩尔多瓦共和国劳动法》第206条)、行政处罚――罚款75至200个常规单位(1500-4000列伊)(《行政过失法典》,第183条)。处罚和适用处罚的行政举措,促使雇主确保劳动保护法得到长期有效的适用。这有助于雇员充分享受因劳资关系产生的权利。

273. 根据关于批准《经济和贸易部条例》的2005年8月25日第908号政府决定第1段:经济和贸易部是专门的中央公共行政机构,有权在国家经济发展、结构转型、商务、公共财产私有化、劳工和人口领域推行单一的国家政策。在同一范畴内,劳动监察局已成为经济和贸易部附属机构(关于劳动监察的2001年5月10日第140号法律第1条第(1)款)。

274. 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正通过适用该领域的下列法案和其他法案得到贯彻落实:

《摩尔多瓦共和国劳动法》(2003年3月28日通过);

《劳动保护法》(1991年7月2日通过);

《工业事故和职业病保险法》(1999年12月24日通过);

《关于从劳动保护的角度赋予法人和自然人职能的条例》(1999年2月2日第75号政府决定);

《劳动保护行动计划制订和执行规范》(劳动和社会保护部2001年8月16日第40号令);

《关于在劳动保护方面对企业、机构、组织人员进行培训的规范》(劳动和社会保护部2001年10月1日第40号令);

《劳动保护指南制定规范》(劳动和社会保护部2001年11月8日第54号令);

《劳动保护办公室组织和设备空白草案》(劳动和社会保护部2001年12月4日第65号令);

《关于工业事故调查方法的规定》(摩尔多瓦共和国2002年6月5日第706号政府决定);

各部和部门批准的其他劳动保护规范性法案。

7.国际援助

275. 外部技术援助在实现劳动安全和健康权利方面发挥了作用。各国际组织提供的方案和项目为这种援助提供了保障。因此,通过国际劳工组织方案和项目提供了外部技术援助,以确保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农业劳动安全和健康的第184号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场所安全和卫生的第155号公约得到批准和适用。通过独联体技援方案提供了外部技术援助,以审核摩尔多瓦共和国规范劳动保护部门的现有法律框架,并制订关于劳动安全和健康的法律草案。还通过同一个方案提供了技术援助,以为劳动监察员组织培训研讨会,以及翻译一部劳动监察手册,并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实际情况对手册进行修改。该手册是在国际劳工组织的赞助下编制的。摩尔多瓦共和国2002年5月16日第1058-XV号法律批准了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劳动安全和健康的第184号公约。

第八条

1.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276. 摩尔多瓦共和国是第1页提到的所有公约缔约国,即: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由关于摩尔多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世界人权宣言》和批准各项国际人权公约的1990年7月28日第217-XII号决定批准;

1948年7月9日圣弗朗西斯科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的第87号公约以及关于适用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原则的第98号公约(1949年7月1日,日内瓦),由1995年9月26日第593-XIII号决定批准;

关于职业安全和健康以及工作环境的第155号公约(1981年6月22日,日内瓦),由1999年12月24日第755-XIV号决定批准;

关于保护组织权利和确定公共部门工作条件的程序的第151号公约,(1978年6月27日,日内瓦),由2003年2月7日第17-XV号法律批准;

2005-2007年,摩尔多瓦共和国提交了关于下列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报告:2005年:第129号和第151号公约;2006年:第87号和第98号公约;2007年:第98号公约。

2.工会权利

277. 1994年7月29日《宪法》第42条和2003年3月28日第154-XV号法律――《劳动法》第5条和第9条以及在关于工会问题的2000年7月7日第1129-XIV号法律第7条,规定了雇员自由结成工会的权利,包括成立工会组织和加入这些组织,以保护其劳动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国内外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和在国内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员的这项权利依法得到保障。未就业人员或失去工作的人员以及合法行使个人就业权利的人员可结成工会或按自己的意愿根据工会章程申请加入工会,或可维持其隶属于其过去工作过的企业、机构、组织的工会的身份。

278. 加入或不加入工会不会导致法律保障的雇员权利受到任何限制。此外,《劳动法》第8条明文禁止基于工会隶属关系和活动等与专业资格无关的标准,对雇员实施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歧视。

279. 根据《工会法》第8条,工会根据共同利益(专业、部门等)自由成立并在企业、机构和组织内开展活动,无论组织的法律形式或财产类型及部门隶属关系如何。

280. 要解决工会权利的享有问题,需要建立必要的法律机制,以保证国家法律和摩尔多瓦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法律文书得以执行。

281. 《工会法》第37条规定,犯有干涉工会合法活动罪行的人员,根据现行法律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而现行法律并未规定任何此类处罚。

282. 2003年3月7日第97-XV号法律――《刑法》第137条(旧版本)规定了违反现行工会法的刑事责任。但随着新《刑法》的生效(2003年6月12日),旧《刑法》(前一版本)已被废止。新版《刑法》并未载有类似于被废止的《刑法》第137条的规定。

283. 工会多次建议政府在《刑法》中列入侵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工会权利应负的刑事和行政责任,但尚未获接受,理由是“关于工会的刑事和行政立法,其适用目的不明确,因为它们在特征上不具社会危险性”。

284. 基层工会组织至少由3个人创立。他们被视为创始人,经工会成员的同意,可停止其活动。工会的组织结构、结合方法、加入、分裂或解散以及在工会联盟和联合会下结成工会集团的方法在每个工会的章程中规定。其每个主题由各自单独制订。

285. 禁止雇主和公共当局对工会权利的享有加以进行任何限制或歪曲。同时,当工会活动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时,通过最高法院的裁决,并经司法部或总检察长批准,可暂停其活动,期限最长达6个月,或禁止其活动。

286. 现行法律有关于结社权、活动保障、雇员组织活动管理和中断的规定,均涉及基层工会以及前者可能缔结的联盟和联合会。各项规定也适用于军事单位和国内事务部门,并虑及一些法案中决定着其法律地位的特殊规定。

287. 《宪法》、《劳动法》和《工会法》都规定了雇员的结社权利和工会在社会伙伴关系中的作用管理条例,并支持工会为实现其目标拥有很大的权利,从而为工会组织的创建和活动提供了最有利的条件。

288. 此外,法律赋予工会下列最重要的权利:

通过强制性批准,参与起草规范性法案的权利;

在法律范围内质疑侵犯了雇员的劳动、专业、经济和社会权利的规范性法案的权利;

作为雇员代表参与集体劳动协议和集体公约的谈判和签订的权利;

对雇员及其代表尊重劳动法规及其他载有劳动法规范的规范性法案的情况进行监管并设立自己的劳动监察员或委派人员负责劳动保护的权利;

以雇员的名义要求设定新的劳动条件或修改现有条件,集体谈判、签订、修改和执行集体劳动协议(对此雇主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回应)的权利;

参与调解委员会内部调解集体劳动冲突的权利;

在《劳动法》规定的调解程序内解决集体劳动冲突的所有其他方式已经用尽的情况下宣布罢工的权利。

289. 上述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这有助于为单位内部的工会组织开展活动创造适当条件。为了落实这些条件,《劳动法》(第390条)和《工会法》(第35条)规定了雇主应履行的各种义务,其中包括:

为本单位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场所和需要的设备和家具,确保为其活动提供必要服务(包括翻修、取暖、照明、清洁和保安服务);

向工会组织提供交通、通讯和信息技术工具以及社会文化设施(娱乐和休息设施、儿童和青少年的夏令营),设施由单位购置或由单位租用;

每月免费代收工会会员费并将它们转到有关工会组织的账户;

从单位基金中支付个人就业合同因当选为工会代表被中止的工会管理人员的劳动薪酬;

从工资基金中分配不低于0.15%的资金,供工会根据集体劳动协议规定的目标使用。

290. 此外,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有利于雇员代表个人的保障——涉及其在工会中的代表职务和参与集体谈判的职务。因此:

不得因谈判持续时间问题对参与集体谈判的雇员代表进行处分,不可未经赋予其权利的组织同意,对其进行调岗或解雇。

不得对当选为各级工会组织的管理人员而同时继续履行本职工作的人员进行处罚和/或未经其隶属的组织书面同意对他们进行调岗;

工会组织的当选成员没有停止履行雇员职责的,可从工作时间中自由抽出时间履行其工会权利和义务,其平均工资获得维持。

个人劳动合同因本人在工会组织被中当选而被中止的雇员,在任务终止后,应恢复其原来从事的工作,如果原来的工作已经不存在,则安排其另一项同等报酬的工作(职务),或经雇员同意,安排其到别的单位工作。

对于曾经当选为工会组织机构成员的雇员,在任务终止后2年内,不得将其解雇,单位已经解散或由于雇员有犯罪行为,现行法律规定可以解雇的情况除外。

参与集体谈判的人员获免除其雇员职责,其平均工资在各方商定的期限内――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获得维持,以便于起草集体协议或集体公约。

291. 《公约》第8条规定通过普通机制――国家和公共监控(劳动监察局和工会)――执行,确保诉诸司法的途径和确立对违反根据国际条例通过的国内规则的行为的处罚。

292. 在出现任何可能违反工会权利行为的情况下,依照关于对《行政过失法典》进行修正和补充的2007年3月22日第70-XVI号法律第41条,对有关事实行为进行制裁。该法规定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进行罚款。各条对这种行为的适用是合理的,并虑及工会的权利受《劳动法》(特别是第二章和第十三章)严格规范的事实。

293. 根据2000年7月7日第1129号《工会法》(第7条),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以及合法居留其领土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员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成立和根据工会的章程加入工会,不需事先获得公共当局的授权。无业或失业人员以及自己从事合法活动的人员可自己组织工会或自愿根据工会的章程加入工会,或可放弃与其曾供职的企业、机构、组织的工会的隶属关系。国内外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有权加入摩尔多瓦现有工会。

294. 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第42条),任何雇员都有权成立或加入工会,以保护他们自身的利益。工会的成立和活动依法根据其章程进行。它们有助于保护雇员的专业、经济及社会利益。

295. 根据工会法,工会为非政府组织,其成员为为了共同的利益团结在一起的自然人,自愿加入,包括与其活动有关并为保护其专业、经济、劳动、集体和个人社会权利以及其成员的利益而成立的工会。工会在活动中独立于各级公共机构、政党、非政府组织、雇主及雇主协会,不受它们的控制,不附属于它们。禁止任何可能限制工会权利或阻碍享受工会权利的干预。

296. 工会有权独立制订和批准自己的章程和管理条例,建立自己的结构体系和选举自己的代表,成立自己的机构,开展自己的活动和制订自己的行动计划。工会在与各级公共当局、法院、非政府组织、雇主及其协会打交道中代表和保护其成员的专业、经济、劳动和集体及个人社会权利及利益。

297. 至今尚未发现根据种族、国籍、民族血统、语言、宗教侵犯成立工会和加入某一工会的权利的案件。

298. 2007年6月7日举行了摩尔多瓦共和国全国工会联盟成立大会――这是唯一的全国性工会中心,是两个全国性工会中心――即摩尔多瓦共和国自由工会联盟“Solidaritate”和摩尔多瓦共和国工会联盟――合并(通过融合)的结果。摩尔多瓦共和国全国工会联盟于2007年10月3日获得法人地位。

299. 作为上述事件的后续行动,值得一提的是,在两个联盟合并之后,出现了7个地区性继承联盟由于合并而重叠的情况。此外,在新组织的构成中,出现了一系列在某些领域并行活动并参与国内外竞争的小部门联盟。

300. 目前,在工会运动内部需要研究的问题主要有三个。第一是在同一领域中存在一些双重机构;第二是大量小部门联盟的存在。第三――新联盟不隶属于任何国际工会组织,这种情况限制了专业知识、国外专业知识、财政和专业支助的获得。

301. 摩尔多瓦全国雇主联盟代表摩尔多瓦共和国各雇主参加全国集体谈判和协商委员会。摩尔多瓦全国雇主联盟尽管早在1996年就已经成立,但至今仍是一个发展很差的组织。这表现在秘书处大量减少、提供的服务很少以及与其成员沟通不够上。这导致很少获得其成员的支助(包括财政支助)。国家缺乏“创业文化”也是雇主不愿加入联盟的原因。

302. 摩尔多瓦全国雇主联盟最重要的成员是一些部门雇主组织,它们大多属于农业和食品业(全国农业和食品业雇主联盟,成立于2003年)和建筑业。它们的发展也是很差,在地方基层(“区”)拥有机构,视社会对话为其工作的关键内容。除了这些部门之外,地方一级的企业家似乎很少加入雇主组织,其中一个原因是对加入这类组织的必要性缺乏认识。

303. 2008年1月1日工会成员数量为568 375人。在所有工会成员中,有317 134人或55.7%为妇女,148 249人或26%在30岁以下。

304. 在报告所涉期间,政府、由全国雇主联盟代表的雇主组织和由全国自由工会联盟“Solidaritate”代表的工会三方社会伙伴签订了两项国家集体公约:

“对‘关于按个人劳动合同建立雇用关系的雇员的薪酬’的2004年2月3日第1号集体公约(国家一级)”进行修改的2007年5月18日第7号集体公约(国家一级)”;

“关于消除最恶劣形式的少年劳动”的2007年7月12日第8号集体公约(国家一级)。

305. 社会对话(社会伙伴关系)的法律条例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劳动法》(2003年3月28日第154-XV号法律)和关于全国集体谈判和协商委员会以及部门和地区集体谈判和协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行的2006年7月21日第245-XVI号法律制订。

306. 其他确保各社会伙伴的运行的法案有:全国协商和集体谈判委员会的条例、关于部门和地区一级的集体谈判和协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行的模板条例以及“雇主-雇员”社会对话委员会的模板条例。

307. 成立各级集体谈判和协商委员会的工作进展缓慢。地区一级伙伴关系的建立困难重重。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几乎所有区都没有建立雇主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建立起有各社会合作伙伴参加的集体谈判和协商委员会。

第九条

1.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308. 摩尔多瓦共和国不是劳工组织《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和后来的第121号、第128号、第130号和第168号劳工组织公约缔约国。

2.社会保险类别

309. 国家必须采取措施,以便任何人都拥有体面的生活水准。这将使其家人的健康和财富获得保障,包括粮食、衣物、住房、医疗以及必要的社会服务。在下列情况下,公民有权获得保险:失业、健康问题、残疾、守寡、老龄或由于其意愿之外的情况导致失去了生计(《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第47条)。

310. 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社会宪章》(修订本),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接管了某些责任,以确保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社会保护权和社会保险权。

医疗保险

311. 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第36条,(1)健康权获得保障,(2)国家免费提供最低水准的社会保险。

312. 根据现行法律,国家保障的最低医疗保健水准包括:

国家方案内的流行病预防措施和医疗服务,由国家预算提供;

入院前医救 ( 在危及个人生命需要做大的外科手术的情况下 ) ;

初级医疗保健,由家庭医生提供,其中包括临床检查 ( 主观和客观 ) 以及调查和治疗建议;

“ 单一医疗援助强制性保险方案 ” 向包括目前没有工作的人员 ( 其强制生医疗保险费由国家支付 ) 在内的被保险人提供的医疗服务。

313. 考虑到自2004年1月1日起,强制医疗保险制度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全境实行,摩尔多瓦人权中心将2004年的目标设定为监测医疗保健权的享受情况。

314. 在这方面,在报告所涉期间,监察员向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卫生部和国家医疗保险局提出了申请,要求提供一份与侵犯医疗保健权有关的问题清单。这种侵犯行为依据请愿者的申请和大众媒体出版物进行判断。

315. 根据1998年2月27日第1585-XII号法律确定了获得强制性医疗保险的权利。这是一种由国家保障的制度,它利用缴纳的保险费设立财政基金,用于支付与承保项目(疾病或感染)治疗有关的费用,保护人们在医疗保健方面的利益。强制性医疗保险系统向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提供了接受适当和优质医疗服务的平等机会。

疾病津贴

316. 有权享受临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的人,须是居住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而且在被保险风险发生之前已有至少3年,或在过去12个月中至少有3个月的就业记录。

317. 如果签订了定期合同的人员,包括作为季节工的人员没有达到所述就业时限,则在过去的24个月中就业时间至少应长达12个月。

318. 根据法律规定,无业人员也有权享受社会保险津贴,但在支付津贴期间,要中止失业津贴或奖学金。

319. 在一年中,发放津贴的时间最长为180天,从病假第1天算起;从第120天开始,仅在病假获得医疗康复技术委员会核准延期的情况下支付。

320. 如果提供病假的原因是怀孕,那么临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的提供将持续至期满,没有任何限制。

321. 对于按照定期就业合同招用的人员,包括从事季节性工作的人员和失业人员,1年中支付津贴的时间最长为30天。

322. 就业时间记录直接影响临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金额的确定。因此,个人的就业记录越长,津贴金额就越大。就业记录达5年的人员可获得60%的既定金额,就业记录为5至8年的人员――70%,获得金额最大的是就业记录超过8年的人员――既定金额100%。就业记录对由肺结核、艾滋病或任何类型的癌症引起的临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金额的确定不起任何作用。属上述情况者可获得100%的津贴。

检疫津贴

323. 预防疾病的一个方法是宣布隔离检疫状态。在此期间,禁止被保险人在病假证明的一定时期内继续工作。在病假期间,被保险人有权获得检疫津贴。

324. 享受这项服务的权利的新条件及津贴金额的确定方法与临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相似。

因假肢矫形获得的疾病津贴

325. 为了恢复工作能力,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与假肢矫形有关的临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326. 获得这类津贴的权利在住院单位收留病人实施假肢或矫形手术的整个过程中提供。

327. 此外,为恢复健康和工作能力,被保险人可获得疗养或在家休息治疗。

针对工业事故和工业疾病提供的服务

328. 工业事故和工业疾病保险对所有根据个人就业合同使用劳动力者都是强制性的。

329.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范,被保险人有权在出现职业风险,比如由于工业事故或疾病导致被保险人的工作能力丧失或下降或死亡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护。

330. 根据该法第9条,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下列各类服务和津贴:

按规定,临时丧失工作能力津贴为被保险风险发生之前 6 个月平均月薪的 100% ,在整个丧失工作能力期间提供,但一年中不超过 180 天。在特殊情况下,该期限可再延长 30 天 ;

与残疾有关的津贴提供给由于工业事故或工业疾病导致丧失至少 25% 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其金额根据对残疾人员残疾程度的评估和鉴定来确定,在被保险人从公共社会保险系统获得残疾养恤金整个期间支付。残疾津贴金额每年随消费品价格指数的增加和上一年度全国平均工资进行调整更新 ;

死亡津贴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提供给子女、丈夫或父母,但他们须满足某些条件。这类津贴的金额是固定的。

331. 工业事故或工业疾病津贴款项由国家社会保险局有关部门从作为国家社会保险预算一部分的工业事故和工业疾病保险基金中支付,临时丧失工作能力津贴除外。这种津贴在前20个工作日由雇主支付,从第21天起转由国家社会保险局承担付款。

产假津贴

332. 生育是社会保险体系承保的风险之一。承保生育险的目的在于补偿怀孕生子引起的收入损失。摩尔多瓦共和国现行法律 保障就业妇女(包括学徒)、失业妇女和由被保险丈夫赡养的妻子获得产假的权利,包括70天的产前假和56天的产后假,从怀孕第30周开始算起。如果怀孕期间出现并发症或出现多胞胎,产后假再延长14天。产假津贴金额为被保险风险发生之前6个月期间平均月薪的100%,在整个上述期间提供,即使婴儿出生时死亡或在产后假期间死亡。提供给由其被保险丈夫赡养的妻子的生育津贴的计算基准是丈夫的平均月收入。

333. 失业人员只有在拥有总共至少3年就业年限的情况下才可获得产假津贴。失业人员须在产假津贴、失业津贴和就业市场津贴之间做出选择,因为在产假期间不可同时提供所有这些津贴。失业人员必须在它们当中进行选择。

限期3年的月儿童护理津贴

334. 从2005年开始,这项服务只提供给合法休儿童护理假的人员。获得这类津贴的权利不仅提供给母亲,而且提供给父母、祖父母或其他照顾儿童的亲戚中的一人,只要他们满足与必要就业年限(与临时丧失工作能力津贴相似)和获得合法儿童护理假的权利有关的必要条件。这项假期包括在工作年限(包括特殊工作年限)中。

335. 该项津贴月金额为风险发生前6个月平均月薪的20%,但每名儿童不少于100列伊。

生病子女护理津贴

336. 在公共社会保险体系覆盖范围内的被保险人也有权获得生病子女护理津贴。与产假津贴的情况相似,该项津贴的目的是补偿由于子女生病所致收入损失。如果生病子女为7岁以下,或生病子女为16岁以下偶发性残疾儿童,即向母亲或父亲签发生病子女护理病假证明,期限最长达14天(在门诊医疗援助的情况下)或30天(在生病儿童护理需要的固定医疗援助的情况下)。为护理生病子女,如果因为某种原因(需文件证明),母亲或父亲不能照顾子女(生病、暂时离开、养育权被剥夺等情况下),医疗证明也可发放给其他家庭成员(祖父母、其他就业家庭成员或监护人)。

限定年龄的养恤金

337. 领取限定年龄的全额养恤金的强制性条件是,达到法定的养恤金领取年龄,并达到必要的就业年限。

养恤金领取年龄

338. 在修改关于国家社会保险养恤金问题的1998年10月14日第156-XIV号法律第41条的2002年11月22日第1485-XV号法律通过之后,养恤金领取年龄被“限制”在2002年的水平,目前为男子62岁,妇女57岁。

就业年限

339. 摩尔多瓦共和国立法规定了计算就业年限的基本概念和方法,对确定养恤金额度很有必要。 根据普通规则,就业年限包括作为雇员从事的活动的所有时间,其间社会保险费被划转到养恤金。

340. 就业年限还包括临时丧失工作能力津贴、生病子女或生病家庭成员护理津贴、怀孕津贴、失业津贴发放期间。

341. 除了提到的时间外,就业年限还包括1999年1月1日之前从事的下列几类活动:作为集体农场成员从事的劳动,不分性质和时间长短、艺术团体成员的创作活动、1992年4月1日以后作为宗教组织服务人员和雇员从事的活动。

342. 除了上述情况外,工作经历还包括非缴费时间,其间个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没有任何社会保险费被划转。根据现行法律,这些时间与3岁以下儿童、一等残疾人、残疾儿童(16岁以下)、75岁以上老人的护理有关,以及为义务兵役、兵役或等同于兵役的活动的时期。

343. 必要的就业年限:自2003年起,为男女设定了相同的就业年限――30年。未达到该年限但经证明拥有至少15年工作经历的人员有权领取部分养老金,根据就业年限按比例计算。

344. 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应成为雇主解聘雇员的理由。《劳动法》第82条保障雇员在管理职位上工作到65岁的权利。

残疾津贴

345. 残疾津贴提供给由下列原因导致部分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不分性别):普通疾病、工业事故、职业疾病。被保险人(包括男子和妇女)要在被发现残疾的时候获得普通疾病所致残疾津贴,必须拥有1至5年的工作经历。具体情况取决于年龄:23岁以下――1年;23至26岁――2年;26至31岁――3年;30岁以上――5年。

346. 工业事故或职业疾病所致残疾津贴的确定不论工作经历年限。残疾津贴全额发放给所有养恤金领取者,包括获得受国家社会保险保障的收入的人员。

后代津贴

347. 如果死亡者是养恤金领取者或满足领取养恤金的标准,其后代就有可能拥有享受后代津贴的权利。后代津贴可提供给下列人员:死者18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或在中学、中等专业或高等教育机构继续学习的子女,直到毕业,只要年龄不超过23岁;幸存配偶,条件是在赡养者死亡的时候或死亡之前5年,已经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限或被鉴定为一等或二等残疾,同时与死者有至少15年的婚姻关系,而且未再婚;护理死者3岁以下子女的配偶或监护人。死者子女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足额领取养恤金。配偶和监护人只有在没有国家社会保险保障的收入的情况下才能领取养恤金。

在养恤金保险领域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合作

348. 考虑到需要执行《摩尔多瓦共和国与欧共体成员国之间的伙伴关系及合作协议》第24条规定,国家政策在社会保障领域的优先目标之一是签订双边协议。其目的是保护在作为欧共体一部分的国家的领土上常住或暂住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社会及经济利益。

349. 摩尔多瓦共和国缔结(尤其是与前苏联国家――乌克兰、俄罗斯联邦、白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阿塞拜疆、保加利亚(2005年1月1日声明废止)和罗马尼亚缔结)的社会保护协议依据的是属地原则。根据该原则,养老金从养老金领取者所在缔约国的财政资源中设立和支付,无论其是否曾向东道国公共社会保险系统缴纳保险费。

350. 有关协议是以并不反映现有经济关系的原则为依据的,其规定已经过时。

351. 包括摩尔多瓦共和国在内的所述国家的国家社会保险法将缴纳保险费原则作为依据,不允许为没有向本国的社会公共保险系统缴纳保险费的个人设立并向其发放养恤金。因此,符合国家标准的国家法律规范与已经过时的国际规范之间存在不一致的问题。

352. 在这种情况下,摩尔多瓦共和国的主要目标是签订新型协议,将现代原则(比例原则等)作为主要依据。根据这些原则,每个缔约国家都应当支付一部分养老金,按在本国领土上向公共社会保险系统缴纳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这些原则是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法律的核心,适用于欧洲国家之间的这些关系。

353. 在这方面,关于政府间社会保障协议谈判的2007年10月29日第1170号政府决定获得通过。

354. 有关草案以《欧洲社会保障公约》和《关于执行欧洲社会保障公约的补充协议》作为依据,并根据关于对就业人员、自营职业人员及其在欧洲共同体内流动的家庭成员适用社会保障方案的第1408/71/CEE号条例所确立的一般性规则制定。上述协议草案将作为法律框架和摩尔多瓦与其他国家之间双边协议的模式。摩尔多瓦共和国与各共同体国家之间的双边协议将根据此模板进行谈判和签订。

355. 迄今为止,已经与保加利亚共和国、捷克共和国、葡萄牙和罗马尼亚进行了关于签订社会保障双边协议的谈判。

失业津贴

356. 根据关于求职者就业和社会保护的2003年3月13日第102-XV号法律,国家失业人员社会保护系统包括在有限时期内发放津贴。在领取失业津贴之前,个人必须缴纳该特殊险种的社会保险费(以获得失业风险保险)。

357. 与被保险人社会保护有关的费用从国家社会保险预算提供的失业基金中支出,而对于非被保险人,则从国家预算提供的失业人员社会保护基金中支出。

358. 失业人员如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即可领取失业津贴。失业津贴的金额(第32条)根据个人就业关系的中断情况单独确定,具体如下:

在确定失业津贴时上一年度经济的平均月薪的 30%――个人主动中断就业,积极寻找工作,在社会保险局至少有 3 个月的失业登记记录,而且由于有关工作缺乏,未能被录用为雇员的情况;个人放弃从事创业活动所必须的或基于专利的授权 ( 许可 ) ;个人放弃其海外就业――条件是直接签订了个人国家社会保险合同。

在确定失业津贴时上一年度经济的平均月薪的 40%――下列情形中的就业活动中断情况:

主管当局撤销给单位的活动授权 ( 执照 ) ;

根据签订的个人定期就业合同,从合同规定之日起,执行期限届满,就业关系继续和各方均不要求中止合同的情况除外;

(一)提供针对某种工作时段签订的个人就业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在针对某种工作的时段签订的个人就业合同的情况下,工作季节已经结束;

(二)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经适当途径证明),就业关系不可能继续;

(三)单位破产或雇主有形实体(或物质财产)的活动中止;单位搬迁到另一地点,雇员拒绝被调到该地点工作;

(四)员工被发现健康状况不佳,不胜任所担任的职务或所从事的工作(依据是医疗证明);

(五)员工被发现不够资格,不胜任所担任的职务或所从事的工作(经审查委员会的裁决证明);

(六)单位所有人变更――关系到单位的行政官、代表和总会计师;

(七)个人过去担任某一职务,如果不宜调到或转到另一项工作,根据法院的裁决,通过再就业获得以前的工作;

(八)雇员因健康原因,以医疗证明为依据,拒绝调岗;

(九)单位搬迁到另一地点,雇员拒绝转往该地点。

在津贴确定之日上一年度经济的平均月薪的 50%――如果个人有如下情况:

在雇员居住地的地方社会保险局有注册;

单位破产或雇主自然人的活动中止;

单位裁员。

359. 总之,根据国家法律向居住于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的被保险人(不分国籍)提供的社会保护水平符合《欧洲社会保障法》,有时甚至更高。

360. 然而,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家立法规定提供给受益人的一些服务金额(尤其是养恤金)并非都属于这种情况。它们明显低于《欧洲社会保障法》规定的额度。

361. 该问题的解决取决于社会保险系统的许多独立因素和该领域政策的推行。

362. 考虑到社会保险服务(养恤金)金额取决于个人的被保险收入的金额和社会保险预算的保险年限,社会服务金额只有在保险所涉收入金额巨大的情况下才可按更大的金额计算。在所造成的局面下,还有必要采取某些措施,促使国家经济发展,国家财富增加,以及人们生活水平提高。

社会保障权

363. 摩尔多瓦共和国部分批准了2001年9月28日修订的《欧洲社会宪章》,接受了31条的24条。《欧洲社会宪章》不仅是欧洲大陆社会模式的基本政治宣言,而且也是保护和保障社会权利和人类基本需要的必然法律框架。

364. 批准《宪章》是摩尔多瓦共和国融入欧洲的愿望的一个重要部分。但同时,它促使我们发展新的人权统一和不可分割理念。它平等地将个人的所有基本人权纳入其公民、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如果不采取适当措施协调国家法律和该条约,从而制订和促进一个一致的法律框架,这一结果是不可能取得的。就此,根据2002年7月10日第908号政府决定,成立了摩尔多瓦共和国法律与《欧洲社会宪章》(修订本)规定协调工作组并通过了报告程序。

365. 工作组进一步制订的计划对现行法律进行了修改,并要求制订新的法律,同时还要求各主管部委和部门参与这项工作。执行期限为3年,从过渡期开始直到提交第一次国家报告(2004-2005年)。这是一项来自欧洲委员会的监测工具,应当包括关于我国对这一重要条约规范的遵守情况的所有信息。根据各部委和部门提供的信息,起草了关于《欧洲社会宪章》(修订本)执行情况的第一次国家报告,并于2008年3月末提交给政府协商和批准。

3.社会援助

366. 根据1999年5月28日第416-XIV号议会决定和2006年12月25日第547-XV号《社会援助法》通过了《社会援助体制改革战略》,该战略的实施奠定了摩尔多瓦共和国社会援助体制改革的基础。这是该系统法律关系的主要管理框架,包括确定长期政策目标,从机会和成本的视角加强公平和高效的体制。然而,不能将2000年初开始的改革定性为根本和持续的改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了一系列立法性和规范性法案,以规范国家财政援助体系和覆盖所有类别被视为面临风险的人口。根据2003年6月16日第727号政府决定通过的《国家儿童和家庭保护战略》对社会服务管理的重视程度有所下降,而且没有行动计划。

367. 根据2001年5月3日第121-XV号法律通过关于为某些类别人口提供补充性社会保护的2007年4月修正案后,国家月津贴受益人数量有了进一步增加(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法西斯德国及其盟友统治时代的前被拘留人员和从AEP公司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死亡区域迁来的残疾人)。

