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从事第二职业的人比例分配
主要职业 |
从事第二职业的比例 |
||
男 |
女 |
总 计 |
|
手工艺 |
1.8% |
1.1% |
1.6% |
行政管理和秘书 |
0.5% |
0.4% |
|
销 售 |
2.9% |
1.4% |
2.9% |
服 务 |
0.5% |
0.8% |
0.5% |
农 业 |
15.8% |
3.0% |
10.3% |
制造业 |
1.1% |
1.0% |
|
总 计 |
4.3% |
2.0% |
4.0% |
1990和1996年叙利亚劳动力的性别状况
年 份 |
男 |
女 |
总 计 |
1990 |
2 725 |
615 |
3 340 |
1996 |
3 433 |
990 |
4 423 |
1990和1996年叙利亚劳动力的性别状况
年 份 |
男 |
女 |
总 计 |
1990 |
2 725 |
615 |
3 340 |
1996 |
3 433 |
990 |
4 423 |
1990和1996年叙利亚劳动力按经济活动和性别分配的百分比
经济活动 |
1990 |
1996 |
||||
男 |
女 |
总 计 |
男 |
女 |
总 计 |
|
农林渔业 |
22.9 |
53.7 |
28.4 |
20.8 |
59.9 |
28.6 |
采 矿 |
0.2 |
- |
0.2 |
0.4 |
0.1 |
0.4 |
制造业 |
15.6 |
6.6 |
14.3 |
17.8 |
7.9 |
15.8 |
电力、天然气和水 |
0.3 |
0.1 |
0.3 |
1.3 |
0.4 |
1.1 |
建 筑 |
12.5 |
1.2 |
10.8 |
15.5 |
1.2 |
12.6 |
贸 易 |
13.6 |
1.8 |
10.3 |
16.8 |
3.5 |
13.8 |
运输、通讯和仓储 |
5.9 |
1.6 |
5.2 |
6.2 |
1.1 |
5.2 |
金融、保险和房地产 |
0.8 |
0.8 |
0.8 |
1.4 |
0.4 |
1.4 |
社区和个人服务 |
28.2 |
34.2 |
29.7 |
19.8 |
25.5 |
21.1 |
总 计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劳动力占总人口的百分比
年 份 |
男 |
女 |
总 计 |
1990 |
44.0 |
10.4 |
27.6 |
1996 |
45.9 |
13.9 |
30.2 |
来源:根据以下来源估计:
1.1995年劳动力来源调查。
2.1990年劳动力情况调查。
1995年总劳动力失业率
性 别 |
城 市 |
农 村 |
总 计 |
男 |
5.6 |
5.2 |
5.7 |
女 |
22.6 |
6.9 |
12.6 |
总 计 |
8.2 |
5.7 |
7.0 |
7. 为保证向所有准备就业的人提供工作采取的政策和措施,从两个方面加以执行:(a) 通过竞争或挑选(第1985/第1号法第8条);(b) 通过根据《劳工法》在各省的管理中心建立的就业管理局(这些就业管理局对失业的人和初次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进行登记,然后将他们推荐给受就业管理规定约束的机构和企业)。
8. 根据1978年第1470号法令,社会事务和劳工部的人力局和各省的就业管理局,对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影响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实现劳动力全部和最佳就业的各方面问题,开展研究和调查。
9. 社会事务和劳工部包括一个研究和培训局,为新参加工作的人组织培训课程和进一步的再职培训。
10. 工业部有一个职业培训中心,该中心为第一次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提供培训和具体职业方面所需的专业和技术文凭。政府各部大部分也都开设专门的技术和职业学校,使本部门的雇员可得到他们具体业务领域里的培训,如卫生、金融、高等教育、教育、旅游和文化等。
指导和培训
11. 人力资源是每个社会、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的真正财富,因此必须精心加以呵护,使他们能够实现他们的愿望,掌握有利于他们发展的技能。
12. 因此,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十分清楚指导和培训的重要性,所有各部和公共部门的机构也都对这项工作表现出越来越大的关注,反映在建立了各种职业和专门的培训中心、管理和生产力开发中心。还组织了各种指导和培训方案,解决各种学术和技术专门领域里社会经济发展在数量和质量上的要求。这些方案的总目标是:
为工人提供技术和专门培训及适用技术,帮助他们提高工作水准;
开拓和提高他们在公共职能领域里的知识和经验;
为工人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他们使用现代化技术。
13. 为实现这些目标,1985年有关国家职工的第1号基本法第18条规定,国家机构有义务根据他们的章程培训他们的职工。根据该法,1985年11月20日的第3803号法令颁布了示范法规,其中的第25至33条都规定了职业指导和培训制度的目标、原则和基本要求。根据这些示范法规,国家机构已在其组织结构中建立了指导和培训局,并制订了对其职工的指导和培训计划。这些指导和培训方案的数量、时间和性质,在国内和国外,因各部和公共机构各自的需要、专门领域和职能而有所不同,但它们的总目标都是为其职工提供科学、实用、职业、文化和技术的技能。值得指出的是,1995年进行的劳动力市场调查结果显示,只有60%的职工参加过至少一个培训课程,其中又只有60%的人完成了为时不到15个星期的培训课程,64%的人完成了技术或与生产有关职业的课程。调查结果还显示,他们之中有74%的人参加过一个培训课程,66.5%的人参加过两个培训课程,其余的参加过三个或三个以上的课程。
14. 关于今后的培训需要,调查结果显示,21%的机构需要职工培训(90%在机构内,10%外部)。
15. 民众组织也为他们的职工和他们服务的对象(妇女、农民、工人和年轻人)制订培训计划,帮助他们自食其力,并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16. 私营部门在指导和培训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开设了各种私人培训中心,其中一部分持有教育部颁发的执照,其余的则由工匠艺人总联合会发给执照。
17. 由教育部颁发执照在叙利亚各省开设的中心,数目已达140个,其中97个教授语言,37个提供电脑培训,6个提供职业培训。
18. 工匠艺人总联合会发给执照在叙利亚大部分地区活动的培训中心,数目有106个。这些中心提供电脑科学、电子学、电力和机械工程、车辆机械、制冷和空调、会计和商业管理、打字、录像机和电视机、理发、美容、剪裁、时装设计和缝纫等方面的培训。
19. 一些慈善机构也从事成人教育活动,组织职业培训课程,教给妇女和女孩子们各种手工艺和计算机操作技术,以求改善她们的社会经济地位。
20. 此外,对各类残疾人、老年人和囚犯也开展了教育和职业培训活动,促进他们与社会的再融合,使他们能够对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21. 消灭失业现象,现实全部就业的目标,遇到了各种困难,特别是受到1948年至今以色列占领的影响,它迫使叙利亚始终保持警惕,并因此拨出大部分资源用于国防,应付敌国以色列。因此,叙利亚不能将它的全部资源用于发展,和为所有能够和愿意工作的人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它也一直未能实现劳动力的全部就业和彻底消灭失业现象,尽管国家通过它的各种计划,始终不渝地力求实现这一目标。
22. 1973年颁布的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宪法保证基本人权,例如,承认个人自由是所有公民的神圣权利,宪法还认为,所有公民在权利和义务上,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23. 在法律、行政事务和日常关系上,个人或群体都不受到任何歧视性的区别待遇。叙利亚社会与其他社会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的容忍和对信仰的执着。歧视现象与叙利亚社会是格格不入的,也从来没有存在过。因此在叙利亚,不存在任何以种族、肤色、出身、民族或族裔为理由,实行歧视、例外、限制或优惠的土壤,影响或妨碍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以及在就业或任何其他公共生活领域承认、享有或行使人权和基本自由。
24. 尽管叙利亚社会从未存在过任何形式的歧视现象,且尽管法律上没有任何一项规定允许歧视行为,但叙利亚法律仍采取了预防措施。例如,1949年颁布的叙利亚《刑法》第307条规定,任何行为、书面或口头的宣示,煽动或企图煽动教派或种族偏见、不同民族或国家各部分之间内讧,都将受到惩罚。该法第308条还规定,所有参加出于上述第307条所列目的而成立组织的人,都将受到惩治。《刑法》第69和第109条规定,解散这类组织并没收其财产。之后没有在这方面颁布其他法律,因为没有这方面的需要。
25. 在确定工资的方法上,确定工资应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则,并应通过定约双方之间的协议确定。然而,为了保护工人,避免雇主设法将苛刻的工资条件强加给他们,或不支付给工人足够的工资满足他们的基本需要,国家认为必须干预,提高工人的生活标准,因此,在就业领域里合同自由已不再是绝对的,国家已开始进行干预,保护工人,特别是在工资上。
26. 确定工资的办法很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采用的办法,是为所有从事某一职业工作的人规定一个最低工资。
27. 在1946年颁布前一个第279号劳工法时提出了最低工资制度,这套制度一直执行到1959年颁布第91号劳工法,该法第156、157、158和159条规定,国内各省均需建立制定最低工资委员会。每个最低工资制定委员会的组成,包括社会事务和劳工部和经济和外贸部的代表,或工业部的代表(取决于要确定工资的行业是商业性的还是工业性的),以及一位雇主代表和一位工会代表,他们提出每种商业和工业职业的最低工资。这些委员会根据政府部颁发的制定工资的原则和指示履行它们的任务,有关原则和指示可总结如下:
最低工资制定委员会必须对私营部门从事有关职业工作的人,按他们责任的高低、工作的重要性和要求,对他们进行分类,从管理、专业性和技术职能,到简单、一般的任务,并必须制定出每一类的职务要求;
该委员会必须研究有关行业当时的情况,并且必须做到它提出的方案与对其他省份从事同一职业的工人作出的工资决定一致。还必须适当注意在分类、名称、术语和定义上的一致,委员会的最低工资建议必须以普通技术和能力的工人应得的工资为基础,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有性别上的歧视,且必须保证,工资足以保证工人的基本需要。委员会必须考虑雇主和工人或他们主管组织的意见。
28. 根据《劳工法》第158条,委员会的提案根据部长条例的规定由部批准,颁布一年后再由委员会进行审查。
29. 最低工资制定委员会必须遵守总的支付给国内普通非学徒工人最低工资的原则。因此,工资表的依据是对工作的评价和与之有关的责任大小,根据必须遵循的指示和工资原则,委员会有权将最低工资每年提高4%。
30. 最低工资具有法律效力,根据1959年的《第91号劳工法》第228条的规定,任何违反最低工资的行为,违反者都将受到50-500叙利亚镑的罚款。此外,根据该法第159条的规定,在制定工资方面,法院还可命令违反者支付工资和津贴的拖欠款。每项罚款都要乘以违反行为涉及的工人人数。
31. 有关10年前、5年前和当前的平均和最低工资,应指出以下几点。
32. 10年前,1988年,私营和公私混合部门中属于1959年《第91号劳工法》范围的最低一级的工人,整体最低工资大约是每月950叙利亚镑(各省管理中心1,375叙镑)。到1993年,这些工人的最低工资在管理中心增加到1,490叙镑,中心之外达到1,375叙镑。目前这些类别的工人总体最低工资,是各省管理中心1,940叙镑,中心之外1,790叙镑。
33. 叙利亚的法律没有在男女、本国公民和外国人之间作出区分。必须保证同工同酬,工资与生产率挂钩。根据1987年第6号法的规定,增加了工资,并在总理办公厅设立了一个委员会,建立工资与价格之间的平衡。虽然最低工资必须足以满足工人的基本需要,但实际工资常常高于最低数字,因为它们还受到其他因素的约束,如工人的能力和他在雇主或公共机构服务期限的长短。
34. 尽管由于以色列的不断入侵和世界经济危机等情况使国民经济遇到各种困难,我们可以肯定,叙利亚的工资水平足以使工人和他们的家庭享受体面的生活,同时还不应忘记,政府对很多消费品给予补贴,因而人民可以用较低的价格购买。此外,各级教育都是免费的,政府还开办了卫生保险计划和一个庞大的医院和诊所网。此外,药品、交通和服装的费用,也较邻国为低。
35. 在职业安全方面,所有雇主或他的代表在工人参加工作前都必须向他讲清有关职业的危险,以及防止危险的办法(1959年第91号法第107段)。雇主还必须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工人在工作时免于职业健康上的危险和机器造成的危险。雇主可以对提供这项保护引起的任何费用,向工人收费,或从他们的工资中扣除(1959年第91号法第108段)。社会事务和劳工部长就保护工人免受有害放射性危害,颁布过第112/1973号法令。
36. 1959年第92号社会保险法第53条(a)中有关工业事故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保险的工人可能遇到的工业事故和职业疾病。
37. 关于法律上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工作条件的规定,根据对国家职工基本法的规定,总理颁布了一项法令,规定实际工作时间每天至少6小时,至多8小时。所有工人还有权在带薪公共假日之外,每星期至少得到一天的休息(第43条第3款)。公共机构必须给予它的所有雇员年假,根据他们服务期限的长短从15到30天不等。服务期间,雇员每年还有权享受病假100天,其中头30天可领取80%的工资,后面的70天领取全薪(第48条第1款)。
38. 工人结婚,有权享受一个星期带全薪的假期,他的上辈或晚辈、配偶、兄弟姊妹死亡,可享受连续五天的假期。这些缺勤不记入年假(第55条)。工作人员在他的服务期间提出书面请求,提出的理由为其工作的公共机构所接受,还可得到一次或分若干次总共不超过四年的不带薪特别假(第57条)。如这种假期超过三个月,便不记入他的服务期限(第58条(b))。
39. 农业全劳力的工作时间,定为每年300个工作日2,700小时,他们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0小时。农业季节工的工作时间,定为每周54小时。农业工人每天的工作时间如果超过6小时,有1小时的休息时间(《农业关系管理法》第103条)。不论哪一类工人,每周都必须有不低于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第105条),尽管没有规定这段时间必须是带薪的。农业工人在其雇主处连续工作10个月以上,有权享受两个星期带全薪的年假(第107条),该年假可在两年时间里累计(第111条)。工人每年的主要宗教节日无须工作,但这类带薪假日总数不得超过每年7天(第6条)。农业工人在其雇主处工作不少于6个月者,有权享受一个月全薪病假和有一个月不带薪的病假,如果他们的疾病既不是职业性的,也不是工伤事故的话。
40. 已提出一些议案,统一1959年的第91号《劳工法》、1958年的第134号《农业关系管理法》、1974年的第21号《土地法》和1969年的第205号《法令》,有关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手工业管理的规定,使之与阿拉伯和国际劳工公约一致。这些议案已经总理府批准,提交国家领导机关完成颁布的手续。
