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初次定期报告

肯尼亚 *

[2006年9月7日]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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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写词清单…………3

章次 段 次 页 次

导言....................................15

一、核心文件……..1-185

A.国家和人民………………….1-65

B.总体政治结……………7-136

C.保护人权的一般性法律框架..147

D.立法机构…………15-168

E.信息和宣传……………17-189

二、《公约》的一般性条款…..19-4610

第一条……19-2110

第二条…….22-3111

第三条……..........32-4615

三、具体权利条款的执行情况….47-17418

第六条……..47-5518

第七条……...56-6320

第八条……....64-6922

第九条……...70-7323

第十条……...74-8424

第十一条…….....……..85-13326

第十二条........134-14437

第十三和十四条…….....145-16939

第十五条.............170-17444

缩写词清单

AU African Union 非洲联盟

ASAL Arid and Semi-Arid Areas 荒漠和半荒漠地区

BRP Budget Review Strategy 预算审查战略

CBF Constituency Bursary Fund 选区资助基金

CDF Constituency Development fund 选区发展基金

CIDA Canadia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uthority 加拿大国际发展局

COTU Central Organisation of Trade Unions 中央工会组织

CRC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儿童权利公约》

DFID 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国际发展部

DRC Democratic Republic of Congo 刚果民主共和国

EFA Education for All 全民教育

EPZ Export Processing Zones 出口加工区

ERS Economic Recovery Strategy 经济恢复战略

EU European Union 欧洲联盟

FGM Female Genital Mutilation 女性外阴残割

FKE Federation of Kenyan Employers 肯尼亚雇主联合会

GDP Gross Domestic Products 国内生产总值

GER Gross Enrolment Rate 总入学率

GMO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转基因生物

GNP Gross National Product 国民生产总值

ICCPR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CTFTU International Con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

IMF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OE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 of Employers 国际雇主组织

JICA Japa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 日本国际协力机构

KACC Kenya Anti Corruption Commission 肯尼亚反腐败委员会

KANU Kenya African National Union 肯尼亚非洲民族联盟

KARI Kenya Agricultural Research Institute 肯尼亚农业研究所

KDHS Kenya Demographic and Health Services 肯尼亚人口和卫生事务局

KEMRI Kenya Medical Research Institute 肯尼亚医药研究所

KEMSA Kenya Medical Supplies Agency 肯尼亚医药供应局

Kshs Kenya Shillings 肯尼亚先令

KIPI Kenya Industrial Property Institute 肯尼亚工业产权研究所

KISE Kenya Institute for Special Education 肯尼亚特殊教育研究所

KIRDI Kenya Industri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stitute 肯尼亚工业研究和开发协会

KNCHR Kenya National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

KRB Kenya Road Board 肯尼亚公路管理局

LATF Local Authorities Transfer Fund 地方政府调拨基金

LVEMP Lake Victoria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Plan 维多利亚湖环境管理计划

MD G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千 年发展目标

MTEF Medium Term Expenditure Fund 中期开支基金

MPET Master Plan on Education and Training 教育和培训总体规划

NARC National Rainbow Coalition 国民彩虹联盟

NEC National Environmental Commission 国家环境委员会

NEMA National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uthority 国家环境管理局

NER Net Enrolment Rate 净入学率

NHIF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Fund 国家医疗保险基金

NGO Non 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 非政府组织

NPEP National Poverty Eradication Plan 国家消除贫困计划

NSSF 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Fund 国家社会保险基金

NWSS National Water Services Strategy 国家供水服务战略

OAU Organisation of African Unity 非洲统一组织

PER Public Expenditure Review 公共开支审查

PHC Primary Health Care 基本医疗

PIP Public Investment Programme 公共投资计划

PRSP Poverty Reduction Strategy Paper 减贫战略书

RBA Retirement Benefits Authority 退休金管理局

SAP Structural Adjustment Programmes 结构调整方案

SWG Sector Working Groups 部门工作组

UNHCR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 for Refugees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

WRMA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Authority 水资源管理局

WSB Water Services Board 供水服务局

WSRB Water Services Regulatory Board 供水服务监管委员会

WSTR Water Services Trust Fund 供水服务信托基金

导言

1. 肯尼亚共和国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六条荣幸地向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提交有关《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这份报告是根据关于编写《公约》执行情况报告的准则编写的。

一、核心文件

A. 国家和人民

2. 肯尼亚是东非的一个横跨赤道的国家,领土面积为582,646平方公里。该国东濒印度洋,海岸线大约为1,000公里。肯尼亚东北与索马里接壤,北邻埃塞俄比亚,西北是苏丹共和国,西连乌干达,南接坦桑尼亚。肯尼亚是乌干达、卢旺达、布隆迪以及刚果民主共和国等内陆邻国的出海口。刚果并非内陆国,但是该国的一些部分同其大西洋港口隔绝,因此他们使用肯尼亚的蒙巴萨港口。

3. 肯尼亚的人口总数为3,200万。其中,75%居住在人口稀少的农村地区,其余的25%是城市人口。期望寿命是46.4岁,成年人文盲率为83%。婴儿死亡率是7.2%,产妇死亡率为59%,生育率是4.7。大约50%的人口不到15岁,5%的人口超过65岁,但是关于以妇女为户主的家庭百分比没有可靠数据。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残疾人的人数估计为人口的10%,大约为320万。

4. 国家语言是斯瓦希里语,官方语言为英语,同时还使用许多其他地方语言。总共有42个民族,但是最近的研究表明,可能有多达70个族群。主要的宗教有:基督教、伊斯兰教以及印度教,还有其他一些少数族裔的宗教。人口的职业分布包括:牧民、农民以及城市正式部门和非正式部门中的工人。

5. 2004年的国民生产总值为130亿美元,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320美元,经济增长率约为4.3%。通货膨胀率是11.6%,失业率仍然十分之高,大约是40%。外债大约为504亿肯尼亚先令(按照72个肯尼亚先令兑换一美元的汇率计算,约为7亿美元)。贫困仍然是满足人们基本需求以及发挥许多肯尼亚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潜力的主要障碍。到2004年为止,50%的肯尼亚人每天收入不到1美元。

6. 肯尼亚在努力实现社会、经济及文化权利方面面临许多挑战。有些挑战来自该国在政治、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腐败以及分配资源不当;所有这些挑战都构成对于实现减贫国家目标的严重障碍。爱滋病毒/爱滋病仍然是卫生和发展方面的主要关注问题。疟疾是另外一个主要问题,因为人口中的70%都有受到感染的危险。传染病流行地区的基础设施不足阻碍了及时预防疾病和救治病人。国际金融机构所推广和支持的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也对肯尼亚政府确保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能力产生了影响。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结构调整方案和公务员的裁减。另外一项挑战是在1990年代发生的经济衰退和动荡。

B. 整体政治结构

7. 肯尼亚在1963年从英国获得独立,并且逐步演变成为一个多党派的民主国家。在经过了28年一党专政的体制以后,该国在1991年修订了宪法,并于1992年举行了第一次多党大选。肯尼亚非洲民族联盟是赢得1964年第一次大选的政党,并且通过8次大选保持了39年的统治权。非洲民族联盟在2002年大选中首次败选,败给了由14个政党组成的国民彩虹联盟。向多党派体制的转变代表着对于宪法进行重大修订的政治过渡,其目的是要将国家机器从压迫和剥削的工具转变为非洲发展和自我实现的手段。人们在政治改变的进程中产生了新的希望:良好管制将得以恢复,同双边和多边捐助方之间的关系将得以改善,从而增加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机会。这种政治和宪法方面的发展情况可以总结为从事实上的多党制向法律上的多党制的转变。

8. 根据现行《宪法》,肯尼亚政府分为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部门。

9. 《宪法》第三章规定设立议会。其中第30节规定,共和国的立法权属于由议长以及国民大会组成的肯尼亚议会。国民大会的代表来自全国8个省份的210个选区,其中包括通过全国选举产生的当选代表、提名代表以及当然代表。议会的主持人是议长,由议会成员选举产生。共有210名当选议员、12名提名议员以及两名当然议员(也即总检察长和议长)。提名议员由国民大会的当选成员在考虑到男女平等原则的情况下按比例从议会所有政党中选举产生。《宪法》第33节对此有具体规定。

10. 根据《宪法》第二章的规定,政府执法部门的首长是总统。总统有权从当选议员中任命副总统和部长。《宪法》第16节对此有具体规定。政府执法部门通过由总统、副总统以及各位部长组成的内阁行使职权。内阁的职能是在共和国政府中向总统提供协助和建议。

11. 为了防止政府滥用职权,《宪法》第17节第(3)项规定,内阁必须为依据总统、副总统或者任何部长的职权在执行公务中所做的一切事情集体向议会负责。

12. 《宪法》第四章规定了政府司法部门的职能。〈宪法〉第60节规定,高等法院是高等记录法院,对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具有没有限制的初始管辖权。《宪法》第64节规定,上诉法院是该国的最高法院。该法院只审理高等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的上诉案件。上诉法院对于藐视法庭诉讼以外的任何案件都没有初始管辖权。

13. 司法部门的首长是首席大法官,其下属有地方法官和地方司法官员。《宪法》第65节规定,议会可以设立从属于高等法院的法庭。这些法庭享有法律所规定赋予的管辖权和职权。因此,根据议会的法令设立了地方法院和卡迪法院。卡迪法院专门审理伊斯兰教教徒的案件。

C. 保护人权的一般性法律框架

14. 肯尼亚高等法院对于审理和裁定有关侵犯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案件具有固有的管辖权。任何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投诉均作为侵犯基本权利的案件处理,并由高等法院审理。如果任何人声称自己的基本权利已经遭到,正在遭到或可能遭到侵犯,此人可以申请高等法院加以纠正。高等法院对于审理和裁定这种案件具有初始管辖权,并可发出任何适当的命令或补救措施(《宪法》第84节规定,斜体符号是另加的,以示强调)。现行《宪法》中的人权法案并没有就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作出规定,因此法院不愿意作出推动和保护这些权利的裁决。然而,肯尼亚《宪法》草案(2004年)曾经设法应付这种挑战,因为其中包括了一项旨在保护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方面正当权利的全面的《人权法案》。在2005年11月21日举行的宪法问题全民投票中57%的肯尼亚人投票反对这项《宪法》草案。人们希望,在今后的审查宪法进程中,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将成为肯尼亚《人权法案》的一部分。对于这些权利并不存在争议,问题只在于是否有资源。目前正在对《宪法》进行审查。某些经济和社会权利也见于其他一些法律,例如:《儿童法》和《环境管理和协调法》等。

D. 立法机

15.肯尼亚议会有权制定旨在推动和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法律。涉及保护和促进人权的行政机构包括:

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依据议会法案设立)。该委员会是根据议会法案设立的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旨在推动和保护人权,实施人权政策和提供人权领域中的领导。

国家性别和发展委员会(依据议会法案设立)。该委员会的目标是促进和保护认识到性别差异的政策和方案,以促进可持续发展。该委员会协助制定所有的方案和政策,以便提高使用资源的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廉政公署。总统办公室下属的廉政公署由一名常设秘书领导,也负责处理腐败案件。设立该机构的目的是要调查有关管理不善/渎职问题的案件,并向政府提出建议。在该机构第一任领导John Githongo先生 辞职以后,还没有任命其继任者,但是根据有关的总统通告,这个机构仍然存在。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机构在惩治巨贪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

