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5月2日

1994年6月28日

1998年6月18日

2002年5月15日

2006年5月16日

数目

%

数目

%

数目

%

数目

%

数目

%

总计

28

7.3

43

11.1

32

8.3

35

9.1

41**

10.6

*资料来源:中央统计局[2003]第130页和根据匈牙利国会网上数据库(www.parlament.hu)作出的本身计算。

**女性的实际数目(截至2007年1月24日)为42名,其比例占10.9% 。

59. 无论是匈牙利的宪法还是关于选举的法案都没有对议会候选人或成员中的妇女必须达到的比例作出任何法律规定,所以不存在强制性的配额。

60. 据知,执政的匈牙利社会党是唯一采用配额制的政党,按照该党的自愿配额,年轻人和妇女在领导机构和该党大选的候选人中至少必须占20%。

61. 在议会成员中,过去15年妇女的比例没有什么重大改善;她们的比例一直占10%左右。在2002年选举中,20%的候选人为妇女,但她们在获选的议员中只占9%。同时,女部长人数增加了,某些高级政治职位(议会议长、一个反对党的主席和执政党的议会部分负责人)也为女性。

62. 总体来看,女性的选举申报数比男性要弱,大多数妇女仍为候选人。这与名单提名制度有关,它显示大多数妇女候选人没有获得优选地位,即列入名单首选。最近2006年的选举显示这一趋势得到改善。尽管几乎所有党派中的妇女候选人的比例下降(从17.8%下降到16.6%),但在获选议员中的妇女人数和比例却增加了(从9.1%上升到10.6%)。

议会中妇女担任的职位

1990-1994

1994-1998

1998-2002

2002-2006

2006-2010*

议长

-

-

-

Katalin Szili 博士(匈牙利社会党)

副议长

-

3人中占2人**

4人中占1人

5人中占1人

-

登记秘书

8名中占1名+1名临时人员

8名临时人员中占1名

10名中占2名+2名临时人员

10名中占2名+2名临时人员

10名中占1名

议会小组负责人

-

-

-

4名中占1名(匈牙利社会党)

5名中占1名(匈牙利社会党)

委员会主席(常设委员会)

18名临时性的人中占1名

19人中占1人

23人中占1人

25人中占2人+2名临时性的

18人中没有女性

委员会副主席(常设委员会)

3名临时的

2名+4名临时的

3名+3名临时的

3名+6名临时的

4名

委员会成员(%)***

(常设委员会)

5.3长期8.5临时

6.2长期8.9临时

妇女占的比例(%)(在组建会议时)

7.3

11.1

8.3

9.1

10.6

*(截至2006年12月31日。)

**其中1人直至1997年底。

***长期成员:与委员会成员职位数相比较委员会妇女成员的人数;临时成员:妇女占委员会总数中的比例(长期和临时成员加起来)。

63. 在匈牙利,妇女在议会中的地位也显示出了不同的景象,无论是《宪法》还是其他法规都没有对男性和女性的职权和权利作出区分,所以积极或消极歧视都无从谈起。这是妇女担任国会议长的第二轮。在前一轮,曾经有一名女性副议长,而在目前一轮中没有女性副议长。在上一轮中,两个委员会曾经有女主席,在目前的议会中,没有女主席,而女副主席有4人。到2006年,没有女委员的委员会减少到2个(农业委员会和外事委员会)。在匈牙利议会中,议会小组决定委员会的结构、委员会的人数以及委员会数目。与后者相关,议员有机会和权利依其个人兴趣和资格毛遂自荐担任(特别)委员会成员,但最后决定由议会各小组作出,而国会则通过议会决议作出决定。

64. 根据数字可以断定,就委员会中的成员而言,妇女代表性略有不足,她们占委员会成员中的比例只有将临时职位也算入,才接近她们在议会中所占的比例。第二轮中所看到的略为增加,其原因在于妇女的总数增加了,而不是她们的地位获得加强。在第三轮中,有3个委员会根本没有女委员,而5个委员会中只有临时委员。在2002-2006年一轮议会中(当时委员会数目从23个增加到25个),有4个委员会只有男委员,而另外5个委员会只有临时性女委员。

65. 女性比例较高的机构为医疗保健委员会、社会事务委员会、就业委员会和第三轮中的地方政府。在第三轮中,妇女分别占长期委员的20.8%和医疗保健委员会全部成员的31.4%。在2002-2006年期间,在社会和家庭事务委员会中可以看到妇女的比例最高,其中女议员分别占长期委员和总成员的40.9%和35%。在这一轮中,在“女性专题”委员会中只有青年委员会没有任何女性成员。然而,教育委员会的情况有所改善,其中有3名女议员任职,尽管只有1人完成了整轮任期。1名妇女(尽管临时)担任了医疗保健委员会管理机构的副主席;而女议员担任了就业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委员会的副主席职务,明显高于平均女性比例。她们的领导地位在第四轮中的首选委员会中进一步加强,尤其在社会和家庭委员会的家庭事务以及健康事务委员会。

66. 妇女参与地方政治比在议会中更加突出。自(政治体制)改革以来,女市长和地方代表机构中女性成员的人数和比例在匈牙利均缓慢增长。在2002年地方选举中,当选的市长中14%为女性,妇女在地方代表机构中的比例超过25%。就匈牙利而言,的确自上而下,人们会看到越来越多的女性政治领导人,随着居民人数的减少,女性市长的人数不断增加。

67. 2004年6月欧洲议会选举之前,各政党承诺至少将三分之一的议席提名妇女。这次选择在匈牙利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因为在匈牙利共和国的24名欧洲议会成员中,有9名女性,相当于占37.5%。

三、有关《公约》具体条款的问题 ( 第六至十五条 )

第六条-工作权

问题8.请说明缔约国的劳动力参与率为何只有57%,并提供资料说明为改善这一状况所采取的措施。尤其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使非正规部门的工人得到正规就业。

68. 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来提高劳动力市场上的参与率。政府的各项行动旨在同时提高就业率和在职率水平。

69. 尽管匈牙利的失业率比较低,但40%达到就业年龄的人未能在劳动力市场上就业。目前,有相当大比例的人远离劳动力市场,原因是许多工厂在改制后解聘了大批职工,主要是非技术人员和未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员。后来,这些人当中有很大比例的人成为长期失业者,习惯于不工作,靠社会福利生活。

70. 不幸的是,目前出现了这样一个趋势:人们失业的时间越长,就越不愿意重返劳动力市场,因此调动这些人的积极性就成了一项特殊挑战。

71. 提高就业率和在职率水平是政府最重要的目标之一。政府计划继续推行该政策,重点是激活劳动力市场的供给方。待业率的下降就已经反映出这项政策的成果。为进一步提高就业率和在职率水平,政府已将重点放在以下工作上:就业帮助、为求职者建立各项帮助服务、提高弱势群体的就业能力以及实施“鼓励在失业和社会福利体系内部就业”的原则。

72. 雇用弱势人员的用人单位可利用这些新措施,所谓弱势,是指这些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地位相对不利。政府专门为这类用人单位提供支持,尤其是不同程度的摊费减免。

START计划旨在促进年轻人就业,如果用人单位雇用首次就业的年轻人,政府则为其提供双重优惠:免除一次性医疗保险缴费(“EHO”即公摊医疗保险费)以及连续两年减少缴费。用人单位在第一年的缴费金额必须达到员工每月总收入的15%,此后第二年缴纳25%。自该计划于2005年10月1日启动至今,已有45,000多名年轻人申请START卡,其中三分之一的人接受过高等教育;

中小企业和民间团体如果雇用已登记求职者,并且雇用期至少为3个月,则可免除缴费(截止2006年12月31日,近15,000人已在该计划下成功就业);

2005年启动了旨在“促进50岁以上求职者就业”的劳动力市场计划,该计划成功后于2006年5月再次启动。在该计划框架下,用人单位的工资支出和各项缴费将连续3个月由国家100%的承担,这种就业支持最长可达12个月。在剩下的时间里,由就业办公室酌情决定就业支持的比例。自启动至今,近63,000人已参加了该计划,有39,000多名50岁以上的人找到了工作;

在兼职工作方面,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兼职人员和全职人员的比例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费(而且至少为50%);

如果雇用抚养子女或照料亲属后重返劳动力市场的人员,则可享受缴费减免。

73. START计划自2007年7月1日起借助两种计划延长实施,因此提供了缴费减免的新机遇:

根据“START-Plus”计划,雇用抚养子女或照料亲属后重返劳动力市场的人员和长期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可大幅度减免缴费:第一年的费率为总收入的15%,第二年为25%,用于缴纳就业方面的各项税费;

“START-Extra” 计划旨在帮助那些长期失业人员重返劳动力市场,这些人由于年龄问题或教育程度不高,就业状况相对较差。在该计划框架下,用人单位在第一年免除缴费,第二年缴纳工资总额的15%。

74. 由于这些措施为用人单位提供了缴费减免的优惠,因此有助于推动非正规工作的减少;但要打击黑工,一个更加适用的工具就是雇用持有专门“劳动证书”的临时工人。这一做法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雇用这类员工的时间每年最长可达90天(在特殊情况下为200天),而且可以用一张“税费凭证”来支付就业方面的各项税费,支付金额取决于该员工的日工资,与员工每天完成的工作量成比例。

75. 雇用持有专门“劳动证书”的临时工人,可将非正规部门合法化,因为就业办公室的数据库将载入未申报工人的信息,而且“税费凭证”所创造的收入还能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2006年,共为临时工人发放了434,986张“劳动证书”,“税费凭证”共实现价值为32亿匈牙利福林的收入。

问题9.最近的就业数字表明,74%的罗姆男性以及83%的罗姆女性失业,罗姆人的失业率是缔约国中其他人口的10倍以上。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改善罗姆人的就业机会,包括职业培训。

76. 罗姆人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弱势员工群体,政府已采取一系列措施,改善罗姆人的就业机会,促进罗姆人就业和融入社会。除了过去几年推出的几项措施外,政府目前已计划推出一系列新措施。

为改善罗姆人就业机会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77. 过去几年来,劳动力市场基金会投资开展了三项集中就业计划,总额达到5.702亿匈牙利福林。如下:

建立“全国罗姆人就业组织管理者网络”:建立“全国罗姆人就业组织管理者网络”的目的是协助就业促进机构系统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监督各州和中小地区执行各项计划和措施的情况,这些计划和措施旨在帮助罗姆人实现就业并融入劳动力市场。自2004年起,共有17名持有学位的罗姆人已在该计划中走上了“就业组织管理者”的岗位,遍布17个州的劳动力中心。除此之外,该计划还培训了一名“协调管理者”,负责协调整个网络。2005年,共有16家申请单位完成了该计划。为确保该网络100%的覆盖率,以前没有申请参加该计划的县劳动力中心受邀参加2005年的投标工作。2004-2006年期间,该计划共获得6,790万匈牙利福林的资金;

罗姆求职人员在公立教育机构实现就业并接受培训:在该计划框架下,专门根据罗姆员工的需求和兴趣定制了一种学习方法,通过这种方法,他们能够较成功地融入劳动力市场。政府计划到2009年帮助至少60人实现就业和培训,补贴总额为2.8亿匈牙利福林;

罗姆乐师的就业:该试点项目旨在支持已登记正在求职的罗姆乐师从事盈利活动。在这个两年期计划的框架下,将确保约180人获得补贴并实现就业,补贴总额为1.425亿匈牙利福林。

78. 除了这些计划外,各县就业办公室还会持续不断地启动各类劳动力市场计划,主要目标是帮助罗姆求职人员有效融入劳动力市场。在这些计划的框架下,参与者将实现就业并同时获得培训。这些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展开:2006年,共有27种较为复杂的劳动力市场计划,主要目标群体便是罗姆从业人员。政府为这些持续性计划提供的资助金额达到70多亿匈牙利福林。

79. 2005年,针对生活在罗姆聚居地的人口启动了社会融入计划。罗姆教育基金会为该计划提供了总额为9000万匈牙利福林的资金,国家农村发展办公室另外提供了总额为1.5亿匈牙利福林的资金。该计划获得的资金总额约为10亿匈牙利福林。

80. 政府通过资助各类促进就业的投资活动,鼓励罗姆求职人员实现就业,并为他们提供优先待遇。社会事务与劳动部开展了一项促进就业的招标项目,旨在为匈牙利经济、社会和就业状况相对较差地区的企业提供支持。在该项目框架下,政府提供了大量就业促进帮助,帮助对象是那些在弱势地区做投资的单位以及雇用已登记求职者或罗姆人的单位。

81. 公共工作计划暂时缓和了失业所带来的各种后果,并有效推动了劳动者进入/重返劳动力市场。大多数公共工作计划的受益者都是罗姆人。这类工作包括在社区内进行社区或机构维修养护作业、参与地方政府修建待租单元房的建设工作、提供基础社会服务以及从事地方政府、小区或其他各类公共服务。公共工作的目的在于为处于最不利状况中的人提供临时工作,帮助他们进入劳动力市场,重建就业能力。提供这类工作时,优先考虑长期失业人员,尤其是罗姆人优先。

82. 2005-2006年期间,启动了27项公共工作计划,大批罗姆人通过这些计划找到了工作,参与就业人员总数估计超过了55,000人。这些计划的资金总额达到了216亿匈牙利福林,主要资金来自于社会事务和劳动部的预算,政府、合作部委和几家国有企业又提供了一定资助作为补充。

为罗姆人提供的培训

83. 罗姆人教育水平较低,缺乏职业培训,这是罗姆人就业的最大障碍。过去几年里,成人培训领域推出了几项措施,这些措施旨在提高罗姆人的技能,从而提高其就业成功率,缓解其不利处境。各地区培训办公室在两年前启动了一项集中计划,近期刚刚结束,共有3,000名罗姆人有机会通过该计划提高技能,完成小学教育或接受职业培训。该计划由劳动力市场基金会的成人教育预算部门出资,总额为10亿匈牙利福林。其中有1,500名罗姆人,换言之,参加该计划的一半人员都是罗姆人。在学习期间,他们得到了在培训办公室工作的罗姆推荐人的帮助。

