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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次 页次

一.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1

A.《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1

B.届会和议程1

C.委员和出席情况1

D.会前工作组3

E.工作安排3

F.下几届会议4

G.委员会下几届会议预定审议的缔约国报告4

二.委员会工作方法概述4

A.待审议报告积压问题的解决措施的影响5

B.提交报告的一般准则5

C.审议缔约国报告5

D.与审议报告有关的后续程序7

E.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和严重逾期报告的处理程序7

F.几个报告合并为一个文件提交7

G.委员会对缔约国之外来源所提交关于社会、经济及文化权利的资料采取的行动8

H.一般性讨论日9

I.其他磋商9

J.非政府组织参与委员会的工作10

K.一般性意见10

L.委员会通过的声明和信函11

三.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12

四.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12

五.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14

A.向委员会提交的个人来文方面的工作进展14

B.委员会关于个人来文的意见的后续行动15

六.执行《公约》所产生的实质性问题15

七.委员会第六十三届和第六十四届会议通过的其他决定和讨论的事项15

A.参加闭会期间的会议15

B.今后的一般性意见和声明15

C.委员会的工作方法16

D.修改基本文件16

八.委员会2018年开展的其他活动16

九.通过报告..16

附件

一.对关于结论性意见后续程序的说明第4和第6段的修正17

二.核可多名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副主席和成员及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题为“《联合国人权维护者宣言》二十周年”的联合声明18

三.委员会委员20

第一章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1. 截至2018年10月12日,即委员会第六十四届会议闭幕之日,共有169个国家加入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经大会1966年12月16日第2200A(XXI)号决议获得通过,1966年12月19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和批准。根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约》于1976年1月3日生效。《公约任择议定书》经大会2008年12月10日第63/117号决议获得通过,2009年9月24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和批准。《任择议定书》自第十份批准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三个月后,即2013年5月5日生效。以下24个国家批准了《任择议定书》:阿根廷、比利时、多民族玻利维亚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佛得角、中非共和国、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芬兰、法国、加蓬、洪都拉斯、意大利、卢森堡、蒙古、黑山、尼日尔、葡萄牙、圣马力诺、斯洛伐克、西班牙、乌拉圭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B.届会和议程

2. 2018 年,委员会举行了两届会议: 3 月 12 日至 29 日第六十三届会议和 9 月 24 日至 10 月 12 日第六十四届会议。这两届会议都是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的。两届会议的议程分别载于E/C.12/63/1E/C.12/64/1

3. 委员会第六十三届和第六十四届会议审议情况说明载于有关简要记录 (CCPR/C/SR.3453-E/C.12/2018/SR.1E/C.12/2018/SR.1/Add.1E/C.12/2018/SR.2-9SR.11-13、SR.16-19、SR.23、SR.28-34、SR.36-37、SR.39-46、SR.48、SR.51–52和58) 。

C.委员和出席情况

4. 委员会除克莱门特·阿坦加纳之外的所有委员出席了第六十三届和第六十四届会议。

5. 多家专门机构及联合国机关和部门提交了资料,并作为观察员参加了第六十三届和第六十四届会议期间举行的对话。

6. 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具有咨商地位的以下非政府组织派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第六十三届会议:

大赦国际、第十九条:国际反过滤审查中心、国际明爱、生殖权利中心、墨西哥维护和促进人权委员会、促进正义与和平道明会:多明我会、欧洲法律学生协会、保护和促进人权协会联合会、生命基金会-绿色生态小组、选择生育信息小组、人类尊严组织、国际残疾人联盟、Kapo Seba Sangha、Nagorik Uddyog、教科文组织巴斯克地区中心。

第六十四届会议:

扶助贫困家庭行动组织、美国科学促进协会、土著人民文献、研究和信息中心、经济和社会权利中心、人权与和平倡议中心、公民和政治权利中心、法律和社会研究中心、欧洲法律学生协会、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地平线基金会、人权观察社、区域综合支助方案、国际军人争取和平协会、国际法学家委员会、促进受教育权和教育自由国际组织、进殿派国际协会、法律资源中心、新南威尔士公民自由理事会、开放社会研究所、乌干达维护生物多样性自然保护主义者组织、德国新教教会社会服务局、联合卫理公会、无言微笑基金会。

7. 其他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国家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联盟派观察员出席了这两届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a) 第六十三届会议:中澳青年联合会、法律调解中心、 GEN-Klage 行动组织、土地改革与开发协会、爱尔兰基督教援助社、清洁衣物运动、国家维护人类健康权委员会 ( 西班牙 ) 、健康权维护者组织 ( 墨西哥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空间 ( 墨西哥 ) 、 Paso a Paso 基金会 ( 墨西哥 ) 、促进墨西哥人权德国网络、包容新西兰、国际法律与环境研究所 ( 西班牙 ) 、国际达利特人团结网、莫洛卡国际、墨西哥环境法中心、 Muuch Kambal A.C. 、世界医师协会、 Nga Kete Matauranga Pounamu 慈善信托、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观察站、透明和预算分析组织网络、国家人权网络 ( 西班牙 ) 、拯救我们的地貌运动、西班牙救助儿童会、西班牙社会工作总理事会、 Te Puna Ora o Mataatua 、孟加拉国青年基金会、 “ 我们都是泽费里诺 ” 组织;

