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

34.3%

商业活动

23.1%

农业

12.1%

手工业

9.5%

服务

0.22%

其他

20%

45.“阿马纳”(Al Amana)和“扎库拉基金会”(Fondation Zakoura)这两大协会主宰着小额贷款领域,仅这两家就占发放贷款总额的76.4%。

46.一项修订小额贷款法的法律草案已经获得通过,这一修订草案规定,扩大用于修建社会住房和为社会住房配备食品、饮用水和电气网络的小额贷款范围。

47.另外,公共当局社会发展战略还在以下三大领域落实一些计划,即农村电气化、农村地区筑路和农村地区饮用水计划。

48.更为具体的其他活动由各个不同部门负责。例如,工业、贸易和经济部主动提出了一系列带有社会使命的项目,支持工业和商业领域的发展,为的是让穷困人口和位于偏远地区的人口有可能创建企业。这些项目主要涉及:

1.全国苗圃承包计划。这一计划是与哈桑二世经济和社会发展基金会联合推出的。它的目标就是让那些拥有可行项目的青年创业者以廉价租用的方式掌握可用于就业的建筑物,这样就有助于促进地区一级的青年就业。承包苗圃是与地方行政单位合伙实现的。目前,共有7个项目正在进行(塞拉、海来萨特、杰迪代、乌季达、拉尤恩、舍夫沙万、得土安),18个项目将于2005年启动,还有4个新项目刚刚推出;

2.在工业部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合作的框架内发展妇女的企业管理能力,这样就可以提高农村与城市郊区农工和传统领域的女企业家的工作能力;

3.流动商贩的定点化;

4.获得小额贷款。

49.另外,应该强调指出,在政府采取行动的同时,许多非政府组织也积极参与社会发展,它们做出了大量的促进社会凝聚力的工作,以战胜贫困和不平等。

50.根据盟约第2条第2段规定,《宪法》做出了许多规定认可盟约所涉及的权利:《宪法》第5条承认所有摩洛哥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8条和第9条承认男女在行使其自由和公民、政治与工会权利方面一律平等;第12条和第13条承认受教育权和工作权;第15条保障所有权和活动自由,无任何歧视。

51.根据盟约第2条第1段,一旦出现违反盟约规定的情况,所有的摩洛哥人均可按同样的条件求助司法机关(见HRI/CORE/1/Add.23/Rev.1和Corr.1,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52.特别是在侵犯盟约所承认的个人权利的情况下,存在以下求助方式:向国王检察官投递诉状或上法院打官司。

53.在出现行政当局侵犯这些权利的情况下,求助渠道是:

免费求助裁决负责人;

逐级求助最高行政当局;

通过上诉要求取消由于行政当局滥用权力而导致做出的裁决。

54.自1995年1月行政法院法生效以来,要求取消滥用权力导致做出的裁决的上诉已送交行政法院审理。

55.还存在一些法外求助渠道。这些法外渠道由于按照有关国家机构的巴黎原则对人权磋商理事会进行改革和设立迪万马扎利姆(Diwan Al Madhalim)(“摩洛哥调解机构”)而得到了加强。

56.由于赋予它的新权限,人权磋商理事会应该就人权状况每年起草一份报告,每年对其工作进行一次小结并对有关摩洛哥调解机构的年度报告提出自己的意见。

57.人权磋商理事会还要审查向它提交的侵犯人权的案件,向主管部门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研究移送给它的法律法规文本草案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58.改革后的人权磋商理事会由多方组成,主要是由民间社会和政界的代表组成,代表拥有表决权,这样就能保障它的独立性并有助于扩大与各个伙伴对话的领域。

59.在2002年12月10日国际人权日之际,国王还任命了一名首领(Wali)担任摩洛哥调解机构的领导。摩洛哥调解机构乃是一个法外机构,它的任务是注意纠正由于与公共部门惯例不符的情况而造成的不公正。因此,它要不偏不倚地公正审查冤屈,并体现摩洛哥在遵守保障法律至高无上原则的情况下加强当局与公民协调一致的意愿。

60.按照盟约第2条第2段,保障人人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这方面无任何歧视,不论是摩洛哥公民,还是其他外国侨民,只要他遵守现行立法。

61.《宪法》保障人人享有工作权和受教育权,无任何歧视。《宪法》第13条规定:“所有公民均享有受教育权和工作权”。

62.劳动立法的改革就是本着确认这一平等及打击任何形式歧视的精神的。

63.新的《劳动法》第9条表明了这一意愿,规定禁止工资之间任何形式的歧视,工资不得根据种族、肤色、性别、残疾、婚姻状况、信仰、政治观点、工会隶属、民族或社会出身而制订,以免对在就业和从业方面机会或待遇平等原则产生破坏和削弱的效果,尤其是在招聘、分配工作、职业、培训、工资、晋升和发放社会福利、纪律措施和解聘方面。

64.《劳动法》第36条列举了不能当作采取纪律制裁的解聘的种种理由。规定在这些理由中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

65.健康权,享受医疗服务、社会保险和基础社会服务权,受教育和职业培训权和按平等的条件参加文化活动权不能遭到任何形式歧视。

第3条:男子和妇女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权利

66.男子和妇女在承认和享有盟约所载一切权利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法》所承认的一项原则。

67.摩洛哥妇女的地位得到了显著的改善。在摩洛哥存在着真实的政治意愿,要在各方面改善妇女的状况。

68.在立法方面,已经采取了各种措施,尤其是《义务与合同法》和《商业法》的改革(见E/1990/6/Add.20,第42至45段),指控各种形式歧视的《劳动法》的改革,《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刑法》的部分改革,它指控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并单列一章打击对妇女的歧视,通过了新的《公共自由法》,对歧视性语言和行为给予制裁。

69.关于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制订并尽快全面落实使妇女融入发展的行动计划”和“请缔约国修订使歧视妇女制度化的现行立法,比如那些涉及家庭、继承和个人地位的规定,以便加强妇女的法律地位”的建议(E/C.12/1/Add.55,第40段),应该强调指出,2001年4月27日已经成立了一个皇家委员会,以便对《属人法》进行改革。在成立这一委员会之际,穆罕默德六世国王致函祝贺,他在信函中写道:“自从我们继承我们光荣祖先的宝座以来,我们努力继续开展有利于在国家的各个活动领域提高妇女地位和使妇女摆脱她们所遭受的各种形式不公正的活动[……]伊斯兰教义是建立在公正和均衡之上的[……]因此,我们注意保障妇女的权利,就像保障人权那样。我们已经做到,使这一协商委员会在其组成方面反映出法律、司法和科学等方方面并使妇女在其中显示存在。”穆罕默德六世国王要求协商委员会要实行“一种微妙的做法,使下列两方面协调起来:一方面,忠于构成我们同一性基石的永恒价值观;另一方面,秉承时代精神,其特点是人权的普遍性,捍卫伊斯兰同一性、社会进步。在由妇女和男子共同开展的具体活动的框架内,充分发挥国家的潜力、资源和优势,尊重尊严和平等与公正的精神,这些就是我们寻求的目标,这样我们的国家才能应对未来的挑战,不论是内部的还是外界的挑战。”

70.2003年10月10日星期五,穆罕默德六世国王恢复了摩洛哥妇女的各种权利,宣布对《属人法》进行深入的改革,此法现已成为《家庭法》。

71.这一改革的要点涉及:

1.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家庭置于夫妻双方共同责任之下,而在旧法中,家庭仅由丈夫负责;

2.承认夫妻监护为成年妇女的一项权利,可根据自己的选择和利益行使这一权利。过去,以夫妻监护的名义把妇女置于某一家庭成员的监护之下的规则已被取消;

3.统一结婚年龄,统一定为18岁,有适当理由的个别情况和法官裁定的情况除外。另外,受监护的女童和男童也平等了,让他们自由选择自己由谁监护的年龄都定为15岁(过去是男孩12岁,女孩为15岁);

4.严格限制多妻制,只有法官裁定才准许多妻制。只有在丈夫有能力确保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妻子和子女并且保障每一个妻子平等的生活条件的情况下,才准许多妻制。应该强调指出的是,妇女可以在结婚证上注明丈夫保证不再娶第二个妻子为结婚的附加条件;

5.简化移居国外者领取结婚证的手续,只要有两位穆斯林证婚人在场就行了,但要按照接待国的手续领取;

6.解除婚姻关系成为一种由丈夫和妻子在法律监督下行使的一种权利,这就限制了休妻权,另外也加强了和解和调解机制。另外还规定双方协议离婚;

7.重新平衡夫妻关系,目的是扩大妇女由于丈夫未满足在结婚证上规定的条件,或由于妻子遭受损害,如不扶养、丈夫离家出走、暴力等而要求法院裁决离婚的权利;

8.承认和保护儿童权利已落到实处,首先是在《家庭法》中加进了与摩洛哥批准的国际公约相关的规定,其次是保障儿童在监护方面的权益,监护权首先赋予母亲,然后是父亲,其次是外祖母。在出现障碍的情况下,由法官决定,将监护权交给儿童亲属中最适合担当这一角色的人,同时要考虑到儿童的利益。此外,保障受监护的儿童有体面的住所今后成为一种不同于在抚养费方面的义务的义务。与抚养费有关的手续应该在不超过一个目的期限内完成;

9.保障确定父子关系的权利。事实上,由于特殊原因,如果婚姻是无证婚姻,那么子女的确定父子关系的权利受到保护,法庭采信可以确认父子关系的各种证据;

10.继承方面的平等,赋予外孙女和外孙继承外祖父法定遗产的权利,如同孙子女继承的遗产一样,这是考虑到公正与公平;

11.调整夫妻婚姻期间共同财产的管理,同时维持各自财产分开的原则。夫妻有责任在结婚证之外的某种文书中约定一种管理共同财产的方式。今后任何分歧将要通过法庭鉴定。

72.为了贯彻新《家庭法》,现已决定在王国各类法庭内安排场所用作家庭法庭,并且培训各个级别的合格干部,行使在这方面将赋予他们的权力。

73.在取得这些立法和制度成果的同时,为了教育妇女也做了种种努力。在这方面,有两点值得强调指出:

在教育妇女方面,民间社会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摩洛哥许多多边和双边合作组织和机构的介入,它们对农村女童入学和引进重视性别问题的方法提供了支持。这种方法是建立在男女关系平衡和男女平等分享发展成果基础之上的。

74.同样,妇女进入劳务市场是一不可逆转的事实。妇女约占城市劳动力的三分之一。然而,由于经济提供的机遇有限,妇女在就业方面的状况仍是不稳定的。

75.但是,在农村地区,妇女参与经济的比例很高,已达到40%以上。

76.在公职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同样的权利。

77.2001年,妇女约占国家工作人员总人数的34%。这一比例有增长的趋势,尤其是在高级别方面。

78.国内情况的特点是:真正有意愿加强民主和法治国家,促进人权文化,其中妇女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79.提高妇女地位是2000-2004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点之一。规划的各种计划旨在向妇女提供更多的机遇,以保证她们全面参与发展。