84. 在人力资源开发运作计划3.4.2的框架下,启动了“进步”计划,作为首次国家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计划为教育水平较低的人员以及从未接受职业培训的人员带来了提高技能的机会。培训组合包含了多项开发课程以及小学高年级课程,主要针对罗姆人。那些成功完成培训的人员可以获得每月奖学金,金额相当于每月最低工资。1万多人已申请参加这个工作预算为60亿匈牙利福林的计划,其中三分之一已经通过了期末考试。

85. 各地就业办公室在首次国家发展规划的人力资源开发运作计划框架下,投入欧盟提供的补贴,组织开展了一项计划:在该计划下,约5,000名弱势群体和长期失业人员可以通过一个关联的辅导计划获得工作和培训,其中包括一批罗姆人。

问题10.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增加残疾人的就业机会(残疾人失业率约达90%),同时提供分类统计数据,以便对所采取的措施的影响进行评估。

86. 过去十年来,政府专门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提供了特殊支持计划。

支持建立一个具有包容性的工作场所

87. 经投标后,可为以下工作提供可退款或不可退款的资助:

创建工作场所;

对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就业所涉及的相关生产和服务机构进行改造(包括无障碍条件);

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人采购和改造其工作所用的相关工具和设备;

打造现代化的工作场所和劳动工具,从而便于雇用劳动能力下降的人员。

支持与康复相关的就业

88. 为了帮助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人(至少丧失50%的劳动能力)成功就业,经投标后可以为相关用人单位的投资项目提供可退款或不可退款的资助,目的是创立和建设现代化的工作场所,修建、装配、扩大和改造安全的工作机构,采购和改造安全的劳动工具。最高资助水平(连同其他国家预算补贴)不能超过该投资项目已申明成本的80%。

国家代付工资和福利费用以促进与康复相关的就业

89. 此类资助的资金由劳动力市场基金会中的就业预算项拨出。提供这项资助可促进丧失至少40%劳动能力的求职人员实现就业,他们不仅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而且不享受养老金、残疾人津贴、意外事故残疾津贴、常规社会福利、过渡津贴或未成年人健康损失补贴。

为进入劳动力市场和保留工作提供工资补贴

90. 最高补贴达到了员工工资及相关就业福利费用的60%,期限是劳动能力发生改变的这段时间,最长可持续36个月。这项补贴可以提供给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或用于保住他们的工作,但前提是其劳动能力的下降程度不超过50%。此类人员不属于残疾人的范畴。

为就业康复提供工资补贴

91. 这类补贴达到了员工工资及相关就业福利支出的40%-100%,具体金额依员工的健康损失程度或残疾程度不同。每月补贴金额最高可达两年前平均工资总额的60%-120%,具体金额由匈牙利中央统计局确定,随工作单位和员工资历而不等。如果某人丧失了至少50%的劳动能力,则符合残疾人标准,可为这些人提供资助。2006年的资助总额为3.1亿匈牙利福林。

为工作场所中辅助人员的就业提供支持(工资补贴)

92. 如果在工作中需要与辅助人员合作,政府会将企业在一定时间内为集体或个人聘请辅助人员所支出的所有工资和福利费用返还给企业。只有因为员工健康状况受损或员工残疾,在工作上必须与辅助人员合作时,才提供这项资助。

费用报销补助

93. 这项补助包括交通费、行政管理费以及为确保适当工作条件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提供的最高补助金额为根据劳动合同雇用员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80%。

康复费用补助

94. 最高资助金额可达到相关雇用费用的80%,最长期限为三年。可以通过投标的方式提供补助,补助对象是雇用残疾人并且登记为公共福利组织的用人单位,根据一项官方协议,这些组织雇用那些由于健康状况或残疾问题无法在初级劳动力市场上就业的人。2006年,7个“庇护组织”雇用了9,091名残疾人,这些组织获得的国家资助总额为100亿匈牙利福林。

残疾人培训

95. 这项补助涵盖了为至少丧失40%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实际培训所发生的所有额外费用。企业必须证实,这些费用是因为员工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而发生。获得补助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企业必须为相关人员安排实际培训。

激励残疾求职人员成为企业家

96. 接受补助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求职者丧失了至少40%的劳动能力,并且没有获得也无权获得任何福利津贴,通过接受这项援助,确保他们成为自谋职业者、农民或在一个合资企业内就业。

抵减应税收入的权利

97. 如果单个企业家雇用了丧失至少50%劳动能力的人,则该企业的应税收入可减去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员工的工资,按每月人均工资计算,不能超过当月第一天适用的最低月工资,也不能超过企业收入总额。

1998年至2004年与康复相关的就业创造成果摘要数据劳动力市场基金会,康复预算部门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1998-2004

资源:康复预算部门(10亿匈牙利福林)

1.17

1.506

1.927

1.9

1.552

1.95

1.94

获得资助的投标人(单位数)

158

326

446

372

329

252

293

2 176

新建工作场所(单位数)

1 616

2 219

2 217

1 792

1 293

1 225

1 304

11 666

工作场所的保护和改造(单位数)

3 535

1 001

745

592

797

633

534

获得补贴的工作单位总数(单位数)

5 151

3 220

2 962

2 384

2 090

1 858

1 838

19 503

鼓励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实现就业的计划:有关参与该计划总人数的数据1999-2004

名称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1.在既定时期内参与者人数*

26 705

32 899

42 825

38 276

42 706

45 002

2.未获得资助的就业个案总数**

3 210

4 389

4 778

5 957

6 600

7 700

3.获得资助的就业个案总数**

4 681

5 429

6 088

7 998

7 984

5 961

在公共工作范围内就业的人数

2 405

2 415

2 430

4 960

4 912

2 897

4.单个求职者就业人数

164

376

76

53

3008

3477

5.就业个案总数

7 891

9 818

10 866

13 955

14 584

15 519

6.参加培训的总人数

1 640

2 144

2 395

1 890

1 917

1 103

在培训期间为实际培训提供的资助

0

0

0

6

0

0

7.参与者的最终人数(取决于一定时期的最后一天)

13 782

14 973

15 321

16 623

17 686

19 951

8.累计就业人数占所有参与者人数的比例(12/3x100)

34.4%

34.7%

29.6%

34.2%

31.5%

29.4%

9.专项就业人数占所有参与者人数的比例(13/3x100)

26.3%

25.9%

22.2%

24.5%

22.7%

22.5%

注 :

* 一个人只得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 在相关时期内,一个人可重复计算多次。

1997 - 2005 年 国家为劳动能力减弱者就业提供的资助 ( 捐助 ) ,与捐助基数成比例

劳动能力的 减少比例 %

劳动能力减 弱者比例 %

员工 人数

1997 年 以千福林计

1998 年 以千福林计

1999 年 以千福林计

2000 年 以千福林计

2001 年 以千福林计

员工 人数

2002 年 以千福林计

2003

2004

2005

1997 - 2005

最低工资,作为捐助基数,匈牙利福林

17 .5 单位同上

19.5 单位同上

22.5 单位同上

25.5 单位同上

40 单位同上

50 单位同上

50 单位同上

53 单位同上

57 53

3.029

从第一名 员工开始

从第一名 员工开始

从第一名 员工开始

从第一名 员工开始

超过 5%

超过 5%

超过 5%

超过 5%

超过 5%

合资企业

40%-

20-

5-10

45%=7.875

45%=8.775

=10.125

=11.475

=18.0

=22.5

=22.5

=23.85

=23.85

3.029

10-40

55%=9.625

55%=10.725

=12.375

=14.025

=22.0

=27.0

=27.0

=29.15

=29.15

3.029

40-60

100%=17.5

100%=19.5

=22.5

=25.5

=40.0

=50.0

=50.0

=53.0

=53.0

3.029

60-

150%=26.25

150%=29.25

=33.75

=38.25

135=54.0

=67.5

=67.5

=71.55

=71.55

2.726

目标组织

40%-

60-

30-

从第一名 员工开始

50-

从第一名 员工开始

从第一名 员工开始

从第一名 员工开始

40,50%

150%=26.25

150%=29.25

=33.75

=38.25

135%=54.0

=67.5

=67.5

=71.55

=71.55

2.726

67%- 不残疾

180%=31.5

180%=35.1

=40.5

=45.9

150%=60.0

=75.0

=75.0

=79.5

=79.5

2.524

精神残疾、有行动或听力障碍

280%=49.0

280%=54.6

=63.0

=71.4

225%=90.0

=112.5

=112.5

=119.25

=119.25

2.423

盲人和多重残疾

380%=66.5

380%=74.1

=85.5

=96.9

320%=128.0

=160.0

=160.0

=169.6

=169.6

2.55

+ 电话和机构护理

60%=10.5 30%=5.25

60%=11.7 30%=5.85

60%=13.5 30%=6.75

60%=15.3 30%=7.65

40%=16.0 20%= 8.0

=20.0 =10.0

=20.0 =10.0

=22.0 =11.0

=22.0 =11.0

2.1 2.1

捐助上限

调整后的净销售收入

调整后的净销售收入

调整后的净销售收入

调整后的净销售收入

调整后的净销售收入 x 1.4

调整后的净销售收入 x 1.4

调整后的净销售收入 x 1.4

调整后的净销售收入 x 1.4

社会单位

40%

Above 5%

5-20

50%=8.75

50%=9.750

=11.250

=12.775

=20.0

=25.0

=25.0

=26.5

=26.5

3.029

20-40

75%=13.125

75%=14.625

=16.875

=18.375

=30.0

=37.5

=37.5

=39.75

=39.75

3.029

40-60

100%=17.5

100%=19.5

=22.5

=25.5

=40.0

=50.0

=50.0

=53.0

=53.0

3.029

60-

150%=26.25

150%=29.25

=35.75

=38.25

135%=54.0

=67.5

=67.5

=71.55

=71.55

2.726

第七条-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

问题11.请提供比较数据说明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的比率,并说明最低工资能否保证所有工人及其家庭享有温饱的生活水平。请说明工资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工人人数(见报告第128段)。

比较数据: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的比率(%)

年份

总比率

净比率

2000

29.1

36.3

2001

38.6

47.4

2002

40.8

51.2

2003

36.4

49.3

2004

36.4

48.9

2005

36.0

47.8

2006 (初步)

36.5

48.5

资料来源 :中央统计办公室和社会事务与劳动部。

98. 2001年至2002年期间,该比率大幅度上升,反映了法定最低工资额增长近一倍所产生的影响。各年度的净比率均高于总比率,这是因为国家几乎不对最低工资征收个人累进所得税。

指 标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领最低工资的全职工人比例

3.88

8.43

11.38

8.10

8.00

7.95

NAC中领最低工资的人数

25 500

40 000

50 000

50 000

53 000

57000

62 500

资料来源 :就业与社会办公室以及中央统计办公室。

( 初步 )

99. 为了判断最低工资能否确保工人达到温饱的生活水平,我们提供了相关数据,即净最低工资与家庭最低温饱水平之间的比率,假设一户家庭中只有一个人领工资。(中央统计办公室根据不同类型的家庭每年计算出最低温饱水平。)

年份

净最低工资/最低温饱水平%

2000

58.8

2001

78.4

2002

92.2

2003

87.5

2004

86.0

2005

87.4

资料来源 :中央统计办公室和社会事务与劳动部。

100. 尽管该比率在过去几年大幅度上升,但可支配的净最低工资无法充分满足一个家庭的温饱生活开支。

101. 收入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职工则属于“工资与业绩挂钩”的这一类工人,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他们未能100%地达到业绩要求。根据收入分布的统计数据,自1999年以来(2001年和2002年除外),这类职工占所有职工的比例还不到1%。为了加强对工人及其业绩工资的保护,为了最终消除企业确定业绩要求的错误做法,近年来已多次修订《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最后一次修订于2006年1月1日生效。这项新条款规定,如果在既定期限内工人的实际平均业绩水平低于100%,企业就必须在事后修正业绩要求,并相应调整业绩工资。

问题12.请提供比较数据,说明男女在同工不同酬方面存在的差距,并说明采取哪些措施解决工资差幅达13%至14%的问题(见报告第135段)。

102. 我们的数据显示,男女工资差距稍稍拉大了,为15%-16%,相比之下,上一阶段的数字为13%-14%。这些数据表明,在竞争性经济部门和公共部门中,男女的平均工资在具有可比性的工作上存在一定差异。(有关个人工资收入的年度调查由全国就业和社会办公室以及社会事务和劳动部负责开展。调查采用的方法考虑了具有可比性的工作类别,并考虑了男女应具有类似的教育水平、专业技能、体力付出和职责等。)单凭这些近期数据,无法判断出这是一种趋势的开端还是一种暂时的现象。同时,2002年至2006年期间,匈牙利的工资水平出现了迅猛增长的势头,这五年中,实际净工资增长约36%。随之而来的是,在实际工资大幅增长的大背景下,女性的收入水平相对稍有下滑。

103. 基于相同的统计数据库,我们还可以通过一个更加详细的“剖面”来研究工资差幅。在此我们附上两张表格,如下所示:

2005年按教育程度分列的基本工资差异

最高教育程度

女性基本工资占男性基本工资的比例

竞争性行业

公共部门

小学八年级

91

97

职业学校

83

95

中等职业学校

98

92

中等普通学校

95

99

中等技术学校

95

105

高中

83

86

大学

82

93

资料来源:全国就业和社会办公室以及社会事务和劳动部2005年个人收入代表性调查。

注:竞争性行业的数据是指员工人数至少达到5人的单位;公共部门的数据则泛指所有单位。该数据不包括高层管理者。

2005年按主要工作类别分列的竞争性行业基本工资差异

主要工作类别

女性基本工资占男性基本工资的比例

非体力工作

高层管理者

76

经理

82

生产经理

69

中等教育水平的专业人员

88

高等教育水平的专业人员

85

行政工作

85

体力工作

非熟练工人

94

半熟练工人

87

熟练工人

78

高级熟练工人

90

资料来源 :全国就业和社会办公室以及社会事务和劳动部 2005 年个人收入代表性调查。

注 :竞争性行业的数据是指员工人数至少达到 5 人的单位。

104. 要消除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隔离”,一项重要工具便是2006年成立的男女平等理事会。该理事会根据匈牙利政府第1089/2006(IX.25)号决议进行运作,其主要任务之一包括就如何克服男女收入差距的措施提出建议。

