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ETH/CO/1-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31 May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第四十八届会议

2012年4月30日至5月18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埃塞俄比亚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2年5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15、16和17次会议(E/C.12/2012/SR.15-17)上审议了埃塞俄比亚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合并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E/C.12/ETH/1-3),并在2012年5月18日举行的第2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埃塞俄比亚提交合并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尽管报告拖延很久才提交,令人遗憾,并指出,对问题单的答复仅在与缔约国代表团对话前一天才提交委员会。

3.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首次进行坦诚的对话,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中没有相关部委和政府部门的专家,他们本来可以就在缔约国享有《公约》权利的情况、以及缔约国在充分执行《公约》方面所面临的挑战提供详细的资料。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努力,推动落实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特别欢迎:

自2004年以来,由于缔约国将减贫作为其发展政策、战略和方案的优先事项,贫困现象大幅度减少;

设立禁止对儿童性剥削问题国家指导委员会,和拟订“禁止对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2006-2010年行动计划”;

通过国家法律将女性外阴残割的做法定为刑事罪;

在《刑法》中列入贩卖人口罪的定义。

C.主要关注事项和建议

5.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该国宪法规定缔约国批准的国际协定为该国法律的组成部分,但该国却没有提供信息,说明《公约》的实际适用情况。这可能表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没有被法院援引或适用。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公约》作为法院案件的法律根据、或法院裁决引用《公约》的案件的详细资料。

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埃塞俄比亚人权委员会尚未向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申请资格认证。委员会对埃塞俄比亚人权委员会遵守《巴黎原则》的程度表示关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埃塞俄比亚人权委员会的地位、包括授权、独立性和能力完全符合《巴黎原则》。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慈善机构和社团公告》(第621/2009号)的某些规定严重妨碍各人权组织的运作。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慈善机构和社团管理局冻结了其中有些机构的资产,包括埃塞俄比亚女律师协会,迫使其缩小规模、关闭地区办事处和中止提供部分服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第621/2009号公告,以期去除限制人权组织工作的规定,取消资金限制,解除冻结当地人权非政府组织的所有资产。

8.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案。委员会还对《刑法》将同性恋定为罪行表示关切(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案,采取紧急措施,修订《刑法》,取消同性恋为刑事罪的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反对并防止歧视和社会污辱,特别是对残疾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以及属于边缘群体和处境不利群体的个人,确保他们享有《公约》所载的权利,特别是获得就业、社会服务、医疗照顾和教育的权利。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问题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9.委员会对缔约国的高失业率表示关注,尽管该国经济增长率很高。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妇女失业率高于男子,青年失业率居高不下,年轻人、残疾人和妇女等处境最不利和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获得就业的机会有限(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大幅度减少失业,并增加年轻人、残疾人和妇女等处境最不利和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获得就业的机会。

10.委员会关注的是,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者的工作条件不健康、不安全,他们的工作时数常常超过法定每周最多48小时的规定(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逐步改善非正规部门人员的工作条件并将他们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使这些人员的状况正规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数据收集制度,以监测失业情况和非正规部门的就业情况。

11.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尚未确定全国最低工资。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男女工资差异继续存在(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规定全国最低工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足够高的级别定期审查和确定全国最低工资,以便为所有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像样的生活水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男女同工同酬。

12.委员会关注的是,组织和/或加入工会的权利在法律上和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据称公共部门工人、特别是教师因与工会有关的活动而被解雇或调动。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刑法》第421条规定对参加罢工的公务员可处以监禁(第八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保障组织和/或加入工会权利,特别是公务员,包括教师、法官、检察官和安保服务工作人员。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对侵犯教师工会权利的指称进行全面和独立的调查,包括与其参加工会活动有关的解雇和调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以去除对参加罢工的公务员的监禁徒刑。

13.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尚未施行普遍社会保障制度(第九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按照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建立普遍社会保障制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依法确定和定期审查足够确保人们适足生活水准的津贴数额。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女性外阴残割的做法为刑事罪,但这种做法在农村地区仍然极为普遍。委员会关注的是,家庭暴力继续报告不足,缺少有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起诉和定罪比率的分列数据,缺乏受害者援助和康复服务。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婚内强奸尚未在《刑法》中定为刑事罪(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刑法》有关女性外阴残割和家庭暴力为刑事罪的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罪。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起诉肇事者,并处以相应处罚,确保为法官、检察官和警察提供关于这些类型暴力侵害妇女及《刑法》适用问题的强制培训。委员会进一步敦促缔约国提高妇女和女童的意识,鼓励报告暴力行为,并确保提供充分的受害者援助和康复服务。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童工现象流行,14岁以下儿童从事经济活动而不上学的占很大比例。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父母照料的儿童以及处境不利和边缘化家庭的儿童从事最有害形式童工的风险更大(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预防和消除流行的童工现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没有父母照料的儿童以及处境不利和边缘化家庭的儿童不做童工。