(b) 第六十四届会议:慕尼黑社会事务工作组和现在关怀论坛、 GEN-Klage 行动组织、艺术权利司法工作组、环境行动研究与培训协会、卢卡·科肖尼协会、 Ayllus de Abralaite pueblo Kollas Territorio Cuenca de Guayatayoc 、联邦跨性别者协会、权利、司法和社会研究中心、韩国儿童基金、马里人权维护者联盟、亚马逊流域土著组织协调机构、西开普大学杜拉·奥马尔研究所、保护儿童国际运动、妇女参与发展新时代新途径运动、欧洲法律学生协会、国家土著牧民小组、埃伯哈德·舒尔茨促进社会人权和参与基金会、平等教育法律中心、德国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人权论坛、阿根廷美洲爱心基金会、多样基金会、全球青年学院、国际减少伤害协会、 “ 要权利不要剩余 ” 倡议、何塞·西梅翁·卡尼亚斯中美洲大学人权研究所、经济正义研究所、国际律师协会人权研究所、国际艺术权利顾问组织、国际儿童权利中心、哈萨克斯坦人权和法治国际局、 Jai Jagat 、儿童基金会韩国委员会、全国贫困问题会议 ( 德国消除贫困网络 ) 、多样性与文化权利观察站、阿根廷环境正义观察站、蒙古开放社会论坛、亚美尼亚开放社会基金会、开放社会正义倡议、马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平台、技术妇女权利组织、第二十七条组织、科学促民主组织、洛约拉法学院、 SOS 教育、治疗行动小组、土库曼促进人权倡议、醒来为权利斗争马杜杜小组、非洲妇女参与法律和发展协会、世界医师协会。

D.会前工作组

8.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 1988 年 5 月 24 日 第 1988/4号决议中,授权设立一个由委员会五名委员组成的会前工作组,由委员会主席任命,在每届会议前,举行最长为期一周的会议。理事会 1990 年 5 月 25 日第 1990/252号决定授权该工作组在委员会届会之前一至三个月内举行会议。

9. 委员会主席经与主席团成员磋商,指定以下人士担任会前工作组成员:

第六十二届会议会前工作组:

玛丽亚·维尔吉尼娅·布朗斯·戈梅斯

兹吉斯拉夫·凯吉亚

阿祖兹·凯尔杜恩

瓦利德·萨迪

罗德里戈·乌普日姆尼 ( 主席 )

第六十三届会议会前工作组:

劳拉·玛丽亚·克勒丘内安-塔图

桑德拉·利本伯格

雷纳托·泽尔比尼·里贝罗·莱昂

申 海洙 ( 主席 )

米夏埃尔·温德富尔

10. 会前工作组于 2018 年 4 月 3 日至 6 日和 2018 年 10 月 15 日至 19 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了会议。工作组确定了可向提交报告国家提出的补充问题。工作组还根据简化报告程序草拟了有关请求,请应向委员会提交报告的一些国家提供具体资料。这些问题的清单已转交有关国家常驻代表团。

E.工作安排

11. 根据议事规则第 8 条,委员会分别在第六十三届和第六十四届会议的第一次会议上审议了该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和临时工作方案,并在审议过程中批准了经修正的议程和工作方案。

F.下几届会议

12. 按照既定日程,考虑到根据大会 第68/268号 决议划拨的额外会议时间,第六十五届和第六十六届会议将分别于 2019 年 2 月 18 至 3 月 8 日和 2019 年 9 月 30 日至 10 月 18 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G.委员会下几届会议预定审议的缔约国报告

13.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61 条第 2 款,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的报告原则上按照秘书长收到的顺序安排审议。截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即第六十四届会议闭幕之日,委员会收到了下列报告,决定在第六十五届和第六十六届会议上审议。

第六十五届会议(2019年)

保加利亚

E/C.12/BGR/6

喀麦隆

E/C.12/CMR/4

爱沙尼亚

E/C.12/EST/3

哈萨克斯坦

E/C.12/KAZ/2

毛里求斯

E/C.12/MUS/5

斯洛伐克

E/C.12/SVK/3

第六十六届会议(2019年)

丹麦

E/C.12/DNK/6

厄瓜多尔

E/C.12/ECU/4

以色列

E/C.12/ISR/4

瑞士

E/C.12/CHE/4

14. 委员会决定研究严重逾期的情况。目前,有 27 个缔约国的初次报告逾期未向委员会提交。在这些报告中,有 19 份报告逾期 10 年以上:刚果、科特迪瓦、多米尼克、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斯威士兰、加纳、格林纳达、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马尔代夫、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塞舌尔、塞拉利昂、索马里和东帝汶。

15.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已提交了 11 份报告,有待委员会审议。

第二章委员会工作方法概述

16. 本章旨在以最新资料简明概述和说明委员会如何履行各项职能,包括工作方法的最新发展变化。本章还旨在更加透明地说明委员会的现行做法,让缔约国和其他有意执行《公约》的各方能更容易地予以了解。

17. 委员会一直在作出协调努力,以制定出适当的工作方法,充分反映委员会所承担的任务的性质。在第六十四届会议期间,委员会试图参照以往经验对这些工作方法加以修改和发展,并对条约机构体系整体运作方面的动态作出响应。考虑到 2014 年 4 月 9 日通过的大会关于 “ 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 ” 的 第68/268号决议,这些工作方法还将继续演进。

A.待审议报告积压问题的解决措施的影响

18. 委员会在 2013 年和 2014 年获得了额外会议时间,并采取了措施,因而积压不断减少,对此, 2015 年已作出报告。 2018 年期间,委员会审议了 12 份缔约国报告,其中 6 份是初次报告。