80.在机构方面,要强调指出的是,1998年成立了负责社会保护、保护家庭和儿童的国务秘书处,2000年后被妇女地位、保护家庭与儿童和残疾人融入社会部取代,2002年又变成了负责家庭、互助和社会活动的国务秘书处。

81.在政治和行政方面,妇女在高级职务上占有一席之地,成为部长、国务秘书、大使、议会两院议员。在2002年,女议员占总席位的10.8%。

82.尽管取得了这些进步,虽然妇女未遭到权利歧视,但是由于承认她们所享有的权利的有效性方面的原因,她们仍遭受困难。

83.例如,在教育方面,1999年妇女的文盲率为62%,而男子的文盲率为34%。不过,虽然在行使某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存在差距,但这主要是与经济和地理因素分不开的。

84.按照王国的方针,为促进妇女权利和确保妇女真正参与国家的可持续人类发展,已经做出了许多努力。

85.本着同样的精神,应该指出,由联合国各机构和双边合作机构制订的援助发展计划已将提高妇女地位作为它们对摩洛哥的合作计划和发展援助的主线。

第4条和第5条:落实盟约的限制

86.摩洛哥政府谨提醒注意,它没有采取任何旨在限制盟约所承认的权利的措施。另外,根据现行的立法规定,凡是侵害人的基本权利者,均要受到制裁。

第6条:工作权

87.工作权是摩洛哥《宪法》第13条的规定所承认的一种权利。

88.除了载入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20,第48至101段)的大量资料之外,又取得了在工作权方面的重大成果。

89.关于委员会的建议,即“请缔约国通过《劳动法》草案并务必做到《劳动法》草案包括的规定符合盟约第6、7和8条以及摩洛哥加入的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的规定”(E/C.12/1/Add.55,第41段),应该强调指出,新的《劳动法》已于2003年获得通过。

90.为了促进就业,已经制订了许多措施:

劳务中介。劳务中介受《劳动法》第475至494条的管理。中介涉及旨在为劳务的供求提供方便的所有业务以及为促进就业与融入职场而提供给求职者和雇佣者的所有补助。中介是通过由负责就业的政府部门为此而设立的并且政府部门免费提供补助的机构来进行的。新的《劳动法》赋予私人机构以中介权,但根据《劳动法》第477条的规定,须取得负责就业问题政府部门的准许。同样,新的《劳动法》规定了一些摩洛哥人到国外就业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512至515条的规定,这些规定依据的是有关赴外劳动力的文本与公约。还规定了一些外国人到摩洛哥就业的规定(第512至519条);

促进就业高级理事会和大区与省级理事会。新的《劳动法》在负责就业问题的政府部门中成立了磋商理事会,接受促进就业高级理事会的指导,负责协调政府在就业方面的政策并就国家一级所有就业事务发表意见,尤其是对政府在就业方面的总方针和旨在促进就业、青年就业和就业管理的措施。

91.促进就业高级理事会的任务是咨询性的,它主要负责:

促进各方在生产过程中开展对话与协商;

监督和评估促进就业措施,特别是那些享受国家支持和援助的措施;

根据从有关行政部门和机构获得的情况,研究公共部门、半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就业情况和机遇;

起草有关就业状况和前景的年度报告,提交给政府,并附上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与所有与人口增长、教育、培训、就业问题和一般地讲与社会发展问题有关的特设的、国家级或地方性委员会和机关进行合作并协调开展工作;

根据伙伴关系和各地方单位实际的参与情况,建议并起草地区就业方案和计划。

92.促进就业高级理事会由劳工部长或其他代表担任主席,由行政部门、雇主行业组织和最具代表性的职业工会的代表组成。

93.理事会主席可以邀请任何在理事会职能方面有技能和特长的知名人士参加其工作,这符合新的《劳动法》第523条的规定。

94.关于促进就业大区和省级理事会,《劳动法》第524条规定:

在王国每个大区的首府所在地,成立一个促进就业大区理事会,其主席由大区区长或省长、大区首府市长或其代表担任;

在王国每个专区或省的首府所在地,成立一个促进就业省级理事会,主席由省长担任。

95.这些具有咨询性质的理事会负责:

对于就业和职业安置问题发表意见;

提出可以促进就业的建议,支持中小型企业和使培训进一步适应当地就业市场的需要;

促进对当地一级在享受国家补助和支持的促进就业措施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的评估;

推动当地就业市场各方间的对话、协调和伙伴关系;

确保与当地一级促进就业市场有关各方的协调与合作并制订这方面的共同方案。

96.各大区促进就业理事会还负责起草有关就业问题与前景的年度报告,提交给促进就业高级理事会,并附上可以促进就业的建议与方案。

97.按照第525条的规定,各大区和省级促进就业理事会由行政部门、雇主职业组织和最具代表性的职业工会的代表组成。同样,理事会主席可以邀请这方面具有技能和特长的各种知名人士参加其工作。

98.为了促进就业和限制青年失业,特别是毕业生失业,制订了许多措施,尤其是直接安置、安置培训、通过企业促进安置和劳务市场中介改革。

99.这些措施主要由负责就业、工业、农业和财政的各个部进行,并得到促进青年就业基金的资助。这一基金自1994年创建以来共获得预算捐款26.2亿迪拉姆。除了这些资金,还有1996年美国国际开发署和2003年哈桑二世基金的捐款,这两项捐款分别为5 000万迪拉姆和2 002万迪拉姆。

100.在采取这些措施的同时,还采取了其他一些战略措施,即:

成立国家促进就业和技能署(根据2000年6月5日第1-00-220号御诏颁布的第51-99号法律),它的任务是促进由公共当局决定的合格人员就业计划的安排与落实。以此名义,国家促进就业和技能署网络得到扩大,设立了24个分支机构和100个窗口,用来提供信息服务和向求职者提供指导;

通过《中小企业宪章》(根据2002年7月23日第1-02-188号御诏颁布的第53-00号法律),其目的是支持各企业的结构调整和发展努力。这一宪章设立了许多新机制,旨在为中小企业的创建提供活力,主要是通过加强贷款担保程序,并成立国家促进中小企业署;

哈桑二世基金已升格为公共机构。它在预算过程方面采取了一种创新的方式,使它的干预更具灵活性,在推动投资方面更具有活力。采纳的方式是在来自私有化行动的资源与实施专门用于经济、社会和文化促进的专项投资计划之间建立一种直接的关系。这一方式可以避免私有化的收益流向国家一般开支范围内。

101.建议由哈桑二世基金出资的项目须经过仔细审查,以便核实其有无资格获得供资,其根据是预先制订的标准,即:

有利于创造和保持就业;

对在战略领域的投资可产生杠杆作用;

促进公共和私人部门之间建立伙伴关系;

产生效益,可确保基金的永久性;

有助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102.由哈桑二世基金资助的项目与方案协议已在国王的亲自主持下签署,它涵盖以下主要方案:社会住区;公路、体育和文化基础设施;工业与旅游接待机构;海港和渔业基础设施;农村人口饮用水集体供应计划;促进就业和信息技术开发。

103.自从2003年底成立以来,这个机构共签署了69项有关投资项目的协议,总额近1 070亿迪拉姆,共创造了405 000个就业岗位。

104.关于强迫劳动,这是摩洛哥立法所禁止的。《刑法》第467条给强迫儿童劳动下的定义是,根据《劳动法》第10和12条,强迫儿童从事一种法律禁止的劳动或一种有害于其健康、安全、品德或发育和教育的劳动,这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强迫劳动公约》(第29和105号)的规定。

105.根据盟约第6条第2段的规定,摩洛哥政府在职业培训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

106.职业培训的目的是满足企业的需要,促进青年的就业和改善就业机遇。职业培训的时间可以在未就业前,也可以在就业期间,培训对象可以是要取得文凭者,也可以是要取得技术资格者。

107.初始职业培训面对的是在预定进入培训之日已年满15周岁的人。

108.在职培训的目的是发展领取工资者的专业资格和技能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并使雇员应对劳务市场的变化和为他们的职业晋升提供方便。

109.职业培训是依照以下方式开展的:

住宿职业培训是在职业培训机构内进行的,培训结束时还要在职业场所进行技术实习;

轮流职业培训(根据第36-96号法律创立)是培训总期限至少有一半在企业进行,至少有三分之一在职业培训机构内进行;

学徒职业培训(根据第12-00号法律创立)是以在企业实际培训为基础,其比例至少占培训总期限的80%,另外再加上至少10%的一般培训和技术培训。

110.职业培训体制的法律框架是第3-00号法律,这一法律管理私营职业培训部门。

111.职业培训分为四个级别:

专业级面向的是初等教育六年级的毕业生;

资格级面向普通中等教育三年级的毕业生;

技术级面向专业中等教育三年级的毕业生;

专业技术级面向高中毕业生。

112.为了促进职业培训。已经采取了各种措施。现在主要谈谈以下培训:

为穷困人口开展职业培训

为在押人员开展的职业培训

这一培训的目的是为在押人员以后的社会职业再安置提供方便。培训对象为关押在塞拉地方监狱劳教

中心、卡萨布兰卡的艾因斯巴地方监狱劳教中心、乌季达地方监狱和阿加迪尔的艾依特默卢勒地方监狱中的在押人员。

114.这一计划有一些配套计划,主要有:

职业培训计划;

为所有文盲犯人开展的扫盲计划;

为在关押前为在校学生的犯人和长刑期犯人开展的普通教育计划;

宗教、文化和体育活动;

社会职业安置计划。

115.在职业培训计划框架内,规定各劳教中心受益者的总人数要从2003-2004年度的763人提高到2004-2005年度的1 200人,按劳教中心分配如下:

机构

职业门类数

2003-2004 年

受益总人数

2004-2005 年

预计总人数

卡萨布兰卡劳教中心

16

286

270

艾因斯巴地方监狱(女犯区)

6

79

85

塞拉劳教中心

15

118

240

塞拉地方监狱

14

134

225

少年犯区

5

25

35

女犯区

乌季达地方监狱

7

54

150

男犯区和少年犯区

3

8

15

女犯区

阿加迪尔艾依特默卢勒地方监狱

7

44

150

少年犯区

3

15

30

女犯区

总计

24

763

1 200

116.各方面为实现这一计划,按以下规定分担预算资金:

投资预算(单位:百万迪 拉姆)

2003 年

2004 年

总计

穆罕默德五世互助基金会

1 000

4 000

5 000

穆罕默德六世在押人员再安置基金会

1 000

3 000

4 000

负责职业培训的国务秘书处

5 500

2 500

8 000

司法部

-

12 000

12 000

国际合作(装备)

-

1 500

1 500

合计( 1 )

7 500

23 000

30 500

国际合作(技术援助)( 2 )

4 050

总计( 1 ) + ( 2 )