368. 为了增加提供给在本法覆盖范围之内的各类人员的支助,议会实行了新的每月国家津贴金额(2007年5月4日第114-XVI号法律),从50-400列伊增加到了75-600列伊。为确保该法的适用,政府通过了修改和补充《关于国家月津贴确定和支付方法的条例》(2007年8月20日第952号决定)。

369 根据2007年4月20日第106-XVI号法律,增加了各类受益人的照顾津贴金额――在住所陪伴和照顾――从150列伊增加到了250列伊。这项津贴是根据为某些类别公民提供国家社会津贴的法律确定的。

370. 为确保居住在德涅斯特河左岸地区、1992年参加过武装冲突的人员获得记名津贴(2007年2月28日第228号决定),通过了《关于为某些类别人员提供记名津贴的决定》修正案和补充规定。此外,根据2007年11月29日第1327号政府决定,记名煤津贴金额从500列伊增加到了750列伊。

371. 为了发展有特殊需要的人员的专业和社会恢复系统,并确保他们有权尽可能积极地参加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生活,根据 2007年4月25日政府决定通过了《2007-2009年国家残疾人康复和社会包容方案》。该方案符合旨在执行《欧洲委员会缔约国部长委员会建议》(2006年)的建议5以及《促进残疾人在社会中的权利和充分参与社会行动计划:2006-2015年改善欧洲残疾人生活质量》的国家行动。2007年9月20日和21日,该部代表参加了在克罗地亚萨格勒布“欧洲委员会残疾人行动计划(2006-2015年):从政策到实践”高级别会议工作会议(过去是通过外交渠道传播摩尔多瓦共和国残疾人社会保护体系评估报告。

372. 在此,应当提及的是,在摩尔多瓦共和国总统的倡议下,2007年12月3日组织了一次主题为“国际和国家层面”的国际会议,与会者为残疾人。在此之前,联合国《保护残疾人权利公约》于2007年3月30在纽约签订。该公约以提供有利于残疾人形象的机会为宗旨,触及了心理社会因素和法律经济因素,将促进残疾人在社会中的权利和充分参与社会和这类公民在国家、区域和国际一级的适足社会保护作为主要目标。该主题支持了《残疾人社会包容机会发展战略》的制订。

373. 新通过了运动残疾者交通服务费补偿规范框架(2007年11月21日第1268号政府决定)。根据该框架,有关人员的交通服务补偿设定为每年400列伊(过去是230列伊),由共和国医疗生命技术理事会确认。

374. 对《关于相互承认残疾人免费交通权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参战者权利和类似人员权利的协议》(1993年3月12日)进行修改和补充的议定书草案的谈判获得批准(2007年9月28日第1061号政府决定)。

375. 在报告所涉期间,与社会援助体制改革有关的行动继续进行。在这方面,起草了关于构建综合社会服务体系和制订社会服务的最低质量标准的国家战略。必须提及的是国际发展部/瑞典国际开发署“支持提供高效和可持续的社会援助服务”项目提供的物质、后勤和财政支助。这些支助是在上述战略以及社会援助法律框架,尤其是社会援助(下文述及)法律草案拟订过程中提供的,由OPM/关爱每名摩尔多瓦儿童联盟落实。另外,该部与国际发展部在确定《国家发展战略》执行建议的过程中进行了密切和高效的合作。

376. 根据2007年1月10日第24号政府决定通过了《社会救助人员招聘程序条例》。2007年期间,有554名社会救助人员被地方政务厅雇员(2007年国家预算包括征聘600名社会救助人员资金,而需要的人数为1135名)。按2008年的财政资源计划,将再招聘396名社会助理。

377. 为了向地方公共当局提供方法支持和发展社会救助人员的专业能力,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摩尔多瓦代表和摩尔多瓦促进社会援助协会的合作下,确定了社会救助人员的一般权限以及社会援助入门课程和“社区社会助理培训”课程――由社会、家庭和儿童保护部2007年3月2日第10号令和2007年5月16日第44号令通过。2007年期间,有534名社会助理授受了培训。

378. 随着测试记名津贴服务机制试点项目(2005年10月27日第1119号政府决定)的实施,对所取得的成果进行了分析。该项目于2006年2至10月在索洛卡区、奥尔海区、辽瓦区、勒什坎尼区及基希讷乌市实施。2007年2月21日,该部向议会的社会保护、卫生和家庭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关于该问题的报告。

379. 为了使社会援助服务体系及其对穷人的定位合理化,起草了《社会援助法》。其目标是通过社会援助确保弱势家庭的最低月收入(根据家庭平均月收入评估和社会援助必要性设定)。2007年11月29日第1328号政府决定批准了该草案。在同一问题上,《2008-2010年社会援助体系方案》获得了批准(2007年12月7日第1360号政府决定)。

380. 为了确保持续发展和该部与民间社会之间的高效伙伴关系,社会保护、家庭和儿童部与社会领域非政府组织网络于2007年11月2日达成了一项合作备忘录。合作从确保通过理顺社会保护政策增加国家福利和确保增加获得优质服务的机会这一目标开始,着重关注社会援助体制改革活动,重点在于建立高效的社会服务系统、通过促进非机构化原则实现社会服务的发展和多样化、将财政资源从居住机构转到社区和家庭服务以及其他类型的服务。

381. 根据2004年12月2日第389-XV号法律,在《促进经济增长和减轻贫困战略》中对社会援助领域的政策措施进行了修订,并确定了明确的中期改革战略目标,着重于下列两个目标:通过针对穷人的再定向,使社会服务体系合理化和重点关注面临风险状况的社会群体,包括发展替代现有机构化的社会服务体制。

津贴发放和分配

(a)记名津贴是最常见形式的社会援助转移。有关方案包括11个受益人类别,与儿童有关的有:16岁以下残疾儿童;天生残疾儿童;拥有4个或以上18岁以下子女的家庭,而且他们还在教育机构继续学业——直到从有关机构毕业,但不超过23岁。有半数以上受益人是残疾人。记名津贴是为了帮助人们获得公共设施服务、电力和加热用天然气、烹饪用瓶装液化气、加热用煤和木头。如果所述服务价格上涨,将对记名津贴金额进行上调。

382. 记名津贴于2000年作为公用服务和电力价格上涨的补偿方案实行。自2004年开始成为最昂贵的社会方案,占预算转移总额的47%。因此,《促进经济增长和减轻贫困战略》第一项目标的落实重点,在于确定国家社会资金援助补偿制度修订工作的概念部分和通过改善资金分配优化费用。这一点载于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1117号政府决定通过的《社会援助体系合理化构想》以及关于记名津贴性能测试机制试点项目的2005年10月27日第1119号政府决定中。已经对其目标进行测试(通过试点项目),以确定差距和调整建议的行动,重点强调了效率水平和记名津贴分配的研究,通过单一形式的援助应用和一个基于全球收入评估“过滤器”的模式,评估了受益人的资格水平。

383. 测试结果表明,影响远远小于预期,新的机制在管理上相当复杂和耗资巨大。新机制的应用只允许排除全部被调查的受益人的19.1%(25 099名调查对象中的5 454名受益人)。在经过滤后被排除的受益人当中,只有30%属于每个家庭成员低于200列伊的类别。从社会服务的分配效率的角度看,可以发现,在2006年间,只有26.2%的最贫困家庭已经记名补偿,占补偿总额的27.4%。

384. 为了确保居住在德涅斯特河左岸地区、参加了1992年军事冲突的人员获得记名津贴,政府通过了《关于为某些类别人员提供记名津贴的决定》修正案和补充规定(2007年2月28日第228号决定)。此外,通过2007年11月29日第1327号政府决定,记名煤津贴金额从500列伊增加到了750列伊。

(b)城市、郊区和城际交通服务津贴

385. 为了执行关于残疾人社会保护的1991年12月24日第821-XII号法律第41条及随后根据关于修改和补充某些法案的2000年4月14日第934-XV号法律通过的修正案,国家社会援助和家庭照顾股(局)编制了有关清单,维持与受益人的合同和从地方预算中支付城市、城郊和城际交通服务津贴,包括支付给16岁以下残疾儿童和照顾残疾儿童的人员。

(c)国家社会拨款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预算从国家预算中向未满足领取社会保险养恤金标准的人员支付的款项。在国家社会拨款的受益人中,其中还包括:

(一)16岁以下一等、二等和三等残疾儿童;

(二)一等、二等、三等天生残疾儿童(尚未达到残疾养恤金领取就业年限的天生残疾人员,包括16岁以下儿童);

(三)失去抚养者的儿童(提供给18岁以下人员,对于中等和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远程学习除外),直到从有关教育机构毕业,但不超过23岁);

(四)照顾16岁以下一等残疾儿童的人员;

(五)照顾一等失明残疾儿童的人员。

386. 从2005年开始,上述社会拨款,除了护理拨款之外,每年4月1日都要进行调整。 因此,2005年的系数被定在12.4%的水平,依据的是上一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年度增长情况。 2006年社会拨款系数为11.9%,2007年增长系数为17.3%。

387. 在各个时期,只有天生残疾儿童和16岁以下残疾儿童的津贴增长分别达到20% 和22.3%,而法律规定的其他类别人员的津贴只作调整,因此,这些津贴拨款金额与各种费用相比很少,而对受益人的影响微乎其微。

388. 根据法律规定,一些现金津贴每年都要调整。在这方面,根据关于上调社会保险津贴和某些国家社会津贴(按关于为某些类别公民提供国家社会津贴的1999年7月14日第499-XIV号法律确定)的2007年3月21日第325号政府决定,2007年除护理津贴和死亡津贴之外的所有津贴增长了12.7%,依据的是上一年消费价格年度增长情况。

389. 同时,根据关于切尔诺贝利灾难受害公民社会保护的1992年1月30日第909-XII号法律确定的养恤金按同一规范性法案增长了20.7%,理由是上一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了12.7%和平均国家工资增长了28.7%。

390. 自 2008 年 4 月 1 日 以来,根据关于切尔诺贝利灾难受害公民社会保护的1992 年 1 月 30 日 第 909-XII 号法律确定的养恤金按政府决定增长了 17% ,因为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了12.3%和年度平均国家工资增长了21.7%,而根据关于为某些类别公民提供国家社会津贴的1999年7月14日第499-XIV号法律确定的国家社会津贴调整指数,除了护理津贴和死亡津贴之外,为12.3%,依据的是上一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年平均增长情况。

391. 此外,在执行2008-2010年社会援助系统行动计划合理化方案的范围内,2008年6月13日通过了《社会援助法》。其目标是通过社会援助保障弱势妇女的最低月收入(根据全球平均家庭收入和社会援助的必要性评价确定)。为了熟悉社会保护和经验交流领域的国际惯例,曾组织人员到英国、比利时和立陶宛进行考察访问。

4.预算筹资

392. 2007年,社会性公共开支继续攀升,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65.3%。在这些开支之内,社会保护方案费用也继续上扬,2007年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2.8%,而2004年为10.2%。 根据《中期支出框架》估计数,到2008年,与社会保护有关的开支将增加21.3%,而到2010年将占社会部门公共开支总额的2/3。主要部分――占社会援助支出的90%――由国家预算支出,只有很小一部分由地方公共行政单位的预算支出 (见附件1图3)。

393. 根据新的社会保险政策,摩尔多瓦共和国继续实行一级分配养恤金制度。该制度在获得累计养恤金方面提供了更加全面的记录。实行了新的养恤金模式,直接与个人的保险费缴款和将来的养恤金挂钩。此外,还包括了过渡期模式,将获得改革前累积的养恤金的权利与在新制度中获得的权利联系起来。同时,开始实行逐步取消新的养恤金领取者的特权和津贴,以及逐步增加养恤金领取年龄和获得全额养恤金须达到的就业年限。2003年通过立法实行了年度调整系数。它等于上一年价格上涨指数和国家平均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394. 2004年之前,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复杂的混合产物,包括一系列分别来自旧养恤金制度和新养恤金制度的元素, 并以众多载有针对各种不同社会类别的养恤金条例的规范性法案作为补充。 他们之间缺乏足够的相关性。

395. 对近年来国家社会保险预算指标演变的分析表明,摩尔多瓦共和国《促进经济增长和减轻贫困战略》第一目标没有得到落实。2004年间,国家社会保险预算收入比支出增加了6.5%。到2005年,预算为赤字,而总支出超出收入170万列伊(0.05%)。2006年这一趋势得以继续,当年的赤字为-0.7%, 而2007年为-1.4%,数额上相差7 160万列伊。

396. 2007年,在国家社会保险预算的所有到帐收入中,84%为国家社会保险费累积收入,从国家预算划转的资金占15.4%,而其他收入和利率收入微不足道——分别为0.02%和0.6%。社会保险费从雇主向雇员逐步再分配政策的执行,对提高该系统的参与程度和改善其财政稳定性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2007年雇员缴纳的保险费与2004年相比增加了2%, 占保险收入的4%。同时,雇主的缴款从28%减少到了25%。这一切导致国家社会保险预算中的国家社会保险费累计数与2004年相比增长了80%,实际增幅为71.8%。

397. 在社会保险系统的财务稳定以及根据投保险种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一个单独的问题是开支不合理。这些开支包括下列分配用于支付某些类别津贴和服务的财务资金:(一) 与康复服务有关的开支;(二) 与采购退伍军人疗养院治疗设施有关的开支;(三) 与失业人员社会支助有关的开支(用于支付失业津贴和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开支除外),以及必要的社会保险系统管理开支。这些支出实际上不属于承保风险支出,必须从国家预算中拨付。

398. 2007年,与养恤金和社会津贴支付有关的开支比2006年增加了19.8%。当然,83.4%是从国家社会保险预算中支付的,16.6%从国家预算划转。养恤金平均金额为548.30列伊,比2006年增长了24%。养老金平均金额为565.83列伊,比上一年增加了23.7%,比2004年增加了68%。养恤金比上一年实际增加了9.6%。

399. 世界各地养恤金系统的效率由其替代率基础决定(支付额与上期收入的百分比)。2007年,养老金的替代率为27.3%,比2006年增加了0.4%。 替代率的这些差异可解释为,与工资金额相比,上一年的养恤金金额增长缓慢。因此,2007年的养老金平均金额仅为国家平均月薪的27.4%。 消极的人口趋势本身和劳动市场的形势(国民经济中人口就业率的下降),加上劳动力移徙的影响,从中长期角度看,给该系统的财务持续性带来了直接风险。因此,2007年1月1日,养恤金领取者人数与就业人员人数的比率为48.8%(2:1)。

社会保护机构的经济和财务活动

400. 为了确保社会保护、家庭和儿童部下属社会援助机构的功能和确保2007年拟议措施的落实,已经预留了1.4335亿列伊的预算拨款,其中筹资总额为1.4149亿列伊(占98.7%)。

401. 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庇护活动分配到的资金为6 726万列伊,占所需金额的98.2%。

402. 2007年的交通和汽油津贴为215 600列伊,发放给1 165名残疾人。此外,根据《退伍军人法》,向退伍军人和残疾军人发放了在独联体国家范围内的旅行票务津贴,总额为915 000列伊,发放给612位受益人。

403. 社会保护领域所有国际捐助方组织的代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摩尔多瓦)、开发金融机构(摩尔多瓦)、世界银行、国际移民组织、OPM/关爱每名摩尔多瓦儿童、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瑞典国际开发署)。

404. 2007年间组织了三次会议,会议期间向各捐助方介绍了需要追加财政支助的MSPFC优先活动。此外还组织了社会保护部门所有外部援助方面的绘图工作。绘制捐助方活动图的必要性在第一次工作会议上获得了公认。其目的是正确认识社会保护部门捐助活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绘图工作包括捐助方项目活动调查问卷,须由捐助方填写。目前和今后开展的捐助方财政支助后续行动将与国家发展战略优先项目保持一致。

405. 在执行《国家方案“电子化的摩尔多瓦”》的背景下,为了增加对一般社会保护系统感兴趣的捐助方的可获得性,2007年10月启动了社会保护、家庭和儿童部网页。

406. 2008年,社会保护、家庭和儿童部的活动将侧重于下列目标:

1. 通过统一养恤金制度促进养恤金体制改革;

2. 执行基于全球报告家庭/个人收入的新社会援助制度;

3. 促进关于建立综合社会服务系统的国家战略草案;

4. 制订家庭和儿童社会保护政策,使儿童保护非机构化,主要目标是将他们融入血缘家庭或扩大的家庭中;

5. 制定并实施《为残疾人融入社会创造机会发展战略》;

6. 通过建立自动信息系统“社会援助”,构建社会援助受益人数据库;

7. 促进制定关于建立人口贩运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社会保护和援助全国查询系统和《2007-2009年国家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计划》部门项目的国家战略草案。

5.社会保险权

407. 《宪法》规定的社会保护权载于《宪法》第47条,包括所有公民(不分性别)在丧失工作能力,包括残疾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以及获得养恤金的权利。

408. 当前摩尔多瓦共和国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使用“被保险”一词。为获得这一地位,自然人必须满足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住所。另一项须满足的必要条件是遵守缴费原则。这是公共社会保险系统的组织运行的关键。因此,为了享受通过公共社会系统提供的某种社会服务的好处,自然人和法人必须履行其对该系统的义务,向国家社会保障预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409. 为每类缴款者设定的每年社会保险费金额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类别雇员的社会保险费金额均为29%(其中24%为雇主缴款,5%为雇员个人缴款);对于按个人就业合同被雇用的主体,自2008年1月1日起,每年社会保险费金额为2 920列依。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于农业部门雇用的人员,每年社会保险费金额为725列伊。

410. 通过向国家社会保险预算缴纳保险费,个人可确保他们能够应对可能发生的被保险社会风险――疾病、怀孕、年老和死亡。

411. 基于“被保险养恤金”和“社会平等”原则 的养恤金法规定建立一种管理机制,对有权领取限制年龄的养老金、残疾养恤金和后代养恤金的情况加以管理。

412. 对于每类养恤金,都为持有者权利以及养恤金的确定、计算和支付方法规定了特殊条件。

413. 2007年,通过SSIB由国家预算支付的带有再补偿性的款项占划转总额的42.3%,其中记名津贴占39%。结果,2007年与记名津贴款项有关的费用比2006年增加了27%,比2004年增加42.7%。 这些费用的增加与过去几年电力和供热价格的上涨有关。

414. 在社会援助方案中,国家社会拨款是支助非被保险人员(老年人、残疾儿童,包括其照顾者)的重要资源。 因此,由于逐年上调,这些津贴的平均金额比2004年增加了1.2倍,而残疾儿童平均津贴额仅为54%。在预算划拨款总额中,国家社会津贴和护理津贴占15.5%,而在各类津贴总额中,它们分别占46.1%和17.6%。这些津贴对减贫的社会影响并不明显,而目前津贴金额的差异却有损于国家社会援助方面的权利平等。比如,天生一等残疾儿童的津贴额比一等残疾人员的津贴额多出3倍。第三方实体护理这些人员的津贴额比受益人的津贴额还要多。而在一等残疾人员――即社会保险通系统中的残疾养恤金受益人当中,只是对盲人才设有护理津贴。所有这些错误都是由于在政策修改和更新过程中采取分散做法造成的。

6.社会保险受益人

415. 尽管在过去几年里,正如专家们所赞赏的那样,摩尔多瓦共和国的经济实现了一定的发展和减贫成果,但让公民享有社会权利仍是国家最困难的问题之一。

(a)拥有子女家庭的津贴在社会财政援助方案中仍占重要部分,尽管《家庭预算调查研究》的数据表明这些津贴对减贫意义不大,但目前这些津贴仍是唯一可以根据收入测试获得的永久性款项。在过去几年里,儿童津贴受益人的数量已经增加,从2004年到2007年增加30.5%。由于使用的增加,与这些津贴的支付有关的费用比2004年增加了79%。这些开支在预算划拨款中的比例仍是微乎其微,2007年只占划拨总额的15.4%。

(b)尽管在过去几年期间,已经采取行动吸引人们参与社会保险(自愿保险机会),包括每年增加儿童津贴数额,但从根本上说它们的作用并不明显。因此,2007年儿童津贴受益人(来自未参保人员)的数量仅比被保险人多出75.3%。

(c)对社会津贴系统的再评估了无新意。社会保险系统的分析论据用于制定《2008-2010年社会援助体系重建方案》(确定有关改革的目标和步骤)以及社会援助法草案(要求通过转向财政援助的全球申请人收入测试模式来修改再补偿模式,包括逐步将各种社会津贴方案合并成一个题为“穷人的社会救助”的单一服务方案)。

416. 没有对移徙工人的社会保护,所有旨在有效管理工作移徙现象的措施都是难以想象的。为此,可以通过开展某种活动,来确保在国外就业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措施侧重于监测就业合同的正确应用、双边协议的签署和对该领域国际法律文书的遵守。

417. 2006年2月10日,《欧洲移徒工人法律地位公约》获得通过。该公约规定移徒工人的待遇不低于东道国公民的待遇。摩尔多瓦特别重视这项文书,因为作为摩尔多瓦工人目的地的一系列国家(俄罗斯、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希腊等)已经批准了该公约。目前,一项重要的活动方针是建立一种执行机制,来执行该公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移民就业的第97号公约及其关于私营就业机构的第181号公约。

418. 根据2007年8月6日第885号政府决定,已开始就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之间有关双方流动劳动力移徒管理的协议草案举行谈判。

419. 应当指出的是,有关协议的谈判进展非常缓慢,欧洲联盟国家经常对摩尔多瓦共和国这方面的倡议持保留意见。非常希望欧盟国家懂得共同管理移徙事务的重要性,并认识到没有别国的合作,移徙事务不可能获得高效管理。

7.社会保险领域的立法

420. 《养恤金体制改革战略》首先是将各类受益人养恤金合并为同一种类型的养恤金。就此,2003年通过了关于对某些法案进行修改和补充的第358号法律。它以单独的一章对《国家社会保险养恤金法》进行了补充。该法规定了议会议员、政府成员、公务员和地方当选者等某些类别公民享受养恤金的条件。其主要条件是达到规定的领取养恤金年龄,以及达到必须的就业年限,包括一般性的和专业性的。因此,对议会议员和政府成员而言,必须履行有关职责至少2年,并达到领取养恤金年龄和达到总就业年限,才有权领取相当于议会议员和政府成员平均每月保险收入的75%的养恤金。公务员须证明其在公共服务机构的就业年限至少达到15年,才有权领取相当于月平均保险收入的75%的养恤金;而地方当选者不少于8年。

8.对外关系

421. 在报告所涉期间,根据2005年4月22日第356号和2007年2月3日第113号政府决定,编制了一些定期报告(每月、每季和每年)和《欧洲睦邻政策欧洲摩尔多瓦行动计划》执行情况信息备忘录,其中包括在对外政策和欧洲一体化议会委员会请求下举行的欧盟-政府管理会议和欧洲一体化国家委员会会议行动清单。

422. 社会保护、家庭和儿童部与主管部委合作,编制和翻译了关于《修订的欧洲社会宪章》(摩尔多瓦共和国通过2001年9月28日第484-XV号法律批准)执行情况的2005-2007年《第四次国家报告》。该报告于2007年10月18日经过了国家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该委员会负责编制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执行情况的国家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而设立。

423. 国家迈向一体化的重要一步,是同意对批准重要欧洲文书和社会安全条约的后果负责,并不失时机地批准摩尔多瓦共和国2003年9月16日签署的《欧洲社会安全法典》、2002年5月22日签署的《欧洲社会安全公约》,以及《关于适用欧洲社会安全公约的补充协议》。考虑到这两个欧洲社会安全文书的复杂性,已经启动了从财政角度评估批准这两个文书的机会的程序。

424. 其间,社会保护、家庭和儿童部的公务员参与了欧洲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组(《欧洲社会宪章》政府委员会、社会融合局委员会、男女平等局委员会)。

425. 根据2007年10月29日第1170号政府决定,与葡萄牙、西班牙、希腊和意大利等国就社会安全领域政府间协议草案举行了谈判。

426. 根据2007年11月2日第1182号政府决定,就摩尔多瓦共和国与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之间社会安全协议草案举行了谈判。

427. 同时,值得一提的是,摩尔多瓦共和国积极派代表出席了2007年5月20日在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召开的高级别会议:“国家发展战略和预算计划所体现的两性平等和人权” (会议最后签署了关于外部援助效率的《促进哈纳高级别论坛(2008年)宣言》)以及2007年12月6至7日期间由欧洲委员会组织的高级别会议:“对受暴力侵害的妇女的社会支助服务”。

第十条

1.国际公约

428. 摩尔多瓦共和国批准了下列联合国公约:

摩尔多瓦共和国于1990年12月12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于1993年2月25日在摩尔多瓦共和国生效。为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已编制并合并了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情况的第二次和第三次报告,并于2007年9月送交外交和欧洲一体化部。

摩尔多瓦共和国根据2008年4月28日第87-XII号议会决定批准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根据1990年7月28日第217-XII号议会决定批准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62年6月22日于日内瓦签署、由1995年9月26日第593-XIII号议会决定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社会政策基本宗旨和准则的第117号公约。

根据2006年4月20日第87-XVI号法律批准的劳工组织关于保护产妇的第183号公约。

429. 摩尔多瓦共和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编制的初次报告于1998年10月提交委员会。2000年6月,政府提交了关于在第478次、第479次和第484次联席会议范围内《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

430. 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规定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与第三次定期报告合并)于2004年提交委员会。在2006年8月7-25日于美利坚合众国纽约举行的第三十六届联合国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摩尔多瓦共和国受邀介绍了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与第三次定期报告合并)。

431. 为了协调国内法律框架与国际法律框架,通过了关于特定类别公民社会保护问题的法案修正案(2007年7月20日第177-XVI号法律)。该修正案涉及18岁以下残疾儿童地位的确立,要求在确立社会权利以及发放国家社会记名津贴时为残疾儿童提供额外的社会保护。

432. 在保护困难儿童的措施范围内,起草了关于修改和补充《家庭法》的法律草案(2007年12月7日第1372号政府决定通过)。它具有以下新的特点:用“被遗弃”一词重新定义无父母照顾儿童;增加了与无父母照顾儿童的新保护形式有关的规定(职业父母援助);出于教育和照顾的目的,将儿童安置在国立和私营居住机构等等。

433. 根据2007年国家社会保险预算法(2007年2月21日第194号政府决定)第25条,将儿童出生一次性津贴数额从800列伊增加到了1 000列伊,被保险人和非被保险人均可获得。

434. 随着上一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增长,自2007年4月1日起,除照顾者津贴和死亡补助以外,国家社会津贴(残疾儿童以及其他类别的残疾人)已增加了12.7%。

2.家庭

435. 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对经济、社会和人口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其主要功能是确保人类的繁衍、年轻一代所需要的智力、道德、精神和身体的形成和发展、传递成年人的经验和维持已获得的财富。

436. 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第48条,“家庭”是社会的自然和基本元素,有权获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3.儿童年龄

437. 根据2000年10月26日第1316-XIV号法律通过的《家庭法》第51条:(1)未达到18岁(成年)的人被视为儿童。每个儿童都有权生活在家庭中,知道他(她)的父母、享受他们的照顾、与他们共同生活,这样做不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情况除外。儿童有获得父母的教育、发展智力能力、思想和意愿自由,维护名誉和尊严的权利。无父母照顾儿童(父母已经被剥夺做父母的权利、被宣告没有社会能力或已被宣告失踪,以及其他情况)也享有这些权利。

3 (a) 儿童保护

438. 儿童被视为国家的财富,因为他们是国家的未来。照顾下一代是国家的优先事项,这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保护得以体现。

439. 在过去几年里,主要是在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之后,通过转变态度(即从认为儿童是父母的财产转变为将儿童视为独立的个体,完全受到父母和国家的保护),转变了人们对儿童权利问题的看法。

4.家庭援助和保护

440. 根据2003年6月16日第727号政府决定,批准了关于家庭和儿童保护的国家政策。该政策的目标之一是,发展/协调儿童和家庭保障领域的法律框架和充分贯彻落实联合国公约以及其他关于儿童和家庭权利的国际规范性法案。

441. 通过2007年3月14日第283号政府决定,批准了关于社会保护、家庭和儿童部的组织和运行的人事规定及条例。该部的任务是确保实现政府在发展、促进和执行社会保护、家庭和儿童领域的国家政策方面的宪法特权,以确保社会安全和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442. 2000年10月26日第1316-XIV号《家庭法》第16条规定了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平等。所有家庭生活问题都由夫妻双方一起根据家庭关系平等原则共同决定。配偶中任何一方都有权继续从事或自由选择工作和职业。夫妻自由和自主决定他们的住所。夫妻关系以相互尊重和相互帮助以及共同维持家庭和照顾与教育子女的义务为基础。

财政援助

443. 根据2000年2月18日关于共和国和地方人口社会支助基金的第827-XIV号法律以及2000年10月26日第1083号政府决定通过的关于贯彻落实共和国和地方人口社会支助基金法的条例,每年向拥有子女的家庭、拥有16岁以下残疾儿童的家庭、单亲家庭、需要监护非社会福利机构孤儿的家庭、由于需要照顾3岁以下子女而没有参加就业的人员以及其他低收入家庭提供援助,以及向孤儿、失去父母照顾和处于社会援助和家庭保障司/局照顾下的儿童提供援助。

444. 向有子女家庭提供财政援助的信息,见附件1表13。

445. 2007年期间,所有向有子女家庭提供的财政援助分配给了下列各类人员:有4个以上子女的家庭收到了20 499个单位的援助,总额为497万列伊;有残疾儿童的家庭收到了15 182个统单位的援助,总额为435万列伊;单亲家庭获提供17 138个单位的援助,总额为439万列伊;监护非社会福利机构孤儿的家庭获提供4 906个单位的援助,总额为149万列伊;低收入的有子女家庭获提供19 656个单位的援助,总额为740万列伊。

446. 此外,通过地方人口社会支助基金的方式,共和国基金促进了针对某些弱势类别人口的特殊用途项目的实施,比如,在国际儿童保护日——6月1日向拥有儿童的困难家庭和在9月1日之前向必须送子女上学的困难家庭提供一次性的可支付资金援助。

5.产妇保护

447. 根据1996年10月15日第994-XIII号议会决定批准了1952年6月28日在日内瓦签署的关于产妇保护的第103号公约(修订本)。

448. 保护产妇是政府工作的一个优先目标。在报告所涉期间,某些针对产妇的特权已被列入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劳动法》。为在职妇女雇员和学徒以及由男性雇员赡养的妻子提供了带薪产假和半薪育儿假,包括70天产前假和56天产后假(如果出现分娩并发症或产下双胞胎或更多孩子,则为70天 )。在此期间,有关津贴根据法律发放。

449. 产假期满后,妇女还可享有育儿假,直至子女3岁。其间的津贴从国家社会保险预算发放。

450. 半薪育儿假可在任何时候分段或整体使用,直至孩子3岁,而且可计入工作年限,包括专门工作年限和缴纳社会援助保险的年限。

451. 半薪育儿假可由父亲、祖父母或其他与照顾孩子有直接关系的亲属使用。

452. 除了产假和孩子3岁之前的半薪育儿假之外,母亲或其中一名特定人员,可享受停薪留职的补充假,用于照顾3至6岁的子女。

453. 在无薪育儿假期间,母亲或孩子的其他照顾者有权兼职或在家工作。

454. 如果雇员没有要求中止个人劳动合同,补充的无薪假时间可计入工作年限,包括专门的工作年限。

领养儿童或承担监护儿童责任的雇员的假期

455. 根据《劳动法》第127条,直接从产院领养新生儿或承担对儿童的监护的雇员,可以获得带薪假期,时间从领养(监护)算起,到孩子出生后56天为止(如果同时领养2个或更多儿童,则为70天)。此外,经书面申请,还可获得半薪育儿假,直至孩子3岁(所述假期的津贴从国家社会保险预算发放)。