41. 国际援助采取的形式,是提供咨询或建议,修订所有与国际劳工公约的规定有冲突的我国法律规定,鼓励我们批准尽可能多的国际劳工公约(尽管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并不一定必须批准那些公约),以便消除在就业和聘用上的一切歧视,改善劳工立法和劳资关系,通过确保安全和人道的工作条件保护工人,通过劳工组织颁布的国际劳工公约改革社会安全制度。
第 8 条
42. 在叙利亚,组织工会的权利,最初是在1935年9月18日有关自由职业和手工业工会的第152号法令中给予承认的。工会总联合会是一个非政府工会组织,成立于1938年3月18日。
43. 应当指出,叙利亚从1947年起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到1997年12月31日为止,已批准46项国际劳工公约,包括以下公约:
1948年的《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1949年的《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44. 关于成立工会和参加工会的条件,我们愿指出,根据《工会管理法》的规定,工会活动是自愿的,工人可在任何地方参加他所从事职业的工会。他有完全的自由而不是必须加入代表他的行业或职业的工会,无论他的意识形态、政治或宗教关系如何。参加工会没有任何条件或限制。工人选择他希望参加的工会,唯一的条件是他的工种或职业。同样他也可以自由地退出工会。
45. 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工作的非叙利亚阿拉伯人,有权参加叙利亚的工会,与叙利亚的阿拉伯工人平等地参加工会的选举和担任其中的高级职务。但任何非阿拉伯的外国工人,则须有其所持国籍的国家互惠待遇的条件(1968年第84号《工会管理法》第25条)。
46. 从程序上讲,希望参加工会的工人必须向工会的办事机构提出一份申请,附上他本人身份证的副本(1968年第84号《工会管理法》第26条)。工人的会员资格,从缴纳会费和第一个月的月金——很小的象征性数额——之日起,便被认为已得到接受和生效(该法第27条)。根据第23条,工人参加工会必须15岁以上,且不准参加一个以上的工会。
47. 有关组织工会的条件,1968年第84号《工会管理法》第2条规定:“任何一批工人,无论数量多寡,均可组成一个工会委员会”。第3条规定:“每种职业的一个以上的工会委员会有权组成工会,在任何一个省份享有公司法人的地位”。应当指出,该法对一批工人组成工会委员会规定了以下条件:
工会委员会的名称,必须根据工会总联合会理事会在省劳工联合会和工会建议的基础上所作决定的条件,列入有关省工会委员会的名单;
该法提出的“一批工人”的定义,必须适用于希望组成工会委员会的群体。
48. 第84号法令第4段对“一批工人”的定义如下:
“(a)在同一个省份一家工厂或车间、一个机构或设施、一个行政管理部门或一个市政机关工作的所有工人。
(b)在不影响(a)款规定的情况下,在同一省份中为同一雇主工作的所有工人。
(c)在不影响(a)款规定的情况下,在准备成立工会委员会的省所有从事同一职业工作的工人。”
49. 叙利亚的工会总联合会是世界工会联合会的成员,叙利亚的职业工会联合会也附属于相应的阿拉伯和国际职业工会联合会。
50. 叙利亚的工会履行它们的职能和责任享有完全的自由,通过与工会总联合会大会的决定一致的决定,该大会是最高宪法机构,每五年举行一次会议,有权审议所有涉及工人阶级的问题,争取实现总联合会的目标。大会的职能包括审议和批准总联合会的议事规则、批准年度和总的行动计划、评价各工会上一年的工作、批准各工会的最后财务报表,和确定下一年的财务预算。大会的各个部门根据《工会管理法》的规定确定的规则和程序开展工作,这些部门行使工会权力受到司法机关的控制。
51. 已采取以下措施巩固自由集体平等的原则:
已经废除指定工会领导人的原则,代之以各级工会组织的选举;
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工人群体,对他们组成工会委员会制定了明确的规则;
正在通过建立信心的措施鼓励工会活动,工会组织也正得到加强,使工人阶级能够形成一个团结的整体。
52. 叙利亚的工会在组织结构上,由一个车间或设施的五名成员组成的工会委员会,是最小的工会组织。一个省的某一劳动部门,由它的所有工会委员会选举工会执行机构,由五至九名成员组成。工会在省一级代表一个行业的工人,全国共有194个工会,分布在13个省。这些工会代表着2,459个基层工会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又代表着公共、私营和混合部门所有814,540名工会会员。职业联合会的七名执委经选举产生。全国共有8个这种职业联合会,代表所有职业和所有行业的工人。它们是:
纺织工人工会职业联合会;
公用事业工人工会职业联合会;
石油和化工工人工会职业联合会;
建筑和木材业工人工会职业联合会;
运输工人工会职业联合会;
印刷、文化和信息工人工会职业联合会;
冶金和电力工人工会职业联合会;
食品工业工人工会职业联合会。
53. 工会大会是最高宪法机构,由各工会和职业联合会的代表组成,代表的数量与每个工会和职业联合会成员的总数成正比。大会再选举总联合会理事会的75名成员,即总联合会的主管机构。《工会管理法》对理事会的权力作了规定,理事会选举总联合会的执行机构,根据法律该执行机构由11名全职的成员组成。
54. 国家一直避免了工人采取罢工行动,它采取了一项集体就业契约的政策,建立了调停和仲裁小组和程序,解决工人和雇主之间产生的一切集体纠纷。
55. 《劳工法》第二章第2节第89至106条对集体就业合同作了规定,该合同是一个或多个工会与雇用属于那些工会的工人的雇主或代表雇主的组织之间达成的就业条件的协议。《劳工法》第五章第118至210条,规定了解决劳资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程序,该程序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调解,第二阶段仲裁。根据《劳工法》第209条,在提出调解和主管当局、调解或仲裁小组审理过程进行期间,工人不得罢工、部分或完全停止工作。
56. 雇主不得全部或部分停止其经营活动,除非他们有充分理由不得不这样做,在那种情况下,他们必须通过挂号邮件申请社会事务和劳工部长的批准。对此类申请由部长作出决定。
57. 根据有关国家职工的《基本法》第65条的规定,禁止职工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参加在工作场所组织会议。他们不得放弃、停止或妨碍工作,破坏秩序,停止或妨碍生产,也不得煽动其他工人那样做。
58. 1968年的第84号法的规定,和1990年前生效的对该法的修订,规定和保证了工会和工会活动家的总体权力。1990年后,没有再对那些规定作进一步修订。
第9条
59. 根据宪法条款,国家保证工人的社会保险,并承担向每一位公民及其家庭提供工伤、疾病、残疾、孤儿或老年保险。国家还保护其公民的健康,为他们提供预防、治疗和医药设施(宪法第46条)。
60. 全体公民均可在国家和从事社会发展领域工作的民众组织、协会以及机构开设的各保健中心和医院享受免费医疗。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还批准了《1962年(第118号) (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事故的受伤者可根据1959年第92号《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接受医疗。该法第24条规定如下:
“事故工伤者,或在工伤者死亡后,他的被抚养人均有权按本节所列规则,向社会保险事务局提出工伤赔偿要求。然而,对于下列所述情况,亦不予支付工伤赔偿费:
“(a)如系为受伤者蓄意制造的自伤。
“(b)如系为受伤者不光彩的和蓄意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工伤。这些违章行为包括在醺酒或吸毒后影响下所犯的任何违章行为,或任何公然违背工作地点各醒目处张贴的安全指令的行为。”
61.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导致受保人死亡或终生残疾,致使其总残疾度超过25%的情况(第32条)。
62. 只有在根据第42条经调查证明属实之后,才可援用上述(a)和(b)款所述情况。
63. 根据第25条的规定:“当局应承担对工伤者的治疗,直至他康复,或证明其已失残。”
64. 《劳工法》第2节第63条就个人就业合同,规定了有关医疗照顾方面的工资待遇,列明凡经证明为患病的工人,在任何一年的第一个90天病假期间,可领取其工资的70%,在第二个90天期间比率拟提高至80%。
65. 《劳工法》第56条规定雇主有义务提供医疗照顾,列明:
“雇主必须在施工场所为其工人提供急救设施。倘若在某个地点或市镇,或在方圆15公里范围内,他所雇用的工人在100名以上,则必须聘用一名合格护士经管上述急救设施。此外,他还必须指派一名医生在为此目的开设的地点,对工人进行体检和治疗,并且还得向工人发放治疗所需的医药。所有这一切均为免费待遇。
“如按上述方式雇用的工人超过500人,雇主就必须为他们免费提供一切其它必需的医疗设施,包括可向专科医生求诊,接受外科和其它手术治疗,以及提供所需的医药。
“如工人根据上述两项条款所列的情况,在政府或慈善医院接受治疗,雇主有义务向上述医院行政管理部门支付住院费、医疗费和医药费。
“社会事务和劳工部长与卫生部长经协定后颁布的法令,规定了确定上述条款以及其它各条款所提及的住院费、治疗费和医药费的办法和原则。”
66. 根据1961年颁布的第539号法令第65条,并按随后又经1961年第820号、1965年第256号和1969年第26号和1969年第302号法令作出的修订,凡雇用20至100工人的雇主,必须在开工点设立一个护理工伤和患病雇工的急救站,并配备好器材和医药。他必须备有急救包(第2条)并指定一人负责主管工作期间任何时刻受伤工人的急救处理(第3条)。如雇用工人人数超过100名,雇主必须设置一名护士,而若雇工人数超过500名,雇主必须聘雇一名医生。第8条(e)款还规定,对于被雇主转诊送往另一城镇治病,但无必要住院的工人,雇主还必须承担其住宿费。此类住宿费须按企业内部有关公务旅费条例予以报销。
67. 1958年第134号《农业法》第二章第6节列有关于健康服务(即,医疗照顾)的规定。该法第118条规定如下:
“在一座村庄或某一中心雇用100名或更多名工人的雇主,必须为其雇工提供下列保健服务:
“(a)雇主必须与一名私人医生签订一项合同,由雇主出资聘请医生每月至少对各个工作点和人工居住点进行一次医务巡回,检查他们工作和居住地点的卫生条件。上述开业医生应对患病者进行就诊和治疗,必须时可开具一份病况报告。此外,还应按优惠价对职工家属进行医治。
“(b)雇主还应出资在村庄或工作点设置一位私家护士,以便在医生的督导下,为工人们提供全职性的健康照顾。雇主需为护士配备劳工部长与卫生部长协商确定的各类设备和各种医药。
“(c)必要时,雇主应出资将患病职工转送至开业医生的诊疗室或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68. 第117条有关病假的规定如下:
“凡受雇主聘用工作至少已达半年的农业工人,如患有非职业性的疾病或因非工伤事故受伤时,均应准予如下病假:
“(1)一个月的全薪病假。
“(2)一个月的无薪病假。
“批准这些假期的依据是,雇主所聘医生提出的病况报告,若聘用医生暂缺时,则根据治疗医生提出的报告,但报告必需经本区域卫生事务官员的验证。凡被雇主聘用未满六个月的全职工人,只要受雇期至少达到三个月,即可准予享有期限为上述全薪和无薪病假一半的休假。
“雇主不得在工人休病假期间将他解雇或向他下达解雇通知。”
69. 1985年关于国家雇员的第1号《基本法》规定如下:
“第53条(a):《社会保险法》所载工伤事故条款适用于本法律所规约雇员蒙受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第53条(b)款:直至对保险条例实现谐调之前,社会保险法事务局应对《基本法》所规约的全体雇员适用本法律条款,其理解是,根据上述条款,凡向不属《社会保险法》所述之列的雇员支付的款额,均应由政府所涉机构的预算承担。”
70. 第48至52条规定了患病雇员生病期间应享有的病假、假期的长短、和病假工资,以及雇员转诊前往医疗委员会专科医疗机构医治的程序。
71. 这清楚地阐明,上述《基本法》规定了国家雇员应享有的医疗照顾。
72.1959年颁布的第92号《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对工伤事故赔偿的条款,规定阐明如下:
“第25条:当局应负责对受伤者的治疗直至工伤痊愈,或证明其失残;
“第26条:在开具伤残证时应对由事故造成的致残度作出评定,或在事故发生即日起的一年之后仍无法康复痊愈的情况下,应按理事会具体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由当局医生开具一份医务证明;
“第31条:若根据评定,终生残疾度未超过35%总残疾率的情况下,受伤工人有权得到相当于按其失残比例乘于五年半全残养恤金值计算出的赔偿额;赔偿以一笔结清的方式付讫;
“第33条:如工伤者原已受过工伤事故,则应按以下规则计算对他的赔偿:
1.倘若本次工伤与上次工伤形成的总残疾百分比未超过35%,则应仅按由最近一次工伤的致残比例及其在事故发生时的工资幅度,计算出对工伤者的赔偿额。
2.倘若本次工伤与上次工伤造成的总残疾百分比相当于或超过35%,他亦应得到如下赔偿:
工伤者若曾因上次工伤事故得到过一笔兑付的赔偿金,则应根据他蒙受的所有工伤致残总百分比,及其最近一次工伤时的工资幅度,计算出他的养恤金;
倘若工伤者已经有权领取伤残养恤金,则应根据他所蒙受的所有工伤致残总百分比,及其最近一次工伤时的工资幅度,计算出他的养恤金,但由此确定的养恤金额不得低于最近一次事故发生时其原有养恤金的幅度。
“第40条:只要一发生工伤事故,雇主即有义务将受伤者送往当局所指定的地点进行救治。根据当局理事机构确立的条例,受伤者前往治疗地点的来回接送费得由当局承担。”
73. 上述《社会保险法》未规定对孕妇的保险福利。然而,有关国家雇员的《基本法》第3部分第2节第八章载有这方面的规定。《基本法》第54条规定如下:
“(a)女雇员怀孕,通常从第九个月起,应得到75天的全薪产假。即使新生婴儿死亡,也应给予全假。
“(b)产假的批准,必须以经适当验证的医生证明为依据,以证实妇女的怀孕期已达九个月。
“(c)倘若婴儿在第九个月的孕期时出生,还未曾来得及提出产假申请,产妇只能从生育即日起,休60天的产假。
“(d)倘若婴儿在第七至第九个月的怀孕期时出生,则可批准产妇从生育即日起,休为期75天的产假。
“(e)对于要求延长产假期的怀孕女雇员,可准予按领取80%工资的方式再休一个月的产假,此外,还可延长一个月不带薪金的产假。
“(f)对不满一周岁婴儿进行母乳喂养的雇员,可准许在每日工时中划出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本法律第44条(d)款规定不适用于哺乳时间。”
74. 1959年第91号法第133条,经1968年第46号立法法令和1984年8月6日第6号立法法令修订后,规定如下:
“(a)工作妇女有权享有产前和产后为期75天的产假,产后部分的假期不得少于40天。产假的批准必须以经适当核准的医生证明为依据,以阐明婴儿的预产日期。
“(b)倘若婴儿在上款所述的40天期间出生,亦可准予该产妇相应地补足她的产后休假期,所增补的休假天数可从她应享有的年假中扣除,但若她的年假不足以抵补,则作为不带薪的休假处理。
75. 经1968年第46号立法法令修订的第134条进一步规定如下:
“只要孕妇在产假开始之际,已经受雇主聘用连续工作达七个月,雇主就得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在所准予的产假期间,为孕妇支付全额工资。”
76. 根据第135条的规定:
“在根据上述第133条规定的休假期间,雇主不得因某一工人缺勤而予以解雇,也不得因经医生证明由怀孕引起的病症,或因生育致使女工缺勤无法上班而予以解雇。然而,总缺勤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77. 根据第136条:
