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MDA/CO/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2 July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委员会

第四十六届会议

2011年5月2日至20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摩尔多瓦共和国

1.经济、社会和文件权利委员会在2011年5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6次至第8次会议(E/C.12/2011/SR.6-8)上审议了摩尔多瓦共和国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C.12/MDA/2),并在2011年5月20日举行的第29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摩尔多瓦共和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对委员会的问题单(E/C.12/MDA/Q/2/Add.1)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各部委代表组成的代表团举行坦率和建设性对话。但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没有充分触及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性意见(E/C.12/1/Add.91)中提到的问题。(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今后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填补这一空白,特别重点介绍为执行下述建议而开展的具体行动,并每年报告取得的进展。)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和落实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所作的努力。委员会尤其欢迎:

(a)通过了《2010-2015年国家男女平等方案》;

(b)《刑法》中列入性骚扰这一罪行;

(c)通过了《2007-2012年儿童寄宿照料系统改革战略和国家行动计划》;

(d)通过了2007年《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法》。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做出努力,确保在谈判发展援助项目和方案时尊重、保护和践行《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件权利。

5.委员会对该国法院迄今为止没有在任何判决中援引《公约》感到遗憾。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相关的案例法(如有的话)。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司法机关以及广大公众的《公约》意识以及可以在法院援引《公约》条款的意识。

6.委员会关注的是,缺少有关处境不利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切实实现《公约》权利情况的分列数据,特别是罗姆人、残疾人、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和非公民。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设立一个收集和监测《公约》权利年度数据的系统,按处境不利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分列,包括(但不限于)罗姆人、残疾人、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和非公民。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以下所述全部建议的综合性年度数据。

7.委员会对社会上一些人群发表的观点感到关切,包括由于2011年向议会提交反歧视法草案而引发的高级别政治人物公开发表的反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言论。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上不得存在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通过全面的反歧视法。

委员会也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针对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变性者的歧视。

委员会还建议在反歧视法草案中列入关于对残疾人“合理照顾”的条款。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罗姆人仍然被边缘化和受到社会排斥,特别是在教育、住房、卫生和就业领域(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努力解决罗姆人面临的社会经济问题,包括切实执行《摩尔多瓦共和国2011-2015 年支持罗姆人行动计划》,为执行工作配备充足的资源并进行有效监督。委员会强烈建议对这些努力提供充足的资金,以社会包容措施为主,重点在教育、住房、卫生、就业、基础设施、水和清洁领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创建社区调解员网络,负责推动罗姆人、公共当局、雇主、医疗机构及其他方面之间的互动。

9.委员会继续对男女在工资方面的明显差距感到关切,2009年,妇女平均月收入只占男子的76.4%。委员会还对从事低薪酬工作的妇女人数之多感到震惊。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政府和私营部门中决策职位上的妇女人数仍然很少(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切实有效的步骤,并在《2010-2015年国家男女平等方案》内,确保男女在就业市场上享有平等待遇,包括在各行各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引入临时性的特殊措施,推动妇女进入决策职位。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10.委员会对缔约国存在的高失业率、特别是处境最不利和最被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中的高失业率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注人口中从事在非正式部门工作的比例较高(2010年为30%)的问题(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切实步骤,包括改进《2007-2015年国家就业战略》,确保工作权,显著降低失业率特别是最弱势群体的失业率,尤以罗姆人、残疾人、刑满和社会改造释放人员以及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为重点。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向残疾人提供有效的职业培训,确保他们被劳动市场接纳,包括执行规定的配额,创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康复中心。此外,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规范非正式部门,扩大社会保障福利覆盖面。

11.委员会继续对缔约国最低工资不足以为劳动者本人及家庭提供象样的生活感到关切(第七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进一步努力,保证国家最低工资足以确保劳动者及其家庭享有适足的生活标准。委员会还重申以下建议,缔约国应引进一个机制,确定和定期调整最低工资,使之与生活费用相称。

12.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缴费型福利金平均水平远远低于最低生活水平,而非缴费型社会救助福利金更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社会救助的贫困评估标准不能充分反映贫困水平,导致福利金远远低于最低生活水平(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提高福利金水平,以达到适足的生活标准,作为第一步,首先达到最低生活水平。委员会还建议以准确的贫困评估为基础来计算社会救助福利金,以便相关家庭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是贩运人口活动的来源国和过境国,对犯罪者的起诉相对于问题的规模而言比率过低。委员会还关注缺乏对贩运活动受害者的康复、社会融合和咨询辅导服务(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贩运人口者受到起诉并被处以与贩运人口罪行严重程度相当的刑罚,在刑事诉讼中保护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者,通过康复和辅导措施提供充足的支持。