19. 在通过本报告时,委员会已没有任何积压的待审议报告。然而,这也是由于 2017 年和 2018 年期间缔约国的报告提交率较低。委员会虽然已在处理积压问题,但无法确切地预计每年提高的报告数量和由此可能产生的积压量。

B.提交报告的一般准则

20. 委员会高度重视以适当方式对报告进程和与各个缔约国代表的对话作出安排,确保有条不紊地审议执行《公约》方面的主要关切问题和提供有关信息。为此, 2008 年,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条约专要文件的报告准则修订稿, 目的是协助缔约国提交报告,并提高整个监测系统的效力,特别是强调缔约国有必要报告为尊重、保护和实现《公约》规定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产生了何种影响。

C.审议缔约国报告

1.会前工作组的工作

21. 会前工作组在委员会每届会议之前举行为期五天的会议。会前工作组由委员会五名委员组成,由主席在考虑到均衡地域分配和其他相关因素后提名任命。

22. 工作组的主要宗旨是预先确定补充问题,以协助委员会准备与报告国代表的对话。其目标是提高这一制度的效率,使讨论的准备工作更有针对性,方便缔约国代表完成任务。 委员会在第六十三届会议上还决定在会前工作组第六十三次会议期间通过报告前问题清单。

23. 关于工作组本身的工作方法,为了提高效率,工作组首先责成每位成员详细审查具体缔约国的国家报告,对于采用报告前问题清单的缔约国,则详细审查该国的人权状况,并向工作组提交初步问题清单。然后根据工作组其他成员的意见,对国别报告员提出的每一份草稿加以修订和补充,再由工作组全体通过问题清单的最后定稿。这一程序既适用于初次报告,也适用于定期报告。但在第六十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为了避免进一步推迟等候已久对话,并考虑到缔约国提交报告与举行对话之间时间间隔较短,因此积压不会再次导致报告逾期,故决定不对严重逾期的初次报告采用上述程序。会前工作组会议也不审议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的报告,因为不需要为这些报告草拟问题清单。

24. 为了准备会前工作组的会议,委员会已要求秘书处为委员们备好所有有关文件,其中载有每份待审报告和每个待审国家的相关资料。为此,委员会请所有有关个人、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向秘书处提交相关和适当的文件。

25. 工作组拟订的问题清单会送交有关缔约国。

2.报告审议情况

26. 根据人权条约监测机构的既定做法,报告国代表应在委员会审查该国报告时出席会议,以确保开展建设性对话。委员会一般采用如下程序:先请缔约国代表介绍报告,作简要评论并提供任何可能与对话相关的新信息,然后由委员会中负责该缔约国的报告员介绍对话,简要说明对报告的看法,指出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一系列初步问题。然后,委员会按条款组合 ( 一般分为第一至第五条、第六至第九条、第十至第十二条、第十三至第十五条四组 ) 审议报告,其中特别考虑到对问题清单所列问题作出的答复。

27. 按照新做法,会任命一个专责小组来负责审议每份缔约国的报告,由负责所涉条款组合的委员会委员领导对话。主席也请委员会其他委员提出问题或发表意见,然后请缔约国代表回答不需要进一步考虑或不需要更多资料的问题。任何余下问题留待下次会议处理,或者,如有必要,可在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补充资料,讨论这些问题。委员会委员可自由地就缔约国所做答复提出具体问题,但不要重复已提过或答复过的问题,一次发言不要超过五分钟。

28. 委员会审查报告工作的最后阶段是起草和通过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国别报告员会在秘书处协助下编写结论性意见的草稿,供委员会审议,该草稿在通过之前会先分发给委员们以作评论。然后,委员会会举行非公开会议讨论结论性意见草案,以争取协商一致通过。

29. 结论性意见一经正式通过,会被尽快转交有关缔约国并予以公布。

30. 在 2011 年 5 月第四十六届会议上,委员会商定,原则上暂定仅用两次会议审议定期报告,以防止积压的待审议报告继续增加。因此,在第六十三届和第六十四届会议上,委员会仅用两次会议审议了阿根廷、德国、墨西哥、新西兰、西班牙和土库曼斯坦的定期报告。对于孟加拉国、佛得角、中非共和国、马里、尼日尔和南非的初次报告,委员会为每份报告的审议都安排了三次会议。

3.缔约国对结论性意见的评论

31. 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经委员会通过后,会与缔约国就结论性意见向委员会提交的任何评论一道,以提交的原文公布,并载入委员会的年度报告。公布的缔约国评论仅供参考。

32. 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收到了孟加拉国对第六十三届会议审议的该国报告的评论。

4.推迟审议报告

33. 有些国家在最后一刻要求推迟审议原定在某届会议上审查的报告,这对有关各方都是极大的干扰,过去曾给委员会造成很大问题。因此,委员会的一贯政策是,对这种要求不予批准,即便有关缔约国代表缺席,也坚持审议所有预定审议的报告。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包括在涉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委员会才可同意推迟对话。对墨西哥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审议就属于这种情况:审议原定在第六十二届会议上进行,但由于墨西哥突发地震造成破坏性后果而推迟至了第六十三届会议。