105. 根据《平等待遇和促进机会均等法案》,员工人数超过50人的预算单位以及由国家控股的法律实体必须通过机会均等计划,确定本单位应采纳怎样的目标和措施来减少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并缩小工资差距。机会均等计划中明确规定的几项积极行动以几个主要群体为目标,包括女性、抚养两名及两名以上10岁以下儿童的员工、抚养残疾儿童的员工以及子女年龄不超过10岁的单亲家庭。

问题13.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解决在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基于性别的横向和纵向歧视问题。

106. 男女平等理事会于2006年9月26日成立,其职能根据匈牙利政府第1089/2006(IX.25)号决议规定,负责就如何采取措施、消除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隔离提出建议。

107. 此外,政府强烈鼓励各用人单位雇用那些抚养子女或照料年老家人后重返劳动力市场的人员,通过采取以下措施来克服基于性别的歧视:

如果用人单位雇用了兼职员工而且这些员工正在抚养不到14岁的子女或领取抚养费,政府将为这类用人单位提供帮助;

如果用人单位雇用那些愿意在抚养子女或照料家人后重返劳动力市场的人员,政府将减少这类用人单位50%的社会保障费用摊款;

国家机关和上市公司必须执行机会平等计划,自2005年以来,该计划中包括的各项措施除确保其他员工群体之间的平等以外,必须以加强男女平等为目标。该计划应当包括用人单位缩小工资差距、更好地提供培训以及改善工作条件等措施。

108. 自2007年7月1日起,在“START-Plus”计划的框架下,可为雇用以下两类人员的用人单位提供缴费减免的优惠:

(a)在接受子女抚养津贴、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补助或赡养费终止/到期后一年(365天)内,愿意进入劳动力市场;或者

(b)在子女年龄到1岁后,愿意进入劳动力市场,同时正在接受子女抚养费――前提是在接受子女抚养津贴、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补助或赡养费的无收入假期中,已经终止以前的工作――并且没有工作单位。

第八条-工会权

问题14.请对罢工权设置的种种限制作出评述,这些限制包括规定只有加入政府与有关工会之间签署的协议的工会才有权举行罢工,公务员工会只有在有关工作人员大多数赞成的情况下才能举行罢工,以及担负“重要职责”的官员不允许罢工等。

109. 《宪法》第70/C条第二款规定,“在有关罢工权的法律框架内,可以行使罢工权。”

110. 1989年关于罢工权的第2号法案的第三条第2款对公务员行使罢工权的问题作了特别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公务员只有在符合政府与有关工会签订的《协议》规定的要求时才能行使罢工权。

111. 根据相关《协议》第2款:“在本《协议》上签字或缔结本《协议》的工会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应有权发动罢工。工会正式授权的代表作出声明,确认该工会是经大多数公务员授权的情况下才采取行动的,应作为罢工的一项前提条件。”

112. 《协议》第6款规定:“本《协议》应开放供公共行政领域以及市政团体中开展活动的工会签字。”

113. 《协议》第1款第4句规定:“凡行使对公共服务法律关系产生根本影响的雇主权利(聘用、解聘、启动纪律程序)的公务员,不得罢工。”

114. 恰当、不间断和有效地实施公共行政管理,构成公共利益。公共行政管理与谋求争取公共利益紧密相关。在公共行政管理的职能以及公务员法律地位的性质问题上,关于罢工权利的法案规定:“行政管理机构应根据政府与有关工会之间缔结的《协议》中规定的具体规则行使罢工权利”。因此,在公共行政管理领域,是否存在这一《协议》,是罢工的前提条件,因为各当事方应符合哪些要求由《协议》作了规定。正是由于公共利益――即:恰当、可靠地实施公共行政管理才要求必须满足各当事方在《协议》中商定的各项条件,才能举行任何罢工。

115. 政府与公共管理部门领域的工会之间签定的《协议》,对公共行政管理部门中新成立的任何工会开放,供其签署。任何内容均不得阻碍终止现有的《协议》或缔结一项新的协议。

116. 《协议》中有关“经大多数公务员授权”的规定,是各当事方(政府和工会) 通过谈判商定的。根据这条规定,未经大多数公务员授权,不得举行罢工。这意味着,除非罢工所涉公共管理机关或单位的公务员超过一半的人数授权举行罢工,否则不得发起罢工。制定这一规则的理由是,只有在真正事关重大而且经大多数公务员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举行罢工――这一基本会影响到行政单位运作的行动。

117. 《协议》第1款所作出的限制,只对一小部分公务员适用,即对那些行使雇主权利(任聘、解聘和惩戒权力)的行政领导适用。根据1992年关于公务员法律地位的第23号法案第六条第1款:“除非一项议会法案或政府法令作出相反的规定,否则雇主的权利应由行政单位的组织领导人行使。除非一项议会法案作出相反的规定,否则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委任行政领导行使雇主的权利。但是,此类被委任的权力不得进一步加以委任。”

118. 因此,这一限制的范围局限于行政单位的领导人和行使各项被委任的权力的行政主管人;他们的任务是,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运作和下达指令。如果允许这些人罢工,行政单位则将停止运作。

119. 此外,根据关于罢工权的《法案》第四条第2款,对于开展涉及公众最为关注的活动(即:尤其在公共道路的公共交通和电信领域,以及提供水、电、气及其他能源的单位)的雇主,只有在不妨碍最起码、有效地提供各项服务的情况下,方可行使罢工权。此类罢工的程度和条件须经事先同意。之所以作出以上规定,理由也是出于社会的普遍利益:如果雇主参与定期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则必须提供各项最起码和有效的服务。所提到的这种限制是与《公约》相一致的,因为第八条第1款(d)项规定,罢工的权利应必须根据本国的法律作出规定。

问题15.请说明是否有任何调解或仲裁程序,解决公共部门的集体争端。

120. 上述《协议》第3-6款载明了有关发起罢工前各当事方应展开的调解程序的程度、时限及规则的详细规定。

121. 在解决集体争端方面,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可以利用相同的机构。产业关系调解与仲裁服务处(调解仲裁处),是由国家调整利益关系委员会于1996年设立的,在集体争端的当事双方联合要求的情况下,免费提供调解与仲裁服务。有关行政机构中的各不同职业团体的不同条例既未强制规定必须使用这些办法,也未禁止使用这些办法。因此,各当事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加以采用。

122. 1992年第22号法案有关公务员法律地位的第65-66条规定,必须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成立调解委员会,通过谈判调解各种争端。这些委员会不属于调解或仲裁机构,而旨在通过谈判(必要时聘请专家参与)来解决争端。

123. 这样公务员工会可以直接与雇主谈判解决争端,但公务员工会很少利用这些办法。自1996年起,即调解仲裁处开始运作以来,公务员工会的集体争端中采用调解的案件只有一例,而采用调解仲裁处调解员来解决公务员工会集体争端的案件有21例,而且武装组织工会的集体争端有两例采用了调解的办法,两例采用了仲裁的办法。调解仲裁处提出的通过调解解决争端的办法,每年有一至两例案件被当事方拒绝,这些当事方通过直接谈判的方式来解决争端。

第九条-社会保障

问题16.请列出享有社会保障和福利,包括家庭福利的工人类别(如雇员和个体户,家佣,零工和其他具体群组的工人),以及为各类别工人提供的福利,从而对享有福利的人员和提供的福利范围作出比较。

124. 匈牙利社会保障制度不把工人分成各种类别。区分的界线是有保险者和无保险者,而不是工种,有保险者(通常是受聘者)有权获得健康保险的现金津贴(例如生病期间也有薪酬、孕妇津贴、子女抚养费),而且获得养老金的权利也是按缴纳的保险费来计算。无保险者可以获得普遍福利(例如育儿补贴、子女抚养费、保育费),以及家计调查津贴,诸如定期社会补助、护理津贴以及老年津贴。

125. 在社会保障中的某些福利方面(例如育儿补贴、子女抚养费、保育费)挣工资者的活动受到限制,只允许从事非全日制工作。

2005年获得社会保险津贴的平均人数

项目

(单位:千)

一、有保险者

3 881.2

1. 受聘者

3 269.7

2. 自谋职业者和行业协会的成员 (全职)

476.4

3. 领取失业津贴者

135.1

二、享受同等法律地位者

121.1

1. 领取孕妇/产妇津贴的人数

29.8

2. 领取子女抚养津贴的人数

87.2

3. 加入健康保险协议的人数

4.1

有保险者和享受同等法律地位者的人数

4 002.3

三、从事辅助性活动的人数

56.2

四、有权获得服务时间者

475.3

1. 领取育儿补贴的人数

161.1

2. 领取保育费的人数

39.9

3. 领取抚养子女补助的人数

47.2

4. 高等教育机构日间课程就读的学生

207.2

5. 应征入伍者、学生和合同工

10.4

6. 签订服务时间合同的人数

9.6

共计

4 533.9

2005年正常和特殊儿童保护津贴的主要数据

受益者人数(12月)

领取津贴的人数

总额(单位:千福林)

0-6

7-14

15-18

19岁及以上者

共计

年龄

正常儿童保护津贴

202 418

296 427

122 379

35 318

656 542

663 054*

44 710 270

特殊儿童保护津贴

18 585

31 388

11 681

2 436

64 090

305 875

2 861 458

*获得津贴的平均人数。

2005年12月按儿童人数列出的领取正常儿童保护津贴的家庭数量

儿童人数

1岁

2岁

3岁

4岁或5岁

6岁以上

共计

家庭总数

110 945

108 744

63 994

24 780

5 063

313 526

其中:单亲家庭

33 731

21 751

8 658

2 636

477

67 253

问题17.请提供分类数据,说明接受社会救助(见报告第188段)的目标群体(个人和家庭),每月救助金总数,同时说明非国民是否有权获得社会救助。

2005年正常社会援助的主要数据

受益者人数(12月)

获得津贴的平均人数

总额(单位:千福林)

18-29

30-44

45-61

共计

年龄

总数

42 253

75 589

55 849

173 691

158 564

32 329 450

其中:

工作能力降低者

1 928

3 178

3 964

9 070

处于工作年龄但不工作者

40 325

72 411

51 885

164 621

126. 最重要的家计调查津贴有:正常社会补助、老年津贴、保育费、家庭生计补贴和公共保健卡制度。

127. 可以向以下人员提供正常社会补助:健康受损者或工作年龄失业者,这些人的家庭中每个消费单位的月收入不超过现行养老金最低金额(2006年23,220福林)的90%而且无任何财产。工作年龄求职者是指已领取完所有失业津贴的人或与当地政府至少合作一年的人。

128. 在计算家庭收入方面,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消费单位”。确定有关资格的依据是每消费单位的收入,而且在计算金额时也将每消费单位的收入加以考虑。消费单位可以说明家庭的消费结构。因此,津贴已不再是固定的金额,而是以补充家庭收入以达到享受津贴资格的收入上限(即最低养老金的90%)的金额为准。作为获得此项补助的前提条件,工作年龄求职者必须加入将其融入劳动市场的个性化融入方案。2004年,平均每月有144,853人接受了通常的社会补助。

129. 老年津贴是一种确保老年人(62岁以上或退休年龄)最低收入的补助,但条件是,人均收入包括配偶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养老金的80%,或对单人家庭而言不超过95%,或对年过75而且为单人家庭的人不超过130%。这一补助的金额目的在于确保补贴现有收入,使其达到最低养老金的80%(2006年为20,640福林)、95%(24,510福林)或130%(33,540福林)。如果所涉人员有收入,那么实际补助为其收入与上述金额之间的差额。2004年,领取这种津贴的人数为6,611人。

130. 护理费的发放对象是为长期身患残疾或未满18岁且患有顽疾的家庭成员提供长期照料的人。地方政府也向为患有慢性疾病的年满18岁家庭成员给予护理者提供护理费。照料者只允许从事非全职工作,只有在家庭工作时才允许从事全职工作。对于严重残疾者而言,这一援助的金额为最低养老金的100%(2006年为25,800福林),对于需要特护者的情况而言,为130%(33,540福林)。对于酌处的护理津贴形式,该项援助的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但数额相当于或超过最低养老金的80%(20,640福林)。2004年,每月领取该项津贴者为36,056人。

131. 住房维持补贴这一补助形式过去属于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自2004年以来,也以规定的形式加以实行。其所提供的补助用于支付与生计维持相关的费用(例如能源费用、租金)。该项津贴的金额取决于有关家庭的维持费用和收入。2004年,领取该项津贴的平均人数为每月196,619人。每年人均的平均金额为29,334福林。

132. 公共保健卡制度让领取者免费获得药品和治疗手段以及康复服务。领取伤残补助以及第一类和第二类伤残养老金的人,因健康受损而获得正常社会援助的人等,无论其经济状况如何,都有权获得公共保健卡。家计调查式公共健康卡的发放对象,是那些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最低养老金、单人家庭不超过150%,而且其每月正常医疗费用不超过最低养老金的10%的人。保健卡制度的第三种形式属于地方政府有酌处权的范围。地方政府可以在《地方政府法》规定的框架内采取行动。

133. 2006年实行了所谓的“医药预算”(该预算一方面包括个人医药预算,最高限额为每月12,000福林,另一方面包括杂项预算,最高限额为每年6000福林)。公共保健卡持有人仅在其医药预算框架内免费获得药品。个人预算的金额取决于每月正常药品费用。2004年,共有523,012人持有公共保健卡。

134. 根据现行的条例,不仅匈牙利公民,而且移民和难民都有权获得上述津贴。《欧洲社会章程》缔约国的公民有权获得临时援助、膳食和住所。自2004年5月1日起,欧共体关于共同体内部工人自由流动问题的第1612/68号理事会条例所涉人员有资格领取这些津贴,欧共体关于共同体内部流动的受雇者及其家人社会保障适用问题的第1408/71号理事会条例所涉人员有权获得老年津贴。