“倘若某一女工按第133条的规定请了假,但随后被发现于休假期间在别处打工,她将失去她领取其应发工资的权利,但不影响雇主解雇她的权利。”
78. 根据第137条:
“在女工生育即日起的随后18个月期间,凡进行母乳哺育的女工,除了法定的休息时间外,每天还可有两次婴儿哺乳时间,每次不得少于半小时。这两次哺乳时间应被视为工作时间,不得因此而扣减任何工资。”
79. 上述《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下列领取退休养恤金的情况:
“(a)在工作了不少于15年应计养恤金的工龄期后,年满60岁离职退休的受保人。
“(b)在工作了不少于20年的应计养恤金工龄期之后,只要年满55岁后,即自行提出辞职的受保人。在年满55岁前由于完全残疾而不能再工作,或已死亡的受保人,应作为上述辞职方式处理。”
80. 根据第58条的规定:
“按最后两年支付缴纳金期间的平均工资,或按过去十年期间,任何连续支付缴纳金的五年中,无论哪一个支付缴纳金年度最高的月平均工资额的四十五分之一,发放应付退休养恤金。退休养恤金的最大比额不得超过上述最低月平均工资额的75%。在计算所述月均工资额时,应注意确保,受保人最后两年结束时的工资额与开始时的工资之间,差额不得超过15%,五年期期末的工资与开始时的月工资之间差额不超过30%。为了便于计算保险缴纳款的期限,零星月份按整年度计算。”
81. 根据第59条:
“倘若受保人在未履行完为领取退休养恤金所规定的缴纳期限,已年满60岁退休时,他可按其支付缴纳金最后二年的年工资率,或在他的缴纳金支付期不满两年的情况下,则参照其保险金的实缴期,按每一保险金缴纳年工资15%的比例,一次性付讫一笔结清的福利金。
82. 根据第60条:
“如受保人在年满60岁之前因如下一些具体原因离职退休,他有权按下述比率领取上述条款阐明的一次性付讫的福利金:
“(a)在受保人因婚姻或生育第一个孩子辞职时,若她是在开具结婚证书即日起的六个月内,或生育即日起的三个月内辞职的,则应按上述段落所述平均工资的16%支付福利金。”
“(b)在本法律条款停止适用于受保人的情况下,若按月缴纳保险金的时间不足240个月,则应按如下比率发放应付福利金:
若按月缴款的时间不到60,按11%支付。
若按月缴款的时间至少达60但不足120,按13%支付。
若按月缴款的时间达120,甚至更高者,按15%支付。”
“(c)除以上段落所述的福利金外,受保人还有权领取第71条之二(a)第2款所述的报酬。”
83. 根据第61条:
“如受保人提出要求,当局可将其养恤金领取权,折算成一笔资金,其数额将参照一项具体表单…等计算确定。”
84. 根据第61条之二:
“除1959年第91号《劳工法》第76条第2至5款所载理由之外,若雇主以该条具体列明的任何一项理由解雇受保人,只要这项解雇成为最后的决定,就得从受保人在上述雇主聘用下的工期中,扣除四分之一可据以领取养恤金的工龄期。
85. 根据第62条:
“受保人只要曾支付了为期一年以上的保险缴纳金,若失业长达两个月以上,即可以其福利金或养恤金为担保,向当局申请现款预支。社会事务和劳工部长应与主管机构的当局协商,决定用于确定预支现款数额的办法,以及现款支付和扣还的条件和程序。”
86. 《社会保障法》第62条规定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所确认的社会保障权。据此,倘若受保人在工作期间,或从其离职停止工作即日计算起的六个月之内发生全面残疾或死亡时,即可支付残疾养恤金或死亡抚恤金,但残疾或死亡绝不可因工业事故所致,而且在发生死亡,或验证残疾时,受保人不得超过65岁。为了便于年龄计算,零星月份一律按整年计算。
87. 根据第63条:
“受保人至少得连续支付六个月的缴纳金,或断断续续地支付12个月的缴纳金,才可领取全残养恤金或死亡抚恤金。”
88. 根据第64条:
“终生全残养恤金或死亡抚恤金应计算如下:为支付缴纳金最后两年期间,或任何一个较短缴纳期内每月平均工资值的40%,或为按工作时支付缴纳金的年限,再加计三年得出的可得退休养恤金额的40%。不论按上述哪一种计算办法,取其中最大的数额。”
89. 根据第64条之二:
“(a)若曾支付过最后一年期间的缴纳金,受保人及其抚养者亦可按其年龄,领取相当于年工资比例的增补养恤金。根据附于本立法法令的第4号明细表,领取增补养恤金的情况如下:
“(1)受保人全面丧失能力的残疾。
“(2)受保人死亡。
“在受保人部分失残(残疾度超过35%)的情况下,仅能偿付半数增补养恤金。”
“(b)受保人必须按下列所附条件,才可领取增补养恤金:
“(1)凡在本立法法令生效当日,业已在从事工作的受保人,必须从法令生效即日起的一年限期之内,向当局递交加入增补保险申请,而对于在该立法法令生效日之后才开始就业的受保人,必须在六个月的限期内提出加入申请。
“(2)凡愿选择加入这项保险的雇员,必须从每月工资中扣除百分之一款额作为缴纳金。
“(3)若受保人在其受保期间因工伤事故致残或死亡,本立法法令所附第4号明细表具体规定的抚恤金率应增加50%。
“(c)应按社会保险事务局总干事根据理事会提议确定的条件和程序,规约拟列入的入保申请和月缴纳金支付方式的各项细节。
“(d)在受保人死亡的情况下,增补抚恤金应根据继承法规则分配。”
90. 根据第65条:
“受保人可根据工伤事故保险医务仲裁条款,要求重新审查拟证明其非全面残疾,或评定其残疾百分比的报告。”
91. 第66条:
“若年满60岁后还有工作能力的退休养恤金领取者,仍按本法所适用的条款作为工人受雇,那么这一工作期应作为他据以领取养恤金的工龄计算,但他的年龄不得超过65岁。
“在这一期间,他的养恤金应按月平均工资的2.5%计算,但是所述估算数额最多绝对不得超过,据以计算其退休养恤金的月工资额的5%,因此,他的总工资额,加上他的养恤金不得超过当初他退休时所领取的工资额。如果上述两项收入总合超过了他退休时的工资额,则必须从养恤金中扣除超出部分的数额,但是这不会减损第58条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92. 遗属恤金构成《国际公约》第9条所述社会保障权利的一部分。第92号《社会保险法》第24条列有关于遗属恤金的条款,规定工伤者或其死亡后的恤金领取者均有权根据本节所立的规则获得对其工伤的赔偿金。
93.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8条:
“在养恤金领取者年满60岁后才与之结婚的寡妇,以及由此婚姻出生的子女均不得享有任何养恤金福利。”
94. 根据第89条:
“若养恤金领取者或受保人死亡,他的遗属应有权按有关工伤事故的第3号明细表和有关退休、失残和死亡的第3(a)号明细表具体列明的比率获得养恤金。
为了获得养恤金的目的,遗属应是:
“(1)养恤金领取者或受保人的遗孀。
“(2)其年龄未满21岁的儿子或兄弟。
“(3)其守寡、离婚和未婚的女儿及姊妹。
“(4)其父母。”
95. 为了领取明细表规定的恤金,兄弟、姊妹和父母都必须证明,他们当初均为已故者在世时的被瞻养者,而母亲除了死者的父亲之外,未与其他人结婚。如工作母亲死亡,她的子女亦有权领取本法所附第3号明细表具体规定的恤金。在妻子亡故的情况下,如妻子去世之际,丈夫因全面残疾无法从业,或无法从事可赚取收入的就业,丈夫亦有权享有上述明细表具体规定的恤金。
96. 第71条之二第2款规定的赔偿和该法律规定的一次性付讫的一笔款额,将按上述《劳工法》第82条规定在受保人的遗属之间摊分。
97. 根据第90条:
“养恤金应支付给:
“1.遗孀维持终生生活,或直至她再婚或从事某种职业或其它形式的就业为止。
“2.女儿或姊妹,直至她们出嫁或从事某种职业或其它形式就业为止。
“3. 处于下列情况下的21岁以上的儿子和兄弟:
“(a)若该恤金领取者是在教育机构中攻读的学生,亦可享受至24岁。
“(b)若他们患有全身残疾,不能自谋生活,只要处于残疾状况即可,但残疾必须经当局医生验证。
“女儿们从她们结婚即日起的十年之内,若离婚或守寡,即可恢复她们领取养恤金的权利,且不影响养恤金领取者其他眷属的权利。”
98. 根据第92条:
“根据本法律,如每月应支付的养恤金款额不到10叙利亚镑,即可按季度支付。”
99. 根据第97条:
“在寡妇、姊妹和女儿结婚时,当局应赠给她们相当于其六个月养恤金值的一笔款额。”
100. 《社会保险法》第24至35条列有关于工伤事故的规定,有关规定前面已经讲到。
101. 《社会保障法》虽按《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了失业救济金,但根据一项颁布的立法条款,已停止了救济金的颁发。
102. 至于家庭补贴,1980年6月28日共和国总统颁布的第43号法,规定向因遭穆斯林武装兄弟党派谋杀,以及在或由于与穆斯林武装兄弟党派的冲突中为国家和民族捐躯者的家属支付退休养恤金(第1和2条)。第5条规定向捐躯者的家属成员发放50,000叙利亚镑的补偿费。这类眷属除了每家有权得到住房外,还可根据1978年1月9日第23号法领取家庭津贴。
第10条
103.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并已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叙利亚还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了报告。儿童权利委员会于1997年1月16日审议了该报告。
104.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主管当局正在研究《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期加入并批准该《公约》。
家 庭
105.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所有的立法均突出地列明了家庭作用。对家庭作用作出极为适当的界定,有利于对这种主宰家庭环境和伴侣之间关系的作用开展彻底的研究,从而可辨明家庭的需求、巩固家庭和增进家庭在社会中的作用。
家庭的定义
106. 一个人的家庭由其各支血缘亲属组成,即所有与他具有共同血缘关系的亲属(《民法》第36条)。因此,在结婚之前,一个自然人(男性或女性)均构成他或她父母家庭的一个部分。
107. 血缘亲属包括具有共同(父亲或母亲)上一代血缘关系的兄弟姊妹,以及父亲和母亲(共同上一代的)血缘关系和并行的亲缘关系。
108. 上下两代人之间有可能是直接的血缘关系。父亲,亦与父亲的父母及其祖父祖母都属直系亲缘关系。母亲,亦与她的父母及其祖父祖母也都属直系亲缘关系。并行的亲属关系是一些虽属同一血缘的晚辈,但各自均不属对方后代的亲属(例如:兄弟姊妹和分别属父系或母系亲缘的叔伯姨婶)。
109. 一旦结婚之后,一个人便有了独立的家庭,其中包括其本人、他的配偶,以及由于婚前家庭及亲缘关系形成的各类亲戚。
110. 配偶双方的亲戚虽都被视为与对方具有某种程度的亲戚关系,但他们并不构成他或她家庭的一部分,因为这些亲戚没有直接或并行的亲缘关系。例如,妻方的兄弟并不构成丈夫一方的家庭成员,而丈夫的兄弟也不属妻子一方的家庭成员,然而,他们都是亲戚。
111. 因此,一个人的家庭由他的配偶、其长辈和下一代(即其直系亲属)和他的平行血缘亲属组成。他父亲的家庭包括父亲本人、父亲的兄弟姊妹及他们的子女,以及这些子女的孩子、孩子们的配偶及其上一代和下一代人构成的家庭。
112.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赋予了家庭特殊的关注。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核心。国家始终不渝地尽力保护家庭,亦出于下列原因:
爱国和民族原因:因为叙利亚坚信,家庭是养育、抚养和培育阿拉伯公民最重要和最适当的社会结构,可培养出对自己国家和民族充满信念、认清国家和民族事业,并随时准备维护国家和民族权利的公民;
社会和教育原因:因为叙利亚确信,家庭是社会的实体。这一实体可使儿童在成长至成熟年龄期间,形成根深蒂固的整个社会价值观念;
经济原因:因为叙利亚意识到并懂得,家庭在培养青少年一代方面的作用,并可为正处于变革时期的社会,提供所需的人才资源。
113.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永久宪法》第44条强调了家庭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其规定如下:
“家庭是社会的核心单位并受国家的保护。
“国家应保护和鼓励婚姻并致力于消除有碍婚姻的物质和社会障碍。国家应保护妇孺,关心青年人,并创造有利于开发他们智慧才能的条件。”
114. 根据宪法,应铲除有碍妇女提高其地位和参与社会发展的限制性规定,以保障妇女有效地参与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生活的一切机会。
115. 国家还应为每一位公民及其家庭提供工伤事故、患病就医、残疾或孤儿以及老年方面的保障措施。
116. 现行立法,包括《劳工法》、《农业关系法》、《住房法》、《社会保险法》、《国家服务法》和《社会福利法》,均列有保护家庭及其各位成员的条款。
117. 在立法体现出家庭法律地位的同时,所提供的各类服务也清楚地显示出立法所适用的程度,并以颇为有效的方式解决家庭的各类需要。
118. 有关妇女就业的现行法律条款规定,妇女毫无区别地与男性拥有同样的权利,并且还可享有如下一些特权:
只能在劳工部长界定的例外情况下,才可要求妇女从事晚上8点至早晨7点的工作;
禁止雇用妇女从事可能有害她们身心健康的工作,劳动强度大的职业,从事采矿和采石业、操作冶炼熔炉和制造炸药等工作;
怀孕女工可享有75天带全薪、一个月享受80%工资和一个月不带薪的产假;
婴儿出生后,在为期一年半期间内,妇女可每天享有一小时为婴幼儿哺乳的休息时间。
119. 根据1972年第4号立法法令,凡守寡或离婚的妇女,或其丈夫不领取针对子女发放的家庭补贴的妇女,均可领取儿童家庭补贴。
120. 在此应指出,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批准了46项国际劳工公约。其中一些公约载有关于妇女就业的条款。
121. 经修订的1985年第134号《农业关系管制法》规约着农业关系。该法第47条规定:“禁止雇用12岁以下的青少年从事农业工作”。
122. 第53条进一步规定:
“1.被雇主雇用从事农业工作至少已达六个月的怀孕工人,根据医生开具具体注明预产日期的证明,有权休75天的产前和产后假。雇主或聘雇代理不可准许女工在自生育即日算起的30天内返回上班。
“2.在女工休产假缺勤期间,她应领取其半数的工资。”
123.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载有禁止雇用童工条款。叙利亚除了批准一些阿拉伯和国际公约之外,还采用了一些尚未经批准的劳工公约条款,作为在批准上述文书之前,拟订和更新国家劳工立法和政策的指导原则。
124. 1958年第134号《农业关系管制法》确立了有关雇用童工从事农业工作的政策,其规定如下:
“第48条:在未得到儿童监护人(其父亲、在无父亲的情况下其母亲或在无父母的情况下,其长辈或法定监护人)书面准许的情况下,禁止雇用少年和青年从事农业工作。
“第49条:‘儿童’系指12岁以下者。‘少年’系指12岁至15岁者,‘青年’系指15至18岁者。禁止雇用14岁以下者从事夜班工作,而且也同样禁止雇用他们从事重体力型工作,因为他们的年龄不适宜干这类工作。
“第50条:雇主及其代理人有责任核查少年和青年的年龄,并有责任确保事先征得监护人对他们就业工作的准许。”
125. 法律第三章第3节第124至129条列有少年就业的条款,其规定如下:
“第124条:12岁以下的少年不得从事工作或进入工作场所,而且社会事务和劳工部长可规定某些产业禁止雇用15岁以下的少年。他还可禁止其它一些产业雇用年龄未满17岁的青年。”
126. 经1974年12月11日第1206号法令修订的1959年8月26日第417号《执行法令》第124条规定,一些具体产业和职业不得雇用17岁以下的青年就业。
127. 第125至129条规定如下:
“第125条:禁止雇用15岁以下的少年从事晚上7点至清晨6点的工作,而且他们每天的实际规定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个小时。他们在某一工作地点内规定的连续滞留时间不得超过七个小时,而且他们的工作时间中必须有一次或多次的休息/进餐的间歇时间,但总计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这些休息间歇的安排应确保青少年连续不间断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