456. 从产院领养新生儿或承担对儿童的监护的雇员,经书面申请,在孩子3至6岁期间,可获提供补充的无薪育儿假。

457. 鉴于上述情况,必须说明为了防止雇主最终采取不正当手段解雇那些因承担家庭责任而获得优待的人员,实行了禁止性规范。以下为这组规范的一部分:

《劳动法》第247条规定,禁止雇主由于怀孕或有6岁以下儿童的原因拒绝提供就业或减少工资金额。由于其他原因拒绝雇用孕妇或有6岁以下子女的人员,必须做出解释。雇主必须在本单位就业申请登记之日起5日内通知个人。拒绝就业有可能被起诉到法院。根据该法第330条,如果因无正当理由拒绝安排个人就业,致使个人可能被非法剥夺工作,雇主必须向个人赔偿其被迫失去工作应获得的工资。

禁止解雇孕妇和照顾6岁以下子女的雇员,本单位破产的情况除外(《劳动法》第251条);

禁止对孕妇实行试用期(《劳动法》第62条);

禁止让孕妇、休产后假的妇女以及有未满3岁子女的妇女上夜班、加班、在公共节假日工作和连续上班(《劳动法》第103条、第105条、第111条、第318条)。

有子女家庭津贴

458. 有子女家庭津贴是国家为有子女家庭提供的重要经济援助。其表现形式为,根据儿童的年龄和家庭收入情况,向家庭提供一次性或定期支助款,用于孩子的出生、保育和营养。自2004年起,有3岁以下子女的被保险人可获得育儿津贴,而此前这方面的条件为1.5岁。

459. 目前,向有子女家庭提供的津贴有下列几类:

分娩时的一次性津贴;

未满1.5/3岁儿童的月育儿津贴;

满1.5岁/3至16岁儿童的月儿童营养津贴;

有健康问题儿童的保育津贴。

460. 自2004年1月1日起,上一季度每个家庭成员的平均月收入不超过54列伊的低收入家庭,每月可获得50列伊的儿童营养津贴,无论参加保险或未参加保险。2003年,该项津贴只发放给上一季度每个家庭成员平均月收入少于18列伊/人的家庭,津贴金额为:有1至2个子女的家庭――25列伊,有3个或更多子女的家庭――27列伊,由单身母亲供养的家庭――54列伊(表3)。

461. 为了支助有子女家庭,国家提供了社会保护,即提供社会服务:

(a) 参加社会公共保险体系者享有下列社会服务,其款项从国家社会保险预算支出。

(一)生育津贴,包括产前假和产后假。这项津贴也提供给丈夫――供养其妻子的雇员。2007年,该项津贴共计8 610万列伊。

(二)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一次性分娩津贴,该款项的支付额为970万列伊。2007年,一次性分娩津贴的金额由上一年的800列伊增加到了1 000列伊;

(三)向被保险人提供的3岁以下儿童营养津贴。这项津贴的数额为被保险人平均工资的20%,为支付该项津贴划拨了6 350万列伊。

(b)未参加保险者享有来源于国家预算资源的下列社会服务,即:

(一)向非被保险人提供的一次性分娩津贴。为支付该项津贴划拨了2 540万列伊。2007年一次性分娩津贴数额为1 000列伊。

(二)向非被保险人提供的1.5岁以下儿童育儿津贴。这项津贴的数额为受益人月平均保险薪金的20%。为支付该项津贴划拨了4 460万列伊。

(三)根据收入水平提供的1.5/3岁至16岁儿童月育儿津贴。2007年该项津贴的数额每月为50列伊。

462. 已从处于国家监护下有心理缺陷的未成年残疾人社会和医疗保护国家预算中拨出1 620万列伊的财政资源,用于维持拥有630名心理缺陷残疾人的两所机构。同时,从国家预算中拨出260万列伊,用于确保困难儿童的临时保护以及他们的社会化和融入其血缘家庭。

463. 2007年地方行政单位的预算已经预留了1 020万列伊,用于27个社会援助中心的运行。它们为1 037名被监护者提供日托和安置。

464. 此外,还必须提及的是,国家的优先行动之一是改进现有社会援助提供系统。这将通过逐步落实受益人生活水平评估原则来进行。因此,社会援助措施将针对最贫困人员及其社会群体中面临风险的人员。在这一背景下,根据2007年11月29日第1328号政府决定通过了社会援助法草案。该法按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夫妻间的家庭关系

465. 根据现行法律,家庭关系受国家保护。家庭权利也受法律保护,除非这种关系和权利的使用有悖其宗旨或法律规定。

466. 家庭关系,尤其是婚姻的订立、缔结和无效的条件和程序、产生于婚姻、血缘关系和收养的个人非经济关系、孤儿和无父母照顾儿童或处在其他易受伤害情况下的儿童的法律保护的条件、程序、形式和效力以及家庭中的其他类似社会关系均受《家庭法》(摩尔多瓦共和国2000年10月26日第1316XIV号法律通过)、《民法》(摩尔多瓦共和国2002年6月14日第726-III号法律通过)和其他规范性法案的制约。所依据的原则是:一夫一妻、男女自由结合、夫妻在家庭中权利平等、在精神和物质上相互支持、忠诚、家庭中子女教育优先、体现对他们的赡养与教育的关心以及保护家庭未成年成员和无能力成员的权利和利益、不得蓄意干涉家庭事务、免费获得(包括通过法院)对家庭成员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保护。

467. 因此,根据《家庭法》,所有已婚者在家庭关系中均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不分性别、种族、国籍、民族血统、语言、宗教、见解、政治面貌、财产或社会背景。

468. 只有在国家民政机构登记的婚姻才产生夫妻间权利与义务。夫妻间权利与义务自在民政机构登记之日起形成。

469. 婚姻的订立需要决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的、自愿的、个人明确表达的无条件意愿,以及达到必要的结婚年龄。男性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女性为16岁。出于合理原因,男性的结婚年龄可以降低,但不能超过2年。要降低结婚年龄,他们需要向所在地的地方公共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还需征得这些未成年人父母的同意。

470. 关于离婚的条件,《家庭法》第33条规定了婚姻终止的理由。根据该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或经法院宣布死亡,则婚姻终止。根据夫妻一方或双方,或被宣布为无法律能力的一方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离婚终止婚姻。在怀孕期间和孩子出生并存活的一年内,如果没有妻子的同意,丈夫不能要求终止婚姻。根据《家庭法》,终止婚姻需要在民政登记机关办理和通过法院程序进行。

父母双方的责任

471. 根据《宪法》和《家庭法》,父母双方在子女面前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管他们是婚生还是婚外生,是与父母共同生活还是分开生活。父母有权利和义务根据他们自己的信仰教育子女。同时,父母对他们的身体、智力和精神发展负有责任,在他们的教育问题上拥有比任何其他任何人都更为优先的权利和义务。

472. 所有与子女的教育和教学有关的问题,都应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并在考虑他们的兴趣和子女的意愿的基础上解决。如果出现权利被滥用的情况,父母承担法律规定责任。

家庭团聚

473. 如果外国公民在摩尔多瓦共和国是难民,2002年7月25日第1286-XV号关于难民地位的法律规定了获得摩尔多瓦共和国保护的程序。要在摩尔多瓦获得庇护,必须向内务部难民局提交一份要求获得某种类型的保护的申请。此外,也可以向警察局或边境检查站申请,由他们转交到内务部难民局。在对申请书中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查之后,将发布决定,提供某种形式的保护(难民身份或人道主义保护)或拒绝申请。可以在行政争议程序内就该决定提起上诉。

474. 儿童为了和家人团聚而进入或离开摩尔多瓦共和国的情况未曾出现,或者无人陪伴的难民儿童前来要求庇护的情况也未曾出现。

475. 以下是家庭团聚的程序:享有一定保护的个人提交要求家庭团聚的申请,必须提供关于申请人的详细资料(根据法律规定,只批准与配偶或子女的团聚(申请人至少已达18岁)或与父母的团聚(申请人是未成年人)。

476. 申请书由内务部移民和庇护局进行审查。如果答复为同意,该局就向上述人员发出邀请,允许他们获得合法进入摩尔多瓦共和国的签证。

抚养费的支付

477. 根据《家庭法》的规定,父母有义务照顾其未成年的子女和不能工作及需要经济支持的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根据父母之间或父母与不能工作的成年子女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如果这种合同丢失以及父母不参与抚养他们的年轻子女,则根据父母的一方、子女监护人或监护机构的要求,通过法院判决收取抚养费。

478. 未成年儿童的抚养费,从父母的工资和/或其他收入中支取,金额相当于:四分之一的工资和/或其他收入――1个子女,三分之一――2个子女,二分之一――3个或更多子女。法院可根据父母的经济和家庭状况以及其他重要因素,酌情对这些费用的金额进行增减。如果一些子女与父母一方生活,而另一些子女与父母另一方生活,那么抚养费按有利于保障较低一方的前提以固定金额支付。

479. 如果父母欠其子女抚养费,但却拥有工资和/或其他次要的不稳定收入,或可获得部分或全部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工资和/或其他收入,以及如果出现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按工资或其他收入的比例支取抚养费的其他情况,法庭可设定每月支付的抚养费的固定金额,或固定金额与按工资和/或其他收入的一定比例设定的金额并存。

6.儿童和青少年的保护和援助

480. 关于童工问题的一般性规范载于《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劳动法》和《儿童权利法》中。

《宪法》――第50条第(4)款:“禁止对儿童进行剥削,禁止让他们从事可能会损害他们的健康、道德或可能会使他们的生命面临危险或无法正常发展的活动。”

《劳动法》――第 46 条:

“(2) 自然人在 16 岁时获得劳动能力。

(3) 如果不会导致健康、发展、专业的形成和培训受到损害,自然人在 15 岁时经父母或法定代表的书面同意,可以签订个人就业合同。

(4) 禁止雇用 15 岁以下人员,以及禁止雇用已被法院剥夺担任特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的人就任相应的职务和从事相应的活动 ”

《儿童权利法》――第 6 条: “ 国家保护儿童不受侵犯,保护其免受任何形式的剥削、歧视和身体及精神暴力,免受残忍、粗暴及蔑视待遇、侮辱和虐待,不参与犯罪活动,不参与消费酒精饮料、非法使用毒品和精神药品、赌博和乞讨,不参与或被迫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性活动、不遭受以卖淫或其他非法性活动为目的的剥削,不参与色情和含有色情内容的节目,包括来自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亲属。 ”

第11条第(3)款:“国家保护儿童不受经济剥削,免于从事任何威胁健康或限制教育过程或损害身体、智力、精神和社会发展的劳动。”

第11条第(5)款:“以任何形式强迫儿童参与就业的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481. 关于某些的形式童工劳动,类似但更为详细的规定载于《劳动法》。该法第255条规定:

“(1) 禁止让未满 18 岁的人员从事涉及下列情况的劳动:艰苦、有害 和 / 或危险的工作条件、地下工作以及可能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或道德操守造成损害的工作 ( 赌博,夜总会工作,酒精饮料、烟草制品、麻醉品和有毒产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 ) 。禁止让未成年人从事超过为他们设定的极限的手工搬运重物工作。

(2) 禁止让 18 岁以下人员从事的处于艰苦、有害和 / 或危险工作条件下的工作的别类,以及 18 岁以下人员手工搬运重物的极限,由政府与雇主和工会协商后批准通过。 ”

482. 根据1993年9月7日第562号政府决定批准了《针对18岁以下人员的处于艰苦和有害条件下的行业、专业和工作分类》。该分类包含涉及国民经济32个行业的各种工作,以及一份为所有行业所共有的专业清单。

483. 《劳动法》还禁止招收18岁以下人员从事夜班工作(第103条)、加班工作(第105条)、连续加班工作(318条),以及派他们到其他地方工作,音像机构、剧院、马戏团、电影机构和专业运动员的雇员除外(第256条)。

484. 除此之外,根据《劳动法》第96条和第100条缩短未成年人工作时间(15至16岁为每周24个小时,每天5小时;16至18岁为每周35个小时,每天7小时)。未成年雇员就业准则根据一般性就业准则,按为各类雇员设定的合理缩短工作时间的标准确定(第254条)。

485. 为了确保适用上述规定,采取了一套行政和刑事惩罚措施。

486. 因此,《行政过失法》第41条规定对违反就业法的行为处以最高达200个常规单位的罚金。

487. 《行政过失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对雇用未成年人从事任何造成健康风险或导致限制教育过程或损害身体、智力、精神及社会发展的工作的行为,处以最高达20个传统单位的罚金。

488. 《刑法》第206条规定了对贩运儿童行为的一系列处罚措施(包括10年至终身监禁,禁止在最长达5年的时间里从事某种职业或从事某些活动,以及3 000至9 000个常规单位的罚金)。贩运儿童行为是指为了下列目的招募、运送、转手、接纳或接收儿童,以及收受或付出一定数额的费用或利益,以与儿童的控制者达成协议:

在卖淫或色情行业中进行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性剥削;

通过劳动或强迫服务进行剥削;

进行奴役剥削或以类似奴役的情况进行剥削(包括在非法收养的情况下);

招募未成年人参与武装冲突;

招募未成年人从事犯罪活动;

摘取未成人的人体器官或组织用于移植;

将未成年人遗弃国外。

489. 《刑法》第208条规定,对招募未成年人从事犯罪活动或教唆未成年人从事不道德行动的,处以最高达10年的监禁。

490. 《刑法》第210条规定,对招募未成年人参与军事行动或战争宣传的,处以200至600个常规单位的罚金或2至5年的监禁。

491. 《刑法》第220条规定,对怂恿行为(包括怂恿未成年人),处以200至800个常规单位的罚金或2至7年的监禁。

492. 《刑法》第302条规定,(包括涉及未成年人),发起或管理乞讨活动或招募他人从事乞讨,或劝说或强迫他人从事乞讨,以为自己或其他任何人谋取不正当物质利益的,处以最高达1 500个常规单位的罚金或并处以最长达7年的监禁。

493. 为了有效推行国家这方面的政策,提高儿童和家庭的生活质量,最近已采取一些特殊措施,对现有家庭和儿童保护体制进行改革,并通过了一系列规范性法案:

根据“关于重组公共行政部门某些中央专门机构”的2007年1月18日第52号政府决定,成立了社会保护、家庭和儿童部。这是促进社会保护、儿童和家庭政策的主要专门机构。

“关于批准保护儿童权利国家委员会条例”的1998年4月9日第409号政府决定;

“关于批准打击人口贩运国家委员会名义组成和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的2001年11月9日第1219号政府决定;“关于批准儿童临时安置中心样板条例”的2004年9月13日第1018号政府决定。

“关于批准临时安置中心儿童保育、教育和社会化的最低质量标准”的2006年4月28日第450号政府决定;

“关于成立摩尔多瓦高级别儿童小组”的2006年12月25日第1472号政府决定;

“关于批准社会援助就业程序条例”的2007年1月10日第24号政府决定;

“关于批准2007-2012年儿童保育住宅体系改革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的2007年7月9日第784号政府决定;

“关于批准《2007-2009年支助困难儿童全国社群行动战略》”的2007年8月20日第954号政府决定;

“关于批准《2007-2009年支助困难儿童全国社群行动计划》”的2007年9月3日第995号政府决定;

“关于成立保护困难儿童委员会和批准其活动条例”的2007年10月31日第1177号政府决定;

“关于批准专业父母援助服务模式条例”的2007年12月7日第1361号政府决定。

家庭环境和父母照顾的儿童

494. 监护当局确认无父母照顾儿童的身份,对他们进行登记,并在每个具体案例中,根据导致儿童失去父母照顾的具体情况,选择儿童安置形式,以保护他们,确保对抚养、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系统监管。

495. 教育、补救、社会援助和其他类似机构的决策者以及掌握这类儿童的信息的其他人员,有义务在3天内通知这些儿童所在地方的监护机构。

496. 可对无父母照顾儿童进行下列安置,以便照顾和教育:

安排收养或寄养父母;

置于受监护(托管)之下;

安排在家庭式孤儿院;

如没有其他可能性,则安排在为孤儿和无父母照顾儿童设置的任何类型的国家(教育、培训、补救、社会援助)机构。

497. 在选择安置类型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儿童的民族血统、特定的文化属性、宗教、语言、健康状况和儿童的发展,以创造能保证儿童持续接受教育的生活条件。在进行安置之前,无父母照顾的儿童的福利由监护机构负责。

无家庭儿童寄宿机构系统及其筹资

498. 摩尔多瓦共和国为无家庭儿童设置的机构系统由隶属于3个部委和地方公共当局的67个机构组成,并拥有下列设施:

为孤儿和无父母照顾儿童设置的学校/大学预科和孤儿院;

为智障儿童设置的寄宿学校;

为身体和知觉残疾(运动、听觉和视觉障碍)儿童设置的特殊寄宿学校和孤儿院;

为精神-神经疾病和心血管疾病儿童设置的寄宿康复学校;

为行为偏差儿童设置的寄宿学校;

为严重智障儿童设置的寄宿学校;

为幼儿设置的临时安置和康复中心。

499. 总之,67个寄宿机构中有62个隶属于教育和青年部。该系统受益者是0至18岁的儿童。在2007年1月1日,寄宿系统正在照管的儿童有11 096名。

500. 《寄宿系统改革战略》和执行该战略《行动计划》的制定,进一步加强了困难儿童教育规范框架。儿童保护体制改革和全国儿童保护体制改革的战略目标成为“摩尔多瓦共和国儿童保护体制所涉社会问题”全国会议的主题。寄宿机构中的儿童保育、教育和社会化的最低质量标准已经制定,并于2007年1月1日生效。

501. 为了确保儿童权利得以实现和增强公众对困难儿童问题的认识,内务部工作人员制作了有关的电视节目、电台报道和新闻出版物。

502. 此外,内务部还与儿童基金会、社会保护、家庭和儿童部以及经济和贸易部一起,在相关工作组举行了各种工作会议。相关工作组负责在儿童基金会-欧盟/独联体技援方案“弱势家庭和面临风险儿童社会综合服务发展”项目范围内,起草“建立儿童保护自动信息系统” 方案。

503. 已经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促进实施关于开展儿童保护(寄宿机构的儿童、残疾儿童、无家可归/被贩卖的儿童)公共宣传的年度方案。对儿童的保护在国家法律和经摩尔多瓦共和国签署和批准并对摩尔多瓦共和国生效的条约范围内提供。

504. 为了防止青少年犯罪,特别注意制定儿童权利保护措施、这方面存在的障碍和解决途径。在教育机构开设的课程中、在与民众举行的会议中,以及在参与地方议会会议期间,都讨论了这些问题。

505. 在儿童保育寄宿系统改革范围内,继续在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的支持下采取有关行动。改革的目的是减少其成长和发展与家庭相分离的儿童人数。为此,可以让寄宿学校的大多数儿童重返自然家庭或大家庭,并防止将儿童送入安置机构。统计表明,安置机构约85%的儿童的双亲中,有一人活着或双亲都活着。

506. 在改革范围内制定了为弱势儿童和家庭建立和发展新型社区保护服务的设想。优先考虑的是使儿童重返家庭的行动。为此,发展了家庭支助服务。这种支助将体现在根据每个家庭具体需要提供的咨询、就业、资金、食物、衣物或其他类型支助中。此外,还发展了下列综合社会服务:

家庭类:监护、家庭型孤儿院、专业父母援助。这些服务将使儿童受益,可以为儿童提供一个更接近家庭环境的安全环境,这对于儿童的良好发展非常重要。

社群类:日托中心、产科中心、临时安置中心。他们为儿童和弱势家庭提供场所和服务,同时有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为每个具体案例确定最佳解决办法。

507. 安置机构大多按计划改造了成社区中心。在一些安置点,安置机构将被保留下来,但将减少儿童数量并改善服务质量,以充分保障儿童的利益。在一些安置点,寄宿学校和孤儿院的效率低下,因此应当关闭。

508. 改革由政府在儿童基金会和欧洲联盟(独联体技援方案)的支助下,在“弱势家庭和面临风险儿童综合社会服务发展”项目框架内进行管理。以下为改革成果:

制订关于儿童保育寄宿系统改革的国家计划和战略;

发展信息在线数据库系统;

改革法律框架;

改革财政机制;

发展社区一级弱势家庭和面临风险儿童社会服务,等等。

509. 大多数寄宿机构(63所)隶属于教育和青年部。根据最新数据,这些机构接纳和教育的儿童有10 350名。

7.立法修正

510.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已制定并向劳工组织提交了下列报告: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1973年)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关于禁止和立即采取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第182号公约(1999年)执行情况和2005年8月12日至2007年8月12日期间立即采取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的情况报告。

511. 在报告所涉期间,在第138号公约所涉及的部门进行了下列改组。根据2005年4月14日第23号法律和2006年10月24日第357号法律(据此修改了《政府法》),在2005-2006年期间,政府推进了一系列措施,以对某些部和中央公共当局进行重组。结果,撤销了劳动和社会保护部,其劳动相关职能由经济和贸易部接管,而社会保障相关职能则转到了为此目的成立的社会保护、家庭和儿童部。因此,劳动监察局――负责对劳动法规(包括各单位内部的劳动安全规范)的适用进行监管的机构――现在隶属于经济和贸易部。

512. 除了先前的第182号公约执行情况报告之外,在报告所涉期间还通过了一系列行为规范,涉及受《公约》制约的部门。其中一些行为规范如下:

关于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的2005年10月20日第241-XVI号法律。该法载有单独的一章,专门论述防止和打击儿童贩运以及保护和援助人口贩运受害儿童的问题。

2005年12月29日第376-XVI号法律(自2006年1月31日起生效)。根据该法修改了《刑法》第206条(贩运儿童);

2006年6月29日第184-XVI号法律(自2006年8月11日起生效)。根据该法修改了《刑法》第220条和第302条(怂恿和发起或组织乞讨)。

513. 为了执行关于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的2005年10月20日第241-XVI号法律,通过了摩尔多瓦共和国关于批准人口贩运受害者援助和保护中心的组织和职能框架条例的2006年11月29日第1362号政府决定(自2006年12月8日起生效)。

514. 《行政过失法》第41条和第41条第3款经过修改,现包括如下内容:

“ 第 41 条――违反劳动法规

拥有决策权的个人违反劳动法规和关于劳动保护的规范性法案的,处以 75 至 200 个常规单位的罚金。

对未成年人犯下同样罪行的,处以 100 至 250 个常规单位的罚金。

第 41 条――让未成年人参加有害其健康的劳动

让未成年人参加任何形式有害其健康或限制其教育或有害其身体、智力、精神或社会发展的劳动的,处以最高达 20 个常规单位的罚金。 ”

515. 已经对《刑法》第206条、第220条和第302条进行了修正,以下是这些条款的修改内容:

“第206条――儿童贩运

(1) 为了下列目的,招募、运送、转手、接纳或接收儿童,以及收受或付出一定数额的费用或利益,以与儿童的控制者达成协议:

在卖淫或色情行业中进行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性剥削;

通过劳动或强迫服务进行剥削;

奴役剥削或类似奴役的剥削(包括在非法收养的情况下);

招募儿童参与武装冲突;

招募儿童从事犯罪活动;

摘取人体器官或组织用于移植;

将儿童遗弃国外,

(2)同样行为伴随有:

对儿童实施身体或心理上的暴力;

儿童性虐待、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性剥削;

为使儿童服从而实施的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包括强奸、滥用儿童的生理依赖、使用武器、威胁透露儿童家庭或其他人的机密信息;

奴役剥削或类似奴役的剥削;

招募儿童参与武装冲突;

摘取人体器官或组织用于移植的,处以15至20年监禁,并被剥夺2至5年担任某种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法人实体犯罪的,处以5 000至7 000个常规单位的罚金,并剥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对企业进行清算。

(3)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行为:

为屡犯;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童实施;

由担任决策职务者或担任高级决策职务者实施;

由有组织犯罪集团或犯罪组织实施;

导致严重损害儿童身体的完整性或导致儿童患上心理疾病而死亡或自杀的,

处以20至25年监禁,并剥夺3至5年担任某种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处以终生监禁;法人实体犯罪的,处以7 000至9 000个常规单位的罚金,并剥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对企业进行清算。

(4) 儿童贩运受害者不承担这类程序性实体所犯罪行的刑事责任。”

第220条――怂恿

(1) 怂恿、诱使或支持卖淫活动,并从其他人的卖淫活动中获取物质利益的,处以200至800个常规单位的罚金或处以2至5年监禁。

(2)相同的犯罪行为:

由有组织犯罪集团或犯罪组织实施;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4至7年监禁。

第302条――发起和成立乞讨组织

(1) 发起或成立乞讨组织,或招募他人加入乞讨组织,或怂恿或强迫他人从事乞讨,以为自己或为他人获取不正当物质利益的,处以最高达1 000个常规单位的罚金或最高达5年的监禁。

(2)相同的犯罪行为:

对未成年人实施;

对有严重身体或心理缺陷的人实施的

处以500至1 500个常规单位的罚金或5至7年监禁。”

(3) 通过了关于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的 2005 年 10 月 20 日 第 241-XVI 号法律。该法律载有单独的一章,专门论述防止和打击贩运儿童的行为以及为人口贩运受害儿童提供保护和社会援助的问题。

(4) 由于摩尔多瓦共和国工会联合会和摩尔多瓦共和国自由工会联合会 “Solidaritate” 的合并,目前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只有唯一一个全国工会中心――摩尔多瓦共和国全国工会联盟。

《公约》规定的执行

516. 估计,在雇员总数中约有0.1%年龄未满18岁。 其中有高达20%的雇员在不符合卫生规范的环境中工作。此外,存在雇用未满18岁人员从事艰苦的体力劳动和使用不符合必要安全要求的设备的情况(附件1表13)。

517. 表中的数据来自一些拥有20名以上员工的经济机构提交的报告。根据负责登记经济机构的部门的数据,摩尔多瓦共和国现有的经济机构超过了180 000个。

518. 劳动监察局负责督促经济机构正确适用各项规范性法案,这些法案涉及2001年5月10日第140-XV号法律规定的就业条件和为行使职责中的雇员提供保护的条件。

519. 在三年半的时间里,劳动监察局努力进行了35 000多次的检查:2002年――7 292次,2003年――7 005次,2004年――7 086次,2005年――7 086次,2006年――6 025次和2007年――6 300多次。这些检查带有普遍性,查清了各经济机构遵守就业法规和劳动保护规范的情况。其中有大约2 200雇员未满18岁。在2007年进行的核查中,查清了63 000例违反就业法规和劳动保护规范的情况。在劳动监察员进行核查之后,拟定了63 728份议定书,要求雇主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各种措施和行动。这些措施也包括停止使用明显存在工业事故风险的设备。

520. 涉及18岁以下雇员的最常见违反行为是:

不通过签订法律规定的个人就业合同雇用人员;这在农业部门很常见;

违反法定的工作日时间。对于在校学习的雇员,工作时间与学习时间重叠;

以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雇用人员;

不支付补偿津贴;

欠薪两个月以上;

招募未经专业培训或未经劳动保护培训的雇员;

使用没有保护装置的简易劳动设备;这些设备通常造成工业事故或存在造成工业事故的重大隐患。

521. 因此,在2000-2007年期间,由于违反劳动保护规范、缺乏劳动管理、使用违反劳动安全要求的设备、缺乏检查以及工作场所非法用工,导致7名未满18岁人员遭受工业事故,给其中4人造成致命伤害(附件1表31)。

522. 2000-2007年间,由于违反劳动保护规范、缺乏劳动管理、使用违反劳动安全要求的设备、缺乏检查以及工作场所非法用工,导致16名未满18岁的雇员遭受工业事故。

523. 由于劳动监察部门建立了法律机制,所有在检查时发现的未满18岁在职人员已获得法律规定的福利。

524. 同时,还必须指出的是,在所有经济组织中,劳动监察局只检查到了4%。根据负责登记的机构提供的数据,经济单位总数在180 000个以上。因此,绝大部分使用童工的经济活动仍然存在于劳动监察部门的监察之外。

8.对外关系

525. 自2007年1月1起,国家就业局一直是世界公共就业服务协会成员。它加入了《东南欧稳定公约》,与瑞典国家劳动市场委员会、罗马尼亚和独联体的类似机构以及各种国际和国家非政府组织联合实施了一些项目,并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移民组织等开展了合作。

第十一条

1.生活水平

526. 各国都将减轻贫困和提高国民生活质量作为一项基本目标。在摩尔多瓦共和国,《促进经济增长和减轻贫困战略》(2004年12月2日第398-XV号法规和2005年2月3日第116号政府决定)是政府根据中长期计划实现这一基本目标的一项举措。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减轻贫困:增加居民收入、进一步完善再分配政策、提高就业率、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确保居民免费享受教育和医疗服务、制定有利于贫困弱势群体的政策、让更多的贫困人口参与经济发展。应当在确保经济持续增长和居民福利不断提高的基础上推行包容的社会政策。

527. 一般来说,在实施《促进经济增长与减少贫穷战略》期间,预测本国贫困状况并非易事,这是因为从2003年到2004年,贫困人口有所减少,而此后的2005年又有所增加,2006年,由于所采用的方法发生变化,相关数据不统一,因此,难以确定政府进一步推行的提高居民福利政策是否具有成效。

528. 此外,鉴于数据不统一,2006年的贫困状况与往年贫穷状况的演变将分开加以分析。过去七年所采取的经济举措,是防止经济继续下滑和贫穷加剧,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经济增长和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因此,从2000到2006,GDP增长率累计达495%。本国货币汇率保持稳定,与此同时国家银行储备大幅增加。由于经济稳步增长、对外贷款条件合理,公共收入不断增加、公共债务减少;公共保证债务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所占的比重已从2000年的79%降至2006年的26%。

529. 每年,联合国人权问题委员会都会收到摩尔多瓦共和国人权状况报告,其中涉及本章所讨论的问题。

530. 摩尔多瓦共和国未计算占全国人口40%的赤贫人口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NP)指标。

531. 为了说明摩尔多瓦共和国的贫困状况和该国主要人口群体的贫困状况,本文件将采用FGT群体指标――贫困的影响、深度和严重程度。衡量贫困程度的指标是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家庭预算调查》基础上计算得出的,而贫困的衡量是依照计算得出的贫困线完成的,它将作为解释贫困现象不同方面的基准。而贫困线则是依照一个家庭的实际消费支出计算得出的。世界银行采用的也是这种方法,因此,在方法论中将具体讨论这种方法(见附件1表15)。

532. 这项主要战略文件(“促进经济增长和减轻贫困战略”)于2004年12月2日得到议会批准,其目标在于减轻贫困和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其中确定政府中期(2004-2007年)的工作重点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国民生活水平。这项国家发展战略以立法形式成为2007年12月21日第295-XVI 号法规,它确定了2008-2011年政府工作的重点,其主要目标是全面加强经济的持续稳步增长,从而为提高国民生活质量创造有利条件。