D.与审议报告有关的后续程序

34. 委员会已对两个缔约国适用了 1999 年 12 月 1 日举行的第二十一届会议第 53 次会议上决定的后续程序, 委员会认为,这两次的经验非常积极。

35. 在第五十九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决定参考其他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并根据其结论性意见的执行相关经验,重新审议其后续程序。委员会在第六十一届会议上通过了新的后续行动程序。

36. 在各条约机构主席的第 30 次会议上,各主席已被请求本着统一程序方面工作方法的精神,将缔约国就结论性意见采取后续行动的期限确定为 12 个月或 24 个月。鉴于委员会决定的新后续程序是新近制定的,仅涉及 16 个国家,这一变化既不会影响有关精神,也不会有损遵约情况。因此,委员会决定将缔约国答复其后续建议的期限延长至 24 个月。对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提交后续行动相关资料的期限,也作了相应修正 ( 见附件一 ) 。

E.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和严重逾期报告的处理程序

37. 鉴于缔约国一贯不交报告会有损《公约》的基础,委员会在第三十六届会议上通过了处理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和严重逾期报告的程序。

38. 在第五十九届会议上,委员会讨论了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和严重逾期报告的情况,认为这是一个严重问题。委员会决定,尽可能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 人权高专办 ) 和有关缔约国协商,在第六十届会议期间用一次会议讨论这一具体问题,以评估如何最好地鼓励和支持各国履行《公约》规定的报告义务。

39. 在 2017 年 2 月 23 日第六十届会议上,委员会请所有严重逾期未提交报告的国家讨论其面临的挑战。委员会认识到,根据大会 第68/268号决议确立的能力建设方案已向这些国家提供支助,以建设这方面的能力。委员会注意到, 2018 年届会期间审议了五份严重逾期的报告 ( 孟加拉国、佛得角、中非共和国、马里和尼日尔 ) 。

F.几个报告合并为一个文件提交

40. 在 2006 年 11 月 22 日举行的第三十七届会议第 55 次会议上,委员会审查了逾期报告的情况,包括最近提交的几份严重逾期报告,并决定,对于从未依照《公约》提交过报告的缔约国,委员会可以接受一次性合并提交的报告,最多可合并三次报告,以便在履行报告义务方面赶上时间要求。委员会还决定,合并报告应对整个报告所涉期间执行《公约》的重要进展情况作总体概述,并详细介绍最新情况。

41. 在 2012 年 5 月 18 日举行的第四十八届会议第 28 次会议上,委员会审查了合并报告的情况并决定合并报告将被视为一份报告。委员会还决定,将缔约国提交下次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定为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之日五年后,而不是从提交初次报告后每五年提交一次,无论提交最后一次报告日期是何时。这是考虑到待审议报告严重积压的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这一问题现已解决。

G.委员会对缔约国之外来源所提交关于社会、经济及文化权利的资料采取的行动

1.就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提供的有关资料

42. 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以外其他来源就审议缔约国报告提供的有关资料。这种资料是与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委员会审议有关缔约国的报告之前,由秘书处通过人权高专办的网页提供给有关缔约国。

2.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和通过结论性意见后收到的资料

43. 过去曾多次发生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报告并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才收到资料的情况,这些资料主要是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实际上,这一般都是关于委员会结论和建议的后续资料。如果不与缔约国重新对话,委员会就无法审议这种资料并就其采取行动,因此,委员会只在其结论性意见具体索要过这种资料的情况下,才审议从缔约国之外的其他来源收到的资料。

44. 委员会认为,在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并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落实建议的首要责任在缔约国,缔约国必须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汇报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因此,委员会建议提交人直接将上段中所述资料提交国家主管部门,以助其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3.就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提供的资料

45. 委员会还从各种国际和国家非政府组织收到关于下列国家落实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情况的资料:

(a) 在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约》对其生效后一直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

(b) 严重逾期未提交定期报告的缔约国。

46. 在这两种情况下,缔约国未能履行《公约》义务,尤其是报告义务,导致委员会无法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授予的任务,有效监测这两类国家落实《公约》所规定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情况。

47. 在 2003 年 5 月举行的第三十届会议上,本着与缔约国进行开放和建设性对话的精神,委员会决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可通过委员会主席致函有关缔约国,提请注意所收到的资料,敦促该缔约国不再拖延提交逾期未交的报告,并处理非政府组织在所提交资料中提出的问题。如有请求,也会将该信函提供给有关非政府组织。

H.一般性讨论日

48. 委员会可决定用届会的一天时间,专门就《公约》的某项权利或某个方面进行一般性讨论。这样做有三重目的:这种一般性讨论有助于委员会更深入地加强对有关问题的共同认识;二是,它使委员会能鼓励有关各方为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建言;三是,它有助于委员会为今后的一般性意见奠定基础或为讨论一般性意见草案提供机会。

49. 委员会在第六十四届会议上用一般性讨论日商讨了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以及科学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之间的关系。这次讨论会是为起草一项关于《公约》科学相关条款的一般性意见而开展的磋商进程的一部分。一般性讨论日于 2018 年 10 月 9 日星期二举行。

50. 讨论日汇集了 50 多名与会者,包括各国、联合国专门机构、民间社会组织、科学家协会、国家人权机构、研究人员和学者的代表。讨论者和与会者就待拟的一般性意见的范围交流了意见,许多人事先提供了书面意见。讨论日还涉及了一些难题,例如各国是否有义务监管科学活动以便在不损害科学研究不可或缺的自由的同时防止有害应用,以及是否有必要调和知识产权与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委员会将于 2019 年发表一般性意见的初稿,届时各利益攸关方将有第二次发表意见的机会。

