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奥地利社会保险公司中央协会——所有数字都与个案而非个人有关。
* 工商事故,不包括往返工作途中发生的事故。
62.与1991年相比,就业人数增长了大约17%,同期工商事故减少了35%,职业病减少了25%。
第4款
63.请参见上述与第6条有关的说明(《平等待遇法》和《欧盟反歧视指令》)。
64.另外,必须提及的是,平等原则也与提高妇女地位有关,这是第76/207/EEC号指令(平等待遇指令)的实质,该指令按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2/73/EC号指令作了修改,关于在就业、职业培训、晋升和工作条件方面执行男女平等原则的第76/207/EEC号指令也要加以修改。
65.适用于各种情况的只有一种例外,即鉴于有关的特别职业活动的性质或从事这些活动的环境,性别确实属于一种决定性的职业条件,但前提是其目的是合法的,有关要求也是适度的。
66.对各种例外分别作出的规定还载在《反歧视指令》中,即以前在第6条中提及的第2000/43/EC和2000/78/EC号指令。
第5款和第6款
67.1994年和1997年,对工作时间法修正案以及休假法修正案进行了一些改动(《联邦法律公报》第446/1994号和联邦法律公报第146/1997号),这些改动主要是根据欧洲有关工作时间的立法而进行的调整。
68.1994年修订案还就劳动法、行政法和刑事法下的各项措施做出了补充性规定,这些规定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道路运输某些社会立法统一问题的第3820/85号条例,以及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道路运输记录装置的第3821/85号条例有关。
69.至于车辆驾驶员,两次休息之间的日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劳资协议可能允许驾驶时间延长到9小时,或一周两次10小时。一周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或在劳资协议有延长规定的情况下,一周驾驶时间不得超过56小时。服务时间(工作时间加上两次休息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在最多进行连续4小时的驾驶后,必须进行至少30分钟的暂时休息。每周,驾驶员最多有权连续休息45小时,休息时间也可减少为连续休息36小时。
70.另外,有关工作时间的立法对有可能出现的以下情况做了规定。
71.如果工作时间基本上包括备用/等待时间,并且在工作时间内让雇员有特别放松的机会,则劳资协议还可以允许劳工管理合同,将正常工作时间延长到每周三次,每次24小时。但行业健康研究认为,一般情况下,由于具体工作条件的缘故,雇员所受的健康危害并不比在延长正常工作时间(包括备用/等待时间)的情况下从事同类工作所受的危害更大。
72.有关灵活工作时间的立法规定首次被通过。
73.《工作时间法》1997年修正案允许延长每周标准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这有利于改进年度工作时间模式,还有利于累积多年来的工作时间积分。如果通过休息几天或几周的形式用完奖励时间,或者如果选择每周四天工作制,那么可以通过签订劳资协议将标准的日工作时间延长到每天10小时。
74.至于延长标准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问题,已采取了一些措施,这些措施对雇主发号施令的权力作限定。新型计算体系的两项补充内容包括:在工作时间计算周期内终止雇用关系时,对相关工作时间积分给予补偿的规定;以及雇员单方面减少其工作时间积分的可能性。
75.由于采纳了欧盟的工作时间指令,如今将作出每周平均工作时间至多48小时的规定。因此,只有在计算周期的个别星期才能允许采用50小时或50小时以上的工作时间。
76.至于农业和林业领域的工人,这些规定中的大部分被纳入《农业工作法》修正案(《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1998/101号文件)。从原则上讲,日休息时间现为11个小时。
77.1997年《休假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已经允许《劳资协议》就周末和节假日的休息时间做出例外规定,但是,做出这种例外规定,必须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
78.目前,以下法规适用于带薪休假。
79.根据带薪休假方面的立法规定,雇员有权每年享受一次带薪休假,休假期间,他们将继续获得其原有报酬。如果工作时间不到25年,则休假期限为30个工作日,工作时间满25年后,休假时间将增加到36个工作日。
80.建立雇用关系后的第一年头六个月,应享有的带薪休假天数将按实际工作年限的比例加以积存。六个月后为积存的总天数。在就业的第二年,应享有的带薪休假总天数从就业当年年初算起。
81.带薪休假的次数必须与雇主商定。带薪休假可以分两次休定,但其中一次必须至少休6天。
82.用现金补偿应享带薪休假的协议无效。应享有的休假天数若超过两年未用则失效:时间从带薪休假天数已满的那年年底算起。
83.如果雇员在带薪休假期间生病,则生病天数不能算作休假天数,但条件是,不能工作的时间超过了三天,雇员已经将病情通知雇主;并且有医生诊断书证明其有病。
84.在雇用关系终止的那一年,雇员有权获得雇用关系终止时应享有的休假补偿,这种补偿将按有关年份全年应享休假天数的比例确定。已休过的带薪假天数将按比率从应享有的带薪假总天数中扣除。如果雇员的带薪休假时间超过按比率其应享有的带薪休假时间,则该雇员无需向其雇主退还在带薪休假期间所获得的任何报酬,但雇用关系提前终止、理由不充分、或雇员有过错者除外。
第 8 条
第1款
85.一般性说明,请参见关于奥地利签署的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力公约》(第87号文件)以及劳工组织《组织权力和集体谈判权力公约》(第98号文件)的报告。
86.有关1996年第87号公约的报告专门就奥地利罢工问题的立法作了详细说明。
87.2000年6月,由于金属加工、采矿和能源工人工会以及纺织、服装和皮革工人工会的合并,奥地利工会联合会所属专业工会的数目从14家下降为13家。因此,目前体力劳动者工会的数目为7家而非8家。2001年11月,奥地利工会联合会联邦委员会决定对工会的组织结构进行改革。改革包括:发展新型的基础服务、建立能力培训中心和工作组。另外,还计划促进各工会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不同程度的紧密合作。决议草案于2003年6月提交给了联合会联邦代表大会。
88.确切地讲,当时的高层调解机构已经于1947年承认,奥地利工会联合会和所有专业工会都有权参加劳资谈判。联邦调节机构于2000年7月5日确认了上述金属加工和纺织工人专业工会进行劳资谈判的资格。
89.另外,自上次的定期报告提交以来,有关罢工问题的立法却没有任何改动。
90.有关罢工问题的某些统计资料请参见下文(资料来源:2002年蓝白领工人联邦商会经济和社会统计手册):
91.1996年至2000年期间,奥地利分别于1997年和2000年遭遇了两次罢工。1997年只是公共文职部门举行了罢工,有25 800人员参加了这次罢工。罢工时间长达153 000个小时,罢工持续时间为每位从事有酬活动的人员三分钟。在2000年的罢工中,有19 439名人员参加。罢工时间总共为23 579个小时,罢工持续时间为每位从事有酬活动的人员27秒钟。
第 9 条
第1款
92.一般性说明,请参见奥地利签署的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以及《残废、老年和遗属津贴公约》(第128号)。
93.关于第102号公约,奥地利已经接受了1978年9月1日生效的该公约第二、第五、第七和第八部分中所规定的义务(联邦法律公报,第506/1978号),以及第四部分中的承诺。奥地利还接受了第128号公约第三部分中规定的义务。
94.奥地利没有批准第102号公约和第128号公约中的有关部分以及《工伤事故津贴公约》(第121号文件)及《医疗和疾病津贴公约》(第130号文件),应该说明的是,未批准这些公约的主要原因不在于受保护者群体的范围,或津贴的范围和/或数额,而在于奥地利某些地区特有的法律状况所致。
第2款
95.应该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奥地利社会保障体系包括所有列明的福利系列和/或类型。
护理津贴(医疗保健)
96.根据评估结果以及自联邦护理福利法生效以来所积累的经验,通过了一项联邦福利法修正案,该修正案于1999年1月1日生效(《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111/1998号)。该修正案的要旨是改善福利、提高被护理者和护理者的地位、扩大接受护理津贴者的范围并提高护理津贴的有效性。
97. 1999年2月1日,发布了新版本的护理津贴类别条例,这些条例和联邦护理津贴法相辅相成。
98.1998年秋季,奥地利联邦健康研究所受托起草一份研究报告,以便对联邦各州的要求和发展计划进行一次全国性考察。该研究报告于1999年11月出版,其标题为“奥地利需要护理者服务机构和研究所”。
99.1999年、2001年和2002年随着有关条例的颁布,需要护理者群体进一步扩大,这些人也有权根据联邦护理津贴法获得福利津贴,他们包括:前自由行医的医生、律师、土木工程师、维也纳证券交易所成员及教区牧师。
100.联邦护理津贴法修正案(《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69/2001号)已于2001年7月1日生效,该修正案基本上提高了需要照顾的儿童和青少年所处的法律地位,同时也为旨在确保护理质量的措施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依据。作为一项质量保证措施,联邦社会事务部社会服务司自1998年1月以来一直为护理人员提供咨询意见。另外,2001年6月,奥地利联邦健康研究所受托进行一个题为“患者护理质量保证”的试点项目,该项目已于2002年7月完成。
101.《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138/2002号)中公布的修正案已于2002年8月14日生效,该修正案为修改护理津贴支付模式提供了法律基础,同时也为在联邦护理津贴法框架内一次性预支家庭护理服务假津贴模式提供了法律基础。这是一项附带性措施,在有家庭成员死亡或子女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下,适用于按劳动法和服务管理法有可能休家庭护理假的人员。
102.确保为家庭护理人员提供社会保障的其他措施已经于1998年颁布,根据这些措施,这些人员有机会按照优惠的条件继续在养老保险项下享受保险范围内的其他保险。如今,对于那些护理近亲的人员、那些至少有权获得第三类护理津贴的人员,以及那些因此须中断其有酬活动的人员都可享受这一待遇。这些护理人员之所以能够享受津贴待遇,是因为虚拟雇主缴纳的保险费是由联邦政府支付的。因此,在社会保障费中,护理人员只需缴纳所分摊的10.25%,而不是22.8%。
103.另外,无需缴纳保险费便可享受共同健康保险的条件(生效日期:2001年1月1日)也在加以修改,在此过程中,家庭护理人员的地位进一步得到了加强。如今的规定包括那些至少能享受第四类津贴待遇的家庭成员、或其照顾的被保险人至少有权获得第四类护理津贴的家庭成员。他们可以在不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继续享受共同健康保险。
104.2002年7月,共有282 709人根据联邦护理津贴法获得了护理津贴。2001年,联邦政府根据联邦护理津贴法拨付了14.3亿欧元(196 350亿奥地利先令)的护理津贴。
105.联邦社会保障和生产部起草了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护理服务发展问题年度报告,这一报告已于2001年11月13日在工作组会议上获得一致通过。
生病期间薪资(疾病现金津贴)的继续支付
106.上次的定期报告述及了生病期间继续支付薪资的问题,报告中与适用于雇员的立法和适用于农场雇员的法律规定有关的评论意见继续适用。
107.就蓝领工人而言,生病期间工资的继续支付按《薪资继续支付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该法第2条是和2000年工作合同法修正案同时颁布的(《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2000/44号),自该条修改以来,各项法律规定基本上和适用于白领工人的规定相同。建立雇用关系之初蓝领工人须等待14天的规定已被废除,蓝领工人可继续领取工资的期限被延长至6周(全部薪资)另加四周(一半薪资)。但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疾病方面,蓝领工人享有更优惠的待遇。
108.任何时候,如果根据法定事故保险的有关规定,蓝领工人由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疾病而无法工作,只要这种情况不是由该工人的某种故意或玩忽职守行为所致,则该工人有权继续领取八周的薪资,而不考虑此人在其他时间是否不能工作。如果雇用关系已有15年之久,则可领取10周的薪资。
产妇津贴(详情请参见以下第10条第5款(a)中的有关说明)。
109.产妇津贴:该津贴用以补偿有酬就业的妇女或自谋职业的妇女在其受保护期间损失的薪资,保护期指孩子出生前的八周和出生后的八周。产妇津贴按平均净工作收入支付。
110.工作助理:为那些自营企业的母亲、从事自由职业的母亲或在农林领域从事工作的母亲提供工作助理:母亲在受保护期间,有权雇用一位工作助理。如果社会保险公司不同提供这样一位助理,那么,应每周向其支付22.30欧元的津贴,津贴应按日支付,用以聘请一位合适的人员每周为其工作至少20小时。
111.母婴免费体检证: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和保护母亲及其孩子的健康。母婴免费体检证目的是为了给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提供免费体检。
失业情况下的转移津贴(失业福利、救济金)
112.2001年,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措施方面的支出达到迄今为止的最高水平(比前一年增加22%)。这说明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的投资范围有了明显的改善。消极的福利支出增速减缓(比前一年增加2%),失业率略有上升。其在(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和消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总支出中所占的份额从1997年的大约71%下降到2001年的大约57%(见下表)。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
消极举措 a (失业津贴、救济金、休假津贴、特殊救济金和特别支助费) |
28.45 亿欧元 |
26.36 亿欧元 |
26.84 亿欧元 |
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 b (咨询 / 安置 / 培训 / 薪资 / 补贴) |
7.83 亿欧元 |
7.75 亿欧元 |
9.46 亿欧元 |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
消极举措支出在劳动力市场政策活动总预算中的份额 |
64 % |
60 % |
57 % |
积极劳动力市 场政策活动支出在总预算中所占的份额 |
18 % |
18 % |
20 % |
数据基础:劳动力市场政策业务年末账户;资料来源:联邦经济事务和劳工部,第二部分第 6 段。
说明:引起总支出差额( 100 %)的原因包括:人事和材料费、补贴的收回、坏天气退款、根据劳动力市场政策融资法第 6 条第 8 款划拨给养老金的款项以及划拨给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的款项(贷款费用)。
残废津贴
113.残废津贴主要是指60岁以下人员的护理津贴,以及工作能力低下者的抚恤金。“老年”项下的支出中,联邦各州和市政当局为老人及需要照顾者提供的家庭护理费和门诊服务费均有大幅增长,60岁以上者的护理津贴也有明显增长。
残疾人政策
114.2001年1月1日,因残废而有权获得津贴者总共80 532人,这比2000年增加了大约3 000人。2000年,要求雇主为残疾人提供的工作岗位共84 869个。其中54 818个工作岗位已分配给残疾人,另有30 051个空缺。因此,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工作完成了65%。2002年1月1日,奥地利24个地区8个综合企业中,共有1 770人(其中残疾人1 415名)被雇用、试用或学徒。另外,2003年1月1日,有64名残疾人参加了综合企业举办的培训项目。
115.2001年,用于个人晋级的支出为2.342亿奥地利先令(1 700万欧元)。联邦社会服务机构各办事处在欧洲社会基金和补偿支出基金的帮助下,还设立了其他方案,以长期解决残疾人的失业问题,并使残疾人能够更接近劳动力市场。这些方案在工作的获取和保留、就业资格和支助机制方面采取了各种措施。这些活动是在私人公司、自助企业、工作培训中心和一体化机构中实施的。2001年,在这一类别中,已获晋升和支助的有7 100例。为此拨付的款项总额约为1.76亿奥地利先令(1 275万欧元)。2001年,在各项支助措施框架内,通过工作协助的方式,使大约4 200人获得了支助。
116.共同体平等倡议。这是欧洲共同体采取的一项积极举措,在2000年到2006年期间由欧洲社会基金提供资金。除其他外,共同体平等倡议取代了共同体就业/前景(残疾人整合)倡议。其目的是为了通过跨国合作消除劳动力市场上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欧洲社会基金为平等倡议项目提供了50%的资金支持,在推广期间向奥地利提供了大约1 730万欧元的资金。奥地利采取了对那些从学校向工作过渡的残疾人有利的优先措施,同时对就业补助金与残疾抚恤金作了界定,并开展了宣传活动。
117. 2001年,发展合作伙伴共提交了19份,要求促进实施第1项运动计划的申请。有7个发展合作伙伴获准参加第1项运动计划(从2001年11月15日开始),其中4个发展合作伙伴重点协助从学校向工作过渡的残疾人,两个发展合作伙伴重点塑造残疾人在工作环境中的新形象,一个发展合作伙伴组织重点处理就业补助金与残疾抚恤金之间的关系。
118.为残疾人拨款10亿欧元——奥地利联邦政府的残疾人就业举措。由于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上面临着重重困难,奥地利联邦政府启动了一项就业攻势计划(为残疾人拨款10亿欧元),以便将这一群体纳入劳动力市场。
119.由于残疾人群体的失业率很高,所以各项措施的核心必须是将他们纳入就业行列,以此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但是这样做需要有相应的社会环境,所以还有必要在此方面采取有关的措施。
120.目标群体:
- 需要通过特殊的教育措施来提高其能力的年轻残疾人、被纳入就业行列的残疾人、智残人员以及在社交和情感方面有残疾的青少年;
- 由于健康状况恶化而面临失业危险的年长残疾人,或在重新就业方面需要帮助的残疾人;
-患有精神疾病、心理障碍和感官残疾,一般难以被劳动力市场所接受的人。
121.尽管上述群体属于优先考虑对象,但这绝不意味着将其他残疾人群体排除在一体化措施之外。目标群体还应包括那些在得到必要支助。有望被劳动力市场所接受的残疾人(至少从中期角度讲是这样)。
122.一体化措施:
- 一体化津贴、临时性支付工资;
- 制订各种可以在工作场所提供辅助性支持的项目(工作指导);
- 制订有助于年轻人今后发展成熟的项目;
-为确保老年残疾人有事可做提供津贴;
- 更加重视提高技能和就业项目的推广工作。
123.辅助措施:
- 提高残疾人活动能力的措施;
-为残疾人获取信息和通信技术提供方便;
-设立一个服务公司为雇主提供服务,如向雇主提供有关建议,以便他们能以最佳方式雇用残疾人;
- 加强工作协助并扩大其范围;
- 进一步促使各公司和工作场所配备那些在结构和技术方面适合于残疾人的设备。
124.联邦社会服务机构的各办事处将负责实现这些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目标。
125. 2001年,政府为残疾人拨付的10亿欧元中有一部分用于相关举措并取得了如下结果。
晋升人数 |
9 979 ( 女性比率: 44 % ) |
已晋升的人数 |
8 495 ( 女性比率: 44 % ) |
按人数算所取得的成功: - 使残疾人能更接近劳动力市场并为他们采取相应的措施 |
2 248 ( 女性比率: 65 % ) |
- 走上工作岗位的人数 |
3 170 ( 女性比率: 41 % ) |
- 工作有保证的人数 |
1 046 ( 女性比率: 43 % ) |
126.晋升补助费是从为残疾人提供的10亿欧元中拨付的。从某种程度上讲,实际晋升者比率在下一年才能到位,原因是为所有晋升人员提供工作协助的措施到年底还没有完全落实。
127.费用。2001年,作为就业攻势计划的一部分,联邦政府支出总计7.79亿奥地利先令(5 660万欧元),其中1.82亿奥地利先令(1 320万欧元)用于个人晋升项目。不同优先项目的支出金额如下:
年轻人 |
2.36 亿奥地利先令( 1 710 万欧元) |
年长者 |
3 000 万奥地利先令( 220 万欧元) |
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
4.17 亿奥地利先令( 3 030 万欧元) |
辅助措施 |
2 100 万奥地利先令( 150 万欧元) |
社会环境(如,住房,流动等) |
7 500 万奥地利先令( 550 万欧元) |
128.2002年继续实施就业攻势计划。另外,还对2001年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评估。
社会补偿
129.关于战争受害者的护理规定,过去10年(1991年到2001年)来,有权获得津贴的人数从122 139人下降到66904人。这期间的财政支出总额从63.49亿奥地利先令下降到47.17亿奥地利先令。
130.关于部队人员护理规定,2001年中,有权获得津贴的人数上升了约三分之一(即上升到1 718人)。财政支出从1991年的8 200万奥地利先令增加到2001年的1.19亿奥地利先令。
131.关于受害者福利措施,1991年到2001年期间,定期接受补偿金(抚恤金和津贴)的人数下降了四分之一,也就是从3 418人下降到2350人。同期,预算支出从2.98亿奥地利先令下降到2.01亿奥地利先令。
132.关于犯罪受害者补偿,2001年,总共有125名受害者及其遗属获得财政津贴或生活费以补偿其收入损失。2001年这方面的支出总额为1 900万奥地利先令。
133.2001年,因接种疫苗损害而定期获得补偿金的人有76名。2001年这方面的支出总额为2800万奥地利先令。
家庭政策措施(请参见以下第10条第4款)
134.1996年,家庭政策措施方面的支出总额多达410亿奥地利先令到3 500亿奥地利先令,这是由该术语定义决定的。2000年,家庭费用平衡基金的总收入为593.4亿奥地利先令(43 124.19亿欧元),而总支出则为579亿奥地利先令(42 077.93亿欧元)。1999年到2000年期间,每个儿童的税收减免金额和家庭补贴共增加了大约120亿奥地利先令。
135.就所有年龄组的儿童而言,税收减免金额(每月50.90欧元)是一样的。1999年和2000年,同时,每个年龄组的家庭补贴也有增长,共增长了150.00奥地利先令(10.90欧元),这些措施符合高等法院的要求,也就是一半的生活费用可减免税收。这种免税的净金额达到每个孩子每月500.00奥地利先令(36.34欧元)。
136.另外,就单身挣钱者或单亲家庭每年可减免的税收金额而言,负税已从2 000.00奥地利先令(145.34欧元)上升到5 000奥地利先令(363.36欧元)。在不纳税或只缴纳最低税额的情况下,负税是直接支付的。
137.另外,还实行了多子津贴(36.34欧元)。当其家庭收入最多为基本金额(用于计算《一般社会保障法》规定的最高保险费)的12倍时,从第三个孩子开始算起,每增加一个孩子,将每月向该家庭支付这种津贴。
138.家庭费用平准基金支出的金额说明:纵问再分配显然有利于低收入群体。最低收入群体中从事有酬活动者所获得的津贴是其所缴保险费的3倍,而最高收入群体中从事有酬活动者所获得的津贴只是其所缴保险费的一半。
139.联邦各州和市政当局提供分级式家庭津贴,这笔费用多达7亿奥地利先令左右,用于儿童保育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支出约为120亿奥地利先令。
140.家庭咨询办事处在紧急情况下为家庭提供帮助,其资金由联邦社会保障和生产部提供。目前,奥地利已经有336个家庭咨询办事处,咨询人员总共2 000人。2001年,此类咨询服务方面的支出约为1.417亿奥地利先令(1 030万欧元)。2002年的预算为1 090万欧元。
141.1999年,联邦司法部提交了一项儿童权力法修改草案,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考虑到社会中的各种变化,如单亲家庭数目的增加、年轻人争取早日自立的努力、人们对基本权力意识的不断提高等。将成年的年龄从19岁降低为18岁(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为了与欧洲其他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度接轨。儿童权力修改法于2001年7月1日生效。