肯尼亚反腐败委员会(依据议会法案设立)。同腐败行为的斗争是与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有关的。腐败份子滥用资源影响到权利的实现和服务的提供,因此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领域。该委员会在解决肯尼亚的腐败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肯尼亚法律改革委员会(依据议会法案设立)。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对肯尼亚的所有法律进行审议,以便废除所有反常的、过时的和不必要的法律,使得法律简化和现代化。

国家残疾人理事会。该理事会的法定任务是推动残疾人的权利和促进机会平等。

16. 国际条约没有被视为肯尼亚法律的一部分,因此,如果国内法律不足的话,法院、法庭或行政机构不能直接援用国际条约。一项条约在获得肯尼亚批准以后并不自动成为该国法律的一部分,因为否则法律就可能会在未经议会同意的情况下遭到改变,而这种做法违反了《宪法》中有关立法权专属议会的基本原则。肯尼亚在执行条约方面采用双重法,不接受国际条约在未经立法机构授权的情况下在国内直接生效的做法。然而,法院可以解释肯尼亚的法律,以免国内有关法律同肯尼亚参加的国际条约发生冲突。目前的做法是:在批准国际条约之后,设立法律和行政机构以支持这些条约的实施。在肯尼亚执行这些条约/公约是不容易的,因为双重法规定:即使在批准之后,议会也必须将有关的条约和公约转变成国内法律,然后才能予以确认和执行。批准条约是执法部门的任务。然而,有一些行政和机构的做法可以使得某些条约/公约生效,例如:设立性别平等管理局和委员会等。双重法的问题本来可以由《宪法》草案予以解决,因为草案规定了直接在肯尼亚采用国际法。这些提议仍然存在,并将纳入目前的审查宪法的进程。

E. 信息和宣传

17. 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是政府根据议会法案于2002年设立的,是负责所有人权活动的国家牵头单位。根据法律,该委员会享有独立和自治的地位,具有广泛的保护和促进人权的职能。该委员会是一个半自治机构,政府不干预它的活动。委员会享有业务独立权利,但没有财政独立权。该委员会开展了对于公务员的培训,并就人权问题向一般公众进行了宣传。为了完成任务,委员会着重实现五项战略目标,其中最关键的是要增加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机会。人权委员会一直通过以下途经为此作出努力:

制定尽快摆脱贫困和剥削的计划;

监测和实施减贫战略和经济恢复战略;

就提高穷人生活水平而提出政策建议;

监测预算变化,其中包括从性别角度加以检测;

监测基本需求的提供和基本权利的享有,例如:教育权、卫生权以及获得治疗爱滋病毒/艾滋病的药物的权利;

监测腐败的严重程度和惯例;

监测政府和公司实体遵守劳工法律标准的情况;和

就社会经济权利以及性别问题举行辩论、调查和有针对性的运动。

另外必须注意到,在上文第16段中所讨论的所有其他行政机构和法定机构都在其任务范围以内开展面向公众的宣传活动。

18. 自从肯尼亚于1976年参加《公约》以来,从未提交过一份完整的报告。其中原因很多,也包括在过去30年中所遇到的各种形式的政治、社会以及经济方面的挑战。在过去,鉴于在由一党专政向多党民主过渡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巨大困难,当时的政治体制不利于人权文化。

二、公约的一般性条款

第 一 条

19. 肯尼亚承认所有人都享有自决权利,对于这种权利的尊重构成了该国外交政策的支柱之一。肯尼亚参加了《联合国宪章》以及其他的国际条约和公约,并且完全赞成有关国家独立、人权至上以及国与国之间平等等项原则。在取得独立以后的这些年中,肯尼亚一直是民族自决原则的坚定的捍卫者。因此,不论是在同其它国家的关系中还是在国际组织中,肯尼亚都一直谴责所有外国对于任何其他国家内部事务的干涉。正是在这种前提下,肯尼亚在推动东非和中非的和平与民主的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承认所有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是,而且继续是肯尼亚的外交政策。肯尼亚外交部正在以法典的形式将这种外交政策确定下来。值得注意的是,肯尼亚通过积极参与和平进程帮助苏丹人民取得了内部自决权,同时通过东非政府间发展组织积极帮助索马里组成过渡政府。

20. 在联合国中,肯尼亚真诚和热烈地拥护自决原则,一贯支持大会的决议以及安全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谴责外国的干涉、侵略、占领以及殖民主义,并且制定与此进行斗争的措施,同时要求尊重人民选举本国政府和维护主权的权利。肯尼亚本着同样的精神支持秘书长为通过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而作出的努力。出于对所有民族自决权的承认,肯尼亚根据非洲联盟的原则承认西撤哈拉共和国,并在非洲联盟中投票赞成承认该国。西撤哈拉同肯尼亚有外交关系,并在肯尼亚设有大使馆。肯尼亚在联合国中原则上投票赞成人民自决,其中包括巴勒斯坦人民的自决。

21. 关于国家内部的自决,肯尼亚实行中央政府体制,但是许多有关人民的政治、社会以及经济福利问题的决定是由地方政府作出的。肯尼亚的地方政府包括:首都内罗毕、大小城市以及农村城镇的各级议会。虽然国家实行统一的中央政府体制,但是在地方各级都有中央的代表机构,中央的资金可以直接调拨到基层。地方政府是代表地方人民的,因此应当反映他们在发展方面的意志和愿望。《地方政府法》规定了地方管治的框架。根据这项法律,肯尼亚城乡的地方管理机构是省、市和县各级的议会。地方议会由被称之为分区的政治/行政区域的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决策权就通过这些机构下放到地方。还有地方政府调拨基金,这种基金由中央政府调配给地方政府,由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的福利加以分配和管理。其它旨在增强人民自决权利以及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政府计划有:选区发展基金(根据《选区发展基金法》设立)、由国家控制艾滋病理事会所管理的爱滋病毒/爱滋病基金、选区开发基金以及肯尼亚公路管理局基金等。

第 二 条

22. 肯尼亚《宪法》保障《人权法案》适用于所有人,并且规定不得以信念、肤色、性别、宗教、出生地或者其他类似的理由进行歧视(第82节)。凡是有人认为自己根据《宪法》享有的权利遭到了侵犯,均可要求加以纠正。然而,参加总统、议会以及地方政府的竞选和投票的权利只属于公民。肯尼亚《宪法》第82(4)节规定了以下关于执行禁止歧视法律的的例外情况:

关于非公民的人士;

关于收养、结婚、离婚、埋葬、继承遗产或者关于属人法的事项;

就任何事项对某个种族或部落的成员实施习惯法,致使因该事项而适用于他人之法律对其暂不适用;或

某人因残疾、行动不便或因享有某种特权或地位,考虑到其性质和特别情况……这种待遇在民主社会中应是合理和正当的。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努力要求审查肯尼亚的《宪法》,最终拟定了《宪法》草案。这项草案对于歧视问题以及所有其他的权利作出了广泛的规定。《宪法》草案载有一项内容十分广泛的《人权法案》。这项草案在2005年11月21日举行的有关修改宪法的公民投票中遭到了57%的肯尼亚人的否决。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修订《宪法》的进程仍在继续。

23. 虽然肯尼亚《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保护社会、经济及文化权利(《宪法》草案将其视为正当权利),但是政府努力尊重、保护、促进、实现以及确保这些权利。尽管《宪法》没有就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议会各项法案的法律框架表达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下文将就各项权利进行讨论。由于经济困难,肯尼亚没有能够确保肯尼亚人同非肯尼亚人平等享有这些权利。例如,肯尼亚的《移民法》(第172章)以及《外国人登记法》(第173章)限制非肯尼亚人行使《公约》所确认的某些权利,比如工作权。应当提到腐败问题,因为这是对于实现权利的挑战和阻碍,同时腐败也阻碍了经济发展和消除贫困。然而,政府已经执行了打击腐败行为的行政措施和法律措施。其中一项措施就是上文所讨论过的设立肯尼亚反腐败委员会。

24. 在肯尼亚境内的24万难民的社会权利和经济权利遭到限制,但是没有超出《一九五一年有关难民地位的日内瓦公约》、《一九六七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以及一九六九年非洲统一组织《关于非洲难民问题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所规定的范围。目前,议会正在制定难民法案。这项法案在成为法律以后将根据肯尼亚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提供用以促进难民的社会、经济及文化权利的法律框架和机构框架。

虽然肯尼亚制定《难民法案》的进程相当漫长和曲折,但是肯尼亚还是承诺要制定这样一项法律。从1994年以来,肯尼亚一直在为此作出努力。在处理难民问题方面存在着各种挑战,比如平衡国家利益和国际利益的困难,特别是难民的存在所引起的庇护和安全问题以及边界容易偷渡的问题。政府正在作出努力对难民进行登记,以便他们能够在城市地区进行工作和经营。

25. 肯尼亚的难民营政策规定,出于安全、环境和资源方面的关注,难民必须居住在指定地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难民才能获准住在营地以外的城市地区。肯尼亚的难民居住在Kakuma和 Dadaab两个营地。难民通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以及非政府组织的援助,实现了对于衣食住行的基本权利。然而,由于资源缺乏,再加上上述的难民人数过多的情况,所提供的这些服务是不够的。肯尼亚政府所发挥的是促进作用,而不是提供服务。肯尼亚政府向难民提供了安全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帮助。肯尼亚移民部的一个机构专门负责难民问题。

26. 作为肯尼亚目前审查《宪法》进程的一部分,曾经拟定了《宪法》草案。2004年《宪法》草案中的《人权法案》规定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所有这些权利都在非歧视基础上得以确保,但是以下的权利只属于公民:获得国家掌握的信息和他人为行使或保护任何权利和自由而必须掌握的信息的权利(第51.1节a项和b项)。虽然这项草案在公民投票中遭到了公民的否决,但是《人权法案》并非引起争议的部分。在肯尼亚今后的宪法中,内容广泛的《权力法案》很可能获得通过。

27. 此外,《宪法》草案规定,根据现有的资源逐步实现权利。《宪法》草案第29(5)节规定,如果在某项权利或者自由的解释和实施方面发生问题,如果国家声称没有实施这项权利或自由的资源,国家机关、法院、法庭或者论坛应该遵照以下原则行事:

国家有责任说明没有足够的资源;

国家在分配资源时有义务在考虑到现有条件的情况下优先确保尽可能多的人享有权利,其中包括考虑到声称自己权利遭到侵犯的弱势个人或群体;和

法院、法庭、人权委员会或行政法官不得仅仅因为本来可以获得另外一笔捐助而干预国家机关有关分配现有资源的决定。

在新的《宪法》获得通过之前,这仍然是一项草案,但是估计肯尼亚新的《宪法》会纳入这些权利。

28. 关于《宪法》所规定的这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是否应由法院审理的问题,根据第84节关于实施权利的规定,这些权利本身是不应该由法院审理的。然而,人们可以提请法院根据现有的法律框架实施任何权利。

29. 此外,作为该国目前审查宪法进程的一部分,值得提到的是,2004年《宪法》草案中的《人权法案》包括了涉及一些弱势群体需要的具体条款,其中包括这个社会中的老年成员、青年、儿童、家庭以及少数民族和被缘化群体。正如上文所述,虽然《宪法》草案在公民投票中遭到了否决,但是《人权法案》并不属于有争议的部分,而且很可能原封不动地纳入新的宪法。除此以外,《宪法》草案是在广泛征求全国人民意见的基础上拟定的。当时大多数人认为,应当加强《权力法案》以包含这些权利。