第十条-保护家庭、母亲和儿童

问题18.请提供资料,说明与包括婚内强奸等家庭暴力作斗争的法律框架,并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预防家庭暴力行为,如宣传运动以及对施暴配偶所执行的管制令。同时还请提供资料说明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援助,包括为受侵害的妇女和儿童提供的特别庇护所。

为打击家庭暴力行为采取的法律手段及其它措施

135.家庭暴力问题从根本上讲不属于法律问题,尤其不属于刑法问题,因此很难仅依赖法律、法定条文或禁令加以解决。对这一问题的综合治理涉及转变人们的态度――使其不接受家庭暴力行为,成立适当的机构,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并从教育以及社会方面来处理这一问题。

136.对于家庭暴力,可以从多方面来界定。按照最广义的解释,凡主动或被动地忽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的行为,均构成家庭暴力行为。1978年关于《刑法》的第4号法案(下称:《刑法》)按现行的情况,载有约20条有关精神虐待与忽视和性虐待与忽视问题的法定条文,涵盖一切受道义和法律标准谴责的行为。[《刑法》第166条涉及谋杀和过失杀人,第167条涉及在减轻的责任情况下犯下的杀人罪,第168条涉及自杀行为的同谋,第169条第(2)款(b)项涉及流产,第170条涉及殴打罪,第173条涉及未给予照料,第174条涉及拘禁,第175条涉及侵犯个人自由,第176条涉及非法侵入,第179条涉及诽谤,第180条涉及中伤,第194条涉及改变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第195条涉及对未成年人造成危险,第196条涉及疏于赡养,第197条涉及强奸,第198条涉及不合礼仪的侵犯,第201条涉及引诱,第203条涉及乱伦,第206条涉及靠卖淫谋生,第207条涉及拉皮条,第271条涉及流氓行为,第273条涉及不通过法律程序擅自处理,第316条涉及偷盗,第318条涉及诈骗,第321条涉及抢劫,第322条涉及酗酒或通过恐吓抢劫,第324条涉及堕落。]在婚姻性关系内发生的性暴力行为可以归于第197条关于强奸或第198条关于不合礼仪的侵犯行为。

137.对家庭暴力案件适用刑事措施,是匈牙利法律中的一种较新的制度。《刑法》修正案(2005年第91号法)作为行为规则实行了一种禁令,于2005年9月1号生效。根据该禁令,当法院在缓刑期暂停执行某一刑法,或在缓刑期停止执行囚禁或罚款,或有条件地释放被判囚禁的犯人,或检察官暂停提审等情况下,法院可以签发禁令,命令犯有家庭暴力罪行的人远离受伤害者、远离受伤害者的公寓和工作地点,并远离受伤害者经常出入的教育和宗教机构。

138.还需要确保不仅在刑事诉讼――可能为期数年――结束之后,而且在诉讼程序进行中,亦能签发禁止令。因此,2006年7月1日对1998年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第19号法令的修正案,规定禁止令为可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强制措施。

139.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在有理由怀疑某人犯有可判处监禁的罪行时,签发禁止令:如果不需要将被告拘留羁押,但鉴于罪行的性质,被告在诉讼程序前和诉讼程序期间的行为、被告与受伤害方之间的关系,可以合理地假定,如果允许继续呆在住所,被告将会通过影响或恫吓受伤害的证人,阻挠、妨碍或威胁取证的成功,或者会完成企图或预谋的罪行,或者将犯下另一可以判处监禁的罪行,对受伤害方造成伤害。

140.因此,禁令基本上是用来在诉讼程序结束前,为受伤害方提供适当而及时的保护。根据禁令,被告必须从受伤害方的家中搬出,并按禁令中所规定的时间远离禁令中指明的人员。被告必须远离受伤害方的工作地点和住所,并远离受伤害方经常出入的教育、卫生和宗教机构。被告还不准通过当面联系或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电信手段直接或间接地与受伤害方联系。

141.必须强调的是,无论被告对使用有关公寓或房屋的权利如何,都必须从受伤害方的家中搬出,也就是说,所签发的禁令不仅适用于共同拥有或租用的公寓或房屋,而且还适用于随意租赁,甚至适用于被告拥有公寓而继续留在公寓中的人只是随意租房人的情况。

142.禁止令中应具体规定远离受伤害方的期限(天数)。最短期限为10天,最长时间为30天。最长期限不能再延长,但必要时可以签发另一项禁止令。在此情况下,法院应重新审查各种情况,并将确定在所涉情况下,重新签发禁令合适,还是采取更严厉的措施(例如拘留羁押)合适。

143.确保遵守禁令的手段是,警示被告如果违反禁令中具体规定的规则,将对其实行制裁。如果故意违反规则,被告应被拘留羁押,或应被罚款。然而,被告应有权提交有追溯效力的辩护,由法院予以确定。

144.禁令应由法院颁发。根据刑事诉讼法,如果法律没有相反的规定,调查法官应自提出申请日起的三天之内,颁发禁令,并说明理由。也可以立即采取行动,因为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可以依法实行逮捕。如果有理由怀疑已出现可判处监禁的罪行,尤其是肇事者被当场抓获,只要可以证明必须对被告执行拘留羁押,即应下令逮捕。羁押不得超过72小时,逮捕令应由法院、公诉人或调查机关签发。

145.除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的手段以外,一项类似于禁止令的措施已被写入刑事诉讼法中,即被写入可适用于涉及关于特别程序章节所规定的婚姻事项的程序中。自2006年1月1日起,1952年第3号法令中作为一项可依职权适用的临时措施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禁止使用公寓:禁止使用该公寓可以为处理家庭成员之间关系恶化问题提供适当的解决办法,而且根据法院的判例法,可以推定,在诉讼程序结束时将作出下令采取这一措施的判决。

146.还必须提及的是,警察可以采取的行动也是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一种方式。根据1994年关于警察的第34条法令的规定,如果警察认为或判断出现了需要警察干涉的事实或情节,警察应以官方身份采取行动。警察应采取一切适当的行动,打击家庭暴力行为,警察应确定施暴者的责任并为受伤的受害者提供保护。对家庭暴力行为的举报,应特别认真地加以调查,应检查暴力发生地点,并确定具体情况。采取行动的警察没有义务调和当事方或对事件定性。然而,他们必须消除潜在的危险,必要时甚至可以采取强迫手段。在暴力发生地点采取的行动并非一定导致刑事诉讼,但可导致能够提供帮助的其他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参与。例如,如果采取行动的警察确定家庭中的儿童面临危险,他们应与负责照料儿童的主管机关进行联系。

147.根据1997年关于保护儿童和关于监护人管理问题的第31号法令(下称:《儿童保护法》)建立并加强了家庭支助(儿童福利)服务系统。在这些机构的框架下,可以采取措施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并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支助。

148.根据《儿童保护法》,所有儿童保护机关以及处理面临危险家庭的所有其他机关,必须将危险情况通知主管儿童福利的服务部门。

149.根据《儿童保护法》,所有居民点都必须设立儿童福利服务部门。儿童福利服务部门的主要责任是,认真追踪面临危险的家庭的情况,预防和管理危机。

150.在出现紧急危机时,如果受虐待的家庭成员不得不逃离家庭,临时家庭将为他们提供食宿和复杂的帮助。自2005年7月1日起,根据《儿童保护法》修正案,居民超过3万人的居民点必须设立临时家庭,以加强这一网络工作。

151.关于制造预防和有效管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国家战略的第45/2003号(IV.23)议会决议,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其中包括谩骂。该决议强调了对人人享有的人权进行保护这一优先重点,并规定家庭暴力不得被视为私事。该决议称,必须制定国家战略,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决议表示,社会机构的活动为预防此种行为、为受害者提供援助和教育所必不可少,并呼吁政府机构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开展合作。

152.关于国家预防社会犯罪问题的第115/2003号(X.28)议会决议的五项优先重点之一,便是预防家庭暴力行为。

153.内务部颁发了第34/2002号指令,涉及为加强旨在保护犯罪受害者――尤其是家庭内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各项措施的有效性而需要执行的各项任务。根据这一指令,国家警察部署提出了第13/2003 (III.27)号措施,保证警察为处理家庭暴力行为执行的行动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面向受害者并符合社会的期望,而且还保证以协调的方式履行警察的职责。

154.自1998年起,司法和执法部下设的受害者援助办公室开始开展业务。目前,匈牙利共有46个受害者保护办公室,与地方自治政府、警察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工作。这些办公室还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援助。

155.该部在“人民倡导”方案的框架下,在每一个县镇设立了法律援助办公室,提供关于基本法律问题的信息。对较为棘手的案件,派顾问提供信息,并参与起草正式申请和请愿。该办公室的权限是,处理涉及住房、就业、社会福利、财产、某些行政程序、对罪行受害者的法律保护等案件。然而,它无权起草合同。

156.根据2005年关于为罪行受害者提供援助和赔偿问题的第135号法令,国家应促进执行受害者权利,并立即为每一位受害者提供财政和法律援助。根据该法令的规定,司法局的受害人援助服务部门帮助受害者执行其各项基本权利,并利用各项保健服务和保健和健康保险服务。立即提供的财政援助的范围包括衣食住行,以及在受害者无力支付的情况下提供医疗和丧葬费用。

157. 政府机会均等办公室(现归社会事务和劳动部负责)于2004年1月开办了第一家危机管理试办中心。经对该中心进行现代化改造,全国危机干预和信息热线于2005年4月开通。该热线每日24小时免费为全国各地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援助。如有必要,它立即采取步骤为受害者提供帮助。在不需要立即采取干预行动时,该热线即提供相关的信息。

158.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带子女的单亲)可以在为儿童和家人提供的临时家庭住宿。因此,必须在现有机构中为无子女的受害者提供设施。为此,2005年上半年在试办项目“区域危机管理网络”框架下,全国有7个地区和布达佩斯建立了必要的设施。

159. 该试办项目的成员与国家危机管理与信息热线密切合作,利于儿童保护及其他相关机关密切合作。

160. 2006年年初,专为从家中逃出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无论是否携带子女)开办了一处秘密的住所。

161. 目前设立住所的有7个地区和布达佩斯(总共有9处住所)。该网络平均可以为65人提供住宿,并辅之以秘密住所的26个床位。在大多数情况下,妇女和儿童都在这些中心食宿。在2005年下半年,共为318人提供食宿,其中24人为未携带子女的妇女。在此期间,共有110名儿童住在这些中心。其中74%的情况是因出现紧急危机而到中心来住的。儿童以及未携带子女的妇女人数不断增多。

162. 各网络的成员已为受害者提供心理、社会和法律援助。

2005年儿童福利服务部门处理的问题

儿童福利服务部门

总计

671 240

其中:

家庭虐待

11 761

家庭冲突

78 072

2005年按问题类型和临时儿童照料机构类型列出的儿童人数

临时儿童照料机构类型

替代父母

临时儿童收容所

临时家庭室收容所

共计

216

1 698

5 995

其中:

家庭虐待

3

81

1 008

家庭冲突

8

165

697

资料来源:中央统计局。

问题 19.请提供最新统计数据,说明进入、来自和经缔约国领土中转的被贩运的妇女和儿童人数。同时还请说明缔约国在打击贩运人口方案方面是否采取统筹方针。

163. 根据匈牙利警察局预防犯罪司提供的关于贩运人口罪行的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数据,2005年贩运人口的受害者人数为28人(22名妇女和5名儿童),2006年为5人(4名妇女和1名儿童)。无论从法律上还是组织上,打击贩运人口方面似乎都采取了统筹的方针。

164. 根据2001年关于外国人进入和停留(本国领土)的第39号法令(下称:《外国人法》)第15条第1款(c)项,警察局和区域外国人治安局可以为人道主义理由――即使该法律界定的居留条件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也可根据国家安全部门或执法机构的建议――对下列人员发放临时居留许可:(符合贩运人口受害者条件的)的外国人以及与当局合作侦破犯罪案件、为成功地取证提供极大帮助、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目的或执法目的的其他外国人等。

165. 在国际贩运人口方面,我们对匈牙利或国外出现的贩运人口受害者以及处理这些案件的当局和非政府组织实行一种特别的制度。(这一制度称为“庇护方案”。)由于受害者、庇护所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受害者相关的其他人面临很高的安全危险,因此在处理庇护所的确切位置和庇护所管理人员时必须保密。

166. 移民和国籍局与Fehér Gyürü Közhasznú Egyesület(公共设施白环协会)有着密切关系。该非政府组织是欧洲保护受害者论坛的成员。

167. 与国际移徙组织(移徙组织)的不同的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对我们也很重要,通过移徙组织的帮助,外国人得以自愿返回家园。

第十一条-适足生活水准权

问题 20.请说明缔约国是否制订了官方贫困线和国家扶贫计划,以便对现有的抗贫措施(见报告第362段至372段)的连贯性和一致性进行系统评估。

168. 根据欧洲联盟力图实现的目标,匈牙利于2004年7月编纂了第一份关于社会融合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行动计划1)。获政府批准的计划概述了匈牙利2004-2006年其中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现象的各项目标。关于这一时期的报告已编制完毕,并提交欧洲联盟。下一步骤是,2006年下半年,成员国必须编拟和向欧洲委员会提交关于社会保障和融合问题的国家战略报告(计划2)。该文件的编纂涉及2006/2008年这一时期,同时需铭记里斯本改革进程将实际持续到2008年。政府也批准这一国家战略报告。该报告包括三个“分部分战略”(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现象;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性和适足性以及公共卫生和持续医疗援助系统的主要特点),并包括一个综合战略部分。

169. 根据国家行动计划,政府通过了消除儿童贫困现象的国家方案,对儿童这一依赖性极强的社会群体加以保护。

170. 我们必须强调指出,2007-2013年的新的匈牙利发展计划对落实国家第2号行动计划具有积极的作用,并可以为处境最不利的地区和最贫穷家庭的生活带来积极的突破。