142.育儿假时限/育儿假津贴:从事有酬活动的母亲/父亲只要在孩子出生前从事工作的时间达到了某个最低限度,并且已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就有权在母亲保护期后要求休假照顾子女。如果父母中只有一人要求提供育儿假津贴,可以在子女满18个月之前一直享受这种津贴;如果父母两人都要求提供育儿津贴,则这种津贴将在孩子满两岁时到期。育儿津贴为每月5 643.00奥地利先令。但是,如果儿童出生日在2002年1月1日之后,将由育儿津贴取代育儿假津贴。详情请见下文。
143.非全日育儿假津贴:有酬就业的父母若在母亲保护期后,要求非全日工作,而不是请求休假照顾其孩子,就可享用此津贴。如果父母两人都选择非全日工作,则在孩子满两岁之前,他们一直可以申请获得育儿假津贴;如果父母中只有一人选择非全日工作,则在孩子满三岁之前,他们一直可以享受育儿假津贴。
144.育儿假福利基金:该基金用于单亲家庭的母亲或父亲,或配偶没有收入或收入很低的父母(以“贷款”形式提供)。
145.育儿津贴:如果儿童出生日在2002年1月1日后,将由育儿津贴取代育儿假津贴。这些津贴与有关人员以前是否从事过有酬活动无关,最多可以享受3年,每月为436.00欧元左右。
146.领取保育儿津贴的权力与父母以前是否从事过任何有酬工作无关。因为家庭的这些津贴是自然累积的,津贴将通过家庭费用平准基金全额支付。提取这些津贴的期限延长到孩子满30个月时为止;如果父母双方共同照顾孩子,那么津贴将累积到其孩子满36个月时为止。除了提取津贴外,挣钱的限额比以前相对要高一些,这是为了在协调家庭和工作义务方面有更多的选择。
147.家庭补贴:不管是否从事有酬活动或是否有收入,只要父母在奥地利拥有常住居所,那么在孩子属于其家庭的情况下,或者他们要支付孩子大部分生活费的情况下,将有权获得为孩子提供的这种家庭补贴。
148.至于家庭补贴的金额,以及享有家庭补贴的期限,另请参见下文第10条第4款。
149.多子津贴:如上所述,自2002年1月1日开始,对于那些永久居住在联邦领土或欧盟/欧洲经济区(EU/EEA)内享有家庭补贴的家庭来说,从第三个孩子开始算起,每增加一个孩子,将每月向该家庭支付每月36.34欧元的多子津贴。只有当提出此种申请的家庭在一个日历年内的应纳税家庭收入不超过特定的最大限额时,才享有这种权力。
150.其他津贴:在照顾残疾儿童时为养老保险缴纳的自我保险费;以及不是由于自身过错而遭受饥荒的家庭可在困难平准基金项下领取的生活费和津贴预付款。
151.这些津贴的法律依据是1967年的《家庭费用平准法》。该法律体现了政府实现横向分配的政治愿望:其目的是要在那些需要抚养孩子的家庭,而不是在那些没有抚养义务的人员之间更加均衡地进行家庭费用分配。上述用于家庭补贴的平准基金是现有平衡家庭承付款的一种手段。其预算专门用于家庭补贴。预算金额为590亿奥地利先令(43.12亿欧元),约占预算总额的3.5%。这笔款项主要是从以下来源筹集的:雇主缴纳的摊款、按比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农林企业缴纳的摊款以及联邦各州缴纳的摊款。
152.为大、中、小学生以及实习生提供的支助:教科书是免费的;只需按书价的10%支付成本费。小学生可以免费乘坐公交车(学生每学年需缴纳19.60欧元);另外,还有交通补贴、实习生免票、实习生交通补贴、成绩优异的小学生获得学习和住宿补贴等。
第3款
153.奥地利根据劳工组织第102号公约,及其后有关社会保障的公约提供如下福利:
主要为全体从事有酬活动的人口提供疾病、事故和保险;
为从事有酬职业的人员提供失业保险;
主要为所有居民提供来自家庭费用平准基金的津贴。
154.疾病、事故和养老保险由被保险人(雇主及雇员)保险机构(保险公司)根据自我管理的原则进行。失业保险和家庭津贴则由公共行政机构提供。
155.以下法律是提供不同津贴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般社会保障法(《联邦法律公报》最新有效版本,第189/1955号)。该法律主要是关于雇员(公法雇用关系下的人员除外)疾病、事故和养老方面的保险;大、中、小学生的事故保险范围;以及工商(工、商、贸)领域自谋职业人员的事故保险;
(公务员)疾病和事故保险法(《联邦法律公报》最新有效版本,第200/1967号)。该法律主要是关于公法雇用关系下有关人员(公务员)的疾病和事故保险;
(工、商、贸)社会保障法(《联邦法律公报》最新有效版本,第560/1978号)。该法律主要是关于工商(工、商、贸)领域中自谋职业人员的疾病和养老保险;
(农民)社会保障保险法(《联邦法律公报》最新有效版本,第559/1978号)。该法律主要是关于农林领域中自谋职业人员及其在这些企业中工作的家属在疾病、事故和养老方面的保险;
联邦(自由职业)社会保障法(《联邦法律公报》最新有效版本,第624/1978号)。根据该法律,可以将某些自谋职业群体(医生、药剂师和专利代理人)纳入以《(工、商、贸)社会保障法》为模式的疾病、事故和养老保险计划;
(公证员)社会保障法(《联邦法律公报》最新有效版本,第66/1972号)。该法律主要关于公证员以及初级公证员的养老保险;
1977年失业保险法(《联邦法律公报》最新有效版本,第609/1977号)。该法律对失业保险做了规定;
1967年《家庭费用平准法》(《联邦法律公报》最新有效版本,第367/1967号)。该法律对家庭津贴做了规定。
156.某些自谋职业人员(医生、律师、建筑师和公证员等)因其通过准备金计划或私人团体保险计划得到了保护;所以他们不属于法定疾病保险计划之列。另外,律师和建筑师也不在法定养老保险计划之列。
157.另外,以下个别领域也适用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薪资继续支付法》(《联邦法律公报》最新有效版本,第一卷,第142/2000号)。该法律对蓝领工人生病时继续领取薪资做了规定;
《联邦护理津贴法》(《联邦法律公报》最新有效版本,第110/1993号)。该法律适用于向有权获得护理津贴的人员提供津贴。
158.应该注意到,公法雇用关系下有关人员(公职人员)补贴(在残废、年迈或死亡的情况下)的给予将在准备金计划公法的框架内进行(尤其是1965年《养老金法》,《联邦法律公报》最新有效版本,第340/1965号,该法案对联邦公务员领取养老金的权力做了规定,同时还包括联邦各州各自颁布的条例)。
159.至于这些福利的主要特征、类型和金额,以及适用于奥地利社会保障制度的资助方法,请参见由欧洲委员会出版的欧盟社会保障信息共享系统调查报告:“2000年欧盟成员国社会保障状况”。其网址为:http://europa.eu.int/comm/employment_social/missoc2000/index_en.htm。
第4款
160.根据欧洲综合社会保障统计制度方法所得出的结果,1998年,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总产值的28.5%,这和欧盟的数据一致。该数值低于1997年的28.8%。1990年,社会支出比率为26.4%。1994年和1995年的比率创下了历史最高记录,这两年的比率都达到了29.2% (该比率不能和最新比率直接相比,因为所采用的数学方法发生了变化)。但此后又有下降,这主要是因为出生率发生反弹,再加上实行了统一预算的措施。
第5款
161.请参见1993年奥地利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有关公司抚恤金计划法和退休金法的信息。
第6款
162.疾病保险:2000年,获得疾病保险保护的人员比率占居民人口的96.5%(事实上,如果将疾病福利计划项下的投保人包括在内,这一比率将达到99%,同1990年的99.1%相比实际上没多大变化)。扩大后的保险范围包括:从事有酬就业人员、自谋职业者、失业人员、领抚恤金的老年人,而且所有情况下都包括其家属。这些人员的保险范围是根据社会保障立法所规定的投保义务确定的。只有几个自由职业领域中有酬就业人员(如,医生、律师、建筑师和公证员等)不在奥地利疾病保险体系之列。但应该指出,通过补充性说明,所有居住在奥地利的人员都有权自愿获得保险保障。
163.事故保险:法定事故保险主要包括那些从事有酬活动的相关人员。事实上,没有从事有酬活动的人员并不在法定事故保险的保护之列。但法定事故保险还包括学校/大学领域,以及与有酬活动或学校/大学培训有关的活动。不在前述活动范围或培训类型之列的活动只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得到事故保险的保护,从广义上讲,这些活动属于为贫困同胞开展的利他活动,或有利于一般公众的活动。从原则上讲,不管疾病原因如何,那些不在事故保险之列的人员(自我保险人员,或共同保险家属),都有疾病保险作为其医疗保健的保障。法定社会保障计划中并没有包括所谓的业余事故现金津贴。
164. 养老保险:正如疾病保险一样,实际上,整个从事有酬活动的人口都被纳入有关法定养老保险的强制性保险计划。公务员(公职人员)受公法雇主的养老准备金计划保护(只有律师和建筑师不在此列)。因此,2000年,在从事有酬活动的人口中,得到保险保护的人口实际上达到了100%(1990年为96.8%)。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居住在奥地利的所有人员都有权自愿进行投保。
165.独立的妇女养老金措施:在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下,如果妇女本人从事有酬活动,或者由于其配偶属于从事有酬活动的人员而获得间接家属抚恤金,则可以享受养老金。两类养老金都存在问题:一方面,由于生活方式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口婚后不再留存准备金;另一方面,由于有酬活动不规范,因从事有酬工作而享有的抚恤金并不能为妇女提供理想的养老保障。保险期的不同以及计算基数的低下,通常使妇女有权领取的养老金较少。
166.对于那些以前没有累计任何独立享有的养老金的妇女,联邦政府正计划为其实施一项单独的养老金计划。从事抚恤金改革工作的专家负责澄清这方面的问题。作为第一步,从2002年开始,在计算养老金保险费的缴纳期限时,将把抚养孩子的部分时间考虑进去。
167.养老保险提供的最低保障:如果养老金领取者及其同居配偶的收入总额低于各自适用的补偿金参考值,则根据法定养老金计划(直接抚恤金或遗属抚恤金)基本上有权获得养老金的人将能获得补偿金。基于需求的这一最低保障是消除老年人贫困的一个重要举措。
168.虚拟退休比率:补偿金和补助金立法下的这一常用手段是农民养老保险计划的一部分(在放弃农林财产时,用于进行一次性收入补偿)。不过,它正日益失去实际的重要作用,对于领取小额养老金的人员尤其如此。联邦政府计划逐渐减少虚拟退休比率的金额。作为第一步,2001年根据虚拟退休比率进行补偿的金额已从补偿金有效参考值的30%降低到28%。
第7款
169.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变化,巩固已有的局面,并尽可能提高发展水平,政府对社会保障法进行了不断的调整。
170.除了在育儿期间提供贷款外,政府还推出了一项滑动抚恤金比率计划,目的是为人们向退休过渡提供便利,这两项措施均于1993年7月1日生效。政府重新设计了养老金计算方法,特别是采纳了线性递增金额的办法(基本上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并逐渐提高了实际退休年龄(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除此之外,还应特别注意以下旨在为那些需要特别保护的群体提供保障的措施。
将非典型雇用关系纳入社会保障制度
171.1997年以前,介于自谋职业和从事有酬活动之间这一灰区中从事有酬活动的人员、从事有酬活动的某些自谋职业人员、以及只有小额收入的人员(最低限额的雇用关系)并不在任何保险义务的范围之内。
172.目前,所有从事有酬活动的人员都已被纳入社会保障保险的义务范围,他们有权选择加入社会保障制度。这些人有的属于雇员(“自由合作者”)社会保障制度保护之列,其余的则属于自谋职业者(“新型自谋职业者”)社会保障制度保护之列。另外,还作出了强制性规定,要求雇主为那些最低限额雇用合同(2001年,月收入最多为4 076奥地利先令或296欧元)的人员缴纳疾病和养老保险费,同时,还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些领域,按优惠保险费率为后者提供进行自我保险的机会(按固定金额“参加保险”)。
以需求为主的最低养恤金
173.养老金按从事有酬活动的期限和所缴养老保险费的数额计算。因此,在保险期限短或工作期间收入低的情况下,养恤金也可能很少。有关养老金的立法规定:在工作期间收入低以及保险期限短的情况下,可以补足有关人员的养老金。从强制性养老保险制度下领取养老金的所有个人都有权获得一份补偿金,以便(自有抚恤金、其他自有收入和配偶的收入)最终能达到养老金的最低限额。补偿金和抚恤金一起支付。一般来讲,这类人不必求助于其他机构(如社会福利机构)。
174.过去十几年来,属于贫困住户的主要是老人;然而,他们在贫困群体中所占的比重已经明显下降,这主要得益于补偿金参照值的逐步递增,同时还得益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更加完善。1970年至1997年,补偿金参考值约提高了500%,而同一时期价格约上升了200%。1970年代初期,单身家庭的补偿金参考值是其平均净工资的33%。另外,这一参考值已经上升到目前平均净工资的50%以上。
175.目前的补偿金参考值如下:
领取养老金的单身老人 630.92欧元
领取养老金的夫妇 900.13欧元
给每个孩子增加的金额 67.15欧元
176.从财务会计的角度讲,补偿金不属于社会保障津贴,而属于社会福利支出,国家将这一项支出退还给养老保险公司。
177.1999年,已平均支付1 928 000份的养老金,养老缴纳金来自3 122 000份保险关系合同。因此,和前一年相比,保险合同数已有增加,负载率再次下降到617。
178.1999年,首次支付养恤金117 000份:其中60%属于养老金,13%属于残废抚恤金,27%属于遗属抚恤金。新入养老金的人员中,有四分之三的人员属于提前退休者。在所有新入直接抚恤金的人中,共有五分之四的人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退休(男性:90%,女性:69%)。
179.1999年,平均退休年龄为57.6岁(1998年为57.4岁)。女性为56.7岁,男性为 58.4岁。1999年,所有养老金中,有五分之四的养老金在15 400奥地利先令以下,而只有5%的养老金在23400奥地利先令和29713奥地利先令这一最高自有养老金额之间。男女之间的平均养老金依然存在明显的差异。1999年12月男性养老金平均为15200奥地利先令,而女性则为8 900奥地利先令。
180.和前10年的养老金相比,养老金领取人数的增速显然放慢了很多。1999年7月1日,大约有190万人领取了220万份养老金。在领取养老金的所有人中有14%(女性:21%,男性4%)的人还从法定的社会保障系统至少领取了另一份养老金,或一份公务员养老金。这一情况使人们对平均养老金方面的数据多少有所了解。
181.1999年,养老金和补偿金参考值增加了1.5%。除了提高补偿金的参考值外,还有一次性补助。1999年,单身者的参考值为8 112奥地利先令(2000年为8 312奥地利先令),已婚人员为11 574奥地利先令(2000年为11 859奥地利先令)。1999年12月,有242 000人领取了补助金。多年以来,尽管参考值方面有若干特殊增长项目,但是,13%的养老金领取者所占有份额却一直持续下降。
第 10 条
第1款
182.至于一般性说明,请参见有关劳工组织1952年《产妇保护公约》(修订本,第103号)的报告。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最低就业年龄公约》是奥地利于2000年9月18日签署的。
183.除其他外,1996年第103号公约还就产妇保护津贴和怀孕雇员的保护问题作了详细说明。
184.奥地利于2001年12月4日签署了国际劳动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采取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第182号)公约》。《关于最有害童工形式(第190号)公约》方面的建议已经提交国家理事会请求确认。
第2款
185.家庭是一个具有隐私性的概念,所以,有关的决定和关系具有私人性质,政治家只能间接地对家庭实施影响。政治家的任务就是确保:在原则上,有利于儿童的决定不至于带来不利的影响,所有财产能在各代、两性以及有孩子和无孩子的人员之间得到公正的分配。
186.家庭被视为社会的一个子系统,有着特别的作用、任务和职能(如,管理家庭、生育、抚养孩子和互相帮助等),它通常由两代人组成,也就是父母及其孩子。因此,家庭一词不适用于生活在普通家庭的人员。其更重要的方面是伙伴关系、家庭关系或兄弟/姐妹关系。
187.因此,家庭是由各代人组成的。类似婚姻的子系统并不就是家庭,家庭的基本标准是各代人之间的关系。单身父母或有孩子的非婚同居家庭也属于家庭的范畴。
一个时期的家庭比较:1990年~2000年(微观人口普查)
1990 年 |
1997 年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家庭总数 |
||||
2 231 800 |
2 244 800 |
2 256 600 |
2 269 600 |
2 279 800 |
有孩子的家庭数目 |
||||
1 429 600 |
1 440 100 |
1 428 100 |
1 427 100 |
1 422 500 |
每个家庭的孩子平均人数 |
||||
1.18 |
1.11 |
1.09 |
1.08 |
1.06 |
有孩子的家庭数目 |
||||
1.75 |
1.72 |
1.72 |
1.71 |
1.70 |
已婚夫妇 |
||||
1 856 600 |
1 964 200 |
1 980 300 |
1 993 400 |
1 989 000 |
有孩子的已婚夫妇人数 |
||||
1 154 400 |
1 159 500 |
1 151 800 |
1 151 400 |
1 131 700 |
每个已婚夫妇的孩子平均人数 |
||||
1.14 |
1.06 |
1.05 |
1.04 |
1.02 |
有孩子的已婚夫妇人数 |
||||
1.84 |
1.80 |
1.81 |
1.79 |
1.79 |
单身母亲人数 |
||||
238 600 |
243 500 |
241 900 |
242 5 00 |
253 500 |
每个母亲生育的孩子平均人数 |
||||
1.38 |
1.40 |
1.38 |
1.37 |
1.38 |
单亲父亲人数 |
||||
36 600 |
37 100 |
34 400 |
33 200 |
37 400 |
每个父亲养育的孩子平均人数 |
||||
1.44 |
1.41 |
1.38 |
1.40 |
1.36 |
第3项
188.成年:根据2001年7月1日生效的《儿童权力修正案》,达到成年的年限有所降低。如今,年轻人年满18岁时,就有能力从事所有交易(具备法律行为能力,也就是能够达成各种交易,或通过其自身的法律行为做出承诺)。在年满14岁时,将因其不正当行为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由于自身的非法行为承担损害责任)。
189. 缔结婚约的能力:根据《儿童权力修正案》,达到成年的年限有所降低,男性能更早地获得缔结婚约的能力。以前,在获得缔结婚约能力的年限上,男女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现象(男性为19岁,女性为16岁),这种不平等现象现已消除。如今,所有年满18岁的人都可以缔结婚约。如果未来配偶已经成年,或有关人员似乎足以成熟因而具备了缔结婚约的能力(婚姻法第1条),应通过法院宣布此人已年满16岁,具备缔结婚约的能力,并提交有关这方面的申请。只要婚约存在,在个人关系方面,就要将已婚未成年人作为成年人看待。
190.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从原则上讲,奥地利的刑法责任从14岁开始。未满14岁的人不能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犯下严重罪行,或者没有必要从特殊防范的角度实施惩罚,就不能因16岁以下的青少年有犯罪行为(也就是惩罚性关押为三年以下的故意行为,以及所有过失行为)予以惩罚。从实质上讲,青少年刑法适用于青少年,也就是适用于年满14岁的人,而不是年满18岁的人。同样,青少年法庭法的刑事审理程序有其具体的特征。
191.年龄在18岁到21岁的人要受普通刑法(也就是所谓的“成年人刑法”)有关规定的制约,不过,青少年法庭法的具体审理程序也适用于年龄在21岁以下的犯罪人,除非因其性质(法律代表参与),这些程序只能适用于未成年人,或没有必要采用这些程序。
192. 在奥地利,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力是根据《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12条以宪法的形式作为其保证的。根据奥地利行政法庭的法律意见和该公约第8条和第12条的规定,经过变性手术的人,其结婚不应受到阻挠,在此种情况下,配偶双方属于同一性别不能作为阻止其结婚的理由(1997年8月30日,行政法庭,95/01/0061,1998年第461号法庭判决书)。另外,请参见关于缔结婚约的能力的第3条。
193.另外,在家庭促进方面,奥地利还有一个(符合国际水准的)综合性有效系统。
194.家庭补贴:在奥地利定居或在奥地利有常住居所的父母,无论其工作或收入如何,又要孩子与其同住,或由其支付孩子的大部分生活费,就有权获得为孩子提供的家庭补贴。从原则上讲,孩子成年之前(18岁之前),一直可以享受家庭补贴。对于正在接受职业培训的孩子(就学习而言,还取决于计划的学习期限),这种家庭补贴至多延续到孩子年满26岁之前(在少数例外的情况下,可一直延续到27岁。在义务服兵役期间,军训或替代兵役期间,或在严重残疾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对于那些因为永久性残疾而无法从事任何有酬活动的孩子,只要符合某些先决条件,就不受任何年龄的限制。
195.家庭补贴数额根据接受家庭补贴的孩子人数及其年龄确定。2002年家庭补贴数额如下:
0 - 10 岁 |
10 - 19 岁 |
19 - 26 岁 |
|
第一个孩子 |
105 . 40 欧元 |
123 . 60 欧元 |
145 . 40 欧元 |
第二个孩子 |
118 . 20 欧元 |
136 . 40 欧元 |
158 . 20 欧元 |
第三个孩子 |
130 . 90 欧 元 |
149 . 10 欧元 |
170 . 90 欧元 |
196. 患严重残疾的儿童的家庭补贴每月增加131欧元,自2003年1月1日以来,这笔金额实际上已增长到138.30欧元。
197.2003年,所有3岁以下孩子的家庭补贴都增加了7.30欧元。
198.多子津贴:为使家庭不致因孩子多而陷入特困境地,政府为那些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孩子的家庭提供了多子津贴。对于所有月总收入不超过3 872欧元的家庭而言,只要居住在联邦境内或欧盟/欧洲经济区(EU/EEA)内,就可从第三个孩子算起,多生一个孩子,除了享受家庭补贴外,还可领取多子津贴。1999年,这种多子津贴为每月200奥地利先令(14.53欧元),2000年增加到每月400奥地利先令(29.07欧元)。到2002年1月,从第三个孩子算起,多生一个孩子,多子津贴就可增加到每月36.40欧元。
199.孩子的税收减免:2000年,每个孩子的税收减免数额一律700奥地利先令(50.90欧元)。早在1999年,当时的税收减免额已提高到125奥地利先令(9.08欧元)。过去孩子的免税级别取决于孩子人数。但是,到了2000年这一规定已不再适用。当时,税收减免数额已计入家庭补贴中。另外,如果父母不和孩子住在一起,但要为孩子支付生活费且没有享受家庭补贴,则有权为每个孩子领取他们所享有的免税扶养费。第一个孩子为25.50欧元,第二个孩子为38.20欧元,以后再生就增加到50.90欧元。
200.单身挣钱者家庭或单亲家庭的税收减免采取“负税”形式,截至到1999年,这方面的款额从2 000奥地利先令(145.35欧元)提高到5 000奥地利先令(363.36欧元)。从2000年开始,每个家庭每月还可多获得500奥地利先令(36.34欧元),也就是每年共获得6 000奥地利先令(436.04欧元)。1998年,为有孩子家庭采取额外措施的总支出达到126亿奥地利先令(915 677 710.52欧元)。
201.2000年《税收改革法》规定降低薪资税以及所得税的税率,这样到2000年1月1日时,税收普遍得到减免。这种税收减免对于中低收入的人群尤其有利。13 000奥地利先令(944.75欧元)的月收入总额,其每年的减免税额为4 000奥地利先令(290.69欧元);月收入为30 000奥地利先令(2 180.19欧元)的人可获得每年大约5 000奥地利先令(363.36欧元)的税收减免。
202.育儿假:1999年7月,出台了所谓的“小家庭组合”计划,该计划于2000年初开始生效。从家庭政策的角度讲,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有关育儿假通知的条款更加灵活了。另外,还设立了育儿假账户(这样就可以在孩子满上学年龄以前使用育儿假);根据法律规定,父亲也有权享受育儿假)。
203.分娩后的保护期结束后,孩子的父母即可要求休育儿假或轮流休此假。从原则上讲,这种假可一直持续到孩子满24个月为止。父母至少可以享受549天的育儿假津贴。但是,如果父母中的一方要求领取至少3个月的育儿假津贴,则假期可延长到731天。