14.委员会继续关注广泛存在的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包括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中心数量和能力有限、警方对受害者的保护不够以及法院下达保护令的程序冗长等(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警察在所有家庭暴力案件中迅速有效采取行动,法庭能在法律规定的24小时期限内下达保护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所的数量并扩大覆盖范围和能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警察、检察官、法官、社会工作者和一般公众开展广泛的提高家庭暴力问题意识的活动。

15.委员会极为关注的是,虽然2007年开展了儿童寄宿照料系统改革,但机构收容儿童的比例仍然很高。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改革几乎没有对机构中的残疾儿童产生任何影响,而残疾儿童占机构收容儿童总数的比例超过50%,也缺少帮助这些儿童重新融入家庭、学校和社区的服务(第十条)。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确保充分实施关于儿童寄宿照料体系的改革,尤其以残疾儿童的重新融合为重点。委员会强烈促请缔约国确保防止儿童与家庭分离,确保通过充分的替代家庭和家庭支助服务及社区服务帮助脱离照料机构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实现再融合。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按年度列入关于儿童再融合方面进展的分列数据,重点列出残疾儿童情况。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减轻家长移民后对留守儿童的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确保针对家庭提供充足的社会和心理援助措施和对留守儿童提供充足的教育(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施具体措施,通过社会和心理支助等等减轻移民对儿童的影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由照料者监护的留守儿童获得充分的教育。

17.委员会对缔约国广泛存在童工现象感到关切,特别是在农业、零售业和服务业中(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强化打击童工问题的措施,包括加强劳动监察员办公室的执法职责,加强《2010年国家消除童工现象行动计划》,包括切实执行计划,特别关注女童、隐蔽童工和其他弱势儿童群体。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第99号法律(2010年5月25日)和第512号政府令(2003年4月25日)可能对潜在的收养父母或被收养儿童作出任意的限制,如关于健康或残疾情况的限制(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对准备收养的父母规定的任何条件都必须符合《公约》及相关国际法的要求,特别是不应规定任意的健康或残疾标准(如确认的残疾或被认为的残疾)。委员会强调,对准备收养的父母的资格评估必须在个案基础上进行,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

19.委员会继续对缔约国贫困水平较高感到关切,该国贫困水平估计高达近30%,特别是年龄在65岁以上者、农村居民、残疾人和罗姆人。委员会还关注缺乏粮食安全特别是农村地区缺乏粮食安全的报告(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通过《2012-2022年国家发展战略》,确保将扶贫和社会扶助方案定位于处境最不利和最被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包括年龄在65岁以上者、农村居民、残疾人和罗姆人。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C.12/2001/10)。

20.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对处境最不利和最被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提供充足的社会保障房,而是提供给了年轻的专业人员和某些职业群体,如法官、警察和检察官等。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分配充足的资源来提供社会保障房,特别是提供给处境最不利和脆弱的群体,包括罗姆人。委员会还重申以前的建议,即请缔约国开展无家可归问题的研究,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研究的结果。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只有一半的人口能接上饮用水和排水系统,农村地区的水平只有26.7%,而且正如定期报告中提到的,本地水源的水质很差,并在不断恶化(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通过《水法》草案,采取一切必要的紧急措施,确保为个人和家庭生活提供充足、安全、可接受、便于汲取和价格合理的用水,特别关注处境最不利和最被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包括罗姆人。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地区分列的这方面进展情况的数据。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相当一部分人口没有加入强制健康保险方案,近四分之一的罗姆家庭没有医疗保险。委员会还对下述报告表示关切,即急救服务一贯地不回应来自偏僻定居点的罗姆人和老年人的求助电话。委员会还关注家庭医生缺乏的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并关注有报告称单一强制健康保险的报销药物清单太有限(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向全民提供负担得起的基础医疗,包括增加家庭医生和社区保健中心的数目,将包括罗姆人在内的社会全体成员纳入强制健康保险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将急救车服务毫无例外地扩大到罗姆人和老年人,并设立一个特别的中心,以便就提供救护车的服务情况提出投诉。