30. 虽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而且目前的《人权法案》没有明确规定有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这个问题是否应受法院审理,但是肯尼亚已经为逐步实现《公约》所保护的权利采取了重要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从2003年1月开始实施义务初级教育。除了义务初级教育之外,学校还可领取每个学生2,000肯尼亚先令(大约25美元)的津贴,接受残疾学生的学校可以领取1万肯尼亚先令(140美元)的补贴。

全国的爱滋病毒感染率从2002年的13.6%下降到2004年的7%。政府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导致了这种积极的变化。这些措施包括:宣布爱滋病毒/艾滋病为民族灾难;在发展伙伴的协助下,所有的利益攸关者(特别是政府)共同对这种传染病发起不懈的和协调的斗争。为了领导这场针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斗争,政府设立了全国控制艾滋病理事会。总统亲自带领政府发起了针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运动。从地方到中央都建立了自愿咨询和测试中心。这些措施最终导致肯尼亚爱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的下降。

实施选区发展基金,以便通过减少农村贫困来加快农村/基层的发展。这项基金是根据议会法(《2003年选区发展基金法》)而设立的。根据这项法律第4(1)节的规定,政府每个财政年度正常收入的2.5%以及国家委员会从任何其他途径积累和收取的款项必须交纳给这项基金,因此基金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加。这项计划的价值在于:选区发展基金所拥有的资源是平均分配的,因此每个选区都能获得相同的款项。此外,还有减贫基金,这项基金在任何经济衰退的情况下都不会遭到削减。预算中的核心减贫方案也不受到预算削减的影响。

制定法律,以便在没有歧视的情况下推动逐步实现所有人的社会和经济权利。已经制定或者将要制定的法律包括:建立在社会正义和经济正义基础上的肯尼亚《宪法》草案(2004年)、《残疾人法》、《难民法案》(草案)、《婚姻财产法案》(已经失效,但是将在议会中重新提出)、《雇佣法案》以及《性别平等法案》(已经在议会中遭到否决,但是将设法同其他一些法案重新提出)。

31. 根据肯尼亚所参加的发展合作计划,肯尼亚政府及其发展伙伴(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联盟、联合国、美国国际开发署以及其他的双边捐助方)共同投入资源,促进教育、卫生、法律改革、减贫以及住房发展。在这一方面的例子包括:为义务初级教育和城市贫民窟改造项目供资。由于这种合作而产生的计划涉及:针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斗争、水资源和环境卫生、营养、治安和法律部门的改革、城市非正式居住区(贫民窟)改造以及监狱改革计划。

第三条

32. 肯尼亚政府关注妇女的福利和特别需要。肯尼亚在参加了1975年于墨西哥举行的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后,于1976年在文化和社会服务部下设立了妇女事务局。这项行动承认了妇女是人口中具有特别需要并且必须特别关注的类别。妇女事务局这个全国性机构的任务是推动妇女的福利,其中包括:政策制定、实施、监测、评估以及协调政府有关妇女的举措和方案、收集和分析关于性别的分类数据和资料以及支持和联络非政府妇女组织和其他的利益悠关者。不能忽视民间社会在实现妇女权利方面的作用。民间社会通过各个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游说和宣传确保实现这些权利。由于民间社会的大量游说和宣传、政府已经提出了关于性别意识主流化的行动。

33. 肯尼亚政府于2004年11月设立了全国性别和发展委会,在2004年12月又将性别、运动、文化及社会服务部下属的妇女事务局升级为性别平等事务司,从而加强了保障妇女权利的机构。这些机构支持在政府各个部门实施性别意识主流化。除此以外,它们还制定计划和提出建议,建立和加强旨在推动社会各领域性别平等,特别是推动教育、就业和进入国家机关等方面的性别平等的机制。目前问题在于:性别和发展委员会面临各种挑战,其中最为严重的是缺乏资源。

34. 肯尼亚政府拟定了一项有关性别和发展的国家政策草案。制定这项政策是基于这样的一种想法:如果没有一种协调的和全面的用以指导参与发展的各个部门和机构的框架,除非主流发展的目标直接针对性别关注问题,否则将继续浪费大量资源。性别和发展政策的总体目标是要促进在这个国家发展进程的所有领域中男子和妇女的需求和关注的性别意识主流化。这项政策的关注包括以下的关键领域:经济、减贫和可持续生计、法律、政治参与和决策、教育和培训、卫生和人口、媒体、政策实施框架以及资源调拨。为帮助政府实施性别意识主流化而制定的性别政策还没有在议会中辨论,因此尚未生效。

35. 政府拟定了2005年的第5号会期文件,其中规定了在政策、规划以及方案实施等方面实行性别意识主流化的框架。该会期文件已经获得通过,因为人们认识到,在发展进程中的发展举措对于男子和妇女有不同的影响。上文第33段所述的国家性别和发展委员会已经成立,目前正在准备运作。成立这个委员会是要协调和促进在国家发展中的性别意识主流化,并就所有有关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

36. 在该国促进性别平等的领域中活跃着许多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补充了政府在实现这项权利方面的工作。政府支持和鼓励非政府组织开展在发展、减贫、爱滋病毒/艾滋病以及基础设施等领域中的工作。

37. 担任有报酬工作的妇女人数从2002年的503,400增加到2003年的511,100,而全国总数为1,727,600。然而,实际上,参加传统上由男子主导的工作的妇女人数仍然很少。2001年,有495,200名妇女就业,而男子就业人数为1,176,300。妇女在现代化部门就业人数的比例只占29.5%。

38. 2003年,大多数在现代化部门就业的妇女(58.2%)是在社区、社会和个人服务部门工作的。

39. 解决性别平等问题是一项挑战。在议会的222名成员中,只有18名是妇女。肯尼亚的选举法并没有实行性别歧视,允许成年男女投票和竞争公职。值得注意的是,大约52%的选民是妇女。然而,人们的传统价值观念和态度形成了一种趋势:妇女通常不愿意担任选举职务。较少妇女担任选举职务的其他原因包括:贫困、文化以及性别暴力。已经作出各种努力为实现男女平等而铺平道路,例如制定了上述的《平等法案》。政府已经采取措施处理在教育和培训机构中的不平等情况,例如根据知情权所采取的措施。就政府而言,值得注意的是:1997年的《修订宪法令》规定,在政党根据其议员比例提名12名特别议员时,必须适当考虑妇女。所有政党都得到命令要提名妇女。政府以及执政党在2002年大选以后在这一方面发挥了带头作用,将其大部分特别议员的空缺分配给了妇女。

40. 肯尼亚《宪法》禁止性别歧视。《宪法》确认以习惯法裁定收养、结婚、离婚、埋葬、继承遗产以及有关属人法的其他事项。对于习惯法的这种确认带来了一些歧视性的做法。非洲习惯法的歧视性质反映在妇女的继承权和财产权上。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婚姻、继承以及其他涉及财产诉讼的案件中一直十分积极地保护妇女的权利。其他类型的属人法,比如伊斯兰宗教法庭和惯例,有时是歧视性的。构成习惯法基础的文化仍然是对于实现被边缘化群体的权利的一种挑战,特别是对妇女和儿童。政府正在致力于通过各种干预手段消除这些偏见,其中包括肯尼亚法律改革委员会的法律审查以及对于司法官员的经常性培训。这项工作是同民间社会组织合作进行的。

41. 2001年《儿童法》第5节规定,不得以出身、性别、宗教、信念、习惯、语言、言论、良心、肤色、出生、社会、政治、经济和其它地位、种族、残疾、部落、居住环境或地方为由对儿童进行歧视。然而,这项法律没有充分考虑到非婚生儿童的情况。

42. 作为目前审查宪法进程的一部分,《宪法》草案第37节规定,男子和妇女有权享有同等待遇。这项权利包括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活动中享有同等机会的权利。妇女和男子在继承、获得和管理财产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宪法》草案禁止任何法律、习惯和传统破坏妇女和男子的尊严、福利、利益或者地位。草案还考虑到妇女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和作为母亲的责任,具体规定保护妇女及其权利。与此同时,草案还规定国家必须提供合理的设施和机会,提高妇女的福利,帮助她们充分发挥潜力和充分发展。然而,由于《宪法》草案在公民投票中遭到否决,因此需要作出更大的努力,确保这些成果纳入今后的宪法。

43. 此外,《宪法》草案第38节规定保护社会的老年成员。草案要求国家采取立法措施和政策措施,确保老年人在以下方面的权利:

充分参与社会事务;

争取个人发展;

免受各种形式的歧视和虐待;

有尊严和受尊敬地生活;

保持社会和政治自立;和

根据国家规定,接受其家庭的合理帮助。

44. 政府还确认,残疾人处于弱势地位,有时被作为无性人处理。因此,2003年制定的的《残疾人法》第11节规定,政府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增加现有资源,以便充分实现残疾人的权利。此外,《宪法》草案第42节规定,残疾人有权享有《人权法案》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并且充分参加社会事务。

45. 除此以外,草案还规定,立法措施和政策措施应就残疾妇女作出特别规定。政府已经设立国家残疾人理事会,以便监督《残疾人法》的实施。成立理事会是为了要协调和促进残疾人享有平等机会,并且建议政府将残疾人问题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所有部门。

46. 政府同残疾人组织紧密合作推动平等机会。已经拟定了一项有关残疾人的政策,并且成立了由政府和民间社会的代表组成的全国指导委员会,用以监测将残疾人问题纳入各个部门的情况。

三、具体权利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47. 政府目前的政策是每年在正式部门和非正式部门创造50万个就业机会。政府已经保证推动创造一个有利于商业和工业发展的环境。在此基础上,政府制定了《肯尼亚投资管理法》和《政府采购和处置法》(2005年第3号法),作为实现在经济恢复战略书中所规定的政府目标的支柱之一。劳工部和规划部所收集的数据表明,2004年总共创造了大约47万个就业机会。

48. 为了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政府已经开始同公务员签订业绩合约,并且拟定各个部和部门的战略计划以及国家机关的年度工作计划。最近,在劳工部下设立了生产率研究中心,并将于2005年年尾开始运作。

49. 《宪法》第73节第(i)项和第(ii)项、第75节以及第81节规定,保护人民免受奴隶制、强迫劳动和剥夺财产的侵犯,同时保护迁徙自由。所有这些问题都涉及工作权利。迁徙自由保障了在全国任何地方工作的权利。根据《宪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充当奴隶或接受奴役;而且肯尼亚也批准了《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以及1964年1月13日通过的《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从那时以来,政府已经采取了措施,以便确保国家法律和做法符合这些公约的规定。在这一方面,《酋长管辖权法》曾经规定,酋长有权在村里实施强迫劳动(从表面上看,是为了承担诸如道路维修等公共事务)。这项法律已于1997年废除。

50. 政府承诺修改《刑法》(《肯尼亚法律》第63章)中的某些条款,其中规定囚犯可能有义务接受劳动改造。计划审查的还有《1967年商船航运法》(《肯尼亚法律》第389章)以及《贸易争议法》(《肯尼亚法律》第234章),这两项法律都禁止某些类型的工人参加罢工。目前,总统办公室、总检察长办公室、肯尼亚法律改革委员会以及劳工部正在就有关使得国家法律完全符合第105号公约规定的建议进行讨论。

51. 一个由政府任命审查劳工法律的工作组已经提出了建议。该工作组建议全面修订目前的《雇佣法》,以便根据第105号公约具体规定禁止强迫劳动,但是公约规定豁免的劳动(例如军事性质的工作和服务、正常的公民义务等)不在此例。

