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JPN/CO/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0 June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2013年4月29日至5月17日)就日本第三次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3年4月30日举行的第3和第4次会议(E/C.12/2013/SR.3-4)上审议了日本的第三次定期报告(E/C.12/JPN/3),并在2013年5月17日举行的第2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日本及时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报告符合委员会的报告准则,并提供了日本执行委员会前一结论性意见提出的一些建议的情况的执行资料。委员会还欢迎提交共同核心文件(HRI/CORE/JPN/2012)。

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它收到了对问题清单(E/C.12/JPN/Q/3/Add.1)提出的详细的书面答复,以及与高级别部际代表团举行积极对话。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自2001年最后一次对话以来缔约国批准了下列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分别于2005年1月24日和2004年8月2日批准;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9年7月23日批准。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撤销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关于逐步提供免费教育的第十三条第二款(乙)和(丙)项的保留。

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促进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其中包括:

承认阿伊努人为少数人民;

实施直至中等教育的教育免学费;

实施将儿童照料轮候名单的人数减至零的战略;

修订《国籍法》,该法已于2009年生效,目前非婚生子女可以获得日本籍父亲的国籍。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7. 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关注,事关缔约国还没促使《公约》规定在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这种情况导致缔约国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公约》规定不适用。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缔约国将《公约》义务解读为非立即履行的义务。(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全面落实《公约》,包括在缔约国认为《公约》规定不能自动落实时,制定相关的法律。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此外,委员会提到其关于缔约国义务的性质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1990年),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公约》规定的权利具有立即生效的最低限度核心义务,而“逐步实现” 一词规定应尽快和有效地全面实现《公约》规定的权利的义务。

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日本法律培训和研究所的课程以及司法专业人员和律师培训计划充分涵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司法性问题,同时铭记委员会的判例和一般性意见。

8.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设立国家人权机构。

委员会重其申原先的建议,促请缔约国迅速依照《巴黎原则》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9.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社会援助预算大幅削减,对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享有造成不良影响,尤其是对处境不利和被排斥的人口群体而言(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二款、第九条和第十一条)。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缔约国义务的性质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呼吁缔约国确保只有在充分利用了所有可能的资源的情况下才采取倒退措施。此外,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监测削减社会福利对《公约》规定的权利的享有人的影响。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42段,以及2012年5月16日委员会主席就全球经济和金融危机中《公约》义务问题致缔约国的信。

10.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就《公约》而言,缔约国法律仍然继续存在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和同性伴侣的规定,尽管缔约国在修订法律时,已努力确保遵守《公约》义务 (第二 条 第二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进行全面审查,并在必要时,修订其法律,以确保法律在《公约》的行使和享有方面不直接或间接地造成歧视。

11.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法律没有提供充分保护,防范基于《公约》所禁止的理由的歧视,尽管在就业等领域定有关于不歧视的法律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其法律根据《公约》规定有效地禁止和制裁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所有歧视。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全面的非歧视法律,旨在消除正式和实质性歧视,并规定执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第20号(2009年)。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就业法未能提供充分的保护,防范基于残疾的歧视。此外,委员会关注的是,法律没有规定工作场所在必要时必须提供合理便利的义务。委员会还关注地注意到,尽管采取了诸如改善工作无障碍的措施,残疾人仍然遭到事实上的就业歧视,包括以不符合标准的条件将他们安置于保护性就业(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快通过《残疾人基本法》,禁止在就业的各个方面歧视残疾人,并规定工作场所在必要时必须提供合理便利的义务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适用残疾人在保护性就业方面的的劳工标准,并继续促进他们获得生产性和有报酬的就业的机会,包括通过采用配额方式。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13.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存在性别角色的旧观念,继续对妇女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的不良的影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连续采用性别平等的基本计划,但没有采用旨在改变社会性别角色观念的措施。此外,委员会还关注,尽管缔约国作出值得称道的努力,但进展缓慢,一如劳动力市场依然激烈的纵向和横向的性别隔离以及高比例的妇女分娩后不得不离开工作岗位或改做兼职工作所显示的。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第三个促进性别平等基本计划的目标较为保守,在行使《公约》规定的权利方面无法加速实现平等(第三条)。