35 000

117.此外,还采取了一些行动,支持残疾人的职业培训。

学徒培训

118.《国家教育与培训宪章》是这方面的参照框架,它规定了建立中小型企业内部的学徒培训制度。这一制度使失学的青年可以通过从事一种他们自己选择的职业获得必要的专业资格,以利于他们投入生产活动。

119.学徒培训可以使中小型企业提高它们的生产力并加强它们的竞争力,因为它们拥有了更加专业的和更能适应技术更新的劳动力,并且可以使中小型企业吸纳失学青年,每年吸纳的失学青年总人数达到200 000人。

120.自从1997年以来,职业培训署与手工业、农业和全国互助等部门合作,在手工业、服务、建筑和农业领域开展了试点行动。

121.2000-2004年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规定在2004-2005年通过学徒方式培训40 000青年,在2009-2010年度培训60 000青年。

122.在自1997年开始的学徒培训试点行动期结束和颁布了第12-00号法律之后,负责职业培训的国务秘书处在与各培训部门、手工业行会和培训中心以及农村家庭协会与农村家庭之家签订的协议框架内开始推广这一培训方式。截至2003年底,其达成协议80份,其中40份是在2002-2003年度签订的,涉及青年的总人数为24 507人,其中15 255人目前正在培训中。

123.目前正在筹备与摩洛哥保护儿童联盟签订一份协议草案,为的是培训属于这一团体的青年,诸如幼儿园教师、家政服务员和已经回到摩洛哥的非法移民。

124.在2003-2004年度,培训计划涉及的青年为27 855人,按培训单位分配如下:

培训部门

要培训的学徒人数

手工业

5 000

农业

10 000

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署

7 170

全国互助会

3 285

旅游

1 200

海上捕鱼

1 200

总计

27 855

加强在职业培训体系内的两性平等

125.接受职业培训是按同样的条件面向具有必要能力和符合所要求条件的男童和女童。

126.在2002-2003年度,接受培训的女学员约为60 170人,占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实习学员总人数的42%。

127.在2003年,女性获奖总人数为28 900人,占全国范围获奖者的42%。

2002-2003年度学员与获奖者按培训级别的分布

培训级别

学员

总人数

其中女子

百分比

获奖者

总人数

其中女子

百分比

专业级

28 342

15 554

55

19 819

7 258

37

资格级

50 638

17 275

34

24 256

9 029

37

技术极

47 891

20 672

43

19 073

8 672

46

专业技术级

16 776

6 670

40

6 362

3 969

62

总计

143 647

60 171

42

69 510

28 928

42

128.私营职业培训部门也接待了大量的女学员,2002-2003年度,共招收34 440名女学员,占全部女学员的57%,占私营职业培训部门中学员总人数的53%。

129.为了促进两性平等,在《择优录取法》草案中确定了一条主线。这一草案正在与加拿大合作制定。

130.为了巩固两性平等,职业培训署的协助首先要以完成一份调查研究为主。这份调查研究一方面涉及更多地限制女子接受职业培训的因素,另一方面涉及促使她们集中在传统上由妇女从事的职业范围内的因素。

131.这份调查研究的结果将有助于制订一种促进两性平等的战略,这一战略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制订激励措施和开展鼓励女子投身于非传统职业的宣传运动;

在调查培训计划的框架内消除性别偏见;

在各种职业培训计划中考虑到两性平等这一目标并向雇主宣传在就业和劳动条件方面的平等原则。

132.为了扫除妇女中的文盲现象,负责职业培训的国务秘书处于2004年起草了一项政令草案,对核实职业培训收费政令做出补充,以鼓励企业和领取工资者,特别是妇女,参加实用扫盲计划,在培训期间由领取工资者承担一部分费用,作为职业培训。

133.这一草案的目的是克服在与职业组织合作推出的实用扫盲计划中遇到的困难,特别是缺乏交通工具和在劳动时间之外参加扫盲活动的领取工资者的安全问题,特别是那些妇女劳动力占多数的部门。

资格培训计划

134.这一计划的主要目标是解决毕业即失业问题。这一计划是在1999年4月12日就业和职业培训部与高等教育和干部培训部签署的协议的框架内制订的。

135.为了支持大学毕业生找到第一份职业以实现就业,这一计划确保他们在可以提供就业潜力的职业部门完成短期的资格培训,实施的培训历时4至10个月,还包括一次企业实习。

136.资格培训计划的受益者遴选工作要考虑到受益者的社会条件,优先考虑岁数较大者和长期失业者。

第7条: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137.按照盟约的规定,摩洛哥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各种公约,其中包括《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第100号)公约》、《工业企业实行每周休息(第14号)公约》、《关于商业和办公室每周休息的(第106号)公约》、《劳动检查(第81号)公约》和《农业部门劳动检查(第129号)公约》、《废止强迫劳动(第29号和105号)公约》、《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第138号)公约》、《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第182号)公约》和《对企业工人代表提供保护和便利(第135号)公约》。

138.《劳动法》第346条规定,禁止两性间同工不同酬。

139.同样,任何个人或集体协议无权把工资降低到法定最低工资之下。

140.关于委员会的建议:“缔约国要采取措施,消除各类劳动者收到的最低工资间的巨大差距,尤其是受雇从事工业或农业活动的劳动者之间的差距。此外,委员会积极建议,最低工资要确定在使劳动者及其家庭可以在较为体面的条件下生活的水平上”(E/C.12/1/Add.55,第42段),应该指出,工业、商业和服务业部门与农业部门之间的最低工资的差距是由于以下事实造成的:农业部门的领取工资者获得一些实物好处,这不包括在他们的最低工资之内。

141.至于采取措施,提高最低工资水平,以确保劳动者及其家人可以在较为体面的条件下生活,应该强调指出的是,按照在社会对话框架内达成的协议,最低工资已经提高了10%,并且是分两个阶段提高的。公布在2004年6月7日第5219号《官方公报》上的政令确定的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为:

对于工业、商业和自由职业者:每小时9.66迪拉姆;

支付给农业劳动者除实物好处之外的报酬部分:每天50迪拉姆。

142.《劳动法》包括一些刑法规定,不支付工资或支付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工资者,处以300迪拉姆以上500迪拉姆以下的罚金。对多少雇员不遵守有关工资的规定,就处以多少倍罚金,但是罚金总额不超过20 000迪拉姆。

143.一旦出现纠纷并且应该支付的总额在审理前未支付,法庭可应有关领取工资者的要求,责令归还领取工资者相当于法定最低工资中不正当地被全部或部分扣留的部分。

144.同样,不遵守男女同工同酬原则者处以25 000迪拉姆以上30 000迪拉姆以下的罚金,如果是重犯,根据《劳动法》第361条的规定,这一罚金要加倍。

145.在这方面,应该强调指出的是,小职员和工作人员的工资也提高了。

146.在劳动卫生和安全方面,《劳动法》在其第281条规定:雇主务必做到使场地保持清洁状态并提供卫生的条件,有益于领取工资者的健康。雇主应该保障车间饮用水的正常供应并保证无害健康的住所和令人满意的卫生条件。

147.根据《劳动法》第282条的规定,场地应该布置得能够保障领取工资者的安全,并便于在场地工作的有残疾的领取工资者完成任务。

148.同样,禁止购买或租用对于领取工资者构成危险的并且不配备公认有效的保护装置的机器和零件。

149.此外,根据《劳动法》第287条的规定,禁止雇主让它的领取工资者使用被主管部门认定为有损他们健康或危害他们的安全的产品或物质、仪器或机器。

150.雇主还应该做到,当使用的产品含有危险的物质或制剂时,产品的包装上要带有标志,表明使用这些物质或制剂有危险。

151.《劳动法》第286条规定:雇主要向领取工资者告知有关对机器可能构成的危险的防护措施。雇主应该在劳动场所张贴显眼的告示,指明使用机器带来的危险以及注意事项。例如,禁止让领取工资者手工搬运其重量可能有损其健康或安全的重物。

152.一旦出现违犯有关卫生和安全规定的情况,处以2 000迪拉姆以上20 000迪拉姆以下的罚金。

153.《劳动法》第300条规定:一旦出现违犯有关卫生与安全的法律规定,法庭可以宣判该机构十日以上六个月以下的临时停工。如果是重犯,法庭可以宣布最终关闭这一机构。

154.《劳动法》在其第301条规定:在临时停工期间,雇主应继续向其领取工资者发放工资、补助和福利,或用现金或用实物,数额与停工前他们应领取的一样。如果临时停工变成最终关闭并导致领取工资者被解雇,雇主应该支付补偿,按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处理,其中还包括损失赔偿。

155.关于劳动医疗问题,《劳动法》第304条规定:下列机构应该设立劳动医务站:

工业、商业和手工业企业以及农场、林场和下属单位,领取工资者人数在50人以上;

工业、商业和手工业企业以及农场、林场和下属单位并且雇主从事使领取工资者易患职业病的劳动,职业病种类见有关劳动事故和职业病赔偿的立法。

156.新的《劳动法》还恢复了劳动医疗理事会并成立了安全与卫生委员会。

157.因此,根据《劳动法》第332条的规定,将在负责劳工的政府部门成立一个磋商理事会,名为“劳动医疗和预防职业风险理事会”。这一理事会负责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便促进劳动医疗检查和劳动医务站。它还关心一切与职业卫生和安全以及预防劳动事故与职业病有关的事情。

158.至于安全与卫生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336条的规定,在领取工资者人数在50人以上的工业、商业和手工业企业和农场、林场以及其下属单位应该成立安全与卫生委员会。

159.安全与卫生委员会包括:

主席一名,由雇主或其代表担任;

安全处长一名,如果没有,由雇主任命一名在企业工作的工程师或技术干部担任;

企业劳动医生一名;

由全体领取工资者选举产生的领取工资者代表两名;

企业中工会的代表一名或两名。

160.安全与卫生委员会主要负责:

检测企业领取工资者遭受的职业风险;

确保有关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文本的执行;

注意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和良好使用,使领取工资者免遭职业风险;

抓好企业内部与周边的环境保护;

提出有关劳动方式和方法、选择劳动必备设备、仪器和工具的各种建议;

提出有关企业中有残疾的领取工资者重新适应的建议;

就企业劳动医务站的工作发表意见;

在企业内部提高预防职业风险与安全的意识。

161.摩洛哥的劳动立法包括确保领取加班费、享受每周休息、每年带薪休假、节假日和节日加薪的规定。

162.同样,新的《劳动法》把非农业活动每周的工作时间从48小时降低到44小时,农业活动的每年工作时间从2 700小时降低到2 496小时,虽然工作时间缩短,但工资丝毫不减。

第8条:组织工会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163.除了载入摩洛哥第二次定期报告的情况( E/1990/6/Add.20,第106至112段),重要的是重申,组织工会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得到摩洛哥立法的保障。同样,摩洛哥已经加入了《组织权及集体谈判权(第98号)公约》;至于加入《关于工会自由的(第87号)公约》,摩洛哥日前已在研究;不过,这一公约的规定已经纳入了新的《劳动法》。

