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MDA/CO/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9 October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7年9月21日和22日举行的第56次和57次会议(E/C.12/2016/SR.56和57)上审议了摩尔多瓦共和国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C.12/MDA/3),并在2017年10月6日举行的第7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对问题单的答复中提供补充资料(E/C.12/MDA/Q/3/Add.1)。委员会还赞赏同缔约国高级别部际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

《人民代言人(监察员)法令》(第52号)(2014年),并于2014年依据该法设置了人民代言人(监察员)一职;

《关于确保平等的第121号法令》(2012年),并于2013年依据该法成立了防止和消除歧视及确保平等委员会;

2012-2020年国家发展战略(《摩尔多瓦2020战略》)(2012年)。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的适用

4.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公约》在国内法院得到援引或适用的资料。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作出足够努力,以设法提高法官、律师和其他政府工作人员对《公约》的认识,并使他们知道《公约》所载权利可受法院管辖。

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对法官、律师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公约》条款,并知道《公约》的规定可受法院管辖。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相关判例法的资料。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第9号一般意见(1998年)。

数据收集

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提供的《公约》权利的逐步落实方面的可靠、相关的统计数据不足。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不具备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相关的综合数据收集系统,而且现有数据大部分都不是分列数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进数据收集系统,以期收集全面、比较数据,从而能够评估《公约》权利的享有状况,特别是处于不利地位和边缘化境地的个人和群体享有这些权利的状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评估《公约》权利的逐步落实情况所需的年度比较统计数据,并确保此类数据按性别、年龄、地点、残疾、宗教及其他状况分类。

国家人权机构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两个国家人权机构,即人民代言人(监察员)和防止和消除歧视及确保平等委员会(平等委员会)。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为这两个机构提供的资金和人力不足以使其执行各自的任务,而且政府主管机构对这两个机构提出的建议或作出的决定的执行不力。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

为监察员和平等委员会提供足够的资金和人力,并确保为这两个机构提供资金的方式不会损害其独立性;

确保这两个机构提出的建议和作出的决定得到充分贯彻落实;

确保这两个机构充分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10. 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7-2021年),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主要由于人权行动计划的执行所需资金缺乏以及权力下放进程,先前的2011-2014年国家行动计划没有得到充分执行、监测和评估。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2017-2021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得到充分执行,具体做法是为行动计划的执行拨出足够资金,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到本结论性建议,让两个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和其他相关的利害关系方参与执行进程。

城乡之间的不平等和权力下放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和城市之间在享有《公约》权利方面,特别是在就业、住房、医疗保健服务、教育及其他服务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现象。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地方政府的能力和政治意愿不尽相同,最近的政府权力下放进程似乎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状况。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罗姆人和残疾人等处于不利地位和边缘化境地的人遭受了极大的不利影响。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设法处理城乡之间的不平等状况,以确保农村和城市的所有居民都能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省市两级地方政府的财务、行政和基础设施能力;改善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以及对地方政府提供的社会服务的监测;确保权力下放进程不对处于不利地位和边缘化境地的个人和群体造成不利影响;并且全面分析权力下放进程对《公约》权利的享有造成的影响。此外,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权力下放丝毫不会减轻对履行《公约》之下的义务的责任,因此建议缔约国设法提高地方主管机构对其在《公约》之下的义务的认识。

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报告所涉期间,用于社会保障、住房和基本服务、医疗保健和教育的公共开支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所占比例下降,而且这些公共开支的水平目前仍然降低(第二条第一款)。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大幅度增加国家和地方两级的公共社会开支,以确保逐步落实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特别是社会保障、住房、供水和卫生设施、医疗保健及教育等方面的权利。

腐败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腐败现象而采取的措施,但是委员会仍然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政府部门尤其是司法机构的腐败现象盛行,而且为了获取公共服务,特别是医疗保健和教育部门的服务,人们普遍行贿。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报告的案件数目和定罪数目有增加,但在多数情形中,对腐败行为的起诉仅限于低级别政府工作人员(第二款第一条)。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腐败现象,并且:

提高公众和政府工作人员对打击腐败包括贿赂行为的必要性的认识;

加强反腐败法的执行,打击腐败行为特别是高级官员的腐败行为不受惩罚的现象;

加强司法机构处理腐败行为的能力,确保腐败行为受害者、受害者的律师、反腐败活动分子、举报人和证人等受到有效保护;