52. 各类学校和大学提供就业和职业指导。为了补充大学在吸收离校生方面的作用,政府还成立了农村技术学校、国立技术学校以及科技类的专科学院。然而,由于财政困难以及捐助方所规定的削减公共教育开支的调整方案,这些教育机构的资金仍然是重大挑战。工业技术培训局也从事所有部门的技术推广。国家青年服务部、青少年教养院、残疾人就业培训中心以及少年犯劳改中心也都提供技术和职业培训。肯尼亚的职业培训是根据《工业技术培训法》(《肯尼亚法律》第237章)提供的。

53. 在充分和有效的就业以及自由选择职业方面的主要挑战包括:没有经济能力支持高水平的就业以及需要大量投资来改革教育制度以适应变化中的经济需求。为了应付这些挑战,旨在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的经济恢复战略(2003年至2007年)已经获得通过,并且以此作为推动经济走上复兴之路的兰图。此外,政府还通过了有关教育问题的会期文件(见本报告有关就业的部分),其中的关键是:改革教育制度以适应正在变化中的国内和国际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市场需要。

54. 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高级职位方面实现性别平等仍然是一个重大挑战。例如,在目前政府中任职的26个常务部长中,只有6个是妇女。据估计,成立全国性别和发展委员会以及将性别、运动、文化和社会服务部下属的妇女事务局提升为司级单位会在纠正性别不平等方面发挥很大作用。在政策一级,有关性别平等和发展的2005年的第5号会期文件规定在国家国家机构设立性别事务机构。制定《残疾人法》、《控制和管理爱滋病毒法案》(已经失效)以及《平等法案》(也已失效)是为了通过立法打击歧视。将在议会中重新提出这些已经失效的法案。根据2001年《儿童法》,在男女儿童教育问题上的歧视要受到法律制裁。这项法律对于女孩的就业前景会产生积极影响。在处理有关青年的事务方面,《肯尼亚国家青年政策草案》着重解决青年和就业问题。同时,也已在全国地方各级成立了青年理事会。关于残疾人,政府已经通过以下政策改进了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培训以及就业:

制定政策以确保残疾儿童获得相关教育;

特别注意农村儿童的要求;培养青年、妇女和男子,使他们掌握适合市场需要的技术;

推动残疾人重返工作岗位,在有可能的情况下,为工伤致残者保留机会;

推动专业人员助手的职业教育和培训计划;和

拟定旨在推动残疾人就业的战略,其中包括退还税款和制定奖励措施。

肯尼亚已经提交《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国别报告,可以参考这些报告了解详细情况。

55. 由于公共部门的收入很低,一些专业工作者,例如医生、律师和大学教师不得不兼职。国际劳工组织协助政府实行劳工组织各项公约以及本《公约》有关条款所规定的劳动准则。保留与核对关于失业和不充份就业的资料相当困难。

第七条

56. 肯尼亚已经批准了有关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的第111号公约。该国还批准了劳工组织于1998年6月以宣言形式通过的关于工作的八项基本原则和权利中的七项。

57. 《工资监管和就业条件法》(《肯尼亚法律》第229章)适用于警察、武装部队以及国家青年服务局以外的所有职工的工资评定(以及防止变相降低工资)。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雇员。全国农业工资谘询委员会、农业工资管理局以及工资保障理事会就工资评定事宜提出建议,并且向劳工部提供咨询。在这种咨询的基础上,劳工部确定最低工资,并且有时进行审查以反映通货膨胀和其他经济因素。目前的最低工资是每月5337.50肯尼亚先令(约合76.20美元)。这个数字每年上调大约8%,以便同总的通货膨涨趋势保持一致。以这种方式确定的最低工资具有附属法例的效力。

58. 工资委员会监督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委员会的所有成员来自最有代表性的职工组织和雇主组织,并且由私营部门的独立人士担任主席。工资委员会的成员由劳工部任命。有劳工视察员巡视工作场所以确保遵守劳动准则。除了上述框架以外,还有职工和雇主自愿协商签订的集体谈判协定。

59. 在肯尼亚,工作报酬取决于行业、资历、工作经验以及公务员的各种服务计划。所有雇员,无论性别,都根据资历取得报酬,而且同工同酬。然而,有些规定不准妇女在工业部门上夜班(从下午6:30到上午6:30)。这些规定是审查的目标,因为初看起来它们可能会被视为歧视性的,而且也是失业和就业不足的部分原因。《平等法案》(尚未通过)曾经建议设立平等委员会和平等法庭,作为打击歧视的机构。由于工作人员不足、财政困难以及视察部门干劲不足,对于实施最低工资的监督不是十分有效。政府正在考虑批准有关劳工视察的第150号公约。

60. 工作鉴定和年度业绩评估构成雇员的工资评定和晋升的基础。这就加强了关于平等晋升机会的原则。

61. 2004年11月,政府公布了关于行业和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细则,规定每年必须就此提出报告。《雇佣法》规定,雇主不仅必须提供饮水和住房,而且还必须提供医疗。这项法律还规定了年假(每连续工作12个月享有21天假期)、产假(为期两个月)以及每周假期(每周一天)。虽然这些都是法律规定,但是许多雇员的雇佣合同中仍然没有规定这些福利,因为失业率很高而且对于就业机会的竞争十分激烈。

62. 政府关注的是:上述框架并不包括某些类别的职工,例如:家庭佣工、出口加工区的工人以及非正式部门的工人。政府正在研究如何将这些类别的工人纳入劳工法律的规定范围。虽然所有职工都有权享受《雇佣法》所规定的福利,但是就非正式部门的家庭佣工而言,这项法律的实施并不理想。虽然出口加工区的工人属于有关就业和工资的法律的规定范围,但是对于实施情况的视察相当困难。值得注意的是,出口加工区可以不执行职业健康和安全准则。

63. 确保出口加工区实行劳工准则一直是一项重大挑战。虽然政府承诺为本国的所有工人保持尽可能高的就业标准,但是为了吸引和保留同样重要的外国直接投资而给予出口加工区公司的优惠抵消了在职业健康和安全标准保护工人权利方面所取得的某些成果。然而,政府正在致力于修订一项财政法案所规定的豁免。

第八条

64. 由于肯尼亚已经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4年提交了一份定期报告,委员会不妨参考该报告中有关工会权利的部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宪法允许结社自由,其中包括组织或者参加工会的权利(第79节)。《工会法》的第233章和《贸易争议法》的第234章补充了这项宪法规定。

65. 过去在工会登记方面曾经有过延误。在其他方面,一些工会被拒绝登记或被取消登记。自从2003年1月以来,曾经被拒绝登记或者取消登记的工会,尤其是公务员工会和大学教工工会,已经获准登记。

66. 组织工会的程序规定,必须以规定的形式向工会登记处提出申请。要求登记的工会至少应有6名成员。应当提供工会成员的姓名、职业和地址以及工会的名称、办公地点和工会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职业。

67. 目前的某些法律规定和国家状况不利于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结社自由的第87号公约,也不利于保护组织工会的权利。肯尼亚法律的某些章节规定了对于行使工会权利的一般性限制,因而违反本《公约》。然而,大部分原则在国家法律和惯例中都有所反映。劳工法工作组已经建议消除这些不一致之处,政府已经启动有关批准第87号公约的进程。为了批准本《公约》,政府已经通过劳工部开展同有关三方伙伴的讨论。

68. 工会要求工会登记处允许同其他工会结成联盟。然而,职工组织和雇主组织有权成立和参加全国性的联合会或者联盟,而这些机构也有权参加国际职工组织或者雇主组织。大多数登记的工会都参加了国际组织。登记工会的伞型组织是参加了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的肯尼亚中央工会组织。雇主组织的傘型机构是参加了国际雇主组织的肯尼亚雇主联合会。根据《工会法》,劳工和人力资源发展部参预工会的选举,因此工会在其运作方面并不是完全自由的。在过去,该部部长有权干预工会的运作。有时,雇主、劳工视察员以及没有道德原则的官员相互勾结截取所扣减的工会会费。因此,工会无法有效开展工作并且充分代表工会会员。目前,政府正在积极处理这些问题,特别是研究如何以最佳方式确保工会在其运作方面享有最大自由。总而言之,肯尼亚的工会接受《工会法》和工会登记处的监管。工会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和进行选举。劳工部监督工会选举,主要是因为工会登记处没有监督能力。曾经发生过雇主不向工会登记处转交工会会费的情况。

69. 《宪法》没有规定罢工的权利,但是《工会法》允许举行合法罢工,并且规定了号召举行罢工的程序。这项法律禁止某些类型的职工(例如参与必要服务的职工)参加罢工。如果参加工会的职工通过工会提前21天向劳工部发出通知,如果劳工部没有能够在这段时间内解决有关问题,职工可以举行罢工。警察、武装部队以及所有其他纪律部队均不得组织和参加工会。目前,这些群体不能举行罢工。

第九条

70. 在肯尼亚有以下几种社会保险制度。有一种被称为国家医院保险基金的医疗保险制度,这是一种正式部门的所有雇员必须参加而非正式部门的职工自愿参加的缴款保险计划。这项计划负责支付因病或分娩住院费用的一小部分。还有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设立这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向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职工补偿法》向工伤职工发放津贴。在公职部门,每月扣减男性公务员的工资,用以资助公务员遗属的生活。已婚公务员享受减税待遇。上述两种社会保险制度也适用于非正式部门。大多数社会保险项目都已包括在内,但是有一些项目可能取决于有关计划;例如,按照报告准则的规定,社会保险计划包括:疾病现金补贴、产妇补贴、老年津贴、病残津贴、遗属津贴、工伤补贴、失业补贴以及家庭津贴。

71. 政府于1997年采取了措施以确保实现社会保险权利。《退休津贴法》(1997年第3号法律)是一项议会法。制定这项法律是为了成立退休津贴管理局,以便监管、监督和推动退休津贴计划,发展退休津贴管理部门和用于其他有关目的。这项法律还规定设立一个法庭,用以解决这个部门中的争议。根据这项法律已经制订了各种规章。2000年的《职业退休津贴规章》和《个别退休津贴规章》分别规定了雇主为其雇员制定的退休计划以及个人自行制定的退休计划。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所制定的各种私人退休计划都属于上述规章的范围。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并不属于退休津贴管理局监管,但是正在制定归属计划。同时,2002年《最低退休津贴和结束保险计划规章》规定了最低退休津贴以及可以在何种情况下和以何种方式结束保险计划,以便保护投保人的权利和福利。在这项法律及其规章生效之前,这个部门是没有监管的,曾经发生多次不向保险计划转交雇员和雇主保费的情况。结果,一些保险计划的资金严重不足,因而无法保障投保人在退休时领取或者及时地获得累积的福利及其利息。这方面的例子包括:肯尼亚铁路职工养老金计划及其福利备用基金、内罗毕市议会养老金计划以及电信职工养老金计划及其福利备用基金。在这些计划中,雇主欠下投保人高达几十亿先令的保费。目前,政府正在寻求资金,以确保职工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

72.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雇员在雇主紧缩开支、裁员或是提早退休时都可领取退休金。结果,这些人在到达55岁退休年龄时就没有了社会保险。2005年,对于退休津贴规章进行了修订,在到达退休年龄之前如果遇到上述情况,雇员不得领取退休金。这是朝向实现社会保险的一个积极步骤。

73. 肯尼亚公共社会保险的一大缺点是非正式部门和个人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太少。然而,最近审议了《国家医院保险基金法》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法》,以便将这些群体纳入保险计划范围。曾经在议会中提出了《国家社会健康保险法案》,用以逐步废除强制性的全民健康保险计划。这项法案没有获得通过,因为没有得到总统的同意,但是有关提议仍然在审议之中。