164.《劳动法》确认妇女,不论已婚与否,有权加入职业工会并参加工会的行政与管理。

165.公共行政机关的官员和工作人员,除了负责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武装部队、警察)之外,均享有组织工会的权利。

166.新的《劳动法》在其第398条重申了工会自由,这一条规定:凡是从事同样职业、类似职业或与产品制造和提供确定服务相关职业的人,均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自由组成职业工会,而且不受企业或机构中领取工资者人数的限制。雇主和领取工资者可以自由参加他们自己选择的职业工会。

167.同样,《劳动法》加进了一些新规定,即:

废除在以下方面任何形式以工会归属为理由的歧视:招聘、劳动管理与安排、职业培训、发放社会福利、解雇、纪律处分措施(第9条);

各工会可以参加领取工资者或雇主的国际组织;

工会负责人可以享受最多五天的带薪假期,去参加职业培训会议和国家与国际工会会晤(第419条);

最具代表性的领取工资者工会联盟有权向协商机构和机关派代表,这符合有关这些机构和机关的法律文本(第423条)。

168.罢工权仍然受《宪法》第14条的保护,并且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这符合盟约第8条第1段d款的规定。

169.同样,根据委员会的建议,缔约国“要采取措施,消除对罢工的过分限制,特别是《刑法》第288条所规定的将某些形式的罢工告上法庭的限制”(E/C.12/1/Add.55,第46段),应该强调指出的是,《刑法》第288条不控告宪法承认的罢工,而控告的是那些导致停工的构成犯罪的暴力行为。

170.不过,为了避免对第288条的解释出现任何歪曲,2003年4月30日的社会协议已规定,在由司法部进行的《刑法》全面改革的框架内对此条进行修订。

171.与此同时,一项罢工权组织法草案已提交给各社会伙伴和国际劳工局征求意见。

第9条:享受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172.摩洛哥政府在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20,第113至122段)中介绍了摩洛哥现有的社会保险机制。

173.现在回顾一下,这一社会保险机制包括强制性和任择性公共和私人基金。

174.强制性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险金库、摩洛哥退休金库和公共退休金制度。

175.全国社会保险金库是私营部门领取工资者社会保护的主要手段,它提供三种补助:家庭补助、短期补助和长期补助。

176.全国社会保险金库的资金来源为领取工资者缴纳的保费和雇主支付的摊款。

177.自1998年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以来,在社会保险、工伤补助和普及退休制度方面采取了各种措施。

178.因此,社会保险制度得到的支持包括:

2004年议会通过的关于改革1972年7月27日的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御诏的法律草案;

关于提高作为计算保费的基础的工资最高限额的政令;

关于设立由于经济原因失去工作的补助的法律和实施政令。

179.在改善由全国社会保险金库提供的补助方面,特别是在长期补助(伤残、老年、遗属)和短期补助(每日疾病补助、产假补助和死亡补助)方面,已经做出规定:

为私营部门的领取工资者设立55周岁退休制;

为在船上工作超过十年的渔民水手设立55周岁退休制;

为不具备足够工作天数不能领取老年补助的投保人设立提前退休制;

设立由全国社会保险金库发放的退休金为500迪拉姆的最低限额;

将患有残疾的儿童享受家庭补助和死亡补助的期限延长至21岁;

将投保人子女享受死亡补助的期限从12岁延长至16岁;

提高由全国社会保险金库发放的各种补助的费率表,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现实和生活水平;

普遍提高国家、地方行政单位和公共机构官员和工作人员的家庭补助额;

将产假的补助从12周提高到14周。

180.在工伤补助方面,要强调指出的是,对1963年关于工伤和职业病补助的御诏进行了改革。

181.这一改革的目的是:为工伤和职业病设立了保险义务,提高领取的救济和补助并制订保护措施。

182.在国际劳工局的配合下,国家已将可获得补助的职业病名单从35种扩大到96种。

183.互助部门取得了进步,入会人数已经增加,截止到2003年,公共部门入会人数已达到800万人。入会者及其权利继承人享受的医疗补助约为16.2亿迪拉姆。

第10条:给予家庭的保护和协助

184.在摩洛哥,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正因为如此,根据盟约第10条第1段的规定,家庭受到极大的关注。

185.家庭接受取代过去的《属人法》的《家庭法》的管理,这样就更加有利于男子与妇女的平等及对家庭的保护。

186.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得到承认和保障,不论男子还是妇女,但要达到成年年龄,男女两性的成年年龄统一定为18岁。

187.盟约第10条第1段的规定受到摩洛哥人为法的保障。摩洛哥的人为法把自愿看作是结婚的基本条件之一,缺乏自愿的婚姻无效。

188.实际上,根据《家庭法》第10条的规定,有效婚姻是通过双方互相表示愿意达成的,或以认可的语言,或借助于惯例承认的任何表达形式。

189.在妇女享受的医疗服务方面,要指出的是,虽然产妇死亡率仍居高不下,但是已经大大降低,从1985-1991年的10万分之332,下降到1992-1997年的228,即总共下降了31.3%。

190.产妇死亡率的降低,城市地区要比农村地区更加明显,在同一时期,城市从224下降到125,而农村从362下降到307。

191.节育率取得了良好的进展,从1992年的41.5%上升到1997年的58.4%。节育率的提高在农村地区尤为明显,在同一时期,从31.6%上升到51.6%,而在城市地区,这一增长幅度要小一些,从54.5%上升到65.8%。

192.农村与城市地区差距缩小了,到1997年不足15个百分点。这证明:由于提供服务更具针对性,农村人口对节育的认同大大提高。

193.使用避孕药具方便快捷,这对生育产生了可观的效果。生育综合指数从1992年的每个妇女生4个孩子下降到1997年的2.9个孩子。

194.妇女健康状况的改善还依赖于“无风险接生”战略。这一分娩法依靠的是对怀孕和分娩的护理,产科并发症和新生儿恰当护理费的包干以及在家中分娩条件的改善。

195.尽管还不能满足所有的需要,但是要指出的是,在产前护理方面已有所改善。从1992年的32.3%上升到1997年的56%,即增长了73.3%。1997年,在医疗协助分娩的比例方面也是如此。

196.铁和维生素A缺乏症的防治要求卫生部制订以营养教育和对最容易患这些疾病的人,尤其是怀孕与哺乳妇女及幼儿进行药物补充为基础的战略。

197.因此,血红蛋白率低于11克/100毫升怀孕妇女的比例也得到了改善。从1995年的45.5%下降到2000年的35.3%。

198.同样,大众消费食品如面粉、食油、人造奶油的增强也在实现。

199.为了保护产妇,新的《劳动法》承认经医学证明已怀孕的女性领取工资者有权享受14周的产假,有更有利的规定除外。

200.此外,产妇在分娩之后的7周期间不能工作。

201.雇主要做到,在分娩前后一段时期,要减轻分派给女雇员的劳动。

202.为了照料孩子,做母亲的女雇员可以在分娩后7周或在需要的话14周的期限期满时放弃恢复其工作,条件是应在产假结束前最迟15日通知雇主。

203.做了母亲的女雇员经与雇主协商后可以享受一年的不带薪假期,用来照顾自己的孩子(《劳动法》第156条)。

204.在自产后恢复工作之日起一年的期间内,做了母亲的女雇员有权在每天两次特别休息时间去给孩子喂奶,上午半小时,下午半小时,不扣工资。此外,女雇员可以经与雇主协议后,享受1小时的喂奶时间,在工作日的随便哪一时刻都行。

205.劳动立法规定,凡是企业中16岁以上的女雇员超过50人的,均应安排一间特别哺乳室。哺乳室可在企业内,也可以在离企业很近的地方。

206.哺乳室可以作为在企业工作的女雇员子女的幼儿园。子女的入园条件、哺乳室内要求的条件以及哺乳室的监护和卫生间条件,根据《劳动法》第162条的规定,由负责劳动的政府部门制订。

207.对于以下情况,处以10000迪拉姆以上20000迪拉姆以下的罚款:

中止已怀孕或在分娩后14周期间内休产假的女雇员的劳动合同;

让在分娩后7周期间内休产假的女雇员工作。

208.以下情况处以2000迪拉姆以上5000迪拉姆以下的罚款:

拒绝给女雇员特别休息时间用于哺乳;

不遵守有关设立哺乳室的规定。

209.根据盟约第10条第3段的规定,儿童权力的保护需要在摩洛哥受到极大的关注,其证明就是穆罕默德六世国王及王室的承诺,这一关注反映在政府的政策上。政府的政策将社会发展和人权问题列为重中之重。

210.改善儿童条件还得到地方行政当局更加有力的参与,这主要是通过摩洛哥采取的权利下放政策,以便解决城乡不平衡问题和符合当地的特殊性以及促进地方发展。

211.在儿童保护方面,应该指出,摩洛哥于1993年6月21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摩洛哥还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12.这些保护措施使全体儿童受益,无任何形式的歧视。

213. 因此,委员会的建议“请缔约国采取应有的措施,包括足够严厉的处罚,使雇主,特别是手工业和轻工业方面的雇主不能雇用未达到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童工”和“请缔约国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的标准,把这一年龄从12岁提高到15岁”(E/C.12/1/Add.55,第44段)和委员会的建议“还要求缔约国立即通过法律,保护做佣人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小女孩,免受雇主对她们剥削”(同上,第45段)在新的劳动立法和在保护儿童方面制订的政策中得到满足。这些建议还在目前正在准备制订的国家行动计划的框架内得到加强。制订国家行动计划是为了贯彻落实2002年5月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大会儿童问题特别会议上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计划》:“适合儿童成长的世界”。

214.在保护儿童免受经济剥削方面,应该强调指出,摩洛哥还批准了《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第138号)公约》和《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第182号)公约》并且还把摩洛哥的劳动立法与把最低就业年龄从12岁提高到15岁的国策标准统一起来,因为15岁正好也是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

215.新的《劳动法》规定了许多保护措施,打击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未成年人在15周岁之前不能被雇用进入企业或到雇主家中;

负责劳动监察的工作人员有权要求由一名公共机关的医生对所有不满18岁的未成年雇员进行检查,审核他们从事的劳动是否超出了他们的能力。同样,在经过检查后医生的意见与未成年人的家长的要求相矛盾时,工作人员有权退回这些未成年人;

禁止任何企业(其名单通过法规渠道制订)在公共演出中雇用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演员或演奏员,有事先由负责劳动监察的工作人员经与其监护人协商后签发的有关每位未成年人的书面许可证除外;

禁止发布一切可能刺激未成年人从事艺术活动和过分强调有利可图的虚假广告;

禁止任何人让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险运动、杂技表演或让他人进行对他们的生命、健康和道德有危险的表演;

还禁止任何杂技表演者、驯兽师、街头艺人、马戏团和街头杂耍负责人在其表演中雇用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这些职业的人应该拥有在他带领下的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或国民身份证并向负责劳动监察的工作人员或当地方行政部门出示这些证件证明他们的身份;