改善政府治理,确保办理公务方面的透明度。

不歧视

1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反歧视法规,包括关于确保平等的《第121号法令》,没有规定禁止基于《公约》第二条第二款提及的理由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实行歧视,也没有涉及多重和交叉歧视(第二条第二款)。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反歧视立法,特别是关于确保平等的法律,以期规定禁止基于任何理由,包括健康状况、财富、社会出身、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等,实行任何直接、间接和多重歧视。此种法律应当规定为歧视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包括通过司法程序和行政诉讼提供补救。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不实行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残疾认证制度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设法进行改革,但残疾认证制度仍然大体上基于医学方法。委员会注意到,被认定有残疾的人的比例很低(5.1%),这似乎表明,残疾认证制度存在缺陷。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乏资金,仅为少数有严重残疾的人提供个人护理员(第二条第二款)。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残疾认证制度,以确保评估反映残疾人的特点、情况和需要,并且拨出足够资金,为所有有严重残疾的人提供个人护理员。

罗姆人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6-2020年援助罗姆人行动计划,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于没有采取充分步骤以及缺乏资金,前一项计划(2011-2015年)未能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罗姆人仍然在生活的每个方面面临歧视。尽管通过委派罗姆人社区调解员,在社会保障、保健和教育等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乏资金,地方政府缺乏政治意愿(地方政府负责通过权力下放处理罗姆人问题),多数调解员职位尚未填补(第二条第二款、第九、第十二、十三条)。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执行2016-2020年援助罗姆人行动计划,设法为该计划的执行划拨足够的资金,并确保所有48个罗姆人社区调解员的职位都得到填补。

男女平等

2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担任决策职位的总体比例仍然很低。委员会欢迎在议会和地方选举候选人名单上男女至少均占40%这一配额,但委员会感到关切地是,落实这一配额的办法尚不明确。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关于男女作用的成见难以消除,而且照料责任主要由女子承担,这使她们无法从事职业(第三条)。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措施,充分落实40%这一最低配额,包括采用对等办法,并提高妇女包括罗姆妇女和残疾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担任决策职位的比例。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男女作用成见,提倡男女平等分担家庭和照料责任,包括增加为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的公共照料服务,并鼓励男子休育儿假。

工作权

26. 委员会对报告所涉时期与工作权有关的分类统计数据缺乏表示遗憾。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在残疾人就业方面实行了5%的配额,但总体就业率以及罗姆人特别是罗姆妇女和残疾人的就业率很低(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六条)。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改善总体就业状况,具体而言,(a)切实为残疾人实施5%的就业配额,并确保在工作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合理的便利;(b)改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从而雇用更多的罗姆人,包括罗姆妇女;(c)鼓励雇主雇用残疾人和罗姆人,包括为此执行奖励方案。

在国外的摩尔多瓦移徙工人

28. 委员会注意到,在国外的摩尔多瓦移徙工人总数占缔约国劳动力的30%,其中多数移徙工人来自农村,这些移徙工人的汇款占GDP的四分之一。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如此众多人员离开缔约国造成的不利影响,尤其是:

留守的100,000多名儿童的状况令人遗憾,这些儿童辍学率高,营养和健康状况恶化,而且存在心理情绪问题;

熟练工人和训练有素的合格专业成员严重短缺,卫生和教育部门的情况尤其严重;

缔约国和雇用国的双边协定中的社会保障措施存在区别,这可能使一些移徙者在回国后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回国人员在重新融入劳动力市场方面遇到困难(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条)。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以便:

确保在国外的摩尔多瓦移徙工人的子女受到家庭成员或指定照料者的充分照料,能够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获得医疗保健和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且为此为替代照料人员提供支助;

留住劳动力,特别是熟练工人和合格的医务和教育专业人员,包括为此提供适当奖励;

扩充双边协定,以便为雇用国的移徙工人提供充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并确保移徙工人在回国之后能够充分得益于社会保障体系;

提供更多专业培训并创造就业机会,从而便利回国移徙工人融入劳动力市场。

最低工资

3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最低工资水平远远低于最低生活水平,2014年以来,公营部门的最低工资未能按物价指数调整,而且只是私营部门最低工资的一半(第七条)。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将最低工资特别是私营部门的最低工资提高到能使工人及其家庭过上体面生活的水平;(b)定期按生活费用调整最低工资;(c)利用劳动监察和申诉机制,使雇主更好地遵守最低工资规定;(d)确保对未能支付最低工资的人进行处罚。