16.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协调行动,争取解决对儿童的国内贩运和性剥削问题,但这一问题仍然十分普遍(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预防和打击对儿童的贩运和性剥削,包括通过有关这一问题的新的国家行动计划。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并取得了进展,但仍然有大量儿童流落街头(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从源头上解决街头儿童问题,以保护、康复和社会融合为目的,并确保他们获得教育、住所和保健。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虐待儿童、特别是性虐待的发生率很高。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根据《刑法》第576条和《家庭法》第258条,在家庭和替代照料场所,为“适当养育”目的,体罚是合法的(第十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制止和防止虐待和忽略儿童,包括通过设立有效的机制,以接受、监测和调查有关虐待儿童案件的报告。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修订《刑法》和《家庭法》,以禁止在家庭和替代照料场所养育中实行体罚。

19.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自2004年以来在减贫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但是,贫困和极端贫困问题依然十分严重,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进一步减少贫困和极端贫困现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年度及农村和城市地区分列的可比数据,有关贫困和赤贫人数的指数,及其减贫努力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关于“贫穷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E/2002/22‑E/C.12/2001/17, 附件七)。

20.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住房严重短缺,住所拥挤、质量不佳、缺少基本服务以及很大比例的城市人口生活在贫民窟中。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人获得充分和能够负担的住房,保有权有法律保障,推出公共住房办法,为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修建更多的造价低廉的住房,并针对无房者和生活在棚户区低于标准住房者优先采取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缔约国无家可归状况的程度和根本原因。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1991年)一般性意见。

21.委员会关注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报告中所述自愿重新安置方案涉及在该国各地区强制搬迁数千人,他们被安置到缺乏诸如卫生诊所、洁净水供应和学校等基础设施的乡村,得不到农业援助也没有粮食援助(第十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异地安置在自愿基础上进行,要有事先磋商,并向被迫迁离者提供充分赔偿或替代住所,保证向生活在重新安置地点的人们提供各项基本服务(包括饮用水、电、洗涤、卫生和交通设备)和充分的设施(包括学校和保健中心)。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适足住房权和强迫驱逐的的第4号(1991年)和第7号(1997年)一般性意见。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普遍存在长期的粮食不安全和营养不良,特别是在儿童中间(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长期粮食不安全、长期营养不良和儿童迫切的营养需求问题。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埃塞俄比亚索马里州的人口受益于国家粮食援助和农村发展计划。

23.委员会关注的是,在农村地区家庭和难民营的人口中,无法随时获得安全饮水和卫生设施的占很大比例,一半以上的家庭为了获取饮用水不得不走很长的路。(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手段,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难民营。

24.委员会关注的是,吉格吉贝第三水电站大坝的修建和运作将对依赖奥莫河的土著人民的传统习俗和生存手段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并可能危及当地粮食安全(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确定并解决吉贝第三大坝不利的社会和环境影响。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水电项目修建之前,着手进行全面影响评估并与受影响社区进行广泛磋商,为其提供真正的表达意见和影响决策的机会。

25.委员会关注的是,没有普遍的医疗保险。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某些地区人均合格的医护专业人员人数很少,在各医疗中心,医疗设备和工作人员奇缺。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母婴死亡率很高,得到熟练的助产士协助的分娩很少,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关注的是,获得母婴保健的手段极为有限,特别是在埃塞俄比亚索马里州(第十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改善卫生服务,包括通过拨付更多资源和采取措施,解决城乡地区在提供医疗服务方面的巨大差异。委员会建议,这些努力特别侧重于培训保健推广工作者和向医疗中心提供充足的医疗设备和人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紧急采取措施,降低高母婴死亡率,并确保分娩得到熟练的助产士的协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改善妇女获得基本的产科和新生儿护理、生殖健康服务和基本医疗保健中心的手段,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26.委员会关注的是,初等教育既不免费,也非义务教育,尽管缔约国在这些方面作出了努力。委员会还关注小学入学率和出勤率很低――包括难民儿童,辍学率很高,入学儿童中的性别差距,经过培训的教师人数不足,以及教育质量不高等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识字率仍然很低,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及妇女和女童中(第十三和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并采取紧急措施,根据《公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确保初等教育对所有儿童为免费义务教育,确保将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定为14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提高小学入学率和出勤率,包括残疾儿童,降低辍学率,并解决学校教育的间接和隐藏的费用问题,解决入学儿童中的性别差距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培训更多教师,特别是女教师,进一步增加学校设施的数目,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农村地区、特别是妇女和女童的识字率。

27.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但各族裔群体在行使充分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方面实际上仍然遭受歧视。而且,委员会关注的是,其中许多族裔群体遭受污辱和敌视,包括执法官员的污辱和敌视(第十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各项必要措施,确保平等对待所有各族裔群体,从而保证其文化特性权,保证少数群体问题独立专家的相关建议得到落实。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其采取的保护土著社区传统知识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的情况,包括设立适当基金的情况。

2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签署并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0.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人士尤其是向国家官员、司法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翻译并尽可能广泛地公布这些意见,并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吸收所有有关行为方(包括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国家级讨论过程。

3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5月18日之前提交按照2008年通过的委员会报告准则修订本(E/C.12/2008/2)编写的第四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