204.从原则上讲,母亲或父亲在其请求休育儿假期间,或在半日工作的情况下开始领取育儿假津贴,30%的津贴来自实施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基金,另有70%的津贴则来自家庭费用平准基金。获得育儿假津贴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年龄在25岁以下的男女以前曾从事过有酬活动,并缴纳了20周的法定失业保险费;但是,如果年龄超过25岁,则须在第一个孩子出生前从事有酬工作已达52周(有了第一个孩子后,若再生孩子,只要从事过26周的有酬工作即可)。育儿假津贴一次性付清,与从事有酬活动的收入无关。1999年,育儿津贴为每天185.50奥地利先令(13.48欧元);2001年则为每天186.60奥地利先令(13.56欧元)。对于2002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孩子,育儿假津贴由儿童保育津贴取代。另请参见上文第9条第2款及下文的有关说明。
205.父亲依法享受育儿假的先决条件是:(除了具备父子关系外)父亲和孩子住在一起;母亲没有同时要求育儿假(父母双方首次改变要求休育儿假的时间后,父母同时休假一个月的情况除外);或者母亲没有权力请求育儿假。
206.如果没有要求休育儿假,父母有权从事非全日工作,或者轮流从事这类工作,直到孩子年满4岁时为止;如果父母同时从事非全日工作,这种权力可持续到孩子满2岁时为止;如果在孩子出生后的第一年请求休育儿假,则父亲或母亲有权从事非全日工作,或者父母双方有权轮流从事这类工作,直到孩子年满3岁时为止;另外,如果父母双方同时从事非全日工作,可一直工作到孩子2两岁时为止。如果孩子是在1999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则可适用更灵活的规定,同时总体权力依旧保持不变。
207.如果父母双方同时从事非全日工作,他们可以申请并获得育儿假津贴,直到孩子满2岁时为止。如果实际上父母双方只有一方非全日工作,则工作的一方有权获得非全日育儿假津贴,直到孩子满3岁时为止。如果在孩子出生后的第一年要求全休育儿假,父母一方(按减少的工作时数领取相应数额的非全日育儿假津贴,但至多只能享受育儿假津贴的一半)可以从事非全日工作,直到孩子满2岁时为止。
208.打算领养孩子的养父母有权休育儿假,直到孩子满2岁时为止。截至到2000年1月1日,养父母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在孩子满7岁前享受总共6个月的育儿假。另外,如果养父母所从事的非全日有酬活动时间缩短,但至少占到正常工作时间的五分之二,则在与雇主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养父母还有机会选择“半日工作”,而不用休育儿假。
209.根据育儿假津贴立法修正案(《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153/1999号)的规定,为1999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孩子设立了所谓的育儿假津贴账户。在孩子满18个月或24个月之后,可以积攒183天,但是这些时间只能在孩子满7岁前用完。另一种选择办法是在孩子已经开始上学后休假三个月。
210.更高的育儿假津贴:1996年1月1日后,对领取更高的育儿假津贴做了的新规定。除了规定的标准全额外,这种津贴只给予单亲父母,但应该让父母的另一方知道这一情况。已婚夫妇或同居伙伴只有当其配偶或伙伴的收入不超过特定的最高限额时方可领取此津贴。支付给单身母亲的这种津贴必须由孩子的法定父亲偿还。如果津贴支付给了已婚父母或同居父母,那么应在其年收入超过140 000奥地利先令(10 174.20欧元)时偿还这种津贴。
211.为所有父母提供的儿童保育津贴:2001年7月通过并于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儿童保育津贴法以社会保障津贴的形式取代了育儿假津贴规定。这种新式的家庭津贴扩大了有权享受津贴者的范围扩大(“适用于所有父母的育儿假津贴”),并延长了适用于所有孩子的津贴的期限(直到孩子满30个月为止,如果和父母一方共享,直到孩子满36个月为止)。儿童保育津贴是对父母工作的一种承认和部分补偿,在孩子人生的第一年,他们对孩儿的抚育是对社会的一种宝贵贡献。另外,由于大多数父母都是自己照看孩子,所以,儿童保育津贴的目的是在这一时期为父母提供基本的资金基础,并(在某些情况下)给孩子护理方面所需要的额外家庭服务提供更多的资助,同时也是为了通过若干鼓励措施,让众多的年轻父母能在休完育儿假后,较容易地实现其从事非全日工作的愿望。
212.从原则上讲,在享受家庭补贴的同时还可享受儿童保育津贴。领取这两类津贴的其他要求是:和孩子一起生活;挣得的任何额外收入不超过最高限额。如果其孩子在2002年1月1日后出生的父母,都有权领取儿童保育津贴。这种津贴也适用于领养的孩子。
213.对于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出生的孩子,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以帮助人们从享受育儿假津贴或非全日育儿假津贴这一规定向享受儿童保育津贴过渡。为此,育儿假/非全日育儿假津贴的数额、享受津贴的期限以及获得额外收入的最高限额将按儿童保育津贴进行调整。
214.享受儿童保育津贴的权力永远适用于每一个最小的孩子。如果在接受儿童保育津贴期间又生育了一个孩子,则较大孩子的津贴将在新生儿出生时终止。父母应该重新为较小的孩子申请津贴。在多子的情况下,儿童保育津贴也只适用于最小的孩子。不过,可以在领取家庭补贴的同时领取多子津贴。自2002年1月起,第三个孩子及其后出生的孩子可享受的多子津贴从以前的每月29.07 欧元增加到每月36.40欧元。
215.儿童保育津贴一次性付清,它与有酬收入无关,该津贴为每天14.53欧元。而在2001年,育儿假津贴每天为186.60奥地利先令(13.56欧元)。单亲父母以及属社会弱势群体的夫妇除了享有儿童保育津贴外,还享有一份补贴(每天为6.06欧元)。
216.如果孩子满18个月时,母亲拿不出证据证明曾进行过母婴免费体检证中所规定的体检(妊娠期间5次检查,孩子5次检查),则在孩子满21个月前,只付给其半数的儿童保育津贴。
217.儿童保育津贴一直可以享受到孩子满30个月为止,如果和父母中的一方共享,最长可一直享受到孩子满36个月为止。父母可分两次轮流领取儿童保育津贴。
218. 30(或36)个月中有18个月将纳入养老金的计算中,其余时间则为养老金的替代期。接受儿童保育津贴的人自动享有疾病保险。
219.由于在领取儿童保育津贴时,挣得额外收入的最高限额大幅增加(每日历年14 600.00欧元),与可以领取的育儿假津贴数额相比,这一举措有助于重返或首次从事有酬活动,也有助于鼓励父亲更好地利用育儿假。
220.根据以往的法律规定,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可在领取育儿假津贴后的培训期间依法要求提供所谓的失业金,因为领取了育儿假津贴后就不能再要求提供失业津贴。因此,从原则上讲,只可领取救济金。孩子于200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父母在领取儿童保育津贴后还可以领取失业津贴,但必须符合享受该津贴的其他要求(有工作能力、愿意工作、失业等)。如果孩子是由接受儿童保育津贴的人独自照管,或主要由接受儿童保育津贴的人照管,则此人今后不仅可以享受儿童保育津贴,还可以享受失业津贴。
221.那些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境地的家庭可以领取更多的津贴和享受更长的期限,对这些家庭而言,儿童保育津贴能够大大消除他们的贫困状况。除了母亲/父亲,或父母亲外,新近有权享受这些津贴的人((外国)家庭主妇、自谋职业妇女和女农场主除外)还包括学生、正在求职的年轻妇女、争取成为“新型自谋职业者”的妇女、签有最低限额雇用合同的人以及自由合作者,按以往的法律规定,这些人无权享受上述津贴,或当其收入低于平均数时,只有权享受半数的育儿假津贴。另外,儿童保育津贴也是为了将男女之间收入的差距降低到理想的程度,这可以鼓励男士花更多的时间照看孩子,而又不至于完全放弃有酬活动。如果父母在孩子的照管上能够更合理地进行分工,他们,特别是女方的就业机会就能得到改善。
222.非全日就业:在孩子出生后直到孩子至多满48个月时,女雇员可同雇主达成非全日工作的协议(至少减少五分之二的工作时间)。如果不能就此达成协议,女雇员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雇主同意其从事非全日工作。如果雇主以事实为理由拒绝同意安排雇员从事非全日工作,法庭应驳回雇主的此做法。可以由父母一方、或父母双方依次、或父母双方同时提出从事非全日工作的要求,育儿假将使可从事的非全日工作时间缩短(育儿假直到孩子满12个月或18个月——非全日工作直到孩子满36个月或30个月)。从原则上讲,如果有关人员最早提前四个月宣布准备从事非全日工作,将为其提供保护,以防止其被解雇,或其雇用合同被终止,但这种保护将在有关人员的非全日工作期满后四周内终止。
223.至于根据母亲保护法或育儿假期限法(现行的父亲假期限法)达成的非全日工作协议,如果这些协议是在儿童保育津贴法开始实行(2002年1月1日)时生效的,除非有关人员和其雇主达成了新的协议,否则这些协议将继续有效。
224.生病儿童的护理:为了给住在一起的生病近亲(尤其是配偶、子女、养子、同居伙伴、父母和其他直系亲属)以必要的照顾,通常在照顾孩子的人不能尽其义务(由于严重疾病、死亡、服刑、疗养或照顾家庭)的情况下,从事有酬活动的男女可依法要求休“病人护理假”(停止工作);同时每个工作年还可继续领取为期一周的薪资(如果是照顾不满12岁的生病孩子,可领取两周的薪资)。
225.另外,自1998年1月1日起,为临时照顾病人或不住在一起的近亲(子女、养子、父母、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从事有酬活动的男女有权与雇主达成缩短工作时间的协议(为尽照顾病人的义务而缩短工作时间)。
226.照顾家庭生病成员假:自2002年7月1日起,所有雇员均可相应调整其工作时间,以便能够照顾重病的或病入膏肓的家庭成员。依法他们可以缩短工作时间,甚至完全停止工作(休假)。在此期间,雇员将继续享受全额疾病与养老保险,并保留工作职位。如果经济上有困难,还可领取照顾家庭生病成员困难补助津贴或护理津贴。在照顾生重病的子女时,雇员也可申请休照顾家庭生病成员假。
227.自2002年7月1日起,为陪伴与他们住在一起的病危子女,雇员可更改他们的工作时间或休假,照顾病入膏肓的亲属第一次最多可休假3个月(有可能延长到6个月)。在此期间,雇员将享受疾病和养老保险以及失业保险金。
228.家庭费用平准基金:如上所述,家庭费用平准基金的社会经济目标,是使作为父母必须照顾子女的男女平等分担子女的扶养费和照管义务。
229.在平等分担生活负担和子女照管义务方面,重新进行分配的主要功能是横向的;分配范围扩大后,包括了那些目前照顾子女的人和目前没有提供这种服务的人。为家庭费用平准基金筹集资金的方式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纵向再分配趋势,因为它向低收入群体提供的支助多于高收入群体。最低收入群体所得到的资助比他们向基金的缴款多出3倍;而最高收入群体所得到的资助则只占他们向基金所缴款额的一半。
230.就家庭费用平准基金而言,目前尚无一种单独管理体系。该基金是在联邦预算项下作为一种专用运作基金设立的。家庭费用平准基金的大部分是用雇主缴纳的保险费筹集的,雇主按工资总额的4.5%缴纳这笔费用(请参见上文有关第9条的评论)。
231.2001年,家庭费用平准基金中有3.428亿欧元(占支出的70%)用于支付2000年的费用,这主要包括育儿假津贴、该津贴之外的补贴、以及疾病保险费等。
232.另外,产妇津贴和工作协助(80%)方面总额为2.077亿欧元的捐助资金由家庭费用平准基金支付。
233.从家庭费用平准基金中,7 740万欧元被转移到养老保险公司中央协会,这笔款项用以为休假的雇员缴纳养老金。另外,2000年,家庭补助准备基金还为替代期的育儿家庭拨出了2亿79 645万欧元。
234.确保儿童抚养费:根据《奥地利民法通则》第140条,父母有义务向其子女支付抚养费。对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以及离异父母的子女来说,父母都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义务。抚养费的支付数额一方面取决于孩子的需要,另一方面则取决于负责支付抚养费的父母的收入和生活状况。
235.根据法庭判例法,负责支付抚养费的人每月必须按其平均净收入的百分比支付如下数额的抚养费:0~6岁儿童支付16%,6~10岁18%,10~15岁20%,15岁22%。如果负责支付抚养费的人必须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子女或无收入的配偶支付这笔费用,则每增加一个子女,上述比例就下调1~2个百分点,对于配偶,最高可下调3个百分点。父母有义务尽其所能让子女接受教育,包括与他们的能力和取向相称的大学教育,子女在整个大学就读期间,父母将始终有义务为其提供抚养费。但该子女必须是努力学习,并顺利完成学业,不过,只能有一次改修其他学习科目。
236.凡公然违反抚养义务,致使有权享受抚养费的儿童在抚养和教育两方面都处于不利境地者,将承担刑事责任(《奥地利刑法》第198条)。
237.预支抚养费:1985年《预支抚养费法》(《联邦法律公告》,第451 /1985号)规定:如果未成年人(未取得成年资格的奥地利、欧盟公民)及应付抚养费的人在奥地利有常住居所,而且该儿童未从应支付抚养费的人(即使其有支付能力)那里得到抚养费,奥地利共和国必须向这些未成年人预付法定的抚养费。法院将负责从拖欠抚养费的债务人那里收取预支抚养费。
238.只要可以依法在奥地利有效行使强制收回拖欠款的权力,但在提交预支申请前的6个月内无法完全行使这一权力时,就必须向未成年人提供预支抚养费。另外,尽管未成年人有权享有抚养费,但是,当拖欠抚养费之人缺少财产、或没有第三方债务人、或抚养人正在奥地利服刑一个月以上,因而无法强行收取抚养费时,也可提供预支抚养费。当负责支付抚养费之人不知去向或无收入,因而无法支付抚养费时,国家也必须按参照值的额度预支抚养费。
239.如果儿童与负责支付抚养费的人生活在同一起;或,由于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所采取的措施,或根据青少年公共福利立法所采取的正式教育措施而与领养家庭一起生活,则未成年人无权享受预支抚养费。
240.由于《儿童权利修正法》降低了法定成人的年限,所以接受预支抚养费的年龄也减少了一年。但那些于2001年7月1日年满14岁的儿童仍可根据过渡期规定,继续像从前一样得到预支抚养费,直至年满19岁时的那个月末。经申请,预支抚养费可直接发给那些有权领取该费用的人员手中。
241.1994年,30 358名儿童得到预支抚养费,1995年为31 974名儿童,1996年为33 212名儿童,1997年为34 912名儿童,1998年为36 546名儿童。2000年,有38 313名儿童每月平均收到预支扶养费2 243.99奥地利先令(163欧元)。2000年,这38 313名儿童从奥地利政府共领到11.2亿奥地利先令(8.1371亿欧元)预支抚养费。
预支抚养费—还款—预支抚养费的还款率:
年度 |
预支抚养费 奥地利先令 / 欧元(百万) |
还款 奥地利先令 / 欧元(百万) |
还款率 (百分比%) |
1989 |
56 2.5/40.9 |
284.4/20.7 |
50.56 |
1990 |
587.7/42.7 |
322.7/23.5 |
54.91 |
1991 |
614.3/44.6 |
350.3/25.5 |
57.02 |
1992 |
648.5/47.1 |
344.7/25.1 |
53.16 |
1993 |
702.6/51.1 |
345.7/25.1 |
49.20 |
1994 |
777.4/56.5 |
368.4/26.8 |
47.38 |
1995 |
852.0/61.9 |
381.2/27.8 |
44.73 |
1996 |
917.5/66.7 |
411.8/29. 9 |
44.88 |
1997 |
983.8/71.5 |
415.2/30.2 |
42.21 |
1998 |
1 041.5/75.7 |
448.7/32.6 |
43.08 |
1999 |
1 084.0/78.7 |
458.0/33.2 |
42.25 |
2000 |
1 119.6/81.3 |
511.2/37.1 |
45.68 |
242.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以及过继子女有权通过丧偶年金得到抚养费。
243.联邦各州提供的家庭补助:联邦各州,大多设有“家庭补助金”,主要用于那些多子女家庭。这种补助金可以减轻了多子女父母的经济负担,使父母在该补助金发放期间能够提前从事有酬活动。在本报告所涉期间,家庭补助金的发放范围已在联邦若干州进一步扩大(如,蒂罗尔、沃拉尔博格、上奥地利等)(在家庭刚刚建立期间、儿童需要照顾期间以及协助开展教育期间都可提供这种补助)。自1999年以来,联邦省份-沃拉尔博格一直通过家庭补助的方式为家庭提供支持。另外,自1999年1月1日以来,沃拉尔博格省各家庭还享有一种特殊待遇:他们可领取家庭通票、儿童保健设施补助、家庭假日补助以及多子女家庭补助等。“斯迪瑞儿童亲善协会平台”于1998年出版了一本名为“斯迪瑞贫困儿童状况”的手册,内容包括劳动力市场、经济与社会政策建议、以及向政府部门提出的旨在持续改善儿童和青少年生活水平的建议。
244.1998年家庭综合补助及其发放是根据家庭的社会状况进行的(奥地利经济研究所研究报告)。
245.1997年对1 117 053个家庭的1 892 010名儿童进行了微观普查。在被调查的所有家庭(3 186 188家)中,承担扶养儿童的家庭占35.1%。虽然每个家庭平均承担扶养的儿童数量没有变化(平均为1.69个),但负有儿童扶养义务的家庭数量却继续呈下降趋势。根据1997年的儿童人数,2000年直接家庭补助总额约为700亿奥地利先令(5 087 391.75欧元)。平均每个儿童每月得到3 080奥地利先令(223.83欧元),或每个承担儿童扶养义务的家庭得到5 206奥地利先令(378.33欧元)。在不考虑(1990年代中期)“储蓄措施”这一家庭补助形式的变化情况下,与1993年相比,2000年个人补助金大约增长了12%。
246.奥地利实施家庭补助措施的主要目的是要在扶养儿童家庭和无子女家庭之间实现横向分配。由于补助金额基本上不受收入影响,所以给儿童提供的补助相对均衡,不过,依然实行纵向分配,以便为那些子女多,或申请更长救济期限的家庭提供更多的补助。对各种社会群体的分析显示,家庭补助措施使再分配向工商从业者家庭或自谋职业者家庭倾斜。一方面,这为工商从业者和自谋职业者家庭的子女享受更长的教育争取了更多的权利;另一方面,进一步减少了自谋职业者(农民除外)缴纳的经济保险费,在财政总收入中,这笔收入只有9 000万奥地利先令(6 540 555.08欧元)。
247.简而言之,1999年至2000年,在实施财政法措施的同时,还改善了使有子女家庭和无子女家庭均衡化(“家庭费用均衡化”)的系统,从而使有子女的贫困家庭数量得到减少。在有效实施这些措施之前,(高于)平均贫困风险比率的儿童大约为8%,有子女家庭人口占贫困家庭人口的三分之二(在所有贫困家庭中:65 000个为单亲家庭,65 000个至少为两个成人带一个孩子的家庭,大约70 000个为两个孩子家庭,大约80 000个为三个孩子家庭;如果按每个家庭的子女人数来分,有一个孩子的贫困人口为110 000人,家中有二个孩子的贫困人口约为90 000人,有三个及三个以上孩子的贫困人口约为80 000人)。但在1999和2000年,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儿童减少了53%,这意味着有105 000名儿童摆脱了贫困(专家组报告“一体化代替边缘化——消除贫困的新政策”(1999年):奥地利经济研究所研究报告)。
248.社会保障:奥地利是国际劳工组织第102号公约(《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缔约国(《联邦法律公告》,第33 /1970号),按《公约》规定的标准,奥地利建立了一个综合性的社会保障体系,涵盖了大约99%的奥地利居民,他们要么通过疾病保险计划自行进行保险,要么通过与家庭成员的共同保险免费取得保险。儿童作为被保险人亲属,在18岁之前,无需交纳额外保险费即可享受保险保护。如果儿童接受职业或学校教育,其享受疾病保险的年龄可延长至27岁。如果儿童生活在祖父母家中,他们可享受共同保险。不在法定疾病保险之列的人则有权在联邦各州提供的社会援助框架内取得疾病援助。领取孤儿抚恤金的孤儿也可享受疾病保险。由于疾病或残疾无力从有酬活动中获取独立收入的儿童-即不能自食其力的儿童,可以与其被保险的父母继续享受共同保险,在此方面,没有任何时间限制,也无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在法定疾病保险计划框架内享受共同保险的儿童可从医生(普科医生)或专科医生那里获得医疗帮助,必要时还可采取其他医疗方式,如住院护理、药物治疗、治疗剂治疗及辅助性治疗等。
249.在中小学或大学(如上学途中、中小学或大学校园内等)发生的事故属中小学生和大学生事故险赔偿范围。该事故险包括治疗费、医药费、治疗剂、医疗康复以及其他辅助治疗手段(如拐杖、轮椅等)。如果事故使儿童从事有酬活动的能力降低了20%以上,并且至少持续三个月,则保险公司应向该儿童一次性支付“伤者赔偿费”。受伤人员获得赔偿的金额分为不同等级,每个等级的金额是固定的,金额的多少取决于其从事有酬活动能力的降低程度。如果伤者在受教育期结束后仍有一定能力,但其从事有酬活动的能力降低了50%,该伤者可永久性享受“伤者年金”。
250.如果在生活费支付期限内,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则其子女的抚养费将根据社会保障法进行支付:如果被保险父母投保了某一最低期限的险别,其子女有权享受孤儿年金或孤儿抚恤金。父母一方死亡的儿童可得到半数孤儿抚恤金——相当于已故被保险父母保险年金的40%;如果父母双亡,儿童可享受全额孤儿抚恤金,相当于已故父母年金的60%。
251.根据法定社会保险计划,学徒工和(青少年)雇员享有全额保险(即:疾病、事故及养老保险)。另外,如果收入为某个最低限额时,他们还可享受强制性法定失业保险。学徒工在学徒培训的头二年(他们的雇主在其学徒培训的头三年期间),无需向法定疾病保险计划支付任何保险费。
252.当儿童根据法定疾病保险计划寻求医疗补助时,他们必须牢记:除公务员疾病与事故保险法所涵盖的群体外,根据社会保障立法进行的亲属分类,并不意味着亲属可以取得单独享受此种保险的独立权。相反,只有享有疾病保险的保险人,方可提出这方面的权利要求,而且必须由该被保险人代表其亲属提出。这种模式是由适用于被保险人亲属的福利义务决定的,在这种福利义务中,疾病保险计划将此种福利让渡给其亲属(在经济方面)。但是,被保险人必须确保有权接受该抚恤金的人(儿童)能获得一份应该交给医生的疾病表格。
253.如果某人没有法定保险,可根据疾病保险计划,自行保险,但要缴纳必要的保险金(1999年:每月在489.60奥地利先令(35.58欧元)到3 386.40奥地利先令(246.10欧元)之间)。
第5款(a)
254.怀孕和哺乳雇员保护条款包含在1979年《产妇保护法》中(《联邦法律通告》第221号)。从原则上讲,该法律适用于家庭合同工。联邦各州和市政当局的雇员属于非企事业单位的雇员,因此,联邦各州拥有对这类怀孕雇员的保护自行做出规定的法定权限。农林业女工受到1984年《农业工人法》(《联邦法律通告》,第287号)中有关产妇保护的法规的保护。
255.在妇女妊娠期间,不得给她们分配任何繁重的或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相对禁止工作)。在预产期的前8个星期内,不得向妊娠女工分配任何工作。如果官方医师或劳动检查医师出具的证明显示:妊娠女工继续工作将危及母子生命或健康,那么,即使在预产期的前8个星期之前,也不得向他们分配任何工作。分娩后的八个星期内也不能给产妇分配工作。如果出现早产,多产或剖腹产,则停止工作的期限最短为12个星期,最长16个星期(绝对禁止工作)。除上述期限外,只要她们还不能进行工作,就不得给她们分配工作。
256.一般禁止向妊娠及哺乳期女工分配某些特定工作。从原则上讲,除上述两种禁止情况(即健康问题)外,还禁止让怀孕和哺乳的女工夜间、星期天和假期上班或加班。
257.孕期和分娩后4个月内,雇主不得解除与该女工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雇用关系。八个星期之后,该女工可申请育儿假津贴,直至婴儿满2岁。她可与婴儿父亲分两次轮流休育儿假,也可不休育儿假,而是与雇主协商,由雇主安排半日休假、半日工作。如果不休育儿假,可在孩子满4岁之前,从事非全日工作。将为这类雇员提供保护,以防止其被解雇,或其劳动合同被终止,但这种保护将在育儿假或非全日工作期满后四周内终止。
258.如果给孕期或哺乳期的女雇员分配工作,雇主必须确定并评估工作场所对这些女雇员的安全和健康具有多大危险,以及对怀孕和哺乳是否有影响。如果评估显示存在此类危险,就必须更换她们的工作,并将她们调离原有工作场所。如果不可能更换工作或没有理由更换工作,则必须为该女工调换工作场所。如果没有其他合适工作,就必须让该女工脱离工作岗位。在此情况下,雇员和雇主都应受到补偿。
259.哺乳期的母亲有权在超过4.5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内,享受45分钟的带薪哺乳时间,或在超过8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内,享受两次45分钟(或一次享受90分钟)的带薪哺乳时间。哺乳时间既不能算作工作时间,也不能算作休息时间。此外,还禁止向哺乳期的女工分配某些特定工作(机件工作或地下采矿工作)。必须允许怀孕和哺乳的女工在适当条件下躺下休息。
260.为使产妇在保护期间以及禁止工作期间(产妇保护期)的收入不受损失,应在产妇保护期(预产前8个星期。分娩日,及作为一种原则,产后8个星期,或早产、多产或剖腹产后12个星期)为她们提供产妇津贴,此津贴不考虑是否禁止其工作的情况。计算产妇津贴额的依据为:分娩事故险生效前的最后13周或最后13个月挣得的收入。