533. 2005年8月15日根据第851号政府决定通过的摩尔多瓦共和国贫困监测和评估制度开始实行。该制度确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机构(以下分别简称CPA和LPA)在监测和评估贫困方面的功能和职责。同时,依照该制度规定,经济和贸易部将编制并公布有关贫困和相关政策影响的年度报告,公布该报告的目的在于向公众传递分析性信息,使其了解贫困评估及后续政策制定情况。贫困监测和评估过程通过在经济和贸易部建立发展计划协调与监督机构实现制度化。

2.充足食物权

534. 从传统意义上说,农业是摩尔多瓦共和国经济最重要的分支。这是由这个国家所具备的良好的自然资源基础所决定的,同时也归因于本国大部分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58.7%)居住在农村地区,农业生产是农村人口的基本职业,也是其重要的收入来源。1990年代农业部门改革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改革成果喜忧参半。为农业部门确立的目标必然涉及农业部门改革的继续、基于市场经济原则的现代法规和制度框架的建立、农业和食品加工行业竞争力不断增强、对农业生产者的资助以及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宣传推广等。

535. 2003-2007年期间,农业对GDP的贡献率一直在下降(从2003年的18.3%降至2006年的15.1%,到2007年仅为9.9%),与此同时,在农业部门就业的人口在全国就业劳动力总人数中所占的比例也在逐年下降,这表明农业生产率继续处于较低水平 (见图 8――农业在经济中所占的比例)。

536. 由于严重干旱,农业毛附加值在2007年GDP 中所占的比重大幅下降(与2006年相比降幅达4.4%,几乎比2003年低2倍),严重干旱导致种植业总产值与2006年相比下降33.4%,畜牧饲养业总产值与2006年相比下降1.8%。这种情况导致农业生产者的财务状况大幅波动。然而,由于得到政府和其他国际国内机构的资助以及居民外出务工获得一些收入,干旱对居民粮食安全以及良种基地、饲料基地和动物遗传基地所造成的部分负面影响得以消除。

537. 农业部门依照市场经济原则正常发展是以建立一个与国际标准和规范协调一致的制度和法规框架为先决条件的。粮食安全体系、卫生与动物疫病防治措施的升级、尤其是本国出口产品技术规范和标准与欧盟标准的协调,是提升本国产品对欧盟市场渗透能力的先决条件。国际专家组近期完成的一项研究表明,在农业和食品行业,约有325部法规和标准需要与欧盟标准协调一致,然而,目前只完成25%的协调任务。为了加快协调进度,2007年本国成立了农业及粮食加工立法协调中心。

538. 农业政策旨在通过提高农业部门的效率、增强农业竞争能力、资助农业生产者、支持农产品市场、确保农业方面的立法与欧洲标准协调一致来支持农村的发展。

539. 近年来,由于大量农业劳动力涌向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尤其是服务行业)和国外,农业劳动生产率(每名农业工人创造的农业生产总值)有所上升。

540. 最常见的出口产品是葡萄酒和烈性饮料、新鲜果蔬和加工果蔬等。

食品的生产、贮存和分配方法

541.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协调与农业及粮食加工业发展相关的主要政治、经济和社会行动,同时在当地居民中消除粮食短缺现象,摩尔多瓦共和国根据2008年3月11日通过的第282号政府决定,通过了《摩尔多瓦共和国农工综合体可持续发展战略》(2008-2015年),这项战略为本国粮食的充足供应提供了有力保障。

542. 为了确保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农业和食品工业部建议各经济代理商对农业生产给予保险补贴。为此,政府将做出专门决定,以确定农业补贴保险所覆盖的风险和场地。

543. 为了确保补贴资金得到最有效利用,摩尔多瓦共和国根据2007年11月28日通过的第1305号政府政府决定,通过了2008-2015年农业生产者补贴制度的原则,规定对农业生产者的补贴每年增长11-13%。同时,为了确保旱灾发生后农业部门的稳定发展,政府将采取措施恢复灌溉系统。在这方面,即将通过的2015年之前水务管理和水利设施发展原则也将提交政府批准。

544. 2002-2008年期间,为了改进粮食产品的生产、仓储和分配方法,摩尔多瓦通过了下列法规:根据2004年12月2日第398-XV 号法规制定的《促进经济增长和减轻贫困战略》(2004-2006年)、根据2005年8月1日第790号政府决定出台的政府2005-2009年“国家现代化-国家福祉”行动计划、根据2005年3月1日第242号政府决定出台的国家计划“摩尔多瓦村”(2005-2015年)等。同时,下列法规规定了粮食产品的生产和分配条件和方法:2005年6月9日关于生态食品生产的第115-XVI号法律(规定了在不使用加速生长的化学物质的情况下进行生态食品生产的方法以及源于植物和动物的生态产品分配方法等);2004年3月18日关于食品的第78-XV号法律(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分配和流通的基本条件);2006年3月30日关于养蜂业的第70-XVI号法律(规定了提高养蜂生产质量和数量的条件)、2006年3月10日关于葡萄园和葡萄酒的第57-XVI号法律(规定了葡萄园产品生产、加工和分配活动的各种关系)。

545. 另外,2006年7月27日关于农业和粮食市场管理与运行的第257-XVI号法律,将有助于改进农产品和食品的生产和分配方法,该法规定成立旨在确保产品关系(将使用同一种产品或一组产品的农业生产者、仓储企业、配送商、零售商结合在一起)的产品委员会,负责供应本国消费的食品和减少食品贸易方面的赤字。

546. 本部门所采取的一项重要行动,是批准根据2004年7月30日第873号政府决定通过的制定技术规程国家计划以及根据2008年1月29日第76号政府决定通过的2008年《国家立法协调计划》。在这方面,农业和食品工业部起草并提交了关于上述规程和计划的政府决定草案,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内容如下:

根据2008年2月27日第216号政府决定通过的“果冻、果酱、果泥及类似产品”技术规程;

关于巧克力产品的规定(已呈送相关机构审批);

生态产品、畜牧产品和坚果技术规程(草案)等。

547. 2001-2004年期间,种子和播种材料的管理与交付程序已全面修订,并自始至终对生产技术的正确应用和种子的特许销售实行全方位监管。因此,本国在葡萄栽培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同时也为改善畜牧业发展状况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营养教育法

548. 在营养教育法方面,本国通过在农业和食品工业部网站上公布相关法规、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由各相关部门的国际监管原则组成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105-XV号法律(2003年3月13日通过)、成立政府专门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协调委员会,经常发布有关农产品和食品消费者的信息,同时,关于动物鉴定与登记的第231-XVI号法律(2006年7月20日通过)旨在确保牲畜及动物来源产品的可追溯性。在此背景下,根据2007年2月7日第119号政府决定,正式成立了一个名为“牲畜登记处”的国家机构(隶属于农业和食品工业部)。本国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根据2008年2月14日第5号政府决定,通过了2008-2012年保护消费者权益国家战略。为了具体实施这项战略,农业和食品工业部根据2008年3月20日第55号行政命令,通过了本部门实施上述战略的行动计划。

549. 在原材料和动物来源产品卫生防疫和动物疫病防治系统升级的背景下,关于卫生防疫-动物疫病防治活动的第221-XVI号法律(2007年10月19日生效)符合相关欧洲标准,同时规定在农业和食品工业部下设卫生防疫-动物疫病防治与食品安全司,负责强化和实施动物来源食品安全方面的政策和战略。

3.粮食资源公平分配

550. 在世界粮食产品公平分配方面,2002年11月28日关于向摩尔多瓦共和国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第1491-XV号法律,规定了人道主义援助以食品形式进入摩尔多瓦共和国的方法,以及食品的保存、分配和记录方法。

551. 2007年严重旱危及了整个农业和食品加工行业,并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者的经济收益。然而,由于得到来自国际国内相关机构旨在将旱灾影响降至最低限度的资助以及新的补贴政策的出台、农业生产活动财政负担的逐步减轻,这种负面影响并未持续太久。

552. 为了战胜2007年极端气候条件所导致的危机,同时确保广大居民的食品安全,摩尔多瓦共和国呼吁国际社会提供食品(谷类面粉、黑麦面粉、马铃薯、肉类、乳制品)援助和资助。这些国际援助主要由国家储备署、公共采购和人道主义援助助机构共同建立的领取-分配-监督机制管理。

553. 摩尔多瓦已从国际社会募集到1 740万美元的资金,其中630万美元记入政府专用账户、800多万美元由联合国抗旱项目发放,另外310多万美元资助直接发给受灾家庭。

554. 在联合国抗旱项目(作为2007年秋季宣传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范围内发放人道主义救济物资期间,18个重灾区494个村庄的20 500名灾民获得了1 050吨秋小麦种子、1 230吨肥料、164吨燃料。每个受益者都领到了一个“应急包” (足够栽种0.5公顷的庄稼),包内有100千克秋小麦种子、60千克的肥料和8千克的燃料。

4.严重受灾群体的状况

农村地区农民和雇工状况

555. 在本国居民和国民经济(尤其是农业部门)容易受到各种因素和恶劣条件影响的情况下,经济增长受到限制,贫困加剧、环境也受到影响。经济增长严重依赖气候和经济因素(比如2006年出口受限等),这种情况再次证明农业是一个非常脆弱的部门,从长远看,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不可能建立在农业基础上,因此必须重新对农业生产进行定位,以保证生产出有竞争力且附加值更高的产品。

556. 土地改革完成后,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农业有重大发展,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土地耕作的结构和程序。全国大约73%的农用土地归私人所有,这些土地中绝大部分是由以农民自耕农场为代表的个体企业耕种的,农场平均占地1.65公顷。其他农用土地是由一些大型农业企业耕种的,而这些大型农业企业主要归少数业主所有,他们采取与小业主签订租赁合同或采取收购的方式将这些土地合并、集约经营。

557. 私有化导致土地过度分散,目前土地的过度分散已成为土地高效利用的最大障碍之一。农用土地集中耕种是根据《促进经济增长和减轻贫困战略》采取的重点行动之一。土地集中是土地改革下一阶段的工作,它要求采取一系列旨在加强土地管理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措施。在此期间开始发生变化的土地市场是土地集中过程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具。近年来,农用土地收购交易量不断上升(从2005年的47 000宗升至2006年的51 000宗,到2007年更是高达73 000宗)。土地租赁交易量也在增加。2007年,大约475 000宗租赁交易,提供了768 000公顷的耕地。同时,成立相关机械化作业团队加强土地集中管理,该团队的目的在于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专业的机械化服务。从机械化作业团队成立之日起 (到2007年底,全国共有178个机械化作业团队),已经为大约300 000公顷的土地合并创造了条件。

农村工人

558. 人口统计学方法的发展对摩尔多瓦共和国(含农村地区)人口的年龄结构具有负面影响。统计表明,最近五年国内流动人口数量在不断减少。

559. 此外,由于全球人口数量呈下降趋势、经济下滑、就业活动率大幅下降,农村地区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上升,农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也在不断增加,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也在增加。

560. 本国农村地区的就业形势比城市地区更严峻。在本国农村地区工作的人员大多数是在公共部门(教育、医疗保健、文化和社会救助等)就业,最后一项在农村地区就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不大。无法保证劳动生产率快速增长的农业活动和在员工收入主要取决于金额有限的财政预算的公共部门就业,都不能确保人们过上体面的生活所必需的收入水平。

561. 农业部门没有促进土地私有化、农民土地所有权、取消集体农场、建立农民自耕农场等方面的改革,农民的生活水平没有提高,农村地区就业率也没有提高。

562. 实际上,农村地区从事经济活动人口2007年占总人口的55.1%,他们可以在两种机会之间做出选择:――接受可以带来一定收入、但工作条件非常恶劣而且有患职业病的风险较高的工作和贫穷的生活或移居城市、找到一份更有吸引力、报酬更高的工作,或是出国找一份可以养家糊口的工作。

563. 2007年劳动力调查表明,宣布出国找工作的335 600人中有 232 600(占69.3%)来自农村地区。这些人大多是15-24岁(占35.1%)的年轻人,这种状况更加令人不安。

564. 从2001年到2007年,农村地区从事经济活动人口大幅减少,从950 300人减少到724 500人,而在业人口和就业人数则分别由924 500人减少到 698 600人、从424 600人减少到292 600人。

5.不同居住地的贫困状况

565. 即使2005年之前的家庭预算调查数字无法与2006年的调查数字相比,不同居住地的贫困率分析结果(见附件1图3)也能表明,农村居民区与城市居民区之间存在很大差异,而且贫困状况与前几年大致相同。农村的贫困问题仍然是最突出的――全国贫困居民中66%的人生活在农村居民区,而这些居民区的贫困率仍然是全国最高的――占总人口的34%。大城市居民的贫困风险仍然是最低的,约占总人口的20.6%。与大城市相比,农村地区绝对贫困率高达13.5%,而小城市绝对贫困率只有4%。由于农业生产率较低、农民在其他部门就业的机会比在农业部门少,因此贫困对农村地区的影响非常大。

566. 不同地区贫困分析表明,2006年绝对贫困率最高的地区是本国南部地区 (34.1%)、其次是中部地区(33.5%)。北部地区登记的绝对贫困率为32.7%。本国最繁华的地区是基希那乌,绝对贫困率为19.7%,比南部地区低1.7倍。极度贫困率最高的地区是中部地区(高达6.1%),比基希那乌登记的极度贫困率(2.7%)高出2倍多。基希那乌自治市的生产力发展水平高于国内其他地区,而且具有吸引投资和确保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因此,基希那乌自治市福利水平高于其他地区(见附件1图5)。

567. 随着家庭成员数量的增加――从小家庭到成员数达5人或5人以上的家庭,贫困率也在不断上升。生活在大家庭(成员数达5人或5人以上的家庭)的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大约为22%。同时,贫困的风险在单一成员的家庭(占29.6%),而他们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只有7%。成员数较多的家庭绝对贫困率比较高:有4名成员的家庭 – 绝对贫困率高达28.4%,有5名成员的家庭绝对贫困率为38.5%,而有6名或多名成员的家庭绝对贫困率更是高达55.9%。

568. 从社会经济群体的角度对数据进行分析表明,在穷人之列的3大主要群体:农民和农业部门雇工占此结构的三分之一以上,领取退休金、养老金或抚恤金的人占贫困人口总数的三分之一,非农业部门的雇员占贫困人口总数的22%。受贫困影响最严重的是农业部门的雇工和领取养老金、退休金或抚恤金的人(绝对贫困率高达40%以上)。这些群体致贫的风险比非农业部门雇员(19%)高出2倍。农业部门雇工贫困率居高不下的原因在于这个行业的发展演变。摩尔多瓦共和国农业部门将继续被人们界定为劳动生产率和工资最低的部门。此外,“靠天吃饭”注定他们生活不稳定,同时对农村贫困家庭构成更多现实的风险。

569. 政府将通过以下方式支持农业部门的发展,如实现土地集约经营,促进土地改革、向农业生产者发放补贴和提供农业服务、向农业企业发放财政资助、提高农业和粮食产品的质量,以及在外国市场推销这些产品等。所有这些改革都将在促进经济增长和减轻贫困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不可能立即评估这些改革所造成的影响。

570. 受教育程度是影响贫困水平的另一项重要因素。贫困率的变化与户主受教育程度的变化成反比。一个户主连小学都没上的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几率是一个户主是大学毕业生的家庭的五倍多。户主连小学都没上以及户主是文盲的家庭在全国居民家庭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不大,大约只有2.3%。但这些家庭的贫困率全国最高――55.2%。大多数贫困家庭(89%)是户主只有普通和专业中等学校学历的家庭(占52.1%)和户主只完成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尚未完成的家庭(占37.4%)。与绝对贫困率相比,2006年这些家庭群体的贫困率分别为27%和45%。

571. 对不同性别和不同居住地的贫困状况的分析表明,妇女和男子的贫困率均为30%,大体相当;然而,居住地不同,贫困状况也不同。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居民,无论是妇女还是男子,其致贫风险都比生活在城市的居民高出9%。对于年龄在59周岁以下的人来说,这种趋势比较典型,而对于退休年龄的居民,贫困状况又有所不同:生活城市地区的老年人绝对贫困率比生活在乡村的老年人高出2.3%(高达39%)。生活在农村地区的老年人可以自行生产自己生活所需的食品,因此他们致贫风险大幅减少。

572. 摩尔多瓦共和国正处在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现有生产结构导致地区发展严重失衡,其特点是农业和食品加工行业占主导地位、由于大型工业企业数量非常有限,社会经济发展严重依赖小城市。如此一来,刺激首都以外地区(尤其是在传统的农产品和食品配送市场蒙受巨大损失的农村地区)是自重新获得独立以来摩尔多瓦当局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573. 到目前为止,地区级发展规划体系已经与领土和行政体系重合。1999年之前一直有效的传统国家结构(2003年经变更修订后重新恢复原有职能)的特点在于融资机会少、规划能力差。比地区结构更大的地区模式为战略发展创造了更多的机会,而且会对相关开发活动起到协调作用。然而,由于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分权,因此其作用的范围太小不足以缩小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但对于提供公共服务而言,其作用范围太大而无法提供高效率的公共服务。

574. 根据2006年12月28日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地区发展问题的第438-XVI号法律推行的地区发展模式,有助于建立更大的行政区,增强在战略规划方面的职能,是对现有领土和行政结构的有益补充。这种做法可为减少行政成本(充分利用规模经济效应)和增强战略规划能力提供更多的机会,同时也可保证中央和地方公共服务惠及全体公民。

575. 关于地区发展的法律与摩尔多瓦共和国融入欧洲的强烈愿望基本一致,该法律要求成立两个欧洲区NUTS II(北部区和中部区),同时成立若干小行政区NUTS III (南部区、ATU Gagauzia区、transnestrian区、基希那乌自治市)。

576. 地区发展政策预计将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2007年开始,计划在2010年前全面落实,政府工作的重点将转向北部、中部和南部区能力整合与激励政策的制定。本阶段政策的实施机制将在《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中明确规定。《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将成为制定本国区域发展制度框架的框架文件。第二阶段(2011-2018年)的重点是为在ATU Gagauzia(Gagauz-Yeri)区和Transnestrian区启动发展项目创造有利条件。

农村地区失业人员

577.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农村地区2007年失业人数多达25 900人,约占全国失业总人数(66 700人)的38.8%。长期失业(失业24个月或更长时间)人员数量占失业总人数的五分之一。38.8%的失业人员自称是家庭户主。

578. 农村地区失业率高达3.6%,与2000年(3.4%)相比,回落0.2%。

579. 2000年,生活在农村地区的650 000名贫困居民共有442 400人从事农业生产,农业是他们生存的唯一机会。在涉及农业的总人口中,大约有221 600名男子,200 800名妇女,其中19 100人活跃在城市地区、403 200人活跃在农村地区。

城市地区失业人员

580.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城市地区2007年失业人数多达40 800人,约占全国失业总人数(66 700人)的61.1%。2007年城市地区失业率达6.9%,与2000年(15.7%)相比回落8.8%,与2006年(9.2%)相比回落2.3%。

劳动力流动

581. 分析期内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流动受到人口迁徙现象的深刻影响,这种现象是在1989年金融危机发生后出现的,并且在经济恢复期间继续存在。国家统计局2007年统计数字表明,大约有356 600人声称要出国找工作,占全国非从事经济活动人口总数的20.7%,占从事经济人口总数的25.5%。农村地区出国人员占出国人口总数的69.3%,城市地区出国人口占30.7%。过渡期第二个十年,全国劳动力(其中包括专业技术人才)流动日趋频繁。声称要出国的人中三分之二是男子,同一比例也适用于离开农村地区的人口。

582. 境外移民的特点在于从事经济活动人口以及育龄人口大规模背井离乡。该群体中大部分人年龄在20到29岁之间(占40.3%)、其次是30到39岁人口(占22.1%)。

583. 为了妥善管理劳动力流动,摩尔多瓦共和国批准了下列关于劳动力流动的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移民就业的第97号公约》(2005年批准);

《欧洲移徙工人法律地位公约》(2006年批准);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私营就业机构的第181号公约》(2001年批准)。

584. 相关研究表明,25.7%的移民受过高等教育,51%的移民受职业教育,但仍有23.2%的移民只受过中学教育。受过职业教育的移民占很大比例,这说明劳动力市场对具备一定资质和专业技术的移民的需求很大(见附件1表16)。

585. 农村地区劳动力市场指标的变化如附件1表18所示。

586. 2007年内务部公布的信息表明,摩尔多瓦共和国有2 070名移往他国的移民,其中554人得到长期居住许可证,1516人得到固定期限居住许可证。2007年,1 763人被遣送回摩尔多瓦(见附件1表 17)。

587. 如果不对移民工人实施社会保护(采取有关行动保障移民就业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制定并实施一系列旨在有效管理劳动力迁徙现象的措施是不可想象的。这些措施的重点是监督劳动合同条款的正确实施、签署相关双边协议并执行这方面的国际规约。2006年2月10日,摩尔多瓦共和国批准了欧洲移徙工人法律地位公约,该公约规定向移徙工人提供的优惠条件不得低于本国公民的保险。鉴于作为摩尔多瓦公民迁徙目的地国的其他国家(俄罗斯、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希腊等)都已批准这项公约,摩尔多瓦也高度重视这项公约。

588. 开展相关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建立下列公约执行机制: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移民就业的第97号公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私营就业机构的第181号公约。

589. 近年来,摩尔多瓦在劳动力流动和移民工人社会保护方面签订了两份双边协议:

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与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达成的在阿塞拜疆境内临时就业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以及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临时就业的阿塞拜疆公民就业与社会保障协议(2006年);

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与意大利共和国政府达成的就业协议及其所附执行议定书 (2004年)。

590. 2007年成立了有经济和贸易部代表和负责向葡萄牙、法国和西班牙移民事务的其他机构代表参加的专门工作组,与来自这些国家的同事进行会晤和协商,以加强在移民方面的联系。工作组主要讨论下列问题:

摩尔多瓦共和国与葡萄牙共和国能否协商达成一项有关摩尔多瓦共和国移民工人出于就业目的在葡萄牙共和国境内短期居留的协议;

摩尔多瓦共和国与西班牙王国能否协商达成一项关于管理两国之间劳动力迁徙的协议;

能否与法国达成一项有关移民问题的协议;

能否使非法入境劳工居留合法化。

591. 依照2007年8月6日第885号政府决定,启动了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管理两国之间劳动力流动的协议草案的谈判。

592. 应当强调的是,由于欧洲联盟成员国对摩尔多瓦共和国关于这些问题的倡议持保留意见,因此各项协议的谈判进程一直十分缓慢。我们非常希望欧盟成员国能认识到共同管理移民事务的重要性,并认识到如果不与其他国家合作,移民问题可能得不到有效解决。

6.农村地区男女地位的明显差别

593. 导致男女收入差别的主要因素在于横向和纵向隔离。妇女主要在服务行业(比如医疗保健行业、社会救助、教育、酒店与餐饮等行业)就业(占本行业员工总人数的74-80%)和农业部门就业(占43%)。

594. 所有上述部门或行业工资报酬较低。2004年,从事农业和林业的人员中妇女占43%,她们的平均工资只有男工收入的83.1%。

595. 各级公共部门领导人以及社会经济部门和政治机构管理人员和高级公务员绝大部分是男性。具备高等教育学历的人员中妇女占大多数;同时,在具备中级职称或较高任职资格的人员中妇女占三分之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妇女仅占5%。大约2%的经理人员是经营大型企业的妇女。

7.区域发展机构体制

596. 关于区域发展的法律规定,在组织机构层面建立两级区域发展协调机构:国家级区域发展协调机构和地方区域发展协调机构。

国家一级

597. 新成立的国家区域发展协调理事会主要负责区域发展政策目标的国家级审批、促进和协调工作。协调理事会的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由地方政府部制定报请中央政府批准。其组成人员如下:地方政府部长、经济和贸易部长、财政部长、其他部长、区域发展理事会主席以及一名来自私营部门的代表(由各区域发展理事会指派)。

598. 国家区域发展协调理事会的一项主要职能是审查和批准《全国区域发展战略》,实现全国行业政策与区域政策的协调,以及批准“国家区域发展基金”的融资方案。

599. 国家区域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区域发展项目和计划融资的主要工具,专门为贫困地区和各发展区筹集发展资金。区域发展基金主要来自政府预算单列项目的年度拨款,当然也有其他融资渠道。政府预算法规定,每年的“基金”额度至少应占当年政府预算收入的1%。“基金”可吸引中央和地方、国际、国内各级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其他融资手段,也可吸引欧洲联盟救助计划提供的融资手段。

地方一级

600. 区域发展理事会是各发展区域为协调和促进实现本区域发展政策目标专门成立的议事机构。区域发展理事会由理事会主席、市政厅主席以及来自私营部门和社会团体的代表组成。区域发展理事会主席和副主席从理事会成员(来自公共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中选出。

601. 区域发展理事会负责本地区的综合发展,同时负责审批本地区区域发展战略及其行动计划。区域发展理事会将按照国家区域发展协调机构制定的标准,确定本发展区内的贫困地区,审批和促进本地区各项区域发展项目。

602. 各发展区都将成立“区域发展署”,负责实施区域发展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区域发展署”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依照政府制定并批准的规章制度行使职能。“区域发展署”负责分析本发展区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同时负责制定各项区域发展战略、计划、方案和项目并负责协调、监督和检查相关战略、计划、方案和项目的实施。

603. 建立区域发展机构体系的目的在于激发基层的创新和创业精神、帮助各居住区、各地区、非政府组织以及企业界从战略的角度思考发展问题、确定发展地方经济的新方式,从而为上述战略的横向发展重点项目在本国境内实施助一臂之力。

604. 农村人口所占比例和农业部门占用土地的面积居高不下,这是导致摩尔多瓦全国农村发展问题日益严重的重要原因。农村经济发展的问题非常复杂,需要采取跨部门、跨地区(跨境)手段加以解决。农业仍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而且在许多居民区,农业是可以产生效益的主要经济活动。如果不能实现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和全面恢复,农业的未来将不可想象,因为只有在农村发展的背景下才能实现农业的高效率。

605. 近年来实施的结构调整有助于建立一个巨大而又独立的农业部门。许多农业企业尚不具备适应新的市场条件的能力。农业生产自给自足的倾向和农业部门许多企业在经济上缺乏生存能力的事实归因于市场供应与需求层面受到严重束缚。优质农产品供应不足是贸易机会不足的重要原因,也与纵向协调且功能强大的产业链和连锁经营不发达导致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现实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而这种产业链和连锁经营的作用在于创造和形成需求并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农产品质量标准。研发与创新成果应用不够、管理水平差也是导致农产品竞争力低的重要原因。

606. 要想提升农业部门的效益和业绩,必须在以下两个方面实行改革: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增强农产品和粮食产品的竞争力,从而减少农业人口的数量。可采用新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率。新技术可增强生产力、提高产品质量、扩大经济效益并最终增强摩尔多瓦生产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需要政府采取有利措施,改善农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投资环境、吸引国外资本用于生产和贸易基础设施的开发、人力资源的开发、科学研究和创新成果的开发、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并合理有效的利用自然资源等。

607. 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和新技术的应用,农业部门就业人数将会不断减少。劳动力从农业部门向其他部门转移,必然要求全面考察劳动力的培训、资质认证和能力培养以及继续培训的需要。必须采取的另外一组措施是在农村地区开展职业教育和劳动力技能培训,以确保转移出来的劳动力能够从事非农业方面的经济活动。在此背景下,必须坚定信念、集中力量为创业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吸引更多资金到农村地区兴业。这种投资创业活动不仅有助于农村地区社会问题的解决,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农村经济的生产率以及国民经济的总体竞争力。

608. 必须以一种旨在确保自然资源得到有效管理与合理利用的方式完成农业区的发展或改革:

609. 政府农业和粮食政策的重点目标在于实施“土地集约管理计划”。在这方面开展的活动可分成许多内容,合作生产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目前,全国有251个合作社,集中了155 400 公顷的土地。除了建立专业生产合作社以外,促使农村土地所有者结社合并的主要动力是总统关于成立机械化技术服务站的倡议。2007年,以这种方式得到政府4 300万列伊资助的178个机械化技术服务站中,27家正式成立,此后2008年另有50个服务站陆续成立。这些机械化技术服务站的成功运行不仅有利于农用土地(大约300 000公顷)的集约化经营,同时也创造了1 000多个新的就业岗位。

610. 在LLC内部,土地集约范围不断扩大,许多农用土地在农业租赁协议的基础上集中起来。同时,农用土地的收购也日益活跃。初级农产品加工企业土地的集中也是原材料生产的有力保证。小型农业生产企业也参与上述过程 – 自耕农场的数量已减少到2 000个左右,这是因为许多小农场也加入生产合作社或签订农业租赁合同和交易契约。农业和食品工业部所采取的这些旨在落实“土地集中计划”的措施和其他相关行动,使土地集中面积增加了73 000公顷,约占总面积153万公顷的65%。依照国家“摩尔多瓦村”计划,同时,由于2005-2007年期间,政府一直在主动吸引并引导各种资金投向农村和农业,农村地区已从123家农业原材料加工企业的创新改造中受益,正因为如此,目前这类企业的总数已经增至1 503家。除此以外,农村投资与服务方案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为同一目的投向农村和农业的资金分别高达5 110万列伊和7 650万列伊。农村投资与服务方案的投资总额累计达8 600万列伊,2007年的投资额为4 000万,其中2 500万用于农业和粮食产业。

611. 目前,农业和食品工业部正在3600公顷土地上开展向生态清洁型农产品和食品转变的活动,已有21家农业企业注册从事生态清洁型农产品的生产活动,它们所生产的产品出口配额高达99.9%。在此情况下,为了促进生态清洁型产品的贸易和本土市场的发展,摩尔多瓦计划在2008年专门为这些产品开放专业化的交易市场。

612. 低收入与贫困增加与社会不平等程度有关。在收入方面,农村地区贫困率居高不下,那些依靠农业收入生活的家庭(农民或农业雇工)必然会承受贫困的风险,这一点也不足为怪。

613. 国家统计局统计表明,2004年男子为户主的家庭中,26.9%依靠农业收入生活,而妇女为户主的家庭中,16.4%依靠农业收入生活;同时妇女为户主的家庭中,16%依靠社会补助,其中14.3%的家庭依靠养老金、退休金生活。

614. 农业是摩尔多瓦共和国最重要的产业之一。农业方面的政策旨在通过提高农业和食品行业的效率和竞争力、加大对农业生产者的资助力度、帮助发展农产品市场、调整和完善农业与食品行业的立法、使它们与欧洲标准协调一致等措施来支持农村的发展。

615. 农业也是一项在摩尔多瓦经济中占主要份额的基础产业:占GDP的15%,如果将初级农产品加工行业的产值计算在内,农业产业对GDP的贡献率高达30%以上,而且约占出口总额的50%。同时,农业也是国内最重要的经济部门,参与农业的劳动力大约占全国劳动力总人数的40%。

616. 最常见的出口产品是葡萄酒和烈性饮料,还有新鲜的和加工过的蔬菜和水果。

617. 农业对GDP的贡献率只有18.3%,但农业所吸纳的就业人口占全国就业人口总数的43.1%,工业对GDP的贡献率为17.6%,但工业所吸纳的就业人口仅占全国就业人口总数的百分之十多一点(12.1%)。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低于其他产业(其中包括那些与农业相关的产业)。农业平均每名工人创造的附加价值总额比国民经济部门平均每名工人创造的附加价值总额低两倍,比工业部门平均每名工人创造的附加价值总额低3.5倍。