171. 国家社会包容行动计划的监测系统现正处于开发阶段,该系统将有助于更系统地收集和评价关于执行方面的资料。

172. 匈牙利没有任何官方统一贫困线。领取社会救济金的资格标准是收入低于某一特定水平。对多数社会津贴而言,这一最低水平都与最低养老金挂钩,即:占养老金的若干百分比。最低养老金的金额每年都在修订和上调。这在匈牙利采用的普遍贫困线中是最低的。

173. 其次是所谓的“最低生活水平”,由中央统计局定期计算并予以公布。最低生活值是根据规定的粮食消耗值计算的。确定最低生活值时,所采用的消费数据来自于参加家庭预算调查(家庭调查)而且粮食消费值总数类似于规定值的家庭,并同时参考其他几项标准。最低生活值是根据这些家庭消费数据总值的平均数决定的。目前,匈牙利中央统计局每年都计算最低生活值。该数值比最低养老金要高得多。

按年份列出的最低生活值

(福林 / 月)

家庭类型

1990

1995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按每家庭计算

工作年龄者

1 个成人

7 053

16 435

34 475

39 261

43 108

50 015

53 307

56 408

1 个成人带 1 个孩子

10 977

27 118

56 884

64 781

71 128

82 525

87 957

93 073

1 个成人带 2 个孩子

14 849

35 335

74 121

84 411

92 682

107 532

114 610

98 714

2 个工作人员年龄的成人

12 509

28 761

60 331

68 707

75 439

87 526

93 287

98 714

2 个成人带 1 个孩子

16 618

39 444

82 740

94 226

103 459

120 036

127 937

135 379

2 个成人带 2 个孩子

20 296

47 662

99 978

113 857

125 013

145 044

154 590

163 583

2 个成人带 3 个孩子

23 048

54 236

113 768

129 561

142 256

165 050

175 913

186 146

2 个成人带 4 个孩子

25 535

60 810

127 558

145 266

159 500

185 056

197 236

208 710

3 个工作年龄的成人

18 151

41 088

86 188

98 153

107 770

125 038

133 268

141 020

3 个成人带 1 个孩子

22 065

51 770

108 596

123 672

135 790

157 547

167 917

177 685

3 个成人带 2 个孩子

25 443

59 988

125 834

143 303

157 344

182 555

194 571

205 889

3 个成人带 3 个孩子

27 929

66 562

139 624

159 007

174 587

202 561

215 893

228 452

3 个成人带 4 个孩子

30 416

73 136

153 414

174 711

191 831

222 567

237 216

251 016

退休年龄者的家庭

1 人家庭

4 998

14 792

31 028

35 335

38 797

45 014

47 976

50 767

2 人家庭

8 766

25 474

53 436

60 855

66 817

77 523

82 626

87 432

3 人家庭

12 790

36 157

75 845

86 374

94 838

110 033

117 275

124 098

按人均计算

工作年龄者家庭

1 个成人

7 053

16 435

34 475

39 261

43 108

50 015

53 307

56 408

1 个成人带 1 个孩子

5 489

13 559

28 442

32 390

35 564

41 262

43 978

46 537

1 个成人带 2 个孩子

4 950

11 778

24 707

28 137

30 894

35 844

38 203

40 426

2 个工作年龄的成人

6 255

14 381

30 166

34 353

37 720

43 763

46 644

49 357

2 个成人带 1 个孩子

5 539

13 148

27 580

31 409

34 486

40 012

42 646

45 126

2 个成人带 2 个孩子

5 074

11 915

24 994

28 464

31 253

36 261

38 648

40 896

2 个成人带 3 个孩子

4 610

10 847

22 754

25 912

28 451

33 010

35 183

37 229

2 个成人带 4 个孩子

4 256

10 135

21 260

24 211

26 583

30 843

32 873

34 785

3 个工作年龄的成人

6 050

13 696

28 729

32 718

35 923

41 679

44 423

47 007

3 个成人带 1 个孩子

5 516

12 943

27 149

30 918

33 948

39 387

41 979

44 421

3 个成人带 2 个孩子

5 089

11 998

25 167

28 661

31 469

36 511

38 914

41 178

3 个成人带 3 个孩子

4 655

11 094

23 271

26 501

29 098

33 760

35 982

38 075

3 个成人带 4 个孩子

4 345

10 448

21 916

24 959

27 404

31 795

33 888

35 859

年届退休年龄者的家庭

1 人家庭

4 998

14 792

31 028

35 335

38 797

45 014

47 976

50 767

2 人家庭

4 383

12 737

26 718

30 427

33 409

38 762

41 313

43 716

3 人家庭

4 264

12 052

25 282

28 791

31 613

36 678

39 092

41 366

174. 最后,在决策中,现越来越普遍地采用依据欧洲贫困定义的相对贫困线,即:按每个消费单位中等收入的60%计算。

问题 21.有报告称罗姆人居住环境差,他们被规定不得移入某些住宅区,他们在获得福利住房方面常常受到歧视,而他们被迫搬迁的人数过高,请对这些报告作出评论。请提供资料表明为解决这些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包括是否采取了综合全面的国家福利住房政策。

175. 不论是《住房法》(1993年第78号《公寓与办公楼租用法案》)以及有关其转让的某些规定,还是与该《住房法》相关的地方政府法令,都不含有、而且也不允许含有任何性别、种族、教派或其它歧视,因此,不得歧视少数民族和族裔群体代表。

176. 如果地方政府不能在自己的辖区内向申请人提供一套公寓房或置换申请人的住房,可在另一个住区地域内从私人房主或从其他地方政府那里购买一套旧公寓或获得租户选择权。不允许以任何条例方式禁止或限制地方政府的这一可能性。

177. 地方政府可作为所有人的这一情况绝不意味着代表着某个族群的人可被迫迁入或被禁止迁入某个住宅区。地方政府所应考虑的只是住户的住房条件和有效规定。在这一过程中,正如我们所强调的,不得进行任何民族或族裔歧视。对于在民族或族裔上不属于少数群体的其他家庭,可使用同样的方法。

178. 《宪法》还作了进一步的要求:不可阻碍或妨碍任何人的迁徙自由权。因此,如果一个家庭接受了在另一个住区提供的住房,它对居住地的选择是自由的,因此,它的权利未受到侵犯。该家庭从来没有,而且现在仍然也没有被迫接受所提供住房的义务。接受住房完全取决于该家庭的决定。

179. 关于匈牙利政府报告对被迫搬迁的评论,根据《住房法》,只有在法庭决定的基础上才能强迫租户迁入他/她未接受的另一套住房(这一规则仅在《住房法》做出规定的取消换房协议的情形下适用,或在房屋翻新、改造或拆除的情形下适用)。此外,也只有在法庭决定的基础上才能将某人从他/她所占有的住房中逐出。因此,既然《住房法》和司法程序法律适用于所有有关人员和家庭,侵犯少数群体权利的现象就无法发生。

180. 在此,我们想提及的是,根据1994年第53号《扣押法》,如果债务人是私人而且搬出住房的原因是与住房有关的债务,在12月1日至3月1日这段冬季期间,执行人必须延后执行清空住房(无论哪种形式的所有权)的行动。例外情况是,住房以前是被任意占用的,或以前某项债务是用罚款形式实现的。

为罗姆人住区居民制定的住房与社会融入方案

181. 2005年公布的该方案的主要目标是,改善罗姆人住区或贫民窟居民的生活质量并促进其社会融入。该方案包括:住房;就业;教育;健康促进;社区发展和社会工作。在住房次级方案框架内,开展了以下工作:建造补贴住房;基础设施发展;以及居民住房的翻新工程。在社会次级方案框架内,该国政府一方面支助了就业与培训领域的项目,另一方面,鼓励了儿童的融入教育所需要的各项条件的建立。2006年9月宣布开始第二轮方案。

182. 2005年向参与《罗姆人住房与社会融入方案》的九个住区提供的援助总额达6.8亿福林。此外,2006年进一步的资金参与涵盖了另外四个住区。

183. 2006年9月,社会事务与劳动部宣布开始第二轮方案。2006年11月发布了投标书,11个住区受邀参加。方案的实施工作已经开始了。2006年,方案参与方获得了总额为5.05亿匈牙利福林的援助。从社会事务与劳动部的年度预算中拨出了4亿福林用于2007年的方案实施工作。

综合地区发展方案滞后 (已列入“2007-2013年新匈牙利发展计划”之中)

184. 作为目前正在审议通过的第二个“国家发展计划”的一部分,针对条件最不利的28个小地区制定的综合发展方案的目标是,到2013年以前,减少各住区与地区的社会隔离程度。方案的次级目标是:

终止贫民窟化进程并防止新贫民窟的产生;

使贫民窟与落后地区重振生机 (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和提高人力资源能力的方法);

通过强化动员和落实市场导向的有益技能获取的工作,提高最穷困人口的就业机会;

在正成为贫民窟的住区或在贫民窟中建立公共服务;

在有贫民窟化危险的地区加强社会团结和反歧视活动;

彻底减少贫民窟或正成为贫民窟的住区居民人数并将这些住区纳入地方发展的架构之中。

185. “新匈牙利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方案试图从几个不同方面解决罗姆人问题,首先是在罗姆人(作为一个社会群体他们面临着多种障碍)人数众多的领域提供协助,这是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

对各地区执行方案进行的状况分析都将罗姆人视为面临包括居住地在内的多方面障碍的社会群体;

执行方案有其所谓的“横向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应不断对其加以考虑。这些政策是可持续性与凝聚力。凝聚力包括地域凝聚力等方面,地域凝聚力意味着,进行高度平衡的地域发展,缩小有障碍的欠发达地区的差距并增进其竞争力;

在地区执行方案的优先事项内,在贫民窟与城市衰落地区的康复问题或在与获取公共服务相关的问题方面,罗姆人是一个目标群体;

这样,“地区执行方案”的地域康复优先事项设定的目标可推进“乡村发展综合规划”有关罗姆人住房条件目标的实现,而在人道主义优先事项方面采取的措施则与“乡村发展综合规划”有关罗姆人获得教育、就业和卫生服务方面的目标相一致。

第十二条-享有最高标准身心健康权

问题 22.请提供资料说明卫生制度改革的成果,特别是就获得为包括罗姆人在内的边缘化弱势个人和群体免费提供的卫生保健和医疗服务的平等机会问题提供资料。

186. 匈牙利政府承诺加速公共部门的现代化建设进程,改善其有效性并确保其可持续性。卫生部门的现代化在总体努力中是一个关键问题。作为匈牙利卫生体制全面改革的一部分,该国议会在2006年秋通过了五项重要的卫生法案。与卫生相关的决定包括中短期措施。短期措施对于控制卫生服务的过度使用和国家医疗保险基金的过度开支应能产生影响。进一步措施涉及控制医药开支的增长、确定健康保险综合服务的内容、卫生保健体系的合理化与现代化,以及重新审议未来保险模式应如何定形这一关键问题。

187. 2006年通过的五项法案如下:

2006年《关于卫生部门职业行会的第九十七号法案》(第146号公报;2006年11月29日);

2006年《关于医药与医疗器械的安全与供应效率以及医药品配销通则的第九十八号法案》(第146号公报;2006年11月29日);

2006年《关于修改某些与卫生有关法案的第一百一十五号法案》(第156号公报;2006年12月18日);

2006年《关于医疗保险监管局任务的第一百一十六号法案》(第156号公报;2006年12月18日);

2006年《关于发展医疗保健体系的第一百三十二号法案》(第160号公报;2006年12月22日)。

1.2006年《关于卫生部门职业行会的第九十七号法案》做出的某些变化

188. 该法案修正了医生、药剂师和护士职业行会规则。目前,加入这三个行会是义务性的。2007年4月起停止了职业行会义务会员制,这很可能会为上述所有三个职业的许多新组织开启大门。

2.对医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的重新管制-2006年关于医药与医疗器械的安全与供应效率以及医药品配销通则的第九十八号法案

189. 对医药品供应进行重新管制的最重要目标是,控制药品的过度消费,制止居民和保险公司经济负担的增长,并改善人们获得医药品的机会。新法案进一步将医药品配销的更加有效性与灵活性以及病人获得医药品机会的改善列为目标。

190. 为减轻病人负担并使国家预算平衡稳定化,新法案使报销制进一步合理化。新管制恢复了医疗保险覆盖决策制;对价格谈判做出了规定,整个议价过程都在互联网上公开进行;通过制定行业规则和控制措施的方式影响了开处方做法;并通过放宽零售药店开设规则的方式,废除了不合理的限制竞争的规则。

191. 法案改变了以前的报销制。对某些药品100%报销的做法不复存在,对于以前100%报销的药品,现在得统一支付每盒300福林的费用。对其他有专门医嘱的三类报销药品也采取了某些改变。报销率下调了,但扩大了提高报销程度的药品范围,覆盖了患心血管疾病(如高血压、心律不齐、心绞痛等)三大类的病人。这意味着,他们能够以更多的报销水平获得某些种类的药品。某些类别疾病(如哮喘、癫痫、帕金森综合征、抑郁症等)的药品报销率没有改变。因此,对于所有处方药来说,都存在病人共同负担费用的做法。这一通行原则对于凭基于社会指标的一种专门医疗卡享有某些药品的人的情况是唯一例外。

192. 至于医药品列入报销清单的程序问题,新法案引入了一些变通做法,确保普通药品之间的价格竞争,使低价格药品易于列入,以实现大量节省病人和国家健康保险基金费用为目标。该法案还列入了新的规定,鼓励开具高质量有效药方:使用适当的计算机程序帮助从业人员开具最有效而又最便宜的药品。

193. 关于药品的促销与广告问题,新法案依据欧共体法律引入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194. 通过废除以前存在的某些特定情形下的各种限制的方式,已经放宽药店的经营形式,便于新药店的开设。同时,法案为限制药店合并设定了具体的规则:法案禁止同一家公司经营某一区域内的六分之一以上的药店。由于某些药店在条件不利的农村地区经营,面向公众销售的药店从超过一定收益水平的年利润中摊交一种所谓“团结互助费”。新法案允许某些非处方药在药店以外销售。