委员会:

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以改变社会对性别角色的看法;

教育男孩和女孩关于就业机会均等的看法,以便促进其接受传统上在性别上占主导地位的其他领域的教育;

采取更大胆的目标,使《性别平等基本计划》既针对男性又女性,并在教育、就业和政治和公共决策领域采取实施临时措施,如配额措施;

取消诸如职业生涯系统和以怀孕为由的解雇的歧视妇女的做法;以及

加快将日托轮候人的人数减至零,并促使日托费用负担得起的。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日本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宣布的,在下一次定期报告载列按性别、收入水平和教育背景分类的关于在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的统计数据,并说明这个数据如何为性别平等政策的制定提供资料。

14.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刑法》规定将监禁期间指定劳动作为刑罚之一,组织情况违反《禁止强迫劳动公约》(第六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废除强迫劳动作为惩教措施或刑罚,根据《公约》第六条的义务修正或废止有关规定。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第105号公约》(1957年)。

15. 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第111号公约》(1958年)。

16. 委员会关注的是,雇主滥用定期合同,以及持定期合同的工人易于被迫接受不利的工作条件,尽管缔约国所提供了许多奖励办法,鼓励雇主对所有雇员使用相同的评价和资格认证办法,不论其合同的性质如何。委员会还关注的是,雇主为逃避根据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定期合同转换成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不延长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六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滥用定期限劳动合同,包括通过制定适用于这类合同的明确标准。委员会提到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同工同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监测财政奖励系统是否达到防止定期合同工人受到不平等待遇的目标。此外,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劳动合同法》的执法和监控,以防止定期合同工人的合同不会不公平地不获延长。

17.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大量工人的工作时间持续过长,尽管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以鼓励雇主采取自愿行动。委员会还关注的由工作场所持续发生的心理骚扰所造成的劳累过度死亡和自杀(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根据《公约》第七条规定,保护工人享受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以及工作时间合理的限制的权利,缔约国加强措施,以防止工作时间长,确保对不遵守延长工作时间限制的做法进行具有威慑力的制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必要时通过法律和法规,以期禁止和防范工作场所各种形式的骚扰。

18.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全国各地最低工资的平均水平低于保障最低生活的水平、公共福利和生活费用的增加(第七、第九和第十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决定最低工资水平时,重新审查应考虑到的要素,以便最低工资能够确保工人及其家人能过上体面的生活。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工人领取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比。

19.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的薪酬差距仍然相当大,尤其是就男女之间的薪酬差距而言,尽管在这方面已取得了进展(第七条)。

委员会吁缔约国提高对男女同工实行不同酬是违法的的认识,以及在这方面发生工资歧视时,雇主有义务提供方便和有效的补救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劳动监察员进行关于适用同工同酬原则的培训,并采取其他措施,以确保有效执行适用的法律。

20.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男女就业机会和待遇平等保护法》自2006年修订以来对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的认识已有增强,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法律禁止性骚扰(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其法律中将性骚扰,尤其是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定为罪行,这种罪行应按严重程度加以制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受害者能够提出指控而无须担心遭到报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提高公众对性骚扰的认识。

21. 委员会关注的是,据报移徙工人,包括移徙地位不正常的工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遭到不公平待遇的报告,尽管他们事实上与本国国民一样受到同一劳动法的保护(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法律和法规,消除对移徙工人,包括移徙地位不正常的工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不公平待遇。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提高对劳动法适用于所有工人的认识,不论其移民身份任何。