618. 农业和粮食产业所适用的法规和标准一览表:

关于向摩尔多瓦共和国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的第 1491-XV 号法律 ( 2002 年 11 月 28 日 通过 ) ;

关于保护消费者的第 105-XV 号法律 ( 自 2003 年 3 月 13 日 通过 )( 见 2003 年 6 月 27 日 第 126-131/507 号《政府公报》 ) ;

关于批准《国家技术规程开发计划》的第 873 号政府决定 ( 2004 年 7 月 30 日 通过 ) ;

关于批准《促进经济增长和减轻贫困战略》 (2004-2006 年 ) 的第 398-XV 号法律 ( 2004 年 12 月 2 日 通过 ) ;

关于食品问题的第 78-XV 号法律 ( 2004 年 3 月 18 日 通过 ) ;

关于批准《 2005-2009 年 “ 实现国家现代化――民族福祉 ” 的政府项目实施行动计划》的第 790 号政府决定 ( 2005 年 8 月 1 日 通过 ) ;

关于批准《 2005-2015 年国家 “ 摩尔多瓦村 ” 计划》的第 242 号政府决定 ( 2005 年 3 月 1 日 通过 )( 见 2005 年 5 月 17 日 《政府公报》专刊 ) ;

关于生态清洁型农产品和食品问题的第 115-XVI 号法律 ( 自 2005 年 6 月 9 日 通过 )( 见 2005 年 7 月 15 日 第 95-97/446 号《政府公报》 ) ;

关于确定 2005 年农业风险和保险补助对象的第 320 号政府决定 ( 自 2005 年 3 月 23 日 通过 )( 见 2005 年 4 月 1 日 第 51-54/369 号《政府公报》 ) ;

关于确定 2006 年度农业风险和保险补助对象的第 333 号政府决定 ( 2006 年 4 月 3 日 通过 )( 见 2006 年 4 月 14 日 第 59-62/381 号《政府公报》 ) ;

关于农产品和粮食市场建设与运行的第 257-XVI 号法律 ( 自 2006 年 7 月 27 日 通过 ) ;

关于牲畜识别与登记的第 231-XVI 号法律 ( 2006 年 7 月 20 日 生效 ) ;

关于养蜂业的第 70-XVI 号法律 ( 2006 年 3 月 30 日 通过 ) ;

关于批准《 2008-2015 年向农业生产者提供补助金制度的原则》的第 1305 号政府决定 ( 2007 年 11 月 28 日 通过 ) ;

关于成立国家机构 “ 牲畜登记处 ” 的第 119 号政府决定 ( 2007 年 2 月 7 日 通过 ) ;

关于动植物卫生检疫的第 221-XVI 号法律 ( 2007 年 10 月 19 日 通过 ) ;

关于确定 2007 年农业风险和保险补助对象的第 310 号政府决定 (2007 年 3 月 17 日 ) ;

关于批准《 2008 年国家法律协调计划》的第 76 号政府决定 (2008 年 1 月 29 日 ) ;

关于批准 “ 果冻、果酱、果泥及类似产品 ” 技术规程的第 216 号政府决定 ( 2008 年 2 月 27 日 通过 ) ;

关于批准《 2008-2012 年国家保护消费者战略 》的第 5 号政府决定 ( 2 008 年 1 月 14 日 通过 ) ;

关于确定 2008 年农业风险和保险补助对象的第 278 号政府决定 ( 2 008 年 3 月 10 日 通过 ) ;

关于批准《 2008-2015 年 摩尔多瓦共和国农业和工业部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第 282 号政府决定 ( 2008 年 3 月 11 日 通过 ) 。

8.适足住房权

现有住房统计数据

619. 截止2007年1月1日,摩尔多瓦共和国利用住宅建设基金建造了132万套住宅(7 713万平方米)。37%的住宅建设基金投向城市居民区,63%投向农村居民区。

620. 目前,摩尔多瓦共和国全国人均住房面积达21.5平方米、城市居民区人均住房面积达19.3平方米、农村居民区人均住房面积达23.1平方米,与2001年相比分别上升了6%和3%。

621. 住房建设基金对不同形式房产的投资结构如下所示:

公共房产占4.5%;私有房产占95.3%;其他形式的房产(含公私混合所有制的房产、外资所有的房产以及外资参股的房产)占0.2%。

摩尔多瓦共和国住房大部分归公民私人和法人实体所有,占全国住房总量的95.3%(见附件1表19“住房建设基金、设备和工程网络”(用百分率表示))。

622. 就此而言,农村地区居民缺少必要的基础设施以及房屋居住所需的其他必要设施。

623. 从弱势群体的角度看,目前全国下列两大主要群体的贫弱状况十分突出:(1)农村地区领取社会养老金、退休金、补助金的人员(到退休年龄后领取养老金的人或领取残疾补助金的人),相关补助金用于支付冬季取暖费和其他服务费用;(2)18到25周岁的年轻人,他们从一开始便是寄宿人,没有自己的住房、也没有必需的资金用于建房或买房。

624. 摩尔多瓦对非法居住没有任何概念。最近五年,由于不支付公用事业费以及不支付出于公共利益征用土地或因房屋翻修或用途变更等原因而导致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迁居案例记录非常少。所有迁居案件只能由法院判决。

625. 根据当地公共部门的估计,登记等待住房的人数已达63 000人,其中 10 000人来自下列弱势群体:

一级严重残疾者;

身患(卫生部批准的清单中列名的)严重疾病者;

有三个或多个子女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家庭;

有一名16周岁以下的残疾儿童或一级或二级严重天生残疾儿童的家庭;

有成员因公殉职的家庭;

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无法居住的人员;

宣判有罪和劳改释放的人员(尤其是在相关诉讼行为导致他们的生活条件日益恶化的情况下);

16周岁以上的孤儿以及无人监护的孤儿;

住房是年轻人的重大关切,其中有129 000个家庭,包括112 000个已婚家庭、12 000个离婚家庭、5 000个鳏寡家庭。

生活条件

626. 2004年人口普查结果表明,在113万个登记家庭,有102万个家庭或90.4% 的家庭居住在独立的房屋或公寓或单元房。居住在这类房屋中的人口所占的比例与1989年相比上升了8%左右。同时,合居或居住在公屋或住在旅社的居民所占的比例下降了两倍,目前仅占总人数(220 200人)的6.5%。

627. 城市居民区的居住条件发生了深刻而又积极的变化。居住在独立房屋或公寓单元房的城市居民所占的比例同比上升12%,而居住在独立房屋的农村居民所占的比例同比上升2%。在城市地区,一半以上的家庭(248 600户)居住在公寓式住宅内,只有大约30% (129 400户)的家庭居住在私有住宅内。在农村地区,大部分家庭(93.7%)居住在私有房屋内。只有基希那乌市、巴蒂、新阿内尼的这一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它们分别是74.9%、85.8%和84.5%。

628. 2004年,全国只有2.4%的家庭租住其他人的房屋。在城市地区租住他人房屋的家庭所占的比例为 4.3%,而在农村地区租住他人房屋的家庭所占的比例只有1.2%。

629. 全国只有1.8%的家庭住在旅社,只有1.7%的家庭住在家庭式旅馆中,其中大部分(95.6%)是在城市地区。

630. 2004年全国人口普查数字表明,家庭的规模和可自由使用的居室的数量之间相互平衡关系不大。对于半数以上居住在一间房屋或四间或多间中的家庭而言,人数和房间数是对应的。同时,大约29%的家庭至少3人同居一室。1人或2人住在4间或多间房屋的家庭所占比例大体相当。

631. 与1989年相比,私人住宅有4间或多间房屋的居民所占的比例上升了12%,私人住宅有3间或多间房屋的居民所占的比例上升了4.5%。

632. 同时,作为2004年度人口普查的一部分,本次人口普查也得到了有关除主要住所外还持有对其他房屋的所有权的家庭(家庭成员)的信息。42 500个家庭(3.8%)说明,除主要住所外,他们还持有其他房屋的所有权,其中一半以上家庭持有对私人房屋或部分私人房屋的所有权,约四分之一的家庭持有对公寓式住房的所有权,五分之一的家庭持有对季节性住房的所有权,只有2%的家庭持有对共有公寓式住房或旅馆房间的所有权。

633. 在城市地区,持有对其他房屋所有权的家庭所占的比例(4.5%)高于农村地区(3.2%)。如果在城市地区归家庭所有的房产三分之一是私有房屋、公寓或季节性住房,那么,在农村地区拥有其他住房的家庭中,74.3%拥有私人住宅,只有10%的农村家庭拥有季节性住房。

法律体系

634. 1994年7月29日 通过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29条――“居民住宅不可侵犯”:

居民住所和住宅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人未经他人许可不得私自闯入他人住所或住宅或在他人住所或住宅内逗留。

在下列情况下可允许第(1)款规定的例外情况出现:

有法院签发的拘留证或法院裁决书的情况下;

消除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威胁时;

限制流行病蔓延的情况下。

(3)现场搜查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4)除大罪、重罪、现行罪外,禁止夜间搜查。

第46条――“私人财产权及其保护”

(1)国家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权以及救济权。

(2)除为满足法律确定的公共需求并且事先给予当事人适当补偿外,任何人都不得征用他人土地。

(3)不得没收公民合法取得的财产。在没收之前,应首先确定财产是否合法。

(4)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没收违法行为计划、使用或造成的货物。

(5)私人财产权必须尊重和保护环境和睦邻友好关系,以及其他依法由所有权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6)国家保护公民继承私有财产的权利。

635. 2002年6月6日通过的第1107号《民法》规定了住房部门的一般原则,涉及对有很多套公寓或公寓式单元房的建筑公共部分的所有权、毗邻权、房屋租赁合同、服务的提供以及与住房部门有关的其他事项。

636. 1983年6月3日通过的第306号《住房法》第1条对本国公民住房权作了明确规定,第28条对公民获取居住空间的权利作了规定。

637. 1993年3月10日通过的关于住房建设基金私有化的第1324号法律第1条规定:

(1)住房建设基金私有化是将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并且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或转交由政府主导的协会组织和由国家出资组建的合作企业管理的住房建设基金转归摩尔多瓦共和国及其合作组织(合资公司或其他实体)私人所有,从而覆盖他们的住房需求,同时为公民自由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奠定真实的基础。

(2)依照现行法律,住房建设基金建设的不动产和建筑居住空间无论其隶属于哪个部门、安置国家机关或其他国有农业企业的房屋均归国家所有,其中包括那些在关于私有化的法律实施后重建的住房以及由持有其他形式财产的企业和组织用政府资金建造的房屋;

第22条规定,如果自公寓式套房业主大会召开后3个月内,至少60%的住房不动产(包括旅舍)归私人所有,则应成立私有化房屋业主委员会,并以消费合作的法定形式予以注册,并交由动产和不动产管理机构管理。同时,法律规定了成立这类委员会的原则和类型,包括组织机构的章程范本。

638. 关于住房建设基金建设的自有产权公寓式单元房屋的第913号法律(2000年3月30日通过)也规定成立公寓式单元房屋业主委员会负责公寓式单元房屋的管理(见第15条第2款)。这项法律第9条确定了自有产权公寓式单元房屋所用土地的转让程序。现行法律也适用于住房合作社、建房合作社以及专门为使用自有产权的公寓式单元房屋不动产而成立的其他形式的不动产业主委员会。目前,全国共有700个私有化公寓套房业主委员会、50多个自有产权的公寓式单元房屋业主委员会、300多个建房合作社。住房业主委员会可以联盟的形式组建,基希那乌、巴蒂、温盖尼等城市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理事会等组织机构的存在是对这一事实的认可。共和国住房建设基金发展联盟“Gestionarul”也是登记注册的类似组织机构。

639. 再次公布的关于政治迫害受害者恢复正常生活的第1225号法律(1992年12月8月通过)规定,依照与受到政治迫害而后又恢复正常生活的人或其继承人签署的协议,归还以前曾没收的住房可能会因双方认可的适用房价或依照现有住房的优先条件评估的房屋价值的回归而发生相应改变。

640.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现行法规的规定,确保那些不得不从归还的房屋内迁出的人员在迁居时有房可住。与发放住房补贴相关的费用应由财政支出,并且应当在地方政府预算、基希那乌市和巴蒂市预算、加告兹自治区预算及国家预算范围内支付。

641. 价值无法追溯的财产归还原主或赔偿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从地方政府预算、基希那乌市和巴蒂市预算、加告兹自治区预算以及国家预算中支出。实物补偿或其价值赔偿申请将由专门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

642. 对于依法实现私有化后不复存在或无法恢复的财产,应对其价值进行补偿,如用货币或其他手段补偿,应使用申请审查当日的市场价。

643. 住房部门法律框架是根据政府决定制定的,其中包括:(一)关于房屋及其他具备社会特征并且供出售的建筑建设的规定;(二)关于《国家住房安置原则》和批准《实施第一阶段<国家住房安置原则>行动计划》的规定;(三)关于国家投资和私人投资建设未完工住宅建筑的规定;(四)关于批准向住宅建设合作组织发放长期贷款程序以及商业银行在发放上述贷款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赔偿程序的法律;(五)关于批准以采用发放房屋产权证的形式吸引用于住房建设的金融和财政资助的法律;(六)关于未完工住宅建筑的施工工程收尾的法律;(七)关于批准摩尔多瓦共和国住宅建筑及其邻近土地的使用与维护的暂行条例的规定;(八)关于批准住房及其他不动产市场发展战略的法律;(九)关于将住房管理企业转为领地行政管理部门公共财产的规定;(十)关于修缮住宅建筑和公共旅馆以及向居民提供公用事业服务的规定;(十一)关于批准《2003-2008年国家社会发展计划“住房拨款和贷款”》的规定;(十二)关于已建公屋供暖系统修缮的规定;(十三)关于国家住宅服务机构建立、运行与终止的一揽子规范性法案。

644. 住宅方面的国家立法不存在基于任何标准的任何形式的歧视。

土地和不动产的开发

645. 1991年12月25日通过的《土地法》(第828号)(及其后续修订)从1991年开始确定关于土地权属重大变更的总体框架。这部《土地法》最初参照农用土地法,启动对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土地所有权的确认程序(后来被1994年《宪法》所采纳)。各类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受到国家保护,并应能够自由使用和出售他们的产权。

646. 集体农场和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已从“私有化基金”中领取一定的土地配额(人均一公顷),同时,用于个人住房建设的地块应当在不超出规定限额(城市0.04-0.07公顷和农村0.08-0.12公顷)的情况下,免费分配给所有相关受益人。土地配额所有权人可使用他们的公共用地配额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也可出售、捐献或出租其名下的土地配额。

647. 事实表明,《土地法》相关专门规定对于摩尔多瓦解决高质量的农用土地(本国主要的自然资源)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土地法》第71条和第83条规定,只有在例外情况和土地生产力非常低、非常贫瘠的情况下,才可改变农用土地的用途。官方统计数字表明,摩尔多瓦大部分土地都非常肥沃,因此必须充分考虑到上述问题的存在,将农用土地变更为非农用土地(即城市用地)的情况并不多见。

648. 下列立法是对与土地交易相关的法律框架的补充:

关于农业土地租赁的第198号法律(2003年5月15日通过)首先应当处理农业部门的土地问题,其中包含旨在规范和管理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在长期(不少于一年但也不得长于30年)租赁协议的基础上建立的租赁关系的条款,如果合同没有另行规定,那么用于种植多年生植物的土地租赁合同期限至少应当确定为25年。

关于抵押的第449号法律(2001年7月30日通过)规定,在申请贷款时可以将不动产(土地、建筑和房屋)抵押给贷款人(第15条规定:“用于保证一笔资金支付的抵押,即使是在抵押登记时债务人仍未收到抵押贷款或只收到部分贷款的情况下,也是有效的。本规定尤其适用于发放贷款或债券或其他形式的信用证券的情况)。本法(第 19条)同时规定:“即使是在土地不是归建房人所有的情况下,如果在抵押启动时债务人对所建房屋所处的土地(建设权)享有权利,未完工的建筑也可抵押。”

关于土地标准价和土地购置的第1308号法律(1997年7月25日通过)是适用于下列情况的主要法律文书:(a)土地购置包括私有化建筑占用的土地或正在私有化的土地、私有企业的土地以及未完工建筑占用的土地;(b)依照股东(创始人)的决定以及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未完工建筑占用的公共土地以其法定资本价值参股房屋建设项目;(c)占用耕地或林地、农用土地流转以及将耕地和林地转为其他类土地;(d)强迫转让土地;(e)租赁关系。本法规定“可将公共土地出售给摩尔多瓦共和国自然人和法人实体以及外国投资商,但耕地和林地只可出售给摩尔多瓦共和国自然人和法人实体。”

关于为公用事业需要征用财产的第488号法律(1999年7月8日通过):国家或地方行政区为实施一项为满足国家利益或地方公共利益而建设的公用工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在事先给予合理赔偿后,将个人财产及其财产权从私有转为国家或地方行政区公有,这种做法属于本项私有财产征用法管辖范围。赔偿将由被征用不动产或财产权的实际价值补偿和对所有权人或其他财产相关权利的所有人所造成的损失赔偿组成。赔偿金应当依照当事双方共同约定的条件支付。在没有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将对被征用的所有权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来源做出裁决,法院设定的最后偿付期限应当自法院做出最终裁决之日起30天。上文所述为满足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公用工程包括:(a)为满足国家利益而实施的工程――得到国会的批准;(b)为满足地方行政区的地方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工程――得到本行政区议会的批准;(c)为满足一个以上的省和/或自治市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公用工程――得到相关各省/市议会的批准(如有分歧,由中央政府决定);(d) 为满足同一个省内一个以上的市和/或村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公用工程――得到市和/或村议会的批准(如有分歧,由省议会决定)。

拆迁

649. 上述《住房法》对迁居做出了明确规定(见第94条、第95条、第100条、第102条和第103条):

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安排住在公共基金或国家基金住房的人迁居,而且是否迁居只能由法院裁决。

650. 公民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从公共住房或国家住房建设基金建设的房屋中迁出,同时得到其他公用设施配套齐全的居住空间:(1)公民所居住的房屋依照规划将拆除;(2)公民所居住的房屋(居住空间)属危旧房屋;(3)公民所居住的房屋(居住空间)必须翻修改造成非居住用建筑。如果不得不关闭家庭式孤儿院,父母-养父母必须腾出提供给他们的住房,如果遭到拒绝,可将他们迁出并向他们提供其他公用设施配套齐全的居住空间。

651. 下列人员可在迁出后得到其他居住空间的情况下迁居:(一)无正当理由自行与企业、事业单位、国民经济最重要的行业组织(原单位给他们提供有住所)终止雇用关系,或因违反工作记录或因犯罪而被上述雇用单位开除的工人和公务人员(以及与他们同居的家属);(二)在集体农场有住房但自己主动从集体农场退出的公民;(三)剥夺父母亲权但仍与其被剥夺的父母亲权相关的子女住在一起的公民;(四)被剥夺子女教育权的父母-养父母;(五)其他情况的人员。

652. 如果承租人、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或其他人故意破坏或拆毁租住的房屋,或改变其既定的用途或故意违反共同居住原则,使得其他人无法与他们合住,而且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公共约束手段都未产生任何效果,应出租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请求,可以迫使从事上述破坏或违规甚至犯罪行为的住户搬走,而且不提供其他住所。

653. 对于因无法合住在公屋必须迁居而且不提供其他住所的人,法院可强行将其迁出,而不是与有意换房的当事人换房。

654. 未经允许占用相关居住空间的人员必须迁居,而且无权得到任何其他居住空间。

655. 2004年12月24日通过的《摩尔多瓦共和国法庭判决适用法》(第443号)第114-148条规定了与住房诉讼相关的判决适用范围,其中涉及迁居的问题:提供其他住所的迁居和不提供其他住所的迁居、移居安置和转入其他住所(其他独立房间)或强迫交换住所(房间)等。

设置租金标准和住房补贴标准

656. 2002年2月19日通过的第191号政府决定旨在规范和管理租金的设置,这项决定对开发许可和租金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具体费用项目如下:

(a)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收取的公寓、青年旅馆居住空间或住宅建筑内非居住空间的租金、供暖、供水、热水供应、排水、建筑技术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国家或城市住宅建筑及其相关设施的检修、垃圾清运、电梯和公用电视接收装置等相关的费用;

(b)住宅建筑技术检修维护费、住宅建筑内部技术设备的检修维护费,由私人公寓的业主委员会、自有产权公寓业主委员会和住房建设合作社结存–由这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657. 依照2000年4月14日通过的《关于给予特定群体特殊社会保障的法律》(第933-XIV号),可以将记名补贴理解为为以前赋予的特权交易支付的金钱、公用事业费 – 供暖、冷热水供应(冷水加热)、烹饪和取暖用天燃气、污水处理、(固体和液体)垃圾清运、电梯、建筑维修或租赁等费用。

658.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上述记名补贴受益人是指下列11类居民,即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出生缺陷儿童、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老兵及其妻子(丈夫)、其他参战人员、因公殉职人员的家属、因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电站事故而丧生的人员家属、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的孤老、有4个或4个以上子女而且子女年龄不满18周岁并且都在上学尚未毕业(年龄在23周岁以内)的家庭、参加过阿富汗战争的人员,以及曾经在其他国家参与军事行动和正在军队服役的人员、响应号召参与旨在保护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完整和国家独立的军事行动特殊保障任务、监狱系统、内务部门返聘的退伍军人、志愿服务人员、雇员和文职人员。

659. 同时,补贴群体也包含在关于向特定群体发放优惠贷款的第1146号政府决定(2004年10月15日通过)规定范围内。

660. 依照现行法规,这些群体有权获得优惠贷款用于下列目的:

用于下列人员个人建房或合作建房或购买向下列群体提供的住房:

(一)在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中幸存的退伍老兵;

(二)参加过阿富汗军事行动的退伍老兵;

(三)参加过各种旨在保护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完整和国家独立的军事行动的退伍老兵;

(四)曾经参与过旨在保护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完整和国家独立的军事行动,并且住所在这些军事行动中被破坏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

(五)未曾参与旨在保护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完整和国家独立的军事行动,但由于政治原因无法返回永久住所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

(六)参加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退伍老兵;

(七)在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中丧生的人员家属、因为光化学疾病而死亡的人员家属、死亡的残疾人家属;

(八)在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中幸存但后来身故的人员家属;

(九)在保护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完整和国家独立的战斗中因公殉职的人员家属。

用于下列人员个人住房建设或合作建房或购置住房或翻修旧房:政治迫害受害者;

在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发生后补偿下列人员与个人住房建设或合作建房相关的费用:

(一)因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而患病或患光化学疾病的人员,以及因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致残的人员;

(二)因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而死亡的人员家属、因光化学疾病而死亡的人员家属、因事故致残后死亡人员的家属。

(三)不属于上述任何群体但有权得到一次优惠贷款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

建筑行业规范法

661. 摩尔多瓦共和国建筑行业主要受下列法律制约:

1996年2月2日通过的《建筑质量法》(第721号)为自然人和法人实体在建筑方面开展活动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技术基础、经济基础和管理基础,并规定了他们在保障建筑质量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建筑质量法》对建筑活动(其中包括住宅建筑的施工)提出了一些主要要求。这部法律包含有关所有参与建筑活动的机构(包括国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规定了参与规划、开发、技术监督和施工的自然人和法人实体以及建筑材料质量认证的条件。除一到两层的个人住房外,对各类建筑(无论是新建还是改造或翻修的建筑)都必须强制实施质量控制。

关于城市规划原则和属地居住原则的第835号法律(1996年5月17日通过)规定了高效管理和规划的主要原则,以及地方公共管理部门在设立(村、乡、镇、市)各级行政单位方面所担负的责任。

662. 这部法律主要规定下列层面的国土规划:

国家一级规划――应当由国会通过的一般指导性文件;

地区一级规划――需要得到地区议会的批准;

市镇一级规划(即村、乡、镇、市级规划)――需要得到当地议会的批准。

663.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的主要文件,这些规划旨在决定土地使用的主要类型,其中包括住房开发用土地。

664. 除不会影响公共利益的全国性国土管理计划和详细的城市规划外,该法还规定了各级议会在批准各类城市规划和国土管理规划之前征求居民意见的机制。

665. 关于建筑设计活动的第1350号法律(2000年11月2日通过)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是,有效开发全国建筑、保护传统建筑、确定建筑师在建筑设计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协调建筑设计活动内部的关系、确定建筑设计活动的形式、国家资助的形式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在建筑与城市化方面的职能、保护建筑师的知识产权、明确参与建筑设计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实体的主要职能、权利和义务。

666. 为了具体落实这些法规,摩尔多瓦根据如下政府决定通过了一系列标准法令:(一)关于建立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综合监督体系的政府决定;(二)关于批准《建筑新产品、工艺和设备技术验收规程》的政府决定;(三)关于批准《国家建筑规范文件体系的更新原则》的政府决定;(四)关于批准《建筑验收与二次安装规程》的政府决定;(五)关于国家建筑质量控制、拆除不安全的高危建筑、设施、设备和管道的政府决定;(六)关于建筑规范标准库建立计划的政府决定;(七)关于监督建筑使用偏差以及在建筑使用期结束后定期干预的政府决定;(八)关于批准《城市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以及拆除劣质建筑的规定》的政府决定;(九)关于批准《在城市规划文件编制与审批期间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规定》的政府决定;(十)关于批准总体城市规划规程的政府决定;(十一)关于批准《建筑和劣质建筑的运行及用途变更审核规程》的政府决定;(十二)关于批准《私有住宅建设规程》的政府决定。

国家为建造廉租住房采取的措施

667. 为了建造廉租住房,摩尔多瓦制定了关于住房的法律草案,该草案获得通过后,1983年通过的《住房法案》将废止。该法主要原则如下:

住房的宪法保障;

多元化原则和在关于各种形式的住房所有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公民享有依照现行法律选择以最便捷方式满足自身住房需求和自由持有住房的权利。

668. 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以及法定实体和自然实体在住房方面的职能区分明确。

669. 在法律草案的基础上,新增了住房部门实施程序以及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及其住房需求的关注。希望得到社会住房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没有房屋所有权、没有建房用地、没有其他用途的土地,也没有从公共企业基金建设的建筑改建的房屋以及最近五年曾经出售住房;(2)最近五年申请人没有从住房建设贷款中受益。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附加条件,比如: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最低标准;所住房屋卫生和技术设施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在获得住房之日不到35周岁而且没有独立套房居住的新婚夫妇;住在转租的房屋内。

670. 只有残疾人才有权得到优惠条件下的社会住房(因健康状况而无法就业的残疾人)。

671. 社会住房只能出租,住户只有使用权(与协议住房和青年宿舍相同)。除上述规定外,法律草案还规定庇护所的人员住房安置。

672. 为了及时满足特定人群(比如来自摩尔多瓦共和国东部地区的国内流民、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居民、多子女家庭和年轻家庭)的住房需求,政府与欧洲理事会开发银行签订了一份关于向这些群体建房发放贷款的协议(2007年10月获批),依照这份协议,摩尔多瓦在全国不同居民区启动了相关的住宅建筑的开发工程。

673. 所采取的专项行动涉及为摩尔多瓦共和国居民区编制城市规划,其中包括在2005-2007年度完成下列文件的编制工作:针对20个居民区不同类型群体的城市规划文件,比如针对基希纳乌和巴蒂自治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等。

674. 此外,摩尔多瓦每年还组织开展“最清洁、最环保的绿色居民区”评比活动(今年是第7次)。今年,在摩尔多瓦共和国总统的倡导下,正在制定新的评选现代化水平最高的居民区的办法。同时,各地也在组织布局最合理、最清洁的地区、街道、水体等评比活动。

675. 近年来,摩尔多瓦未采取任何旨在修订可能对公民体面的居住权构成严重影响的国家政策、法规和惯例的措施。相反,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加强关于住房法草案工作的措施,在住房法基础上制定的新规章,旨在确保社会弱势群体和其他处在平均收入水平的居民有房住。国会还收到了相关的抵押法草案,这部法律将确定长期贷款发放的标准,包括用于住房建设、改造和购置的长期贷款。

676. 摩尔多瓦以一种有序的方式管理住房部门的工作。只有在消除某些融资约束和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与房屋修缮相关的问题才能得到妥善解决;住房市场只有在政策、机制、法律和金融等手段优化组合的情况下才能稳步发展。在这方面,摩尔多瓦必须解决好下列问题:

重点关注在国家清晰明确的住房政策的指引下的地方实施策略;

必须防止现有住房继续劣化,同时对现有住房进行更新改造,确保从长远角度保障居民拥有体面的住房;

必须让住房市场发展成为一个可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可自由浮动的市场,为经济增长做出更大贡献;

社会住房必须不断增加,以便于为那些在自由市场上很难得到自有住房的人员(包括农村居民)建立一个综合性住房保障网。

677. 为鼓励中小城市(尤其是农村地区)发展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必须不断增强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实施本地区发展政策和战略的能力。

678. 地区发展政策的目标在于实现全国所有居民区的社会经济均衡发展,从而不断提升广大居民的生活水平。为此,摩尔多瓦共和国将继续奉行欧洲联盟倡导的社会经济凝聚原则。各发展区应当有机会、有能力找到解决本地区发展难题的方法。

679. 方政府在帮助参与地区发展进程的有关各方(尤其是被剥夺基本权利的人员)的同时,确保各地区利益相关方参与发展进程。

680. 因此,应当采取一系列旨在增强居民区凝聚力的有效解决方案(比如建立城市中心、加强乡村和城市之间的联系、确保人人得到发展机会、重点关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评估并缩小地区差距。

681. 地区发展战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城市中心和农村中心在社会经济发展、社会排斥和减贫方面的情况、功能和必要性以及通过加强与本发展区其他组成部分的联系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等。

682. 根据2006年12月28日通过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区域发展法》(第438-XVI号)实施办法,摩尔多瓦目前正在《国家区域发展协调委员会关于形成和使用国家区域发展基金的规章》以及《区域发展委员会和区域发展机构框架规章》的基础上形成区域发展的制度框架。

683. 这些机构将于今年第三季度开始运行,它们所开展的活动将增加摩尔多瓦共和国发展区对外国投资商的吸引力。

684. 目前正在制定的《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将在今年第三季度提交政府审议。

685. 同时,摩尔多瓦将采取必要行动,分别成立北部、中部和南部区域发展理事会等各发展区区级议事机构,更好的协调和促进地方区域发展政策目标的实现。

686. 为了确保公民充分享有适足住房权,我们认为有必要对现有住宅建设基金的恢复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并对必要的社会住房进行调查,同时帮助政府培训房屋业主委员会主席、会计和业主(帮助他们提高认识)。

687. 我们认为可以通过长期贷款、借鉴国情与摩尔多瓦共和国类似的其他国家积累的经验,帮助摩尔多瓦建立住房建设、重建和购置体系。

688. 同时,一种积极的正面影响有可能促使有关部门在现有住宅建设基金框架内,启动建筑节能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1.居民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689. 居民的健康是政府优先考虑的重点工作之一。2004-2007年政府开展各项相关活动的主要目标在于加大跨部门干预力度,减少死亡率、发病率、残疾率,为各类居民平等享受医疗服务和社会福利创造条件,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减少对健康构成威胁的风险因素,从而最终提高全体居民的健康水平。