I.其他磋商

51. 委员会力求尽最大可能在工作上与其他机构协调,并尽量广泛吸收其主管领域各方面的专门知识。委员会还力求吸收联合国相关专门机构和机关、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以及人权理事会各工作组和其他机构的主席和成员的专门知识。

52. 委员会在第六十三届会议期间,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与人权事务委员会举行了一次会议,考虑到各缔约国目前的报告负担和各委员会之间工作重复的情况,探讨了改进合作的方法。已设立了一个联合工作组来继续开展讨论,讨论结果可为 2020 年大会审查条约机构系统的进程提供信息。

53. 委员会在第六十三届和第六十四届会议期间,分别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和 10 月 5 日与各国举行了非正式会议,以便与各国保持持续对话,讨论共同关心和感兴趣的问题。委员会介绍了后续程序、其一般性意见和声明方面的工作及其他问题的最新情况。委员会还概述了就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所开展的工作。此外,委员会还回答了各国提出的问题。

54. 委员会在第六十四届会议期间,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会见了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的多名委员。这是两个机构之间的首次此类会议,让两个委员会均有机会了解对方的程序和面临的挑战,并探讨合作方法。

55. 委员会在第六十三届和第六十四届会议期间举行了多次非正式会议,详情如下。

56. 2018 年 3 月 23 日和 10 月 5 日,委员会与经济和社会权利中心及权利、司法和社会研究中心举行了非正式会议,这些会议是在一个项目之下开展的,旨在支持委员会开发资源,用于评估尽最大能力采取步骤的义务的情况。

57. 2018 年 3 月 24 日,委员会参加了德国人权协会和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举办的关于可持续发展的非正式协商会。协商会讨论了委员会起草一项关于可持续发展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一般性意见的工作。协商会汇集了来自学术和研究机构、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的专家和与会者。

58. 2018 年 3 月 26 日,委员会参加了一次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与维持和平的非正式会议,参会的还有兰开斯特大学法学院、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和贵格会联合国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会议目的在于重点指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能够帮助维持和平的方式,包括防止冲突、促成和平、实现过渡期正义和在冲突后建设和平。

59. 2018 年 10 月 9 日和 10 日,日内瓦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学院利用瑞士条约机构成员平台,为委员会、人权事务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委员们主办了一次讨论会,讨论与腐败有关的问题。 2018 年 10 月 10 日,委员会就不倒退问题与伯明翰大学的工作人员举行了非正式会议。 2018 年 10 月 11 日,委员会听取了国际律师协会人权研究所关于资源调集义务报告的简报。

J.非政府组织参与委员会的工作

60. 为确保尽可能多地了解情况,委员会还允许非政府组织向其提交有关资料。 非政府组织可在审议某一缔约国报告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提交资料。会前工作组也接受任何非政府组织当面或书面提交资料,但所提交的资料应与工作组议程事项有关。此外,自 2012 年 11 月起,委员会留出每届会议第一个星期一的部分时间,供非政府组织代表提供口头资料。这种资料应: (a) 具体侧重于《公约》的各项规定; (b) 与正在审议的事项直接相关; (c) 可信; (d) 为非辱骂性的。相关会议对公众开放,并配备口译和新闻服务。

61. 委员会请秘书处确保将非政府组织向委员会正式提交的与审议某一缔约国报告有关的书面资料尽快提供给有关缔约国的代表。在届会开幕前,通常会将上述资料发布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从而提供给缔约国代表。因此,如果在与缔约国对话期间提到任何此类资料,委员会假定缔约国已对其有所了解。

K.一般性意见

62. 应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邀请,委员会从第三届会议起,开始拟订关于《公约》各项权利和条款的一般性意见,主要是为了协助缔约国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截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 , 委员会已通过了 24 项一般性意见 ( 见 www.ohchr . org/en/hrbodies/cescr/pages/cescrindex.aspx) 。

63. 通过其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力求向所有缔约国介绍通过审查缔约国报告所获得的经验,以协助和促进进一步执行《公约》;提请缔约国注意许多报告暴露出来的不足;建议如何改进报告程序;并鼓励有关缔约国、国际组织和联合国专门机构逐步并切实全面落实《公约》承认的权利。必要时,委员会可根据缔约国的经验和从中得出的结论,修改和更新一般性意见。

64. 委员会在第二十一届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公约》所载具体权利的一般性意见的起草纲要。 委员会同意某一具体一般性意见的主题会影响该意见的整个结构, 并指出纲要的目的并不是要得到严格的遵守。但在起草一般性意见时,纲要可提供有益的指导以及在起草过程中要考虑到的问题的清单。在这方面,纲要有助于确保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在内容、格式和范围方面的一致。委员会强调,必须确保一般性意见易于阅读、篇幅合理,对各类读者特别是《公约》缔约国而言通俗易懂。纲要还有助于确保一般性意见在结构上前后一致、条理清晰,从而提高一般性意见的易用性,并增强委员会通过一般性意见解释《公约》的权威性 。