261.工作协助:在工贸行业自谋职业的母亲、从事自由职业的母亲、以及在农业和林业领域工作的母亲,有权在产妇保护期内雇用一名帮手。如果社会保障机构不能提供此类人员,就应每天向她们提供22欧元的产妇日补贴,用以聘请一位合适的人员每周为其工作至少20小时。
262.母婴免费体检证/母婴健康检查方案/婴儿死亡率:母婴保健目标,即降低婴儿和儿童死亡率,一直是所有健康政策的最重要方面。广泛的健康预防措施体系为该目标的实现提供了保障。任何治疗措施(“前期保健”)成功的一个关键前提,是尽早发现残疾或发育异常情况,以便尽早发现和排除可能给未出生胎儿或婴幼儿健康带来的危险。
263.政府制订了一项称为“母婴免费体检证”的健康检查方案,以确保尽早提供,并实施必要的的医疗干预措施。该方案旨在吸引婴儿父母对其加以实际利用。母婴免费体检方案为孕妇和5岁以下儿童提供免费体检。
264.体检(母婴免费体检)方案由常设医生和生育咨询中心(维也纳父母咨询中心)提供保障,这些常设医生和生育咨询中心为孕妇和5岁以下儿童提供周密的卫生保健,实际上,其服务已超出了该方案的范围。妊娠妇女和父母还可利用与婴儿保健和母乳喂养有关的各种综合服务,包括联邦各州和市政当局举办的婴儿保健课程、父母培训班以及生育咨询服务等。
265.以前的分娩补助更丰厚,在这种补助被取消之前,根据母婴免费体检方案对95%的孕妇和婴幼儿进行了体检。但是,在分娩补助取消之后,体验比例下降了10%。为尽可能利用母婴免费体检方案进行体检,政府以个人函件(致父母函)的形式,将母婴免费体检方案下具体的体检日期通知给1岁至3岁婴幼儿父母。将儿童保育津贴与母婴免费体检方案所规定的体检挂钩是为了提高该项服务利用率。
266.对于2002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幼儿,在满18个月时,必须证明已经过母婴免费体检方案所要求的体检(妊娠期5次,孩子5次)。如果不能提供该证明,当婴幼儿满21月时,儿童保育津贴只发一半。如果出现父母无法控制的原因,从而使婴幼儿无法接受这些检查(如领养儿童)时,则不要求出具检查证明。
267.婴儿死亡率:1999年婴儿死亡率为每1 000名活产中,1岁之前死亡的婴儿4.4名,与1998年相比下降了9.3%。沃拉尔博格地区联邦各州(7.2%),维也纳和下奥地利地区联邦各州(均为5.1%)的婴儿死亡率最高。萨尔茨保和伯金兰德的婴儿死亡率均只有2.7%。在联邦其他各省,该比率在3.3%(斯迪瑞)到4.3%(上奥地利)之间。1999年,婴儿死产316例,比1998年减少了18例(4.0%)。围产期死亡率(死产和产后一个月内死亡婴儿总人数)从1986年的6.6%下降到1999年的6.0%。
268.2000年,一岁内死亡的奥地利婴儿为378名(4.8%),比前几年略有上升。但是,婴儿死亡率连续四年保持在5%以下。死产率也略有上升(每1 000名活产中死产占4.2%),围产期死亡率亦如此(每1 000名活产中死产占6.7%)。奥地利婴儿死亡率明显低于欧盟平均婴儿死亡率。
第6款
269.儿童和青少年是需要得到特殊保护的群体。政府为他们采取了各种保护措施,以使他们不受经济剥削,不从事有损其健康和成长的各种工作,一些国际公约以及国内法和法规*得到保障,主要是1997年联邦儿童和青少年雇用法为这些措施的实行提供了保证(《联邦法律公报》,第599 /1987号,对该公报的最后修改以《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126/1997号)为依据)。
童工
270.1987年通过的《联邦儿童和青少年雇用法》《联邦法律公告》,第599/1987号规定严禁使用童工。
271.儿童定义为: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在15岁以后才完成其义务教育的稍大一些的未成年人。青少年为:15岁以上至18岁以下的人,或在其15岁生日后才完成其义务教育的情况下,则从完成其义务教育之日开始直至18岁的人。有的儿童虽不满15岁,但已完成义务教育,他们有的当了学徒工,有的从事暑期工作或参加了强制性职业培训,对这些儿童也同样适用有关青少年的规定。
272.奥地利全面禁止使用童工,因此,任何人不得向15岁以下的儿童分配任何种类的工作,或以任何形式雇用儿童。如果雇用儿童是完全出于对他们实施教育或培训之目的,或在家中给自己的孩子分配一些在短期时间从事的较轻的家务劳动(如帮助做饭、洗碗及打扫卫生等),则不被视为使用童工,因为人们不用担心这些活动会造成经济剥削,或对儿童的教育和健康构成威胁。
273.在自己家中,或在只雇用家庭成员的企业中,可给满12岁的儿童分配一些轻微和零星的工作。此外,他们还可做些小差使,如,采花和摘蘑菇等,并可在体育用品店中干些零活。但是,这些活动不得在商业企业进行或通过雇用关系进行。此外,这些活动不能威胁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成长,不得违反道德规范,不会对他们造成不利影响,而且不会妨碍其学业。
274.同时,法律还规定,不得在上学时间雇用儿童,非上学时间雇用儿童不得超过2小时。星期日和假期,或20:00到8:00期间,不得分配儿童任何工作。对于参加音乐表演、剧院演出和其他演出以及广播、电影、电视和录音制作的儿童,限制时间可放宽到23:00至8:00点。如果让儿童参与到上述活动,主办者必须取得一份官方许可,同时,这些活动还必须含有特殊的艺术、科学或教育趣味性。各种展览、歌舞表演酒店、酒吧、性用品商店、舞蹈俱乐部、迪斯科舞厅以及其他类似单位一律不准使用儿童。在发放此类许可之前,用人单位必须征得有关学校部门的同意,在商业演出时,必须告知劳动检查机构。地区管理机构应与劳动检查机构、市政当局以及学校机构配合,共同监督这些规定的执行。如果某一雇主不能保证严格遵守法定保护条例或有关当局提出的条件,主管当局将禁止该雇主在公共演出中再度使用儿童。
275.对于雇用青少年,也有某些相应的限制规定。作为一项原则,青少年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包括参加职业学校培训的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为获得更多的消遣时间或在劳资双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可有一些例外;但无论如何,他们的日工作时间都不得超过9个小时——《联邦儿童和青少年雇用法》第11条)。从原则上讲,如果让青少年从事准备工作或扫尾工作,他们将有权得到额外的自由时间作为补偿。为准备工作或扫尾工作进行加班只在个别情况下才允许(上述法律第12条)。如果每天工作时间超过6个小时,最长应在工作4.5个小时后允许休息一次,休息时间至少为30分钟;整天工作完成之后,他们有权连续休息至少12小时(上述法律第15条)。
276.必须给予青少年充分的时间,以使他们能够参加义务职业培训学校的学习,在此期间,工资应照付。计算进周工作时间时须将上课的时间考虑进去。
277.夜间,即20:00点至6:00点,不得给青少年分配任何工作。但在餐饮业,倒班企业,广播、电影、电视和录音制作单位,食品烘烤企业以及伤病护理职业培训机构,应为从事这些行业活动的青少年作出特殊安排(上述法律第17条)。在星期天和法定假期内,不得给青少年分配任何工作。当然,也有个别例外的情况,但每隔一个星期天,不应给他们分配工作。
278.只有餐饮行业,劳资协议允许连续几个星期天工作。不过,这种工作在每个历年不得超过23个星期天(上述法律第18条)。自1997年7月1日开始,每个星期的自由时间从原来的43个小时延长为2个日历日,从原则上讲,这种自由时间必须是连续的。为此,政府开始对青少年普遍实行5天工作制。但个别情况例外:如,餐饮业及新鲜食品备制和加工业(上述法律第19条)。青少年有权享受30天的假期(上述法律第32条,《带薪休假法》第2条)。
279.根据《联邦儿童和青少年雇用法》的规定,在开始雇用青少年之前,或当工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雇主必须确定那些将对青少年的安全、健康和道德构成威胁的各种危险情况。为此,他们必须特别关注有关青少年的体力、年龄、及其教育和培训水平。雇主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青少年的安全、健康和道德。
280.在分配工作之前,雇主有责任向青少年说明工作中存在的危险;为避免这些危险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有关设施及其用途。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对工作中存在的危险重复说明一次,至少每年重复说明一次。如果受雇者年龄在15岁以下(可能已经完成了他们的义务教育,并已建立了师徒或实习关系),则须向其法定代表通告此情况。
281.为了及早诊断疾病,青少年每年必须体检一次。雇主必须及时通知他们体检。雇主还有义务告诉青少年进行体检的意义,并确保他们参加体检。另外,还必须给青少年时间进行体检(报酬照付)。
282.禁止向18岁以下青少年以及《联邦儿童和青少年雇用法》第2条第1款界定的未成年人分配如下工作:涉及危险材料、有损身体的工作;对身心造成压力的工作;接触危险物质的工作以及其他危险或紧张性工作或工作条件。另外,这些工种必须符合某些条件。
283.适用于青少年的禁止工作及职业限制法令(与《联邦儿童和青少年雇用法》有关的法令)一般都会规定一些完全禁止青少年从事的工作和工种。另外,该法令还针对所有年满17岁的青少年、接受培训已18个月的青少年或在职业学校培训中接受必要的危险防范指导已超过12个月的青少年,列出了一些他们可以从事的工作。就培训而言,职业培训法和相关的培训法令规定的各种安排对培训工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84.根据《雇员保护法》第6条第19款(《联邦法律公告》,第 450/1994号)的规定,雇主在给雇员分配工作时,必须从安全和健康角度,考虑该雇员是否适合从事此工作。在这方面,雇主必须特别注意雇员的体质、体力和身体条件。在给青少年和女工分配工作时,或使用需要特殊照顾的人(如残疾人)从事工作时,必须特别注意对这类人的生命、健康和道德的特定要求(《雇员保护法》第10条)。
285.应当指出的是,产妇保护法还适用于未满18岁的少女。就是说,分娩前后8个星期禁止向她们分配工作,并禁止向她们分配潜藏极度危险的工作,尤其是那些危及孕妇和未出生胎儿生命和健康的工作。
286.《联邦儿童和青少年雇用法》禁止任何形式的体罚和严重的言语侮辱。此外,该法律还禁止给青少年(未满16岁或尚未完成至少一年的学徒培训的青少年)分配计件工作,并禁止给他们分配危及其健康和品德的工作(对于有损青少年健康的某些企业和某些活动,已制订了全面禁止雇用青少年的有关规定)。
287.禁止让青少年自行负责运输重要的金钱和财物。
288.在(未满18岁)青少年雇员超过5人的企业中,必须安排一名深受青少年信任的人员,负责从经济、社会、健康及文化的角度代表公司青少年雇员的利益。
289.凡违反《联邦儿童和青少年雇用法》或根据本法颁布的其他法令,都将被地区管理当局处以72.00至1090.00欧元的罚款,如属重犯,则处以218.00至2180.00欧元的罚款,除非该违法行为受到其他法律更严厉的制裁。对于因屡次违反上述保护条例而受到处罚的雇主,地区管理当局可根据劳动检查机构或其他受权确保雇员受到保护的机构所提出的申请,在一段时间内取消或永久性地取消该雇主雇用青少年的权利。
290.通常情况下,如果发现雇主因严重违反对青少年应承担的义务而犯罪,或事实证明该雇主雇用青少年违反道德规范,就应考虑禁止其雇用青少年。
291.奥地利工商法并没有就发生严重违反童工保护规定时吊销雇主营业执照的情况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如果执照持有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或严重违反各行业或产业必须遵守的受保护利益,而且显然不再具备从事经贸活动应有的可靠性,就可吊销此执照持有人的营业执照。保护雇员法是必须遵守的法定条例之一。
292.地区管理机构负责与劳动检查机构(每个劳动检查机构必须至少配备一名负责童工及青少年和学徒工保护的劳动检查员)、市政当局以及学校管理机构合作,共同监督《联邦儿童和青少年雇用法》条款的执行。学校老师、私营青少年福利机构的医生和工作人员、以及负责青少年福利事务的所有社团如发现任何违反童工规定的行为,必须举报。
293.据报道,1995年与童工有关的违反《联邦儿童和青少年雇用法》案件有9起。类似案件1996年有5起,1997年10起,1998年只有7起。
294.(第6款(d))没有任何规定允许特定的个人或群体不遵守上述条款。
针对青少年的其他特殊保护措施
295.根据《刑法典》第93条有关刑法保护的规定,由其教育人员和雇主负责照顾或监护的“少年”(未满18岁者)应受到特殊保护。在“过分使用未成年人、少年和需要休息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使用是由于故意或缺乏考虑而造成的,或带来死亡的危险,或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则肇事者可能会被处以2年以下的监禁。
296.在手工艺师父或其他雇主与青少年学徒工、家庭帮工或其照料下的其他青少年雇员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存在实际雇用关系的情况下,任何滥用这种关系的行为也将依刑法受到刑事追究(《奥地利刑法典》第212条:权利关系的滥用)。雇主不得为其自身目的而利用这种权利关系。凡出于性目的而滥用信任关系和权利关系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
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297.从吸引青少年加入消费行列的角度讲,是否应通过限制某些形式的消费(如,通过对儿童和青少年法律行为能力的划分,或通过立法手段保护青少年)来保护青少年不受(过于草率)消费的影响和危害,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298.由于在商业企业工作的人拼命争取青少年消费者和青少年客户(如“青少年银行账户”),因此,青少年在无法定代理人或其监护法庭必要参与下承担重大责任(无法律效力)的危险越来越大,而这种责任要在未成年人达到成人年龄时,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法庭予以默示认可,办法很简单,如继续保持银行账户关系,以此弥补原有的缺陷。
299.自《儿童权力修正法》生效以来,未成年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达成合法交易时,只有在以书面形式承认承担(早些时候)这方面承诺的情况下,才在成年后有义务承担该法定交易的法律后果。如果没有书面声明,则未成年人不承担法定债务人的义务。
300.根据新的法律规定,达到法定年龄的“儿童”最初(即未成年时)引起的“巨额”债务是无效的,暂不用偿还,直至该儿童已达到成人年龄,并书面明示承认应负的偿债义务。按这项规定,那些在债务发生时“乐于”放弃征得青少年父母(必要)同意的债权人(如银行、邮购公司及其他类似的公司),不应指望这些未成年人在达到法定年龄时能够采取积极措施,偿还这些旧债。将来,银行或其他债权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那些到达法定年龄的人对以前引起的债务进行确认。如果达到成人年龄的人不遵守规定的期限,或对其引起的债务不予承认,则法定交易最终必将取消。
301.根据成人年龄从19岁降低到18岁的情况,现在信用机构在与未满18岁的青少年建立业务关系时,必须认真遵守具体的看护义务(《银行法》第36条)。
302.1994年,开展了一场全国范围的宣传运动,教育青少年认真管理他们的钱财。该运动发出了“你的前途会葬送在(贷款)分期付款中”的告诫。这次活动的目的在于防止青少年因草率达成债务关系,而陷入所谓的“债务生涯”。除奥地利学校外,大多数债务人咨询公司及所有银行机构都参加了这项宣传活动。禁止儿童和青少年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彩票、足球彩票及抽彩销售或义卖等除外),或利用赌博机赌钱。
303.脱离父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如果父母不能充分履行对其子女的教育义务,那么应受保护的儿童可要求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如果该儿童离开了其家庭环境,因而有了这种特殊保护需要,就应为该儿童提供一种不同形式的安身之处,为此,应在政府机构,(如法庭和青少年福利机构)的干预下给予该儿童以保护。
304.收养:根据《奥地利民法通则》第179条a(1),领养人与被领养人通过书面合同形成领养关系(将某一儿童作为自己子女收养)。该领养合同需要得到法庭批准。在领养批准过程中,必须按法定要求对领养合同批准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所有关键事实和情况进行考虑。在做出决定之前,法庭将听取以下人员的意见:可能被领养的无法律行为能力的儿童(年满5岁)、可能被领养的成年儿童的父母、领养儿童家庭的养父母或管理人,以及青少年福利机构(《奥地利民法通则》第181条a(1))。
有效获准领养未成年儿童的统计数据
1990 年 |
1991 年 |
1992 年 |
1993 年 |
1994 年 |
1995 年 |
1996 年 |
1997 年 |
1998 年 |
1999 年 |
548 |
518 |
480 |
552 |
544 |
483 |
805 |
894 |
819 |
862 |
305.在奥地利,儿童领养的有关事宜由青少年福利机构处理。联邦各州的青少年福利法对领养另一国儿童的程序都制订了更加严格的补充标准,例如建议领养另一国儿童须符合如下条件:采取特殊的方法或比在奥地利领养更好的方法可使被领养儿童获得幸福;某些情况证明领养是正当合理的;必须考虑被领养儿童的语言、宗教或文化;或者有的儿童不被领养就会遭受不幸。
306.奥地利批准了1967年4月24日《欧洲儿童领养公约》(《联邦法律公报》,第314/1980号)以及1965年11月15日《关于收养的管辖、准据法和判决的承认的海牙公约》(《联邦法律公告》,第581/1978号)。
307.在签署《欧洲儿童领养公约》时,奥地利保留了该公约第25条第1款所规定的如下权利,即根据抚养法和继承法,被领养儿童对其父母所承担的义务不需要全部中止,而根据该公约第10条第2款,则有必要这样做。这项权利的保留期只有5年,但可再延长5年。2000年,该保留期得到延长。
308.另外,奥地利还批准了1993年5月29日《儿童保护和跨国领养合作公约》,该公约是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内拟订的。该公约于1999年9月1日在奥地利生效(《联邦法律公报》,第三卷,第145/1999号)。根据该公约第6条,联邦各州政府被确定为中央权利机构,在联邦各州范围内行使地域权。负责受理国外申请的中央机构为联邦司法部。
309.儿童的非法转移和不送回:奥地利是1980年10月25日《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海牙公约》及1980年5月20日《承认和执行儿童监护权及恢复儿童监护权之决定的欧洲公约》缔约国。这些公约为打击违反任何立法,非法转移并不返还儿童的行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另外,还针对未成年人(未满18岁)与受权承担其教育义务的人员之间的关系,作出了一系列特殊规定,以使未成年人得到保护和享有受教育的权力。因此,如果将未成年人与受权承担其教育义务的人员分开,使其得不到这些人员的照顾(《奥地利刑法典》第195条),或“妨碍执行管理机构规定的教育措施”(《奥地利刑法典》第196条),就应受到处罚。当有关方面根据《奥地利民法通则》第146条b(《保安警察法》第24条第1款第4项)提出请求时,保安部队有义务在加强法力度的同时,配合对未成年人的去向进行侦查。
310.残疾儿童:过去10年来,在残疾儿童方案的基础上,奥地利联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法定措施和行政措施,以使残疾儿童融入社会和日常生活。特别是,政府积极提倡残疾儿童与正常儿童一起生活(这一做法已从婴幼阶段开始实施),并提供适合残疾儿童需要的保育和教育设施(如特殊幼儿园或特殊学校)。联邦政府为此投入了更多的财政资源。身心严重残疾的儿童,除享受家庭补贴外,每月还可领取131欧元的补助金。
311.残疾儿童(同正常儿童一样),与其从事有酬活动、参加法定保险的父母一起,享受免费保险,他们的医疗费用由保险机构承担,并可接受免费康复服务。父母一方若需要用全部工作时间照顾与其生活在一起的残疾子女,可在照顾残疾儿童期间,为其养老保险进行自保,其费用由家庭费用平准基金承担。
312.残疾儿童护理津贴:联邦政府护理津贴法和联邦9个州类似的护理津贴法自1993年7月1日开始推行护理津贴制度,这种津贴按奥地利全国统一的原则和目标发放。
313.最初,残疾儿童满3岁时才享有领取护理津贴的合法权利。但是,根据对前几年护理津贴发放经验的评估结果,《联邦法律公告》(第69/2001号)对联邦政府护理津贴法作了修改,确认残疾儿童一出生即可享受护理津贴(自2001年7月1日生效)。上奥地利、萨尔茨堡、蒂罗尔、沃拉尔博格及维也纳等联邦省份也相应延长了残疾儿童护理津贴的期限。
护理津贴等级
1 级 |
每月需要照顾的时间平均超过 50 小时 |
欧元 145.40 |
2 级 |
每月需要照顾的时间平均超过 75 小时 |
欧元 268.00 |
3 级 |
每月需要照顾的时间平均超过 120 小时 |
欧元 413.50 |
4 级 |
每月需要照顾的时间平均超过 160 小时 |
欧元 620.30 |
5 级 |
每月需要照顾的时间平均超过 180 小时,并 需要额外的特别照顾 |
欧元 842.40 |
6 级 |
每月需要照顾的时间平均超过 180 小时,除此之外,由于照顾时间不能调整(昼夜不断照顾),而需要采取照顾措施时,或因残疾人自己或他人可能引起的危险,而需要有人全天守候(昼夜不断照顾)时也属于这一等级。 |
欧元 1 148.70 |
7 级 |
每月需要照顾的时间平均超过 180 小时,并患有功能性错位的残疾人无法支配其四肢活动或存在类似情况时。 |
欧元 1 531.50 |
314.残疾人法:联邦政府关于残疾人的法律是协调康复措施、向残疾人提供定向指导、照顾和援助以便使残疾人充分融入社会的基础。联邦社会保障和生产部下属社会服务机构是处理与残疾人有关的各种问题的信息中心。另外,还成立了儿童和青少年流动咨询服务机构,为那些有身体、精神或心理残疾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照顾。服务咨询机构人员由取得学位的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和医生组成,他们根据预防和一体化原则,在地区中心提供特殊服务,并提供综合性的辅助措施。这些服务在残疾人住所就近提供,确实给残疾人带来了方便。如果需要的话,咨询服务人员还可上门服务。他们向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提供现有协助方面的信息、帮助残疾人与有关当局进行交涉、提供医疗和心理诊断及专家意见、进行心理社会干预、以及对人的治疗和/或护理进行规划、安排和落实。
315.将残疾儿童融入幼儿园和其他保育机构:联邦各州在相应的法律规定中特别考虑到了从教育上进一步接受残疾儿童的需求以及提高人们这方面认识的措施。
316.残疾儿童的教育和培训:必须为残疾儿童接受教育和培训创造条件,尽可能使他们完全融入社会并促进他们个人的充分发展。这方面的工作可由各种特殊学校和特殊教育中心来进行,还可采取混合教育的方式,将6-14岁年龄段的所有儿童吸收进来。
317.1993/1994学年,针对那些需要更高特殊教育的儿童,依法实行了小学混合教育,1997/1998学年,又实行了中学一体化教育。按照规定,残疾儿童的父母有权在一体化教育和特殊教育之间作出选择:
混合班:在学生人数减少的班中,由二名老师任课,残疾儿童与正常儿童共同学习所有课程(一个老师讲授具体课程,另一个负责特殊教育)。教育按不同的课程进行,并采取适合不同类型学生的教学方式。
教师辅导模式:向每个班增派一名特殊学校教师,对需要促进特殊教育的个别学生进行限时辅导。
合作班:一个正常班和一个特殊学校班按不同比例一起学习:例如,他们就某一具体课程组成一个联合小组。
小班(提高班):在学生人数减少的班中,残疾儿童由一名特殊学校的老师尽量按照正常班级的课程表授课,以便将学生重新分编到正常学校班级中。
特殊学校/特殊班级:残疾儿童可继续上特殊学校,在这类学校,总的教育思想将根据特殊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和要求进行调整。
318.在推行残疾儿童和正常儿童混合接受统一教育的过程中,教育政策所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得以解决。依法建立的方法、教学知识和特殊教育中心主要设在特殊学校,其目的是为了加强物力和人力资源的统一使用。
319.将残疾青少年融入工作生涯:残疾人就业法鼓励为有资格的残疾人创造并保留培训机会和工作岗位。为使残疾青少年能够从事有酬活动,将为他们参加培训提供津贴。具备一定规模的公司有义务雇用合格的残疾人。不遵守此要求的雇主必须为此支付一定的补偿金。补偿金(每项必须安置的空缺工作每月为2 700奥地利先令/196.22欧元)将纳入给补偿费基金,专用于支助残疾人融入工作生活。
320.2000年,雇主支付的补偿金总额为7.39亿奥地利先令(53 705 224.45欧元)。
321.为了进一步鼓励雇用残疾人,并对雇用残疾人的雇主和不雇用残疾人的雇主进行合理的协调,残疾人就业法修正案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将补偿金数额提高到2 700奥地利先令(196.22欧元)。同时,为避免雇主解除其与合格残疾人之间的雇用关系,已将特殊保护期从3个月延长到了6个月,但目前尚未落实。