690. 为了确保在享受心理健康方面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同时,尊重受益者的人权和其他各项基本权利,摩尔多瓦于 2008 年 2 月 28 日 通过了第 35-XVI 号法律,对关于精神病治疗救助的第 1402 –XIII 号法律 ( 1997 年 12 月 16 日 通过 ) 作了修改和补充。相关修正案充分考虑到了 2005 年 1 月 13 日 在芬兰赫尔辛基通过的《欧洲精神卫生宣言》的基本原则,并助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以及欧洲委员会 “ 关于强化精神卫生方面的社区公共服务、增强社会凝聚力计划 ” 和《东南欧稳定公约》的规定协调一致。

691. 为了全面落实“关于批准2007-2011年国家精神卫生计划”的第353号政府决定(2007年3月30日通过),卫生部于2007年11月6日颁布了“关于全面实施《2007-2011年国家精神卫生计划》”的第408号政令,规定为精神残疾病人保护、康复和社会融合创造条件。

692. 同时,与瑞士发展合作组织驻摩尔多瓦办事处合作,启动在社会心理康复职业治疗法方面的人员培训,该项目关注的重点是儿童和十几岁的青少年。此外,已完成一项关于青少年吸食麻醉药物问题的研究,目前已形成旨在帮助年轻一代摆脱此类危险的干预手段。在卫生部和世界卫生组织驻摩尔多瓦办事处于2007年12月14日召开的主题为“精神卫生服务发展趋势”的专题研讨会上,代表们审议并批准了社区公共服务中心运行规章示范文本。同时制定了旨在确保精神卫生服务质量的临床协议。2007年,在巴黎精神分析学会的帮助下,摩尔多瓦开设了专门针对精神分析领域心理医生和治疗专家的培训教育课程。

2.医疗保健政策

693.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并在世界卫生组织专家的参与下,摩尔多瓦起草了《国家卫生政策》,并于2007年8月6日根据第886号政府决定通过了《国家卫生政策》。《国家卫生政策》明确规定了今后15年加强卫生系统建设、维护居民健康和恢复健康的跨部门工作重点和努力的方向。这份政治文件旨在确定关于改善居民健康状况的跨部门工作机制和工作职责。因此,这是摩尔多瓦共和国第一次在帮助开展加强公共卫生活动的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一个新视角:社会保险、经济、生态、食品安全、推广健康的生活方式、公民平等享有优质医疗服务等。

694. 摩尔多瓦共和国医疗保健系统的一项主要战略方针,是继续增强初级医疗保健救助服务能力。

695. 为此,专门制定了中期初级医疗保健救助服务发展战略,其中包含一系列明确规定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增强初级医疗保健救助服务的能力。

696. 医疗保健部门规划的活动目标在于,确保摩尔多瓦共和国全体居民都能享受优质适时的初级医疗保健救助服务。有高性能技术设备支持的、成熟发达的初级医疗保健救助服务和有条不紊的预防和治疗机制、病人的教育和参与,再加上对病人的教育、病人的主动参与以及全社会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全面参与,可确保对摩尔多瓦共和国居民健康指标产生积极的影响。

697. 补偿药方和病人(尤其是慢性病人或不能移动的病人)在流动条件下的治疗机会,以及病人基本药物和其他消耗品的保险大幅增加,从而减轻了需要居家治疗的居民的经济负担,同时费用昂贵的住院治疗数量也在不断减少。

698. 初级公共医疗救助体系内的防治率成人为20.9%(2006年为21.0%),儿童为48.1%(2006年为49.7%)。

699. 事实证明,在疾病预防水平上确实存在一些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的问题,初级公共医疗保健服务的能力相对弱小。然而,初级公共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却是预防疾病的主力军。

700. 国家可得到国际组织在加强与现有系统资源互为补充的初级医疗救助服务方面的资助,这一点非常重要。

701. 在2007年6月7日完成与世界银行的谈判后,“医疗与社会救助服务”融资项目获批,项目预算金额在5百万美元以上,用于加强农村社区的初级医疗服务。

702. 该项目的目标在于帮助完成农村医疗机构房屋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修缮与新建(视各地区的具体情况而定)。

703. 鉴于保证公共医疗保健服务基础设施的连续性非常必要,同时考虑到最新的实际情况,卫生部将根据既定的服务标准、服务人口数量以及医务人员的能力水平,提供必要的资助以确保初级公共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家庭医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卫生所、卫生室)达到农村初级公共医疗保健服务机构技术标准。

704. 新的标准旨在提高公共医疗保健服务的质量、确保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安全、提高医疗机构的效率。

705. 同时,为了确保医疗保健系统可持续发展并保证农村地区居民都能享受优质的医疗服务,卫生部启动了医院和省级专业机构依法划分初级公共医疗保健服务职能的工作。

706. 由于省级公共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与医院分开,依照各省级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公共医疗保健服务机构的决定,成立了“家庭医生服务中心”和“卫生中心”。同时,依照ORHEI、CĂLĂRAŞI、FLOREŞTI、LEOVA、TELENEŞTI 省级地方议会的决定,成立了7家“公共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和“卫生中心”,这些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根据与“国家医疗保险机构”直接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在自我财务平衡自负盈亏的基础上运行。

707. 初级公共医疗救助机构从此将与医院分开,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这项改革为“国家医疗保险机构”直接承包初级公共医疗救助服务创造了条件,同时也明确界定了一系列旨在提高医疗保健系统财政资金的分配效率的先决条件。

3.医疗保健预算

708. 1990年代末发生的经济危机对公共医疗保健服务的普及和质量构成严重影响,这是因为政府用于医疗保健服务体系的预算资金大幅减少,2003年医疗保健预算仅占GDP的4%,而1996年医疗保健预算占6.9%。加强可用资金管理和提高优质医疗服务普及率的迫切需要有助于确定EGPRS中包含的中长期战略目标:(一)开发初级公共医疗保健服务,确保更多居民得到基本医疗服务;(二)改进医疗救助服务的质量、提高医疗救助的经济标准;(三)加强对社会生存状况导致的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手段;(四)提高资金的分配效率。

709. 因此,2004-2007年度,医疗保健部门的发展具备如下特点:初级公共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在不断延伸、强制医疗保险得以实施、预算拨款日益增加。医疗保健方面的国家预算支出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从2004年的4.2%上升至2006的4.8%、2007年的5.3%。尽管社会定向支出也在不断增加,与卫生保健相关的支出在这些支出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也在适度增加,2007年占支出总额的12.9%,仅次于社会保障费用,位居第二。2007年初级医疗救助支出占医疗保健支出总额的21.2%,与2004年相比增加了2.2%。2007年预防性卫生保健支出占3.8%,与2004年相比增加了1.2%(见附件1表20)。

710. 与独联体国家相比,摩尔多瓦共和国在卫生保健方面的公共财政支出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非常大,在这些国家中名列前茅,但与欧洲联盟国家(在卫生保健方面的公共财政支出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平均在6%到13%之间)低1.9倍。

711. 综合卫生保健预算资金大部分用于确保公共医疗保健服务的普及和质量,2007年度综合卫生保健预算资金与2006年相比增加了4.182亿列伊( 见附件1图6)。

4.人口统计指标

712. 世界卫生组织在以下方面定义的指标包括:

(a)婴儿死亡率:

713. 从2000到2006年,婴儿死亡率和5周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一直在下降。婴儿死亡率从2000年的18.3%降至2006年的11.8%。尽管摩尔多瓦共和国婴儿死亡率高于欧洲国家,但最近五年的降幅远高于欧盟国家的水平。

714. 五周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2000年的23.9%降至2006年的14.02%。2006年,该年龄段的儿童死亡率一直在下降,农村地区也不例外。同时,5到14周岁儿童死亡率也呈现下降趋势。

715. 儿童死亡率之所以呈下降趋势,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儿童和和母亲得到更多由强制性医疗保险提供的卫生保健和救助服务。

(b)、(c)可使用优质饮用水和污水处理系统的居民所占比例:

716. 可使用优质水的居民所占的比例从37.8%上升至44.5%,而可使用适当污水处理系统的居民所占的比例则从41.1%上升至43.6%。然而,农村家庭使用污水处理系统和集中供水的比例只有4%。

(d) 儿童免疫

717. 在报告所涉期间,1周岁以上儿童肺结核免疫率为98.8%至99.2%;白喉、破伤风和百日咳疫苗接种率为96%至98%;小儿麻痹症(急性骨髓灰白质炎)免疫率为97.3%至98.5%;麻疹免疫率为89.1%至96.9%;病毒性乙型肝炎免疫率为98.8%至 99.2%;腮腺炎免疫率为93.2%到96.9%。

(e)预期寿命

718. 人均预期寿命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中比较重要的影响因素有生活方式、经济和社会条件、营养、水质,同时也包括健康状况和卫生教育程度等因素。一系列旨在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宣传和学习合理营养知识的资助项目对人均预期寿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见附件1表21)。

719. 摩尔多瓦居民普遍预期寿命在不断增加。目前,人均预期寿命男子为64.6岁,妇女为72.2岁。农村地区妇女和男子的平均预期寿命比全国平均水平短3.5年。妇女出生预期寿命比男子长7.6年。这种差别是由男子早亡现象导致的。城市地区居民中男子平均预期寿命比农村地区男子高出3.7岁,城市妇女平均预期寿命比农村妇女高出3.4岁。城市和农村居民平均预期寿命相差之所以如此之大,究其原因在于农村人口老龄化现象非常严重。(2000年1月1日本国人口数见附件1表22;2000-2007年主要人口统计指标见附件1表23)。

720. 摩尔多瓦共和国不同居住区居民预期寿命差别较大。城市地区妇女和男子的预期寿命分别比农村地区妇女和男子长3.0岁和 2.8岁。

(f)产妇死亡率

721. 2000年到2007年,每100 000名活产儿的产妇死亡数从2000年的27.1例降至2006年的16.0例。2005年7例死亡产妇中有一例是一名15周岁的产妇,死于败血症,占总例数的12.8%。

722. 得到产前护理服务的孕妇所占比例从2000年的91.1%上升至2006年的99.1%。从2000年到2006年几乎所有分娩的妇女都得到产后医疗保健服务,之所以能够取得这种进步,得益于向家庭医生开设的相关领域培训课程。

(g)可享有专业人员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的新生儿所占比例

723. 婴儿医院(留产所)分娩率已从2000年的97.6%上升至2006年的99.1%。近年来,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外分娩率已不足2%。

724. 受过高等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在本国妇产医院工作的医务人员会参加卫生保健和接生助产方面的进修培训。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全部38家妇产医院,所有接生工作都是由受过专业训练的妇科专家和助产士完成的。

5.改善健康状况的措施

(a)旨在降低新生儿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的措施

725. 千年发展目标之一是婴儿死亡率持续下降。摩尔多瓦共和国到2015年必须实现活产新生儿死亡率千分之六点三的目标(见附件1表23)。

726. 由于采用了成本效率比较高的现代技术,同时作为围产期计划(1998-2002年以及2003-2007年)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摩尔多瓦在这方面发生了根本变化,比如:

制定并实施地区化三级围产期救助服务制度;

向10家二级围产服务中心和一家三级围产服务中心――妇幼保健科学研究院提供从日本进口的医疗设备;

制定国家指南A、B、C中介绍的、卫生部通过的国家围产救助服务政策 (见2006年12月5日通过的第500号卫生部令),同时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全国围产期服务条款;

对6 500多名医务人员开展有关目前围产期救助的最新问题和基于实例的质量管理和医疗服务专题培训,同时在全国妇产医院和初级卫生保健部门实施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高效技术;

在全国妇产医院建立围产期服务质量监测系统,其中包括每季度实施产期死亡监测,每月监测可能导致产妇死亡或新生儿死亡的疾病;

社区参与解决围产期妇女卫生保健问题。

727. 摩尔多瓦的宝贵经验得到世界卫生组织的高度评价。世界卫生组织选定摩尔多瓦为实施“无风险妊娠”的全球倡议试点项目的欧洲国家,2005年底,妇女儿童卫生保健科学研究所下属国家围产期学信息与治疗方法研究中心荣获“协作中心”的称号,实施本战略的目的在于为每个新生儿都有“一个健康生活的开始”的目标全面实施的质量和效率。

728. 2005年,在家庭医生服务中心和各省妇产医院内部建立了13个孕期家庭教育中心,2006年又开办了6个孕期家庭教育中心。

729. 为了加强家庭教育和社区动员(世界卫生组织预计,通过家庭教育和社会动员可确保并发症发病率、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下降30%),2006年在“为了一个健康活泼的孩子”的主题下,开展了对未来母亲和子女的“全国宣传活动”。

730. 2007年12月1日启动的“全国宣传活动”目前正在儿童人生第一年“无风险童年”主题下继续开展,这项活动的目标在于减少婴儿和新生儿死亡率。

731. 截止目前,摩尔多瓦共和国各省和巴蒂与基希纳乌市共有2 500名医务人员参加初级卫生保健方面的培训,同时摩尔多瓦国立医药大学(“Nicolae Testemiţanu大学”)教授和全国中等医学专业教育机构的教师也参加了上述培训。作为上述战略的一部分,培训教材从2005年开始包括专门为宣传家庭儿童保育知识的“信息传播”章节内容。

732.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居民的生殖健康水平,摩尔多瓦共和国于2001年通过了《生殖保健与计划生育法》,同时实施了“1999-2003年国家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保健计划”。在医疗保健体系改革的基础上,计划生育成为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共有三家妇女卫生保健中心(分别位于基希纳乌自治市、Drochia市和Cahul市)和40家医疗机构内部设置的生殖健康中心在提供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733. 除实施强制卫生保健救助制度外,从2004年开始为卫生保健服务筹集的资金大幅增加。今天,所有18周岁以下的儿童、孕妇、养育7个或更多子女的母亲、一级重度残疾的儿童以及其他群体都是政府救助的对象。所有与母亲和儿童保健相关的费用都由国家医疗保险机构负担,其中还包括药品的供应,0到5周岁的儿童和孕妇在门诊服用含铁和叶酸的药物将100% 报销。

(b)改善环境卫生的措施:

734. 加强与促进健康与环境质量密切相关。卫生保健方面存在的与环境相关的主要问题在于饮用被污染水、地表水、环境空气和被污染的土壤对居民健康产生的负面影响。

735. 为了实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关于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方面问题的第12条,摩尔多瓦共和国根据欧洲第二次环境与健康问题部长级会议(赫尔辛基 1994年)的建议,于2001年制定了《国家环境卫生行动计划》,作为《欧洲环境卫生行动计划》的一部分。由此可见,在2010年底之前,《行动计划》的实施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

736. 2001-2007年计划采取的80项措施中,有61项已得到全面实施(实施率达76%),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包括:加强国家立法和规范框架;批准一系列与欧洲联盟标准相协调的文件;在实施某些具体的环境卫生项目方面扩大与世界卫生组织、欧洲联盟、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开展有关受环境条件影响的居民健康状况的科学研究;加强对饮用水水质、食品安全、化学物质含量的监测能力;大力开展卫生监督活动;建立在卫生部管理下的社会卫生监测体系;组织健康和环境方面的培训研讨会。

737. 在这方面,摩尔多瓦已通过2份标准文件:

关于饮用水水质的卫生标准(这项标准第一次规定,国家有义务保证公民安全饮用水的权利);

关于小型饮用水供应装置的卫生标准(达到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最终检验和监测标准)。

738. 摩尔多瓦共和国根据“国家首席卫生保健医师”第2号决定(2007年1月30日通过)和《欧洲委员会食品安全方案》,通过了《2007年确保农村地区饮用水安全行动计划》。依照这项计划,2007年对12个省的112个农村居民区的饮用水开展了检验,同时还开展了实验室研究、抽样检测所有水井的水质、逐口记录被勘测水井的水质(其中包括公共场所饮用水的水质),并向公众和居民说明能否饮用这些水。2007年上半年,国家科学和应用预防保健中心勘测了120口水井;12个省级初级卫生保健中心检验了2 240口地下深水井,各省居民都参与这些水井的养护。

(c)预防、治疗和抗击流行病、职业病和其他疾病

739. 这项工作通过一系列不同的国家计划加以实施。2002年5月3日第540号政府决定批准的预防和抗击糖尿病国家计划“2002-2005年MoldDiab”的实施评价结果表明,由于采取了一系列非常有力的措施(包括加强胰岛素的集中供应),2002到2005年间,摩尔多瓦建立了一套积极向糖尿病人提供高质量医疗救助服务的动态机制。糖尿病人中严重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的病例从2002年的25%降至2005年的5-7%。糖尿病昏迷病例的发生频率从2002年的218例降至2005年的68例。糖尿病死亡病例,从2002年每100 000人中死亡9.28例降至2005年每100 000人中死亡8.7例。

740. 2005年晚期糖尿病并发症与2002年数字相比大幅减少(降幅约三分之一)。

741. 根据上述内容,可以断定2002-2005年国家预防和抗击糖尿病计划“MoldDiab”已经达到既定目标,并且有助于加强对糖尿病人抗糖尿病类药物的集中采购和供应,同时也有助于改进公众健康指标。

742.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公众健康指标的积极干预力度,新的2006-2010年国家预防和抗击糖尿病计划“MoldDiab”中包含相关的补充方案(即向糖尿病人供应人胰岛素;对儿童进行血糖检测以确定动态条件下儿童的血糖水平)。

743. 目前本国公共卫生方面面对的另外一个严重的问题是肺结核。随着新的肺结核防治策略――DOTS(直接观察治疗和短期治疗)的实施,疾病诊断质量显著提高。因此,从2000年到2005年全球肺结核发病率(新增病例加上复发病例)持续下降。此后,肺结核相关病例指标一直比较稳定,其中2007年每100 000人病例数为129.8例,全国绝对数为5 275 例,在2006年基础上下降了3.5%(每100 000人病例数为132.5例,全国绝对数为5 471例)。

744. 相关计划实施期间,国家呼吸系统疾病研究所基准实验室和Vorniceni结核病医院、巴蒂市立医院和蒂吉娜市立医院基准实验室相继开展了肺结核微生物学实验。

745. 摩尔多瓦共和国东部省份的病人可在基希纳乌呼吸系统疾病研究所IMSP机构得到诊疗服务或住院治疗。

746. 摩尔多瓦共和国相关医疗机构(包括监狱等机构)从2004年开始开展与国家抗击肺结核计划相关的检查和巡诊活动。

747. 2001-2007年期间,外部援助代表团(由来自世界银行的肺结核病专家以及来自哥本哈根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地区局和世界卫生组织“绿灯委员会”的专家组成)对在短期直接观察治疗战略框架下开展的各项活动进行了多次考察。

748. 监狱的流行病防治工作稳步进行。短期直接观察治疗战略的实施始于2000年。该战略是在“卢森堡博爱基金”和荷兰皇家肺结核防治协会等国外捐助机构的资助下实施的。

749. 一项符合世界卫生组织要求的计划获批有助于吸引许多重要的国际捐助机构:日内瓦防治肺结核合作组织下属全球抗肺结核类药物基金会、全球艾滋病、肺结核、疟疾防治基金会、美国国际开发署、卢森堡博爱基金会、荷兰皇家肺结核防治协会、保健管理科学协会(SUA)、世界卫生组织绿灯委员会,它们一致决定为实施规划的活动提供必要资助。

750. 2005年12月开始实施的试点项目“DOTS PLUS”后来已在全国范围内(其中包括摩尔多瓦共和国东部省份)推广。目前全国已有275名病人从中受益。

751.在第277号政府决定(2003年3月13日通过)批准的2003-2010年国家预防和抗击霍乱等严重腹泻疾病计划的实施方面,摩尔多瓦共和国组织了一系列关于增强饮用水水质和水传播疾病监测能力的培训课程。

752.同时,编制了符合世界卫生组织要求的下列文件:《水传播的传染性疾病监测指南》、“预防和抗击儿童严重腹泻疾病配套措施”实用建议以及有关下列内容的一系列国家流行病学防治规范和标准:

关于营养源传染性疾病爆发的信息、研究与登记的规范和标准;

摩尔多瓦共和国预防和抗击严重腹泻疾病的规范和标准;

摩尔多瓦共和国预防和抗击霍乱的规范和标准;

753. 为了实施第482号政府定(2001年6月18日通过)批准的2001-2005年国家预防和抗击艾滋病与性传播疾病计划,各地区都制定并通过了本地区预防和抗击艾滋病与性传播疾病的计划。

754. 这项计划的实施有助于动员国内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实施一系列旨在预防、监测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的战略和重点项目、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弱势群体病患开展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的治疗、向那些艾滋病毒检测呈阳性和受艾滋病毒感染的群体提供医疗救助和相关资助。

755. 同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行业标准:《对受艾滋病毒感染人群保守治疗标准》(2001年)、《针对受艾滋病毒感染人群的抗转录酶病毒药物治疗和防止艾滋病毒的母婴传播和职业感染的标准》(2001年和2003年)、《艾滋病毒感染的流行病学监测标准》(2002年)、《艾滋病、肝炎和其他病毒感染实验室与诊断机构组织实施抗击流行病计划操作指南》(2004年)、《艾滋病毒母婴传播》单元(2004年)、《艾滋病毒检测咨询前后的方法指导》(2005年)。

756. 摩尔多瓦共和国保证感染艾滋病毒的母亲产下的婴儿在出生后第一年免费得到人工营养。为了减轻艾滋病感染对妇女健康的影响、防止母亲将艾滋病毒传给子女,摩尔多瓦制定并公布了《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母婴传播指南》,同时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心成立了专门的预防机构,巴蒂自治市妇产中心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

757. 为了确保感染艾滋病毒的人员都能得到全面的抗逆转录酶病毒治疗,巴蒂自治市和第拉斯波市都开设了抗逆转录酶病毒治疗中心。

758. 为了加强对麻醉物品的管理,相关责任部门已采取具体措施,落实有关医用麻醉物品合法流通的法规和标准要求,严禁药品走私,将所有吸毒人员纳入预防与治疗计划,同时全面落实《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各项规定,防止吸毒人员实施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帮助他们实现社会医学康复。

759. 与此同时,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根据相关国际专家的建议,完成了对《关于麻醉药物、精神药物及其前体流通的法律》(第3820-XIV号,1999年5月6日通过)以及《关于预防与控制酗酒、非法吸食毒品和非法使用其他精神药物行为的法律》(第713-XV号,2001年12月6日通过)的修订,以确保国内立法符合摩尔多瓦共和国参与缔结的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760. 依照摩尔多瓦共和国-欧洲联盟《欧洲 睦邻关系 政策 及其 行动计划》,卫生部开展了一系列与宣传健康生活方式相关的活动,以增强公众对有害因素的认识,减少青少年滥用麻醉药物,同时制定了有关预防和控制酗酒、非法吸食毒品和其他精神药物的指导方针,设立吸毒人员康复中心、帮助吸毒人员戒毒,制定国家禁毒战略,继续加大力度打击贩毒行为以及贩运其他化学物质和前驱物质的行为,在预防和康复层面严厉打击滥用毒品的行为,实现常设禁毒委员会的活动合理化与经常化,确保各项旨在关于麻醉药物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依法流通的各项标准和法规的全面落实。

(d)创造条件确保居民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各种医疗救助服务

761. 决定摩尔多瓦共和国医疗保健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是2004年启动的强制性医疗保险。强制性医疗保险有助于加强医疗保健系统的融资功能。大多数融资功能组合都取得了积极进展,社会资金得以有效调动、财政投入也在不断增加,相关服务提供与采购机制也得到进一步完善。这些进展可能得益于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订:摩尔多瓦共和国相继修订了《强制性医疗保险法》(第286-XVI号,2007年12月20日通过)、《关于强制性医疗保险保费的缴费额度、缴费方法、缴费条件的法律》(第1585-XIII号,1998年2月27日通过)、《摩尔多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93-XV号,2002年12月26日通过)、《国家税收法》(第1216-XII号,1992年12月3日通过),并补充了新的规定。同时,废除了某些与国际公约不一致的规定,其中包括与保费额度的确定以及不同缴费人不同的保费计算和缴费方式等相关的规定。2007年12月27日通过的第306-XVI号法律规定专款专用,即从一个渠道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社会流行疾病患者的治疗,从而增强医疗机构在管理资金和报告实际支出方面的责任意识。

762. 为了加强对农村地区居民的资金保障、确保强制性医疗保险计划覆盖个体劳动者,为这几类人群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购买保险的建议在经济上是可行的。为此,《2008年强制性医疗保险基金法》(第268-XVI号,2007年12月7日通过)第4条规定,相关法规生效后前三个月内缴纳保费的人可获得50%的折扣。

763. 为了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全面普及,医疗服务综合保障基金主要投向该领域。与2006年相比,2007年度医疗服务保障基金增加了4.182亿列伊。

764. 为了继续改善本国居民的健康状况和经济社会条件,摩尔多瓦共和国采取的一项重要行动是批准《2007-2021年国家卫生保健政策》和《2008-2017年卫生保健系统发展战略》。这两部具有创新和改革特征的发展文件旨在促进两项新的卫生保健方案的出台,同时确保人们广泛享有卫生系统在持续发展的条件下提供的各种福利。

6.老年人的健康

765. 摩尔多瓦共和国卫生部与国家统计局合作,在世界银行的资助和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局专家们的帮助下,开始准备预计在2008年上半年开展的家庭调查,以便于评估与卫生保健相关的家庭支出,其中包括在对缴纳保费时需要国家补助的人员更加公正客观的鉴定后对其非正式支出项目的评估。

766. 同时,依照《关于强制性医疗保险保费的缴费额度、缴费方法、缴费条件的法律》的规定,从各类缴费人的工资和其他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扣缴的保费额度在不断增加,因此,这项改革增加了强制医疗保险基金和卫生保健系统的收入。

767. 卫生部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将实施一系列国家计划,其中包括专门强调资助慢性疾病患者(既包括传染性疾病,也包括非传染性疾病)的国家计划,以保证贫困居民能够得到医疗救助。报告期内实施的主要医疗保健计划如下:

2002年5月3日第540号政府决定批准的国家预防和抗击糖尿病计划“2002-2005年MoldDiab”以及2006年4月26日第439号政府决定批准的国家预防和抗击糖尿病计划“2006-2010年MoldDiab”;

2003年3月13日第277号政府决定批准的“2003-2010年国家预防和抗击霍乱和其他严重腹泻疾病计划”;

2001年6月28日第559号政府决定批准的“2001-2005年国家预防和抗击肺结核计划”以及2005年12月30日第1409号政府决定批准的“2006-2010年国家控制肺结核计划”;

2007年3月30日第353号政府决定批准的“2007-2011年国家精神健康计划”;

2001年6月18日第482号政府决定批准的“2001-2005年国家预防和抗击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计划”;

2006年10月23日第1218号政府决定批准的“2006-2010年国家预防和抗击艾滋病/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计划”。

7.初级医疗保健服务

768. 为了确保医疗保健服务的质量和全面普及,医疗保健综合预算资金主要投向该领域。与2006年相比,2007年医疗保健综合预算资金增加了4.182亿列伊。

769. 摩尔多瓦已开始制定国家临床试验计划。2007年,摩尔多瓦为32个医学门类965种疾病制定了临床诊断和治疗计划,这些计划同时得到跨学科专家组成员的认可,目前即将依法提交相关部门最后审定批准,准备在医务人员和保健人员培训期间传播并全面实施。

8.在医疗保健方面采取的措施

770. 医疗保健系统的一项战略方针仍然是初级医疗救助。为了加强初级医疗救助,摩尔多瓦共和国制定了中期《初级医疗救助发展战略》,其中包括一系列旨在加强该部门的活动。

771. 医疗保健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组织疾病预防与治疗、卫生教育、病人参与、全社会(包括中央和地方公共行政部门)总动员等活动,这些工作都能对居民的健康指标产生积极影响。

772. 为了深入分析医疗保健部门的实际状况,2007年摩尔多瓦在日本政府的援助下,对初级医疗救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开展了综合调研。

773. 本次调研对所有初级医疗救助机构进行了审查,同时还对这些机构的现有设备条件、人员构成等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本次调研认为有必要建立国家初级医疗救助体系,同时为各医疗保健机构绘制包含详细信息的数字地图。

774. 目前开展的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初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设施无法满足目前人们对优质高效医疗服务的需求。一些地区由于专业人员不足,导致在目前长期不利的条件下初级医疗救助服务越来越差。

775. 为了吸引更多的家庭医生到农村工作,政府已采取一系列旨在改善应届毕业生生活条件的措施:

1995 年 3 月 28 日 通过的《医疗保健法》 ( 第 411-XIII 号 ) ,规定向那些依照城市和乡村 ( 镇 )( 包括基希纳乌自治市和巴蒂自治市管辖的村镇 ) 再分配方案聘用的医务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和药剂师发放补助。

依照 2003 年 12 月 29 日 通过的第 1593 号政府决定,相关部门已经为那些在初级医疗救助系统 ( 尤其是农村地区 ) 工作的医务人员设定更具吸引力的工资条件 ( 见附件 1 图 9) 。

776. 摩尔多瓦正在努力加大对居民的初级医疗救助力度,而且随着单一计划中免费服务项目的不断增加,居民医疗保健服务可及率逐年上升。

777. 可报销的基本处方药物大幅增加,同时不必卧床的病人,尤其是那些身患慢性病的人和那些无法转运的病人,为其提供的治疗机会以及必需药品和消耗品也在不断增加(见附件1图10)。

778. 在此情况下,需要居家治疗的群体经济负担在逐步减轻,费用昂贵的住院治疗量也将不断减少。

779. 目前,初级医疗保健救助系统的预防巡诊率成年人为20.9%(2006年是21%),儿童为81.1%(2006年是 49.7%)(见附件1图2)。事实证明,在疾病预防方面上确实存在一些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的问题,初级公共医疗保健服务的能力相对弱小。然而,初级公共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却是预防疾病的主力军。

780. 一份申请的平均分析量在不断增加,这一事实表明,医疗服务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在不断提高(见附件1图9)。

9.国际合作

781. 从2007年7月27日开始,卫生部成为总部设在柏林的“国际指标网”正式成员。“国际指南网”允许会员在出示证明的情况下免费使用国际临床指南网的国际图书馆。到目前为止,卫生部的骨干专家和团体作者已在出示证明的情况下,选取了4 022项临床指南(包括电子变型),其中1 564项用于临床试验, 1 472项用于临床试验和可能的粘附。

782. 截至目前,已向医务人员提供了下列医疗救助标准:儿童康复中心治疗标准“Ceadîr-Lunga”、儿童康复中心治疗标准“Sergheevka”。

783. 卫生部制定了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制度体系基本原则,质量委员会及其工作章程也将获批,同时还将在下列10家医疗保健试点机构实施医疗审查制度和激励/惩罚机制:共和国儿童医院、国家紧急医疗救助科学研究与应用中心、母婴医疗救助科学研究与应用研究所、巴蒂自治市儿童医院和市立初级医疗保健机构、奥尔海市立第一儿童医院和奥尔海家庭医疗保健中心、 卡胡尔省立医院和卡胡尔家庭医疗保健中心、大学初级医疗救助诊所。