195. 为控制医药预算的过度超支,引入了一种新的折扣制。该折扣制确保生产厂商和国家根据超支水平分担风险。不论营业额多少,折扣水平12%固定不变,而在超额销售的情况下,得扣掉部分收入分担风险。

196. 批发公司须退还保险报销覆盖药品销售毛利的2.5%。

3.在卫生保健中引入共同支付制:诊费和日住院费;确定健康保险综合服务的内容-2006年《关于修改某些与卫生相关法案的第一百一十五号法案》

引入共同支付制

197. 通过引入诊疗和住院护理两方面的象征治疗费的方式,新法案的最重要目标是,为增加个人责任、杜绝非正规的支付方式以及改善目前保健提供体系的质量与效率做出贡献。新法案的意图是使人明白,保健服务不是免费的。支付诊费或日住院费的做法使整个体系的运行更加透明且有稽可查,在病人和健康服务提供者之间还引入了一种合法的现金流动方式。目标是使病人成为对费用更加敏感的服务购买者,这样医生与病人之间没必要的会面次数有望下降。病人支付的费用交服务提供者预留,通过这种支付手段收集的钱款再流入卫生保健体系中。在这种情况下,为儿科医生提供了某些特别补偿,因为18岁以下儿童免交诊费或住院费。

198. 支付诊费和住院费的义务于2007年2月15日生效。以下是一些例外情况,不需支付费用:

保健服务的提供属于:

长期治疗、自然灾害情况下的紧急治疗、妊娠、分娩和产儿治疗的组成部分;

出于流行病防御义务的原因,如接种疫苗、流行病筛查、义务体检、流行病隔离、观察、检疫、控制等;

为了进行公共卫生排查;

如果有关投保人在一个日历年已支付了20天住院护理费;

如果病人不满18岁;

如果治疗可被视为紧急或义务性治疗护理;

如果由于一项法庭决定的原因必须进行住院护理;以及如果提供的是精神病性质的住院护理;

如果病人在接受护理时死亡;

如果病人无家可归;

由囚犯提供;

某些种类的紧急护理,包括可能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以及长期治疗,如:恶性肿瘤、透析、血栓、糖尿病、移植手术、艾滋病毒/艾滋病、某些精神疾病、严重的双极综合征等,都免交诊费和住院费。

199. 在接受值班医生护理的情况下,即使其病情并不要求紧急护理病人须支付更多的诊费(1000福林);如果在病人的要求下,治疗是在普通科医生诊所之外提供的(600福林);如果病人就诊的不是其通常的医生(600福林);如果病人没有去介绍的门诊部而是另一家门诊所接受门诊专科大夫的治疗(600福林);以及如果他们在未经医生介绍的情况下接受了门诊专科治疗(600福林)。

200. 如果有关投保人在同一天接受多次门诊治疗,只需一次付诊费。对病人开据一张发票。在病人一年至少支付了20次诊费或住院费、并能以发票证明各项支付的情况下,如果他们是社会福利救助人员,则可向有关地方政府部门报销。议会通过了1993年《社会行政管理与社会救助问题第三号修正法案》,根据该法案,自2007年2月15日起,社会福利救助人员中某些群体的月福利增加了300或200福林以提供经济补偿,例如,享有以下福利者:

老年退休金;

鳏寡抚恤金;

普通社会福利;

临时社会福利;

健康损害年金;

残疾年金;

配偶额外津贴,或配偶额外津贴的补助;

配偶收入替代金;

社会帮助;

而且在以上福利每月不超过54,260福林的情况下。

201. 2007年4月1日起,服务提供者须检查病人享有服务的权利。服务提供者须以书面形式在服务单位内张榜向病人通报各项措施。

确定健康保险综合福利的内容

202. 人们普遍认为,社会保险计划应在切实的保险基础上运作。只有在投保人、保险方和服务提供者清楚地知道应为所支付的缴纳金提供何种服务的情况下,这才是可行的。通过确定一揽子服务内容的方式,可以明确地规定谁有权享有何种服务,谁须承担费用。这确实有助于确定那些逃避支付缴纳金的“搭便车者”。通过确定这些综合服务的方式,病人护理一定会更加顺利。福利套餐制的引入还使保险基金能够更好规划预期支出。

203. 确定了三种福利套餐,以便同时采用团结互助与自我照顾原则:

基本福利套餐:在匈牙利领土上合法居留的所有个人都有权享有这些服务,而不论其有何种保险关系。这些福利包括每个人作为公民权(或者说人权)所应享有的福利,而不论他们是否有保险,譬如:

医疗救护服务,防止对生命的直接威胁;

流行病治疗,强制疫苗接种;

母婴保护。

保险套餐:投保人凭部分付款或在某些(上文所描述的)情形下有权免费享有的福利。每个交付了缴纳金的个人都可在该福利套餐下获得必要而且是通常都能得到的服务,而不论其居住地和经济状况如何。对此福利套餐所覆盖服务的享有权将加以核实。使用这些服务时不能自由选择服务内容或使用顺序,这些服务有其固定的内容且需按照一个确定的介绍转诊系统和程序守则。

补充套餐:凭作为任何补充保险的一部分而自愿支付的溢价保险可购得额外投包覆盖。如果有人希望在一种综合福利中得到不同于所确定内容和程序守则的福利,只要在医学上可被接受,他可以自己解囊支付或用其自愿的补充保险来覆盖。这一套餐覆盖额外的舒适服务。以下这些服务须支付额外的费用:私人病房、自己选择的医生、美容整型手术等。

204. 这些新措施旨在增进匈牙利保健体系支出分配的透明度与明确愿景的建立。

4.成立健康保险监管局――2006年《关于医疗保险监管局任务的第一百一十六号法案》

205. 健康保险监管局作为一个政府机构运作,在强制和自愿健康保险部门这两个领域中都有强制执行权与执行职能。该机构的根本目标是,确保匈牙利健康保险体系以合法方式高质量平稳运行,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并加强对健康保险缴纳金认真有效的利用。监管局的主要任务包括:核查各项服务的享有权及其质量以及服务提供者的能力,检查等候审批者的名单,批准融资合同,确保病人的权利,保护消费者,调查申诉,对公平竞争问题保持警惕,制定和采纳价格方案和价目表。

206. 隶属匈牙利政府的监管局有一个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以及一个保价委员会,由其专门机构委派的成员组成。监管局工作由主席主持,主席由卫生部长提名并经总理批准,任期六年。

5. 保健体系的重组-2006年《关于发展医疗保健体系的第一百三十二号法案》

207. 新法案旨在建立一个公平的欧洲水准的保健体系,同时,消除对资源的浪费现象。最重要的目标是,建立一种经济上可维持的有效体系,向病人提供安全的高品质保健服务。

208. 在医院床位能力方面,目前的状况是,床位极其昂贵,医院全部病床的使用率在75%左右,而每五个病人中就有一个是住院病人,不论他们是否能在门诊部得到快速有效的治疗。尽管在许多欧洲国家,一日内手术所占比例在50%左右,而在匈牙利这一比例却很低。因此,新法案定下的变革目标是,使人人都能享有住院和门诊服务。

209. 新的高品质医疗保健体系分四级:

重点医院――配有最新的高科技,聘用拥有广泛经验和专门技能的医生,并向患有严重或特殊疾病的病人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为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所保证的质量,从现在起只有这些医院可向患有恶性肿瘤的病人提供治疗、进行器官移植手术或类似的治疗。这些重点医院同时也作为急救中心,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接待需要紧急治疗的病人。这些医院的运行将由使用了最新高科技的诊断中心加以支持。在出现灾难或流行病的情况下,这些单位必须在3或6小时内以明定的人物力参与提供防护和各项服务。这些单位其中包括两个国家心血管疾病和肿瘤学研究所。这两个单位在一个小时内就能提供服务。

地区医院――这些医院中的大部分将提供“一般”医疗服务。康复、慢性病治疗和长期护理在其服务范围内占主要部分。在病人需要更高级的治疗情况下,这些单位会把他们介绍给重点医院。地区医院的能力须根据该法案规定的框架号与地区卫生理事会协商确定。

门诊中心――这些单位围绕地区医院加以组织,以保证专科门诊的提供。这样,病人可就近接受治疗。这些单位与初级保健服务部门密切合作,也可提供住院服务、一日手术病房、慢性病治疗或长期护理。

普通医生――上文提到的很严格的转诊规则,使普通医生的“守门”职能得到强化(见诊费一节)。

210. 将对专科医生服务能力进行重新安排,部分急性病门诊能力将转给慢性病门诊、一日手术或门诊部。急性病床数将减少26.4%,而康复和慢性病治疗以及长期护理能力将增加35%。病床总数将减少11%。目标是消除病床的不均衡分配现象,改善床位利用率,增加康复与长期护理能力,同时,确保更加现代而且装备更好的设施能以成本效率更高的方式运转。

211. 将把不同部委监管下的一些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机构体系――国家健康中心,所有有权享有服务的人员(铁路工人、警察、士兵等)可在该中心得到治疗。与经营一个各自为政的体系不同的是,该措施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国家资助的单一机构,在该机构中可理想地为一个二十一世纪水准的中心提供所有的人力、物力和基础设施资源。由国防部对该中心进行监督管理。

问题23.请提供资料说明:作为经合组织成员国中预期寿命率最低的国家之一,缔约国为提高预期寿命率所采取的措施产生了哪些影响,这些措施包括提高人们对不良饮食习惯、缺乏运动以及酗酒和吸烟的不利影响的认识。

212. 我们在国家公共卫生方案的“健康的生活方式次级方案:减少健康风险因素”框架内开展了下述行动,以提高匈牙利人口的预期寿命。

为减少吸烟采取的措施

213. 我们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管制框架公约》,将其颁布为2005年第三号法案。在这方面,我们筹建了一个国家协调机制,有一名协调专家来管理运作方面的各项支持任务。

214. 在“防止小学生吸烟方案”框架内,我们为小学低年级儿童购置了七台互动式触摸屏台对话机,并向其使用者作了介绍。这些方案使儿童注意到了吸烟的危害。

215. 为建立起一个帮助人们戒烟的机构网络,我们继续做出努力。目标是在全国各地建立并维护一个持续运转的设施网络以帮助人们戒烟。这些设施雇有医生和保健工作专家,他们使用其技能,指导人们戒烟。

216. 在初级保健服务中,在吸烟问题方面我们继续传播最低干预概念。目标是了解公众的吸烟习惯,对其进行监测,向人们提供有关吸烟方面的信息,并帮助他们戒烟和/或防止他们染上吸烟习惯。

217.2005年春欧盟发起的一项资金达7200万欧元的行动方案,正在对我们反吸烟工作提供着协助。该行动方案使用电视广告和街头表演的方式,帮助、劝导青年人远离香烟和其他烟草制品。它敦促已经吸烟的人们把问题想清楚,支持并激励想戒烟的人为了健康的利益大胆地迈出这一步。2005年4月的第一周,一个欧盟的宣传车开到了布达佩斯市区的英雄广场。宣传人员散发了传单,说明次级吸烟和被动吸烟的危害,向每个感兴趣的人提供信息,告诉他们有哪些当地网络可对希望戒烟的人提供帮助。

218. 匈牙利公共卫生署长办公室公布了民意测验机构“营销中心”对一个有全国代表性的1,200人抽样进行的民意测验调查的结果。民意测验要了解的是这些人的吸烟习惯,并搜集信息,说明公众会对更严格的限制吸烟措施做出怎样的反映。抽样中73%的人说,如果可选择的话,他们会赞成禁止学校中吸烟,79%的人支持禁止在卫生保健设施中吸烟。甚至大多数的吸烟者也对此表示支持。57%的不吸烟者以及仅20%的经常吸烟者(可以理解)赞成禁止在餐馆和其他配餐设施中吸烟。这些民意测验的结果支持了在学校和卫生保健设施中引入零容忍原则,在这方面采取的第一个步骤是2005年对保护不吸烟者法律的修正。虽然对有儿童就读的那些公立学校保持了全面禁止吸烟令,到2006年9月为止,学校理事会仍有权选择指定一个吸烟区还是全面禁止吸烟。

219. 在2005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组织了一个会议,专业人员和公众在会上交流了戒烟的方法。在保健工作者和议会决策者中宣布进行一次“看谁戒烟成功”的竞赛,因为在这些领域中工作的人有很多人吸烟。

220. 在欧盟的支持下,我们编译了“戒烟欧洲”出版物的匈牙利语版本。该出版物阐述了将欧洲变为戒烟大陆的经济利益。

在预防酗酒和吸毒方面采取的行动

221. 在“支持对酒精依赖病人及早治疗”项目的框架内,国家初级保健研究所设计了一种方法以确定哪些人有酒精依赖倾向特点、哪些人处于酒精滥用/依赖的早期阶段。

222.青年、家庭、社会事务和平等机会部对以下各项努力提供了支助:

在社区内引入和使用治疗方法,对药物依赖病人进行护理治疗,这可使病人不离开家庭和家居环境;

成立了嗜瘾问题工作组为社区护理人员和协调人员设计社区护理协议,其中包括初步引导方案、低使用门槛以及日间社区护理等;

全面方案的实施工作侧重于基础设施的发展以及为减少毒品使用而设计的一个机构网络的运行;

在高等教育中开设毒品预防课题;

改善对14至16岁毒品使用者的康复工作;

提供福利设施,使接受戒瘾成功治疗者重新融入社会;

在学校中提供促进健康和预防毒品方案;

实施社区健康促进方案;

非法毒品协调论坛的运作;