322.为帮助中途辍学的残疾儿童融入工作生涯,政府制订了一个所谓的“扫除障碍”计划,在此过程中,将他们融入工作生涯的最佳措施将因人而异。另外,还为中途辍学残疾儿童实施了使其取得各种资格的项目。
323.为了将年轻人融入工作生涯,尤其是为了在学校和工作生活这一界面为年轻人搭建一个平台,政府出台了很多具体的项目。这些项目得到了欧洲社会基金的资助。联邦政府还开展了一项聘用残疾人的活动(“为残疾人拨款10亿欧元”——另见上文有关第9条第2款的内容)。从2001年开始,为了将残疾人纳入工作生涯,每年增加10亿奥地利先令(72672834.17欧元)的拨款。
324.除其他外,上述一揽子措施包括提供融入补贴,用于限期对工资费用给予补偿,以此鼓励雇用残疾青年,另外,还要实施一个项目,以帮助残疾青年实现未来的成熟发展,具备各种资格,得到工作协助以及取得学习和实习补贴。这些措施将结合各种协调措施,每年为12 000名人员提供资金,使他们能够获得各种资格和工作;同时促进开展另外一些活动,以便于这些人员更接近初级劳动力市场。计划采取的各种措施由负责社会事务和残疾人事宜的联邦办事处加以落实。联邦省一级的所有合作伙伴将齐心协力,在地区内共同管理和实施这些措施。另外,在这方面还利用了现有的各种协调组织。
325.在其固定工资单上有5名或5名以上残疾人的所有企业中,都必须选出一些值得残疾雇员信任的人员,来确保残疾雇员在经济、社会、健康及文化方面的利益得到保障。雇用了残疾青年的公司,还必须为他们选定一名值得他们信任的人员。
326.如果残疾人的残疾程度达到50%的规定标准(最低限度),并且在奥地利有常住居所,则可获得由联邦社会服务办事处根据联邦残疾人法第40条所签发的残疾人通行证。残疾人通行证是一张贴有照片的身份证,其作用是为了向有关当局和保险机构证明有关人员的残疾程度。另外,还可以获得若干福利(公交车票、博物馆门票、电影票、游泳票等减价)。如果通行证上另外印有“因永久性健康损害之缘故,该人无法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字样,并且其小汽车是以残疾人的名义登记注册的,该残疾人可以全年获得免费的高速公路通行标签。
327.有永久性严重残疾的人员可免交各种税金(可扣减金额),可获得道路代码优先使用权(在预留的停车处停车)。为公共建筑制订的建筑标准、为残疾人专设的通行区域和交通工具旨在尽可能为残疾人提供更大的灵活性。
328.作为“资格和就业项目”的一部分,鼓励进行入门培训、再培训以及促进职业培训的后续培训和工作测试,包括培训和工作场所的必要改建(如,寓所、卫生设施、设备和机器的重新调整等),此举目的是为了弥补残疾人在工作场所的不便。
329.一体化公司为残疾青年融入(重新融入)工作生涯进一步提供了机会。让残疾青年在一体化公司内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从而让他们能够(再次)进入普通劳动力市场。一体化企业还为残疾人提供永久性工作场所。如果无法通过普通劳动力市场或一体化企业让残疾人融入工作生涯,可利用附带住宅设施的日间托管中心和机构,同时还要尽力通过职业治疗手段来维持和/或进一步开发残疾人的现有能力。由私人协会为残疾人雇用的工作助理将在寻找和保持工作场所的同时负责照顾残疾青年,并在必要的时候和残疾人家庭、雇主和有关当局取得联系,以确保残疾人在工作场所可能面临的各种困难得以解决。
第8款
330.应当提及的是,奥地利为劳工组织的IPEC方案(消除童工国际方案)做出了贡献。
第 11 条
第1款(a)
331.“奥地利统计局”每5年对消费者进行一次关于奥地利人口物质条件的调查。
第1款(c)
面临贫穷的人和贫穷人口
332.欧洲家庭调查组将1994年、1995年、1996年和1997年的收入作为有关这一专题意见资料的依据。关于贫穷的定义,面临贫穷和赤贫之间是有区别的。这已经越来越多地成为欧盟其他成员国提交贫穷问题国别报告的惯例。
333.对面临贫穷的问题只是从收入风险的角度作了说明。根据欧洲联盟统计局(欧统局)的惯例和建议,加权人均家庭收入低于人均收入平均值60%极限值的人被视为面临贫穷风险的人。1997年,这一极限值达到一人家庭每年120 000.00先令。在1997年,大约900 000人,即11%的奥地利人口受到贫穷的影响。
334.赤贫适用于那些(除了上述受限财务状况之外)必须对支出做出重大削减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人。这种情况被假定在以下五种情况发生时出现——收入低于标准的除外:
住房低于标准;
拖欠支付房租和还贷;
住房取暖出现问题;
无力添制新衣;
无力邀请其他人就餐,至少每月一次。
335.1997年,奥地利近40%的人口面临贫困,也就是说,约有340 000的穷人。
336.面临贫穷风险最大的是失业的单亲父母、长期失业者、没有任何工作的家庭人口、单独生活的年老市民,以及来自欧盟以外国家的市民。
337.在对较长时期以来的贫穷发展进行监测时,人们可以对其发生频率和持续时间发表评论。在这方面,一个人只是暂时还是长期面临贫穷或受赤贫影响,是一个重要问题。在1994年至1997年四年期内,约有 240 000人长期面临贫穷,其中大约有80000人遭受长期赤贫。
338.在根据贫穷年数(持续时间)对数字进行分类时,得出了以下印象:在1994年至1997年期间受直接贫穷影响的所有人之中,不到一半的人在一年内仍然处于此种状况。约10%的人受长期贫穷影响。面临贫穷的人的结果也是一样:长期面临贫穷的人的份额有所提高。总而言之,处于贫穷状态且面临贫穷的平均持续时间约为两年。
339.在这方面,请另见“减贫和社会边缘化国家行动计划”。联邦社会保障和生育部长负责实施本计划(在欧洲委员会要求的“公开协调”的框架内)。关于这一问题的初次报告已在联邦社会保障和生产部网页(http://www.bmsg.gv.at)上向公众发布。
第2款
340.奥地利粮食充足。
第3款
341.联邦各州的社会援助措施只是用来满足不同生活状况的人的最基本生活需求,而所有其他社会网络根本不提供任何相应的服务。这些服务的潜在接受者基本上都是那些不能充分利用自有资源和手段来满足其日常生活需求和不能从第三方那里获得充分支持的人。社会援助基本上可以通过支付金钱、实物服务(例如,承担呆在家中的费用)或个人援助(例如,对病人、残疾人、难民、无家可归者的照看和咨询服务)提供。
342.在这方面,为确保日常生活需求提供援助是特别重要的一个优先事项。除其他外,这可能包括生活津贴、护理、患病帮助以及对孕妇和分娩后的妇女的帮助。要求满足这些需求是人们应享有的法定权利。
343.对住房、食品、服装、采暖、卫生、与环境保持关系和参与文化生活的需求都是生活的核心方面。为满足这种生活需求而支付的费用是根据参考值计算的。
344.在过去十年中,提供充足住房的工作已明显改善。设备较先进的住房的比例已经上升到五分之四以上;低于标准的住房的比例下降了50%,占住房总量的5%。
345.奥地利各地都为低收入群体采取了支助措施,如为他们提供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特别是在社会援助框架内。在多数较大的城镇,已经或正在实施多阶段计划,解决缺少住房的问题,与国际社会相比,奥地利的无房住户比例是极低的。
346.焦点是:
通过预防措施,避免住房损失;
为已经受到影响的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
改善生活条件,逐步提供充分住房。
第3款(a)和(b)
347.以下关于住房面积的数据是在《2001年统计年鉴》上公布的。
348.在奥地利,有21 000人在1998年受到没有自己住房的影响,其中2 000人露宿街头。
349.2000年,有11 163人被要求搬出租用的房屋,但没有关于实际搬走人数的详细资料。
350.等待获得住房者清单上的人数在过去的一年里明显减少(特别是在维也纳)。
第3款(c)
351.从界定住房权的角度讲,任何具体的立法都没有对这种权利作出实际规定,但是,作为一个原则问题,住房权是关于住房问题的任何立法的基础。
352.(分项(二)至(十一))。有许多关于住房的法律,特别是《承租人权利法》,该法规定了有关租金额度、禁止强迫退房、转让住房权等条款。
353.联邦各州负责住房协会拨款,其目的是使人们,特别是使中低收入的人,能够获得住房(租用或自有)。它们还负责各种类型的区域规划措施。
354.在特殊住房领域,由非盈利组织提供住房,这在奥地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例如,租金封顶(必须含各种费用)以及其他特殊规则。建筑法规和管理条例也由联邦各州负责制定,其中包括环境和保健措施。
第3款(d)
355.为了向租房人供应充足的房源,社会各界已经采取许多措施(例如,扩大住房建筑规模,整修住宅区)。特别是在维也纳,市政当局成为低级公寓的最大业主。市政当局还拥有由其支配,向急需人群提供的特殊住房。联邦政府每年向联邦各州支付大约245亿奥地利先令的经费,以推动住宅建设和整修。
356.城市更新也是住房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维也纳城市更新基金”每年都要开展许多项目。
第 12 条
357.卫生改革是“根据《1997年至2000年联邦卫生系统和医院财务系统改革宪法法案》第15条签订的协议”发起的,该协议由联邦当局和联邦各州共同签订。目标是不分年龄、社会地位和健康状况,使人们不受限制地持续获得任何一类规定的医疗支助。该协议于2000年12月31日期满。
358.根据联邦政府和联邦各州作为协议双方就财政平等问题进行谈判期间达成的一项协议,新协议的目的(根据《联邦宪法》第15条a项之规定)是要成立一个新的有关卫生部门和医院财务系统的结构。该协议于2001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04年12月31日期满。
359.作为协议新增内容的序言部分规定,缔约方的目标是根据奥地利的整体条件并在有可能节约成本的情况下,保证奥地利能够提供优质、有效和高效的卫生服务,使未来所有人都能够自由和平等地获得这些服务,并使奥地利卫生部门获得财务支持。以下是新增加的一些主要内容:
实现卫生部门所有方面的统一和协调规划;
为奥地利卫生部门引进一套具有约束力的质量检验系统,以便提高奥地利卫生部门的效率;
为卫生部门卓有成效地使用信息技术创造先决条件;
通过在提供卫生服务的机构之间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合作,提高界面管理;和
按照现有服务计划进一步制订“奥地利医院和主要设备计划”。
360.为了制定、实施和控制卫生系统改革的许多不同措施,新的总体组织条件于1997年早期形成。在联邦一级成立了结构委员会;联邦各州也在区域一级成立了各自的委员会。联邦劳动、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后更名为:联邦社会保障和生产部)于1997年设立了结构基金(约4.78亿欧元),该基金被用于所有相关事务。
361.在报告所涉期间,以下改革措施得以实施或进一步发展。
2001年奥地利医院和主要设备计划
362.经修订的奥地利医院及其主要设备项目计划于2001年1月1日生效。除其他外,该计划有以下一些新的特点:
363.近几年进一步制定的奥地利医院计划的成果第一次纳入了现有服务计划。对于某些因其综合基础设施的要求及其跨地区的高度重要性而需要联邦进行必要协调的领域,同意为它们确定适当的地点提供这些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移植手术、干细胞移植、心脏手术和肿瘤切除。
364.在现有服务规划框架内,医院计划可确定各种特殊领域的重点,还可在不同地点设立日间门诊。医疗服务可在不同级别上提供,即特护科、普通科、优先治疗科和分布式日间门诊,同时保持这些结构的规定质量标准。
365.另外,还计划在不同地点设立缓解性医疗设施。第一次考虑通过制定无约束力的计划和拟建模型试验设施,来满足对缓解性医疗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
366.最后,就不同结构的不同服务质量的约束性标准达成了一致(不同结构是指优先治疗科、普通科和分布式日间门诊及其服务范围)。除其他外,结构委员会还于2001年12月通过了有关重病特别护理领域和某些服务部门(如肿瘤切除、移植手术及其他部门)新型服务结构质量补充标准的内容(缓解性医疗和身心医疗服务、老年急性病治疗/再活化治疗、分散性精神病治疗)。但如何执行这些标准尚待确定。
367.已准备在一个新的领域综合开展所有规划活动,以增进现有服务,而结构质量标准是这方面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一个新的时代,将更加注重以质量为本的卫生规划,而不是局限于传统上只求数量的规划活动。
界面管理
368.改善卫生系统界面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在各种情况下都能根据质量要求,以更快的速度有步骤地进行接连不断的有效治疗(从医疗角度出发和为患者着想)。努力缩短住院时间,减少医院数量和将有关服务转入日间门诊和出诊部,从医疗和一般的经济角度讲,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合理的。除其他外,这一目标的实现可以采取如下办法:通过不同卫生服务设施的比较对诊断和服务情况进行翔实的记录,以及由不同的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必要的协议。
在奥地利全国各级卫生系统确立具有约束力的工作质量标准
369.1993年对联邦医院法进行了修改。该法第5条b(“质量保证”)为在奥地利所有医院实施质量保证措施确立了法律框架。另外,作为按照《联邦立宪法案》第15条a签订的协议的一部分,采纳了一项有关质量问题的综合条款,其目标是要在奥地利全国建立一种质量检验系统。
370.这种新做法基于对质量、质量检验系统和工作质量的含义的共识。因此,对卫生部门的质量要求是,服务提供者必须以对患者有利的方式提供高效服务。质量的核心领域是优化结构(结构质量)、优化过程(过程质量)和改善结果(结果质量)。
371.应在奥地利全国建立质量检验系统,并将主要参与者和卫生部门(内部和外部)的重要环境包括在内。
372.上述协议确定了在奥地利全国建立质量检验系统的具体目标、结构和项目,这特别能够保证该系统在个别(内部和外部)领域以外发挥作用。
373.质量检验系统所依据的原则是:以患者为本、透明、高效和压缩费用。
374.在根据《联邦立宪法案》第15条a签订的本协议有效期内,将开展关于以患者为本、界面管理、质量汇报、优化血液组元消耗、抗生素战略和最佳药物治疗等专题的质量项目。
信息和通信技术支助——卫生部门的一项决定性因素
375.对卫生部门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支助都应以如下目标为准则:
提高服务质量;
取得协同效应;和
与国际努力协调一致。
376.卫生部门使用技术的主要好处是可以有效运用现有的医疗知识和具体经验,并将它们用于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因此,各种活动应该主要集中在这些领域。必须注意充分保护公民个人的资料。
第1款
377.“奥地利统计局”定期向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区域办事处提供奥地利卫生状况的资料。最近刚向该办事处提交一份关于心理健康状况的报告。
第2款
378.多年来,奥地利的公共卫生政策一直以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区域办事处制定的“全民健康”框架为雏型,并且一直在开展初级保健工作。1946年,约有三分之二的奥地利人参加了社会保险,到了1980年,这一数字已经上升到96%。目前,有99.9%的奥地利人参加了社会保险,并且有机会获得初级保健服务。
第3款(b)和(c)
379.有关资料可从世界卫生组织卫生数据库上查阅。
第4款(d)
380.关于使儿童免患援引的疾病的最新详细资料最近以“卫生组织/儿童基金会2001年1月至12月疫苗可预防的疾病联合报表”形式提交给卫生组织。
奥地利:免疫接种时间表
疫苗 |
用药年龄 |
如果提供,用“ X ”表示: |
|
全国 |
只有部分地区 |
||
乙型肝炎 |
3 × 0-1 岁, 1 × 1-2 岁 1 × 12-13 岁, 14 岁之后 |
X |
|
白喉 - 破伤风 - 百日咳 |
3 × 0-1 岁, 1 × 1-2 岁 |
X |
|
白喉 / 破伤风 |
1 × 6-7 岁, 1 × 13-14 岁 |
X |
|
B (乙)型流感嗜血杆菌 |
3 × 0-1 岁, 1 × 1-2 岁 |
X |
|
小儿麻痹症 |
3 × 0-1 岁, 1 × 1-2 岁 1 × 6-7 岁, 1 × 13-14 岁 |
X |
|
麻疹 / 流行性腮腺炎 / 风疹(三联疫苗) |
1 × 14 月, 1 × 6-7 岁, 1 × 12 岁 |
X |
疫苗 / 干预措施 |
A . 覆盖率计算中用作分母的目标群体说明 |
B . 目标群体人数(分母) |
C . 通过日常服务服用疫苗的剂量数(分子) |
D . 覆盖率百分比 |
肺结核疫苗(卡介苗) |
新生儿 |
无数据 |
无数据 |
|
乙型肝炎—出生后的 用药剂量 |
新生儿 |
78 268 |
52 083 |
66.5% |
白喉 - 破伤风 - 百日咳 1 |
存活婴儿 |
78 268 |
58 350 |
74.5% |
白喉 - 破伤风 - 百日咳 3 |
存活婴儿 |
78 268 |
65 715 |
84% |
白喉 - 破伤风 - 百日咳 4 |
存活婴儿 |
78 138 |
55 417 |
71% |
小儿麻痹症 3 (例如,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 3 ) |
存活婴儿 |
78 268 |
64 835 |
82.8% |
乙型肝炎 3 |
存活婴儿 |
78 268 |
34 419 |
44% |
B (乙)型流感嗜血杆菌 3 |
存活婴儿 |
78 268 |
38 186 |
48.8% |
MCV 1 ( f) 含 麻疹疫苗 |
指定目标群体 - 从第 14 个月 |
78 138 |
61 838 |
79.1% |
MCV2 (g) 含 麻疹疫苗 |
指定目标群体 - 6-7 岁 |
92 415 |
37 666 |
40.8% |
含 风疹疫苗 |
通用(童年) 第 14 个月 |
78 138 |
61 838 |
79.1% |
含 风疹疫苗 |
通用(童年) 6-7 岁 |
92 415 |
37 666 |
40.8% |
含 风疹疫苗 |
青少年 |
88 052 |
20 436 |
23.2% |
含 风疹疫苗 |
CBAW (h) |
无数据 |
无数据 |
|
含 腮腺炎疫苗 |
存活婴儿 第 14 个月 |
78 138 |
61 838 |
79.1% |
含 腮腺炎疫苗 |
存活婴儿 6-7 岁 |
92 415 |
37 666 |
40.8% |
(f) MCV1 =第一次剂量的 含 麻 疹疫苗(即麻疹 疫苗、麻疹-风疹疫苗 , 或 麻疹- 腮腺炎 -风疹 疫苗 ) 。
(g) MCV2 =第一次剂量的含麻疹疫苗(如果这是常 规 免疫 接种 时间表的一部分) 。
(h) CBAW —— 育 龄妇女 。
列出限制你准确估算口服疫苗总剂量的所有因素 限制分子准确性的因素 对口服疫苗覆盖率的估计——所有计算都要对2000年出生组群的跟踪2年,以下除外: 白喉-破伤风-百日咳1——2000年出生组群——1年; 白喉-破伤风-百日咳4——1999年出生组群在2000-2001年内跟踪; MCV1和风疹(普遍的儿童目标群体,14个月)——1999年出生群组在2000-2001年内跟踪(在第14个月接种疫苗); MCV2和风疹(普遍的儿童目标群体,6-7岁)——1994年出生群组在2000-2001年内跟踪; 青少年风疹——1988年出生组群,资料涵盖第一次和第二次接种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疫苗(三联疫苗)和风疹疫苗的女童,男童和女童不能分开。 乙型肝炎—出生后的用药剂量:第一次剂量乙型肝炎疫苗在出生后第三个月服用(出生后的用药剂量只占显示剂量的一少部分!)。 2001年是开始使用六价疫苗(DTaPHibHepBPolio)的过渡期,由于这一原因和从(三价、四价和五价)产品的转变,使评估变得困难起来。 小儿麻痹症比率低是由于只对新的六价产品作了评估。 奥地利目前不再使用口服小儿麻痹症疫苗,而开始使用口服非活性小儿麻痹症疫苗,这使覆盖表面看起来很低。 |
疫苗 / 干预措施 |
A . 覆盖率计算中用作分母的目标群体说明 |
B . 目标群体的人数(分母) |
C . 通过日常服务服用的疫苗 剂量数(分子) |
D . 覆盖率百分比 |
白喉 - 破伤风 - 百日咳 3 存活儿童 |
||||
在此列出所有第一次剂量低于国家水平的地区 |
布尔根兰 卡林西亚 下奥地利 上奥地利 萨尔茨堡 施蒂里亚 蒂罗尔 福拉尔贝格 维也纳 |
2 206 5 155 14 097 14 105 5 437 10 675 7 149 3 897 15 547 |
1 084 4 758 11 142 11 606 4 955 9 538 6 028 2 359 14 209 |
49.1% 92.3% 79.0% 82.3% 91.1% 89 .3% 84.3% 60.5% 91.4% |
MCV1 从第 14 个月算起 |
||||
在此列出所有第一次剂量低于国家水平的地区 |
布尔根兰 卡林西亚 下奥地利 上奥地利 萨尔茨堡 施蒂里亚 蒂罗尔 福拉尔贝格 维也纳 |
2 231 5 233 14 131 13 902 5 557 10 765 7 091 4 071 15 157 |
1 292 4 449 12 153 9 952 4 674 8 599 4 998 2 887 12 834 |
58.0% 85.0% 86.0% 71.6% 84.1% 79.9% 70.5% 70.9% 84.7% |
MCV2 6-7 岁 |
||||
在此列出所有第一次剂量低于国家水平的地区 |
布尔根兰 卡林西亚 下奥地利 上奥地利 萨尔茨堡 施蒂里亚 蒂罗尔 福拉尔贝格 维也纳 |
2 620 6 275 16 701 17 228 6 338 12 945 8 585 4 659 17 064 |
398 3 253 5 688 7 343 1 972 8 011 4 403 137 6 461 |
15.2% 51.8% 34.1% 42.6% 31.1% 61.9% 51.3% 2.9% 37.9% |
第4款(f)、(g)和(h)
381.保证100%地获得所列各种服务。
第5款
382.没有项目5中提及的群体。
383.在回答关于国际合作的问题时说明,通过执行卫生组织的指导方针和建议,实现了保健改革的发展及保健制度的完善,为卫生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支持。奥地利是欧盟成员,因此还执行了欧盟的各种指示和条例。
第5款(c)
母婴保健
384.为了保证孕期和婴儿出生后第一年的医疗保健,奥地利在1974年采纳了母/婴通行证方案,并且在之后几年里不断进行调整和改进,一直持续到现在。目前,该方案规定,妇女在怀孕期间必须进行至少6次临床检查和某些特殊抽血化验,婴儿则应在5岁之前进行12次体检。
385.以下检查必须进行:
怀孕期间的5次妇产科检查;
1次内科专家检查;
2次实验室化验(包括血型、红细胞数或血色素、风疹、弓形体病、梅毒和乙型肝炎);
怀孕期间的2次超声波检查(自选);
儿童满5岁前的8次儿科检查;
2次超声波髋部检查;
1次矫形检查;
1次耳鼻喉检查;
1次眼科检查;
1次由眼科医生进行的耳鼻喉检查(自选)。
386.这些检查由普通医生或由各科专家进行,例如妇科医生或儿科医生。
387.在过去,如能及时进行上述检查,父母可得到一定的财政奖励。2002年开始实行儿童保健津贴,这意味着儿童满36个月(最大)之前,父母每天可领到14.53欧元的津贴。要获得21个月以上的全额津贴,就必须提供母亲在怀孕期间及婴儿出生后14个月内进行了规定的所有检查的证明。
388.约有90%的孕妇和儿童进行了为他们免费提供的这些检查。对于没有入社会保险的妇女和儿童,医疗费由联邦政府支付。
389.母/婴通行证方案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组织定期的医疗咨询,及早发现孕期和幼儿期出现的疾病。联邦卫生部依法规定了检查次数和时间安排,并且组织了母/婴通行证的印发工作。
第5款(g)
390.以下关于控制传染性疾病的法律/法令正在实施之中:
传染病(1950年)
肺结核(1968年)
艾滋病(1993年)
性传播疾病(1945年)
另外,一项疫苗接种计划向不满15岁的儿童免费提供由最高卫生委员会建议的疫苗接种。这包括小儿麻痹症、白喉、破伤风、百日咳、麻疹、腮腺炎和风疹、嗜血性流感、乙型肝炎和乙型肝炎病毒免疫。
391.社会保障计划没有年龄之分。
第7款
392.根据奥地利《宪法》,不仅中央当局要承担责任,联邦各州和直辖市及属于自治公用事业公司的社会保障机构也要承担责任。
393.许多联邦和地区一级的法规都对患者的权利做了规定。已努力编写一份简明完整的患者全部权利概要,并在联邦和地区政府之间订立协议,以便在各种不同的领域保证这些权利:
(a)应保证就与患者有关的基本问题作出决定之前,向代表患者的独立机构提供表明其立场的机会。在利用公共基金建立住院病人和门诊病人新保健设施,以及制定与立法和法规建议草案的评估及未来普通规划活动有关的程序之前,尤其应当这样做;
(b)患者自助团体母体组织应有机会对与患者有关的立法和法规建议草案评估程序发表意见。
第8款
394.1998年通过的《卫生推广法》介绍了奥地利卫生推广领域的新发展,其目的在于为现有举措和项目的实施并取得长远成效打下坚实的基础。自1998年以来,奥地利每年拨款7 267 422欧元(合1亿奥地利先令),用于实施卫生推广措施、传播有关健康生活方式的信息、对健康的危害性进行宣传教育以及发展健康的生活方式。“奥地利健康基金”受托负责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并由基金理事会代表参加奥地利卫生系统的所有人员的利益。
395.自1999年开展的、推广和宣传健康生活方式的“慎重关注健康生活方式”媒体运动所坚持的是一种特殊立场。通过将营养作为2001/2002年的优先主题,运动的主题得以更深层次的阐述。2002年通过关注“支持不吸烟”运动,“奥地利健康基金”采取了各种适当的措施,进一步提高人们对吸烟有害健康的认识。