784. 在此情况下,为了有效管理和实施医疗保健系统改进措施,摩尔多瓦开始重点关注医疗保健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医疗保健政策实施计划的制定、将未投保的居民纳入强制性医疗保险、初级医疗保健服务机构的修复与医疗保健设施的供应、医院必备设施的供应、增加居民(其中包括农村居民)用药政策的制定、基本药物报销机制的完善等。

785. 为了继续改善本国居民的健康状况和经济社会条件,摩尔多瓦共和国采取的一项重要行动是批准《2008-2021年国家医疗保健政策》和《2008-2017年医疗保健系统发展战略》。这两部具有创新和改革特征的发展文件旨在促进两项新的医疗保健方案出台,同时确保人们广泛享有医疗保健系统在持续发展的条件下提供的各种福利。

786. 新的医疗保健政策制定并实施的先决条件,在于创造最佳的初级医疗保健环境,并开展一系列旨在预防和减少致病因素的活动。因此,应当开展合理规划的跨部门合作,同时加强政府机构、民间团体、社区和公民个人之间的合作,从而达到改善居民健康的目的。

787. 考虑到保持医疗保健服务基础设施连续性的迫切需要,同时考虑到新的国际现实和标准,卫生部将继续加大初级医疗保健救助系统(家庭医生服务中心、医疗保健中心、家庭医生工作室)的结构调整力度,按照最新的医疗服务标准、服务人口数以及医务人员的技能标准,规范农村初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技术方案。最新标准的首要目标是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确保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安全、提高医疗机构的运行效率(见图10)。

788. 同时,在EU-TACIS“支持摩尔多瓦共和国医疗保健体制改革、加强初级医疗保健救助”项目框架下,向修复的初级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供应必备的医疗设施、帮助它们培训医务人员。该项目预计将投入450万欧元的专项资金。

789. 此外,摩尔多瓦共和国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启动了依法区分初级医疗救助服务和医院与专门的省级流动医疗救助服务的程序。

第十三条

1.受教育权

“(1)通过普通义务教育、学术和专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其他形式的教育和培训确保受教育权的实现”(见《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第35条)。

790. 摩尔多瓦共和国教育系统相关法律体系由下列法案组成:

《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

摩尔多瓦共和国教育发展纲要;

依照《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通过的《教育法》和其他法规。

791. 《教育法》将教育确定为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家发展政策的重点。国家的教育政策是建立在人道主义原则、全面普及的原则、适应性原则、创造力原则和多元化原则基础上的。教育是民主的、仁爱的、开放的、灵活的、不断发展的,也是建立在全国普遍文化价值观基础之上的。国家教育是世俗的,无法消除意识形态、政党、政治、种族和民族歧视。

792. 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实现人类自由和谐发展、形成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生活条件的创造个性。

793. 教育应密切关注:

最大限度的开发儿童个性、培养儿童的精神和身体能力与生存技能;

培养儿童尊重人权和自由(不分种族、籍贯、社会信仰或宗教)――《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原则;

为儿童在自由社会、在理解、和平、宽容、性别平等、各民族、种族、国家、宗教团体友好相处的精神指引下面对生活的责任做好充分的准备;

教育儿童为自身利益、社会利益而努力奋斗、教育儿童尊重和崇拜那些为创造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的人才;

教育儿童尊重父母、培养儿童对国家的认同、学习国家的语言、认识民族国家文化的价值、认识他们所处国家以及祖国的价值观和其他不同文明的价值;

培养对环境的责任感以及生态良心;

确保青少年身体全面发展、从专业角度保护未成年人天性和身心特征、培养终生参加体育运动的习惯。

794. 《教育法》第6条旨在承认和保证公民不分民族、性别、社会出身或社会地位、政治立场、宗教信仰、也不论其是否有犯罪记录一律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国家必须确保公民获得平等的机会凭借自身能力和才华考入公立高级中学、职业教育机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学习。

795. 国家通过建立必要数量的教育机构和教学班,并创造条件确保这些机构和教学班正常运转,来确保公民享有母语教育的权利。大学前预科教育机构网由1534家教育机构(小学、体育学院、普通中等学校和普通基础)组成,其中280家机构用俄语教学、82家机构用多语种混合教学。

796. 教育和青年事务部自1992-1993年开始制定母语和国家语言教育计划,包括母语作为一门学科的教学计划。依照相关的学习计划,摩尔多瓦共和国确定了3种国内少数族裔语言教学模式:

第一种模式 ― ― 传统上国内少数学生就读的俄语学校 ― ― 全国 280 所俄语学校和普通基础,共有 101 172 名学生;

第二种模式 ― ― 将俄语、乌克兰语、嘎嘎乌孜语、保加利亚语作为学校的一门课程 ( 每周三次课、每次课一小时 ) 俄语学校,同时开设一门新课程 “ 俄罗斯、乌克兰、嘎嘎乌孜和保加利亚等少数民族历史、文化和习俗 ” 。 2007 年,共有 57 所乌克兰语学校 ( 学生 6 311 名 ) ; 52 所嘎嘎乌孜语学校 ( 学生 24 004 名 ) ; 32 所保加利亚语学校 ( 学生 6 812 名 ) ; 1 所波兰语学校 ( 学生 136 名 ) ; 2 所犹太语学校 ( 学生 667 名 ) ; 1 所德语学校 ( 学生 118 名 ) ;

第三种模式 ― ― 初等教育阶段分别用乌克兰或保加利亚等母语分班教学的实验学校和中学,目前有 21 个乌克兰语教学班 ( 学生 429 名 ) ; 7 个保加利亚语教学班 ( 学生 114 名 ) ;同时已形成逐步向嘎嘎乌孜语教学转变的基础。

797. 摩尔多瓦现已针对一到十二年级制定了学校母语(俄语、乌克兰语、嘎嘎乌孜语、保加利亚语)教学大纲;同时制定了四到十二年级母语课程教学大纲的实施准则,编制了一到九年级俄罗斯、乌克兰和保加利亚语言文学课程手册。

798. 相关部门与罗姆妇女联合会“Juvlia Romani”合作,对摩尔多瓦共和国罗姆群体的现状开展了一次调查。摩尔多瓦行政机构采取各种措施,帮助罗姆群体克服各种困难,妥善解决罗姆人目前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不过,这些问题的解决还取决于罗姆群体是否愿意在全国人民和行政部门的帮助下了解并解决自身的问题。

799. 为了确保罗姆人子弟得到高等教育的机会,2003年教育和青年事务部在每个公立高等教育机构,为罗姆人子弟保留了2个预算资金资助的名额和2个预算外资金资助的名额。随后,在2004-2007年期间,依照“关于大学入学考试的组织和管理专门规定”,罗姆人子弟中的考生也可在高等教育机构入学考试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目前罗姆人子弟在预算资金资助的大学入学考试计划下的各专业录取总名额中占15%。为了满足罗姆考生的需求,该定额指标必须长期坚持。

800. 自2000-2001学年以来,五到九年级学生开始学习“公民教育”课程,依照下列顺序培养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的公民意识:了解基本的人权和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培养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开展关于普遍人权和民主价值观的教育;培养社会责任意识和公民意识。普通基础教育阶段开设“公民与法”课程。

2.确保全民享有受教育权

801. 依照《教育法》第12条规定,摩尔多瓦将在分层次、分阶段建立的教育体系基础上,充分考虑继续教育的必要性和不同年龄人口的生理-心理特征,确保公民充分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摩尔多瓦教育体系包括:

一. 学前教育

二. 初等教育

三. 中等教育:

1. 普通中等教育:

体育教育;

学历教育、普通中等教育。

2. 中等职业教育

四. 中等专业技术教育 (专科)。

五. 高等教育(本科)

六. 大学后教育(研究生)。

802. 此外,摩尔多瓦教育体系还包括:特殊教育、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

803. 学前教育是教育培训体系的第一阶段。学前教育体系由开设符合教育标准的不同课程的各类公立或私立托儿所、幼儿园和学前教育机构组成。3周岁以下儿童一般在家庭中受教育,他们的家庭应当依照现行法规得到国家的资助。国家应保证为公立托儿所和幼儿园开展儿童教育提供资助。3到6 (或7)周岁儿童的学前教育将由不同所有制的学前教育机构组织,或是由根据儿童发育阶段和父母的选择开设不同活动课程的幼儿园组织。

804. 从5周岁开始的入学预备教育属义务教育,应当在幼儿园或学前预备班开展,如果家长认为适当,也可在家庭中进行。国家应当保证为预备班的教育和预备活动有序进行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资助。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条件,也可在小学开展这些入学预备教育。目前,全国1 329家学前教育机构共有120 515 名儿童就读,占1到7周岁儿童总数的55.45%。入学预备班共有72 792名儿童(占5到7周岁儿童总数的85.5%)报名参加相应的入学预备课程的学习。

805. 为了满足该群体的特殊需求,摩尔多瓦正在实施灵活的教学时间表(每天上课4、6、9、10.5、12小时),而教师(约10 000名)则依照最新的教学大纲讲授预备课程,并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

806. 在教科文组织/儿童基金会/国际魔术界联合会的支持下,摩尔多瓦正在传播和推广幼儿一对一教育模式,目前已在20家幼儿园实施。这些机构主要在“重点关注弱势群体的农村地区幼儿教育服务质量改进与入学机会”项目框架内,向来自贫困家庭的儿童提供教育服务。

807. 为了贯彻新的学前教育机构标准,摩尔多瓦已制定并批准5到7周岁儿童培养标准,并且已经编制新的学前教育机构运行规范。同时,摩尔多瓦也制定并通过了学前教育工作者职业技能标准。幼儿教育和学前教育课程大纲是专门为1到7周岁儿童制定的,该课程大纲后来在2006年12月获得批准。

808. 附件1表24-25列有1998-2006年学前教育机构的主要指标,其中包括所有权形式的划分。

(a)初等教育

809. 初等教育由一年级到四年级组成,一般由全日制小学组织。全日制小学可以是独立的教育机构,也可以附属于提供多阶段教育服务的学校。小学一年级录取的新生主要是到学年开学之日年龄达到6-7周岁的儿童。法定入学年龄是7周岁。6周岁儿童只有在家长许可的情况下才能开始正规的学校教育,而且必须达到教育与青年部规定的身体-心理成熟度。

(b)中等教育

810. 包括普通中等教育(体育类、基础类普通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体育是五到九年级全日制学生的必修课,体育课的目标在于确保学生的智力发育,一般认为必须确保在学生个性培养方面达到既定水平,从而为普通基础教育或职业教育做好充分的准备。所有小学毕业生都可参加体育课的学习,无须参加相关入学考试。体育考试是学生毕业考试中的必考项目,由一系列测试组成,向考试合格的学生颁发体育学习合格证。

中等教育旨在确保学生具备升入高等学府、中等专业教育机构或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继续接受教育所需的综合文化素养和基本理论知识。针对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和体育及职业教育学校毕业生开设了中等教育夜校(十到十三年级)。在入学竞争性考试的基础上,公开录取体育学校的毕业生升入中学学习。职业中学的毕业生有资格升入十二年级中等教育班学习。中学生毕业时将举行中学毕业会考,完成本阶段学业、考试及格的学生将获得中学毕业文凭,并且有机会升入高等学府。

811. 2007-2008学年,摩尔多瓦共和国共有1 534家教育机构提供普通初等教育和普通中等教育。近年来,学校数量呈下降趋势,这是因为基于对独立单位概念的再思考,许多小型教育机构已与提供多层次教育服务的学校合并。因此,中学所占的比例已从2000-2001学年的12%升至2007-2008学年的31%,而同期普通中学所占的比例则下降了18%。

812. 绝大多数走读学校、体育学校和艺术学校(占总数的98.6%)是公办的。同时,也有22所非公办教育机构在正常运行,其中包括21所普通基础教育机构和1所体育学校,而且都设在城市地区。

813. 目前,摩尔多瓦共和国大学前教育机构共有1 566家(包括幼儿园和夜校)。根据所提供的信息,可以断定摩尔多瓦共和国基础教育优先考虑普通学校,因此,在普通基础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人数将继续增加。

814. 由于受到学生人数和班级数量等条件的制约,满额的教育机构利用率非常有限。因此,在校学生平均不足100人的116所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为12 591名(平均一个班14名学生),计划录取30 758名学生;在校学生从101人到200人不等的414所学校,入学总人数56 355(平均一个班18名学生),计划录取115 501名学生。

815. 目前,摩尔多瓦共和国大学前教育机构可容纳730 198名学生,而在校学生总人数为491 482人,由此可见,这些机构的利用率只有67.3%。在大约三分之一的地区,该比率甚至低于60%。

816. 大学前教育机构的合理化取决于许多影响该问题解决的因素,比如对教育系统构成严重影响的学龄人口统计数大幅下降(未来7年,一到九年级学龄人口将下降46%(102 000人))。这些问题应当通过实施目前尚待批准的《大学前教育机构合理化布局战略》 加以解决。

817. 2007-2008学年之初,普通中小学注册的在校学生人数为461 000名,比上一学年度减少了6.2%、比2000-2001学年减少了26.7%。农村地区普通中小学在校学生人数最多(占全国中小学在校生总人数的59.5%)。在普通中小学就读的学生中,33.4%完成初等教育、52%完成体育学习、14.6%完成中学学业。

818. 进入一年级的学生人数与往年相比下降了3.2%,与2000-2001学年度相比下降了35.1%。

819. 绝大部分中小学生(占学生总人数的99.1%)被政府预算资助的公立学校录取,与其他层次的教育相比,私人办学的规模仍然很小。只有4 200名学生在城市的私立学校学习。

820. 79.6%的学龄人口学习罗马尼亚语;20.2%的人学俄语;其余0.2%的人学其他语言(比如乌克兰语、保加利亚语和英语)。

821. 为了逐步消除限制贫困家庭子女受教育的各种因素,增加贫困家庭子女受初等和中等普通教育的机会,摩尔多瓦采取了一系列必要措施,比如:

小学班级学生的营养保证率达99.8%,然而,来自社会弱势群体家庭的五至十二年级学生中,营养有保证的学生仅占学生总人数的43.5%;

让7-16岁儿童全面接受教育是政府优先考虑的问题之一,2008年3月1日登记的该年龄段未入学儿童人数为19人,2007年同期为45人;

目前摩尔多瓦正在通过开展下列活动来消除辍学现象:开设由负责各年级教学的年级主任培训班、为社会弱势群体家庭子女开办初等教育中级班、组织课外活动(一到十一年级8小时课外活动),并开设选修课加强职业引导等。2008年3月1日登记的辍学儿童人数为46人,而2007年同期为141人;

小学生百分之百免书本费,对于来自社会弱势群体家庭的五到十二年级学生,以低价发放书本;

五到十二年级社会弱势群体家庭的子女可免交70%的书本租用费 (1998年4月9日通过的第448号政府决定第29段)。

822. 普通初等和中等教育机构共有36 500个房间(包括教室和实验室)、1 100个学部、1 200个体育馆、1 500个图书馆、800个阶梯教室、1 200个医务室。对不同类型教育机构设备供应情况的分析表明:小学体育馆利用率仅为42.6%、体育学校体育馆利用率为64.2%、而普通学校体育馆利用率则高达90%、基础教育机构体育馆利用率更是高达93.2%。56.4%的小学、61.4%的体育学校、88.6%的普通学校和94.7%的基础教育机构设有医务室。几乎所有学校都有图书馆。

823. 四分之三以上的学校有ICT教室、共有13 700台计算机,其中11 100台与公立学校网络连接,35.5%的计算机接入互联网,只有7.5%通过电子网络连接。与2006-2007学年相比,ICT教室数量增加了16.1%。在城市建立的一个工作站一般能容纳36名学生,而在农村地区建立的一个工作站只能容纳32名学生。

824. 附件1图7显示了2000-2008年间普通初等和中等教育阶段学生人数的变化情况。

中等职业教育

825. 中等职业教育旨在确保为培养合格工人做好充分的专业准备,主要由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提供。2007-2008学年开学时,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共有75家,其中包括2家职业技术学校、50家职业中学和23家中等专业学校(包括6家监狱罪犯教养所)。

826. 本学年总共有24 500名学生在攻读大约85个专业(职业资格),与2006-2007学年相比,上升了3.6%,其中7.7%的学生在职业技术学校就读、78.9%在职业中学就读、13.4%在中等专业学校就读。

827. 这些学生中大部分是男生,占学生总人数的65.6%,其中20 600人使用本国官方语言(占学生总人数的84%),3 900人讲俄语(占学生总人数的16%)。目前,只有2个非公办教育机构,在校学生235名,占学生总人数的1%。

828. 教育和专业准备程序几乎都是在公立教育机构完成,公立教育机构共有 24 300名学生,占在校学生总人数的99%;其中22 900人(约占总人数的94.3%)可得到政府预算资助的奖学金,只有1 400 名合同制学生(约占总人数的5.7%)需要支付一笔金额从680列伊到6 100列伊不等的学费(取决于就读的机构和专业)。最受欢迎的专业依次是:烹饪(占录取学生总人数的15.7%)、汽车修理(占学生总人数的9.5%)、泥工和焊工(分别占7.9%和6.9%)、IT专家(占5.2%)、气体管道工和木工(各占4.9% )。

829. 为了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职业教育机构努力从发展角度,长期密切关注技术上的每一项进步,为市场培养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等各经济部门急需的专家和训练有素的员工。为了改革合格工人培训与专业准备制度、适应雇主的灵活需求,对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计划做了适当修订和补充,以期与德国双元制培养模式相一致。

830. 2007-2008学年,每10 000人中有大约68名在校学生和36名毕业生。在所有中等职业教育机构中,59家有体育馆、66家有图书馆、61家有食堂、58家有医务室、60家有阶梯教室。大约94%的学生在学生宿舍中有床位。目前已采取措施改进这些机构的设施供应水平,比如,2007年共向18家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提供了合计金额达3 172万列伊的设备:食堂设备、缝纫设备、木材加工机械、仪表箱、KES-200发动机试验台、x-431快速扫描仪(用于发动机的诊断)。这18所学校都有IT教室,14个培训拖拉机驾驶员和农业生产用拖拉机驾驶员的机构领到一台新的MTZ-82拖拉机。

中等专业技术教育

831. 摩尔多瓦共和国正在开展的中等职业技术培训课程已在49所专科学校开设,2007-2008学年开学时,在校学生人数达31 300人,其中全日制学生占学生总人数的96.7%,使用官方语言的学生占学生总人数的84.6%,使用俄语的学生占14.1%,使用其他语言(嘎嘎乌孜-俄语乌克兰语、保加利亚-俄语)的学生占1.3%。

832. 其中有15 500名学生(占学生总人数的49.4%)得到政府预算的资助,15.7%学生(占学生总人数的50.1%)需要自行支付每年1 750到7 985列伊不等的学费(取决于学生就读的机构和专业)。最受欢迎的专业依次是:医疗保健(占学生总人数的13.0%)、经济类专业(11.7%)、交通运输(10.4%)、服务类专业(8.4%)、教育(8.0%)、建筑(5.5%)、信息和通信技术(5.4%)等。2007-2008学年,每10 000人中大约有87名在校学生和18名毕业生。

833. 在这些中等专业教育机构中,41家有体育馆和阶梯教室,35家有食堂。只有89.6%的学生可以入住学生宿舍。

(c)高等教育

834. 《教育法》规定,除医学和药物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高等教育一律分两个周期:第一个周期:领取从业许可证的本科阶段;第二个周期:硕士研究生阶段。

835. 摩尔多瓦高等教育符合ECTS(欧洲学分转移系统)的规定。学习期限通常以统计学分的方法计算(高等教育一学年对应60个可转移的学分)。领取专业开业许可证的本科阶段学习期限为3-4学年,每学年对应60个可转移的学分。硕士研究生课程为两年,可转移的学分为60-120个可对领有专业开业许可证文凭的学生开设硕士研究生课程,专攻某一个专业领域,或提升并增强科研与教学能力,硕士研究生课程一般采取全日制形式。同时,硕士研究生项目也向医学和药物学专业高等学府的毕业生开放。

836. 2007-2008学年度开学之初,现有的31家高等教育机构共有122 900名学生,其中64.7%是全日制学生,35.5%是半工半读的学生。85 400人(占学生总人数的69.5%)使用官方语言,33 200人(占学生总人数的27%)使用俄语,4 300人(3.5%)使用其他语言(英语、法语、保加利亚语、德语、乌克兰语)。在这些学生中,21.8%的人得到政府预算资助。77.7%的学生需要支付高昂的学费。2007-2008学年度全日制学生学费最低标准为2 100列伊,半工半读学生最低标准为800列伊,而两类学生学费最高标准分别为13 600列伊和5 600列伊(取决于学生就读的机构和专业)。

837. 根据学业水平,确定所录取的学生中61%是基础教育机构的毕业生,大约四分之一是普通中等学校的毕业生,11.9%的学生是在大专毕业后继续自己的学业,只有0.8%是在职业学校毕业后入学的。根据中学毕业会考成绩录取的学生占65.8%,与2006年相比增长了4.9%。

838. 每10 000人中平均只有343名大学生和56名大学毕业生。

839. 摩尔多瓦继续监测《波隆纳进程》的执行情况,并在2007年5月19-20日于伦敦举行的会员国教育部长会议上提交了执行情况报告。

840. 在这方面,摩尔多瓦已根据《国际标准教育分类》第97条和欧洲联盟统计局的规定,设计并采用针对高等教育专业培训的职业教育与资格认证的部门分类标准,而且自2005年以来,在大型职业、学科、专业领域培训部门组织了多场入学考试,目前可提供27个同时培训的双重教师职业资格认证。

841. 依照高等教育机构教学计划制定的第一周期《框架计划》包含必需的“培养成分”,其在能力培养和综合技能训练方面,规定开设一门使用国际通用外语的课程,累计10个学分(授课时间大约300个小时),学生可申请学习相关的专业外语课程。

(d)基础教育须加鼓励

842. 没有机会完成周期课程学习或要求下一周期课程认证的人员,可通过成人教育获得教育服务,成人教育主要以职业培训的形式让公民学习科学和文化,从而更好的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和培养自己的职业能力。成人教育主要通过下列形式实现:全日制学习、夜校学习、半工半读、远程学习等;或与不同公办或私立教育机构签订合同独立教学;开放式大学、同业会所、艺术学校、俱乐部、结伴学习、预科课程、在职进修课程等。

843. 对于体育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和学院,可参加由校外机构组织的考试。由校外机构组织的体育学校考试主要针对年满16周岁的人员;普通中等学校考试主要针对18周岁以上的人员;中学毕业会考主要针对(在本学年度5月31日之前年满)19周岁的人员。摩尔多瓦共和国全体公民都有资格参加由校外机构组织的考试。

844. 目前只有7所学校开办夜校,而且这7所学校都在城市,夜校在校学生人数达1 832人,占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总人数的0.4%。校外机构组织的考试和毕业考试作为一项独立的考试一般在与体育类和普通中等学校毕业考试相同的条件下同时举行。

(e)监测学校网络的发展

845. 摩尔多瓦共和国教育系统包含所有必要层次的成熟机构网络,但问题是如何在人口数量下降、教育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的情况下保证教育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各种类型的教育而言,空间的有效利用、网络的优化,以及全民对优质教育服务的享有等,是当前最重要的问题。

846. 为了进一步改善学生的社会条件,根据政府关于将奖学金数额增加三倍的行动计划目标,从2005年2月1日开始,可获得政府预算资助的奖学金的学生所占比例已从40%增至70%,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比例也在不断增加。

847. 向教育、农业、医疗保健专业学生发放的奖学金比例与政府确定的奖学金额度相比增加了 20% 。

848. 与 2005 年相比, 2007 年度高等教育奖学金额度上升了 69%-70% ,而中等专业教育奖学金额度上升了 53.6%-68% 。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奖学金则从 2005 年的 120 列伊增至 200 列伊 ( 上升了 67%) 。

849. 从2007-2008学年开始,在政府资助和合同基础上录取的学生可通过公平竞争获得奖学金,其数额占奖学金预算总额的70%。

850. 国家教育体系的目标之一,是在教育政策背景下实施最佳人力资源配置政策,将其与人口统计和学校教育人口的演变联系起来。目前,全国中小学共有38,600名教职员工,其中83.8%是女性、82%受过高等教育、13.8%参加过中等专业教育。更为重要的是,中小学有18年以上从教经验的教职员工占62.5%;有13至18年从教经验的教职员工占11.5%;有8至13年从教经验的教职员工占85%;有3至8年从教经验的教职员工占9.3%;而教学经验在3年以内的青年专业人员所占比例最低,仅为8.2%。近年来,过退休年龄的教职员工呈上升趋势,本学年这一群体所占比例与2000-2001学年相比上升了8.8%,目前占教职员工总人数的15.6%,从教经验在3年以内的员工所占比例与上学年相比没有未发生任何变化。

851. 依照“2006-2009年各部门和其他中央政府机构在其附属部门创造新的就业岗位的年度授权”,教育系统预计在2006年创造400个新的就业而岗位,同时1 515名青年教师毕业于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机构,其中1 371名教师是分配到教育机构的青年专业教师(教育学专业),只有822 名青年专业教师被录用(占分配人数的60%),另外1 323个岗位仍然空缺。

852. 2007年,计划创造550个新的就业岗位。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机构(教育学专业)的毕业生人数高达2 298人,但岗位需求数仅为1 624个。在分配工作的866名青年专业教师中,只有598 人被录用,占分配人数的69%,其中包括农村地区的372名青年专业教师:275人受过高等教育、97人受过中等专业教育,目前仍需900名教师。

853. 对教育领域的情况分析表明,教师是一个不具吸引力的职业,教育部门的平均工资约为1 200伊列(仅相当于全国平均工资的67.3%),这一事实导致合格教师严重不足、许多过了退休年龄的教师(多达4 000人)仍在从事教学工作。

3.识字率

854. 尊重公民选择教育机构的自由。事实证明,60多年来一直在行使教育培训、方法指导和组织职能的校外教育机构是现行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校外教育活动是对各类学校(其中包括培养学生在科学、技术、艺术、体育、旅游等方面的创造能力的学园)教育程序的有益补充,也是对空闲时间的有效利用,同时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可得到政府预算的资助,而且这些机构的服务通常都是免费的,这使得它们可以惠及所有申请人(不分籍贯、社会信仰、宗教等)。

855. 2006年,全国75家校外教育机构组织的活动共吸引48 396人参与,约占大学前教育机构学生总人数的10%,这75家校外教育机构包括46家儿童创意中心(共有32 662名学员)、10家学生技术与科学创意中心(共有7 009名学员)、6家青年博物学家活动中心(共有2 125名学员)、5家青年旅行家活动中心(共有2 151名学员)、4家其他类型的机构 - 游泳、地方志编写、音乐、青少年活动中心(共有4 449名学员)。

856. 课外活动的法律体系由教育与青年部通过的“课外教育的概念”、“关于课外教育机构规章模型”组成,各机构管理层将在“关于课外教育机构规章模型”的基础上,制定本机构与各自所在群体社会文化特征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857. 摩尔多瓦共和国课外教育机构主要根据青年和教育部通过并建议的“课程模型”、教育机构教学法或专业理事会根据不同儿童群体(机构、社区)的具体特点修订或变更后的课程计划、由从业人员制定并由教学法或专业理事会通过的试验课程计划和写作课程计划,开展丰富多彩的大学前课外活动。

858. 在摩尔多瓦共和国课外教育机构内部,共雇用1 300多名基本教职员工,其中大约1 000人受过高等教育,在课外教育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但是与具备同等资质和经验的大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相比,课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在既定的工资类别、带薪年假的时间等方面的权利受到侵犯。

859. 可以通过建立社区教育合作机构、负责组织各种课外活动(文化、艺术、技术、职业、科学预测、体育与旅游、环境教育等)的地区课外机构中心以及由地方政府预算资助的课外教育机构来改变这种状况,以确保它们的影响范围延伸到农村地区的儿童。

4.预算资助

860. 国家教育公共预算支出仍然在继续增加。同国内生产总值相比,教育支出从2003年的6.5%增至2007年的8%。在社会总支出中,教育支出所占的比重一直比较稳定,平均在19%到20%之间,2007年教育支出所占比重为19%。相关方面在分析财政资金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分配时称,大约54%的资金用于普通义务教育、19% 用于学前教育、大约15%用于高等教育、只有4%用于中等专业教育。

第十四条

861. 摩尔多瓦共和国在下列国内法的基础上执行了《公约》第14条各项规定:1994年6月29日《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和1995年7月21日《教育法》(第547号)。

862. 《宪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国家将通过普通义务教育、学历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及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训,来确保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863. 教育法规定,摩尔多瓦共和国的教育可由公办教育和私人办学两部分组成(见第13条第(1)款),公办教育是免费的(见第 4条第(5)款)。

864. 在实施上述法规期间,应查明每月向学生家长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等违反免费初等教育原则的违法行为。为了消除社会上存在的学校乱收费现象,国家有关机构将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1.文化生活权

865. 《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2)款、2004年7月15日《摩尔多瓦共和国科技创新法》(第259-XV号)、1999年5月27日《文化法》(第413-XIV号),以及1994年11月23日《版权和相关权利法》(第293号)都承认并保证公民享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a)资金利用率

866. 在文化、艺术、体育和青少年宣传行动方面,国家公共预算支出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从2004年的0.8%已上升至2006年的1.1%。2007年,由于系统预算资助减少,国家在这些方面的支出也有所减少,在国内生产总值所占的比重为0.9%。

867. 文化与旅游部在当时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成功组织了一系列重要的文化活动,其中包括12场国际性文化艺术活动和15场全国性文化艺术活动。

868. 开展这些活动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修复各省的文化机构网络,同时创造条件让公众更广泛的领略民族文化和世界文化的价值。

869. 为了帮助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采取旨在修复省级文化设施的行动,文化和旅游部制定了“2006-2008年国家预算资助的省级文化机构建筑设施结构性修复优先计划”,目前正在通过社会投资基金实施这项计划。

870. 依照相关计划,摩尔多瓦修复了22座文化馆,并配备了相应的设备、乐器、计算机和民族服饰等,其中,2007年在国家2 000万列伊预算拨款、地方政府部门500万列伊预算拨款以及民间捐款的资助下,新开了10座文化馆,其他12座文化馆预计在2008年修复。

871. 尽管如此,由于国家长期处于战乱状态,全国文化设施的现状依然非常糟糕。目前,47%的文化馆需要进行结构翻修;8%受到严重破坏。关于文化馆现状的更多详细信息如下:

2006 年 ― ― 国家预算拨款 2 000 万列伊修复了 12 座。

2007 年 ― ― 国家预算拨款 2 000 万列伊修复了 10 座。

2008 年 ― ― 12 座文化馆改造建设工程获批,预计可得到 2 500 万列伊的国家预算拨款。

872. 政府用于购买电影作品的财政拨款从2006年的145万列伊上升至2007年的245万列伊。

(b)省级文化机构网络

873. 省级文化机构网络由1 223座文化馆、1 386座图书馆、112家课外艺术教育机构和87座博物馆组成。

874. 为全面落实参与委员会规定的各项任务而采取的《沟通战略》,将在实施《促进经济增长和减轻贫困战略》的各个年份加以更新。《沟通战略》主要基于以下两大基本原则:(一)增强对《促进经济增长和减轻贫困战略》的信任,同时培养忠实坚韧的精神;(二)宣传有关《促进经济增长和减轻贫困战略》执行进程的信息、相互监督和开展影响评估。