“第126条:社会事务和劳工部长规定的一些产业和职业禁止雇用15岁以下的少年就业,除非这些少年持有证实他们的身体状况可适应此类职业的工作许可证。卫生局应这些少年的要求或应雇主的要求,免费颁发这类工作许可证,免收一切手续费和税务费。
“第127条:任何情况下都绝对禁止要求青年加班加点的工作。他们在工作地点内的滞留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而且不得要求他们在休假日加班加点。总之,本章有关青年的第2节规定的例外情况,不适用于这些青年。
“第128条:雇用一名或多名青年的雇主应:
“1.在工作地点张贴一份有关雇用青年的条款。
“2.留存一份定期更新的名册,列明所雇用青年的姓名、年龄和雇用日期。
“3.在工作地点的醒目处张贴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告示。
“4.向主管行政当局预报他指派聘雇和监督青年工人工作的督管者姓名。
“第129条:本节的条款不适用农业工人,也不应适用于在父亲、母亲、兄弟或叔舅监管下仅以家庭成员为雇工的私人作坊工场。”
128. 《基本法》第二章第3节第17条有关国家雇员的条款,规定了下列一般性的任用条件:为了符合任用资格,求职者在提出职位申请时必须年满18岁。在不影响现行法律条款的情况下,有些职位规定必须聘雇18岁以上的求职者。然而,依照有关国家机构内部条例界定的条件和情况,一些生产岗位和某些技术职位在雇用青年时,可免于遵循上述规定。
129. 这一条款表明,公共职位的求职者在提出其求职申请时原则上必须年满18岁,除非有关公共机构的内部条例允许雇用青年从事与生产有关和技术性的职位。
残疾人
130.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永久宪法规定,国家应就工伤、疾病、失残或孤儿或老年情况,向每一位公民及其家庭提供救助,而且阿拉伯和国际公约以及社会行动战略均重申了一种普遍的认识,即残疾人应视为社会的某一类人员,应给予他们各类形式的照顾,以利于他们融入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进程。
131. 因此,残疾问题是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始终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社会事务和劳工部作为主管残疾人的机构,在全国各个省的大部分主要城镇建立起了无数个福利院、学校和中心,照管各不同类别残疾人的福利、教育和康复,使他们能利用其剩余的能力,以利他们调整适应和融入社会。除了照管那些因个人状况无法居住在福利院外的寄宿残疾人外,还采取了为残疾人提供教育、康复、培训和就业的措施,以使他们能与社会融合并参与社会经济发展进程。
132. 为各类残疾人开设和经营的机构,对其管理已颁布了必要的立法,而且一些有关盲人就业的立法条款也投入实施。各公共机构须按义务雇用的残疾人规定比例是4%。
133. 社会事务和劳工部还负责对一些提供各类照管服务的自愿慈善协会,实行行政、财务和技术监督。该部这一领域的各项计划主要目标如下:
向叙利亚所有各省的残疾人提供福利性服务;
为学龄前,以及老年残疾者提供照顾;
发展和改善各个照管残疾人福利机构的服务,为院内工作人员开展深入培训并为各院提供现代技术设备和运输通信手段;
鼓励私营性的全国协会和福利院,开设照管各类残疾人的方案和服务;
与各残疾人的家庭建立起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以便向各家庭提供有关的咨询,引导他们为其残疾亲属提供适当的服务;
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残疾人创造数量日益增多的就业机会;
与阿拉伯和国际组织协作,推行残疾人职业恢复方案;
鼓励开设基于社区的残疾人康复工作。
134. 社会事务和劳工部作出极大的努力,特别是近三年期间始终在进一步推动这方面的目标,与地方、阿拉伯和国际机构协同举办了无数个培训班,指导那些为各类残疾人提供社会福利照顾的机构工作人员。
135. 社劳部还举办了一些培训班,目的在于指导各家庭如何照管其残疾亲属。此外,该部还采取了一些阿拉伯、国际和地方性合作以及其它办法,致力于向现有的各福利机构提供开展各机构活动所需的设备和设施。
136. 叙利亚的一些慈善性机构和协会照管着全国各省行政管理中心内大部分残疾人的福利,使他们能发挥尚存的能力,以利于他们调整适应和融入社会。这些机构包括了下列各个照管生理残疾人的中心:
大马士革生理残疾儿童福利希望(Amal)学校,为小学、私立小学和中学学龄儿童提供教育、社会和保健照顾,并为家居住在大马士革市郊的残疾儿童提供免费寄宿设施;
阿勒颇省的生理残疾儿童希望学校提供的服务,与大马士革希望学校一样,但只接受小学学龄儿童;
大马士革残疾人职业恢复中心向残疾人提供适合于他们条件和能力的指导和职业培训。该中心还提供医疗服务,协助残疾人配戴弥补性辅助器具,诸如安装假肢、矫正性护围和助听器等。中心向那些无承付能力的残疾人免费提供人造肢体器具,还为那些本人状况不宜在中心外宿夜的人提供寄宿设施。中心提供的一切服务均免费。中心还向其残疾学员颁发职业恢复证,该证相当于医生的健康证明,可使持证者应聘进行入公共或私营部门工作;
照管患脑性麻痹者的福利院,除了开展成年人的职业恢复培训外,还提供小学教育服务。福利院还实行物理疗法、说话训练和其它保健服务,向患者传授如何实现自理和适应本人状况,并提供寄宿设施。
137. 下述从事生理残疾人事务的全国性协会还提供各类不同的服务:
脑性麻痹患者福利协会;
Raja残疾人协会;
叙利亚生理残疾人协会;
聋哑人福利照管协会阿拉伯联合会;
盲人福利协会;
叙利亚聋哑人福利照管协会联合会;
盲人福利照管协会联合会。
138. 这些协会照管着所有各方面残疾者的福利,为他们提供所需的服务。
139. 全国各省共有18个照管残疾人福利的协会。同时,还有七所为智力迟钝者开设的智力开发机构,以及由慈善协会开设的两座学校,招收轻度至中度智力迟钝儿童,经对他们进行调适之后,按教育部制定的教学大纲,以适合于这些儿童接受能力的方式,开展对他们的教育。这些机构的目标是最大程度地开发上述残疾儿童的残余能力,以使他们能调整适应和融入社会。
140. 目前叙利亚三个省、区(大马士革郊区、苏韦达省和拉塔其亚省)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实施基于社区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以提高公众意识,认清残疾人所面临的一系列严峻的问题,并通过小型生产项目为残疾人提供机会。
141.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中央统计局正对叙利亚境内18岁以下残疾人开展一项联合实地普查,确定他们的人数、地区分布状况和这些残疾人的年龄、性别和类型分布情况。
142.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叙利亚采用了《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该套规则是由一个工作组拟定,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143. 每年12月3日,叙利亚都举行联合国宣布的国际残疾人日活动,以作为协助行动失残者的一个国际日。叙利亚还于每年10月15日举行协助盲人日活动,于4月20至27日举行为期一周的协助聋哑人活动。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144. 叙利亚政府通过持续不断地提高公众意识的运动,致力于维护家庭的凝聚力和团圆,保护家庭免遭破坏和破裂。主管当局为这类无依靠儿童提供替代性的照顾,由社会福利机构为年幼孤儿、游浪儿、弃儿、不知亲生父母的儿童以及被剥夺了家庭照顾环境的儿童提供住宿,解决从婴儿至18岁儿童少年必要的一切健康、儿童教育、心理和教育等各类照管需要,从而使他们能成为有自信心,对社会有用的公民,保护他们预防他们可能沦为少年罪犯的风险。现有40多个政府和民间机构在从事此类工作。
145. 叙利亚法律制度虽不承认领养,但叙利亚立法允许为弃儿和不知亲生父母的儿童作出寄养和托管照顾的安排。据此,社会事务和劳工部可以监护人的身份与收养家庭之间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将这些儿童交给寄养家庭照管,直至他们年满18岁。
146. 那些照管遗弃和流浪儿童的福利机构包括大马士革的Zeid ibn Haritha儿童福利中心。中心为被遗弃儿童提供健康、教育和社会照顾以及支助,直至他们能自食其力地生活,或根据社会事务和劳工部规定的条件,将他们安置到寄养家庭为止。
147. 阿勒颇省也有一个儿童支助和遗弃儿童照管中心,照管着那些被遗弃的儿童,直至为他们找到合适的寄养家庭或直至他们达到可被孤儿院接受的年龄。
148. Qudsayya的Ibn Rushd流浪少年收容机构,收容少年罪犯法院交送的流浪少年。这些儿童没有维持生活的收入来源,或因家庭破裂成为流浪儿。收容机构还接收Zeid bin Haritha中心和大马士革社会事务和劳工总局流浪儿童和乞丐清理处送来的流浪儿童,并为这些儿童提供一切他们所需的各类照顾。
第 11 条
149.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通过执行各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采取了许多措施,向公民提供基本服务,为他们及其家庭改善和创造更适当的生活条件,阻止贫困率的不断上升。这些措施大致上符合为了讨论减轻和最终根除贫困的各种方法而举行的各次会议上通过的目标和战略。
150. 在这一领域通过的主要政策和方案如下:
叙利亚的经济政策,重点放在:加强努力,动员全国生产部门的一切资源和能力;主要在农村地区,创造新的广泛的投资机会;协助所有经济资源、部门和单位利用这些机会,以稳步提高产量和国民经济的国内总产值增长率;进一步发展农业部门,发展工业,特别是农用工业,为照明和经济活动扩大发电能力;改善交通和流动情况,特别是城乡间的交通和流动情况;使通讯系统现代化;优先重视农村发展;建立饮水供应网;促进培训活动;
政府对基本食品实行补贴,以保护低收入类别的人,保证他们享有体面的生活标准;
对小规模生产者的支持,是通过提供中短期贷款,只收取象征性的利息;
也向收入有限或低收入的人以低利率提供住房贷款,使他们能够住进政府和合作部门建造的房屋;
除了叙利亚各地由农业培训中心和农业推广单位提供的畜医和作物治疗服务外,农民还可以得到免费的农业推广服务;
农村发展中心和咨询单位提供服务,促进农村资源和能力的利用,这些机构推动妇女在空余时间的就业,使她们得到一种有用的收入来源,帮助她们提高家庭的生活标准;
群众组织,特别是妇女总联合会、工会联合总会和农民联合总会正在努力提高从它们的活动中受益的那几类人的生活标准;
国家和非政府组织向贫困家庭以及残疾人、老年人、孤儿和得不到家庭照料的人等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那几类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
151. 还必须提及1996年2月28日和29日在大马士革举行的区域研讨会,这次研讨会讨论了阿拉伯各国消除贫困问题,与会者除了阿拉伯国家社会事务和劳工部的官员外,还有联合国助理秘书长、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协理署长、阿拉伯局局长以及来自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投资中心和世界银行的专家,目的是研究如何拟订减轻贫困战略的问题。
152. 为监测哥本哈根会议各项决议落实情况而组建的全国委员会,要求开发署与社会事务和劳工部合作,进行一项综合性的实地研究,确定叙利亚的贫困线。为了与开发署大马士革办事处合作对这一问题采取后续行动,组建了一个委员会,由社会事务和劳工部、国家规划局和中央统计处等部门的代表组成。
153. 按照国家在制定国家计划,提高营养标准,消除饥饿和营养不良情况等方面的承诺,农业和土改部起草了一份国家计划,在一次特别研讨会上作了讨论,研讨会于1996年7月21日由该部举行,与会者有其它各部和有关群众组织的一些专家,目的是对国家计划作最后定稿并予以落实。
154. 关于适足的生活标准权问题,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特别关注农业部门,因为它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是每一个人粮食和服装等生存需求的主要来源。因此对这一部门的发展给予了必要的注意,以增加它的产量,促进粮食安全政策。分配给农业和土改部以及供应和国内贸易部的任务是,保证它们的政策和服务推动农业和基本粮食工业的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由于近年来农业部门作出了杰出的努力,特别是在规划、落实以及实地和办事处后续行动方面作出的杰出努力,大多数项目的活动速度有所加快,因此,农业部门已能够满足人口对粮食不断增加的需求,达到加工业对农业商品的要求,协助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
155. 1997年农业和灌溉部门的主要成就如下:
提高了农业自然资源(土地、水和森林)的利用效率;
当地生产的所有农业商品的市场供应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为剩余商品的出口创造了机会;
保证农业生产者适当的收入,鼓励他们通过对农业商品的价格政策从事生产;
通过农业贷款以及兽医、农业推广和提供生产必需品等辅助生产服务,向农业生产者提供更多的服务;
更广泛地在大面积果园使用生物杀虫剂,使化学杀虫剂对昆虫和有害疾病的效力合理化。
156. 因此显而易见,1997年为促进农业发展所采取的措施对实现预期目标产生了积极作用。
157. 1970年代颁布的与粮食有关的立法,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仍然有效,因这项立法而取得的进展主要是由于两项原则:
防止消费者遭受国际市场上发生的那种价格突涨,措施是对面包、食用油、印度液体奶油、茶叶、大米和食糖等基本食品的价格提供补贴,政府在此花费几十亿叙利亚镑;
帮助消费者按卫生条例在所有时候以适当价格获得粮食。
158. 国家不断地更新储藏食物所用的办法。下列机构从事粮食和其他商品的储藏和分销工作。
159. 国家谷物贸易和加工署收购小麦、兵豆和鹰嘴豆,进口小麦、面粉、资本货物和零部件,以满足自己和它的附属公司的需求,进而满足当地消费者对这些食品的需求。1997年,该署国内收购的价值达20,737百万镑,它的进口价值达40百万镑。它的国内销售额达36,768百万叙利亚镑,它的出口价值达11,828百万叙利亚镑。与1996年相比,它的销售总额增加达17%。
160. 1997年建造安装了四个机械化磨粉厂,每一磨粉厂日磨粉量500吨小麦,同时也装配了各自的筒仓,每个筒仓的储存量为50,000吨。建造并安装了四个储存量各为50,000吨的四个筒仓,目前已在新的机械化磨粉厂投入使用。25个金属筒仓的土木工程已完成了约60%-90%。其中两个筒仓已投入运作,5个正在开始使用。一个容量25,000吨的卧式谷类储藏场所和6个小型仓库已投入运作。为了使流进和流出作业现代化,购买了一些机械化的虹吸管以及技术和实验设备。
161. 国家磨粉公司负责管理、维持和发展全国各磨粉厂(属于公共部门的)和一家兵豆加工厂。1997年,它在各省的磨粉厂加工了2,199,000吨小麦,与1996年的1,963,000吨相比,增加了12%。磨粉能力在机械化磨粉厂投产后每年增加600,000吨,投入运作的筒仓的储藏能力也有所增加。因采用了机械化抽样设备,抽样方法也已现代化。
162. 国家面包公司增加了面包房的数量和各种生产线,公司1997年的产量达579,451吨,1996年为577,137吨。新的生产线和一家谷类烘烤食品厂也于1997年建造完毕。