396.一些主要社会系统(学校、市政当局、医院和办公室)已在近几年按照卫生部的倡议,以卫生推广为目的,建立了一些示范项目合作机制。这些网络综合采纳了国家和国际的卫生推广措施,并使它们得以连续发展。
397.联邦教育、科学和文化部颁布了一项有关学校卫生教育的基本法令。在联邦社会保障和生产部的配合下开展卫生推广活动。
联邦各州和直辖市及非政府组织在卫生推广工作中起了重要作用。
第 13 条
第1款
399.在奥地利,有关教育问题的立法非常具体:有关联邦学校当局、义务教育、学校组织、私人学校和学校与教会之间关系等事宜都需要国民议会(议会)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并且必须得到绝大多数人民代表的支持。
400.在教育问题上,制定法律和执法权力属于联邦当局。在国立义务学校的组建(成立、维持、关闭、教育期限、班级规模)过程中,由联邦立法机关来确定原则问题。立法的实施则属于九个联邦州(地方当局)中各州的职权范围。在普通义务学校和职业培训学校中,地方当局(更确切地说是市政当局)负责建设并向它们提供一切设施。在中等学校和教师培训学院,这一任务则属于联邦当局的职权范围。
401.对于普通义务学校而言,地方学校委员会属于第一级管理机构,地区学校委员会则属于上级管理机构。在职业培训学校、中等职业培训学校以及普通学校,地区学校委员会属于第一级管理机构,而联邦教育、科学和文化部则充当上级管理机构。
402.作为一项原则问题,奥地利的学校免费向所有人开放,包括属于其他国家公民的儿童,不管他们的原籍在哪里。奥地利关于教育问题的法律条款(例如,九年义务教育)适用于外国儿童,并且优先于儿童原籍国立法。在奥地利“长期居留”(六个月以上)的外国儿童必须到校上学。
403.课本和往返学校的班车都是免费提供。关于课本,父母只支付10%的费用。关于往返学校的班车,父母每年只需要支付19.20欧元。
第1款(c)
奥地利的高等教育
404.奥地利拥有各式各样的高等教育机构,即大专教育和大学教育。除了普通大学和专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之外,还有教师培训学院(为义务学校和职业学校培训教师)和大专级别的社会工作和卫生专业院校。直到1990年代早期,奥地利的大学始终是整齐划一的。1994年专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的引入,提供了更加面向职业化的高等教育,从而导致形成高等教育部门的多样化。1999年,对私立大学的认可最终在奥地利受到管理。
405.高等教育机构主要由联邦政府提供资金。“高等教育预算”一词概括说来是指高等教育系统运营所需的以及拨给不同预算项目的费用,具体指大学的人事费和业务费、建设支出、给大学门诊部的联邦缴款、进一步开展高等教育研究的经费、特别支助和社会保障津贴(主要对学生)、联邦政府拨给专业院校的资金(高等专科学校)。
406.高等教育支出从1990年的12.9亿欧元增加到2001年的23.9亿欧元。如果包括2001年,则名义增长为85%。去掉通货膨胀因素,实际增长54%。因此,1990年代高等教育预算的增长与学生和教学人员的增长持平。
407.在过去十年,高等教育预算在联邦预算中所占的份额已从约3.2%(1990年)增加到约4.2%(1999年)。高等教育预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2%,相当于经合组织国家的平均水平。高等教育预算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份额的持续增长反映了高等教育在社会整体中的重要性不断增长。
408.科技类院校在大学支出中占了较大的比例,为71%,艺术和音乐院校占6.1%,专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占2.5%,21%的支出不能直接归入这三类中的任何一类,其中包括用于促进研究和帮助学生的主要支出部分。
大学及艺术和音乐院校
409.大学属于公共机构,其诸多职能在相关的法律中做了规定,特别是教学和研究以及艺术和音乐能力的造就与培养。维也纳大学是奥地利最古老、规模最大的一所大学,与格拉茨大学和因斯布鲁克大学一样,维也纳大学提供“古典”大学的所有学科。萨尔茨堡大学、林茨大学和克拉根福大学以及格拉茨技术大学和维也纳技术大学也都分很多个系。另外,还有四个专业大学:莱奥本大学(采矿和冶金)、维也纳经济和商业管理大学、维也纳兽医大学和农林大学。
410.维也纳美术学院(该校是六所艺术和音乐大学中最古老的院校)、应用艺术大学以及音乐和表演艺术大学都设在维也纳。另外,还有设在萨尔茨堡的“莫扎特”音乐和表演艺术大学、设在格拉茨的音乐和表演艺术大学以及设在林茨的艺术和工业设计大学。
411.最后,还有一所大学应该提到,那就是设在克雷姆斯的多瑙河大学,该校成立于1994年,是大学深造中心。
412.在奥地利,各大学总共设有180种学位课程,其中约三分之一设在艺术和音乐院校。由于许多学位课程是由几所大学共同提供的,故奥地利各大学可供选择的学习课程共有450种。专业化学科将相关学科的课程又增加三分之一。
413.自1990年以来,普通大学及艺术和音乐院校的常设职位约增加了三分之一,2000年总数达到近19900个。科学和艺术人员以及行政管理人员大约各占常设职位的一半。大学中的学术研究人员分为三类:大学教授、具有正式教学资质的副教授和没有取得大学任教资格的学术研究人员,即主要是大学里的助理人员。对于各类学术研究人员来说,他们的工作职责包括从事教学和研究、进行艺术创作和艺术普及,处理各种行政事务等。
414.2000年,大学的教授人数为1 854人,大学助教和合同制助教人数7 335人(具有大学教学资格的副教授占这一数字的35%),其他学术研究人员总人数为763人。根据职务安排,艺术和音乐院校有413位教授,229位助教,其他各类学术研究人员的常设职位为611个。
415.大学工作人员通常都是由联邦政府征聘,有的是作为公务员法项下的公务员,有的是作为私法项下的合同制雇员。大学组织法(针对普通大学与艺术和音乐院校)确立了一种新类型的教授,即由联邦政府按照私法以劳动合同方式聘用的临时合同制教授,这类教授可在特殊情况下雇用,作为替代教授或兼职教授,在与学习法规有关的具体情况下,或由基金会为教授任职提供赞助的情况下,也可这样做。
416.参与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还有其他各类教授。客座教授的任期最长为两年,按照协议承担教学和研究职责。另外,还可以任命一些外国专家来教授某些课程。这些补充的教职人员占大学授课人员的21%。具有某种法定资格的大学机构也可以利用它们从合同工作中获得的收入来雇用合同制人员(在私人和公共资源资助的研究项目范围之内)。
417.奥地利的普通大学目前正在进行基本改革。经济和社会条件已经发生显著变化,因此,有必要促进高等教育机构及其课程的发展。1990年代前期开始实行改革,以了解如下问题,如大学对资格和能力(例如新媒体方面)、学生人数的实际增长(“群众大学”)、教育部门的日益国际化以及联邦预算的合并等的更高要求。改革措施力求在大学的组织及学习课程方面实现现代化。
418.1990年奥地利联邦政府工作方案将大学组织改革的目标定为“强化大学的责任和自主权”并在总体上“提高效率”。由于计划变革的范围广泛,因此,实现这些目标显然需要经历一个复杂的长期改革过程。
419.1993年《大学组织法》作为重大改革的第一步,为大学体制上实行自主提供了依据。为了使大学能够采用业务管理方法和面向服务的做法,提高效率、质量和成本效益,并为更好地利用现有资源提供相应的保证,联邦政府将广泛的决策权从政府转移给了大学。大学组织的改革及其向艺术和音乐院校的延伸成为1990年整个十年的标志。2000年伊始,第一阶段的组织改革在理科大学全面展开,并从2001年初开始,又推广到艺术和音乐院校。
420.当新的大学组织法开始生效时,各大学机构往往已充分行使了向其授予的自主权。由于联邦政府关于人员招聘及其薪资以及关于预算的一般管理规定仍然继续适用,故管理资源中的灵活性仍然有限。因此,联邦政府在2000年的方案中将其(关于高等教育的)政治目标确定为使大学真正取得自治地位,规定将通过涵盖几年的协议来实现其目标(“正式的法定资格”)。因此,大学组织的改革工作已经进入第二阶段,在这一过程中,目前有限的大学体制自主权已转变成为一种正式的法律行为能力,并具有与私营公司类似的管理文化。在开展“现代调查研究”的口号下,启动了进一步促进大学部门的发展和奠定改革基石的若干项目,并在2001年和2002年初为这方面的工作打下了法律基础。在雇用大学教师和扩大大学自主权方面作出新的法律规定是改革的核心,将通过调整学习方案的位置和关键领域以及增加投资(“为大学增加投资10亿欧元”)的方式,支持大学改革。
421.1990年代中期,根据1996年的联盟协议,采取了全面的法律措施,其目的在于改革学习课程,提高高等教育制度的创新能力。1997年《大学学习法》中规定的原则与组织改革的原则一致:责任分散、缩小管制范围和减少官僚机构。另外,有必要引进注重目标的教学组织机制,开设急需的和面向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学习课程,并缩短实际学习周期和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422.学校课程的国际化是学习课程全部改革的主要推动力。涉及“欧洲高等教育领域”的1999年《博洛尼亚宣言》鼓励开展落实欧洲学习课程共同框架的活动。因此,奥地利也为由本科生和研究生这两个阶段组成的双阶段学习课程结构打下了法律基础。现有学位课程可以转入学士和研究生学位课程。持续6至8个学期的最初学士课程从2000/2001学年开始。
423.奥地利支持建立欧洲课程学分转移制度,以提供大学课程的标准化信息并介绍课程的范围和对学生的要求。这一制度再次向学生和课程委员会保证,学分将按学习成绩授予。大学教育法已经规定,学士和硕士课程可适用欧洲课程学分转移制度性做出了规定。到2002年,学位课程必须与欧洲课程学分转学制度兼容。
424.另外,奥地利还参加了由教科文组织、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联盟共同制定的“文凭补充”方案,这是对国际公认文凭的一种标准化的补充,以证明学位的内容和资格。自1982年起,奥地利加入了欧洲信息中心网和NARIC(在欧盟框架内),欧洲信息中心网是由欧洲委员会和教科文组织共同建立的。
专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
425.1990年代中期,教育政策的三大关切对建立和扩大高等专业院校部门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并成为改革的另一项主要内容。这三大关切是指实现教育系统的多样化、放松管制和提高渗透力。多样化的含义是,随着参加教育计划的学生人数日益增加,需要大学资格的专业人员人数会越来越多,因此,高等教育部门应该提供范围更广泛的教育课程。专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以欧洲高等教育系统提供的职业培训学校为原型。实行放松管制,可以规定专业院校学习法是该部门组织原则和学习课程确认程序的框架法律。专业院校委员会是一个独立机构,负责专业院校的鉴定。联邦政府在专业院校五年发展计划中规定了为学习场所获得公共资金和扩充该部门的标准。渗透性目标是根据对进修和更高资格的日益需要确定的。为了实现“终身学习”和“机会平等”,必须特别注意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双重制度之间的渗透性。
426.大学的任务是提供职业前的科学或艺术教育,而专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则是提供合理的科学职业培训。专业院校最先开设的十种课程是从1994/1995年冬季学期开始的。自2001年秋季学期开始,开设93种学习课程,并且特别注意在主要城区以外按区均衡开设专业院校课程。这些院校最先开设的学习课程全部为技术和经济学课程。同时,现有的课程还延伸到信息技术和多媒体领域以及跨学科领域和社会工作。所有学习课程都要求学生在学习期间参加与各自专业有关的实际培训。另外还为在职学生提供20多种在职学习课程。
427.学习课程为7至8个学期。专业院校的毕业生可以报考大学博士生课程,这又需要两个学期的时间。
428.专业院校课程是由公立和私立法律实体提供的。联邦政府已经放弃了对提供大学教育的垄断。学习课程的鉴定由专业院校委员会决定。目前,有六个机构有权称自己为专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福拉尔贝格高等专科学校”、“维也纳新城区高等专科学校”、“卡林西亚技术学校”、“维也纳技术学校”、“维也纳职业培训和再教育高等专科学校”以及“克雷姆斯国际管理中心高等专科学校”。成为专业院校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至少开设一两种学习课程,注册学生在1 000人以上。
私立大学
429.1999年,奥地利依法授权外国大学和本国私立机构在奥地利建立大学和开设学习课程。《大学鉴定法》对教育机构的标准和私立大学的鉴定程序做了规定。如果某个大学愿向攻读其课程的毕业生授予学位,鉴定就是前提条件之一。另外,私立大学的学生已被纳入助学金和转移支付制度,并且还被纳入奥地利国家学生联合会。公共财政拨款只能在关于遵守与联邦政府签订的教学和研究目标协议框架内获得,其目的在于补充国立大学开设的学习课程。
430.鉴定程序的实施属于鉴定委员会的职责,私立大学在有关房屋开支、现有开支和人事费用、质量保证、学生和毕业生等问题上向鉴定委员会报告。
431.以下私立大学已经通过鉴定:林茨罗马天主教技术大学、韦伯斯特大学、国际大学、依玛迪克大学以及蒂罗尔健康信息学和技术大学。
非大学高等教育部门
432.非大学高等教育部门包括师范学院、宗教师范学院、职业师范学院和农林师范学院。这些院校为义务学校和职业学校的教师们提供培训、在职培训和再培训。1999年通过的关于中等专科学校的法律规定,应该在今后八年内将这些机构发展成为专业师范院校。
433.中等社会工作专科学校目前已被纳入专业院校方案。这些院校在2001/2002年冬季学期开设立了四门有关社会工作的专业院校课程。
434.最后,非大学高等教育部门还包括医科技术院校(合格的医学技术助理人员、合格的理疗师、合格的放射技术助理人员、合格的营养学家和营养顾问、合格的运动医师、合格的语言矫正医师、合格的正音医师),以及助产士学院。
435.中等专科学校开设的培训课程通常为期三年。向已经参加工作的人提供再培训的社会工作学院所提供的课程通常为期四年。
436.面向高中毕业生的大专院校,特别是中等专科学校,也提供进入高校的机会,在某些专业领域组织四个学期(在职学生为六个学期)的职业培训。在技术和经济/商业领域以及旅游领域也提供这种辅助教育。
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大学和专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的学生和毕业生
437.奥地利的中等教育部门非常发达。目前,86%的年龄组完成了高中教育。约41%的年龄组还获得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通过离校考试“毕业考试”)。这与1990年代初以来10%的增长相一致。目前,25%的年龄组开始在大学或专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接受教育,约10%的年龄组获得大专培训(ISCED 5b)。约2.5%的新生通过其他形式(大学资格考试、职业试书、高等专科学校课程补考)进入高校。其他这些接受高等教育的形式对进入高等专科学校比对进入大学更重要。
438.在奥地利,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向公众开放,换句话说,有高中毕业证或其他大学入学资格的所有人员都可入学学习他们选修的课程。在有些情况下,需要进行能力测试。艺术和音乐类的所有学习课程都要进行入学考试。在高等专科学校部门,新生的学习场所有限,因此,入学申请者经接收后方可入学。由于高校接收新生的能力有限,所以学生还必须通过入学考试或能力测试。
439.自1970年代初以来,大学教育基本上是免费的。只有来自欧洲经济区以外国家的学生才需要交纳每学期4000奥地利先令(291欧元)的公寓费。但是,也有例外,如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学生就不需要交纳公寓费。2000年秋季,各大学依法实行了交纳学杂费的制度,但于2001/2002年冬季学期开始落实。来自奥地利和欧盟及欧洲经济区其他国家的学生每学期要交纳学杂费5000奥地利先令(合363欧元),其他外国学生则须交纳10000奥地利先令(合727欧元)。但为来自发展中国家和中东欧改革国家的学生规定了广泛的免除和退还学杂费的规定。因此,交纳学费的外国学生只占很小的比例。学习高等教育课程的费用(毕业后的再教育)必须按以前的方式支付。
440.在1970和1980年代,大学入学新生人数显著增加。但到了1990年代,增加的速度已经放慢。教育面的扩大是在教育领域进一步吸收了弱势群体和妇女的结果,其特点是努力在学生中间形成社会平衡和性别比率的平衡。在占高等教育部门,虽然女生在入学新生中占多数,但是,高等专科学校部门仍然以男生为主,在2001/2002冬季学期,有22310名新生进入普通大学,802名新生进入艺术和音乐院校,5323名新生攻读高等专科学校学习课程。
441.目前,奥地利约有210 825名注册的在校生;其中普通大学187 662人,艺术和音乐院校8 825人,学习高等专科学校课程的学生近14 338人。高等专科学校的学生人数相对较少,因为这一部门仍处在发展中,而且政府资助的学习场所数目有限,(与普通大学相比)学习课程周期较短。外国学生在学生总人数中占14%。这一数字在奥地利始终居高不下。
442.约50%的普通大学学生为女性。在学习专业的选择上,性别差异仍很明显。女生往往喜欢攻读人文和文化学科。在医学方面,女生占学生总数的56%,尽管在1992年以前多数医学专业的学生还都是男生。在专业院校部门,经济学、媒体和旅游等学科的性别比例相对比较均衡,而技术学科则以男生为主(占91%)。
443.1980和1990年代,高等教育领域存在的社会和地区不平衡现象已逐步减少。主要城市地区以外设立了各种专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从而使来自传统上的教育弱势群体、但目前正在利用教育机会获得教育的学生人数进一步增加。在1990年代,学生的平均年龄在继续增长,非传统学生,即在职学生或有子女的学生所占的比例也在增长。
444.根据学习领域的不同,学习课程的法定持续时间一般在四到六年。但实际需要的时间更长,因为学生完成第一个学位课程的平均时间为七年。近几年顺利读完这类课程的学生人数在增加,约占63%。
445.在2000/2001学年,完成学位课程的毕业生人数为14 829人,其中博士生学位课程(在学位课程完成之后)的毕业生人数为1 871人。第一学位毕业生的平均年龄约为27岁。在2000/2001学年,完成专业院校学习课程的毕业生为1 981人。
对学生的援助
446.从1970年代起,奥地利一直积极推行开放高等教育的政策。这方面的原则之一是通过向学生提供支助的一系列措施,来弥补学生社会和经济背景的不同。由政府供资的支助措施可分为直接教育援助和间接援助,直接援助是直接向学生提供费用补助,而间接援助则是为学生家庭和社会设施提供转移款项。
447.根据适用于学生生活条件的标准,2001/2002冬季学期,最高学习补贴为每年5 080至7 800欧元,平均学习补贴约为4 000.00欧元。在奥地利的所有学生之中,约20%的学生领取学习补贴。在理科大学,获得补贴的学生名额是最少的,但在专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这一比例约为30%。
448.其他直接付款有:
交通补贴、社会保险费缴款;
外国留学补助、差旅补助和语言奖学金;
学习成绩优异奖学金,或写作或艺术作品奖学金;
完成特定学业补助;
济困补助。
449.间接教育补贴采取转移支付的形式,这种补贴主要按家庭法和税务法分发。最重要的支付形式是家庭补贴,其对象是那些子女全都在上学的父母。截止2002年,根据被抚养子女人数和年龄的不同,家庭补贴的标准从每月123.60欧元到170.90欧元不等。向学生子女支付的家庭补贴不考虑社会需求标准,但这类学生的年龄限制在26岁,在特殊情况下为27岁。目前,在普通大学、艺术和音乐院校及专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中接受家庭补贴的学生约近88 000人。
450.针对儿童实行的一般减税政策使所有享受家庭补贴的学生的家庭每月可少缴51.00欧元的税款。对于离家在外学习的儿童,还可以申请特别经济负担补贴。另外,强制性的法定意外保险计划也将学生包括在内。学生还可参加疾病保险计划,具体办法是与其父母或伙伴一起投保或进行低成本的自保。
451.学生自助餐厅和学生宿舍主要由联邦教育部协助建立;这也是一种间接的社会和教育援助。
452.以社会保障形式向学生提供的保护是开放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基础。因此,必须扩大对学生的支助系统,以满足其要求。另外,必须协调申请主要补贴(学习补贴和家庭补贴)的标准。对学生宿舍的投资显著增加,以改善学生的住房条件。促进国际学生流动的支助计划有很大的扩展。
453.结合学费的收取,2001/2002冬季学期采取了为学生提供社会保护的相应保证措施。在补贴学费和扩大合格学生人数方面,向学生提供的支助款明显增加。另外,还提供优惠贷款来资助学费。
第3款
文盲率
454.奥地利目前没有关于文盲率的可靠数据。这类数据既涉及到狭义的文盲率(根据所有经验,此种文盲的人数很少),又涉及到所谓的功能性文盲,这种文盲只具备个人的基本读写知识。鉴于文盲的种类及造成文盲的原因各不相同,按现有的学校统计资料无法得出任何正确的数据结论。这尤其适用于需要推广特殊教授方法的学校。
455.患任何一种残疾的儿童全都可以在特殊学校接受教育(显然取决于他们的残疾程度)。这始终是奥地利教育政策的目标之一,即尽量减少不能获得任何形式教育的学生的人数。这一目标可通过课程、课堂教学和教师培训等各种措施来实现。另外,从1993/1994学年开始,一体化作为一种标准模式已被逐渐引入教育系统,目前该模式涵盖小学(公立学校)、初级义务中学和初级中等专科学校。
成功率
456.由联邦教育、科学和文化部发表的奥地利学校和中等专科师范学校基本情况资料(2001/2002学年)概要介绍了这方面的情况。关于该资料,可在“http://www.bmbwk.gv.at/Schulstatistick”网站上查找德文、英文和法文的2001/2002学年文件夹。资料包含奥地利所有教育机构的情况以及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学生离校考试(毕业考试)过关率的数据,其中提供了男女学生在中等教育最后一年的人数以及各类学校的数目。它列出了2001/2002学年各州的男女教师人数,并在第12章(教育)中描述了2002年学生入学和联邦预算预测的情况。
457.从2003年的奥地利统计资料开始,这方面的数字将反映出未完成教育的儿童人数。目前,每年只提供一次实际入学率的数据。
第4款
教育预算
458.联邦教育、科学和文化部担负着管理教育系统的最终职责。这一职责包括课程问题、教学问题、中学的建立、保持和关闭以及教师培训机构、教师培训(包括在职培训)和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等。
459.下文关于“教育和教学”的预算数字包含了教育(普通大学、理科大学及艺术和音乐院校除外)、成人教育服务、青少年课外教育以及课外体育活动等方面。
460.“教育和教学”项下的开支:
业务费
1998年:3 654 700 000奥地利先令;收入22 700 000奥地利先令
1999年:3 729 200 000奥地利先令;收入15 600 000奥地利先令
1999年:3 691 200 000奥地利先令;收入164 500 000奥地利先令
本项主要包括与一般教学要求、成人培训以及普通教育、职业培训和各类教师培训相关的整个发展领域的业务费。
461.依靠中央管理的各种服务:
1998年的人事费 |
79 5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119 3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91 400 000奥地利先令 |
1999年的人事费 |
84 9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123 9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100 400 000奥地利先令 |
2000年的人事费 |
83 2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118 1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104 200 000奥地利先令 |
462.联邦学龄儿童寄宿学校和校内运动场:
1998年的人事费 |
23 2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21 3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21 200 000奥地利先令 |
1999年的人事费 |
24 3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21 3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22 800 000奥地利先令 |
2000年的人事费 |
25 0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19 1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23 600 000奥地利先令 |