第十条

74. 肯尼亚参加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以及《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肯尼亚社会确认,家庭由一名男子和一名妇女(父母)及其亲生子女和其他亲属组成;也可由儿童为户主组成家庭。《儿童法》规定儿童为十八岁以下人士。然而,《雇佣法》却认为,从工作方面来说,儿童是十六岁以下人士。肯尼亚最近提交了第二份有关《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别报告,关于儿童权利问题的详细情况可参考这份报告。

75. 《婚姻法》(《肯尼亚法律》第150章)适用于肯尼亚的婚姻。凡是年满18岁的男子和妇女均可自由结婚。实际上,虽然《儿童法》规定早婚触犯刑律,但是在该国的一些地方仍有发生。其他有关婚姻的法律包括:《非洲基督教结婚和离婚法》(《肯尼亚法律》第151章)、《印度教结婚和离婚法》(《肯尼亚法律》第157章)、《回教结婚和离婚登记法》和《回教结婚、离婚和继承法》(《肯尼亚法律》第155章和第156章)以及非洲习惯法。

76. 政府根据《儿童法》允许领养和收养儿童。堕胎在肯尼亚是非法的。不幸的是,虽然政府和民间社会在1980年代的运动取得了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巨大成功,但是最近的研究表明,在1990年代和2000年代,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反复。出现反复的一个原因在于在针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斗争中使用了更多的资源和力量。然而,采取计划生育措施仍然是卫生部的一项核心任务。

77. 肯尼亚政府承诺保护和协助家庭这个社会的核心单位。正是为此目的制定了《儿童法》、《平等法》以及其他法律。然而,政府也认为,必须继续打击破坏家庭稳定的做法,其中包括:滥用药物、早婚、妇女外阴残割、退学以及特别有害于女童和妇女的其他做法。

78. 根据《儿童法》,国家和父母都有责任确保所有儿童享有义务教育。国家有关孤儿和弱势儿童的政策确保孤儿和处于不利地位的儿童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关于对于政府儿童政策的深入分析,可以参考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的第二份国别报告。

79. 虽然没有家庭专用的基金,但是家庭得益于选区发展基金和选区资助基金。这些基金是为了减轻农村的贫困和提高穷人的生活水平。

80. 选区发展基金是议会于2003年制定的一项法律,目的是要资助全国210个选区的发展项目。这项基金获得政府每年财政收入的2.5%。选区资助基金是一种开支援助计划,目的是要帮助贫穷学生获得本来不可能获得的教育机会。这项基金的规定目标是要保护家庭免受贫困和爱滋病毒/爱滋病日益严重的影响。这两项基金设法确保发展基金用于基层,因而也用于家庭。

81. 为期60天的产假是《雇佣法》所规定的。通过像国家医院保险基金等缴费保险计划或者其他私营保险计划向产妇提供医疗服务。特别引人关注的是残疾孕妇的处境。虽然《残疾人法》规定必须指定场所以供残疾人求医,但是并不是所有医院都遵守这项规定。结果,有些报告指称,一些残疾产妇无法住院分娩。

82. 肯尼亚已经提交了一份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国别报告,关于产妇医疗服务的问题,可以参考这份报告。

83. 《儿童法》禁止使用童工。虽然没有关于确切童工人数的可靠数据,但是政府承诺解决使用童工这项挑战。内务部已经通过各项方案为此作出了巨大贡献。内务部同地方政府部进行合作,为以前在街头工作的流浪儿童制定了一些方案。流浪儿童及其家庭已经被安置在由地方政府管理的收容院里。内务部也致力于安排以前的街头儿童,让他们参加国家青年服务局举办的职业培训并且顺利毕业。正如有关《儿童权利公约》的第二份国别报告所指出,为了减少童工人数,政府采取了许多其他措施,其中包括宣布雇用童工触犯刑律,并且把针对童工现象的斗争纳入教育体制,要求校长报告在学生中发现的童工案件。

84. 然而,《雇佣法》允许年满十六岁的儿童在限制劳动时间和工作类型并且接受劳工部官员定期视察劳动场所的情况下从事劳动。儿童还受到保护,不得从事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工作。政府在消除使用童工方面遇到了挑战,其中最主要的挑战是贫困,因为儿童不得不为家庭收入作出贡献。爱滋病毒/艾滋病孤儿也被迫劳动谋生。

第十一条

85. 在贫困线以下生活的肯尼亚人的比例正在增加。2002年,全国生活在贫困线(每天生活费用低于1美元)以下的人民估计为人口的56%。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已经采取了许多行动,其中包括:实施《国家消除贫困计划》、《减少贫困战略书》以及《中期开支框架》。目前,政府正在实施旨在减贫的《经济恢复战略》。目前的经济增长指标为4.6%。在经济发展和增长时,贫困也随之减少。为了有助于同贫困进行的斗争,政府还在实施《千年发展目标》。

86. 即使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1月3日生效之前,肯尼亚已经承诺提高国民的生活水平。这项承诺的基础是名为《非洲社会主义及其在规划和发展方面的实施》的1965年的第10号会期文件。政府在这份文件中概述了消除贫困、无知和疾病的承诺。

87. 政府在过去的一些年中实施了一些旨在改进服务提供的政策改变。这些改变包括:减少政府对于经济活动的直接参预,转而发挥一种促进作用;推动公共部门同私营部门在向公众提供货物和劳务方面的合作;以及改革国营企业和国家行政部门。

88. 作出上述改革的原因是:经济发展放慢;由于课税基础太小而使得政府资源受到限制;资源管理不善;国营企业的业绩太差以及国家行政部门人浮于事。

89. 政府继续强调,经济发展是减少贫困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主要手段。政府在这一方面实施了一些政策和方案,例如:《土地改革方案》、《农村特别发展方案》、《农村工程计划》以及《地区农村发展重点战略》。

90. 政府在世界银行和货币基金组织的指导下公布了关于改善管理促进经济增长的1986年第1号会期文件,从而开始实施涉及广泛改革的《结构调整方案》。虽然《结构调整方案》是作为解决不发达和贫困问题的灵丹妙药提出来的,但是在关键社会部门中公共开支的削减对于一般性社会权利和经济权利的享有,特别是对于适足生活水平权利的享有产生了破坏性的影响。

91. 政府在1986年启动了预算合理化方案,以便改革公共开支的构成。这项方案同其它举措一起试图改进现有预算资源的分配,并且确保为核心活动分配足够的资源,与此同时推动私营部门在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为了确保公共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政府还采取了其他一些干预行动,例如制定了1992年的《公共投资方案》、1997年的《公共开支审查》以及《中期开支框架》。这些政策改变对政府产生了影响,要求它广泛采用战略方法并且改进其作出有效反应的能力。

92. 《中期开支框架》将政策规划同制定预算进程联系起来。根据这个框架,政府各部向所在的部门工作组申请资源。总共有8个部门工作组。为了证明其申请的合理性,各部的方案应当同部门政策的优先次序有联系。战略规划可能有助于各部确定其核心职能、政策优先次序以及战略目标。《中期开支框架》对于实现《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十分重要,因为它提供了一个使用资源的框架。

93. 在过去几年中,政府的发展战略集中于减贫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构成这种框架的政策文件有:《第八个国家发展计划》、《减贫战略书》以及《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的经济恢复战略》(2003年)。

94. 《第八个国家发展计划》所规定的全国消除贫困计划的目标是:在2015年之前减少50%的贫困,同时加强穷人和弱势群体的谋生能力。《减贫战略书》明确规定了肯尼亚在同贫困进行斗争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承诺和方法。这项战略书的依据是:如果没有穷人自己的参加,同贫困进行的斗争是不可能取得胜利的。《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的经济恢复战略》(2003年至2007年)确认了政府决心为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而决心实施的关键政策措施和方案。政府在2004年5月启动了以《千年发展目标》为基础的制定规划和政策的进程,其目标是:在2015年之前减少一半贫困,使得没有安全饮用水的人口比例下降50%,以及改善贫民窟居民的生活。

95. 拥有3,300万人口的肯尼亚在为日益增长的人民提供水源和下水道服务方面面临巨大挑战。大多数人口居住在农村地区(2,400万),而在900万的城市人口中,半数以上住在贫民窟里。目前,享有安全水源的城市人口的比例估计为68%,而在农村地区只有49%。享有卫生设备的城市人口的比例估计为65%,而农村地区只有40%。然而,就设备的质量、数量、可靠程度以及性能而言,有关比例一直在下降。

96. 1999年在肯尼亚只有31%的家庭享有自来水,而1989年的比例为32%。比例之所以下降,是因为一些地区执行自来水供应计划不力。1999年,不到45%的农村家庭能用上自来水、水塘水和井水,而城市地区的比例是80%。大约28%的农村人口用水依靠河流和湖泊。这种水源被认为是不干净的,主要是因为没有经过任何形式的处理,而且更加容易受到污染。(请参阅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2004年国家人权报告的第121页)。

97. 2001年,将近70%的城市人口享有安全的饮用水。这个比例在2003年上升到75%。大约50%的农村人口享有可饮用水。然而,由于人口增加以及用于供水系统的扩大和维修的资金不足,这些比例有所下降。

98. 肯尼亚的水资源由供水和灌溉部监管。在2004/05年度,该部的预算拨款为64.1亿肯尼亚先令,而在2005/06年度,拨款增加到99.6亿肯尼亚先令。在2002年之前,供水部门的机构框架和法律框架是由肯尼亚法律第372章规定的,其中规定供水服务完全由政府负责。根据这种框架,供水管理(政策、监管和供水服务)均由中央政府负责。水资源管理的责任由几个部门分担,结果是好几个机构管理同一项资源。这种情况是统一管理水资源的重大障碍。

99. 关于水资源管理和发展问题的1999年第1号会期文件公布了这个部门的决定性政策,要求中央政府将业务活动下放给其它行为者,其中包括:地方政府、私营部门以及日益参加活动并且要求提高供水服务效率的社区。政府当时已经无法通过适当的政策和规定确保有利的环境。

100. 2003年3月,政府通过了2002年《水资源法》,并且启动了水资源部门的改革进程。《水资源法》包括了城市供水计划的商业化和社区参与城市供水管理。这项法律还规定设立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筹资的机制,从而使得政府能够实施国家水资源政策。改革的重点是将水资源的管理和发展同供水服务区分开来。改革的重点包括:

建立水资源管理局,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管理;

建立供水服务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督供水服务和发放许可证;

设立污水处理和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污水处理和环境卫生服务以及资产发展;

建立供水服务信托基金,为在农村地区和低收入地区的供水系统筹资 ;

将政府的污水处理和环境卫生服务计划转交服务部门、社区以及其他下级行为者;

实行私营部门参予污水处理和环境卫生服务的筹资和管理;

制定污水处理和环境卫生服务的分布模型;和

改革国家水资源保护和自来水公司,将其任务由提供供水服务转为发展水资源保护机构和挖掘水源。

101. 已经建立了水资源管理局、供水监管委员会以及7个地区供水管理局,并且已经开始运作。转交计划规定了转交资产和提供服务责任的原则和程序,并已生效,以便充分实行改革。同样,供水服务信托基金也已设立,并且已经获得政府和捐助方的资金。信托基金已经开始根据所收到的项目建议向有关社区提供援助。

102. 根据2002年《水资源法》,已经拟定了一项国家资源管理战略草案,其中规定了用以确定水资源用户的要求,对水资源分类以及规定保护区和地下水养护区的原则、目标、程序以及机构安排。另外,还拟定了一项国家供水服务战略草案,其目标是确保所有公民获得供水,同时确保制定一项有关向肯尼亚所有居民中心逐步扩大下水道服务的方案。