通过一个提供预防和信息服务的全国机构网络,提供转处(在案件进入了法律执行网络之后,提供卫生保健或其他预防治疗作为刑事处罚的一个替代方法)。

促进健康营养与饮食习惯的措施

223. 在学校健康促进工作中规定了四种专业任务,教育部选择了健康营养作为2005年的重点。匈牙利公共卫生署长与教育部长于年初进行了一次协商之后,部长宣布,他打算颁布一项政令,对学校快餐的食物选择进行管理,以更好地增进儿童的健康。该政令的专业基础是2005年8月2日发表在卫生部公报“健康问题报”上的一项题为“改善学校快餐食品选择,使之符合现代营养标准的建议”的研究报告。鉴于这是一项官方建议,因而为学生家长提供了一个简介与概要,使其了解在增进健康方面,除了健康营养之外,学校会向其子女提供哪些服务。部长关于学校快餐的政令是在2005年12月22日的《匈牙利政府公报》上颁布的,政令于2006年1月1日生效。为保证父母有机会共同表达他们对学校健康服务的赞同,在学校组织了大规模的信息传播活动,还配合召开了老师-家长座谈会,重点讨论了学校快餐食品的选择问题。

224. 匈牙利公共卫生署长办公室与卫生部和教育部宣布举办一次联合竞赛,优胜方将获得“儿童友好快餐”称号。竞赛的目标是支持如下思考模式的发展与落实:在汇编可供学校快餐选择的食品时,把儿童的健康发展作为重要的优先事项。竞赛于2005年12月宣布,大约40个学校赢得了“儿童友好快餐”称号,并颁发了不同的奖品。

225. 2005年对促进公众中风险群体(儿童、孕妇和哺乳母亲、老年人)的健康营养给予了特别重视。

226. 国家食品安全与营养研究所设计了下列专业资料,作为“健康营养”子项目的一部分:

公共配餐:战略问题、目前要素以及发展可能性;

对孕妇与哺乳母亲的营养建议;

为改进学校快餐食品选择使之符合现代营养要求的建议;

7-14岁儿童公共饮食建议;

4-6岁儿童公共饮食建议;

设计一份称为“健康自助餐创意”海报。

227. 维斯普雷姆大学设计了一个互动式营养咨询服务,网址是:www.cordelia.vein.hu,该网站与卫生部网站有链接。网站由维斯普雷姆大学服务器运行。

提倡锻炼与体育运动生活方式

228.成千上万的人参加了与维也纳――布达佩斯超级马拉松赛(已举办16年)同时举行的各项体育竞赛活动。这些方案得到了卫生部的支持。

229.国家运动局为年轻人组织了以下方案:

第21届运动会(分10个体育项目举办,有6万名儿童参与);

赫拉克勒斯锦标赛;

推广学校体育网络;

为发展青少年竞技运动员制定的其他教育任务;

学生体力和智力奥林匹克竞赛;

学院运动――大学锦标赛、大学生运动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

国家运动局为克服多种障碍的人员开展的以下活动提供了支持:

匈牙利午夜运动锦标赛协会(月光活动);

为需要克服多种障碍的年轻人定期举办体育活动;

健康生活Credo和运动基金会:为生活在收容所的儿童和需要克服多种障碍的儿童举办区域和全国运动锦标赛(以自愿参加为主);

匈牙利罗姆人足球选拔赛(可以自愿参加);

残疾人娱乐运动;

残疾人学生运动。

2005年,该局在“匈牙利动起来”活动的框架内为全国各地举办的62项娱乐运动方面的活动提供了支持。

问题 24.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解决在精神病治疗设施以及在政府资助的老人院中虐待和忽视病人的问题。

230.最近对有关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加强为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病人的权利,提供保障措施。其中突出的有:对1997年关于健康问题的第CLIV号法案提出的多项修正案,以及卫生、社会和家庭事务部关于“照料机构接收精神病患者和关于在精神病治疗期间采用抑制性手段”问题的第60/2004(VII.6.)ESZCSM号法令。

231.根据《卫生法》2005年修正案,在精神病治疗期间,只有在精神病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抑制措施。根据该法,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是指,由于精神病患者精神错乱导致对其本人或他人的身体完好或健康造成严重威胁这一后果,而该精神错乱又不具有需要紧急入院治疗的性质。在发生此种行为的情况下,不需要征得病人的同意即可采用此种抑制性手段,以防止病人做出的危险性行为,但即时在此种情况下,工作人员也要尽可能地让病人知情。

232.卫生、社会和家庭事务部关于“照料机构接收精神病患者和关于在精神病治疗期间采取抑制手段”问题的第60/2004(VII.6.)ESZCSM号法令,于2006年根据上述《健康法》修正案予以修正。

问题 25.请提供资料说明为改善妇女的性和生殖健康所采取的措施。

233.一项被称为“儿童――我们共同的财富”的国家婴幼儿和儿童健康方案于2005年11月完成。该方案的主要战略重点之一是:

母亲与新生儿健康

234.儿童的健康与发展,包括健康的营养和对健康的监测,都离不开母亲的健康。产前照料同围绕生产和出生儿后头几周的保健一样,都对新生儿具有关键的重要意义。

儿科护理照料

235.这是一个有90岁的网络,但近年来却在预防领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为遵守机会均等的原则,所有居民区都设有本地区的儿科护理服务。这让所有居民都有机会同区域儿科护理员联系,并在自己的家庭环境中接受他们的护理。这样一来便确保能获得此种服务,并确保发展信任关系的机会。儿科护理员是家庭生活中以下几个最重要阶段的组成部分:怀孕待产时、开始有新生儿的家庭生活时、围绕着婴儿建立家庭生活时、儿童开始上学前班/上学时、以及年轻夫妇开始准备家庭生活时。如果将儿童不同年龄的生物因素加以考虑的话,儿科护理员可以帮助增进健康,尤其在采取措施,预防可以避免的儿童疾病方面,更是如此。

236. 2004年,儿科护理员护理的家庭共有1,155,666户。这些家庭中的孕妇和0至16岁的儿童人数为1,806,972人。区儿科护理员在大多数孕妇怀孕头三个月期间即开始护理她们,尽管已不再强制要求报告怀孕情况,但仍对其中80.7%的人作出探视。儿科护理员对孕妇平均进行五次探访,并在诊所平均三次问诊。在所有新生儿出院回到家中24小时之内,儿科护理员对其中80.7%的新生儿进行探视。这让他们有机会为家庭在适应过程初期即提供支持,并观察新生儿对生活的适应情况和婴儿的发育情况。儿科护理员在婴儿出生后头两个月内每周都对家庭探视一次,之后在婴儿满周岁前每月探视一次。

237.过去八年中,婴儿满四个月之前(从0至出生后119天)完全母乳喂养的比例增加了19%,母乳喂养到六个月(从0至出生后179天)的比例增加了54%。取得这些成绩,需要转变人们的观念、态度和习惯。学校儿科护理员协助为6至18岁的儿童就读的学校以及超过18岁的年轻成人就读的中等学校提供预防性保健。最重要的学校保健任务之一,是定期进行体检和普查。

238.医院儿童护理员(只有约60人)在产房进行护理,对象是产后母亲和新生儿以及住院的婴儿和儿童。他们的工作是进行健康教育。自2005年1月1日起,一部关于儿童护理员的专业法生效,根据该法,自2005年6月1日起,儿科护理服务的财政收入方面发生了根本的改革。

239.该项专业改革的目标是,对护理安排进行重组,以着重于真正需要护理的领域。儿科护理员为他们护理的60%在校青少年提供照护。因此,新的结构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将学校儿科护理服务站的数量从375个增加到842个。区域儿科护理服务站的数量相应地从4,595个减少到4,110个(参见表4)。新制度能让儿童更加公平地获得儿科护理服务,而且随情况变化加以调整的能力也要灵活得多。对过去实行的固定收费做法也作了改革,以便根据具体任务的规模和护理的人数灵活收费。2005年夏天,一个儿科护理服务站的平均月收费增加了48.3%。这样一来,儿科护理服务的财政收入情况才较为合理。

240.该方案的其他重要目标:提高新生儿的生活质量,减少早产婴儿和先天发育不良婴儿所占的比例,并提高存活率。为此目的,需要执行以下任务:

我们需要利用儿科护理网络及其在计划生育方面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的能力,为准备生孩子的人提供有效的支持。这为少男和少女们提供了如何健康地担当父母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即使生活在匈牙利最小的居民区,也是如此,并让他们能把知识运用到实践中。根据国家人口政策方案,我们需要重点启动健康宣传任务。这包括为大力改善人口状况提供普及教育。具体目标包括减少早产儿人数和不育症,以及人工流产的人数,尤其是青少年,后者需要得到有关安全性生活方面的知识;

我们需要提高家庭保护服务的有效性,以大力支持采取避孕措施,进一步大量减少人工流产数量。具体方法包括制定全国性和地方性方案,普及青少年诊所,在与媒体宣传有关的活动中举办居民参加的竞赛;

在重点减少吸烟的公共卫生项目的框架中,我们需要逐渐制定严厉立法以保护不吸烟者,为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健康妊娠提供支持;

我们需要重新审查为孕妇提供照料的现行做法,提高照料的质量和有效性;

我们需要加强“爱婴医院”方案,改善对产妇以及为保证产妇与新生儿不分开所提供的照料。2007年,我们要扩大能符合儿童基金的标准的医院数量;

我们计划依靠重组的“护理支持委员会”的努力,增加母乳喂养的婴儿和接受母乳的婴儿的比例。

其他活动

241.由于吸毒现象的蔓延,我们同样意识到,为怀孕的吸毒者/依赖毒品的妇女及其子女提供保健的必要性也在增长。这一部分病人所占比例很可能会增加。因此,必须作好准备,以适当的方式对这一问题加以管理,为保健领域及其它专业领域中从事这一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协助。为此目的,2006年我们委托妇产科学院院长制定有关方法的准则。我们还计划请国家戒毒研究所参与筹备工作。

已制定了不同系列的项目,以便在宣传公共卫生方案中发挥作用;

关于如何开始家庭生活的一个示范教育项目的第一部份已于2005年7月完成。该项目旨在帮助年轻人培养一系列的价值观,包括人格发展、负责任的性行为和避免毒品;

开办一项艾滋病人匿名咨询服务,附属于全国公共卫生和医务工作者服务处开设的匿名艾滋病毒检查机构。目的在于,为被确诊艾滋病毒阳性的患者提供可获得的保健服务以及他们需要改变生活方式方面的信息,并为他们提供心理方面的支持。我们的国内检查能力和实验室设施的规模足以管理所有病例。目前,布达佩斯市立St. László医院设立的病床床位足以用来治疗所有国内病例,而且还设有一项专项资金负担药费;

2005年国家艾滋病委员会继续开展工作;

政府公共卫生专员办事处于2005年12月1日以“无知会伤害你”这一口号安排了世界艾滋病日布达佩斯方案。重点强调采取预防性措施的重要性;

在中央举办的普查方案方面,关于公共健康检查状况的上一份报告已于2004年印发,根据报告情况,公共健康普查方面的关键问题,明显在于说服人们参与这一活动。换言之,愿意接受普查的人所占的比例令人关注。同时,普查方案的管理目标是,如何让更多人参加普查和如何提高普查质量。2005年,全国公共卫生和医务工作者服务处向45至65岁的1,238,853名妇女发出普查通知,请她们参加乳房透视检查。参加检查的共有461,432名妇女,占37.2%。不得不提到的是,还有约25%的妇女为诊断目的接受了乳房透视检查。因此,接受乳房透视检查和体检的实际妇女人数,在该群体中占62%。很难了解接受公共卫生子宫颈检查的妇女所占的比例,因为这些检查中的大部分妇女都是为诊断目的而不是为体检目的进行检查的。约有20%-30%的妇女接受私人医生的检查,这也影响到我们确定每年接受此项检查的妇女所占的比例。无论比例如何,妇女中约有27%的人为体检目的或诊断的目的进行了子宫颈检查。

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教育权

问题 26.请说明为降低辍学率,尤其是罗姆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辍学率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并按年龄、性别和族裔群体提供分类比较数据。

为降低辍学率所采取的措施

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由于小学前三个年级的辍学率很高,因此教育部修改了《公共教育法》。自2004年9月起,儿童只有在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留级;

为处境不利的儿童提供学前/幼儿园教育,帮助他们学业取得成功;

通过强制性要求接受处境不利的儿童入学,为即使处境不利的地区也有机会提供三年幼儿园教育(《公共教育法》,第65条第2款);

自2005年9月起,义务教育的年龄上限已提高到18岁,以防止发生早期辍学现象――为处境不利的社会阶层的主要问题之一;

宣布某人为私人学生的当地公共行政措施变得更为谨慎(《公共教育法》第7条第2款),以防止处境最不利的年轻人脱离公共教育;

国家发展计划――人力资源开发执行方案2.1旨在通过教师培训和继续培训方案、开展提高社会意识的培训、建立融入式教育方面的知识、实行防止辍学现象的新方法等手段,确保处境不利的学生机会均等。

旨在间接影响辍学趋势的措施

243.为促进将社会处境不利的儿童和罗姆儿童融入教育系统中,提出了两种新的教育形式:技能发展与融入(的准备方面的条例):

国家教育融入网络,旨在传播一种包容和协调教育文化;

Útravaló(“帮助上路”)奖学金方案,为处境不利的小学生和学生提供平等机会;

为处境不利的小学生和学生/寄宿学校方案设立的“增强天才和学院教育的Arany Janos方案”,使那些父母最贫困和受教育最少的儿童上职业高中和文法学校课程,并参加毕业考试;

“提高社会处境不利的年轻人受高等教育的方案”,国家为凡愿意接受高等教育但处境不利的学生支付学费。

244.根据《数据保护法》,无法收集到关于儿童的族裔背景的任何资料。

16至20岁接受全日制教育者的比例(百分比)

共 计

男 性

女 性

16 岁

20 岁

16 岁

20 岁

16 岁

20 岁

2000

89.0

38.0

88.3

34.1

89.1

40.2

2001

88.7

37.0

91.9

42.1

91.8

43.5

2002

91.8

40.6

94.6

44.6

93.4

48.9

2003

94.0

46.7

94.9

46.4

95.6

52.0

2004

95.2

49.2

95.0

47.4

95.0

50.5

2005

95.2

49.3

88.3

34.1

89.1

40.1

教育系统中的早期辍学者:18至24岁最多只受过小学教育者的比例以及在18至24岁人群中未受过任何形式的教育或培训者的比例(百分比)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欧盟27国