163. 储备局面包房1997年生产112,290吨面包,与1996年的105,276吨相比增加了6%。装备有自动生产线的四家新面包房已投产,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
164. 国家消费品机构负责保证当地市场永远有食品和其他商品供应,同时保留适当的商业和战略储备。该机构1999年的销售额达6,429百万叙利亚镑,1986年为2,065,212,000叙利亚镑。该机构的业务是通过各大城镇和各区和一些大区的分销渠道开展。该机构的业务正在实行计算机化,为提高生产力,已购买了一些现代化的电子设备。
165. 国家零售公司负责通过消费零售市场、大商场和购物中心在全国范围内从事食品和其他产品的零售贸易。该公司1997年的销售额达3,898百万叙利亚镑,与1996年的3,733百万叙利亚镑相比增加4%。该公司的一些分支机构在全国各地开发了100多个分销点。
166. 阿勒颇的消费者综合商场项目已完工,将于1998年开张。
167. 伊德利普分部的仓库、行政办公室和销售大厅的营建工作已经完毕,于1997年启用。
168. 在大马士革、大马士革农村地区和霍姆斯的分部都已计算机化。
169. 国家谷物筒仓及种籽和饲料商店管理公司负责挑选、分类和生产在种籽中心经过处理或将要处理的种籽,处理精饲料和超级精饲料,此外还在生产、消费和出口地点对筒仓和仓库作管理和技术操作。
170. 国家冷藏公司是一个经济组织,由专门管理和操作冷藏设施的各单位网络和一个食品(鸡、肉、禽蛋。奶酪、土豆、苹果、柑桔类水果、奶油、黄油、鱼、摩泰台拉香肚和其他进口和当地的市场)冷冻车队组成。它向国营、私营和混合合作部门提供服务,按定价收取佣金。
171. 该公司1997年的收入达135百万叙利亚镑,1996年为145百万叙利亚镑。
172. 在哈马,Martyer Basil al-Assad冷冻车间工程的土木工程已完成,它的储藏能力为7,000吨。
173. Homs的冷冻车间已投产,冷藏能力为6,000吨。
174. 大马士革(迈宰)的10个冷藏库已经整修完毕。
175. 对哈马和伊德利普冷藏设施的冷藏车间作了整修。
176. 签署了一项合同,对大马士革的制冰厂进行整修。
177. 国家水果和蔬菜公司向国内外市场提供水果和蔬菜,将其分销给消费者和零售商,以满足国内消费者对这些产品的需求。1997年,购买额达865百万叙利亚镑,销售额总计848百万叙利亚镑。
178. 哈塞克、拉卡、塔尔图斯、基斯沃等地的分类和加工中心的冷藏设施已落成,并投入运作。塔尔图斯的销售中心已落成开张。
179. 塔尔中心的分类和加工中心及其副楼已落成,已准备好投入运作。零售市场有所扩大和发展。
180. 国家肉类公司除了满足公益医院、俱乐部和自助餐厅的需要外,还按需购买肉类,供应给一些出售肉类的中心。1997年,它的国内销售额达430百万叙利亚镑,1996年为460百万叙利亚镑。
181. 消费者合作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它们保证定期向消费者在它们的工作地点经常提供价格合理的货物,从而避免中间商以及有些商人可能的垄断和欺诈;
它们与政府国内贸易部门合作,帮助稳定价格,降低货物从产地到消费者的运输费用;
它们减轻制成品短缺对消费者的影响,对国内贸易市场发生有利于消费者,特别是工人阶级和农村地区的积极影响;
它们努力增加供应给农村人口的消费品的数量和品种;
它们利用公民的个人储蓄为公民在国家监督下投资于国内贸易领域,以按适当的条件向公民提供消费品;
它们为国家五年计划总消费合作活动的方案规划创造合适的环境,以控制消费供求,发展和革新国内贸易,避免浪费、无计划的消费和失业;
它们建立了一个公共贸易部门,对消费品合作部门作补充,并得到国家的支持,从而改变国内贸易领域的经济关系,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发展保持一致。
182. 在社会部门:
消费者合作社帮助在各成员间建立一种相互支持的精神,为有效地实行民主提供广阔的天地;
合作社在集体管理方面对自己的工作人员作培训,使大众在保护他们股东的资产中起主要作用;
它们在销售、行政和财务业务方面提供就业机会,减轻失业的影响;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它们建立货物品种广泛的高级销售市场,对社会的组织和现代化作出贡献。
183. 全国消费者合作社社会经济成就可以概括如下:
145个消费者合作协会通过它们设在居民区和工业区的销售网点,按国家定价向它们的成员和其他公民提供各种易腐烂的和耐用的消费品。它们在1997年的销售额达2,795百万叙利亚镑;
它们尽可能帮助稳定价格,防止公民受到剥削和垄断。它们在工人的工作地点、在城镇和在最偏远的农村地区按同样价格出售消费品;
消费合作社和政府国内贸易部门之间开展充分的合作,并得到供应和国内贸易部的监督,以便使消费品,特别是基本食品能够在这两个部门之间分销,并按标准价格供应给消费者,以避免供应瓶颈和剥削,从而使该部能够在实际上对分销渠道实行充分的控制;
在合作社活动方面已制定了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因此,消费者合作社的发展结束了散漫无序的状况。对国营生产部门、国营商业部门和消费者合作社之间的关系也制定了规章,以保证不经过中间人直接向消费者供货,否则中间人会对各方面的分销以及最后价格产生影响;
除了1950年消费者合作协会开始业务来积累的资产外,还利用各协会628,979名成员的储蓄,他们的股本达875百万叙利亚镑。这些积累的资产与股东的股权组成这些协会的周转资本,协会通过开展活动,获得净利润94.5百万叙利亚镑;
在开展日常活动方面,消费合作协会是创造相互支持精神以及成员间多边关系实行民主的适当环境,这些协会的成员在他们中间选出协会董事会,建立能够管理合作社事务和实现其目标的执行机构;
在城乡地区建立设备健全,装潢漂亮的现代销售市场,放在综合建筑和大厅内,以自助的形式供应各种各样范围广泛的货物,因而引进了一种现代化因素,而这恰恰是私营部门所反对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因为私营部门只对得来容易的利润感兴趣,而合作社的活动在社会和经济两方面均有目标和期望。如果能实现,它们的部分利润将拨给它们所经营的地区供发展之用。
184. 因此,政府对消费者合作协会提供支持,在其作用和程度方面,原则上是建立消费者合作协会以某一类公民群体的愿望和需求为先决条件。政府的参与,只限于研究这类协会可能实现目标的程度,以及1956年《第317号法令》规定的措施的可行性。该法令授予政府当局若干委托权,特别是监测协会的运作是否适当,对它们的管理人员作监督,通过向他们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帮助他们解决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来保护它们的资产。
185. 但是,供应部以负责执行国家政策的政府机构的身份,向各消费者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道义和物质支持,例如:
颁布规章条例,从行政、财务、会计和人事角度规定协会的运作适当;
除了派遣将来的合作社行政人员去一些外国参加合作社学院的长期和短期课程外,还在国内举行多种培训班,就合作社活动的各方面,如管理会计、规划、管制和监督等方面举行培训;
举行会议和讨论会,研究消费者合作社的情况,讨论它们的问题,提出适当的解决办法,确定它们今后发展的前景;
借调一些在行政和会计方面有经验的公务员来协会工作,条件是他们的工资从供应和国内贸易部的预算中支出;
采取赠予的形式向一些协会提供直接的物质资助(提供车辆、设备、计算机、现金出纳机以及综合建筑和大厅的营建资金等等)。值得注意的是,1970年纠正运动开始以来,这种支助大幅度增加;
供应和国内贸易部就消费者合作协会的建立和运作程序要求发布了清晰明确的指示,但这些规章条例,如果按新的情况有必要,可加以修订,但要以合作社监督人进行并随后根据供应部官员提出的建议与供应部讨论后的一个实地研究为基础。
186. 最后,为了发展国家的合作社运动,使它能够实现它所期望的目标:
我们希望我们的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将得到邀请,参加发达国家和联合国主办的合作社会议,使它们能够从较发达的合作社的经验中得益。我们还希望,叙利亚消费者合作协会的业务人员和监督人员将得到邀请,参加合作社培训班;
我们希望获得全世界关于合作社运动的活动和成就方面的定期报告以及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者合作社方面国际会议的建议。
187. 关于适足住房权的问题,住房是人的基本需求,因此,国家特别关注住房部门,以提供适当的住房,保证家庭的安全、稳定、舒适和心情安定。为此,国家通过了下列主要战略:
鼓励和支持住房合作社部门;
以优惠条件给予银行贷款;
生产预制房屋,满足对新住房的迅速增加的需求;
调解房主和房客的关系,以保护房客,促进家庭稳定。
188. 涉及住房的公共部门机构基本上由下列一些机构组成:
住房和设备部.该部的目标是克服住房问题,保证公民有有益于健康的房屋居住,规划居民区的建筑,以便达到叙利亚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要求,保证适当的卫生条件和供应洁净的饮水,避免环境污染对公民健康和安全的危险;
公共住房局.该局是住房和设备部的一个机构,在研究和落实住房计划,实施《住房拥有储蓄法》中起重要作用。该局建造了数千间下列各类住房:
廉价住房. 建造了约18,000间住房单元,住进了约110,000名收入有限的人,包括公务员、烈士家属和收到房屋拆迁通知的家庭;
根据住房拥有储蓄计划供应的住房.已建造了约6,800个住房单元,根据1978年《第38号住房拥有储蓄法》的规定向约41,000名认捐该计划的家庭成员提供了住房;
大学教授的住房. 建造了约600个住房单元,向这一类别的约3,600名家庭成员提供了住房;
工人阶级的住房. 建造了约4,000个住房单元,向公共部门工人的约24,000家庭成员提供住房。工会联合总会分配这些住房,它努力保证使适当的住房接近工作地点。
189. 关于今后的计划,该局为1998年提出的计划,包括在所有省份的以上各类的许多项目,细节如下:
廉价住房:该局建议开始建筑1,062个住房单元,分布在大马士革、阿勒颇、霍姆斯、哈马、拉卡、哈塞克、卡米什利、苏韦达等省份;
根据住房拥有储蓄计划供应的住房:该局建议着手建造1,880个住房单元,分布于大马士革、阿勒颇、霍姆斯、哈马、德尔祖尔、拉卡、哈塞克-马利基耶、卡米什利、拉塔基亚、贾布拉和苏韦达-奈瓦等各地区;
大学教授的住房:该局建议着手建造242个住房单元,分布于大马士革、霍姆斯、哈马和德尔祖尔等省;
工人阶级的住房:该局建议着手建造428个住房单元,分布在大马士革、伊德利卜、德尔祖尔和阿勒颇等省。
190. 以下是该局在叙利亚某些省份所建住房的较详细分配:
大马士革省. 该局到目前为止总共建造了约24,868个住房单元,分成以下四类:一些地区(Barzeh、al-Yarmouk、al-Qa'a、机场市郊和Mezze)的20,700个廉价住房单元。根据住房拥有储蓄计划在一些地区(Barzeh、al-Yarmouk和Mezze)建造的2,106个单元。在Shaghour Basatin地区为大学教授建造208个住房单元。Adra的1,800个工人阶级住房单元。应该指出,目前正在建造约3,600个住房单元,作为新Qudsayya项目的一部分,在Adra/Mezze/al-Yarmouk地区也在建造1,366个住房单元;
Aleppo省. 该局建造了约6,274套住房单元,分类如下:在Hanano和Hamdaniya地区的1,854套廉价住房单元。根据住房拥有储蓄计划在Hanano和Hamdaniya地区建造的3,120套住房单元。在Hanano地区的1,300套工人阶级住房单元。 在Shuhada、Karm al-QasrHanano以及各城市扩展地区正在建造约2,237套住房单元,分成以上四类;
Homs省. 该局建造了1,865套住房单元,分类如下: 1,500套廉价住房单元。根据住房拥有储蓄计划建造的365套住房单元。目前在大马士革——Homs高速公路以西一带地区建筑700套住房单元,在al-Wa'r地区建筑约300套单元。
Idlib省和al-Bab镇. 该局建造了约350套廉价住房单元,目前正在Idlib镇建造约60套工人阶级单元;
Hama省. 该局建造了约1,647套住房单元,分类如下:在“营房”以南的地区和第1号住房区的400套廉价住房单元。根据住房拥有储蓄计划在“营房”以南地区和第1号住房区建造的435套单元。为大学教授建造的30套住房单元。在Jajiya和Abul-Fida地区的782套工人阶级住房单元。 目前在Naqarneh和Jajiya地区建造约1,100工人阶级住房单元;
Latakia省. 该局建造了约800套住房单元,分类如下:在Zaqzaqaniya、Hayy al-A'ideen和Tawq al-Balad地区的597套廉价住房单元。根据住房拥有储蓄计划在Zaqzaqaniya和Hayy al-A'ideen地区建造的53套单元。在Tawq al-Balad地区为大学教授建造的150套住房单元。
Qirdaha镇. 该局在Qirdaha郊区的Martyr Basil al-Assad居民区建造了约550套廉价住房单元;
Authority省. 该局建造了约474套住房单元,分类如下:在Rama地区和自由区东部的243套廉价住房单元。根据住房拥有储蓄计划在拉马地区和自由区东部建造的157套单元。 74套工人阶级住房单元;
Der'a省. 该局建造了约300套住房单元,分类如下:在Dam和Izra地区的270套廉价住房单元。根据住房拥有储蓄计划建造的30套单元;
Suweida省. 该局建造了约150套廉价住房单元;
Raqqah镇. 该局在Dir'iya和Dir'iya南部等地区建造了约530套廉价住房单元,根据住房拥有储蓄计划在Dir'iya南部地区建造72套单元;
东部地区. 该局建造了1,207套住房单元,分布如下: Qamishli:在al-Bashiriya区的115套廉价住房单元,根据住房拥有储蓄计划在Bashiriya地区建造的76套单元。德尔祖尔:根据住房拥有储蓄计划建造的23套廉价住房单元和185套单元。哈塞克-al-Malikiya:在哈塞克的634套廉价住房单元,在al-Malikiya的36套廉价住房单元,根据住房拥有储蓄计划在哈塞克的al-Nashwa东部地区建造的78套单元,根据住房拥有储蓄计划在al-Malikiya建造的60套单元。
191.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有一些住房合作社,以低利率和分期付款方便的方式,为低收入的人提供买房便利。它们为住房合作社部门以合理的价格获得建筑材料。各省地方行政当局在住房和设备部间接的总体集中监督的范围内,对这些合作社进行监督。
192. 住房合作社的特点是:依法享受免税和其他费用,以对他们进行鼓励,加强住房部门合作社运动的价值。
193. 已制定计划,为收入有限的社会阶层改善这一部门的业绩,主要是加强参与,保护合作社成员的权利,鼓励参加合作社,以保证能获得有利于健康,价格合理和适当的住房,捍卫合作社协会的独立性,促进合作关系与合作社职能的自我管理。通过购置土地供应住房,建筑房屋和提供基本服务,鼓励当地社区参加住房合作社部门,使这一重要部门能够更加有效地促进住房的供应,满足个人和家庭最关键的需求,这是官方政府和非官方私人各级最重要的发展和投资活动。
194. 各领域和各种形式的发展着重于社会环境,其中住房是主要部分,因此,这方面的发展在所有社会领域都有影响。
195. 1995年建立了71个协会,1996年120个,1997年94个,综合性协会不只局限于某一具体部门,而私人协会有这样的限制。住房和设备部与其他有关政府机构合作,努力满足住房部门在土地、建筑材料、贷款、水、电和其他设备方面的所有要求,为合作社成员提供适当、价格合理的住房。该部在实施《住房拥有储蓄法》、合作社规则和其他现行规章中使合作社的业务实行计算机化,发挥着有效的作用。它正努力提高该部门的效率,以便更有效地发挥它认真制定的作用。该部还在建立和登记农村地区的协会,为此已制定了总体计划。《1981年第13号住房合作社法》取得了较大的成就,根据该法,对面积130平方米以上的合作社住房规定了许多特权和豁免(第44条)。这种住房免除建筑许可费和印花税,还从建筑许可证发布后的财政年度起免除七年的房地产税。发展机构以法定价格向合作社项目供应各种建筑材料(铁、水泥、木材、瓦等等)以减少合作社住房的成本。