享有公正和有利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32. 委员会对普遍采取的不申报工资(所谓的“信封工资”)的做法表示关切,这种做法对摩尔多瓦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构成重大障碍,而且会对工资未能充分申报的人员的社会保障权利产生相当大的不利影响。委员会还对巨额工资被拖欠表示关切,拖欠的工资数额达到将近1.4亿摩尔多瓦列伊,有17,000多名雇员因此受到影响(第七条)。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雇员的所有工资都能得到充分申报,并使所有被拖欠和未支付的工资都能迅速得到支付。

男女工资差距和同值同酬

34. 委员会对报告所涉时期男女工资差距缩小了50%表示欢迎;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种差距难以消除,而这会导致社会保险福利(如养老金)方面的男女差距扩大。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同值同酬原则的立法框架缺乏(第七条)。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关于同值同酬原则的立法框架,进一步缩小男女工资差距,包括为此同男女作用方面的成见作斗争,提高妇女的职业和专业技能,并增加妇女在非传统职业中的就业机会。

职业安全和健康

3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这些事故致使工人死亡和严重受伤,而且劳动监察不力。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国家对企业活动实行管制的第131号法令的规定,该法令仅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劳动监察,并且规定在进行监察前五天向雇主发出通知。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分配给劳动监察机构的资金和人力不足(第七条)。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发生工伤事故,改善职业安全和健康,加强劳动监察,包括为此修改关于国家对企业活动实行管制的第131号法令,并且为劳动监察机构分配足够的人力和资金。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享有公正和有利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自由经济区

3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自由经济区的奖励制度,特别是关于自由经济区内投资者在十年中无须依据立法行事的规定,可能会对自由经济区工人享有《公约》权利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自由经济区工人的《公约》权利,包括享有公正和有利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组建和加入工会及罢工的权利,以及健康权和社会保障权等,受到充分保障和保护。

社会保障权

40. 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关切,即缔约国的平均缴费养老金远低于最低生活水平,非缴费社会救济金则更低(见E/C.12/MDA/CO/2, 第12段)。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在领取社会保障津贴方面,1999至2017年这一时期,有严重残疾的儿童的父母用于照料子女的时间没有得到承认;

社会保障福利的延续性得不到保证,这使许多人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律师、公证人、口译员和其他独立专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障方案的机会有限,妇女尤其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

关于社会保障方案及其复杂的适用程序的信息缺乏,这阻碍着处于不利地位和边缘化境地的人,尤其是罗姆人和农村居民得益于这些方案(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九条)。

41.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增加养老金,使其达到能确保体面生活的水平,并且作为第一步,使养老金达到维持生活所需的最低水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立即纠正父母照料残疾子女的状况;

审查社会保障方案状况,加强不同社保方案之间的协调,并使发放社保福利金的程序合理化,以期确保社会保障的延续性;

确保自由职业专业人员(其中多为妇女)能够在平等基础上得益于社保方案;

提高公众对社保方案及其应用程序的认识,向罗姆人和农村居民提供申请社会福利金援助及必要的身份证。

童工劳动

4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童工劳动现象特别是农业、销售及服务部门的童工劳动现象十分普遍(第七和第十条)。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童工劳动现象,具体做法包括加强劳动监察,实施相关法律和行政措施,包括教育部2014年9月29日第393号令。

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家庭暴力

4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取得的进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暴力侵害妇女特别是家庭暴力现象在缔约国依然十分普遍,而且对行凶者的起诉和对受害者的保护依然十分困难(第三条和第十条)。

4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倍努力:

确保所有报告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包括家庭暴力案件都能得到立即、彻底的调查,并确保行凶者受到与犯罪的严重性相称的惩罚;

开设更多的庇护所,并且拨出足够资金用于法律援助和身心治疗,从而为受害者提供恰当支助;

为执法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包括家庭暴力问题培训;

开展防止暴力侵害妇女的广泛的宣传活动。

贩运人口

4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活动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犯罪者的起诉率仍然很低,而且对犯罪者处以的惩罚据说较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为受害者提供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不够充分(第十条)。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切实调查贩运行为,对实施贩运行为者提起诉讼,并使其受到与所犯罪行的严重性相称的惩罚;为贩运活动受害者提供庇护,并确保他们得益于援助、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