L.委员会通过的声明和信函

65. 为协助《公约》缔约国,委员会就多项影响执行《公约》的重大国际事态发展和问题发表了声明,以澄清和确认委员会的立场。

66. 2018 年 10 月 8 日,委员会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发布关于与工业化前水平相比全球升温 1.5℃ 的影响问题的报告之际,发表了关于气候变化与《公约》的声明 (E/C.12/2018/1) 。委员会在声明中提请注意气候变化对人权的影响,包括对住房权、享有饮水和环境卫生的权利以及依靠自然资源谋生的土著人民和社群的权利的影响。声明强调,《公约》缔约国不仅对本国人民负有尊重、保护和实现上述权利的义务,对境外的人民也负有这种义务。在这方面,各国需要有效监管私营行为体的行为,公司实体也需要通过其生产模式等方式尊重《公约》权利,不论有关国内法是否存在或是否得到实际执行。

67. 2018 年 10 月 12 日,委员会经表决决定,核可由多名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副主席和成员及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为纪念《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二十周年而通过的联合声明,表决情况如下:

阿斯兰·阿巴希泽:反对

穆罕默德·伊兹丁·阿卜杜勒-穆奈姆:赞成

玛丽亚·维尔吉尼娅·布朗斯·戈梅斯:赞成

陈士球:反对

奥利维尔·德舒特:赞成

兹吉斯拉夫·凯吉亚:赞成

桑德拉·利本伯格:赞成

迈克尔·曼西西多·德拉富恩特:弃权

莉迪娅·拉文伯格:赞成

瓦利德·萨迪:弃权

申海洙:赞成

罗德里戈·乌普日姆尼:赞成

米夏埃尔·温德富尔:赞成

雷纳托·泽尔比尼·里贝罗·莱昂:赞成

68. 有四名委员缺席。投票反对核可声明的委员的解释和阿卜杜勒-穆奈姆先生关于其投票的声明见本报告附件 ( 附件二 ) 。委员会将继续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开展工作,仅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将决定付诸表决。

69.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委员会已通过了 26 项声明。委员会主席还就特别关注的问题 , 例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与经济金融危机及相关紧缩措施问题和 2015 年后发展议程等问题 , 向《公约》缔约国发出了公开信 ( 见 www.ohchr . org/en/hrbodies/cescr/pages/cescrindex.aspx) 。

第三章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70. 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第 58 条,在 2018 年 9 月 24 日第 29 次会议上审议了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71. 在这方面,委员会收到了以下文件:

(a) 秘书长关于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的经修订的一般性准则的说明 (E/C.12/2008/2) ;

(b) 秘书长关于截至 2018 年 7 月 16 日《公约》缔约国提交报告情况的说明 (E/C.12/64/2) 。

72. 秘书长告知委员会,除委员会第六十三届和第六十四届会议计划审议的报告外 ( 见下文第 73-75 段 ) ,他还于 2017 年 10 月 7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期间收到了以下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保加利亚、佛得角、喀麦隆、丹麦、厄瓜多尔、以色列、马里和瑞士。

第四章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73. 委员会在第六十三届会议上审查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以下报告:

初次报告

孟加拉国

E/C.12/BGD/1

中非共和国

E/C.12/CAF/1

尼日尔

E/C.12/NER/1

第四次定期报告

新西兰

E/C.12/NZL/4

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墨西哥

E/C.12/MEX/5-6

第六次定期报告

西班牙

E/C.12/ESP/6

74. 委员会在第六十四届会议上审查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以下报告:

初次报告

佛得角

E/C.12/CPV/1

马里

E/C.12/MLI/1

南非

E/C.12/ZAF/1

第二次定期报告

土库曼斯坦

E/C.12/TKM/2

第四次定期报告

阿根廷

E/C.12/ARG/4

第六次定期报告

德国

E/C.12/DEU/6

75. 委员会在第八届会议上决定,不再将缔约国报告审议情况纪要收入委员会年度报告,而是提及审议这些报告的有关会议的简要记录。委员会就每一份审议过的报告通过了结论性意见。下列结论性意见可在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中查阅。按照既定惯例,如涉及某委员本国的报告,则该委员不参加与代表团的对话,也不参加结论性意见的起草和通过。

第六十三届会议结论性意见

缔约国

文号

孟加拉国

E/C.12/BGD/CO/1

中非共和国

E/C.12/CAF/CO/1

新西兰

E/C.12/NZL/CO/4

尼日尔

E/C.12/NER/CO/1

墨西哥

E/C.12/MEX/CO/5-6

西班牙

E/C.12/ESP/CO/6

第六十四届会议结论性意见

缔约国

文号

阿根廷

E/C.12/ARG/CO/4

佛得角

E/C.12/CPV/CO/1

德国

E/C.12/DEU/CO/6

马里

E/C.12/MLI/CO/1

南非

E/C.12/ZAF/CO/1

土库曼斯坦

E/C.12/TKM/CO/2

第五章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A.向委员会提交的个人来文方面的工作进展

76. 截至本报告通过时,委员会已登记 63 份自《任择议定书》生效以来根据《议定书》提交的来文。委员会自通过 2016 年报告至通过 2017 年报告期间,共登记案件八起,相比之下,委员会自 2017 年 10 月 6 日通过上次报告至通过本次报告期间,共登记来文 41 份,新登记数量达去年同期 412% 。目前,已登记来文的情况如下:

(a) 已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九条第 91 款通过意见完成了审议: 4 份,其中 1 份来文的审议未发现违约行为;

(b) 宣布不可受理: 13 份;

(c) 停止审议或撤回: 2 份;