196. 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1998年,合作社协会的人数约达450,000名,而1970年则为25,000名。在立法领域提出了一项法案,根据该法案,现行的《住房合作社法》的条款将作以下修改:
叙利亚侨民可以参加协会,不必达到居住要求,目的是加强这些公民与他们祖国的联系;
从事财产交易的避暑圣地协会,适用于《1981年第13号住房合作社法》的规定;
合作社成员对自己的两处住宅(永久住宅和临时的避暑住宅)拥有优先权,还有一些其他的特权。
197. 该法案将在完成各种程序后公布。
198. 该部是政府机构,负责在现场和办公室作监督,控制该部门及其业务,以保证它们符合现行法律和规章。它与当地监督机构以及协会的理事会和委员会合作履行这项任务,这些机关按法律规定民主自由地履行它们的任务。
199. 住房和设备部于1996年12月10日发布了《第6929/14/11/SD号指令》,涉及根据高级旅游委员会《1996年第132号报告》对避暑圣地协会的项目颁发许可证的问题。简言之,该部依法向这一部门提供充分和相应的支持,以保证该部门的发展和繁荣,满足合作社成员以合理和可接受的合作社价格,获得适合于健康的住房的需求。
200. 政府继续提高社会和社区服务的标准,因而正在减少城乡差别,鼓励农村人口留在他们的居住地,从而阻止向城市地区的移民。住房和公用设施领域的主要成就如下。
201. 1997年完成的项目:
通向Latakia市的第三条管道项目完成了18%,签署了为该项目购买水管的一项合同;
Jourin联合水利项目完成了81%,该项目完成后,可灌溉Salanfa地区,并向哈马伊德利卜省的一些村子供水;
从幼发拉底到阿勒颇市的第四条管道已完成了81%,隧道和抽水站的工程正在继续;
从Saffaq水坝将水抽到Qamishli镇和沿管道的一些村子项目已完成了15%,签署了一项购买水管的合同;
完成了哈马市扩大净水厂的项目;
霍姆斯市替换和更新供水系统的项目已完成了90%;
签署了一项为Beit Yashout水利项目购买设备和水管的合同;
完成了德尔祖尔省的三个样板净水厂,净水能力各为每小时80立方米;
德尔祖尔Martyr Basil al-Assad净水厂(净水能力每年150,000立方米)的土木工程建筑完成了20%;
签署了一项水利局购买11台机械挖土机和11台推土机的合同,拨出外汇,以购买上述设备;
在Qalamoun地区钻井勘探,并对该地区作了水文研究;
从德拉省的Der'a向Nawa供水的项目完成了85%;
100个地方的水利网项目已完成了50%;
完成了下列项目的研究:
德拉省Abta、Mahajja、Mughriya/Busra al-Harir和al-Ghariya东部的供水网;
研究Suweida省Sahwa水坝净水厂的问题;
研究向Jard al-Anaza各村供水的第二阶段项目;
研究伊德利卜Ain al-Arqa水利项目。
202. 污水:
大马士革市的污水项目于1998年初完成并投入使用。沿污水管的照明设施仍然在安装,合同工程正在完成中;
霍姆斯市污水网的处理厂和管道工程已完成,处理厂可能在1998年第一季度开工。正在对扩建工程第二阶段作研究;
哈马市污水系统和处理厂项目于1997年完成了70%,1996年只完成60%,1998年可望完成该项目的85%;
阿勒颇市主要的污水和废水处理厂项目中有一条通向抽水站的主要的自动化作业线,现已完成;
处理厂的沉淀池工程已完成80%,购买了一些机械设备和电器。可望于1998年底投入使用;
在德尔祖尔镇签署了一项合同后,一条主要的自动化作业污水管工程已经开始;
签署了一项合同,在拉卡镇的Tishrin地区营建污水网;
德拉省的一项地区污水研究已完成,正在继续作详细研究,以对项目各部分先后签署各种合同。
203. 住房和设备部以及技术研究和投资服务公司完成了下列研究:
哈马市屠宰厂的液体废料处理厂;
塔尔图斯省Shaikh al-Badr镇的污水处理厂;
大马士革省Zabadani镇以及Madhaya、Biqin、Ain Sur和Rawdha等村的水处理厂;
拉卡污水处理厂的初步预备研究;
哈塞克污水处理厂的初步研究;
Deir az-Zor污水处理厂的初步研究;
一些小地方标准自然处理厂的研究;
哈马省Abu Qubeis、al-Kana'is、al-Kharab和al-Muntazahat以及Tartous省Dreikish镇的污水项目研究;
对Fifty的污水系统作更新和发展的项目已完成了50%。
204. 最后应强调下列事实:
叙利亚有无家可归者;
遇到住房问题的主要是一些大城市(各省的行政中心);
按人口增长的需求提供充足住房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已实现;
主要在下列领域仍然需要作出努力:(一)在一些人口集中地改善住房并发展服务和公用事业;(二)实现城乡平衡,以促进人口和居住的稳定;(三)使用和开发住房用地,以尽量减少浪费的面积或使用不足的土地;(四)必须保护清洁和健康的环境,防止各种形式的城乡污染;
尽量遵守住房是社会职能,而不是商品的原则;
每个公民有权获得住房,社会和政府当局有义务帮助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因为在叙利亚领土上不应有人无家可归。
第 12 条
205.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已向世界卫生组织提交一份关于目前的卫生状况的报告,这份报告可供参阅,因此,现在无需在这一条之下重复这方面的情况。
206. 我国的国家卫生方针政策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认为,每个公民都有享有最高水平的健康的基本权利;
卫生部门的发展是总的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的一部分;
必须重视疾病预防工作,必须在服务部门中将其置于最重要的优先位置,以便向全体公民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并实现卫生组织“2000年人人享受卫生保健”这一目标,该目标得到叙利亚政府的支持。现在努力通过初级保健机构的方案和活动(初级保健服务、产妇照料和计划生育、传染病和流行病免疫接种、环境卫生、提倡合理饮食、确保水供应安全、保健教育、口腔和牙齿卫生以及老年人照料等)来实现这一目标。在中央和地方两级建立起了初级卫生保健管理和技术结构。这一结构构成了一个综合体系,该体系有助于通过所有卫生和发展部门之间的合作促进发展。这些机构的的职能和义务在一个参照系统框架内得到了确定,还编制了一份初级卫生保健所须储备的基本药品清单。1997年有保健所997个,1996年有955个。这些卫生机构由普通和专科保健所、多科联合诊所及医务所等组成。1997年,每个机构约为15,145人提供服务,1996年约为15,307人提供服务。1997年, 保健所共接待12,381,277名病人,1996年共接待11,910,911名病人。初级保健机构提供的主要服务之一,是儿童免疫接种。除了按照国际公认的医疗标准定期接种疫苗以外,还组织了两次强化疫苗接种活动;
必须通过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各地建立保健机构,为其提供所需的现代化设备和设施以及合格的医务人员,使医疗部门得到加强,使其现代化并得到完善。这些医疗服务现由53家医院提供,这些医院共有床位9,670张,1997年收治病人9,421,096名,1996年收治8,420,504人。所有保健服务都由各家医院和保健所免费向全体公民提供,这些服务尽可能达到最高标准;
救护车服务必须得到加强,这项服务是全国各地病人的急救和运送的第一步;
必须优先考虑为农村和边远地区及人口稠密地区提供保健服务。叙利亚目前在执行“健康村”计划,这是一项以社区为基础的计划,该计划由卫生部拟订、发起并加以监测,由村民负责执行,目的是改善村庄各方面的生活状况,尤其是卫生、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状况。虽然该计划仍处于初创阶段,但它已在所涉村庄取得显著成效,并将逐步推广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所有农村地区;
必须对本国生产的药品实行质量控制,以使其能够满足实际需求。现有43家制药厂,这些制药厂按照1995年卫生标准生产的药品满足国内80%的需求,随着制药行业变得更加发达,这一比例正在上升。药品质量控制机构负责开展质量控制工作——这类机构包括一个中央药品检测试验室,还提倡开展科学研究。卫生部正在建立一个健康研究中心,目的是对环境进行监测,保障公众健康,使其免受环境因素和病原体影响,现正不断对该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这方面的培训。还举办健康研究竞赛活动,1995年,共提交了770篇论文。卫生机构积极参与组织国际医学讨论会和其他医学会议,并已开始执行一项涵盖所有医学专业领域的不间断的培训计划。每年举办40个培训班。对实习制度在数量和质量上作了规定,卫生部颁发40种医学专业证书,接受最新的专业课程大纲规定的理论和实践培训且成绩合格者,可获此类证书。现约有实习医生3,000名,而且还引进了一些新的重要的专业,如公共卫生、家庭医药、临床药物控制以及药品加工和控制等;
卫生主管机构乃至公众必须积极努力提高卫生保健服务的效率。
207. 如下列指标所示,在叙利亚取得社会进步的同时,叙利亚的卫生状况也有了显著改善: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卫生状况指标
类 别 |
合 计 |
年 份 |
婴儿死亡率 ( 每千名活产婴儿 ) |
30 |
1995 |
产妇死亡率 ( 每 10 万名活产婴儿 ) |
97 |
1995 |
享有安全水供应的人口比例 |
79.5% |
1995 |
拥有卫生设备的人口比例 |
71% |
1995 |
享有经过培训的人员提供的保健服务的人口比例 |
95% |
1995 |
享有经过培训的人员提供的保健服务的孕妇比例 |
90% |
1995 |
享有经过培训的人员提供的保健服务的婴儿比例 |
96% |
1995 |
卫生保健开支在国民总产值中所占比例 |
3.33% |
1997 |
人均年卫生保健预算 |
464.94 叙镑 |
1997 |
出生时预期寿命 |
总体 67.1 男 66.6 女 67.6 |
1995 |
接种肺结核疫苗的儿童 |
100% |
1997 |
接种麻疹-腮腺炎-风疹 + 脊髓灰质炎疫苗的儿童 |
98% |
1997 |
接种麻疹疫苗的儿童 |
93% |
1997 |
资料来源:初级卫生保健局1995年进行的全国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状况调查。
年 份 |
合 计 |
|
1. 人口和社会数据 |
||
常驻人口 ( 百万 ) |
1997 |
15.1 |
人口按年龄组划分: |
||
5 岁以下 |
1997 |
14.9% |
15 岁以下 |
1997 |
44.7% |
65 岁和 65 岁以上 |
1997 |
5% |
总人口出生率 |
1994 |
4.22 |
2. 卫生保健资源 ( 每万人 ) |
||
年 份 |
合 计 |
|
内科医生 |
1997 |
13.03 |
牙医 |
1997 |
4.6 |
药剂师 |
1997 |
4.7 |
护士 |
1997 |
18.03 |
医院床位 |
1997 |
11.7 |
保健所 |
1997 |
0.66 |
3. 保健活动 |
||
接种覆盖面 |
||
麻疹疫苗 |
1997 |
93% |
乙肝 |
1997 |
84% |
新生儿破伤风 |
1997 |
92% |
出生时体重 2.5 公斤或 2.5 公斤以上的儿童 |
1997 |
93% |
享受卫生保健的人口比例 |
1997 |
95% |
由受过培训的人员接生的妇女比例 |
1997 |
83% |
在医院分娩的妇女比例 |
1997 |
35% |
15-49 岁的已婚妇女采用计划生育方法的比例 |
1997 |
60.4% |
母乳喂养的婴儿比例 |
1997 |
91.5% |
4. 健康状况: |
||
总发病率 |
1996 |
25.8 Per1 000 |
消化系统疾病发病率 |
1996 |
4 Per1 000 |
呼吸系统疾病发病率 |
1996 |
2.9 Per1 000 |
循环系统疾病发病率 |
1996 |
2.3 Per1 000 |
泌尿和生殖器官疾病发病率 |
1996 |
2.1 Per1 000 |
传染病发病率 |
1996 |
1.7 Per1 000 |
肿瘤发病率 |
1996 |
8.0 Per1 000 |
内分泌病发病率 |
1996 |
0.7 Per1 000 |
血液疾病发病率 |
1996 |
0.7 Per1 000 |
年 份 |
合 计 |
|
神经血管疾病发病率 |
1996 |
0.35 Per1 000 |
下列疾病的发病率 ( 每 10 万人 ) : |
||
白喉 |
1997 |
0.07 |
脊髓灰质炎 |
1997 |
- |
麻疹 |
1997 |
45.96 |
疟疾 |
1997 |
0.54 |
新生儿破伤风 |
1997 |
0.29 |
脑膜炎 |
1997 |
4.06 |
肺结核 |
1997 |
32.9 |
成人破伤风 |
1997 |
0.32 |
总死亡率 ( 每千人 ) |
1997 |
6 |
婴儿死亡率 ( 每千名活产婴儿 ) |
1997 |
30 |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
1997 |
34 |
产妇死亡率 ( 每 10 万活产婴儿 ) |
1995 |
97 |
平均期望寿命 ( 岁 ) |
1997 |
67 |
( 死亡率见卫生组织年鉴 ) |
||
安全水供应 ( 住房部 ) : |
||
城市 |
1993 |
96% |
农村 |
1993 |
79% |
总体 |
1993 |
88% |
卫生设施服务利用 |
||
( 住房和公用事业部 ) : |
||
城市 |
1993 |
74% |
农村 |
1993 |
29% |
总体 |
1993 |
52% |
208. 在卫生保健方面不存在基于性别、出身或宗教的歧视现象,社会各阶层在平等基础上享受卫生保健。叙利亚国内法和国内做法的目的,是提高保健服务水平,并使所有公民无一例外都能享受此类服务。
209. 政府采取措施降低儿童死亡率,并确保儿童健康成长,例如,为了预防传染病给儿童接种疫苗。免疫接种是阿拉木图会议确定的初级保健的八个组成部分之一。我国的国家接种方案,旨在实现争取儿童的生存和健康成长并为其提供保护的国家行动计划规定的目标,这些目标与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规定的目标相同。我们争取到2000年实现这些目标,这些目标如下文所述。
210. 消灭环境中的小儿麻痹症(脊髓灰质炎)病毒,使这一病毒性疾病的发病率为零并维持这一水平,从而消灭这一疾病。这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开展下列活动:
进一步扩大各省、区和县的接种覆盖面,以确保90%以上的儿童除了在出生后第一周内接种所谓“零剂量”的疫苗以外,还能接种三次剂量的口服疫苗;
政府机构和民间机构为5岁以下儿童联合开展全国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活动,不论这类儿童的接种情况如何,同时,疫苗到一处,中央和地方两级都举行宣传活动。此类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两个阶段之间的间隔为一个月,自1993年以来每年得到开展,将持续到1998年。确定高危感染地区,并在这些地区开展接种活动,挨家挨户地为儿童接种疫苗;
加强发现和跟踪各例弛缓性麻痹的监测系统,应当进行化验,以确定这些疾病不是由脊髓灰质炎病毒引起的。为了监测这些病例,并作出明确的病理分类,建立了一个国家技术委员会。目前还在采取措施,确保各医院和卫生机构每月报告麻痹病例的发病率情况。所有这些报告(100%)都已经收到,其中80%是准时提交的。