适足生活水准权

48. 委员会对贫困率的明显降低表示赞赏,但是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贫困现象依然十分普遍,农村地区和领取养老金者中的贫困状况尤其突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主要的减贫方案,Ajutor社会现金转拨方案,仅覆盖50%的符合资格人员,福利金数额远低于最低生活水平,而且资格标准过于具有限制性(第九条和第十一条)。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设法减轻贫困,侧重农村人口和领取养老金者。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Ajutor社会现金转拨方案覆盖所有符合资格人员,并增加福利金,使其达到能使受益者过上体面生活的水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查资格标准,包括资产清单,以便确保Ajutor社会现金转拨方案覆盖所有有需要的人。

食物权

5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营养不良(包括发育不良和微量营养素缺乏)及体重过重和肥胖现象很普遍,这两种现象在儿童、妇女和农村居民中尤其突出(第十一条和十二条)。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儿童、妇女和农村居民中的营养不良问题,具体做法包括充分执行2016年通过的国家食品和营养方案。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获得适足食物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以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通过的《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适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水和卫生设施

5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4-2029年水供应和卫生设施战略,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获取利用良好水源和适足卫生设施的总体水平较低,农村和城市之间差别很大(第十一条)。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改善安全饮用水和适足卫生设施的获取和使用状况,尤其侧重农村地区,具体做法包括分执行上述战略。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用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及其关于卫生设施权的声明(E/C.12/2010/1)。

住房

54. 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向处于不利地位和边缘化境地人员和群体提供的社会住房不足。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乏有关社会住房政策的执行,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资金划拨的详细资料,而且还缺乏关于社会住房申请者数目和获得社会住房人员数目的分列数据(第十一条)。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向青年人、残疾人、罗姆人家庭和子女多的家庭提供更多配有适足公用事业服务的社会住房,同时提高并维持现有公共住房的质量。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让所有相关利害关系方包括需要社会住房的人都能参与住房政策的制定,并对住房政策的执行进行监测,以确保这些政策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健康权

5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医疗保健系统面临的困难,具体而言:

尽管实行了强制性健康保险制度,但仍有大约20%的人口没有得到覆盖;

医疗保健部门的优化进程对医疗保健服务的获取构成进一步限制,农村地区的情况尤其如此;

医疗保健服务的总体质量较差,对公共保健设施进行监管的机制缺乏;

罗姆人、残疾人、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及其他处于不利地位和边缘化境地的人和群体,在利用医疗保健服务方面遭受歧视(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和第十二条)。

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

确保强制性健康保险制度覆盖缔约国的每个人;

确保优化进程不对医疗保健服务的利用和可负担性构成限制,特别是对残疾人、老年人和农村居民的利用和可负担性构成限制;

招聘足够的合格的专业医务人员,更新医疗设备和设施,并建立公共保健设施监管机制,从而提高医疗保健服务的质量;

处理处于不利地位和边缘化境地的人和群体,特别是罗姆人、残疾人、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利用医疗保健服务方面面临歧视的问题,并使专业医务人员重视这些人士和群体的特殊需要。

5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起草了一部健康法草案,目的是解决目前的医疗保健系统面临的困难,改进医疗保健系统。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多次有报告称,该草案并没有充分涉及目前的系统面临的主要困难(第十二条)。

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健康法草案,以便充分涉及目前的医疗保健部门面临的所有困难,特别是上文第56段提及的困难,并确保该草案立足于人权方针,同时与《公约》第十二条完全一致。

6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罗姆妇女健康状况普遍较差,而且罗姆妇女吸烟和患有肺部疾病的比例较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对医疗保健服务缺乏了解,没有身份证,罗姆人利用医疗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

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罗姆妇女过多地消费烟草和肺部疾病发生率高的问题,并就罗姆妇女的总体健康状况开展研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可利用的免费初级医疗保健服务和其他保健服务开展宣传活动,并向无身份证的罗姆人提供身份证。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6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新式避孕药具的获取和使用机会有限,特别是就年轻人、罗姆妇女和残疾人妇女而言;

尽管规定了法律义务,但学校没有在义务教育中提供性教育,这会导致少女怀孕发生率高及因怀孕而早婚的结果,而且还会使青少年感染艾滋病毒和发生性传播感染;

健康保险福利不涵盖堕胎服务,这导致大量私下堕胎现象的发生;