一旦违反这些规定,负责劳动监察的工作人员或地方行政部门为了禁止这些演出可以要求警察进行干预并向政府部门报告;

16岁以上的童工有权在职工代表选举中成为选民;

不满18岁的童工要每六个月进行一次体检;

禁止雇用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上夜班,特殊例外规定除外:如果是预报即将发生的事故,安排救援行动,或弥补无法预测的损失。违反上述规定的雇主应该立即通过各种方式通知劳动监察人员。此外,雇主仅限于在一个晚上可以破例,并且在雇员有残疾时,不可以破例。

216.按照《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第182号)公约》有关健康安全的规定,立法机关采取了以下措施:

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受雇从事矿井深处的地下作业和劳动;

法律禁止让儿童从事可能妨碍他们成长或存在风险或有损于他们良好风尚的劳动;

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在同一企业或在同一雇主家中连续工作满六个月后可享受每年一次的带薪休假,按每月两个工作日计算假期;

对儿童最低工资的减少政策已被取消。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享受与成年人同样的最低工资水平。

217.最后,《劳动法》带来的主要创新之一涉及提高对违反童工规定的惩罚力度。举例说明,违反有关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规定要处以25000迪拉姆以上30000迪拉姆以下的罚款。如果是重犯,罚款要加倍并可以附加六天以上三个月以下的监禁,或是两种惩罚之中的一种。

218.在保护从事家政劳动的儿童方面,新的《劳动法》在其第4条规定,家庭雇员的就业与劳动条件将由一部特别法律制定,这部法律确定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纯传统型领域中的劳动条件。

219.除了管理童工的立法措施之外,不论是政府还是民间社会都采取各种各样的行动。民间社会得到了国际专门组织和国际一般组织的合作支持,现举出以下例子:

制订并通过了关于童工问题的国家和部门行动计划,这就使得摩洛哥加入了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

2000年4月,摩洛哥政府与国际劳工局签署了协议备忘录,这证明摩洛哥打击童工现象的政治承诺。

220.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在国内的目标是:

预防过早使用童工;

立即禁止危险劳动;

改善处于劳动年龄的儿童的劳动条件;

通过全民动员来消灭童工现象。

221.自从2001年6日这一方案推出以来,已经制订了大量的试点性项目。这些项目的目的是,改善童工的劳动条件,同时提出一些对于儿童及其家庭都可行的替代办法。这些项目目前正在进行,不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

222.一项新的草案已经获得通过,这一草案的目的是扩大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与摩洛哥合作计划的活动,这一计划的名称是“通过创造有利的国内环境和在农村地区实施直接行动打击摩洛哥的童工现象”。

223.一项预防和消灭童工现象草案已经获得通过,这一草案得到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支持,这一草案主要有三大目标:

加速执行有关童工问题的国内立法;

促进将成功的经验纳入国家打击童工现象的战略;

确保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各计划目标地区的童工接受教育、享受医疗服务和娱乐。

224.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通过的战略围绕以下主线展开:

加强有关方面在预防和消灭童工现象方面的能力;

推广成功的试点经验。

225.自2001年6月起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与摩洛哥联合采取的行动使得约1400名儿童退出了劳动力市场,并把他们重新安置在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中。

226.此外,使用儿童劳动力明显的领域之一——手工业领域已经广泛受到教育并做出许多努力,以便消灭童工现象并使童工的条件更具人性化。

227.在这方面,可以举出以下例子:

与国民教育、高等教育、干部培训和科学研究部在非正规教育的框架内签订一项合作伙伴协议,支持在手工业领域工作的儿童;

支持手工业领域内的职业培训,不论是在培训中心,还是在企业内部,并把重点放在职业学徒培训上;

为个体手工业者或生产单位所有人和职业协会举办宣传普及活动,使他们了解劳动立法和儿童权利。同样,还围绕健康与职业安全开展预防活动;

2001年10月在拉拉·梅里耶姆公主的亲自主持下,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非斯手工业公会、非斯省政府和其他部门以及当地一些团体合作,成立了非斯手工业童工保护中心;

这些中心是保护儿童的场所,就在他们劳动场所的旁边,在那里可以向他们提供健康、教育和娱乐方面的服务,以限制童工对他们的生活与健康带来的负面影响;

2001年4月22日在马拉喀什在拉拉·梅里耶姆公主的亲自主持下,与丹吉尔、萨菲、塞拉、梅克内斯和马拉喀什等手工业行会签订了合作伙伴协议,为的是普遍建立手工业童工保护中心。

228.在取得这些成就的同时,在非正规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取得的其他成绩也促进了打击童工现象的斗争,同时也使未上过学的以及失学的儿童受益。

229.非正规教育计划乃是一种教育方法,可以补充和巩固在普及教育和保证人人享有教育权方面做出的努力。

230.这一计划的制订是在与地方、地区和国内非政府组织结成伙伴关系的框架内进行的,并得到了国际组织的支持。

231.在1999-2002年期间,受益的处于劳动状况儿童的人达到25937人,其中60%是女童。

232.除了上述所有措施之外,应该强调指出,儿童的社会保护由于写进《刑法》中的全部规定而得到加强。这些规定保护儿童免遭买卖、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伤害,这与摩洛哥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规定是相符的。

233.例如,《刑法》规定:

凡是挑唆、鼓励在色情或在性活动中剥削不满18岁儿童或为此提供方便者,判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和10000迪拉姆以上100000迪拉姆以下的罚款;

凡是买卖未满18岁儿童者,判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监禁和5000迪拉姆以上200万迪拉姆以下的罚款;

凡是通过强迫劳动剥削不满15岁儿童者,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和5000迪拉姆以上20000迪拉姆以下的罚款。

第11条:达到足够的生活水平的权利

234.达到足够的生活水平的权利的保障取决于在脱贫、降低社会差距和恢复经济方面采取的一整套措施和行动,这就要求促进投资,关心农业和农村,发展海洋捕鱼业,促进中小型企业及更好地管理自然资源,尤其是饮用水资源。

235.在这方面,财政部的数据表明,2003年宏观经济的业绩是令人欢欣鼓舞的,这就使得可以继续开展与贫困和失业作斗争的各项计划并使得与经济平衡有关的成果可以保持下去,由此,可以对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236.2003年,经济增长达到5.5%(2002年为3.2%)。

237.通货膨胀率为1.2%,预算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5%。

238.这一经济提升的主要原因是:居住在国外的摩洛哥人的汇款增加,达到340亿迪拉姆,即增长7%左右,欠法国、西班牙和意大利的一部分债务转变为投资;农业领域的增长高达20%;投资增加了约8%;农业收入增加带动消费增加,公共部门官员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补贴增加。

239.在有权获得体面住房方面,应该强调指出,政府很重视住区领域,原因是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和这一领域遭遇的困难,这些困难导致供需不平衡和贫民窟的不规范住房的涌现。

240.为了应对住房危机和消除不平衡,政府决定在社会住区方面加倍努力,达到每年100个单位,加速国家消除不卫生住区计划和逐步消除贫民窟。为此,政府在规划和制订各项计划和保障私人部门更广泛参与的条件方面采取了一种基于权力下放的新方式。

241在消除不卫生住区方面,1995-2001年期间,一整套计划已经完成,涉及216642个单位(其中174581套已装备)和34119所住房。

242.在同一时期,投资总额达167亿迪拉姆,即每年24亿迪拉姆。但是,2001年度的投资总额与1995-2000年期间的年平均投资相比增长了20.8%左右。

243.不规范住区改造计划和消灭贫民窟计划每年在全国分别涉及14 000多个家庭和4000多个家庭。

244.截至2001年底,消灭贫民窟计划共涉及近61 000个家庭,不规范住区改造计划共涉及90000个家庭。

245.未来的国家消除不卫生社区计划要在10年的期间内涉及到630000个家庭。这一计划的总费用约为290亿迪拉姆,其中170亿用于不规范住区改造计划,120亿用于消除贫民窟计划。这一计划规定,其费用的53%通过受益人捐款筹资,47%通过官方补助筹资。

246.官方补助的动员在10年期间进行,四个资金来源每年提供的捐助如下:

国家总预算:3亿迪拉姆;

水泥特别税所得:3.5亿迪拉姆;

哈桑二世经济与社会发展基金:4亿迪拉姆;

地方行政单位的捐款:3亿迪拉姆。

247.在其他可以改善社会住区的计划中,值得一提的还有:

1995年提出的国家200 000套社会住房计划。截至2001年底,批准的项目总计近121000套住房,其中92%是社会住房,用于日收入低于3600迪拉姆的人,这一计划的总费用约为250亿迪拉姆;

哈桑二世经济与社会发展基金到2001年年底为12个社会住区项目提供了资金,总计住房为9700套。这些项目的总费用达27.5亿迪拉姆,其中33%是由这个基金出资的;

官方住房援助包括利息免除和国家给公务员的贷款,凡是收入低于3600迪拉姆的人,可获贷款25000迪拉姆,从第四年起开始偿还,不计利息;

提出鼓励性税务措施,鼓励不动产开发商,特别是私营部门完成社会住房计划。因此,政府在1999-2000年和2001年财政法的框架内制订了税务减免政策,适用于至少在五年的期限内完成至少2500套住房的各种社会计划。

248.为了改善生活条件和争取更高的生活水平并答复委员会重申的1994年提出的建议,即“积极鼓励缔约国尽力减少目前的城乡差别,尤其是改善对水,电和卫生设施的使用”(E/C.12/1994/5,第18段),应该强调指出,摩洛哥政府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以扩大农村对基础设备的使用,主要是通过一些依靠国家、乡和受益个人三方面参加计划来实现,为的是确保更好的管理和设备的耐久性。

249.这些计划主要有:农村人口饮用水集体供应计划(供水计划)和农村全面电气化计划(电气计划),这两项计划过去分别定于2010年和2009年完成,现已全部调整到2007年完成,另外还有农村公路和小道修筑国家计划(筑路计划)。

250.这些计划的目的是打破农村地区的闭塞状态,对受益人口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尤其是在去教育和医疗中心以及提高他们的收入方面。

251.供水计划是为了给31000个地方接通自来水,那里共有居民1100万人,总投资在100亿迪拉姆左右。截至2002年12月底,共有12235个农村地方,630万居民得到了饮用水供应。因此农村地区的饮用水获得率从1997年底的26%上升至2003年的55%。

252.供水计划每年所需的资金总额为7.5亿迪拉姆,其中2.5亿是由国家预算捐款出资,1.1亿由地方行政参与出资。

253.而受益人的捐款仅占工程费用的5%左右。

254.电气计划的目标是34 400个村镇的电气化,涉及1 200万居民,2007年电气化率要达到80%,2003年底的电气化率为62%,而在1995年仅为19%。