急性麻痹症病例数目(除小儿麻痹症以外)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4 |
22 |
46 |
81 |
74 |
(d)增加对国家病毒实验室的支持,建立该实验室是为了对可疑患者和接触过病毒的人员的粪便样本进行分析,该实验室能力后来有所提高,因而能够作抗体试验,并确定病毒类型;
(e)近年来报告的病例数目如下:
1990 |
1991 |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13 |
24 |
22 |
- |
2 |
4 |
- |
211. 通过开展下列活动,消灭新生儿破伤风:
大幅度扩大所有育龄妇女的破伤风免疫接种覆盖面,尤其是扩大高危地区的接种覆盖面。在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活动过程中,已给高危地区妇女服用了破伤风抗毒素;
提高以卫生方式分娩(在技术手段控下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接生)的比例。这一比例现为78%;
完善监测系统;采取措施,通过宣传教育,防止其他病例出现;为育龄妇女接种疫苗;接生人员跟踪观察产后情况,并且定期检查病历,以切实发现患者;
对出生时接种新生儿破伤风疫苗的儿童进行研究(1993年有44%的新生婴儿接种疫苗,1995年这一比例达68%);
报告的病例数目:
年 份 |
数 目 |
年 份 |
数 目 |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
151 124 192 140 116 90 55 |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
50 82 74 74 105 60 |
这些数字是除一个地区以外各地区报告的病例总数,该地区被视为高危地区。
212. 降低麻疹发病率和与麻疹有关的死亡率。
这就有必要:
不断提高所有人口居住地区的接种覆盖率,以使此种疾病得到预防。自1993年起,接种方案得到修改,以包括为15个月的儿童接种第二次剂量;
防止学校暴发这种疾病。为此,在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接种的疫苗中包括了麻疹疫苗;
对患者进行妥善治疗,具体做法是让患者服用维生素A, 并且让公众意识到一旦得病需要尽早求治,这些做法降低了死亡率;
麻疹往往以突发形式发生。由于执行了接种计划,突发间隔的时间延长了。病例数目如下: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2 781 |
1 334 |
1 420 |
1 366 |
(e)与麻疹有关的死亡率如下: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11 |
1 |
- |
- |
213. 除上述三种疾病(麻疹、小儿麻痹、破伤风)以外,接种计划还包括百日咳、白喉、肺结核、乙型肝炎等疾病。虽然接种覆盖率极高,以下几个方面现在仍受到重视:
有必要提供符合标准规定的高质量疫苗;
有必要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和注射针,以防感染黄疸或艾滋病,确保以卫生、消毒方式接种疫苗;
有必要采用温度控制、维持制冷系统及更换陈旧的制冷系统等手段,使疫苗在从机场到使用地点等各个环节都处于冷藏状态;
有必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妥善培训,并对其不断进行管理,以使其认真做好工作。
214. 1996年一岁以下儿童的接种率(按规定方式进行的充分接种)如下:
第三次接种(百日咳、白喉、破伤风)97%
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三次剂量97%
麻疹疫苗接种96%
肺结核疫苗接种100%
孕妇破伤风疫苗接种55%
乙型肝炎疫苗第三次接种83%
215. 接种计划是迄今为止所执行的最为成功的保健计划,因而可以为其他保健计划的执行提供指导。
216. 我国建有一个良好的数据处理系统,该系统可定期计算每一种疫苗的接种率,而且每隔几年还实地调查一次接种率。
217. 各省、地区、县必须继续保持极高的接种率。
预防和控制地方性流行病
218. 疟疾是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1940年代至1970年代末主要的地方性流行病之一,也是叙利亚这一时期面临的最严重的健康问题之一。1970年代末,在同国际组织合作下执行的全国防治疟疾方案,使报告的病例和感染地区减少。到1980年代初,疟疾病例降至几百人。但与此同时,皮肤利什曼病(该疾病一直是叙利亚的一种地方性流行病)的报告病例增多,感染地区扩大。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滴灌作业被中止,以控制传播疾病的蚊子,这一做法导致了传播利什曼病的白蛉总数的增加,人口的增加以及环境条件差的住区的形成,也使这一疾病得以迅速传播。就其他地方性流行病而言,叙利亚的肺结核防治工作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曾在降低这一疾病的发病率方面取得很大成绩。但是,出于各种原因,这一疾病后来死灰复燃,这些原因与居住条件和治疗该疾病采用的方法有关,具体而言,由于治疗方法不当,报告的病例增加,其中一些病例产生了抗药性,难以有效地加以治疗。虽然诸如疟疾等许多地方性流行病以及霍乱等流行病已得到控制,一些影响儿童的危险疾病,如天花和小儿麻痹症等,已被消灭,但其他流行病,如马耳他热、伤寒等,已开始取代上述疾病,急需加以防治。
219. 由于地方性流行病的流行病学状况出现的上述变化,对为监测这些疾病而设立的管理结构和方案作了相应调整,以反映新的疾病控制工作的优先事项。已提出一些新的方案,对付诸如艾滋病等最近的流行病,以及开始对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如腹泻和马耳他热等。老的疾病控制方案,如防治寄生虫引起的疾病(尤其是皮肤利什曼病)方案,以及防治肺结核方案等,在单一初级保健系统内得到加强和调整,对所有这些方案都作了合并。建立该系统,是为了帮助当地社区监测并报告这些疾病,以使各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都能共同采取措施,对付这些疾病。私营部门目前正报告这些疾病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正在充分、全面地参与设法防治各种疾病的工作。诸如地方行政机关等辅助性政府卫生部门,以及负责确保水、食品及灌溉项目达到所需的卫生标准的机构提供的支持,也在便利控制工作的开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机关和机构的具体做法是:提供车辆,运送负责在出现大批传播疾病的昆虫的地区喷洒杀虫药剂的人员;规划不利于疟疾的传播或裂体吸虫的繁殖的灌溉项目;或帮助改善环境,通过破坏感染链中最薄弱的环节来防止上述一些疾病的传播,例如,在一些生长着大量猪毛菜属植物的沙漠地区种植树木,这些植物是充当利什曼寄生虫宿主的动物的食物来源。目前还在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持,以防治牲畜和人都易患的疾病,执行了一项防治马耳他热的国家计划,根据这项计划,将在10年内为传播此种疾病的所有的牛和其他畜群接种疫苗,以帮助卫生部控制该疾病在人群中的传播。所有这些努力都直接或间接地得到各新闻媒介和群众组织的支持,这些媒介和组织正在设法使人们了解这些疾病的特性,熟悉对付这些疾病的单一手段和综合手段,从而有助于提高公众的意识。
220. 日前为防治这些疾病而正在采用的主要方法是:
在卫生机构内外,并在接到私营部门的报告后,对可疑病例作检查,以便切实有效地发现感染者;
采取共同预防措施,对一些有疫苗的疾病进行免疫接种,或分发必要的预防药品;
密切注意有记录的感染者和经诊断感染疾病者的状况,以确保按照规定程序对每一种疾病作充分治疗,给患者服用口服药品,以治疗肺结核、疟疾和血吸虫病等疾病;
采用现代预防手段,如经杀虫剂浸泡的蚊帐等,降低皮肤利什曼病在其流行的一些村庄(Aleppo农村地区)的发病率。还按照精心制订的计划,在血吸虫病、疟疾、利什曼病频发地区喷洒杀虫剂,杀死幼虫。这些计划是在一些研究结果基础上制订的,这些研究清楚表明,所采用的杀虫剂对人体无害,但能有效地杀灭传播上述疾病的昆虫和寄生虫;
按照初级卫生保健设想,并根据疾病在各保健领域的流行程度提供预防和控制服务,从而使感染或可能感染疾病的公民能够很容易地接受必要的诊断和治疗,尤其是能够得到预防药品和治疗药品。这些服务的提供从不间断;
建立实验室系统,配备实验设备,为即便是极小的保健单位的监测和控制工作提供支持,设有一个公共保健实验室,该实验室采用最新技术诊断上述疾病,并进行必要的分析。这些实验室能够以卫生、安全可靠的方式采集血液和血液衍生物样本,对所有捐献的血液都先作彻底分析,然后再输给需要者;
更新用来监测,预防和控制这些疾病的数据处理系统,采用现代技术迅速报告情况(利用传真等),并实现数据分析和规划系统的自动化。
221. 但是,应当指出,下列一些主要因素阻碍着这些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各种预防和控制方法费用较高,正在消耗着保健支持活动的资源。这一点突出表明,有必要利用地方资源,调动当地社区能力来开展预防和控制工作。另外,基层管理机构有必要同负责卫生事务的其他政府部门进行富有成效的合作(建立卫生保健伙伴关系);
尽管采用了非常先进的科学技术方法来对付这些疾病,但是,由于难以找到诸如疫苗等可靠的预防手段,或有效的治疗方法,这些流行病和其他疾病总是有可能蔓延或重新出现。因此,必需坚持不懈地实行预防和控制战略,维持必要的机构。
222. 政府正在提供预防和治疗服务,以使所有人一旦患病都能享受医疗保健,具体做法是:
开展健康教育,提高人们对普遍存在的健康问题的认识,明确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
搞好环境卫生,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和流行病;
实行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
治疗慢性病,减轻其症状;
重视口腔和牙齿卫生;
公立保健所和医院免费为所有公民提供保健服务。
223. 除了卫生部和其他政府机构开办的医院外,私营部门(诊所和医院)也提供保健服务。所有公立保健所和医院都治疗传染病,私立诊所和医院也治疗这些疾病,公立卫生所和医院免费为所有公民提供保健服务。非传染性疾病,如心血管病和糖尿病等,由保健所和公立医院负责治疗,公立和私立专科诊所也治疗这类疾病。恶性肿瘤在专科诊所和公立医院治疗。
224. 目前正在与国际组织合作,执行一些初级保健方案,以期降低疾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改善健康状况。这些方案按照下列原则执行:
对某些地区作专门调查,找出应当优先处理的问题;
使各类受益对象都能享受预防保健服务;
提供合格的保健人员,还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用品;
提供专门治疗某些疾病的手段;
促进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与协调。
225. 这些方案包括:
全国免疫接种方案;
腹泻防治方案;
急性呼吸系统感染防治方案;
补充性营养方案;
产妇保健方案;
计划生育方案;
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防治方案;
肺结核防治方案;
疟疾、利什曼病和血吸虫病防治方案;
老年人照料方案;
其他相关方案。
226. 目前还在就最偏僻地区居民利用保健服务的程度和此类服务向这些地区的居民提供的状况开展研究。
227. 为预防和治疗流行病而采用的战略已取得以下成果:
1994年,概约死亡率降至8.1‰;
1994年,婴儿死亡率降至33‰;
1994年,产妇死亡率降至970/0000;
1994年,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至41.7‰;
1994年,平均出生时预期寿命增至66岁;
营养水平提高,五岁以下不足标准重量的儿童比例降至1.21‰。
228. 发病率和死亡率是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得到降低的:
预防措施,包括疫苗、营养添加剂、喷洒杀虫剂(预防利什曼病、疟疾和血吸虫病)、用专门方法治疗特定疾病,以及健康教育等;
治疗措施,包括提供足够的专业保健人员,在离居住区最近的地点提供恰当治疗和服务;
组织措施,包括建立保健数据系统,开展专门研究和监测,对提供的服务进行管理等。
229. 基本支持有:提供足够的合格的人力资源,提供设备、器械和药品,提供必要的车辆,并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以及提供一个高效率的、快速的数据处理系统等。
230. 为了更新这一领域的“人人享有健康”战略,目前正考虑采取一些措施,这些措施的内容是:
通过一个综合数据处理系统提供信息;
按照优先顺序满足需求(医疗方面的人力、设备和器械等)。
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当地社区参与初级保健服务的规划、落实和管理而采取的措施
231. 一直到1980年代中为止,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执行的是免费为公民提供基本保健服务的政策,当地社区不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支持。但是,在采用初级保健是保健体系的基础这一构想之后,当地社区的行动受到重视,目的是落实这一构想。这些行动开始时是物质上的,如当地社区协助免费为保健服务提供房舍,或在资金上提供投入,以确保为初级保健所配备人员等。1970年代初,在对当地社区参与提供初级保健服务的程度作迅速评估之后,启动了以当地社区为基础的“健康村计划”,根据这项计划,社区在当地全面管理发展工作,包括卫生工作。该计划在叙利亚的一些村庄执行之后,被推广到全国各地,并被视为一项由社区牵头执行的当地发展计划,它通过村发展委员会这一管理结构,最大限度地利用地方能力,村发展委员会设有专门的小组委员会,如维护妇女权益委员会和卫生委员会等。
232. 这些委员会成员开展研究,确定优先事项,明确社区面临的困难,然后,各小组委员会制订并执行改善社区状况尤其是社区卫生状况的计划,这些计划以直接服务或其他基本服务的方式得到执行,这些服务具体处理水平、卫生条件和教育问题,尤其是女子的教育问题。
国际组织在维护儿童、妇女及其他公民享受卫生保健的权利方面发挥的作用
233. 虽然叙利亚政府制订了改善全体人民健康状况的计划,但其卫生政策的重点是儿童和育龄妇女等脆弱群体,国际组织在这一领域的行动是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尽管叙利亚一岁以下儿童和五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已明显降低,但仍须重视必需确保儿童享有健康的权利。因而,儿童基金和世界卫生组织正在支持一项为最贫困地区儿童执行的方案,该方案注重保护儿童,使其不患通过免疫可以预防的流行病,还注重采取措施防止儿童患腹泻,该疾病是10年前造成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最近,上述组织还通过政府与私营部门的合作,为改善缺碘、缺铁或缺乏维生素D, 或患贫血症的儿童的营养状况活动提供了支持。