(d) 尚未完成审议: 43 份。

77. 委员会 在第六十三届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来文Trujillo Calero诉厄瓜多尔的实质问题的意见 (E/C.12/63/D/10/2015) , 并宣布来文Arellano Medina诉厄瓜多尔不可受理 (E/C.12/63/D/7/2015) 。委员会在第六十四届会议上宣布来文Martínez Fernández诉西班牙不可受理 (E/C.12/64/D/19/2016) 。

78. 在第六十三届和第六十四届会议上,来文工作组主席兼协调员乌普日姆尼先生报告了工作组的活动。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来文工作组在全体会议外共举行了六次会议,以处理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工作的相关问题。

79. 就这些来文作出的决定使委员会得以继续澄清《任择议定书》的主要程序性内容。委员会扩大了关于以下事实的判例:即对于每起具体案件,应先由缔约国的法院来评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解释相关法律,委员会仅能应请求就证据评估和权利解释是否违反《公约》权利发表意见。此外,委员会还确定了自身在哪些具体情况下有权审查申诉提交人并未提出的违反《公约》的行为。委员会还分析了社会保障权的内容,特别是领取退休养恤金的权利,包括及时充分了解信息的机会,以及缺少全面的非分摊式养恤金计划的影响,包括在性别歧视方面的影响。

B.委员会关于个人来文的意见的后续行动

80. 两个正在接受后续审查的 案件是I.D.G诉西班牙(E/C.12/55/D/2/2014) 及Ben Djazia和Bellili诉西班牙(E/C.12/61/D/5/2015) 。

第六章执行《公约》所产生的实质性问题

81. 委员会除当前就一般性意见和声明开展的工作 ( 见第 62-69 段和第 85-87 段 ) 之外,还继续研究了影响其工作的问题。分配给委员会的正式会议时间有限,没有足够的空间来进行深入的实质性讨论,因此委员们主动与各合作伙伴联络以寻求支持,为这种讨论创造空间和提供便利。他们还自己开展背景研究,或者在人权高专办的支持下开展这种研究,但人权高专门的能力正变得愈发有限。

82. 2018 年 3 月 20 日,人权高专办向委员会简要介绍了高专办关于拟订性和生殖健康权利指标的工作,同时还希望借助委员会委员们的专门知识,为制定一套说明性指标的最终定稿提供意见和建议。

83. 2018 年 9 月 24 日,人权高专办和德国人权协会向委员会简要介绍了老年人权利方面的最新动态,包括不限成员名额的老龄化问题工作组开展讨论的情况。

第七章委员会第六十三届和第六十四届会议通过的其他决定和讨论的事项

A.参加闭会期间的会议

84. 委员会委员继续参与和 / 或以不同身份促进不同利益攸关方提出的更好理解和执行《公约》的倡议。这种参与请求通过主席向委员会提出,并直接或通过秘书处向委员提出。

B.今后的一般性意见和声明

85. 委员会正在拟订三项一般性意见:一项涉及第 15 条有关科学的规定;一项涉及土地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还有一项涉及可持续发展。关于这三项一般性意见的工作在第六十三届和第六十四届会议上继续进行。报告员向委员们介绍了这方面的最新进展。委员会在第六十三届会议上任命罗德里戈·乌普日姆尼为关于科学的一般性建议的共同报告员。

86. 委员会在第六十四届会议上决定与人权事务委员会共同拟订一项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工会权利的声明。委员会任命奥利维耶·德许特为报告员,与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一名委员合作起草声明。

87. 委员会在同届会议上决定起草一项关于 “ 不让任何人掉队 ” 的声明,为 2019 年可持续发展问题高级别政治论坛期间举行的讨论提供支持。委员会任命桑德拉·利本伯格和米夏埃尔·温德富尔为声明的报告员。

C.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88. 考虑到大会于 2014 年 4 月 9 日通过了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 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讨论了其工作方法的若干方面。

89. 委员会于 2015 年决定试点向各国提供简化报告程序,因为大会鼓励使用简化报告程序,以便利各国编写报告和与各国代表团进行互动对话。委员会在第六十三届会议上审议了首批根据简化程序提交的报告:西班牙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新西兰的第六次定期报告。由于此次属于试点,在第六十三届会议期间讨论了对话的各项要素。委员会决定以报告前问题清单所列的问题为基础开展对话,以使对话内容更有针对性。委员会将不断评估报告前问题清单和随后举行的对话的所有要素,包括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各项建议。

90. 第六十三届会议期间,以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的报告为基础举行了首批对话,取得了积极成果,有鉴于此,委员会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大至长期以来向委员会提交报告的更多缔约国。 2018 年 4 月,委员会请 13 个缔约国利用简化报告程序,其中 9 个缔约国同意以报告前问题清单为基础提交下一次报告。委员会将在 2018 年 10 月举行的会前工作组第六十三次会议上编写其中的四份清单,并将于 2019 年通过其余五份清单。

D.修改基本文件

91. 委员会在第六十四届会议上决定修改《公约任择议定书》临时议事规则。委员会还决定拟订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条约专要文件的准则的修订稿。在工作量允许的情况下,这些任务可以委托给会前工作组。

第八章委员会2018年开展的其他活动

92. 多名委员会委员参加了在届会间隙和闭会期间组织的活动。这些活动通常是在委员们自己或包括各国、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界代表在内的各类利益攸关方的倡议下组织的。

第九章通过报告

93. 委员会在 2018 年 10 月 12 日举行的第 58 次会议上审议了将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第六十三届和第六十四届会议工作报告草稿。委员会通过了经讨论期间修订的报告。