255.筑路计划的目的是打破农村地区的封闭状态,要在五年期间内修筑公路和乡间小道11236公里,总费用为51.1亿迪拉姆。

256.从1995年至2003年底完成的工程达到8227公里。为公路网筹资而成立一家银行将成为实施这一计划的另一张王牌。

257.同样,一项防治王国南部和东部诸省旱灾效应的计划已于2003年初制订完成,这是根据国王的指示帮助这些连续六年经受干旱少雨的省份。这一计划的费用约为2.464亿迪拉姆,资金全部由国家预算捐款承担。

258.防治旱灾效应计划优先考虑一种革新的方式。这一方式依靠的是制订权力下放和分散的政策和由人民负责选择要完成的计划和行动。

259.盟约第11条规定了不断改善生活条件的权利。根据这些规定,摩洛哥政府继续执行旨在保护公民购买力的政策,尤其是针对各个贫困阶层,所以,补偿机构目前支持糖、葵花籽、石油和丁烷气产品的价格。至于国家的面粉价格,由国家粮食和蔬菜行业间部门负责。

260.2003年,补偿机构承担全部的补助负担,约为46.3亿迪拉姆。2002年为41.1亿迪拉姆,增长12.52%,这主要是由于国际石油和丁烷产品价格上涨造成的,并且尽管美元的行情下降,还是出现了这一现象。

261.同样,补偿机构捐出了约8.57亿迪拉姆,用于投资各种带有社会性质的工程,现举例说明以下工程:

3.40亿迪拉姆用于投资37个省的乡村公路修筑和饮用水供应项目;

7190万迪拉姆用于支持原生胰岛素的销售价格,使需要的糖尿病人受益;

2.175亿迪拉姆支付给负责装备和解决失业问题的筹资账户,用来资助在农村地区创造就业机会的各项工程。

262.就2004年而言,糖、葵花籽、丁烷气和石油产品的补助,根据这些产品的国际价格和目前美元的行情,约为56亿迪拉姆。

263.此外,根据盟约第11条第2段的规定并且为了回应委员会的以下建议:“请缔约国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对食品制造进行足够的监管,以使食品符合国际标准,并且不会对健康带来危险”(E/C/.12/1/Add.55,第54段),内政部与各有关部门协调对食品的监管和对在食品质量上发现的任何异常或缺陷进行检测。

264.因此,在地方或国家一级通过监督机构采取了措施,以便:

在制造和投放到市场上的食品质量方面进行宣传普及和预防性监管;

事后监管,一旦出现异常,可求助法律,做出必要的威慑惩罚。

265.为了监管和打击在商品销售中的造假行为,1968年1月29日根据王国的政令成立了部门间常设委员会。除此之外,还在联合监管委员会一级做出了努力,为的是避免不适合消费的产品投放市场。

266.在地方一级收集到的有关在质量上出现缺陷情况的信息要报告给内政部的中央机构,责成有关部门立即根据现行立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267.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自2000年9月1日以来,根据农村发展和海洋渔业部、卫生部和内政部第001/2000号联合通知成立和建立了一个国家卫生监督部门和数个地方卫生监督部门。对用于消费的食品进行监督。

268.成立这些监督部门的目的是处理与发生集体食物中毒或可以对消费者的健康带来损害的普遍造假行为有关的紧急情况。

269.这些监督部门是由监管和打击造假行为部际常设委员会成立并且包括全部负责质量监管和打击造假行为的机构,它们的成立可以减少可能危及公民生命的中毒情况的发生,自1999年夏季摩洛哥遭受肉毒食品中毒以来,公民的生命就受到威胁。

第12条:人人有权享有最佳身心健康的权利

270.按照盟约第12条第1段的规定,摩洛哥政府承认人人有权享有最佳身心健康的权利(E/1990/6/Add.20,第144至148段)。

摩洛哥的卫生政策

271.公共卫生部门发挥着主要作用,尤其是在预防、保护农村地区和向经济弱势群体提供医疗方面。

272.实际上,国家仍然是第一治疗提供者,是最大的投资者之一并垄断着卫生方面的培训。国家还有责任制订和实施卫生政策,主要是通过卫生部。

273.卫生部自1980年代起就把它的努力放在了发展基础卫生医疗上,并且这是与地方行政单位和各个部级部门密切合作进行的。

274.这一政策在1990年代期间得到加强,当时为了改善医疗制度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做出了努力。

275.卫生部的政策围绕七大主线展开,它们是:

制订卫生图,以便纠正目前卫生覆盖不均衡的现象;

加强和扩大医疗网的基础设施;

制订管理政策,尤其是在人力资源、财政管理、后勤和信息技术方面;

逐步加强医院自治;

通过建立强制性的疾病保险及其逐步推广改革卫生部门投资机制;建立对经济弱势群体的医疗援助制度和改善公共卫生服务费的追收。这些措施符合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即“缔约国采取有利于健康的、可以增加由它确保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E/C.12/1/Add.55,第52段);

改善人员培训;

促进私营部门为改善人民的健康水平做出更大的贡献。

医疗、准医疗和行政干部配置

276.为了加强医疗和准医疗干部配置,做出了巨大努力。

277.正因为如此,公共医生的总数已从1960年的431名发展到2000年的7233名,即每年增加39%左右。

278人口的公共医生配备已明显改观,从1960年的26975名居民配备一名医生到1980年的15275名居民配备一名医生,2000年则是3969名居民配备一名医生。

279.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加强还表现为基础卫生治疗网的普及与医生人数的变化,医生人数从1990年的871人增加到了2000年11月的2568人,即每年增加19.5%。

280.分配到基础卫生医疗网的准医疗人员的素质也得到改善。实际上,有国家毕业文凭的护士的比例从1990年的1.5%增加到2000年的30.3%。

281.同样,由基础卫生医疗网提供的服务已越来越多样化,主要是通过制订一些卫生计划,诸如:

预防儿童易患主要疾病扩大疫苗接种计划;

防治儿童急性腹泻病计划;

防治营养不良计划;

计划生育计划;

怀孕与分娩监护计划;

预防传染病计划。

282.就诊人数从1960年到1997年增加了83%,从500万多一点增加到约950万,即每年平均增长4.5%,这就使得每个居民就诊平均次数明显增加。这一增加在农村地区更为明显。尽管做出了这些努力,但是许多问题依然存在,其中主要问题涉及地区差别依然存在、农村地区干部配备不足和缺乏管理人员。

妇幼保健战略

283.卫生部开展了一种围绕着一整套计划的战略,这些计划的目标就是儿童健康的和谐发展与母亲健康的改善。

284.这些计划主要有:

国家免疫计划;

防治腹泻病计划;

防治急性呼吸道感染计划;

防治营养不良计划;

新生儿健康计划;

国家防治性病/艾滋病计划。

国家免疫计划

285.这一计划的主要目标是促进降低青少年和婴幼儿的死亡率和发病率。这一计划还确定了几个具体的目标:从现在起至2005年消灭脊髓灰质炎;从现在起至2010年消灭麻疹和保持新生儿破伤风的减少。

286.国家免疫计划的活动依靠的是为所有1岁的儿童接种预防7种特定疾病的疫苗和给育龄妇女接种预防新生儿破伤风的疫苗,这些活动优先考虑疫苗接种和流行病监测活动的权利下放。

287.自从1992年以来,摩洛哥就实现了疫苗自给自足,国家在疫苗方面的全部需要均由国家预算投资,而对于一些疫苗接种设备也是一样,特别是冷却和消毒设备。

288.在免疫方面取得的成绩是令人满意的,年龄在12至23个月的幼儿疫苗接种率达到90%左右,这大大降低了儿童死亡率。

289.实际上,儿童死亡率已经明显下降,从1988-1992年期间的57.3‰下降到1992-1997年期间的36. ‰。

290.婴幼儿死亡率从1988-1992年期间的76.1‰下降到1992-1997年期间的45.8‰。新生儿死亡率则由1988-1992年期间的25.9‰下降到1992-1997年期间的17‰。

291.国家免疫计划确定的未来目标是:达到并保持疫苗接种率在95%以上,加强流行病监测手段,引进疫苗变种与其他抗原以及加大私人部门的影响。

防治腹泻病计划

292.这一计划基于以促进预防措施为主线的活动的开展,这些预防措施主要包括宣传母乳喂养的做法,推广更好的断奶做法,更加广泛地了解全面的和食品方面的卫生措施。

293.这一计划促成了儿童死亡率的降低,出生后腹泻导致的死亡率下降了约47%。青少年的死亡率下降了69%。

294.腹泻病例的数量在1990至1999年期间减少了20%,这是由于加大口服补液的使用和更好地照料病人的结果。

防治急性呼吸道感染计划

295.这一计划的目标是降低急性呼吸道感染的死亡率和发病率。这一计划依靠的是一整套活动,这些活动在于培训卫生人员掌握这一计划的分散管理、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人的临床护理、教育材料的设计、印刷和分发、影像和教学设备及药品的购置与分发。

防治营养不良计划

296.这一计划围绕宣扬母乳哺养的做法和防治蛋白能量营养不良开展活动。

297.为了提倡母乳喂养,卫生部进一步开展了对人民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各个医院的妇产科和儿科落实“爱婴医院”的倡仪并制订了母乳替代品的销售条形码。

298.因此,人们看到,在出生后头四个月只吃人奶的新生儿的比例在1992至1997年间增加了近三个百分点,即增加了5.8%。而年龄在6至9个月吃母乳的婴儿比例则减少了14.9%,但是年龄在12至15个月和20至24个月一直吃奶的幼儿的比例则分别增长了7.4%和20.3%。

299.防治营养不良的另一方面依靠的是防治蛋白能量营养不良计划。这一计划的目标是发现并治疗儿童中的营养紊乱症。

300.这一计划依靠的是通过在各个卫生机构系统称体重来监督儿童的发育、系统地评估儿童的营养和食品状况以及向母亲提供科学饮食建议。

301.体重不足发病率趋势分析表明:营养不良死亡率减少的速度比一般死亡率要快,在新生儿时期为49%,在青少年期间为75%。

302.应该强调指出的是,政府在减少贫困及其效应以及在推广全面负责儿童疾病的战略方面做出的努力将会进一步减少蛋白能量营养不良的普遍程度。

新生儿健康计划

303.卫生部将发展“无风险接生”战略列为其重点行动之一,其目标是降低分娩和产前产后的死亡率和发病率。

304.这一战略的总目标是,到2004年年底将新生儿死亡率降低25%,同时降低母亲和新生儿在怀孕、分娩期间和产后突发的某些病症。

305.为此,卫生部采取了各种措施,即:

整治和革新产科,在接生室内开辟新生儿救生间;

改善接生室的接待和居住条件;

购置医疗技术设备,以改善对产妇和新生儿的照料;

改善和发展疑难病例转院的后勤工作;

为卫生人员和目标人群制订一项通知、培训、教育和联络的战略;

提高和发展卫生人员在照料新生儿方面的技能。

306.尽管做出了努力并且取得的结果有所改善,但是新生儿的接生和健康仍然是卫生系统的一个主要弱点。其证明就是有卫生人员帮助接生的产妇数在1990至1995年期间不超过39.6%这一门槛(10.7%由一名医生帮助接生,28.9%由一名护士和助产士帮助接生)。在农村地区,仅有19.3%的妇女在分娩时得到一名医疗人员的帮助。