本项包括四个联邦寄宿学校和八个联邦运动场地的运营,运动场地供体育教学使用,并作为教育的一部分,组织和安排在校儿童参加体育活动。
463.公民教育活动和国际青年活动:
1998年的人事费 |
13 4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65 8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60 100 000奥地利先令 |
1999年的人事费 |
14 4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66 2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65 300 000奥地利先令 |
2000年的人事费 |
12 4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62 5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67 000 000奥地利先令 |
464.联邦成人教育机构:
1998年的人事费 |
42 8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32 2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10 100 000奥地利先令 |
1999年的人事费 |
46 2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36 3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12 400 000奥地利先令 |
2000年的人事费 |
45 9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36 5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13 700 000奥地利先令 |
本项包括奥地利联邦成人教育推广服务和成人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费用、成人教育领域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和再培训费用以及成人教育出版物的发行费用。
465.联邦各州的行政事务(学校检查服务和教育心理咨询服务):
1998年的人事费 |
734 7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227 9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202 600 000奥地利先令 |
1999年的人事费 |
777 9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234 1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216 200 000奥地利先令 |
2000年的人事费 |
810 4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230 2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241 900 000奥地利先令 |
466.联邦各州的院校组织和地区学校委员会:
1998年的人事费 |
644 7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206 3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185 300 000奥地利先令 |
1999年的人事费 |
680 8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211 4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198 300 000奥地利先令 |
2000年的人事费 |
709 8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209 3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221 100 000奥地利先令 |
467.教育心理学:培训咨询:
1998年的人事费 |
90 0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21 7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17 300 000奥地利先令 |
1999年的人事费 |
97 1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22 7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17 900 000奥地利先令 |
2000年的人事费 |
100 6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20 9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20 800 000奥地利先令 |
468.本项包括普通教育机构、中等专科学校、联邦中等寄宿学校、联邦师范培训机构和联邦聋哑人培训机构、普通义务教育学校和高等中学以及接受普通教育的在校儿童寄宿学校:
1998年的人事费 |
11 784 1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35 020 8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138 900 000奥地利先令 |
1999年的人事费 |
12 315 7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36 729 1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147 600 000奥地利先令 |
2000年的人事费 |
12 556 2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37 963 2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153 500 000奥地利先令 |
469.普通中等教育学校(国立高等中学、新式高等中学、以经济学为主的现代大专学校、传统和现代预科学校、设有高中部的传统和现代中学、为在职成人开办的、以经济学为主的现代大专学校):
1998年的人事费 |
11 336 1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1 110 2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63 100 000奥地利先令 |
1999年的人事费 |
11 882 2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1 149 0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72 800 000奥地利先令 |
2000年的人事费 |
12 114 6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1 155 5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78 900 000奥地利先令 |
470.联邦中等寄宿学校:这些学校按照全国教学大纲提供普通教育并配备寄宿设施。在校学生接受教育、培训和照顾及膳宿。这一系统还开设内容更为广泛的课程,并有选择性地组织课外活动。这类院校现有四所,开办98个班:
1998年的人事费 |
258 8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40 8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40 800 000奥地利先令 |
1999年的人事费 |
270 1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43 3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39 800 000奥地利先令 |
2000年的人事费 |
278 5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43 5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39 400 000奥地利先令 |
471.联邦盲人教育机构和联邦聋哑人教育机构:
1998年的人事费 |
97 6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22 4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7 300 000奥地利先令 |
1999年的人事费 |
97 6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22 4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7 900 000奥地利先令 |
2000年的人事费 |
102 1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22 0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9 900 000奥地利先令 |
472.普通义务教育学校:
1998年业务费 |
33 822 400 000奥地利先令 |
1999年业务费 |
35 490 600 000奥地利先令 |
2000年业务费 |
36 717 500 000奥地利先令 |
473.普通高等中学和寄宿学校:
1998年的人事费 |
61 7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25 0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27 600 000奥地利先令 |
1999年的人事费 |
63 9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23 9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27 100 000奥地利先令 |
2000年的人事费 |
61 0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24 8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25 200 000奥地利先令 |
474.技术和职业培训学校:
1998年的人事费 |
11 431 7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2 695 6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200 700 000奥地利先令 |
1999年的人事费 |
12 038 2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2 901 3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211 600 000奥地利先令 |
2000年的人事费 |
12 271 0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2 862 6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221 900 000奥地利先令 |
475.技术和工业培训学院:
1998年的人事费 |
4 771 2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623 1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72 400 000奥地利先令 |
1999年的人事费 |
4 975 2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663 2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82 400 000奥地利先令 |
2000年的人事费 |
5 060 5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634 7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84 100 000奥地利先令 |
476.社会工作者学术机构、以及旅游、社会和经济/商业职业培训学院:
1998年的人事费 |
3 165 1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455 2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66 000 000奥地利先令 |
1999年的人事费 |
3 384 4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487 2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68 000 000奥地利先令 |
2000年的人事费 |
3 500 0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475 7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77 500 000奥地利先令 |
477.中等商业学校和商业学校:
1998年的人事费 |
3 435 5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326 6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8 300 000奥地利先令 |
1999年的人事费 |
3 616 72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349 7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10 300 000奥地利先令 |
2000年的人事费 |
3 650 1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334 9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11 500 000奥地利先令 |
478.技术和职业义务培训学校:
1998年的业务费 |
1 255 0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0 000 000奥地利先令 |
1999年的业务费 |
1 365 7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0 000 000奥地利先令 |
2000年的业务费 |
1 380 0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0 000 000奥地利先令 |
479.高等中学、寄宿学校以及技术和职业教育部门的寄宿学校:
1998年的人事费 |
59 9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35 7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53 900 000奥地利先令 |
1999年的人事费 |
61 9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35 5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50 900 000奥地利先令 |
2000年的人事费 |
60 1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37 5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48 800 000奥地利先令 |
480.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培训机构:小学和初中、特殊学校及技术学校的教师一律在教师培训学院接受培训。中小学附属于这些院校,以使未来的教师有机会掌握实际经验:
数目 |
机构 |
8 |
附有培训学校的联邦师范学院 |
6 |
附有培训学校的私立师范学院 |
9 |
主教区宗教教育师范院校 |
4 |
联邦职业教师培训学院 |
8 |
联邦师范学院 |
3 |
联邦州级师范学院 |
1 |
私立师范学院 |
9 |
主教区宗教教育师范学院 |
1 |
新教宗教教育师范学院(瑞士基督教徒命名) |
16 |
联邦幼师培训学院 |
13 |
私立幼师培训学院 |
1 |
联邦教师培训学院 |
1 |
寄宿学校和家庭教师培训学院 |
5 |
私立教师培训学院 |
4 |
联邦体育运动培训学院 |
1998年的人事费 |
1 730 8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588 6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20 100 000奥地利先令 |
1999年的人事费 |
1 796 4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593 1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22 500 000奥地利先令 |
2000年的人事费 |
1 830 7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605 5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23 300 000奥地利先令 |
481.教师培训学院:这类院校的任务是招收完成了中学教育的学生。课程包括中小学教师、特殊学校教师和技校教师的六个学期培训:
1998年的人事费 |
904 8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192 5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4 500 000奥地利先令 |
1999年的人事费 |
919 7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190 7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5 600 000奥地利先令 |
2000年的人事费 |
931 0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202 6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5 400 000奥地利先令 |
482.幼师教学方法培训机构:这些机构的任务是将学生培养成为能够在幼儿园从事教育和教学工作的教师。同时,这些学生要接受相当于大学入学水平的教育。学习年限为五年。
1998年的人事费 |
601 0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127 0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12 800 000奥地利先令 |
1999年的人事费 |
639 3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120 9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14 400 000奥地利先令 |
2000年的人事费 |
658 4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122 6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15 800 000奥地利先令 |
483.职业教师培训学院:这类院校招收已中学结业或已取得技师证书及达到相等技艺水平的学生。其任务是为国内科学、技术和工业领域的职业学校培训中等学校一级的教师。另外还培训纺织工艺方面的教师。他们的专业意识和专门知识及职业技能使他们有能力担任各自领域的教学工作。
1998年的人事费 |
60 9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19 1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400 000奥地利先令 |
1999年的人事费 |
64 9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21 8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400 000奥地利先令 |
2000年的人事费 |
68 1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19 0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300 000奥地利先令 |
484.联邦体育运动培训机构:这些机构的任务是培训体育运动教师。
1998年的人事费 |
38 5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36 1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200 000奥地利先令 |
1999年的人事费 |
41 3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36 7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300 000奥地利先令 |
2000年的人事费 |
42 7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37 1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400 000奥地利先令 |
485.教师培训机构:这类机构分为四小类,分别培养(1)普通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2)职业培养学校的教师,(3)普通中等教育学校的教师,以及(4)技术和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师。
1998年的人事费 |
125 7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213 9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2 100 000奥地利先令 |
1999年的人事费 |
131 1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222 9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1 800 000奥地利先令 |
2000年的人事费 |
130 500 000奥地利先令 |
业务费 |
224 200 000奥地利先令 |
收入 |
1 400 000奥地利先令 |
486.奥地利国立学校的学生人数如下:
(a)普通义务教育学校(2001/2002学年):
学校数目:4 801
班级数目:32 523
学生人数:659 289
(b)普通中等教育学校(2001/2002学年):
学校数目:250
班级数目:6 471
学生人数:157 710
(c)技术和职业义务培训学校(2001/2002学年):
学校数目:172
班级数目:5 630
学生人数:132 017
(d)国际级别的技术和职业培训学校(2001/2002学年):
学校数目:320
班级数目:1 701
学生人数:38 690
(e)中等技术和职业培训学校(2001/2002学年):
学校数目:228
班级数目:4 571
学生人数:113 608
(f)技术和职业培训学院(培养学生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院校——2001/2002学年):
学院数目:2
学生人数:473
(g)中等和二级教师培训学院(2001/2002学年):
学院数目:21
班级数目:386
学生人数:9 358
(h)教师培训学院(2001/2002学年):
学院数目:13
学生人数:8 658