103. 为了在合理的距离内向所有家庭提供清洁用水,政府同其他利益攸关者合作,继续执行农村地区供水计划,并在全国建造水塘、堤坝以及净水站。

104. 在2003/04财政年度,政府重建了45个水文和水质监测站,收集和分析了6,000份水样,重建和扩大了32个城市供水系统中的污水处理和环境卫生设备,以便加强环境卫生和减少水资源浪费。

105. 政府已经确认,必须加快荒漠和半荒漠地区的发展,以促进经济增长。在发展这些地区方面的一项重要投入是为牲畜、家用和灌溉供水。因此,政府有关将荒漠和半荒漠地区纳入全面发展战略的目标主要是为了建立一种机制,控制这些地区有限的水资源,并以此为基础推动其他部门的发展努力。

106. 已经在荒漠和半荒漠地区的44个区重建了83个农村供水站和150个小型堤坝和蓄水池,并已移交当地社区。总共挖掘了39个水塘,荒漠和半荒漠地区的蓄水能力增加了250万立方米。

107. 目前全国的蓄水量为1.24亿立方米。到2010年大约需要34亿立方米的蓄水,才能确保全国的可靠供水,约为目前容量的30倍。在过去15年中,在蓄水方面没有作出大量投资。如果蓄水区面积和森林面积以目前的比例继续减少的话,到2010年全国对于蓄水的要求将会更高。

108. 在实施经济恢复战略期间,为了更好地提供清洁和可靠的用水,增加蓄水能力以及保护农村地区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将需要超过130亿肯尼亚先令的拨款。为了在雨季储水以供旱季使用(特别是在荒漠和半荒漠地区),从而减轻气候变化的影响,大约需要超过100亿肯尼亚先令的拨款。

109. 在执行计划期间,将需要55亿肯尼亚先令用以重新建造35个城市的供水系统,发展7个下水道工程以及实现2002年《水资源法》所概述的改革。为了供水以促进城市地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将总共使用32亿肯尼亚先令。大小城市的主要供水系统将得以发展。2002年《水资源法》所设想的所有机构将在计划结束之前建立起来,并且投入运作。在这项法律所规定设立的11个机构中,已经成立了10个,并且已经开始运作。目前正在重建Nyando河、Budalangi河和Nzoja河上的堤坝,以便保护周围社区人民的生命和生计。

110. 由于各种问题,可持续灌溉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关注问题。在国家灌溉计划方面,农民对于农产品销售自由化所带来的责任没有思想准备,有时不愿承担责任。在小农灌溉计划方面,主要的挑战来自提高土地和水资源的生产率。在这两方面的普遍挑战是运行和维修灌溉与排水基础设施的经费。在私营部门,挑战主要在于如何通过改进水资源管理和农产品达标来降低成本。目前,全国的平均灌溉效率为45%,这是水资源管理方面的一个重大问题。

111. 为了支付水资源管理的开支,国家供水服务战略将设立一个适当的征税机构,以确保成本回收和可持续发展水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将合理化,以便加强效率、透明度和责任制。最后,根据计划,已经成立的水资源管理局将获得财务自主权。这将有助于这个部门吸引外国资本和技术投资。

112. 现有的大多数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都是20至40年前建造的。由于维修不足、设备老化、没有购置新的设备以及财政部拨款逐年减少,这些现有设施每况愈下。目前,这些设备已经无法在数量和质量方面满足供水需求。结果是巨量水资源流失(高达70%)。这就意味着,每生产100立方米的水,只能提供30立方米给用户。流失的技术原因包括:水管、水泵、处理厂、阀门和水表发生渗漏和使用不当。流失的社会原因包括:偷水、“非正式的”、未经授权的和不付款的接水以及其他免费用水的机制。

113. 目前,所有部门的用水需求都无法满足。直到不久以前,重点还在供水方面,而水资源的管理却遭到忽视。由于运营和维修不力,城市和农村的蓄水量十分之少。由于蓄水区荒废而引起的淤塞,几乎耗尽资产。缺少资源和对于用水的控制造成了用户之间的冲突。为了满足目前和今后对于用水的需求以及推动国家的发展,目前正在实施统筹管理水资源计划。这项计划涉及以协调的方式保护所有水资源。

114. 在国际一级,在东非共同体的主持下签订了《维多利亚湖三方协议》为《维多利亚湖环境保护计划》和《尼罗河盆地行动》铺平了道路。《尼罗河盆地行动》为周边国家在发展尼罗河盆地的水资源方面的合作打下了基础。其中的重点是:必须平等分享水资源以及发展水资源所带来的收益;可持续发展资源;必须在周边国家之间建立信任和合作以及必须保护资源。由于这些行动,大幅度改善水资源的分享和管理有了极大可能。肯尼亚必须加强在分享和管理水资源方面的国际谈判能力。

115. 当地社区同往往是外国人的地主在分享水资源的问题上发生冲突。因为需要分享共同资源,特别是分享赖以生存和发展经济的水源,被边缘化了的肯尼亚社区同往往是外国人的地主发生冲突。这种冲突以前不是由政府处理的。以Naivasha湖为例,当地肯尼亚人在使用这种公共资源方面受到限制,因为湖泊被私人土地所包围。上文所解释的监管机构根据其职权正在调查这些冲突。还有Tana河Ardhi河发展管理局,其任务是要从发展的角度控制和监督Tana 河和Ardhi河这两条肯尼亚最大的河流的水资源的利用、保护和管理。

116. 政府的一些举措已经涉及获得食物的权利。这些举措包括:《国家消除贫困计划》、《减贫战略书》以及《中期开支框架》。此外,还有旨在改进家庭和国家粮食安全状况的《国家粮食政策》。在荒漠和半荒漠地区,学校供餐计划补充了学生的对于食品的需要,同时提高了学校的招生率和学生成绩。

117. 政府为荒漠和半荒漠地区的水资源发展拨款15亿肯尼亚先令。经过投票,为发展所提供的资金由2004/05年度的40亿肯尼亚先令增加到2005/06年度的77.6亿肯尼亚先令。在这笔拨款中,39亿来自肯尼亚政府,相当于国家预算的12%。

118. 肯尼亚只有20%的土地可以依靠雨水开展农业。其余地区只能通过灌溉进行耕作。灌溉的潜力大约为54万公顷,其中只有8.5万公顷得到灌溉。根据十年灌溉战略计划,将另外开发9万公顷的土地并且加以灌溉。这些新的土地将用于生产粮食。

119. 在实施《中期战略书》所规定的《经济恢复战略》的第一个财政年度中,各个部门都取得了成果:

政府已经接管肯尼亚合作乳制品厂,以便增加农民使用生产设施的机会;

肯尼亚渔产品的质量有所提高,因此该国出口渔产品的质量从二级升为一级,从而可以不受限制地向欧盟国家出口;

已经制定了《2004年合作社法修正案》,并且已经生效;

林业部门已经改造了1,759公顷的林地,利益攸关者也已造林3,273公顷;

负责环境管理的机构,例如:国家环境管理局、国家环境理事会以及国家环境法庭,已经开始运作;和

已经编写了一份有关肯尼亚住房政策的会期文件。同时向利益攸关者散发了《住房法案草案》,以供审议。关于住房问题的其他措施包括:《国家社会保险基金》住房计划、警察和监狱住房以及非正式住房改造(Mathare 4A和Kibera等地的贫民窟改造工程)。这些措施降低了抵押贷款和向公务员出售房屋的利率。

120. 肯尼亚正在审查宪法,虽然宪法草案在2005年年末的公民投票中遭到了否决,但是人们仍然希望,这个国家将获得一部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出更为详细规定的新的《宪法》。《宪法》草案确认:人人有权获得适足的住房;有权免受饥饿并且获得像样的食物;人人有权获得充足和干净的水;以及人人有权享有合理的环境卫生。关于住房的条款并没有引起争议,因而可能会出现在新的宪法中。

121. 肯尼亚在粮食安全方面的最终目标是要确保全国人民的粮食自足,方法就是增加粮食供应。目前正在作出一切努力,减少营养不良的人数。然而,肯尼亚距离粮食自足的目标还很远。据估计,根据1997年粮食情况的调查,17%的农村人口和29%的城市人口没有足够的食物。5岁以下严重营养不良儿童的比例从1993年的5%上升到2000年的7%,而2000年粮食严重不足的人数比例为13%。这些数字表明,粮食安全仍然是一个重大挑战。水资源的不足对于粮食安全产生了各种影响。

享有足够食物的权利

122. 农业贡献了肯尼亚国内生产总值的26%以及出口收益的60%。因此,农业是实现关于创造就业和消除贫困的目标的重要途径。大约80%的肯尼亚人口居住在农村地区,并且以务农为生。56%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其中80%在农村地区。大约50%至60%的肯尼亚人口缺少足够的和营养平衡的食物。在荒漠和半荒漠地区粮食安全问题更为严重。勉强糊口的农民和牧民占据全国穷人总数的50%以上。

123. 肯尼亚的农业依靠雨水。据估计,干旱地区有200万人经常缺粮,随时可能要求救济粮食。在严重干旱时期,这个数字可能上升到500万。在1981年制定了第一项粮食政策,当时的主要目标是尽可能保持主食的自足,以便确保向所有公民平均分配有营养价值的食物。在1994年进行了政策审查,以便适应已经变化了的世界经济秩序,特别是适应结构调整方案。然而,人们注意到,以前的政策没有取得成功,因为这些政策是不合适的、过时的、相互冲突的和没有经过协调的。目前正在拟订一项新的粮食和营养政策,以便适应本国的粮食安全状况。

124. 粮食安全的信息来自:农业和牲畜工作组、紧急教育工作组、卫生和营养工作组、数据和信息工作组、灾难管理工作组、粮食援助估算工作组以及地区指导工作组。这些工作组组成了肯尼亚粮食安全指导小组,并由其负责向国家粮食安全协调委员会提出报告。除了这个指导小组以外,其他独立的或半官方的机构也提供关于粮食安全问题的信息。

125. 从2004年7月以来,已经连续发生了5次庄稼失收或歉收。目前,在25个地区有将近350万农民和牧民(其中包括50万小学生)受灾,需要紧急援助以救命和保住生计。数以千计的牲畜已经死亡,还有几千头牲口可能随着旱情的加剧而倒毙。全面紧急营养不良的人数比例在肯尼亚的东北部已经急剧上升,在18%至30%之间,已经大大超过了世界卫生组织所规定的显示危急情况的15%的比例。国际组织以及本国和区域的气象部门的气候预测全都显示,雨量将会是分布不均的,因此2006年的情况估计会更糟。据估计,在2006年3月至2007年2月之间,大约需要396,525公吨的粮食援助。

126. 为了保证受灾民众取得粮食,政府要求发展伙伴和救济组织提供现金或者粮食援助。目前强调采用以社区为基础的有针对性的分配方法,以便确保社区掌握粮食的分配。计划针对受灾的25个地区发放6个月的救济粮食,同时在有关地区继续执行以劳动换取粮食的计划。特别为牧区的孕妇(381,000人)、哺乳妇女以及5岁以下的儿童提供补充食品。此外,还专门为遭受旱灾地区的大约50万儿童扩大学校用餐计划,鼓励他们继续上学。

127. 非粮食的援助计划包括:向受灾农民提供种子(130万美元)、通过购买濒于死亡的牲畜向牧民提供现金(800万美元)以及提供种畜的饲料(20万美元)。此外,还将提供紧急牲畜卫生支助(33万美元)。在卫生和营养方面,计划为营养不良的儿童提供补充食品,改进基本医疗,增加营养,以及对疾病进行监测以优化干预行动和发出警报。另外,还专门为受灾人民提供教育和用水。