875. 向公众宣传本策略实施、监测和评估程序的主要职责现已赋予中央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增强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沟通方面的能力而开展的各项活动,包括在“参与委员会”的帮助和参与下开设一系列培训课程。

876. 公民往往将政府的计划和战略与一些地方项目相混淆,以FISM子项目为例,需要中央政府主管部门集中开展宣传活动。

877. 电视将继续成为摩尔多瓦最重要的信息来源。60%的受访者认为,电视是他们了解国家战略和计划的基本渠道。广播和报纸的作用相对较小,但也不容忽视。

878. 一般而言,享有相对较高信任度的国家级大众传播媒体始终是大多数居民最主要的信息来源。同时,尽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开办的信息海报、信息中心和地方公报等是居民最重要的信息来源,但广大居民对地方政府作为信息来源的信任度不高。

(c)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相关的措施

879. 文化和旅游部已通过博物馆开展了一系列旨在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因此,隶属于文化和旅游部的三大国家博物馆(即摩尔多瓦国家考古学与历史博物馆、摩尔多瓦国家人种学与自然历史博物馆、摩尔多瓦国家美术馆)成为开展这些宣传活动的重要基地,目前参观人数已达150 000人。专门举办国内文化名人作品展、民间画展、儿童艺术作品展以及一系列旨在宣传保护环境、保护摩尔多瓦历史的展览和作为“欧洲文化遗产日”重要部分的宣传活动,以及与一些国家驻基希纳乌大使馆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的相关宣传活动,是本年度一项非常有意义且主题鲜明的活动。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摩尔多瓦第一次新建了7座历史和人种学博物馆向公众开放。

880. 在戏剧艺术和音乐艺术领域,新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受到高度重视,其中包括:

通过修改《慈善活动和赞助法》,吸引预算外资金用于发展文化和艺术事业;

用最近五年的演出业绩,改造国家戏剧和音乐演出机构网络;

在国内外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艺术经纪人系统。

881. 摩尔多瓦共和国国际机构开展的一项重要活动是举办了国际音乐节“Mărţişor”。

882. 在“Mărţişor – 2007年”艺术节期间,戏剧音乐艺术机构共开展了24场文化活动,33家国内艺术团和11家国外艺术团参加了这些活动。

883. 近三年来,全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庆祝“Mărţişorul”文化艺术节,有些庆祝活动是散居在世界各国的摩尔多瓦人和生活在俄罗斯、乌克兰、以色列等国家的摩尔多瓦侨民自发组织的。在德国、意大利、法国、葡萄牙、立陶宛、白俄罗斯和其他国家,在“Mărţişorului – 2007年”项目的帮助下,开展了许多文化艺术活动。

884. 与往年一样,音乐节在本国境内举办。因此,在举办“Mărţişorului-2007年”的10天内,各村庄和地方中心欣赏了35场音乐会,音乐厅挤满了人。

885. 本国音乐爱好者真正的节日是“蝴蝶夫人”国际声乐大赛,来自全世界13个国家的47名选手参加了本次大赛(2007年9月16-23日)。举办“蝴蝶夫人”国际声乐大赛的主要目的在于发掘和培养青年人才,本次大赛让摩尔多瓦共和国获得了第一次体验东南欧文化生活的机会。本次国际大奖赛冠军得主是代表日本参赛的加藤智之。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拿出681 000列伊赞助本次大赛,这在共和国文化史上尚属首例。

886. 专业戏剧――音乐演出机构为公众演出2 305场。

887. 应当强调的是,2007年除在三家音乐机构(国家交响乐团、管风琴演奏厅和“摩尔多瓦音乐会”)内部开展演出活动的9家专业艺术团外,另外成立了2家新的艺术团体:“Ginta Latină”文化艺术中心下属吉卜赛歌舞团和管风琴演奏厅下属手风琴师合唱团“Concertino”。

888. 2007年,一些专业戏剧音乐演出机构开展了大量高密度的乡村文化服务活动。它们在农村地区和地方文化中心,演出了393场,观众人数多达490 000人,较往年有大幅增长。

(d)加强宣传、确保全国少数民族群体和本土居民都有机会欣赏文化遗产

889. 为了支持各种旨在提升和宣传本国文化价值的国家重点项目,文化和旅游部每年都将会同种族关系局,与一些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一系列文化展演活动。为此,基希纳乌和各省在每年9月的第3个星期日都举行国际同种同文化节活动。每年举办的“国际读书日”活动都有一些用少数民族语言出版的新书上市。同时,国家民间创作中心仍将继续向所有非政府组织提供创作方法方面的指导,从而选出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保留剧目和艺术服装、生产并展示民间服饰、学习并发展民族传统音乐舞蹈艺术、实现科学文化与表现层次的协调。比如,共和国文化艺术中心“Ginta Latină”将罗姆少数民族的唱诗艺术发展到极致,聘请了专业艺术家并且形成了自己的保留曲目。

890. 在艺术与文化机构、图书馆、教育机构内部,将组织年度研讨会、圆桌会议和讨论会,促进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

摩尔多瓦共和国业余艺术团体的数量

种族划分

合计

模范称号

摩尔多瓦人

3 259

604

乌克兰人

271

34

俄罗斯人

80

11

保加利亚人

51

12

嘎嘎乌孜人

60

18

罗姆人

5

2

捷克人

1

1

混血人

45

3

(e)大众传媒和公共传播的作用

891. 大众传媒和公共传播手段的作用对于文化艺术活动的良好发展而言必不可少。在每次国家或国际重大活动开始之前,都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而且每周都会在政府官方网站www.turism.gov.md上发布相关信息。此外,相关部门还会定期向国内主要新闻机构发布信息。文化和旅游部主办的专业期刊《文化》每两周发行一次,同时《摩尔多瓦旅游》杂志每月发行一次。

892. 通过的标准法案将在《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公报》上公布。摩尔多瓦一再强调,《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公报》作为公民了解相关信息的一种来源,对于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和自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比如,《公报》会公布一些关于企业重组与清算工作和组织罚没品拍卖的公告、丢失文件的声明以及法院传唤等信息。由此可见,国家及其相应的授权机构必须确保公民能够方便了解《政府公报》信息,保证向《政府公报》的发行提供必要的财政资助。

893. 大众传媒作为现代社会的产物,也是一种人们自由传播和获取信息的途径。通过大众传媒可以向每一位公民发布各类客观公正的信息,提供公开求证或公开发表评论的机会;同时大众传媒通过传播信息也可以成为形成个体和群体意见从而促使改变人们的信仰、态度和行为的重要力量。

894. 考虑到大众传媒是公民与其在国家机构的代表之间保持联系的一种重要媒介,监察院曾在报告所涉期间与大众传媒合作,通过新闻发布、参加广播和电视节目的形式,宣传有关人权问题的必要信息。

(f)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895. 这方面的工作主要由文化部门内部四大专家委员会(“国家保护历史遗迹专家委员会”、“雕塑和具有纪念意义的艺术创作成果评审委员会”、“当代名画交易与鉴定委员会”、“考古学委员会”)负责实施。

896. 尤其应当重视民族文化遗产重返公众视野的问题。摩尔多瓦已启动或已开展旨在修复摩尔多瓦历史名胜古迹的工作,这些名胜古迹中很大一部分处在严重退化的阶段,甚至濒临灭绝。为此,必须保证完成下列任务:

监督并协调Capriana修道院、Curchi修道院、摩尔多瓦国家美术馆( Dadiani美术馆、Kligman美术馆、Herţa美术馆)馆藏珍品修复工程;

Hincesti的Mirzoian家族庄园建筑群、Piatra村“Lazo家族乡间别墅”博物馆、Ivancea村“Balioz乡间别墅”博物馆群、Zaim村Alexei Mateevici建筑博物馆修复工程;

实施并监督管风琴演奏厅的开发、巩固与修复工程专业技术研发和成本预算;

监督作为“Orheiul Vechi”博物馆群重要组成部分的人类学博物馆修复工程的实施;

协调并监督“国家歌剧院和芭蕾舞剧院”、国有事业单位“摩尔多瓦村-Buciumul”、“戏剧、音乐、美术院”教学大楼结构修复工程的实施;

在教科文组织的帮助下,为旨在申请将人文景观“Orheiul Vechi”纳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提供后勤保障。申请文件已于2007年9月提交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第二稿也已于12月送达,预计今年该中心将做出最终决定。

(g)创作自由和艺术表现自由方面的法律体系

897. 创作自由和艺术表现自由方面(其中包括宣传上述活动成果的自由以及对这项自由权的约束或限制)的法律体系由下列项目组成:

政府活动方案“国家的现代化――民族的福祉”、国家计划“摩尔多瓦村”、《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计划“摩尔多瓦的葡萄酒之路”、《中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898. 政府收到了一系列与实施国家文化政策相关的法案和规范草案,其中涉及图书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考古学遗产的保护、编辑活动、艺术家和艺术团体的地位等。同时,政府批准了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并签署了欧洲委员会《关于文化遗产对社会的价值公约》和《共同制作电影欧洲公约》。

(h)其他活动

899. 文化和旅游部下设的9家艺术教育机构共同发起的艺术教育活动非常重要,这一领域活动的最佳成果是这些机构参加20多次国际国内声乐表演赛的学生所取得的辉煌成绩,其中约有250名学生在这些比赛中获奖,这是对教学人员的培训质量和专业水准的有力证明,同时也使摩尔多瓦共和国在国际上树立了良好形象。

900. 去年,摩尔多瓦高度重视省级职业和艺术教育,因为省级艺术教育是艺术教育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培养更多文化艺术专业人才的基本促进力量。

901. 摩尔多瓦共和国共有112家课外艺术教育机构,可容纳15 869名学生。

902. 在这方面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是2007年10月2日“关于2007-2010年课外艺术教育机构资助计划”的第1080号政府决定。这项计划的主要目标包括:

改善各机构的技术和财务状况、调整结构、购置乐器和专业文献资料以及IT使用设施等;

保证课外艺术教育机构获得必要的教学材料;

制定关于国际国内奖金得主资金激励规章。

903. 目前,全国省级文化机构内部共有3 300个业余艺术团,共有47 280名成员,其中780个艺术团获得“榜样”称号。为了监督和管理各艺术团体的演出活动,摩尔多瓦共和国于2006年制定了一项关于监督和管理业余艺术团演出活动的新规章,并且已在《政府公报》中公布,这部规章将大幅改善业余艺术团的条件和现状。

“Caravela culturii”

904. 2007年将继续实施2005年为改善农村居民与专业艺术家之间的关系和培养农村地区业余艺术家(尤其是青年人才)在摩尔多瓦共和国总统支持下发起的文化项目“Caravela culturii”。2007年,该项目在全国10个省555个居民区的代表参与下,举办了293场文化艺术教育活动。作为一种文化表现形式,“Caravela Culturii”深受偏远乡村村民的欢迎,而在过去的10-15年中,他们从未欣赏过任何专业艺术团体的表演。

905. “Caravela culturii ”项目的另一项活动,是从多方面发展居民区音乐厅,修复文化馆,并动员和促进学校、市政厅、图书馆、非政府组织等参与文化建设。由此可见,“Caravela culturii”催生了各种旨在恢复乡村文化生活的活动。

906. 目前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是省级文化系统雇用人员的年龄和资质。省级文化系统员工的学历在下降,而他们的平均年龄却在不断增加。目前可以改变这种状况的一套创新方案,是全面落实总统关于确保毕业后在文化部门就业的年轻员工有房可住的倡议。

2.享受科技进步的权利

907. 在科技创新方面开展的研究活动、政府与科技界的关系、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科技创新方面的信息安全、保护文化遗产、促进科技进步、确保科技信息权等,是国家法律体系所要规范的内容。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种问题,比如科技信息的积累与传播,运用科技进步成果为全体居民谋福利等,是一系列法律法规所要规范的内容,这些法律法规中最主要的一部是《科技创新法》(2004年),具有摩尔多瓦共和国科学“宪法”的特征。

908. 确保上述各项目标得以全面实现的主要责任在摩尔多瓦科学院。摩尔多瓦科学院是摩尔多瓦科技创新领域唯一的国家级公共机构,是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命全权大使,也是摩尔多瓦共和国最高国家科学研究机构和政府当局的科学顾问。科学院受政府委托实施国家科技创新政策。

909. 科学院除了要确定与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科学研究的组织与实施相关的活动方针外,还将收集旨在实现下列任务目标的信息和意见:比如建立监督和激励科技成果应用的机制、建立科技创新成果交易市场的手段、加强有关智力潜能、文化遗产、科技创新基础设施的保护、合理配置与开发的政策、促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宣传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在科技与文化领域对本国和全世界的价值。

910. 为了协调一系列旨在实施和转化科学技术发展成果的措施,科学院内部成立了专门的“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局”,负责组织创新和科学技术竞赛活动,同时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2006年共完成对27个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2007年完成对43个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

911. 依照有关科学技术园和创新孵化器法(2007年)的规定,成立了第一批旨在加强科学技术进步成果在实践中的应用的组织体系(科学技术园“Academica”和创新孵化器“Inovatorul”)。目前,正在开展园区和孵化器的选址工作。

912. 有关科学成果的新知识和新信息主要通过科学出版物的发行以及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取的专利的登记和备案等形式加以宣传。2006年共出版104本专论、82本手册,发表了3 092篇科技文章,其中1 599 篇是在国内杂志和专刊上发表的,584篇是在国外杂志和专刊上发表的,1 626篇作为国际科学会议的论文发表。2007年共出版 144本专论、77本手册,发表了2 400篇科技文章,其中1 608 篇是在国内杂志和专刊上发表的,792篇是在国外杂志和专刊上发表的。

913. 在宣传科技进步信息方面,各种科学活动的管理与实施起着重要的作用。2006-2007年期间,开展了320次科学技术宣传交流活动(比如讨论会、研讨班、座谈会、圆桌会议等),其中在国家和国际一级开展的这类活动达198次和122次。

914. 近两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登记并备案355项专利。

915. 2008年上半年,摩尔多瓦从科学技术价值及其与国际标准的符合性的角度,制定了科技创新机构纸质杂志再评估与分类标准。

916. 依照现行法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实体都有权使用科学技术信息及其相关的文件资料,同时有权获取、使用和传播科学技术信息。研究课题完成后,应当起草关于所取得的科学研究成果的最终报告,并由课题项目负责人签字。到目前为止,科学研究报告都已存放在科学技术图书馆内。当前正在计划今后将这些报告存放在摩尔多瓦科学院中央科学图书馆和国家知识产权局。

917. 对科学技术信息的使用限制,主要取决于信息的保密等级和信息著作权人的意愿;受益人无权将其得到的科学技术信息转给第三方,相关法规或与版权所有人签订的合同另行规定的除外。

918. 《公约》第15条中的各项规定将依照下列法规予以实施:《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摩尔多瓦共和国科技创新法》(2004年7月15日通过的第259-XV号法规)、《摩尔多瓦共和国文化法》(1999年5月27日通过的第413-XIV号法规)、《摩尔多瓦共和国版权及相关权利法》(1994年11月23日通过的第293号法规)。

919. 《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承认并保证全体公民享有保护、发展和表达各自民族、文化、语言和宗教认同的权利”。《文化法》包含《宪法》规定的具体化、补充和详细解释。《文化法》规定,参与文化活动是每一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见第11条第(1)款),同时国家保护每一个人的文化认同(第13条)。为确保公民享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文化法》除上述规定外,还规定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应当确定文化活动的重点项目和相关法律体系保障(第4条),同时依照国家的文化政策开发和资助文化保护与发展方面的国家项目,确定其适用方向、应用形式和形态(第6条)。国家应保证公民自由参与文化活动、取得文化价值和财产(第8条),同时应保护有创意的青年(第10条)。

920. 关于国家有义务确保人人有权从科学技术进步以及科学技术进步成果的应用中受益的问题,《摩尔多瓦共和国科技创新法》规定向相关受益人-自然人和法人实体(第42条)传播科学和技术信息(第43条)。这部法案的各项规定旨在确保摩尔多瓦共和国全面落实《公约》的各项规定。

921. 《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享有著作版权,该条款所涉著作权人取得的科研成果、创作的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同类型创作活动产生的精神和物质财富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922. 同时,关于版权及其相关权利的法规也规范所有权人身份的认定和推定活动、工艺技术登记、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认定和登记,以及父亲身份的认定等活动(见第8-11条)。

923. 依照上文所述,可得出如下结论:即应从立法的角度确保《公约》第14条和第15条得到执行。但关于这些条款执行问题的国内标准法案相关规定要求采取组织、监督和必要的财政手段。

3.落实科学进步权的措施

924. 旨在规范和管理知识产权以及保护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体系由以下法规组成:关于产品商标和产地名称的法规(1995年)、关于专利权的法规(1995年)、关于保护植物品种的法规(1996年)、关于保护工业绘图和模型的法规(1996年)、关于保护集成电路拓扑图的法规(1999年)、关于版权及其相关权利的法规(1994年)、关于工艺技术和声形传播的法规(2002年)、关于评价活动的法规(2002年)。摩尔多瓦根据政府决定通过了《2010年知识产权客体保护和使用国家发展战略》(2003年)、《知识产权客体评价规则》以及《知识产权客体评价认同规定》(2003年)。国家对正式登记的知识产权客体给予保护。

925. 版权保护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和权利在《摩尔多瓦共和国科技创新法》(2004年)中有明文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组织和管理对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以工业产权、版权和其他权利形式存在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926. 依照现行法规,摩尔多瓦政府授权并委托摩尔多瓦科学院负责国家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为此,政府与摩尔多瓦科学院专门签署了一份为期4年的合作协议(第一份以2005年1月28日通过的政府决定的方式批准的协议)。同时,双方每年都会补签合作协议的附加议定书。附加议定书将确定科技创新方面的发展战略、科技创新方面的发展战略方向以及依照国家预算法确定科技创新项目资助额度。国家预算资助的科技创新计划和项目每年都会在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公报专刊上公布。

927. 为了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的制度体系,2005年12月,摩尔多瓦政府通过了关于科技创新基础设施改进措施的政府决定,其目标在于集中智力、物力、财力实现科学研究合理化、加紧解决经济、社会、生态、文化方面的迫切问题。研究机构的数量已从100家降至38家。

928. 为了促进研究、创作和创新活动、增强竞争力和知识界的责任意识、应用新技术、增加产品附加值,摩尔多瓦政府于2006年5月通过政府决定设立了10个国家科学技术奖,每个奖项奖金价值1百万伊列。

929. 目前,摩尔多瓦正在制定有关保护考古学遗产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一系列法律草案。

4.科学与文化的发展与促进

930. 从2005年到2007年,摩尔多瓦科学技术部门和科学研究机构在科研管理和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方面有了很大变化,这些变化增强了科技创新在本国经济增长与社会问题的解决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931. 科技创新机构已开始更新科研技术设备和科研资产。从2005年开始,每年将预算资金的20%用于实验基地购买高性能设备。

932. 从2005年到2007年,摩尔多瓦依照科技创新活动六大战略方针指引下的科研机构方案、独立的国际项目、国家技术成果转化计划开展了一系列重要的科学研究工作。这些计划旨在解决本国在发展经济、减轻贫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933.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与经济类生产部门之间的互动交流,摩尔多瓦科学院内部专门成立了“创新与技术成果转化局”,该机构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开发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而促进科研成果的应用。实施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有助于生物柴油、生物乙醇的生产、良种培育、初级农产品及相关副产品的加工、不同工业设备、医疗设备样机的研制等前景十分广阔的技术方案的实施。

934. 2005到2007年间,从事文化发展与宣传活动的主要部门始终致力于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修缮国家最重要文化遗产并重置其价值、重建农村文化机构网络,资助开展课外艺术教育活动,发展电影事业,提升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国际形象。

935. 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宣传活动主要通过文化部门内部由“国家保护历史遗迹专家委员会”、“雕塑和具有纪念意义的艺术创作成果评审委员会”、“当代名画交易与鉴定委员会”、“ 考古学委员会”等机构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

936. 专门举办的民族文化名人作品展、民间画展、儿童艺术作品展、旨在宣传保护环境、保护摩尔多瓦历史的展览,以及作为“欧洲文化遗产日”重要组成部分的系列宣传活动、与一些国家驻基希纳乌的大使馆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的宣传活动,在传播民族文化遗产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937. 专门为庆祝摩尔多瓦共和国独立日而组织的一系列公益活动也在文化宣传方面起到非常独特的作用。摩尔多瓦共和国独立日庆祝活动每年八月底在被称为“Capul de pod Şerpeni”的纪念地举行,活动名称为“不再寂寞”。各省都在开展与“独立日”相关的文化活动。而全国爱国歌曲演唱比赛“摩尔多瓦――我的祖国”则是第一次举办。

938. 摩尔多瓦共和国参加了许多国外举办的电影节活动。同时,摩尔多瓦还举办了白俄罗斯日、波兰日、法国日、以色列日、美国日、罗马尼亚电影节等活动。

939. 报告所涉期间开展的各种大型活动中,值得一提的活动包括在中国上海举办的“葡萄酒与摩尔多瓦文化节”以及在俄罗斯联举行的“摩尔多瓦文化节”活动,知名导演Emil Loteanu的半身雕塑像在本次文化节上亮相。此外,在摩尔多瓦共和国举办的“阿塞拜疆文化节”和在阿塞拜疆共和国举办的“摩尔多瓦文化节”也值得一提。

940. 为了加强国家形象宣传活动,作为受命协调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家形象宣传活动的国家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在充分考虑各部门和中央行政机关的建议后,制定了在国际上宣传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家形象的行动计划。

941. 为了顺利实施《欧盟-摩尔多瓦行动计划》在文化和旅游方面的规定,可开展下列活动:摩尔多瓦共和国参与欧洲委员会资助的社会计划“2008年文化”、地区计划“基辅倡议”等,包括实施2008-2009年“葡萄酿酒厂与文化旅游”项目。

5.科学研究和创作的自由

942. 将政府在国家科技创新政策方面的职能赋予摩尔多瓦科学院,有助于巩固科学界自治(自我管理)原则和学术自由原则。这一点具体体现在摩尔多瓦共和国 (2005年)议会通过的“2006-2010年科技创新活动战略方针”指引下的科学界内部管理决策和研究部门决策方面。

943. 研究机构和科学技术部门聚集的科学研究人员享有充分表达自身关于不同科学问题意见和观点的权利以及参加科学理事会会议、科学技术部门会议以及科学院集会的权利。为了确保科学技术界参与科学管理,已采取各项措施确保科研人员代表(博士和学术专家)当选科学院科学技术部门委员会委员。

944. 《科技创新法》的实施为激励并确保智力、知识、技术和科学能力的不断发展以及加强“科学-教育-应用技术”更有效的互利共生开启了新的希望和机会。

945. 《科技创新法》获得通过后,《2005-2008年政府与摩尔多瓦科学院合作协议》的签署标志着摩尔多瓦科学界开始走上真正意义上的复兴之路。在经历很长一段时间的停滞后,摩尔多瓦领导层终于做出了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决定。依照《科技创新法》,政府用于科技创新的预算金额大幅增加。2001-2004年间,用于资助科研活动的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18-0.22%,2005年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达0.37%,2006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46%,2007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6%(见附件1表8)。

946.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并与民间团体建立联系,摩尔多瓦已开始通过大众传媒,大力宣传本国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的成果。自2007年12月25日创刊以来(包括 2008年),每日新闻报《摩尔多瓦日报》各期连续公布了43项成功转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中的30项,读者可以从中了解到科学家为社会所做的具体工作。由于这些媒体的大力宣传,科学著作的作者与经济机构可以建立起新的合作关系,同时也有助于在基于知识、知识创造和技术的社会发展方面形成客观公正的民意,这是确保经济稳定发展和生活质量改善必不可少的条件。

947. 为加强管理并消除外资流入所面临的障碍,同时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摩尔多瓦于2007年通过了关于科学技术创业园和创新孵化器的的第138-XVI号法律(2007年6月21日通过),依照这部法律的规定,建立了科学技术创业园“Academica”和创新孵化器“Inovatorul”。

948. 2007年,在下列五个重要的经济部门和社会领域实施了43项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一)农业和食品加工行业――31项(占72%);二)工业工程行业――5项(占11.6%);三) 能源行业――4项(占9.3%);四)医药卫生行业――2项(占4.6%);五)信息和通讯技术――1项(占2.3%)。

949. 摩尔多瓦在建立数学模型部门、信息和通信技术部门以及信息技术部门方面取得了新的成果。纳米技术和纳米结构的研究工作仍在继续。此外,摩尔多瓦尤为关注经济学方面的研究,特别是在完善财政制度和货币制度及其对实体经济的导向作用、建立经济增长机制、完善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建立经济和社会后果分析模型方面的研究。

950. 在科技创新领域,国家实体经济部门以及各种所有制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如何扩大科研成果应用机制,并明显提高科研成果转化效率。摩尔多瓦科学院认为,国家领导层在最近三年(2005-2007年)做出的关于增加科学技术发展预算拨款的决策是非常正确的;事实表明,科技创新成果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实体经济部门的大规模应用是预期经济增长的有力保证。

951. 依照《2008-2011年国家发展战略》的规定,必须在科技创新领域实施下列计划和措施:

952. 增强创新能力和技术现代化能力:

建立、健全高效吸收先进技术的机制;

建立科学技术集群、科学技术平台、增强旨在解决国民经济相关问题的知识、技术和应用能力、开展服务中小企业的研究活动,使得科技创新领域的合理化;

增强科研机构的技术基础和物质基础;

增强国家科学研究体系,其中包括充分激励相关机构参与研究、开发和创新活动、融入重大的欧洲和国际研究课题(FP7、欧洲研究合作机构项目、欧洲科技研究合作、GEANT、CRDF、STCU);

通过设立科学技术园、创新孵化器以及在经济活动中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不断增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建设一流的科学研究中心和实验室;

在国家统计体系中引入创新指标;

增加对高技术领域的资金投入,尤其是调动其他金融工具(“天使投资”、“种子资本”、“小额信贷”等)用二高技术研发;

建立旨在不断激励研究人员的法律机制和经济机制,稳定并开发人类创新能力和科学管理能力,增强创新能力,为研究人员使用创新基础设施创造便利条件。

6.科学文化领域的立法措施

953. 科技界成功完成相关领域欧洲标准和国际标准、相关国际组织的建议和决议的认证、认可和实施、参加国际助学金课程的学习、促进研究人员的流动、将地区和全球问题纳入本土科学研究的覆盖范围,以及社会充分认识到知识的巨大作用(作为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等,有助于国际科学关系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954. 通过签署人道主义救助、科学研究、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政府间合作协议、成立双边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来保持并发展在科学和文化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955. 近年来,作为摩尔多瓦共和国在科技创新方面唯一的国家级公共机构,摩尔多瓦科学院与下列不同国家的科学机构签订了双边合作协议:罗马尼亚科学院、波兰科学院、白俄罗斯国家科学院、罗马尼亚农业与林业科学院、匈牙利科学院、俄罗斯科学院、乌克兰国家科学院、俄罗斯农业科学院、乌克兰农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门的内哥罗科学与艺术学院、奥地利科学院、阿塞拜疆国家科学院、土耳其科学院、伦敦皇家学会、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的基础研究基金会、俄罗斯人道主义科学研究基金会及其他机构,双边合作的重点方向都已确定。此外,还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美国民间研究开发基金会签订了合作协议;ASM与INTAS合作协定要求实施“2005年摩尔多瓦-INTAS 合作研究计划”和“2005年摩尔多瓦-INTAS青年科学家学术研究奖金”,同时摩尔多瓦共和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技术合作部签订了《2005年摩尔多瓦技术合作国别计划框架》。

956. 与中国、奥地利、土耳其、波罗的海国家等合作潜力巨大的国家科学界发展合作关系。

957. 科学技术界参与国际助学金课程和计划将成为增强创新能力、竞争力和激发动力的有效机制。2007年,摩尔多瓦共和国研究人员参与实施了96个国际项目,其中包括7个美国民间研究开发基金会资助项目、18个MRDA资助项目、14个MTFP资助项目、22个INTAS资助项目、4个原子能机构资助项目、6个北约资助项目、7个SCOPES资助项目、6个来自乌克兰的STCU资助项目、10个欧洲联盟委员会资助项目、1个大学合作计划资助项目、1个儿童基金会资助项目。此外,还实施了44个与“基础研究基金”合作的研究课题、5个与俄罗斯科学人道主义基金会合作的项目。

958. 依照摩尔多瓦政府和摩尔多瓦科学院的倡议,预算法规定,国际项目科研设备进口免征进口关税,这极大促进了为科学技术与物质基础的升级改造。

959. 研究人员与科学家的国际交流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摩尔多瓦共和国的科学形象。2006年全国共有894名研究人员从出国访问研究中受益,2007年共有1150名研究人员从中受益,他们在国外参与了不同国际科研活动的实习研究,因而为本国科学界找到了新的机会和视野。

960. 《摩尔多瓦共和国与欧盟签证便利协议》的签署,以及将科学研究人员纳入享有特权的申根签证申请人类别,将进一步促进科技人才的流动。

961. 国际研究项目共同融资的渠道非常有限、大部分研究人员开展国际交流所需的外语知识严重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和制约国际合作的深入发展,最后,研究人员的心理素质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962. 近年来,摩尔多瓦科研机构与许多不同国家的科研机构(比如罗马尼亚科学院、波兰科学院、罗马尼亚农业和林业科学院、匈牙利科学院、俄罗斯科学院、乌克兰科学院、白俄罗斯科学院、俄罗斯农业科学院、乌克兰农业科学院、黑山科学与艺术学院、俄罗斯和白俄罗斯基础研究基金会、俄罗斯人道主义科学研究基金会等)和国际科研机构签署了双边合作协议。

963. 2007年,政府加强了一系列旨在落实国家文化政策的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起草工作,其中涉及图书馆学、历史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修缮、考古学遗产的保护、编辑活动、艺术家和艺术组织的地位等。目前,摩尔多瓦已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公约、欧洲理事会关于文化遗产对社会的价值框架公约,以及共同制作电影欧洲公约。

964. 为发展国际文化关系,报告所涉期间摩尔多瓦与其他相关国家签署双边协议的进程仍在继续。目前,已签署25份文化交流方面的双边协议和20份旅游方面的双边协议。另外20项国际合作协议正在谈判中。

965. 摩尔多瓦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新的组织结构是根据2006年8月29日通过的第1002号政府决定批准的。

966. 文化和旅游部中央机构工作人员大幅精简,已从2005年4月的71人减少至2006年8月的33人。

967. 根据同一项决定,摩尔多瓦政府准备在文化和旅游部内设两个公共机构 – 名胜古迹检查与修缮署(该机构是借鉴波罗的海国家、乌克兰、罗马尼亚、波兰以及其他设有专门机构保护和修缮名胜古迹的国家的经验成立的)和摩尔多瓦迪米特里埃·康特米尔研究所,其目的在于巩固摩尔多瓦作为独立国家在国内外的地位和形象。文化和旅游部建议将摩尔多瓦迪米特里埃·康特米尔研究所作为一个公共机构设在文化和旅游部内,由国家预算资助。

968. 国有企业“演出经纪公司”是专门为在俄罗斯联邦组织摩尔多瓦文化日活动而成立的,它准备通过与各省公共行政管理机构合作,恢复摩尔多瓦共和国的文化服务工作,并在国内外重新开展艺术团体之间的比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