234. 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人口基金还在为旨在改善男女生育健康和子女健康状况的国际努力提供支持,具体做法是:提高人的这方面的健康意识,尤其是提高青年人的意识,以使其为组成家庭作准备;帮助改善保健所尤其是边远农村保健所为产妇提供的服务及其提供的其他服务;大规模提供各种计划生育服务,以提倡实行生育间隔,从而改善妇幼健康状况,确保人们更容易地享受生育健康方面的其他特别服务,如尽早发现生殖系统恶性肿瘤,尤其是尽早发现育龄妇女的此类疾病等。
235. 所有在卫生领域开展活动的国际组织,还在提供技术援助和物质援助,以便在全体人口现在都能享受保健服务的情况下,提高此类服务的质量,尤其是初级保健服务的质量。目前正在努力改进保健人员的工作,重点是,必须保证受益者对保健服务感到满意,及改善保健人员的工作条件,鼓励他们提高服务质量;还有必要针对人们的保健要求不断提高这一情况,发展与服务有关的设施和后勤系统,并提高这类设施和系统的质量。
第13和第14条
236. 《宪法》第37条规定:“国家保障受教育权。各级教育一律免费,初级教育为义务教育。国家应努力扩大义务教育,并应监督和指导教育,使其符合社会需要和生产活动的需要”。所以,我国公民一律享有受教育权,从小学到大学毕业一律免费,国家不收任何学费。
《第35号法令》
237. 第2条:6至12周岁叙利亚男女儿童的监护人有义务确保其监护下的儿童在小学注册。这方面的详细规定是:
根据教育部的指示,6至9周岁儿童应上小学,并应念完小学6年级;
10至12周岁的儿童应上小学特别班,按教育部专门编写的课程表和教学大纲上课。学生在完成三年小学课程后应获小学毕业证书;
教育部应监督在各所小学中注册的义务教育年龄组儿童念完小学,即使已超过12周岁也须念完小学。
238. 教育部正努力将学前班与小学结合起来,以提供统一的基础教育。
239. 值得指出的是,各地在规划建造新的学校时考虑到了当地的人口规模和教育需求,以保障各年龄组的人都能上学读书。各省的学校规划局负责学校选址事宜。
240. 根据与一些友好国家签订的文化协定,创办了一些特别学校,如大马士革市和阿勒颇市法语学校、国际干燥地区农业研究中心设置的一所学校、壳牌石油公司设置的一所学校、欧洲委员会设置的一所学校以及伊朗设置的一所学校等。
241. 在《1972年第7号消除文盲法令》颁布之后,我们通过以下方式克服了影响落实小学年龄组所有儿童上学读书的国家行动计划的各项困难:
混合班
242. 根据《义务教育法》及其执行细则的规定,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全国各居民点设置了小学,即使偏僻地区或沙漠地区人口最少的居民点也不例外。这些学校有1至5名合格教师,教师按学生数目配置。
流动学校试验
243.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为游牧民子女设立了流动学校。按照基础教育大纲,有关方面采取必要措施编写了流动学校专用教学大纲,根据当地情况满足了这些游牧民子女的愿望。学校设在用农用拖拉机或其他车辆拖曳的一辆旅行车中,内有供四、五十名男、女生上课的大教室,另附有教师宿舍以及其他服务设施。学生到了哪里,车就开到哪里。
试办补习班
244. 在教师充裕的省份试办了补习班,为落后学生补习,以免学生考试不及格。考试不及格是退学的一项主要原因。补习班的老师是按教学能力选任的,他们在中央政府或地方教育顾问的监督下有权灵活修改课程。他们需要综合分析每一位学生,搞清楚其学习成绩落后的原因。
245.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获得的国际援助近些年有所减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由于资金持续减少,只提供了有限的协助,因此,各项方案按各自的重点调整了目标。1996-2000年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方案中期审查报告已公布。在政府有关各部门的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讨论了这份报告。虽然这些方案大多很成功,尤其在提高公众认识和教学技巧方面成绩显著,但在儿童福利尤其是特殊需求方面,仍需获得进一步的技术援助。
246.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学制情况如下:
年 龄 |
学习年限 |
|||
23 |
21 |
|||
22 |
高等教育 |
20 |
||
21 |
19 |
|||
20 |
大学教育 |
18 |
||
19 |
高等学院 |
17 |
||
18 |
16 |
17 |
15 |
|||
16 |
职业教育 |
技术中学 |
普通中等教育 |
14 |
15 |
13 |
14 13 |
预 料 |
12 11 |
||
12 |
10 |
11 |
9 |
|
10 |
8 |
|
9 |
初 等 教 育 |
7 |
8 |
6 |
|
7 |
5 |
|
6 |
4 |
5 |
学龄前教育 |
3 |
4 |
幼儿园:收费,供自愿参加 |
2 |
3 |
1 |
1996/97学年教育部下属学校的分布情况
普 通 |
% |
特 殊 |
% |
近东救济工程处学校 |
% |
合 计 |
% |
|
初级 |
10,537 |
97.7 |
159 |
1.5 |
87 |
0.8 |
10,783 |
100 |
预科 |
2,472 |
95.5 |
67 |
2.6 |
48 |
1.9 |
2,587 |
100 |
普中 |
892 |
93.4 |
63 |
6.6 |
- |
- |
955 |
100 |
工业学校 |
240 |
100 |
- |
- |
- |
- |
240 |
100 |
女中 |
355 |
100 |
- |
- |
- |
- |
355 |
100 |
技术 / 商业 / 职业中学 |
86 |
100 |
- |
- |
- |
- |
86 |
100 |
第15条
247. 根据《1973年3月13日第208号法令》颁布的《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一) 信仰自由应获保障,国家应尊重所有宗教;(二) 国家保障人们参与一切宗教活动的自由。
248. 第38条规定,每位公民有权以口头、书面形式或通过任何其他表达方式自由、公开发表言论,国家保障新闻、印刷和出版自由。
249. 为保障所有公民行使其广泛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设立了文化部。该部的职能是:
向广大公众传播知识和文化,促进并传播阿拉伯文明,并为同世界其他几大文明的交流提供所需的一切便利;
合理指导全国人民,提高人们对国家的认识,协助他们提高社交和文化水平,加强其道德水准和责任感,鼓励其彼此合作和勇于作出牺牲,并更努力地为祖国和全人类的利益服务;
普及通俗文化,力求形式多种多样,力争扩大其范围,并运用最新的成果丰富文化生活,尽量使广大人民能从中获益;
与外国文艺机构建立联系,以便交流和观摩,并请世界各地文化界和知识界知名人士访问叙利亚和进行演讲;
执行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文化协定条款;
举办文化艺术展览、交易会和艺术节,召开会议,组织竞赛活动,颁发奖品,推动建立各类文化协会,监督这些协会的活动并协助其开展工作;
恢复并发扬光大悠久的阿拉伯科学遗产和文学遗产,研究阿拉伯语词汇学,以便维护阿拉伯语词汇并增添当代科技词汇;
挖掘叙利亚的古迹和历史遗产,为子孙后代收集、保存和维护所有这些遗产;
建立考古、历史、艺术和民俗等博物馆,并协助由政府其他各部经营的博物馆的管理工作;
鼓励和振兴文学艺术,根据国家利益的需要,指导文艺工作,确保为文艺工作添砖加瓦,保障文艺界人士的生活和福利,发展和推动民俗和大众文学,并收集所有有关材料。
250. 为执行鼓励人民参与文化生活的政策,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各地设立了300多个受教育部的监督的阿拉伯文化中心。其中一些中心设计新颖,建筑雄伟,并提供各种文化服务,看起来象是文化宫。它们提供的服务有:
(a)借阅书籍和期刊,使读者了解当代各方面的情况;
(b)放映电影,编排戏剧,举行音乐表演活动;
(c)为公民提供免费服务,使人们能进入通俗文化学校以及美术和实用艺术中心学习计算机科学、电子学、裁缝和成衣制作工艺、卫生教育、音乐和外语等,以掌握有关技术和手艺。
251. 文化部设立了各种机构和部门,协助推动国内的文化活动,使公民能有权参与文化生活。下属机构和部门享有行政和财政自主权并订有各自的规章:
(a)考古和博物馆总局是根据《1947年第88号法令》设立的,负责行使以下职能:
挖掘和收集我国的所有考古遗产,以便为子孙后代维护这些遗产;
设立考古、民俗博物馆;
在国内外举办考古展览;
(b)公共电影局是根据《1963年11月12日第258号法令》设立的,其任务是推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电影业的发展,普及文化和知识,从艺术和知识的角度反映国家大事和社会事业,并支持我国的电影制作。它向各电影院发行进口影片,并力求提高各电影院中放映电影的技术质量。它还制作了富有教育意义的影片(40部故事片和300部短片)。此外,该局宣传和传播电影文化,在国内外举办电影周活动,发行《电影生活》杂志,并出版一系列电影专题书籍。在我国所有城市中实行了Al-Kindi电影院放映项目。该局制作的许多电影在阿拉伯电影节以及其他外国电影节(迦太基、莫斯科等电影节上)荣获大奖;
(c)戏剧艺术学院是根据《1977年4月28日第8号法令》设立的,其任务是培养各类戏剧艺术专家,以推动阿拉伯语戏剧创作。中学毕业生在考上这家学院后需经四年以上的学习才能获得戏剧和戏剧评论毕业证书;
(d)音乐学院是根据《1990年11月4日第28号法令》设立的,宗旨是通过培养具有高度艺术素养的器乐演奏、作曲和指挥人员,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推动阿拉伯音乐和国际音乐。该校运用先进的教学手段传授阿拉伯和国际独唱和合唱基本功,并培养专攻阿拉伯音乐和国际音乐的研究人员;
(e)阿萨德图书馆是根据《1983年7月26日第17号法令》设立的,其目的是:
(一)以先进、有效的方式收集、保存、维护和记录国家文化遗产,供研究人员参阅;
(二)以最有效的先进手段恢复历史文稿和文献,以便存档后供研究人员参阅;
(三)汇集属于国家文化遗产的印刷品和手稿目录;
(四)举办演讲、研讨会、文化艺术节、国内外图书展和现代艺术展;
(五)通过图书、出版物以及其他途径和资料,提供并促进利用各方面的知识;
(六)购买各类阿拉伯文和外文图书和出版物,供读者阅读;
(七)为图书馆工作人员举办培训班;
(八)提供文献、参考资料和信息服务。
252. 根据鼓励人民参与文化艺术领域的政策,教育部在大马士革市和阿勒颇市分别设立了一家音乐学校,专门招收6至12周岁有才能的儿童。它还设立了13处美术中心、2处实用艺术中心、2所实用艺术和考古学专科学院。
253. 高等教育部根据哈费兹·阿萨德总统倡导的民主教育原则,向学习成绩优良、有资格上学院或大学深造的青年提供高等教育。高等教育部提供载有当代精确科学知识的大学教科书,只象征性地收些费用,以确保传播各类科学进步信息。另外,高教部还通过出版大学科学刊物提供了大学教师的研究情况。大马士革大学发行九份学术性科学杂志,Tishrin大学和Baath大学各发行两本刊物。高等教育部自己迄今为止出版了三份学术性科学杂志:《Basil al –Assad工程学杂志》、《Basil al-Assad农业工程学杂志》和《Basil al –Assad语言学和文学杂志》。它还出版了18卷博士论文摘要汇编,这些论文的作者均已获得博士学位,并在各大学担任教职。高等教育部出版了各大学1990年至1995年硕士和博士研究论文标题目录,目前正在修订1996年和1997年的目录。它正将这些研究论文的摘要输入计算机数据库,以供其他研究者使用。
254. 根据《1975年大学规章》第12条,叙利亚各所大学的目标是,促进科学、技术、艺术和知识进步,实现阿拉伯人的各项目标,传播和发展阿拉伯文明,丰富人类文化,扩大人类知识的范围,并促进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
255. 在我国,科技进步从未被用于同享受任何人权(包括每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在内)不符的任何目的,恰恰相反,我们通过每年举办科技专题展活动,全力支持和鼓励人们在物质领域和精神领域开展创新活动。
256. 高等教育部每年向一名大学教师颁发最佳研究论文奖(即Basil al –Assad科学研究奖),这一奖项包括一份奖金、一张奖状和一枚金质奖章。高等教育部高等科学委员会每年还在科学周期间组织的活动中,颁发一项年度最佳研究论文奖,科学周活动每年在叙利亚四所大学中选一所大学举办。
257. 经《1980年第28号法令》修订的《1946年第47号法令,》就如何保护商业产权和工业产权作了规定,并制定了关于专利证签发、知识产权和版权保护的程序和详细规定。目前正采取有关措施制定一份版权法,其中将载有保护和捍卫知识产权所需的所有规定。
258. 根据《1973年第208号法令》颁布的《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宪法》保障了受教育权,其中第37条规定:“国家保障受教育权。各级教育一律免费,初级教育为义务教育。国家应努力扩大义务教育,并应监督和指导教育,使其符合社会需要和生产活动的需要。”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据此向所有公民提供了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种级别和各种类型的教育。
259. 我国尊重并保护科学研究和创作自由,我们保障这项自由的具体做法是,政府各部以及科学和专业机构和联合会鼓励举办科学研讨会、其他大型会议和讲习班,使所有与会的科学家均能在不受任何阻碍或限制的情况下,自由交流知识和经验。
260.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高教系统根据《1975年大学规章》、《1970年科学使命法》以及高等教育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决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极为重视阿拉伯各国、各区域之间以及国际科学和文化合作关系。高等教育部已与阿拉伯各国以及其他友好国家中的大学以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签订了大量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如与黎巴嫩、沙特阿拉伯王国以及埃及阿拉伯共和国有关大学签订了文化协定并安排了联合科研活动等。我们共签署了15项此类文化协定,另外,叙利亚各所大学还与阿拉伯姊妹大学建立了姊妹学校关系。叙利亚各所大学还正与阿拉伯大学联合会、阿拉伯科学研究会联合会、阿拉伯联盟教育、文化、科学组织、阿拉伯农业发展组织和阿拉伯干旱地带和旱地研究中心进行合作。
261. 叙利亚根据38项文化协定与有关国家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文化合作和科学合作。每项文化协定的执行方案每三年续一次。叙利亚各所大学还通过有关协定与148所大学建立了姊妹学校关系,另外,叙利亚各所大学为进一步加强这一科学合作关系,还签订了多项双边协议、谅解备忘录和交流访问议定书。
262.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参加了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和伊斯兰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主持的为外国编写教学大纲和科学课程活动。它还与第三世界科学院、位于意大利Trieste的国际理论物理中心、COMSATS委员会以及不结盟国家科技中心联合开展了一些科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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