附件一

对关于结论性意见后续程序的说明第4和第6段的修正 *

所选建议的数目、选择标准和缔约国的答复

4.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发表的意见并根据自己的评估从结论性意见中选出最多三项建议纳入后续程序。选择的标准是所选建议需要采取紧急行动并且应可在24个月内得到落实。缔约国须在24个月内对这些建议作出答复。其答复将构成后续报告并将在委员会网页上公布。

关于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提交后续行动相关资料的指导意见

6.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可提交后续行动相关资料就如为报告程序提交资料一样。资料应当简短最长不超过3,500 字。应通过电子邮件MicrosoftWord格式提交至cescr@ohchr.org。资料应在通过结论性意见后24个月内或最晚在缔约国后续报告公布一个月后提交。所提交的这些资料将予公布。

附件二

核可多名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副主席和成员及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题为“《联合国人权维护者宣言》二十周年”的联合声明

投票反对核可说明的委员会委员的解释

阿斯兰·阿巴希泽

1.我认为联合声明的案文在行文方式和实质内容上都存在若干缺陷。虽然提出该声明是为了在《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二十周年之际通过但声明中的一些规定超出了《宣言》的框架其中一些对关键概念的定义和解释并非源自现有的国际法律行为。

2.由于对联合声明的拟议案文已无法做出必要的补充或修改以便广大公众和所有相关人员能够适当和充分地理解各人权条约机构成员已签署的联合声明所载的信息使我无法以个人身份同意其案文。

3.为避免误解我谨回顾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曾于2016年通过一项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实质性声明明确表达了个别委员和整个委员会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但是联合声明的案文中并未提及这一文件即便委员会主席参与了联合声明的通过进程。

4.在上述背景下我认为有必要指出一个不利事实。

5.不幸的是条约机构主席年度会议的用途已偏离了其本意而是成为了影响各委员会委员的平台以便让这些委员们批准或核可他们原本没有审议过的文件。这一做法会在条约机构专家之间引发分歧并最终成为他们工作中的不利因素。

6.秘书长2018年通过的第二份两年期报告证实了这一关切报告指出条约机构成员对各自主席的作用和权威缺乏共识(A/73/309,55)

7.秘书长已建议安排必要时间供各委员会讨论主席会议的议程(同上90 段),在此背景下我们委员会似乎不宜在无法对声明进行任何必要修正的情况下核可其案文。

8. 本说明应附于联合声明之后。

陈士球

9.我将投票反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核可多名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副主席和成员及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联合声明理由如下

(a) 核可之举缺少合法性。委员会没有义务核可联合声明。

(b)我们被告知联合声明是在纽约的主席会议前一两天通过的这份文件既没有经过主席们的讨论也不是主席会议产生的。直至今日我们尚不知文件的发起人是谁文件是如何通过的也不知道哪条规则规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必须核可这项由多名个人发表的声明。联合声明提交本委员会核可时已无法更改或修正。这种做法违反了透明、民主、法治和尊重条约机构及其成员独立性和尊严的基本规范。委员会的各位委员不应被迫在没有适当程序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核可任何文件。

(c) 联合声明这一不寻常的形式将会创造有害的先例。

(d)这项声明是由多名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副主席和成员以个人身份与一名特别报告员联合发表的。由于这项声明未来可能还会有以同样方式与许多特别报告员联合发表的其他声明。

(e)这项联合声明有不少待改进之处。声明完全无视了过去20 年来《人权维护者宣言》的重要意义和积极贡献。如此一项联合国宣言的周年纪念声明应该保持一定的平衡避免有选择地、不必要地过度注重某些局限的具体方面。

(f)上述声明应登记在案并附在委员会对联合声明的核可和表决记录上。

穆罕默德·阿卜杜勒-穆奈姆关于其投票的声明

10.本声明涉及联合声明中关于人权维护者义务的段落。该段内容如下

人权维护者在行使其权利时应只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这些限制应符合国际人权义务和标准是合理、必要和相称的并且完全是为了确保对他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予以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及满足民主社会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要求。

11.人权维护者必须严格遵守此段。此外联合国各机关和机构应遵守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6/31号决议的规定。

附件三

委员会委员

姓名

国籍

12月31日任期届满的年份

阿斯兰·阿巴希泽

俄罗斯联邦

2022年

穆罕默德·伊兹丁·阿卜杜勒-穆奈姆(副主席)

埃及

2020年

克莱门特·阿坦加纳

喀麦隆

2018年

玛丽亚·维尔吉尼娅·布朗斯·戈梅斯 (主席)

葡萄牙

2018年

陈士球

中国

2020年

劳拉·玛丽亚·克勒丘内安-塔图

罗马尼亚

2020年

琴德拉谢卡尔·达斯古普塔

印度

2018年

奥利维尔·德舒特

比利时

2022年

兹吉斯拉夫·凯吉亚(副主席)

波兰

2020年

阿祖兹·凯尔杜恩

阿尔及利亚

2018年

桑德拉·利本伯格

南非

2020年

迈克尔·曼西西多·德拉富恩特

西班牙

2020年

莉迪娅·拉文伯格(报告员)

苏里南

2020年

瓦利德·萨迪

约旦

2020年

申海洙(副主席)

大韩民国

2022年

罗德里戈·乌普日姆尼

哥伦比亚

2022年

米夏埃尔·温德富尔

德国

2020年

雷纳托·泽尔比尼·里贝罗·莱昂

巴西

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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