在据称未征得残疾妇女、罗姆妇女和农村妇女自由、知情和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对她们强制施行绝育的做法仍在得到采用,而且法律规定,可以由于心理或智力障碍原因,在非自愿情况下终止妊娠(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

6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以便:

确保人人都能获取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新式避孕药具;

按照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法律的规定,在所有教育机构都提供全面的、与年龄相称的性教育和生殖教育;

确保健康保险涵盖堕胎;

终止对残疾妇女、罗姆妇女和农村妇女强制施行绝育的做法,并废除规定可以在非自愿情况下终止妊娠的立法。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结核病

6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感染率在上升,而且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的病历资料被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结核病,特别是对多种药物具有抗药性的结核病的发病率偏高,令人不安(第十二条)。

6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处理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播和影响,具体做法包括扩大免费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覆盖面,修改《刑法》中将传播艾滋病毒定罪的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2007年关于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的23-XVI号法令,以便为患者保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设法治疗和预防结核病,特别是对多种药物具有抗药性的结核病。

吸毒者

6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有关方面对吸毒者实施强制性治疗,将吸毒者拘留,而且用于为吸毒者执行的减轻伤害方案的国际资金可能被撤消,这将造成保健服务减少,吸毒者当中肝炎和艾滋病毒的感染率上升的结果(第十二条)。

6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足于人权的方针对待对吸毒者进行治疗的问题,并提供恰当的医疗、心理支助和康复。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维持为吸毒者执行的减轻伤害方案。

环境

6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采用填埋方法处理废物,广泛使用农用化学品,以及包括农药和杀虫剂在内的有机污染物难以消除,造成了严重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6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用无害环境方法管理、监测、收集和处理废物,以取代填埋方法;制定恰当的废物回收利用方案;并提倡以可持续方式进行消费和生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有害化学品在农业中的使用实行充分监督和监管。

受教育权

7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农村地区年轻人和罗姆儿童的入学率较低,而各级教育的辍学率,包括在国外的摩尔多瓦移徙工人子女的辍学率则较高;

由于教材质量差,教育设施状况欠佳,以及没有招聘足够的年轻教师,教育质量低下;

没有为残疾学生提供充分的包容式教育;

使用地区语言进行教学的机会有限(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

7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更大努力,以便:

处理罗姆儿童和农村地区年轻人入学率低的问题,以及各级教育的辍学率,包括在国外的摩尔多瓦移徙工人子女的辍学率较高的问题;

提高教材质量,改善学校设施状况,包括改善供水设施和卫生设施状况,并且招聘更多的年轻教师,为此增加工资,改善福利;

进一步便利残疾学生接受包容式教育;

提供更多机会,以便用母语对讲地区语言的学生进行教学。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受教育权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学校优化工作

72. 委员会注意到,随着学校优化工作的开展,迄今为止已有78所农村学校关闭,另有20所学校将于2017年底之前关闭,因学校关闭而受影响的学生可免费乘车上学。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再三有消息称,由于交通服务不足,一些学生往往无法上学,也无法参加多数课外活动;而且,提供的车辆多数都不是无障碍车辆,残疾学生乘坐有困难(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7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因学校优化工作而受到影响的学生获得一切必要支助,包括充足的交通服务,以便能够参加所有学校活动;并确保提供的车辆为无障碍车辆,方便残疾学生乘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优化工作对其在《公约》第十三条和十四条之下的义务的履行产生的影响,并相应地对政策作必要的修改。

文化权利

7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自2012年对身份证法作出修正以来,国家护照制度未能充分承认属于族裔语言少数群体,特别是俄罗斯族少数群体的人员的姓名(第十五条)。

7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属于族裔语言少数群体特别是俄罗斯族少数群体的人员的身份证,能够列有其姓名,包括父系姓氏。

D.其他建议

7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7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7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

7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步制定和采用衡量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落实情况的适当指标,以便评估缔约国履行对各阶层人口的《公约》义务方面取得的进展。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定的关于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见HRI/MC/2008/3)。

8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国家、省和市各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的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邀请两个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团体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81. 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之后的18个月内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9段(a)分段所载建议(涉及国家人权机构)、第59段所载建议(涉及健康法草案)和第73段所载建议(涉及学校优化政策)的执行情况。

8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10月31日之前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并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报告准则(E/C.12/2008/2)编写报告。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对其共同核心文件作必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