128. 相当数量的牧民和小农缺乏有关营养的知识。卫生部要求提供资金,以便派出足够的工作人员,购买特别的营养食品,以及提供用于监测治疗方案实施情况的技术援助。

129. 农村经济的发展面临一些制约,其中包括:当地社区的土地所有权和妇女获得土地的问题、政策的不一致、执行现行政策不力、土地使用不当以及环境管理问题。为了推动粮食安全,目前正在通过国家土地政策采取关于农村改革的措施。国家土地政策正处于制订的最后阶段,其目的是要加强和监管所有公民的土地权利。正在通过农业推广方面的改革处理土地生产率的问题,使得农业生产更加有效。

住房权

130. 对于住房的需求远远超出了供给,对于中低收入群体和城市地区尤其如此。在农村地区,问题并不在于住房的缺乏,而是在于住房质量太差。弱势群体和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包括:

妇女;

儿童;

残疾人;

穷人。

131. 住房困难的个人是贫民窟和非正式居住点的居民。不容易取得有关的数据,但是Nairobi、 Kisumu和 Mombasa的估计数字分别为:30%、35%和30%。这些数据来自内罗毕市议会、联合国人居署、中央统计局以及住房部于2002年6月共同举行的一次贫民窟制图行动。

为实现居住权而采取的措施

132. 在实现居住权方面所采取的第一项措施是从土地和住房部中分出住房部。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部长及其工作人员就能全力以赴地解决肯尼亚的住房问题。此外,政府还制定了住房政策和《国家住房法案》,并且已经散发传阅。肯尼亚住房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鼓励授权战略:

审查于2004年6月通过的住房计划,促进在提供住房方面的伙伴关系;

拟定一项《国家住房法案》以便实施《住房法》,推动其他利益攸关者提供住房。

有关组织可以自由运营,不一定接受政府的资金,但是国家住房公司除外;

国家采取措施建造住房:

目前,政府正在通过公务员计划为公务员建造住房;

政府与联合国人居署以及其他机构合作正在对贫民窟进行改造,以便增加和改进住房;

目前正在根据《公务员方案》和通过城市更新和再发展计划充分利用土地;

增加用于改造贫民窟的资金,在2005/06财政年度,政府为这项计划拨款4.88亿肯尼亚先令;

鼓励发展中小居民中心,促进平等住房权利;

就使用本国的建筑材料和技术的问题进行培训,提高住房质量;

城市更新方案:如果有人居住在公用土地上,必须进行谈判和协商,并且提前向有关居民发出通知。近年来,逼迁的情况虽然没有消失,但是已经很少;

面临的挑战:

信息/数据不足――缺乏关于肯尼亚人民居住状况的可靠数据;

资金不足,因而无法推动关于适足住房权和逼迁的信息的收集和更新以及建立数据库;

由于由不同的机构收集信息,因此数据不准确。

国际援助的作用

133. 国际社会和发展伙伴提供了资源,以促进全面实现适足住房权利。政府承诺推动逐步实现适足住房权利,但是资金问题是一大障碍。应当指出,适足住房权利已经出现在《宪法草案》中;而且由于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争议,人们希望,同样的条款将被纳入新的《宪法》。

第十二条

134. 肯尼亚的人口总数估计为3,200万,其中5%在1岁以下,20%不到5岁,50%在15岁以下。疟疾的发病率居于首位,其次是急性呼吸道感染、皮肤病以及肠寄生虫病。当然,爱滋病毒/爱滋病仍然是对于肯尼亚人健康的最严重挑战。已经加强了同疟疾进行斗争的努力,其中特别关注孕妇和5岁以下的儿童。最近采取的措施包括:在疟疾流行地区发放蚊帐。在过去几年中,肯尼亚人的健康状况有所下降。2003年肯尼亚人口和健康调查的结果表明,一些医疗服务的质量有所下降。例如,作为医疗体系降低产妇死亡率能力标志的产妇医疗服务已经不如以前。

135. 然而,肯尼亚已经实施了一种健康政策框架。虽然这种框架采用了世界卫生组织所推荐的基本医疗内容,但是它增加了两个项目:产前医疗服务和牙病防治。这项政策涉及医疗服务的提供,其中包括预防、治疗和推广方面的服务、医护人员以及药品供应等项目。关于基本医疗,政府保证改进产妇和儿童的医疗服务,其中包括:产前、产后和婴儿医疗福利;提供预防疾病的疫苗注射;照顾儿童、孕妇、穷人、老人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营养需要;在医疗体系的初级医院和社区医院为小病患者提供治疗;确保安全用水供应和环境卫生,以便防止和控制由于不讲卫生和随便处理粪便而引起的传染病。

136. 根据《公共开支审查》,卫生开支占据预算总额的比例一直有所上升、但是仍然只是《阿布贾宣言》商定目标(15%)的一半。比例上升的部分原因在于发展预算中的捐助资金。在2002/2003年度,卫生部的预算总额平均为国内生产总值的1.5%,大约相当于肯尼亚政府开支总额的8% ,同过去5年相比,总体增长1%。政府计划在2008年之前将拨款提高到政府预算总额的12%。5岁以下的儿童享受公立医院的免费医疗。

137. 政府计划通过推广安全分娩改进产妇的医疗服务,其目标是在2006/2008年之前逐步将产妇死亡率降低到560/100,000。目前,由医护人员接生的比例为42%。

138. 据认为,为改进肯尼亚人民身体和精神健康而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和实施《国家社会健康保险计划法案》;增加对卫生部的拨款,重点是针对弱势群体的方案;制定和实施具体的减贫方案,以便加强和支持社会低收入群体的生计。

139. 政府为了改进医疗体系而采取的政策措施有:增加对卫生部的预算拨款;通过改革建立肯尼亚医药用品局,从而改进医药用品的供应以及为私营部门和其他利益攸关者参与医疗服务创造一种良好的环境。

140. 关于环境卫生和劳动卫生,政府已经制定了《环境卫生和劳动卫生政策》。此外,肯尼亚共和国卫生部和劳工部同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以及其他国际机构在职业健康和劳动卫生领域中的合作日益增加。已经确定以下事项为优先项目:开展职业健康和安全领域工作人员的能力建设以及制订法律,例如:《公共卫生法》(《肯尼亚法律》第242章)、《工厂法》(《肯尼亚法律》第514章)、《食品、药品和化学品法》(《肯尼亚法律》第254章)以及《环境管理和协调法》。

141. 肯尼亚为防止、治疗和控制传染病、职业病和其他疾病而采取的措施有:

政府部门同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以及私营部门等发展伙伴进行合作;

卫生部的资源逐渐转用于预防、推广和基本医疗服务,特别是要加强在地区一级的疾病监测和采取对策制度;

政府还集中力量实施所有有关公共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改进药物采购和分配制度,特别要关心基层设施的需求;

医护人员的能力建设和培训。

142. 为了确保所有肯尼亚人在有病时能够获得医疗服务和照顾,政府已经扩大了医疗服务的覆盖面,特别是包括了农村地区、其他弱势群体以及服务不足的地区。此外,政府还继续加强政府设施内部以及政府设施同私人设施之间的转诊制度。

据估计,通过向弱势群体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将对他们产生积极的影响。除此以外,法律的实施将导致保障环境卫生,从而改进生活条件。

人们特别关注的是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虽然国家没有财力免除老年人的全部医疗费用,但是他们确实从所有公立医院的一般性豁免中获益。一般性豁免的对象是因为贫困而无法支付医疗费用的人。根据《残疾人法》的规定,残疾人也享有医疗费用的豁免。

143. 为了尽可能动员社区人员参加,采取了以下措施:

目前,地区举办地区卫生论坛,其成员来自包括社区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者的代表;

然后,地区拟定明确规定优先次序的地区卫生计划,并且每年为这些计划提供资金。社区通过其在所有卫生管理部门和设施管理委员会中的代表参与基本医疗的规划、组织、运作和控制。同时还特别鼓励社区成员参加和掌握所有以社区为基础的基本医疗计划。

144. 为了提供有关目前卫生问题的教育并且对这些问题加以预防和控制而采取的措施包括:

通过通常由当地领导人和公共卫生工作者召开的非正式聚会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公共卫生教育。

通过文字、电子媒体、宣传画以及其他方法开展教育。

在所有公共卫生设施中对门诊病人进行卫生教育。

加强学校卫生教育方案。

第十三和十四条

145. 肯尼亚现行《宪法》没有就教育权作出任何规定。《宪法》草案本来可以纠正这种立场,因为其中第62节规定,人人享有教育权;并且规定国家有义务实现所有儿童均应享有的义务教学权。人们希望,目前正在进行的审查《宪法》进程将保留这项规定。14项议会所制定的法律都以某种形式涉及各种教育问题。这些法律包括:《教育法》(《肯尼亚法律》第211章)、《儿童法》(《肯尼亚法律》第586章)、《成年人委员会法》(《肯尼亚法律》第223章)以及其他有关设立各种大学的法律。其中大多数法律涉及设立教育机构和同教育有关的行政机构。

146. 《教育法》规定教育部有义务推动肯尼亚人民的教育,并且逐步发展旨在促进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的行政机构。这项法律还允许教育部长经常拟定符合国家教育计划和肯尼亚社会发展需要的教育发展计划。《教育法》设立了肯尼亚教育研究所之类的核心教育机构。该研究所的任务是:协调各种机构,致力于培养教师、进行测试、开展教育研究、编写教材以及开展有关活动。

147. 《儿童法》(2001年)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肯尼亚的具体体现。这项法律中关于社会权利的一些关键条款保障儿童享有义务基本教育的权利以及享有医疗的权利。《儿童法》第7节规定,“所有儿童均享有教育权;政府和父母应为实现这项权利承担责任”。此外,“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所有儿童都享有强制性的免费基本教育的权利”。除了保障这项权利以外,《儿童法》还规定对故意侵犯这项权利的人处以12个月以下的徒刑或者不超过5万肯尼亚先令的罚款,或者既罚款又判处徒刑。

148. 学制为:小学8年、中学4年和大学4年。每个学年分为3个学期,每个学期13周。学校上课时间是从上午8点到下午4点。凡是不上大学的学生可以报考公立国家技术学校、青年技术学校、技术专科学院或者私立专科学院。

149. 1998年,针对公众对于现行学制的意见,并且根据在大选中所作出的关于教育改革的承诺,政府提名设立了肯尼亚教育制度调查委员会。委员会建议在各级学校设置实用的课程,并且将基本教育延长为12年以包括中学教育。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建议:制定一项新的全面的法律框架,用以纳入现行《教育法》所没有涉及的各种教育,例如:幼儿教育、技术教育以及特殊教育;并且要求将所有涉及教育的法律合为一项综合法律。上述大多数改革建议尚未执行。然而,政府已经成立了审查和协调教育、培训以及研究部门法律框架特别工作组;工作组的任务是协调所有有关教育的法律。政府还拟定了关于教育、培训和研究的政策框架的2005年第1号会期文件。

150. 政府与其他利益攸关者共同拟定了《教育和培训总体计划》(1997年至2010年),其目的是要为在2020年之前实现国家工业化的目标提供政策指导。这份计划所涉及的问题包括:制定旨在培养高质量人才和满足经济需要的课程;培养和部署称职的教师;调动和分配资源;管理教育;提高效率;增加公平参与的机会以及在不增加财政拨款的情况下减轻家长的负担。估计所有这些建议都将加强肯尼亚人在各个方面的教育权利。将通过肯尼亚教育部门支助方案实施的2005年第1号会期文件也将提出类似的问题。