487.关于第12章——教育和文化的预算编制方法:2002年联邦预算草案(BVA)和2001年的成果(Erf.):第12章包含非“教育/教学”部分。这些项目已从下表所列支出总数中扣除。同“1992年联邦预算”编制方法相比,这些项目因组织上的变更现分属几个领域。
预算项目 |
以百万欧元计,有效数位到小数点后 3 位 |
百万欧元 2001 年 Erf. |
百万欧元 2002 年 BVA |
第 12 章——总支出 |
5 733.033 |
5 658.227 |
|
1/12007 (部 分) 1/1204 1/1205 1/1221 1/1229 1/1240 1/1242 1/1243 1/1244 1/1245 1/1246 1/1247 1/1248 1/1249 1/12003 (部分) 1/12008 (部分) 1/1201 1/1202 1/1203 |
文化——长期支出 持有股份 公法机构 成人教育 纪念碑基金(专用业务费) 宫厅音乐教堂 其他青年教育机构 成人教育 博物馆 博物馆(专用业务费) 国家图书馆 联邦纪念碑机构 联邦纪念碑机构(专用业务费) 国家图书馆(专用业务费) 学校 校舍的购置 学校校舍的购置 向联邦房地产机构的付款 学校校舍(专用业务费) 占用联邦房地产机构建筑的学校(专用业务费) |
45 181 0.000 48.971 12.030 0.000 1.236 5.483 6.574 48.076 0.911 16.001 20.666 4.223 0.762 2.480 41.981 246.986 0.055 0.000 |
44 490 0.001 76.970 10.805 0.010 1.148 5.588 6.025 42.881 0.659 0.000 21. 674 3.412 0.000 2.483 30.993 138.079 0.001 0.001 |
共计: |
501.626 |
385.220 |
|
其余——第 12 章: |
5 231.40 |
5 273.00 |
|
7 |
7 |
||
1/12757 (部分) 1/12857 (部分) |
其中包括: 根据《财政平衡法》进行的转移支付 根据《财政平衡法》进行的转移支付 |
2 689.125 101.667 |
2 673.499 102.604 |
对以上项目的评论:
1/12007 :向天主教、新教和旧教罗马天主教会以及犹太教社区支付的款项是根据《国家条约》第26条采取赔偿措施引起的(预算项目草案7661和7661/001)。(1992年报告中对“宗教教育”的称谓不正确。)
1/1205:联邦政府给已撤资的博物馆和国家图书馆的基本补偿记在此处。
1/1221和1/1243:成人教育培训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以及宣传教育和咨询办公室的基本结构和扩展。
1/1229、1/1247和1/1248:关于保护纪念碑的责任和维护纪念碑的措施。
1/1240:宫厅音乐教堂——传承了梵蒂冈第二理事会成立前的古典教堂歌曲。
1/1242:开展“让奥地利青年了解维也纳——联邦首都”和“让欧洲青年了解维也纳”的公民教育运动的费用。
1/1244和1/1245:联邦博物馆。
1/1246和1/1249:国家图书馆,从2002年撤资。
1/12003 和 1/12008:购买学校场地计划的资金(部分包括在预算项目草案1/12003和1/12008中)。自2001年起,维护校舍的所有费用(租金费用列在第12章项下)。
1/1201:根据有关法律给联邦房地产机构的承付款。1992年,这些资金仍然列在第64章——建筑和技术项下。现在,所有学校的建造都使用租金费。
1/1202和/1/1203:与提供校舍有关的专项业务费。
1/12757 :根据《财政平衡法》,联邦政府给联邦各州国立中等专科学校教师薪资的补偿(预算项目7302)。
1/12857 :联邦各州雇用的职业学校教师的人事费根据《财政平衡法》以50%的比率予以补偿(预算项目7302)。
学校制度
488.奥地利儿童6岁入学接受为期9年的义务教育。读完小学四年后,学生可以选择以下各类学校:
(a)初级中等(义务)学校(中学),学制四年,招收 10至14岁的学生。学生学完一年的工艺课程之后,通过实习继续为就业作准备。
(b)中等专科学校,学制八年,最后一年若能通过毕业考试,可升入大学或类似的大专院校。顺利读完初级中等(义务)学校课程的优秀学生有权转入中等技术和职业学校或学院或专业院校。
489.在两个领域为14至19岁的学生提供部分交叉的职业培训:
(a)中等技术和职业学校或学院、技师课程、中等专科职业教师培训学院、专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和大学;
(b)在奥地利,实习培训是作为一种双重制度来组织的。义务参加半脱产职业实习学校的培训是对公司内部实习培训的一种补充。在这类机构学习的年限(一般为三年)取决于为具体行业规定的培训期限。目前,可以进行培训的技能行业在250种以上。有35 000多家企业提供实习培训。
490.奥地利拥有263所中等专科学校,包括初级和高级中等专科学校。初级中等专科学校学生的年龄为11至14岁,高级中等专科学校学生的年龄为15至18岁。入学条件是已完成小学教育,在校学习时间为八年。这些学校为学生提供广泛而全面的教育。同时,还为他们接受高等教育打下基础。与所有国立学校一样,这些学校也实行免费。私立学校的收费各不相同。
491.奥地利拥有91所高级中等专科学校。这些学校为那些在中等专科学校系统以外圆满完成前八年义务教育之后,希望继续接受教育以便为高等教育打下基础的学生提供学习机会。
492.在奥地利某些地区,求知欲很强且具有才华的学生可到特殊类型的初级中等(义务)学校(中学)和中等专科学校就读。例如:
(a)一些初级中等(义务)学校和中等专科学校特别重视培养学生的艺术才能(教学生弹奏乐器,或练习不同形式的绘画或其他手工技能);
(b)在一些中等专科学校,学生学习音乐的时间为五年。每周用不多的学时接受普通教育,从而使学生有充足的时间练习弹奏乐器,如果学生希望到艺术或音乐院校或法律认可的类似院校从事专业音乐学习更是如此。音乐理论是音乐专业教授的一门课程。它与分组练习相结合;
(c)一些初级中等(义务)学校和许多中等专科学校注重体育运动。
493.1994年实行的课程自主为学校在特定框架内编制自己的课程提供了机会。因此,侧重点不仅可以放在艺术和运动上,还可以扩大到所有教学领域,如现代语言、科学等。
494.中学教育以离校考试(书面和口头的毕业考试)告终。毕业生可以凭毕业证进入大学、专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或任何其他提供高等教育的机构。
奥地利成人教育
495.在奥地利,每天都有数以千计的人到成人教育中心、培训机构和特殊的再培训学院接受教育,以便
丰富其现有的知识,获取特殊行业的基本知识,参加毕业考试,或取得最初未能得到的关键资格,以便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获得平等机会;
在规划和安排自身的生活、处理与其职业和家庭有关的社会问题以及提升其人格的过程中获得支持;
在应付社会、经济和政治变革方面获得指导;
为进行公正的讨论和积极解决冲突打下基础(民主协商一致)。
496.在奥地利,成人教育系统高度发达,由6 000多个教育中心和2 000多所图书馆组成。根据专家意见,每年有30%的奥地利人参加与成人教育有关的各种个人活动。在2001/2002学年,约有10 000名受雇人员积极参加了成人毕业考试课程,以便完成初级中学教育或参加大学生入学考试。
497.成人教育是按不同行业来组织的,所以需要采取各种方法进行筹资。除了联邦政府之外,奥地利工会联合会、劳动联合会以及联邦经济联合会和教会都在为成人课程和讲座筹措资金。其他费用包括开课或入学费用,由各种组织提供。
498.如今,普通教育系统不再对成人教育不管不问。它吸纳了普通再教育和职业培训这两个广泛的领域。应注意的是,今天许多离开学校的年轻人在其工作生涯中不得不多次更换职业,因此,成人教育几乎对所有人都是必不可少的。
499.在联邦政府一级,联邦教育、科学和文化部负责推广成人教育。已在联邦各州设立了推广成人教育的联邦机构。另外,联邦各州的文化部门还聘请专家来负责管理成人教育。萨尔兹堡圣沃尔夫冈设立了一个联邦成人教育学院,以便为在成人教育领域或在各种教育和文化机构中工作的人提供再教育和再培训的机会。
500.另外,联邦经济事务和劳工部以及联邦农业、林业、环境和水资源管理部也为成人教育提供支助。
501.奥地利的成人教育是由大小不同的各种机构和组织提供的。除了联邦政府、联邦各州和直辖市之外,相关的主要机构还有政党、依法建立的商会,经济利益集团和教会。参与奥地利成人教育的一些最大的组织现列举如下:
(a)与政党有关且根据1972年通过的法律接受国家补贴的政治学院。这类机构的目标是培训政党成员和官员。各种政党——社会民主党、人民党、自由党和绿色运动党——都有其自己的培训机构;
(b)奥地利政治教育研究所,由联邦政府和联邦各州管理的一个机构,其主要目标是为成人提供政治教育;
(c)奥地利居民教育中心协会,提供有关政治、宗教和综合性社会政治问题的课程以及DIY课程;
(d)职业培训学院,提供各种职业课程以及可取得更多资格和证书的课程。另外,它还对技术工人进行培训,并通过第二教育渠道组织公司内部培训,开设公共课程和成人教育课程。
(e)奥地利图书馆联合会,它是约2 500个公共图书馆和分支图书馆的母体组织;
(f)天主教成人教育机构,组织有关宗教问题的活动;
(g)农村地区再教育学院,提供有关农业和林业部门相关职业的再教育;
(h)奥地利国家经济协会,提供有关经济和社会政治问题的信息;
(i)奥地利教育协会联合会,为天主教和新教教育协会和社区教育协会提供合作平台。其目标是组织各种宗教领域的教育活动;
(j)奥地利培训和教育中心协会,重点关注有关劳动法规、社会法及业余活动的问题。
(k)奥地利成人教育中心协会,提供有关普通教育、文化问题、哲学和科学、生活技能、业余活动和文化遗产保护、人格发展、政治和社会问题、语言以及第二教育渠道的各种课程(准备成人离校考试、大学入学考试等);
(l)联邦经济协会经济发展研究所,是工商联合会的服务中心,提供普通职业教育、商业管理课程、应用经济学和组织课程、有关法律问题的课程、生产和技术革新课程,以及各种领域和各种职业的基本培训和再培训,或有酬就业人员领班培训班;
(m)奥地利广播公司通过无线电和电视举办的教育节目符合立法规定,立法确认了该公司的教育作用。根据其职责,该公司定期播放各种科学领域的教育节目、语言课程和新闻报道。
502.除了这些在奥地利成人教育界起决定作用的主要协会和机构之外,还有各种其他机构和课程。
第5款
503.根据1962年《教育法》,奥地利的国立学校向所有人开放,不分年龄、性别、种族、地位、阶级、语言或宗教。
第5款(a)
504.为保证男孩和女孩不分性别平等接受各种形式教育所采取的措施都是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0条为依据。奥地利于1982年批准了该公约,它为消除教育领域歧视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提供了指导方针。所采取的最重要的措施涉及到以下领域:
(a)与专门针对女孩的咨询服务机构(因为女孩在劳动力市场面临具体的问题)合作的职业指导设施;
(b)通过在教学中适用“男女平等教育”的原则(1995年公布)以及“在教材中评述男女角色的准则”(1990年公布),消除有关男女角色在各级教学中的定型观念,在男女教师的基本培训和再培训框架内提供信息和教材,并调整教学方法和提供具体的设施;
(c)促进学校的“男女同校移情教育”,这意味着通过对女孩的教育,提高她们的自信心,同时由了解男子社会化问题的教师帮助男孩认识他们的性别身份,尤其支持学校的示范项目;
(d)促进和鼓励男孩进入传统上认为属于“女性的工作”领域,如家政和社会科学部门:在技术学校开展“MiT运动”(女孩/妇女进入技术领域),或“FIT项目”(妇女学习技术),以鼓励青年女子(17-19岁)选择学习技术课程;
(e)“2000行动计划”(1997-2000年)(促进在学校教育和成人教育中实现性别平等的99项措施)、“2003行动计划”(2001-2003年)(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并提高妇女在学校教育和成人教育中的地位)。
大学中的女性
505.尽管过去几十年来为提高妇女在科学领域的地位做出了各种政治努力,但是妇女在大学各个等级的状况可以说依然呈金字塔状。尽管妇女在大学新生中所占的比例不断增加,并且已经达到58%以上,但在各种高等职业级别上的增长比例却相对较低。在攻读学位课程的毕业生中,女生占48%,在攻读博士学位课程的毕业生中,女生占34%。在合同助理人员中,女性占43%。被任命为大学助教是大学职业生涯的第一步,在这方面女性所占的比例下降到23%。经验表明,妇女取得助教资格的比例并不稳定,因为绝对数很低。目前这一比例为14%。在教授级别上,妇女所占的比例为5.2%。
506.在艺术和音乐院校各个层面,尽管妇女在毕业生(54%)、大学助教(约34%)和教授(18%)中所占的比例也不高,但情况要好一些。
507.在联邦教育、科学和文化部,一项主要的法律要求就是消除妇女任职人数不足的状况。这项要求所依据的是普通大学及艺术和音乐院校组织法和《联邦平等待遇法》中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法令作出的防止性别歧视规定,并且通过政府各部门具体的平等权利行动计划得以实施。自1992年平等待遇问题工作组在各大学开展工作以来,它们已被赋予了处理大学机构性别歧视问题的法律权限。1995年,第一个“联邦科学、运输和艺术部平等权利行动计划”获得通过。这一针对部门的行动计划是《联邦平等待遇法》中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法令的具体产物,该法令规定在各种资格和等级的文职人员中,妇女指标的比例应占长期雇用成员总人数的40%。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在招聘文职人员、晋升及参与实施再教育和培训措施时,要优先考虑女性,但条件是女性求职者的资格不能低于最合格的男性求职者。
508.自1990年代初以来,设立了各种提高妇女地位的具体方案,以便在妇女获得第一个大学学位到取得学术资格这期间的各个阶段向妇女提供支助。这包括“夏洛特比勒妇女资格奖学金”以及“奥地利高级研究和技术方案”,它们可以保证妇女获得奖学金的比例高于她们的申请比例。1998年设立了“赫莎菲恩堡职位”方案,每年支助五名女大学毕业生。这些职位推动了大学研究的一体化,使妇女能够在三年内获得博士后学术资格。
509.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促进妇女和性别问题研究及妇女科学,因为这项工作加强了与歧视妇女有关的关键性科学意见。例如,1997年《大学研究法》规定了男女平等待遇的基本原则,并确认妇女和性别问题研究与其他研究领域一样重要。这一法律规定的目标是使妇女和性别研究在课程中形成制度。
510.1999年出版了“在高等教育和研究中提高妇女地位白皮书”。白皮书由涉及以下领域的25条具体措施组成:教育制度、在科学和艺术领域提高妇女的形象、为大学和更深入的研究活动拨款、儿童保育、大学内外的研究网络、各种服务以及促进妇女性别问题研究。由一个工作组对这些措施的实施进行监测。
第5款(b)和(d)
511.母语是德语以外其他语种的儿童享有与奥地利儿童相同的教育权利。为了使他们更好地融入奥地利学校,可以让他们另外上德语课。同时,他们可以用其母语上其他课程,以保证他们讲双语的能力。这种教育由讲本族语言的教师提供。
512.2001/2002学年,在奥地利学校就读的外国学生有111 263人;占学生总人数的9.3%。
513.目前,维也纳有四所较大的学校将外语作为教学语言:维也纳国际学校(被称为联合国学校并得到官方认可);美国国际学校(按美国方式提供教育);多瑙河国际学校以及维也纳法语学校。还有一些学校也使用外语作为教学语言并开设外语课,但这些学校不是根据《奥地利学校组织法》建立的,它们包括日语学校、阿拉伯语学校、瑞典语学校和俄语学校。
种族群体的教学和教育
514.除《联邦宪法》第14条中明确提到的领域外,对幼儿园的管理属于联邦各州的职权范围。直到最近,后者依然没有在关于幼儿园的立法中考虑教授民族语言的具体问题。但是,双语幼儿园的重要性越来越得到广泛认可。自1989年12月对有关幼儿园的立法进行更改以来,在联邦布尔根兰州,幼儿园管理机构必须在某些条件下提供教授克罗地亚语、匈牙利语和德语的教育设施。在该修正案生效之前,布尔根兰州的一些幼儿园就已实施双语教学,将克罗地亚语或匈牙利语作为第二语言。为了使这些幼儿园拥有足够的教师,《布尔根兰州少数民族学校法》规定,在该地区至少要有一所幼师培训学院开设克罗地亚语和匈牙利语课程。另外,必须向实习教师提供在双语幼儿园进行实习的机会。在卡林西亚州,也有八所市级幼儿园提供斯洛文尼亚语教育。私立双语幼儿园共有八所。在维也纳,有一所由捷克科门斯基教育协会管理的私立幼儿园。
515.1955年《维也纳国家条约》第7条第2款规定,卡林西亚州、布尔根兰州和施蒂里亚州属于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少数民族的奥地利国民有权接受斯洛文尼亚语和克罗地亚语的小学教育,并且有权拥有他们自己的一些中学。另外,这项条款还规定,应对学校的课程进行审查,并在斯洛文尼亚语和克罗地亚语学校的校务检查处设立一个单独的部门。尽管1955年《维也纳国家条约》没有提到布尔根兰州讲匈牙利语的少数民族,但对它们依然适用按《布尔根兰州少数民族学校法》实行的这一制度。在维也纳,还为讲捷克语的人建立了一些私立教育机构。
516.关于卡林西亚州的斯洛文尼亚少数民族,1955年《国家条约》第7条第2款按《卡林西亚州少数民族学校法》得到实施。根据1959年《少数民族学校法》的一般规定,所有学生都有权在依法指定的学校接受斯洛文尼亚语教育,或将斯洛文尼亚语作为一种义务语言学习,如果学生的法定代理人有此愿望的话(“父母的权利”)。为了接受斯洛文尼亚语教育,学生入学时必须签约。但是,任何学生都没有义务证明自己与讲斯洛文尼亚语的种族群体的亲缘关系或民族背景。学校必须接受外语授课方面的这些要求。关于初等和中等教育,《卡林西亚州少数民族学校法》对以下可能性做出了规定:
小学和初级中等(义务)学校完全用斯洛文尼亚语教学;
建立双语小学或开设双语课的小学;
建立用德语教学的初级中等(义务)学校,并将斯洛文尼亚语作为一门义务课程,每周安排四个课时。
517.该条例还适用于小学学前班。由于缺乏对有关的种族群体的关心,使他们从未有过第一次机会。双语小学或开设双语课的小学在四个学年内始终实行比例相等的教育。
518.目前,卡林西亚州拥有79所双语小学,共有5 683名学生,并有14所初级中等(义务)学校设有用斯洛文尼亚语授课的班级,共有268名学生,106名学生已经签约将斯洛文尼亚语作为一种非义务性课程。
519.在布尔根兰州, 1955年《维也纳国家条约》中规定的各种义务按《布尔根兰州少数民族学校法》履行。但是,此法不仅涉及到本地区的克罗地亚少数民族,而且还涉及到1955年条约没有提到的讲匈牙利语和罗马语的少数民族。
520.关于为克罗地亚和匈牙利族裔群体创办的学校,《布尔根兰州少数民族学校法》规定的组织结构与《卡林西亚州少数民族学校法》规定的组织结构非常相似。这两者之间的主要组织差异是,《布尔根兰州少数民族学校法》还扩大到职业教育前学校。因此,可以建立下类学校:
专门用克罗地亚语或匈牙利语讲课的小学或初级中等(义务)学校;
克罗地亚语和德语双语或匈牙利语和德语双语小学,或开设双语课的小学;
用德语讲课且将克罗地亚语或匈牙利语作为一门义务性课程、每周安排四个课时的初级中等(义务)学校。
521.与卡林西亚州一样,布尔根兰州从未建立完全用克罗地亚语或匈牙利语进行教学的学校。少数民族本身对主张以种族群体语言教学的教育政策始终持批评态度。与《卡林西亚州少数民族学校法》相比,布尔根兰州的立法不要求学生签约接受以克罗地亚语和德语或匈牙利语和德语提供的教育。凡生活在双语区的学生,只要在入学时没有选择只用德语教学,就必须参加双语教育。
522.目前,布尔根兰州有31所双语小学(29所克罗地亚语和德语学校和2所匈牙利语和德语学校)。另外,还在11所初级中等(义务)学校教授克罗地亚语,在5所初级中等(义务)学校教授匈牙利语。
523.适用于维也纳捷克族群体教育安排的基本法规属于1921年在捷克斯洛伐克缔结的《圣日尔曼条约》和《布尔诺条约》中有关少数民族保护的条款。科门斯基学校协会在维也纳开设有一所幼儿园、一所小学和一所初级中学,每年总共招收150名学生。
524.1955年《国家条约》第7条第2款规定,斯洛文尼亚族和克罗地亚族必须拥有“自己的一些中学”。根据这项条款,奥地利于1957年为克拉根福的斯洛文尼亚族人成立了联邦中学(随后成为中等专科学校)(在这里,斯洛文尼亚语是惟一的教学语言)。从那时起,该校迅速发展壮大,2002/2003学年在该校入学的学生已达502人。卡林西亚州其他中等专科学校的400名学生也将斯洛文尼亚语作为一种义务或非义务课程来学习。联邦双语高级商业学校用斯洛文尼亚语和德语给学生讲课。2002/2003学年,该校入学学生为124人。还有一所关于服务业管理职业的双语私立中学,目前在校学生127人。1992/1993学年,在上瓦特为布尔根兰州的克罗地亚族和匈牙利族群体开设了一所双语中等专业学校。用德语和克罗地亚语或德语和匈牙利语向该校的学生授课。另外,还在8所中学(7所克罗地亚语学校和3所匈牙利语学校)将克罗地亚语或匈牙利语作为义务或可选择的义务课程。将克罗地亚语或匈牙利语作为义务或非义务课程的还有6所高级商业学校。
525.上瓦特一所小学为人数很少的罗马族学生开设了语言课程。
526.使用斯洛文尼亚语或斯洛文尼亚语和德语教学的小学和初级中等(义务)学校的教师在克拉根福师范学院接受培训。他们在那里获得使用两种语言教学的标准资格和补充资格,或教授双语或斯洛文尼亚语的教学资格和补充资格。受雇的教师可以接受补充培训,以便取得进行双语教学或教授斯洛文尼亚语的资格。对于前面提到的1988年以来雇用的小学助理教师,将继续接受专门的培训,课程有教员相互配合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斯洛文尼亚人民的文化遗产介绍以及斯洛文尼亚语言课程(选修)。学院还组织部分活动,作为教师连续培训的一部分。使用克罗地亚语或匈牙利语,或使用德语和两种少数民族语言中的一种授课的小学和初级中等(义务)学校的教师在艾森施塔特师范学院接受培训,他们可以在那里按同样的方式获得其他教学资格。
第7款
私立学校
527.与其他国家的情况相比,奥地利的私立教育部门居次要地位。奥地利的绝大多数学校都是国立学校。不过,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依照有关法规创办私立学校。
(a)相当于国立学校的私立学校,尽管是由私人创办的,但仍然与国立学校完全一样。小学和中学都有私立学校。如果经管学校的组织属于法律认可的教派组织,则这类学校有权招收的必要人数的教师。招收的教师继续受联邦政府或联邦各州聘用,并且继续从联邦政府或联邦各州领取工资。由非教派组织开办的学校只能根据合同接受支助;
(b)其他学校:这类学校与任何类型的国立学校都不同。它们有自己的教学计划和组织规章。这类学校的创办或招生没有任何困难。
第8款
528.在报告所涉期间,未对这方面教育的立法作任何修改。
第 15 条
529.自上次的定期报告提交以来,已经发生如下变更:
2002年文化活动预算
530.联邦博物馆:
具有法定资格的博物馆(艺术史博物馆,以及人类文化学博物馆和奥地利剧院博物馆、MAK——奥地利应用艺术博物馆、奥地利媒体收藏技术博物馆、奥地利艾尔伯蒂纳观景楼画廊、现代艺术博物馆——维也纳路德维格基金会);
奥地利国家图书馆于2002年1月1日获得正式的法定资格。
基本补偿(总额) 其中奥地利国家图书馆 |
76 970 000.00欧元 20 602 000.00欧元 |
博物馆(包括中央基金) 人事费 资产 宣传、赞助(包括莱波尔德基金会) 支出 |
9 829 000.00欧元 1 665 000.00欧元 12 333 000.00欧元 18 765 000.00欧元 |
总额: 收入(不包括具有正式法定资格的博物馆) |
42 592 000.00欧元 324 000.00欧元 |
531.联邦纪念碑办公室:
人事费 资产 宣传、赞助 支出 |
8 142 000.00欧元 238 000.00欧元 9 674 000.00欧元 3 607 000.00欧元 |
总额: 收入(不包括具有正式法定资格的博物馆) |
21 661 000.00欧元 14 000.00欧元 |
532.图书馆、民族文化:
宣传、赞助 |
2 690 000.00欧元 |
533.2002年《联邦博物馆法》中列出的联邦博物馆和奥地利国家图书馆都是根据公法作为科学机构设立的,它们由联邦教育、科学和文化部负责管理。根据《联邦博物馆法》, 1999年开始进行博物馆改建工作,在此阶段,联邦博物馆取得了正式的法定资格。联邦政府给予的基本补偿使这些博物馆的运作有了保证。截止1999年1月1日,第一个联邦博物馆(艺术史博物馆)获得正式的法定资格。2002年《联邦博物馆法》中涉及的所有联邦博物馆,包括自然史博物馆,在2003年都获得了正式的法定资格。
534.奥地利共有约2 000个博物馆。除了联邦博物馆之外,还有向公众开放的私人收藏博物馆,包括地方和区域博物馆,以及由直辖市和联邦各州经营的博物馆。
奥地利联邦剧院
535.奥地利联邦剧院于1999年9月1日与联邦行政当局脱勾。采取这一措施的法律依据是剧院组织法(《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108/1998号)。
536.设立了五个有限责任公司:Bundstheater-Holding有限公司(完全由联邦政府拥有)及其整个子公司,即Burgtheater有限公司、维也纳Staatoper有限公司、维也纳Volksoper有限公司和剧院服务有限公司。
537.剧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央装饰和戏装设计室提供服务,同时还提供集中的服务,如信息技术方面的服务。
基本补偿(总额) 2001/2002年分类数字: 人事费 材料费 销售额 年度利润(含结转利润) |
133 645 000.00欧元 143 635 972.44欧元 75 264 936.08欧元 51 103 592.58欧元 4 382 829.67欧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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