17.6

17.3

17.1

16.6

16.1

15.6

15.4

欧盟25国

17.3

17.0

16.6

16.2

15.6

15.2

15.1

欧盟15国

19.5

19.0

18.7

18.3

17.7

17.3

17.0

匈牙利,总计

13.8

12.9

12.2

11.8

12.6

12.3

12.4

匈牙利,女性

13.2

12.6

11.8

11.1

11.4

11.1

10.7

匈牙利,男性

14.3

13.3

12.5

12.4

13.7

13.5

14.0

245.由于无法收集有关罗姆儿童的统计数据,没有关于在校罗姆学生总人数和比例的任何可靠资料。因此,根据1992年的统计数据以及1993/94年全国有代表性的罗姆人研究以及早期趋势而推断作出估计,提供反映学业成功率的表格。

完成小学教育并继续接受高中教育的学生所占的比率

继续学习的情况

1996/97年

1997/98年

1998/99年

非罗姆人

罗姆人

非罗姆人

罗姆人

非罗姆人

罗姆人

不再继续

2.3

16.5

2.8

16.1

3.2

14.9

专门职业学校

4.4

8.6

5.4

10.4

3.2

9.4

技工培训

36.5

61.6

34.9

57.5

36.8

56.5

中等职业学校

38.3

9.3

37.3

12.0

38.1

15.4

文科学校

18.3

3.7

19.3

3.8

18.4

3.6

总计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全国

167.0

168.0

176.0

176.0

177.0

182.0

2000 年罗姆人 隔离问题 ,学校数字

非罗姆人小学生继续学习的数字(百分比)

2000/01年

2001/02年

2002/03年

不继续学习

1.000

1.087

1.199

专门职业学校

1.167

1.190

1.312

职业学校

32.857

32.936

33.153

职业高中

40.032

38.908

39.041

4年文科学校

22.512

23.668

23.147

6年文科学校

0.781

1.046

1.153

8年文科学校

1.072

1.157

0.991

共计

100.0

100.0

100.0

全国

465

472

497

2004 年隔离研究,学校问卷。

罗姆人小学生继续学习的数字(百分比)

2000/01年

2001/02年

2002/03年

不继续学习

9.923

10.164

8.140

专门职业学校

5.503

5.448

6.197

职业学校

62.797

63.578

63.844

中等职业学校

16.192

16.291

15.875

4年文科学校

5.182

4.400

5.623

6年文科学校

0.244

0.149

8年文科学校

0.132

0.150

共 计

100.0

100.0

100.0

全 国

419

430

452

2004 年隔离问题研究,学校答卷。

246.如果更长远地看待罗姆学生继续学习的数字,这些数字表明了非常显著、积极和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趋势。最显著的变化是,在过去10年中,罗姆学生由于小学毕业后不再继续上学,因此根本没有机会进入合法劳动市场的比例从50%降至8%。另一项类似的积极进展是,在这10年中,罗姆学生进入职业学校的比例增加了一倍以上(从30%增至64%),这意味着他们获得技术工人的资格从而保证找到工作的机会也大大得到提高。毫无疑问,罗姆学生就读有毕业考试的中等学校的比例也有所提高(职业高中的罗姆学生的比例从10%增加到16%,文法学校从1%增加到6%)。然而,增长率还远远不能令人满意,特别是考虑到劳动市场中,标准高且报酬高的工作只提供给那些掌握特殊技能和资格并获得高中毕业证书的人。

问题 27.有报告称,罗姆儿童在学校受隔离,例如被安排在特别补习班以及为智力障碍儿童设立的特殊学校,而罗姆儿童占大多数的学校与非罗姆儿童上学的学校相比,过于拥挤且设备为陈旧。

247.过去几年中,通过修改《公共教育法》以及《预算法》,旨在限制当地政府基于民族背景或特殊教育需求对任何儿童进行隔离的做法。尽管作出了这些努力,但罗姆儿童仍然更可能被安排到课程编制不同且学生数量很少的班级。虽然为SEN儿童提供的人均资助多高一些,但残疾罗姆儿童就读的学校并不提供职业教育和维护。

248.过去10年来,罗姆儿童在学校受隔离以及编入特别补习班的问题,在所有旨在将罗姆人融入社会的一揽子措施中均成为优先重点。这些措施以及提倡机会均等的其他措施――其中包括“帮助上路”国家奖学金方案、关心天才儿童Arany方案、良师方案以及“Tanoda”学习小组方案――均在已提交的国别报告中作了详细介绍。然而,过去几个月又采取了进一步的步骤,以便具体落实这一目标。

249.对编入补习学校和班级的儿童的智力不断地进行测验,视测验结果,这些儿童可能被重新安排到普通学校。

250.扩大融合教育,取消一切隔离学校和班级以及提高罗姆人的教育水平,正是在中欧和东欧九个国家执行的2007-2008年罗姆人融入方案10年行动计划的优先重点。

251.根据行动计划草案所列举的,未来两年中将采取的步骤包括增加融合学校的数量、审查罗姆学生占80%的50所“少数民族集中”学校的教育方案、将那些无故被定为有智力障碍的儿童转入普通学校制度中、与此同时建立特别辅导制度,帮助这些转学儿童融入学校。

252.通过欧洲联盟的支助方案,匈牙利努力建立起教育机构的基础设施,减少教育质量方面的现有地区差别,并特别关注罗姆人以及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其他群体比例很高的居民区。

253.过去15年中,自由选择学校的制度大大助长了教育制体制中的不平等现象。根据自由择校制,所有家长原则上都有机会让他们的子女在最合适的教育机构中就读。而学校也能自由地决定接纳那些儿童入学――而不受地区限制。从2007年1月1日起,学校可以主要接纳哪个地区的儿童入学,现由官方正式决定。属于指定地区以外的儿童,但只有在所有处于多重不利地位(主要是罗姆人)儿童都被录取后才能被接受。

254.罗姆教育基金与社会事务和劳动部从2006年秋季起开始执行一项联合方案,预计于2008年9月结束。该方案涵盖9个居民区,旨在提高生活在受隔离而且衰败的罗姆人地区的儿童在校的成绩。该方案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便是,改善各校使用的方法和设备。许多罗姆学生的生活条件与其中产阶级的同学差别很大。在所有9个居民点,都为他们推出了校外、tanoda型学习小组方案。从2007年起,新的匈牙利发展计划打算再对另外25个居民区执行类似的方案。

255. 2006年9月1日,一项新的措施生效,规定凡不足8个年级的小学校,从2008/2009学年起,都停办而改为其他较大学校的附校。这项措施的目标也旨在改变小居民区的小型而且罗姆学生的比例一般较高的学校的状况。

256. 2007年1月,欧洲议会议员Viktoria Mohácsi女士与罗姆人公民权利基金会和一个叫Amalipe的民间组织一起,对5个不同国家不公正地将一些罗姆儿童定为智障者提出了12件诉讼案。

第十五条-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问题 28.请提供资料说明少数民族自治政府在使少数民族享有更大的文化自主权方面的作用,并且说明少数民族自治政府是否拥有必要的法律权威和资源,保证少数民族能行使享受自身文化的权利。

257.少数民族自治政府是依照《匈牙利共和国宪法》和1993年关于少数民族和族裔权利的第77号法而建立的。建立这一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分布在各地区的少数民族的文化自治,及其以少数民族或族裔的身份参与作出与他们有关的决定。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机构的合法性,使其有权代表某一具体居民区、地区或整个国家的全体少数民族社区。

258.当地少数民族自治政府的选举与地方选举同期每四年进行一次。当地少数民族自治政府的成员由那些在少数民族选民登记册中登记的选民选举产生。登记是自愿的,只需要选民声明其所属的少数民族即可。少数民族候选人只能由少数民族民间组织推举,候选人必须声明通晓少数民族语言、少数民族文化及其是否属于另一少数民族自治政府的成员或职员。当地少数民族自治政府的成员(“推举者”)在随后将于2007年3月举行的一轮选举中,按一种选举名单的制度,推举地区和国家少数民族自治政府。

259. 2005年实行了更严格的条例,目标在于确保少数民族自治政府真正由属于具体少数民族社区的人选举和构成。

260.在某些领域――包括少数民族的节日和标志、机构的建立或接管等,自治政府作为其权限范围,可以自行作出任何决定。在其他问题方面,它们拥有广泛的磋商权利,甚至表示同意的权利(否决权)。在当地公共教育、当地媒体、保护文化遗产和集体使用母语以及任命少数民族机构负责人方面,地方政府只有在征得当地少数民族自治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才有权通过对少数民族人民产生影响的当地法令。

261.全国少数民族自治政府有权否决涉及保护和保存具有历史传统的少数民族居民区和纪念性建筑的立法,并有权在通过涉及少数民族儿童的学前和学校教育的政府法令程序中行使否决权。

262. 2006年,共选举了2,045个当地少数民族自治政府:四年多以前只有200个。选举的机构数量最多的是罗姆人社区(共有1,118个居民区)。

263. 1993年关于少数民族和族裔的权利的第77号法令规定,不得禁止属于少数民族的人员参与公共生活。根据《宪法》规定的条例,他们可以成立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主张和保护其利益。国民大会通过1997年关于非盈利组织的第156号法令,对民间领域的运作作了规定。与少数民族和族裔相关的活动也属于公共利益活动,因此该法令允许符合少数民族和族裔的特别需求和需要的组织在运作方面可以优待。

264.自1989年关于结社问题的第2号法令以来,少数民族的自我组织和自我意识不断提高,这一点从不同的少数民族民间组织、协会、俱乐部和团体的数量增多即可看出。

265.年度预算法中规定了专门用于当地少数民族自治政府的财政支助数额(所有机构均得到相同数额的支助),以及为国家少数民族自治政府提供的支助(数额根据具体社区的规模而有很大不同)。2006年和2007年,为当地少数民族自治政府提供的支助分别为11,660亿福林和13,370亿福林,为国家少数民族自治政府提供的支助――包括为其管理机构提供的业务费――两年均为12,940亿福林。

266.为少数民族文化提供的支助主要由国家提供资金。由用于少数民族的预算提供的支助被列在少数民族和公共基金会、匈牙利罗姆人公共基金会以及教育和文化部的预算项目下。除为少数民族提供的具体资金来源之外,为保护少数民族的特征而提供的支助还有不属于为少数民族提供资金的其他供资来源。举例而言,这些来源包括国家文化基金和国家民用基金。

267.县及其他当地政府也从各自的资金来源中为少数民族文化方案提供支助。

268.根据《少数民族法》第37条,国家少数民族自治政府有权自主决定以下各不同机构的建立、接管和运作问题:全国性中等和高等教育机构、少数民族剧院、博物馆、公共收藏馆、少数民族图书馆、艺术和科学机构、出版社或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269.根据该法,今天国家少数民族自治政府共负责管理36个新建立或从国家接管的机构。这些机构是少数民族文化自治的最实际的成果。2003年至2005年期间,专设一项具体基金为其工作提供支助:该基金由负责少数民族事务的主管政府机关管理,每年掌握4亿多福林的资金。从2006年起,指定为现有机构提供支助的金额(3.8亿福林/年)被列入议会预算项下,并被纳入到为国内少数民族自治政府提供的支助中。老的适用制度仍被保留,以便为建立或接管新的机构提供支助。为此目的,2006年和2007年分别划拔了1.07亿福林和7,000万福林供主管政府机构使用。

270.为了说明不断扩大的文化自治五花八门的特点,我们仅在此列举一些由少数民族社区管理的机构:

德意志少数民族中等文科学校、经济职业学校和宿舍

匈牙利德意志人教育机构

匈牙利鲁塞尼亚人图书馆

国家波兰语言学校

匈牙利斯洛伐克人研究所

斯洛伐克研究中心

克罗地亚人文化、信息和出版非盈利公司

Monoster电台――Szentgotthárd镇斯洛文尼亚电台

匈牙利波兰人博物馆和档案馆

国家罗姆人图书馆、档案馆和资料中心

国家罗姆人公共利益博物收藏馆和艺术馆

12级希腊语言辅助教育学校

匈牙利克罗地亚人基督教收藏馆

Vertigo斯洛伐克剧院

271.自从2004年国家文化遗产部负责罗姆人事务的部长级专员执行新的措施以来,这些措施已不断取得积极的成果。

272.部长级专员的主要任务是,为改变罗姆乐师在政体改变之后沦为街头艺人的处境找到解决办法。当时匈牙利约有3,000名得到国际承认的罗姆乐师失业。这是由于服务业私有化之后国家停止提供支助造成的。由于税太高,文化机构的新老板不再聘请乐队和罗姆乐师现场表演。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与伙伴部门协作制定了一项试行方案,根据这一方案,2006年国家就业公共基金会就一笔达1.425亿福林的资金发出了征集申请的通知。匈牙利音乐家和舞蹈艺术家县级的工会――国家人民音乐中心可以提交申请。之后,文化部请匈牙利音乐家和舞蹈艺术家工会成立Magyer Élőzene Kht[匈牙利实况音乐公共服务公司]管理该方案。

273.作为提出的一项举措,首先以“歌曲造就音乐家的灵魂”为题推出了一系列国家方案,预算金额为1,500万福林。该一系列活动的宗旨是,让民间歌曲演唱家和民间音乐家能自我推介,并普及实况演唱音乐,实况演唱音乐几乎完全被录制音乐排挤到不起眼的地位。

274.在匈牙利举办的一次题为“包容性欧洲”的大型会议期间,前文化部长向欧洲各国文化部长象征性地赠送了一幅István Szentandrássy的绘画作品,该作品是以500万福林专为这一场合购买的。这一特别仪式(之后举行了新闻发布会)上,该幅绘画作品被陈列在匈牙利国家美术馆展览。

275. 2005年,该部以3,190万福林为国家罗姆人信息与文化中心运作提供了支助。2007年,该中心遭遇火灾,其财产将被出售。该中心的任务是根据与国家罗姆人少数民族政府及其它民间组织的讨论结果,进行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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