151. 已经对教育部门产生影响的其他政策干预行动包括于1985年开始执行的学位配额制度。政府在这项政策中要求各个地区的中学为本地区以及本省的小学生保留85%的学位,其余的15%的学位则留给外省学生。审查发现,目前这两项的比例分别为60%和40%。这项政策的目的是要解决被边缘化群体享有平等教育机会的问题。

152. 教育部所实施的奖学金计划是要解决贫穷学生享有公平教育机会的问题。这项计划的资金已经从2001/2002年度的5.48亿肯尼亚先令增加到2002/2003年度的7.7亿肯尼亚先令。为了更加有利于所规定的受益者,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下放实施奖学金计划的权力。

153. 2003年普及基础教育政策是一项先进的政策,它大大提高了国家的入学率。然而,政策目标的实现遭到了威胁,因为据说有190万小学生成为童工,其中130万人完全脱离学校,其余的学生则是半工半读。

154. 《国家消除贫困计划》(1999年至2015年)相当强调普及基础教育的目标。这项计划承认:贫穷儿童的入学率和升学率都有所下降;分担费用的战略已经失败;在社会目标方面也出现了下降趋势。该计划重申,必须使用公共经费来支付基本教育开式循环的费用,从而利用这种关键的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帮助减少不平等现象。教育部门的预算拨款比较多,目前占国家预算的19%,占经常性预算的40.56%。在2005/06年度,预算拨款为919.2亿肯尼亚先令,而在2004/05年度为847亿肯尼亚先令。

155. 在过去37年中,小学的数量已经增加超过三倍,从6,508所增加到18,617所,而中学的数量已经从151所增加到3,207所。大学、职业培训机构以及技术培训机构的数量均有明显增长。这些数字表明,在过去40年中,政府为了扩大肯亚人受教育的机会作出了持续的努力。

156. 从2000年到2004年,幼儿学前教育的入学率增长了33.3%。在2000年,学前教育招收了636,808名男孩和609,793名女孩。2004年,男孩的人数是815,775,女孩的人数则为788,764。同2003年相比,全国小学在 2004年大约多招收了267,000名学生。2004年小学的招生总数是710万人,而 2002年的数字则为610万,增长的原因可能在于发展了免费基础教育。目前,学龄儿童的净入学率为84.5%,从而显示,还有许多6岁至13岁的儿童没有获得免费基础教育。在实施免费基础教育之前的2002年,全国小学总共招收了3,143,100名男孩和2,988,000名女孩。在实施了免费基础教育两年之后,招生人数增加到3,810,400名男孩和3,574,400名女孩,净入学率总共提高了20.45%。

157. 关于中学教育,2002年的招生总数为819,227,其中包括431,279名男孩和387,948名女孩;而2004年的招生总数为912,624,其中包括481,620名男孩和413,004名女孩。中学的招生总数增加了93,391(11.4%)。招生比例中的男女差别依然存在,只是稍有改善,从2002年的53:47提高到2004年的52:48。

158. 大学的招生人数从2000/01学年的59,193增加到2004/05学年的91,541,其原因在于各所公立大学专门为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雇员以及符合招生条件但又不为正常学位计划所吸收的离校生实施了灵活的学习计划。在2001/02学年招收了39,637名男生和23,040名女生,而在2004/05学年招收了53,394名男生和28,097名女生,男生增加了34%,而女生则增加了21%。

159. 年退学率从1999年的5%降低到了2004年的2%。为了照顾这些退学生,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允许因为怀孕而退学的女生返校。

为年龄较大的儿童开办非正式教育中心。

实施强制性的免费基础教育。

规定不得强制购买校服。

加强在被边缘化地区的学校供餐计划。

扩大现有的中学设施以提高升学率。

由于认识到必须向扫盲班毕业学员传授实用识字技巧,为退学生和成年学员制定了非正式的初级教育课程。

加强向成年学员提供的成人教育,以便更快实现普及教育的目标。总入学率提高了1.4%,成人学员从2003年的108,431名增加到了2004年的109,923名。女学员在2004年占71.3%,是成年学员的大多数。

160. 2002年小学升初中的升学率为47.3%,而2004年的比例是52.6%。政府希望,通过改进基础设施和增加奖学金达到70%的升学率。为了把小学的退学率降低到20%的目标,教育部门已经增加了午餐的供应。学校供餐计划的预算已经从2002/03年度的6.65亿肯尼亚先令增加到2004/05年度的13.56亿肯尼亚先令。这项计划的主要目标是退学率最高的荒漠和半荒漠地区和城市非正式居住区。已经提出一项资助爱滋病毒/爱滋病孤儿的计划,在今后5年中每年的拨款数额为18亿肯亚先令,用以资助这些孤儿。

161. 为了改进向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的教育,政府每年向每个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或残疾儿童发放2,000肯尼亚先令的津贴。此外,政府还向每所学校发放1万肯尼亚先令,使它们更加照顾残疾儿童。为了解决荒漠和半荒漠地区的入学和退学问题,政府增加了向寄宿小学提供的资助。在实施经济恢复战略时期,教育部门将扩大这些学校的能力。在过去两年中,政府为这些学校花费了1.91亿肯尼亚先令(包括普及基础教育个人补助金)。然而,教师分配不公平的问题还是没有完全解决。

162. 然而,还有一个师生比例问题。小学的师生比例本来应该为1:42,但是由于地区的差异以及分配的不公平,各地的比例差别很大;2004年荒漠和半荒漠地区为1:26,城市中心为1:68。2004年中学的师生比例是1:19。然而,教师分配不公平的问题还是没有完全解决。

163. 肯尼亚在教育制度方面所面临的一些挑战包括:小学过分拥挤;基础设施(课室、厕所等)严重不足,特别是在实施免费基础教育以后;尽管实施了强制性的免费基础教育,被边缘化地区和贫民窟的儿童还是感到上学难;办学经费不足造成师生比例过低;以及在废除体罚以后学校纪律松驰。

164. 为设立私立学校制定了规章。私立学校必须登记。为了检查教育质量,在学校登记方面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惩罚措施。作为社区的举措,开设了一些小学。中学的情况有所不同。政府一旦发现私立中学违反规定,就立即予以关闭,因为受影响的家长和教师并不多。这些学校有时交由政府管理并委派教师。

165. 对于许多人来说,经济负担仍然是获得教育的一大障碍,特别是在中学和大学实施了分担费用计划之后。1999年,家庭平均承担的教育费用过高,相当于4个月的收入,结果贫困家庭为了减轻负担而让孩子退学。即使在实行普及基础教育之后,校服和食物的开支以及城市地区的交通费仍然影响贫穷家庭儿童的上学。实行免费基础教育表明了政府关于向所有肯尼亚儿童提供教育机会和解除经济负担的严肃承诺。到2003年年底,在估计已经退学的300万儿童中已经有130万人返回学校。这种情况似乎已经制住了近年来入学率下降的趋势。

166. 在中学一级,免费教育政策还没有实施,家长仍然需要支付教育费用。家庭分担费用的平均比例为:普通中学46%,寄宿中学63.8%。这两种学校的平均比例是56.6%。

167. 关于经济负担(收入水平)的平等问题,总体来说,不到9%的中学生来自人均收入最低的20%的家庭,而将近30%的学生来自最富裕的20%的家庭。同基础教育的情况一样,各个地区在教育机会方面存在很大差别。肯尼亚全国的中学总入学率是26%,但是5个地区的比例不到5%,而前南Nyanza地区的比例仅为1.2%。这些地区的贫困率、婴儿死亡率和爱滋病毒/爱滋病的发病率是最高的,男女不平等的情况也最为严重。因此,肯尼亚的穷人更加负担不起教育。对于穷人来说,因为要活下去,所以收入必须首先用于食物。

168. 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没有能够像其他儿童一样享有教育权。即使教育部已经确认需要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培养教师,并且甚至设立了特殊教育研究所,但是至今没有获得政府足够的资助。根据这些年的经济调查,政府拨给特殊教育的经费比例从已经少得可怜的1980年的0.46%降低到了2000/2001年度的0.09%。根据《国家发展计划》(2002至2008年),在年龄为1至19岁的180万残疾儿童中,只有10万人获得教育,而其中只有22,000人(22%)能够在普通学校或特殊学校上学。即使对于这些获得教育机会的少数人,由于缺乏经过训练的教师,教育质量也不太理想。入学率过低的原因在于:管理不善和培训教师的费用过高。资料显示,每年只有40名教师从肯尼亚特殊教育研究所举办的为期两年的文凭班毕业。

169. 政府在提供免费基础教育的过程中同其发展伙伴合作。支持这项计划的重要伙伴包括:世界银行、国际发展部、美国国际开发署、瑞典国际开发局、加拿大国际开发局、日本国际协力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以及世界粮食计划署。这些机构的援助主要用于:提供教科书和教材;发展和重建基础设施(包括教室和厕所);以及根据学校用餐计划向学生提供食品。除了免费基础教育以外,各个发展伙伴还支持教育部门在其他领域的工作。

第十五条

170. 在肯尼亚,非洲习惯法只要“不违反正义和不同成文法相抵触”,就具有法律的效力。《司法法》(《肯尼亚法律》第8章)对此作出了规定。现行的肯尼亚《宪法》没有对文化/习俗的地位作出任何规定。然而,在2005年11月21日公民投票中遭到否决的肯尼亚《宪法》草案(2004年)中有整整一章涉及文化问题。草案规定设立国家文化委员会,同时将每年的12月26日定为文化日。《宪法》草案还规定国家有义务承认肯尼亚人民的多样性,并且推动和保护各民族的文化。通过目前审查宪法的进程,今后宪法中有关文化的条款非常可能会大量借鉴2004年的《宪法》草案。

171. 从幼儿教育起就开始传授有关文化的知识。学校课程也包括历史和公民学,传授关于肯尼亚各个民族的文化知识。此外,戏剧节和音乐节也推动各民族的文化特点、相互欣赏以及相依相存。

172. 性别、运动、文化以及社会服务部的发展预算从2004/05年度的1.64亿肯尼亚先令增加到了2005/06年度的4.95亿肯尼亚先令。经常性预算也从2004/05年度的15.9亿肯尼亚先令增加到了2005/06年度的16.2亿肯尼亚先令。

173. 政府已经采取措施以保存肯尼亚各民族的文化,其中包括:设立肯尼亚国家剧院;设立肯尼亚国家博物馆以及成立民族遗产部,以便增强性别、运动、文化以及社会服务部的工作。政府还制定了一项法律、机构和政策框架,用以保存和管理作为肯尼亚民族遗产一部分的野生动物。计划制订法律,保护文化产权(即使目前产权还在私人手里)。制定了一项《国家博物馆和遗产法案草案》。目前,政府正在考虑将更多的景点定为文物保护场所。值得一提的是,成立了一个指导委员会,以促进制定知识产权组织目前正在讨论的传统知识、基因资源以及知识产权的政策。近年来替代医药工业的发展也是政府为推动文化和传统医药的发展而努力的结果。

174. 科学研究由《科学和技术法》监管,从事科学研究的有大学以及由国家提供经费的研究所,例如:肯尼亚农业研究所、肯尼亚医药研究所、肯尼亚工业研究和开发协会等。知识产权和革新受到《工业产权法》的保护,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被称为肯尼亚工业产权研究所的监管机构。目前,肯尼亚还在考虑制定一项《转基因生物法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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