国家防治性病/艾滋病计划

307.这一计划的目标是预防性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在产前产后期的母婴之间的传染以及在青少年中预防性病/艾滋病。为此,这一计划依靠的是:

自1998年以来制订预防艾滋病毒产前产后期传染的战略(卫生部1998年4月2日的第7号通告就是本着这一精神起草的)。这一战略规定了对已被感染的孕妇在怀孕和分娩期间的治疗以及对新生儿的治疗;

照料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在产前诊治的框架内系统地检查孕妇的血清梅毒并治疗诊断出的病例;

照料患有性病的孕妇;

进行多项关于青年在性病/艾滋病方面的知识、态度和做法的调研,以15至18岁的青年为主要对象;

逐步在省一级建立防治性病/艾滋病的部门间委员会;

与这些委员会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合作,培训做青年工作的工作人员;

培养妇女积极分子对年轻女子进行宣传教育;

与国民教育部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培养教师;

在私立和公立中学的教学大纲中开设有关预防性病/艾滋病的课程。

308.在采取上述各种措施的同时并按照盟约第12条第2款d项的规定,关于“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要强调指出的是,由于建立了低收入者医疗救助制和强制疾病保险制,医疗社会保险得到了加强。这两项制度构成基本的医疗保障。这两项制度的切实实施预定于2005年1月1日开始。

309.但是,尽管取得了一些进步,医疗保障仍然是不够的,而且城市与农村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分布也不均衡。

第13条和第14条:受教育权

摩洛哥教育政策的参照、立法和条例框架

310.在摩洛哥,受教育权是由宪法宣布的。1962年、1970年、1972年、1992年和1996年的《宪法》第13条都规定:“所有公民均享有受教育权和劳动权”。

311.以前陆续进行的各种改革就是为了实现四大目标。这四大目标构成所采取的所有教育政策的永恒不变的要素,那就是普及教育、教育的统一化、阿拉伯化和“摩洛哥化”。

312.摩洛哥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是与盟约第13条第1段所确定的目标一致的。摩洛哥对将人权列入学校教育大纲的关注就是出于这一原因。新教学大纲已于2002-2003学年通过国家人权教育计划在摩洛哥全境推广。国家人权教育计划得到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持。

313.为了培养公民懂得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尊重他人并参与促进民主、宽容、和平及各国人民之间和平共处的事业,还开展了其他一些计划,诸如:民主与公民资格教育计划、平等教育计划、人口与环境教育计划。

314.穆罕默德六世国王常常发表讲话,呼吁政府和国家全部有生力量投身到这一民族大业中去,同时重点强调扫盲和女童上学问题,尤其是农村女童上学问题。

315.在第三个立法年开始之际发表的讲话中,国王指出了教育与培训的主要目标,同时坚持强调了这样一种重要性:“教育要结合其环境并向时代开放,同时并不因此而看轻我们的宗教与文化以及我们摩洛哥特性及其各个方面。我们的目标是培养好公民,他们能够获取知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随时准备以忠诚、忘我和牺牲精神为国效劳[……]我们要求我们的教育和培训机构顺应环境,这就要求普及教育并为所有人入学提供方便,尤其是那些穷人和偏远地区的人”。

316.对教育系统及其前途的种种关心再加上向所有儿童提供享受受教育权机会的必要性引起人们的深刻思索,就是为教育系统全面改革奠定基础并指明前景,确保教育系统满足人民的需要和满足其经济和社会环境的需要。因此,已故哈桑二世国王成立了教育与培训特别委员会,为它规定的任务之一就是起草国家教育与培训宪章。

317.国家教育与培训宪章目前构成制订教育政策的参照框架,同时把2000-2009年这十年定为教育与培训十年。为此,这一宪章制订了一些任务期限,它们是:

到2002年,为所有年满6岁的儿童提供接受初等教育的机会;

到2004年,普及学前教育一年级的注册;

到2005年,实现基础教育第一阶段90%的完成率;

到2008年,实现基础教育第二阶段80%的完成率;

到2011年,达到中等教育60%的完成率;

到2011年,达到高中40%的完成率。

318.国家教育与培训宪章还规定了以下目标:到2010年降低20%的文盲率,到2015年基本上消灭文盲以及所有年龄在8至16岁的未入学或失学儿童在非正规教育框架内达到100%的扫盲率,并且这要在2009年实现。

319.国家教育与培训宪章确定了六个主要介入方面,即:

普及教育并使教育扎根于经济环境;

教学安排;

改善教育质量;

人力资源;

管理;

伙伴关系与筹资。

320.与此同时,在以下方面还制订了许多立法和条例规定。

义务教育

321.独立伊始,摩洛哥立法机构就拟定了关于1963年11月13日的第1-63-071号法律的御诏。这一法律规定:所有摩洛哥儿童,不论男女,从7岁开始至13岁须接受义务教育,同时儿童的负责人有义务为他到一所学校申请注册并做到使儿童坚持上学。

322.第04-00号法律的通过涉及对1963年关于基础义务教育御诏的改革,这是为了确保已载入国家教育与培训宪章内的有关义务教育规定的有效性。

323.第04-00号法律的规定涉及基础义务教育,把它作为所有年满6岁儿童的权利和义务,不论男女。根据第04-00号法律的规定,国家有义务保障儿童在离居住地最近的学校免费上学,同时要求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确保儿童一直上学到15岁。

324.应该指出的是,根据第04-00号法律的规定,合法收养人、遗嘱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也被视为儿童的负责人,负责保护儿童,不论其社会状况如何,因而使对弃儿的保护切实可行。

325.同样,2000年8月1日关于落实义务教育法的第62号部委通知要求对外机构的首长通过一整套的措施,旨在成功和有效地普及教育,尤其是要简化行政手续,使儿童在初等教育的第一年就注册。

关于学前教育的第05-00号法律

326.这一法律界定了学前教育,把它作为由接收4至6岁儿童的机构负责的一个教育阶段,同时制订了这一教育的目标并制订了许多有利于在这一领域的投资人的优惠规定。

327.此外,国民教育、高等教育、干部培训和科学研究部向各对外机构发出了2000年11月4日的第58号通知,要求它们与户籍官进行协调,以便取得每年登记的出生证明和年龄已经达到4岁和5岁儿童的名单。

在对有特殊需要儿童的保护方面做出的规定

328.在通过了1997年12月19日关于落实第0-5-81号盲人和弱视者社会保护法和第07-92号残病人社会保护法的第2-97-148号政令之后,国民教育部起草了1989年2月16日的第10号部委通知,要求所有有关人员执行上述政令第3章的规定。政令的第3章规定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保障他们一系列的优惠条件,使他们在最好的条件下继续他们的学业。

在教育与培训方面的成就

329.除了载入摩洛哥第二次定期报告的情况(E/1990/6/Add.20,第153至185段)之外,最近十年经历了教育战略的制订。这一教育战略旨在改善教育质量和扩大基础教育的基础,尤其是有利于农村女童的基础。因此,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入学人数和入学率的变化就是证明。

初等教育

330.在2002-2003学年,初等教育在校学生的总人数已达到近390万人,取得了最近几年较快的进步,平均每年递增4%,而在1998年仅为3%。

331.女童的入学比男童的入学发展更快,自1998-1999学年以来平均每年递增6%。

332.在农村地区,自1998-1999学年以来,入学总人数每年的增长都在7%以上,而在同一时期,女童的入学总人数每年增长9%。

333.在初等教育第一年新生注册方面,2002-2003学年入学率达到90.7%,而在1997-1998学年,仅为37.2%,并且为了使所有年满6岁的儿童全部入学还做出了一些规定。

334.就属于6-11岁年龄段的儿童而言,2002-2003学年入学率为92%,而在1999-2000学年仅为79%。自1999-2000学年以来,这一年龄段儿童的增长率要比上个十年的增长率高出二倍。

335.在农村地区,在促进入学框架内开展的资源动员和宣传教育活动促进了目标的实现。6-11岁年龄段在总体水平上和在女童方面取得的成绩乃是农村地区取得进步的真实写照。实际上,农村地区的入学率已从1997-1998学年的55.4%上升到2002-2003学年的87%。

336.另外,社会支持入学的活动表现为建立学校食堂,发放干粮、学习用具和给予住宿助学金。

337.社会支持活动得到了民间社会的支持。民间社会参与的方式是发放学习用具和教科书以及向贫穷家庭的子女提供各种捐赠。

338.在国立初等教育一级,享受学校食堂和干粮的总人数目前已达到一百万学生以上。

国立中等教育

339.2002-2003学年中等教育入学人数已经增加了约1.9%,已达到一百万学生以上。在农村地区,增加幅度更大,与2001-2002学年相比增加了10.4%。

私人部门的贡献

340.私人部门对入学努力做出的贡献进展迅速,但仍然很小,在2002-2003学年,仅占初等和中等教育入学学生总数的4.6%。

341.私人部门的学生主要集中在小学,将近有216 000名学生,每年增加10%,而在中学,仅有22 000名学生。

非正规教育的发展

342.非正规教育计划是自1997-1998学年后提出来的,为的是吸纳从未上过学或过早离开学校的9至15岁的儿童。

343.这一第二次上学机会的计划是与地方、地区和国家三级非政府组织合作实施的。

344.非正规教育计划依靠的是以下原则:

实现普及教育目标的全面和综合方式;

培训和课程的功能性;

在准备和实施活动方面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与各团体和各方面的伙伴关系;

活动的地区化;

活动的监督与评估。

345.非正规教育的主要目的是:

逐步扫除文盲;

安置受益儿童,或安置在正规教育系统的机构内,或安置在职业培训或职业生活中;

围绕普及教育的目标,动员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和整个社会的参与。

346.在非正规教育计划的框架内,特别关心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儿童,重点放在女童、童工和处境困难的儿童(街头流浪儿、狱中儿童等等)上。

347.这一计划的实施围绕着国民教育部与各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之间达成的伙伴关系协议进行。截至目前,共签订协议46份,其中43份是与非政府组织签订的。

348.自从非正规教育计划于1997年5月推出以来,共有受益儿童和青年141 525人,其中65.3%是女童。这一计划在1997/1998至2003年期间共累计获得了1.319亿迪拉姆的预算捐款,其1 900万迪拉姆是用于2004年的。同样,截至2001年底,这一计划共安置了56 427名青年,安置情况如下:49 777名安置在职业生活中,6 274名安置在学校系统中,376名安置在职业培训框架内。

349.此外,培训课程使所有参与方获益,不论是实施方面的还是监察和监督方面的参与方。培训结果列举如下:

非正规教育授课老师1 035名;

地区和省级培训人员254人;

负责管理和监督的地区和省级负责人183人;

属于签订协议的非政府组织的负责人44人。

350.同样,还就以下方面进行了研究和调查:

未上学或失学儿童的类型;