22.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的老龄人,尤其是不领取养老金和低收入退休人员的贫困率相当高。委员会尤其关注的是受到贫困影响的主要是养老保险缴费不符合申请资格的老年妇女,以及成见阻止老龄人申请公共福利金。委员会进一步关注,《对国民年金法部分修订以期通过国民年金和企业年金支持老年人获得收入的法案》造成许多老龄人无法享有退休金福利(第九条)。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要求缔约国在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最低保证养老金。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简化申请公共福利的手续,并确保申请人得到有尊严的对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教育人民,以便消除对公共福利的成见。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性别、收入来源和收入水平分列的老龄人、包括原子弹爆炸幸存者的资料。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老龄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1995年)和关于社会保障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23. 委员会关注的是,根据经修订的《防范配偶暴力行为及保护受害者法》,违反对施暴配偶的限制令应收惩罚,但配偶的暴力行为和婚内强奸没有被明确定为刑事罪行(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配偶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罪行。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资料,说明成立配偶暴力辅导及支援中心的情况以及由市政府执行基本计划对减少配偶的暴力行为的影响。

24. 委员会注意到对日本关东大地震和福岛核事故后果救灾反应的复杂性,委员会关注在疏散及恢复和重建工作中,无法充分满足处境不利和弱势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求(第十一条、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注意到的,根据日本关东大地震和福岛核事故后果所取得的经验教训所采取的新措施,以更好地应对受影响社区,包括弱势群体的需求;在未来的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以人权为基础的方法应对灾害,减少风险和重建工作。特别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灾害管理计划不会或导致在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歧视。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管理日本关东大地震和福岛核事故后果的全面信息,包括按性别和弱势群体分列的统计数据,以及受害者在疏散及恢复和重建工作者享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信息。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如何保障受害者付诸司法的权利。

25. 委员会重申其关注,核电装置的安全性缺乏透明度以及未披露必要的信息,以及关注全国社区对预防和处理核事故的准备不足,造成在发生福岛核事故的情况下,对受害者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到不利的影响(第十一和第十二条)。

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增加关于核电装置安全性问题的透明度,并加紧防备核事故。委员会尤其敦促缔约国向人民提供关于潜在的危害、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全面、可信和准确的信息,并确保发生灾害时,及时披露的所有信息。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落实人人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准身心健康问题特别报告员问最近访问缔约国后提出的建议。

26. 委员会关注 “慰安妇”受到的剥削对其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和获得赔偿的权利造成的持久负面影响(第十一和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消除剥削的持久影响,并保证“慰安妇”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教育公众对“慰安妇”遭到剥削的认识,以防止仇恨言论和仇恨和侮辱他们的其他表现。

27.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高中教育免学费计划不适用于韩国学校,这就构成了歧视(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委员会回顾禁止歧视的规定全面并立即地适用于教育的各个方面,包括所有在国际上禁止歧视的理由,呼吁缔约国确保高中教育免学费计划适用于就读朝鲜学校的学生。

28.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大量外国儿童不上学(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督促在缔约国境内的所有儿童均接受义务教育,包括非国民,不论其法律地位如何。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在其免学费计划中也包括,入会费和教科书费用,以便根据《公约》第十三条第13条(乙)款逐步提供完全免费的中学教育。

30. 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尽管阿伊努人被承认为土著人民和在其他方面取得的进展,但阿伊努人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仍处于不利地位。委员会尤其关注的是阿伊努语可能消失 (第十五条和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提高阿伊努人的生活水平,并执行其他特别措施,特别是执行就业和教育领域的措施。委员会建议,这些措施也应适用于居住北海道县外的阿伊努人。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维护和促进阿伊努语而采取的措施的结果。

31.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在对话中提供了关于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利益的权利的信息。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详细的资料和家庭例子,说明这权利在实践中如何落实(第十五条)。

32.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对官方发展援助的贡献,鼓励缔约国迅速增加捐助水平,务求实现0.7%的国际标准目标,并促使发展合作政策立足人权方针,完全纳入《公约》所载权利。

3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关于《公约》落实情况的适当分列的统计数据。

3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撤销对《公约》第七条(丁)款和第八条第一款(丁)项的保留。

3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6.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政府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鼓励民间社会组织、尤其是对审议本报告感兴趣的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将在国家一级举行的讨论。

3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按照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准则(E/C.12/2008/2)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