23.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医生和护士有向其他医务工作者及第三方披露病人艾滋病情况的做法,特别是农村地区,对于艾滋病人的就业及其子女在学校和幼儿园的待遇产生不利影响(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对病人的艾滋病情况保密,包括改革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法律,并改革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数据管理系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取消要求在所有病假条上注明疾病代码的做法。

24.委员会对精神病院中的病人待遇感到关切,包括精神医学委员会能够剥夺法律能力,有些病房缺乏基本生活必需设施,大多数病房不能提供每日沐浴或打公共电话服务,还有报告称病人在反对治病时被惩罚性用药等。委员会还对精神病机构中病人的待遇缺乏独立和有效监督感到关切(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提供其他形式的精神健康治疗办法,特别是非住院治疗。对于只能在精神病院治疗的情况,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充分尊重病人的人权,包括通过对精神病院中的病人待遇进行独立和有效的监督,并切实对禁闭精神病患者做法进行司法控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法律禁止医疗场所对残疾儿童和成年人采取暴力和歧视做法,包括剥夺自由,使用监禁,强制采取侵扰性和不可逆疗法,如神经安定药和电惊厥治疗。此外,委员会建议修正目前允许对有精神、智力或其他残疾人员完全取消或中止法律能力的法律规定,以防止其受到滥用。而且委员会建议立即制订和实施关于辅助决策的规定。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癫痫儿童接受心理治疗,往往是从很小开始,没有对其父母的社会支助方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没有为自闭症儿童提供心理治疗和特别支助方案(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癫痫儿童获得只能由小儿神经科医生开展的充分的治疗。委员会还建议向自闭症儿童患者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特别支助方案。委员会也建议使照料自闭儿童的家庭获得充分的心理支持和其他适当支助。

26.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婴幼儿死亡率很高,特别是由于未能提供医疗急救服务所致,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有效措施解决婴幼儿死亡率高的问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建议此类措施应包括改善全民获得和享受医疗协助情况,特别是在农村提供家庭医生。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立学校课程中撤销了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特别课程(称为生命技能课程),目前公立学校不提供此类课程(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在实施《2005-2015年国家生殖健康战略》时应在学校中纳入关于性权利和生育权利的教育。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小学和中学入学率在下降。委员会还关注教育质量,关注没有努力减轻受教育的间接和非正式费用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农村地区资金不足的小学。委员会还关注残疾儿童往往不能参加大众学校或课程,即使其残疾并不妨碍正规教育。委员会还关注没有任何残疾的儿童常常被安排进入辅助学校,据报其占到总就学人数的40%。此外,委员会关注随父母被安置在基希讷乌移民接纳中心的儿童无法获得教育的问题(第十三和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扭转小学和中学入学率下降的局面,重申委员会以前的建议,即促请缔约国作进一步努力,确保儿童不因家贫而无法上学。这些工作也应包括减轻间接和非正式费用对上学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资金不足的小学。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确保落实残疾儿童的包容性教育,如:(a)对所有教师(不仅限于特殊教育教师)要求强制培训,(b)要求对所有学生作出个体教育计划;(c)教室里要提供协助设施和支助,也要有教材和课程;(e)实现学校无障碍环境;(f)教授手语;(g)分配充足的资金。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随父母被安置在基希讷乌移民接纳中心的儿童接受教育。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居住在偏远农村地区的罗姆儿童学校很少,上学困难,并有报告称在有些学校存在反罗姆人的歧视问题。委员会也关注罗姆人文盲率很高而有高等学历的罗姆人很少的问题(第十三和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罗姆儿童有学可上,包括提供特别针对罗姆家长的财政和物质支持,改进农村地区的学校基础设施,防止和消除学校中对罗姆人的歧视,并以罗姆语制订学校课程。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没有充分涉及该国境内少数族裔和群体,这些群体得不到行使权利和表达自身身份和文化所需的承认(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切实有效的立法及公共政策等其他措施,保障承认少数族裔表达自身文化和身份的权利。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通过文化领域的具体方案和计划,促进族裔间对话、相互宽容和提高社会凝聚力。

3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缔约国代表团在与委员会的互动对话中宣布的那样继续签署和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32.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人士,尤其向政府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广为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尽可能翻译和发表这些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汇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之前,继续在国家一级同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展开讨论。

33.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2008年通过的经修订的委员会报告准则(E/C.12/2008/2)并考虑到委员会在这些结论性意见中表达的关切和建议编写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