妨碍学校安置周期的限制的分析;

非正规教育的评估;

各类儿童教育需要的分析。

残疾儿童的一体化教育

351.残疾儿童一体化教育计划的目标是:使这些残疾儿童能够在正常的课堂上继续他们的学业。

352.一体化班级是为了准备让残疾儿童融入正常教学课程而设立的,先是部分融入,然后是全部融入,主要是通过使教学技巧适应残疾儿童。

353.现在,插入正常班级的残疾儿童的人数越来越多了。

354.还制订了一个行动计划,一方面反映出在有利于患有轻度或中度残疾的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融入学校普通班方面的未来方针,另一方面又反映出包括基础教育二个阶段,即小学与初中的接待结构的扩大。患有重度残疾的儿童要引向专门的中心。

355.基本目标就是按照国内和国际这方面文书的规定,努力做到使每个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切实享受到受教育权。

扫盲

356.近几年来,摩洛哥制订了新的扫盲战略,目标是将目前47%的文盲率下降到2004年底的35%,到2010年下降到25%以下。在此框架内,公共当局在公共部门、企业和民间社会的配合下,制订了四个不同类型的计划。这些计划是:

总计划,是通过国民教育部的各机构来完成的;

公共部门行动计划,目标是配合一些部和公共部门为社区提供的服务;

民间社会的计划,依靠的是与可以完成对目标人群的有亲和力的扫盲活动的团体达成的协议伙伴关系;

企业扫盲计划,是与职业团体合作完成的,其中80%的资金通过职业培训特别合同制获得。

357.从1994年到2002年,扫盲计划的受益人数从107 490人上升到390 000人,截至2003年,达到720 000人,其中80%是妇女,54%的受益人生活在农村地区。

358.用于落实成人扫盲计划的预算捐款自1997-1998年的财政法以来已明显增加,从过去的1 900万上升到2001年的7 300万迪拉姆,而2002年、2003年和2004年分别为9 260万、14 800万和约9 200万迪拉姆。

359.所有这些努力符合委员会的建议:“请缔约国尽一切所能解决文盲率一直居高不下的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文盲率一直居高不下的问题”(E/C.12/1/Add.55,第56段)。

360.由负责扫盲和非正规教育的国务秘书处确定的前景包括:

动员所有各方,把就业人口的扫盲列为重点;

完善各种方案和加强配备人员的能力;

为扫盲制订法律和组织框架;

制订扫盲后计划,使脱盲的人能够继续学习,以避免重新变成文盲。

国家教育与培训宪章的落实

361.教育与培训系统改革的实施围绕以下主要战略主线进行:

a)通过继续努力普及基础教育和学前教育来普及教育;在实现2008年普及初中教育目标中扩大中等教育,在中专方面,从现在起至2010年使60%的学生达到业士(高中毕业)的水平;

b)改善教育质量,主要是通过在内容和教学方法方面调整和完善教学大纲,同时加强科学技术分支以及引进信息和通讯方面的新技术;

c)改善教育与培训系统的管理,主要是:

通过建立地区教育与培训院校,在教育领域内实现权利下放和分散领导;

巩固通过2000年5月19日第1-00-199号御诏所颁布的第01-00号高等教育组织法中规定的大学自治;

d)通过动员预算外资金,加强对改革的投资力度,主要是在国际合作以及私人部门和民间社会通过伙伴关系更广泛参与和让各经济伙伴、家庭与地方行政单位在教育筹资中提供捐款的框架内进行。

362.在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方面,实施的改革还表现为在拉巴特成立了摩洛哥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及接待能力与教学设备的加强,尤其是以下院校:非斯和马拉喀什两所医学与药物学院,塔扎、瓦尔扎扎特、萨菲、纳祖尔四所大学第一阶段中心,萨菲高等瓷器技术学校,马拉喀什、阿加迪尔、乌季达和丹吉尔四所国立理工学校,梅克内斯国立工艺职业学校和卡萨布兰卡、塞拉和丹克尔三所法学院。

363.有两点必须强调一下。第一点涉及公共当局为在国内扩大招生名额和改善入学与继续学业的情况而做出的巨大努力,特别是在城市地区。第二点涉及仍然存在并严重危害教育系统进步的种种困难,主要是基础教育的不普及、入学在性别和地区之间存在差距,教育系统分布不均以及这一领域内部与外部的效率。

364.最后,按照盟约第13条第3段的规定,摩洛哥政府谨提醒注意:对于父母为其子女选择学校的自由不存在任何障碍。对于按照教育领域内现行条例的规定成立和领导私立教育机构,亦是如此。

第15条: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的好处

365.摩洛哥政府为了促进文化和科学进步并保障每个公民在这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做出了许多努力。

366.实际上,各个伙伴一致努力以保障参与文化活动和尊重文化同一性的权利。

367.因此,制订了一项全面战略,在文化领域内优先考虑同各部分和各方面的对话与协商。这一战略的目标是:

培养一种有助于全面发展的充满活力的文化意识;

配合文化全球化;

建设满足国家在文化遗产、艺术和图书方面需要的现代化文化结构;

保护文化遗产;

扩大文化生产领域,采取一种可保障生产和创造长久化的支持战略;

为公民提供文化空间保障;

促进文化繁荣,把它当作地方发展的杠杆;

支持各文化团体。

368.为此,在1998-2002年期间,用于文化领域的投资预算增加了33%左右,而在1994-1998年期间,这一增加率不超过7.8%。

369.同样,国家文化活动基金的收入也得到了明显的增加,从1994年的1 500万迪拉姆增加到2001年的1 800万迪拉姆。

370.除了国家的总预算之外,哈桑二世基金拨出了4亿迪拉姆用于摩洛哥国家图书馆和皇家文化遗产和文明博物馆以及卡萨布兰卡大剧院的修建与装备。

371.同样,文化部得到了一笔约830万欧元的财政援助,这是在梅达计划框架内收到的,用于建立26座文化宫。

372.法国政府通过支持公众阅览优先项目基金提供了300多万欧元,用于成立10家多媒体图书馆,100个阅览中心和5个信息和文献中心。

373.文化部还成功地提高了私人部门对文化领域投资并支持各种文化计划的意识。

374.在这方面要指出的是与奥马尔·本·杰卢恩基金会(Fondation Omar Ben Jelloune)达成的协议,用于修复一些历史古迹,共动员资金5 000多万迪拉姆。

375.梅齐亚内·本·杰卢恩基金会(Fondafion Meziane Ben Jalloune)也采取了同样的行动。这个基金会拨出了近1 300万迪拉姆,用于修复非斯的布阿纳尼亚(Bouanania)学校及其重新布置,作为文化遗产文献中心。

376.在抢救音乐遗产方面,文化部与摩洛哥电信公司达成一项伙伴关系协议,由摩洛哥电信公司出资2260000迪拉姆用于生产一部摩洛哥乐曲选。

377.从1998年至2000年,文化部与地方行政单位共签订了56份协议,这是对城市和农村各行政单位文化基础设施和活动的大力支持。

378.为通过法律保护的方式保护文化遗产做出了种种努力,对列入国家和世界遗产名录中的历史建筑和名胜古迹进行了分类,通过为抢救遗产进行必要的修复进行了物质保护。除此之外,还采取了各种行动,以发展和促进文化保护和扩大文化消费空间,这得益于一种支持剧院活动、图书发行和文化团体的战略。

379.在支持剧院活动方面,共拨出了12 480 000迪拉姆,创造了许多就业机会,发展和改善了剧团的组织并保障了每年年均360场演出。

380.在支持图书发行方面,新战略依靠的是高达50%的印刷费保证金,以保障图书的销售价降低50%。从1998年至2002年,为这一行动拨出的预算总额达到1 460 000迪拉姆。

381.在支持文化团体方面,根据确定政府方面和团体方面各自义务的伙伴关系计划,每年拨出200万迪拉姆左右的预算总额。本着同一精神,为了支持地方、省和地区三级团体,文化部外事部门也在资金和能力方面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

382.在支持和扩大文化基础设施方面,文化部与欧洲联盟制订了合作计划,涉及建立25座文化宫。除此之外,还监督建立了15座文化宫,装备了另外8座并完成了有关在非斯市、马拉喀什市、拉尤恩市和梅克内斯市建造文化综合设施和文化宫的项目。

383.1998-2002年期间取得了重大成就,尤其是在阅览方面,成立了44家图书馆,修复了18家图书馆和装备了11家图书馆。

384.这一关心在用于国立图书馆的预算中也体现出来,这方面的预算出现了大幅增长,从1994至1998年间的2 650 000迪拉姆增加到1998至2001年间的19 060 000迪拉姆。在同一期间内,用于图书发行的预算从430万迪拉姆增加到1 260万迪拉姆。

385.上述所有这些情况都证明,为了保障所有人都有权享受文化和科学进步的好处,摩洛哥政府做出了种种努力。

386.因此,关于委员会的建议:“要求提供更加详细的情况,尤其是在阿马齐格人可以行使盟约所列的权利,特别是他们有权参加摩洛哥社会的文化生活和使用自己语言方面的统计数字”(E/C.12/1/Add.55,第57段),应该指出的是,所有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都得到保障,没有任何歧视。

387.阿马齐格人的文化在摩洛哥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存在活生生和充满活力的阿马齐格文化现实,它是国家文化活动的组成部分:播放阿马齐格语的音乐,出版阿马齐格语的小说和报刊、诗歌和期刊。

388.此外,国家教育和培训宪章规定,在一些大学内成立阿马齐格语言和文化研究发展机构以及教员培训机构并且制订教学大纲和教学指导规划。

389.另外,各地区教育当局可以根据教学指导规划给它们的自由度选择使用阿马齐格语或其他任何一种当地方言。

390.因此在2003年,在300所国家级学校的初等教育一年级就加进了学习阿马齐格语的课程。以后将逐步普及,这是国民教育部和由穆罕默德六世国王于2001年10月17日创立的皇家阿马齐格文化研究所协作的成果。

391.在为关于创立皇家阿马齐格文化研究所的御诏加盖国玺仪式的讲话中,国王重申了他促进和让人们尊重阿马齐格文化的意愿并宣称:“摩洛哥[……]把它的每一个地区变成一片沃土,在那里所有的潜能可在公民民主实践的框架内表达、成长、发展、繁荣[……]我们特别关心在实现民主和现代化社会计划的框架内促进阿马齐格语,这一社会是建立在巩固发扬摩洛哥特性及其语言,文化和文明象征基础上的[……]我们也愿意表明:阿马齐格语深深扎根于摩洛哥人民的历史中,它属于所有摩洛哥人,无一例外,决不能把它用于政治企图,不论何种性质。摩洛哥经过岁月的磨炼以其居民的团结一致著称于世,不论其出身与种族。摩洛哥人一贯对他们的神圣价值表现出坚定的信仰并抵抗一切外国入侵或分裂企图”。

392.国王同意了皇家阿马齐格文化研究所关于采用tifinagh文字书写阿马齐格语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